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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贡献奖事迹材料8篇

时间:2022-06-30 11:34:05

突出贡献奖事迹材料

突出贡献奖事迹材料篇1

北京奥运会已圆满结束,我国体育健儿奋勇拼搏,取得了金牌第一的历史最好成绩。我市在奥运会筹备及举办期间,广泛开展了以“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为主题的系列活动,既丰富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也在我市营造了喜迎奥运的浓郁社会氛围。在活动过程中,涌现出了一批事迹突出、影响良好的单位和个人。为总结工作、表彰先进,经研究决定,评选漯河市“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系列活动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各县区、经济开发区相关单位和个人,市老年体协,各单项体育协会,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二、评选条件

1、先进单位及特别贡献奖:单位领导对“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活动高度重视,在本单位组织开展以“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为主题的大型竞赛、展演活动二次以上,取得良好的社会影响,向市体育局报送活动相关资料及时。

2、先进个人:思想端正,具有贡献精神。按照各级体育部门相关要求,积极参加或组织“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系列活动,在组织或参与活动过程中,事迹突出,影响良好。

三、评选办法

1、各县区教体局、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县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上报工作。

2、市体育总会负责各单项体育协会的评选、上报工作。凡符合先进单位及特别贡献奖条件的各单项体育协会,可参与先进单位和特别贡献奖评选。

3、市老年人体育协会负责各县区老年人体育协会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上报工作。

4、依托市直学校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自行上报评选材料,其余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由所属县区统一组织评选上报。

5、每县区可报优秀组织奖一个,先进单位一个,先进个人二人。市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参与先进单位、个人评选时,不占各县区名额。

突出贡献奖事迹材料篇2

近年来,全省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在省教育厅党组的领导下,在教育部关工委和省关工委的指导下,坚持“围绕中心、配合补充、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立足基层、注重实效”的工作方针,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对教育工作和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方面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落实中央8号、16号文件精神,认真贯彻落实我厅关于加强关心下一代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努力加强各级关工委建设,充分发挥“五老”队伍的优势,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做出了积极贡献,涌现了许多先进典型。为总结经验,鼓励先进,推进工作,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决定今年在全省教育系统开展关心下一代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活动,并于第四季度召开全省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第四次表彰先进暨经验交流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表彰对象和奖项

(一)表彰对象:2006年以来全省教育系统在关心下一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级各类学校、高校内部的二级学院(系部)和教育系统内从事关心下一代工作的个人。

(二)奖项:关心下一代工作先进集体奖、关心下一代工作先进个人奖、关心下一代工作突出贡献奖、关心下一代工作荣誉奖四项。

二、评选条件和名额

(一)评选条件

1.先进集体奖。根据《*省市、县(市、区)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基本要求》(试行)和《*省高等学校关心下一代工作基本要求》(试行)有关规定,关心下一代工作先进集体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本地教育部门的中心任务,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适应青少年健康成长需要的教育活动,成绩显著;有组织地开展关心下一代工作三年以上;单位党政领导重视,关心下一代工作组织机构和领导班子健全,队伍稳定,活动正常,能充分发挥“五老”队伍的积极作用;关工委能积极创造条件为青少年学生和青年教工办实事、做好事,社会影响好,群众认可度高;关工委注重加强自身建设,制度完善,工作规范;关心下一代工作自我考核和根据总结表彰工作需要进行的抽查性考核成绩优异。

2.先进个人奖。关心下一代工作先进个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认真学习*理论和“*”重要思想,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心并积极投身关心下一代工作;热爱教育事业,具有奉献精神,能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关心下一代工作;在为青少年办实事、做好事过程中,具有典型的感人事迹,有一定的影响和威望;从事关心下一代工作三年以上。

3.突出贡献奖。关心下一代工作突出贡献奖授予从市、县(市、区)教育局和高等学校领导岗位退下后,长期从事关心下一代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关工委负责人。

4.荣誉奖。关心下一代工作荣誉奖授予一贯重视、热情关怀、大力支持关心下一代工作的市、县(市、区)教育局和高等学校现职党政领导同志。

(二)名额分配

本次拟表彰先进集体110个,先进个人220名(名额分配见附表一),突出贡献奖、荣誉奖若干名。

三、评选办法和要求

(一)评选办法

1.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按照分配名额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式进行,在充分酝酿、讨论、推荐的基础上,逐级评审。普教系统由省辖市教育局关工委在广泛征求所辖县(市、区)教育局意见基础上提出建议名单,经省辖市教育局党委审核后填写推荐表,在一定范围公示后等额报送省教育系统关工委汇总,报省教育厅审定。高等学校由各高校关工委根据本校关心下一代工作实际情况对照评选条件基础上向学校党委提议,经学校党委同意后填写推荐表,报送省教育系统关工委统一汇总、考核、评审后提出建议名单,报省教育厅审定。

2.突出贡献奖、荣誉奖两项由各市教育局党委、有关高校党委与省教育系统关工委商量后提名推荐,由省教育系统关工委报省教育厅审定。

3.为充分发挥表彰先进对关心下一代工作的促进作用,根据当前我省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的实际情况和近期工作重点,各地各校在推荐先进个人时,应以直接在第一线从事关心下一代工作的离退休老同志为主,并适当考虑老同志的年龄结构,普教系统要向乡镇及以下的基层倾斜。关工委在职干部在评选先进个人中的比例不超过15%。分配给各省辖市的先进集体名额,各市可以在推荐一所中学、一所小学后主要用于推荐市、县(市、区)教育局。高等学校要注意发现本校二级学院(系部)中的先进典型,如经考核确实符合评选条件的也可以推荐(一般每校不超过一个),且不影响学校自荐先进集体。

4.先进集体评选条件中,有关自我考核和抽查性考核应根据《*省市、县(市、区)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考核内容和要求》(试行)或《*省高等学校关心下一代工作考核内容和要求》(试行)(详见省教育厅办公室文件苏教办关〔2008〕1号)进行。抽查性考核是否成绩优异的认定,县(市、区)级教育局由省辖市教育局负责,高等学校、高校内部二级学院(系部)、省辖市教育局由省教育厅授权省教育系统关工委负责。有关考核表与推荐表一并报送。

(二)工作要求

1.评选工作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开展的实际工作为基础,以实际成绩为依据,如实提供总结材料和先进事迹,杜绝弄虚作假或拔高成绩等不实之风;要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秉公办事,确保被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真正具有先进的代表性和榜样的示范性。

2.要认真总结、交流、宣传、推广先进典型的经验和事迹。各地各校要充分运用各种方式把评选表彰先进的过程,作为学习、宣传先进的过程,努力形成“学先进、创先进”的氛围,弘扬“五老”勤恳工作、无私奉献的精神,推动关心下一代工作深入发展。

突出贡献奖事迹材料篇3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偿献血工作。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无偿献血奖。

第四条市无偿献血奖分为奉献奖、促进奖、先进区(县)奖、先进单位奖、先进部队奖五个奖项。

第五条**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的种类:

(一)设立以“亚心”命名的无偿献血奉献奖:

公民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4000毫升者为亚心金奖;公民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3000毫升者为亚心银奖;公民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2000毫升者为亚心铜奖。

(二)**市无偿献血促进奖:

1.单位对无偿献血事业捐赠人民币30万元以上或捐赠采供血设备价值为30万元以上的为一等奖;单位对无偿献血事业捐赠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捐赠采供血设备价值为20万元以上的为二等奖;单位对无偿献血事业捐赠人民币10万元以上或捐赠采供血设备价值为10万元以上的为三等奖;

2.个人为无偿献血事业捐赠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捐赠采供血设备价值为5万元以上的为一等奖;个人为无偿献血事业捐赠人民币3万元以上或捐赠采供血设备价值为3万元以上的为二等奖;个人为无偿献血事业捐赠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在推动无偿献血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为三等奖;

3.市属社区(村)无偿献血志愿工作者,为推动无偿献血事业作出较大贡献的可授予“无偿献血贡献奖”、“无偿献血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三)**市无偿献血先进区(县)奖:

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献血组织、监督、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且完成年献血计划指标的。

(四)**市无偿献血先进单位奖:

1.市属各单位、自治区、中央及外地驻乌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含兵团)、积极推动献血事业事迹突出(不含高额补贴、长休假等现象)的单位;

2.医疗单位在较大突发事件中为挽救危重病人主动组织医务人员献血成绩突出的;

3.新闻媒体在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献血公益性宣传报刊每年登载50篇以上、电台电视台每年播出在200次以上)。

(五)**市无偿献血先进部队奖(以团、支队为单位):

官兵自愿参加无偿献血占部队总人数10%以上或在市血液中心临床供血紧张时、较大突发事件中主动组织广大官兵献血,成绩突出的。

第六条表彰、奖励审批程序:

(一)由市属区(县)卫生局、红十字会、献血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成立区(县)无偿献血表彰评审小组,对辖区内各单位所报评奖材料进行初审提出评定意见后,向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评定组推荐;市献血办对自愿无偿献血的个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向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评定组推荐。

经市无偿献血奖励评定组对被推荐单位、个人材料进行综合评定后,上报市无偿献血领导小组批准,由市人民政府和市红十字会予以表彰、奖励;

(二)国家设定的“无偿献血奉献奖”(金、银、铜奖)、“无偿献血促进奖”、“无偿献血先进城市”和“无偿献血先进部队”由市表彰奖励组评定后逐级呈报国家卫生部和中国红十字会。“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无偿献血促进奖”和“无偿献血先进城市”、“无偿献血先进部队”一并由国家卫生部、中国红十字总会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各区(县)卫生局、红十字会、献血办及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各单位、个人无偿献血完成情况建立相应资料登记管理制度。

突出贡献奖事迹材料篇4

第一条为弘扬见义勇为传统美德,匡扶社会正义,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安徽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有关要求,结合黟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公民为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在自然灾害和事故中抢险救灾、救死扶伤的行为。

公民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约定义务时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见义勇为行为,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

各部门密切配合,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护和救助工作。宣传、广播电视部门积极宣传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

第二章见义勇为行为人员的确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行为人员是指:

(一)在国家、集体的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受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时,临危不惧,挺身而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设法救援,使之免遭或减轻危害事迹突出者;

(二)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和治安保卫部门抓获重大犯罪嫌疑人事迹突出者;

(三)积极向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和治安保卫部门揭发、检举、提供线索,破获重大案件事迹突出者;

(四)在自然灾害和事故的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表现突出者;

(五)其他见义勇为事迹突出者。

见义勇为行为人员的确认由县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认定。

第三章见义勇为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设立黟县见义勇为奖励基金,对见义勇为行为人员进行奖励。黟县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县综治办,负责承办日常事务。

第七条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表彰奖励。对重大见义勇为行为人员需要及时奖励的,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及时给予奖励。

第八条基金的来源:

(一)县人民政府财政拨款;

(二)接受县内外社会团体、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

(三)见义勇为受益者捐赠;

(四)基金存入金融机构或购买短期债券等国家允许的形式增值所得。

第九条基金的用途:

(一)对见义勇为行为人员进行奖励;

(二)对见义勇为牺牲、伤残人员或者其家属的慰问和医疗补助;

(三)宣传见义勇为人员先进事迹;

(四)见义勇为基金管理委员会核定的其它开支。

第十条基金的管理:

(一)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由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共同研究审批。基金支出在1000元以上的,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审定;

(二)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向委员会报告一次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全体委员的监督检查;

(三)基金的奖励管理情况,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不定期地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申报程序和方法

第十一条申报程序和方法:

(一)由乡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或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在行为发生之日起60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30日)负责整理见义勇为事迹材料,报县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实,办公室根据核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报县见义勇为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二)公民跨县见义勇为的,由见义勇为人员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单位负责整理报送事迹材料;

(三)外来务工见义勇为人员,有明确隶属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责整理事迹材料。无明确隶属单位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整理报送事迹材料;

(四)对应奖励的见义勇为公民,由县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县综治办填报《黟县见义勇为奖励申请审批表》,并在30日内将事迹材料和《黟县见义勇为奖励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报县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五章奖励和保护

第十二条对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行为人员,经县见义勇为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由县综治委、县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事迹特别突出的授予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称号,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一)在见义勇为行为中英勇牺牲的,一次性发给其亲属抚恤费20000元。

(二)在见义勇为行为中负伤或因伤致残的,根据其伤残情况,一次性奖励2000元至5000元。

(三)在见义勇为行为中虽未受到人身伤害,但对打击犯罪、抢救国家、集体财产,保护人民生命安全确有贡献的,视其贡献大小,一次性奖励500元至2000元。

第十三条对需要保密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见义勇为人员要求保密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对因见义勇为负伤需要就近就医的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拖延。医疗费用应当适当减免。

第十五条救治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费用,有加害人或者责任人的,由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依法承担;无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不明的、加害人或者责任人无力承担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参加社会保险的,由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

(二)所在工作单位资助和社会捐赠;

(三)无工作单位或者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以及按第一、第二项规定支付不足的部份,从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中支付(支付金额不超过20000元),有受益人的,受益人也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六条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属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工作人员或企事业单位职工的,按照工伤处理。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招聘工作人员,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见义勇为受奖人员、见义勇为牺牲或伤残人员的直系亲属,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优先推荐。

第十八条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符合追认烈士条件的,由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配合民政部门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九条见义勇为受奖人员、见义勇为牺牲或者致残人员的直系亲属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的,税务、工商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生产经营手续,依法减免有关费用。

第二十条教育部门对义务教育阶段、生活确有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子女或直系亲属,应当给予照顾和减免有关费用。参加中考的,同等条件下,县属中学应当优先录取并减免学杂费;考取大中专院校的,由县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给予一次性学费补助。

第二十一条公安、司法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保护。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虚构见义勇为事实、骗取见义勇为荣誉的,由县综治委或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奖金、收缴荣誉证书,同时视情节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不提供及时、有效保护,造成后果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予以处理。

第七章附则

突出贡献奖事迹材料篇5

第一条为弘扬见义勇为传统美德,匡扶社会正义,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有关要求,结合*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公民为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在自然灾害和事故中抢险救灾、救死扶伤的行为。

公民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约定义务时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见义勇为行为,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

各部门密切配合,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护和救助工作。宣传、广播电视部门积极宣传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

第二章见义勇为行为人员的确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行为人员是指:

(一)在国家、集体的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受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时,临危不惧,挺身而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设法救援,使之免遭或减轻危害事迹突出者;

(二)积极协助*机关、司法机关和治安保卫部门抓获重大犯罪嫌疑人事迹突出者;

(三)积极向*机关、司法机关和治安保卫部门揭发、检举、提供线索,破获重大案件事迹突出者;

(四)在自然灾害和事故的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表现突出者;

(五)其他见义勇为事迹突出者。

见义勇为行为人员的确认由县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认定。

第三章见义勇为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设立*县见义勇为奖励基金,对见义勇为行为人员进行奖励。*县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县综治办,负责承办日常事务。

第七条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表彰奖励。对重大见义勇为行为人员需要及时奖励的,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及时给予奖励。

第八条基金的来源:

(一)县人民政府财政拨款;

(二)接受县内外社会团体、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

(三)见义勇为受益者捐赠;

(四)基金存入金融机构或购买短期债券等国家允许的形式增值所得。

第九条基金的用途:

(一)对见义勇为行为人员进行奖励;

(二)对见义勇为牺牲、伤残人员或者其家属的慰问和医疗补助;

(三)宣传见义勇为人员先进事迹;

(四)见义勇为基金管理委员会核定的其它开支。

第十条基金的管理:

(一)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由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共同研究审批。基金支出在1000元以上的,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审定;

(二)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向委员会报告一次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全体委员的监督检查;

(三)基金的奖励管理情况,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不定期地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申报程序和方法

第十一条申报程序和方法:

(一)由乡镇人民政府、县*局或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在行为发生之日起60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30日)负责整理见义勇为事迹材料,报县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实,办公室根据核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报县见义勇为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二)公民跨县见义勇为的,由见义勇为人员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单位负责整理报送事迹材料;

(三)外来务工见义勇为人员,有明确隶属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责整理事迹材料。无明确隶属单位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整理报送事迹材料;

(四)对应奖励的见义勇为公民,由县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县综治办填报《*县见义勇为奖励申请审批表》,并在30日内将事迹材料和《*县见义勇为奖励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报县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五章奖励和保护

第十二条对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行为人员,经县见义勇为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由县综治委、县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事迹特别突出的授予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称号,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一)在见义勇为行为中英勇牺牲的,一次性发给其亲属抚恤费20000元。

(二)在见义勇为行为中负伤或因伤致残的,根据其伤残情况,一次性奖励2000元至5000元。

(三)在见义勇为行为中虽未受到人身伤害,但对打击犯罪、抢救国家、集体财产,保护人民生命安全确有贡献的,视其贡献大小,一次性奖励500元至2000元。

第十三条对需要保密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见义勇为人员要求保密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对因见义勇为负伤需要就近就医的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拖延。医疗费用应当适当减免。

第十五条救治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费用,有加害人或者责任人的,由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依法承担;无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不明的、加害人或者责任人无力承担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参加社会保险的,由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

(二)所在工作单位资助和社会捐赠;

(三)无工作单位或者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以及按第一、第二项规定支付不足的部份,从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中支付(支付金额不超过20000元),有受益人的,受益人也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六条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属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工作人员或企事业单位职工的,按照工伤处理。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招聘工作人员,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见义勇为受奖人员、见义勇为牺牲或伤残人员的直系亲属,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优先推荐。

第十八条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符合追认烈士条件的,由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配合民政部门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九条见义勇为受奖人员、见义勇为牺牲或者致残人员的直系亲属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的,税务、工商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生产经营手续,依法减免有关费用。

第二十条教育部门对义务教育阶段、生活确有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子女或直系亲属,应当给予照顾和减免有关费用。参加中考的,同等条件下,县属中学应当优先录取并减免学杂费;考取大中专院校的,由县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给予一次性学费补助。

第二十一条*、司法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保护。

第六章法律责任

突出贡献奖事迹材料篇6

为进一步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促进教育事业长足发展,激励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献身教育事业,在第26个教师节到来之际,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百名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和“十佳校长”评选表彰活动。现将评选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名额

我市表彰奖励“百名优秀教师”100名、“优秀教育工作者”20名、“十佳校长”10名(详见附件1)。

二、评选范围

“百名优秀教师”评选范围为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专任一线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范围为教育行政部门干部、教研和学校教辅及管理人员;“十佳校长”评选范围为各级、各类学校连续担任校长职务5年以上的校长。以来已获得市级以上表彰人员一般不再参加评选,如确有新的突出贡献可推荐参评。

三、评选条件

(一)“优秀教师”评选条件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热爱学生,教书育人,模范履行岗位职责,无私奉献,师德高尚,从事教育工作时间在5年以上。

(二)“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条件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思想作风正派,廉洁从政,全心全意为教育发展服务,在教育管理和服务育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在群众中具有较高威望。

(三)“十佳校长”评选条件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有先进的办学理念和较强的改革意识,创新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形成独特的办学风格和鲜明的教育特色。有敬业奉献、团结合作、开拓创新的精神品质。具有较高的教育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学校管理经验,常年兼1门以上学科的教学任务,在本地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四、评选方法

评选推荐工作要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申报方式进行。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民主评选,严格考核,保证评选推荐工作的公正和透明。推荐上报前,各地应将拟推荐人选在单位和学校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五、奖励办法

市政府拟于今年9月上旬召开表彰会议,对获奖人员进行表彰奖励,所获荣誉称号享受市(地)级劳动模范待遇。

六、工作要求

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条件,履行程序,保证质量。先进个人的事迹要突出先进性、代表性、典型性、时代性,努力做到各级、各类学校有代表,职成教育、幼儿教育、教育研究机构的人选应占有一定比例,并充分考虑长期从事教育工作的任课教师,农村教师应占推荐名额的30%以上,城镇中小学教师中有在农村任教经历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七、申报材料

(一)百名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十佳校长申报表需上报电子版和2份纸质版;百名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十佳校长推荐表需上报电子版和3份纸质版。

(二)推荐人选典型事迹材料字数控制在1500字左右,材料要求准确、生动、翔实,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推荐人选典型事迹材料用A4纸打印,需上报电子版和1份纸质版。

突出贡献奖事迹材料篇7

为营造专业技术人才多出成果、快出成果的良好环境和条件,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才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科技先导作用,根据遵义市委组织部《关于做好第一批市管专家人选推荐工作的通知》(市组通〔2005〕30号)精神,决定开展第一批遵义市管专家推荐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评选范围:我市各行业、各学科(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文化艺术及其他方面)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推荐评选条件

市管专家推荐评选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强烈的进取精神和敬业精神,勤于钻研业务,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乐于奉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作为市管专家的选拔对象。

1、获得部级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一项以上(集体奖项目为前三名完成人);获得两项以上国家部委、省级科技进步奖(其中一项三等奖以上,集体奖项目为第一完成人,下同);获得三项以上省厅、市级科技进步奖(其中一项二等奖以上);获得一项以上国家设计奖或获得两项以上省优秀设计奖(其中一项二等奖以上),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获得一项以上发明专利或两项以上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并取得重大效益的。

2、在社会科学方面,专著、论文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在理论联系实际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获得省社科二等奖,国家社科三等奖以上的。

3、在教育工作中,品格高尚、为人师表,学识广博,专业基础知识扎实,刻苦钻研教育科学,教书育人效果显著,在教育改革中有重大贡献,受到省级以上表彰的高级教师;辅导的学生在参加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中获省一等奖、全国三等奖以上的教师和参加生物学、信息学(冠以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全省分区赛一等奖、全国三等奖以上的教师。

4、在宏观发展战略,重大、重点建设项目和对外经济技术交往中,提出具有重大价值的可行性论证、咨询建议或解决了重大疑难问题和关键性技术问题,以及在企业、科研等单位管理中,有重大改革或创造,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5、在文学、艺术、卫生、新闻、出版等专业中,做出优异成绩,在省内享有较高声誉,达到省内同行业领先水平的:获得一项以上部级奖励,获得两项以上国家部委级奖励(其中一项三等奖以上);获得三项以上省厅、市级奖励(其中一项二等奖以上);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过累计50万字作品的。

6、直接培养的运动员获省全运会金牌或全国性比赛铜牌以上名次的教练员;为我市体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直接培养的运动员获两次以上国家部委、省级一等奖的教练员。

7、做出过与上述类似贡献,获得相应奖励或达到类似专业技术水平的其他人才。

8、在历史上做出过贡献,在遵义市有较高的知名度,现在专业学科中处于领先水平的带头人,并在近期有新成果的,仍可作为市管专家的推荐人选。

三、推荐评选程序:市管专家推荐评选工作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进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分名额,优中选优。评选对象由所在单位推荐,也可由同行专家、学术团体推荐或自荐,经本单位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后报市委组织部进行初步筛选,提出推荐名单,经市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研究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后报遵义市委组织部。

四、有关要求

1、请各级各部门严格按照通知精神,认真做好本系统、本部门市管专家人选的选拔推荐工作,真正把那些业绩突出、成果显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选。

2、各单位要认真负责地撰写好候选人主要事迹材料,内容包括政治思想素质、年度考核、突出业绩贡献、学术水平、职业道德、敬业精神等,字数在1500字以上。

突出贡献奖事迹材料篇8

“滨江工匠”人物推选活动的通知

 

各部门、下属公司、各企事业单位:

为更好地发现和总结在推进滨江开发区高质量发展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弘扬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展现新时代滨江劳动者奋斗精神,运用榜样的力量激发园区广大职工群众干事创业的精气神,经研究决定开展2021年度“滨江最美奋斗者”、“滨江工匠”人物推选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通过开展“滨江最美奋斗者”“滨江工匠”人物推选活动,评选表扬一批具有时代精神的先进职工代表人物,带领园区广大劳动者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精神,全力打造千亿级滨江先进制造业新高地,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滨江提供强大精神动力和丰润道德滋养。

二、活动时间

2021年3月-2021年12月

三、组织领导

成立2021年度“滨江最美奋斗者”、“滨江工匠”活动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吴  伟  滨江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政协工委主任

副主任:吕  翔  滨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成  员:符  超  综合办公室主管

周  纯  综合治理局主管

冯  明  综合办公室主管

徐德进  综合办公室主管

尹  康  综合办公室主管

蔡  莹  经济和社会发展局主管

朱红梅  产业和创新局主管

季佳琛  产业和创新局主管

张海兵  综合治理局主管

侯玉学  综合治理局主管

李公政  综合治理局主管

陈学义  综合行政检查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徐  萍  纪检监察室主管

马小虎  滨江派出所所长

胡  强  区市场监管局滨江分局局长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综合办公室群团工作单元,具体负责“滨江最美奋斗者”、“滨江工匠”人物推选活动各项组织工作。

四、宣传推选标准

候选人是江宁滨江开发区居民或目前在滨江开发区工作、学习、生活的新江宁人。候选人的先进事迹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关于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的要求,即“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且比较突出,可以是综合表现,也可以是某一方面的表现。每个候选人只参加一个奖项的评选,各行各业选树的重大典型以及“时代楷模”“大国工匠”“向上向善好青年”“文明家庭”“最美人物”“身边好人”等可优先推荐;往届“滨江最美奋斗者”“滨江工匠”年度人物及提名奖获得者不参加评选。

(一)“滨江最美奋斗者”评选条件

1.具有崇高的职业精神、精湛的职业技能、良好的职业形象、严格的职业纪律,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勤奋工作,勇于创新,争当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职工,在岗位上做出突出成绩和突出贡献。

2.具有优秀的思想道德素养,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勤奋敬业、无私奉献、拼搏进取的思想品格。具有服务社会、服务他人的爱心和责任心,办事公道,清正廉洁,服务周到,职业道德良好。

3.年龄为18周岁以上,在滨江开发区工作的劳动者。

(二)“滨江工匠”评选条件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进取精神,积极投身滨江建设,爱岗敬业,刻苦钻研,开拓创新,为所在单位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取得市级以上的认定证书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推荐评选。

1.职业技能水平在本行业、本领域处于领先位置。

2.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拥有一项以上专利,在企业技术改造、引进吸收高新技术、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等方面有突出贡献。

3.具有绝招绝技,创造了被同行公认的先进操作法,在全市同行业具有推广价值。

4.在推进产业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高端化中引领创新、作出突出贡献、取得重要成果。

5.年龄为18周岁以上,在滨江开发区工作的劳动者。

五、宣传推选办法及实施步骤

宣传推选活动分为推荐人选、确定宣传人选、媒体集中展播(展登)宣传、评审委员会推选、职能部门会审、群众评选、评委会审定和揭晓颁奖等步骤。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第一个步骤:推荐人选( 4月-10 月)

驻园区企事业单位及园区公方经理自4月起,每月10日前,将拟推荐候选人情况交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如违法乱纪、偷税漏税等情况),确认无问题后报送评委会办公室。

第二个步骤:拟定展播人选(每月15日前)

评委会办公室对报送的推荐人选进行汇总,提交评委会研究确定媒体展播(展登)的宣传人选名单(原则上每月展播(展登)4名候选人,“滨江最美奋斗者”、“滨江工匠”各2名)。

    第三个步骤:媒体集中展播(展登)宣传(4月-11月)

园区微滨江公众号从 4月份开始,开设“‘滨江最美奋斗者’、‘滨江工匠’2021年度人物候选人先进事迹展播(展登)”专题专栏,每月推出(展登)4名候选人的先进事迹报道,“滨江最美奋斗者”、“滨江工匠”各2名。

第四个步骤:评审委员会推选(11月中旬)

评委会办公室根据人选的事迹情况并考虑人选的行业分布等因素进行综合评议,从推荐名单中各确定10名“滨江最美奋斗者”、“滨江工匠”正式候选人。

第五个步骤:职能部门会审(11月下旬)

评委会办公室将20名“滨江最美奋斗者”、“滨江工匠”2021年度人物及提名奖候选人名单提交纪检、组织、公安、税务等职能部门进行会审。

第六个步骤:群众网络投票(11月下旬)

通过微滨江公众号展示候选人事迹,广泛动员各界群众对候选人进行网络投票。

第七个步骤:评委会审定(11月22日-30日)

召开评委会,对正式候选人进行认真审议,听取评审办公室对候选人情况的说明,进行无记名投票。根据评选方案,按评审委投票结果占60%,微信投票结果占40%的比例加权,各评选出前8名,当选“滨江最美奋斗者”和“滨江工匠”,其他各2名获“滨江最美奋斗者”提名奖、“滨江工匠”提名奖,报请评审会审定,并向滨江开发区党工委专题汇报。

第八个步骤:揭晓结果并表扬(12月下旬)

对获奖人员进行表扬,并对获奖个人事迹进行集中宣传报道。

六、工作要求

1.先进典型的选树和宣传是一项非常严肃的政治工作。各企事业单位、公方经理要严格按照上述推选标准,把真正震撼人心、令人感动的候选人推选上来,并通过他们,诠释时代精神,彰显人间大爱,引领滨江风尚。“滨江最美奋斗者”的综合素质要求与劳模的素质要求一致,特别要着重考虑工作在基层和活跃在创业竞赛一线的先进典型。“滨江工匠”推荐时要突出爱岗敬业、崇尚劳动的一线生产工人(含农民工)。

2.园区各公方经理要高度重视此次推选工作,积极参与,各自联系所对接企事业单位,加强宣传,按照评选标准和推荐要求,着重推选事迹突出、群众满意、认可度较高的人物,鼓励企事业单位把推荐的重点放在生产一线,择优推荐申报“滨江最美奋斗者”或“滨江工匠”先进典型1名。推荐材料要严格把关、严守标准,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各公方经理要切实履行好审核职责,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

3.推荐企事业单位要对推荐的人选进行直接考察,由各单位综合审定,形成600字的考察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人物事迹材料要围绕工作中的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开拓创新、自强不息等方面,突出表现滨江人新时代奋斗精神,要以“讲故事”的形式,生动展现人物形象和特点,塑造人物鲜明品格特征,切记要避免出现以工作总结代替事迹材料的现象。

4.各有关单位及公方经理要加强对这项活动的组织领导,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广泛宣传杰出劳动者的先进事迹,激励广大劳动者立足岗位,奋发有为。园区宣传部门要围绕活动要求,充分运用园区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报道活动过程,形成宣传报道亮点,并对事迹突出的候选人向区文明办“最美江宁人”推荐。

组委会办公室联系人:侯玉超、陈 超

电话:025-86126106

邮箱:763553738@qq.com

 

附件:1.“滨江最美奋斗者”候选人推荐表

2.“滨江工匠”候选人推荐表

         

 

中共南京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

2021年3月23日

 

 

 

 

 

 

 

 

 

 

 

 

 

 

 

 

 

 

附件1

“滨江最美奋斗者”候选人推荐表

 

姓    名

 

出生年月

 

(正面两寸

免冠照片)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民    族

 

电    话

 

工作单位

及职务

 

身份证号码

 

奋斗格言

 

 

 

 

 

 

 

(800-1000字)具体材料可另附

 

获得荣誉

 

 

推荐

单位意见

(600字左右)

 

 

 

                                    年   月   日

                                   (加盖公章)

附件2

“滨江工匠”候选人推荐表

 

姓    名

 

出生年月

 

(正面两寸

免冠照片)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民    族

 

电    话

 

工作单位

及职务

 

身份证号码

 

身  份

干部  专业技术人员 普通工人 其他

技能等级或职称

高级技师 技师  高级工  中级工  初级工  高级职称

中级职称 初级职称

 

(800-1000字)具体材料可另附

 

获得荣誉

 

 

推荐

单位意见

(600字左右)

 

 

                                    年   月   日

                                   (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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