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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8篇

时间:2022-08-16 06:57:25

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篇1

    【关键词】鉴定人出庭 排除规则 鉴定意见 程序性制裁

    一、引言

    鉴定人的作用在于弥补法官对专业知识了解上的不足,因为在专业事实问题上,鉴定人较法官更具优势。罗马法上一句古老的法谚:“鉴定人是关于事实的法官”{1},体现了鉴定人对于专业事实所具有的决定性影响。因此,如何保障鉴定意见的专业性、真实性和科学性,就成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鉴定人出庭对有关事项进行解释说明,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被视为审查鉴定意见证据能力、证明力的一项重要方法。

    对于鉴定人不出庭的问题,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法律后果模式。导致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鉴定人能够亲自出庭作证的比例一般不会超过5%。{2}有学者对上海市、青岛市、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卷进行随机调阅之后,竟然没有发现一例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的案件。{3}为解决长期以来困扰中国司法实践的鉴定人不出庭问题,2012年《刑事诉讼法》构建了鉴定人拒不出庭时,法院对于鉴定意见的排除规则:控辩任何一方对于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1]同时,新的司法解释对这一排除规则进行了细化,2012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第86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为行文方便,笔者暂且将这种排除规则称为“鉴定人不出庭鉴定意见排除规则”。虽然学界对于鉴定人出庭问题有不少研究,但对我国新确立的“鉴定人不出庭鉴定意见排除规则”却鲜有探讨。这项规则到底是什么性质的规则?能不能促进鉴定人出庭?存在哪些不足之处需要改进?对这些同题的回答,亟需对这个规则进行理论上的探讨。

    二、为什么需要鉴定人出庭作证

    之所以要建立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存在一系列原因的。这些原因,也是“鉴定人不出庭鉴定意见排除规则”赖以构建的理论基础。

    (一)鉴定人出庭作证,是保障鉴定意见真实性的需要

    首先,鉴定意见具有意见证据的属性,是鉴定人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经验、理性对某一特定事实问题的意见和推测。[3]传统证据规则主张,证据应当是一种事实,而不是一种意见,因为对事实进行推论属于裁判者的权力,意见证据规则也是为了防止裁判者的这项权力受到侵蚀。{4}但是,由于法官不可能对所有专业领域都能了如指掌,鉴定意见便成了意见证据规则的一种例外。从出错的可能性来看,对事实的推测无疑比对事实的描述更有可能出错;在这个意义上讲,鉴定意见相比普通证人的证言来说,具有更大的危险性。对意见证据的审查,应当在审查方式上采取更为谨慎的态度。

    其次,从鉴定意见的形成过程来看,鉴定意见存在出现错误的巨大风险。一份鉴定意见的出具,要经历鉴定检材的提取、保存、送检、鉴定等诸多环节。在任何一个环节上,鉴定检材都有可能来源不明、受到污染或被人掉包,从而导致鉴定意见出错。例如,在杜培武案中,警方《现场勘验笔录》中仅仅记载了汽车的“离合器踏板”上附有泥土,而指控证据中的“警犬气味鉴定”却是以汽车中“刹车踏板”、“油门踏板”上的泥土为嗅源与杜培武的鞋袜气味进行甄别。{5}这种“牛头不对马嘴”的鉴定检材来源让控方错误地相信了杜培武的作案嫌疑,并导致了杜培武冤案的发生。另外,鉴定人资格不合格,鉴定程序不合要求等等许多原因,都可能导致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受到影响。如果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存在争议,鉴定人却不出庭接受交叉询问,那么冤假错案也就近在咫尺了。

    再次,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还与我国近几年对鉴定制度的改革密切相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在2005年通过之后,鉴定机构社会化的属性增强,体制内制约减少,鉴定意见的真实性越来越需要庭审程序加以制约和审查。如果鉴定人不出庭,没有控辩双方对于鉴定意见的审查和质证,鉴定意见的危险性将会更强。{6}

    (二)鉴定人出庭作证,本身还体现了程序正义的要求

    在现代刑事诉讼中,特别是大陆法系刑事诉讼中,直接言词原则构成了法庭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是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基本保障。它强调法官亲自对证据进行调查,并强调采取言词辩论的方式进行,卷宗之内容原则上不得作为裁判的依据。直接言词原则可以保障被告人的基本防御权,特别是诘问与对质的权利。{7}通过这种对质与诘问,让被告方充分参与刑事诉讼的过程,可以提高被告方对最后判决的认同。然而,在中国的法庭审理中,直接言词审理原则还远未贯彻。由于受到“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影响,中国法庭审理很大程度上异化为一种仪式化的形式,“走过场”的味道十分浓厚。{8}某些情况下,即使审理结果是正确的,这种“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审理方式很难为当事人所心悦诚服地接受。

    鉴定意见本质上是一种言词证据,因为它是鉴定人就专门问题的主观判断,它的真实性、权威性有赖于鉴定人的主体属性和判断过程。国对于言词证据的审查,理应通过法庭上的质证和询问过程。这是直接言词原则的应有之义,也是保障被告人辩护权和沽问权的必然要求。通过鉴定人出庭作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直接对鉴定意见相互质问、辩论,让当事人从内心相信鉴定的公正性,让正义以一种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因此,即使鉴定意见客观性和真实性没有问题,也有必要让鉴定人出庭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因为对鉴定人诘问、质证的过程本身也是程序正义的体现。

    三、“鉴定人不出庭鉴定意见排除规则”性质初探

    (一)一种独特的中国式妥协规则在美国,专家证人证言受到传闻证据规则的限制,双方聘请的专家证人必须出庭接受交叉询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802规定:“传闻不可采,除非下列法律或者规则另有规定:联邦制定法;本证据规则;或者最高法院制定的其他规则。”{10}如果专家证人不出庭作证,则该份证言不具有可采性而被排除于法庭之外。

    由此看来,英美法系对于鉴定人不出庭确立了相对严厉的硬性排除规则—传闻证据规则;大陆法系一般也规定了鉴定人的普遍性出庭义务。在德国,因言词辩论原则之故,鉴定人需要在审判程序中就其鉴定报告之。{11}但如果鉴定人没有出庭,法院不能对该份鉴定意见进行排除。因为“自主性证据使用禁止”(selb-stverst?ndige Beweisverwertungsverbote)与“非自主性证据使用禁止”(unselbstverst?ndige Beweisverw-ertungsverbote)所排除的对象中均没有针对鉴定人不出庭的情况。[4]在法国,《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了鉴定人在法庭上宣誓后介绍鉴定结果的义务,审判长可以向鉴定人发问,以及鉴定人在做完介绍之后,应当列席法庭审理辩论。[5]但对于鉴定人没有出庭的后果,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

    英美法系依赖传闻证据规则,专家证人出庭接受质询能够得到有效保证;大陆法系规定了鉴定人应当出庭的一般义务,依赖法庭调查的直接言词原则、法官的无上权威,通常也可以有效保障鉴定人的出庭。中国的“鉴定人不出庭鉴定意见排除规则”与两大法系的鉴定人(专家证人)出庭机制均不相同:既没有像英美法系国家那样,宽泛地确立对于证人证言(包括专家证言和普通证言)的传闻证据规则;又没有像大陆法系国家,从一般意义上规定鉴定人出庭之义务(只是规定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时,鉴定人才有出庭义务)。中国的这一排除规则,是针对中国证人、鉴定人普遍不出庭的现状,确立的一种妥协式规则:先在一定范围内确立鉴定人的出庭义务和有限的排除规则。

    (二)一种新型的程序性制裁机制

    那么,这种妥协式的“鉴定人不出庭鉴定意见排除规则”到底是什么性质的规则呢?在日本,询问鉴定人适用询问证人的规定(除拘传以外),因此,可以对不出庭的鉴定人进行罚款或拘留。{12}我们可以肯定,我国“鉴定人不出庭鉴定意见排除规则”不是一种对鉴定人的实体性惩罚规则,那么,这是否属于一种针对“程序性违法”的程序性制裁方式呢?

    通常来说,“程序性违法”所指的是警察、检察官、法官违反了法定的诉讼程序。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定的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不属于典型的“程序性违法”的范畴。{13}鉴定人属于诉讼参与人,其应当出庭而不出庭,究竟是否属于“程序性违法”、“程序性制裁”的范畴?这是一个值得对论的问题。笔者以为,鉴定人出庭对于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进行当庭质证,对维护被告人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鉴定人不出庭,难以对鉴定意见进行有效质证,鉴定意见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得不到充分暴露,对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构成实质的侵害。因此,以是否侵犯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为视角,鉴定人应当出庭而拒不出庭,属于广义上的“程序性违法”。“鉴定人不出庭鉴定意见排除规则”,也应被视为一种新型的“程序性制裁”方式。

    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我国程序性制裁机制主要是“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制度,以及司法解释中确立的有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14}在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鉴定人不出庭鉴定意见排除规则”便成为了一种新的程序性制裁机制,与“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制度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道,共同列入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程序性制裁体系。

    (三)一种针对鉴定意见法庭调查方式的证据能力规则

鉴定意见篇2

关键词 鉴定结论 鉴定意见 权威性 怀疑性审查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结论一词在辞典中解释为“对人或事物最后的论断”,具有终局性,所以鉴定结论在证据体系中被看得很重,往往被看作证明某个事实最具权威性的证据,是一个不容置疑的证据。豍由于鉴定结论的不可争辩性,鉴定结论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左右着一个案子的定性或者是否够罪。比如尸检报告对致命伤创口的鉴定,可以确定死亡系某种规格的锐器所致,而排除其它作案工具。再比如盗窃案件,被盗窃物品的价值鉴定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构成犯罪;如果鉴定出的价值不足,一般就不再以犯罪处理。殊不知,鉴定结论只不过是鉴定人在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和判断的基础上综合给出的意见,是带有主观色彩的个人认识,虽然具有科学性,但不应该把它的正确性绝对化。鉴定结论称之为结论,就在形式上把这种个人的论断绝对化了,这往往会对司法实践产生种种误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误导对该类证据的怀疑性审查。案件中但凡有鉴定结论,办案人员一般会轻信它的正确性和真实性,不会象怀疑其它证据一样对鉴定结论打个问号,总觉得是专业人员做出的科学判断,没有怀疑的必要性,所以不管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查阶段,还是审判阶段,对鉴定结论的审查都是粗线条的,有的甚至光看鉴定的结论部分,至于怎么得出的这个结论也不去深究,犯“拿来主义”的错误。由于对鉴定结论的盲目信任,有时可能会造成错案。比如,发生于1999年的王某故意伤害一案,拍片所见被害人李某颅骨骨折,法医就根据医院拍片和诊断记录作出了颅骨骨折,构成轻伤的鉴定结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王某不服,坚持认为自己没有打过李某的头部,并一直上访,2010年法院以审判监督程序再次审查此案,经重新鉴定发现十年前拍片所见的骨折裂缝依然存在,原来是人人都有的枕骨和顶骨之间的人字缝,只不过李某的人字缝比正常人的要宽,医学上称之为“人字缝畸形”。由于鉴定人的疏忽把天生的人字缝错误地鉴定成了轻伤,也由于对鉴定结论的盲目信任,结果让王某蒙冤十年。

第二,误导对该类证据在证据体系中作用的认识。鉴定结论称之为结论自然而然的凸现了它在证据体系中的地位。证据有主观证据、客观证据之分,客观证据的可信度当然优于主观证据,而鉴定结论又是客观证据中被认为是含金量最高的证据,所以不管是在侦查环节,还是审查环节,还是审判环节鉴定结论都倍受依赖。这又往往造成两种错误认识,一是有些案件一旦没有鉴定结论,即便是其它证据都很确实充分,办案人员也觉得不踏实。比如案件过分依赖DNA鉴定,由于过分依赖DNA鉴定,如果一旦有的案件没有提取到检材,没法作出DNA鉴定,就会认为证据不结实。2010年我们办理的侯某案就出现了这种情况,单身汉侯某深夜潜入同村独居的老寡妇林某家中,蒙面将林某,林某担心认错人尾随到侯某家门口,然后回家叫来他的儿子,并当晚报案,侦查人员提取了林某的床单和内裤,DNA却没能检出侯某的体液,尽管现场勘查有侯某翻墙走时蹬掉瓦的勘检记录,尽管有林某反抗时在侯某腿上留下的抓痕,尽管侯某也曾经有过有罪供述,但法院还是认为既然是案件,DNA没有检出侯某的体液,证据就不能形成完整的链条。结局是侯某被释放,林某常年上访。再比如盗窃案件对盗窃价值的认定过分依赖物价鉴定,如果因为种种原因无法对被盗物品作出物价鉴定,即便失主提供了比较可信的证据能证明被盗物品的价格,法院一般也难以采信。还有交通肇事案过分依赖责任认定书、贪污案过分依赖司法会计鉴定等,过分依赖鉴定结论说明司法实践中我们过高的评价了鉴定结论的作用。另外一种错误认识危害更大,就是只要鉴定结论证明犯罪,即便其它证据有瑕疵甚至有些证据有矛盾,也认为有罪。司法实践中许多案件的处理,办案人员都或多或少的存在这种偏见,认为鉴定结论都出来了,应该错不了。因此就忽视了对其它证据的认真审查。前面提到的人字形畸形的案例就是偏信鉴定结论,而忽略了被告人的辩解。

第三,由于司法实践过于依重鉴定结论,误导一线侦查人员围绕鉴定结论做证据的错误行为。一种现象是既然鉴定结论在案件定性上这么有说服力,在制作鉴定报告的时候侦查人员就让鉴定人员描述鉴定结论时尽量往案情上靠,比如伤情鉴定,鉴定出钝器伤后,一定不忘让鉴定人再加上一句“比如用木棍、扁担打击可以形成”因为本案的作案工具就是扁担,好象在鉴定结论中这样一描述,其它证明用扁担实施伤害行为的证据就增加了可信度,殊不知这恰恰暴露了鉴定人做鉴定时带有明显的倾向性,这种做案子的痕迹反而降低了鉴定结论的客观性。还有一种现象是案件本来已经无法作鉴定了,为了加强证据的说服力硬造鉴定结论,比如交通肇事案件车辆已经严重损坏,无法做发生事故前的车况鉴定,但为了证明肇事司机肇事时没有主动采取刹车措施,而特意鉴定出事故发生前制动系统良好。再比如盗窃案件,被盗物品已经灭失,为了增强盗窃物品价值的可信度,物价部门根据市场调查给出了该物品被盗时的价值。如果是同类物,有市场参照,是无可厚非的,但有时一些特殊物品侦查机关为了增强说服力也会让物价部门出具物价鉴定,如果深究,鉴定人员就会无可奈何地说他们是根据侦查人员提供的数据做的。

多年来,鉴定结论这一概念强化了司法人员对该类证据的盲目依赖性,已经影响到了对案件的公正判决,有些法官甚至认为,判决因为鉴定结论而错判的话,不是自己的责任。本次修改将结论改成意见,就回归了证据本身的平等地位,它只是众多证据中的一个,经过质证法官有权采信,也有权否定。而且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对鉴定意见的质证和非法排除的规定,比如新刑诉法第145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新刑诉法第187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新刑诉法第192条第二款:“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这些规定矫正了过去对鉴定意见的过分推崇,让鉴定意见接受平等审查和质证,回归了鉴定意见正常的证明地位,让其发挥正常的证明作用,特别是第192条第二款的规定,增强了对专业鉴定真伪的抗辩性。把“结论”改为“意见”,最早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提出来的,这次刑诉法修改吸取了它的意见,其实就是采信了“鉴定只是鉴定人个人的认识和判断,表达的也只是鉴定人的个人意见”这一认识,摆正了这类证据在诉讼中的位置。豎

当然,这一提法也有它不尽完善的地方,比如一些纯科学的鉴定数据,就不是鉴定人个人的意见,如醉酒驾驶对人体进行的酒精含量的鉴定结果,就只是一个科学数据。所以对鉴定结果的表述不妨分开表述,象这些纯科学的结论,还是叫鉴定结论,那些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须经一定推理才能给出的意见称作鉴定意见。

(作者:成娜,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员 ,民商法学硕士; 刘冠军,烟台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副局长,法学学士; 臧小昊 烟台芝罘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科员,法学学士)

注释:

鉴定意见篇3

【关键词】鉴定意见;质证

在诉讼中,鉴定意见作为案件的关键证据直接关系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而关系着案件的公正审判。鉴定意见质证制度作为庭审的重要内容之一,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鉴定意见需要质证的原因

鉴定意见作为证据形式的一种,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与其他证据一样,要成为定案的依据,必须经过质证。鉴定意见需要质证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鉴定意见并非绝对真理

鉴定意见具有主客观双重性,鉴定的依据是科学原理,据以鉴定的材料是客观的,鉴定的对象也是客观的,所以鉴定意见具有客观性,鉴定中鉴别和判断又是主观活动,这种主观性的活动,必然带来其结论的主观性。认识的相对性和鉴定主体的局限性等客观因素的制约,使鉴定意见难以达到绝对的客观真实。

2.鉴定意见不是当然的定案根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将鉴定结论规定为证据形式之一,但同时又规定法律所规定的所有的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由此可见,鉴定意见与其它法定证据形式一样,要成为定案的根据,必须要经过查证属实,要接受质证,才能成为定案根据。

二、我国鉴定意见质证的现状

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都对鉴定人出庭以及质证做了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流于形式,有时甚至是形同虚设,从而导致鉴定意见很少有真正意义上的质证。究其原因,主要表现为:首先,相关的法律仍不完善。我国三大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鉴定人出庭的有关问题只有原则性的规定,没有明确的实施细则,没有强制鉴定人出庭措施、鉴定人出庭补偿制度和鉴定人保护制度。其次,有关人员对鉴定意见质证的认识不足。目前,鉴定人、当事人、法官对鉴定意见质证和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认识都还不足,公诉人和审判人员事实上对鉴定意见给予了比其他证据更高的信任度,一般由公诉人在庭审时宣读鉴定意见,并不要求鉴定人出庭。最后,当事人及其人或辩护人缺乏有关司法鉴定技术方面的专门知识,对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只能流于形式。

三、完善我国鉴定意见制度的构想

1.建立完善的审前鉴定意见的展示程序

对于审前鉴定意见的展示程序,两大法系均有相关规定,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有很详细的规定,以此为鉴,我国的审前鉴定意见的展示程序可作如下规定:由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鉴定意见。通过鉴定意见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鉴定结论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鉴定意见交换的除外。在鉴定意见展示中,控辩双方应当就对方所展示的鉴定意见作出是否有异议的表示,可以查阅、摘抄或者复制对方展示的鉴定材料。在鉴定意见展示时,应给予当事人提问机会,鉴定人对问题的回答构成鉴定意见组成部分,这样做可能减少重新鉴定的次数,提高鉴定的效率。

2.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曾有调查结果标明,证人不愿出庭作证和证人出庭作证的立法不完善是影响证人出庭作证的主要原因。鉴定人作为特殊的证人,出庭率低也会大大影响鉴定意见的有效质证,对此,要控制使用书面证言的范围,完善多项制度措施,尤其要加强对鉴定人的保护。

3.建立适合国情的鉴定意见质证制度

英美法系的证据程序法一般都适用证人证言的质证方式,即采用交叉询问的方式。交叉询问借助两种有效认识方法去发现事实真相。其一,多角度观察的方法,即当事人从不同角度去搜集证据,从而搜集的证据最全面,证明的案件事实最接近事实真相;其二,质疑的方法。即当事人为了各自的利益,从相对的立场寻找对方证据中的毛病。

我国应该结合英美法系关于质证方式的成功经验,根据我国国情,采用审判长指挥下的交叉询问方式,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当事人的积极性,使质证主体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使质证主体的功能得以充分体现。而在询问主体上,应强调裁判者在询问中所起的作用。

4.建立专家辅助人制度

具体来说我国的专家辅助人制度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首先,侦查机关和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聘请相关专家担任专家辅助人,其主要任务在于协助聘请方审查、判断鉴定意见。其次,在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案件的控、辩双方可以聘请专家辅助人,其应以聘请方的利益为出发点对案件中鉴定意见证据的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提出自己的观点,以作为案件审判者的参考。

参考文献:

[1]陈英慧.论鉴定结论的质证[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2005,18(2)

[2]张玲,王莹.论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J].法制与社会,2008,(9)

[3]刘立霞.证人制度的实证分析[J].证据学论坛,2004,(7)

[4]刘立霞.交叉询问规则研究

鉴定意见篇4

医患纠纷是当前一个极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医闹事件在全国各地不断上演,但处理医疗损害案件的法律法规却并不完善,仅在《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一章中做了11个条文的规定,对此类案件审理中涉及的医疗损害鉴定问题更是未有规定。本文笔者仅就目前医疗损害鉴定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浅谈几点看法。

关键词:

医学鉴定;司法鉴定;医疗纠纷

处理医疗纠纷适用的法律是《侵权责任法》及其配套法律规定。在这样的法律架构中,从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实施至今,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规定显然过于粗放,没有为此规定专门的细则。由于医学科学在不断发展、变化和进步,处理医疗纠纷则是永远的专业问题,永远需要同时期的临床医学专家进行分析鉴定。笔者所在的衡阳市引入了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机制处理医疗纠纷。从这几年的运行来看,解决了很多纠纷。但无论是调解还是审判,由于医疗问题过于专业,患方和医方对鉴定书分别提出的各种问题,处理人员其实无法完全分辨。调解员和审判员明显过于依赖鉴定意见和结论,而无法深入分析辨别鉴定中存在的问题。所以,任何鉴定机构的鉴定,因此而处于争议中心、受到各种质疑,前些年是医学会鉴定,这几年是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纠纷的鉴定其现状是司法鉴定机构为主,医学鉴定在诉讼中几乎没有作用,发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较司法鉴定和医学鉴定,从组织机构、鉴定规则、适用的法律法规、鉴定人员等等方面,可以看出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任何试图将医学鉴定改装成类似于司法鉴定,或者试图将司法鉴定改装成类似于医学鉴定的方法,可能是徒劳的。司法鉴定进入医疗纠纷鉴定已经四年。由于司法鉴定机构林林总总,依托的医疗机构不同,出具的鉴定书同样存在水平不一的问题。无论是患方还是医方,对司法鉴定均有意见。由于鉴定是患方交费,司法鉴定机构可能考虑各种原因,甚至可能考虑为避免患方采取压力的时候,出具不公平的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大部分系社会力量举办或者外聘法医鉴定,组织机构和人员的监管松懈等原因,鉴定时可能存在随意性较大的个人因素。鉴定作为解决专门问题的证据,保证其内容的客观公正和科学性,需要解决的问题太多。笔者现提出如下几点意见供参考:

一、诉讼中医学鉴定的委托和采信

目前绝大部分法院在诉讼中,无一例外均委托和采信司法鉴定而不委托和采信医学鉴定。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非常明确“医疗损害鉴定可以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专家进行,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该意见说明因为这种鉴定的医学专业性,故最高法院明确医学鉴定为首选。但现行司法实践中即便案件审理中存在省市两级医学会的医学鉴定,只要当事人提出异议和申请,法院仍会同意再次委托司法鉴定,且最终一般会以司法鉴定意见为准,医学鉴定几乎毫无意义。在医学会鉴定未被明确废止的情况下,改变这种尴尬现状,需要最高院尽快出台有关医疗损害鉴定的司法解释,明确医学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关系,二者如何委托、如何采信等问题。

二、健全、建立鉴定机构

(一)医学鉴定

因为鉴定人来自各家医疗机构的医疗专家,因此医学鉴定人不能出庭接受法庭质询,这种程序问题导致的负面作用太大,与证据规定不合。因此,医学鉴定容易被误解为行政方面的证据而不是诉讼意义上的证据。医学鉴定是否可以考虑按照法律要求改革,鉴定过程是否可以纳入审理法院监督的范围,以确保程序意义上的公正。

(二)司法鉴定

笔者所在衡阳市具有医学院、众多三级、二级医疗机构,医学资源非常丰富,全省范围内仅次于长沙。机构和人员太少,司法鉴定项目的严重欠缺,明显就不合理,不符合我市正在快速发展的要求,浪费了丰富的医学资源,且不能有效的处理医疗纠纷。目前,我市没有进行医疗纠纷鉴定的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至少去长沙各司法鉴定中心,到外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也是常事。因此,依法迅速设立各个市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弥补其空白可能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设立专门的医疗损害法庭

审理医疗纠纷中经常碰上专业方面的问题。有时候,法官把握鉴定中的专业问题不够准确,表现在委托鉴定事项不明确、收集证据提交鉴定和采信鉴定意见时不能加以区分等等方面。比如共同侵权的主体包括各家医疗机构没有依法追加。患方应当提供其他材料以查明事实并提交鉴定,但法官却将其列入医方举证的范围。不能准确区分因为基础疾病或者基础伤情已经构成的伤残及其他损害赔偿项目与医疗损害造成的赔偿责任,处理时加重医疗损害的赔偿。因此,笔者认为很有必要设立专门的医疗损害法庭,该庭由具备医学背景或医疗损害案件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组成,对此类案件进行专业化审理。这也有助于此类案件的高效审结,让当事双方服判息诉,及时化解医患矛盾。

作者:谢涛 单位: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

[参考文献]

鉴定意见篇5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

近年来,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21号文件、《决定》精神,加强领导,严格规范,依法管理,加强沟通协调,在推进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和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不仅涉及部门职能调整、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而且关系到传统观念的转变和利益格局的调整,因此,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尚未真正形成,影响了司法鉴定事业的健康发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司法鉴定工作在维护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在当前各种矛盾凸显,不稳定因素增多的情况下,充分认识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把思想真正统一到中央21号文件、《决定》上来,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当前,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安部和司法部《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8]165号)精神,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认真按时完成检察、公安、国家安全机关所属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备案登记、名册编制和统一公告工作,确保侦查机关内设鉴定机构纳入统一管理的轨道,消除司法鉴定管理中存在的混乱状态,以规范执业行为,维护鉴定秩序,提高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和可靠性。

二、扩大司法鉴定机构覆盖面,适时发展其他类别司法鉴定机构

当前,在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和建立过程中,存在着社会公共资源不足、配置不合理,各地和各专业之间发展不平衡等问题。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扩大县级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覆盖面,积极推进符合条件的县级非营利性综合性医院设立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县级医院申报设立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要通过所需鉴定类别能力验证测试;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先审核登记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项目,使县级医院开展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人体伤残程度鉴定等常见的法医临床类鉴定,满足边远地区群众对司法鉴定的需求。同时,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商沟通,由行业主管部门将业内资质较高的机构和政治业务素质较好的人员推荐给司法行政部门,保证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质量;要在省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的协调指导下,继续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法定技术检测机构等专业部门,充分整合社会资源,在做好对法医、物证、声像资料“三大类”司法鉴定工作规范、监管的基础上,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与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适时发展“其他类”司法鉴定机构,推进“其他类”鉴定事项的登记管理;要与有关部门建立联系制度,通过情况通报、定期研讨、协调指导、年度例会等形式,及时发现和解决司法鉴定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切实做到涉及诉讼的鉴定机构必须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编入《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并向社会公告,促进“其他类”司法鉴定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加强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进一步提升司法鉴定的社会公信力

司法鉴定质量是司法鉴定工作的生命线,科学可靠的司法鉴定意见是司法裁判公正的重要保障。开展司法鉴定行业认证认可工作,是加强司法鉴定质量管理的基础性手段和重要途径,也是政府提高司法鉴定管理能力,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重要实践。省司法厅要把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工作重点,会同省质监局组织鉴定机构切实做好认证认可工作;要按照司法部和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安排,分阶段、分类别、有重点、有计划地推进,从“三大类”业务量较多且条件成熟的司法鉴定机构入手,再逐步推广到“其他类”鉴定机构;要与遴选部级和省级司法鉴定机构工作相结合,与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等级评估制度相衔接,与司法鉴定行业发展规划相适应,促进司法鉴定能力水平不断提高,保证司法鉴定的公信力。

四、建立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推进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要建立司法鉴定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督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照鉴定程序和技术标准开展鉴定工作,遵守回避和办案时限,强化保密意识、依法出庭作证,提高司法鉴定人政治业务素质。要适应司法鉴定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多学科、多专业以及行业自身发展和自律管理的需要,积极组建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今年,省里要成立司法鉴定协会,协会建立各专业鉴定委员会,其职责为:解决诉讼活动中的重大、疑难、复杂及有争议案件的鉴定问题,为司法行政部门处理司法鉴定投诉案件提供技术支撑;制定司法鉴定人员培训计划和组织培训;总结鉴定经验、交流鉴定学术成果;及时查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等。要通过建立健全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着力加强执业监管,维护公平、有序的司法鉴定秩序。

鉴定意见篇6

大学毕业生鉴定表班组鉴定意见【最新篇】1. 该同学在学习阶段,思想上积极要求上进,始终严格要求自己,有着明确的学习目的和目标且不断努力。她主动学习党中央的各项政策路线,时刻关注国际、国内要闻,积极向上,不断自我提高;在大一时她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并始终严格按照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在专业课程的学习上,她能根据本专业的特点,系统地掌握基本知识,并在此基础上做了大量的实验和课程设计,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具有很强的实践动手能力。除了掌握一定的基础课和专业课知识外,还充分利用了课余时间参与社会实践活动。

2. 该同学在校期间能够遵守校纪校规,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良,具备了一定的专业素养。能够积极参加院系举办的各类活动,并多次获奖。在系学生会中担任心理部部长一职,有较强的组织能力买,团结同学,乐于助人,是一名品学兼优的大学生。

3. 该同学为人诚实友善,乐观开朗,与同学关系融洽,乐于助人,意志坚强,并能积极参与各项集体活动。希望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继续保持并发扬优良作风,兢兢业业,争取取得更大的成绩。该同学在校期间能够遵守校纪校规,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良,具备了一定的专业素养。能够积极参加院系举办的各类活动,并多次获奖。团结同学,乐于助人,是一名品学兼优的大学生。

4. 该生学习期间思想上积极上进,不断学习来丰富自己的学识。与此同时,该生有着优秀的专研意识,有着较强的钻研能力和创新能力,并且在实践上也有着动手能力。在平时生活中,为人处世和善热情,和同学关系融洽,并积极参与各项集体活动,乐观开朗,乐于助人,意志坚强,并有着朴素的生活作风,不骄不躁。希望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继续保持并发扬优良作风,兢兢业业,争取取得更大的成绩。

5. 该生能很好地遵守校规校纪,有较强的集体观念,担任学生干部能很好地完成各种任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学习态度认真,能吃苦,有理想,上进心强,是个综合素质高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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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该同学为人诚恳,谦虚,随和,乐观向上,有进取心,乐于助人,平时积极参加校内外的各项活动和暑期社会实践;在担任学生会工作和班级入党积极分子负责人期间,工作优秀,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应变能力,勇于进取,不怕挫折;在平时专业学习上,该同学能刻苦学习钻研。

10. 该生思想积极要求上进,向党组织靠拢,学习认真刻苦勤奋,与同学友爱团结,诚信待人。在担任班长期间,工作积极负责,有较强的团队精神,尊敬老师,遵守各项制度,动手能力和应用能力较强,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和社会实践,提高自身各方面素质。

大学毕业生鉴定表班组鉴定评语【热门篇】1. 该同学在校期间能够遵守校纪校规,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良,具备了一定的专业素养。能够积极参加院系举办的各类活动,并多次获奖。在院学生会中任职期间能够以身作则,对工作矜矜业业,责任心强。团结同学,乐于助人,是一名品学兼优的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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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该同学在校期间能够遵守校纪校规,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良,具备了一定的专业素养。能够积极参加院系举办的各类活动,并多次获奖。团结同学,乐于助人,是一名品学兼优的大学生。

6. 该同学积极要求进步,遵守大学生《学生守则》、尊敬老师、团结同学乐于助人、忠厚朴实为人诚实、学习目的明确、学习自觉性较高、勤奋学习、认真努力、思维敏捷、动手能力较强、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和社会实践。

7. 该同学在校期间能够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学习认真,具备一定的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积极参加院系各类活动奖。在班级担任生活委员,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做事踏实稳重,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是一名合格的大学生。

8. 该生在校期间,认真学习,学完学校规定的全部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热爱祖国、关心集体、政治上要求进步、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习目的明确肯下工夫。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较注重自己各方面素质的培养。

9. 该同学在校期间能够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学习努力,掌握了基本的专业知识,能够积极参加院系各项活动,在平时的生活中,为人处世和善热情,是一名合格的大学生。

10. 该生在校期间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良,有较强的创新思维能力,尊敬师长,热爱集体,为人诚恳,工作踏实认真,能吃苦耐劳,富团队意识及协作精神,是一名全面发展的合格大学生。

大学毕业生鉴定表班组鉴定评价【经典篇】1. 该同学在校期间能够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学习努力,掌握了基本的专业知识,能够积极参加院系各项活动,在平时的生活中,为人处世和善热情,是一名合格的大学生。

2. 该生在校期间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良,善于创新,严于律己,宽于待人,做事认真谨慎,能吃苦耐劳,团队意识及协作精神较强,是一名综合素质强的合格大学生。

3. 该同学在校期间能够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学习努力,掌握了基本的专业知识,能够积极参加院系各项活动,在平时的生活中,为人处世和善热情,是一名品学兼优的大学生。

4. 该同学在思想上积极上进,有着明确的学习目的和目标且不断努力。除了掌握一定的基础课和专业课知识外,还利用课余时间参与社会实践活动。该同学为人诚实友善,与同学关系融洽,乐于助人,并积极参与各项集体活动。希望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继续保持并发扬优良作风,兢兢业业,争取取得更大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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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该同学在校期间能够遵守校纪校规,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良,具备了一定的专业素养。能够积极参加院系举办的各类活动,并多次获奖。团结同学,乐于助人,是一名品学兼优的大学生。

8. 该同学在校期间遵纪守法;学习勤奋,有钻研精神,专业知识扎实,有一定的英语知识基础,知识面较宽;对工作积极,责任心强,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团结同学,乐于助人,生活节俭,作风正派。

鉴定意见篇7

预备党员鉴定意见一该同志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以来,能用党员的标准来严格要求自己,不断加强党性修养,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在政治上、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组织上,能模范遵守党的纪律,按时参加组织活动,过好组织生活,自觉履行党员义务,按时缴纳党费,认真参加政治理论学习。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党章,从党章中认识到:党员的先进性要通过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来体现。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共产党员保持先进性,就是要自觉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上,更深一步学习专业知识,争取在学业上取得更大的进步。

希更进一步学习文化知识,丰富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该同志已基本符合一名党员的标准。

本季度,该同志始终坚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参加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的活动,重温入党誓词。在学习上,勤奋努力,有较强的求知欲和进取心,学习成绩优异。在作风上,该同志为人正派,善于团结同志,乐于助人,和同学相处融洽,关心同学,经常和同学交流沟通,并能虚心接受批评,对自己存在的不足,都能认真对待,加以克服。该同志能利用空闲时间积极地参加到实践中。一方面检验自己在学校学习的知识程度,另一方面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为将来工作做好保障。作为法律专业的人才,法制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制度手段和关键因素,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良好的法律修养是非常重要的。希望该同志能继续学习专业知识,为以后投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做好充足准备。

第三季度,该同志自参加工作以来,思想上积极上进,工作上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老同志学习,谦虚谨慎,敬业爱岗;认真学习革命理论和党的知识,积极参加党组织的各项活动,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用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履行共产党员的义务;经常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学习和工作情况,求得党组织的帮助指导。希望该同志能尽快投入到工作当中,尽快顺利完成从学校到社会的角色转化。已基本符合一名共产党员的要求。

第四季度,该同志在工作当中继续坚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为了适应新的工作,刻苦学习和工作有关的知识,自觉磨练自己,爱岗敬业,不辞辛苦,用较短的时间适应了新的工作岗位。为人谦虚,善于团结同志,虚心向周围的同志学习。积极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在实际工作中,该同志能够执行党的方针决议。并以全心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去完成每一项工作,在各个方面都能起到良好的良好的模范带头作用,在群众中受到好评。对于自己的不足该同志能够正确面对并及时提高,始终以一名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不断要求进步和提高。该同志已符合一名中国共产党党员的要求。

预备党员鉴定意见二1、该同志学习刻苦、思想进步,能与党员的标准与要求保持一致,积极参加党小组的各种活动,但在自信心方面有所欠缺,望继续进步。

2、该同志近段学习刻苦,成绩优异能团结同学,在行为上与党员的要求保持一致,严于律己,但需注意细心谨慎的习惯养成,继续努力!

3、该同志思想进步,勇于创新,学习努力,在行为上能与党的要求保持一致,严于律己,但应注意提高办事速度,进一步完善自己。

4、该同志思想进步,勇于创新,大胆心细,在言行上能以党的要求来要求自己,勇于改正缺点,弥补不足,深得大家一致好评。 党小组转正意见:***同志自从20--年--月--日被党组织确定为预备党员以来,时刻不忘自己是一名共产党员,在思想上与党保持一致,加强党的理论知识学习,不断完善自我,更新自己的知识和观念。经党小组大会讨论同意***同志转为正式党员。

预备党员鉴定意见三xxx,男,汉族, 19xx年xx月xx日出生,xxx人,20xx年10月23日入党,20xx年9月14日参加工作。

xxx同志于20xx年10月23日被批准为中共预备党员。近一年来,该同志在组织的帮助下,通过自身的努力,不断充实和提高思想素质和工作业务水平,在各方面有了较大的进步。

思想上,该同志能以党员的标准来严格要求自我,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社会主义信念,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理论武装头脑来指导实践,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觉悟与理论水平,不断地探索与追求。

日常工作和学习上,该同志能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注意加强个人素质和作风建设,充分发扬爱岗敬业精神,不怕苦,不怕累,勤于工作,勇于奉献;在工作中能虚心好学,踏实肯干,努力钻研业务知识,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同时在工作之余不放松对专业技能的学习,不断充实完善自己。

鉴定意见篇8

党小组鉴定意见范文一

1、思想上,于思博同学积极向党组织靠拢,自主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利用空余时间自学读完了《毛泽东文选》四卷,关心时政,对时事有自己的独特见解,有较强的政治敏感度。学习上,于思博同学态度认真严谨,学习刻苦,成绩优异,是首届创业先锋班的优秀学员,同时协助刘姝威老师作企业评估定价的课题,有较强的专业知识与应用能力。在班级中,于思博同学在大一上学期担任团支部组织委员,他关心班级,团结同学,乐于助人,积极参加班级活动,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与责任心,具有较好的人际关系。

2、思想积极,要求上进,对党有一定的了解,能够认真学习并践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并领会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科学含义,有强烈的动机要加入中国共产党,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关心时政,有较强的政治敏感度。成绩优秀,经过大一一年的努力拿到了奖学金。给班级同学做了一个很好的榜样。在班级担任生活委员,为同学服务尽职尽责,毫无怨言。曾在分部团委理论研究室担任干事,工作井井有条,细致认真,完成出色。对于学术方面很有研究,有独到的见解。现在是创业先锋班的一名成员,也在刘姝威老师手下做课题。对待同学非常的真诚,热心。

3、思想积极向上,入党动机纯正。是我班最早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几名同学之一。平时关注国内外时政,自觉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关心校内先进行教育和院学生党支部的活动动态,以思想汇报的形式主动向组织汇报其各方面情况,常与班里党员进行思想上的交流;即在思想上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其他方面,周学习刻苦踏实、认真钻研,成绩优秀;积极参加校内多项活动,曾担任班干,现在院学生会及社团任职,工作主动负责,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得到众多认可;生活朴实,为人热心,主动关心帮助周围的人,多次参加志愿者活动,并体现出社会责任感。即行动上也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在日常生活中表现出了其先进性。

4、思想上进,积极向党组织靠拢,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入党动机端正。平时对自己要求很严格,为人讲原则,做事认真负责、精益求精。学习上刻苦努力,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学校和班级的活动,大一曾任班级生活委员,现在校社团联、院青协、社团多处任干事,对待工作一丝不苟、任劳任怨,有很强的责任心和工作能力;生活上关心体贴同学,想事情周到细腻,常常人心帮助周围同学。在各方面行动上表现出了她的先进性。

5、思想上,高雅洁同学有强烈的入党愿望,拥护共产党的领导,自主学习党的理论知识,有较强烈的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学习上,高雅洁同学刻苦认真,有明确的目标与计划,多次报名参加新东方的英语学习,自主参加托福考试。工作上,高雅洁同学一直担任本班的学习委员,她严谨负责,及时和各任课教师联系沟通,起到了很好的桥梁作用,同时在营造班级学习气氛上也起到了重要作用。高雅洁团结同学,乐于助人,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与责任心

党小组鉴定意见范文二

同志在党员预备期间,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xxxx重要思想,自觉接受党组织的考察教育。特别是从大学毕业进入公安队伍工作后,在政治思想上更加严格要求自己,能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努力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积极参加各项政治活动,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坚持党性锻炼;在工作中,能刻苦钻研业务,认真参加公安各项技能培训,做到不怕苦、不怕累,带伤坚持训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和执勤任务,扎实做好本职工作,把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与做好当前的工作结合起来。平时能与周围同志搞好团结,谦虚待人,作风正派 ,勇于改正存在的不足,能以合格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党小组

年月日

党小组鉴定意见范文三

xx同志自xx大以来,思想解放、与时俱进,工作求真务实,解决了很多实际问题。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能对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新时期共-产-党员保持先进性的基本要求和党员先进性的具体要求等标准,认真进行了个人党性分析,对存在问题查找准确,原因分析深刻,整改措施具体。存在的主要问题

1、学习系统性还有欠缺。有忙起来不学,用起来现学的现象,造成思想上缺乏一定的超前性、适用性。

2、思想解放的力度还不够大;在处理一些问题时有时工作保守,缺少锐气和朝气,缺少创新精神的地方,不能完全适应现代化建设快速发展的需要。

3、对社会主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认识不够。对特色理论的理解上,思想认识上还有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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