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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培训总结8篇

时间:2022-12-21 22:29:50

教师资格证培训总结

教师资格证培训总结篇1

摘 要

本文综合运用文献检索、问卷调查、深度访谈、课堂观察等研究方法,了解南京市早期教育师资的现状。结果发现南京市早教师资学历总体合格、教师队伍年轻化,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缺乏专业的早教教师,大多数从业教师缺乏0-3岁婴儿幼教育理论知识,不能很好地开展个性化的早教指导;教师任职资格不统一,资格认证类型多但专业化程度低;教师流动性大,教师队伍不稳定;培训体系不健全,培训内容不科学,职后培训匮乏。最后,提出了改善当前早教师资现状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

早期教育 师资 现状 亲子园

一、问题提出

近几年,国内各种0-3岁婴幼儿的早期教育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建立起来。特别是上海、北京、广州等经济发达城市率先开展了0-3岁早期教育的相关研究,并出台了一系列管理政策与操作方案。随着《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颁布,国家将“重视0-3岁婴幼儿教育”列入了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中,这进一步推动了早教事业在全国各地的开展。在理论与实践的探索中,早教师资的匮乏和不合格问题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2011年底我国新出台的《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在幼儿教师的专业知识要求中也明确提出幼儿教师要“了解0-3岁婴幼儿保教的有关知识与基本方法”。这是政策对实践问题的及时回应,进一步表明幼儿园在托幼一体化实践中需要合理解决亲子园的师资问题,各类早教机构也需要有合格的师资来保障其办学质量。因此,研究0-3岁早期教育的师资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二、研究方法

本研究以南京市区10所早教机构的早教教师为研究对象,所调查的10所早教机构中其中4所为附设在公立幼儿园内的亲子班,3所为全国连锁加盟早教机构,3所为私人自办早教中心。发放问卷86份,其中有效问卷82份,有效回收率为95.34%。调查中还对10名教师和5名早教机构负责人进行了个别深度访谈,观察早教活动10次,并对活动内容进行了详细观察记录。

三、结果与分析

(一)教师的基本情况

从表1可见,早教教师以女性为主,74.39%的教师年龄分布在25岁以下,教师队伍年轻化。教师学历总体合格,85.36%以上的教师学历在大专以上。但教师专业背景多样,63.41%的教师所学专业与教育无关,只有36.59%的教师是教育专业(含学前教育)背景,而这些教师大部分来自于公立幼儿园附设的亲子班;私立早教机构中的大部分教师是美术、舞蹈、音乐、英语等专业,甚至还有化学、财会等其他专业。从教师从教时间来看,教龄五年以上的教师只占12.20%,大部分教师从教时间短。

(二)教师的专业资格

根据2008年江苏省《关于进一步推进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工作的意见》中对0-3岁婴幼儿教师资格的规定,基本要求“从事该领域工作的教师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或育婴师资格证” 。但在被调查的早教老师中,只有31.25%的教师持有教师资格证,40.24%的教师持有育婴师资格证,公立亲子园的大部分教师同时具备教师资格证和育婴师资格证。私立早教机构的教师大部分只具有机构内部培训的亲子教师结业证,或是参加个别课程培训后获得的蒙台梭利教师证或奥尔夫音乐教师证。

(三)教师的培训情况

1. 职前培训情况。

不同性质的早教机构,教师的职前培训情况也有所不同。表3显示:公立幼儿园中的亲子教师在上岗前大部分经过了育婴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并获得了相关的证书;部分教师在寒暑假时间被派到一些培训机构参加亲子教师培训或蒙氏、感统训练、奥尔夫音乐等相关课程的培训。

连锁加盟类早教机构的教师在上岗前都要被送到总部进行为期1-3个月的短期培训,培训方案由总部自定,自由度较大。培训内容集中为加盟园自己设计的课程内容,如蒙台梭利感官课程、奥尔夫音乐课程、福禄贝尔课程、感觉统合运动课程、思维训练、珠心算等等。培训方法以理论讲授为主,观摩实践为辅。结业评价相对简单,只要不缺席,参培教师人人都能获得结业证书。培训过程中除了重点了解加盟机构的课程实施方法和相关理念外,还有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进行课程推销的策略培训,使每一个早教老师都要具备向家长推销早教机构课程的能力。

私人自办早教中心的教师由本中心从教时间长、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进行岗前培训,培训时间从1周到1个月不等,培训方法主要是跟班实习,辅助教学。通常实习结束后让新教师试上课来评估其教学能力,同时考察其育儿知识的学习情况,如果合格就可以正式上课了。

2. 职后培训情况。

早教机构教师普遍欠缺职后培训。虽然公立亲子园的教师有时会到其他亲子园观摩学习,或者由相关部门组织起来进行早教研讨活动,但这样的机会毕竟很少,有时一年都不举办一次。加盟早教机构每年会选派1-2名优秀教师去总部继续培训,但有时总部顾及经济利益,加之早教行业教师流动率高,职后培训往往流于形式,没有职前培训到位。

(四)教师欠缺的专业素质

图1 教师欠缺的专业素质(%)

通过对部分教师的访谈得知,52%的教师感觉自己在实践教学中缺乏0-3岁婴幼儿身心发展的相关知识,无法从容解答家长提出的婴幼儿身体养护、心理发展方面的困惑;28%的教师期望自己有较好的亲和力,能让婴儿尽快和自己亲近起来。在实地观察中,笔者发现约16%的教师在组织早教活动中缺乏敏锐的观察力,不能及时地对婴儿的不良情绪和行为表现做出反应,并给与个别化的指导。

通过调查、访谈和对早教活动的观察,我们发现目前南京市早教师资队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缺乏专业的早教教师,大多数从业教师缺乏0-3岁婴儿教育理论知识,不能很好地开展个性化的早教指导;教师任职资格不统一,资格认证类型多但专业化程度低;教师流动性大,教师队伍不稳定;培训体系不健全,培训内容不科学,职后培训匮乏。

四、对策与建议

(一)师范院校要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加快托幼双师型人才的培养

面对0-3岁婴幼儿教师紧缺的现象和双师型教师在亲子园中的独特优势,师范院校要尽快培养了解0-6岁婴幼儿教养特点并能针对不同年龄段幼儿科学组织教养活动的托幼双师型人才,解决当前0-3岁早期教育师资匮乏和专业化水平不高的问题,从而满足家长与社会对优质早期教育服务的实践需求。要实现这一目标,各地师范院校可以根据自身现有的办学条件,采用3+2或3+1的人才培养模式,在有效利用现有师资培养资源的基础上,增设早期教育或亲子教育方向。让幼师生在系统学习幼儿教育相关知识和技能之后,根据自己的兴趣选修早期教育方向的知识和技能,进一步学习0-3岁早期教育基础理论、早期教养与护理、早期教育课程与教法、早期教育家庭指导等模块的课程。并鼓励早期教育方向的学生在毕业之前获得育婴师资格证书,争取持有“双证”上岗。

(二)教育主管部门应进一步规范早教师资入职标准和培训标准

虽然很多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在关于0-3岁婴幼儿教养意见中已经提出0-3岁婴幼儿教师应持教师资格证和育婴师资格证上岗,但早教机构的实际情况是同时拥有“双证”的教师寥寥无几,大部分教师无证上岗,或持有五花八门的所谓早教课程培训结业证,难以对0-3岁婴幼儿开展科学的教养活动。因此,教育主管部门应借鉴其他地区的一些先进经验,如,我国香港地区就规定“所有欲从事婴幼儿和幼儿教育工作的人,必须要在教育学院和公开大学等开设相关课程的院校接受培训,并取得政府许可的资格证明,才能任教”。教育局要对婴幼儿教师入职的职业资格提出要求并予以监管。

除此之外,针对目前早教市场培训标准杂乱,培训内容不系统、不科学等现象,教育主管部门还应统筹调度,不仅制定明确的培训细则,而且要联合各部门力量,出资成立0-3岁婴幼儿教育师资培训点,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有计划、有目的的系统化培训。聘请婴儿病理专家、学前教育专家、婴幼儿心理学专家、家庭教育专家等组成培训讲师团,从婴儿心理、生理、家庭教育与指导等多方面开展业务培训与指导。鼓励和吸纳有0-3岁婴幼儿教育经验的社会人士从事社区0-3岁早期教育指导工作,“走进社区,服务家庭”,一定程度上缓减早教师资短缺问题。

(三)办学主体资源共享,加强早教师资职后培训

不管是公立的亲子园还是私立的早教机构,教师普遍欠缺职后培训。因此,教育主管部门应定期开展早教师资培训或组织早教研讨活动,鼓励各种形式的办学主体资源共享,互相观摩研讨。也可以采用校企合作方式,充分利用当地师范院校的教育资源,加强早教教师的职后培训。

(四)适当提高教师待遇,稳定早教师资队伍

有研究发现比较稳定的照看者,在照料中会经常与婴幼儿互动,更适合婴幼儿发展。当前早教师资流动性大,教师队伍不稳定,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早教机构的办学质量。而地位、工资和工作条件是教养机构招聘和留住教师的重要决定因素,因此,早教机构管理者应尽一切可能稳定教师队伍,包括以丰厚的薪金、保险福利吸引教师,组织各种培训提高教师的能力,让教师有机会外出交流学习等。政府相关部门也应成立专门的早教管理中心,对质量较好的早教机构给予资金补贴,出台早期教育教师进修培训、评先晋升等相关文件,稳定师资队伍,不断提高师资队伍专业化水平。

[本文系江苏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课题批准号C-c/2011/01/65)“托幼一体化背景下早期教育师资培养模式的理论与实践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 教育部. 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2011-12-12

教师资格证培训总结篇2

受*市劳动保障局委托,*市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组织开展2009年*市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根据广东省职业技术教研室《关于开展20*年度我省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以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粤职技研〔20*〕19号)有关精神,结合*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申报时间:2009年7月1日至8月20日前。

二、报送材料地点:按机构管辖属地办理:市职协负责受理市劳动保障局管理的技工学校和培训机构以及盐田区管理的培训机构教师的申报材料;其他各区劳动部门负责受理各自所管理的培训机构教师申报材料,审核后集中报送市职协。

三、申报材料

(一)教师个人提交材料

1.《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申请表》;

2.身份证;

3.学历证;

4.大专及以上学历验证证明;

5.职业资格证;

6.技术职称证;

7.参加教师教育理论培训结业证(或者教育部门颁发的教师资格证);

8.个人近期免冠大一寸照片3张。

(以上2-7项材料提交时审核原件,留复印件)。

(二)单位组织填写提交材料

9.普通话教学能力证明;

10.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11.教学能力测评表;

12.教师上岗资格认定资料封面目录(附件1);

13.教师上岗资格申报认定审核汇总表(附件2);

14.相片汇总页。

(以上9-13项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四、受理材料程序

1.各培训机构负责受理本单位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初审后有关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各区劳动部门对培训机构提交材料复审。审核后有关证书原件退回,所留复印件加盖“此件与原件相符”专用章并由收验人签名。

3.各区劳动部门8月20日之前将申报材料集中报送市职协。

4.市职协组织专家组开展教师资格认定;认定结果由市劳动保障局公示并公布。

五、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基本条件

(一).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基本条件

1.文化理论教师:要求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及以上学历。

2.生产实习指导教师:要求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及以上学历,同时应具备中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若文化程度为高中学历,则应同时具备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

(二).技工学校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基本条件

1.文化理论教师:要求具备高等职业技术师范学院、普通高等师范学院或本科以上学历。

2.专业理论教师:要求具备高等职业技术师范学院、普通高等师范学院或本科以上学历,同时应具备初级工或以上技能水平。

3.生产实习指导教师:要求具备高级技工学校(高职院校)或以上学历,同时应具备中级工或相应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六、收费标准

参加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认定的,每人缴纳认定费100元。报送材料集中缴费;若向各区劳动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的,由各区劳动部门代收。

七、注意事项:

1.填写表格时请先阅读“填表说明”,按要求填写。

2.大专及以上学历证书验证证明需提前办理。

3.申请人的教学能力测评由各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具体要求见《教学能力测评表》有关说明。有关测评原始资料(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计划、教案等)需建档备查。

教师资格证培训总结篇3

第一条为了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规范我市建设行业职业教育培训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以下简称《职业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建设类培训机构资质管理暂行规定》(建教[*]13号文,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为进一步深化职业教育培训改革,加快提高我市建设系统劳动者素质,提高本系统职业教育培训的质量,结合我市建设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全面贯彻落实《职业教育法》和《决定》精神,坚持职业教育培训为企业、社会和劳动者服务的方向,把培养劳动者的实践能力、创新、创业能力作为工作重点,加强新知识、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培训,把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完善知识结构,作为职业教育培训的目的。

第二章职业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三条根据市建设系统行业特点、职业需要和《职业教育法》的要求,与国家建设部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职业教育培训实行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岗位资格性证书制度,并对市建设行业的从业人员实行在岗培训、转岗培训、从业前培训和职业性培训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建设系统各职业培训机构,主要用来调整和规范培训(教育)中心、继续教育基地、市建委职业教育培训机构领导下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领导办公室(下简称岗培办)、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领导办公室考试中心(下简称考试中心)、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领导办公室年检中心(下简称年检中心)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下简称指导中心)等培训机构建设类职业教育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培训、注册类和资格性培训行为。

第三章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职能

第五条根据*市编委办公室印发的《*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穗编字[2001]161号),市建委宣传教育处是市建设系统教育培训协调部门,总体负责开展本系统的职业教育、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工作。

第六条岗培办受市建委宣传教育处的委托,严格履行岗培办管理制度,对市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行使教育培训管理职责,负责具体开展本系统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编制本系统有关教育培训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建设行业干部、职工的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工作。

第七条考试中心受建委宣传教育处和岗培办的领导,严格履行考试中心管理制度,负责本系统岗位培训教学质量的管理工作,负责参加统考人员考试的安排和统计工作,负责管理并完善试题库,负责定期上报本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的考试情况,每年11月份提交当年考试情况总结和统计报表。

第八条年检中心受市建委宣传教育处和岗培办的领导,严格履行年检中心管理制度,负责市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几大员"岗位证书和管理手册的年检工作;负责定期上报本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的年检情况,每年9月份提交当年年检总结及年检统计报表。

第九条指导中心受市建委宣传教育处和岗培办的领导,接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业务指导,负责市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岗位和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和发证工作。

第十条培训学校负责建设行业干部、职工职业教育的实施,包括在岗培训教育、资格性培训教育、继续教育;负责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岗培办的教学计划。

第十一条培训学校(中心)负责根据自身教学资质要求,负责各种岗位对新知识、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培训学校(中心)根据自身教学资质的要求,经建委宣传教育处或岗培办同意,可以整理、编写、落实各种培训学习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

第四章培训学校的资质

第十三条根据《暂行规定》,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必须根据《建设类培训机构资质等级证书》规定的范围和培训内容承担相应的培训任务,凡没有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培训机构一律不得承担建设类培训任务。

第十四条根据《暂行规定》,培训学校须接受岗培办每年一次的检查或不定期抽查,三年一次的评估,作为培训机构资质(复验)评估的依据;对检查或评估不符合要求或不合格的学校,应建议取消其培训资质。

第五章职业培训的开展

第十五条培训学校开班前必须向市建委岗培办提交开班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开班。

第十六条培训班结束,培训学校应按岗培办的要求,申请办理学员的上岗证、结业证书或合格证书,并做好培训班的资料归档工作,包括教学计划、开班表、考勤表、学员登记表、教案、课程表、学员意见反馈书。

第六章教学和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培训学校须建立一整套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教学管理制度,培训师资管理制度,岗位职责管理制度,教务管理制度,培训档案制度,学员学籍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后勤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等。

第十八条培训学校须每年11月份向岗培办报送当年的工作总结和办班统计报表,每年1月份报送当年的教学计划。

第十九条培训学校要建立和健全教育培训资料档案库的管理,各培训学校须有一名专(兼)职档案员负责常规的教育培训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各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实施教学,通常采用国家建设部规定的培训教材授课,尽可能采用各种技能训练仪器设备、各种教学软件和各种现代先进教学设备进行授课。

第二十一条严格把好教学关。严格执行课堂教学规范,搞好课堂教学秩序,组织好学员有序地进行学习。

第二十二条严格把好考勤关。教育学员恪守考勤纪律,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有事向班主任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十三条严格把好考试关。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要求,组织各科的考试。自考科目由学校(中心)自行组织,统考科目由考试中心负责组织,但培训学校应提前把统考科目的试卷及答案A、B、C三套送市建委岗培办审批。

第二十四条严格把好发证关。开班前,对办理上岗证的学员,要做好对其单位及个人资格审查工作。开班后,学员实际上课学时数不能少于应上课学时数的2/3,否则,不能结业,不予办理上岗证。

第七章教材管理

第二十五条严格按照国家建设部、省建设厅和市建委的规定进行教材管理。

第八章师资和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教育培训师资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授课教师须具备所从事专业教学资格,或在相应领域具有较高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

第二十七条加强师资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学校(中心)要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和管理人员参加各种学历和业务进修学习,以不断提高教育培训业务素质。

第二十八条授课老师应本着忠诚教育事业、教书育人的方针,严格按教学大纲要求,按课程设置的需要开展教学活动。

教师资格证培训总结篇4

第一条为适应本省卫生改革与发展需要,不断完善医学人才培养体系,提高医师队伍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专科医师培训试点工作的通知》,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专科医师培训是指完成院校教育之后的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或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且要求接受培训的人员,在经过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卫生部毕教委”)或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毕教委”)认可的专科医师培训基地中,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化、规范化的培训。

专科医师培训分普通专科和亚专科培训。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本省所有专科医师培训基地和进入培训基地进行普通专科和亚专科培训的人员(下称住院医师)。

第四条鼓励各有关单位、社会团体建立专科医师培训奖学金,资助优秀的住院医师完成培训。鼓励企业、保险公司、个人等以多种形式提供资金或其他条件,共同促进专科医师培训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本省专科医师培训工作实行五个统一:统一管理、统一培训方案、统一培训基地标准、统一考核办法和登记手册、统一培训合格证书。

第六条省毕教委由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和部分地市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社团组织和医疗卫生机构的代表和专家组成。省毕教委在省卫生厅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全省专科医师培训工作。

省毕教委办公室委托*省医师协会承办专科医师培训的事务性工作。

第七条开展专科医师培训工作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有关高等医学院校及医院应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设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组织管理专科医师培训工作。

第八条专科医师培训工作实行培训基地主任负责制。

第九条专科医师培训基地由省毕教委认可、公布;认可、公布办法由省毕教委另行制订。

第三章培训实施

第十条专科医师培训基地应严格按照卫生部制定的普通专科医师和亚专科医师培训标准实施培训。

第十一条培训基地所在的医疗机构应依据省毕教委认可的培训基地种类和规模,制定招收住院医师的条件和程序,经主管部门同意后面向社会公开招生,并自行组织做好招生工作。年度招生计划于招生前一年的12月底前报省毕教委,并在每年的8月将招生工作有关信息报送省毕教委备案。

第十二条普通专科培训招生以具有高等院校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应届毕业生为主,也可招收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要求接受培训的人员。亚专科培训主要招收经过普通专科培训合格后,或自本指导意见公布前已从事本专业5年以上并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的,要求参加亚专科培训的人员。在开始试点的3年内,亚专科培训可招收经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一阶段考试合格的临床医师。

临床研究生毕业人员须经培训基地进行临床实践能力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和既往参加临床实践的时间,确定其应进入的培训阶段和年限。

第十三条普通专科医师培训阶段时间为3年,依据普通专科设置目录和标准,在经省毕教委认可的普通专科培训基地中开展培训活动。培训方式以参加相关科室轮转的临床医疗实践为主,第一年必须实行24小时负责制。完成普通专科培训并经统考合格者,由省毕教委颁发卫生部毕教委统一印制的《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四条亚专科培训阶段时间为1~5年,依据亚专科设置目录和标准,在经卫生部毕教委认可的亚专科培训基地中开展培训活动。培训方式以参加亚专科临床实践为主,培训期间应安排6~12个月时间担任总住院医师工作。完成亚专科培训并经考试考核合格者,颁发卫生部毕教委统一印制的《亚专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

第*条培训基地及所在的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培训工作档案,培训相关内容应在《专科医师培训考核登记手册》中及时、如实、详细地记录。

第*条在普通专科培训阶段,培训基地应组织符合条件的师资队伍,对住院医师进行带教指导。在亚专科培训阶段,培训基地应明确指导医师,采取专人指导和团队培训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章考试考核

第*条专科医师培训基地应全面检查核对住院医师的《培训登记手册》,对完成培训细则规定内容的人员,按照培训标准要求进行考试考核。

第十八条专科医师培训考核包括公共科目考核、日常考核、轮科考核、年度考核和阶段考核。考核的具体内容、方法、条件按照《*省专科医师培训实施方案(试行)》的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专科医师培训的考试考核,依据不同的培训内容,采取笔试、临床技能考核等多种方式。

第二十条住院医师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培训内容的,培训时间顺延;完成培训内容后再进行考试考核。对在考试考核中弄虚作假者,培训基地应进行相应的处理,情节严重者应取消培训资格。

第二十一条省毕教委对培训基地及其所在医疗机构组织的考核进行不定期的指导、检查。对未按照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的基地给予限期整改,对在整改阶段无明显改善的不再认可其培训基地资格。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专科医师培训经费实行单位支持、个人分担、政府资助、社会捐资等多渠道筹集的方法。培训经费专款专用。培训基地所在的医疗机构应保证专科医师培训工作需要的经费,要为受训医师提供必要的培训条件,包括住宿等生活条件。

第二十三条培训基地所在的医疗机构要负责保障住院医师在培训期间的工资、基本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等。应为带教医师提供适当的补助。

第二十四条住院医师与培训基地所在的医疗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和培训协议,住院医师的人事档案放入当地的人才交流中心,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保险和法定节假日休假等待遇。医院应为住院医师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及医师执业注册等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六章附则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由省毕教委负责解释。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省专科医师培训实施方案(试行)

依据《*省专科医师培训管理指导意见》,制定本实施方案(试行)。

一、培训对象

(一)普通专科培训阶段

1、具有高等院校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人员。

2、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取得《医师资格证书》,要求接受培训的人员。

(二)亚专科培训阶段

经过普通专科培训合格后,或自本方案公布前从事本专业5年以上、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要求参加亚专科培训的人员。

(三)培训基地招聘研究生进入相应阶段的培训,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1、至少有1年以上三级医疗机构相关专业临床科室的临床实践时间;

2、按照专科医师培养标准细则要求已完成相关病例、病种的实践;

3、通过培训基地所在医院的临床能力考核,并以此作为进入相应培训阶段的依据,确定培训年限。

二、培训目标

经过培训使住院医师达到“专科医师培养标准”所要求的普通专科医师或亚专科医师水平。

三、培训要求

专科医师培训过程分普通专科培训和亚专科培训两个阶段。

(一)普通专科培训阶段

1、政治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职业责任感、良好的职业道德。尊重病人的合法权益。热爱临床医学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2、专业理论:根据普通专科医师培养标准要求,学习有关的专业理论知识,掌握本学科基本理论,了解相关学科的基础知识。

3、临床技能:掌握本学科基本诊疗技术以及本学科主要疾病的病因、发病机理、临床表现、诊断和鉴别诊断、治疗方法等临床知识和临床技能。掌握重点传染病基本防治知识,能及时、准确报告传染病病例。

4、掌握循证医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具备阅读和分析专业性期刊的能力,可撰写具有一定水平的文献综述或病例报道。

5、专业外语能力:掌握一门专业外语,能初步独立阅读本专业的学术论文和文献资料。具有一定的外语口语交流能力。每小时能笔译专业外文书刊2500个印刷符号。

6、人文医学:尊重病人、关心病人,具备较好的人际沟通能力。

(二)亚专科培训阶段

在达到普通专科医师培训要求的基础上,还应达到以下要求:

1、专业理论:根据亚专科医师培养标准细则要求,学习有关的专业理论,系统掌握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本学科的新进展,并能与临床实际相结合。

2、临床技能:具有较强的临床思维能力,掌握本专科主要疾病的诊断、鉴别诊断、治疗技术,熟悉门、急诊专科疾病的处理、危重病人抢救,能独立处理某些疑难病症,能胜任总住院医师的工作。

3、专业外语能力:掌握一门专业外语,能比较熟悉地阅读本专业的学术论文和文献资料。具有较好的外语口语交流能力。每小时能笔译专业外文书刊3500个印刷符号。

4、教学能力:能对下级医师进行业务指导,并能承担医学生的见习、实习和进修医师或低年资住院医师的临床教学工作。

5、科研能力:掌握基本的临床科研方法,能结合临床实践,撰写具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

6、人文医学:在医疗实践过程中给病人予人文关怀,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

四、培训年限

普通专科培训阶段为3年。亚专科培训阶段为1~5年。除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时间外,培训期间无论任何理由请假累计超过三个月者,培训期限延长一年。

五、招生办法

各培训基地所在的医疗机构应依据省毕教委认可的培训基地种类和规模,制定招收参加培训人员的条件和程序,经主管部门同意后面向社会公开招生。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招生计划报*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并自行组织做好招生工作。每年8月将招生工作有关信息报送省毕教委。

六、培训方法

以培养临床实践能力为重点,采取从事临床医疗实践工作为主的培训方式。专业理论学习以自学为主,集中授课为辅。

(一)普通专科培训阶段

主要采取相关临床科室轮转的方式,第一年必须实施住院医师24小时负责制,培训基地主任负责组织具备条件的医师组成师资队伍,对住院医师进行带教和指导。

(二)亚专科培训阶段

以参加亚专科的临床实践为主,培训期间应安排6~12个月时间担任总住院医师。培训基地应明确指导医师,采取专人指导和团队培训相结合的方式。

七、培训内容

(一)普通专科培训阶段公共科目学习内容和时间如下:

1、有关法律、法规: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参考学时数12学时。

2、循证医学:参考学时数8学时。

3、临床思维与人际沟通:参考学时数8学时。

4、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参考学时数8学时。

5、医德医风:参考学时数8学时。

6、人文医学:参考学时数8学时。

(二)临床实践培训内容按照各普通专科、亚专科培养标准细则的要求实施。

八、考试考核

(一)内容

《专科医师培训登记手册》内容按卫生部统一要求,含工作态度、医德医风、医学法律知识、行业服务规范、相关专业理论、临床技能、病历书写、临床思维能力、专业外语、临床科研能力、临床教学能力等。

(二)考试考核方法

依据不同的培训内容,采取笔试、临床技能考核等多种方式。公共科目、专业理论等主要采取笔试方式,临床技能、临床思维能力等主要采取面试的方式。

(三)考试考核类型

1、公共科目考试:对专科医师培训标准总则中要求的公共科目进行考试,考试科目和组织形式由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简称省毕教委)确定。住院医师应在普通专科培训阶段的第3年参加公共科目考试。

2、日常考核:住院医师应将每天完成的培训内容如实填入《专科医师培训登记手册》,带教老师应定期审核后签字,作为住院医师轮转与年度考核重要内容以及参加阶段考核的依据。

3、轮转与年度考核:住院医师在完成培养标准规定的每一科室轮转培训后和完成年度培训后,由培训基地主任组织考核小组,按照培训内容及考核项目要求进行考核,重点检查培训期间的临床业务能力、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完成培训内容的时间与数量,将考核结果及有关奖惩情况在培训登记手册中记录。

4、阶段考核:

(1)普通专科培训阶段考核:普通专科培训阶段结束后,由主管部门依据普通专科培养标准相关内容,组织公共课及临床实践技能考试或考核。

申请普通专科培训考核者,应提供执业医师资格证和《专科医师培训考核登记手册》。

(2)亚专科培训阶段考核:亚专科培训阶段结束后,由省毕教委对其完成培训情况及医德医风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者方可申请参加亚专科培训阶段考核。省毕教委将审核通过的住院医师名单报卫生部毕教委,卫生部毕教委依据亚专科医师培养标准的相关内容,组织以考查临床技能为主的考试考核。

申请参加亚专科培训阶段考核者应提供《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亚专科培训阶段登记手册和省毕教委审核证明。

(3)轮转考核、年度考核及阶段考核不合格者,培训期限顺延1年。

(4)对未按要求完成培训内容或考前资格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参加考试考核的资格,培训时间顺延;对弄虚作假者进行相应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培训资格。

九、证书发放

参加普通专科培训,并按规定完成所有培训项目,经考试考核合格,由省毕教委颁发卫生部毕教委统一印制的《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参加亚专科培训,并按规定完成所有培训项目,经考试考核合格,颁发卫生部毕教委统一印制的《亚专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名单报卫生部毕教委备案。

*省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认定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省专科医师培训管理指导意见》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科医师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是指住院医师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化、规范化培训场所,是根据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细则》及《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进行认可的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的临床科室。

培训基地设置在经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的医疗机构中的临床科室。

第三条培训基地分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以下简称普通专科基地)和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以下简称亚专科基地)两类。培训基地类别依据卫生部普通专科目录和亚专科目录设置。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四条培训基地认定条件包括:

一、培训基地所在医院的基本条件

(一)医院资质

三级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

(二)教学条件

1、必须具有满足专科医师培训所需的临床师资队伍。

2、必须具有满足专科医师培训所需的科室设置,具有相应的诊疗条件和设施。

3、具有基本的教学设备和合格的教学场地。

4、图书馆藏书专业种类齐全,具有满足住院医师接受培训所需的专业书籍和期刊,有获取专业信息的渠道。

(三)组织管理

1、成立医院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有院级领导分管专科医师培训工作,下设办公室,配备专人负责培训管理工作。

2、成立专门负责专科医师培训指导、考核、质量监督等工作的专家委员会或小组。

3、建立完善的培训基地管理、人事管理、住院医师考试考核等制度。

(四)支撑条件

1、提供培训对象的工资和补贴,保证给予与本院同年资职工的同等待遇;

2、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3、提供必要的住宿等生活条件;

4、妥善解决人事档案和工龄;

5、积极协助培训对象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并办理医师执业注册手续;

6、与培训对象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7、保证培训结束后大多数培训对象离开基地。

二、培训基地基本条件

(一)有能够满足培训要求的高水平师资队伍,师资构成比例合理。每个普通专科基地指导医师与受训医师比例不低于1∶2;每个亚专科基地指导医师与受训医师比例不低于1∶1。

(二)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指导医师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指导医师应有本科以上学历、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指导医师的临床工作能力和教学工作能力符合各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的要求。

(三)普通专科基地应设置有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要求的临床和辅助科室;亚专科基地所在的临床科室能够满足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要求,相关辅助科室设置齐全;全科医师培训基地由符合条件的综合医疗机构中有关临床科室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共同组成,符合全科医学培训标准要求。

(四)医疗条件(包括总床位数、年收治病人数、年门诊量和急诊量、配备的专业诊疗设备等)能够达到各普通专科和亚专科培训基地标准要求。科室业务范围全面,收治的疾病种类基本覆盖本学科常见疾病,开展的诊疗活动能够满足培训需求。

(五)培训基地实行基地主任负责制(应为本院人员,不得由外院专家兼职),全面负责培训工作。配备专、兼职的培训管理人员,职责分工明确。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五条医疗机构可组织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要求的临床科室,认真填写《专科医师培训基地申报表》,并按要求准备相应的申报材料,经主管部门同意后,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省毕教委讲认定(包括复审)的申请。

第六条认定步骤

一、形式审查

省毕教委办公室依据《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细则》和本办法相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普通专科基地,由省毕教委通知申请单位实地评审的时间;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亚专科培训基地,省毕教委初审通过后,报卫生部毕教委。

二、实地评审

(一)普通专科:省毕教委组织评审团,依据普通专科分类目录和《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细则》,进行实地评审,讲评审意见,由省毕教委对评审结果进行认定,并将通过的基地名单和培训规模报卫生部毕教委备案。

(二)亚专科:省毕教委协助卫生部委员会组织评审团,依据亚专科分类目录和《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细则》,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评审,核定培训规模。实地评审工作于每年8月底前完成。

三、评审结果

评审结果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合格基地具备培训专科医师资格。基本合格的,应在半年内整改并接受复审。不合格的2年后方可再次申请。

四、公示

培训基地评审结果实行公示制度。普通专科培训基地审批结果由省毕教委在*省卫生厅网站进行为期二周的公示。对结果持不同意见者,可在公示期限内向省毕教委讲复查申请。

亚专科培训基地评审结果由卫生部毕教委公示。

五、公布

通过评审的普通专科培训基地名单及招生培训规模由省毕教委于每年9月底以前向全省公布。

亚专科培训基地的名单与招生规模由卫生部毕教委公布。

六、再认证

培训基地评定周期为5年。普通专科培训基地应在本周期结束前1年讲再认证申请,省毕教委根据普通专科培训基地实施培训工作情况和基地条件实行动态管理,于本周期结束前做出再认证的结论。亚专科培训基地由卫生部毕教委进行再认证。

第四章基地管理

第七条经评审通过的培训基地应严格按照核定的培训规模接收住院医师,并依据《*省专科医师培训管理指导意见》、《卫生部专科医师培养标准》要求开展专科医师培训。

教师资格证培训总结篇5

【关键词】煤矿 培训 创新 师资

随着矿井开采水平的延伸,瓦斯、水害、地压等因素严重威胁矿井安全生产,平煤股份天力公司针对生产实际,从提高职工安全素质和岗位技能着手,加强安全培训管理,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创新培训形式,强化师资队伍建设,力求打造一支综合素质强、操作能力强、安全意识强的高素质职工队伍,为企业实现快速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1 培训现状分析

1.1 职工文化素质普遍偏低

近年来,矿劳务办从源头上控制职工素质,要求新招工人至少具备初中文化程度,但由于煤矿早期发展过程中,文化程度偏低职工基数较大,因此仍然不能满足矿井技术应用需要。矿井职工文化程度分布情况如图1所示,由统计结果可知,矿井人才依然短缺,培训任务依然很重。

1.2 基层区队培训效果不佳

通过对基层区队开展培训过程和效果考察,职教中心发现基层区队培训过程大多为宣读式的灌输,职工学习兴趣不浓,甚至出现培训现场睡觉现象,培训效果不佳。

1.3 师资力量不足

目前,职教中心教师以女性为主,占总人数近6成,而矿井培训内容大多涉及井下作业,实践性和操作性较强,而男性教师中只有少数从事过井下一线作业,他们的授课又多以实践经验总结出的操作技能为主,虽然勉强能够满足职工培训需求,但培训内容深度不够,不能有效满足矿井实际培训需要。

2 提高安全培训效果的途径探讨

2.1健全培训机制,完善管理体系

(1)完善各项制度

积极转变培训观念,制定完善职工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如《平煤股份天力公司安全培训工作风险抵押金兑现考核办法》《平煤股份天力公司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职教教师考核办法》等多项规章制度,做到各项安全培训工作有标准,每项考核有依据,规范安全培训秩序,保证安全培训的质量。

(2)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机制

健全多部门联动机制。要求各基层单位建立全员安全培训档案,明确专人负责,做到证书、工本、档案名字一致,每月至少与职教中心、工资科、组干科核对一次档案,职教中心、工资科、组干科每月至少联合一次对区(队)的安全培训工作进行月检查、季考核,确保从业人员人、岗、证、档四对照,确保职工培训工作正常开展,始终保持持证率达到100%。

(3)实行安全培训与生产“双制约”

按照集团安全培训与生产“双制约”的要求,实施安全资格培训按照谁培训谁负责、谁使用谁把关的原则,严格落实办班程序和计划。基层单位负责检验培训效果,职教中心跟踪调查,根据用人单位反馈,不定期抽查职工掌握情况,对于不合格者重新进行培训,达到合格后方可上岗。

2.2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1)为解决煤炭主体专业和有现场经验的教师不足的问题,职教中心聘请了13名热心职教工作、具有教育教学能力和丰富实践经验矿领导、副总工程师、技术大拿作为我矿兼职教师,积极选拔引进一批专业技术强、政治思想素质好的优秀技术员充实到教师队伍中。

(2)制定了《技术人员离岗任教制度》《专业课教师离岗锻炼制度》,对一些具有煤矿专业或实践经验的技术人员实行分批次到职教中心离岗任教2个月,同时安排专职教师分批次到基层队实践锻炼顶岗实践学习一个月,开展与区队技术员“结对子”等活动。此举不仅充实了教师队伍,同时增强了教师的现场实践经验,提高了教育培训质量。

2.3强化培训管理,不断提升安全培训效果

(1)在培训教学上,创新实施“4321”管理法,即“四定”“三到位”“两把关”“一反馈”。“四定”即办班前定培训责任人、定培训方案、定岗位标准、定工作流程;“三到位”即教学管理到位、奖罚落实到位、考勤考核到位;“两把关”即把好培训质量关、发证关,对考核不合格的将不予发证,保证培训工作规范有序。“一反馈”即在办班结束后职教中心进行跟踪调查,用人单位进行反馈培训效果,凡安全技能知识掌握不好的,对本岗位标准达不到应知应会的职工,下发下岗通知单,并重新进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实现培训闭合管理。

(2)在培训形式上,大胆创新。一是坚持理论培训与生产实践相结合、现场讲解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由职教中心负责理论知识培训考核,战线区队负责实践操作培训考核,利用综采、综掘等8个井上下实训基地进行培训,用实践操作带动理论学习。二是广泛采取电化教学、信息化教学、现代远程网络教学等方式,拓展培训渠道,扩大培训覆盖面,适应现代培训发展趋势,从而提高培训质量。

教师资格证培训总结篇6

关键词 中国 英国 师资认证 师资培训

一、中英教师资格认证比较

(一)任职要求及标准。

1.中国幼儿教师任职要求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一条规定:“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对于不满足这个条件的,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或者其他教师资格的,1995年12月实施的《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或者其他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讲,考察其教育教学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

2.英国幼儿教师任职要求及标准。

英国教育法规定,英国的幼儿教师任教资格,必须是读完教育学的学学士学位获得者,同时要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并且要求在读其间要有半年以上从事学前教育的实际工作的经验,保育教师要求大专学历以上,参加的教育实践活动时间要占总学时的40%;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二)中英幼儿教师资格证书比较。

1.中国幼儿教师资格证书。

1993年十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规定,实行教师资格制度,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以教师资格制度作为我国教师职业许可制度。1995年颁布了《教师资格条例》,我国教师资格制度实践起步于1996年。我国的教师资格有七种,其中包括幼儿教师资格,幼儿教师从师范院校毕业便获得幼儿教师资格证书,或是入岗后通过教师资格考试获得幼儿教师资格证书。

2.英国幼儿教师资格证书。

英国幼儿教师资格证书称为研究生教育证书,即通过职前教师教育,它是为准备从事教师职业的公民而开设的一种以培养教师为目标的课程,他们非常重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两年的教育过程中,学生要进行16--18周的教学实践,教学与实践交替进行。在取得幼儿教师资格以后,还需要经过一年的试用,考试合格后,才能获得合格教师证书。

(三)中英幼儿教师资格认证比较。

1.两国对幼儿教师的学历要求不一样。

我国幼儿教师资格学历起点低且要求笼统,只要求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并没有具体规定的标准,保、教人员的要求也较为笼统,常常来自相同的教育机构;而英国幼儿教师资格学历起点要求为大学本科毕业且取得学士学位,保育人员要求具有专科学历。

2.两国对幼儿教师资格认证的流程不一样。

我国幼儿教师只要取得资格证书即可,而英国要求幼儿教师在获得资格证书以后,还需要进行一年的试用,合格以后,给予合格教师资格证书,才能去幼儿园任教。

3.两国在教师的专业要求上相似。

我国幼儿教师要求要有职业道德(热爱儿童、热爱教育事业等)、专业知识结构(教育学、心理学知识、学科专业知识、广泛的基础知识)、专业能力结构(教学能力、组织能力、教育评价的能力等等效。而英国幼儿教师要求要有专业品质、专业知识和理解、专业技能等。

4.两国幼儿教师的专业成长路线。

图1 英国幼儿教师专业成长路径

■图2 我国幼儿教师专业成长路径

从图1和图2中,我们可以看出两国的幼儿教师专业成长路径有相似之处,也有不同之处。英国教育部就不同阶段的教师,制订出了一份可长期实施的标准。该标准以 “合格教师―入职教师有经验教师―优秀教师―高级技能教师”的路线作为教师的发展计划,帮助教师把专业化作为终生追求的目标。而我国通过职称来衡量幼儿教师专业发展的程度,虽然也能对教师的专业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它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很多教师在30岁之前就达到了最高级职称,在后续的教学生涯中,职称已经不能衡量教师的专业发展,更不能起到促进作用。

二、中英幼儿教师的培训情况比较

(一)师资培养的流程。

英国幼儿教师资格培训,主要有教师的培训和保育员的培训两部分,他们在不同的机构中受训练,具有不同的任教资格,培训的流程都是职前培训(学位教育―试用―合格教师)和在职培训(在职进修)。我国在对幼儿保、教人员的培训上要求上比较笼统,接受同等程度的培训,培训的流程也是职前培训(学位教育―实习―合格教师)和在职培训。

(二)培训机构。

英国幼儿教师资格培训机构有大学、教师中心、高等教育学院。大学,负责职前教育和在职学历提高;各地区的教师中心,负责本地区教师的培训提高工作。它的活动灵活多样, 主要有:举办短期业余进修班,组织教师学习教育政策法令、 规章制度,针对教师的实际需要,组织各学科的短期课程,组织教师研究课程设计,研讨教材或编写补充教材,为进修教师提供信息资料和教学设备如视听装置等;高等教育学院大都结合中小学实际,为在职教师开设提高学历的学位课程、证书课程,修完这些课程经过考核及格,可由“全国学位授予委员会”发给证书,高等教育学院还为在职教师开设短训班,解决各学科教学上的问题。

我国幼儿教师培训机构有中等师范院校、高等师范院校、综合性大学、各种培训机构等。师范院校、大学既负责职前学位教育,又负责在职学历提高和培训;各种培训机构主要负责在职培训。

(三)培训方式。

英国幼儿教师资格培训的培训方式主要是:参加学历教育培训,参加各种学前教育会议、学术交流活动;聘请学前教育专家给教师上课或进行现场指导;组织教师外出参观、学习等等。

我国幼儿教师资格培训的培训方式主要是:参加学历教育培训,园本培训(诸如观摩、讲课比赛、一对一帮扶等),园外培训(听专业讲座、教师外出学习,参加科研活动等)。

三、英国幼儿师资认证及培训对我国的启示

(一)保教分层认证。

保育人员和幼儿教师分层认证。保育人员可以通过医学院校和师范院校共同培养,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后,进入幼儿园工作,由此来确保保育人员对幼儿的身心发展进行专业的引导;幼儿教师则由师范院校培养,取得幼儿教师资格证书以后,进入工作岗位。同时保育人员和幼儿教师可以进行分层学历要求,由此对我国的保育人员和幼儿教师进行严格的管理和要求的同时,也能使其各尽其能。

(二)建立职前培养―入职培训―在职进修一体化的培训方式。

在培训方式上,我国应该建立职前培养―入职培训―在职进修一体化的培训方式,并且在每个阶段都应该通过考核来进行保教资格认证。保育人员和教师应该通过不同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使他们能够在工作上相互扶持相互补充。

教师资格证培训总结篇7

关键词: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教师资格认定

一、实行中小学继续教育教师资格认定制度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对接受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寄予很高的期望,要求他们通过继续教育提高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水平,补充更新知识,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和教育科研能力,从而建设一支能够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品德高尚、素质优良、结构合理、适应我国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中小学教师队伍。要实现上述培训目标,必须有一支高素质的继续教育师资队伍作保障。但是目前,在我国充当继续教育的师资,主要是师范院校、教育学院、教师进修学校的老师,还有一些兼职的中小学优秀教师,他们基本上都是取得了中小学教师资格或高等教育教师资格。从理论上讲,他们的知识占有量是可以满足培训工作需求的;但实际上,继续教育是一种不同于高等学历教育和中小学教育的教育形式,学员学习的目的不是为了应试,获得一纸文凭,而是为了从根本上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形成正确的教育理念和自觉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和教育教学方法去实现中小学培养目标的能力,以适应基础教育不断改革发展所提出的新要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注重的是每个接受继续教育的教师通过学习在原有基础上的有所提高;但从近两年的培训实际效果看,培训工作的总体教学质量不尽如人意。主要是因为部分培训教师或者最新成果掌握不足,教改动态及信息匮乏;或教非所用,教学内容不切合中小学的实际,不能适应培训工作的需求。继续教育内容的特点是个“新”字,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这些特点必然要求实施继续教育的师资是一支高层次的、掌握前沿科学知识和技能的、具有前瞻性思想观念的教师队伍。毫无疑问,当前继续教育的师资队伍还达不到这个要求,其中相当一部分教师自身缺乏新知识、新观点,很少接受更高层次的培训学习。因此,继续教育遇到的最大问题是没有一支专门的高素质、高水平的继续教育师资队伍,学员的高期望值与师资水平的相对低下产生了很大的矛盾。如何解决继续教育的师资质量和数量问题是直接关系到继续教育成败的最根本性的大事,因此实施继续教育教师资格认定制度,建立一支专门的继续教育教师队伍,是保证中小学教师培训质量,实现继续教育培养目标的有效途径。

首先,实施继续教育教师资格认定制度有利于提高继续教育教师准入的门槛,能够从根本上改变不讲条件,指令性分配任务、教师良莠不齐的状况,为继续教育师资队伍长远发展奠定基础。还可以排除那些不胜任继续教育工作的教师,优化教师队伍,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其次,实施继续教育教师资格认定制度有利于推动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吸引优秀人才从事继续教育,使有志于从事教师继续教育的教育科研人员、学者通过教师资格认定的途径来获得继续教育教师资格,壮大继续教育师资队伍力量。与此同时,通过继续教育教师资格认定制度组成的专、兼结合的教师队伍,可以促进教育系统人员的合理流动,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从事继续教育事业。

二、实施中小学继续教育教师资格认定制度的可能性

1.实践基础

1993颁布的《教师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1995年,国务院颁布《教师资格条例》,同年原国家教委颁布《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开始部署教师资格过渡工作。1997年底教师资格过渡工作结束时,全国属于规定范围的在职人员共计有1026万余人获得教师资格,为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积累了经验。2000年,教育部颁发了《<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自此教师资格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形成。2001年教师资格制度进入全面实施阶段。为保证教师资格制度的稳步、规范、顺利实施,依据全国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会议精神,2001年教育部陆续颁发了《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对教师资格的认定范围、资格申请、认定程序、学历条件、教育教学能力考察等首次认定教师资格的有关政策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和细化,对教师资格证书的法律效用、主要内容、证书格式、证书补换发、证书编号、管理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从实践上来讲,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教师管理科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有利于教师职业走向专业化;有利于把住教师队伍“入口关”,从根本上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有利于吸引优秀人才从事教育工作,形成多元化的教师培养制度;有利于形成高质量的教师储备队伍,为学校全面实施教师聘任制、形成竞争激励机制创造条件。因此,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以及所取得的成功经验,为继续教育师资资格认定制度提供了实践支持。

2.理论依据

许多研究者认为,继续教育不同于一般的成人教育、高等教育;有的教师在高等学校里是优秀的教师,但在继续教育领域内有可能难以胜任工作。培训院校中的教师,不同于一般师范院校中的教师,他们既要有丰富的科学知识,也要有较高的教育科学理论素养,并能够针对具体的教学过程,把优秀教师的教学经验和体会提升到一定的理论高度,然后再去分析、总结,必要时还要亲自讲授中小学课程,发挥出“师范”的作用。从目前状况看,许多国家都要求培训机构中的各科教师继续参加培训,通过教育理论专业硕士、博士研究生培训,到中小学开展调研、教研活动,参加培训课题的教材编写或研究工作,最终形成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如在德国,师资培训机构的专职教师必须要有10年以上的教学经验,并要在理论上有较深的造诣,在理论界有一定的知名度;而且,具备这些条件的教师还要经过国家和地方各级部门的层层审批,才能正式担任教师工作。如果工作不胜任,同样可以被辞退。但在我国,没有专门的继续教育师资队伍,继续教育的任务一般是分配给一定的师范院校或进修学校;这些教育机构,都是根据自身现有条件,把具体教学任务分配给个人,不管能否胜任工作,没有一个监督的机制,随意性很大,这样继续教育师资队伍参差不齐总体素质不高就在所难免。因此,有必要建立统一的继续教育教师资格标准,以便从已取得教师资格的各类申请者当中选拔能胜任继续教育的合格人才,以保证中小学继续教育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实施中小学继续教育教师资格认定制度的建议

1.建立独立的继续教育教师资格认证机构

我国拥有世界上最庞大的基础教育教师队伍,21世纪的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是我国教育领域内一项战略任务,所以说实施继续教育教师资格认证制度,确保继续教育师资质量是顺理成章的事。因此,国家应设立一个专门的继续教育教师资格认证机构,这个部门可以由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构成,来保障继续教育师资资格证书的有效性和公正性,如果培训单位和资格认证机构是一个单位,就很难避免一些人为因素,如私情、关系等干扰,使继续教育教师资格认定失去公证性,最终影响到组建高质量的师资队伍。在一些发达国家已有师资培训机构与教师资格认证机构各自独立、相互分离的成功经验。如英国,向中小学教师提供继续教育的主要机构有大学教育学院或教育系、高等教育学院、开放大学、教师中学、皇家督学团、教育部与教育当局,而教师资格审查权和证书发放权均在教育与技能部。

2.设立科学合理的继续教育教师资格认定标准

首先,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对教师资格要求的具体规定,结合继续教育的教学特点和要求来确定继续教育教师资格认定标准。这个标准应该是多层次的,也就是针对申报者的具体情况应有不同的要求;可以是擅长理论的,也可以是擅长教学实践的。其次,这个标准是建立在一般教师资格认定的基础上,如取得高等教育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要从事继续教育必须再通过一定的考核方可取得继续教育教师资格证书,这同样适用于优秀的中小学教师,只是他们录用的侧重点不同。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要坚持教师资格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和认定工作的规范性,坚持标准,严格把关,这样才能保证继续教育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健康进行。另外,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审查学历条件的同时,在教育教学能力测试中,应重视对申请者实际能力的考核,重视对申请者思想品德的考察,以及身体条件尤其是心理健康的检查,对学校在编正式任教人员也要结合年度考核测评教育教学能力。

教师资格证培训总结篇8

关键词: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教师资格认定

一、实行中小学继续教育教师资格认定制度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对接受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寄予很高的期望,要求他们通过继续教育提高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水平,补充更新知识,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和教育科研能力,从而建设一支能够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品德高尚、素质优良、结构合理、适应我国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中小学教师队伍。要实现上述培训目标,必须有一支高素质的继续教育师资队伍作保障。但是目前,在我国充当继续教育的师资,主要是师范院校、教育学院、教师进修学校的老师,还有一些兼职的中小学优秀教师,他们基本上都是取得了中小学教师资格或高等教育教师资格。从理论上讲,他们的知识占有量是可以满足培训工作需求的;但实际上,继续教育是一种不同于高等学历教育和中小学教育的教育形式,学员学习的目的不是为了应试,获得一纸文凭,而是为了从根本上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形成正确的教育理念和自觉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和教育教学方法去实现中小学培养目标的能力,以适应基础教育不断改革发展所提出的新要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注重的是每个接受继续教育的教师通过学习在原有基础上的有所提高;但从近两年的培训实际效果看,培训工作的总体教学质量不尽如人意。主要是因为部分培训教师或者最新成果掌握不足,教改动态及信息匮乏;或教非所用,教学内容不切合中小学的实际,不能适应培训工作的需求。继续教育内容的特点是个“新”字,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这些特点必然要求实施继续教育的师资是一支高层次的、掌握前沿科学知识和技能的、具有前瞻性思想观念的教师队伍。毫无疑问,当前继续教育的师资队伍还达不到这个要求,其中相当一部分教师自身缺乏新知识、新观点,很少接受更高层次的培训学习。因此,继续教育遇到的最大问题是没有一支专门的高素质、高水平的继续教育师资队伍,学员的高期望值与师资水平的相对低下产生了很大的矛盾。如何解决继续教育的师资质量和数量问题是直接关系到继续教育成败的最根本性的大事,因此实施继续教育教师资格认定制度,建立一支专门的继续教育教师队伍,是保证中小学教师培训质量,实现继续教育培养目标的有效途径。

首先,实施继续教育教师资格认定制度有利于提高继续教育教师准入的门槛,能够从根本上改变不讲条件,指令性分配任务、教师良莠不齐的状况,为继续教育师资队伍长远发展奠定基础。还可以排除那些不胜任继续教育工作的教师,优化教师队伍,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其次,实施继续教育教师资格认定制度有利于推动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吸引优秀人才从事继续教育,使有志于从事教师继续教育的教育科研人员、学者通过教师资格认定的途径来获得继续教育教师资格,壮大继续教育师资队伍力量。与此同时,通过继续教育教师资格认定制度组成的专、兼结合的教师队伍,可以促进教育系统人员的合理流动,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从事继续教育事业。

二、实施中小学继续教育教师资格认定制度的可能性

1.实践基础

1993颁布的《教师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1995年,国务院颁布《教师资格条例》,同年原国家教委颁布《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开始部署教师资格过渡工作。1997年底教师资格过渡工作结束时,全国属于规定范围的在职人员共计有1026万余人获得教师资格,为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积累了经验。2000年,教育部颁发了《<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自此教师资格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形成。2001年教师资格制度进入全面实施阶段。为保证教师资格制度的稳步、规范、顺利实施,依据全国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会议精神,2001年教育部陆续颁发了《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对教师资格的认定范围、资格申请、认定程序、学历条件、教育教学能力考察等首次认定教师资格的有关政策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和细化,对教师资格证书的法律效用、主要内容、证书格式、证书补换发、证书编号、管理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从实践上来讲,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教师管理科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有利于教师职业走向专业化;有利于把住教师队伍“入口关”,从根本上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有利于吸引优秀人才从事教育工作,形成多元化的教师培养制度;有利于形成高质量的教师储备队伍,为学校全面实施教师聘任制、形成竞争激励机制创造条件。因此,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以及所取得的成功经验,为继续教育师资资格认定制度提供了实践支持。

2.理论依据

许多研究者认为,继续教育不同于一般的成人教育、高等教育;有的教师在高等学校里是优秀的教师,但在继续教育领域内有可能难以胜任工作。培训院校中的教师,不同于一般师范院校中的教师,他们既要有丰富的科学知识,也要有较高的教育科学理论素养,并能够针对具体的教学过程,把优秀教师的教学经验和体会提升到一定的理论高度,然后再去分析、总结,必要时还要亲自讲授中小学课程,发挥出“师范”的作用。从目前状况看,许多国家都要求培训机构中的各科教师继续参加培训,通过教育理论专业硕士、博士研究生培训,到中小学开展调研、教研活动,参加培训课题的教材编写或研究工作,最终形成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如在德国,师资培训机构的专职教师必须要有10年以上的教学经验,并要在理论上有较深的造诣,在理论界有一定的知名度;而且,具备这些条件的教师还要经过国家和地方各级部门的层层审批,才能正式担任教师工作。如果工作不胜任,同样可以被辞退。但在我国,没有专门的继续教育师资队伍,继续教育的任务一般是分配给一定的师范院校或进修学校;这些教育机构,都是根据自身现有条件,把具体教学任务分配给个人,不管能否胜任工作,没有一个监督的机制,随意性很大,这样继续教育师资队伍参差不齐总体素质不高就在所难免。因此,有必要建立统一的继续教育教师资格标准,以便从已取得教师资格的各类申请者当中选拔能胜任继续教育的合格人才,以保证中小学继续教育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实施中小学继续教育教师资格认定制度的建议

1.建立独立的继续教育教师资格认证机构

我国拥有世界上最庞大的基础教育教师队伍,21世纪的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是我国教育领域内一项战略任务,所以说实施继续教育教师资格认证制度,确保继续教育师资质量是顺理成章的事。因此,国家应设立一个专门的继续教育教师资格认证机构,这个部门可以由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构成,来保障继续教育师资资格证书的有效性和公正性,如果培训单位和资格认证机构是一个单位,就很难避免一些人为因素,如私情、关系等干扰,使继续教育教师资格认定失去公证性,最终影响到组建高质量的师资队伍。在一些发达国家已有师资培训机构与教师资格认证机构各自独立、相互分离的成功经验。如英国,向中小学教师提供继续教育的主要机构有大学教育学院或教育系、高等教育学院、开放大学、教师中学、皇家督学团、教育部与教育当局,而教师资格审查权和证书发放权均在教育与技能部。

2.设立科学合理的继续教育教师资格认定标准

首先,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对教师资格要求的具体规定,结合继续教育的教学特点和要求来确定继续教育教师资格认定标准。这个标准应该是多层次的,也就是针对申报者的具体情况应有不同的要求;可以是擅长理论的,也可以是擅长教学实践的。其次,这个标准是建立在一般教师资格认定的基础上,如取得高等教育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要从事继续教育必须再通过一定的考核方可取得继续教育教师资格证书,这同样适用于优秀的中小学教师,只是他们录用的侧重点不同。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要坚持教师资格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和认定工作的规范性,坚持标准,严格把关,这样才能保证继续教育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健康进行。另外,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审查学历条件的同时,在教育教学能力测试中,应重视对申请者实际能力的考核,重视对申请者思想品德的考察,以及身体条件尤其是心理健康的检查,对学校在编正式任教人员也要结合年度考核测评教育教学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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