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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考试总结8篇

时间:2022-12-22 15:42:58

法律考试总结

法律考试总结篇1

(接第7期)

十二、土地增值税计算题涉及考点汇总

(一)应税收入的确定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计算纳税。同时注意和征税范围相结合。

(二)扣除项目的确定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对不同的纳税人,其扣除的内容是不同的:房地产企业开发房地产有5项费用可以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成本、期间费用、税金、加计扣除;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扣除前4项,但不能加计扣除;从事旧房交易的纳税人可以扣除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及转让环节的税金。具体包括: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两方面内容: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如登记、过户手续费。

2.房地产开发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 (1)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补偿费,(2)前期工程费,(3)建筑安装工程费,(4)基础设施费,(5)公共配套设施费,(6)开发间接费用等。

3.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三项期间费用,即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开发费用在从转让收入中减除时,不是按实际发生额,而是按一定的标准扣除,标准的选择取决于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情况,具体包括两种情况:

(1)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将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利息支出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开发费用按地价款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公式表示为:

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

(2)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地价款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公式表示为:

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

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中还须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二是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三税一费”,即: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因已纳入管理费用,因而不得在此扣除。(2)其他纳税人缴纳的印花税允许在此扣除(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的0.5‰贴花)。(3)外商投资企业由于不是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人,所以对外商投资企业来说允许扣除的税金不包括这两项。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此条优惠只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其他纳税人不适用。加计20%的扣除,用公式表示: 加计扣除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三)其他需要掌握的问题

1.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3.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4.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增值税;如果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对于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这一免税规定。

十三、企业所得税计算中收入总额确认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利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利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这会形成税法与会计的差异。

例1:假设2008年1月甲企业投资于乙企业,占40%的股权份额,2008年乙企业实现净利润1 000万元,2009年2月乙企业宣告分派股利400万元。

甲企业2008年底:

借:长期股权投资 4 000 000

贷:投资收益4 000 000

甲企业2009年2月份:

借:应收股利 1 6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1 600 000

2008年做纳税调减基础之上2009年就要做纳税调增或者说确认股权投资收益240万元。

(二)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租金收入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例2:期限3年的债权投资,约定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会计按照权责发生制不管采用实际利率法还是名义利率法都应该每年确认一次利息收入,而企业所得税法以合同的应付日期来确认的话,只有到债权投资到期日那一天来确认3年的利息收入。形成了税法与会计的差异。

(三)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四)特殊收入的确认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例3:假设企业采取分期收款销售产品一批,分5年收取,约定合同价格1 000万元,该商品正常情况的售价为600万元。

借:长期应收款 10 0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 000 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4 000 000

税法上规定要将1 000万元分5年分期确认收入。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4.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四、企业所得税计算中必须掌握的扣除项目

(一)扣除项目的标准

1.工资、薪金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作为企业税前扣除项目的工资薪金支出,应该是企业已经实际支付给其职工的那部分工资薪金支出,尚未支付的所谓应付工资薪金支出,不能在其未支付的这个纳税年度内扣除,只有等到实际发生后,才准予税前扣除;工资薪金的发放对象是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工资薪金的标准应该限于合理的范围和幅度;工资薪金的表现形式包括所有现金和非现金形式;不管企业这类支出发放时的名目是什么,只要这类支出是因员工在企业任职或者受雇于企业所得,就属于工资薪金支出,不拘泥于形式上的名称。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超过标准的按标准扣除,没超过扣除标准的据实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3.利息费用: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费用,按下列规定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4.借款费用: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5.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比较当期业务招待费的60%和当年销售收入的5‰,取其小。超标部分不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

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机关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7.租赁费: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下列方法扣除: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的,分期扣除。

8.公益性捐赠支出: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9.有关资产的费用:企业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准予扣除。

10.资产损失:企业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

(二)不得扣除的项目

法律考试总结篇2

关键词:农林院校;法学课程;考试方法

中图分类号:D9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7-0101-02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是2011年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教育部联合实施的国家战略计划,国家为何提出这项计划呢?这是因为虽然近年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快速发展,体系不断完善,培养了一大批优秀的法律人才。但是,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培养模式相对单一,法学教育与法学职业处于分离状态,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1]。因此,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就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中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该计划旨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化国家高等法学教育教学改革,以提高我国法学人才培养质量,而改革考试方法对充分发挥考试在人才培养方面的积极作用方面意义重大。笔者以所在的东北林业大学为例,探讨我国农林院校法学专业如何以考试方法改革为契机来申报并实施国家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最终培养出更多、更优秀的,尤其是能满足行业需求的法律人才。

一、农林院校法学课程考试方法改革与创新的思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号)》中明确指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是“经过10年左右的努力,形成科学先进、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理念,形成开放多样的,并且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培养造就一批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法律人才”。该意见还明确了培养的主要任务是:分类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创新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加强法学师资队伍建设。农林院校法学专业的发展目标也应定位为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同时要强调特色培养、交叉培养,即培养既具有农林科技知识、又具有法学专业知识的复合型法学人才。我们在强调分类培养的同时必须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培养与特色化培养相结合的原则”[2]。

在培养人才方面,考试作为教学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的环节,其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改革和改进考试方法和搞好考试工作可以充分发挥考试在培养人才方面的作用。我们要掌握这样一个主导思想,即考试方法改革不是改掉考试,更不是随意地对学生做出综合评定,作为教育目标管理的主要手段,考试不仅不能削弱、淡化和随意,相反还应强化、严格和规范。

笔者所在的东北林业大学为深入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于2013年3月初印发了《东北林业大学关于印发深化考试方法改革指导性意见的通知》(东林校教[2013]3号),先进行试点一学期,然后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考试方法又有所改进。主要改革的内容有:一是每门课程都要有平时成绩(指所有课程),在考试课程中,平时成绩一般占总成绩的10%―20%。在考查课中,平时成绩一般不超过总成绩的40%。二是进行考试方法改革的理论课总成绩组成:平时成绩(10%―20%)+阶段成绩+期末成绩+实验成绩(指理论课中有实验的,根据实验学时所占比例,教师自己掌握,但一般不超过25%)。三是进行考试方法改革的课程考试次数调整。四是注重过程考核,采取多样化累加式考核形式等。

法学专业课程理论性和实践性并重,所以考试不能单一化,不能只侧重考核理论知识,还应侧重考核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笔者认为,农林院校法学课程考试方法改革与创新的思路应为:以农林院校办学指导思想和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为指导,遵循高等法学教育的教学规律,坚持知识、能力和素质协调发展,实现从注重法学知识传授向更加重视法律应用能力和法学素质培养转变,使考试真正起到检验法学学生学习效果的作用。

二、农林院校法学课程考试方法改革与创新的措施

众所周知,当前法学课程考试方法中存在诸多问题,我们根据上述考试方法改革与创新的思路,认为应对当前法学专业课程考试方法采取如下几方面的改革与创新措施。

(一)综合性考试的尝试

东北林业大学现行的考试制度根据每门课程的课时数来确定阶段性考试的次数,而且大多都是闭卷和总结性考试的形式,从而使它不能发挥出应有的反馈信息、改进教学的考试功能,相反,那种本应是在课程结束时才举行的总结性考试,却因其是在教学进行过程中举行的,以致考试内容比较狭窄,如有的课程的教学刚讲了两章的内容就要进行阶段性考试,很难实现其全面检查学习效果和教学效果的真正目的和功能。这种考试方法不但给学生带来了繁重的考试负担,使学生不得不应付考试,甚至厌倦考试,而且也无法使学生养成学习法学专业知识的浓厚兴趣;同时,所考的知识范围非常狭窄且零散,不利于课程内容前后之间的相关性和整体性,也不利于学生通过考试系统地、全面地掌握所学的专业知识,这样使考试就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尤其是民法学、刑法学、行政诉讼法等课时比较多的课程更是如此。另外,还有一些课程是团队教学形式,如该校法学专业开设的司法考试实务课程,因此,还有多名教师协调出题、全面系统考察等问题。

因此我们建议,在一门课程正在进行、尚未结束的情况下,可以减少阶段性考试的次数,应将分两个以上学期完成的课程的几次期末考试合并为一次期末综合考试,并相应增加考试的时间。如将民法学、刑法学和行政法学等重要的实体法课程在全部学习完之后进行一次期末综合考试,题量可以增大,考试时间可以增长为三小时。对同一大法律部门课程的总结性综合考试,可称之小综合考试,可以考虑放在课程全部结束时进行,如将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这三门国字头的课程可以在全部讲完后进行一次综合性的考试。而对同属一个课程群的几门课程的总结性综合考试,可称之为大综合考试,可放在该课程群全部结束时进行,也可安排在毕业实习、毕业论文前进行,与这一学生在校期间的最后一个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连在一起。如将民法学与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学等实体法和程序法课程结合起来进行大综合考试。这样,可以使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更加紧密,二者相辅相成,必将使两者教学都取得更佳的效果。当然,在出题时各授课教师要通力合作出题,或者建立一个题库,考试时不定地抽题,这样可以防止漏题,更能达到考核学生掌握和应用法学理论知识的目的。

(二)多种考核形式的并用

该校的法学专业课考试,不但在每个学期都要进行一次总结性考试而不管该课程是否已全部讲授完,有的是因课时较少而不得已结束,而且,无论是平时考核、阶段性考试还是期末考试,基本上都是采取单一的闭卷笔试形式。而实践证明,闭卷笔试大都只考了学生对课本知识和课堂讲授的知识掌握情况,而对学生的自学情况、表达能力、创新精神等则很难反映出来。这种考试方法的结果是鼓励学生记住种种死的知识或事实,长此以往,就会使学生养成死记硬背的学习方法,并且同样也会使学生对学习和考试感到厌倦不已。

因此我们认为,除了总结性综合考试采取闭卷笔试形式外,其他如平时考核、阶段性考试应尽量减少闭卷笔试形式,而多采取开卷或口试形式,如采取读书笔记、写论文、实习报告、课堂提问等多种形式进行考试。开卷考试的考题范围可适当加宽、难度可适当提高、量也可以适当加大,题型可以更加灵活,既可考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可以使学生有相对充足的时间去认真思考法学专业问题,仔细查阅各种资料,反复推敲各种论点,并且缜密地加以论证,这样能较大地反映并促成学生的分析判断能力、综合归纳能力、研究能力以及独立学习和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

此外,在开卷考试尤其是写作小论文时,学生通过大量查阅论文资料,还会发现许多新问题,培养他们继续深入探索学术问题的兴趣。这样做的关键是可以避免和减少学生考试夹带的作弊行为,因为开卷考试明显减轻了学生死记硬背的负担,可以让学生用更多的时间、精力来领会课程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增强运用法学专业知识的能力。而口试则能比较准确地考核学生掌握知识的广度、深度和灵活性,并有助于培养锻炼学生思维敏捷性,提高其应变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比如,笔者每次讲授国际经济法的WTO法内容时,有针对性地组织了与课程相关论题的讨论课,要求每位同学都必须发言,运用所学的法学知识来分析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同学们兴致高昂,思维开阔,侃侃而谈,效果非常好,对教师也能起到教学相长的作用。因此,对法律职业素质要求其要有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灵活应变能力、缜密论证能力和独立分析解决实际法律问题能力的法科学生来讲,在非总结性综合考试中,多采用开卷、口试或开卷加口试形式进行,对其法律职业能力的早日形成是很有必要的,也是很有益处的。同时,无论采取哪种考试方式,均需在规范化、科学化上下功夫[3]。

(三)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视

当前,东北林业大学法学专业课的闭卷笔试中名词解释题、简答题、论述题等主观题占多数,而选择题、案例分析题则占不到半数以上。教育测量学告诉我们,概念题、简答题是用来测量学生对知识的记忆程度,只宜用于考核简单知识内容的学习效果,而不能用于考核复杂内容的学习效果。论述题可用来测量比较复杂知识的学习情况,但它因分值大,故其对教学内容的取样范围比较小且分布不均(下转127页)(上接102页)匀。这就使试卷无法有效地代表课程的全部内容,影响了考试的效度。此外,论述题的评分主观性较强,因此,考试的可信度比较低。所以,过去以概念题、简答题、论述题等题型为主体的考试,偏重考理论知识而且是单一性理论知识,而忽视了考知识特别是综合性知识的灵活应用,结果只能培养出习惯于死记硬背,拥有一些理论知识但却是很零散、肤浅知识的学生,却不能培养出能够理论联系实际、具有综合运用理论知识和法律规定去分析、解决司法案例的能力的学生。

笔者认为,在进行法学课程综合性考试时,应改革试题内容和题型,全部采用不仅可用来测量学生掌握所学知识的程度,而且可用来测量学生对所学知识和法律规定的理解、分析、判断、应用和综合的能力的案例分析题(包括以选择题形式表现出来的案例分析题),以克服以往考试试题量少,抽样面窄,难度、效度和可信度都很低的缺点。这也就是说,我们要参考全国司法考试的模式,将所有的试题都改成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法律法规与案例相结合、侧重于应用的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以便于考核和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最后,笔者认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工程是巨大的,法学课程考试方法的改革与创新只是促进改革法学教学的一个方面。其实我们在法学专业教学中,更应重视培养具有“通识”和“法德”的全面发展的法学人才。

参考文献:

[1] 蔡镇顺.法学教育的定位与改革[J].太平洋学报,2008,(2).

法律考试总结篇3

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建立的背景、法律依据和意义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建立前的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和律师资格取得制度     1.法官、检察官的选任制度     1995年前,中国没有对设立通过考试途径选任检察官、法官的制度。法官、检察官可由法院。检察院直接提名报同级人大任命。     1995年《法官法》、《检察官法》通过并实施,根据两法的规定,两院系统开始分别建立起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考试制度,即规定通过考试者方能提请人大任命为法官、检察官。法院系统1995、1997、1999进行了三次考试。检察系统亦举行了三次。     2.律师资格取得制度     相对法官、检察官而言,律师资格考试是最早举办的法律师职业资格考试。1986年开始举行全国律师资格考试,规定考试取得资格才能申请执业。此后, 1988、1990、1992每两年举行一次考试,1993以后每年举行一次考试,至年共举行11次考试,通过人数述达18万人左右。     上述三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人员范围。科目没置。试卷组成等方面都有较大区别。     在应试人员范围方面,律师考试主要面向社会,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而法院、检察院的任职考试主要面向本系统人员,非法院、检察院系统的人员不得参加。     在考试科目方面,律师考试的内容与范围最广,几乎涵盖了法学的所有学科。法官考试比律师考试科目要少,不包括国际法。国际私法。检察官考试面较窄,主要限于刑事法律,民事法律和经济法律相对较少。     在试卷与试题形式方面,律师考试是四张试卷,试题主要是选择题和案例分析;法官考试和检察官考试是三张卷,试题形式既包括选择、判断、改错形式的客观题,也包括简答、材料分析、案例分析、文书写作等主观题。比较而言,后两者的主观题比前者占的比重大,形式多。     (二)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提出、论证、出台     针对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统一的上述情况,法学界一直呼吁能够建立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法律职来来实际部门多年来也一直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希望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XX年7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初审法官、检察官法的修改草案,部分委员又提出了建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议。法官、检察官法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时,有关部门也提出了同样的建议。针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法工委在经过认真研究后认为,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国家司法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社合各方面对建立这一制度已形成共识,且当前世界上许多因家均已实施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在我国建立这一制度的条件已经具备。鉴于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准备进一步征求意见后采纳这一建议。     (三)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     XX年6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第22次会议再次审议法官法、检察官法,经过论通过的两个法律分别增加一项规定,即:国家对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制度,xx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共同制定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由xx司法行政机关部门负责实施。     至此,我国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正式建立,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正是这一制度的法律依据。     根据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规定,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于XX年10月31日、11月1日通过中央电视台、各报纸正式向社会公开。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共7章,22条。分为总则、考试、考试组织、报名条件、资格授予、责任和附则。“总则”一章主要规定了制定《办法》的宗旨、依据,国家司法考试的性质、效力,考试原则及组织实施和协调机构。“考试”一章主要对国家司法考试的时间、内容、科目、方式、考试的办法、方式、范围及评券事项作了较为原则的规定。“考试组织”一章规定xx司法行政部门和地方司法行政机关设立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承办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报名条件”一章规定了报考国家司法考试所应具备的各项必备条件和要求。“资格授予”一章规定了每年度司法考试通过数额和合格分数线的确定、公布和资格授予等主要内容。“责任”一章就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的处理种类以及对应的违纪处理事项作了原则规定。“附则”一章主要规定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本办法的解释和生效等问题。     这个实施办法是我国举办首次国家司法考试的基本工作规范,考虑到国家司法考试是一项新的制度,需要不断的发展和逐步完善,所以该《实施办法》确定为试行,待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取得经验再进一步修改固定下来。当然,在组织实施的过程中,根据遇到的问题和情况,对该办法确定的原则又作了更加具体的操作性规定。     (四)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建立的重要意义     建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是全面实施党中央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是社会的进步,法制的进步,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作为法律职业的统一准入制度,作为保障司法公正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关系到法律专门人才的培养、选择方式的变革,关系到法律从业人员的职业化、同业化和精英化,有利于共同提高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在内的法律职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标准,为建设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和律师队伍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将使以法官、检察官、律师为主体的法律职业人员成为一支具有共同的法律知识水准、共同的法律素质、共同的法律信仰的法律职业队伍,维~律的权威和统一。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对于提高我国法学教育的进一步发展,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更紧密衔接,也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从更深的层次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对于推动我国司法改革,对于建立科学、合理、而又符合中国国情的司法制度也将产生不可低估的影响。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本身就是一次改革,这次改革对下一步的改革具有重要的影响。可以说,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考试的性质和效力 从国家司法考试本身的性质和特点来看,国家司法考试是一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初任法官、检察官和从事律师职业必须而且只能从获得资格证书中择优选用。但通过考试者只是取得从事法律职业资格。获得了准入条件,能否实际从事法律职业,还需要具备各种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一些条件,取得资格仅为从事法律职业的必要条件之一。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颁发证书。所以,《《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将司法考试的性质定为,“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 在当时设计考试具体方式时,曾有一些人建议实施两次考试。但由于首次国家司 法考试的筹备时间紧迫,从XX年开始即每年举行两次考试的条件尚不成成熟。因此,在实施办法中仍规定国家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至于以后是否采取两次考试做法,还需要再研究论证。 对于考试的内容和科目,在设计时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点是国家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的关系,法学教育要适应国家司法考试的要求,但国家司法考试也不能脱离法学教育的实际情况。从目前的情况看,法学院校的本科教学主要是依据教育部确定的十四门核心课程,这是高等法学教育的基本要求,是法学专业毕业生必修的课程,也是法学院教学评估的基本指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建立后,法学教育界对国家司法考试十分重视,纷纷研讨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影响。开始考虑改革、调整专业和课程设置,建立法律职业引导机制,昼向司法考试靠拢。我们在确定考试内容、科目时充分考虑了这一因素。第二点是国家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资格考试,必须与法律职业相衔。要为司法部门、律师业提供后备人才,必须考虑用人部门的实际需求,要从职业准入的角度出发,全面考察应试人员的法学理论知识,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掌握,以及从事法律职业的素质和能力等。基于此,首次司法考试参照教育部法学专业14门主干课程的标准和要求,本着测试法学基本理论和法律事务相结合的原则确定了国家司法考试的具体科目。 (二)报名的条件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5、品行良好。 前述第4项关于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学历、专业条件,根据法官法第九条、检察官法第十条、律师法第六条有关法官、检察官任职和取得律师资格的规定,应为:第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第二,经司法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分别制定的放宽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的学历条件的原则意见审核确定,适用上述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此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有关“本决定施行前已经符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资格考试的学历条件的人员,仍然可以报名参加XX年国家司法考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规定,符合原《律师法》规定的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学历条件的人员,即具有高等院校法学专科学历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仍然可以报名参加XX年国家司法考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68条规定,前述所指的“高等院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三)司法考试的管理体制(或说是机制) 中国刚刚确立的司法考试管理体制大体如下: 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商定成立了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这一委员会的设立已在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中做了具体规定。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是,就确定、调整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政策、原则进行协商、协调,就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健全、完善提供咨询。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是我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中一项十分必要的工作制度,但是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只是一个内部的、高层次的协商、协调和咨议的形式和渠道,不是决策机构,也不行使具体的管理和实施职能。 司法部成立了司法考试司,对外称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作为司法部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同时,司法部还成立了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具体承办考务工作。此外《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还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设立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考务工作。 三XX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总体情况 XX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总体情况是:全国共有360571人报名参加考试,有31万多人实际参加考试。报名工作总体上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各界人士报名踊跃、人数众多。全国共有17个省、市报考人数超过万人,其中山东、河南、广东三省超过2万人。报考人员中法、检系统、法律服务行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报考人数可观,近16万人,占总人数的44%。二是报名人员层次较高,高学历人员增加,法律专业人数增多,其中具有博士、硕十学历的6346人;具有专业本科、专科学历的29万多人,占总人数的81.4%。三是趋于年轻化。40岁以下共34万多人,占总数的95.1%;其中25岁以下的占40%。 首次国家司法考试于3月30日、31日举行。全国共设置317个考区,418个考点、12860个考场,动用4 0000多考试工作人员。根据司法部目前确定的合格分数线(总份240分,放宽地区为235分),约有24000多人通过考试,合格率大体在7%。考试违纪人员约500多人,分别受到警告、取消单科成绩、取消本次成绩和两年不得参考的处理。目前司法部已发出通知,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人员可按规定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到目前为止,XX年国家司法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已近尾声,下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作好法律职业资格的审批和证书的领取和发放工作。客观地实事求是地说,首次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还是顺利的,成功的。 四、今后我国司法考试制度改革和发展应当考虑的几个问题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制度,正处于初创阶段,确有一个不断发展和逐步完善的过程,需要我们继续进行深入研究、探索和设计。 第一是要认真研究法律职业对人才的需求,担任法官、检察官和从事律师职业,究竟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在法律信仰、意识、法律知识、专业素质,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职业道德水平,个人品质等方面应当达到何种程度,以便通过考试反映和测试。 第二是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国家司法考试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制度建设上认真总结律师考试及法官、检察官考试的经验,以及国内其他职业资格考试的经验,从中总结带有规律性的东西,还要吸纳借鉴国外一些国家,包括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法律人才的选拔及司法考试的成功做法,在借鉴的同时加以创新,使之更符合中国国情,反映我国司法改革和法制建设的发展趋势的方向。 第三是要在司法考试的模式选择和方案设计上,主要围绕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这个宗旨,对考试的时间、次数、方式、内容、科目、题型等进行科学设计,要使通过考试的人员更能适应法律职业的需要,使考试的效果达到最大化。 第四是在相关制度配套上,要建立和国家司法考试相衔接的法官、检察官、执业律师选择制度和任职前的统一法律职业培训制度,使我国的法律人才贮水池活起来,这对完善司法考试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第五是加强与法学院校的联系与沟通,处理好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既要充分尊重和反映现阶段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又要向通过考试反馈法律职业的需求,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更好结合。 第六是要加强立法。条件成熟时,可将国家司法考试实践中有益经验、成功做法通过立法确定下来,使之规范化、法制化。 总之,我们要努力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科学、健全、完善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

法律考试总结篇4

一当前人们对法律专业就业前景认识误区 近几年来,社会上某些人对法律专业发展、就业问题作了不恰当地评价,使很多家长和考生对法律专业发展、就业前景产生了误解:认为法律专业就业很难,对法律专业发展前景丧失了信心。 法律专业就业难的问题的确存在。我认为法律专业就业难,绝不是法律专业本身的原因,也不是社会需求饱和,关键是自己。说法律专业就业难,只是对那些只想混文凭而缺少能力,没有真才实学,不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来讲的。如果没有真才实学,如果没有专业能力,你学任何专业,就业都很难,因为任何单位绝不会聘用不学无术的人。如果你有真才实学,如果你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如果你能精通法律,在我们这样一个具有13亿人口、正在强化依法治国、公民法律意识正在逐步增强、市场经济日趋活跃、国际贸易往来日趋繁荣的大国,你还愁找不到施展才华的地方吗?为什么近几年来,人们认为法律专业就业难?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 1.某些大学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存在问题。据我了解,某些法学专业本科院校,偏重理论教学,不太注重法律实务,学生实践能力较差,缺少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与国家对法律人才的要求脱节、与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脱节。据调查,许多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学生是按照学校统一计划来培养的,而不是按照他们自己的兴趣和社会需要来培养的。学生在校学习四年,知识体系单一,人才培养如同流水线生产,难以形成自己的专长和优势,不能适应社会需求。 2.课程设置和教学方式与国家司法考试内容要求相脱节。国家司法考试是一种职业资格考试,是从事法律行业的通行证,也是法律专业学生就业必须具备的能力之一。学生在大学法律本科学习四年,并且都是精英,不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足以说明本科法学教育是存在问题的,再加上学生缺乏其他技术能力,很难就业就在所难免了。所以就出现了一个问题:一方面,法律专业学生“就业难”;另一方面,部分地区公检法部门面临人才匮乏,青黄不接。所以就有人指责国家司法考试的合理性,甚至呼吁取消国家司法考试,或者提出限制非法学专业人员参加司法考试,或者提出提高非法学专业人员参加司法考试门槛,所以公检法人才匮乏青黄不接问题,也成了人代会代表的议题。 我本人对国家司法考试是持赞同态度的,理由有四:一是控制法律从业人员的数量;二是提高法律从业人员的质量;三是给其他非法学专业的人才提供一个在法律行业施展才华的机会,用以弥补单纯法律从业人员专业技能方面的缺陷,给法律行业注入新的活力,使法律人才结构更加合理。四是给法学专业降降温,让一些真正喜欢法律专业的人去从事法律专业。因为在前十几年法学专业是热门专业,就业岗位都是令人羡慕的行政机关部门或高薪阶层,为此各个大学都纷纷开设法律专业,其招生规模不断扩大,师资匮乏,教学质量低,学生能力难尽如人意。 3.对法学专业就业评价有问题。人们评价就业指的是毕业生当年的就业率,对法学专业来说,这是不十分科学和片面的。法学专业是一个跟很多学科不同的专业,在现阶段,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后,面临的一个最大挑战就是国家司法考试。很多法学专业的学生刚毕业为什么就“失业”呢?其实,很多毕业生是在复习备考国家司法考试。有相当一部分法学毕业生,毕业后没去急着找工作,其真正开始找工作是在考完司法考试之后。有的毕业生当年即使通过了司法考试,也没有签约单位,所以其当年就业率低也就不奇怪了。 4.大学生就业难是当前社会大环境影响,并非只有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难。如果只有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难。总理就不会动员各级政府及全社会都来关注大学生就业了,大学毕业就等于失业的奇谈怪论就不会存在了。 二法学专业就业前景分析 那么,法学专业就业前景究竟如何呢?我的回答是:就业前景比较乐观,行业发展前景比较广阔。但前提是你必须扎扎实实学好专业技能,能通过司法考试就更好了。 1.中国巨大的法律市场需求尚未开发。广大农村地区,中小企业的法律需求和服务还没有启动。单纯就律师行业来说,就个人律师的拥有量而言,根据有关资料统计,全国平均每万人拥有律师的数量仅0.8个,这个比例不但低于发达国家,而且还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就企业方面讲,我国现有企业5000多万家,仅有4万多家聘请了律师当法律顾问。因此,法律专业目前面临的就业种种挫折,只是暂时的。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公民法治意识的增强、法治环境的改善,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将会越来越大。要坚信:社会越进步,经济越发展,法律越健全,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就越大,社会对法律人才重视程度就越高,法律人才社会地位就越高。 2.我国部分经济、教育欠发达地区,公检法系统人才匮乏、青黄不接,岗位需求数量较大。为此,国家对这些地区报考司法考试人员,报名条件给予放宽,学历放宽到专科,过关分数线给予极大照顾。以2008年、2009年为例,总分600分,全国平均成绩360分,放宽地区为315分,地区280分。即使如此,每年能通过司法考试的人数也非常少。国家为什么会对这部分地区,放宽报名条件、降低分数线?就是为了使这些地区通过率高一点。为什么希望其通过率高一点?很显然这些地区人才缺乏。司法部给这部分地区降低分数线也是无奈之举:一是为了缓解社会需求的压力;二是为了缓和社会矛盾。据粗略统计,国家司法考试放宽地区达24个省市自治区,涵盖860多个县市区。这足以说明在当前全国有相当一部分地区法律人才是匮乏的,法律人才的需求量是比较大的。 3.近几年来,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人数越来越多,说明法律专业仍是受青睐的专业之一。有一个奇怪的现象:都说法律专业不好就业,而每年又有众多非法律专业在职人员(有的还是国家公务员),自愿放弃原有工作,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用一种锲而不舍地的精神,连续拼搏几年,拼命往法律行业挤。一些非法律专业毕业生也放弃原有专业,加入司法考试大军。据司法部公布的数据,2008年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人数达到了37万人,2009年报名人数达到42万人。这个数字说明了什么呢?我想大家都应该明白。这说明法律行业并非不好就业,而在于如何培养与社会需求相适应的人才,在于如何攻破国家司法考试这座堡垒。如果法律行业就业不好,待遇很低,发展前景不好,那全国几十万人自愿参加号称“天下第一考”的国家司法考试,,不都成了“傻瓜”了吗?有人认为法律专业就业难,难就难在司法考试,怕就怕在司法考试。#p#分页标题#e# 有人说法律专业不好就业:一是道听途说;二是对司法考试缺乏自信。我认为,现在别人不愿意报考法律专业而你报考,这是一种逆向思维,这是你抓住了机遇。报考的人少了,就业的几率就大了。反正社会越发展所需要的法律人才越多。 4.律师行业收入高、社会地位日益提高。有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律师人均业务收费收入在2002年就达到了6.5万元。北京地区律师在2003年人均业务收费收入是40万元,这个数字在全国各行各业中是比较高的。山东省律师2009年业务收费收入平均约10万左右。有同学问,律师有没有收入低的?我告诉你,有。这没有什么奇怪的。一是因为不是所有的律师都能力很强,也不是所有的律师都受人们喜欢。道德品质不好、工作能力差,对当事人态度不好,工作不严肃认真的律师,也会被淘汰。其收入当然不会高;二是律师都有成长过程,新律师与老律师,还是有差距的,就像当兵一样,你不可能一参军就当将军,就像医生一样,年轻医生与年老医生,因为年龄与经验能力的差距,病人对医生的信任度还是有不同的。其待遇也是有区别的。 尽管中国的律师,存在诸多让人感到不足的地方,但是在中国,律师作为一个方兴未艾的职业,经过近三十多年的发展,还是让人看到了律师行业发展的美好前景。正如中国的法学泰斗江平教授,在评价中国律师时所称赞的那样“:律师兴则法治兴,律师亡则法治亡,甚至可以进一步说:律师兴则国家兴,律师亡则国家亡!”律师作为社会法治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必将在未来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舞台上展现出多姿多彩、举足轻重的一面,发挥其越来越多的作用,社会地位也将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重视。 三现阶段法律专业人才 培养模式改革与探索对高职院校来说,在现阶段如何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法律专业人才呢?我认为: 1.教学理念、指导思想和培养目标要明确。总的意思可概括为:高职院校要紧密结合社会发展实际,注重培养学生实践操作能力,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解决毕业生就业出路问题。具体地说有三点:一是培养学生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就业;二是培养既具有法律专业基本能力,又具备其他学科技能的复合型人才,增强学生在社会中的竞争力;三是鼓励学生继续深造。 2.努力发展本科学历。学生只有具备本科学历才能有资格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放宽地区除外)。 (1)对高职专科学生入学后实行高职专科课程与自考本科考试课程套读,力争在三年内使学生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习、取得专科学历的同时,获得自考本科学历,在达到本科学历的基础上,加强对司法考试辅导培训。 (2)对自考本科学生,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提高学历考试通过率,使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业,达到本科学历。在达到本科学历的基础上,加强对司法考试辅导培训。 (3)对普通本科生来说,就是要加强司法考试方面的强化训练和法律知识应用能力的培养。 3.要改革课程设置,实现“三个结合”。对高职专科教学,实现高职专科与自考本科教学结合、与国家司法考试结合、与其他专业技能培养结合;对自考本科教学,实现与业余专科结合、与国家司法考试结合、与其他专业技能培养结合。 4.实行课堂教学与国家司法考试接轨。有些科目在讲授内容、期末考试内容与方式上,参考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和考试模式,以适应国家司法考试的要求,提高通过率,为就业打下基础。我概括为教学三原则:讲,要围绕国家司法考试考点来讲;练,要围绕国家司法考试考点来练;考,要围绕国家司法考试考点来考。法律专业的教学重点就是为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因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本身就是一种职业能力的体现。 5.要以就业为导向,调整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法律专业毕业生就业大概有三个去向:一是毕业后当年就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去公检法部门工作或者去当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二是当年未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选择其他行业先就业,然后来年再考;三是毕业后直接考研,继续深造。 为实现上述目标应采取三项措施: (1)加强对学生理想目标教育,树立自信心。从大一开始就对学生进行力争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教育,灌输司法考试理念,培养自信心,强化训练。让所有的学生都必须领会这种精神,都必须确立这个目标,都必须围绕这个目标而奋力拼搏。 (2)努力培养复合型人才。国家司法考试固然重要,但不把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作为就业唯一渠道。为了扩大就业渠道,在学好法律专业的同时,给予学生更多自主学习空间,鼓励学生跨学科,跨专业,学有所长,学有所专,提高综合素质。 通过选修课或业余学习,掌握除法律专业之外的一种实用强的技能,如办公文秘,打字速记、实用性电脑软件等。加强考核力度,让学生真正掌握一门实用技能,而非只获得一个证书。这样,学生既具有法律知识专长,又能熟练掌握一门技能,就业路子就相对较宽了。在先就业的同时再谋求新的发展。其实,很多企事业单位,特别是中小型企业是非常欢迎和需要既懂法律,又有其他技能的、复合型人才的。如此复合型人才,就业和发展空间同样是比较乐观的。 (3)鼓励学生继续向高层次学历深造。如考研、考博等。 四、打破国家司法考试难的思维定式。 有人认为国家司法考试很难,这也是许多考生在法律专业面前望而却步的重要原因之一。从表面上看,国家司法考试很难,因为每年的通过率摆在那里。08年最高,据估计通过率也就是25%左右。不过,这个通过率已经很高了,远远超过美国、日本和韩国。 说国家司法考试很难,但也不尽然。有一个例子可以回答这个问题。山东东营市“破烂王”(收废品为职业)李坤,35岁、高中学历。自2007年1月到2009年9月,用两年零九个月时间,通过了法律专科、本科自学考试31门课程,取得了全国自考法律专科、本科文凭。2009年9月,他又顺利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以456分的总成绩居东营市第一,名列全国前茅。创造了自学考试奇迹。#p#分页标题#e# 我们就是要通过努力,通过教学改革,打破司法考试通过难的思维定式。从我的考试体会来看,国家司法考试正如《小马过河》故事中讲得那样:既不象老牛说得那样“浅”,也不象松鼠说得那样“深”。只要有信心、有毅力、肯下功夫、学习方法得当,我相信一定会通过的。我觉得司法考试难,既是坏事也是好事。说是“坏事”,它使一部分只想混文凭、不认真努力、缺少毅力的人望而却步,被淘汰出局。说是“好事”,它可以磨练一个人的意志,提高了它的含金量,提高了法律从业人员的能力素质,对法律行业从业人员进行适当的控制,不至于使法律行业鱼龙混杂。如果花几百块钱,就能轻而易举拿一个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那我们国家司法系统人员的执业能力和律师的执业水平就真的令人担忧了。有的资格证,如计算机资格证人人都能过。这个证还有多少价值?现在,你想找一个计算机不精通的年轻人都很困难。 总之,我认为法律专业是一个社会需求的专业,是一个具有恒定发展的专业,她的就业和发展前景是比较乐观的。 有分析人士预测,5年内,有十大热门行业,把法律类专业列入其中。这些分析人士认为,现阶段我国法律人才的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尤其是国际法、国际经济商业法、国际商法等,同时认为,随着全民的法律意识逐渐在增强,企业的法律意识也在增强,合同化的概念深入人心,对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将会大大提高。 宋保年:高职院校法律专业未来发展前景浅析修指南等方面的素材。在选材及体例上,应突出交际性和实用性原则,所选语言材料应具有多元性、内容趣味性、语言风格多样性、语言题材时代性。 四结论 英语教学是高职院校教育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学生走向成功的一把钥匙。高职院校的教学主管领导及英语教师应改变传统的教育观念。提高认识,确立学以致用,突出能力本位教育的思想,认真进行市场调查,以市场人才的英语能力调查为基础,以先进的应用语言学理论为指导,与社会用人单位进行有效的工学结合,与职场有机接轨。不断调整英语教学的内容,改进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从社会的实际需要出发,闯出一条高职英语教学的新路,真正为国家培养更多合格的高等职业技术人才,满足社会职业岗位对人才的英语要求。

法律考试总结篇5

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实践探索中的具体做法

四川省是全国较早推行法律知识考试的省份之一。自上个世纪90年代初以来,据不完全统计,全省90%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制订并坚持了法律考试制度,使一大批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习和掌握了必备的法律法规知识,为推进依法治省进程作出了应有贡献。

南充市是我省较早推行法律知识考试的地级市之一。1993年撤地设市建立市人大常委会后不久,常委会即研究建立了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开始对拟任命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1998年7月,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在组织了为期一周的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后,首次对拟任命的49名新一届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进行了法律知识考试,市人大常委会两名副主任、秘书长及市委组织部副部长自始至终在考场巡考。此举在社会上产生了积极影响。资中县是我省最早推行法律知识考试的县之一。1995年8月,该县人大常委会首次对115名“两院”的拟任命人员进行了考试,拉开了全省县级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法律知识考试的序幕。

到1999年底,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均推行了法律知识考试(少数民族个别县因条件限制除外),并在具体实践过程中相互交流、借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总结起来,普遍的做法是:

(1)出台关于法律知识考试的规范性文件,建立考试制度。(2)组建考试的组织领导机构。由人大常委会领导担任考法领导小组组长,相关专委会和办事机构负责人以及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人大法制(内司)委或人代工委、法工委具体实施。(3)组织人员制作试卷,考试内容分为公共法律、专业法律、基本知识等几部分。(4)在统一组织进行了考前培训后参加考试(没有培训条件的由参考者自学),由人大常委会领导及法制委员会、人代工委、组织部、司法局、监察局等负责人巡考、监考。(5)由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员统一阅卷。考试实行100分制,以60分为及格,及格者方可提请任命。不及格者可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不再提请任命。(6)考试成绩存入干部个人档案(一般未对外公布),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依据之一。

存在的问题

推行选举、任命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尽管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已有了近10年的实践经验,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不容忽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思想认识有差距。一是各级领导干部认识上有差距。不少领导干部对选举和任命前法律知识考试的目的、意义缺乏正确的认识,认为有党委组织部门把关,人大考法是“多此一举”。因此在思想上不重视,工作上不支持。有的表面上重视,实际工作中敷衍。二是被考者认识上有差距。不少被考者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法制观念淡薄,人大意识欠缺。认为人大组织考试是“吃了饭没事干!”即使参加了考试,也是不得已而为之,为考试而考试。三是人大干部认识上有差距。不少人大干部认为考试只是一种形式和程序,没必要“小题大作”,搞得那么严肃、逗硬,因而,存在好人主义思想,工作中出现出题肤浅不周严、监考不严格、评卷敷衍甚至凭印象打分的现象。

2、考试制度不健全。一是很多地方未建立和健全专门的考试制度,未出台具体的可操作的考试办法。仅仅局限于在《人事任免办法》、《议事规则》中作原则规定,导致日常工作缺乏指导,考试随意性大,考试效果难以保证。二是各地在制订考试制度及相关办法时,均是自主行为,因为缺乏可资借鉴的蓝本和受自身工作水平的限制,常常是挂一漏万,很不全面,缺乏相对科学、统一的规范。三是未将被选举干部纳入考试范围。据调查,目前全国还没有对被选举干部进行选前考法的先例。各地所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中也未涉及被选举干部的法律知识考试问题,这是当前法律知识考试工作的最大盲区和薄弱环节,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力争有所突破。

3、实践操作欠规范。一是试题质量不高。绝大多数地方人大常委会没有设立试题库,试卷往往由相关专委会、办事机构设计制作,科学性、权威性不强,质量、水平不高。二 是考试纪律不严。有的地方或者将试题早早漏传给参考人员,或者允许带书进场,或者对参考人员互相誊抄视而不见,或者安排普通工作人员监考、领导不到场巡视……考场气氛极不严肃,考试纯属走过场、流于形式。三是成绩评定不实。大部分地方“重考不重评”,监考时是“阳光作业”,评卷时却大搞“暗箱操作”。评卷人员可以大送关系分、人情分,缺乏对评卷过程的监督管理,致使考试成绩不真实,可信度不高。

对策及建议

法律知识考试经过近10年的实践与探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推进普法教育、提高全民尤其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加速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这与党和人民的要求,与宪法和法律的要求,还有不小差距。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按照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及党的十六大精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把法律知识考试进一步推向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一)深化认识。推行选举任命前法律知识考试,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措施和具体体现。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深刻理解推行考法制度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化认识,积极关心支持和配合考法工作,做推行考法制度的宣传者、带头者、实践者和探索者。鉴于考法制度已构成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人事选举任免权的一个重要环节,因此,作为组织考试和行使选举任免权的主体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站在对党和对人民负责的高度,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好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选举、任免干部的关系,把党的干部路线、用人标准贯穿于工作的始终,严格按照所制订的考法制度、实施办法和法律程序规范运作,把好考试关、选举任命关,真正把那些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水平和法制管理能力的、能够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选举、任命到重要岗位上去,切实贯彻党的人事安排意图,努力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二)加强领导。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人大常委会领导,要高度重视法律知识考试工作,把法律知识考试作为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一个重要举措抓紧抓好,摆上常委会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一是要组建相对稳定的考法工作领导班子。由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考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分管联系的副主任或相关组成人员担任副组长,落实责任、明确分工,具体抓好考试的领导工作。二是选配好考法工作领导机构的工作班子。把一些责任心强、作风过硬、法律知识水平较高的工作人员选进工作班子,具体负责日常考务工作。三是考法领导班子成员要经常过问考试情况,听取汇报,及时研究解决考法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总结工作经验教训,不断改进考法工作。

(三)强化宣传。一是要宣传好考法制度。要通过文件、公报、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大力宣传考法制度及其实施办法,使考法制度深入人心,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前考法意识和人大意识。二是要宣传好考试过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好新闻媒体提前介入,对考试的前期培训、准备工作、考试的现场实况、阅卷情况及被考者的亲身感受等进行深度采访报道,提高考试的知晓度和透明度。三是要宣传好考试结果。要把所有参考者的考试成绩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对成绩不及格需进行补考的,组织媒体进行跟踪报道。总之,要通过各种有效的宣传手段或形式,做好考试的宣传工作,在全社会形成“任前人大先考法”的良好舆论氛围。

(四)完善制度。当前,全国各地对拟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还处于实践探索阶段,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建议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真做好关于考试制度的立法调研工作,逐步把考试制度上升到法律法规的高度,使之有统一的依据和规范。鉴于我国在已制订的基础法中均未对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作出明确规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即将出台的《监督法》中予以明确,促进考试制度的法制化。在法律尚无明确规定时,地方人大常委会应尽快制订和完善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和办法,建立健全与考法制度相配套的考法领导责任制、调研制、参考人员培训制、考务人员培训制、监考制、阅卷制等一系列制度,使考试工作真正制度化。

(五)规范运作。

一是要设立标准化的题库。建立全国或全省性的统一试题库,提高考法的科学化水平,这是使考法走向规范化的重要环节。人大常委会要组织专门人员设计、制作适用于各种拟任职务的试卷,扩大各型试卷数量,提高试题质量。

二是要严肃考试纪律。对考试作弊、抄袭、扰乱考场秩序的人和事,要会同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严肃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使之起到较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三是要细化操作程序。从考前通知的草拟、发出,考前培训的组织、安排、实施,考场的布置,到考中的监考、巡查,违纪事件处置,再到考后阅卷、补考安排,新闻媒体图文报道的审核等等工作,都需要明确细化,分清责任,落实到人。这样,才能有效地避免考试工作的随意性。

四是要逗硬成绩的评定和运用。对阅卷工作要严密组织,精心安排,严格过程监督,以促进评卷的公平、公正。对考试成绩要按规定正确运用,进入被考者个人档案,并作为个人述职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考试不及格者,要按规定进行处理,该补考的要安排补考,该暂不予提请任命的暂不予提请任命。总之,要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促进考法的规范化。

(六)消除盲区。对被选举人员进行选举前法律知识考试,是考法制度未涉及的最大的一个盲区,必须予以尽快消除,以涵盖全部考试对象,维护考法制度的统一性。

鉴于被选举的候选人产生于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且又有主席团提名候选人和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两种人选,因此,对他们进行考试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1、对大会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的考试。这部分候选人是经过组织安排提出的,并通过了考察程序,名单先已确定。因此,可以在大会召开前对他们进行考试。

法律考试总结篇6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前期谋划。

在组织开展全县“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初期,县司法局、依法治县办就已开始谋划通过法律知识考试的方式,进一步深化“五五”普法期间领导干部、公务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对此,县司法局、依法治县办组织有关人员做好前期摸底,制定详细方案,主动向县委、人大、政府、政协、组织部、宣传部等部门有关领导汇报,并得到了高度肯定和大力支持,确定由县委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局、司法局、依法治县办共同组织此项工作,为全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顺利开展奠定了组织和领导基础。

二、加强协调配合,编好学习资料。

为突出法律知识考试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县委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局、司法局、依法治县办联合下发《关于组织编写全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复习提纲及试题的通知》(政法治办[2010]4号),于4月20日组织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国土局、交警大队等28个执法部门,以《干部法律知识读本》、《“五五”普法学习问答》两本全国“五五”普法统一读本为基础,结合各部门的工作实际,从宪法、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安全生产、交通安全、行政复议等23部法律法规中,汇编出156条,在日常工作,常见而实用的法律知识,即《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学习提纲》,作为应考人员考试前的学习资料。

三、加强统筹部署,细化考前工作。

一是组织学习。6月8日,县委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局、司法局、依法治县办联合下发《关于组织全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的通知》(政法治办[2010]7号),明确了考试对象,对考试时间、地点、方式进行初步安排,同时,将《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学习提纲》上传在普法网以及人事网中,供全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下载学习。二是考前部署。在考试前,先后召开6次部署会,对考试的各项工作进行详细安排。确定全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人数,编出每个应考人员的考号,做到不漏一人。设立二中、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四个考点,其中二中考点分为23个考场由718人参加考试,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三个考点共计268人参加考试。从《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学习提纲》中提炼出由60道单选题和20道多选题组成试卷,并打印1000份。三是通知考试。7月23日,县委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局、司法局、依法治县办联合制定《关于全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政法治办[2010]9号),对考试时间、地点、要求作出明确规定,以电话通知乡镇(街道)、县直单位派人签收的方式,将文件发放到位,同时,把印有考号、考场等信息的考条分发给每位应考人员。四是考务安排。为确保此次考试顺利进行,共分成巡视、后勤、监考三个组,其中巡视组由市司法局、县人大、政协、县委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局、司法局等相关部门领导组成,负责四个考点的巡视工作;后勤组由司法局抽调三人组成,负责考场布置、试卷统一管理等工作;监考组由县委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局、司法局抽调36人组成,负责每个考场试卷分发、回收、监考等工作。

法律考试总结篇7

一、考试的准备工作

为组织好这次普法考试,局法监处于12月2日通过局办公网络下发了《关于组织___年度局系统干部普法考试的通知》。各单位基本能按时下载文件,并按照文件要求提前作好考试准备。特别是中心医院、传染病医院、妇幼保健院、口腔医院等单位在领取试卷后,认真对照试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并及时将学习中的难点、疑点问题反馈到我处,进一步强化学习成果,巩固所学知识体系。但有个别单位对普法考试未能给予足够重视,以至直到临考前才仓促布置考试工作,以应付抽查。

二、考试的组织工作

这次考试要求集中考场,统一时间。全系统共设置集中考场26处,7200余人参加。局法监处对考试进行了巡视,大部分单位考场组织工作做得比较好。市疾控中心、市口腔医院、市结防院、市二院、市传染病医院、市中心医院等在考场醒目位置悬挂横幅或标语,考场秩序井然,领导班子成员全部按要求参加考试,并独立答卷。中心医院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市普法办的统一考试。

考试结束后,市疾控中心、市三院、四院、中医院、传染病院、妇幼保健院、皮防院、结防所、医科所、卫校、民族医院都在规定时间将领导班子成员试卷交局法监处(监督所、人才中心、信息中心、学会办与局机关同一考场,试卷由局法监处收取),使阅卷工作能够及时进行。

三、阅卷及考试成绩

本次考试共有7200余人参加,参考率为97,合格率100。通过局法监处阅卷,情况如下:局机关处级及处级以下公务员44人,参考率100,平均成绩为95.9分;局直单位领导班子成员86人,参考率100,平均成绩94.37分。参考率和平均成绩与去年相比都有所提高。其他干部试卷由各基层单位自己评阅,评分标准不统一,故各单位成绩不具可比性。

考试评分原则如下:单项选择、多项选择、简答题的答案标准严格按照参考答案标准评分,没有出入。分值拉开距离的是论述题,凡完全按参考答案中论述题内容答题又未联系实际的,均扣5分。凡能结合工作实际进行阐述,内容丰富、翔实、准确的,得满分。局机关林静、郑鑫、杨东华、窦克宏、谭珀、成昌慧、苏建忠、姜绍权等同志;基层领导班子中李宁、马其江、马衍辉、桑海莉、孙虹、鲁冰、姜鲁娜、邵瑞恺、宫露霞、高亚莉、尹建华、李钢华、薄桂荣、王冰、刘爱娟、辛然、逄鲁宁、曲春丽等同志的论述题及其他题目符合要求,获满分100分。有部分同志在结合工作实际谈学法用法的重要意义时,表现出法律概念模糊,理论联系实践不够,议论空泛,缺乏针对性。这也为今后继续加强法制学习、深入开展普法教育提供了参考。

法律考试总结篇8

一、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

小学生的心理特点还没有完全成型,尚未建立起良好的学习习惯,在小学的高年级段,他们即将面临小升初的考试,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必须引导他们建立良好的学习习惯,除了巩固小学所学习的知识外,也为他们在升入初中以后面临更为复杂的学习夯实基础。

培养学生良好的数学学习习惯,让他们能够更细致地做好每一件事情,有益于他们的身心发展,也能够让他们受益终生。如在平时的数学教学中,学生遇到这道题目:“李叔叔从石嘴山乘火车去西安用了12小时,火车每小时约行145千米,石嘴山到西安大约有多少千米?”教师可以要求学生在读题的时候一字一句指着认真读,这样不至于读错题意,真正理解了题目再列出这样的算式:145×12=。列出算式以后,教师在呈现题目时不应急于让小学生用乘法知识进行计算,而应该引导他们回过头来核对数字,检查一下有没有抄错数字。然后再进行计算,计算时先在练习本上演算,演算结束后再进行验证,验算这一步绝对不可以马虎偷懒,而应该在练习纸上实际动笔算一遍,确保结果无误后再写到作业本上或者试卷上。

这样,把每一步都细化到极致、确保无误的过程也许对没有耐心的小学生来说显得烦琐,但是这样的要求能在日常的学习中培养他们细致思考、严谨做题的习惯,为他们日后的学习打下好的基础。同时,他们做题细致的好习惯会让他们在小升初的数学考试中认真思考、谨慎作答,避免不必要的错误出现。

二、日常训练中注重演算过程

想要在关键性的考试中发挥出应有的水平,就必须注重日常训练中的每一步,规范每一步的演算过程。规范的计算过程是提高解题正确率的重要保证。在计算的过程中,要求学生严格按照规范的计算格式进行工整正确的书写,做到卷面整洁。比如在一张小升初数学试卷中有这样一道题:×××…×。这道题的作答方法就是归纳通项公式,只要牢固掌握这一知识点,学生能够很快得出答案是。但是作为完整的计算题,学生不能直接得出一个答案,而应该有相应的演算步骤,学生可以首先在草稿纸上进行通项归纳,即:===×。有了这样公式指引之后,学生可以很容易写出演算的过程,即原式=(×)×(×)×(×)×…×(×)=(×××…×)×(×××…×)=2001×=。这样规范的演算过程才是一份完整的作答,步骤严谨规范,学生在每一步的计算中才不至于漏掉某些重要内容,并且回过头来检查的时候也能一目了然。这些都是提高小学生计算正确率的重要保证。

小学数学试题中,很多错误都是由于不规范的书写和杂乱的计算过程导致的。因此,在小学数学的教学过程中,应在日常训练中就培养小学生注重演算过程、规范书写计算步骤的习惯。比如可以让他们在草稿纸上整洁书写、标出题号,这样在做完题之后复查时也不至于混乱,考后总结过程中也能对照自己的草稿纸轻松找出每道题错误的原因,以利于下次更正。

规范学生的做题步骤不能取代基本的口算心算过程,如本题中,如果连2001×3这一步都在草稿纸上写出来,未免过于浪费时间。这就要求小学数学教师在平时的教学中应加强口算心算的练习,让学生能够准确、熟练地做出基本的口算题;并且要引导他们发现口算题的基本规律,比如一些特殊数字与4、8的乘除法,25、0.25、125、0.125等与4和8之间都有着严谨的规律。注重口算的技巧,并严格规范答题步骤,对提高小学生在小升初数学考试中的成绩将会有巨大的帮助。

三、注重题型归类和知识总结

为了提高小学生在小升初数学考试中的成绩,小学数学教师在复结的时候应该注重对小学生数学知识的总结归纳,让他们对计算题所涉及到的公式以及简便运算方法有一个清晰的把握。比如在计算过程中,小升初考试考到的计算规律不外乎就是加法交换律、加法结合律、乘法交换律、乘法结合律、乘法分配律、除法的性质、有余数的除法等。在进行小升初的数学复习时,教师可以对这些计算规律进行总结概括,并对学生作针对性的训练,让他们能够把这些计算规律融会贯通、灵活运用。

在进行计算专题训练的过程中,数学教师应该引导学生对所遇见的计算题进行明确的分类,这样按照不同的计算题类型进行分类总结,比如在做分数的计算题,哪些计算式形式是需要先通项归纳的,哪些计算式形式是需要连锁约分的,哪些是需要综合运用几种规律的,教师可以让学生在自己总结做题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分类概括,并明确分类,让学生对计算题的规律一目了然,提高小升初数学考试的计算正确率。

四、充分挖掘利用错题集价值

建立错题集是帮助学生养成良好学习习惯的重要方法之一,错题集不是一个形式,而要充分利用起来。在复习的过程中,细致地查看错题集,并回顾检查当时做错的原因,多问几次这道题的做题方法掌握了没有,后来还有没有犯类似的错误。这样,学生根据这样一份“病历”就能找出自己的不足,在反思错误的过程中总结做题的方法和规律,不在同一个地方屡次摔跤,逐步提高自己的数学计算正确率。

从广义上而言,错题集不局限于计算方面,应该囊括整个小学数学的知识体系。而从以往的教学过程中发现,学生的应用题往往是学生的难点。笔者认为,在这方面,教师应该多下功夫,将题型进行分类,对错题进行归纳、总结,而后让学生进行反思,充分挖掘利用错题集价值,可以有效地提升学生答题的正确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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