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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人事工作计划8篇

时间:2022-10-16 05:15:52

社保人事工作计划

社保人事工作计划篇1

一、积极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城镇新增就业1.68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2.8%以内,净增就业1.2万人,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0.6万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500人,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0.4万人,基层平台“433”工程建设达标率100%,城乡人力资源实名制准确动态管理运行率均达100%,高校毕业生年末总体就业率95%以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率100%,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有就业服务需求)服务率100%,开发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400个。新增创业1万人,扶持城镇劳动力自主创业800人,扶持农村劳动力自主创业500人,创业培训4000人,引领大学生创业225人,小额担保贴息贷款5000万元,劳动密集型企业贴息贷款3000万元,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其色规模创业孵化基地12/2个。人力资源服务业从业人员培训300人。城乡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1万人,城乡新成长劳动力技能培训0.3万人,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1.8万人。

二、加快完善社会保障全覆盖。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城镇基本医疗(含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17.7万人、60.2万人、14.6万人、19.1万人、13.9万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7.5万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4万人,基础养老金发放率100%,续缴费率达9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征缴收入分别达到15.67亿元、9.17亿元、0.61亿元、0.83亿元、0.23亿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率达到95%,清欠额达到500万元。企业职工养老金确保100%按时足额发放,企业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率达到98%,工伤康复人数、试点地区预防培训人数分别达到50人和2000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达到100%。

三、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新增专业技术人才2100人,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培训12000人次,引进高层次人才210人,新增留学回国人员、新引进长期外国专家分别达到45人、5人。新增高技能人才3500人,职业技能鉴定取证(不含统考)1.1万人,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统考400人,参加计算机高新技术统考1000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素质提升培训考核200人。

四、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组织开展公务员各类培训,提升公务员队伍能力素质。公务员在职培训3000人次。加强人事考试安全管理,人事考试命题、试卷管理、考务、阅卷、信息等全过程零差错、零事故,确保安全率100%。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完成率100%,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率达到100%。

社保人事工作计划篇2

x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做好下半年再就业工作,采取多项措施,力争再就业工作在省排前列,全市上游。

一、建设两个平台。一是建立下岗失业人员登录平台。依托企业主管部门、街道办和各居委会,摸清全县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下岗失业人员个人再就业档案,动态管理再就业数据库,对填写《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审批表》的人员,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程序,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为他们在再就业期间尽早享受优惠政策提供一个可靠的保证。二是拓展服务平台。今年我局将扩大再就业服务网络,完善基层组织,按照“统一机构、统一名称、统一规格”的要求,在县街道和各乡镇建立劳动保障事务站,每个服务站派驻x名专职工作人员,定岗位、定编制,同时在每个社区居委会聘用x名劳动保障协助员,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更直接、更方便的零距离服务。

二、开展就业培训。按照多元投资,多股运行的方式,与社会上有办学能力的机构进行横向联合,利用他们的场地、设备和师资力量,免费对下岗失业人员中有学历、年纪轻、接受能力强的失业人员开展以实用技术为主的投资小、见效快、收益高的新行业、新技术的培训,对年龄偏大,技能水平低的下岗失业人员开展技术系数小、操作简单、收入稳定的保洁、绿化等社区综合项目的培训。下半年将举办x期各类培训班,培训下岗失业人员x人次以上。

三、拓宽就业渠道。一是增加就业岗位。以街道和各乡镇为依托,努力开发一些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岗位,开拓社区服务就业新领域。二是积极扩大劳务输出,充分发挥我县劳务输出的优势,培养我县品牌,建立稳固的劳务输出基地,对下岗失业人员免收各项职业介绍费用,鼓励引导下岗失业人员到县外就业,并优先安排他们到条件好、收入高、风险低的单位务工。三是推行以非固定单位、钟点工、临时工等为主的就业方式。

四、加强宣传。在大力开展再就业政策宣传的同时,以典型带动的宣传方式,努力发掘再就业的先进典型,对下岗失业人员中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成绩突出的人员,做为宣传重点,利用电台、电视台等宣传媒体进行广泛的宣传和报道,引导下岗失业人员树立灵活择业的新观念。

五、重点帮扶。对男x周岁以上、女性x周岁以上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优先安置到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岗位上,对公益性单位安排原属于国有企业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还从再就业资金中将给予部分社会保险(养老、失业)补贴和岗位补贴;对夫妻双方全部下岗的家庭,最低限度的保证一方实现再就业。

社保人事工作计划篇3

建立和完善人事管理、党务管理、纪检监察和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制度,人事监察科刚刚组建,很多制度都尚未建立。下一步,我科将加强调查研究,学习借鉴周边兄弟市和市直兄弟部门的有益经验,为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顺利发展提供组织和人事保障。

二、做好人事管理工作。

继续做好干部交流轮岗工作,进一步优化科室工作人员结构,并通过不同岗位使干部得到锻炼,促进干部成长。做好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把那些想干事、会干事、能干好事而且群众口碑好的干部提拔到重点岗位,重点保障市委市政府考核目标和本局承担急难险重任务的落实。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继续为局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物色补充适用人才。统筹考虑事业编制职员、机关雇员和合同工待遇问题,建立和完善合理的薪酬制度,避免苦乐不均现象。

三、做好机构编制工作。

根据大部制改革的实际,做好下属事业单位三定工作,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以解决编制不足问题。结合人员调整,逐步理顺局机关、社保基金局和其他事业单位的编制关系,减少混编混岗现象。

四、做好培训教育工作。

根据建设学习型组织的要求,加强人社部门干部业务培训,每季度开展一次集中培训,采取外派学习和邀请专家学者开设讲座等形式,重点加强公文写作、礼仪、心理健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培训。

五、做好党务工作。

组织实施《关于组建市人社局党工青妇组织的工作方案》,组建党工青妇组织并开展相关工作。深入实施创先争优活动,向市推荐优质服务先进事迹,及时报送有关材料和报表。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做好迎接市的考核工作。开好处级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重点抓好群众反馈意见和领导自查问题的整改。配合局党组抓好党组中心学习组的学习。

六、做好纪检监察工作。

进一步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年工作规划》,有效惩治和预防腐败。抓好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着重抓好党员干部队伍的廉洁自律和警示教育,着力解决党员领导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加强对涉及人、财、物管理的重点岗位的监督,不定期开展明查暗访,采取群众监督和组织监督的办法开展监督,防患于未然。

社保人事工作计划篇4

经省厅研究决定,全省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工作会议今天在宜春召开。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去年我省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工作;表彰*年度全省劳动保障统计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部署今年全省劳动保障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工作任务;会审*年各设区市劳动保障综合统计年报。下面,我先讲几点意见。

一、*年工作情况回顾

*年,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党委政府关心支持下,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精神,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动力,进一步加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各项工作扎实推进,主要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年,全省城乡就业人数2276.7万人,其中城镇就业638万人,分别比上年增加62.7万人和29.4万人。全省城镇新增就业43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20.8万人,其中“4050”人员再就业4.2万人,分别完成年计划的107.5%、130%和140%,城镇登记失业率3.48%。到*年底,全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达到387.43万人,比上年增长4.2%,完成年计划的101.7%,其中参保职工达到281.96万人,增长3.7%,完成年计划的100.1%;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达到276.74万人,增长10.5%,完成年计划的108.1%;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参保人数分别达到230.74万人、153.61万人和117.84万人,分别完成年计划的100.3%、96%和117.8%。*年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期征缴收入54.74亿元,比上年增长18.2%,完成年计划的102.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收入16.62亿元,增长23.3%,完成年计划的112.8%;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收入3.86亿元,增长9.3%,完成年计划的110.3%。

一年来,全省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工作,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领导关心、支持和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可喜进步。

1、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编制工作基本完成。去年重点抓好了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在提出劳动保障“十一五”规划基本思路的基础上,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修改完成了全省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草案。为使规划更加合理、完善,省厅在编制过程中:一是组织相关人员赴广东、湖南等省学习了解“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情况;二是科学测算,反复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既征求了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意见,又征求各业务部门的意见,既注重事业发展规划的科学性,又注重可操作性。三是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省内的一些专家学者对“十一五”规划进行论证。各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都把“十一五”规划的编制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动员各方面力量,编制了本地区“十一五”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同时结合“十一五”规划工作,对“十五”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评估,选择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几个主要指标,深入宜春、萍乡等市进行实地评估。

2、统计服务质量有了新的提高。统计工作是一项基础性工作,省厅始终把这项工作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完善统计制度,提高统计数据的权威性,加大统计分析力度,提高统计服务质量。第一、按季完成了设区市就业和社会保险主要数据的汇总和向新闻媒体公布,按季汇总了各设区市扩大就业责任目标完成情况,按季编印了劳动保障统计基础数据和核心数据资料,有效地发挥了统计的监督作用,同时也为领导决策提供了依据;第二、较好的完成了*年综合统计年报等各项报表任务,开展了农民工调查;第三、统计分析工作有明显进步。组织南昌、赣州两市对机关、事业和体制内企业技能人才状况进行了抽样调查。对调查数据进行处理和全面分析,形成的调查分析报告被新华社《*内参》、《*日报》等新闻刊物采用。这次调查对于真实了解我省企业技能人才和社会保障状况,为今后加强职业培训,完善社会保障长效机制提供决策参考。*年,大多数地市能按照省厅的要求完成上报了四篇统计分析报告,吉安、南昌、抚州等市报送的统计分析报告不仅数量较多,而且质量较高,部分地市的统计分析还被*劳动保障网站采用;第四、进一步完善了统计考评制度。经过对11个设区市*年度统计工作的综合考评,省厅评选出了4个统计工作先进单位和7名先进个人。待会儿我们将会宣读表彰决定和为获奖单位、个人颁奖。

3、财务和内部审计工作圆满完成。积极参与并做好了省直预算部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现所属的工作单位预算外资金均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做好了全厅*年和*年部门决算和各种财务汇总报表任务,无出现差错。对预算执行情况按季进行分析,完成了全年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汇总和*年预算编制。组织厅机关及厅属各单位财会人员赴江苏、浙江省劳动保障厅学习考察了部门财务管理情况。对驻厦门劳务管理机构财务情况进行了审计。

4、基金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大。一是在全省开展了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省厅抽查了11个设区市和35个县(区)2003年以来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和1998年4月1日后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及其它违纪违规社会保险基金清还情况,同时还检查了社会保险基金现场监督工作开展情况。为巩固检查成果,督促有关单位整改,从而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的管理,省厅对检查情况和问题进行了通报。二是认真做好了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清还工作。对以前年度挤占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问题进行逐个清理,分清在挤占挪用问题上经办机构、劳动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与政府及其当事人的责任,限期整改,并要求有关部门追究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为抓好工作落实,基金监督机构主动找政府主管领导汇报,争取政府领导重视。*年,全省清还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917.1万元,累计清还挤占挪用基金1.13亿元。赣州市政府和劳动保障局高度重视挤占挪用基金清还工作,专题召开了县市长电视电话会部署清还工作,采取“谁挪用谁清还”和责任追究等措施,取得显著成效。*年,全市清还挤占挪用基金817.36万元,其中清还1998年4月1日后发生的挤占挪用基金642.32万元,98年3月31日前发生的挪用基金225.04万元。三是加快了建立基金监督机构的步伐。成立了*省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11个设区市劳动行政部门设立或明确了基金监督机构,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选配了专兼职基金监督人员,各级设区市劳动行政部门基金监督工作步入正轨,依法开展了基金监督工作。四是贯彻落实《社会保险审计检查证管理规程》,组织地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审计检查证持证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邀请了劳动保障部基金监督司领导、省审计厅处长、经办机构业务部门同志,就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社会保险基金审计、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等业务知识进行了培训,并按规定组织进行了年检考试。五是完成了*年全省社会保险基金决算审核和*年度社会保障基金决算布置工作。加强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并两次向省人大财经委作了专题汇报。

5、信息化建设稳步推进。劳动保障网站建设和运行工作有质的飞跃。去年11月前完成了对“*劳动保障网”的全面改版,新版“*劳动保障网”根据劳动保障业务特点对栏目内容进行了整合归类,增设了大量新栏目。扩大了网站的信息量,加快了信息的传递速度,增强了与老百姓的互动功能。在改进网站的同时,我们还加大了网站宣传力度,举行了网站改版新闻会,邀请了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等相关部门分管宣传、信息工作的领导和省信息中心的领导出席,*日报、省电视台等新闻单位也派记者参加了会,在中国劳动保障报、江南都市报、信息日报、南昌晚报等报纸上都刊登了网站改版的消息,进一步扩大了网站的影响。厅网站已得到部、省等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广泛关注和好评,网站改版后访问量大幅增长,到今年3月10日,访问量已经突破了110万人次,比改版前增加近80万,日平均上网访问量5000多人次。设区市劳动保障网站建设取得新发展,南昌、萍乡、赣州、宜春、吉安劳动保障局开通了劳动保障门户网站,并与省劳动保障网进行了链接。所有的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都开通了网站邮箱,为加快信息传递、提高办公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厅局域网安全管理和技术维护工作得到加强,局域网安全运行,没有出现泄密等问题。

二、劳动保障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随着社会结构变动加快,各种社会问题和矛盾会不断增多并趋于复杂化,劳动保障工作将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和存在一些困难、问题,主要反映在:

一是就业压力仍然很大,总量矛盾和结构性矛盾相互交织。“十一五”时期在劳动力供给总量继续增长,结构性矛盾更加突出,加上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总量矛盾仍将十分突出。*失业人员存量居高不下,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和农村转移劳动力仍处于增长高峰期,预计*城镇平均每年需要就业的人员达到100多万人。按照*年*生产总值增长12.8%计算,生产总值每增长一个百分点,新增就业3.3万人,“十一五”时期*生产总值年均按11%的速度递增,每年新增的城镇就业岗位大约只有40万个。结构性矛盾突出表现在劳动者的技能素质偏低,高技能人才短缺还将成为我省扩大就业、加快发展的一个紧迫问题,成为影响就业质量和稳定性的主要因素。此外,灵活就业群体的扩大对就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正规就业和非正规就业并存,给就业管理和服务将带来新的难题。

二是社会保障面临着诸多困难和挑战,基金支付压力扩大。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着来自人口老龄化、城镇化、就业形式多样化和经济全球化等多方面的影响。*从2003年开始进入了人口老龄化,预计到2010年60岁以上的老年人将达到513万,占总人口的11.4%,65岁以上的老年人将达到335万,占总人口的7.4%,而且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大大增加。由于人口老龄化的到来,养老金支付总量逐年提高,部分企业基金征缴困难,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矛盾突出。预计2010年*参保离退休人员将达到150万人,“十一五”期间如2007年做实个人帐户5%,以后每年做实1%,2010年做实个人帐户达到8%,*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总需求将达667亿元,养老保险费征缴454亿元,基金总缺口将达到213亿元。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不断增加,并对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构成直接影响。预计2010年全省失业保险需要保障的人数25万人,待遇支出将达到16亿元,基金征缴仅能满足“保障生活”的需要,同时由于基金和失业人员分布不均衡,预计有40%的统筹地区基金将出现缺口。

三是劳动关系不和谐、不稳定的因素仍然存在。“十一五”时期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和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双方利益越来越明晰,双方的主体意识越来越强,就业形式多样化、复杂化,劳动力流动频率加快,劳动关系更趋复杂、多变。在国有企业改革中一些深层次矛盾进一步显现,国有企业遗留的劳动关系问题更加突出。一些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私营、个体工商户不签订劳动合同、延长工作时间、忽视改善劳动条件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的问题仍较严重,对加快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工资分配不合理,分配秩序不规范的矛盾仍较突出,一些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超时加班、拖欠和克扣劳动者工资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依然存在,劳动争议将继续呈上升趋势,劳动争议预防处理工作仍将面临较大压力。

虽然存在各种困难和挑战,但我们还是有很多有利条件来推动劳动保障工作的开展。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劳动保障工作,我省经济保持较快增长将拉动就业不断增长,劳动保障工作已经具有了一个相当好的工作基础,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工作思路、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今年的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目标任务已经确定,主要工作目标是:新增城镇就业42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18万人,其中“4050”人员再就业3万人,跨省劳务输出53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职业介绍补贴80万人,职业培训补贴36万人,创业培训2万人。新增担保基金1亿元。小额贷款发放确保5亿元、力争6亿元,累计发放小额贷款达到14-15亿元。养老保险参保职工300万人,医疗保险参保人数290万人,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40万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220万人,生育保险参保人数120万人。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征缴收入分别达到61.63亿元、17.89亿元、4亿元、1.47亿元和4330万元。

三、做好今年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工作的意见

今年是“十一五”规划实施的第一年,也是劳动保障工作起好步,开好局的关键一年。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未来劳动保障事业将遇到的困难和挑战,明确自身任务,善于思考,大胆创新,完成好今年的各项工作任务。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劳动保障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工作的基本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推动全民创业为主线,紧紧围绕全省劳动保障中心工作,建立健全规划、统计、基金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宏观预测,完善评估制度,扩大统计应用,加大基金监督力度,增强部门财务管理,强化信息化建设,协调推进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工作,加强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进一步增强大家的工作责任心和工作主动性、创造性,推动全省劳动保障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工作的向前发展。各级劳动保障规划、统计、基金监督部门要按照要求,以及我们确定的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工作基本思路,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狠抓工作制度落实,努力做好劳动保障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工作。

1、加强宏观预测,狠抓规划落实。一是要做好全省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第一年计划实施工作。各设区市要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合理制定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目标,层层抓好落实,并认真做好2007年全省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编制工作。二是要建立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季度分析制度。每季季后10天左右,由厅领导主持,各有关处室、单位负责人参加,对全省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状况进行分析,规划财务基金处负责季度统计资料的汇总和分析报告的起草。各地可结合实际,认真开展劳动保障事业发展预测和分析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三是要完善计划执行情况检查评估制度,制定具体的检查评估办法,提高计划评估的有效性。对*年全省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2、提高统计质量,强化统计调查研究。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各方面业务都要有人负责统计工作。负责统计的内设机构要提高工作效率,按规定时间报送统计数字。第一、落实统计数据归口制度。统一印发统计报表制度和统计调查方案,要求各业务处室按时报送统计报表,协调做好数据的归口统计,统一和对外提供有关统计信息资料。第二、进一步完善统计会审制度。按季11个设区市就业和社会保险运行情况和汇总扩大就业责任目标数据,按季编印劳动保障统计基础数据和核心数据资料。联合统计、工商等部门开展统计报表数据会审。组织编印《*年*省劳动保障统计年鉴》。第三、开展全省农民工劳动保障基本情况抽样调查。通过调查了解全省农民工总量和行业分布,农民工就业、劳动关系、收入和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各地要积极争取调查经费,按要求认真做好各地区农民工劳动保障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和调查数据的处理分析和上报工作。第四、加强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宏观分析和规律性问题研究。各地要围绕劳动保障中心工作,抓住事业发展、规划实施、计划落实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积极开展1-2项专题研究。第五、提高统计服务质量。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上报统计分析不少于4篇。加强统计工作交流,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和服务决策的水平。

3、加大基金监督力度,确保基金的安全。一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相关法规和制度,出台《*省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工作管理办法》,草拟《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中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研究建立企业年金管理机构信息披露和报告制度,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现场和非现场监督工作。二是把清还挤占挪用基金和查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中的违纪违规案件作为抓手,拟定《关于加快对挤占挪用及其他违纪违规基金问题整改的工作意见》,落实清还挤占挪用基金责任制,把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安全与社会保险资金转移支付、调剂金分配紧密挂钩,力争将1998年4月1日以后挤占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全部归还。对挤占挪用社保基金久拖不还和新发生的违规违纪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责任。案件查处和基金回收情况每半年上报一次。三是按劳动保障部工作部署,组织开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大检查。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监督,研究制定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缴费基数试行办法,在解决专项经费的基础上,对部分中央行业企业的缴费基数等情况开展专项核查试点。四是做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和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贯彻实施工作,依法开展企业年金管理合同备案,加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工作管理,探索企业年金基金的监督工作方式方法。落实企业年金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统计报告制度。五是建立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把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汇总审核和上报工作列入基金监督考核内容,提高汇总审核工作质量。六是加强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建设,推动各设区市建立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充分发挥其决策、协调和议事作用。加强基金监督队伍建设,把熟悉财政、金融、会计、法律和计算机知识的专业人员充实到基金监督队伍中来,不断提升业务工作能力。

4、加强和规范部门财务管理。认真编制好*年财务决算和2007年度部门预算,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分析;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资金调拨分配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厅属单位财务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主动协调有关单位,加强与财政联系,争取财政加大对劳动保障事业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做好财务管理工作,聚财理财,为劳动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可靠保障,是财务工作最根本的任务。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缺少资金,事业就难以生存和发展;有了资金,没有统筹管理,不能把有限资金放在刀刃上,也同样影响事业发展。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目前全国大部分省劳动保障系统的财务实行了归口管理,但我省劳动保障系统的财务管理处于分散状态,财务管理、资金保障与事业发展不相适应。根据财政预算管理和劳动保障部要求,劳动保障财务管理工作要实行统一归口管理,这是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需要。首先是劳动保障事业资金总量不断增大的需要。统一归口管理有利于统筹考虑资金筹集,有利于综合平衡,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其次,是劳动保障业务领域不断扩大的需要。随着就业再就业经费、中央对社保转移支付资金增加和对社会保障基金预决算审核以及政府采购办法的实施,财务管理工作内容越来越多,需要一个综合的财务部门进行宏观管理。再次,是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它要求一个单位的事业发展经费和机关经费、基建经费等全部编入一个预算,一个口对财政。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后,就不再是机关工作经费的小概念,是统筹管理事业发展资金的大范畴。最近劳动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劳动保障财务管理的工作意见》,这次在会上与江苏省劳动保障厅财务管理工作做法一并印发给大家,请大家结合自己的实际,去做好财务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好财务的保障作用,为劳动保障事业的发展服务。

5、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提高办公自动化水平。抓好“*劳动保障网”建设。做好网站的维护工作,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完善厅网站管理办法,建立网站信息通报制度,督促有关处室、单位及时处理邮件和回复邮件,及时解答网民问题。加强对外宣传,提高网站的点击率,扩大网站的影响力。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要建立完善门户网站,加强信息上报和处理工作。提高全厅办公自动化水平,进一步改进“办公查询系统”逐步实现网上办公。加强网络维护,增强网络安全。加强信息化队伍建设,对信息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强化职责,制定激励办法,提高信息员的积极性。

四、关于加强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队伍能力建设

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工作综合性、专业性和政策性很强,工作涉及面广,在劳动保障事业中发挥着谋划导向、保障协调、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不仅是劳动保障系统的综合牵头部门,还是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管理的监督部门。要做好劳动保障工作就必须重视和加强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工作,按照新形势和新任务要求,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要切实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完善机制,提升队伍素质。这句话讲了多年了,但工作机制建设还不到位。首先是工作机构设置比较乱,大部分地市没有设立相应科室,业务归口散乱,有的连工作职责都不太明确。其次,人员少,业务不熟,工作制度不健全,业务工作没有专人管理的问题也不同程度存在。人是做好各项工作的根本,“国以才立,政以才治,业以才兴”。没有人任何事情无从谈起,有人无才任何工作也干不好。作为劳动保障局的领导要在理顺业务管理,建立工作机制,充实人员等问题上做好文章,把一些懂经济、财务、统计、审计、法律等方面知识人员选配到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队伍中来,并切实关心爱护和培养好,使他们茁壮成长。作为具体从事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的同志,应该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工作中勇于创新思维,做到想干、会干、实干,争创一流业绩。

2.善于谋划,提升工作能力。劳动保障事业发展既面临机遇与挑战,又关系到社会的发展和稳定,这就对劳动保障事业的规划统计财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要提高创新能力。要结合本职工作特点,加强学习,打牢业务工作功底。在工作中始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理念创新、方法创新、机制创新。二是要求把握大局谋划长远的能力。把握大局就是要站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的高度,围绕劳动保障中心任务来思考、谋划事业的发展,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既要抓住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方向,又要把握发展节奏,既要运用规划预测、统计调查等手段评估分析事业发展状况,当好领导的参谋助手,为领导提供决策服务,又要协调就业、社会保险、职业培训、劳动关系调整、工资分配等项事业均衡发展,并抓好相关工作落实。三是要提高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能力。深入调查,是做好工作的前提条件,是成事之道,谋事之基。调查分析能全面了解工作的进展,提高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调研思考劳动保障事业发展中的前沿性重大问题,运用调研成果,为劳动保障事业发展与改革提供决策参考。厅里要求设区市上报统计分析不少于四篇,去年还存在一些地市没有完成统计分析任务,甚至还有个别地市没有开展统计分析工作,希望今后大家要重视这项工作,要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超额完成任务。四是要提高综合协调,保障支撑能力。规划财务、统计、基金监督是一项繁琐的工作,对内要做好劳动保障系统各业务部门的协调,对外要与发改委、财政、审计、统计、工商、银行等部门联系,规划财务、统计、基金监督工作离开不了本系统相关业务部门的配合,劳动保障事业的发展也离开不了相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要做好协调,加强合作,整合资源,减少工作阻力,通过协调提升劳动保障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工作地位。五是要提高依法监督的能力。随着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基金总量迅猛增加。*年,全省养老、失业、医疗三项保险基金收支总量达到189.54亿。五项社会保险的基金监督、企业年金基金的监督、个人帐户基金的监督等,任务十分繁重,当前急待解决的是基金监督队伍人员素质与监督任务不适应和监督力度不够的问题。设区市市本级肩负管理所辖县区责任,发挥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对基金的管理使用具有重要的监督职能,也是基金监督必须加强的重要层面。去年有个别市、县仍然存在挪用社会保险基金问题,对下达全部清还1998年4月1日以后挤占挪用基金的任务,还有景德镇、九江、鹰潭、南昌未完成,其中景德镇、九江、鹰潭未清还分文。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要在落实基金人员,加强监督方面有新的举措,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社保人事工作计划篇5

经省厅研究决定,全省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工作会议今天在宜春召开。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去年我省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工作;表彰*年度全省劳动保障统计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部署今年全省劳动保障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工作任务;会审*年各设区市劳动保障综合统计年报。下面,我先讲几点意见。

一、*年工作情况回顾

*年,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党委政府关心支持下,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精神,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动力,进一步加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各项工作扎实推进,主要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年,全省城乡就业人数2276.7万人,其中城镇就业638万人,分别比上年增加62.7万人和29.4万人。全省城镇新增就业43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20.8万人,其中“4050”人员再就业4.2万人,分别完成年计划的107.5%、130%和140%,城镇登记失业率3.48%。到*年底,全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达到387.43万人,比上年增长4.2%,完成年计划的101.7%,其中参保职工达到281.96万人,增长3.7%,完成年计划的100.1%;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达到276.74万人,增长10.5%,完成年计划的108.1%;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参保人数分别达到230.74万人、153.61万人和117.84万人,分别完成年计划的100.3%、96%和117.8%。*年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期征缴收入54.74亿元,比上年增长18.2%,完成年计划的102.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收入16.62亿元,增长23.3%,完成年计划的112.8%;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收入3.86亿元,增长9.3%,完成年计划的110.3%。

一年来,全省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工作,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领导关心、支持和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可喜进步。

1、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编制工作基本完成。去年重点抓好了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在提出劳动保障“十一五”规划基本思路的基础上,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修改完成了全省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草案。为使规划更加合理、完善,省厅在编制过程中:一是组织相关人员赴广东、湖南等省学习了解“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情况;二是科学测算,反复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既征求了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意见,又征求各业务部门的意见,既注重事业发展规划的科学性,又注重可操作性。三是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省内的一些专家学者对“十一五”规划进行论证。各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都把“十一五”规划的编制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动员各方面力量,编制了本地区“十一五”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同时结合“十一五”规划工作,对“十五”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评估,选择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几个主要指标,深入宜春、萍乡等市进行实地评估。

2、统计服务质量有了新的提高。统计工作是一项基础性工作,省厅始终把这项工作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完善统计制度,提高统计数据的权威性,加大统计分析力度,提高统计服务质量。第一、按季完成了设区市就业和社会保险主要数据的汇总和向新闻媒体公布,按季汇总了各设区市扩大就业责任目标完成情况,按季编印了劳动保障统计基础数据和核心数据资料,有效地发挥了统计的监督作用,同时也为领导决策提供了依据;第二、较好的完成了*年综合统计年报等各项报表任务,开展了农民工调查;第三、统计分析工作有明显进步。组织南昌、赣州两市对机关、事业和体制内企业技能人才状况进行了抽样调查。对调查数据进行处理和全面分析,形成的调查分析报告被新华社《*内参》、《*日报》等新闻刊物采用。这次调查对于真实了解我省企业技能人才和社会保障状况,为今后加强职业培训,完善社会保障长效机制提供决策参考。*年,大多数地市能按照省厅的要求完成上报了四篇统计分析报告,吉安、南昌、抚州等市报送的统计分析报告不仅数量较多,而且质量较高,部分地市的统计分析还被*劳动保障网站采用;第四、进一步完善了统计考评制度。经过对11个设区市*年度统计工作的综合考评,省厅评选出了4个统计工作先进单位和7名先进个人。待会儿我们将会宣读表彰决定和为获奖单位、个人颁奖。

3、财务和内部审计工作圆满完成。积极参与并做好了省直预算部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现所属的工作单位预算外资金均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做好了全厅*年和*年部门决算和各种财务汇总报表任务,无出现差错。对预算执行情况按季进行分析,完成了全年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汇总和*年预算编制。组织厅机关及厅属各单位财会人员赴江苏、浙江省劳动保障厅学习考察了部门财务管理情况。对驻厦门劳务管理机构财务情况进行了审计。

4、基金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大。一是在全省开展了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省厅抽查了11个设区市和35个县(区)2003年以来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和1998年4月1日后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及其它违纪违规社会保险基金清还情况,同时还检查了社会保险基金现场监督工作开展情况。为巩固检查成果,督促有关单位整改,从而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的管理,省厅对检查情况和问题进行了通报。二是认真做好了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清还工作。对以前年度挤占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问题进行逐个清理,分清在挤占挪用问题上经办机构、劳动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与政府及其当事人的责任,限期整改,并要求有关部门追究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为抓好工作落实,基金监督机构主动找政府主管领导汇报,争取政府领导重视。*年,全省清还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917.1万元,累计清还挤占挪用基金1.13亿元。赣州市政府和劳动保障局高度重视挤占挪用基金清还工作,专题召开了县市长电视电话会部署清还工作,采取“谁挪用谁清还”和责任追究等措施,取得显著成效。*年,全市清还挤占挪用基金817.36万元,其中清还1998年4月1日后发生的挤占挪用基金642.32万元,98年3月31日前发生的挪用基金225.04万元。三是加快了建立基金监督机构的步伐。成立了*省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11个设区市劳动行政部门设立或明确了基金监督机构,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选配了专兼职基金监督人员,各级设区市劳动行政部门基金监督工作步入正轨,依法开展了基金监督工作。四是贯彻落实《社会保险审计检查证管理规程》,组织地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审计检查证持证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邀请了劳动保障部基金监督司领导、省审计厅处长、经办机构业务部门同志,就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社会保险基金审计、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等业务知识进行了培训,并按规定组织进行了年检考试。五是完成了*年全省社会保险基金决算审核和*年度社会保障基金决算布置工作。加强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并两次向省人大财经委作了专题汇报。

5、信息化建设稳步推进。劳动保障网站建设和运行工作有质的飞跃。去年11月前完成了对“*劳动保障网”的全面改版,新版“*劳动保障网”根据劳动保障业务特点对栏目内容进行了整合归类,增设了大量新栏目。扩大了网站的信息量,加快了信息的传递速度,增强了与老百姓的互动功能。在改进网站的同时,我们还加大了网站宣传力度,举行了网站改版新闻会,邀请了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等相关部门分管宣传、信息工作的领导和省信息中心的领导出席,*日报、省电视台等新闻单位也派记者参加了会,在中国劳动保障报、江南都市报、信息日报、南昌晚报等报纸上都刊登了网站改版的消息,进一步扩大了网站的影响。厅网站已得到部、省等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广泛关注和好评,网站改版后访问量大幅增长,到今年3月10日,访问量已经突破了110万人次,比改版前增加近80万,日平均上网访问量5000多人次。设区市劳动保障网站建设取得新发展,南昌、萍乡、赣州、宜春、吉安劳动保障局开通了劳动保障门户网站,并与省劳动保障网进行了链接。所有的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都开通了网站邮箱,为加快信息传递、提高办公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厅局域网安全管理和技术维护工作得到加强,局域网安全运行,没有出现泄密等问题。

二、劳动保障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随着社会结构变动加快,各种社会问题和矛盾会不断增多并趋于复杂化,劳动保障工作将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和存在一些困难、问题,主要反映在:

一是就业压力仍然很大,总量矛盾和结构性矛盾相互交织。“十一五”时期在劳动力供给总量继续增长,结构性矛盾更加突出,加上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总量矛盾仍将十分突出。*失业人员存量居高不下,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和农村转移劳动力仍处于增长高峰期,预计*城镇平均每年需要就业的人员达到100多万人。按照*年*生产总值增长12.8%计算,生产总值每增长一个百分点,新增就业3.3万人,“十一五”时期*生产总值年均按11%的速度递增,每年新增的城镇就业岗位大约只有40万个。结构性矛盾突出表现在劳动者的技能素质偏低,高技能人才短缺还将成为我省扩大就业、加快发展的一个紧迫问题,成为影响就业质量和稳定性的主要因素。此外,灵活就业群体的扩大对就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正规就业和非正规就业并存,给就业管理和服务将带来新的难题。

二是社会保障面临着诸多困难和挑战,基金支付压力扩大。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着来自人口老龄化、城镇化、就业形式多样化和经济全球化等多方面的影响。*从2003年开始进入了人口老龄化,预计到2010年60岁以上的老年人将达到513万,占总人口的11.4%,65岁以上的老年人将达到335万,占总人口的7.4%,而且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大大增加。由于人口老龄化的到来,养老金支付总量逐年提高,部分企业基金征缴困难,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矛盾突出。预计2010年*参保离退休人员将达到150万人,“十一五”期间如2007年做实个人帐户5%,以后每年做实1%,2010年做实个人帐户达到8%,*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总需求将达667亿元,养老保险费征缴454亿元,基金总缺口将达到213亿元。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不断增加,并对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构成直接影响。预计2010年全省失业保险需要保障的人数25万人,待遇支出将达到16亿元,基金征缴仅能满足“保障生活”的需要,同时由于基金和失业人员分布不均衡,预计有40%的统筹地区基金将出现缺口。

三是劳动关系不和谐、不稳定的因素仍然存在。“十一五”时期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和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双方利益越来越明晰,双方的主体意识越来越强,就业形式多样化、复杂化,劳动力流动频率加快,劳动关系更趋复杂、多变。在国有企业改革中一些深层次矛盾进一步显现,国有企业遗留的劳动关系问题更加突出。一些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私营、个体工商户不签订劳动合同、延长工作时间、忽视改善劳动条件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的问题仍较严重,对加快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工资分配不合理,分配秩序不规范的矛盾仍较突出,一些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超时加班、拖欠和克扣劳动者工资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依然存在,劳动争议将继续呈上升趋势,劳动争议预防处理工作仍将面临较大压力。

虽然存在各种困难和挑战,但我们还是有很多有利条件来推动劳动保障工作的开展。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劳动保障工作,我省经济保持较快增长将拉动就业不断增长,劳动保障工作已经具有了一个相当好的工作基础,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工作思路、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今年的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目标任务已经确定,主要工作目标是:新增城镇就业42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18万人,其中“4050”人员再就业3万人,跨省劳务输出53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职业介绍补贴80万人,职业培训补贴36万人,创业培训2万人。新增担保基金1亿元。小额贷款发放确保5亿元、力争6亿元,累计发放小额贷款达到14-15亿元。养老保险参保职工300万人,医疗保险参保人数290万人,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40万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220万人,生育保险参保人数120万人。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征缴收入分别达到61.63亿元、17.89亿元、4亿元、1.47亿元和4330万元。

三、做好今年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工作的意见

今年是“十一五”规划实施的第一年,也是劳动保障工作起好步,开好局的关键一年。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未来劳动保障事业将遇到的困难和挑战,明确自身任务,善于思考,大胆创新,完成好今年的各项工作任务。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劳动保障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工作的基本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推动全民创业为主线,紧紧围绕全省劳动保障中心工作,建立健全规划、统计、基金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宏观预测,完善评估制度,扩大统计应用,加大基金监督力度,增强部门财务管理,强化信息化建设,协调推进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工作,加强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进一步增强大家的工作责任心和工作主动性、创造性,推动全省劳动保障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工作的向前发展。各级劳动保障规划、统计、基金监督部门要按照要求,以及我们确定的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工作基本思路,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狠抓工作制度落实,努力做好劳动保障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工作。

1、加强宏观预测,狠抓规划落实。一是要做好全省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第一年计划实施工作。各设区市要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合理制定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目标,层层抓好落实,并认真做好2007年全省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编制工作。二是要建立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季度分析制度。每季季后10天左右,由厅领导主持,各有关处室、单位负责人参加,对全省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状况进行分析,规划财务基金处负责季度统计资料的汇总和分析报告的起草。各地可结合实际,认真开展劳动保障事业发展预测和分析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三是要完善计划执行情况检查评估制度,制定具体的检查评估办法,提高计划评估的有效性。对*年全省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2、提高统计质量,强化统计调查研究。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各方面业务都要有人负责统计工作。负责统计的内设机构要提高工作效率,按规定时间报送统计数字。第一、落实统计数据归口制度。统一印发统计报表制度和统计调查方案,要求各业务处室按时报送统计报表,协调做好数据的归口统计,统一和对外提供有关统计信息资料。第二、进一步完善统计会审制度。按季11个设区市就业和社会保险运行情况和汇总扩大就业责任目标数据,按季编印劳动保障统计基础数据和核心数据资料。联合统计、工商等部门开展统计报表数据会审。组织编印《*年*省劳动保障统计年鉴》。第三、开展全省农民工劳动保障基本情况抽样调查。通过调查了解全省农民工总量和行业分布,农民工就业、劳动关系、收入和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各地要积极争取调查经费,按要求认真做好各地区农民工劳动保障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和调查数据的处理分析和上报工作。第四、加强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宏观分析和规律性问题研究。各地要围绕劳动保障中心工作,抓住事业发展、规划实施、计划落实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积极开展1-2项专题研究。第五、提高统计服务质量。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上报统计分析不少于4篇。加强统计工作交流,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和服务决策的水平。

3、加大基金监督力度,确保基金的安全。一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相关法规和制度,出台《*省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工作管理办法》,草拟《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中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研究建立企业年金管理机构信息披露和报告制度,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现场和非现场监督工作。二是把清还挤占挪用基金和查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中的违纪违规案件作为抓手,拟定《关于加快对挤占挪用及其他违纪违规基金问题整改的工作意见》,落实清还挤占挪用基金责任制,把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安全与社会保险资金转移支付、调剂金分配紧密挂钩,力争将1998年4月1日以后挤占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全部归还。对挤占挪用社保基金久拖不还和新发生的违规违纪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责任。案件查处和基金回收情况每半年上报一次。三是按劳动保障部工作部署,组织开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大检查。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监督,研究制定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缴费基数试行办法,在解决专项经费的基础上,对部分中央行业企业的缴费基数等情况开展专项核查试点。四是做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和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贯彻实施工作,依法开展企业年金管理合同备案,加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工作管理,探索企业年金基金的监督工作方式方法。落实企业年金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统计报告制度。五是建立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把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汇总审核和上报工作列入基金监督考核内容,提高汇总审核工作质量。六是加强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建设,推动各设区市建立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充分发挥其决策、协调和议事作用。加强基金监督队伍建设,把熟悉财政、金融、会计、法律和计算机知识的专业人员充实到基金监督队伍中来,不断提升业务工作能力。

4、加强和规范部门财务管理。认真编制好*年财务决算和2007年度部门预算,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分析;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资金调拨分配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厅属单位财务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主动协调有关单位,加强与财政联系,争取财政加大对劳动保障事业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做好财务管理工作,聚财理财,为劳动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可靠保障,是财务工作最根本的任务。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缺少资金,事业就难以生存和发展;有了资金,没有统筹管理,不能把有限资金放在刀刃上,也同样影响事业发展。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目前全国大部分省劳动保障系统的财务实行了归口管理,但我省劳动保障系统的财务管理处于分散状态,财务管理、资金保障与事业发展不相适应。根据财政预算管理和劳动保障部要求,劳动保障财务管理工作要实行统一归口管理,这是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需要。首先是劳动保障事业资金总量不断增大的需要。统一归口管理有利于统筹考虑资金筹集,有利于综合平衡,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其次,是劳动保障业务领域不断扩大的需要。随着就业再就业经费、中央对社保转移支付资金增加和对社会保障基金预决算审核以及政府采购办法的实施,财务管理工作内容越来越多,需要一个综合的财务部门进行宏观管理。再次,是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它要求一个单位的事业发展经费和机关经费、基建经费等全部编入一个预算,一个口对财政。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后,就不再是机关工作经费的小概念,是统筹管理事业发展资金的大范畴。最近劳动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劳动保障财务管理的工作意见》,这次在会上与江苏省劳动保障厅财务管理工作做法一并印发给大家,请大家结合自己的实际,去做好财务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好财务的保障作用,为劳动保障事业的发展服务。

5、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提高办公自动化水平。抓好“*劳动保障网”建设。做好网站的维护工作,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完善厅网站管理办法,建立网站信息通报制度,督促有关处室、单位及时处理邮件和回复邮件,及时解答网民问题。加强对外宣传,提高网站的点击率,扩大网站的影响力。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要建立完善门户网站,加强信息上报和处理工作。提高全厅办公自动化水平,进一步改进“办公查询系统”逐步实现网上办公。加强网络维护,增强网络安全。加强信息化队伍建设,对信息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强化职责,制定激励办法,提高信息员的积极性。

四、关于加强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队伍能力建设

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工作综合性、专业性和政策性很强,工作涉及面广,在劳动保障事业中发挥着谋划导向、保障协调、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不仅是劳动保障系统的综合牵头部门,还是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管理的监督部门。要做好劳动保障工作就必须重视和加强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工作,按照新形势和新任务要求,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要切实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完善机制,提升队伍素质。这句话讲了多年了,但工作机制建设还不到位。首先是工作机构设置比较乱,大部分地市没有设立相应科室,业务归口散乱,有的连工作职责都不太明确。其次,人员少,业务不熟,工作制度不健全,业务工作没有专人管理的问题也不同程度存在。人是做好各项工作的根本,“国以才立,政以才治,业以才兴”。没有人任何事情无从谈起,有人无才任何工作也干不好。作为劳动保障局的领导要在理顺业务管理,建立工作机制,充实人员等问题上做好文章,把一些懂经济、财务、统计、审计、法律等方面知识人员选配到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队伍中来,并切实关心爱护和培养好,使他们茁壮成长。作为具体从事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的同志,应该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工作中勇于创新思维,做到想干、会干、实干,争创一流业绩。

2.善于谋划,提升工作能力。劳动保障事业发展既面临机遇与挑战,又关系到社会的发展和稳定,这就对劳动保障事业的规划统计财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要提高创新能力。要结合本职工作特点,加强学习,打牢业务工作功底。在工作中始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理念创新、方法创新、机制创新。二是要求把握大局谋划长远的能力。把握大局就是要站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的高度,围绕劳动保障中心任务来思考、谋划事业的发展,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既要抓住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方向,又要把握发展节奏,既要运用规划预测、统计调查等手段评估分析事业发展状况,当好领导的参谋助手,为领导提供决策服务,又要协调就业、社会保险、职业培训、劳动关系调整、工资分配等项事业均衡发展,并抓好相关工作落实。三是要提高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能力。深入调查,是做好工作的前提条件,是成事之道,谋事之基。调查分析能全面了解工作的进展,提高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调研思考劳动保障事业发展中的前沿性重大问题,运用调研成果,为劳动保障事业发展与改革提供决策参考。厅里要求设区市上报统计分析不少于四篇,去年还存在一些地市没有完成统计分析任务,甚至还有个别地市没有开展统计分析工作,希望今后大家要重视这项工作,要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超额完成任务。四是要提高综合协调,保障支撑能力。规划财务、统计、基金监督是一项繁琐的工作,对内要做好劳动保障系统各业务部门的协调,对外要与发改委、财政、审计、统计、工商、银行等部门联系,规划财务、统计、基金监督工作离开不了本系统相关业务部门的配合,劳动保障事业的发展也离开不了相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要做好协调,加强合作,整合资源,减少工作阻力,通过协调提升劳动保障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工作地位。五是要提高依法监督的能力。随着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基金总量迅猛增加。*年,全省养老、失业、医疗三项保险基金收支总量达到189.54亿。五项社会保险的基金监督、企业年金基金的监督、个人帐户基金的监督等,任务十分繁重,当前急待解决的是基金监督队伍人员素质与监督任务不适应和监督力度不够的问题。设区市市本级肩负管理所辖县区责任,发挥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对基金的管理使用具有重要的监督职能,也是基金监督必须加强的重要层面。去年有个别市、县仍然存在挪用社会保险基金问题,对下达全部清还1998年4月1日以后挤占挪用基金的任务,还有景德镇、九江、鹰潭、南昌未完成,其中景德镇、九江、鹰潭未清还分文。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要在落实基金人员,加强监督方面有新的举措,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社保人事工作计划篇6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多年来,经过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在全国较早地实现了低生育水平。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臻完善,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日趋多元化,许多单位人变成了社会人,人户分离现象不断增多,流动人口等特殊人群大量增加,现有的管理体制难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和紧迫性,解放思想,干事创业,认真解决影响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深入发展的思想观念、体制机制、领导方式和工作作风等方面的问题,为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开辟新的途径。

二、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相适应的“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计划生育管理体制,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切实解决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不断改善育龄群众生殖健康水平,推动全省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不断提高,促进城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任务目标。全面建立计划生育属地管理和流动人口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管理体制;依法落实各类企事业组织和各类经济园区、城市居民住宅小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健全完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制度,强化对流动人口等特殊人群的综合治理;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到社区,深化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提高居民自治水平;充分利用城市公共资源,建立健全满足育龄群众需求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社区服务体系。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5‰之内,出生缺陷发生率控制在6‰以内,出生人口性别比控制在107之内,晚婚晚育率保持在90%以上,尽快实现育龄妇女享有基本生殖保健服务的目标,使全省人均占有国民生产总值在全国的位次逐步前移。

三、健全适应城市特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体制

(一)落实计划生育属地管理。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下同)应当把辖区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常住人口、流动人口及特殊人口全部纳入管理范围,指导、帮助、支持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实行计划生育居(村)民自治;指导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依法落实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指导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依法开展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优质服务。各类经济园区和城市居民住宅小区应当依法承担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责任。没有完全实行属地管理的地方,要积极创造条件,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尽快调整到属地化管理上来。没有建立社区的地方,要按照城市发展到哪里、社区就建到哪里的原则,加快社区建设步伐,为实行属地管理和计划生育居(村)民自治创造条件。

(二)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应当依法建立并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全面落实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做好本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协助地方政府做好临时用工及职工家属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落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奖励、优先、优惠政策和有关社会保障措施;自觉接受驻地街道办事处的指导、检查、监督、考核,有义务支持、协助和参与社区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对于不落实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

(三)深化计划生育居(村)民自治。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计划生育居民公约或者村民公约,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协议(合同),约定居(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居民的婚育行为,实行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健全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形成计划生育居(村)民自治的良好运行秩序。要把计划生育居(村)民自治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社区建设、社区管理、争先创优等结合起来,提高计划生育居(村)民自治能力,为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深入发展奠定基础。

(四)完善计划生育社区服务体系。按照健全网络、完善功能、面向公众、搞好服务的原则,加强城市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实施资源共享,完善以社区为载体的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全面开展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把计划生育纳入社区建设、服务、卫生、环境、综合治理、精神文明等项工作之中,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区、先进街道办事处和模范居(村)民委员会创建活动。通过深入扎实地开展“宣传教育进村、婚育新风进家”和“建设新型生育文化、建设文明幸福家庭”活动,大力普及晚婚晚育、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科学知识,最大限度地满足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晚婚晚育、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需求,引导广大群众形成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

(五)加强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的管理服务。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管理体制。相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围绕办证、租房、用工、保健等环节,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管辖谁服务”和“抓雇主管雇工,抓房主管房客”的原则,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做到无缝隙覆盖、无漏洞管理。对流动人口要坚持平等对待、依法维权、综合治理、优质服务,探索和总结新的管理模式。对失业人员、人户分离人员等特殊人群,应按照现居住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单位与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搞好衔接,把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六)做好各类经济园区(含高新区、民营区等)的计划生育工作。各类经济园区要严格执行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落实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责任。当地政府已经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赋予经济园区计划生育管理职能的,各类经济园区必须认真履行,抓好落实;上一级政府没有赋予经济园区计划生育管理职能的,应由政府尽快明确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计划生育网络队伍建设,健全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制度,确保责任到位、管理服务到位。

(七)搞好城市居民住宅小区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城市居民住宅小区要严格执行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落实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责任。居民住宅小区要有社区服务场所,完善管理和服务功能。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要依法落实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居民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要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小区自治范围,实行计划生育社区自治。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和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要自觉接受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八)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志愿者队伍的作用。计划生育协会和志愿者队伍是新时期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要重视和支持国有企业、三资企业、民营企业和流动人口聚集地、大型集贸市场等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发挥其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作用。

四、健全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保障机制

(一)加强对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各地要把做好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摆在实施城市化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要认真研究解决新形势下制约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发展的管理体制不顺、社区建设滞后、部门职责不清、法人责任制不落实、综合治理不到位等问题。要加强城市行政管理体系、公共服务体系和群众工作体系建设,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为搞好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领导保障。

(二)强化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针对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内外环境发生的变化,各级政府要组织动员计划、教育、科技、公安、民政、司法、财税、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文化、卫生、广播电视、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彻底改变城市基层建设滞后于城市发展的状况,认真研究解决实行户籍制度改革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各项制度,形成职责明确、行为规范、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综合治理机制。

(三)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队伍。重点加强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机构、阵地、队伍建设,落实人员、责任和报酬,加强教育、培训和指导,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按照“精简、优化、规范、提高”的原则,建立完善公开选聘、竞争上岗、绩效挂钩、服务承诺、能上能下、能进能出、能多能少的人事分配机制。坚持讲实话、办实事、报实数、求实效,加大对违法行政、“三乱”和弄虚作假等问题的查处力度,树立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优质服务的良好形象。

(四)加强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大力实施信息化带动战略,全面推进城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和育龄妇女管理服务信息化。以建立和完善省际间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和异地查询为突破口,完善流动人口信息、管理和服务制度,探索建立人口信息资源综合数据库,逐步形成覆盖计划生育各项业务工作的信息化应用体系,实现资源共享。

(五)保障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经费投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的公益性事业,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投入属于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投入。要把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必要的经费开支。法律法规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项目,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的,属于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项目由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其他项目由所在单位或者现居住地财政负担;未参加上述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或财政负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加发的退休金(或者一次性养老补助),依法按照规定的渠道予以落实。

社保人事工作计划篇7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990年10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1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9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9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9年3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户籍或者居住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区贯彻国家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根据自治区人口发展状况,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采取综合措施,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区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的经济社会政策应当和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相衔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人口发展规划制定自治区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九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基层管理和服务体系,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制作、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学校应当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教育、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以及性健康教育。

第十一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一)负责本单位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二)落实实行计划生育人员的奖励规定;

(三)开展有利于实行计划生育的活动;

(四)传播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科学知识;

(五)宣传人口科学理论、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由主要领导负总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并把责任制完成情况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机关、社会团体、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的计划生育工作由主要领导人负总责。

企业实行法定代表人负总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

第十三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有一名副主任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当获得一定补贴。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副主任的补贴标准,应当参照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主任的标准执行。

在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连续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满十年离职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生活补助,具体办法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对旗县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落实工资和社会保障待遇。对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当落实社会保障待遇,定期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投入水平。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人员社会保障待遇和劳动保护用品,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报酬,由旗县级财政予以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六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七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尊重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的生育意愿。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合计生育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蒙古族公民,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两个子女均为女孩的; (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

第十九条 涉境外人员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夫妻双方是两个民族的,可以自主选择适用一方民族的生育规定。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生育后六十日内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登记。

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服务证》。核发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制度,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科学知识,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生殖健康水平和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对避孕药具供应、发放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避孕药具市场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进行优生指导。

第二十五条 夫妻一方患有医学上认定为能够造成下一代严重缺陷的遗传性疾病的,应当采取长效避孕措施。

第二十六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经有权进行产前诊断的机构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人工终止妊娠: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因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第二十七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经批准可以再生育,无正当理由自行人工终止妊娠者,不得再生育。

第二十八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实施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三十条施行绝育手术后,因情况变化,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的,可以凭《计划生育服务证》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施行恢复生育能力的手术。

第三十一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许可。

禁止任何未取得执业许可的机构和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五章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对象,是指离开户籍所在的旗、县、市、区,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异地居住的育龄人员。

第三十三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纳入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在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综合管理的体制。

第三十四条育龄妇女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居民身份证件,到当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免费办理婚育状况登记。

第三十五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核查育龄妇女的婚育状况,并告知其接受当地的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婚育状况登记不完备的,应当由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向户籍地查询。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并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技术服务。

第三十六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前两个子女的,经现居住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查婚育状况;核查无误的,可以生育。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现居住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除核查婚育状况外,还须查验其户籍所在地以及其他居住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核查无误的,可以生育。

第六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给予奖励和优待。奖励标准应当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村牧区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牧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促进计划生育。

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牧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农村牧区的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家庭,在土地及草牧场承包、宅基地划分、就业培训、合作医疗、改水改厕、沼气应用、新技术推广、扶贫开发、移民搬迁、危旧房改造和社会救济等生产、生活各方面应当给予优待和照顾。

第三十九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增加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再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

第四十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可以继续享受下列奖励:

(一)每月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农牧民独女户夫妻每月二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

(二)适当补助托幼费;

(三)退休时,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

旗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具体奖励标准。

第一款所列奖励经费按照下列办法发放:

(一)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发给;

(二)农牧民、城镇无业居民等其他人员的奖励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分级负担;

(三)流动人口的奖励费由户籍所在地负责。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第四十一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户籍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一次性发给相当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一倍至三倍的扶助金。

第四十二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的,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已经享受的奖励不再退还。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缴纳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生育的,按照计征基数的五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计征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三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三)超出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数量多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双方年总收入低于或者相当于当地计征基数标准的,按照计征基数的二至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高于计征基数标准的,按照计征基数的六至十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计征基数的十至十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的子女属双胞胎、多胞胎的,按照一个子女计征社会抚养费。

收养子女超出本条例规定生育数量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除外。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应当以子女出生上一年度旗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牧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城镇户籍的,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夫妻双方是非城镇户籍的,以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调查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当事人的有关状况时,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给予协助。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所调查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人员,除缴纳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四十六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各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拒绝、阻碍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相关内容:2019工会会计制度 工会会计制度财政部工会会计制度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会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工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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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人事工作计划篇8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调控人口总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促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在本市的公民。

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以及以居住地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有关部门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宣传教育、科学技术、综合服务、奖励扶助、社会保障、提高妇女地位、促进妇女就业、消除性别歧视和增进公民健康等措施,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办事,文明执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市级部门对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口规划行政部门应当依据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订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总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加强生殖保健、保障经费投入、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等措施,以及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综合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的职责。

第十一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负责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其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与人口有关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时,应当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并征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管理职责。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通过村民和居民自治规范,依法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责任制。

第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六条 有关行政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经常性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指导工作,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

第十七条 计划生育科学研究、宣传教育、药具管理和技术服务等机构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免费避孕药具供应、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工作。

第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制度。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工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民政、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当互相提供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的数据和信息。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填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汇总并逐级上报。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九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二十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前款夫妻在子女出生前到夫妻一方户籍地或者女方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生育登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经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是经医学干预后,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是复婚夫妻除外:

(一)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二十二条 收养子女不得违背有关收养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将子女遗弃的,不得申请再生育;将子女送养的,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三条 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填写再生育申请表,经双方户籍地所在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核实生育情况并签注意见后,报夫妻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接到再生育申请后,应当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公示两个工作日,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和公示材料报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和公示情况等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再生育的决定。决定批准再生育的,发给再生育服务证;不批准再生育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对涉嫌违法生育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必要时,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技术鉴定以查清事实,当事人应当配合。

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未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以及当事人由此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担。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利于女孩成长的社会经济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

第二十六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三十日。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照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但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护理假十五日,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第二十七条 职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计划生育手术假期视为工作时间。计划生育手术住院期间确需护理的,根据手术单位建议,给予其配偶护理假,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分别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享受以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一)独生子女父母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分别发给二点五元至五元的奖励金,或者给予总额不低于三百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在招工、录(聘)用、解决住房、扶贫、救济以及子女入托、入学、养老、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三)居民年老后,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提供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养老保险、发给奖励扶助金等方式,对其生产、生活、就医等给予照顾;

(四)职工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增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按照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增发基本养老金;

(五)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夫妻双方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多种形式的扶助保障制度,通过提供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社会保险、按照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等方式,给予必要的精神和物质帮助。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生育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开支,企业单位列入成本税前开支。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二十九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收养或者生育子女的,应当注销并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依法收养残疾儿童者除外。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被注销的,应当从注销的次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违反规定生育、收养子女的,应当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综合服务制度,普及相关科学知识。

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开展优生优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的宣传教育和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技术、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并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育龄人员自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三十五条 实行围产期保健和出生缺陷筛查监测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夫妻一方经医学鉴定患有不宜生育疾病的,应当在医师指导下采取长效避孕措施。

医疗、保健机构对产前诊断其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的孕妇,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

第六章 胎儿性别选择限制

第三十六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第三十七条 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实施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

(一)取得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行政许可的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

(二)国务院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和技术标准。

第三十八条 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诊断作出。确需终止妊娠的,经实施机构审核同意后实施手术。鉴定及手术结果应当通报被鉴定者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九条 施行非选择性别需要终止中期以上妊娠(妊娠十四周以上,下同)手术的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

(一)依法取得从事施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行政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

(二)(二)国务院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和技术标准。

第四十条 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妊娠的妇女,因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不批准再生育。已发放再生育服务证的,由发放再生育服务证的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回。

第四十一条 终止妊娠的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的医疗、保健机构使用。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第四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超声波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机构备案登记、超声波妊娠检查诊断登记、人工终止妊娠登记、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登记、婴儿出生以及死亡登记报告等管理制度,并定期将登记情况上报主管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不符合再生育条件,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按照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政府统计机构公布的其户籍地所在区县(自治县)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至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违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依照第一项规定的计算基数(以下简称规定的计算基数),按照违法生育子女的人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一胎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按照生育一个子女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

男女一方无能力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其社会抚养费由另一方缴纳。

第四十四条 婚外生育子女的,对男女双方按照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入水平分别征收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五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按照规定一次性缴纳。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但是滞纳金不得超过欠费本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取的社会抚养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十六条 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是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再生育审批手续的,处二千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拒绝接受技术鉴定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施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的机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准施行终止妊娠的机构、个人或者药品零售企业的,以及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销药品货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上述规定中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分。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证书和执业许可证;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等技术手段非法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登记、报告等管理制度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有过错且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缴假证明或者注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注销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 阻碍、干涉他人实行计划生育或者协助、包庇、纵容他人违反规定生育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五十四条 对不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和义务的部门,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未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目标的单位,按照责任书的约定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

第五十五条 拒绝、阻碍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办事,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六)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人员,发给再生育服务证的;

(七)拒不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优待的。

第五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按照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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