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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抵押贷款8篇

时间:2022-07-29 04:08:05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篇1

关键词: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融资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

一、我国住房抵押贷款现状

随着国家宏观调控以及中央银行货币信贷政策的陆续出台,各家商业银行纷纷调整信贷投向,加大了对消费信贷投入,这都促使我国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迅速发展并初具规模。自从1998年我国住房改革,停止实物分配后,住房抵押贷款已经成为人们买房的主要方式,它拓展了住房贷款的巨大市场,为百姓解决了不少困难。但是,由于房价相对于居民收入增长水平显的过高,同时又缺乏有效的消费信贷措施,最终导致居民对住宅的有效需求不足。

从楼盘开发到居民买房其间过程一般是这样的:房地产开发商先从银行借款建房,然后与银行签订协议,待中介卖房之后把本息存入该银行就是房地产还款。房价中除去银行贷款本息以及中介担保等手续费就是房地产商的利润。但是,居民买房的首付最低价是房价的30%,那么剩余的70%这一大部分只有通过抵押贷款才能实现。显然,在这一周转中,不管是购买者还是房地产开发商都已经把相当大的一部分风险转嫁给了银行。一方面房地产商用来建房的资金来源是银行,一旦房地产商的房子卖不出去,就意味着银行贷款就有可能收不回;另一方面就是购买者违约不付款。现在银行对违约问题的处理方式很简单,但也存在相当大的风险,就是拍卖充当抵押的住房。这就存在着拍卖得来的资金不足以偿还发放的贷款金额的风险。

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可行性分析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首创于美国,后被许多国家借鉴。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在具体操作上有所不同,但其本质都是一样的。总的来说,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将金融机构的住房信贷资产经过一系列的组合,再配以相应的信用担保,并进行信用增级,使其产生的未来现金流(主要是利息收益)的收益权转变为可在金融市场流动、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型证券的技术和过程。

(一)实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经济利益。实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不管对银行、购房者、房地产商,还是金融机构都有一定的经济利益。

1、有利于商业银行的发展。首先,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可以有利于拓宽商业银行的融资渠道,有利于降低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通过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将低流动性的贷款转化为高流动性的证券,在提高银行资产流动性的同时,还可以将集中在银行的风险转移、分散给不同偏好的投资者,从而实现银行风险的社会化。其次,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不仅可以扩大银行的资金来源,增强银行资产的流动性,而且还可以为银行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

2、个人购房更容易实现。通过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可以有效地扩大金融机构在住房抵押贷款方面的资金来源,可以更多、更广泛地为个人购房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再者,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债权可及时变现,商业银行可以扩大贷款规模,延长贷款期限,提高按揭成数,贷款利率的下调也有了条件。由于可贷资金范围更为宽广,人们可以更方便地获得长期信用,从而大幅度提高个人购房者的有效支付能力。

3、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发展。房地产业发展必须要有银行的支持,但与此矛盾的是银行苦于抵押贷款期限长、资金回收慢,使抵押贷款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果实现抵押贷款证券化,可以为房地产业发展带来后续资金,促进其发展,形成一种良性循环。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能够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中直接获利的是银行,而其他受益者只是间接受益,必须建立在银行的资本状况得到改善的前提之下。当然,如果能使银行的资本状况得到改善、降低银行风险,对于稳定金融系统乃至整个国民经济都是有利的。

(二)实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可行性分析

1、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的雏形,并形成初具规模的资本市场体系。个人住房贷款占商业银行各项贷款的比重在逐渐提高,2001~2006年金融机构个人贷款在全部贷款中所占的比重从6.22%提高到了10.69%,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在个人贷款中的比重大约占到70%以上,如果再加上房地产商的贷款,估计和房地产有关的贷款在全部贷款中所占的比重会再翻一番。同时,银行住房抵押贷款的日益规范化、操作的简单化以及更具有吸引力的利率,决定了银行抵押贷款必将主导未来住房消费的融资方式。同时,我国拥有大量的闲散资金,但是我国金融市场投资品种单一,而住房抵押贷款债券一般来说是收益稳定、安全性极高的投资品种,对机构、散户都具有很强的吸引力,这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提供了充足的潜在资金来源。所以,按照我国住房抵押贷款的现有规模及发展前景,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已经具备了资产基础。

2、资金来源充足。到2006年底,我国居民存款余额超过161,587亿元,经过多次降息后,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利率已经处于较低水平,大量的社会闲置资金要寻找收益更高的投资渠道,促使居民储蓄寻找新的出路。于是储户的钱纷纷转向了基金或者证券,这就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提供了潜在的充足资金来源。

3、我国已经形成良好的投资氛围。银行储蓄已不再是居民的唯一投资方式。虽然利率曾经上调,但是跟我国上涨的物价相比,居民存款获得的收益几乎为负。所以,近几年来居民开始选择更具利益的投资方式。如,购买证券、基金等。由于证券化所发行的抵押担保证券信用级别高、风险较小且收益一般又略高于国家债券,使其一出现就能被居民所接受。所以,实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应该可以拥有一定的群众基础。

三、我国实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障碍

虽然我国已经具备了实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一些可行性的条件,但是客观地说,我国目前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存在着许多障碍。

(一)房地产市场不稳定,证券化缺乏良性环境。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本质是通过增强资产的流动性来分散银行投资的风险,在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争论较大,整体不稳定的情况下,投资者投资这种证券所要冒的风险较大,造成投资者积极性不高,仓促证券化可能会造成少人问津的情况。况且,目前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在银行总贷款额中的比重不大,银行也缺乏证券化的动力。

(二)我国没有高标准的信用评价机构。由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一种技术性很强的融资行为,运作过程相当复杂,投资者无法对其每一步都进行了解并施以监控。因此,为了尽可能地规避风险,需要对发行的抵押贷款证券进行信用等级评估。我国目前资信评级机构虽然数量不少,但质量不高,主要表现在信用评级操作不规范、透明度不高、缺乏统一标准等,没有形成被市场投资者普遍认可的高质量信用评级机构。

(三)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律障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一项程序性很强、涉及多方面经济利益的工程,只有完善的法律、法规才能确保它的有效运行。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我国先后颁布并修改了一系列经济法律、法规,以维持经济秩序。但由于我国住房抵押贷款市场起步较晚,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还很不完善,在证券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例如,贷款转让方式的法律障碍、商业银行转让贷款的障碍,等等。我国《商业银行法》并没有将转让信贷资产纳入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所以商业银行是否可以进行未被明确界定为法定经营范围的贷款转让尚存在法律障碍。

(四)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技术障碍。发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还会遇到会计、税收等方面的技术问题。不但会影响证券资产是否合法,也关系到每一个参与者的利益。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关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处理上还是一片空白,主管部门很难对证券化业务实行有效的监控。所以,需要制定一套适应于复杂创新环境的、完善的、关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会计制度。目前的税收制度对实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过程中哪些环节该收税、哪些环节不该收税、按怎样的标准收,也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四、结论

篇2

关键词:住房;抵押贷款

中图分类号:D922.282

文献标识码:A

一、住房抵押贷款市场存在的问题

住房抵押贷款是指购房者以所买住房作为抵押物,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前者属于委托贷款,后者为金融机构直接发放的贷款。我国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真正开展于90年代后期,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对住房抵押贷款的需求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仍将保持较快增长,住房抵押贷款已经成为各商业银行必争的业务品种和利润来源,但我们应该看到当前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住房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抵押物变现风险。住房抵押贷款是以借款人以所购住房为抵押,看上去似乎很安全,但我国住房二级市场尚不健全,而且房地产作为不动产流动性差,抵押物变现困难,变现成本高,现实可行性差。

(二)借款人信用风险。借款人可能遭受的任何风险几乎都可能成为贷款人的风险,例如借款人收入下降、失业、生病、死亡甚至家庭变故,影响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三)银行流动性风险。住房抵押贷款期限长,而银行资金来源中的各项存款大都是短期的,短存长贷,可能导致银行资产流动性不足,出现资金周转困难。

(四)利率风险。住房抵押贷款期限长,利率风险是不言而喻的。虽然可以通过可变利率贷款方式将风险转嫁给借款人,但这又会增加借款人的违约风险。

(五)房地产市场风险。在当前我国房地产市场存在“泡沫”的情况下,由于经济景气等方面原因而导致房地产价值普遍下降,当房价跌到低于未偿还贷款的现值时,借款人可能会有意违约,在我国银行住房贷款比重如此之大的情况下必将导致银行破产。

二、部分国家住房政策的成功经验

在房地产金融市场比较成熟的发达国家,政府对住房政策市场进行调节的内容主要有:建立政府抵押贷款担保体系管理住房贷款;促进抵押融资信用升级;为低收入居民提供住房贷款的优惠;完善住房社会保障体系。西方各个国家都在竭尽所能根据本国实际情况着力解决低收入公民的住房问题。

(一)法国的零首付贷款购房政策。法国政府通过鼓励中高收入家庭买房,帮助低收入家庭租房,较好地解决了各种不同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并采取多种政策,鼓励银行和保险公司发放住房贷款。法国政府出台了一些很好的法律条款,保护买卖双方利益。为防止交易损害、欺诈行为,法国法律规定,如房屋售价比其实际价值低41.66%以上,卖房者可在买卖合同公证后两年内要求取消交易或要求买主弥补自己遭受的经济损失等。

(二)英国的公共住房政策。英国最有特色的住房保障政策是低收入者可以“以租代购”。政府在建公房时,首先会照顾低收入者,主要体现在退税和贷款条件的优惠上。同时英国政府规定,低收入者可根据收入情况,向住房协会申请适量抵押贷款购买一套住房的部分产权,代表政府管理的住房协会拥有剩余的产权。购房者在居住期间需要向住房协会支付剩余产权的租金。当他们有能力购买更多产权时,可以向住房协会提出申请购买。

(三)澳大利亚的政府补贴政策。“公共住房计划”是澳洲政府住房资助的主要方式,用于向无力在私人市场购买住房的中低收入者及其家庭或其他需要住房的人士提供适宜的和他们负担得起的居所。

三、住房抵押贷款当前问题的解决对策

通过分析我国住房抵押贷款当前存在的问题和国外部分国家住房抵押贷款的成功经验,我们应该根据其市场风险的特点和规律,从防范市场风险的发生和减轻风险后果两个途径人手,促进住房消费贷款的健康发展,维护金融和经济的稳定健康运行。

(一)调节房地产市场的供需。调节房地产市场的供需,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是降低住房抵押贷款违约率的重要保证。在当前我国房价居高不下,供需严重失衡的情况下,提高中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和增加住房的有效供给才是良策。政府要从总体上提高中低收入居民收入,降低收入房价比,增加供给,加大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建设,让一部分低收入家庭,可通过租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等形式解决住房。

(二)控制房地产市场的投机。造成房地产市场风险加剧的一个主要原因投机性购房的比例过高。由于土地是不可创造的资源,具有稀缺性,所以房地产市场容易出现投机。投机导致房价上涨的同时,房价上涨又进一步引发投机,使得房价快速上涨,当泡沫吹得足够大时不合理的房价必然会下跌。故应严格控制房地产的投机,监控和限制投机性购房。

(三)完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信用制度。尽快建立与个人信用相关的法律制度,为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征对目前我国个人信息的资料分散于各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搭建出以政府部门为主,银行系统相协助,社会中介机构相辅助的多层次个人信用调查体系迫在眉睫。

(四)建立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担保体系。建立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担保体系,可有效地缓解银行所面临的违约风险。这一点可借鉴美国的成功经验,美国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担保体系分为政府担保体系和商业保险体系两种。政府担保体系的建立主要是为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担保问题。它对降低银行住房抵押贷款风险,扩大住房抵押贷款的发放规模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中国可以尝试由政府牵头组建全国性和区域性的抵押担保公司,实行低收费、低盈利的运作模式,为广大中低收入家庭提供担保。由于政府担保能力有限,可在适当时期发展商业保险系统,商业保险系统的介入可减轻政府担保的压力。最终形成一个以政府机构为主的全国性贷款抵押担保网,有效解决住房市场担保主体空缺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刘萍,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探析,金融研究,2002

2 江世银,论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消费信贷市场,经济研究,2000

篇3

【关键词】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风险管理 商业保险

一、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的风险类型

(一)银行经营管理风险

1.贷前调查的风险。一是一些信贷从业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综合业务素质不高,认识不到潜在风险,给贷款安全留下隐患。二是一些信贷员重视抵押物或担保者的情况调查,忽视借款者贷款资料真实性的了解,从而给银行带来风险。

2.贷时审查的风险。由于各家商业银行业务竞争激烈,一些银行为了扩大其业务范围,片面追求贷款投放的规模指标,忽视贷款项目和借款人的严格审查,放松对贷款人的审批条件。

3.贷后管理的风险。由于个人住房贷款金额小,笔数多,个人变化因素较多,特别是期限较长,个人住房贷款的这些特点给贷款的后期管理带来极大的不便,同时也造成贷后管理上的风险。

(二)借款人风险

借款人风险是指由于借款人不遵守合同约定的按期还贷而导致银行本息不能按时收回甚至损失的风险。

(三)抵押物风险

1.抵押物不足。这既可能是贷款抵押物的价格未经评估部门评估或评估失准,其评估价值超过实际价值,使银行在实现抵押权时造成部分债权无法实现,也可能是因为贷款期问,抵押物由于市场变化而导致抵押物的价格下跌使得借款人尚未偿还的房屋抵押贷款债务高于其抵押物(房屋)本身的现有市场价格,此时银行即使处置抵押物,也不足以偿付其所欠贷款本息,势必有一部分贷款将难以正常收回。

2.抵押物灭失。这主要是随着环境的变化,抵押物可能由于自然的、人为的、或社会原因发生毁损、甚至灭失,而银行由于疏敷没有要求借款人办理保险从而给贷款银行的信贷资产造成了损失。

3.抵押物处置困难。处置工作并非银行的专长,处置抵押物时需经借款人同意,否则只能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这一过程需牵涉银行大量精力,必然加大行使抵押权的成本,有时甚至得不偿失。

二、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成因分析

(一)风险控制和防范制度存在缺陷

个人信用制度,担保、保险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是分散、转移风险的手段。在我国,由于制度安排本身的缺陷和运行环境的问题,弱化了防范风险效果。

(二)房地产业发展不够规范

由于房地产业具有很强的区域性,对带动地方经济增长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当地政府对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审批也不太严格,由此造成众多的开发公司中良莠不齐,部分公司资金实力不强,管理水平低,资信度差。

(三)容易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1.逆向选择。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市场上,逆向选择来自于贷款银行与借款人之间在贷款合同发生前所存在的信息不对称。

2.道德风险。一是银行信贷内部管理中的信息不对称导致内部道德风险。二是贷款银行与借款者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外部道德风险。借款人的违约可分为被迫违约与理性违约两种类型。

(四)个人贷款管理体制不完善

目前商业银行普遍存在的一个现象就是:在各银行中在信贷业务经营方面,因信贷经营违规或信贷人员的不作为而造成的信贷风险,最终导致银行大量信贷资金流失,银行真正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很少。

(五)房地产融资渠道的狭窄

目前我国房地产企业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渠道:自筹资金、银行贷款以及包括商品房预售款、施工企业垫付的工程施工款在内的其他资金来源。我国房地产融资渠道比较单一,多元化融资体系远未形成,商业银行体系承担着房地产发展中的巨大风险。

三、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加大个人住房贷款产品的金融创新

住房贷款市场的进一步发展需要产品创新,而且这种创新应该是面向市场的、以满足多元化需求为目标的创新。由于个人住房贷款刚刚起步,贷款品种贫乏,因此,要结合居民收入和住房消费水平,创造更多更新的住房信贷品种,使住房贷款更具广泛性、适用性,以满足不同的借款需求。

(二)加快个人信用制度建设

为了完善我国个人信用制度,首先要建立完善严密的个人信用法律环境,制订与个人信用相关的法律是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保障

(三)建立和完善个人住房信贷保障制度

1.建立政策性保险与商业性保险有机结合的住房保险体系。我国的住宅金融机构,目前多以提高首期付款比率、缩短贷款期限和提高服务费等方式,来防范住宅抵押贷款信贷的风险。政府应该设立政策性保险公司,对中低收入者提供住房抵押贷款保险,负责政策制定、委托银行的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等,以利于实现抵押贷款的标准化和提高抵押保险规模经济的效益。

2.将寿险引入住房抵押贷款机制中。为了防范借款人在还款期限中因故死亡等灾祸导致贷款余额无法偿还的风险,保险公司可推出以购房者为标的物的寿险产品。该类消费信贷寿险的主要责任一般为:还款期内,借款人一旦身故或者全残,保险公司将按年度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其家人可以用保险金支付尚未还清的贷款余额,从而完全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3.健全个人住房贷款担保制度。一是目前企业员流工动日趋频繁借款人很难取得所在单位提供的担保。二是房产开发商提供担保问题颇多。因此,有必要参照国外先进经验,引进政府、民间各自分工机制,组建全国统一性的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担保机构,通过为个人住房贷款提供国家信用担保的办法来帮助商业银行分散化解金融风险。

(四)建立健全与房地产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

国家有关部门应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完善以下法律法规:与房地产抵押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房地产抵押的条件、程序、抵押物权力的保证、抵押物的保险、抵押物二级市场的运作、抵押物的处置等,为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开展扫清障碍;与房地产交易过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房地产交易过程债权、债务的转移、产权交易中税费的确定、减免、计收等。

参考文献

[1]殷红,张卫东.房地产金融[M].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

篇4

│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

│ 抵 押 合 同  │

│(封面)│

│合同编号: 年 字第号│

│ │

│抵押人(甲方):  抵押权人(乙方): │

│住所:  住所:  │

│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

│邮政编码:  电话:  │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邮政编码: │

│ │

───────────────────────────────────

为确保乙方与__________签订的___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以“抵押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

第二条 以房地产设定抵押的产权情况

1.房地产坐落

2.地号

3.土地面积

4.土地使用年限

5.土地来源

6.土地出让(转让、划拨)合同号

7.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8.房屋建筑面积

9.共有权份额

10.房屋所有权证号

11.房屋预售、买卖契约号

第三条 以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情况

1.抵押土地四至

2.抵押土地面积

2.抵押土地评估价值

4.抵押房屋部位

5.抵押房屋建筑面积

6.抵押房屋评估总价值

7.房地产评估总价值

8.在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抵押人其抵押的土地上所建的房屋不得转让、出租、出售。

第四条 甲方抵押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元,贷款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贷款用途为__________。

第五条 甲方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

第六条 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将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交乙方,抵押期间该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由乙方代为保管。

甲方以所购期房作抵押,在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把购房合同、抵押登记证明交乙方执管。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将房屋所有权证一并交乙方执管。

第七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贷款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以及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 (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

第八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抵押期间,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十一条 甲方应办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十二条 抵押期间,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由甲方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抵押期间甲方不得动用。

第十三条 抵押物价值减少,甲方应在30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四条 抵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出售、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第十五条 抵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六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实现抵押权、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1.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约定义务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改变贷款用途、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第十八条 甲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__________%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未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乙方有权直接用甲方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第十九条 乙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

2.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利息;

3.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本金、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二十二条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自“抵押物清单”中的抵押物均办理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方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

甲方(印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个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

篇5

1、职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申请书;

2、单位对个人的证明;

3、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

4、借款人户口复印件(原件);

5、(1)购买100%的产权,需带“优惠售房审批表”复印件,同时填写“乌鲁木齐市职工个人住房贷款产权权益抵押证明书”;

(2)购买33%的产权,需带“全产权补差计算表”复印件,同时附借款人67%的私房产权证复印件;

(3)购安居房(经济适用房),需带安居工程住宅(经济适用书)预销售合同复印件及原件。

6、借款人已交购房款30%以上的收款收据复印件;

7、单位应将本单位住房公积金汇交、支取、贷款情况以及售房款帐户帐号写一总证明。

借款人所在单位应注意三点:

1、本单位所有借款人借款总额不得超过本单位借款当月住房公积金总额的80%;

2、个人借款不得超过购房款(100%产权或33%产权)的70%,最多不超过两万元。购安居房(经济适用房)可适当增加贷款额度。

3、贷款金额保留到100位整数。如某职工需贷款17872.33元,应为17800元,剩余72.33元可由职工个人自筹交足。

职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申请书

乌鲁木齐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本人是

单位的职工,经批准购买本单位住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

单元

号住房一套,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价为

元。现已交房款

元,尚缺

元。根据《乌鲁木齐市职工个人购、建房抵押(委托)贷款《修改》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本人符合申请贷款条件,现申请购房贷款

元,期限

年,本人愿以按月等额均还方式按期还本付息。每月由单位从工资中扣还贷款本息

元,并以所购房产作抵押,由我所在单位提供担保,请审查批准。

借款申请人:

乌鲁木齐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系我单位职工,夫妻双方月收入其中男方(女方)

元,该同志已参加我单位房改,并已交纳住房公积金,公积金帐号为

,截止年月公积金余额为

元。我单位愿为该同志担保。

单位公章

单 位 证 明

乌鲁木齐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我单位截止

月住房公积金余额

元,已有

名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

元。现有

名职工需申请住房抵押贷款

元,借款人已自筹购房款

元,占购房款总额的

%。以上借款人的贷款金额可转入我单位售房款帐户,售房款帐号为

。同时,我单位保证职工个人贷款总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总额的80%。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篇6

1、职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申请书;

2、单位对个人的证明;

3、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

4、借款人户口复印件(原件);

5、(1)购买100%的产权,需带“优惠售房审批表”复印件,同时填写“乌鲁木齐市职工个人住房贷款产权权益抵押证明书”;

(2)购买33%的产权,需带“全产权补差计算表”复印件,同时附借款人67%的私房产权证复印件;

(3)购安居房(经济适用房),需带安居工程住宅(经济适用书)预销售合同复印件及原件。

6、借款人已交购房款30%以上的收款收据复印件;

7、单位应将本单位住房公积金汇交、支取、贷款情况以及售房款帐户帐号写一总证明。

借款人所在单位应注意三点:

1、本单位所有借款人借款总额不得超过本单位借款当月住房公积金总额的80%;

2、个人借款不得超过购房款(100%产权或33%产权)的70%,最多不超过两万元。购安居房(经济适用房)可适当增加贷款额度。

3、贷款金额保留到100位整数。如某职工需贷款17872.33元,应为17800元,剩余72.33元可由职工个人自筹交足。

职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申请书

乌鲁木齐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本人是

单位的职工,经批准购买本单位住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

单元

号住房一套,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价为

元。现已交房款

元,尚缺

元。根据《乌鲁木齐市职工个人购、建房抵押(委托)贷款《修改》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本人符合申请贷款条件,现申请购房贷款

元,期限

年,本人愿以按月等额均还方式按期还本付息。每月由单位从工资中扣还贷款本息

元,并以所购房产作抵押,由我所在单位提供担保,请审查批准。

借款申请人:

乌鲁木齐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系我单位职工,夫妻双方月收入其中男方(女方)

元,该同志已参加我单位房改,并已交纳住房公积金,公积金帐号为

,截止年月公积金余额为

元。我单位愿为该同志担保。

单位公章

单 位 证 明

乌鲁木齐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我单位截止

月住房公积金余额

元,已有

名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

元。现有

名职工需申请住房抵押贷款

元,借款人已自筹购房款

元,占购房款总额的

%。以上借款人的贷款金额可转入我单位售房款帐户,售房款帐号为

。同时,我单位保证职工个人贷款总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总额的80%。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篇7

抵押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及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乙方与_____________ 签订的______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以“抵押物清单”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

第二条 以房地产设定抵押的产权情况

1.房地产坐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地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土地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土地使用年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土地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土地出让(转让、划拨)合同号:________________

7.国有土地使用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共有权份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房屋所有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房屋预售、买卖契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以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情况

1.抵押土地四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抵押土地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抵押土地评估价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抵押房屋部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抵押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抵押房屋评估总价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房地产评估总价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甲方抵押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元,贷款期限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贷款用途为。

第五条 甲方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第六条 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将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交乙方,抵押期间该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由乙方代为保管。

甲方以所购期房作抵押,在借款合同生效之日将购房合同、抵押登记证明交乙方执管。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将房屋所有权证一并交乙方执管。

第七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以及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

第八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抵押期间,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十一条 甲方应办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财产保险,投保金额不得少于全部贷款本息总额,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十二条 抵押期间,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由甲方存入乙方指定的帐户,抵押期间甲方不得动用。

第十三条 借款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否则,乙方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十四条 抵押物价值减少,甲方应在30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并办理符合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保险手续。

第十五条 抵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出售、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第十六条 抵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七条 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在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在设定抵押的土地上另行建造定着物;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建造定着

物的,该定着物一并抵押。乙方同意甲方在其设定抵押的土地上所建造的房屋预售,预售房屋面积限制在建筑平方米以内。甲方将预售出的房地产权情况列出清册,报送乙方备案。乙方有权制止甲方继续预售房屋。

第十八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

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实现抵押权、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1.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约定义务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或者借款人有《借款合同》第十三条第3项约定的违约情形等。

第二十条 甲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_________%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未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乙方有权直接用甲方存款帐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第二十一条 乙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

2.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利息;

3.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本金、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违反本合同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条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讼。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自“抵押物清单”中的抵押物均办理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___份。

甲方(公章或印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个人(签字)___________

(或授权人)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或授权人)

篇8

合同编号:_______年_______字第_______号

抵押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及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乙方与_____________ 签订的______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以“抵押物清单”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

第二条 以房地产设定抵押的产权情况

1.房地产坐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地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土地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土地使用年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土地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土地出让(转让、划拨)合同号:________________

7.国有土地使用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共有权份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房屋所有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房屋预售、买卖契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以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情况

1.抵押土地四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抵押土地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抵押土地评估价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抵押房屋部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抵押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抵押房屋评估总价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房地产评估总价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甲方抵押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元,贷款期限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贷款用途为。

第五条 甲方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第六条 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将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交乙方,抵押期间该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由乙方代为保管。

甲方以所购期房作抵押,在借款合同生效之日将购房合同、抵押登记证明交乙方执管。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将房屋所有权证一并交乙方执管。

第七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以及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

第八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抵押期间,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十一条 甲方应办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财产保险,投保金额不得少于全部贷款本息总额,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十二条 抵押期间,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由甲方存入乙方指定的帐户,抵押期间甲方不得动用。

第十三条 借款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否则,乙方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十四条 抵押物价值减少,甲方应在30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并办理符合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保险手续。

第十五条 抵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出售、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第十六条 抵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七条 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在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在设定抵押的土地上另行建造定着物;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建造定着物的,该定着物一并抵押。乙方同意甲方在其设定抵押的土地上所建造的房屋预售,预售房屋面积限制在建筑平方米以内。甲方将预售出的房地产权情况列出清册,报送乙方备案。乙方有权制止甲方继续预售房屋。

第十八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

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实现抵押权、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1.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约定义务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或者借款人有《借款合同》第十三条第3项约定的违约情形等。

第二十条 甲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_________%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未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乙方有权直接用甲方存款帐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第二十一条 乙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

2.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利息;

3.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本金、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违反本合同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条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自“抵押物清单”中的抵押物均办理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___份。

甲方(公章或印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个人(签字)___________

(或授权代理人)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或授权代理人)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合同二

甲方(银主方)

乙方(项目方)

甲方为支持乙方开发项目,协助乙方筹措建设资金,特安排资金在乙方开户行办理定期存款,开具人民币大额存单,并将存单用于乙方质押贷款。经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互惠、诚信的原则下,就存单用于为乙方担保贷款一事,达成如下操作协议条款,共同遵守:

一、存款金额:人民币 亿元,分批操作,首批人民币 万元。

二、存款期限:三年定期(到期收取本息)

三、存款受益人:甲方。

四、办理方式:甲方提供定期大额存单,为乙方在银行按正常的质押贷款程序进行贷款,用于乙方的项目建设。

五、贷款银行:乙方安排的贷款银行须是一级支行以上单位(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和信用社)

六、财务回报: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存单面值20%的回报(中介费另行承诺)

七、存单质押风险规避:甲方开具的人民币大额存单在用于为乙方向银行贷款后,为确保甲方的资金安全,乙方所贷款的银行须向大额存单受益人出具书面“银行承诺书”(见附件)

八、本息回收:甲方所质押的存款单期满前30天,乙方应主动、积极自行平仓还贷,解除质押,保证存单受益人按时提取存款。不管乙方是否及时还贷,存款受益人(甲方)将持贷款银行签发的书面“承诺书”追索存单,提取存款本息。

九、操作程序:

(1)甲乙双方确认本操作协议条款,乙方申请的贷款银行确认签发书面“承诺书”。

(2)乙方向甲方提交:1、已确认并签署的本协议书;2、“银行承诺书”由乙方银行签署;3、乙方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4、拟建项目可行性报告及批复立项文件等;5、贴息费用凭证。

(3)甲方受理后,(乙方贷款主体资格和贷款项目可行性认定由乙方贷款银行审查确认)即向乙方发出受理商务函,明确具体的操作日程及安排。

(4)乙方按甲方通知的地点和时间安排甲方相关人员赴乙方所在地。

(5)甲方人员到达后:1、查验乙方企业相关法律文本(营业执照、企业代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是否齐备;2、项目批文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3、重点咨询贷款银行是否同意按本约定的方式办理存、贷款并按甲方提供的“银行承诺书”样本签发给存单受益人。

(六)核实无误后,甲方即在乙方指定的操作银行开设专用帐户,乙方按首笔操作资金的百分之五的标准作为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待甲方首单 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进入专用帐户后,再进行剩余贴息的交接;然后甲方办理转定。

(七)在甲方办理转定的同时:1、乙方应将一次性贴息(扣除已交保证金)全部交给甲方;2、甲方协同乙方与贷款银行按正常程序开具大额存单和质押贷款手续;3、乙方会同甲方在贷款银行行长办公室接受由行长和有关责任人共同签发的存款单期满前返还存款单的“银行承诺书”正本,给存单受益人持有。以上环节均在贷款银行同时办理。

十、业务操作期间,甲方相关人员的差、旅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预收乙方 万元操作费用。

十一、违约责任:

(1) 甲方人员到达乙方所在地后,贷款银行若不能按本条款约定方式办理存、贷款业务,甲方可自行离开,乙方所交费用不退。

(2) 甲方人员到达乙方所在地后,乙方条件具备均能按本协议条款办理,而甲方提出与本协议约定条款以外的任何条件或三个银行工作日内无款到帐。致使业务不能进行,对此甲方全额退还乙方所交费用。

(3) 甲方资金到帐收取了乙方保证金后,乙方不能按本协议第九条(七)项约定方式办理,甲方有权自行划走存款资金,保证金不予退还。

(4) 甲方收取了保证金后不按本协议第九条(七)项约定方式办理,甲方按所收保证金全额退还给乙方。

十二、末尽事宜:本协议若有末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形成书面补充约定条款,与本协议一并执行,并产生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乙方交付了30 万元操作费后即刻生效。业务执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甲方 (盖章)法人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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