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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论文8篇

时间:2022-05-24 20:38:18

支付结算论文

支付结算论文篇1

国际贸易结算支付方式的选择分析

一、常用的支付方式简介及存在的风险

1、汇款人是指(债务人)将款项主动交给银行,并委托其使用某种结算工具,通过其在国外的分支行或行,将款项付给国外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它是产生最早、使用最简单的结算方式,同时也作为其他各种结算方式的基础。

按照使用结算工具的不同,我们可以将汇款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按货物、货款的运送及支付顺序的不同,汇款方式主要有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两种运用方式。预付货款有利于出口商的利益,既能够降低货物出售的风险,也能减轻资金负担;而货到付款有利于进口商,在降低资金风险的同时也能先收货后筹款,相当于得到资金融通。此外,如果付款的期限长,就要用所售收入支付款项。由此可见,结算时采取汇款方式,就会出现风险承担和资金负担在买卖双方之间不均衡的情况。

收付款人要注意的问题:

(1)确保客户名称、账号与银行信息的正确、完整。因此,对收款人提供信息的完整性、正确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集中管理应收付款项。对付款人来说,办理汇款一般要承担手续费和电报费两部分费用。对收款人来说,收取汇款一般要承担银行的清算费用,也是按笔数收取。

2、托收是指由债权人开立汇票,并委托银行通过其海外分支行或行,向国外债务人收取货款或劳务价值的一种结算方式。尽管托收与贸易汇款都属于商业信用基础,但是跟单托收通过用单据代表货物控制货物所有权,从而将结算风险及资金负担在进出口双方之间进行了平衡。对于出口商来说,出口商通过控制货权单据来控制货物,不付款或承兑就不会交单。一般不会受到银货两空的损失,比赊销安全。对于进口商来说,只要付款或承兑,马上就能取得单据,从而得到货物的所有权,比预付货款方式安全。

采用托收方式结算时,出口企业要注意的问题:

(1)提供完整正确的代收行、进口企业名址。托收银行是完全按照出口企业的指示来处理托收业务,主要涉及到代收行和客户信息,缮制出口托收函件并进行邮寄等。通常情况下,托收银行几乎无法,也不可能负责审核代收行的名称、地址等信息。在实务中,经常有出口企业提供代收行、进口企业的名称或地址不完整、不正确。如果代收行邮寄地址错误,将会延误收汇,甚至是单据遗失而无法收汇。如果进口企业信息不完整(尤其是没有地址、电话),还会令代收行无法及时联系到进口企业而延长收汇时间。

(2)必须使用明确规范的业务术语。

托收使用的术语主要有D/A和D/P两种形式,对于这两种方式,在托收统一规则等国际惯例中都有详细的规定,一般进出口企业和相关银行很少发生争议。而在实务中,很多进出口企业可能被要求使用其他术语。比较常见的有D/P远期,CAD等。

3、近年来,信用证支付方式成为了国际贸易中最常见、最主要的支付方式。信用证(L/C)是开证行根据买方(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一般采取该方式将应由买方承担的付款义务转化为银行的付款义务,从而加入了银行信用。因此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就由银行承担,承担了审单的义务后,也使得结算的程序更为严格、规范,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结算的风险,资金融通更加便利,由此该方式被贸易各方广泛的接受。

信用证的出现不仅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企业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也促使双方在支付货款过程中获得银行资金融通的便利。但银行做出的确认承诺是以交单相符为前提的,如果出现交单不符的情况,那么开证行可以按照规则拒付单据。出口企业在缮制信用证下单据时,要格外小心,并符合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所以,信用证支付方式对出口企业缮制单据的能力和水平要求较高。但是,我国当前的外贸企业,尤其是中小出口企业的单证人员业务水平偏低,素质不高,这也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二、选择正确的支付方式应注意的事项

目前,从国际经济贸易的实践情况来分析,如果只坚持某一种结算方式,那么要满足交易各方的要求是极为不现实的。面临长期不断的市场变化,我们所要采取的是综合支付方式来进行结算。

1、将汇款与托收结合起来。例如:先采取T/T的形式预付定金10 %,在装船后付T/T合同款的40%,采用D/P即期付款的形式付剩余的50%。这种选择可以保证供货方及时履行发货的义务,也能约束进口人及时付款,节省了更多银行费用的支出和贸易时间。

2、汇款和信用证相结合。如:定金的部分以T/T办理;主要的货款采用L/C的方式进行支付;至于一些余款,以T/T的方式进行。

支付结算论文篇2

摘要:信用卡是由银行或非银行机构向持卡人发行的具有多种功能的结算凭证,是目前我国广泛使用的一种支付结算工具。近年来,我国信用卡市场发展迅速,随着信用卡在我国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信用卡被恶意透支的情况也日益严重。信用卡恶意透支是违反信用卡章程和信用卡协议的行为,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不仅直接危害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利益,而且严重影响了银行的声誉,阻碍了信用卡业务的发展,具有很大的危害性。本文通过指出信用卡恶意透支的几种常见手段,分析信用卡被恶意透支的原因及其危害结果,提出了针对信用卡被恶意透支的对策,以保护国家和银行的利益。

关键词:信用卡;恶意透支;原因;防范对策

1恶意透支的概念

随着信用卡业务的进一步发展,信用卡风险发生也越来越频繁。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结算的诸多环节都可能存在风险。而且随着发卡行、特约商户和持卡人的增多,信用卡风险体现出涉及面广、风险种类多样、危害性大的特点。

信用卡风险,主要是指有造成资金损失的危险程度。③从理论上讲,信用卡业务在营运过程中,因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资金风险。从实践中看,由于发卡行、持卡人、特约商户三者之间潜在着风险源,银行鼓励的善意透支和持卡人恶意透支行为同时存在,透支如果催收不及时,追索乏力,或缺乏风险保障机制,就容易形成信用卡风险。由于信用卡业务风险的发生具有涉及面广、种类多样、危害性大等特点,使得加强信用卡风险管理对发卡行具有重要作用。不论是在信用卡风险发生前还是在风险发生后,加强信用卡风险管理都很有必要。

信用卡业务有许多风险,其中恶意透支风险最为关键,如何防止由于持卡人的恶意透支行为给银行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乃是银行办理信用卡业务的重中之重。

信用卡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发卡银行信用卡账户上资金不足或已无资金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进行一定金额的消费。根据持卡人的主观认识,信用卡透支形式分为两种,即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善意透支”是指持卡人遵循信用卡章程及有关协议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和额度内进行透支的行为,或者无意间超过规定的限额或限期进行透支,但在银行催收后立即归还透支本息的透支行为①。恶意透支与善意透支相对,依《刑法》第196条的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的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从刑法规定“恶意透支”的含义来理解,其具有下列特征:

1.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故意即有非法占有发卡行资金的故意。

1.2行为人存在着“超出透支限额”偿还的行为。是否超过限额透支,应以透支后的信用卡存款余额作比较,而不是每次的透支数额,虽每次的透支数额未达到限额标准,但余额超过限额的,也是超额透支。④

1.3行为人具有“经发卡银行催收仍不归还”的客观行为。根据1996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和1997年《刑法》规定可以看出,构成恶意透支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三项条件: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超过规定限额和规定期限;三是经过银行催收后不归还。由此可见,恶意透支与善意透支的区别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3.1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从主观目的看,持卡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才构成恶意透支。如持卡人明知账户上已经没有存款,仍从银行频繁地提取现金或者购物消费,造成大额度的透支,而且事后没有打算归还。

1.3.2透支数额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同一账户月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授信额度的3%或者10万元”。发卡银行可以在这个规定额度内,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确定其具体的信用额度,并定期复查调整。在协议授信额度内的透支行为,是善意透支。而恶意透支行为则超过了规定授信限额。

1.3.3透支期限

信用卡透支期限也是构成恶意透支的主要因素。《银行卡业务管理办理》规定:“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可见,透支在60天内归还透支款的,属善意透支。换言之,恶意透支都是超过60天不归还的行为。

1.3.4经银行催收后不还

对“催收不还”如何理解?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经银行催告后超过3个月不还的即可认定构成犯罪。①

2信用卡恶意透支的种类及成因

2.1信用卡恶意透支的种类

2.1.1假证办卡:信用卡申请人使用假身份证到银行申请信用卡,并在申请到了信用卡后肆意透支。

2.1.2频繁透支:持卡人以极高的频率,在相距很近的信用卡营业点反复支取现金,积少成多,在短时间内占用银行大量现金。

2.1.3多卡透支:持卡人向多家银行提出申请,多头开户进行透支。

2.1.4异地透支:持卡人利用我国通讯设备还不发达,异地取现信息不能及时汇总,紧急止付通知难以及时送达的现状,在全国范围流窜作案,肆意透支。

2.1.5交叉担保:持卡人之间相互交叉,连锁担保,分别在不同银行申办信用卡后进行透支。①

2.1.6相互串通: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以假消费等方式套取银行资金。②

2.1.7内外勾结:持卡人与银行员工内外勾结利用信用卡透支。

2.1.8边透边还:持卡人在多个银行都申请了信用卡,有大量透支,并往往以新透支来偿还旧透支,以一张卡的透支来偿还另一张卡的透支,最终导致出现多重债务。

2.1.9私相授受:这种行为最初源自香港,指合法持卡人与他人合伙利用真卡在异地恶意透支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合法持卡人将信用卡交于同伙,由同伙到内地疯狂购物消费,大肆恶意透支,当账单寄达合法持卡人时,合法持卡人提出本人未离港的证明,向发卡人报称账项出错,拒绝承担该笔费用。私相授受行为实际上是共同恶意透支行为。

2.2信用卡恶意透支风险的成因

信用卡恶意透支风险的成因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点:

2.2.1信用卡本身的特点,决定了恶意透支风险的潜在性。

2.2.2从发卡银行的角度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

2.2.2.1对于申领信用卡的审核不严,部分发卡银行为追求发卡数量而放松信用卡申领的审核要求,对于申领人的资信调查流于形式。

2.2.2.2没有有效落实信用卡的担保措施,信用卡透支是一种在信用卡有效期间内在一定额度多次循环发生的消费信贷,应当辅之以有效的担保措施,但是部分发卡银行或者没有统一制定关于信用卡透支的担保合同,或者是制定的合同不尽规范,此外担保手续往往流于形式。

2.2.2.3用卡的网络发展相对于业务发展滞后。

2.3持卡人财务状况不定性也带来恶意透支的风险。

2.4持卡人频繁调换工作、住址等,也容易导致其与发卡银行联系中断,使发卡银行难以控制其信用卡的使用状况,都可能构成恶意透支的潜在风险。

2.5从业人员的素质不高,也容易产生信用卡恶意透支风险。

2.6我国还没有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没有建立个人信用制度,信用资料的采集、资信评估,共享机制不够健全,持卡人的诚信意识和法制观念淡漠以及社会对失信行为的惩戒不够严格,种种都是导致恶意透支产生的原因。

2.7我国目前还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有关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法律法规很少,并且立法的层次较低,效力也较低。

3信用卡恶意透支的风险防范对策

3.1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健全信用制度

要尽快建立企业、个人征信制度,企业、个人信用登记评估制度等,对受信和授信两方面进行健全的管理。例如2001年7月1日,上海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服务系统及信用报告查询分系统正式启动,2002年11月25日个人信用评分系统也正式对外服务;深圳也推出了个人信用评估系统。①然而,仅仅几个城市对个人建立征信系统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建立起权威的,涵盖政府、企业和个人的全国征信网络,才能跟好的发挥作用。

3.2银行本身必须完善担保制度

当持卡人不透支时,与发卡银行是一种储蓄关系,透支发生后,转为借贷关系,因此完善担保制度至关重要。这里需注意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是选择适当的担保形式并制定合法、规范的担保协议。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形式。发卡银行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确定有效担保和担保方式;二是若确定采用保证方式担保,要对保证人进行资信调查,掌握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和担保能力,持卡人有资信能力强的人担保,可使透支资金的偿还有可靠保障。

3.3尽快制定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及信用卡章程

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信用卡业务将不断扩大,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件将有增无减。要有力地遏止信用卡的恶意透支,就必须有法可依。目前我国各个银行都没有在信用卡章程中说明恶意透支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惩治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法律法规也仅有《刑法》第196条,有关部门和各银行抓紧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并对现有的规定及章程进行适当的修改和完善,不仅在民事法律方面要有具体的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在刑事法律方面也要订立出具体乘法和处理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法律细则,以加大打击信用卡恶意透支的力度,起到抑制恶意透支的作用。

3.4加强银行与司法部门的联系

银行方面对于恶意透支行为在发卡银行催收无效时,除立即止付外,还应尽快与担保人联系,要求其到期履行担保责任。若担保人拒绝履行其担保责任,则应采取司法途径加以解决。我国《刑法》第196条将恶意透支行为规定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对于构成信用卡诈骗的,应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提起刑事诉讼,追究恶意透支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于不符合上述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可依照我国《民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起民事诉讼,追究恶意透支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参考文献:

③吴腾华、吕福来主编:《现代金融风险管理》,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7页。

①黄祥青:《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法分析与司法认定》,载《人民司法》2000年6月刊。

④单惟婷主编:《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与案例》,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46页

①王建平:《信用卡恶意透支的界定及其审判原则》,载《法学》1997年第3期

①李杰:《谈信用卡恶意透支的防范》,载《电脑与信用卡》1997年第3期

支付结算论文篇3

(一)商业银行支付结算由于银行岗位设置不当而产生的风险。

当前,商业银行普遍拥有许多分行或者支行,由于银行制度并不完善及人员配给不充足等原因,银行支付结算系统岗位设置不合理及人员分配不科学,包括对银行印章等管理缺乏详尽的管理方案,而且不能明确责任归属。这种缺乏相互监督机制的人员配置和岗位分工根本无法保证支付结算制度有效运行,这样就很容易导致商业银行产生支付结算风险。

(二)商业银行由于业务较为繁杂,人员综合素质不高等原因而易造成操作风险。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每天都要处理相当多的银行业务,包括记账、审核、对账等等,工作量相当大。日常工作中较为繁重的银行业务需要工作人员具有较强的会计基础和较为熟练的技能。但是,因为各种原因导致许多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综合素质普遍不高,并且由于岗位设置等问题导致其业务技能并不纯熟。这样也就难以规避在商业银行业务支付中产生的操作风险。

(三)商业银行由于操作人员态度问题而引起的道德风险。

商业银行的许多工作人员并未得到系统的培训,少数工作人员由于自身综合素质不高,较易受到社会恶劣风气影响而导致缺乏道德。当银行的薪水并不能满足其享乐主义的要求时很容易引起其不满心理,而相关责任人又不能及时做好监督及管理工作,造成这些人存在长期的不满情绪,于是不仅可能导致其对客户发泄不满也可能会最终导致其挪用资金。这些状况都导致了商业银行产生支付结算风险。

(四)商业银行支付结算系统会因为被不发分子盗用而造成欺诈。

随着科学技术迅速发展,先进的支付结算工具也随着科学发展而发展。这些进步在为社会大众带来方便的同时也给不法分子带来了机会。据调查,近些年利用先进的科技工具进行非法欺诈的案例屡见不鲜,而且作案手段也不断提升。如果商业银行柜台人员对欺诈风险不够重视,并且责任心不高,那么很可能会导致支付结算风险。因为商业银行的业务量十分庞大,对于签章并没有核对,这样就较难进行查询。不法分子较喜爱利用人员素质较低和业务较少的中小型金融机构进行诈骗。这也是商业银行支付结算的又一个新的风险趋势。

二、商业银行支付结算风险的特征分析

在我国,银行支付结算已经形成了十分严谨的组织形式。商业银行支付结算的主要工具包括银行卡及银行票据,随着科技进行,移动及互联网支付也加入了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体系。但是,随着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体系愈加庞大,商业银行支付结算风险也就不断增强,支付结算风险主要产生于运用结算工具进行资金活动的进程中。可以说,商业银行支付结算风险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商业银行支付结算风险与社会经济环境紧密相关

过去,我国对银行业监管并不严格,银行支付结算风险主要表现为违规贷款和担保、信用卡违规及高额利息揽储等形式。但是,随着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我国已经进行了巨大的经济体制改革,商业银行支付结算风险的表现形式也发生了巨大变化。我国的支付结算风险已经转变到票据领域和业务,逐渐转变为信贷及票据领域成为支付结算风险的高发区。

(二)商业银行支付结算风险危险性高

纵观近些年发生的支付结算案件,大多数案件的范围都十分广阔。许多案件主要是由于商业银行内部人员或者外部人员,联合其他不法分子一起作案,他们主要的作案手段包括挪用、欺诈及贪污等。可以说,当代的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不仅范围广而且风险也较高。支付结算风险无论何时无论何地都可能会发生。只要涉及到商业银行业务,都可能会产生支付结算风险。

(三)商业银行支付结算风险多以内部风险为主

根据对过去已经发生的案例研究得出:大多数案件都是有银行内部人员涉案。涉案人员不仅包括银行基层员工,还包括银行高层管理者,可以说是包含了银行的各个层次的工作人员。同时,案件呈现越来越专业化的趋势,不仅作案的收到愈加科学化和专业化,而且作案人员也大多数是受到良好教育、具有丰富学识的高级知识分子。这样也就导致了商业银行的支付结算案件越来越难以解决。

(四)商业银行支付结算风险的涉案金额逐步增大

通过对近些年的支付结算案件进行研究,可以得出商业银行支付结算案件的金额越来越大,这样也对社会风气造成了极差的影响。

三、商业银行支付结算风险的类型

通过对商业银行支付结算风险进行分类,可以更好地对商业银行支付结算风险进行研究,因而支付结算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内控风险

商业银行支付结算风险的内控风险主要是由于银行的组织结构不合理,并没有形成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银行内部的执行和监督并没有区分,并且岗位设置不科学,重要的岗位缺少必要的监督等。这些都是内控风险的重要体现。

(二)市场竞争风险

当前,民间资本大量涌入市场,企业融资渠道越来越多样化,这就造成了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为了增加市场占有率,许多银行不惜利率倒挂来增设基层网点。并且许多金融机构为了追求高额利润,各式各样的创新型金融业务开始不断涌出,违规操作的结算和贴现业务也不断增加,这些也都导致了一定的市场竞争风险。

(三)信息技术风险

商业银行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业务操作,因而信息技术就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商业银行信息技术风险主要是由于有些银行系统老化,服务不到位,顾客信息遭到泄露及黑客攻击银行系统等。这些都会造成商业银行信息技术风险。

(四)欺诈风险

商业银行的欺诈风险主要是指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利用自身权利对资金进行挪用或盗窃,并且相关负责人也不能及时发现问题。同时银行内部人员对贷款审批不严格,恶意泄露客户信息,或者银行内部人员与外部不法分子勾结伪造银行信息、伪造信用卡等行为都造成了极大的损失。

(五)其他相关风险

其他可能归类为商业银行支付结算风险的主要有: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

四、商业银行支付结算风险存在问题分析

(一)支付结算账户存在的问题

当前,商业银行的所有对公网点都可以办理企业的账户开立业务,企业可以通过该账户进行资金活动。但是由于商业银行并未形成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使得商业银行基层网点为了完成存款任务而不能对客户执行严格的账户监控,形成了潜在的风险。同时客户的重要印鉴及资料都会在基层网点保管,这也就为某些员工伪造印鉴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审核管理方法落后

当前,商业银行对企业支付指令都是采取人工审核方式,银行通过手工审核来判断付款人的指令是否正确,当银行不能判断企业的指令是否正确时就会通过,这样就不能正确防范不法分子通过高科技进行违法活动。并且商业银行对现金收付管理更为宽松,对可疑的现金交易不能实现实时监管。由于许多商业银行基层网点都需要招揽企业满足自身的营销任务,因而其对许多企业的现金管理基本都停留于表明,不得不尽量满足企业的现金需求。

(三)银行对账方式较为落后

银行对账是每个企业与银行必须进行的业务之一,同时定期对账也是确认客户资金收付是否合法的主要依据。而当前大多数银行是通过基层网点记账人员发送或收回银行对账单,并不能有效防止银行工作人员与企业财务人员串通挪用资金等行为。

(四)支付结算工具管理落后

我国已经基本上形成了以银行卡和网银为主的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体系。电子支付已经成为了支付的主流。但是由于我国计算机行业相对落后,加上缺乏完善的管理监督机制,使得支付结算工具引发的风险时常发生,这也就不断暴露了商业银行支付结算工具上存在的问题。

(五)支付结算监督管理机制相对缺乏

我国商业银行缺乏较为优良的支付结算监督管理环境,并且银行的管理者对支付结算的重要性缺乏专业的认知,因此也不够重视。很多管理者甚至认为监管是人民银行的责任,同时商业银行为了自身的营销任务,在企业办理结算过程中并不能严格审核,这也违反了商业银行支付结算监督管理的规定。

(六)监管效率较低,惩处力度不强

随着科学技术不断更新,支付结算工具也不断更新,但是商业银行的检查方法依然停留在传统的手段上,因此监管效率就不高。同时,很多操作人员已经长时间不进行系统操作,对系统并不熟悉,这样也降低了监管效率。另外,由于企业与银行的业务关系,银行往往碍于人情而减轻对企业的惩罚,有时甚至并不处罚。

五、商业银行支付结算风险管理对策

商业银行支付结算风险管理对策需要银行内部许多部门进行合作,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来完善其自身的管理机制。

(一)我国应当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

完善的法律是保障社会经济能够持续平稳发展的基础,同样能够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支付结算的相关法律法规,这也是能够保障支付结算顺利进行的重要基础。

(二)我国应当构建健全的信用监管体系。

建立完善的信用监管体系,开发建设包括个人征信体系在内的全社会的信用监管体系,完整记录各种企业或者个人的不良信用,并在依法的状况下提供查询服务。这样也能够为社会创造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

(三)商业银行应当提升员工的综合素质。

商业银行支付结算风险是产生于支付结算的各个环节之中,商业银行都应当认识到防范支付结算风险的重要性,从各个方面提高员工自身的综合素质。同时,银行也应当从过去的案例中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升自身的风险防范能力。

(四)商业银行应当完善自身的内部控制机制。

支付结算论文篇4

关键词:高等职业教育;《电子商务支付与结算》;教材建设

高等职业教育中《电子商务支付与结算》课程一般是电子商务专业的核心类课程,其开设目的是适应信息时代对电子商务复合型、应用型专门人才的需求,重点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教学方法一般采取项目教学法,以工作任务为出发点激发学生学习兴趣,采取理论实践结合教学模式,充分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可以说该课程是电子商务专业诸多课程的一门综合反映学科,所有高校电子商务专业均开设了该课程,影响非常广泛。

故而该类教材的编写必须紧密结合该课程的教学特点,其编写应当遵循“以能力为本位,以操作为基础,以职业实践为主线的专业课程体系”思路,依据实际任务操作流程的需要、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学习特点和职业能力形成的规律,按照“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教育相结合”的设计要求确定编写的知识、技能等内容,充分体现实践课程的特色与设计思想,以实践为驱动,探索教、学、做的互相结合。

现有的《电子商务支付与结算》类的一个共同特点在于教材实践任务指导方面涉及的东西极其有限,内容大多以文字性理论陈述为主且部分讨论深度过高,这对于理论素养相对较差的高职类学生来说是不适宜的。高职类《电子商务支付与结算》教材的编写内容应当体现先进性、实用性,典型案例的选取科学,具有可操作性,围绕高等职业教育特点,理论内容以必要、够用为度,突出实践实训。教材呈现方式图文并茂,文字表述规范、正确、科学,教材理论与实践具有前瞻性与实用性,并确保与本科类教材有所区别。

《电子商务支付与结算》教材编写内容结构体系上来说应当包括以下学习单元板块,包括:电子商务支付与结算概述、电子支付工具、第三方支付、网上银行、移动支付与微支付、网上证券保险、电子支付安全技术与认证、电子商务支付与结算的安全和法律保障,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单元电子商务支付与结算概述。讨论内容包括:1、电子商务与网络经济。(1)了解电子商务;(2)电子商务与金融业的天然适应性;(3)网络经济与网络金融。2、电子商务支付与结算基础。(1)传统支付结算方式;(2)电子商务支付与结算;(3)现代化支付系统概述。3、电子商务支付与结算发展现状与趋势。(1)中国电子支付结算发展现状与趋势;(2)国外电子支付结算发展现状与趋势。

第二单元电子支付工具。讨论内容包括:1、支付工具的演变发展。(1)实物支付;(2)信用支付;(3)电子支付。2、电子货币。(1)电子货币的含义、属性和特点;(2)电子货币的种类、职能;(3)电子货币的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3、信用卡。(1)信用卡的定义、分类、特点;(2)信用卡的功能和使用。4、电子钱包。(1)电子钱包基础;(2)电子钱包的使用。5、电子支票。(1)电子纸票的定义、特点;(2)电子纸票的优势和不足。

第三单元第三方支付。讨论内容包括: 1、第三方支付基础;(1)第三方支付的含义、产生和基本原理;(2)第三方支付的发展和面临的问题。 2、支付宝。(1)支付宝的基本情况;(2)支付宝的功能和特点;(3)其他第三方支付平台。

第四单元网上银行。讨论内容包括:1、电子银行基础。(1)电子银行的含义、特点和发展;(2)电子银行产生和发展。2、网上银行概述。(1)网上银行的概念、产生和特征;(2)网上银行的种类、功能和发展;(3)网上银行与传统银行的关系。3、网上银行的申请和使用。(1)网上银行的申请流程;(2)网上银行的具体应用;(3)网上银行安全工具。4、网上银行的风险与管理。(1)网上银行的风险类及其识别;(2)网上银行的风险管理。

第五单元移动支付与微支付。讨论内容包括:1、移动支付。(1)移动支付的含义、特点和基本要素;(2)移动支付的应用和发展趋势。2、微支付。(1)微支付的含义、特点;(2)微支付的应用和发展趋势。

第六单元网上证券保险。讨论内容包括: 1、网上证券。(1)网上证券含义、特点;(2)网上证券优势与存在问题;(3)网上证券的交易模式与发展趋势。2、网上理财。(1)个人理财基础;(2)网上理财的含义、特点和方式。3、网上保险。(1)网上保险含义、特点;(2)网上保险的优劣势;(3)网上保险的产品和流程。

第七单元电子支付安全技术与认证。讨论内容包括: 1、信息加密技术。(1)信息安全与加密技术概述;(2)主要加密技术;(3)网络通信安全措施。 2、网络安全协议。(1)SSL协议;(2)SET协议;(3)PKI协议。3、数字签名和数字证书。(1)数字签名的含义、原理和作用;(2)数字证书的含义、作用、存放和使用。 4、CA认证中心。(1)CA中心概述;(2)CA中心的功能和组成框架。

第八单元电子商务支付与结算的安全和法律保障。讨论内容包括: 1.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概述。(1)电子商务结算与支付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2)电子商务支付与结算相关法律问题。 2.电子商务法律环境建设。(1)电子商务支付与结算立法要解决的为题;(2)电子商务支付与结算的主要法律机制建设。 3.网上纠纷的处理。(1)网上纠纷的产生原因和特点;(2)网上纠纷的处理流程。

支付结算论文篇5

摘要:文章以会计准则为依据,讨论了集团股份支付从个别报表到合并报表的分析流程,个别报表中集团股份支付的账务特点,个别报表账务向合并报表抵销分录账务的演化及典型案例,有助于行业、 专业人士深入理解和掌握集团股份支付难点内容。

关键词:集团股份支付 权益型 现金型 合并报表 抵销分录

嗉だ是实务界的常见现象,相比单个企业的股份支付,集团股份支付除了关注个别报表中的股份支付类型判别与账务处理外,还涉及合并报表中对该事项的抵销。本文将以相关会计准则为依据,讨论集团股份支付从个别报表到合并报表的分析流程,个别报表中集团股份支付的账务特点,个别报表账务向合并报表账务的演化,以及典型案例等。

一、集团股份支付从个别报表到合并报表的分析流程

集团股份支付既要讨论个别报表的账务处理,也要讨论合并报表的处理,后者以前者为基础。我们将个别报表到合并报表的分析流程描述如下:(1)判定集团股份支付在相关各方个别报表中的类型与账务特点;(2)根据个别报表中的股份支付类型、账务特点进行个别报表的账务处理;(3)集团角度审视该股份支付对会计要素的影响及分录,与个别报表相关账务简单相加的结果进行对比,确认抵销分录。

二、个别报表中的集团股份支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集团内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发生的股份支付,应分别从结算企业和享受服务企业讨论各自个别报表的处理。

(一)结算企业股份支付类型及账务特点

表1可通俗解释为:(1)结算方用自身股票(为自己或他方)结算,都是权益型。(2)结算方用他方股票或现金结算(为自己或他方),都是现金型。(3)结算方为自己结算,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依据人员性质而定);为别人结算,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4)贷方科目按照权益型和现金型一般规则确定。

(二)接受服务企业股份支付类型及账务特点

上页表2可通俗解释为:(1)自己用自身股票为自己结算,是权益型;自己用他方股票或现金为自己结算,现金型。(2)他方为自己结算(不论结算方式,理解为他方对自己的权益投资),是权益型。(3)不论是自己还是他人为自己结算,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4)贷方科目按照权益型和现金型一般规则确定。

表1和表2中,当结算方和接受服务方是同一主体时,对应的是普通(非集团)股份支付的权益型或现金型。即普通股份支付可视为集团股份支付的特例。

三、合并报表中的集团股份支付

考察表1和表2,集团股份支付中当事企业个别报表中的股份支付类型可形成两种组合,即:个别报表权益型VS个别报表权益型,个别报表现金型VS个别报表权益型,现分别讨论这两种情形下个别报表账务向合并报表账务的演化。

(一)个别报表权益型VS个别报表权益型

个别报表权益型VS个别报表权益型是指甲以自身权益工具为接受服务的乙结算,则甲是乙的投资者。合并报表分析见上页表3。

(二)个别报表现金型VS个别报表权益型

个别报表现金型VS个别报表权益型是指甲以他方权益工具结算,包括但不限于接受服务企业乙公司的权益工具授予职工。合并报表分析见表4。

表4中,相同题设条件下,因权益结算和现金结算计量规则不同导致X与Y不相等。

四、案例分析

(一)个别报表权益型vs个别报表权益型

1.案例描述。甲为乙的母公司,有关集团股份支付的资料为:经股东大会批准,乙公司100名管理人员自2014年1月1日起在乙公司连续服务满2年,每人可以每股5元的价格购买10万股甲公司股票。甲公司估计的期权授予日公允价为每股25元。假定整个期间无人离职且到期全部行权。

要求:对甲、乙个别报表的账务处理,集团公司合并报表抵销分录进行分析。

2.案例分析。

(1)2014年1月1日,授予日不做账务处理。

(2)2014年12月31日的会计处理见上页表5。

(3)2015年12月31日,全部行权,见上页表6。

(二)个别报表现金型VS个别报表权益型

1.案例描述。甲为乙的母公司,有关集团股份支付的资料为:经股东大会批准,乙公司100名管理人员自2014年1月1日起在乙公司连续服务满2年,每人可获得10万份甲公司授予的现金股票增值权。该现金股票增值权的授予日公允价值为25元,2014、2015年底的公允价值均为30元。假定整个期间无人离职且到期全部行权。

要求:对甲、乙个别报表的账务处理,集团公司合并报表抵销分录进行分析。

2.案例分析。

(1)2014年1月1日,授予日不做账。

(2)2014年12月31日的处理见表7。

(3)2015年12月31日,全部行权。见表8。

五、结论

准确判别集团股份支付中个别报表股份支付类型并掌握其账务特点,能从集团角度描述股份支付的分录,是实现从个别报表账务到合并报表账务演化的基础。演化的逻辑是:集团视角分录减去简单相加的个别报表分录得到“初级”抵销分录,然后将“初级”抵销分录中的每一科目替换为对应的报表项目即可得到“终极”抵销分录。抵销分录的“求解”过程亦可借鉴会计差错更正的操作手法。上述分析中,若纳入所得税因素,需考察“终极”抵销分录对资产、负债项目增量的影响,进而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和所得税费用等。X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S].2006.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S].2014.

[3]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15.

[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6.

作者简介:

支付结算论文篇6

摘 要:随着现代企业管理的加强和资本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采取股份支付的方式激励员工为企业服务,正确掌握股份支付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对企业财会人员显得越发重要,尤其是在新准则、新税法实施后,分析研究股份支付职工薪酬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更具重要意义。

关键词:职工薪酬;股份支付;会计处理;税务处会计专业毕业论文理         

一、 股份支付职工薪酬的基本概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对职工的股份支付,属于职工薪酬,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准则规定,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企业以回购股份形式奖励本企业职工,属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承担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义务的交易,股票增值权属于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除了立即可行权的股份支付外,无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还是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在授予日均不做会计处理。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其中“获得批准”,是指企业与职工或其他方就股份支付的协议条款和条件已达成一致,毕业论文该协议获得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的批准。等待期,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的期间。可行权日,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职工和其他方具有从企业取得权益工具或现金的权利的日期。行权日,是指职工和其他方行使权利、获取现金或权益工具的日期。

二、股份支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一)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授予后立即可行权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需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在行权日,企业根据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确定应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的金额,将其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如果全部或部分权益工具未被行权而失效或作废,应在行权有效期截止日将其从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不冲减

成本费用。

(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企业承担的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授予日以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负债。

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后才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金额,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和相应的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企业当期承担债务的公允价值与以前估计不同的,需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水平。企业要在相关负债结算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及结算日,对负债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行权日,企业根据实际行权的金额支付职工薪酬。但准则未明确规定到期未满足行权条件的或放弃行权的会计处理,笔者认为,原先确认的负债应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冲减成本费用。

三、股份支付职工薪酬的税务处理         

(一)股份支付职工薪酬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尚未明确规定股份支付职工薪酬的内容。但从企业所得税原理看,可得出如下结论。一是企业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属于增加资本公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确认费用扣除。无论是授予后立即可行权,还是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以及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其他方服务的,都应进行纳税调整。企业以回购股份方式奖励本企业职工的,也属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相关的成本费用也不能扣除。二是企业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属于增加应付职工薪酬,即实施条例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税前扣除。

(二)股份支付职工薪酬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尚未明确规定股份支付税前扣除的具体内容。对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讨论,企业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属于增加资本公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确认费用扣除;企业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属于增加应付职工薪酬,即实施条例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在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四、股份支付职工薪酬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 11 号──股份支付》及应用指南规定,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按照行权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而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的计量。但由于股份支付的结算方式不同,会导致企业记录的成本费用不同,在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较大的情况下,两种股份支付方式的不同使得企业的经营成果存在较大差异,且权益结算方式下,不能如实反映企业换取服务的对价。

所以

--> 笔者建议,按照新会计准则提倡的按公允价值计量的思路,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按照资产负债表日或行权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与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会计处理形成一致,在可行权日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及结算日,对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和所有者权益。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股份支付成为企业使用越来越广泛的一种激励机制,对股份支付在税务处理上进行规范已经迫在眉捷。当然,税法的修订补充涉及的范畴重大而广泛,笔者在此只是提出一点粗浅的看法,对股份支付的税务处理如何进行规范,尚须理论界和有关部门进行进一步探讨和论证。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2010[m].北京:人民出会计毕业论文范文版社,2010.

支付结算论文篇7

关键词:支付;支付体系;货币;货币政策

文章编号:1003-4625(2008)10-0008-06中图分类号:F820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 The Central Bank undertakes the duties of making monetary policy and providing convenient financial service. In recent years, the establishment and application of modern payment system have made certain effects on currency issue, and the relationship among payment system, currency and monetary policy has aroused widespread concern. On the basis of present discussions, a basic framework is built to study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ayment system and monetary policy. It concludes that the payment system has substantive influence on currency, and its influence on monetary policy is external and crucial, so it should be should given careful consideration in adjusting currency supply model by the Central Bank.

Key Words: Payment; Payment System; Currency; Monetary Policy

一、引言

近几年,中国现代化支付体系建设取得了快速发展和显著成就,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小额批量支付系统、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已先后建成并投入运行。从国际上看,大额支付系统在飞速发展的同时,呈现出了实时全额结算系统不断推广、结算额和结算量持续增长、平均支付规模不断缩减、运行时间延长、交易费用不断下降等十大趋势(Morten L.Bech、Soramaki,2008)。由于中央银行肩负着货币政策和为社会提供支付结算等金融服务的职责,随着支付体系的发展,支付体系与货币和货币政策之间的关系引起了各方面的广泛关注。研究支付体系与货币和货币政策之间的关系,对于明晰在新的支付环境下货币政策传导的改变、支付体系建设对货币理论的影响等有着极为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但是,从已有的文献看,目前的研究对于这些关系缺少整体的把握,多是从一些局部的角度进行探讨,并且在谈到支付体系时,就说加快了资金周转,在联系到货币政策时,就说支付体系畅通了货币政策传导,均缺乏清晰的说理和明确的证明,给人以想当然的感觉。应当说,支付体系与货币和货币政策的关系还远没有理清。如何从更广泛、更基本的层面规范地进行讨论,显然还是一个需要继续研究的课题,本文将在这个方面做一些探索。

二、文献综述与评价

就近几年国内的相关文献看,有价值的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利率走廊”

周金黄(2007)以加拿大、欧盟以及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中央银行为背景,对中央银行依托大额实时支付系统的结算制度安排,通过调控隔夜利率(短期利率)实施货币政策的情形进行了描述。大体是,由于在大额支付系统运行日终,参与者必须与中央银行结算,中央银行清算账户的存贷款利率就成为调节银行同业利率的基准,即同业拆借利率被自动限定在中央银行借贷利率区间,如果中央银行借贷利率区间移动,同业利率会随之移动。这是中央银行监测支付系统日间流动性的动力所在。周金黄的讨论是目前为止在支付体系与货币政策关系研究方面最权威的讨论,但是,这个讨论是以发达经济体为背景的,在我国中央银行的实践中还是一个难题。黄觉波等(2008)对这个困难做了解释,主要是,我国超额储备利率和自动质押融资隔夜利率基本是固定的,而且后者强调了惩罚性,极大地高于市场利率,人民银行目前还无法通过变动“利率区间”来影响清算参与者的融资成本,因此,我国现在在支付体系内还没有形成“利率走廊”。

(二)支付体系运行对流动性的影响

张志杰(2007)认为,商业银行行内汇兑系统和大小额支付系统实现了资金的实时转账,支付系统为商业银行提供日间透支、自动质押融资、预期头寸查询,这些安排有利于商业银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进而增加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形成潜在的货币扩张压力。李铁民(2008)从支付体系高效运转和法定准备金被允许用于清算两个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更为细致的分析。他认为,在实时清算阶段,由于基本没有在途资金,原来由联行占用的资金被释放出来,这意味着更多的短期存款进入银行体系。同时,由于在1998年为应对亚洲金融危机而实行的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账户“两户合一”,允许金融机构日间动用法定准备金进行清算的规定沿用至今,在支付体系高效运行的条件下,进一步促进了金融机构降低超额储备率的动机,使得近年来人民银行多次上调法定准备金率的结果只是收缩了超额储备率降低而增加的流动性。这两点对流动性过剩有直接影响。与上述观点相反,黄觉波等(2008)则认为,实时全额清算模式对清算账户的净额头寸要求更高,是促进收缩银行体系流动性的重要因素,并以2002年10月实时全额清算系统运行前后的超额准备金余额对比作了证明。

(三)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加速了社会资金周转

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货币流通速度,从而影响了整个经济的货币需求量(李彬、覃海燕,2007)。但是他们没有指明影响的方向,而且没有对观点进行证明。

(四)支付体系运行对不同层次货币与GDP等变量关系的改变

黄觉波等(2008)在讨论中提到这一点,他们认为,我国支付体系运行以来,各层次货币与GDP之比的变化很不稳定。这一点很有启发性。但是,他们讨论的逻辑不清晰,基本也没有对观点的证明。

(五)支付体系对货币政策的冲击

李彬和覃海燕(2007)认为,当支付系统清算的资金链最后使用到人民银行的再贷款时,对货币政策造成重大影响,主要是通过再贷款方式投放货币,不仅容易造成通货膨胀隐患,而且与中央银行目前实施的紧缩货币政策产生冲突或矛盾。

从上述对国内主要相关文献的综述可以看出,虽然支付体系与货币和货币政策之间的关系已经引起了普遍关注,但是有价值的分析还为数不多,许多文章只是提到了某些概念,并没有规范地进一步研究;所涉及的方面,研究的深度也不平衡,如上述,只是“利率走廊”、对流动性的影响研究得较为深入;再者,研究还局限于一些点上,缺乏基本的、全面的视角。

但是,上述研究的可取之处还是明显的。不同的文章对支付体系做了有差异的解释,使得支付体系能够相对全面地有深度地展现在读者面前,对支付体系的准确了解是研究支付体系与货币和货币政策关系的前提。同时,不同的文章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的探讨,为全面的认识与讨论奠定了基础,对进一步的研究提供了借鉴与启发。具体的,周金黄等的讨论建立了支付体系――短期利率――货币政策之间的联系,李铁民等的讨论建立了支付体系――银行体系流动性――货币政策之间的联系,另外,在李彬和覃海燕讨论的启发下,我们可以建立支付体系――银行业金融机构道德风险――货币政策之间的联系,等等。

当然,有些作者的讨论还存在一些问题值得商榷。比如,对于周金黄的讨论,我们认为:

一是利率走廊可能与大额支付系统无关,因为在没有大额支付系统的若干年前,商业银行头寸发生波动时,中央银行一样有隔夜利率,那时的隔夜利率实际上同样可能成为同业利率的上下限。

二是作者一直把公开市场操作与支付系统运行混淆在一起,其实公开市场操作没有配合支付系统运行的必要,一个时期的货币政策没有义务为每日结算的支付系统提供稳定的条件。

三是中央银行设置支付系统流动性借贷利率上下限对债券市场利率并不能具有约束作用,因为支付系统流动性借贷只是针对头寸,中央银行不可能通过支付系统大量借款给系统参与者大肆买卖债券。

又如,对于张志杰的讨论,我们不能同意他的“货币政策工具需要支付体系,因为中央银行再贷款、公开市场操作都需要通过支付体系、尤其是现代化支付体系进行”的观点,试问,在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支付体系之前,在手工联行时期,中央银行就不进行货币政策操作了吗?

再如,很多文章谈到了支付体系与其他重要系统连通,为货币政策迅速传导创造了条件。但都没有具体说明创造了怎样的条件、货币政策传导是否因此确实得到了加快。其实,货币政策传导渠道是否畅通、货币政策传导时滞是否改变,与支付体系建设没有本质上的联系;影响货币政策传导、货币政策时滞的主要因素里面,似乎没有支付体系的影子。

至于说支付体系连通各大系统导致货币政策可能产生过多的负面效应,诸如以加息抑制投资会拖累股市、鼓励外汇流入等,也是不成立的,因为即使没有支付体系,中央银行加息,照样会减少企业的利润、扩大与国外的利差。

再如,对于周鹏博(2006)提出的“为维持支付系统运行,要保持中央银行抵押融资的低成本”的观点,和许多文章提出的中央银行对大额支付系统的流动性管理应当成为日常货币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观点,我们同样认为是明显错误的。

正如上述,货币政策针对的是宏观经济运行,它没有义务为支付系统提供稳定的条件,在商业银行追求利润的条件下,如果要求中央银行不顾经济形势而只为支付稳定降低融资成本,只会导致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倒逼中央银行增加基础货币投放,干扰货币政策的独立性。

正是因此,我们认为,在我国目前尚未形成“利率走廊”的原因中,也不能过分指责自动质押融资利率的惩罚性。相反,如果以支付系统的流动性管理来实施货币政策,则可能会造成支付系统的流动性波动。比如,在强调货币从紧的阶段,可能会造成支付系统流动性不足的支付风险。上述讨论表明,目前的文献对于支付体系与货币和货币政策的关系还没有完整、清晰的认识,澄清这些问题可以从相反的方面为进一步的研究提供有益的启发。

支付体系与货币和货币政策之间到底存在怎样的关系?我们认为,应该从最基本的概念出发,进行规范的分析。

三、货币、支付与支付体系

研究支付体系与货币和货币政策之间的关系,应当有一个恰当的出发点,这个出发点就是支付与货币的关系。

(一)支付与货币的关系

众所周知,货币的定义是以货币的职能为依据的,即凡是具备货币职能的物品都可以作为货币。不论哪一流派的经济理论,不论其表述如何,货币的最基本职能都是概括为价格标准和交易媒介。在这里,交易媒介就是购买商品或劳务过程中的转手支付,按照米什金(1998)的解释,也包括对债务清偿的延期支付。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支付,即货币的转移,是货币的一项基本职能。其实,从货币产生、发展的过程看,货币的一个重要属性就是被不断地支付。货币之成为货币,首先要具有可接受性,被一方接受的过程,就是另一方支付的过程。方便支付和被接受在这里是同义语,或者说支付本来就是货币的根本用途。货币的出现就是为了交易的方便,如果不在交易中进行转手支付,货币就没有存在的必要。货币的存在就是为了支付,支付就是货币的支付,支付天然地与货币有联系,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可以说,对于货币,货币发行是“一级市场”,支付流转是“二级市场”,如果支付流转受到阻碍,则货币的偿付能力即可接受性就要受到影响。这个关系就像“二级市场”对于“一级市场”的约束作用,丧失了支付能力的东西不可能成为货币。

传统上讲,货币的基本职能在于“价格标准”和“交易媒介”,实际上,从逻辑上分析,支付能力,即货币的可接受性,也就是在交易中能起到媒介作用,才是货币之成为货币的逻辑起点。一种物品要成为货币,如果不具备可接受性,没有支付能力,它怎么能起到“价格标准”即“观念上的货币”的作用呢?公众不接受的东西,怎么能用它来衡量商品的价格呢?因此,货币要成为货币,必须先有实践上支付转移和给商品定价的经验,即货币必须先是“实践中的货币”,然后才能成为“观念上的货币”。货币的支付性,即交易媒介职能,应当是货币与生俱来的根本职能,货币的其他各项职能,价格标准、延期支付、价值储藏手段,只能是在此基础上顺序衍生出来的。

支付既然是货币的逻辑起点和根本属性,则改善支付,就是完善货币的功能。这是从最基本的概念和原理解释、理解支付和货币的关系。

(二)支付体系与支付的关系

理解了支付与货币一体化的关系后,要解释支付体系与货币的关系,还需要理解支付与支付体系之间的关系。如上所述,支付是货币在交易过程(包括买卖的交易、结清债务的交易和赠与的交易)中的转移和转手。这个转移或转手的活动需要以一定的形式体现出来,这种形式就是支付方式,即如何实现支付的问题。在交易活动漫长的发展历史中,支付方式及其复杂程度也经历了漫长的演变过程,结合本文主题,这个过程可以简单地描述如下:最初的交易是两个主体之间面对面的交易,这种简单的交易只需要两个主体之间的直接支付;而后,交易主体可能增加到三个以上,这时,除了两两的直接支付,还出现了多个主体之间的相互清算;随着分工的发展和市场的扩大,出现了多主体的异地交易,金融机构作为重要角色开始介入到支付活动中,比如,出现了一家银行,开始为客户办理转账结算;随着竞争的发展,市场交易量迅速增加,金融市场也不再为一家银行所垄断,多个转账渠道之间的沟通和结算开始出现;为了解决日益复杂的支付问题,中央银行、金融机构和技术供应商开始依据一定的规则搭建便利支付的有效通道。最终,支付体系形成复杂的结构,包括:交易主体、中介组织、技术安排、支付工具、结算规则等等。

从上述对支付方式演变过程简单抽象的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出,一方面,支付方式从属于支付,它只是支付的形式化表现;另一方面,支付方式因其复杂的结构而形成的支付体系在技术上不断地便利了支付行为,完善了支付这一货币基本属性的功能。

很多文章将现代化支付体系、非现金支付方式和电子支付方式这三个概念混为一谈,其实,这三个概念是有区别的。按三个概念产生的先后顺序来说,非现金支付就是转账,这是一种传统的行为。电子支付先于现代化支付体系出现,银行卡、网上银行、电子汇兑等都属于电子支付,但都可以不依赖于现代化支付体系。而支付体系解决的实际是联行的问题。三个概念在对货币结构的影响上有一定的递进关系,但因其不同,对货币、货币调控影响的重点亦有差异,统统放进对支付体系的讨论中有所不妥。

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现实的支付包括两种类型,居于主导地位的非现金支付和居于补充地位的现金支付。对于现金支付来讲,支付环境的治理主要包括发行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现金量、保持适当的主辅币结构、保持卷面的整洁度、取现找零设置的便利、反假货币的有效性等等。对于非现金支付来讲,支付建设主要体现在以电子、网络和信息通讯技术为特征的现代化支付体系上。应当说,支付体系建设针对的只是货币支付的主要方面,而不是全部,但是它的结果却带来了支付方式根本性的发展,和支付效率、范围的不断提高和扩大。原来不能支付的,现在能支付了;原来不能支付的地方,现在成了可以接受支付的地方;原来的局部支付现在逐渐向全局性支付发展;支付更加快捷、简便、安全。这一切意味着支付效率的不断提高。

(三)支付体系与货币的基本关系

支付体系作为支付活动的技术形式和组织方式,因其便利了支付,降低了经济主体使用货币的成本,改变了使用货币的制度条件,维护了货币的法偿能力,巩固了货币的法定地位,促进了货币使用范围的进一步扩大。现代化支付体系建设在货币支付的主要领域使支付方式得到升级和改善,其结算效率的提高可以改变经济主体选择支付方式的习惯,从而可能使流通中货币的结构和速度发生变化。可接受性、结构、速度是支付体系对货币产生影响的基本方面,其他的各种影响均是基于这些基本点而派生出来的。

四、支付体系与货币和货币政策

(一)支付体系对货币的影响

上面讨论了支付体系与货币的基本关系,下面对这些基本关系和其他影响稍加分析:

1.如上所述,支付技术的应用减少了使用货币的交易成本,改进了货币流通的制度环境。

2.在货币结构中减少现金的使用。据统计,2001年全国流通中现金M0余额为1.6万亿元,使用票据(作为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支票、汇票、本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为18万亿元,使用银行卡办理支付结算业务为8万亿元。到2007年全国流通中现金M0余额为3万亿元,使用票据办理支付结算业务为240万亿元,使用银行卡办理支付结算业务为116万亿元。7年间流通中现金增幅仅为1.88倍,而使用票据增幅为13.33倍,使用银行卡增幅为14.5倍。在居民个人消费领域,2001年,社会公众持卡消费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2%,2007年,社会公众持卡消费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25%,上海、北京等地达到45%。明显的,非现金支付工具的增长速度远远高于现金增长速度,支付体系的应用减少了M0在货币中的比重,非现金支付工具在支付活动中占有主导地位。

3.为加速货币转移提供了条件,有可能提高货币流通速度。货币流通速度取决于两点:一是交易成立的难易程度及其后续的货币持有人转移货币的动机;二是经济系统中安排的货币转移通道的速度。支付体系主要是在第二点上为加速货币流转提供了条件。据李铁民(2008)的介绍,在手工联行时期,资金汇划主要是信汇和电汇两种,在途时间分别为2-15天、2-3天;电子联行时期是“天上三秒、地上三天”,在途时间为1-3天;在目前的现代化支付体系中,实现了实时清算,资金零在途。这表明,至少在银行体系内,包括商业银行行内的汇划系统和全国的跨行系统,资金的转移速度是明显加快的。同时,货币转移速度和支付体系覆盖面两类效率提高后,也有可能促进交易的增加。但是从数据看,2000年以来,M0的速度是增加的,而M1的速度却是下降的。这固然是多种因素的结果,但就货币流通速度而言,其是否改变归根到底还是取决于货币持有人依据市场状况改变转手速度的意愿,因而,货币流通速度是否确实因支付体系建设而加快尚需观察。

4.支付体系运行有放大基础货币和提高货币乘数的倾向,并以此为促进增加货币供给提供了条件。在基础货币方面,我们同意李铁民(2008)和张志杰(2007)的分析,支付体系通过扩张银行体系的流动性放大了基础货币,我们也同意周金黄(2007)的观点,由于支付系统把各金融市场连接在一起,使得商业银行取得流动性的能力大大提高,商业银行减低准备金率的动力增强。从实际情况看,2001年支付系统运行前,河南省全国性商业银行超额准备金率一般保持在4%-5%的水平,2008年上半年,全国性商业银行超额准备金率普遍降低至1.5%-2.5%的水平,大部分全国性商业银行保持在1.5%左右,有的银行长期保持在1%左右。同时,现代化支付系统上线运行以后,商业银行省级分行集中接入支付系统,并以省级分行统一在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商业银行地市级分行和县级支行均通过省级分行集中办理资金清算。在这样的安排下,河南省4家国有商业银行共撤销400多个清算账户,释放出超额储备8.1亿元。清算账户的集中管理和超额储备持有意愿的降低,增加了银行体系的放贷能力。

在货币乘数方面,如上所述,货币结构的改变降低了通货比率,支付体系的便利降低了银行体系的超额储备率,在货币乘数的计算中,这两者都是提高货币乘数的因素。

由于现代化支付体系建设和运行为促进增加货币供给提供了条件,它有可能是加剧近一个时期以来流动性过剩程度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货币供给机制(模型)没有注意到支付体系带来的这种变化,货币调控将会面临一个基础性的困难。

(二)对支付体系和货币政策关系的探讨

如上所述,支付是货币的逻辑起点和根本属性,支付体系作为支付行为的技术表现形式和组织方式,对货币本身产生了诸多具有经济分析意义的影响。这是否意味着支付体系对货币政策将产生同样的影响,或像许多文章认为的,如同支付与货币的关系,支付体系与货币政策也具有紧密的一体化的关系呢?我们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从性质上讲,支付体系解决的是经济体中大部分货币(资金)转移通道和工具的问题,而货币政策解决的是经济增长的货币环境和经济波动的问题,一个是金融基础设施,一个是宏观经济政策,二者的作用对象和手段都和货币有关,这决定了二者之间必然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特别是金融基础设施对宏观经济政策的基础性影响,但是二者又具有明显的不同,不存在谁离不了谁、谁能替代谁的问题。

从理论上讲,支付体系对货币政策的影响,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描述:一是支付体系建设对经济主体行为约束条件的改变,改变了经济主体支付行为选择的成本收益对比,以及交易的方式和范围,这种经济结构的改变对经济运行机理和表现形式会产生影响,这种影响在基本经济理论和对宏观经济形势判断的层面对货币政策的实施环境和微观基础产生潜在的影响。

二是支付体系的一些规则安排对货币政策效果产生干扰。比如,日间透支和自动质押融资,会在不同的时期内增加货币供应量;小额系统的圈存资金因其阶段的不可动用性,相当于法定准备金率的提高,等等。

三是对货币政策传导过程的各个环节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其一,对货币政策的实施前提产生重要影响。如上所述,在经济分析的意义上,支付体系改变了经济体中的货币层次结构,改变了货币供应的相关参数,并可能改变货币流通速度以及与之相关的货币需求,而这些均是货币政策实施的重要前提。其二,对货币政策工具的影响。如上所述,如果“利率走廊”能够有效发挥作用,则在货币政策工具的选择上,利率手段可以发挥更重要的作用。但是,“利率走廊”并不必然依赖于支付体系,客观地说,现代化支付体系只是为利率调控提供了更适宜的条件。至于“三大法宝”,支付体系并不能对其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其三,对中介目标的影响。支付体系在支付工具的创新和对货币供求关系的影响上对货币供应量的可测性、可控性产生影响,这种影响有些是可以用技术手段消除的,比如,加强对货币流通速度的观察,相机改变货币供应模型,加强对基础货币的对冲,等等。但是对货币供应量可测性的影响将是持续的,这方面的影响会降低货币供应量作为中介目标的有效性。其四,对中介目标和最终目标相关性的影响。支付体系对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无法构成影响,并不像许多文章认为的那样,货币政策要对支付体系的稳定和风险防范负责。但是,由于支付体系对货币的一些基本特征特别是货币结构产生了影响,对经济主体的交易行为产生了影响,必然对不同层次货币和作为货币政策最终目标的GDP、CPI等变量的关系产生影响。由于近几年我国经济一直处于流动性过剩的状态,单独考察支付体系对中介目标和最终目标相关性的影响是困难的,但是在支付制度的经济影响稳定之前,这种变化必然会对货币政策的有效性造成冲击。其五,由于货币政策传导根本地取决于经济主体对货币政策信号反应的灵敏度,我们认为,支付体系建设对货币政策传导的时滞和通畅性没有实质性影响。

另外,支付体系产生的信息对于反映货币政策效果可能是一个重要的数据库,其中比较重要的可能是两类数据,金融机构头寸和地区间的资金流向流量。这也可以算作支付体系在货币政策反馈中起到的作用。

综合起来看,支付系统的基本功能还是在于为支付提供了通道,它改变了货币政策的一些基础和前提,为研究货币政策的发展变化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和领域,但它代替不了货币政策工具的操作,对货币政策的影响虽然重要,但远非实质性的。虽然支付是货币的基本属性,但就货币政策看,说到底,支付体系只是对货币政策产生影响的一个外在条件。

五、结论与建议

对支付体系与货币和货币政策关系的考察,应当以基本的概念和原理为基础,在规范的框架内进行。支付和货币的紧密联系并不意味着支付体系和货币政策具有同样的联系。不能说货币政策离不开支付体系,只能说现代化支付体系在技术上为货币政策操作提供了更为先进的环境,同时改变了一些货币政策的前提和外在条件。但是不能反过来说支付体系离不开货币政策,支付体系内的流动性管理安排不仅应当有所控制,而且应当视货币政策的取向相机调整。更重要的是,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绝不能成为支付体系的最后贷款人。货币政策操作和支付体系的流动性管理应当有一个恰当的隔离。

当然,对支付体系与货币和货币政策关系的讨论,不仅要有规范分析,还要有实证检验,但是,如上所述,在流动性持续过剩的背景下,这种检验是困难的,这也是我们下一步工作的方向。

基于前述分析,我们建议:第一,要高度关注支付体系对货币和货币政策的影响,在建立二者之间规范的理论联系和进行充分的经验观察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将支付体系建设带来的各种主要变化纳入货币调控视野,并据此修正货币供给模型。第二,对支付体系与货币政策之间的关系始终要理性地看待,防止因不加辨析地盲目宣传干扰货币政策的实施,要保持货币政策的独立性,避免因片面强调支付体系稳定运行导致的金融机构道德风险使货币政策陷于被动。

参考文献:

[1]Morten L.Bech and Soramaki:Global Trends In Large-Value Payments,见中国人民银行《参阅件》,2008,(21).

[2]周金黄.现代支付体系发展与货币政策机制调整[J].金融研究,2007,(1).

[3]张志杰.支付体系的建成对货币政策及银行流动性管理的影响[J].金融会计,2007,(10).

[4]黄觉波,万庆.我国支付体系变革对货币政策影响浅析[J].金融会计,2008,(2).

[5]李铁民.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对资金流动性的影响[J].吉林金融研究,2008,(3).

[6]查全亚.现代化支付体系对银行流动性及货币政策影响的实证分析[J].金融纵横,2008,(1).

[7]周鹏博.银行资金流动性管理和支付系统效率实证分析[J].工业技术经济,2006,(10).

[8]李彬,覃海燕.央行支付系统与广西商业银行流动性以及实施货币政策的调查与思考[J].广西金融研究,2007,(9).

[9]邱云武,黄照影.解析云南省大额支付系统资金流动与货币政策及经济金融运行的关系[J].时代金融,2008,(1).

[10]米什金.货币金融学(第四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8-1.

支付结算论文篇8

汇款是指汇款人(债务人)主动将款项交给银行,委托其使用某种结算工具,通过其在国外的分支行或行,将款项付给国外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它是产生最早、使用最简单的结算方式,也是其他各种结算方式的基础。

汇款按照使用的结算工具不同,可以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按货物、货款的运送及支付顺序不同,汇款方式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有两种运用方式: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其中,预付货款对于出口商而言较为有利:既可以降低货物出售的风险,同时减轻了资金负担;货到付款则对于进口商较为有利:既可降低资金风险,也能先收货后筹款,相当与得到资金融通。如付款的期限较长,甚至可以将货物售出后,用所售收入支付款项。因此,用汇款方式进行结算,风险承担和资金负担在买卖双方之间不均衡。结算的风险(如货物运出后能否顺利收回货款以及货款付出后能否顺利地收到货物)和资金压力完全由一方承担,另一方则相对有利。

托收是指由债权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通过其海外分支行或行,向国外债务人收取货款或劳务价值的一种结算方式。虽然托收与贸易汇款都属于商业信用基础,但是跟单托收通过用单据代表货物控制货物所有权,从而将结算风险及资金负担在进出口双方之间进行了平衡。对于出口商来说,出口商通过控制货权单据来控制货物,不付款或承兑就不会交单。一般不会受到"银货两空"的损失,比赊销安全。对于进口商来说,只要付款或承兑,马上就能取得单据,从而得到货物的所有权,比预付货款方式安全。

在贸易实务中,托收按照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可以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对不附有全套货运单据的款项的托收称为光票托收;对附有全套货运单据的款项的托收称为跟单托收。其中,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跟单托收可分为D/P(付款交单)和D/A(承兑交单)。D/P(付款交单)按照付款的时间不同又可以分为D/P即期和D/P远期。不同的托收方式中存在的结算风险也有所不同。在D/P条件下,代收行在买方支付了全部票据金额以后才能将有关票据交给买方,这样卖方的货款得到了有效的保障。而在D/A下,代收行在买方承兑有关汇票后就可以将有关单据交付买方,这时卖方已经交出了货物的物权凭证,一旦买方的信用出现危机,到期不付款,卖方手中仅有一张已承兑汇票能约束买方的义务,仍可能遭受钱、货两空的损失,对于出口商来说选用D/A一定要慎重。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近年来国际贸易中最常见、最主要的支付方式。信用证(L/C)是开证行根据买方(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这种方式把应由买方承担的付款义务转化为银行的付款义务,从而加入了银行信用,由于银行承担了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有审单的义务,使得结算的程序更为严格、规范,对于买卖双方而言,结算的风险进一步得到控制;资金融通也更为便利。因此,该种方式被贸易各方广泛接受。

二、选择支付方式时应考虑的因素

由于各种支付方式的特点不同,因此在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时,应该考虑以下因素。

1.客户信用等级的高低。如果客户的信用等级很一般或是贸易双方是首次进行交易,应该选用L/C的方式;如果客户的信用等级较高,可以选用D/P,既可以达到即节省开证费的目的,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把握物权凭证的安全性;如果客户的信用等级非常高,就可以选用D/A甚至是直接T/T的方式。

2.货物供求状况不同。如果是畅销的货品,卖方可选择对自身有利的支付方式,如要求用L/C进行结算,甚至要求买方预付货款。如果是滞销的货品,则所选择的支付方式可能会有利于进口商,如D/A,甚至可以货到付款。

3.选用的贸易术语和合同金额的高低。不同的贸易术语对于买卖双方的责任规定以及风险分担有所不同,因此也应根据贸易术语不同来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对于象征货组中的CIF和CFR,就可以选用托收和L/C的方式;而对于FXW和实际交货的D组术语,一般就不会采取托收的形式进行结算;对于FOB和FCA等术语,由于运输的事宜是由买方安排的,出口人很难控制货物,所以在一般情况下也不会选择托收的方式。另外,合同金额如果不大,则可以考虑选择速度较快、费用低廉的T/T方式或光票托收方式。

选择支付方式的最终目的是尽量降低结算的成本,分散结算的风险,促使进出口贸易的顺利进行。以上所列举的各个因素会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具体客观情况而对货款的支付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三、正确选用支付方式的建议

从国际贸易实践情况来看,单纯某一种结算方式总是不能满易各方的要求。面对不断变化的市场,有必要采用综合支付方式进行结算。

1.汇款和托收相结合。如:先采取T/T的形式预付定金10%,在装船后T/T合同款的40%,,剩余的50%采用D/P即期付款的形式。这种选择既能保证供货方及时履行发货的义务,又能约束进口人及时付款,同时节省了更多银行费用的支出,也节约了宝贵的贸易时间。

2.汇款和信用证相结合。如:定金的部分以T/T办理;主要的货款采用L/C的方式进行支付;至于一些余款,以T/T的方式进行。

3.托收与信用证结合使用。这样的组合既可尽量地避兔不必要的开支,也能对作为物权凭证的单据起到保护的作用。如将D/A和信用证和银行保函结合在一起使用,或要求使用由代收银行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这样,原来的商业信用就被转变为银行信用,将出口商的风险转嫁给银行。

综上所述,国际贸易支付方式选择是否恰当,会直接导致出口人是否能够安全、快捷地得到货款。在选择时,不仅要考虑自己的风险,也要考虑对方的成本,力图达到双赢的日标。所以,要根据对方的资信等级、货物的供求状况、合同金额的高低、运输方式和种类、财务结算成本高低等因素来决定。同时,灵活运用组合的、综合的支付方式来进行国际贸易的结算,以分散结算的风险。

参考文献

[1]王立武.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选择与风险.中外企业文化,2004(1).

[2]高增安.国际贸易出口方支付方式的理性选择.经济体制改革,2002(4).

[3]任晓燕,任哓鸿.论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选择.商场现代化,2007(9).

[4]危英.论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最佳选择.求索,2004(11).

[5]余文华.进出口贸易中非信用证支付方式的运用模式.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人学学报),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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