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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第一论文8篇

时间:2022-10-31 01:13:26

安全第一论文

安全第一论文篇1

项目实训安全文化,是职业院校经过长期的安全生产活动,逐步塑造、形成的校园生产和奋斗的安全目标、安全进取精神;为所有师生所接受的具有校园特色的安全管理体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施工操作规范、安全行为准则和态度、安全思想意识、安全价值观念;校园安全生产形象包括师生安全审美观、安全心理及外在的安全习惯等,是各种安全物质因素和精神因素,因此安全文化是师生安全生产、生活条件与学校整体安全形象的总和。其特点如下。第一,以人为本,以保护师生安全与健康为宗旨。项目实训安全文化以“灵性管理”为中心,提倡“爱”与“护”。职业院校的安全生产价值与师生的生命安全相统一。学校的安全生产规范准则,能够培养师生的安全生产行为,正确引导、激励师生具有良好的安全生产态度。实训教学中安全第一、珍惜生命,及时发现并消除一切安全隐患,保护全体师生的身心安全与健康,互尊互爱、以安全为荣,保持一种健康的、良好的安全习惯,互救、互爱、人安、心安、自保,激发师生高效的集体观念,从心灵深处树立安全意识。第二,具有广泛的影响性。日常教学和生活都会遇到安全问题,例如实训操作安全、防火安全、防疾病、防触电、防意外伤害、交通安全等,所有这些安全问题,均需要通过与之相应的安全技术和规范制度来解决。[1]师生一生中的任何年龄段,无论年少或者成年,随时随处都需接受安全文化的熏陶、教育和影响。马斯洛的“需要层次论”,员工对安全的需要是占第二位的需要,仅次于生理需要。因此,安全文化问题渗透到学校师生各种活动中,体现在日常生存环境的每个领域,安全问题贯穿于整个教学、学习过程,贯穿于我们的一生,体现在生活的各个方面和细节中,所以项目实训安全文化具有广泛的影响性。第三,丰富的知识性。项目实训安全文化,是对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活知识的大量经验积累。将国内外校园发生的一系列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分析、研究,发现安全事故的发生规律,寻找事故发生的直接、间接原因,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杜绝类似安全事故的再次重复发生。[2]同时,项目实训安全文化也借鉴了国内外其他行业的安全文化经验,对安全文化的内容不断丰富和完善。第四,超前性。职业院校项目实训安全文化以预防为主,将一切安全隐患消除于萌芽阶段,因此,具有极强的超前性。校园安全文化所采用的“安全相对论”强调所采取的安全措施和执行的时效性,“系统论”重在强调本质化安全因素,“控制论”提出了安全控制技术对预防安全事故的作用,“风险论”强调对风险的主观预防性,这几种理论都体现了校园安全以预防、预测为重点。

二、职业院校项目实训安全文化的功能与层次

(一)项目实训安全文化的功能

第一,导向。项目实训安全文化,是职业院校校园文化的集中体现,一旦形成,就具备导向。项目实训安全文化,能引导全体师生正确的安全操作意识、安全行为规范、安全道德准则、安全目标等,使职业院校在日常教学活动中有正确的指导思想,全体师生都是构成安全实训、生活的因素,安全成为全体师生的行为取向。职业院校项目实训安全文化,就运用导向功能引导全体师生达到校园的安全目标。第二,规范。它是指项目实训安全文化对所有员工的思想与行为具有规范性和约束性作用。项目实训的一些内在的安全文化“法规”形式,如安全规章、制度、条款、安全伦理等,对所有师生的安全思想与行为都有约束性。项目实训安全文化,不仅对师生有强制性规定,还运用安全道德准则与安全心理感化的方式进行约束。项目实训安全文化,通过培养师生的安全责任感与集体荣誉感,使院校师生形成自我行为约束的习惯与能力。第三,凝聚。它是指职业院校项目实训安全文化价值观一旦形成,并且被师生一致认同,就会形成强大的凝聚力,吸引更多的人员团结一致向院校共同目标奋斗。通过改变师生的实训和生活方式,促使师生更快融入安全文化中,增强职业院校项目实训安全文化的凝聚力。第四,激励。项目实训安全文化的激励,是指安全文化的影响力促使师生内心产生一种主动的、积极上进的精神。职业院校项目实训安全文化通过发挥师生的热情与强大的创造力,对师生产生激励性作用。第五,辐射。职业院校项目实训安全文化是一种优秀的安全文化,以点带面影响到其他社会企业及行业,不断向周围扩散,具备辐射性。

(二)职业院校项目实训安全文化的结构层次

它是指项目实训安全文化的每个组成部分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从校园文化的角度来看,按照职业教育特点和安全文化的层次结构,将职业院校项目实训安全文化分为四层,由外向内分别为:物质层,即职业院校项目实训安全物质文化;行为层,即职业院校项目实训安全行为文化;制度层,即职业院校项目实训安全制度文化;精神层,即职业院校项目实训安全观念文化。

三、项目实训安全文化体系的构想

安全第一论文篇2

一、 安全文化概述

文化的定义很多,我国《辞海》对文化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文化是指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狭义文化是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其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我国人们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使用“文化”一词时,一般是指狭义文化。

与文化概念一样,安全文化也有广义安全文化和狭义安全文化之分。

1、广义安全文化。

广义安全文化是指人类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为维护安全而创造的安全精神财富与安全物质财富的总和。

2、 狭义安全文化。

狭义安全文化是指人类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为维护安全所形成的安全价值观、安全人生观、安全习俗等以及与其相适应的安全制度、组织网络等精神财富。它属于意识形态范畴,是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

二、 企业安全文化

基于上述对安全文化内涵的认识,企业安全文化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广义企业安全文化。

广义企业安全文化是指人类在生产或经营实践中,为保障人的身心安全健康,创造安全文明的工作环境,预防事故,抵御灾害所创造的一切安全物质财富和安全精神财富的总和。

2、狭义企业安全文化。

狭义企业安全文化是指企业在创造和应用社会物质财富的过程中,产生的安全理念和安全价值观的总和。它属于精神范畴,其本质是保护人的身心健康、尊重人的生命、实现人的价值的文化。美国杜邦公司等多数跨国公司持狭义企业安全文化的观点。

3、两者关系。

企业安全文化的定义虽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但两者有一定联系。广义企业安全文化包含狭义企业安全文化的内容;狭义企业安全文化是广义企业安全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尽管它强调的是精神方面的,但并不是不要物质作为基础,任何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都离不开物质条件。不能抛开物质基础讲精神,精神因素要通过物质层面才能体现出来。因此,两者是不能截然分开的。

三、我国企业安全管理所处的历史阶段

国外经验表明,在工业化发展的过程中,经济总量与伤亡事故是密切联系的,经济总量增加往往会出现事故增多和伤亡人数增加。特别是制造业的高速发展,往往会出现事故频率高、工伤死亡人数多的情况。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产业结构也发生了巨大变化,第二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逐年增加。2004年,三类产业增加值在GDP中的比重,由1990年的27∶42∶31调整为15∶53∶32,第二产业提高了11个百分点。我国制造业的快速发展,必然要面临安全生产问题的严峻挑战。

在企业安全管理的过程中,工业化国家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

一是自然本能阶段,这一时期企业安全管理只是一种被动的反应,没有严格的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是法制监督阶段,其特征是国家颁布和实施了一系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企业的安全管理依赖于政府强制执法监督,管理者由于惧怕法律制裁而依法管理安全生产。

三是自我管理阶段,企业充分认识到安全对企业长远发展的作用和应负的社会责任,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自我约束、自我管理。

四是安全文化阶段,其特征是企业把保障所有劳动者安全健康作为与企业生存和效益密切相关的高级价值观,企业都以关心爱护他人安全为己任。

借鉴工业化国家企业安全管理所经历的这四个阶段的特征分析,我国企业安全管理总体上处于第二阶段――法制监督阶段,但也有部分企业进入第三阶段――自我管理阶段,有部分企业如海尔集团由自我管理阶段进入第四阶段――安全文化阶段。

四、科学应用企业安全文化理论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具有后发优势。但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学习借鉴国际先进安全管理经验所取得的效果是不一样的,安全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目前部分企业如海尔集团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形成具有本企业特色的安全管理模式,但多数企业还只处于第二阶段――法制监督阶段。因此,建设企业安全文化,应从有利于建立企业安全文化、有利于员工接受和有利于同国际社会开展学术交流的角度,并根据企业安全管理的基础和不同的员工对象,科学应用企业安全文化的有关理论,切忌一刀切,一个模式。

1、狭义企业安全文化理念的应用。

(1)安全管理处于第二阶段的企业,可应用狭义企业安全文化理论指导安全工作。

工业化国家的经验证明,处于第二阶段,即法制监督阶段的企业,做好安全管理的主要原动力不是来自企业或管理者本身的需要,而是依赖于政府强制执法监督,管理者由于惧怕法律制裁而依法管理安全生产。从根本上解决第二阶段安全生产问题最有效的办法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严格执法监督,这就要求把强制性的执法监督和督促企业遵章守法作为安全生产最主要的工作基础和内容,把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法制观念,树立正确健康的安全理念和安全价值观作为最重要的手段,而这些正是狭义企业安全文化概念所反映的内容。因此,安全管理处于第二阶段的企业,可应用狭义企业安全文化理论指导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2)对操作层而言,可应用狭义企业安全文化理论进行宣传。

操作层员工是企业创造财富的主力军,但他们只有服从管理,遵章守纪,按章操作的职责,没有安全投入的决策权,工作条件的选择权也有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操作层员工在企业安全生产中的主要职责是遵章守纪,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保用品;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报告等。提高操作层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是做好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而这些正是狭义企业安全文化概念所反映的内容。因此,对操作层员工而言,可应用狭义企业安全文化理论进行宣传。

2、广义企业安全文化理论的应用。

(1)安全管理处于第三、四阶段的企业,可应用广义企业安全文化理论指导建设。

工业化国家的经验还证明,处于第三阶段的企业,已充分认识到安全对企业长远发展的作用和应负的社会责任,并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处于第四阶段的企业,把保障所有劳动者安全健康作为企业最高价值观,每个人都以关心爱护他人安全为己任。企业为了实现所追求的安全价值目标,必须在努力营造安全生产氛围、提高员工安全意识等“软件”的同时,努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等“硬件”设施,实现本质安全生产条件。广义企业安全文化的内涵则包括了企业安全生产的“软件”和“硬件”这两个要素。因此,安全管理处于第三、四阶段的企业,可应用广义企业安全文化理论指导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2)对决策层和管理层而言,可应用广义企业安全文化理论进行宣传。

决策层处于企业安全生产的核心地位。企业的一切安全生产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都是在企业决策层的决策指挥下进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决策层在企业安全生产中的主要职责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投入和实施,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设备和工作条件等;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管理层一般指企业中层和基层管理部门的领导及管理人员,他们既要充当普通员工的角色,服从决策层的管理;又要履行管理者的职责,管理基层的安全生产,在企业中起承上启下的作用。决策层和管理层的职责基本覆盖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安全生产条件的创建等企业安全生产的“软件”和“硬件”两个要素。因此,对决策层和管理层而言,可应用广义企业安全文化理论进行宣传。

安全第一论文篇3

食品安全论文格式标准样式和内容要求有哪些呢?论文的格式包含:①论文题目②“摘要”与“关键词”③正论④引论⑤结论⑥致谢⑦注释与参考资料⑧附录几个关键点。以下是学术参考网小编为朋友们搜集整理关于食品安全的论文格式要求,欢迎阅读!

格式要求:

1、题目:应简洁、明确、有概括性,字数不宜超过20个字。

2、摘要:要有高度的概括力,语言精练、明确,中文摘要约100—200字;

3、关键词:从论文标题或正文中挑选3~5个最能表达主要内容的词作为关键词。

4、目录:写出目录,标明页码。

5、正文:

专科毕业论文正文字数一般应在3000字以上。毕业论文正文:包括前言、本论、结论三个部分。

前言(引言)是论文的开头部分,主要说明论文写作的目的、现实意义、对所研究问题的认识,并提出论文的中心论点等。前言要写得简明扼要,篇幅不要太长。

本论是毕业论文的主体,包括研究内容与方法、实验材料、实验结果与分析(讨论)等。在本部分要运用各方面的研究方法和实验结果,分析问题,论证观点,尽量反映出自己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

结论是毕业论文的收尾部分,是围绕本论所作的结束语。其基本的要点就是总结全文,加深题意。

6、谢辞:简述自己通过做毕业论文的体会,并应对指导教师和协助完成论文的有关人员表示谢意。

7、参考文献:在毕业论文末尾要列出在论文中参考过的专著、论文及其他资料,所列参考文献应按文中参考或引证的先后顺序排列。

8、注释:在论文写作过程中,有些问题需要在正文之外加以阐述和说明。

9、附录:对于一些不宜放在正文中,但有参考价值的内容,可编入附录中。

注意事项:

1、毕业论文一律打印,采取a4纸张,页边距一律采取:上、下2.5cm,左3cm,右1.5cm,行间距取多倍行距(设置值为1.25);字符间距为默认值(缩放100%,间距:标准),封面采用教务处统一规定的封面。

2、字体要求

论文所用字体要求为宋体。

3、字号

第一层次题序和标题用小三号黑体字;第二层次题序和标题用四号黑体字;第三层次及以下题序和标题与第二层次同;正文用小四号宋体。

4、页眉及页码

毕业论文各页均加页眉,采用宋体五号宋体居中,打印“河北大学xxxx届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页码从正文开始在页脚按阿拉伯数字(宋体小五号)连续编排,居中书写。

5、摘要及关键词

中文摘要及关键词:“摘要”二字采用三号字黑体、居中书写,“摘”与“要”之间空两格,内容采用小四号宋体。“关键词”三字采用小四号字黑体,顶格书写,一般为3—5个。

英文摘要应与中文摘要相对应,字体为小四号timesnewroman。

6、目录

“目录”二字采用三号字黑体、居中书写,“目”与“录”之间空两格,第一级层次采用小三号宋体字,其他级层次题目采用四号宋体字。

7、正文

正文的全部标题层次应整齐清晰,相同的层次应采用统一的字体表示。第一级为“一”、“二”、“三”、等,第二级为“1.1”、“1.2”、“1.3”等,第三级为“1.1.1”、“1.1.2”等。

8、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要另起一页,一律放在正文后,在文中要有引用标注,如×××[1]。

9、外文资料及译文

外文资料可用a4纸复印,如果打印,采用小四号timesnewroman字体,译文采用小四号宋体打印,格式参照毕业论文文本格式要求,另外,要注意毕业论文结束语是否恰当。

参考范文:

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市场经济秩序,近几年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了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两年多来,通过食品生产环节的严格准入、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和生产质量的qs认证,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及职工群众食品安全意识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问题成为全社会的关注点,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逐年提升。但是,就我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开展与深入,仍然值得我们探究。

【关键词】食品安全信用体系法律制度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思想观念认识不清

对食品安全信用建设认识不高,主要表现在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和监管部门三方面。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决定着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命脉,一些不法分子或个别企业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置国家法律于不顾,擅自经营。侥幸心理仍然是最大的问题,没有真正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

(二)各项制度、规范还不够健全

现行食品安全信用方面的制度,只有规范性,没有奖惩性,更没有处罚及更严厉的市场退出法律效力。体制、政策、制度改革不到位,漏洞既多又大,失信的人不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各项机制不完善、不健全,可操作性不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信用等级的确认上。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中,应明确规定信用等级,例如:信用优等、信用一等、二等,各等级有明确的评价体系及细则,严格确定,每提升一个档次,需要多部门,多个专家集体认证,并通过向社会公示,最终确认。目前,我国反馈机制也不够完善,各项评价指标不能全面反映企业的信用状况。

2.地方信用制度的建立上。在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制约下,各级地方政府针对各地实际,缺乏必要的,更加详细的地方性制度、规范,还没有形成一整套具有实际操作意义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同时,缺乏对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的监管,只是在生产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3.信用缺失的处罚上。在现行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中,对信用缺失的企业的处罚还不够具体和明确,对信得过企业没有经济等明确的激励机制,对失信、违法等企业则应设立经济处罚以及更严厉的市场退出机制,使得企业把食品安全信用体系作为企业发展的有效杠杆。

二、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措施

针对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促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快速发展。

(一)将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各级政府“一把手”建设工程

各级政府应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把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作为政府“一把手”工程,纳入政府年终考核指标中,通过兑现考核指标,促使各级政府提高思想认识。对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实施。真正把食品安全问题落到实处。

(二)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食品安全信用意识

一是对政府职能部门的制度规范,对执法人员的法律教育,二是对各企业的法律约束,采取以会代训的形式,对企业法人,工作人员解读各级政策法规,同时应规定企业内部每年不少于几次的学习,提高法律观念,增强法制意识,三是通过媒体、报纸等各种宣传教育手段,提高职工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識,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三)加强制度建设,以严密的规章制度规范各行业

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重点体现在体系上,应该建立完整、详细的评价体系,各项制度,使各个企业、部门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第一,创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方式办法。必要要提高并且明确食品安全信用征集的征集目的、征集核心、征集办法(如:纸质采集、社交网络采集、社会媒体问卷等)、征集意义、征集本质、征集标准、征集程序、工作人员的确定等。

第二,提高食品安全信用评价制度。首先要创造出关于食品安全信用评价方面的规章制度,确定出评价的系统、相关人员的确定、评选方法等工作程序及良好的反馈机制,形成公开公平的信用评级机制。二是建立完整、系统、科学、可行性强的食品安全信用评价标准。有关政府部门应尽快组织专业人士制定和实行食品企业诚信评价标准,使评价指标更加科学、覆盖面广、体系严谨。三是修缮食品安全信用等级的类别。在评价等级中对守信等级设计各自的标准,然后对各个标准进行划分,拉开距离,再通过加大奖优罚劣的办法、对优秀的等级进行鼓励和奖励。

第三,建立健全严格的奖惩机制,增强企业违规戒备。只有在信用体系建设中,严明奖惩机制,才能不断激励企业向强发展,同时对失信企业的处罚不但要有经济方面的处罚还要有更严厉的市场退出机制及行政处罚等,通过反面教材,使大家认识到对违反信用体系建设的严重性,与此同时,对执法人员执法违法现象也应加大处理力度,从各个环节杜绝违法、失信现象的发生,从而强有力地推动食品安全信用建设。

(四)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管理平台

采取第三方介入的方式,依靠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一套完整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管理平台。将各级各类企业、人员、信用等级、市场情况等全部纳入管理平台,通过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信息采集、、政策法规、评价标准等内容,将食品安全纳入政府管理层面”,通过信息技术为食品安全保驾护航。

(五)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队伍建设

企业的生产、销售等环节,直接影响到市场经济秩序的好坏。在企业自律的基础上,监管部门作为职能部门至关重要,企业只有在监管部门的不断监督与检查中,才能不断发现问题并以此解决问题,而监督执法部门的干部队伍建设也就显得更加重要,因此,我们要下大力气加强基层食品监管队伍的建设。

三、结论

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是利国利民的民生工程,必须在我国宪法的总体框架内,采取政府指导、部门联动、市场化运作、全社会参与”的原则,从根源抓起,用制度规范,以社会监督,从企业自律,以民生为主,通过建立长效机制,使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更加完善,更加赋予人心。

参考文献

[1]赵然.试论我国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J].中国卫生法制,2010,18(1):12-13.

[2]虞华,陈光亚,程鑫.构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路径及政策研究[J].北方经济,2013(7):33-37.

[3]杜艳艳,郭斌梅,余文哲.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及对中国的启示[J].全球科技经济瞭望,2013,28(5):71-76.

[4]谭德凡.试构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的核心要素[J].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11,3(8):155-158.

[5]吕普生.政府主导型复合供给:纯公共物品供给模式的可行性选择[J].南京社会科学,2013(3):69-76.

作者简介:王晓煜(1991-),女,汉族,哈尔滨商业大学,学历: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

安全第一论文篇4

[论文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侵权责任法;比较评析

一、《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和《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解读

(一)《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的解读

1.安全保障义务人范围

安全保障义务人是指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概言之,安全保障义务人仅适用于“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场合。理论界对该条中“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界定众说纷纭。有学者认为,是指因其所从事的活动而对他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人,也有学者认为,“其他社会活动”规定本身是存在问题多是不合理的,在审判实践中,若法官动辄援引,则会造成不适当的扩大。从以上学者的观点可以看出,第6条中关于“其他社会活动”的规定不是很明确,类似于兜底条款。

2.安全保障义务所保护的对象

根据上文所述,安全保障义务人分为“从事经营活动”和“从事其他社会活动”两类人,与之对应,其所保护的对象也相应分为两类:一类是进入到经营场所可能形成消费关系的消费者、潜在消费者;另一类是其他社会活动的参与者,包括活动参与者、观众及第三人。

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所适用的归责原则

根据“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之规定,可以得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的侵权责任属于过错责任,即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4.安全保障义务所保护的权益范围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一部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故将保护的权益范围限于“人身权损害”,而且仅指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

5.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所承担的责任类型

第6条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所承担的责任类型分为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所谓直接责任,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负责的责任形态。而补充责任则指安全保障义务人因有过错致使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对他人的人身造成损害,当第三人无法找到或无力承担赔偿时,由安全保障义务人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补充责任包括顺位补充和实体补充两层含义。

(二)《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解读

1.安全保障义务人范围

对于安全保障义务人之范围,学界、实务界有众多意见。立法者经反复研究,综合考虑,规定两类安全保障义务人:公共场所管理人和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前者指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为公众提供服务的人,后者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社会公众为对象举办活动,其特点是参加人数较多。

2.安全保障义务所保护的对象

立法者认为司法实践中的情况较为复杂。故第37条没有明确安全保障义务所保护对象之具体范围,实践中,需法官视具体情况而加以判断。

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所适用的归责原则

第37条也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时可采用两个客观标准:一是行为人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义务;二是行为人是否违反了一个“合理人”的注意义务。

4.安全保障义务所保护的权益范围

第37条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结合第2条之规定,这里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两方面。

5.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所承担的责任类型

第37条将安全保障义务分为两种:防止他人遭受安全保障义务人侵害之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人防止他人遭受第三人侵害之义务。两类义务之间侵权主体不同。安全保障义务人因违反前者义务,应当自己承担直接侵权责任,而违反后者义务,则应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二、第6条和第37条的比较

(一)安全保障义务所保护法益范围扩大

按照民法理论,受害人之损害包括其人身和财产两部分。第6条仅将人身损害纳入到赔偿范围。然,现实中,人身和财产之侵害常同步进行。据上文所述,第37条中之损害包括人身和财产两方面,扩大了安全保障义务法益保护范围,有利于安全保障义务功能的发挥。

(二)追偿权之规定

第37条不在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享有对侵权第三人之追偿权,笔者认为,第三人介入之情形下,安全保障义务人与其均有过错,双方之过错共同促成侵害的发生,两方均应是侵权人,故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就自己之过错承担相应责任份额。追偿权之废除,更有利于公平分担安全保障义务人与侵权第三人之间的责任。

(三)“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能够防止或者制止的范围”到“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之改变

第6条第1款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因 “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合理限度范围”的认定,笔者看来过于主观,何为“合理限度”不易界定。第2款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实务界,对上述规定分歧很大。第37条将其改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相比第6条有所进步,但遗憾的是,没有明确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之类型,这会对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带来不便。

三、第6条和第37条的评析

(一)安全保障义务人范围评析

如上所述,第37条与第6条相比虽然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范围有所扩大,但笔者认为范围还可再扩大,理由如下:

第一,风险社会的程度日益加深,势必要求社会加强对危险的控制。当今中国,已步入工业化社会,随之相伴的是“风险”不断增多,此情形下,需法律适当增加公民的作为义务,提高对“自己邻居”的注意义务,适当地扩大安全保障义务者的范围。

第二,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出现了一种道德法律化的趋向,即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将部分道德思想渗透到法律之中,公民在违反法律时,需承担更多法律化的道德责任。在某种程度上,这种趋向有利于民主、人权思想的形成和普及。在侵权法上引入安全保障义务并扩大其适用也是上述理论发展的逻辑结果。由此可见,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范围还可适当扩大。

(二)安全保障义务所保护对象评析

根据上文所述,第37条与第6条没有明确规定安全保障义务所保护的对象。笔者认为,不同的法官对保护对象的理解不同,可能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从而影响法律的权威性。为此,可以借鉴美国侵权法上土地占有者责任的有关规定,把进入土地利益范围的人分为“受邀请者”、“访问者”、“公共人”、 “未成年人”四种情况,结合我国实践给出不同定义,分别赋予安全保障义务人不同的注意义务,这样便于法官在判案时尽量做到同案同判。

(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所适用归责原则评析

第37条与第6条均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笔者看来,既要考虑受害人利益的保护,又要顾忌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实际承受能力。故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比较合理,理由如下:

第一,随着社会的发展,侵权法的功能向既要注重预防与补偿又要考虑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转变。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安全保障义务之中,既可使受害人得到及时救济,又能协调好安全保障义务人、侵权人、社会之间的利益冲突。反之,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势必会增加安全保障义务人所面临的风险,增加其所负义务的成本,从而不利于社会发展。

第二,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对于发挥安全保障义务功能具有促进作用。诚实信用原则是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来源,其注重对行为人心理状态的考察,具有道德评价的意味。因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害之所以要承担民事责任是因道德的谴责。安全保障义务作为诚实信用原则的衍生物,其功能的发挥不得不对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加以考察,正如德国学者耶林所言,过失是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必然条件。采用过错责任原则,能够对安全保障义务人起到很好的教育和指导作用。

(四)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责任类型评析

直接侵权责任和相应补充责任是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的两种责任类型。对于前者,理论界已认可。而对第三人介入的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何种责任,理论上还有较大争论,主要有补充责任说、相应补充责任说,下面对以上学说进行分析和探讨。

1.补充责任说。该说认为,补充责任能够平衡受害人与安全保障义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梁慧星教授并给出补充责任的定义。笔者认为,补充责任能够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使受害人得到及时的救济。但其不合理之处在于,当安全保障义务人过错很轻而第三人无法确定或无力赔偿时,也让其承担加害人不能承担的全部责任则会导致其责任过重。

2.相应补充责任说。即安全保障义务人仅承担因自己的过错给受害人造成损害的责任。第37条与第6条均采用相应补充责任说。笔者认为,第三人介入情形下,安全保障义务人应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理由如下:

第一,相应补充责任与侵权损害全部赔偿的原则相一致。正如曾世雄教授所指出,一个损害结果发生可能将导致其他无数损害发生,行为人若因过失侵权造成他人损害,若严格执行损害全部赔偿的原则,这将使侵权人的赔偿数额过大,势必造成人们因为担心有损害发生,而不敢有所为。正是基于此,德国、法国虽理论上采用全部赔偿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只是赔偿一部分而已。相应补充责任符合了当前国际上民法学界流行的全部损害赔偿原则。

第二,相应补充责任与过错侵权责任基本理论相一致。安全保障义务人因有过错使他人遭到第三人侵权时,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承担过错侵权责任。这里的过错侵权责任是安全保障义务人因自身有过错应当承担的责任,而不是对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担责。相应补充责任的规定既让安全保障义务人在能够防范、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又能够防止无限的扩大其责任。

第三,相应补充责任与设立安全保障义务制度时的基本精神相一致。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目的,一方面使受害人得到及时的救济;另一方面让安全保障义务人防止其所保护的对象受到损害。相应补充责任既考虑到受害人的救济,又能使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在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这将有利于安全保障义务最大程度的发挥其应有功能。

安全第一论文篇5

键词:2010年 中国的日本研究 日本政治 日本历史 研究概况

作者简介:李璇夏,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学刊》编辑部编辑。

中图分类号:I313.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874(2011)05-0143-14

2010年,是在2009年取代执政半个世纪的自民党成为日本执政党后实施既定政策的第一年,也是键的一年。但新的执政党并没有使日本走出一年一相的怪圈。2010年6月,执政不满一年的鸠山由纪夫首相下台,菅直人当选为代表并成为日本第二任首相。日本首相的频繁更替,对日本内政、外交、中日系、军事与安全等方面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对此,中国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研究,成果丰硕。同时,历史研究领域也产生了很多成果。

一 内政

(一)政治发展趋势

1、近期动向

针对2009年众议院选举后日本政局的变动,中国学者分析了众议院选举中自民党失败、获胜的原因,并对日本政治的发展进行了展望和预测。相研究成果有:周暄明和丁子函《日本2009年大选自民党败北的原因及其历史地位评价》(《国外理论动态》2010年第6期)、林晓光《2009年日本众议院选举与日本政治的发展变化》(《和平与发展》2010年第2期)、张瑶华《日本政坛动荡对其内政和外交的影响》(《国际问题研究》2010年第6期)等论文。

在2009年众议院选举中战胜自民党、夺取执政地位的,却在2010年的参议院选举中惨败,从而陷入了不得不面对“扭曲国会”的困局。对此,李薇、张伯玉、高洪、林晓光、冯昭奎、吕耀东、吴怀中以《参议院选举后的日本政局》(《日本学刊》2010年第5期)为题展开了专题讨论,对“扭曲国会”下的联合政权在内外政策上将做哪些调整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探讨。相研究成果还有:胡令远和艾菁《日本政局的困局》(《国际问题研究》2010年第5期)、杨伯江《日本政治与战略“回漩”?》(《当代世界》2010年第9期)等论文。

作为首届政府,鸠山政权由于执政经验不足、超速调整对美政策、无法兑现政治承诺及深陷政治献金丑闻等原因而夭折,马俊威《从更换首相看日本政局走向》(《亚非纵横》2010年第4期)一文对此进行了论述。刘江永《一路坎坷

菅直人何去何从》(《当代世界》2010年第7期)、连智《日本“平民宰相”――菅直人》(《当代世界》2010年第7期)等文,则对菅直人内阁进行了研究。

2,中长期趋势

于日本大国战略,国内学者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日本提出的大国战略在实践中破产的原因、日本传统战略观念及其互动以及日本的争常手段等多个视角进行了论述。主要研究成果有:樊勇明《对日本大国战略成败的思考》(《国际问题研究》2010年第4期)、李卓《日本大战略的演化模式――读塞缪尔斯的(日本大战略与东亚的未来)》(《国际政治研究》2010年第2期)、贺炜《“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日本争常的新路径》(《理论界》2010年第5期)等论文。

在著作方面,李薇主编《日本蓝皮书:日本发展报告(2010)》(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5月版),对2009年以来日本的经济、政治、外交、社会文化的总体形势和新动态以及一些热点问题进行了全面的回顾和分析,并就日本的未来发展做了展望。李秀石《日本新保守主义战略研究》(时事出版社2010年7月版)一书,阐述了21世纪后日本新保守主义群体的政治理想、国家战略及其执政实践,重点分析了其构建“冷战后国家体制”的战略安排、修宪的进程及难点、靖国神社等历史问题的演化、应对地缘政治难题的举措以及“资源外交”等问题。其他论著有:郭定平主编《日本政治与外交转型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年9月版)、刘宗和主编《日本政治发展与对外政策》(世界知识出版社2010年7月版)等。

(二)政党政治

2010年,中国学界于政权的研究成果很多。其中,徐万胜《论政官系与日本政权》(《日本学刊》2010年第4期)一文,对政权由官僚主导转向政治主导的政策理念、政官系改革及其制约因素等进行了深入的探讨。相研究成果还有:乌兰图雅《“普天间问题”与日本政权的应对》(《日本研究》2010年第3期)、廉德瑰《日本党首选举透析》(《当代世界》2010年第10期)等论文。

王屏《自民党派阀政治的基本特征》(《日本学刊》2010年第1期)、静好《日本新党林立现象令人瞩目》(《当代世界》2010年第9期)等论文,分别论述了实力主义逻辑下的日本派阀政治,以及参议院选举前日本新党林立对日本政党格局和政治发展的影响。

此外,曹天禄《日本共产党的“日本式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9月版)一书,围绕成立于1922年的日本共产党,以特定时期的日本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和世界共产主义运动发展状况为背景,对战后日共的“日本式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活动进行了研究。

(三)行政体制及其改革

2010年,中国学者围绕日本行政权力的划分、政府机构的设置以及运行等各种系和制度、政府的危机管理、行政改革、行政法制等内容,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研究成果包括:乌兰图雅《日本的道州制论及其制度设计》(《日本研究》2010年第1期)、王平《日本ODA决策体系中主导权变化研究》(《日本研究》2010年第1期)、朱光明《日本公务员制度改革述评》(《中国行政管理》2010年第1期)、刘昌黎《日本控制国家公务员和公共企事业薪酬的做法与成效》(《现代日本经济》2010年第4期)、秦勃《中国学术界战后日本行政改革研究述评》(《日本研究》2010年第3期)、黄修民《日本公共住宅制度改革及发展趋势研究》(《日本研究》2010年第1期)、何培忠《与国家发展策略紧密相连的日本功勋制度》(《国外社会科学》2010年第1期)、邓志峰《日本“行政相谈”和“苦情”制度及其启示》(《日本研究》2010年第2期)、谭晶华《日本航空民营化失败原因探究》(《国际观察》2010年第6期)、尹晓亮《日本对能源危机的应急管理――以第一次石油危机为例》(《东北亚论坛》2010年第1期)等论文。

日本是世界上国民最长寿的国家之一,这与其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医疗保障制度有着很大的系。2010年,中国学者对此给予了很多注。相研究成果有:宁《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研究及启示》(《日本研究》2010年第3期)、闻武刚《日本老年护理保险制度的成

效分析与启示》(《日本研究》2010年第4期)、崔晓冬《日本社会保障预算编制及其启示》(《日本研究》2010年第1期)、张腾《日本介护保险制度介绍与效用评析》(《东南亚纵横》2010年第7期)、赵立新《简论日本医疗保障制度》(《学理论》2010年第8期)、杨晶鑫和王欣昱《日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进程及对我国的启示》《东北亚论坛》2010年第1期)等论文,以及袁娟《日本政府绩效评估模式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10月版)、赵立新《日本法制史》(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6月版)等著作。

(四)司法

2010年,于日本司法的研究成果有很多。包括:金永明《日本海洋立法新动向》(《现代国际系》2010年第3期)、刘国庆《日本(裁判员法>第73条介评》《日本研究》2010年第4期)、骆正言《论日本法中的肖像权保护》(《日本研究》2010年第3期)、贺艳《日本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日本问题研究》2010年第3期)、田思路《日本职场性骚扰的法律规制》(《日本研究》2010年第2期)、冯军和尹孟良《日本环境犯罪的防治经验及其对中国的启示》(《日本问题研究》2010年第1期)等论文,以及王亚新《对抗与判定:日本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6月版)、王天华《行政诉讼的构造:日本行政诉讼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9月版)、何力《日本海法原理与制度》(法律出版社2010年8月版)等著作。

二 外交

(一)外交战略

2010年,中国学者于日本外交战略的研究,主要是围绕执政后两任首相所推行的外交思想及执政方针而展开的。如廉德瑰《鸠山由纪夫“友爱外交”的特点及其评价》(《国际观察》2010年第3期)、周永生和丁安平《日本鸠山内阁的外交政策》(《现代国际系》2010年第1期)、孙承《鸠山内阁外交的基本特征》(《日本学刊》2010年第2期)等论文,针对鸠山内阁的外交政策做了分析和评论。吴寄南《日本外交政策调整的动因及其展望》

(《国际观察》2010年第6期)一文则对两位首相推行不同外交政策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认为日本外交政策出现的失衡局面,势必会损害日本的根本利益,导致日本政坛开始新一轮的动荡。

此外,从特定角度对日本外交战略进行研究的相成果也有一些。包括:田庆立《三木内阁的“等距离外交”与中日缔约谈判》(《日本问题研究》2010年第2期)、孙艳晓《日本“文化外交”过程与成效的范式分析》(《理论界》2010年第9期)、巴殿君《从文化视角透析日本外交政策的战略选择》(《日本学刊》2010年第4期)等论文。

(二)地区外交

面对全球化与区域合作并行的国际与地区形势,为进一步争取政治和经济方面的地区主导地位,上台后的越来越重视亚洲、非洲外交等地区外交战略的部署与调整。2010年,中国学者对此进行了深入研究。

1、对亚洲地区的外交

日本执政后,首相鸠山由纪夫提出了东亚共同体的区域合作新构想,把东亚共同体定位为在亚洲与美国和欧盟并驾齐驱的世界第三极。对此,国内学者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包括:刘江永《鸠山的“东亚共同体”设想与东亚合作前景》(《国际观察》2010年第2期)、宋均营《鸠山“东亚共同体”构想评析》(《理论月刊》2010年第6期)、刘昌黎《“鸠山构想”与中日共同推进东亚共同体》(《日本学刊》2010年第1期)、姚奇志《鸠山“友爱”思想的形成及其对日本新亚洲政策的影响》(《东南亚研究》2010年第4期)、刘江永《通向东亚共同体之路:合作与创新――新形势下的综合性战略思考》(《外交评论》2010年第2期)、杨保筠《日本鸠山内阁东亚共同体构想评析》(《新视野》2010年第2期)等论文。另外,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外交研究室《21世纪初期日本的东亚政策》(世界知识出版社2010年10月版)一书,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对21世纪初期日本东亚政策的内容、调整趋势和调整内涵进行了深入探讨和全面阐释。

此外,也有不少学者对东亚区域合作进行了研究,产生了诸多成果。如李宜强《欧洲一体化经验对东亚区域合作的启示》(《当代世界》2010年第2期)、自如纯《东亚区域合作与日本的政策选择》(《日本研究》2010年第4期)、安江和王厚双《日本的东亚合作战略调整及其对中日经贸合作的影响》(《日本研究》2010年第3期)等论文。其他相研究成果还有:廉德瑰《日本对东南亚的政治“切入”》(《日本学刊》2010年第4期)、李广民和江立《冷战后日本地区主义的实践及其动因》(《国际观察》2010年第3期)等。

2、对非洲的外交

自2006年非洲超过亚洲成为日本对外援助最多的地区以来,日本对非外交逐渐引起了国内学者们的注。2010年产生的相研究成果有:周玉渊《从东南亚到非洲:日本对外援助的政治经济学》(《当代亚太》2010年第3期)、司艾华《日本对非洲政府开发援助的实施方式》(《黑龙江史志》2010年第13期)等论文。

(三)双边、多边系

1、日美系

日美系历来是中国学者对日本双边系进行研究的热点之一。2010年,中国学者对日美同盟、冲绳等问题的相研究成果有:张景全《金融危机对日美同盟的影响》(《日本学刊》2010年第3期)、陈志《日美同盟与东南亚地区安全问题研究》(《日本研究》2010年第4期)、杨光《冷战后美日同盟的强化及其对东亚地区政治的影响》(《当代世界社会主义问题》2010第1期)、陈波《日美同盟与冷战前期美国在日本本土及琉球群岛的核部署》(《日本学刊》2010年第4期)、张薇《奥巴马政府亚太战略和美日系走势探析》(《学理论》2010年第1期)、王屏《东亚崛起进程中的日美系》(《当代世界》2010年第3期)、娄伟《日本执政与美日同盟变化》(《东北亚论坛》2010年第2期)、李薇《冲绳问题的复杂因素及其本质》(《日本学刊》2010年第5期)、龚娜《日美安保体制中的冲绳问题》(《外国问题研究》2010年第2期)等论文。

2、其他双边系

于日澳、日印系的研究成果有王海滨《日澳安全合作:走向战略同盟?》(《社会观察》2010年第7期)、甘振军《国内于澳大利亚与日本系的研究述论》(《东南亚纵横》2010年第2期)、王坚《浅析二战后日印系演变的内部因素》(《思想战线》2010年第s2期)等论文。安成日《于当代日韩系研究中的若干问题》(《当代韩国》2010年第2期)、严海玉《(日本国籍法)对在日朝鲜人的作用》(《东北亚论坛》2010年第3期)等对日韩系、日朝系进行了论述。

此外,2010年,中国学者围绕日本与俄罗斯、缅甸、蒙古等国家的系的研究成果也有一些。如吴大辉《俄日岛争:难以破解的外交“死结”》(《当代世界》2010年第12期)、毕世鸿《冷战后日缅系及

日本对缅政策》(《当代亚太》2010年第1期)、乌兰图雅《日本对蒙古援助分析》(《当代亚太》2010年第3期)等论文。

3、多边外交

2010年,中国学者对日本多边外交的研究,主要以中日美、中日韩系为重点,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论述。主要成果有:刘江永《国际格局演变与未来的中美日系》(《日本学刊》2010年第1期)、王少普《多极化趋势下的中日美系》(《和平与发展》2010年第2期)、任晶晶《不等边的三角系――2010年中美日三边系变化解读》(《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0年第12期)、陈颖《可塑性增强的中美日三角》(《现代国际系》2010年第3期)、魏志江《中日韩三国的战略信赖度分析》(《当代韩国》2010年第4期)、金淳洙和韩献栋《非传统安全合作与东北亚安全共同体的构建:基于中日韩环境安全合作进程的评价》(《当代亚太》2010年第5期)、朴英爱《中、日、韩中亚合作战略研究》(《现代日本经济》2010年第5期)、仇发华《东亚共同体的主导与中日韩的自身定位》(《当代韩国》2010年第4期)等论文。

同时,学界也产生了一些研究美日欧、中日俄等多边系的论文,如潘德昌《“新大西洋”构想与日本对欧外交》(《日本研究》2010年第4期)、徐斌和黄少卿《从双边博弈到多边合作――中日俄石油管线争端的案例研究》(《世界经济与政治》2010年第3期)等。

三 中日系

与往年一样,2010年,中日系仍是中国的日本研究的重点之一,不仅研究成果数量可观,其中有些文章还产生了值得注意的观点。

(一)于日本对华政策的分析

2010年,中国学者于日本对华外交、对华政策的研究成果有吴怀中《日本对华安全政策的理论分析》(《日本学刊》2010年第2期)。他认为:冷战结束以后,现实主义的国际政治理论逻辑是主导日本对华安全观念和政策形成的基本思路。上台后,自由(理想)主义和建构主义安全范式的取向有所抬头,并开始在其领导层的对华安全决策思维中产生一定影响。但是,由于受到历史和现实、国内和国外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今后日本决策主体在三大理论范式中取得某种良性的思维平衡、建立新型对华安全系的前景不容乐观。其他还有:王海滨《日本国会亲台议员与日本对华决策》(《现代国际系》2010年第12期)、熊李力《区域经济与政治大国双重视角下的日本对华外交》(《国际论坛》2010年第5期)、陈潇和时殷弘《后小泉时代自民党对华外交再审视》(《现代国际系》2010年第s1期)等论文。

(二)对中日系全局的分析和评论

2010年,高洪《中日政治系60年回眸与思考》(《日本研究》2010年第1期)、冯昭奎《发展与世界潮流相一致的中日系――兼论中美博弈对中日系的影响》(《日本学刊》2010年第6期)、王振锁《略论复交前导致中日系敌对态势的因素》(《日本学刊》2010年第2期)、谢文婷《中日系:合作伙伴和竞争对手?》(《国外理论动态》2010年第6期)、邵慧丽《中日战略系:竞争会导致对抗吗?》(《国外理论动态》2010年第6期)等论文,对中日政治系、中日系中的美国因素、复交前的中日系、中日系的合作与竞争等内容进行了论述。

此外,吕耀东《中国和平发展与日本外交战略》(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11月版)一书,以国际体系下的中日国际战略及其外交理念与实践为研究对象,以中国和平发展与日本外交战略调整的相互系为重点,就两国对外战略目标的形成、发展及双边互动系进行了全面分析,对中日战略互惠系的发展及趋向进行了战略性、前瞻性的研究。相著作还有:廉德瑰《“大国”日本与中日系》(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9月版)、王勇编著《中日系的历史轨迹》(上海辞书出版社2010年12月版)等。

(三)基于特定视角的研究

2010年,中国学者从特定的视角研究中日系的成果颇丰。如胡呜《日本在野党与中日邦交正常化》(《日本研究》2010年第2期)、刘玉飞《鸠山新外交与中日系》(《国际观察》2010年第3期)、门洪华《东亚秩序视角下的中日系》(《攀登》2010年第3期)、赵宏伟《东亚区域一体化进程中的中日系》(《世界经济与政治》2010年第9期)、田庆立《战后“和解”与中日系中的“1979年体制”》(《日本学刊》2010年第3期)、潘德昌《日侨遣返交涉的民间外交》(《日本问题研究》2010年第1期)、宋双双《日本ODA地区结构变迁的中国因素》(《日本研究》2010年第3期)、郭锐和凌胜利《虚幻的“安全困境”与冷战后中日安全系变迁》(《日本研究》2010年第2期)等论文。

于中日合作的相研究成果有刘昌黎《中日合作共同推进东亚共同体》(《东北亚论坛》2010年第2期)、谢晓光《完善中日环境合作机制的路径选择》(《日本问题研究》2010年第1期)、田庆立《日本开展对华合作的战略因素分析》(《东北亚论坛》2010年第4期)、林晓光《于中日历史共同研究:基本情况与几点思考》(《和平与发展》2010年第4期)等论文。

(四)针对现存问题的研究

20世纪80年代以来,日本教科书问题日益成为国际社会高度注的问题。高兰《历史教科书问题:中日模式与法德模式的比较》(《日本学刊》2010年第3期)一文提出,法德两国的历史教科书合作模式对于进一步促进中日两国于历史问题的共同认识具有借鉴意义。

中日两国在东海问题上围绕东海油气田资源、归属以及东海海域的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划界等产生了诸多纷争。对此,孙佳斌《中日东海问题实质及海域划界问题研究》(《世界地理研究》2010年第3期)、卢芳华《日本申请外大陆架及其对中国的影响》(《国际论坛》2010年第4期)等论文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历来是中国的日本研究学者注的重点和热点。2010年相研究成果有:蔡亮《“断交”后日台沟通渠道的特征及其变化》(《日本学刊》2010年第6期)、李秀石《上台后的日本对台政策》(《日本学刊》2010年第5期)、王海滨和蔡亮《执政后的日本对台政策动向探析》(《国际论坛》2010年第2期)等论文。其中,李秀石指出,上台后的日本对台政策在领土问题、军事问题以及政党支持等方面都发生了一些变化,成为影响日台系发展的因素。巴殿君《冷战后日本对台湾政策研究》(九州出版社2010年9月版)一书,从国际体系与日本外交政策变化人手,论述了不同历史时期的日本国家战略定位与选择以及日本对台湾政策的发展变化,分析了日本长期觊觎台湾及在政治、安全、经济、文化及相领域进行渗透与“介入”,并基于日本对台政策的双重性特征,勾画出其对台政策的走向,提出了应对之策。

四 军事与安全

(一)安全政策与安全战略

2010年,中国学者专门论述日本安全政策与安全战略的研究成果

不多,但相论文从多个角度对日本军事安全进行了分析和阐述。如徐万胜《冷战后日本海外派兵析论》(《和平与发展》2010年第4期)、江新凤《军事重心转向日本屯兵防范中朝》(《世界知识》2010年第17期)、屈彩云《战后日本在亚太安全格局中的身份建构》(《当代亚太》2010年第6期)、刘俊《日本2010年度(防卫白皮书>评析》(《国防》2010年第12期)、孙建红《日本“防卫计划大纲”架空和平宪法》(《望》2010年第52期)等。

在非传统安全领域,日本越来越重视防范和打击海盗问题,建立了以日本为主导的亚洲反海盗合作机制。史春林《近十年日本防范和打击海盗对策研究》(《东北亚论坛》2010年第4期)、吴韵婷《冷战后日本主导马六甲海峡反海盗安全合作机制研究》(《东南亚南亚研究》2010年第4期)等论文对此进行了论述。

(二)军事

翟钢主编《日本国防费管理概况》(国防工业出版社2010年3月版)一书,介绍了日本的国防体制与武装力量、国防费的规模与结构、国防预算管理、国防财务管理、武装力量生活待遇的基本情况。

汤晓迪等《日本海上自卫队反潜力量现状及其发展》(《舰船电子工程》2010年第7期)、陈宇杰等《日本武器装备发展概述》(《国防》2010年第3期)、木易《日本:攻防兼备武器装备继续走向高精尖》(《国防科技工业》2010年第7期)等论文,分别就日本海上自卫队的反潜兵力及其未来的发展趋势、日本武器装备的发展及特点等进行了阐述。

日本驱逐舰是中国学者研究日本军事的注重点之一。相成果有:熊佳《海上生“秋月”――日本19DD型通用驱逐舰》(《舰载武器》2010年第11期)、爱澜《荒海秋风散――日本海军“野分”号驱逐舰》(《舰载武器》2010年第2期)、陈光文《22DDH直升机驱逐舰的幕后》(《舰载武器》2010年第9期)等文。

五 历史

(一)军国主义史

2010年,中国学者主要围绕日本军事发展、对华侵略等内容,从不同的角度对日本军国主义史进行了研究。相研究成果有:张景全《二战前日本的现代化与法西斯化》(《日本问题研究》2010年第1期)、黄力民《二战期间日本陆军部队组织与隶属系考略》(《军事历史研究》2010年第2期)、马军《漠视后勤:日本旧陆军的特性――评藤原彰回忆录(中国战线从军记)》(《史林》2010年第3期)、李小白和周颂伦《日本北进、南进战略演进过程述考》

(《抗日战争研究》2010年第1期)等论文,以及沼风和陈叔阳译著《旧日本海军舰船:1870~1945》(电脑报电子音像出版社2010年4月版)、周丽霞编《正义审判:在押日本战犯全部审判完毕》(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1月版)、刘怡《日本海军联合舰队舰艇全览》(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7月版)等著作。

于日本侵华的研究成果有:吴洪成和张彩云《日本侵华时期沦陷区的专门教育述评》(《东北史地》2010年第5期)、龚娜《昭和天皇在日本侵华时期实施生化战的责任》(《历史教学》2010年第12期)、冷绣锦《试述后藤新平“文装的武备”论》(《日本学刊》2010年第4期)、王希亮《解析日本侵占东北时期的统治理念及其实质》(《民国档案》2010年第3期)、曲广华和于海波《东北沦陷时期日本的殖民宣传――以(滨江时报)为中心》(《民国档案》2010年第3期)、王翠荣《洲国成立前日本对东北的新闻侵略及东北新闻界的抵制》(《民国档案》2010年第3期)、王卫星《日本海军第一联合航空队对南京的空袭》(《民国档案》2010年第3期)、李淑娟《日本移民开拓团的组织形态及对东北村屯组织结构的破坏》(《民国档案》2010年第3期)、居之芬《论日军强掳虐待华南强制劳工的罪行》(《民国档案》2010年第4期)、岳谦厚和田明《抗战时期日本对山西工矿业的掠夺与破坏》(《抗日战争研究》2010年第4期)等论文,以及朱建新和高朝廷主编《日本侵华战争化学战及战后问题研究》(北京希望电子出版社2010年4月版)、步平和高晓燕《日本在华化学战及遗弃化学武器伤害问题研究》(中共党史出版社2010年8月版)、陈海平和王学峰主编《日本遗弃化学武器及防化基础》(中国标准出版社2010年3月版)等著作。

1906年,日本政府在大连设置了一个特殊机构――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简称“满铁”)。于满铁,中国学者给予了很大的注。主要研究成果有:武向平《日本在“东州”及满铁附属地殖民教育设施之考察》(《东北史地》2010年第1期)、李庄《满铁利用日本佛教对中国东北进行文化侵略》(《东北史地》2010年第5期)、徐占江和滕建华《日本东军要塞初探》(《东北史地》2010年第6期)、李娜《满铁对文化名城及古建筑的“踏查”》(《东北史地》2010年第1期)、郭洪茂《满铁军事系文件保密制度初探》(《东北史地》2010年第4期)等论文。

(二)政治史

2010年,中国学者对日本政治史的研究产生了一些值得注的成果。如解晓东《论日本二元化权力体系的形成与嬗变》(《日本研究》2010年第2期)、许晓光《明治前期日本“政党”观念的产生》(《日本学刊》2010年第6期)、陈伟《论山县内阁与民党的政治博弈》(《日本问题研究》2010年第3期)、梁云祥《中日近代以来不同历史经历和发展道路对东亚地区认同的影响》(《日本学刊》2010年第1期)、程文《近卫文磨与第一次新党运动述略》(《日本研究》2010年第1期)、王凯《铜镜与日本原始王权》(《日本研究》2010年第1期)等论文,以及王振锁和徐万胜《日本近现代政治史》(世界知识出版社2010年3月版)、张经建《日本权力制衡机制的演进》(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12月版)、赵立新《日本法制史》(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6月版)。

于政治思想史研究的主要成果有:赵德宇《简论明治时代的日本国粹主义》(《日本研究》2010年第1期)、刘岳兵《十八世纪日本的变革思想和批判精神》(《日本研究》2010年第1期)、李含《中江兆民的和平思想――以(三醉人经纶问答>为中心》《日本问题研究》2010年第3期)、董灏智《东亚视野下的“王道政治论”研究――读张将(日本德川时代古学派之王道政治论)》(《日本学刊》2010年第2期)、刘岳兵《近代日本中国认识的原型及其变化机制》(《历史研究》2010年第6期)、翟新《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日本的大亚洲主义论》(《日本学刊》2010年第5期)、李萍《日本马克思主义伦理思想形态论》(《日本学刊》2010年第4期)等论文。此外,李含《近代日本和平思想的演变轨迹》(《日本学刊》2010年第3期)一文,分析了幕末明治维新以后日本和平思想的起源和发展脉络,并为这一思想在近代日本思想史中寻找到一个合适的定位。唐永亮《中江兆民的国际政治思想》(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8月版)一书,以中江兆民的国际政治思想为切入点,从史学的视角论述了中江兆民不同时期国际政治思想的形成背景和主要内容。

(三)外交史与中日系史

于日本外交史的研究成果有:武向平《1936~1941年日本对德政策及其影响》(《世界历史》2010年第1期)、贺圣达《东亚文化圈和东亚价值观的历史考察――以中日韩(朝)越为主体的历史分析》(《东南亚纵横》2010年第4期)、张洪军《“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外交活动评述》(《日本研究》2010年第2期)等论文,以及米庆余《日本近现代外交史》(世界知识出版社2010年3月版)、陆伟《日本对外决策的政治学――昭和前期决策机制与过程的考察》(人民出版社2010年5月版)等著作。

安全第一论文篇6

文化、规范与国际集体认同

在社会学理论中,文化(culture)主要指社会性的精神产品,如知识、信仰、艺术、道德、风俗等。在国际政治学理论中,文化主要指个体通过互动而形成的共有知识或集体知识,它是一种社会共有的、结构化了的知识,包括规范、惯例、风俗和制度等。以亚历山大·温特为代表的建构主义学派对文化以及与之相关的规范、认同等概念作了明确的界定,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出自己独特的国际政治理论。根据建构主义的研究,国际关系中的文化是指不同国家行为体经过国家间互动、社会学习而共同拥有的国际规范、国际制度和国际规则,它包括国际法、国际机制、国际惯例和国际共识等知识标准。换言之,国际关系理论研究层面的文化是指社会建构的共有知识,即共有观念,这种个体之间共有的和相互关联的观念和知识,既包括信念(belief),也包括意愿(desire)。

规范(norms)是与文化直接相关的一个概念。任何文化都具有规范的作用。作为一种社会约定,规范也是经由社会建构的,主要包括规则、标准、法律、习惯、习俗等。因此,规范是一种对拥有一定身份的行为体的适当行为的集体期望和预期,它的一个主要特征是它能够创造出行为模式。文化规范不仅是影响国家行为的因果性力量,更是建构国家外交政策的构成性要素。主要的国际政治理论,包括新自由制度主义,都认识到规范的重要性,但是建构主义认为规范对形塑国际关系的作用要超过新自由制度主义所认识到的规定国家行为,并强调重新定义国家利益、建构国家身份和培育集体认同是其更深远的影响之所在。(注:AmitavAcharya,ConstructingaSecurityCommunityinSoutheastAsia:ASEANandthe

ProblemofRegionalOrder,London:Routledge,2001,p.4.)

认同(identity)原本是哲学、社会学和心理学等学科的概念,指某社会行为体的自我同一性和个性,是本社会行为体区别于他社会行为体的规定性,或者说是社会行为体之所以为“我”而非“他”的规定性。(注:郭树勇:“建构主义的‘共同体和平论’”,《欧洲》2001年第2期,第18—25页。)在建构主义那里,认同一词含有身份、特性和认同(同一性)三方面的含义。认同的形成是社会建构的结果,是“基于他人的社会承认之上的一种自我表象,这种自我表象的内容要和其他行为体对该行为体的再表象取得一致性”,换言之,个体从他者的眼中获知自我的身份,身份“存在于和他者的关系之中”。(注: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85页。)

集体认同(collectiveidentity)是认同发展的一种高级阶段或高级形式。认同本身是一个认知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自我和他者的界限会逐渐变得模糊起来,并在交界处产生完全的超越。温特认为:“完全的认同是很难产生的……,但是,认同总是涉及扩展自我的边界使其包含他者。”(注: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87页。)认同跨越行为体的“知识”边界,从自我延伸到“他者”,将他者纳入自我的身份界定中,建立更为广泛的身份共同体、利益同心圆。这种跨越是自我身份社会化的过程,其结果是属于群体的国际集体认同的出现。国际集体认同是一个价值中立的概念,既可以表示行为体对相互间朋友身份的积极认同,也可以指对敌对关系的消极认同,基于集体认同建造的国家间关系既可以是冲突性的,也可以是合作性的。(注:参见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87页。)积极的认同关系使行为体在认知上把他者看作是自我的延伸。(注:参见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七章。)

在国际关系研究中,相对于政治、经济、军事而言,文化、规范与认同是较为隐性和富有弹性的范畴。在冷战结束后以及全球化时代,文化、规范和认同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倍受关注。从文化的维度,通过文化、知识、规范、利益、认同等概念可以推演出解释和预测国家行为和国际关系的新的结构范式。认同理论就是在承认国际社会物质结构的前提下,重点强调由文化传统、价值观念及行为规范构成的社会结构对国家行为的决定性影响,并着重研究行为主体与社会结构之间的互动关系。(注:乔卫兵:“认同理论与国家行为”,《欧洲》2001年第3期,第26—35页。)

文化、规范、认同三个概念紧密相关:文化通过构建共有观念或知识塑造国家这一国际社会行为体的身份归属;行为体在社会实践活动即互动中明晰彼此身份特征,界定“自我”与“他者”,以及各自的利益,建立各种行为规范;规范不仅对行为体具有因果性作用,更具有构成性影响,即规范不但能够因果性地规定行为体的外在行为,而且更重要的是“构成性”地影响行为体的内在认同;规范的内化表现出行为体对可依赖性的集体预期的回应,集体认同的深度和广度则主要取决于规范内化的程度。

国际集体认同的建构是一个不断演变的动态过程,结构变动的核心在于文化观念的变动。温特认为,社会结构形成和存在的条件是行为体社会实践的结果:行为体之间的互动造就了社会结构,这种互动的过程是社会结构存在的基本条件。行为体可以建构一种结构,也可以分解这种结构,并建立另外一种结构,新的结构是由完全不同的文化观念构成的。

构建国际集体认同的核心要素包括物质力量、文化先进性以及行为体的地区与全球意识。虽然国际集体认同是观念性结构,但物质性因素具有观念性因素所不能取代的构成性作用。尽管温特认为诸如国家实力等物质性因素不可化约为文化观念因素,而且它们只有通过社会结构才对行为体的行为产生影响,(注:参见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第24页。)但是这并不能否认社会化了的物质因素对建构国际集体认同的价值。根据建构主义对世界和平与安全的设想,在建构和平共同体的历程中,强国的作用主要不是依靠威慑或劝说,而是凭籍一种权威吸引力,即因政治进步、经济发展和安全责任而产生出一种权威磁场,吸引着其它国家“心向往之”,纷纷加入由核心国主导的共同体中。(注:参见郭树勇:“建构主义的‘共同体和平论’”,《欧洲》2001年第2期,第18—25页。)

集体认同的性质取决于文化的先进性,即由积极文化建构的集体认同将导致积极、合作性的国际关系;反之,将生发出消极、敌对性的国际关系。温特分析了国际社会的三种无政府文化——霍布斯文化、洛克文化和康德文化,认为它们分别建构了不同的身份关系:敌人、竞争对手和朋友。在霍布斯文化中,行为体相互敌对,任意地使用暴力以图消灭或统治对方,杀戮和被杀是霍布斯文化下国家间关系的特征。洛克文化中行为体的竞争对手关系使各国摆脱了你死我活的战争状态,竞争与合作构成了洛克文化国际关系的特征。而基于朋友角色的康德文化则使行为体培育出朋友关系的身份和认同,行为体之间的关系模式超越了竞争与合作,不仅不以对方为敌,而且将对方的利益内化为共同体的利益,并由此建立了新的合作观念。康德文化中的合作高于洛克文化中的合作,后一种合作是作为自助的行为体之间的竞争手段出现的,而康德文化中的合作已经进化为行为体利益的一部分。在三种无政府文化中,康德文化是最高级的文化形态,因此康德文化建构了不可能在其它文化中出现的友谊式的国际关系。(注:参见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第6章。)

收益或利益是国家合作的目的与基础。在收益的分配问题上,若参与国只关心相对收益,即自己所得是否多于别人所获,而不从绝对收益,即参与者都可得益的角度考虑合作,那么国家之间形成的只能是消极的集体认同,由此架构的国家间关系则只能是没有合作余地的零和博弈。例如,在霍布斯文化下国家间没有任何合作的可能性。只有当参与国认为合作能使每个成员都能从中受益,即每个人都能获得绝对收益,并因而舍弃对相对收益的追求,关注合作区域或更大范围内参与者的利益,视区域利益或全球利益为实现个体利益的必然步骤,各国间才能培育出地区意识或者全球意识,形成积极的集体认同。积极的集体认同不仅能使合作的可行性和可靠性得到增强,而且使合作的范围得以扩大、稳定性得以提高。(注:参见倪世雄等:《当代西方国际关系理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2—133页。)

集体认同与国家外交决策

集体认同对国家行为特别是国家外交决策的作用通过两个渠道得以实现:一是通过界定国家的利益,影响国家的行为,尤其是对外关系的选择;二是生成国际规范,通过规范规定国家的外交行为,制约国家的外交政策。

(一)认同、利益与国家外交决策

一国外交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是由这个国家的利益决定的。国家利益在一国的对外政策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卡尔在《二十年危机》中指出,国家利益在国际政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国家利益是衡量外交政策的最高标准,正如摩根索所言,利益是评价和指导政治行动的永恒标准。当然,决定国家利益的因素不仅仅指现实主义理论所强调的物质权力,而且包括由社会建构的国家身份和集体认同。温特指出,国家利益不仅包括安全利益(即安全)、政治利益(即独立)、经济利益(即财富),还包括精神利益,如集体自尊等。(注:参见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第294页。)根据建构主义理论,国家利益主要是由国家身份这一包括物质结构在内的观念结构直接塑造的。国家利益常常是国家从国际社会中学习的结果。行为体的行为由利益决定,利益由行为体的身份与认同界定,即“国家利益源于国家认同”(注:SamuelHuntington,“TheErosionoftheNationalInterest”,ForeignAffairs,September/October1997.)。身份塑造利益,是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观念利益)而不是观念本身直接支配着人们的行动。(注:[德]玛丽安妮著,阎克文等译:《马克斯·韦伯》,图宾根:J.C.B.摩尔公司1926年版,第347—348页;马克斯·韦伯:《宗教社会学论文集》,图宾根:J.C.B.摩尔公司1920年版,第252页。转引自汉斯·J·摩根索:《国家间政治——寻求权力与和平的斗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4页。)国家只有在具有某种身份和利益后,才能采取与其身份和利益相符合的行动。

认同是利益的基础。(注:AlexanderWendt,“AnarchyisWhatStatesMakeofIt:TheSocialConstructionofPowerPolitics”,

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Vol.46,No.2,Spring1992,pp.391—425.)行为体的身份包含了利益的成分,身份是利益的前提条件。有时行为体可能会根据利益选择身份,但是这些利益自身仍然是以更深层的身份为先决条件的。而身份并不等同于利益,也不能还原为利益。身份规定了行为体的社会属性,利益表示则是解释行为主体行为动机的内窥镜。行为体的利益依赖于身份,身份是行为体的利益指针。故没有利益,身份就失去了动因;而没有身份,利益就失去了方向。(注: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第290页。)身份与利益结合起来共同构成行为体的行动。

国家作为具有人的社会特性的行为体同时拥有多种身份,其行为是被许多根植于多重身份的利益所驱动的。(注: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第292页。)各种身份根据行为体对其意义的重视程度形成一定的等级排序,因而有些身份是表层和次要的,而有些则是核心和根本的。对于国家来说,当身份出现冲突时,核心的需要往往胜出并居于第一重要的地位。比如,是国家对内最高对外不可侵犯的身份,因此安全需要成为国家的核心利益。但当某种次要的身份受到威胁时,其重要性往往会超出没有受到威胁的重要身份。(注: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第289页。)一种认同,只有处于变动或危机当中,才会突显出它的重要性。(注:王昱:“论当代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文化认同问题——兼论欧盟的文化政策及其意向”,《国际观察》2000年第6期,第49—54页。)

国家利益不是一成不变的,因为利益是由行为体的身份建构的,国家在与其它行为体的互动中重塑新的身份,形成国家间新的认同,国家利益也随之改变。因而国家利益也是行为体与国际社会互动的结果。在互动中行为体重新认识社会环境中的自我,即“我应该是谁”,对自我身份进行重塑。当行为体的观念认同与身份定位发生转化时,行为体将重新界定利益追求的类型、目标和程度。国家利益源于国际社会化,是社会学习的结果。故国家利益不是先验给定的,而是产生于社会互动和社会化的过程中。(注:JefferyT.Checkel,“TheConstructivistTurninInternationalRelationsTheory”,WorldPolitics,Vol.50,No.2,

January1998,p.326.)托马斯·伯格认为,今天的德国和日本与二战前的德国和日本存在根本的不同,反军事主义已经成为德日作为国家自我意识中不可分割的部分,而且体现在国内规范和制度中。(注:ThomasBerger,“Norms,Identity,andNationalSecurityinGermanyandJapan”,inPeterKatzanstein

ed.,TheCultureofNationalSecurity:NormsandIdentityinWorldPolitics,NewYork:ColumbiaUniversityPress.1996.)卡赞斯坦对战后日本和德国的警察和军队作了相似的分析。观念型塑并影响着国家行为体的认同与利益,观念的变化意味着国家利益的变动。国家利益处在不断变化的过程中,它是通过与国际社会形成的相互作用而建构的。(注:参见PeterKatzansteined.,TheCultureofNationalSecurity:NormsandIdentityinWorld

Politics,p.2.)

当旧的国际格局被打破,新的国际秩序正在形成之时,人们往往通过对历史的重新阐释来确定自身的位置,以着眼将来。而对历史的重新阐释带来的是“自我”、“他者”的重新定义,以及“自我”与“他者”关系的改变,国家利益亦随之发生相应变化。二战后,美国成为西方世界的主导者,遏制苏联成为维系美国身份的纽带,冷战帮助美国政府和人民之间形成这种认同。冷战的结束改变了国际形势,也终结了美国遏制苏联的认同。原有的敌手和威胁不复存在,认同随之削弱,遏制也失去了身份依托。因此,亨廷顿指出,美国应根据新的认同观,针对新的安全威胁和道义挑战,调整美国的国家利益,“调动新的资源以维护美国的国家利益”。(注:SamuelHuntington,“TheErosionofAmericanNationalInterest”,ForeignAffairs,September/October,1997.)

(二)集体认同、规范、制度与国家外交政策

如前所述,身份塑造利益。身份是认知建构的产物,在认知过程中,行为体的自我界线变得模糊,并在交界处与他者产生融合,集体认同由此出现。由于界定行为体利益的个体身份转为集体身份,行为体的利益构成也因此得以重塑。但集体身份的出现并不意味着具有某种同样身份属性的行为体之间必定产生集体认同。比如,法国和阿尔及利亚具有某种共同属性——都讲法语,但两国却无法建立认同感。(注: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第287页。)原因在于身份认知是一个利益渗透、交汇和融合的过程,集体身份可使行为体把他者的利益定义为自我利益的一部分,亦即具有“利他性”。(注: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第287—288页。)当行为体具有利他精神时,确定利益的依托往往是集体身份,而不是个体身份;衡量自我利益的基础是集体,而不是单个行为体自身;集体身份还能够使行为体克服利己主义的困境,把自我福祉延伸至包含他者福祉的程度,(注: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第380页。)甚至让度部分自利以成就集体共识。自利只是国家利益的一种,是在集体认同缺位情况下的利益表象,而当集体认同在场的情况下,利他主义就会更多地决定国家利益的特征与内容,(注:包霞琴、苏长和主编:《国际关系研究》,文汇出版社2002年版,第225页。)社会互动频率激增和相互依存日益发展使集体认同和集体利益生成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大。

规范对于国际集体认同的形成和国家利益的重塑具有构成性影响。拉吉认为,身份影响国家对利益的界定,规范因素和国家身份塑造国家利益。(注:JohnRuggie,ConstructingtheWorldPolicy:EssaysonInternationalInstitution,New

York:Routledge,1998,pp.14—15.)国家身份是基于国际社会承认之上的国家形象与特征的自我设定,它随着国家间互动样式的变化而变化,国家间互动在一定阶段固化成国际规范,国际规范反过来规定着各国的身份和利益,当国际规范发生变化时,这些国家的认同也会随之变化,利益也将发生相应的转变。规范的功能不仅是因果性地规定国家的行为,比如,因为某国是世贸组织成员故其行为必须符合世贸组织的规章制度;更重要的而且被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主义所忽略的是,规范的意义在于改变了行为体的认同,使其拥有新的身份和利益,进而使其行为得以转变。因此,加入世贸组织改变了一国的认同和身份,进而使其利益及行为发生一系列的相应变化。可以说,国家利益是国家从国际社会中学习的结果,国家将国际规范内化,使遵循规章制度成为生存需要和自身发展的一部分,从而在社会互动中重新塑造自我身份和集体认同。因此,国家利益的形成受国际体系中认同与规范的影响,国家只有在国际体系中确定了自我身份或自我认同后,才能相对地确定其利益的范围、程度和数量。(注:MarthaFinnemore,NationalInterestsinInternationalSociety,IthacaN.Y.:Cornell

UniversityPress,1996,p.2.)

不仅规范对国家的行为具有约束作用,建立在规范基础上的国际制度也对国家行为具有深层次的规制作用。新自由制度主义理论认为,制度可以减缓无政府状态,通过提供信息促进合作,节省交换成本,有助于解决冲突,更重要的是减少欺骗的可能性。(注:RobertCohaneandLisaMartin,“ThePromiseofInstitutionalistTheory”,InternationalSecurity,Vol.19,No.1,Summer

1995,p.47.)在建构主义看来,制度不仅规范行为体的行为,还建构身份和利益。(注:AmitavAcharya,ConstructingaSecurityCommunityinSoutheastAsia:ASEANandthe

ProblemofRegionalOrder,p.22.)国际制度一旦得以确立,就成为国际社会共享的文化,“社会共有知识使互动在时间上具有相对的可预测性,也造就了稳定社会秩序的自均衡趋势”。(注: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第233页。)因此,国际制度不仅有助于确立国家之间的认同,约束国家的行为,还可以通过改变国际体系的建构规范和管理规范使国家不再根据现实主义的观念和话语进行思考和行动。怀特认为:“没有成员之间一定程度的文化共同体,国际体系(特别是国际社会)不会形成。”(注:BarryBuzan,“FromInternationalSociety”,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Vol.47,No.3,Summer1993.)建构主义所期望建立的“多元安全共同体”(pluralisticsecuritycommunities)将得以实现,而国家将根据与支撑集体安全机制相同的规范或制度行动。(注:EmanuelAdler,“ArmsControl,Disarmament,andNationalSecurity:AThirtyYearRetrospectiveandaNewSetofAnticipations”,Daedalus,Vol.120,No.1,Winter1991,pp.11—18;RichardAshley,“TheGeopoliticsandGeopoliticalSpace:TowardaCriticalSocialTheoryof

InternationalPolitics”,Alternatives,Vol.12,No.4,October1987,pp.428,430;Rochard

NedLebow,“TheLongPeace,theEndoftheColdWar,theFailureofRealism”,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Vol.48,No.2,Spring

1994,pp.269—277.)因此集体认同还主要通过国际制度影响国家的外交决策。

因此,集体认同与国家对外政策之间的互动关联模式是,国家的身份塑造国家利益,直接影响国家的对外行为;社会互动重塑国家认同,进而改变国家利益;国家身份的社会化过程形成国际集体认同,并通过国际规范、国际制度等形式得以固定,集体认同影响着利益的规范化构造,积极的集体认同使国家利益从利己不断走向利他。

集体认同与国际关系

与国家内部的有政府和有序状态不同,国际社会处于无政府状态,即没有一个中央权威机构。国家的行为一般反映某种无政府结构的特征,身份的实践和互动验证并再造认同,一旦某种结构得以制度化,便成为强大的惯性源泉,(注: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第315页。)使这种结构更趋稳定。规范的内化使国家遵守无政府逻辑,按照体系建构的身份和利益行动。比如,冷战时期的美国与苏联和冷战结束后的美国与俄罗斯,由于认同的转变双方关系亦发生了结构性的变化,由视对方为敌手进行彼此遏制转变为相互接触与合作。温特认为,在无政府状态下,主要存在三种不同的无政府文化,即霍布斯文化、洛克文化和康德文化,这三种文化结构塑造不同的国家间身份——敌人、竞争对手和朋友关系,从而建构出不同的国家间关系,并对国际安全发挥直接的决定作用。

在霍布斯结构下,国家视对方为你死我活的敌人。敌人这种认同意味着,行为体不承认他者作为自由主体独立存在的权利,以及对暴力的无限制使用。一国的生存是以他国的死亡为前提的,因此采取强硬的改变现状的方式对待敌人,试图摧毁或征服敌人,而这种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不考虑未来,为了和平积极扩军备战,以及在真正的战争中无限制地使用暴力,而在战争迫在眉睫之时,以先发制人的方式抢占先手,粉碎敌人的第一次打击。(注: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第330—331页。)而对他者的再现建构了敌手身份。当“冷战”这个文化形态形成之后,美国和苏联就有了一个共有信念,即他们互为敌人。这个信念帮助他们确立了他们在任何给定情景中的身份和利益。他们的行为方式又向他者证实了他们的确分别是对方的威胁,这样就再造了冷战。(注: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第233页。)因此,当敌意成为体系内主导角色的时候,国家间“每个人反对每个人的战争”(注: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第328页。)的关系模式就会产生。

洛克文化状态下的角色结构是竞争,不是敌对。在相互承认和尊重对方生存权利的前提下,展开竞争,武力的使用受到结构的限制。霍布斯文化中剥夺和统治对方的念头被“生存和允许生存”的理念所代替。在洛克结构中,国家间既对抗又竞争,既竞争又合作,双方不以消灭对方为生存的理由,而是在竞争中发展出合作。在洛克文化中,国家以竞争对手的身份看待对方,因而建构出不同于霍布斯文化的国际关系。纵然对手同敌人身份之间存有许多共通之处,比如都有对抗的意味,不完全承认对方的存在,但两者在对待他者和使用暴力的问题上存在很大的区别,并因此决定了两种根本不同的国际关系。敌人希望改变对方的生命和自由的权利,而对手承认对方的生命和自由,只是欲从对方手中拿走一部分财物;敌人在使用暴力时是毫无限制的,有毁灭性倾向,因为自我限制只会使自己处于相对劣势地位,(注: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第331页。)而对手身份却对暴力使用有所节制;敌手之间的暴力冲突程度没有内在限制,除非受到实力或外部力量的制约,对手之间的暴力是自我约束的,受到相互承认生存权利的管束。(注:参见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第329页。)一言以蔽之,霍布斯文化是一种相互为敌的自然状态下的暴力,而洛克文化则是文明社会的对抗。

康德文化与上述两种文化截然不同。上述两种文化形成的都是无政府自助体系,其中,霍布斯文化是纯粹的自助状态的无政府体系。虽然洛克文化在暴力的使用程度上与霍布斯文化存在本质区别,而且洛克文化已构筑出竞争中的合作关系,但其合作的基础仍是自助的。只有在康德文化中,行为体才彻底抛弃了自助模式,建立了朋友关系的集体认同。非暴力原则和互助原则是康德文化的根本特征。在强调朋友关系的角色结构中,国家间不使用战争和战争威胁方式解决争端,即非暴力原则;在任何一方的安全受到第三方威胁时,双方将共同作战,即互助原则。(注:参见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第372页。)在康德文化中,互为朋友的国家间建立了永久和平的共同体,而合作和结盟已经不再是洛克文化状态下的权宜之计。洛克文化中合作含有对双方最终回到战争状态的预期,因而戒备始终充斥于暂时的合作过程中,而朋友身份对持久友谊的预期使得即使双方发生争吵也终能以和平方式化解。(注:参见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第372页。)康德结构中的非暴力和互助原则建构出他助体系,康德文化的理想状态则是世界大同。

概而言之,在霍布斯文化中,国家间建构的是敌人关系的集体认同,因而处于有你无我的相互敌对关系中;在洛克文化状态下,国家不再以敌手的身份看待对方,而是在尊重的前提下开展竞争,各国间处于竞争和有限制地运用暴力的对抗中;在康德结构里,非暴力和互助观念的集体认同使国家间不以武力解决问题,合作的性质也从自助式演变为他助式的协作。

集体认同与国际安全

建构主义认为,集体认同与国际关系文化之间是一种互构关系,集体认同之所以决定国际安全,主要是因为行为体的实践活动构筑出不同的国家安全文化,安全困境和安全共同体都是由国家建构的,集体认同在这个过程中扮演了重要的中介和建构作用。国际集体认同建构了国家的安全利益,安全利益决定了国家采取什么样的安全行为——战争的或和平的,而国际集体认同的转化会重新定义安全利益的内涵,从而使国家改变实现安全的方式。

在霍布斯文化中,国家的认同决定了彼此互相为敌,国家处于原始的自然竞争状态。国家之间在安全方面的竞争是纯粹的零和博弈。以色列和阿拉伯国家50多年的纷争验证了敌人身份是如何造就阿以间持续冲突的。在阿拉伯世界的政治地图中从来就没有犹太人的存在,犹太人被看作是2000多年前就已经离开巴勒斯坦土地的民族。阿拉伯世界认为不应该牺牲阿拉伯人的利益给犹太人以“公正的生存权”,因此采取罢工和暴动的方式反对联合国在1947年通过的巴勒斯坦分治决议。为不使建国愿望破灭,犹太人认识到只有用武力才能实现分治及建国。阿犹间这种对问题的认知,几乎成为其后50多年冲突的基本模式。阿拉伯人旨在消灭以色列,事实废止联合国决议;以色列人则要武装保卫以色列,事实执行联合国决议。(注:参见辛旗:《诸神的争吵——国际冲突的宗教根源》,海南出版社,2002年版,第22—23页。)阿犹之间在意识上都以剥夺对方的生存权实现自身的安全,相互的行为使敌人的认同再现、验证和强化。敌人的存在是对自身安全的威胁,保全自身的办法就是统治和驾驭敌人,剥夺它的生存权。这种想法使得双方最大限度地使用武力,并在非战阶段积极地发展武装,不消灭对方就被对方消灭是双方共同的理念,战争成了唯一解决问题的途径,于是双方陷入无止境的暴力循环。在霍布斯状态下,国家的安全诉求却使国家窘于没有安全保障的困境之中。

洛克文化构建了另一种安全文化:在原则下各国相互承认对方的生存权,不再视对方为敌人而是竞争对手,相互的存在不再给对方的安全造成威胁,在国际法的约束下自助体系中的国家不以杀戮和夺取对方生命的方式实现自身安全,即使使用暴力解决争端,其程度也被限制在“生存和允许生存”的界限内。(注:参见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第352页。)在洛克文化下建构的集体安全,是以集体力量威慑或制止其内部可能出现的侵略者和侵略行为的办法,保护每一个国家的国家安全的一种安全保障体系。(注:倪世雄等:《当代西方国际关系理论》,第376页。)其目的是为防止内部成员对其它成员发生侵略行为。在一个国家无论采取“自助”还是“结盟”(国家仍是自助的)的手段都难以摆脱安全困境的情况下,集体安全是一种风险相对较小和可靠的解决国家安全问题的途径。但是集体安全存在致命的缺陷:首先,洛克状态下,国家虽然告别了“一国的安全即为别国的不安全”的安全困境,但国家间的竞争对手关系和用武力解决争端的方式依然存在。其次,集体安全体系依靠共识和契约的约束力量凝聚内部成员,保持体系的平衡和稳定,但体系内一方实力的消长必然打破原来的平衡,带来国家间不同形式的冲突,破坏整个安全体系的稳定。第三,因成员对威胁安全的危险程度的评价不同,如威胁在地理上与本国相距遥远,或者即使临近危险但由于种种原因可以避开,集体安全因此无法保证成员在维护他国安全时保持行动上的一致性。第四,个别国家为了保护其国家利益或长远利益,可能利用集体安全安体系打击“侵略国家”,甚至不顾国际法,损害“被惩罚国家”的权利。(注:倪世雄等:《当代西方国际关系理论》,第383页。)如美国对南联盟、伊拉克的军事打击。

在康德文化中,成员国相互间积极认同,任何一国之安全都被视为所有成员国之安全,国家间不以武力为解决彼此间争端的手段。(注:AlexanderWendt,“AnarchyIsWhatStatesMakeofIt”,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Vol.46,No.2,Spring

1992,pp.400—401;AlexanderWendt,SocialTheoryofInternationalPolitics,CambridgeMass.:

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99,pp.297—302.)康德文化建构的不是集体安全体系,而是高于集体安全的多元安全共同体机制。在康德文化的多元安全共同体内,“国家间将积极地界定彼此的身份致使每个国家的安全被看作是所有国家的责任”(注:AlexanderWendt,“AnarchyisWhatStatesMakeofIt:TheSocialConstructionofPowerPolitics”,

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Vol.46,No.2,Spring1992,p.400.)彼此互信,自愿放弃使用军事力量,形成“一种广泛分享的对和平变革的预期”(注:EmanuelAdler,“ArmsControl,Disarmament,andNationalSecurity:AThirtyYearRetrospective

andaNewSetofAnticipations”,Daedalus,Vol.120,No.1,Winter1991,p.11;Richard

Ashley,“TheGeopoliticsandGeopoliticalSpace:TowardaCriticalSocialTheoryofInternationalPolitics”

,Alternatives,Vol.12,No.4,October1987,p.430.),国家将不再以自助和自利的范畴进行思考,而是以国际共同体的术语来界定他们的利益。在这个新世界中,“国家利益就是国际利益”。(注:AlexanderWendt,“AnarchyisWhatStatesMakeofIt:TheSocialConstructionofPowerPolitics”,

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Vol.46,No.2,Spring1992,p.400.)

安全第一论文篇7

视,安全文化建设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当然,如何科学地、准确地描述它

的涵义,目前理论界还有不同的认识,分别从不同的侧面有各种各样的表

述,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的认为安全文化是人类在社会发展过

程中,在向自然界获取生活资料、生产资料活动中,为维护自身免受意外

伤害而创造的各种物态产品及形成的意识形态领域成果的总和;有的表述

为安全文化是人类在生产活动中创造的安全生产、安全生活的精神、观

念、行为与物态的总和;还有的说安全文化是安全价值观和安全行为标准

的总和,是保护人的身心健康、尊重人的生命、实现人的价值的文化。

安全文化具有丰富的内容,它涉及了安全哲学、价值观、道德规范、

精神、规章制度、宣传教育、标志等方面,同时,安全文化又具有鲜明的

时代性、独特性、实践性和综合性特征,具有强大的方向、凝聚、协调、

约束、激励和辅射功能。因此,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安全文化,对于推进我

国“两个文明”建设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安全文化建设中存在的倾向和问题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国际上提出了有关“安全文化”的概念并系统

地传入中国之后,引起了我国各界的高度重视。此后至今在安全文化的理

论和实践方面都取得了不小的成就,出版了一大批研究、介绍安全文化的

书刊和研究安全文化方面的论文,成果颇丰。然而,综观这些研究成果,

不难发现一些带有倾向性的问题,恕我直言在这里提出,愿与关注者探

讨。

其一,研究缺乏深度,从理论到理论,从概念到概念。许多论著内容

相近,一些概念性的问题含混不清,有的论述仅限于表面,理性的多、可

操作性差;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和生产实践的需要,在理论的深度上上

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不少方面长期滞后于实践。

其二,有把安全文化“束之高阁”和“庸俗化”的倾向,既不是“阳春白

雪”,也不是“下里巴人”。从一些已发表、出版的论著看,其研究成果难以

胜任指导我国安全文化建设的实践。许多论著讲体系、讲宏观,但很少针

对我国安全文化建设的实际研究安全文化的现状及特征。换句话说,在理

论和实践的结合上还显得“生硬”、不太自然、“虎头蛇尾”。

其三,研究方法单一,简单说教育者多,打动人心者少,抽象者多,

具体者少。还有的把安全文化建设同宣传教育等同起来,做表面文章,甚

至把安全文化作为口号挂在墙上,人们天天可以看到这些动人、精练的口

号但熟视无睹,因此行为往往与口号内容相悖。

其四,安全文化建设人材缺乏。安全文化的建设有赖于一支有较高理

论素质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材队伍,这支队伍应当是一种跨文化学、心理

学、社会学、经济学、人类学、组织学、哲学和信息学等人材群体。相对

于这种要求来说,我国现在的安全文化建设人材队伍差距还很大,因此很

难转变已有的“思维定式”,形不成诸家争鸣的局面,从而在理论体系建设

上、特别是在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难以实现突破。

加强安全文化建设的对策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安全文化建设已经受到人们的关注,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安全文化体系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如何解决目前安全

文化建设别是理论研究中存在的倾向和问题,已经成为当务之急,必

须给以足够的重视和深入研究。

由安全文化的涵义可知,安全文化建设是一项长期而涉及面较宽的系

统工程,因此,必须用系统工程的方法去建设、去解决存在的问题。应当

把系统工程的思想同安全文化本身的特征有机地结合起来,并随着时代的

前进而不断充实、完善和发展。

笔者认为,在建设安全文化的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对策。

第一,按照先进文化的要求建设安全文化。安全文化是“人本”文化,

是尊重人的生命和价值的文化。安全不仅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利

益,同时旨在强化全民安全意识的安全文化又是先进文化和社会精神文明

的重要内容。先进文化的发展就是要不断随着社会的发展“与时俱进”,反

映和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时代的文明进步。

第二,从我国安全生产的实际出发,安全文化建设要为安全生产服

务。理论可以来源于实践、总结实践,反过来又要为实践服务。我国是一

个发展中国家,科技和生产力水平都比较低,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

足,劳动者安全意识十分淡薄。也许正是处在这样一个时期,重特大事故

时有发生,在某些行业中每向前发展都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因此安全文化

建设应当致力于提高全民族的安全文化水平,强化全民的安全意识,为安

全生产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为实践服务,为安全生产服务。

第三,要大力培养和造就安全文化建设的人材队伍。只有创造一种理

论研究的新风,使一大批人才脱颖而出,才能在安全文化理论建设方面形

成突破。在这方面政府部门和有关方面应当有所作为。

第四,要注重国际间的交流与协作,注重吸收发达国家安全文化建设

方面的做法和经验,为我所用。

第五,创建安全文化学,按照系统工程的要求来对安全文化进行总体

构想和规划。创建安全文化学和建设安全文化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如

前所述,自有人类生产劳动以来就有安全文化。但一段时间里,在我国安

全文化发展缓慢。应当充分认识安全文化在经济发展中的特殊作用。安全

文化学是对安全文化加以系统的总结并使其理论化,从而指导安全文化建

设的学科,是理论性和应用性相结合的一门边缘学科。创建安全文化学和

建设安全文化应当走理论结合实际、普及文化与提高相结合的道路,它的

发展方向应该是民族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相结合。

总之,我们应当认识当前我国安全文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营造安全

文化建设的环境,采取积极的策略和措施。可以相信,通过不懈的努力,

安全第一论文篇8

关键词 英国学派 安全思想 探微

中图分类号:D8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812(2007)02005359

自1959年英国国际政治委员会成立以来,英国学派已经走了将近50年的岁月。在这段时间里,英国学派的代表人物巴特菲尔德(Herbert Butterfield)、怀特(Martin Wight)、布尔(Hedley Bull)、文森特(John Vincent) 和布赞(Barry Buzan)等人秉承追踪国际社会的历史及其发展过程、揭示国际社会的性质(nature)与潜能(potentiality)的宗旨,坚持格劳秀斯式的思想传统,用传统的多元主义方法以及非完美主义的伦理观对世界政治做出了独到的阐述,取得了辉煌的成就。[1]

作为西方国际关系理论研究的重点之一,安全研究因其不言而喻的重要性与独特的魅力而备受瞩目。这一点对于英国学派学者来说也不例外,他们一直在国际安全研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首先,他们活跃于一些声名显赫的国际安全机构中,如皇家国际事务协会(the Royal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国际战略研究协会(the 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Strategic Studies)以及哥本哈根和平研究所(Copenhagen Peace Research Institute)等。其中,布尔曾经在国际战略研究协会中担任过十年的理事,而布赞则是闻名遐迩的哥本哈根学派领军人物。其次,英国学派的理论家们还参与了国际上围绕安全议题的主要争论,出版和发表过一系列颇具份量的著作与论文,如布尔的《军备竞赛控制》(The Control of the Arms Race)、文森特的《军事能力与政治影响》(Military Power and Political Influence)、布赞的《人民、国家与恐惧》(People,States and Fear)等。[2]本文试图通过分析四代英国学派学者代表人物的安全探索历程来对英国学派的安全思想进行评述。

一、四代英国学派代表学者的安全思想分析

英国学派学者的安全思想异常丰富,在他们看来,安全是国际关系的基本价值之一,它只存在于一个政治共同体内,植根于规范、规则和制度之中,由社会建构而非物质决定。[3]时代的变化、国际关系实践的变化以及研究侧重点的差别,使他们的安全思想迸发出不同的火花。

1.第一代学者巴特菲尔德与怀特的安全思想

作为英国学派的奠基者,巴特菲尔德和怀特对于安全议题的重视是显而易见的,有两个事实可以证明这一点:第一,在英国学派成立之初,巴特菲尔德就将与国际冲突相关问题的研究作为英国学派的研究目的之一;[4]第二,在他们共同担任主编出版的第一本英国学派著作《外交探索》(Diplomatic Investigations)中,就涉及许多有关安全议题领域的论述,如均势、集体安全与军事联盟、作为政策手段的战争、国际关系中的武力威胁等。[5]实际上,受基督教、二战和冷战的影响,他们二人的国际关系思维中也蕴含着深刻的安全思想。

巴特菲尔德从基督教现实主义的角度对国际安全困境进行了分析。在他看来,人是上帝所创造的,是原罪的,这个原罪是自私的表现,而正是这种自私导致了当代政治生活的困境。由此出发,他提出了著名的“霍布斯恐惧”概念,并以此来解释国际冲突的悲剧性质。他认为,国际关系最接近“霍布斯恐惧”,扩大权势是所有人和所有国家的本能,这种本能导致了国家不断寻求填补权力真空、不断被猜忌,也最终导致了国际关系形成安全困境,这就是国际政治的规律,它是永恒的人类僵局。[6]但是,巴特菲尔德又不是绝对的宗教神学悲观主义者。在他眼中,基督教可以对那些为达到目的而追求过分使用武力的人们的权力意志加以压制,从而使其与上帝合作,服从天意。[7]为此,他进行了超越现实主义的尝试,希望借助人类理性和文明的进步来维持世界的存在与发展。[8]巴特菲尔德的以上思想在他对于冷战的态度中得到了充分的表现。在他看来,冷战也是安全权力困境作用的结果,要想走出这个困境,有关大国中的一个应该为和平有所牺牲,实行缓和政策。为此,他向焦虑于苏联核武器威胁中的美国政府和宗教界人士发出呼吁,呼吁他们不必过度焦虑,要注意慎重行事。[9]怀特一开始是一名和平主义者,他支持成立国联,但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使其感到失望,他开始逐渐转向现实主义。他认为,在国际社会无政府状态中权力才是国际关系研究的基础,国际政治是“关于生存的理论”;国际关系是非道德的,道德在外交决策中只能起第二位的作用;战争是国际关系的中心特征,国联则是国际政治中的“假制度”,它不能维护和平。[10]这种思想一方面源于战争的无情现实,另外一方面也来自于他的基督教悲观主义情怀。与巴特菲尔德一样,怀特在国际政治研究中同样把原罪学说看成是人类动机的一个重要出发点,认为人性的罪恶是国际社会无政府状态的最终源泉。[11]然而,怀特也没有完全走向现实主义,他也强调国际政治活动应该受到共同文化和价值观的制约。同时,他还把大国、战争、军事、外交等因素放在非权力政治的背景下考察,从合作而非冲突的角度来理解它们对于维持国际秩序所起的作用。[12]

2.第二、三代学者布尔和文森特的发展与突破

综合第一代学者的安全思想,我们不难发现它们有两个共同的特征:其一,强调国际秩序的维持对于安全所起的作用;其二,坚持国家安全中心论的立场。布尔和文森特的思想在这些方面都各有发展。

布尔的国际秩序思想为国际安全研究做出了最基本的哲理规定,其不朽名著《无政府社会――世界政治秩序研究》对这一问题做出了精辟的分析。在该书中,布尔对这一问题的论述是从对社会生活秩序的维持所必须追求的一些主要的和基本的目标开始的。他认为,在这些目标中有三种情境特别重要:(1)努力保证人类生命在一定程度上免受导致死亡或身体伤害的侵害;(2)努力确保信守诺言或履行业已达成的协议;(3)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财产所有权的稳定性,并且使之免受无休止和无限制的挑战。社会生活秩序正是一种追求上述基本、主要或普遍的社会生活目标的人类行为格局。以此类推,国际秩序就是追求国家社会或国际社会的基本或主要目标的行为格局。它的维持所应追求的基本目标,或者说国际安全的起码标准,应包括以下方面:(1)维持国家体系和国际社会本身的生存;(2)维护国家的独立和外部;(3)以和平为目标;(4)限制人身暴力行为;信守承诺;保护财产权。[13]布尔的国际秩序思想揭示了当今国际安全研究所要涉及的一些重要问题,也为它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分析框架。

在文森特之前,英国学派的代表人物在安全议题上基本上是坚持多元主义立场的,这种多元主义立场集中表现为:强调安全只有在一个坚持与不干涉的国际秩序中才能获得,注重国家安全,忽视个体安全,肯定的作用,反对人道主义干涉。[14]文森特对此做出了挑战,虽然他也承认国家是国际社会的主要载体,承认原则对于维持安全所起的作用,但是文森特主要是从人权的角度来看待的价值的,他认为:(1)尽管保护基本人权(如生存权)是国际社会的责任,但只有国家拥有履行这种责任的能力是不够的,为了保证国家拥有这种能力,国际社会必须坚持与不干涉原则。因此,他强调人权并不是对国家原则的挑战,而是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它的合法性。[15](2)既然国家的合法性在于它不仅拥有,而且在于它能够保证本国人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当一国政府不能保证本国人民的基本权利时,其合法性就会受到质疑,国际社会也就有着人道主义干涉的责任。[16]在此,我们可以看出,在安全问题上,文森特脱离了多元主义立场,比较看重个体的安全,在某种程度上也承认人道主义干涉,其安全思想的社会连带主义色彩比较浓厚。

3.新一代学者布赞在安全议题上的坚持与超越

作为英国学派的新一代领军人物以及国际安全研究领域的重要流派哥本哈根学派的重量级人物,布赞努力在新时期继承和发展先哲们的思想,并有所创新。

首先,他坚定地支持发展英国学派安全研究的分析思路。在布赞之前,无论是巴特菲尔德、怀特抑或是布尔、文森特,他们都经历了冷战激烈对抗的岁月,其思维都不可避免的打上了冷战的痕迹。因此,在冷战结束之后,如何在继承与发展他们的思想、使之在新时期继续发扬光大就成了英国学派所面临的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此时,许多学者要么对英国学派的发展抱着消极和悲观的态度,要么由于没有很好的把握前辈们的相关思想,又难以推动这一学派向前发展。它表现在各个方面,在安全领域也不例外,以对冷战后的整体国际形势的分析为例:在苏联解体、两极格局对峙结束之后,第三世界国家与日俱增的影响力,以及层出不穷新的文化思想理念都极大地影响和推动了世界格局变化发展的步伐。对此,英国学派的许多学者仍以旧的思维模式来忧心忡忡的看待这些变化,认为它们会威胁国际社会的存在与发展。针对这种不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待英国学派对现实问题的解释力的观点,布赞提出了质疑,他认为,以上变化没有改变这样一个现实:战争减少、合作增加、国际法的作用变大了,世界变得更加接近格老秀斯式而非霍布斯式、国际社会这一概念也更加符合人类社会的现实了。在此基础上,布赞认为,英国学派对于前辈们开拓的关于战争、均势、国际法等涉及到安全等相关领域的研究在新时期不能停止,而应继续深化。[17]布赞的这些论述为英国学派在新时期的安全研究铺平了道路。

其次,他在深刻把握英国学派核心思想的基础上吸收了建构主义与奥斯陆“和平思想”的相关理念,努力对英国学派前辈们的安全思维进行再次超越。这集中的体现在他提出的“安全复合理论”上。[18]这种“安全复合理论”将研究视点聚焦在地区层次,注重研究各种行为体之间的观念因素对于安全所起的作用。[19]相对于传统安全研究而言,它有两大特点:第一,它的研究领域较广。传统安全研究的领域主要集中在军事领域,英国学派的先行者们也只是将安全的焦点集中在与人权上。布赞对此提出了异议,他认为,人类集体安全主要受到军事、政治、经济、社会和环境五个领域的影响。在布赞眼中,这些领域并非孤立地起作用,而是紧密地交织在一起的。在这里,他将这五个领域的安全视为特殊类型的互动,不再强调军事、政治领域的主导地位;[20]第二,它的研究方法跟以前也有所不同。传统安全研究只强调客观物质力量对于安全所起的决定作用,英国学派的前人虽然意识到了非物质因素――观念的作用,但他们也没有对此做出严格意义上的论述。“安全复合理论”弥补了它们的缺陷,它认为,安全必须被理解为一种实质性的“主体间性”的过程,行为主体之间和行为主体之内安全主体间认知的共享程度是理解行为类型的关键所在。[21]布赞的这一理论实际上已经突破了英国学派的传统内核,为国际安全研究提供了一种新的分析思路。

二、英国学派安全思想的特征

经过几代学者的探索与反思,英国学派的安全思想已经基本上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思想体系,有着如下一些特征:

1.重视安全的价值取向研究

与科学行为主义者完全排斥道德问题的国际关系研究方法不同,传统学派都致力于国际关系价值取向的研究,英国学派也不例外,它的安全思想更是如此。从前文的分析中我们不难发现,在这一点上,巴特菲尔德、怀特、布尔、文森特与布赞都无一例外地坚持这一立场,其安全思想无不充满着浓厚的对个人、国家和世界发展前途的深刻伦理关怀。尽管他们的价值取向在具体问题上有所区别,但在根本上还是一致的,那就是,不同于自由主义所要求的建立一个完美的道德社会的目标,与现实主义的权力政治观也有所区别,体现出鲜明的理性主义色彩。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他们关于安全价值取向的思考与他们各自对本学派的核心概念――国际社会的伦理取向研究是紧密的联系在一起的。他们对安全价值取向理解侧重点的差异与他们对国际关系的道德思考的差别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其安全思想价值取向的多元主义与社会连带主义分歧,从本质上看,也是其国际社会思想内部争论在另外一个领域中的延伸。

2.强调规则、制度对于安全维持的作用

英国学派的经典作家们非常重视对国际制度的研究,他们认为,良好的国际制度安排有助于遏制国际关系中的无序竞争和维护国际和平。在研究制度是如何维持安全的作用上,以布尔的成就最为出色,他从均势、国际法和外交等角度详细论述了这一点。他认为,均势分为局部均势和整体均势,它们的存在可以防止地区大国随意吞并或支配小国、防止国际体系因为征服行为而演变成一个世界帝国,还可以为国际秩序赖以生存的其它制度的正常运转创造条件;国际法由一系列定义国家行为的法则组成,它的存在有助于使国际行为体的各项行为都做到有法可依,有助于动员约束国际社会行为体来遵守国际社会的规则,有助于为国家之间的对话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平台,从而有利于实现国际社会的和平、稳定与发展;外交是国家和其它政治实体之间通过官方代表并且以和平的方式进行交往的行为,它的主要作用是通过谈判、斡旋、调解等外交机制来协调处理各个政治实体之间的关系,以达到减少国际摩擦、促进国际和平的目的。值得一提的是,在布尔看来,战争也是一种制度,它是决定国际体系结构的基本因素,在保持均势、维护秩序和实施国际法中起着重要作用,而和平并非是最重要的目标,因为它受制于维护国家独立的需要,是国际体系中的状况。[22]

3.注意对现实问题进行实证分析

在人们印象中,英国学派学者的研究很少与国际关系实践的重大变化发生密切联系,[23]但英国学派在安全领域的研究却并非如此。在前文中我们可以看出,他们的安全思想总是与他们对国际形势的分析以及他们对国际安全实践中的重大问题的认识紧密相关。在最近几年,英国学派的发展这种趋势更加明显,这一点以他们对9・11事件后国际反恐问题分析上的表现较为突出――英国学派的学者们强烈的批判了美国采取的单边主义政策、先发制人的战略以及军事为主的反恐措施。他们认为:(1)这种方法首先违反了国际社会的基本规则与制度,它只会招致更多的恐惧和不安全感,从而最终影响国际秩序的稳定,威胁安全;(2)这种方法也无助于根本上解决反恐问题,因为恐怖主义的产生和发展有其独特的经济、政治、思想与文化基础,不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因而也就无法消灭恐怖主义;(3)在此基础上,他们对反恐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那就是国际社会首先要通力合作,建立一系列有效的对抗恐怖主义的制度,同时还要加强对世界落后地区的经济、教育和文化建设,消除贫困、愚昧与落后,努力促进国际关系走向平等公正,消灭恐怖主义滋生的土壤。他们认为惟有如此才能够在根本上解决好反恐问题,维护国际关系的和平与稳定。[24]这种分析坚持了以制度为主的立场,强调了国际合作对于安全所起的作用,突出了对落后地区的人文关怀,丰富和发展了英国学派的安全思想。

三、结语

从整体上看,英国学派的安全思想与这一学派的核心概念――国际社会之间有着难分难解的联系,因为无论国际社会如何发展,也不管它的内涵如何改变,怎样维持其存在与发展始终是英国学派所不得不面临的重要问题。可以这样说,英国学派的安全思想与它的国际社会思想是一脉相承的,二者发展演变的轨迹基本保持一致。在思想渊源上,英国的安全思想与国际社会思想一样,是在吸收了现实主义与革命主义的合理机理的同时,沿着理性主义中间道路前行的。这种思想一方面继承与发扬了英国学派学术传统的优点,为国际安全研究提供了一条新思路,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的容纳了这种传统的某些弊病,需要进一步完善。

在国际安全研究中,现实主义和自由主义是两种基本思想流派。[25]尽管二者都承认国际关系的无政府状态,但是现实主义者更多的是以悲观的态度、从国家中心主义的视角以及战争和使用武力的角度来看待国际问题;与之相反,自由主义者则是过于乐观的夸大了经济相互依存和跨国性全球社会对于国际安全的影响,它们都走向了极端,无法完整的反映当今国际安全问题的真实面貌。英国学派的安全思想在分析思路上介于现实主义和自由主义之间,正好能够弥补它们的不足。在安全理念上,它吸收了现实主义与自由主义的因素,认为国际社会中既有冲突也有合作,既有国家也有个人,主张对产生于复杂形势下的国际问题和对外政策困境进行整体的和历史的分析。这种独特的研究视角无疑比单纯的现实主义、自由主义视野要开阔的多、思维要灵活的多,自然也会有助于我们在一个更加广阔的理论平台上准确的把握当今国际安全问题的实际。

当然,这种在理论上追求中间道路和兼容并包的思想也存在着诸多问题。由于它试图协调各种思想传统之间的矛盾,因而也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其思想的内在紧张性以及理论立场的模糊性与非连贯性。这还不是其最大的缺陷,最为严重的是,英国学派安全思想始终缺乏一个强有力的核心概念。尽管英国学派接触安全问题的时间已经相当长,但无论是巴特菲尔德、怀特抑或是布尔、文森特都没有对“什么是安全”这个问题做过清晰的描述。在此之后,布赞曾经试图给安全做一个明确的阐释,但也没有获得完全成功。[26]这种理论内核的缺失,必然会影响它思想的广度与深度及其进一步发展的后劲。除此之外,正如国际社会理论存在着欧洲中心主义价值取向那样,英国学派安全思想的西方优越感倾向也很严重,其主张如“人道主义干涉”等也会对国际关系产生消极影响,这些都需要它的新一代学者加以协调和发展。

注释:

[1] Barry Buzan, “The English School as a Research Program: an overview, and a proposal for reconvening,” BISA Conference, Manchester , December 1999;彭召昌:“英国学派对国际机制研究的启示”,载《世界经济与政治》1999年第4期,第1114页;石斌:“权力・秩序・正义――‘英国学派’国际关系理论的伦理取向”,载《欧洲研究》2004年第5期,第123页。

[2] Samuel M. Makinda, “Security in International Society: A Comment on Alex J. Bellamy and Matt McDonald,” Australian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 Vol. 40, No. 2, June, p.275288;朱宁:“安全与非安全化――哥本哈根学派安全研究”,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3年第10期,第2126页。

[3] Robert Jackson and George Sorensen, Introduction to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p.139,转引自房乐宪:“国际关系理论中的国际社会学派:理论及方法论特征”,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1年第3期,第1823页;Alex J. Bellamy and Matt McDonald, “Securing International Society: towards an English School Discourse of Security,” Australian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 Vol. 39, No. 2, 2004, pp.307330.

[4] See Adam Watson, “the British Committee for the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 leeds.ac.uk/polis/ englishschool/watson98.doc

[5] 参见苗红妮:《国际社会理论与英国学派的发展》,北京:外交学院博士论文,2005年6月,第3435页。

[6] 参见周桂银:“基督教、历史与国际政治――赫伯特・巴特菲尔德的国际关系思想”,载《欧洲研究》2005年第4期,第117页。

[7] 郭树勇:“英国学派的研究方法及其演变”,载《欧洲研究》2004年第5期,转引自省略/ news/view.asp?id=737;[美]肯尼斯・W・汤普森著,耿协峰译:《国际思想大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3年5月,第520页。

[8] 参见石斌:《权力・秩序・正义――“英国学派”国际关系理论的伦理取向》,第123页。

[9] 肯尼斯・W・汤普森:《国际思想大师》,第520页。

[10] 倪世雄等著:《当代西方国际关系理论》,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版,第104106页;SeánMolloy, “The Realist Logic of International Society,” Cooperation and Conflict, Vol. 38(2), 2003,pp.8399;王俊生:《国际关系理论中的英国学派》,省略/news/view.asp?id=395

[11] SeánMolloy, “The Realist Logic of International Society,” pp. 8399.

[12] 参见周桂银、党新凯:“权力政治、国家体系和国际关系思想传统――马丁怀特的国际关系思想”,载《欧洲研究》2005年第1期,第7688页。

[13] 布尔:《无政府社会――世界政治秩序研究》,第317页;时殷弘:“国际安全的基本哲理范式”,载《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5期,第177187页。

[14] Alex J. Bellamy and Matt McDonald, “Securing International Society: towards an English School Discourse of Security,” pp. 307330.

[15] Ana GonzalezPelaez and Barry Buzan, “A Viable Project of Solidarism? The Neglected Contributions of John Vincents Basic Rights Initiative,”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Vol. 17(3), 2003, pp. 321339.

[16] 徐雅丽:《国际关系思想传统与英国学派的国际社会理论》,载《欧洲研究》2005年第1期,第6675页。

[17] Barry Buzan, “The English School as a Research Program: an overview, and a proposal for reconvening,” BISA Conference, Manchester , December 1999; 刘鸣:“国际社会与国际体系概念的辨析及评价”,载《现代国际关系》,2003年第12期,第5461页。

[18] 朱宁:《译者序――安全与非安全化:哥本哈根学派安全研究》,参见[英]巴瑞・布赞等著,朱宁译:《新安全论》,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2月,序言部分第133页。

[19] 巴瑞・布赞等:《新安全论》,第262266页。

[20] 巴瑞・布赞等:《新安全论》,第912页。

[21] 参见高峻:“哥本哈根学派复合安全理论的修正和演进”,载《教学与研究》2005年第10期,第8996页。

[22] 布尔:《无政府社会――世界政治秩序研究》,第80183页。

[23] 苗红妮:“英国学派外交思想探析”,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6年第4期,第1320页。

[24] Samuel M .Makinda, “Security between Terrorism & CounterTerrorism: An International Society Perspective,” A paper presented at the 5th PanEuropea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Conference in Den Haag(The Hague), The Netherlands, 911,September,2004; Tim Dunne , “Society and Hierarchy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Vol. 17, No. 3, 2003, pp.303320.

[25] 倪世雄等:《当代西方国际关系理论》,第4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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