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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体系论文8篇

时间:2022-05-26 03:57:54

财政体系论文

财政体系论文篇1

摘要:财政应积极调整支农政策的重点,完善支农机制,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导向作用和协调作用,切实促进和保证农民增加收入。

关键词:财政政策:“三农”问题;农民增收

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关键是农民增收问题。而农民增收离不开财政的支持。解决农民增收问题必须完善财政体制。我国现行的财政支农机制存在许多不合理和不完善的地方,如财政支农管理体制不完善,财政支农重点不突出等,对农民增收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因此,如何完善财政政策机制,如何发挥财政政策的作用以增加农民收入,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完善财政支农机制,提高财政支出效率

从目前财政支农的现状看,财政支出的效率相当低下。以农产品政策补贴支出(其中主要是粮食价格补贴和粮食风险基金等)为例,最终落到农民头上的实惠不足国家财政支出的50%.因此,要切实将增加农民收入落到实处,必须理顺和完善财政支农机制,提高财政支出效率,确保支农资金收到实效。一是理顺支农资金管理体制。目前支农资金分散,管理多头,政出多门,效益不高。为此,必须理顺各部门间的关系,明确财政管理各项支农资金的主体地位,设立隶属于各级财政部门的支农资金管理机构,将分散于各部门的资金统归其管理,集中使用,形成财政支农的强大优势,集中财力办大事。二是调整支出结构。我国财政农业支出60%至70%左右用于人员供养及行政开支,而用于建设性的支出比重不高;在农业建设资金中,用于大中型水利建设比重较大,而农民可直接受益的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比重较小;在农业投入中,直接用于流通环节的补贴过高,而一些关系农业发展全局的基础性、战略性、公益性项目,或没有财政立项支持,或缺乏足够的投入保障。三是提高财政支出管理效率。主要是应减少管理层次,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一方面将中央财政支农资金的50%以基数加因素的办法下到省级,以增强省级支农的调控能力,降低基层向中央财政申报一般项目的机率。另一方面,省对基层的项目直接到县,减少中间环节,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同时给予县级充分的项目申报自,减少行政干预。另外,应构建支农资金绩效评价体系。财政部门要从项目申报开始,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和可行性论证,参与到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中去,编制项目全程报告,对其进行跟踪问效,保证支农资金落到实处。

二、发挥财政政策导向作用,促进农业结构调整

在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前提下,必须搞好农业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在稳定粮食生产的同时,大力发展养殖业和经济作物种植业等,形成优势互补结构,确保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在农业结构调整中,财政部门应做好如下几方面工作:在政策方面,配合农业结构调整规划,出台优惠政策,重点支持基地和大户,通过示范效应带动整个农业结构调整;鼓励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组织,鼓励规模经营,通过规模经营产生聚合效应,有效抵御市场风险,巩固农业结构调整的成果。在资金方面,多方面筹集资金,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刺激银行信贷、工商资本和民间资本投入农业,并引导资金流向结构调整的目标产业,支持目标产业的产业化,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在配套服务方面,积极支持农业信息网络的建立和农技推广服务体系的完善,鼓励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民技术培训体系,大力引进农技人才和农业专家,为农产品品种改良提供技术保证,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铺平道路。

三、加大财政调控力度,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

农业是弱质产业,投资收益率低。吸引资金能力差,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客观上要求国家特别是财政通过宏观调控对其进行支持和保护。一是财政部门要切实将支持农业产业化作为发展农业和搞好财政支农工作的重点,明确财政在农业产业化过程中的位置。由于农业产业化的主体是农户,所以,财政着力解决的是农户、企业和市场无法解决的矛盾和问题,创新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投融资机制。为此,财政要充分发挥引导和协调作用,多渠道筹集资金以支持农业产业化。农业产业化项目需要大规模资金投入,光靠财政支持显然不能满足其需要。财政应充分动员和引导企业、集体、农民、银行信贷、外资等多种形式的资金注入,并鼓励承包经营、合资、入股等多种形式发展农业,为农业产业化奠定雄厚的基础。二是优化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税收环境,完善税收调节机制。以农业产业化的总体目标为导向,充分发挥税收杠杆对农业产业化的激励作用,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和农民收入的稳定提高。要在鼓励农民加大投入的基础上,改革和完善增值税制度,可借鉴国际成功经验与做法,实施对农业部门流转税额的税收调节,这样,农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后,农民可将其增加的实际负担通过价格机制转嫁给消费者,从而增加农民的实际收入;进一步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改变现行优惠政策手段较为单一状况,通过税率、税基、抵免等多种税收优惠形式,进一步挖掘税收优惠政策扶持的潜力,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优化税收管理和服务。按照WTO透明度原则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税法公告制度,抓好税收政策服务。

四、调整农业基础设施财政投入机制,为农民增收提供基础和保障

完善财政在农业基础设施方面的投入机制主要有:一是适当调整投入方向。我国在农业基础设施方面的财政投入主要用于大江大河治理等大型项目,县域范围内与农民增收关系密切的中小型基础设施的投入很有限,难以直接带动农民增收,且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同全国性、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配套性差。因此,要注意加强配套设施和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二是完善投资体制。多年来,很多农业基础设施年久失修,使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减弱。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应明确投资主体。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主体主要是政府、社区集体组织和农民个人,以目前的情况看,财政承担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主体责任应是责无旁贷。其次,应按受益范围和项目等级进行职责划分,凡属全局性、根本性和综合性的跨区域项目都应由中央政府负责,而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一些地方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再次,要对项目建成后的管理职责和权限进行合理划分,由国家、集体和农民共同管理,合理分担,使农业基础设施发挥长效作用。

五、加大农业科技教育的财政支持力度,发挥其在农民增收中的作用

科技和教育的发展,对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提高具有重要作用。而加大农业科技、教育的财政支持力度,将有效促进农民增收。一是增加对农村科技和教育的投入是我国现阶段农村公共财政的重点之一。应加大对科技开发的投入,增加对科技成果推广与运用的投入,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进而提高农业的科技贡献率。尤其是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各部门有法可依。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出口加工区同其他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的协调发展。

(一)拓展出口加工区功能,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出口加工区作为加工贸易的重要载体,理应成为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示范区。按照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要求,出口加工区应具有以下功能:一是加工制造功能。包括设立研发机构、加工制造企业。二是采购、配送、仓储等物流功能。包括设立仓储、物流、运输企业和专业采购中心、配送中心企业。三是售后服务功能。包括制造企业的售后服务和专业的售后服务企业,主要是产品的测试、返修和零配件供给等。四是国际贸易功能。主要设立国际贸易公司从事国际贸易等。经营功能扩大后,允许入区注册的企业范围应相应扩大,从原来只允许入区经营加工制造企业、仓储企业、配套运输企业,应扩大至允许设计研发机构、国际采购、国际配送、国际贸易、综合物流、专业销售、售后服务等企业入区经营,并扩大加工制造企业经营范围,允许产品和零配件的采购及销售。

(二)完善海关监管,推行贸易便利化。一是简化加工贸易备案手续。尽管出口加工区企业的加工贸易已实行电子备案,但备案手续仍繁琐,数据共享和转换功能不强,应发挥出口加工区围网监管的优势,进一步简化备案手续。对诚信守法企业,变海关备案审核制为企业申报制,规范企业备案申报行为,明确企业法律责任。二是简化核销程序。在加工贸易核销方面,应实现海关与企业联网,避免双重监管造成的资源浪费。海关对电子账册数据的获得方式应由“提取式”变为“企业申报式”,强调企业对申报内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而将海关的职能转变为通过事后稽查等手段规范企业的申报行为。三是简化通关程序。在H2000海关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中,为出口加工区设立专门的便捷通关程序,真正实现“备案制”管理;以电子口岸执法系统为基础,与外贸、外汇、银行、税务等部门实行联网,充分利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独立数据源进行交叉稽核、相互印证,控制物流和信息流,在确保海关监控有效的同时,简化通关手续,提高通关效率。

(三)进一步发挥出口加工区政策优势。要简化出口退税的程序和手续,平衡产品内销、外发加工等问题上的区内外政策,鼓励区内外企业间的经济协作,消除抑制产业链延长的政策。

参考文献:

[1]何炳权,陈裕海。保税监管区域和场所整合改革研究[J].海关研究,2006,(1)。

[2]钱建中,薛晓星等。论出口加工区成为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先行区的可行性与相关对策[J].海关研究,2005,(3)。

[3]朱剑冰,董瑾。我国出口加工区建设问题分析[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5)。

财政体系论文篇2

一、改进会计基础,引入权责发生制

目前的预算会计理论相对滞后,实际会计操作已经走到前列。当前的任务是要逐步引入权责发生制,规范会计核算。

(一)预算单位现行收付实现制核算基础已显露出的弊端

1.在收付实现制下,由于无法反映大量的隐性负债而导致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务状况信息被扭曲,不能对政府部门提供的公共服务进行成本分析并对政府部门进行绩效考核,无法落实政府的经济管理责任。

2.不利于进行成本核算、提高效率和绩效考核。收入支出项目不配比,不能真实反映当年收支结余。收付实现制以款项是否收付为标准入账,当收益实现和收到款项时间不在同一期间时,会计记录便不能代表当期业务活动的真实结果,同理,当费用发生与支付不在同一期间时,会计记录也不能正确反映当期业务活动所支付的代价。因此,收付实现制不能公正、客观地核算成本和反映运营结果。

3.不能反映固定资产的真实价值。由于目前预算单位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无法反映固定资产的实际净值,不能在费用和成本中反映资产的耗费,以至固定资产账面与实际价值严重背离,不能真实反映单位的固定资产状况。

(二)实际会计实务中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早已并存

虽然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规定,大多数预算单位的会计核算依据的是收付实现制,但在预算单位的实际会计工作中,却是两种基础同时存在的。尤其是事业单位,其性质往往是经营性业务和行政服务职能并存。事业单位的性质介乎行政和企业之间,双重性质和多元的职能决定了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对其核算基础不应简单地予以归并。

(三)将权责发生制逐步引入预算会计的优势

1.权责发生制有利于对资产的持续管理

在权责发生制会计基础下,可通过资产的摊销和计提折旧来反映资产的使用状况及更新要求。这些信息对于资产管理及资产使用效率评价是十分重要的。收付实现制对资产的管理集中在是否投资于新的资产。权责发生制下政府对资产的管理不仅是增购资产问题,而更应重视如何对现有资产进行养护、改良以及延长其使用年限,对使用年限长的基础设施尤其如此。

2.权责发生制能全面反映政府债务

权责发生制能揭示社会保险、雇员养老金等政府长期承诺形成的负债,避免了隐性负债藏而不露的问题。机构管理者也难以将其自身应承担的当期成本转嫁给继任者,有利于政府实施稳健的财政政策,提高政府防范财务风险的能力。政府对其负债全面地加以揭示,既有利于今后的预算决定,也有利于政府制定正确的融资决策。

3.权责发生制能完整地反映政府部门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成本

权责发生制方法在配比基础上确定产品或服务的成本,这种成本既具有期间可比性,也可与外部竞争者比较,从而有利于鼓励竞争,有助于决定服务项目的收费和定价。同时基于真实成本基础,在管理上就可以要求公共部门以产量(产品或服务)或经营成果来衡量其工作绩效,从而有助于政府部门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二、改进政府财务报表的构成

我国现行的政府财务报告存在很大缺陷。我国现行的政府财务报告体系包括:资产负债表、预算执行情况表、收入支出总表、事业(经费)支出明细表、固定资产情况表、基本数字表等。这些报表能总括地反映一定时期预算单位财务状况和预算资金收支情况。但是,与发达国家政府财务报告体系相比,我国现行的政府财务报告体系存在很大不足,主要表现在:资产反映不真实,负债反映不完整,进而造成报表功能不强;政府整体的合并财务报告缺位等。改进政府财务报表的构成需要从以下几点入手:

(一)改进会计报表主表,探索编制现金流量表

原预算单位会计报表信息不完整,项目列示不科学。比较严重的有:基本建设支出不在财务总账中反映,而是单设基本建设账,总账上只是反映一个结转自筹基建数,在建工程的进展情况、投入情况无法知晓;另外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表中同时反映收支项目,既不符合资产负债表作为静态报表,不应反映收支类科目的属性,又因重复列示而无意义等。所以要逐步改进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支出明细表,使之更有利于信息使用者阅读。

(二)全面规划会计报表附注,增加表外信息和财务信息的披露

附注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比财务报告本身更为重要的财务信息,它不仅用来披露会计政策,更重要的是对报表项目进行解释和补充说明。着重提供以下四个方面的信息:

1.预算执行情况。即政府是否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将财政资金用于预算限定的用途,专款专用。如果政府的年初预算与后来的修正预算之间存在较大差别,则需要对有关变动作出解释。

2.国有资产方面的信息。特别是国有资产的产权结构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情况。

3.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信息。另外还应将各类基金财务报表的数字汇总,合并为政府部门、各级政府的财务报告,以全面反映政府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

4.增加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阐述。

由政府部门对其工作职能及其履行情况予以解释和说明,让纳税人明白他们缴纳的各种税费都到哪里去了,究竟起到一个什么样的社会作用。同时政府对管理业绩进行讨论与分析,这样有利于政府强化管理业绩的观念和形成履行公共受托责任的政治文化,同时它可以让信息的使用者作出正确的决策。

(三)增加编制合并财务报告

企业集团编制合并财务报告。政府各职能部门从属于政府整体并受其控制的意义上讲,各部门类似于企业集团。因此,与企业财务报告的情形相对应,政府各部门不仅应编制本机构的预算与财务报告,政府整体也应编制合并的预算与财务报告。从政府整体必须向公民、纳税人承担受托责任的角度讲,合并的政府整体的财务报告比单个机构的报告更为重要。

三、建立政府财务报告审计鉴证制度

政府财务报告是否真实可靠,是否能为公众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往往需要经过审计师的审计鉴证。西方国家在政府财务报告的改革进程中,许多已经确立了政府财务报告的审计鉴证制度。政府财务报告往往必须由政府审计师鉴证之后,才能对外公布,审计报告已成为政府财务报告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

然而,直到目前,我国各级财政部门所编制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在提交人大之前,并未经过政府审计部门的审计鉴证,并且我国在政府审计公开方面仍未形成统一的、具有强制力的制度。因此,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尽在()

我国一方面应当建立对政府财务报告的审计鉴证制度,以保证政府财务报告的真实,从而保证政府活动的预算遵循性、经济性;另一方面,审计报告本身也要透明,除涉及国家机密外,应当将审计报告连同经审计的政府财务报告共同提供给使用者。

四、重新定位报告使用者

国外的政府财务报告改革无一例外地将公众作为主要的报告使用者,认为政府财务报告主要是为了报告和解除政府对公众的受托责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财政透明度良好行为守则》也要求,政府应向公众提供关于过去、现在和预测的政府财政活动的充分信息。

然而,依据我国现行的预算会计制度,预算会计信息主要是为了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和预算单位内部管理的需要,对于公众的信息需要仅是模糊地用“有关方面”来一笔带过。因此,目前不论是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会计报告,还是总预算会计的预算会计报告,都不用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更不用说对公众公布了。各级财政部门在将本级及汇总的下一级的预算会计信息进行汇总后,仅将其中的部分信息反映在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中并提交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政府部门是否可以像企业一样,把公众作为自己的股东,因为各预算单位的资金是通过国家拨款来实现的,实际上这些款项都是通过纳税人上缴税款的形式汇集而成的。既然公众为我们政府各部门提供了活动资金,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尽在()

财政体系论文篇3

关键词:公共财政;税收制度;政府预算

财政模式作为经济体制在财政方面的具体体现,是经济体制改革对财政根本要求的一种反映和作用的结果。随着市场经济基本地位的确定,要求我国的财政模式应体现出市场性,才能适应、服务于并有利于经济市场化改革的需要。西方国家的公共财政是根植于市场经济体制下,在政府财政活动中自然形成并不断发展和完善起来的。因而,在税收制度、政府预算、财政管理、财政支出结构等诸多方面积累了成功的经验。市场经济的共性决定了其对我国建立公共财政体系具有借鉴和参考价值。

一、不断完善和优化税收制度

在经济全球化规律的支配下,世界税收一体化进程明显加快。各国的税收制度不断趋同化,按照国际惯例来改革和完善税制已成为各国的共识。

(一)改革和完善增值税制度

税收政策是国际协作的重要领域,西方国家通常采用消费型和收入型增值税。1968年联邦德国以增值税取代周转税。1973年英国开征增值税,之后历经多次改革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增值税制。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进行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大规模税制改革,采用较为中性的增殖税制,围绕课税水平、课税结构等方面的改革,采取了“宽税基、低税率、紧优惠、严征管”等措施,其增殖税的征收范围几乎涉及到一切商品和劳务。目前我国经济结构正处于战略性调整时期,改革和完善增值税制度,把生产型增值税转向收入型、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新技术、新设备的采用。要允许将购进固定资产中的所含税款一次性抵扣,防止对固定资产重复征税,把企业目前承受的相对较重的投资负担降下来,提高企业更新改造和扩大投资的能力。优化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把征税范围先扩大到交通运输、建筑业等与现代增值税征收范围联系密切的应税劳务上,之后逐步取代营业税,使增值税尽可能广泛地覆盖到劳务领域。以扩税基、低税率、少优惠、强征管为目标,在提高征收管理水平的基础上,适当降低目前的名义税率,让出税负空间以后,由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来补充。

(二)完善所得税,提高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所得税具有直接调节纳税人收入的特点,在西方国家的税制结构中占主体地位。20世纪80年代美国奉行供给学派的税收政策,降低了所得税的税率,但个人收入的20%-30%仍然要用于交纳个人所得税,其所得税演变的过程,是将税基放宽、税率提高、征收面扩大、税种增加的过程。澳大利亚是实行分税制的国家,1998年澳大利亚中央税收收入中,直接税占74%,其中个人所得税占整个联邦税收收入约60%。大多数西方国家的企业所得税制都是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制均允许在总收入中扣除成本费用、生计费、个人免

税等项目。

经济全球化进程对我国税源、税种设置和结构以及税收征管将产生极大的影响,国际环境要求我国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为了与国际接轨,要着重加强所得税建设,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提高所得税在全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改变目前单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种结构,形成所得税和流转税双重主体的税制体系。坚持对高收入者多课税,对低收入者少课税或不课税的原则,有效地缩小收入初次分配差距。对内、外资企业实行平等的国民待遇,合并内、外资两种企业所得税,改为法人所得税或公司所得税,统—规定税前抵扣。打破现行按经济类型建立的税收优惠政策,清理、规范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少具有专项审批、临时、特案、减免性质的税收优惠待遇。将普遍高于国际水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主要税种加以调整,降低其税率水平,进一步完善所得税制。

(三)开征社会保障税

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重要保证。社会保障税是根据受益原则征税的,是由获得某种特定收入的纳税人缴纳的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税种。在全世界170多个国家中,至少有132个国家实行社会保障税制度,其中108个国家正式实行含有工资税、社会保险税、社会税、社会保障捐赠在内的社会保障税。西方国家的社会保障税是中央税收的主要税源,例如,德国为40%左右,超过了个人所得税,成为第一大税种。20世纪80年代中期,英国的社会保险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差距不断缩小,社会保险税成为英国的第二大税,仅国民保险费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就达12.4%。社会保障制度属于公共产品,具有全国性、统一性、强制性特征,起着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提供社会安全的公共职能。我国社会保障要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制度、统一规定、统一标准、统一征收和统一管理。通过开征社会保障税,设置养老保障税、失业保险税和医疗保障税,形成统一的社会保障税体系。

二、深化政府预算改革,强化财政宏观调控能力

政府预算是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公共财政体系的关键是要对预算编制及政府预算执行的全过程实施一系列改革。把政府预算从经常性预算、建设性预算的二元结构改革为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的三元结构。政府预算制度1802年起源于英国,经过几百年的实践,政府预算制度方臻完备。其政府预算不仅要经议会批准,而且还通过公共会计、财政监督专员、财政监察总暑三个渠道来实施,并对预算的全过程监督,具有统一性、公开性、法律的权威性等特点。部门预算是不同的预算,由不同的部门编制执行,最后由财政部门纳入统一的政府预算体系。编制部门预算是西方国家财政资金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财政公共化趋势不断增强的集中反映。

(一)编制部门预算在内容、时间上分别实行综合预算、

早编早预算,提高预算编制的广度和精确性大多数西方国家的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各类税收,同时有少量必要的规费与罚没收入及为偿还债务本金、利息和弥补财政赤字而发行的国债。无论是开征税收和设立有关的规费项目与标准,还是发行国债,都要按照一定的立法程序行事并纳入预算。西方国家编制政府预算一般需要12个月左右的时间,美国则长达18个月,政府预算草案必须经过立法机构的审议通过,成为正式预算后才能执行。

我国要建立综合财政预算,把制度外、预算外收支纳入政府预算管理中,归财政统一管理并编列部门财政性资金预算,将部门预算确立为涵盖部门所有公共资源的完整预算,保证部门预算的完整性和财政管理的统一性;从基层单位起编制涵盖预算内外资金的综合财政预算,规范政府部门的行为,发挥财政资金的整体效能。把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提前一个年度进行,使政府预算严格遵循“先审批、后执行”的法定性原则。

(二)全面采用零基预算法编制部门预算,硬化其执行约束,提高预算的科学性和严肃性零基预算法的理论形成于1952年,其实践起源于美国。

1976年卡特当选为美国总统,联邦政府决定全面采用零基预算法编制预算。美国联邦政府曾多次因为国会没有批准联邦预算而部分关门,体现了政府预算对政府活动的决定性与约束力。

我国要按照预算年度所有因素和事项的轻重缓急重新测算每一科目和款项的支出需求,确定各部门、各单位及各项事业的实际支出,保证政府预算编制的范围、结构和方法与政府职能的范围和方向相适应。健全预算审批程序,要在充分了解信息、科学决策的基础上审批,提高效率。

(三)加强部门预算资金的管理

部门预算要在资金控制上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提高资金统筹调度的主动性;在运作程序上实行标准预算周期管理,提高预算运行的规范性。建立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相对分离、相互制约的预算运行机制,把预算编制职能予以集中并与执行、监督相互分离,规范财政管理秩序,加强财政的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建设,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加强财政规范化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一)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确保政府行政能力有必要的财力保证

西方国家转移性支出在财政支出中所占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政府财政建立了大规模的转移支付制度,为政府大规模干预经济提供了强有力的财力保证。美国的转移性支付在财政总支出中的比重,从1960年的24.8%上升到1976年的45.7%。转移支付制度有利于政府介入社会公平问题。

我国应调整转移支付方式。从单一的纵向逐级转移方式,向纵向全面覆盖式转移与横向转移并用方式转换。建立规范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同时加快转移支付的立法进程,要在《预算法》内容中,增加有关转移支付的条款,明确规定财政转移支付的政策目标、资金来源、核算标准、分配程序等,并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监督体系。

(二)实施财政集中支付制度,推进政府财政预算改革

财政集中支付制度是西方国家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通行做法,是解决财政性资金分散支付所存在弊端的国际通用方式。国际上通常称为国库单一账户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如法国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集中度比较高,囊括了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的全部财政资金,成为防止腐败行为发生的治本之策。

我国应积极推行财政集中支付制度,完善和加强政府财政职能。由国库对所有政府性收入(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进行集中管理,统一收支。取消各部门在商业银行的帐户,改变财政按期向各部门拨付的办法,所有财政性支出均由国库单一账户集中支付。各部门需要在预算范围内决定购买的商品和劳务由国库集中支付,使预算资金全程进入财政的有效监督体系中。

(三)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

发达国家在实施政府采购制度方面具有较悠久的招标历史和比较完善的招标法律制度。日本政府采购实行各部门的“分散采购制”。把中央采购招标规定在《会计法》、《预算、决算及会计令》、《国家物品等特定采购程序的特别政令》等法规中;把地方政府采购招标规定在《地方自治法》、《地方自治法施行令》等法规中。无论采用一般竞争方式、指明竞争方式和随意契约等招标采购方式,都必须通过中央政府指定的刊物“官报”或与“官报”类似的地方政府公报,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等信息。

政府采购制度是运用招投标的方式把过去分散采购转变为集中采购。它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相联系,中标的供应商不需要经过预算部门,直接从国库得到资金。我国要全面推行政府采购预算制度,把属于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编入政府采购预算;把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统一管理。

(四)加强国债管理

在我国,要实行国债的动态化管理,合理控制国债规模和结构,对国债总量的把握上既要考虑年度发行总额,也要注意控制国债余额。加快国债市场建设,培养机构投资者,在保持对个人投资者发行凭证式国债的同时,扩大对机构招标发行的份额,逐步使之达到发行总额的50%以上。要注意分析综合财政赤字和综合偿还能力,研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解银行不良资产对财政资产以及对财政造成的影响,在各方面关系协调的基础上确定国债的管理方案。

四、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建立规范、高效的公共财政支出制度

大多数西方国家自20世纪40年代就运用了成本效益分析方法来安排财政支出,并且普遍重视教育事业的发展,政府教育支出十分普遍,教育支出、社会保障支出以及对基础产业等公共领域的投资占整个财政支出的比重明显高于我国。1989年的公共支出占GDP的比重达到了40%以上。我国要积极采纳成本效益分析方法,针对国家确定的建设项目,确定若干个建设项目方案,测算各种方案的全部预期成本和全部预期收益,通过分析比较,选出最优的国家项目投资,把有限的收入安排用于公共支出。结合政府职能转变,以社会公共需要为标准,界定财政支出范围,优化财政

支出结构,逐步减少对竞争性领域的资金供给,加大对公共事务活动的资金保障力度。公共财政支出范围应主要限定在政府机关和那些代表社会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的非盈利性的领域或事务上,包括政权建设、基础教育、基础科研、环境保护等,要有利于促进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有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财政支出主要向解决“三农”问题倾斜、向统筹区域发展倾斜、向社会福利和困难群体倾斜、向教育与科技事业倾斜、向公共卫生

与环境保护事业倾斜。进一步完善和深化财政支出管理制度改革,逐步降低目前财政支出中经济建设费用的比重,缩小基本建设支出规模。改革事业单位经费的供给和管理体制,在医疗、高等教育领域引入市场机制,控制其事业经费的增长,逐步降低其支出的比重,建立规范、高效的公共财政支出制度。

五、建立中央与地方分权体制,规范政府间的分配关系

20世纪中期以前,西方国家的整个财政收支中,联邦收支所占比重较大。美国实行的是分级财政体制,州、地方政府独立于联邦政府,其预算管理体制分为联邦、州、地方三级,各级政府拥有独立的财政税收制度,独立编制、审批和执行本级预算;各自拥有立法、行政、司法三大部门,分别独立地行使宪法所赋予的权力。公共支出中的福利支出主要由联邦政府承担,联邦政府所占比重达到50%。在美国全部税收总额中,联邦税收占60%以上,州政府税收约占20%以上,地方税收约占15%。80年代以后,随着财政分权化改革的进行,财政体制出现了地方化的趋势,州、地方政府在财政收支中发挥了较大的作用。

在我国,随着分税制改革的深入,要根据地方经济发展和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明确划分各级政府在公共服务和经济领域的事权范围,下放部分中央政府支出和税收的权力,在严格制定和实施权利下放计划的基础上,赋予地方政府更多的资源决策权,把财权与事权统一起来,建立有效的地方政府职责体系,规范各级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和管理体制。中央政府要以法律为基础,依法进行调控和监管。中央政府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方面负有重要责任,其权力主要体现在运用财政政策、税收政策、货币政策与产业政策工具上。

对于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进一步完善地方税制体系,赋予地方政府在地方税上的税收立法权和征税权。地方政府要在改革中转变行为模式,减少对经济事务的直接参与程度,实现向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转变。

六、加强税收征管体系建设,提高人们的纳税意识

大多数西方国家在税收管辖权上,各级政府都有自己的税收立法权、征管权和征管机构。其税务管理主要包括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为公民建立了全国性的税务登记号码,即纳税人鉴别号码。美国采用的是全国性的社会保险号码,这样既有利于税务机关进行登记管理,也为纳税人信息资料的计算机管理和进行税务审计奠定了基础。澳大利亚通过建立税务档案号码(简称:税号),把所有纳税人都纳入了税务当局的税务管理之中。在税收征管上税务当局颁给每个公民税号,它与公民的名字和地址结合使用,与其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是在纳税方面区别公民的税务文件。同时,西方国家制定了详细又严厉的税收申报法律。在纳税申报制度中,税法明确规定了纳税人必须按期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及有关的财务报表。美国的税法规定中涉及到所得税的申报表多达25种;法国规定,公司企业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7种报表;德国规定,每年的5月31日前,公司企业必须报出上年度的所得税申报表,逾期不报的,最高可处以税款12%的罚金。

在我国,要建立公共财政体系,强化税收征管体系,使税收成为政府行使职能的财力基础。公共产品是增进社会福利所不可缺少的物品和劳务,税收是公共产品的价格,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所支付经费的补偿来源,是政府提供服务的报酬。税收具有公共产品的受益者支付费用的性质,其与纳税人的关系是一种平等交易的关系。只要享受了公共产品的公民都要自觉地支付费用。因此,要改革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由单位代扣、代交税金的办法,逐步推广个人收入所得税自动申报缴纳制度,以此增强人们的纳税意识。

参考文献:

[1]樊勇明,等1公共经济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2]张馨,等1当代财政学与财政学主流[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3]曲振涛,等1对我国当前税收政策的分析和思考[J].学习与探索,2004,(2).

财政体系论文篇4

[摘要]农村公共财政体制是我国目前建设农村公共服务体系中的重要内容。文章以农业大省安徽作为农村公共财政问题的研究基础,首先基于公共财政的最终目的角度界定了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内涵;其次,从公共财政角度分析了目前我国农村公共品供需状况及原因;再次,在此基础上强调我国农村公共财政体制建设中应注重的若干理论和实践问题;最后,对农村公共财政体制建设提出若干建议。

[关键词]农村;公共品;公共财政;体制建设

实现城乡协调发展、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均有了长足的进步,国家经济实力不断增强,特别是实施积极财政政策以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加快,但社会资源要素和财政资源要素配置主要向工业和城市倾斜,使一度缩小的城乡差距再度相对拉大,城乡二元结构明显,“三农”问题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经过对安徽省的个别县、乡镇、村的调查,我们深感相对于城市,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不足,致使农民行路难、通讯难、就医难、上学难、用电饮水难以及生产基础设施缺乏,这不仅降低了农民生活质量,加重农民负担,而且会成为农业生产效率提高和农民收入增长的重大障碍。这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钱”的问题,即涉及农村公共财政问题。

一、农村公共财政下的公共品内涵界定

公共财政是相对经济建设型财政而言的,是指提供公共产品,满足公共需要的财政,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而农村公共财政建设是指财政如何满足农村公共需要,为农村提供公共产品。农村公共产品包括:农村环境保护、农业基础研究、大江大河治理、农村义务教育、农村社会保障、农村道路建设等。和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是农村公共财政建设滞后,农村公共产品供应短缺、公共需求得不到满足,形成了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党的十六大提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对财政来说,关键是要增加对农村公共投入,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必要的外部条件。因此,加快农村公共财政建设,让公共财政覆盖农村,既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财政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公共财政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进行资源配置的收支跟随的制度安排,表现为一组财政组织制度、财政活动规则、财政行为法律。主要由公共财政体制、公共预算制度、公共支出制度、公共收入制度所组成。公共财政制度的特征:

(1)公共性。公共性特征是属于所有财政制度共有的特征,公共财政制度的公共性特征最严格,即公共财政只能在被认定、被选择的政府性公共活动领域运行,政府配置应当是个人配置、企业配置、自愿组织配置的补充,是社会稀缺性资源的次要配置者,只在公共事务领域发生资源配置行为,不得进入私人事务领域,也不得进入适用自愿原则的共同事务领域;

(2)公共决定性。公共决定性特征是公共财政制度才具有的本质特征。公共决定性要求公共财政的任何行为必须合法、公正、公开、透明,实现的方式是法治化、制度化、实现的工具是宪法、税法、公共预算法、年度预算法案。具体地讲,政府资源配置量全部通过预算收支来安排,也就是要求政府配置=政府收支=财政收入=预算收支=公共性收支;

(3)市场状态决定性。市场状态决定性是公共财政的受动特征,即公共财政制度要按市场具体存在状态的要求来运转,并符合于、服从于市场个体,当市场处于发生状态时,公共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保护和培育市场;当市场处于发展状态时,公共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是让市场自由地扩张生存空间;当市场处于发达状态时,公共财政制度就转变为公平分配、宏观调控、干预主义财政制度。

就农村居民的国民性质而言,应该享受同城市居民无差别的公共产品,然而,由于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和弱质产业,加之农民是低收入、低税费的弱势群体,因此相对城市而言,其涵义要宽泛一些。即农村公共产品是区别于私人物品,在农村地域范围内,用于满足农村公共需要,私人不愿意提供的、具有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的社会物品。按照其“公共”程度,可以划分为纯公共产品、非纯公共产品和非纯私人产品。

农村公共物品中的纯公共产品是指在消费过程中具有充分的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的公共物品,主要包括:农村基层政府、村组织的行政服务,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乡村道路、清洁饮水)、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大江大河治理、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水利灌溉系统、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系统、农业信息系统)、农业科技进步(基础研究、重大技术成果的中试和推广示范)、农村抗灾救灾、农村公共卫生防疫、农村扶贫开发等。

非纯公共产品是指具有效益上的外溢性和消费过程中一定程度的排他性的竞争性的公共产品,主要包括既有社会受益又有个人受益特点的农村医疗救助、农村社会保障、农业科技信息服务等。

非纯私人产品是指在对集团、组织范围或成员合理界定后,对外便具有消费的竞争性和排他性的公共产品。主要包括小范围的农业综合开发、农业职业教育以及俱乐部形式的活动场所,如电影院、娱乐中心等。

公共产品按照地域范围可以划分为全国性公共产品、区域性公共产品和地方性公共产品。农村公共产品中的全国性公共物品有农业基础科学研究等,区域性的公共产品如大江大河的治理、大型水利工程、跨地区的病虫害防治等,地区性的公共产品如农村医疗、地区性的道路建设等。

在我国,农民生产私人产品是以户为单位的,这种分散的组织形式以及公共物品的基础性和效益的外溢性决定了农民生产私人产品时对农村公共产品有关强烈的依赖性。农村市场化程度越高,这种依赖性就越强,如农村水利、生态环境、电网改造、道路交通、农村教育的好坏,都直接影响到农业生产的丰歉和农民生活质量的高低。

二、基于公共财政角度下的我国目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现状及形成原因分析

我国目前农村公共服务体系面临的问题,自农业税费改革以来,特别是实施免征农业税政策,我国原有财政体制下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这种不适应可从农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和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两方面来看。

从我国农村公共物品的需求走势看,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小康目标,要求增加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总体上看,我国现在已经越过了以经济发展为主的阶段,进入了经济与社会发展并重,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阶段。但社会事业发展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而且在城乡之间分布很不均衡,尤其是农村教育、医疗作为典型公共物品的需求得不到满足,农村因病返穷、因穷辍学的现象仍然严重。据对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东至县和太和县的乡、镇、村的农村公共服务状况调研,总的情况是安徽省实施免征农业税和多项惠民政策后,农民进入零税赋时期,种粮积极性明显提高了,土地经营成本降低,效益增加,农业投入加大。农村基层干部已开始了服务观念转变,服务意识已开始增强,由于乡村干部已从繁杂的催粮要要款中彻底解脱了出来,给基层工作带来了新机遇。但调研中发现农村公共服务体系中存在的共性和突出矛盾主要为:

一是乡村级的责任大、权力小的矛盾突出。

(1)职责不清,职能角色亟待转换。过去乡村干部主要扮演“收税者”的角色。每年有70-80%的时间和精力抓征收,免征农业税后,许多乡村干部感到盲然和失落,特别是不知道如何服务。

(2)层层定指标、压任务,乡镇作为最基层政府,承担过多的来自上面的高指标、硬任务,这些指标和任务往往以“责任状”、“一票否决”等形式落实,实质上是许多事权下移到基层。

二是财政收支的矛盾突出。

(1)地方性津补贴仍不能足额发放。

(2)项目资金配套较大的缺口,自上而下的项目工程,几乎都要是乡镇配套,如“村村通公路”工程的现有政策条件,按村乡级(包括农民个人集项)的现有财政力量只能完成50%.

(3)公共用经费标准低。乡镇公共经费一般每人每年都在800元左右。

(4)乡村债务沉重,如有的乡村学校,因欠债权人的债务而影响学校教学秩序。

三是农村的公共服务需求和供给的矛盾突出。

(1)农民的就医难、行路难、饮水难的问题最为突出,特别是皖南山区、村镇,其居住环境、生活条件令人担忧。如东至县部分山村的血吸虫病瘟区的复发;太和县的饮用水污染严重,全县158万人口受污染水影响的人口有35万,占22%.

(2)自上而下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机制,使得公共财政的投向不能体现农村公共物品急需状况。如水利工程资金支出的“条条”下拔,因治标不治本,不能真正体现基层的公共品的急需。在调查中发现,东至县的许多中小水库因长期失修,已成为“悬上河”,一旦发生溃堤将产生重大的水灾危害;又如目前农民最为迫切的是急需致富的实用农业技术和信息,而目前许多支农的技术不实用,支农服务搞形式、走过场,农民不能得到真正实用的技术和服务信息等。目前乡村治安方面、警力严重不足,群防群治由于人员外出打工,缺乏青壮年,实际上是流于形式。

(3)让农民出资、出劳力参与农村公共物品提供的方式有失公平,且按目前农民的收入状况也无济于事,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四是惠农政策的“一刀切”现象比较突出,实际实施中要有具体的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措施。

如目前免征农业税的政策就没有惠及到山区等非种粮村区的村民,这在安徽省的大别山区反映最为突出;另外,对于个别地区的免征的农业税不一定要以“直补”的形式,可以允许采用间接补贴形式,集中有限财力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发挥资金效益。

五是急需构建惠农政策长效机制。

普遍反映是现行的惠农政策是直接的、实效的、但是缺乏提供公共服务的长效机制。如目前减免农民的税费等措施对解决农村发展方面来讲仅是小幅度、暂时的改善了农民生活状况。

六是农业税取消后,以农业为主的县、乡镇、村来说财政主要来源受到极大的影响。

为了增加财政收入,有地方过量利用开发自然资源来增加税收,加速生态环境的恶化趋势。另外,由于长期过度使用化肥生产粮食,土质中无机物超标污染情况严重,长期下去将影响农业生产。再者,由于乡镇、村在区划调整中,占用新的耕地,而老宅地却因没有复耕资金而荒废。据安徽六安地区的某一个村的老宅地面积就有1000多亩,国家可少量投入资金就可复耕。而目前却几乎抛荒。

七是国家要重视公共服务的实施效率机制。

如现在实行的“乡财县管”其行政执行的发放成本太高,按太和县的估计由于此方面的开支大约为25万元/次·年。又如现在的计生补贴不宜等到补贴对象到60岁以后再拿,应提前发放,且采取间接补助的形式。

上述问题归纳起来集中表现为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机制问题,这里除了有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难以一致的干部管理体制以及机构设置要求对口、事权下移的行政管理体制等原因外。而其中现行的多级公共财政体制又是主要原因之一,即是我国财政长期重工轻农、重城市轻农村、重上层轻基层、重经济建设轻社会发展的投入机制累积的结果。

第一,从农村生活基础设施看,其供给水平已严重影响了农民生活质量提高。据调查,全国仅有1/3的乡镇具有供水站,83%的村民不能饮用自来水。农村电网老化,电压不稳,电价较为昂贵,一般为城镇电费的3-5倍。交通和通讯设施落后,13%的村庄不通公路。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乡村通路的投入,1999-2002年,国家累计投入乡村道路的资金315亿元,除此以外,每年财政扶贫金中的40亿元以工代赈资金也主要用于贫困地区乡村道路建设,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西部农村行路难的问题,但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农村道路交通落后的状况。目前全国有261个乡镇,5.4万个村不通公路;在全国104.3万公里的砂石路面;土路面及无路面里程中,农村公路就有92.3万公里,占88.5%.很多地方农村公路晴通雨阻。部分地区人畜饮水困难,基本生存条件无法保障。2000年初,我国有5020万农村人口饮水困难。目前仍有约2500万人因近年气候干旱、水源变化等原因新增的饮水困难人口,这些人口主要分布在中西部地区。

第二,从城乡基础教育发展水平来看,城乡之间的差距非常明显。据统计资料,2001年农村小学总经费733.4亿元,生均经费为900元。城市和县镇小学经费540.6亿元,生均经费为4015元。城市小学教育经费人均占有量是农村占有量的446倍。城乡教师配备:农村小学师生比为231,城市小学为191.

第三,从公共卫生和社会保障体系发展水平来看,城乡差距更为明显。据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数据,2001年中国卫生分配公平性在全世界排名中属第188倍,列倒数第4位。中国享有医疗卫生保障的人占15%,主要为城市居民,而近85%的农村居民没有医疗卫生保障。据2001统计资料,农村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为103万人,每万人拥有13人;城市和县镇拥有348万人,每万人拥有72人。农村乡镇卫生院有病床74万张,每万人拥有9.3张;城市和县镇为224万张,每万人拥有46.6张。城乡孕产妇死亡率,农村为城市的1.9倍;城乡儿童死亡率,农村为城市的2倍多。目前,中国社会保障体系主要限于城市,基本上还没有延伸到农村。2002年,城市失业保险率已达71.7%,农村几乎为零。城市居民实际领取最低保障金的人数达2053万人,国家财政支出112.3亿元;而广大农村地区还没有建立最低保障制度,只有传统的“五保”供养制度,享有人数仅为270万人,约占农村人口的0.3%,供养费支出仅为27亿元。

第四,从国家财政对农业和农村的支出份额看,2002年国家财政总支出22053亿元,其中用于支持农业的仅为1457亿元,仅占7.7%.国家财政用于经济建设的支出为6674亿元,其中用于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和农村水利气象等部门事业费918亿元,农业基本建设投资481亿元,合计1399亿元,占21%.需要注意的是,农业投入的“非农化”现象严重。最为突出的是水利投资,如1996-2002年防洪工程投资将近1400亿元,除少部分专用于农业和农村外,大多数都是全社会受益的工程,但却全部计算为农业投资。据估计,农业投资中实际用于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支出仅占50%左右。国家财政对农村和农业支出比例过低,必然导致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不足。

据我们对安徽乡镇情况的调研,目前农村公共品供给不足的状况从财政角度看目前很难得以改善。原因在于农村公共财政改革中存在着亟待问题,这里以安徽为例,因为安徽是农业大省,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由于近几年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各种政策性、体制性因素的频繁出台,特别是取消了农业税后,农村公共财政在发展中遇到较为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如下:

(一)县乡财政财力十分拮据

农村税费改革后,随着农民负担的减轻,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的收入也大幅减少,而原来由通过乡统筹收取的乡镇九年制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和民兵训练等开支又由乡镇政府纳入预算安排,这样,使得增加的各项行政事业支出与乡镇收入之间存在巨大的缺口,多数地方县乡可用财力严重不足,财政陷入困境。按现行体制计算,2003年安徽省县乡财政可用财力为155亿元,按财政决算人口计算的人均可用财力为1.28万元,最低的县只有8700元;而2001年全国人均可用财力已达到2.18万元,可见,安徽省的人均水平远远低于全国。尽管中央对安徽省进行了一定的转移支付,但远远不能弥补开支缺口。一些地方财成了“吃饭财政”乃至“要饭财政”,机关干部工资难以及时、足额发放,各县乡机构的运转受到较大的影响。

(二)农村公益事业资金匮乏问题

在县乡财力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向农民收取费用的路又被牢牢卡住,使得农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严重受阻,首当其冲的是教育。虽然安徽省实行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由县里统一发放的改革,但上划到县财政的工资只是省级以上政府认可的工资部分,一些原来由地方规定或认可的相关费用或补贴如教师误餐补贴等仍由所在乡镇负责,这一可观的支出很多乡镇都难以兑现。而按规定由县级财政负担的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实际上也变成了县、乡甚至是村共同承担,在乡、村无法共同承担的地方,危房改造也就只能望洋兴叹。虽然,兴办村内道路等农村公益性事业可以通过“一事一议”来筹集资金,但由于实践中存在的“一事一议”难问题,加之“一事一议”受到最高限额的制约,很多地方的农村公益事业如抗旱排涝、乡村道路等受到严重制约,不少地方甚至几年都没有修一条道路,这严重制约了当地经济的发展,影响了广大农民生活质量的提高。主要体现为支出压力加重,硬性缺口较大:

1.拖欠工资继续存在。据调查,目前安徽省许多县乡公用经费执行的还是20世纪80年代的标准,年人均定额200~500元不等,有的乡镇基本上没有安排公用经费,只有财力很好的乡镇办公经费才能超过人均千元,而这样的乡镇又很少。为了缓解支出压力,安徽省各级财政部门积极推行财政支出改革,实行了诸如人、车、会、话、医等内容的改革举措,千方百计地压缩正常性经费支出,用以保证工资发放,但欠发工资问题仍大面积发生。据某县调查反映,现在工资和保障全部兑现,全县资金缺口在6000万元左右。

2.社会保障支出难以安排。随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在县级的全面推进,社保开支已成为县级财政一项新的负担,使得原本就非常困难的农村公共财政难以安排。据安徽省一个财力较好的县测算,仅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线三项支出,全县财政将增支700多万元。按照目前的财政分配体制,财政调整支出结构的弹性空间很小,新增支出没有着落。由于社保是社会稳定的安定器,而财政难以保障,不仅使农村公共财政陷入十分被动的境地,也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同时也很容易引发社会问题。

3.其他硬性支出缺口较大。近几年来,在改革、发展和转轨的过程中,各级政府和各个部门都对财政支出提出了具体要求。仅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一项,要求农村公共财政自筹配套粮食风险基金和粮食新增亏损挂账贴息,平均每个县增支500万元以上,有的产粮大县高达1000多万元。同时,农业、教育、计划生育、民兵训练、五保户、拥军优属等都对地方财政提出了硬性要求,从而造成县乡硬缺口不断加大,基层财政苦不堪言。

(三)乡镇财权纷纷上划,县乡分配关系扭曲

调查发现,在农村公共财政发展中,乡镇财政遇到的问题和矛盾最多、最大。据初步统计,当前县乡两级工资拖欠和债务负担约有80%以上在乡镇。在尚未找到治本之策的情况下,通过职能上移、财权上划的办法,来缓解乡镇财政中的某些问题,除了原先上划的“七站八所”及国税、地税、工商、技术监督等重要的执法执收部门和经济管理部门被先后上划外,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上划和农村中小学收费脱离零户管理后,给农村公共财政带来了很大的负面效应,各地对此反响强烈。从乡镇层面看,一些职能和财权上划后,乡镇财政主要任务只剩下农税征收(目前农业税已取消)和本级政府几十人的工资支出,其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方面的职能形同虚设,乡镇作为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的职能受到严重削弱。从县级层面看,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上划后,一方面变分散矛盾为集中矛盾,增加了县级财政压力;另一方面导致上划人员的工资高于乡镇财政供给人员,从而又造成了新的矛盾。长此下去,这种被扭曲的农村公共财政分配关系将会进一步弱化乡镇财政职能,使县乡两级财政的运行状况趋于复杂。

(四)债务(特别是乡村债务)居高不下,财政风险不断增加

多年来,农村兴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乡村道路、中小学改扩建、农业开发等生产公益事业,举办乡镇企业,进行产业结构调整,甚至一些地方兴办“达标工程”、“政绩工程”等,都留下了大量的乡村债务。在农村税费改革前,乡村除了利用经营性收入外,还从收上来的乡统筹、村提留中拿出一部分来偿还这些历史债务。但随着农村税费改革和乡统筹村提留的取消,从农民头上提取资金偿还债务的口子猛然被扎死,乡村债务问题迅速地浮出水面。据初步统计,截止2003年底,安徽省县乡政府就负债313亿元,相当于县级一年地方收入的3倍,其中县级债务占54%、乡镇债务占15%,平均每个县负债2亿元左右,乡镇负债700万元左右,村级负债30万元左右。从17个市所抽查的45个县来看,2003年债务总额为211亿元,是可用财力的1.67倍。其中县级负债114亿元,占54%;乡镇负债65亿元,占31%;村级负债32亿元,占15%,平均每个县区负债2.5亿元,每个乡镇负债706亿元。

如果再加上数额庞大的粮食亏损挂帐和该配套而没有配套的资金欠账,县级以下政府背上了沉重的债务负担,基层财政运行中存在很大潜在风险,影响了财政的平稳运行。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4年底,安徽省县乡两级负债面在95%以上。其中乡镇负债最为突出,有5%~10%的乡镇负债达1000万元以上。目前,农村公共财政已步人还债高峰期,尤其是外债,不仅到期要还,同时还要承担汇率损失,仅世行贷款淠史杭———巢湖项目的汇率亏损就达629亿元,构成了地方财政的债务风险。农村公共财政经常遇到上级预算扣款、债主上门逼债、行政诉讼追债,甚至出门躲债的尴尬局面,不仅使正常工作受到干扰,还严重影响到政府财政形象。

从调查的情况看,农村税费改革后显露出来的债务中乡村债务比重较大,化解难度也比较大,而且由于很多债权、债务问题历史久远、盘根错节,债务的清偿越往后将越发艰难,因为用于清偿的手段几近用尽,而留下的大多又是老大难问题。沉重的债务负担既增加了县乡财政运行的风险,也直接影响了基层的运转和县域、乡域经济的发展。如不能得到有效化解,这些债务必将成为农村稳定和农民负担反弹的又一巨大隐患。

上述农村公共财政发展中存在的收入增速减缓、支出缺口加大、债务负担沉重、分配关系扭曲等问题,集中反映了当前农村公共财政在发展中已经陷入了十分困难的境地。这种困境不仅仅表现在收支矛盾难以克服、难以调和上,还突出表现在农村公共财政运行机制梗阻和分配关系混乱上。尤其是农村公共财政收支矛盾和运行状况在各种政策性、体制性因素的累积下,呈现出不断加剧、不断恶化的趋势,使得一些乡镇不仅难以从困境中解脱出来,相反却在困境中越陷越深,财政保吃饭的最基本职能难以履行,基层财政的基础地位发生了动摇,并危及到了基层社会政治的稳定和经济的正常发展。

三、我国农村公共财政体制建设中应注意的几个认识问题

某种程度上讲,我国农村现行的公共财政体制是在计划经济和政社合一的社会结构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之上的,尤其是建立在高度集中的生产组织方式的基础之上的。其主要特征就是基层政权的活动经费与公共产品的成本都直接来源于集体经济组织。当农村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集体经济在大部分地区不复存在的时候,这种来源便自然地转嫁到农民家庭这个经济实体之上。随着农村基层政权所承担功能的不断增加,机构不断扩张,人员不断膨胀,农村公共财政在很大程度上成了吃饭财政,财政收入的相当部分转为人头费,当政府依据其职能必须提供某些有限的公共产品时,其经费来源就只有在农民身上打主意了。

应当说,西方的公共财政和我国将要建成的公共财政都是一个整体,不存在完全的城市或农村公共财政,公共财政的主要目标就是尽量提供无差异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如果在这方面还存在城市和农村的差别,就需要通过制度创新和政策调整缩小和消除这种差别。近来开始的农村公共财政的研究,多是强调在农村建立公共财政的重要性,或划分公共财政在农村的收支范围,却没有将农村公共财政作为相对独立的体系来研究。但是,我国公共财政事实上存在农村和城市之分,这是由农村和城市的经济文化和意识环境的显著差别决定的,忽视这种差别以及否认农村公共财政的相对独立性,不利于系统解决在农村建立公共财政过程中的相关问题。为此有以下几个认识问题值得重视:

(一)要清楚地看到我国农村公共财政制度环境的复杂性和特殊性

所谓公共财政的制度环境,是指制约公共财政的经济制度、经济水平和结构、意识形态和民主水平的总和,它决定公共财政的职能、作用方式和基本内容。建立公共财政制度的两个必要条件是市场式的经济制度和法治式的政治制度,经过20多年的市场化和民主化改革,整体上我国已基本具备了这两个条件;而经济水平和意识形态(这里指主体的认识水平和共同偏好),可以看成是提高公共财政效用的限制条件。我国的农村公共财政的制度环境比城市要复杂和特殊。

1农户分散生产和市场交易的经济制度。自1978年农村普遍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我国农村迅速进入个体农户分散生产的状态。据统计,到1992年我国农村集体资产的94.62%由个体农户掌握。国家计划收购农产品的比重逐渐下降,目前农产品的销售已基本通过市场完成,由此个体农户已成为农业的生产和交易主体—经济主体。乡镇政府和行政村组织经济的作用衰落,由个体农民自愿联合组成的合作组织在农村公共建设中的作用增强。因此,改善个体农户的生活条件,增强个体农户的自我发展能力和完善市场条件,应该成为农村公共财政的一个目标。

2经济结构的二元性质并没有减弱。“我国农业在GDP中的比重只占15%,从事农业(农林牧副渔)的劳动力却占到劳动力总量的50%,而农村人口占到全国总人口的64%.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差距已从1978年的2.571和1985年1.861扩大到2001年的2.901.这种城乡之间总体上发展的极不平衡必然造成二元经济结构下一系列独特的农村社会问题。而且,农村中的收入差距也在迅速扩大,这一方面是由于农村中二、三产业的产值已占绝对比重,纯农业人口却仍占农村人口的绝对比重;另一方面是市场形成收入机制对收入差距的扩张作用。由城乡之间经济不平衡引发的农村问题,要求公共财政配置到农村去的资源要远远多于从农村集中的资源;由农村内部收入差距引发的问题,要求公共财政应该公平对待农村的所有居民,从收入的集中到公共支出都要体现公平原则。

3农民的个体意识增强。个体为主的生产制度和市场交易机制逐渐培养了农民的个体意识,传统的集体意识和抽象的国家意识正在淡化。农民在处理经济和社会生活问题时,已经习惯于以自我为中心做出判断,并完全按照个体偏好来评价公共制度的效用和成本。农村意识形态的这种变化对建立农村公共财政制度有两种效应:一是公共财政制度有了最重要的评价和监督主体,个体农户具有制度创新和提高制度效用的内在动力;二是目前我国农户的认知水平依然偏低,如果他们以自我为中心分散地表达偏好,公共财政制度运行的成本偏高。多年来农户抵制税费的一个原因是经济负担沉重,另一原因是农户将税费视为政府对个体利益的侵害,心理负担也很沉重。因此农村公共财政制度应体现农民个体的利益,而不是传统的集体或乡村行政组织的利益,要让个体农户享受到公共财政的实惠。

4农村的民主水平依然偏低。公共财政是宪法政治下的必然形式,没有民主和法治就没有公共财政。公共资源的配置如果不能体现公众的意愿,结果既不会公平也不会有效率。公众充分表达意愿的制度安排就是公共选择制度,又可分为经济上的公共决策制度和政治上的民主选举制度。可以说,民主水平影响着公共财政的规模、结构和运行状况等基本方面。目前我国农民对财政财务的决策权和民主选举权基本限定在村一级,而且这样的重要权力往往把握在少数人手里。由乡政府专断运用公共支出,或按照农村少数人利益配置公共资源、进行收入分配,这样的公共财政制度效率一定很低。当然,在农村民主水平一定的条件下,农村公共财政可以通过完善收入、支出和预算管理制度,或者调整财政的收支比例,提高农村公共财政的效率。比如,在农民不能充分表达自身意愿的条件下,财政就可多安排对农民的直接转移支付,少安排由乡村组织的公共项目支出,由分散的决策主体分散地使用财政资金。

(二)我国未来一段时期内公共财政体系应具有明显的向农村倾斜的特征

这是目前农村偏低的收入水平所决定的,我国已进入工业反哺农业的阶段。我国理论界在讨论是否应该全面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问题时,一般选择两种理论基础:一是工业化进程论,就是在工业化早期,应靠农业积累支持工业发展;到工业化中期则是工业和农业自我发展;到了工业化后期应用工业积累支持农业发展(冯海发,1995)。这种理论是以工业为中心,注重工业和农业相互支持的物质可能性;二是农业外部性理论,认为农业是国民经济中的基础产业,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力大于农业的产值比重,农业这种正外部性要求政府负担部分的成本。用这两种理论分析西方发达国家的工农业关系问题是可以的,如果用来分析我国的城乡关系和工农业关系就会得出错误的结论。因为用工业化进程论来判断社会对农业和农村的支持程度,就会根据我国处于工业化中期得出农业和农村应自我发展的结论。用农业的外部性理论来判断这一问题,又很容易得出政府补贴以提高农产品价格或降低成本的结论。这样的理论始终不能得出要全面支持农村(不只是农业)发展的结论。其实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工业化过程中,国家对农业和农村的支持一直是比较全面和有力度的,主观上并不存在“阶段”意识,财政政策从来也没有仅仅停留在“补偿”农村的水平上。

1公共财政向农村倾斜的必然性。公共财政的体系是由它的基本职能决定的,财政的职能不同,财政体系的因素和结构就不同。从农村财政的保障和发展职能看,农村公共财政的体系比城市公共财政更加全面,它既包括城市公共财政已有的居民生活补助和救助、基础的生产生活设施和文化教育支出,还包括对农户个体生产及合作组织的补助。从我国就业人口的比重看,目前64%的人口尚在农村,如果让农村居民享受与城市居民大体相等的公共设施和服务水平,农村公共财政的规模至少不低于城市公共财政。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和农村的发展规律限制,来自农村的财政收入要远远低于来自城市的收入,也就是说要实现农村公共财政的职能,公共财政对农村的支出必然远远高于来自农村的财政收入,公共资源是净流向农村的,从结果看农村公共财政体系应是向内倾斜的。按照这一思路,可以把农村公共财政的体系特征分为向外倾斜、自我平衡和向内倾斜三种。从西方发达国家的工业化历史看,由于农民转变为工人、农村转变为城市的速度和工业化的过程基本一致,农业对工业的支持时间很短,就进人了工业对农业的支持阶段。表现在农村公共财政的体系特征上就是基本向内倾斜的,公共资源长期是净流入农村的,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条件基本与城市居民一致。而1978年以后我国在经济持续增长和市场化进程不断加深的条件下,农村公共财政体系一直显著向外倾斜,政府从农村集中各种收入远远高于政府对农村的支出,应该由公共财政支出的竟然由农民负担,有人说农村财政是“农民财政”,这与公共财政的本质和职能大相径庭,农村公共财政向外倾斜是造成农村、农业和农民困难的主要原因。

2向内倾斜的实现方式。向内倾斜的农村公共财政是其制度环境的必然要求,只有适应这一特征进行制度创新,才能建立有利于农村全面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从长期看,坚持公共财政制度的创新,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和福利制度,完善农村税收和财政支农制度,在收入水平不变的条件下就可达到向内倾斜的程度,这是建设农村公共财政的基本方式。从短期看,也就是在全面的农村公共财政的制度没有建成的时间内,坚持财政政策调整,或增加农民收入或减少农民负担,也可达到向内倾斜的效果。比如,我国农民收入偏低,这时减税或免税的增收效应最大,如果不对农户征收任何税费,或者减少农村二三产业就业人口的税收负担,即使财政对农村的支出水平不变,农村公共财政也会实现向内投入的目标。再者,如果财政以贴息的方式支持国家政策银行和商业银行对农户的低息或无息贷款,财政支出的乘数效应也较大。如果同时在收入政策和支出政策两方面进行有利于农民增收的政策,农村公共财政的支农作用会达到最佳水平。事实上,近年来解决三农问题时较多地应用了这种财政政策调整的方式,发挥了农村公共财政的职能作用。

农村公共财政向内倾斜可分为两个阶段:在农村公共财政体系没有建立以前,要通过不同的组合方式,增加对农村公共资源的净投入,即注重农村公共财政向内倾斜在数量上的扩张;在农村公共财政体系健全以后,要将政府对农村净支出的比重与一定的宏观经济指标联系起来,保障公共资源向农村的净流入处于合理和稳定的水平上。

(三)我国农村公共财政应凸现其保障职能和发展职能

我国正在建设的公共财政是以西方的公共财政理论为主要基础的,这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有关。一般认为,公共财政的实质是市场经济的财政,市场失灵决定着公共财政存在的必要性和职能范围。市场不具备提供公共产品、收入均等化和保持宏观经济环境稳定运行的功能,这是政府行为作用的领域,具体就体现在公共财政的职能之中,即资源配置职能、收入分配职能和稳定经济职能。从我国农村制度环境的分析中,可知公共财政的三项职能还不能准确体现我国农村公共财政的特性。符合我国实际的农村公共财政的职能不是一般职能的简单重复,而是我国的国家特性、农村环境和农村主体共同作用的结果。

1我国农村公共财政具有保障职能。这里的保障职能不是指计划经济时期的政府供给制度,而是指公共财政对农民个人生存和发展权益的物质保障。福利经济学认为,国家公民都有无差别享受社会福利的权力,不存在城乡居民之间的歧视待遇,评价社会福利效用的标准是公民享受社会福利要达到均等状态。我国长期存在的只有城市干部职工才能享受社会保障的状况,是我国社会福利效用偏低的一个表现。而且强调农村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不是只从社会公正的抽象原则出发,也是我国农村经济制度和收入水平的必然要求。1978年以后,个体农户成为经济主体,农村集体经济萎缩,村组的保障职能几乎丧失;农户收入增长停滞,家庭保障的能力没有明显增强。在这样的条件下,只有建立全面的社会保障,才能真正维护农民的生存和发展权益;还有农村的义务教育、文化事业和农民的职业技术培训,都是只有公共财政才能提供的公共物品。

强调农村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意指国家必须承担社会转型的风险。我国开始市场取向的改革以后,农村生产由以集体为主变为以个体为主,农产品交易由统购统销为主变为个体的市场交换为主,由此产生的农业生产风险和市场交易风险基本由个体农户自己承担,农户劳动的价值损失占农产品产值比重较高,尤其在我国西部农村,由于农业合作组织和市场发育不健全,每年农户的无效劳动占相当比例,直接抑制了收入增长和农民继续投入的积极性。国家是农民产权的界定者和权益的保护者,在社会转型给农民造成经济利益损失时,应当采取措施降低社会转型的风险,并给予农民一定补助,使农民的最后收入基本与其劳动付出相当。

强调农村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是提高公共财政在农村效用的需要。在我国农民收入偏低、经济水平偏低的条件下,农村公共财政的较多资源直接用于个体农户以有效提高他们的实际收入水平,比由县乡政府传统的集体按照自己的利益去配置要有效得多。据统计,农村改革以来,国家从农村集中的税收和用于农村的全部支出(包括农村事业费,支农工程投入以及对农村和农民的抚助和救济)基本持平,而农民多年的感觉是国家“只取不予”,主要原因就是地方政府配置用于农村公共资源的效率太低,农民很少直接得到公共财政的实惠。目前实行取消农业税的政策,使这种状况向好的方向转变。

2我国农村公共财政具有发展职能。这里的发展职能就是指农村财政具有明显的生产建设性,能够直接提高农民的增收能力,并为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创造宏观条件。这一职能包括微观和宏观两方面的发展内容,与一般意义上的发展职能还有所不同。在20世纪30年代以后,西方发达国家的政府全面干预经济,重新整合社会资源并提高社会生产力,从政府行为的结果看,公共财政有了明显的发展职能。发展中国家试图通过政府的强大作用,提高整体的经济水平和增强国际竞争力,全面主导经济和经营垄断行业。从这一点看,公共财政的发展职能具有较强的直接性。

而我国农村公共财政的发展职能具有更强的直接性和生产性,主要是由我国的特殊情况———公共财政的制度环境决定的:一是农村分散生产的经济主体自我积累能力很弱。从1985年以后,农村资金一直净流出,我国个体农户的再生产就几乎停留在不变的规模上,农民收入多年徘徊不前就不奇怪了。如果按照一般的“市场经济”法则,政府不介入微观生产领域,公共财政对个体农户的投入不给予直接支持,农业整体上的发展是不会有的;二是村组已没有独立经济来源承担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如果仍然靠个体农户集资兴办,势必增加农民负担,在很大程度上抵消公共建设的效用。由此,公共财政也必须对村组内的公共建设予以支持;三是县乡政府财政多年处于困境之中,农村大型的基础设施建设必须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负担,尤其在西部应取消县乡政府筹资配套大型项目的做法,县乡公共财政一般只负担政府运转和维护经济社会秩序的支出,发展职能应在省级和中央的公共财政中体现。

农村公共财政的发展职能与农村居民的特性有关。我国农民家庭是可以独立应用所拥有的土地、劳动和资本进行生产的经营主体,任何直接或间接提高他们实际收入水平的政府支出,都会在一定程度上转化为发展的投入,转化为提高农业生产力的手段或条件。而城市居民享受公共财政的福利,一般都体现在改善生活条件、提高生活水平方面,公共财政优化宏观经济条件的效应是与企业行为相联系的。因此,农村公共财政应通过适当的方式给予农户的个体经济行为以支持。

可见,公共财政在农村具备了保障和发展职能,其职能才可以说是完整的。这里说的农村公共财政的全面职能,不仅指有了这两个职能,而且还强调这两个职能都具有微观和宏观这两个方面的作用。由上述可知,农村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既包括农民普遍可以无偿享受国家福利的内容,也包括国家支持个体农民发展而使农民享受的自我保障。同时,农村公共财政的发展职能也是既有从整体上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宏观方面,也包括对个体农民相关经济行为给予支持的微观内容。也可以说,农村公共财政的保障和发展职能涉及了农民个人生活、个体农户生产和农业整体发展的三个层面。

农村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和发展职能是密切联系、相互促进的。保障职能强调公共财政保障农民个人生活基本权益、提高农民身体文化素质的功能;发展职能强调提高农民生产能力和改善生产条件的功能,其中的一个职能弱化,另一个职能也会受到抑制。农村改革近30年来,整体上农村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偏废,农民个体的生存和发展状况与我国整体实力极不相称,农民的自我发展能力受到抑制,公共财政的发展职能也不能得到充分发挥。建立农村公共财政的体系和运用财政手段,都要有利于这两个职能的发挥。当然,农村的全面发展不只是指经济的发展,还必须有农民素质的提高和农村的社会进步。农村公共财政的建立可以直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也可以间接起到促进农民素质提高和农村社会进步的作用。不论是农村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还是发展职能,最终会增强农民的自我发展能力,为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和提高农业水平创造了最基本条件。同时,有了一定物质保障的农民就有能力提高自身素质,重视自己的经济民利和政治民利,并有经济实力组织起来,在农村经济的公共选择中和政治选举中表达和实现自己的愿望,农村的民主水平就会逐渐提高。

财政体系论文篇5

和政府直接支付转变成本相比,财政政策的引导、激励和约束则带有一定的间接性,但往往更具有规范性和长效机制特征。但在具体讨论财政政策对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支持措施之前,必须明确:财政并不能包打天下,而是要以顺应市场机制和弥补“市场失灵”的方式来行市场所不为、难为之事;财政发挥作用往往是为了助市场“一臂之力”,不能因此导致过度的行政干预或政府依赖。

基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努力都将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财政政策若要对此释放更多的潜力和空间,必须不断完善公共财政制度,依托制度的内生机制和动力,强化和优化政策的调控作用,同时积极借鉴国际经验、总结本国经验,结合中国国情优化财政政策设计,继续在支付成本、激励约束、优化外部配套环境三方面履行应尽职能,有所为有所不为,“到位”而不“越位”地做好对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支持促进。

一、把握公共导向,不断深化公共财政建设

作为适应和推进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变革,公共财政建设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有很多理念和步骤上的契合。坚持完善公共财政制度,本身就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治本之举”之一,同时也是为财政政策发挥“有意为之”的能动性所提供的系统支撑。在公共财政框架的构建方面,近年已经取得了一系列包括财政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方式创新、公共产品和服务逐步提质、丰富在内的成绩。但是,公共财政所包含的深刻内涵、所要求的更深层次的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所肩负的适应和推进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使命,需要继续深化财政转型,不断探索和创新。公共财政不仅仅是市场经济的有机部分,而且需要其产生更大的作用力,以自身的改革和完善配合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和进步,也包括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因此,公共财政建设中,不仅要把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作为财政分配的主要目标和工作重心,还要在更深层面上,发掘公共财政的创新空间。

其一是要充分认识公共财政在合理处理和把握政府与市场的分工关系方面的作用。把“以财行政”的范围控制在市场难以作为的方面,真正履行政府应做之事、应为之举。通过财政制度的规范和政策的引导,把政府过度干预经济、主导经济的可能降到最小,从而避免或改变那种官员主导、权力推进、拼资源拼项目的投资驱动型经济粗放增长模式。

其二、要深刻领会公共财政与以民主法治为特征的政治文明的互动意义。现代意义的公开、完整、透明的财政预算,从其编制、审议、批准到执行,需要有一整套体现合理有效的权力制衡、民意表达、规范严密的决策及监督机制的制度安排。如果这种规范的公共选择制度安排,最终能够在公共财政的决策和管理运行中稳定地成型,或者说通过公共财政建设的深化促进了这种制度安排的建立和推广,那无疑将是公共财政对和谐社会核心内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更深层次和更具全局意义的贡献。同时,其综合效应将顺理成章地对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产生正面推动作用——无疑,权力制衡和公众监督的制度化是防止政府偏离职能、过度干预经济和促使统筹协调的科学发展观落实于集约式增长的最有效方法和长效机制。

二、积极改进和落实以“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体制

现行“分税制”已在适应市场经济、处理好政府与企业、中央与地方两大基本经济关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如何使其实质内容在省以下得到贯彻,已成为当务之急。按照“十一五”规划关于“减少行政层级”和“建立健全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的明确要求,今后要积极推进减少财政层次的“扁平化”改革,对省以下四个层级通过“乡财县管”和“省管县”的改革试验,力求实行扁平化与实质性分税。以此为基础,清晰合理界定市场经济要求的中央、省、市县三大不同层级的事权,进而合理配置税基,使地方政府的支柱性财源调整到省级的营业税和市县级来自不动产保有环节的物业税(房地产税)上,从而在财源制度安排上抑制和消除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粗放增长的速度偏好,割断地方政府短期行为与粗放式经济增长的直接利益关系,从而在体制上消除地方投资过热和结构失调的内在冲动。改革的着力点包括:

由粗到细,清晰、合理地界定中央、省、市县三级政府事权及支出责任。关键是明确界定中央和地方政府各级的投资权,进而逐步形成全套的事权明细单,规范支出责任。

调整和规范中央和地方的收入划分。结合税制改革及逐步将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等措施,按照财政收入的属性并兼顾发挥中央、地方两个积极性,合理配置税基、税权与收费权,促使地方政府专心致志于优化辖区公共服务与投资环境,促进统一市场形成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规范地形成各级预算,完善和加强转移支付。由中央、省、市县三级政权明晰各自事权、合理配置财权(税基),推进到规范地形成三级完整、透明、在公众参与之下事前决定、批准生效后严格执行的预算,同时改进完善中央、省两级自上而下的转移支付以及必要的“对口支援”横向转移支付,增加“因素法”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优化转移支付结构,进一步规范专项补助资金分配办法(对到期项目及补助数额小、体现中央宏观调控政策意图不明显的项目要逐步予以取消;交叉重复的项目要重新清理,合并归类;对年度之间补助数额不变且长期固定的项目,列入中央对地方的体制性补助;严格控制新设项目,必须设立的项目要将资金安排和制度建设同步进行,实行规范管理)。同时,规范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配套政策,建立完善监督评价体系,确保转移支付资金充分使用于基本公共服务领域。

完善财政奖励补助政策和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缓解基层困难和创新公共服务机制。按照激励与约束相结合、以奖代补的原则,在增加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规模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财政奖励补助政策,更好地调动地方政府和财政支农、节支、精简机构的潜力和积极性。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要特别注重结合新农村建设中的县乡综合改革和“省直管县”改革试验,努力减少财政管理层次,提高行政效能,进一步缓解基层困难,在切实体现财力与事权相匹配、以事权定财力、以责任定财力、财力支出向基层倾斜原则的同时,积极推进农村公共服务由“花钱养机构养人”向“以钱养事(政府采购)”的制度创新,切实加强和优化基层基本公共服务的财政保障。

三、改革公共收入制度

这一领域制度创新的出发点,是重在以公共收入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弱化地方政府盲目追求产值、追求流转税收增长的扭曲式激励机制。只有使地方政府职能的重点和其支柱性财源的培养相互吻合并形成良性循环,才能适应政府职能和财政职能调整的导向,从内在动力机制上消除其扩大投资、办企业的利益冲动和仅着眼于短期从土地一级市场获取收入的扭曲式“土地财政”依赖,内生地使地方政府行为纳入科学发展观的轨道。同时,为了从根本上改变政府充当地方经济活动主角的不正常状况,必须从财力相关制度规范上切断不规范政府行为发生的源头。其要点包括:

调整流转税税率和结构,适当降低流转税在整个税收收入中的比重。首先是改革和完善增值税制度,加快生产型增值税(即对企业新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税款不予抵扣)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即允许企业抵扣投资所建厂房及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税款)的步伐;其次是适当扩大消费税征税范围,将部分对环境影响较大的产品和高档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完善消费税税率结构,引导生产和消费结构。

开征物业税(不动产税),将其培育成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体财源。力求尽快通过试点取得经验,在清理整顿房地产收费的基础上,合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等税种(包括外资企业房地产税),建立统一的物业税,把其税基放在不动产的保有环节。

强化政府非税收入的预算管理和征收管理。首先要大力推进综合预算改革,将政府性的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透明地接受人大和公众的监督,实现真正严格的硬预算约束。与此相应,要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实质性贯彻“收支两条线”原则,完善“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征收模式,保证政策法规规定的各项非税收入应收尽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防止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政府非税收入。

规范土地收入管理。严格按照2006年9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全额纳入地方预算,缴入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适当时机,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的统筹管理级次,调高中央和省级财政分成比例,建立全国土地收益储备基金,专项用于中长期的国土开发、整治等开支和稳妥解决失地农民的长期生产、生活问题。要切实贯彻土地“占补平衡”政策,遏制当届地方政府的“卖地冲动”,避免“寅吃卯粮”。未来应该通过出台物业税等措施,厘清土地租、税、费的关系,适当淡化土地出让金的地位。

四、构建与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相配套的税费规范

按照国家“十一五”规划提出的“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的主体功能区理念,需要配套制定相应的财政政策,综合实施激励与约束并重的税收、收费政策,适当集中和再分配一部分经济利益,促进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导向和行为。现阶段,可行的举措包括:

改革和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矿业权)的价、税、费制度。要以矿产资源有偿使用为方向,尽快全面实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完善矿业权价格形成机制。同时应将矿产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两者之中性质相同的租金收入合并,租税分离,重新组合,各归其位。

发展建立以资源储量和级差收益为基础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办法。要改进矿产资源税费的计征方式,在有条件的矿山将现行按产量计征办法改为按储量计征办法,或按资源回采率和环境修复率确定不同的税收标准,以促进资源开采率、回采率的提高。另外,应将目前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从量定额征收改为从价征收;还可根据不同矿产资源的级差收益,实行差别化的税率和收费标准。

应当考虑从资源产品价格中适当提取矿山安全生产和环境修复基金。专款专用于安全生产、防范事故、环境恢复和资源枯竭时的连片改造、产业转移。

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将没有纳入现行征税范围的资源品,如水资源、森林资源等纳入征税范围,同时将现有的某些资源性收费并入资源税。

合理调整矿产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分配方法。适当增加资源税中央分享部分,以利中央有财力实施跨省区的国土整治规划和资源合理开发方案。

改进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和税收体系。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同时改进生态补偿收费制度,实施有利于资源节约利用和污染物减排的价格机制以及有效的惩罚措施。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上,实施“绿色导向激励”,鼓励投资、生产和消费等不同环节的清洁生产、节能降耗减排、废弃物循环利用行为。积极研究开征环境保护税种的可行性方案。

五、支持和鼓励创新型国家建设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在中国解决经济增长方式转变问题,必须走建设创新型国家之路,充分发挥科技“第一生产力”的能动作用。因此,财政政策设计上,对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支持应当紧密结合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增强自主创新能力。针对当前我国企业研发资金投入不够、创新水平低的实际,要特别着力把企业,包括大量中小企业锻造成为研究开发投入的主体、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和创新成果应用的主体,同时促进产、学、研的联合开发。

财政支出方面。一是在创新产品建设上,应为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体系提供必要的贴息、信用担保等支持;业已成立并运行了数年的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需要扩大规模,改进管理,更多运用乘数效应较大的贴息方式,以及规范的参股方式。二是为建设科技实验室、中试基地、孵化基地等提供一定的资金保障。三是积极发展产业基金和以政策性扶持为导向的风险创业基金的“母基金”。

财政体系论文篇6

【论文关键词】地方税税收立法权税收管理权

一、我国地方税管理体制的现状

1.比较彻底的划分税种办法.主要税种归中央,零星税源归地方

建立中央与地方两大税务体系。中央财政的固定收入包括关税、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缴纳的收入(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包括: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不含居民储蓄存款利息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业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的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遗产税和赠予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收入等。

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陆地资源税作为地方收入,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证券交易税中央与地方各分享5O%。

2.税收高度集中,地方机动权力较小

我国税收立法权比较集中,长期以来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传统的体制在市场经济建立初期也难以完全扭转。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要集中在中央,以保证中央调整经济的需要。无论是中央返还共享的地方税部分,还是税收法律和主要政策包括开征权、征税范围等,均由中央政府统一规定。具体条例由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制订。地方政府只能按国家的税收政策及法令执行。但地方也有一定机动权,比如车船税、房产税的开征、停征由省人民政府决定。部分地方税种的减免按一定权限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3.组织机构分设

九四年实行分税制以来,设置了中央税务系统,即省市县设有国家税务局,实行垂直人员及垂直经费的管理,负责中央部分税收收入及共享税的收入;设有地方税务系统,实行人员垂直管理及经费的横向管理,负担地方税的收入。

二、我国地方税管理体制的评价

1.税种划分缺乏科学性和规范性.地方税概念不明确

分税制财政体制虽然将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但划分标准杂乱无序,有按税种划分的,有按行业划分的,也有按企业经济属性和隶属关系划分的。如将企业所得税分为中央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企业所得税,中央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划为中央固定收入。地方企业所得税划为地方固定收入,但又不包括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将城市维护建设税划为地方固定收入,但又不包括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个人所得税划为地方固定收入,但对个人储蓄利息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又将这部分税收划为中央级收入。这就使得地方税中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和印花税等都具有共享性质。这种交叉重叠的划分方法,违背了分税制的规范要求,导致中央税与地方税的内涵与外延难以准确界定。

2.目前的地方税管理体制过于集中

首先来看我国的国情:一方面,我国是单一制国家,长期以来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目前我国正在向市场化目标迈进,应努力促进和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和发展,这些在客观上要求税权的集中;但另一方面,我国的国土面积广大,地区经济发展极为不平衡,东中西三大经济地带呈现出明显的梯度差异,且由于自然地理条件及历史传统等因素的影响,各地区的经济内容也各具特色,这些必然造成了我国各地之间税源分布、征税成本以及税收负担能力等诸多方面的差异,客观上又要求适度的分权,使地方政府能够根据本地区的特点灵活掌握地区税收政策,及时解决经济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可见,要求集权与要求分权的因素同时并存,单纯的集权与单纯的分权都无法满足我国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多种需要。对我国来说,建立科学的税收管理体制就是要找到集权与分权的最佳结合点和结合方式。

三、我国地方税管理体制的改革设想

1.地方税的立法权

(1)赋予地方政府部分税收立法权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首先应明确的是,我国地方政府能否拥有税收立法权,这取决于我国的立法体制。我国宪法第100条规定:“省、市、自治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这为我国地方政府可以拥有地方税立法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其次,赋予地方必要的税收立法权是与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状况相适应的,它将有利于地方政府因地制宜,依据本地区的税源分布、征税成本、经济特色等因素来灵活制定本地区的税收政策,更有效地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同时,通过地方立法将一些具有税收性质的合理性收费转化为地方性税种,对于改变目前收费过多过滥,混乱失控的局面,理顺国家分配秩序也是大有帮助的。可见,从现实的经济状况出发,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收立法权也是完全必要的。

(2)地方税立法权在中央与地方间的划分地方税的立法权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如何进行划分,哪些税种的立法权归中央,哪些归地方,则要从政治、经济的角度进行具体分析。笔者认为:(1)为保证全国政令的统一及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对于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开征的税种,其立法权归中央,(2)对于地域特征明显,分布不具有全国普遍性的税源,地方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进行立法,开征地方性税种。需要注意的是,地方在开征新税种时,不能侵占中央的税基,不能影响国家宏观调控和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应有利于地区经济的发展,并充分考虑到当地人民的税收负担能力。因此,在赋予地方权力的同时还要对其进行必要的约束,以保障以上原则的贯彻实施,为此,中央应保留对地方开征新税种的否决权。

2.地方税的税收管理权

由地方立法的税种,其税收管理权自然也应归属地方;对于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开征的地方税税种,其立法权属于中央,但地方可以也应该对某些税种享有一定的税收管理权。立法权与管理权在不同层次之间的交叉和结合会使税权的划分更为灵活和富有弹性。现依据各税类的属性及其调节经济的效应对我国的税收管理权作如下划分:

(1)涉及维护国家权益以及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税种,其全部税收管理权应归中央,以保证全国对外政策的统一及中央政府税收政策的全面彻底贯彻执行。如:个人所得税和资源税。此类税种从其特定的职能上看,本应划归中央税体系,但由于我国的分税制体制尚不完善、征管水平落后以及扶持中西部地区发展等诸多原因使他们目前暂时归属于地方政府。显然,为了保证此类税种特定职能的充分发挥,其税收管理权应完全划归中央。

(2)税源具有流动性的税种,其税收管理权应归属于中央,以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如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直接影响生产要素流向的税种。此类税种若将税收管理权分散给地方政府掌握,则势必影响企业利润及商品价格的形成,对经济运行产生负面效应。因为:(1)在地方政府不存在预算约束的情况下,这必然会导致地区间税收优惠的攀比,以吸引各种生产要素向本地区流入,这不仅会减少税收收入,而且违背了税收中性原则,干扰市场机制的作用,导致地区间、企业间的不平等竞争,降低了经济运行效率,产生税收对经济的超额负担;(2)在地方政府存在预算约束的情况下,由于发达地区经济繁荣,税源充足,在较低的税率、更多的减免的情况下,便可获得较多的税收收入,而贫困地区为平衡本级预算,其减免税和降低税率的余地很小,这必然造成“穷者逾穷,富者逾富”的状况。当然,对于此类税种中的个别税目还应具体分析判断,对于一些适合于本地销售经营的项目的征税,其税收管理权仍可较多地下放给地方,如法国将饮料销售税、娱乐税、通行税划为地方税,地方政府对其拥有税收管理权。

(3)税源不具有流动性,不会影响生产要素在全国范围内的流向,不会干扰资源配置的市场机制的税种,其税收管理权可全部下放给地方。如财产税和某些行为税。财产税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其税源都普遍具有不流动性。当然,财产税的课税对象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对法人财产的课税,若各地税负高低不同,有可能会影响再投资时资金的流向,但相对于其他影响资金流向的因素,如市场需求、要素价格等等,财产税负略高或略低影响不会太大。

行为税是国家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的税种。行为税具有较强的时效性,有的还具有因时因地制宜的特点。可见行为税是与国家的调控意图紧密相连的,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但仍有部分行为税对于国家的经济全局影响不大,更适于因地制宜地由地方来决定税收政策,如屠宰税、筵席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因此,对于财产税和部分行为税,地方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如税源是否充足、征税成本的高低、本地区贫富差距的大小以及预算是否平衡等各种因素来确定财产税和部分行为税税种的开征与停征、税目税率的调整及减免税。在完善分税制体制下,特别是在具备科学的转移支付制度下,平衡预算约束和发展地区经济两种力量的相互制衡会使地方政府在行使税收管理权时能够充分依据本地区的特点及实际情况慎重行事,以达到高效率、低成本地组织收入并有效调节经济的目的。

当然,由于我国目前事权的划分不很明确,转移支付制度还处于过渡阶段,因此税权的下放宜采用渐进的方式,在各地方税种的立法中对该下放的税权做出规定,待分税制体制完善到一定程度时,再以税收管理体制的形式对税权的划分加以明确和规范。

3.合理确定地方税体系的主体税种,优化地方税制结构

财政体系论文篇7

[关键词]国家治理现代化;财政基础理论;建设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02.074

[中图分类号]F8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7)02-0-02

0 引 言

我国现有的治理理论主要是针对政府、企业、社会这三个方面的,因此,我国在开展财政基础治理工作时应从我国现有的财政基础理论上进行完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并提高社会经济效益。而财政是我国开展治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只有根据社会的发展现状制订出科学、合理的财税体制,才能将政府、企业、社会中现有的资源进行优化、配置,从而做到维护市场统一、和谐,实现国家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1 国家治理现代化框架下的财政基础理论概述

财政基础理论是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的财税体制有着非常紧密的关系。现阶段,我国的财税体制在改革过程中已经与国家现代治理工作的进程相连接、相交融,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促进我国财政理论的快速发展,并保证财政基础理论可以在指定的范围内发挥出重要的支撑作用,从而实现国家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国家治理现代化框架下的财政基础理论的建设工作可以有效地保证理论创新、改革,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的改革与实践。

早在多年以前,我国就已经开展了财税体制的改革工作,并将其理念、思路进行了全方面的创新、完善,从而保证财税体系可以跟上社会发展的脚步,而财税体制的改革、创新都是建立在对应的财政基础理论上。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制订了全新的财税体制改革方法,在财税改革过程中,其不仅会对现有的财税体系的实践层面进行改革,同时还将对现有的财政基础理论的建设层面进行全方面的创新、完善,这对我国现代化框架下的财政基础理论的建设工作来说是一种机遇与挑战。

2 国家治理现代化框架下的财政基础理论建设

现阶段,在我国治理现代化框架下的政基础理论在建设过程中,要跟上社会发展的脚步,深刻体会到中国十八届三中全会围绕财税体系改革理论的意义,只有这样才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政基础理论的建设。要想保证财政基础理论的建设工作可以顺利进行,就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2.1 从根本上摆正了财政与财税体制的位置

财政基础理论是我国治理的基础与重要支柱。在国家治理现代化框架下建设财政基层理论,需要通过国家政府的收支活动或以国家的主体进行分配,只有这样才能将财政基础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的含义体现出来。其作为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所制定全新改革的总体目标,主要以股价的治理体系为基础,让更多的人认识到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性,并对其进行改革。因此,就要做到对国家、政治、经济、社会与文学等领域进行全面改革,在经济领域将财政重新定义,从而将财政体系与财税体系的位置进行转变。由于财税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工作人员应对财政基础理论的认识及定位逐渐提升,并将其以单独的财政体系理论呈现在大众面前。我国现有的财税体制主要对国家国情、经济特点进行了全面概括,并将其以财税体制的形式展现出来。但财政制度可以有效的与其他国家之间相匹配或类似的经济制度体现出来,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一种全新的财税体制。

国家治理工作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发展,要想实现我国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就需要根据社会的发展现状制定科学、合理的治理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做好财税体系的改革与财政基础理论的建设工作。

2.2 从宏观上梳理了财税体制改革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系

在我国以往的财税体系改革过程中,主要是通过一些经济体系进行改革,并将其归纳、总结、融入到对应的财税体制中。在1994年,我国就了相应的财税体系改革的总体目标,即分税的改革是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梳理财税体制改革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系保证了所颁布的改革制度可以有效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求,从而保证财税体系的改革工作可以顺利进行。虽然1994年的财税改革总目标是以分税来实现的,但其与我国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相适应的财税体制的框架结构基本一致。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对财政体系与财税体系进行全新的定位,并从宏观上梳理了财税体制改革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系,保证了财政基础理论建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相对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人民的生活需求来说,我国要想在竞争激烈的世界中站稳脚步,就需要认清自身的发展形式与竞争能力,并根据国家的发展现状制订一个长治久安的发展目标,并将遏制我国快速、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如治理体系和治理方式中的不足)进行创新完善,才能实现我国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为了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我国应跟上社会发展的脚步,制订出全新的国家治理体系和全面的国家治理体系。

2.3 从总体上勾画了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形态

要想保证在国家治理现代化框架下的财政基础理论的建设工作可以顺利的进行,就需要事先做好总体的勾画工作,将财政制度的基本形态体现出来。

2.3.1 从公共财政制度到现代财政制度

我国现有的财税体制的改革工作已经开展多年,但这么多年以来也没有形成一个能够统领、覆盖整个财税体制的改革概念。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提出一个全新的财政基础理论,并保证财政制度具有一定的公共特性。不管是从公共财产的概念,还是从一些基本制度等形态下开展财税体制的改革工作,都需要⑵湔体的改革目标落实到相应的财税体制中,才能保财税体制的改革工作顺利进行下去。

2.3.2 具有一脉相承关系的统一体

要想保证财税制度与财政制度以统一体的形式进行创新,就需要对现代化的财政制度进行创新,并从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角度将财税制度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等。同时还要以社会的发展趋势对现有的经济发展方式进行创新,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建立一个公平、统一、和谐的市场环境。

2.3.3 公共性

在国家治理现代化框架下完善相应的财政基础理论时,应该以公共性的角度进行建立,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所建立出来的财政制度可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保障人民的自身权益,提高社会的经济效益。另外,在建立财政制度时不管在哪一种趋势下进行制定,都应根据国家现有的财政功能及作用进行完善,从而保证财政基础理论具有实质性的意义。如果制定的财政基础理论没有任何的公共性,那么整个财政制度的真正意义就不复存在。公共性是在一种与生俱来的独特性质,不管在任何的经济体制下,都可以将财政制度中的大概意义体现出来。将公共性与财政基础理论相结合,可以有效的对国家的经济发展现状与财税体制进行判断,找出不足之处,并为其制定有效的解决的对策。

2.3.4 非营利性

非营利性在财政基础制度建设的过程中,无需考虑所制定的财政制度与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的关系,要以非营利性的特点进行建设,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社会、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不会过分的追求商业利益。在我国现有的国家治理现代化框架下,要想做好财政理论的建设工作只有在营利性的边缘进行建设,才能保证财政基础理论可以有效地对财政的运行格局进行合理的判断,找出其中的不足,并采取有效的解决对策。

随着我国财税改革工作的推进,我国治理现代化框架下的财政基础理论在建设过程中要以公共财政的发展目标作为整个财政制度的改革的重要视野,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财政基础制度的建设工作与财税体制的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3 结 语

本文对国家治理现代化框架下的财政基础理论的建设工作进行了简单的分析,文中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希望我国的专业技术人员能有效地加强对国家治理现代化框架下的财政基础理论的建设工作的研究,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财税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从而提高社会的经济效益,促进国家快速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吕虹.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的中国共产党适应性变革[D].济南:山东大学,2015.

财政体系论文篇8

一、财政学的学科基础

纵观财政学科发展历史,我们不难发现一个明显特点,就是其他学科向财政领域渗透,即移植其他学科原理和方法研究财政问题和解释财政现象,为现代财政学的建立和发展奠定了坚实而宽广的学科理论基础,使财政学演变成为一门融经济学、政治学、管理学、法学以及社会学于一体的交叉学科。

1、财政学的经济学基础

2、财政学的政治学基础

现代财政学在具有经济学基础的同时还具有政治学基础。首先,财政学与政治学研究的行为主体具有一致性。政治学以国家或政府机构为中心进行研究,而财政是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的分配活动,因此政治学的理论与观点,尤其是政治学上的国家理论或政府理论会直接渗透到财政学研究中来。在财政学著作中,有些直接冠以《政府经济学》来体现财政学与政治学之间的密切关系。在西方财政学中,一直存在着将财政学与政治学相联系的倾向,西方经济学家道尔顿在其《公共财政学原理》一书中更是开宗明义地指出,财政学是界于经济学与政治学之间的一门学科。[3]其次,财政决策过程需要通过政治决策机制来完成。财政所研究的公共资源配置依赖于政治过程,政治决策机制与方法的差异对配置效率具有重要影响,因此财政收支活动与过程同时又是政治活动与过程。随着1960年布坎南(Buchanan.J.M)《公共财政学:教科书导论》的出版和公共选择理论的兴起,为政治学建立了与经济学相同的分析基础,使得经济学分析范式成功地拓展到政治领域,以经济学为纽带将财政学研究与政治学研究打通。公共选择理论的政党理论、官僚理论、投票理论在财政学中的运用,开辟了从完善政治决策机制的角度来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的新领域,使经济学、财政学和政治学更为有机的结合起来,便于我们从经济学和政治学两个层面共同研究财政问题。

3、财政学的管理学基础

财政从来都是同国家或政府的职能连在一起的,财政收支活动的目标就是要有效实现国家或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从这种意义上说,财政可以界定为政府的一种经济管理活动。从经济学角度考察财政,主要侧重于财政运行规律的分析和揭示;从管理学角度考察财政,则侧重于财政管理机制的构造和操作,两者具有内在统一性。当今世界,传统意义上的公共管理或称公共行政已经或正在为“新公共管理”所取代。按照“新公共管理”理论所谓“产业型政府”的解释,政府部门实质上是一个特殊产业部门。因此,财政问题不仅是经济学和政治学问题,同样是管理学问题。[4]基于新公共管理理论,吸收管理学的合理内核是构建合理的财政机制、提高财政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财政管理归结为一系列的制度安排,通过这种制度安排构筑利害相关主体的约束与制衡机制、规范财政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种权利配置关系和利益分配关系,通过吸收企业治理理论来谋求财政的科学控制。从管理学角度出发,按照管理学的范式,将管理学中的制度、行为、组织和决策理论引入财政学来研究财政,必然会使财政学的学术基础得到进一步夯实。

4、财政学的社会学基础

财政制度运行于特定的社会环境之中,社会文化制度会通过财政行为主体对财政运行产生重要的乃至决定性影响。自德国宗教社会学家马克思·韦伯提出其“韦伯命题”以来,人们越来越重视一国社会文化环境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透过经济现象去探究隐藏其背后的社会文化根源日益成为人们洞察经济问题的新视角。社会文化环境对经济主体行为的影响,一方面是通过影响经济主体的价值观念进而影响其行为取向与方式,从而发挥其对经济主体行为的导向功能与约束功能,进而使制定出的政策带有较为浓厚的伦理色彩;另一方面,根源于社会文化传统的非正式规则对约束、规制与调整人们行为起重要作用,其对正式规则的作用发挥将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事实上,就是在同种经济运行机制(如市场机制)下,由文化传统所决定的非正式规则的差异,会在经济运行机制层面上得到反映,呈现不同特点,最终体现出制度效率的差异。由此我们不难理解,为什么同种制度在不同国度有着不同的运行状况和运行结果,为什么一项制度在具体运行中会出现偏差,为什么我们不能完全照搬产生于西方社会环境下的某些做法。因此,我们研究财政现象与问题时不能忽略社会文化环境的客观影响,否则,会使现实财政制度流于形式抑或趋于无效。

在经过几个世纪的学科日益分化的历程之后,人们已经开始强调学科之间的互相融合,甚至出现了学科综合的趋势。[4]财政学科的综合性要求我们对财政学科中一些重大或重要问题必须结合有关学科进行交叉研究,将财政学建立在一个宽广而坚实的学科基础之上,并体现于财政学的课程体系设计之中,这样才能达到“厚基础、宽口径”的财政人才培养目标。

二、财政学课程设置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目前课程设置难以完全体现财政学的多学科基础

为了满足我国财政学科发展与财政人才培养的需要,许多院校对财政学的课程体系进行了优化调整,一个明显的特征就是增加了经济学基础课程,但仍然存在缺陷。首先,财政专业主要学习的经济基础课程是《西方经济学(初级)》,很少开设中级(或高级)《微(宏)观经济学》课程,而其中的经济理论或分析方法正是许多财政问题分析所必备的,如税收效应中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分析、最优税制设计等。由于这方面知识的缺乏,大大降低了财政专业学生的分析能力。其次,随着数学在经济分析中的广泛运用,数学分析方法日益成为财政领域的一个重要工具,基本的数理经济学和计量经济学知识对于财政专业学生是不可缺" 少的。但在目前的财政课程体系中,许多学校将《计量经济学》仅作为选修课程开设,《数理经济学》更是一个空白,导致学生对数学公式与推理只知数学含义而不知经济含义,遇到财政专业课程中的数学分析内容,则以囫囵吞枣的方式死记结论,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最后,财政学的管理学基础、政治学基础以及社会学基础未能有效的通过相关的课程设置体现出来,财政专业学生的分析视角过于单一,对财政现象与问题的理解难以深入,就财政论财政的现象没有得到改观。[5][6]尤其是社会学知识的缺乏,使得学生无法准确理解中国财政制度的本土化要求,死搬硬套西方理论分析财政现实问题的现象较为普遍。

2、学科基础课程与专业课程的结构、专业课程内部结构不够合理

撇开公共基础课不论,在财政学科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的结构方面,存在较为严重的“头重脚轻”现象,即学科基础课程偏少而专业课程偏多,其直接反映出财政专业的口径较窄而专业性过强,导致财政专业人才培养的市场适应性偏低;在专业课程内部结构方面,由于课程门数过多,过分强调单项课程结构完整,导致各门课程大而全、小而全,在不同课程名义下讲授相近的内容,内容交叉重复,知识容量狭小。[7][8]如《税收与实务》、《中国税制》、《税务管理》、《税务稽查》和《税务会计》等课程相互之间都存在着比较严重的直接重复,极大地降低了教学效率。

3、财政实验课程相对贫乏

财政学科是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实践应用能力培养是财政人才培养的重要目标之一。在财政学教学过程中,无论是税收和税收管理知识,还是政府预算管理和预算会计知识,基本上全部依赖传统的“空对空”的课堂讲授方式,既给教师授课带来困难,同时也无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可谓是事倍功半,不仅效率低下,而且无益于提高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

三、财政学课程体系建设的建议

1、优化财政学课程体系结构

财政学课程体系结构的优化应从这么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加大学科基础课程的数量比例和课时比例,充分体现财政学的多学科相融合的发展趋势。增加经济学理论课程的门数和教学课时,如加大《计量经济学》的课时量,增设《中级微(宏)观经济学》(针对本科层次)或《高级微(宏)观经济学》(针对硕士、博士层次),同时将反映政治学、管理学、社会学基本理论的课程纳入学科基础课程体系当中,在选修课程中扩大反映上述学科理论发展以及分析方法创新的课程,如《制度经济学》、《信息经济学》等。第二,适当压缩财政专业课程门数或教学课时,或者将某些课程从必修课降格至选修课,为学科基础课的教学留出课时空间。如取消《税务会计课程》,将《公债管理学》、《税收与实务》《比较税收学》等课程作为选修课开设。第三,新设部分财政实验课程或从现有课堂教学课时中划出部分课时进行实验教学。

2、整合现有财政学科各专业课之间的内容

在维持财政主干专业课程基础上,对部分专业课程进行归并整合,避免单项课程内容交叉重复,扩大知识容量,节约教学时间,提高授课效率。[7]如《税务管理》与《税务》可以合而为一,称为《税务管理与》;《国家预算》与《预算会计》联系紧密,部分内容存在较大程度的重复,建议合二为一,改造为《国家预算与核算》课程;《财税专题讲座》则改造为《财经专题讲座》以扩大其适用范围和突出课程内容的一般性与实践性,等等。

3、加强相关课程内容讲授的协调与分工

在财政专业教材的编写中,为了保证内容体系的完整性,内容的重复与交叉在所难免,因此需要我们就相关内容在讲授过程中予以协调与分工。这样做的优点除了可以尽可能避免授课内容的重复之外,还可以确保学生接受知识的逻辑顺序以及连贯性,同时使各科课程的教学重点更为明确。在这方面,可以依据理论与制度两大模块来对教学内容进行分工。[9]在理论部分,授课的重点应该是基础理论的传授和分析思维与分析方法的训练;在制度部分,则应该将重点置于分析方法的运用和具体问题的解决。如对于《财政学》中的“国家预算”部分,只着重讲述预算的一般理论与分析方法,而对于预算的具体做法、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案可以不加介绍,留待《国家预算管理》中进行讲述,遵循从一般到具体的认知规律。

「参考文献

[2]加雷斯·D·迈尔斯 公共经济学[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3]张 馨 当代财政与财政学主流[M] 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

[4]高培勇 “一体两翼”:新形势下的财政学科建设方向———兼论财政学科和公共管理学科的融合[J] 财贸经济,2002,(12):33-36 .

[5]王世运,周巧红 建立财政学科体系及其理论框架的新思路[J] 财政研究,1996,(3):17-19 .

[7]李樱木大 适应高等职业教育要求的财政学科建设的思考[J] 辽宁财专学报,2003,(1):59-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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