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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论文8篇

时间:2022-11-26 23:3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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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论文

篇1

摘要:为适应变化的市场环境,银行业积极转型,重新重视零售业务的战略意义。个人信用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在银行业务中占比增加,个人信用评估重要性凸显。本文试从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立的现状,制约我国现有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因素出发,探讨如何完善个人信用评估体系。

关键词:个人信用个人信用评估诚信信用中介

随着银行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个人和银行业联系越来越紧密,个人通过个人消费贷款和个人信用贷款与银行发生着直接的关系。银行业积极适应变化的市场环境,将零售业务提高到战略高度,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势在必行。同时,受金融危机的启示,一个适合的信用评估体系能够有效减少银行风险。

一、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立建设的现状

1.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有比较好的政策环境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3月颁布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逐步建立个人消费贷款信用中介制度”,“信用制度是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重要条件”等建议。2000年4月,我国正式颁布实行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该制度的推行成为建立我国个人基本账户和个人信用资料库的基础。

2.初步建立了个人信用中介机构,个人联合征信开始起步

我国已有一些信用中介机构从事个人信用调查、评估业务。2000年7月1日,上海成立了全国第一家专业性个人信用中介机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并正式开通了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服务系统。

3.个人资信评估工作逐步开展,开始为银行贷款决策提供参考

各商业银行纷纷利用所掌握的个人资信资料开展个人信用评级,把个人信用能力引入到信贷管理中来。

二、制约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主要因素

1.个人信用资料不完全,缺乏个人资产评估的基础数据

能否在一个地区开展征信服务,最基本的条件是征信公司能否快速、真实、完整、连续、合法、公开地取得当地个人信用资料,并能够合法向需求者提供对这些数据分析处理的结果。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居民能够提供的信用文件主要有:一是身份证和户籍证明;二是所在单位的人事档案;三是个人存单凭证和实物资产证明。这些数字并不能证明个人收入的多少、来源及可靠性,也不能据此计算个人及家庭的总资产。

2.缺乏明确的个人信用记录

个人信用一般是通过连续记录建立起来的,个人信用记录直接记载着个人信用行为的结果,没有记录就无法判别信用的好坏。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居民个人的信用记录普遍缺乏。金融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等没有对居民个人信用行为的系统记载。

3.缺乏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的保障

从个人信用风险管理的法律环境来看,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涉及个人信用方面的规定较少,没有一部专门法律、法规来调整个人信用活动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少数相关的法律,与个人信用衔接不够,针对性不强。另外,对于个人失信行为也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惩罚力度和惩罚方式。

三、完善个人信用评估系统

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是一项错综复杂的系统工程,仅仅依靠市场力量的推动和“提高全民族的诚信道德意识”是远远不够的,它需要政府和社会的,需要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措施来为其发共同参与展与完善提供相应的制度和组织保障。

1.健全个人信用的法律法规体系

(1)修改现有法律。修改民法通则,对公民隐私权不受侵犯、信用权及债权人权利享受保护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修改《商业银行法》,对银行个人信息数据开放和保密作出平衡规定,明确可以开放的条件、范围、方式及其它措施;修改行政法规或规章,明确个人信用制度的管理部门,强化职责与权限,消除各自为政、零散分割的不利局面。(2)制定新的法律。主要包括:信息公开法,对个人信用数据公开制定统一的法律,明确公开的范围、程序与对象,确保征信机构能合法、快捷地获得个人的相关数据;个人数据保护法,强化个人隐私权免受非法侵害;公平信用报告法,规范个人资料的收集、利用、传播及权利、义务与责任等等。(3)健全失信惩戒机制。

2.引入科学的个人信用评级指标

个人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个人信用,能不能还贷是银行能够度量的问题,而是否有还贷意愿相对来说,更难以测度,不过在这里我们可以用个人素质来反映这一变量。

同时还需要考察的指标有个人资产规模和质量,个人偿债能力、个人盈利能力、个人信誉状况。

篇2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

当前,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基本内涵,我国现行法律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一个明确、专门的界定,而在理论界主要采取列举式、概括式及列举与概括相混合的方式来界定公民个人信息,尤其是第三种方式备受广大学者推崇。其中英国与我国台湾地区在该方面极具代表性。如《英国资料保护法》将诸如个人意图、观点的表达等能够直接、间接辨别一个富有生命即活着的人的一切资料界定为“个人资料”。又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台湾资料法》,根据该法第3条第1款之规定,所谓个人资料即一个自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居民身份号码、婚姻家庭、教育职业、健康、财务状况、指纹等可以辨别该人的相关资料。在我国,大多数学者主要采用列举与归纳相结合的方式来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基本内涵。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主要有公民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号码、健康状况、教育职业背景、婚姻状况、户籍、财务状况、指纹、血型、电话号码、信用卡号码、网上登录账号与密码等足以单独或几项信息相结合识别一个人的资料。

(二)公民个人信息的价值

知识经济时代背景下,随着网络技术的卓越发展,公民个人信息越发重要,日益成为一种极具价值的宝贵资源。而今,公务员考试持续走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首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是多种下游犯罪的根源。其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不仅会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而且逐步成为网络诈骗、电信诈骗等新型犯罪滋生的“温床”。相反,对公民个人信息加以适当保护,有助于维护公民人身、财产利益不被侵害。同时,通过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了解,可以得知一个人的兴趣爱好,实际需求、生活习惯等,继而大大提升获取利润的机率。

二、“公考热”背景下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最具现实意义的是《刑法修正案<七>》的出台,然而公考热“高烧不退”形势下,加之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日新月异,我国现行《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已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大众的现实需求,即《刑法修正案<七>》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仍存在诸多问题。

(一)犯罪法律关系主体过于狭隘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第1款可知,我国现行《刑法》缩小了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主体的范围,同时将单位纳入该条文的关系主体之列。但是该法条中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中的“等”究竟是“等外”还是“等内”表达不够清晰。笔者个人认为这里的“等”应该是“等外”的意思,计算机网络时代,人才市场、网络公司等掌握着大量公民个人信息,而且随着公务员考试的逐步升温,有越来越多高材生的个人信息被相关招考单位所掌握,假如能够做好对这些单位的规制工作,则就能恰当控制公民个人信息交易的进行;同时,关于主体的性质,许多国家、地区的法律不仅适用于普通个人,还适用于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假如将法律关系主体给特定化,会严重阻滞对“中介商”的规制工作的进行,如此,不仅不利于刑罚的合理适用,而且未能很好地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不被侵犯。

(二)犯罪客观方面不够健全

所谓犯罪客观方面即由《刑法》明确规定的用以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危害性,是犯罪成立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其意在说明在何种条件下通过何种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产生了什么样的侵害;它是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客观因素,具有法定性,以客观事实特征为主要内容,是用以说明行为对犯罪客体造成侵害的客观事实特征。至此,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卓越发展,特别是公务员考试一直“高烧不退”,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显得越发重要。根据我国《刑法》相关法条规定可知,我国《刑法》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规定的不够健全,未能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列出“情节严重”的一些具体情形,以便于确定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状态。

(三)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有待进一步理清

纵观《刑法》全文,立法者不仅并未一一区分许多犯罪的主体要件与客体要件,即有些犯罪在犯罪客体要件与犯罪主体要件上是相同的,而且甚至有些犯罪的主观方面也是雷同的,但是《刑法》将这些行为界定为不同的犯罪,归结起来主要是因为这些罪的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不同,同时这也是准确区分不同犯罪的关键环节。“公考热”时代背景下,我国《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方面的犯罪规定的不够严谨,比如,为更好的打击犯罪,在非法提供、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与等其他罪竞合时,应依据想象竞合犯、法条竞合犯、牵连犯等相关刑法知识深入分析罪数问题,以明确处罚原则及如何确定罪数。然而,我国现行《刑法》对此规定的比较模糊,关于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有待进一步理清。

(四)价值取向仍需进一步明确

当前,国人最大的梦想就是国富民强,但随着社会大生产的扩大,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也愈演愈烈,而调整、调和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是《刑法》的一项重要作用,至此,为发挥好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公务员考试持续走高形势下,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应有明确的价值取向,做好利益评价,平衡利益分配,以减少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即以最小的损害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三、“公考热”背景下完善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建议

现今,为规范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工作,2013年2月,我国第一个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出炉,极具里程碑意义,但是由于其强制性比较薄弱,现实中很难真正发挥行之有效的作用。至此,“公考热”背景下,为斩断盗取公民个人信息的黑手,有效扼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的发生,完善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势在必行。

(一)“公考热”背景下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应坚持的原则

完善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首先应坚持OECD原则,注重与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倡导的核心思想保持一致,具体有以下八点:个人参与原则;公开原则;安全保护原则;责任原则;数据质量原则;收集限制原则;利用限制原则;目的明确化原则。其次完善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应坚持犯罪数量计量原则,如此才有助于有效扼制“公考热”背景下形式多样的诸多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而所谓犯罪数量的计量即以剂量为单位对计量对象进行数值确定。在此必须坚持效率原则与现实侵害原则,其中,前者注重计量原则的合理性,而后者则比较关注计量原则的客观性。

(二)逐步完善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前置性法律规定

现代社会,电信诈骗极其猖狂。我们犹如生活在“楚门的世界”里的主人公,毫无隐私可言。公民个人信息已成为“公开的秘密”,至此,“公考热”背景下,为给公民个人信息上把“放心锁”及有力打击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从而让犯罪分子没有可乘之机,应尽早出台一部极具可操作性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从而为认定《刑法》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提供法律依据,继而确保其刑事立法价值的顺利实现。

(三)适时拓展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犯罪法律关系主体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253条相关规定可知,其将非法提供、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界定为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即其犯罪主体已被特殊化。但是,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卓越发展,特别是公务员考试持续走热形势下,未能将非法提供、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特殊犯罪主体适时扩充为一般犯罪主体,即《刑法修正案<七>》仅仅删除对非公务机关的限制不利于有效遏制其他非国家机关、单位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因此,随着公务员考试的逐步升温,加之计算机互联网技术的推波助澜,适时拓展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犯罪法律关系主体范围是关键。具体而言即应尽早明确我国《刑法》第253条该罪的犯罪主体即“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中“等”的具理解,即究竟是“等内”还是“等外”?

(四)科学、合理设定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法定刑

所谓刑事责任即由刑事法律明确规定,由犯罪行为引起的,被司法机关强制罪犯承受的一种负担,主要包括单纯的否定性法律评价与刑事惩罚。具体而言主要有如下特点:1.它是一种负担,由刑事法律明确规定。2.其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3.该责任只能由犯罪人来承担。4.其由被赋予国家公权力的司法机关来强制犯罪人承担。5.其以刑事惩罚与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为主要内容。因此,为做好“公考热”背景下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工作,科学、合理设定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法定性至关重要,具体而言:1.严厉处罚非法提供、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实施者。2.根据犯罪行为的危害性的不同,对犯罪人“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不是一概而论地对《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规定的两款犯罪均“并处或单处罚金”。

(五)明确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条文有关词语的内涵

当前,计算机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负面效应,特别是“公考热”背景下,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增强。因此,为顺利实现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立法价值,明确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条文有关词语的内涵是当务之急。具体而言即以出台司法解释的形式进一步细化《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有关用语的内涵:1.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非法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中“非法性”的程度。2.明确“情节严重”的标准,以防止权力滥用。为此,笔者认为应把握好三个原则以判断侵害是否达到“情节严重”,即适时调整量化指标,杜绝指标的单一化;全面、综合考虑每一个犯罪情节;密切关注法益侵害的严重性。

(六)健全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体系

信息时代,通过网络非法获取客户信息并兜售的行为比比皆是,特别是大学生就业形势极其严峻的形势下,有越来越多的高材生迎难而上,跻身公务员考试大军之列,这在不知不觉中给不法犯罪份子以可乘之机,即非法获取、提供、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以获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至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健全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体系。首先,应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与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单独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体系。其次,根据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现实需要,应将非法采集、非法使用与不正当披露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纳入刑罚体系。

四、结语

篇3

个人信用制度是指在经济生活中管理、监督和保障个人信用活动的一整套规则、政策和法律的总和,其主要目的是为证明、解释和查验自然人信用情况提供依据,并通过一系列法规、制度来规范个人信用活动当事人的信用行为。

个人征信是指征信机构通过合法渠道采集、调查、分析消费者个人的资信,以信用调查报告的形式提供给个人信用信息使用者,作为其授信决策的参考依据。

二、个人信用体系薄弱的原因

1.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命令代替市场规律,政府一道命令银行就要贷出“工资贷”“福利贷”(往往无法收回),使国有企业把银行贷款当作“第二财政”,借银行钱不还的风气日益浓重。

2.受多年来拖欠银行贷款风气的影响,我国公民的守信意识普遍不强。笔者在车贷工作中就遇到类似情况:一旦借款人手头资金紧张首先想到的便是拖欠贷款,好些的几月后一起还上,而有的客户索性就不还了;更有甚者冒用他人证件贷款。

3.制度不完善、缺乏对违约借款人的应对措施。众所周知,建立法制社会最重要的是“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国的《刑法》《民事诉讼法》已日渐完备、但是对处理借款人拖欠、骗用银行贷款的相关法律还较薄弱,拖欠贷款银行只能后执行抵押物,可是车贷中汽车贬值快很难足额抵偿贷款,而房贷中只要户主不搬出贷款住房银行最终也没什么办法,而且我国对于恶意拖欠银行贷款者也无法进行刑事诉讼,这些都增大了银行的信贷风险。

三、加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必要性

就银行方面而言,个人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可包括风险识别、评估、风险防范与处理几个部分,风险识别排在首位,而建立一套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又是识别客户质量的首要条件。

从社会意义来讲:(1)建立个人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2)建立个人信用体系是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3)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是扩大内需的迫切要求;(4)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有利于提高政府执行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的效率;(5)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是我国融入国际社会的现实需要;(6)完善个人信用体系,是适应我国个贷事业飞速发展的必然趋势。

四、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体系的对策

1.加快个人信用体系的立法步伐

首先,要完善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在我国,个人信用数据源至少与10个以上的政府部门有关,或者由这些部门负责管理。除国家《保密法》、《商业银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数据有限制规定以外,目前尚没有其他对个人信用数据进行管理的政策法规,也没有对某些不可以向社会公开的个人征信数据进行严格界定。但到目前为止,在许多政府部门管理的数据中,只有部分工商数据向社会开放。修改后的法律应明确规定何种个人数据可以向社会开放、开放的方式、数据处理和传播的方式和范围以及时限等等。

其次,尽快出台关于征信数据开放和规范使用征信数据的法律法规。一是应该建立界定数据开放范围的法律或法规;二是应尽快出台关于界定数据保密范围的法律或法规,即在强制性公开大部分征信数据源的同时,确定必须保密的部分,以及确定征信数据经营和传播的方式。

再次,完善配套制度建设。如进一步完善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为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奠定基础;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保证个人的财务数据完整;建立个人基本帐户制度,保障个人征信能及时与主动进行;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允许个人在一定条件下进入破产程序,豁免其剩余债务,保障个人信用制度良好运行。

2.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个人征信管理模式

笔者认为,我国的个人信用数据库必须由政府来建立并管理,这样可以减少欺诈、舞弊等不实行为;同时由于市场经济中所有市场要素和体系的建立都有赖于市场行为,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能够自发形成信用的供需机制。因此从我国国情出发,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是建立个人征信系统的最佳模式。

3.建立最广泛的数据采集机制

目前,国内最权威的央行个人征信系统也只是实现了国内银行的内部征信(即便这样各银行之前也存在壁垒),即通过查询人行征信系统可以获悉客户在2000年后在本人在国内银行的贷款和信用卡还款情况——可这样的数据采集广度是远远不够的,要知道并不是每个人都会去贷款或持有信用卡。人行征信系统对那些信用卡有过违约记录的客户打分不高,但仔细分析,那些经常使用信用卡的客户往往是有较好超前消费意识并且收入稳定的优质客户,而系统对那些不曾有过任何贷款和信用卡记录的人打分往往比这些有逾期记录的客户更高。由此可以看出我们现行的征信系统仅仅通过这些信息判断借款人守信程度很容易会“盲人摸象”似的得出错误结论,甚至会导致优质客户被拒贷而漏掉坏人的结果。

同时,笔者通过总结实际工作经验,认为人行征信系统也有需要改进的地方:一是数据更新较慢:一般客户信用卡和贷款信息往往3-4个月才更新一次,这给需要申请新贷款的人带来许多不便。二是对于逾期记录的保存时间问题——对于人行征信系统中的贷款逾期记录到底保存多长至今没有明确说法,使那些有过非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有违约记录的人再申请贷款很困难。三是对于违约金额计算过于苛刻:建议征信部门把小额欠款的客户不纳入逾期贷款管理,使信用管理更具有人性化。

4.建立相应的惩罚机制,提高个人守信意识

个人信用制度的运行中,对失信行为的惩罚机制是极为重要的一环。严厉的惩罚机制,将加大人们的失信成本,真正使守信者得到保护。我国个人信用制度惩罚机制建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建立合理的惩罚尺度,以对不同程度的失信行为施以相应的处罚;(2)建立快速收到有关失信行为的信息或举报机制;(3)根据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将个人的不良信用记录按照时间长短记录于各相关数据库中;(4)建立被惩罚人申诉机制;(5)对诬告、诽谤者诉诸法律。

篇4

一、个人隐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涵

鉴于网络与传统媒介之传播信息模式存在以上不同,本文以为,赋予权利人隐私信息网络传播权有利于避免网络传播进一步给当事人造成巨大伤害。学界熟知,隐私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盗用原告姓名、肖像等;不法侵入原告的私生活;不合理公开涉及原告私生活的事情;公开原告不实的形象。而我国学者张新宝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本文讨论的个人隐私信息网络传播权主要是指个人隐私信息在网络上传播的控制权,即即使在传统媒体上过个人的隐私信息,如果有人未经许可把通过非网络媒介的隐私信息传播到网络上,仍然会构成隐私侵权,即侵犯个人隐私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将他人从未公开的隐私信息直接传播到网络上,自然此种行为也侵犯了个人隐私信息网络传播权。也许有论者认为,在传统媒体已经公开,也就不存在隐私了,因为“公开无隐私”。其实不然。在美国,如果未经权利人许可拍摄他人肖像并作商业性使用,则构成隐私侵权,即所谓的“盗用原告肖像”。其法理大概如此:个人(非公众人物)的肖像虽然是公开的,但公开范围非常有限。但个人(非公众人物)肖像在大众媒体上公开,对当事人来说就是对其肖像隐私的侵犯,因为当事人根本不想在大众媒体上公开自己的肖像。与此同理,在传统媒体上公开的个人隐私信息,相对于网络来说仍然属于个人的隐私信息。因此,未经许可将在传统媒体上公开的隐私信息再次传播到网络上,仍然侵犯了个人隐私信息网络传播权。关于个人隐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体,本文认为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法人的隐私信息属于商业秘密,适用商业秘密法的相关规定。而个人隐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客体或对象是个人的隐私信息,即具有身份识别性质的信息(如肖像、姓名、身份证号等)以及与特定身份相关联的隐私信息(如某人罹患某种疾病)。

二、个人隐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容

是个人对其隐私信息在网络上传播的控制权。关于网站在传播他人隐私信息时的免责规则,我们可以借鉴版权法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规定,采取所谓的“避风港原则”:在发生隐私侵权案件时,若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其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ISP没有在服务器上存储侵权内容,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不承担侵权责任。当然,“避风港原则”也适用于搜索引擎。“避风港原则”包括两部分,即“通知+移除”:网络信息的提供者(包括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该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权利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地址;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网络地址;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断开或移除与侵权隐私信息的链接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提供或链接的隐私信息涉及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作者:高荣林 单位:湖北警官学院

篇5

关键词:信用贷款风险商业银行

在实践中由于各个商业银行所采取的组织架构和业务运作理念各不相同,有的属于所谓的流程银行,也有的属于部门银行,因此他们的风险控制体系也略有不同。但总体而言,设立在总行的风险控制中心以及设立在各业务单元中的风险管理部门是风险控制体系必备的要素,而这两部分与个人信用贷款业务的风险控制密切相关,加强个人信用贷款业务相关的风险控制体系正是从这两个部门入手。

1、专职专能,加强合作

业务部门内部的风险控制部的职责通常是制定业务相关的风险控制政策、统筹业务内的风险管理、采取风险控制措施、进行汇总风险计量分析并向总行汇报。在西方银行,个人信用贷款业务内部的风险控制部是业务运作的前沿指挥部,是其他各部门在实际业务开展过程中的交流平台和监督者。风险控制部门作为个人信用贷款业务进行具体风险控制的主体,必须以构建以风险控制部为核心,其他各部门围绕风险控制部展开平等合作。个人信用贷款业务是通过各相关部间相互协调、环环相扣而最终完成的,因此必须建立相互协作同时又相互监督的部门间合作关系。

在个人信用贷款业务的开展过程中,各部门应该以风险控制部为合作平台,以内部环境风险控制为一致的目标,定期进行关于内部环境风险控制的会议。在会议上各部门对于风险相关的问题具有同等的话语权,共同商定该业务的目标收益率和可承受的风险系数并运用第四章中的风险收益优化决策模型进行各贷款类型的权重分配。

2、合理规划,控制流程

风险控制部必须联合其他各部规划好规范、合理的业务运作流程。规范、合理的业务运作流程与流程中的风险控制机制之间的关系正如地基与建筑物的关系。正如没有稳定安全的地基作为基础就不可能有漂亮的建筑物树立起来,对于个人信用贷款业务来说,没有规范、合理的业务运作流程就不可能有完备的风险控制机制以此为基础进行建立。因此,要做到提高业务效率,降低面临的风险,最关键的是建立规范、合理的业务运作流程。与其它商业贷款相类似,个人信用贷款的业务运作流程主要分为营销、贷前、贷中、和贷后四个个阶段,共六大流程,流程总图。

风险控制部必须在业务运作流程之上制定业务风险控制节点并在每个风险控制点至少安排一个风险控制岗进行风险监控。

3、强化信息管理,构建数据系统

对于个人信用贷款业务,其业务运作的特点之一就是业务量大而单笔贷款的额度一般较少。风险控制部在个人信用贷款业务运作过程中,必须推行业务内各部门运用现代化的信贷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数据处理,利用计算机实现半自动审批和辅助决策,并实现该业务的全面电子化管理。此外,风险控制部还必须定期对个人信用贷款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定期进行更新、维护和检测,从而确保该信息管理系统处于最优运作状态,不会由于信息泄露、信息丢失或者系统延时等情况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看,个人信用贷款信息管理系统能从整体上提高上述各内部环境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效率,从而起到防范个人信用贷款业务中系统性风险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首先,由于个人信用贷款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共享,确保了信息的实时性,提高了组织架构内各部门的合作效率以及业务信息在业务运作流程中各阶段间的流转效率。其次,由于个人信用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可实现系统自动审批,能够大量减少人工核对信息以及基本逻辑判断所占用的时间,在把简单业务操作的错误率降至最低的同时相对增加了业务员进行人工业务分析的时间,从而把贷中审批阶段的风险控制节点发挥最大作用。再次,通过个人信用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可以起到规范个人信用贷款业务流程的作用。个人信用贷款业务流程由于各个环节之间的紧密相扣,当把流程中的各环节都设置在信息管理系统内部进行流转时,信息管理系统以其流程优化决策以及权限控制的优势可对整个业务流程进行有效的规范管理。

参考文献

[1]黄宪.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及其在我国的构建[J].中国软科学,2009;2

篇6

(一)IC卡定义

IC卡是电子信息卡的一种类型,是在磁卡的基础之上的一种有效的信息载体。IC卡其内部实质是建立在集成电路卡的基础之上来完成对用户信息进行登陆,并完成对个人信息的建立。IC卡内部利用现代射频技术,可以利用IC卡读卡器来读取卡内相关的个人信息内容,并实现有效的通讯。值得注意的是,IC卡不同于传统的磁卡,IC卡内部是一种集成电路,利用电路模板与信息技术来完成对个人信息的存储,它具有高效性与稳定性,并不易被盗取;磁卡是在传统磁力技术的基础之上的卡种,其内部主要构成是磁力,并借助磁力完成对个人信息的记录,但是它容易受到干扰,不安全的风险相比IC卡更高。IC卡是一种非接触式的射频卡,它在解决了传统技术难题,即卡内不存在电源以及如何建立不接触进行读取的模式,因此,它是世界范围之内目前电子器件领域中核心技术,被应用在多个领域范围之内,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具有其它卡种没有的稳定性优势,并可以实现对个人信息的准确读取。该卡的主要应用功能主要体现在信息安全认证,并实现电子信息钱包,完成对个人数据信息的存储。该卡一般被用在身份证、车辆门禁系统中,并具有较高的抗干扰性与抗磁化性,对内部个人信息的保存能力较强。而IC卡中的电子钱包功能则被用在商务电子银行领域。

(二)IC卡工作原理

IC卡工作的基本原理是:射频读写器向IC卡发一组固定频率的电磁波,卡片内有一个LC串联谐振电路,其频率与读写器发射的频率相同,这样在电磁波激励下,LC谐振电路产生共振,从而使电容内有了电荷;在这个电容的另一端,接有一个单向导通的电子泵,将电容内的电荷送到另一个电容内存储,当所积累的电荷达到2V时,此电容可作为电源为其它电路提供工作电压,将卡内数据发射出去或接受读写器的数据。

(三)IC卡制作流程

IC卡的制作内涵高新技术,是建立在现代信息技术的基础之上来完成的制作。第一,对IC卡的内部系统进行初步的设计。利用相关技术,根据实际要求与客户反映,确定IC卡的基本功能与安全需要,并在此之处之上设计IC卡内部的芯片。利用相关专业的就似乎分析技术成本与内容,对智能卡内部的MPU、存储器容量以及COS等方面的内容提出相应的要求,并保证卡内的逻辑加密有效,实现最有效的逻辑功能。第二,进行内部系统的软件设计,首先对COS和其他内部相应的应用软件进行设计,并选择可以供选择的工具,因为智能卡内部的安全性与COS有着非常紧密的关系,因此,在某些设计到国家安全以及个人信息安全的机构与单位应该在只能卡的内部写入自己设计的COS。第三,对卡内的芯片进行构造,要在单晶硅圆片上制作相应的电路系统,通过相关的设计,将卡内部的版图与COS代码交给制造商,根据不同的设计工艺完成对内部多层掩膜板的构造,并利用不同电路制造出不同的内部芯片。在圆片上应该设计出专门进行测试的探针压块,但是应该注意的是,保证压块的保密性,不能让其因设计与制造疏忽给攻击者带来可乘之机。第四,在对IC卡进行技术测试时,在E2PROM之中写入相关的内容信息,并利用相关的测试程序将计算机内部的控制探头安装在不同的圆片芯片上,并对某些出现问题的芯片做出明显的标记,在合格的芯片内加入制造厂的编号,配合使用运输码,防止芯片在运输过程中出现被窃取的问题,此码必须保证仅为制造商了解,这样就可以实现从设计到制造,从制造到运输的IC卡安全性。第五,对IC卡进行专业的处理与发行。发行商利用相关技术读取设备内部的信息,并对不同的IC卡进行人性化的处理,根据相应的要求,在卡内注入个人用户的信息资料,从而完成IC的制作。这样就可以将一张可以被标识的用户卡实现最终使用。

二、个人金融IC卡类别与应用

(一)IC卡类别

IC卡的应用范围较广,这就决定IC卡的类型也复杂多样。首先,按照IC卡的结构类型,可以分为存储卡、逻辑加密卡、CPU卡、超级智能卡。存储卡是单一系统的IC卡结构,其内部芯片是有一种利用单向度的串接模式实现EEPROM的存储,这类信息卡具有存储方便的优势,且使用简单方便,可以实现最有效的信息存储。相比其他卡种,它的价格更加便宜,并可以被用在多个行业领域内,是目前替代磁卡的新型卡。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该卡并不具备有效的信息保密性,因此,该卡只能被用在具有保密性较高的场合范围之内。逻辑加密卡是建立在传统存储卡的基础之上的具有更佳保密性的IC卡,它是在卡内增加了多余的存储区域,并增加了相应的逻辑控制单元,在访问的过程中可以实现最有效的存储,并在存储之前进行密码核对与密码解读,只有相应的密码正确才能读取卡内信息,从而是一种具有高度逻辑性的加密卡,相比存储卡具有更好的保密性。CPU卡相对于其他卡种来讲,是一种较为特殊的单片机卡,其内部包含的控件相对比较复杂、密集,包括控制器、存储器以及时序控制逻辑等,因此,其内部包含着特殊的、算法单元与独立的操作系统。CPU相比较其他卡种的最大优势在于存储量巨大,并对信息的处理能力更加强大,信息存储安全特性相比也更有效。超级智能卡是一种新型的IC卡,卡内具备相应的MPU与存储器,并配置相应的硬件系统,包括键盘等,此外,部分超级智能卡为了保持其内部的有效性与安全性,并在卡面上设置了指纹识别装置。其次,IC卡的界面模式,则又被分为接触式卡、非接触式卡、双界面卡。接触式IC卡是IC卡的一种类型,是利用IC卡读取装置,并建立在接触点之上,来完成不同的IC卡之间的读取,可以利用读卡器来读取IC卡内部的信息。国际上,对该种卡定义为标准的ISO7816,型,并具有极高的机械性与电器性等。非接触式IC卡则是一种不需要利用IC卡电路接触器,来完成接触,它是利用光电技术以及无线信息传输技术来实现非接触形的读写,并在卡内安装了CPU、逻辑单元等,此外,它在基础芯卡之中安装了射频收发电路器,该种类型的卡片可以进行射频率较高,且内部信息相对比较集中的信息交流与传输,具有极高的可靠性。双界面卡则是既具备接触卡形又具备非接触形卡界面的卡片,该卡种一般被用作电子银行工具,非接触部分承担电子钱包消费的功能,而接触部分则进行基本的安全性处理。

(二)IC卡应用领域

目前IC卡的应用范围广泛,作为一种系统性的存在,被应用在计算机、网络、通信、银行等多个领域。全球IC卡产业在现代信息技术的推动下逐渐发展起来,其中IC卡是一种国际化的电子信息产业热门产品,并在相关安全西信息识别与认证等方面被广发纳应用,促进人类生活便捷化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IC卡进入中国较晚,并在上世纪末期开始对IC卡的应用进行了深入探讨。IC作为一种新型电子信息卡种,具有其本身优质特点,因此,在相关国家机构的推动下,被应用在多个领域范围之内。

三、个人金融IC卡安全问题分析

(一)IC卡安全风险

从几年来IC卡的应用实际情况来分析,目前个人金融IC卡存在的主要风险集中表现为以下三种。首先,因金融机构内部员工问题,容易因银行的贩卖以及个人违法而引发对关键个人信息的盗取。其次,银行体系中存在某些服务的外包,在外包过程中因多个机构的介入有可能导致银行对某些外包商的管理不能很好地实现最佳的管理,如某些银行工作人员在维修收银台POS机时,为了获取利益,窃取用户的个人信息。再次,因个人金融IC卡的数据容量复杂,建立在复杂的互联网体系之中,这就容易导致黑客会通过各种不法手段侵入到金融机构的电脑中,窃取存在于系统内部的个人信息资料,到指用户的关键金融信息丢失。每年大约有2%-3%的用户信息丢失。

(二)IC卡安全保护工作

从IC卡本质特点出发,不难看出IC卡的广泛利用是未来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因此,应该从专业技术角度出发加强对IC卡的安全保护。IC卡作为现行国际较为流行的一种电子货币,其具有本身优势,其内部含有大量的用户个人信息,因此,也容易成为世界不法分子的窃取对象。IC卡作为金融卡,其安全性是IC卡发展的重点,作为IC卡系统的开发者,必须利用专业的手段在设计阶段就增加IC卡内部系统的安全性,并提供技术保障,从而最大范围与成都的提高IC卡的基本数据安全与有效性。较为常用的IC卡安全信息保护技术包括用户信息识别系统与IC卡合法性确认系统的结合使用,并配合使用指纹识别等,从而对内部信息进行个加密处理,是一种有效的通讯技术模式。这些保密技术在根本上保证了IC卡的数据安全,并在存在范围之内保证了卡内信息的完整性与有效性,并实现了交易信息的稳定,利用这种安全防护技术,可以给用户建立一个安全有效的交易环节,从而防止IC卡被窜写或修改。对IC卡的保护措施实施,从物理安全与逻辑安全出发,又可以施加不同程度的技术保护手段。首先,从物理安全出发,因IC卡本身的内部数据与技术可以有效地保证内部信息的安全有效性,因此IC卡是一种具有极高物理特性的安全性,因此其IC卡要求内部的程序必须具备一定的应力,并配合利用电力、化学等技术手段实现整体有效的防范。从外来物理攻击角度出发,对这种防御攻击的保护,要求IC卡必须建立一种更加紧密的系统,从技术角度出发,防止个人用户信息被复制以及出现窜写等问题。一般利用高新技术与相关高新技术工艺来完成对安防体系的更新,并在制造与发行的过程中,加入更为严密的参数保密措施,并在制作的同时增加额外的保护层,从而增加其难以破译性,并在IC卡内部安装相应的监控程序,如果IC被窃取或内部信息流失,就会通过专业的进行追回。其次,从逻辑安全出发,将信息存储区域分成3个基本区域,包括公开去、工作区与保密去,并建立相应的用户鉴别系统,只有用户进行鉴别才能进入,并读取内部信息。一般的识别系统包括平个人识别PIN、生物鉴别系统以及指纹或手写识别等。

四、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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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隐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涵

鉴于网络与传统媒介之传播信息模式存在以上不同,本文以为,赋予权利人隐私信息网络传播权有利于避免网络传播进一步给当事人造成巨大伤害。学界熟知,隐私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盗用原告姓名、肖像等;不法侵入原告的私生活;不合理公开涉及原告私生活的事情;公开原告不实的形象。而我国学者张新宝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本文讨论的个人隐私信息网络传播权主要是指个人隐私信息在网络上传播的控制权,即即使在传统媒体上过个人的隐私信息,如果有人未经许可把通过非网络媒介的隐私信息传播到网络上,仍然会构成隐私侵权,即侵犯个人隐私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将他人从未公开的隐私信息直接传播到网络上,自然此种行为也侵犯了个人隐私信息网络传播权。也许有论者认为,在传统媒体已经公开,也就不存在隐私了,因为“公开无隐私”。其实不然。在美国,如果未经权利人许可拍摄他人肖像并作商业性使用,则构成隐私侵权,即所谓的“盗用原告肖像”。其法理大概如此:个人(非公众人物)的肖像虽然是公开的,但公开范围非常有限。但个人(非公众人物)肖像在大众媒体上公开,对当事人来说就是对其肖像隐私的侵犯,因为当事人根本不想在大众媒体上公开自己的肖像。与此同理,在传统媒体上公开的个人隐私信息,相对于网络来说仍然属于个人的隐私信息。因此,未经许可将在传统媒体上公开的隐私信息再次传播到网络上,仍然侵犯了个人隐私信息网络传播权。关于个人隐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体,本文认为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

二、法人的隐私信息属于商业秘密,适用商业秘密法的相关规定

而个人隐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客体或对象是个人的隐私信息,即具有身份识别性质的信息(如肖像、姓名、身份证号等)以及与特定身份相关联的隐私信息(如某人罹患某种疾病)。个人隐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容则是个人对其隐私信息在网络上传播的控制权。关于网站在传播他人隐私信息时的免责规则,我们可以借鉴版权法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规定,采取所谓的“避风港原则”:在发生隐私侵权案件时,若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其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ISP没有在服务器上存储侵权内容,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不承担侵权责任。当然,“避风港原则”也适用于搜索引擎。“避风港原则”包括两部分,即“通知+移除”:网络信息的提供者(包括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该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权利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地址;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网络地址;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断开或移除与侵权隐私信息的链接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提供或链接的隐私信息涉及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作者:高荣林 单位:湖北警官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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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消费信贷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发展至今,业务范围已经得到了明显的扩大,主要包括个人住房消费贷款、个人住房装修贷款、汽车消费贷款、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助学贷款、个人旅游贷款等业务。有的金融机构还开展了个人小额信用贷款、个人综合授信额度贷款等业务。截止到2006年底,我国的个人消费信贷余额为24127亿元,是1997年的140.3倍。但在我国个人消费信贷市场,普遍存在着消费信贷总体规模仍然偏低、消费信贷增长速度明显下降、消费信贷中个人住房贷款占绝对比例的现象。

在我国,随着消费信贷的逐年发展,制约该项业务发展的风险也逐步暴露和突出,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目前,消费信贷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借款人风险。由于我国居民收入尚未完全货币化,收入来源多样化,透明度低,使得实际收入与名义收入差距很大。而且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只能表明当期情况,社会化保障程度不高的现实又使得未来预期支出变得不可测,很难用科学的评估方法来确认未来的状况,因而贷款期越长,发生变故的几率越大。再加上现在社会部门间信息沟通共享渠道不畅,没有个人信用劣迹的记录,则无从判断借款人的资信程度,也没有个人破产的制度,这给许多信用意识薄弱的借款人留下了可乘之机,因而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无法彻底解决。借款人的多头贷款、故意不还款或是恶意透支在目前个人信用体制不健全的状况下使得银行信息不对称,防范风险的能力大大降低。

2.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是由消费者和银行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由于缺乏个人信用制度,银行在监管客户的风险防范方面产生难度,信用风险出现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而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银行缺乏征询和调查借款人资信的有效手段。据世界银行的研究结果,利用征信系统即个人信用制度,大银行客户的违约率可减少41%,小银行可减少78%,因此我国有必要先在制度上弥补这一空缺。

3.法律风险。国家鼓励消费信贷开展的政策是明确的,但配套政策、法律法规、行政措施尚未到位,可适用法规不完善。目前,商业银行主要是依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票据法》、《贷款通则》、《经济合同法》等对消费信贷进行管理,而这些法规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商业银行与企业的信贷关系,以生产性贷款为约束对象。商业银行将以生产性贷款为约束对象的政策法规移植到消费信贷的发放与管理上,不可避免产生消费信贷风险防范和抵押物处置上的矛盾。

4.抵押物风险。一般情况下,银行为确保自身的安全,在对个人发放消费贷款时往往要求提供抵押物。当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时,银行就应该取得对抵押物的处置权,但抵押物可能会因各种自然、人为灾害或周围经济、交通环境的变化而造成价格下降或价值灭失。此外,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还不足以保障银行顺利实现对抵押物的处置权,法院往往会从社会安定、和谐的角度考虑,在债务人无力偿还贷款时,法院即使做出了判决,也往往难以执行,这些因素都导致了信贷风险大大增加。

5.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的消费贷款尤其是个人住房贷款债权的流动性较差而产生的风险。目前在配套市场条件不健全的情况下,尚缺乏盘活这块资产的措施。由于目前消费信贷在各银行所占比例还较低,且经济较为疲软,整个社会资金需求不旺盛,因而银行资金充裕,流动性风险尚未暴露。但随着消费信贷的迅猛发展,其比重在银行资产中的增大,资金“短进长出”的矛盾会日益突出。当经济高涨,整个社会资金需求旺盛时,若这块资产还不能盘活,银行很有可能会出现流动性危机,给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

二、我国个人消费信贷风险产生的原因

由于消费信贷的对象涉及不同的个体消费者,且在我国出现不久,各种规章及配套措施尚不健全。从内外因角度来看,导致信贷风险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银行自身管理薄弱。从银行内部来看,其经营管理的制度是存在缺陷的。近年来,一些商业银行为了扩大消费信贷规模,对基层行下达硬性的放贷指标。由于市场竞争的激烈,不少银行擅自降低贷款标准和担保条件,这种现象的蔓延将造成新一轮的风险积聚,不利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带来极大的隐患。并且,还存在着信贷人员贷前调查不深入、贷中审查不严、贷后管理不力的松懈行为,放松了消费信贷资金使用的有效监控,这是导致借款人多头贷款和道德风险形成的原因之一。

2.个人信用体系不健全。一方面,我国尚未建立起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个人及家庭的收入状况很不透明,居民收入中包含着许多非货币的收入和“灰色收入”,相当一部分借款人出具的收入证明的真实性无从查证,导致银行无法确切计算和查证贷款申请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另一方面,根据我国现行的政府管理体制,符合国际惯例的、完整的个人信用风险评估的信息和数据主要来自于公安、税务、工商、法院、银行、保险、公共事业收费等部门,但目前除银行以外,分布于这些部门的大部分个人信息仍处于封锁状态,银行无法通过正规的渠道取得相关信息,这就使得商业银行难以对个人的信用做出客观、真实、公正的评估,从而难以对消费信贷业务的信用风险做出准确判断。

3.风险防范法规体系不完善。一方面,我国尚未出台一部完整的《消费信贷法》,目前商业银行主要是依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经济合同法》以及一些人民银行出台的办法如《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对消费信贷进行管理,其针对性当然不强,并且对现有法规也有不统一的理解,也未出台什么解释进行规范。另一方面,在国内,个人信用制度、个人破产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与消费信贷配套的制度政策尚未建立或有待完善。由于保护银行债权的法规不健全,特别是在个人贷款的担保方面缺乏法律规范,风险控制难以落实。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缺乏配套措施,使消费信贷缺乏完备的操作依据,无疑给贷款的安全性带来影响。

4.利率尚未市场化。利率尚未完全市场化,消费信贷缺乏相应的风险补偿机制。消费贷款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客户分散且数量大、客户风险状况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对不同客户群应采取不同的利率定价,以实现贷款风险收益的最大化。但由于目前我国利率尚未完全市场化,商业银行无法通过差别定价的贷款策略,增加对高风险客户贷款的风险贴水,从而不能有效地降低消费贷款的平均损失率。

5.信用评分技术落后。主要体现在:第一,由于缺乏个人信用基础数据,普遍采用专家法评分模型以应对个人信贷业务的快速增长。第二,评分模型的种类较少。随着消费信贷品种日益增多,其显现的风险特征各不相同,全国各地的经济发展也存在较大的差异,而目前除了信用卡业务的评分模型针对性较强外,对于其他消费信贷产品未根据信贷品种、担保方式、区域经济特点的不同开发相应的评分模型,而是一个评分模型“一统天下”。第三,对评分模型的使用还限于贷款申请、审批环节,在贷后风险管理、风险预警、风险计量方面的运用基本是空白。

三、我国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的防范对策

1.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首先,加快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建设的步伐,使其以商业化运作方式收集和使用有关个人信用档案的信息,同时兼顾公益性,逐步形成拥有全国基础信用信息资源的大型、综合性征信机构和众多提供信用信息评估等信用增值服务的各具特色的区域性、专业性征信机构,形成一个既能充分利用各项资源,发挥规模效益,又能适应不同征信需求,多层次、多方位的征信机构体系。其次,应加快全国统一的个人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建设。目前,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在构建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战略布局中,可以实行让一部分条件成熟的城市或地区先上的政策,先在一些信用消费发展较快的大城市推行个人信用制度,建立类似上海的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然后逐步向其他中小城市推广,最后形成覆盖全国的个人征信网络。第三,充分利用政府的力量,整合协调和掌握各部门的个人信用数据、运用人民银行的网络形成全国个人征信的数据库,由一个专门性的全国个人信用管理局对数据进行加工、整理、定价,产生一个个人信用档案的管理、查阅、购买信息的服务,从而实现市场化的运作。

2.建立健全消费信贷相关法律体系。一是要将消费信贷列入国家整个法律体系特别是经济、金融法律体系中,从总体上加以规范和完善,要尽快对《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法》等相关经济、金融法规中的有关消费信贷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完善和补充,尽量简化手续、降低费用、放宽条件,使之有利于促进和规范消费信贷的发展。二是要根据消费行为和消费信贷行为的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制度和具体的实施细则,让居民有参加消费信贷的积极性和还贷的约束性,让银行有开办消费信贷业务的动力和责任感,形成“居民对银行有信心,银行对居民能放心”的良好格局及“有借有还,再借不难”的信用秩序。三是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制度、抵押贷款担保制度、医疗制度等相关制度,从而分散和共担个人信用风险。

3.建立有效的内控体系,实行浮动贷款利率。首先,银行内部要建立专门机构,具体办理消费信贷业务,同时建立消费信贷审批委员会,作为发放消费信贷的最终决策机构,做到审贷分离,形成平衡制约机制,以便明确职权和责任,防范信贷风险。其次,要进一步完善消费贷款的风险管理制度,从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几个环节明确职责,规范操作,强化稽核的再检查和监督。第三,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消费信贷风险的预警机制。对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本息的情况,或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应当列入“问题个人黑名单”加大追讨力度,并拒绝再度借贷。第四,加强量化考核、质量监测,实行竞争上岗、奖罚分明,完善多劳多得的分配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工作人员的创造性和积极性,提高信贷管理水平,促进消费信贷规范发展。第五,实行浮动贷款利率,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在利率浮动比率、贷款比例和期限安排上,给商业银行以更大的余地,以便商业银行更好地为客户服务,更好地防范风险。

4.采用科学的信用评分技术。首先,由于专家法评分模型的局限性,就要求商业银行高度重视个人信贷业务基础数据的搜集、整理与建库工作,改进现行的业务系统,加强新受理业务数据录入完整性、准确性的监控管理,特别是对未获批准的申请人信息的收集。其次,商业银行应根据数据资源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方法开发评分模型。建议对不同的产品设置不同的评分模型,由于目前各项基础条件较薄弱,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分产品分步推进。最后,必须将信用评分技术用于个人信用风险管理的全过程。建议国内商业银行尽快发掘银行内部贷款账户信息,开发欠款催收评分模型、风险预警评分模型等行为评分模型,进一步开发相应的自动化账户管理系统、催收管理系统,提高个人贷款贷后风险监测、不良贷款管理的效率。

5.转变消费观念,提高信用意识。我国居民长期以来有着“勤俭持家”、“量入为出”的传统消费观念,对于“负债消费”还比较陌生。商业银行应通过多种营销方式,向消费者大力宣传消费信贷,并创新服务品种、改进服务手段、提高服务效率,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培育消费者的信用消费观念、创造信用消费需求,实现业务发展和观念转变的互动,使人们增加安全感,消除后顾之忧,提高即期消费欲望,从而积极使用消费信贷。同时,政府可以通过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介,形成强大、广泛的宣传和监督系统,提高社会群体的信用意识,以此来推动和保障信用制度的建立。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对于我们来说,仅仅是再造信用的一种手段,而提高整个社会的信用程度才是我们最终的目的,我们要用信用的约束来促进社会公众整体素质的提高,从而促进国内消费信贷业务的快速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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