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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申请报告8篇

时间:2022-10-31 12:56:56

备案申请报告

备案申请报告篇1

第一条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外商投资项目外,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府根据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国家目录》”)及省政府颁布的《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江苏目录》”),制定《*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国家目录》及《江苏目录》中规定的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其中,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改委;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发改委及省政府规定具有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省经贸委;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发改委及市政府规定具有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市经委;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和溧水县、高淳县发改局。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性质,分别负责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核准。

第四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核准。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章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五条项目申请报告应按以下规定,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一)依法应当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专业、服务范围的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二)依法应当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专业、服务范围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三)依法应当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专业、服务范围的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七)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它内容。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还应当增加有关招投标内容。

第七条国家发改委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或者规定格式的,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示范文本或者规定格式编制、上报项目申请报告。

第八条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应同时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各级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城市规划意见、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应当由具有审批权限的城市规划、国土资源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根据需要,项目核准机关对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可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意见,以便于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专业审查。

第九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五份,并附磁盘等电子文档一份。项目申报单位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核准程序

第十条项目申报单位按照属地原则以及拟投资建设项目的类别,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一)企业投资建设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应首先向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附上意见后转报至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其他企业投资建设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应向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附上意见后转报至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三)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隶属单位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企业投资建设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应向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经初审提出意见后报送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省管企业可直接向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五)企业投资建设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市管企业直接向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项目所在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区(县)管企业应向区(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区(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经初审提出意见后,报送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六)企业投资建设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所在地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直接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各区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申报项目的指导,并做好向具有初审权、核准权的机关转报项目申请报告的工作。

第十一条企业投资建设由国务院、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需要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或者需要经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后转报的,基本建设类项目初审意见或者转报文件由市发改委出具,技术改造类项目初审意见或者转报文件由市经委出具。

第十二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对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形式审查:

(一)是否属于本核准机关核准的范围;

(二)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有关规定;

(三)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四)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五)申报材料编制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

(六)是否属于依法不得提出行政许可的申请人。

第十三条经形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与完善的内容:

(一)申请报告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

(二)申报材料不齐全;

(三)申请报告格式不符合规定的格式;

(四)申请报告编制单位不具备相应资格;

(五)依法应当告知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经形式审查,符合要求和条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五条项目核准机关受理的项目申请报告,依法应当评估或者需要评估的,应在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果承担责任。

咨询机构在评估时,可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如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七条对公众利益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十八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申请报告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或者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初审意见。由于特殊原因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核准决定或者提出初审意见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延期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申报单位,并说明延期理由。

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九条对经审查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决定书》,同时抄送同级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项目建设所在地的区(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对经审查不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同级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项目建设所在地的区(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核准内容及效力

第二十一条项目核准机关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实质性审查: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地区布局合理;

(五)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六)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七)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八)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九)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二十二条项目申报单位凭项目核准机关出具的《项目核准决定书》,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土地使用、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第二十三条《项目核准决定书》有效期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项目在《项目核准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在《项目核准决定书》有效期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项目在《项目核准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并且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决定书》在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第二十四条已经准予核准的项目,需对总投资、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技术方案、建设地址等《项目核准决定书》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核准机关报告。

项目建设规模变化幅度在10%及以下的,原项目核准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审查后报具有核准权的核准机关核准。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产品技术方案、建设地址发生变化或者项目建设规模变化幅度超过10%的,项目申请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二十五条应当报核准机关核准但未申报的项目,或者已经申报但未取得《项目核准决定书》的项目,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减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时限。

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在项目评估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项目申报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予撤销的除外。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等部门应依据项目核准机关出具的《撤销项目核准决定书的通知》,相应撤销或者收回已签发的相关法规性文件或决定。

第三十一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银行监管、安全生产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对于应报政府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核准决定书》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内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核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此前的有关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指导意见》、《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投资《*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以外的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应按有关要求填写备案申请表,报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章备案机关及权限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施机关。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发改委及省政府规定具有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省经贸委;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发改委及市政府规定具有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市经委,市发改委与市经委按照项目性质,分别负责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备案;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和溧水县、高淳县发改局。

第五条中央企业、省管企业和跨市级行政区域、跨流域的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省发改委备案,技术改造类项目由省经贸委备案;市管企业、区管企业、跨区(县)级行政区域、跨流域的投资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市发改委备案,技术改造类项目由市经委备案。县管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分别由项目所在地的各县级发改局负责备案,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由市经委备案,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由各县级发改局负责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大型企业集团,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中长期发展规划的,规划内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实施备案。

第三章备案申请表的内容与填写

第七条项目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向项目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申请表。项目备案申请表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法人基本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

(三)项目投资基本情况。

第八条项目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文件:

(一)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属国家规定实行许可证生产、经营管理的项目,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三)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的区管项目需附上项目所在区政府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项目单位提交的备案申请表一式五份,并附磁盘等电子文档一份或按有关规定办理网络备案手续。项目单位应当对其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备案程序

第十条项目单位按照所在地的备案权限划分,直接向相应的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备案,由该机关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备案的决定。

第十一条项目备案机关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进行澄清、补充或者提交相关文件,或者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项目备案机关作出备案决定前,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备案申请表)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项目备案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三条项目备案机关应于受理项目备案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备案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开。

项目备案机关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7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第十四条项目备案机关的备案决定应以《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作出,主送项目单位,抄送同级国土、环保、规划等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备案机关。作出不准予备案决定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在书面决定中说明不准予备案的理由。

第十五条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备案机关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备案条件及效力

第十六条项目备案机关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属于备案范围;

(二)是否属于本备案机关管辖范围;

(三)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四)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

(五)依法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项目申报单位凭项目备案机关出具的项目备案通知书,依法办理土地、环保、规划等各方面的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土地、环保、规划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办理意见抄送项目备案机关。

第十八条应当备案但未申报的项目,已经申报但未取得准予备案通知书的项目,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相关手续不完善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九条各级项目备案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项目备案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备案机关可以撤销对该项目的备案,或者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在项目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未按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应当备案但未申报且已擅自开工建设的;

(四)已经申报备案但未取得准予备案通知书且已擅自开工建设的;

(五)相关手续不完善且已擅自开工建设的;

(六)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重新备案而未重新备案的。

第二十条各级项目备案机关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材料的整理、归档和分析,于每季度之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项目备案机关报送项目备案申请表的相关内容。

第六章变更及其备案

第二十一条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项目在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备案通知书自动失效,不得再作为办理有关手续的依据。如项目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在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续。

第二十二条经项目备案机关备案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于下列变化或者调整发生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备案机关报告,并申请重新备案:

(一)项目法人发生变化的;

(二)项目总投资发生变化且预期超过原备案总投资20%的;

(三)项目建设规模调整且预期超过原备案建设规模20%的;

备案申请报告篇2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号),进一步深化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9号令)、《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融资等非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分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核准制、备案制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不包括境外投资项目。

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和市经济贸易部门是市政府负责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是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机关。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办理我市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市经济贸易部门负责办理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备案。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核准,是指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对于企业投资建设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外部性影响方面进行审核的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的企业投资项目及有关内容予以确认,并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政行为。

第六条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可委托各镇政府(含火炬区管委会、区办事处)负责受理本镇、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业务的申请,并按有关程序上报。

第二章核准、备案的范围和权限

第七条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以下称核准项目)的范围和权限按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年本)》和《*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年本)》(见附件1)执行。

第八条对于企业投资核准项目,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二)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地区布局是否合理;

(四)是否影响经济安全;

(五)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特别是自然资源和公共基础设施;

(六)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是否得到有效保护;

(七)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是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九条企业投资项目除以下投资项目外,依照本办法实行备案制(以下称备案项目):

(一)国务院公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年本)》和《*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年本)》所列项目;

(二)使用政府性资金以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建设的项目;

(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专门规定必须审批或核准的项目;

(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专门规定限制禁止投资的项目。

第十条对于备案项目,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资料是否齐全;

(二)是否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而不应进行备案的项目;

(三)是否符合产业政策;

(四)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五)是否符合国家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办理企业总投资2亿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及总投资2亿元以下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企业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含本数,下同)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以及总投资2亿元以上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备案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上报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办理。

市经贸部门负责办理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备案由省经贸部门办理。

第三章项目核准、备案申报内容

第十二条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核准的,投资者应向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需要经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等批准程序。

第十三条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需报省级以上企业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十四条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按照《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提纲》(见附件2)、《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提纲》(见附件3)编制。国家公布示范文本的行业,项目申请报告按照国家示范文本编制。

项目估算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可免编写项目申请报告,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申请表》(见附件4)填写有关申请。

第十五条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核准时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申请表》;

(二)项目申请报告(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不用提供);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土地使用证或用地预审意见;

(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六)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企业投资项目申请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申请表》;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提交《广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见附件5);

(二)项目发起人及合作单位的法人证书等书面材料。

第十七条需报省级企业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要求出具;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由省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城市规划意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市规划部门出具。

第十八条项目申请单位对所有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核准、备案程序

第十九条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核准、备案,实行网上申请方式。

基本建设项目,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的技术改造项目申请程序如下:

(一)项目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或镇区登记部门)登陆“*市行政服务在线”,根据项目类型选择填写《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申请表》;

(二)镇区经办部门对投资者申报材料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在网上提交市发展和改革部门;

(三)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核准、备案。

工业、交通、商业领域的技术改造项目申请核准、备案申请程序如下:

(一)属备案项目,项目申请人登陆“广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网上备案信息系统”填写《广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二)属核准的项目,将申报材料直接送市经贸局办事窗口。

(三)市经贸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核准、备案。

第二十条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按以下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一)对核准项目申请,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或向上一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机关提出审核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做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请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请单位需澄清、补充的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应内容进行调整。对按要求已进行澄清、补充或调整,符合申请要求的项目申请材料,应予以受理,经核对书面资料无误后,发放项目核准通知书(核准证)。对不予核准的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发放不予核准通知书,说明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

(二)对备案项目,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办理、答复。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向申请单位发放项目备案证。对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对不同意备案的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上述规定的时限,不包括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

第二十一条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审核项目申请报告时,可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对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需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应向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征求意见函并附相关材料。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

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项目申请单位对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的核准、备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批准文件效力

第二十三条项目申请单位凭项目核准、备案文件,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质量监管、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对应办理核准、备案手续而未申请办理的项目,或者虽然申请办理但未获得核准或备案的项目,规划、国土、环保、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管、证券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二十四条项目核准、备案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放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在核准、备案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延期。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在核准、备案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核准、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五条已经核准、备案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备案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项目申请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变更或注销申请。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备案手续。其中,项目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化或建设地址发生变更,项目申请单位应重新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第六章监督

第二十六条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减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时限,不得无理拒绝企业的申请;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不具备核准、备案条件的项目,不得办理核准、备案。

第二十七条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过程中、、、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咨询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评估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受委托对辖区内网上申请核准、备案的项目进行初审的镇区有关部门,应接受投资主管部门的监管和业务指导。

第三十条项目申请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备案文件的,一经发现,相应的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备案申请报告篇3

第六条依申请公开办理是指将本单位受理的信息公开申请在业务平台上录入,依法依规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应当按照以下流程办理:(一)申请:区政府在区档案馆设立政府信息公开集中受理窗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区级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也可以通过集中受理窗口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二)登记:区级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以当面递交、电子邮件、信函、传真或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除当场答复以外,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并由工作人员在收到申请当天通过业务平台登记录入。区集中受理窗口转送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受理申请的区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收到申请当天通过业务平台登记录入。(三)审核:区级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的期限最多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区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通过业务平台选择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文书,按规定权限报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批。经审批同意后,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文书。(四)答复:区级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文书,并留存送达凭证。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和载体提供政府信息。对区集中受理窗口转送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申请的区级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答复文书及政府信息送区集中受理窗口,由区集中受理窗口负责向申请人送达和提供。(五)办结归档:在申请办理完成后,区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并在业务平台上将申请办结归档。

第七条公文类信息目录备案是指将本单位公文类信息目录在业务平台上录入,按期每月2次开展目录备案。公文类信息是指区级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公文类信息目录备案内容包括索取号、标题、文号、成文日期、发文机关、主题、公文种类、公开类别、不予公开理由、内容描述、关键词、载体类型、记录形式、规范性文件标识、是否为草案等要素。公文类信息目录备案应当按照以下流程办理:(一)在公文形成时同步确定公开属性认定。区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完善发文稿格式,按规定权限报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批后,在公文形成时同步确定将公文按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和非《条例》、《规定》所指政府信息进行分类。(二)区级行政机关每月1日、16日(遇节假日顺延)应分别对本单位上月16日至31日、本月1日至15日制发的公文进行备案,由本单位工作人员按要求通过业务平台录入备案信息。属于国家秘密的公文类信息,不进行目录备案。除国家秘密外的公文文号要连续,公文类信息索取号由业务平台统一编制。

第八条门户网站信息是指本单位政府信息在业务平台的录入和维护,通过业务平台到“”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各单位的具体责任见《“”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更新维护责任一览表》(附件2)。门户网站信息应当按照以下流程执行:(一)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区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除在形成过程中已经同步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性的公文外,区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二)网上: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由区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通过业务平台到“”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如制定机关已报送备案并准予备案的,选择规范性文件属性(已备案);如制定机关尚未报送备案,请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备案,选择规范性文件属性(未备案)(待审查并准予备案后,由区政府法制办修改文件属性)。

第九条信息公开基础业务是指本单位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月度统计、复议诉讼以及其他业务的录入。开展信息公开基础业务,应当按照以下流程:(一)本单位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各区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编制、公布本单位上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由区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通过业务平台到“”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二)月度统计、复议诉讼以及其他业务,在每月前3个工作日内,应由区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通过业务平台录入。

第十条各使用单位应当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基础保障,按要求使用业务平台。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日常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通过情况通报、专项抽查等方式加强过程监督,各单位使用情况纳入当年度区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估范围。

备案申请报告篇4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是指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纳入卫生部公布的消毒产品分类目录中的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

第三条申请国产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备案凭证的申报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产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备案申请表;

二)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三)产品执行标准;

四)检验报告;

五)产品标签(含说明书)样稿;

六)产品责任单位出具的产品卫生安全责任保证书;

七)产品配方(仅限于抗(抑)菌洗剂)

八)完整的产品最小销售包装1件。

第四条申请进口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备案凭证的申报单位应当向卫生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口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备案申请表;

二)原产国(地区)政府或者其认定的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三)产品执行标准;

四)检验报告;

五)产品标签(含说明书)样稿;

六)产品责任单位出具的产品卫生安全责任保证书;

七)产品配方(仅限于抗、抑菌洗剂)

八)完整的产品最小销售包装1件。

上述材料中的所有外文资料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之后。

第五条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备案的产品不作技术评审。只对备案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

未列入消毒产品分类目录的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备案材料不完整、不合法或不规范的

第六条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对符合要求的发给备案凭证。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产品备案凭证上应当注明“卫生行政部门不对本产品卫生安全进行技术审核”字样。

第八条申报单位申请备案的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属于同一原料和生产工艺生产的同类系列产品时。可使用同一个备案文号。符合要求的继续使用原备案文号。并在备案凭证中注明产品的具体规格型号。增加产品规格型号的应当向原备案机关告知。

第九条委托加工的产品。由产品责任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产品备案手续。

第十条已获得备案凭证的产品。涉及产品卫生安全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新产品备案。

第十一条申报单位申请变更产品名称的应当向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下列资料:并附原产品备案凭证。

一)原申报单位出具的产品名称变更说明;

二)申报单位或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该产品近两年内未受过查处、通报的证明。

三)进口产品责任单位出具的该产品近两年内未受过查处、通报的保证书。

对于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办理。申请变更其他项目的原申报单位应当在申请中详细说明变更理由。产品备案变更符合要求的继续使用原备案文号。

备案申请报告篇5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加快境外投资管理职能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简称“投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为境外投资项目投入的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五条

国家根据不同情况对境外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

第六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投向引导和综合服务,并通过多双边投资合作和对话机制,为投资主体实施境外投资项目积极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

第二章

核准和备案机关及权限

第七条

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 20 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本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

本办法所称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中,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周期长、所需前期费用(包括履约保证金、保函手续费、中介服务费、资源勘探费等)规模较大的,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的需要,投资主体可参照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对项目前期费用申请核准或备案。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计入项目中方投资额。

第十条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项目信息报告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

本办法所称境外收购项目,是指投资主体以协议、要约等方式收购境外企业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资产或其它权益的项目。境外竞标项目,是指投资主体参与境外公开或不公开的竞争性投标等方式获得境外企业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资产或其它权益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境外收购项目是指对外签署约束性协议、提出约束性报价及向对方国家或地区政府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境外竞标项目是指对外正式投标。

第三章

核准和备案程序及条件

第十一条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二条

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情况、项目必要性分析、背景及投资环境情况、项目实施内容、投融资方案、风险分析等内容。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由国家发展改革委。

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附件:

(一)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二)投资主体及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四)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并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有权机构的确认函,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五)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应提交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第十三条

对于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

第十四条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若确有必要,应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评估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0个工作日。

评估费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承担,咨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申报单位或投资主体的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对于符合核准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或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如20个工作日不能做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报单位。

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评估的时间。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核准的项目将向申报单位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将以书面决定的方式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投资主体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的条件为: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境外投资政策;

(二)符合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三)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相关规定;

(四)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第十九条

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项目,地方企业应填报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附有关附件,直接提交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备案申请表及有关附件。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格式文本及附件要求由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条

对于备案申请表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备案申请表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出具备案通知书。对不予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以书面决定的方式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投资主体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申请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主要从是否属于备案管理范围,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境外投资政策,是否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是否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公共利益,以及投资主体是否具备相应投资实力等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

对于已经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

(一)项目规模和主要内容发生变化;

(二)投资主体或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三)中方投资额超过原核准或备案的20%及以上。

第四章 核准和备案文件效力

第二十四条

投资主体凭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对于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二十五条

投资主体实施需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在对外签署具有最终法律约束效力的文件前,应当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或可在签署的文件中明确生效条件为依法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应规定有效期,其中建设类项目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二年,其他项目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一年。

在有效期内投资主体未能完成办理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述相关手续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申请延长有效期。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滥用权力、玩忽职守、舞弊、索贿贿赂的;

(二)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办理项目核准、备案的;

(三)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投资主体应当对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备案申请表及附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项目申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不予受理或不予核准、备案;已经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撤销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九条

对于按照本办法规定投资主体应申请办理核准或备案但未依法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而擅自实施的项目,以及未按照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内容实施的项目,一经发现,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项目实施,并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对于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投资主体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但未获得信息报告确认函而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纠正。对于性质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企业境外投资的引导和服务,并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相应的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一条

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参股或设立股权投资基金,适用本办法。

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外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规定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投资主体在台湾地区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规定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备案申请报告篇6

住所地 ____市____门外大街____号中国____大厦____室。

法定代表人 ____,该公司董事长。

人 __x,________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____,男,____年5月9日生,汉族,住____省满城县满城镇城东村。

被申请人 ____,男,1957年10月4日生,汉族,住____省满城县百堡乡野里村。

申请事项

1、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交出涉案机器设备并归还申请人,逾期,对其予以拘留、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2、立即对被申请人采取强制措施,使其履行还款义务。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申请执行被申请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____年1月8日立案,并指令满城县人民法院执行。现该案正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多次致电并书面申请予法院,请求尽快执行,至今仍未能执结。现该案自立案至今已逾9个月之久,为使该案尽快执结,维护中国司法之尊严。申请人再次恳请:

1、现申请人欲将被申请人拒不履行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生效裁决的行为发至最高院执行网,将其行为公布于众;并将此案向省高院执行庭郑重反映。

为有利于法院更好的开展下一步工作,防止被申请人逃避执行。现申请人欲将会该案的相关信息发至最高院执行网,暴光该案中被申请人的拒不履行裁决的行为,以接受社会大众的监督。

另外,____省____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与当地电视台、报社配合。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裁决的被执行人,先向其发出暴光通知书,限期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的予以暴光,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____年6月17日今日说法报道)。法院可以考虑借鉴此种方法以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

2、请求法院加大执行力度,以使该案尽快执结;

申请人____(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是全球大型跨国公司在中国投资设立之公司,其母公司世界排名第19位。公正迅速执结此案必将提高中国司法机关之形象,为发展中国及当地经济做出努力,并向国际社会展现中国的司法公信力。再者申请执行之裁决系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做出,该委员会系我国最具权威之仲裁委员会,包括本案在内的裁决的执行进展状况、结果每年将列入国际仲裁协会统计中,以评价各国司法环境。国家商务部定期要求申请人将该案裁决的执行情况向其报告,以做统计。

申请人在____等地申请执行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之裁决,均在一周在执行结案,并取得了国家商务部的认可,如你院迟迟不能结案,不仅影响美对中国司法权威的怀疑,还会影响对你当地继续投资之信心,更甚者,将会导致美与中国政府的照会。请你院慎重斟酌,并迅速执行为盼!

3、责令被申请人立即交出涉案机器设备液压挖掘机1台,并归还申请人;

该案中,交付液压挖掘机1台予申请人的履行属完成行为,因该设备在被申请人控制之下,对于该行为的执行,被申请人完全有充足的履行能力。故请求法院责令被申请人立即交出机器设备(因法院已查封,只需变查封为扣押措施),如拒不交出,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其予以拘留、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4、责令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供财产报告;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的规定,法院应责令被执行人向法院提供财产报告,拒不报告或虚假报告,对其予以拘留、罚款。

5、针对二被申请人法院未穷尽执行方法。

通过该案的执行现状以及二被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已知被申请人完全有足够的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该案裁决确定的义务,是藐视法律尊严,亵渎法院权威的行为,应严肃处理。而法院自立案至今已九个月之久,并未对二被申请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了被申请人____的家庭情况、部分账户情况;____的家庭情况、房产情况。故申请人强烈要求:

(1)、责令被申请人立即交出涉案机器设备液压挖掘机1台,并归

还申请人;(1)、查询、冻结、扣划被申请人____、____银行存款、基金等;

(2)、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____拥有的号牌号码为冀F·Y7789号汽车一部;

(3)、查封、拍卖被申请人(担保人)____的房产等财产;

(4)、如二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或不配合法院工作,可依照《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以及《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进行拘留并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6、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执行人(异议人)____的执行异议。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____向满城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并在法院的主持下召开了听证会。在听证会过程中,异议人认可其签字行为是其妻吴秀茹所签。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也就是说,其签字行为人不论是____,还是其妻吴秀茹,都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该笔担保债务。即便是夫妻之间有约定或相互隐瞒,但对外不具有约束力,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后,一方可以向夫妻有过错的另一方追偿。

因____、异议人____向申请人出具担保书、合同更改申请的同时,向申请人出具异议人____的身份证、其妻身份证、家庭成员的户口本、夫妻关系的证明、房产证等属于当事人自己私有证照的物品,其申请人完全有理由相信,异议人____之妻吴秀茹系代表____的行为。依照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以被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的,该行为有效。”的表见的规定,仍应由异议人承担保证责任。

异议人所称前后茅盾,其执行异议称,自始至终不知此事,而当庭在没有看过其签字原件及复印件时,即认可该签字行为是其妻所为。故申请人认为,异议人自订立合同之初,就知此事,该保证书出具已发生两年之久,其所称不知此事是不符合正常逻辑的,其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完全是为了逃避保证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____的执行异议,并对其妨碍执行的行为予以制裁。

综上所述,申请人恳请法院依法驳回____的执行异议,并立即对二被申请人采取强制措施,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交出涉案机器设备,履行还款义务。

申请人____(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备案申请报告篇7

一、关于“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

根据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号)的有关规定,发展改革部门作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管理分为三类:一是审批、二是核准、三是备案。对于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等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审批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即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核准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制。在投资体制改革前发展改革部门对投资项目管理主要是实行审批制,所谓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一般包括五道程序:项目建议书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查和审批、开工报告审批、竣工验收。改革后,实行审批制的基本程序还是维持原来;实行核准制的程序,主要是履行对项目的核准,即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将原来审批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合并为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程序,主要是对投资项目进行登记备案。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指导企业(包括咨询单位)做好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写工作,规范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今年5月,国家发改委以发改投资[2007]1169号文了《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和《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说明,省发改委以赣发改投资字[2007]590号将该文转发给了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各设区市、县(市、区)发改委。出台这份文件的主要目的有两个:一是帮助和指导企业开展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写工作;二是规范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

所谓项目申请报告,就是指企业投资建设应报政府核准的项目时,为获得项目核准机关对拟建项目的行政许可,按核准要求报送的项目论证报告。

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包括八个章节的内容:第一章为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概况和项目概况两个部分;第二章为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包括发展规划分析、产业政策分析和行业准入分析等三个部分;第三章为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包括资源开发方案、资源利用方案和资源节约措施三个部分;第四章为节能方案分析,包括用能标准和节能规范、能耗状况和能耗指标分析、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三个部分;第五章为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分析,包括项目选址及用地方案、土地利用合理性分析、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规划方案三个部分;第六章为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包括环境和生态现状、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地质灾害影响分析和特殊环境影响等五个部分;第七章为经济影响分析,包括经济费用效益或费用效果分析、行业影响分析、区域经济影响分析、宏观经济影响分析四个部分;第八章社会影响分析,包括社会影响效果分析、社会适应性分析和社会风险及对策分析三个部分。

原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章节内容包括:项目的建设内容和规模、生产工艺流程、产品和工程技术方案、主要设备选型和配套工程、市场前景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包括内部收益分析)、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等。

贯彻落实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有关要求,做好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和审查工作,我们认为应重点把握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即将实施的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文本》八个方面的内容与传统审批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相比,“项目申请报告”重点是阐述项目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共利益等外部性、公共性等事项,不再对项目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生产工艺流程、产品技术方案等内容进行详细分析和论证。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对编制内容作出较大调整,说明政府找准了其作为社会管理者在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方面的角色定位,是企业投资项目“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原则的落实,是政府适应新形势,在投资项目管理方面主动转变职能的体现,也是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理念的重大变革和创新。

第二,根据国家发改委要求,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是对项目申请报告编写内容及深度的一般要求。在指导企业编写具体项目申请报告时,可根据拟建项目的实际情况,对通用文本中所要求的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如果拟建项目不涉及其中有关内容,可以在说明情况后,不进行相关分析。国家发改委将根据工作需要,在通用文本的基础上,逐步制定和完善特定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文本。

第三,目前的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建设的企业投资项目,包括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文本将另行制定。

第四,根据国家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凡需报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在项目申请报告中包括有关招标内容。

第五,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要求,主要从符合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审查。政府不再审批企业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生产工艺流程、产品技术方案、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等方面由企业自主决策。尽管不需再报政府审批,但为了防止和减少投资失误、保证投资效益,企业在进行自主决策时,仍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上述内容进行分析论证,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今年9月1日以后报送我委核准和上报国家发改委核准的项目,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写项目申请报告。

二、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第一,关于《*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问题。为了把目前政府投资分散、多头管理转变为统一、集中管理。我委已草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拟将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统借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外债资金,以及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均纳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的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并由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审批、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该“办法”已完成立法调研、征求意见等立法准备工作,先后十易其稿,省发改委正在与省法制办协商,争取尽早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关于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审批问题。由我委代拟的《关于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的实施意见》,已由中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以赣办发[2007]11号文联合下发。我们在该文件中规定,将一部分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下放给设区市发改委,请各设区市发改委不要再下放了。今后省直厅(局)级单位和设区市、县(市、区)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省直厅(局)级直属事业单位以及省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办公楼建设项目,由省发改委审批。设区市、县(市、区)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设区市、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办公楼建设项目由设区市发改委审批。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属于审批制的项目,对这类项目的审批程序和内容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施工图复核和竣工验收等。另外,对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的建设规模和标准、资金来源和管理方式作了具体的规定,特别是在资金来源方面,规定今后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楼项目建设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内投资安排,不得使用银行贷款,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和捐赠,不得搞任何形式的集资或摊派,不得向其他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赣办发11号文件规定,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适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参照执行。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主要包括非经营性和经营性两类。非经营性的楼堂馆所项目包括办公楼、会议楼、大礼堂、招待所、展览馆、纪念馆、俱乐部、干休所、疗养院、有较高级装饰的干部宿舍和干部病房及以各种中心为名的此类项目;经营性的楼堂馆所项目包括旅游宾馆和饭店、涉外公寓、写字楼、游乐场以及其他经营性楼堂馆所项目。

目前,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清理工作已进入全面整改阶段,即将告一段落。我委已经向省政府请示,一是近期尽快启动审批一批项目。我委将严格按照中办发11号和赣办发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重新启动对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审批。具体操作为:在项目立项阶段,项目单位要提交项目建议书和四个附件材料,(1)同级编委出具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编制证明文件;(2)同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来源属于财政预算安排证明文件;(3)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划拨符合相关规定证明文件;(4)同级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规划、建设符合相关规定的证明文件。二是设立省级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预算内专项资金。我委已向省政府建议设立省级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预算内专项资金,纳入省发改委掌握的省基建投资统一管理,或者由发展改革部门审批项目,财政安排建设资金。我们建议设区市发改委可以参照此做法,向市政府建议设立市级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专项资金。

第三,关于政府公益性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问题。赣办发[2007]11号文中规定,应加快推进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代建制试点工作。逐步推行由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建成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建设管理模式,不再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建设。在总结省档案馆代建制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从2008年起,各级投资主管部门都应对此类项目组织代建制试点。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实施“代建制”,我委已起草《*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这次已印发征求大家的意见,我们将申请列入省政府2008年立法计划。“管理办法”共六章26条,明确了代建项目范围、代建单位资格条件、代建单位权利和义务、代建服务取费等主要内容,并明确代建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实施。

备案申请报告篇8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落实法制学习;

(二)对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五)承担本部门行政复议工作;

(六)承担本部门行政应诉工作;

(七)承担本部门行政赔偿工作;

(八)市局安排履行的工作: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二、工作依据

(一)宪法;

(二)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民法总则、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法、标准化法、广告法、公司法、商标法、专利法、合同法、计量法市场监管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业务流程

(一)普法宣传工作流程

(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流程

(三)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流程

(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流程

(五)行政复议工作流程

(六)行政应诉工作流程

(七)行政赔偿工作流程

(八)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流程

(一)普法宣传工作流程

依据市委、市政府依法治市工作要点及市局全员普法工作要求,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职责,年初制定宣传学习方案。利用国家宪法日、法律颁布实施纪念日,结合“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4.26”知识产权宣传周、世界计量日、药品科技活动周、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全国质量月等重要时间节点,结合法律“六进”即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指导、配合业务科室开展法律、政策宣传活动。

内容包括:

1.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等基本理论;

2.宪法、党内法规以及其他国家基本法律;

3.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

4.规范依法行政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等;

5.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和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国家安全、电信诈骗、扫黄打非、禁毒教育等重点领域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学习形式包括:

1.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切实提高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能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班子成员集体学法每年2次以上。坚持重大决策前专题学法,把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列入中心组年度学法计划。

2.集中学习。集体学法每年不少于2次,适时采取举办讲座、集中观看法治宣传教育、党建、党风廉政教育视频、组织在线学习等形式。

3.网上学法。

组织工作人员网上学法考法,参学人员网上学法课时达标率100%,应考人员参考率100%,合格率100%。

4.培训学习。组织干部职工进行专题法制培训学习。

5.其他形式学习。通过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旁听庭审、警示教育等活动,增强学法的覆盖面和吸引力。

(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流程

重大行政决策的内容:

1.全市市场监管工作中长期规划;

2.涉及全市市场监管重点工作的政策措施;

3.拟提交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的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

4.以市局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5.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6.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和事权划分事项等。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程序:

1.登记。法制科接到决策承办单位递交的材料后,经审核认为材料齐备的,进行台账登记;认为材料不齐备的,应当要求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补齐有关材料。

2.审查。审查内容: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内容是否合法;制定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及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根据合法性审查需要,可要求决策承办单位提供有关材料;可以邀请相关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作为审查意见的依据。

3.审查结论。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下列审查意见:建议提交审议;建议修改完善部分内容后提交审议;对超越法定权限、内容或者起草程序存在重大问题需要修改完善的,建议暂不提交审议。

4.审查时限。自收到批办意见和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复杂的,经法制机构负责人同意,可延长审查时限。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流程图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递交材料

法制科登记

审查决策事项:

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内容是否合法;

制定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及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根据合法性审查需要,可要求决策承办单位提供有关材料;可以邀请相关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作为审查意见的依据。

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审查时限。

不符合要求,向承办科室反馈修改意见

符合要求,按要求提交审议

各科室修改后送法制科

(三)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流程

1.主办科室起草规范性文件后,连同有关法律依据、说明、政策解读等一并提交法制科进行合法性审查。

2.法制科统一登记后,对拟制的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定权限,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政策规定,制定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3.主办科室将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一式3份、电子文本、制定依据、政策依据、说明和法制科审核意见,统一报送法制科。

4.法制科制作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报送市司法局备案。

5.主办科室将正式文件电子文本提交局办公室进行网上公示。

6.法制科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提出重新公布、修改、宣布失效或者废止的建议。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流程图

主办科室拟制文件

主办科室起草了规范性文件后,连同有关法律依据、说明等一并提交法制科登记

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政策规定

制定程序是否合法

规范性文件不符合要求,向主办科室反馈修改意见

法制科制作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报送市司法局备案,取得规范性文件备案号。

主办科室将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一式3份、电子文本、制定依据和法制科审核意见等资料统一报送法制科。

主办科室修改后送法制科

5日内出具审核意见退回主办科室,由主办科室提交有关负责人签发

法制科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提出重新公布、修改、宣布失效或者废止的建议

正式文本在网站上公布

(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流程

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有: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适格;

2.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3.行政执法中认定事实是否准确、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

4.行政执法中法律适用是否正确;

5.自由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6.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7.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开展情况等。

行政执法监督按下列方式进行:

1.实行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各区县(市)局、执法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底将本年度执法工作情况以及下一年行政执法工作安排向市局法制科报告。

2.实行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市局定期或不定期地采取案卷审核、听证、案件评查、内部巡查和案件回访等形式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检查。

案卷评查可以采取抽查案卷、案件回访、异地互查等形式,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并将案卷评查情况进行通报。

3.实行行政复议制度。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等规定,开展行政复议工作。

4.实行行政执法案件移送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案件及违法行为线索移送的规定,构建顺畅行刑衔接机制,构建打假治劣联动机制,不断提高协同能力。

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责令改正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

2.撤销违法或违规的行政执法决定;

3.对违法或违规行为内部给予通报,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成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由法制科、机关纪委等相关人员组成的执法监督队伍。

(五)行政复议工作流程

1.对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的复议工作程序:

1.1申请: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后,由法制科统一接收、登记、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申请期限、申请人身份、申请条件、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和要求等内容。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1.2受理:法制科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报分管法制工作负责人批准,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上述规定外,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1.3审理:

法制科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法制科应当着重审阅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个人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法制科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将制作《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告知有关当事人。

1.4决定:

在复议申请受理之后、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申请人基于某种考虑主动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的,经向行政复议机关说明理由,可以撤回。行政复议机关同意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由法制科制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报请主要负责人批准。

复议决定作出时限。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由法制科统一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报请主要负责人批准。

复议决定的种类: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等。

1.5送达:由法制科制作送达回证或邮寄送达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除法律规定的终局行政复议决定外,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6归档:结案后10日内,将相关案件材料归档并妥善管理。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复议工作流程图

申请条件: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明确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申请范围;符合60日行政复议申请的一般期限;未提起行政诉讼。

提出申请

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登记

不予受理:5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转送: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受理阶段

受理: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有权受理,自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制作《行政复议受理决定书》送申请人;制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送被申请人。

1、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起10日内提交书面答复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及其他相关材料

2、视情况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3、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一般自受理之日起60日作出复议决定

经批准最长可延长30日

审理阶段

申请人主动撤回复议申请

制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经主要负责人批准

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

复议决定阶段

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经主要负责人批准

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

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

结案归档

制作送达回证送达

送达阶段

2.对本机关申请复议的答复程序:

2.1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由法制科统一接收,登记后,报主要负责人,确定承办单位。

2.2法制科及时通知承办单位领取《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副本。承办单位在接到法制科通知后,迅速准备答辩书、相关证据及依据,会同法制科,报主要负责人审定。

2.3法制科在答辩期限内向复议机关提交答辩书及证据材料、依据等。

2.4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10日内,将相关案件材料归档并妥善管理。

本级机关复议答复工作流程图

收到市司法局或省局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法制科统一接收、登记

报主要负责人,确定承办单位

承办单位领取《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副本,准备答辩材料及相关证据材料、依据

承办单位制作答辩书,报主要负责人批准

法制科在答辩期限内依照法律规定提交答辩书及证据材料、依据等至市司法局或省局

收到复议决定书

整理、归档

(六)行政应诉工作流程

1.对以市局为被告的行政起诉状副本及相关法律文书,由法制科统一接收、登记后,报主要负责人,确定承办单位、应诉人员。

2.法制科及时通知承办科室领取行政诉状副本、相关法律文书。

3.承办科室在接到法制科通知后,迅速开展应诉准备工作,准备答辩材料及相关证据,答辩书会同法制科,报主要负责人审定。

4.法制科在答辩期限内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材料、依据、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等。

5.出庭应诉人员应准时参加庭审活动,遵守法庭纪律,注意出庭礼仪。

6.在收到法院裁判文书10日内,将相关案件材料归档并妥善管理。

(七)行政赔偿工作流程

1.申请:行政赔偿请求人提出书面赔偿申请后,法制科统一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法制科自收到该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赔偿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2.审查:法制科负责对赔偿请求进行初步审查,审查赔偿申请是否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相关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受理后报请负责人,并确定承办单位。

对本机关不负有赔偿义务的申请,法制科应通知赔偿请求人向有赔偿义务的的机关提出。

3.决定:对已立案的行政赔偿案件,承办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对赔偿请求提出予以赔偿或不予赔偿的意见,连同有关材料报送法制科审核。

法制科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制作决定书,报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4.送达:法制科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赔偿请求人。

(八)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流程

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职责包括:

1.指导各相关责任单位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政务服务流程;

2.大力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推进监管数据化、智慧化;

3.推进规范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

4.开展涉企收费清理整治,降低企业成本;

5.加强质量宏观管理和品牌建设,加大知识产权保护,为创业创新营造良好环境。

6.加强干部队伍的作风建设,坚决杜绝利用职权“索拿卡要”,或者故意刁难。

工作流程:

工作来源:1.年初工作方案计划、上级领导机关交办:

1.1法制科进行责任分解,依据职能职责分解到各单位。

1.2各单位制定工作计划、整改措施,开展工作或进行整改。

1.3法制科对工作情况、整改情况进行汇总,上报或反馈。

2.投诉举报:

2.1登记:投诉举报可以通过网站、电话、走访、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对损害营商环境行为采取实名或者匿名方式进行投诉举报,提倡实名投诉举报。投诉受理机构为法制科。

2.2受理: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具体的问题、诉求和理由;必要的证据材料。对属于市场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的;已经进入司法程序、行政复议程序和仲裁程序的;已经被其他单位受理,且在规定办理时限内或者已出具处理决定书的以及其它不属于营商环境监督职责范围的不予受理。投诉受理机构接到投诉举报后,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送达投诉举报人。

2.3办理:

投诉受理机构受理后,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转交业务机构、职能科室办理,并出具交办函,投诉办理机构不得再次转交。办理机构应该通过采取约见双方当事人、现场走访等多种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分析,根据事实和法律、政策提出公正合理的处理意见,督促迅速整改或立即整改。办理时限一般为

15个工作日,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需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报告投诉受理机构同意,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投诉举报人撤回投诉举报的、投诉举报人或者被投诉举报人就举报事项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投诉举报终止办理。办理机构应当书面向受理机构反馈办理结果。

2.4核查: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对办理结果进行核查,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投诉举报人,并听取投诉举报人意见。投诉举报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并提供新的证据和理由的,可发回投诉举报机构重新办理,重新办理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2.5

结案归档

损害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工作流程图

受理条件:

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具体的问题、诉求和理由;必要的证据材料。

网站、电话、走访、信函、传真、电子邮件

不予受理:属于市场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的;已经进入司法程序、行政复议程序和仲裁程序的;已经被其他单位受理,且在规定办理时限内或者已出具处理决定书的,其他不属于营商环境监督职责范围的。

对投诉举报进行登记

不予受理: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详细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受理阶段

受理:符合受理条件,自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制作《受理通知书》送投诉举报人。

最长不得超过30日,特殊情况延长15日

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转交业务机构、职能科室办理,并出具交办函,投诉办理机构不得再次转交。

办理机构应该通过约见双方当事人、现场走访等进行调查核实分析,根据事实和法律、政策提出公正合理的处理意见。

一般自受理之日起15日办结并向受理机构反馈

办理阶段

投诉受理机构对办理结果核查

3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投诉举报人撤回投诉举报的

核查阶段

投诉举报终止办理情形

投诉举报人就投诉举报事项仲裁、诉讼、复议的

被投诉举报人就投诉举报事项仲裁、诉讼、复议的

投诉举报人不予配合调查的

投诉举报人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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