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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务监管论文8篇

时间:2022-09-19 11:57:18

银行业务监管论文

银行业务监管论文篇1

摘要近年来,有关银行的负面舆论不绝于耳,在新闻媒体和网络舆情的压力下,《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七不准”原则等监管规章文件匆匆出台。这种“倒逼”机制不仅在一定程度上与《合同法》、《价格法》、《商业银行法》等大法形成冲突,影响了银行自主经营的权利,也抹杀了平等自愿的合同精神,破坏了监管的权威性,扭曲了市场竞争机制对行业自我完善作用的发挥。本文从法理角度分析了舆论倒逼监管立法的诸多弊端,并提出若干建议。

关键词银行业监管法的冲突倒逼机制

一、舆论“倒逼”立法之弊

负面舆情后各项监管“新规”的出台,体现了银监会在维护金融稳定、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银行业经营管理方面做出的巨大努力,但总体来说这种倒逼机制弊大于利。主要弊端在于:

(一)小法抵触大法,损害银行自主经营权

根据企业性质和法的效力,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首先应受《民法通则》、《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合同法》、《价格法》的约束,其次再受银监会各项监管法规的约束。作为以盈利为目的参与市场活动的法人,银行的自主经营权受到法律保护,这其中包括依法开展业务、依法制定非政府管制的服务价格等权利。而银监会迫于舆论压力出台的一些规章文件,赋予了商业银行政策性的义务,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银行自主经营的权利,也不符合其上位法的精神。如2012年3月的《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其中“减费让利”、“贷款利率不得一浮到顶”等要求与《商业银行法》、《公司法》中规定的“自主经营”、“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亦相抵触。又如近日热议的“停办存折业务”话题,办存折被舆论涂上社会公益色彩,实际上也是对银行自主经营权和自主定价权的剥夺。

(二)新规否定旧规,损害监管的权威性

FSAP评估团认为,中国的银行监管独立性不强,监管法规不是太少了,而是太多了。监管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在倒逼机制中可见一斑。

一是监管责任“被扩大”。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监管理念,银监会的主要职能是“管风险、管法人、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然而舆论倒逼使得银监会面临诸多“义务附加”,凡是与银行有关的、公众不满意的事情,银监会都“被”监管责任。“被”责任与监管资源配置不匹配,与法定职权不一致,如果监管不到位,反而会遭到更大的负面舆论。

二是原有规定“被新规”。集中体现在法规修订和业务准入上。一些原有的监管法规,频频面临修订或是被新规取代,如《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2003年公布后又于2012年再次修订并征求意见;一些已获准入的业务,在舆论压力下又被新规甚至一纸通知叫停。这是一种事后的规范,破坏了监管的严肃性。

三是新规继续被追问。倒逼本身就是权威丧失的一种表现。经验证明,在一片敦促声中出台的监管法规,往往只能在短期内起到平息舆论的作用,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如近日“七不准”出台后,中国日报网、《金融观察》等媒体刊登评论文章,认为银监会“没有具体操作方法,没有相应处罚措施”,应该采取“突查或者暗访”等举措。或是新规所禁止事项已成为行业“潜规则”,银行可以采取多种手段绕过规定,难以监管到位。如虽然“七不准”禁止以贷收费,但一些银行推出了普通贷款转作承兑汇票的融资业务,其实是变相的贷款收费。

(三)“Regulation”重于“Supervision”,扭曲市场机制

根据自由市场理论,价格会在市场调节下趋向真实价值,行业会在自由竞争中走向完善。作为监管部门,“手把手”式的管制(regulation)反而不利于银行业的成长。一是使价格形成机制行政化。除利率、汇率外,银行提供的绝大部分产品不具有社会公用性质,银行享有自主定价权。但目前对银行定价的管制过多,如《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等,较大压缩了银行自主定价的空间。二抑制了金融创新。中国银行业在积极拓展中间业务、寻求盈利模式转变过程中,会伴随不合规现象,也会形成与群众期待(如“跑赢CPI”)的差距。这些问题应当通过市场和司法来解决。如果管制过严,那么市场运行的规则就会扭曲。比如监管者应舆论要求取消银行收费,那么银行出于盈利目的很可能停办该业务,金融创新受到抑制。

二、“倒逼”机制之源

一方面,舆论能够形成对有关部门的倒逼力量,体现了中国金融市场不断走向民主透明、规范高效的进程;另一方面,在乱问责、乱敦促的背后,也折射出银行、消费者、媒体、市场等方面的几大缺失。

一是银行服务理念的缺失。首先,涉银负面舆论的直接原因在于银行自身。相当一部分负面舆论并不是由于银行业务不合规,而是由于银行的营销人员对产品宣传不到位、未充分揭示风险、夸大收益、误导消费者造成的。

二是金融消费者“买者自负”意识的缺失。许多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时未仔细阅读和理解合同内容特别是风险、收益和免责条款,在发生纠纷时无法举证银行的侵权责任,导致对银行的不满意。

三是新闻媒体法律知识和严谨职业素养的缺失。一些报道为吸引眼球,用词不加斟酌,并且将所有与银行有关的事件都指向银监会。如“服务收费乱象”,“服务”将盈利性的银行混淆成公益性单位;“收费”将市场定价混淆成行政事业性收费;“乱象”将群众不满意笼统归结为不合规,对舆论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四是政府有关部门价格监管的缺失。根据《价格法》、《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商业银行定价应由当地政府价格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然而有关部门并未尽职。

三、政策建议

对于涉银负面舆论,银监会既不能不回应、不作为,也不能以仓促立法来迎合呼声。

(一)分清监管责任,把握监管重点

法律有明文规定由其他相关部门管理的涉银问题,应由相关部门监管,银监会协办,为相关标准的制定提供参考,为专业问题提供学理性的解释。法律无明文规定应由哪个部门管理、其内容又不属于审慎监管范畴的,银监会也不宜出台法规进行规范。如银行产品的营销规范、银行工作人员的素质培养,应当由银行自己管理。如涉及违法违规,则应当由司法部门来裁决。属于银监会法定监管职责内的、涉及银行风险、内控、信息披露方面的事项,应该主动监管、事前监管,而非“监管空白”。

(二)用准有关法律,谨慎出台新规

对于已有法律规范的,不宜另立新法。如“明码标价”、“合规收费”、“以质定价”、“公开透明”等原则,在《民法通则》、《合同法》、《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基本法律中已有规定,无需三令五申。确有必要出台监管法规的,应当充分其合理性、必要性和可操作性,对于在实践中难操作、难界定的,不要做出规定。如“七不准”关于禁止捆绑销售的规定,由于银行业务繁多,面对同一个客户往往需要交叉销售,因此捆绑销售在实际操作层面并不好界定。

(三)保护银行声誉,鼓励金融创新

区分舆论合理和不合理的诉求。如理财产品“跑赢CPI”就是不合理的诉求,不应予以支持。对于媒体泛泛批评的“不规范”,要厘清界限,对合规业务予以支持,保护银行声誉。在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防范金融风险,平衡和保护各类金融主体的合法权益。在市场机制、竞争机制的作用下,引导行业走向规范。如对于银行服务收费问题,不是为其制定标准,而是要求银行提高透明度。

(四)培养市场精神,完善司法体制

加强对金融知识和法律知识的普及,提高金融消费者的“买者自负”意识、风险意识,提高他们对银行营销行为的辨别、理解能力,从根本上减少负面舆情的爆发。涉银纠纷,应当多通过司法诉讼途径,而不是立新规来解决。将一些典型案件的司法裁决结果进行整理,作为判例,为消费者提供法律的参照。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1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银行业务监管论文篇2

关键词:网络银行;风险;监管;对策

本文是河北省社科联民生调研课题理论成果(课题编号:201401345)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9月16日

一、国内外研究状况综述

(一)国外研究状况。美国阳伦-H-利普斯、托马斯-R-马瑟查尔、简-H.林克合著的《电子银行》,美国玛丽-J-克洛宁所著《互联网上的银行与金融》这些著作对网络银行的业务特点、竞争优势、风险问题等作了比较全面的介绍,但对网络银行风险防范及控制问题的研究不够深入细致。Mayr J.Cornin.在《Banking and Finance on the Internet》指出,加强网络银行风险防范与控制,要建立起一套严格的内控制度,从网络银行内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上防范和消除网络银行风险。新加坡Tan Chwee Huat在出版的《Financial Markets and Institutions in Singapore》中指出,网络银行的风险具有开放性、易变性和流动性等特点,一定不能忽视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网络银行风险管理主要依靠国家中央银行的指导和各商业银行的通力合作。

欧美等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对网络银行的风险监管基本上采取宽松的监管原则,主要通过补充新的法律、法规,使原有的监管规则继续适应网络银行环境,并针对网络银行及其风险的特点,制定、颁布相应的立法建议和监管指南,建立了较完善的网络银行监管法律体系。

(二)国内研究状况。网络银行在我国的迅速发展开始于2000年前后,但与其迅速发展的形势相比,我国网络银行风险监管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相对滞后。尹龙是国内研究网络银行比较早的学者,他在论文《对我国网络银行发展与监督问题的研究》一文中,对网络银行的风险特点和监管措施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并结合我国网络银行的现状,提出了完善网络银行监管的必要性和监管策略。张成虎在发表的《信息技术风险监管――银行监管的新领域》一文中,对银行技术风险进行了定义,分析了技术风险的表现形式和国内研究现状,并对我国网络银行风险监管问题提出了对策。张军亮在论文《我国网络银行的风险与监管体系建设》中通过分析我国网络银行风险监管的难点,提出了从三个层次建立风险监管体系。徐静在《关于完善我国网络银行监管的思考》中,指出网络银行在我国迅猛发展,但是网络银行的发展不可避免要带来风险,监管部门必须重视这个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防范和化解,例如建立健全我国的网络银行监管制度,借鉴国外网络银行监管经验,改变传统的银行组织架构和管理方式,积极培养适应网络银行发展的复合型人才。

总体而言,网络银行风险监管理论还处于不断丰富和完善状态,这与网络银行的迅猛发展不相适应。

二、网络银行存在的风险分析

(一)系统技术风险。网络银行的技术风险大致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密码、口令简单。网络上的许多风险的起源是使用了简单的、静态的口令。网络上的口令可以通过许多方法破译,其中最常用的两种方法是通过监视信道窃取口令和口令解密;二是系统本身漏洞。UNIX操作系统是一个开放的系统,从一网的计算机客户端使用“跟踪路由”命令的话,就可以看见数据从客户机传送到服务器要经过许多不同的节点,这些节点最容易受到攻击;三是信息易窃取。大多数网络上的信息没有加密,或简单加密,以至于文件传输很容易被窃取。同时,网络防火墙的设置比较复杂,许多系统在设置过程中无意识地扩大了访问权限,从而被不法人员利用获得信息;四是监视系统。当客户使用文件传输协议或远程登录终端模拟协议连接远程账户时,他输入的口令是没有加密的。所以,通过监视携带口令和用户名的IP包可获取他们,并使用这些用户名和口令到系统。

(二)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指来源于系统可靠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重大缺陷而导致的潜在损失的可能性。操作风险主要涉及网络银行账户的授权使用、网络银行的风险管理系统、网络银行与其他银行和客户间的信息交流、真假电子货币的识别等。商业银行职员对业务的漫不经心和客户的疏忽也有可能导致网络银行严重的操作风险,从而危及网络银行的总体安全。网络银行可能会因为客户欠缺网络安全方面的知识而面临相当高的操作风险。另外,商业银行职员和客户不能够充分理解网络银行采用的不断更新的软件,进行误操作也会给银行或客户自身带来操作风险。

(三)银行经营风险。经营风险指网络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因为经营不善而使利润下降的风险。网络银行能否获利,主要取决于客户数量的多少。只有不断增长客户数量和提高客户信任度,才能确保网络银行的盈利能力。因此,经营风险又可以分解为注意力分散风险和服务对接风险。注意力分散风险是指网站因为吸引不到足够的点击量,无法形成一定数量的固定浏览群体,从而使潜在的客户流失,造成银行收益下降的可能。服务对接风险是指网络银行不能提供足够多的电子商务网站的在线支付服务,造成客户转移,使银行的营业额下降,最终导致收益损失的可能。

(四)行业法律风险。网络银行的法律风险来源于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规章和制度,以及在网上交易中没有遵守有关权利义务的规定。网络银行业务牵涉到商业法律,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财务披露制度、隐私保护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和货币发行制度等。当前,我国电子商务还处于起步阶段,针对网络银行、网上支付的专门法律还没有出台配套的法律法规,所以,利用网络及其他电子媒体签订的经济合同中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也使得银行、司法机关在打击网上金融犯罪时难以采取主动措施。

三、我国网络银行风险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模式不合理。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一套针对于网络银行监管的模式,现在用的监管体系都是沿用了传统银行的监管方式,因此出现了监管的手段跟不上网络银行发展的现象。网络银行业务相当大的一部分具有同质性,又经常出现在同一个平台进行。这就与传统银行业务按照机构或者产品划分的监管方式有着很大不同。所以传统的银行监管模式很难适用于现阶段的网络银行。同时网络银行涉及到的监管机构相对较多,目前,还没有一套科学的协调机制。不同监管机构的监管理念、监管职能、监管手段等方面各具特点,因此会出现相同的网络银行业务得出不同的监管结果。在进行传统银行业务与网络银行业务的融合过程中,较多的使用电子记录、电子凭证、电子数据等方式,从而不能准确预测资金的流动,不能够满足网络银行监管的要求。

(二)监管水平较低。由于网络银行出现的时间还不是很长,导致我国的网络银行监管部门职能设定不是很清晰,缺乏熟知网络银行相关法律法规、掌握计算机网络和传统银行业务的监管经验的监管人员,所以导致监管专业水平较低,业务能力不强。监管机构和人员对于风险的预测、分析、控制的能力薄弱,所以较难适应新时期网络银行监管的要求。

(三)法律法规不健全。网络银行不受时间和空间的约束,以其独有的便捷性,给传统银行带来极大的冲击,同时在传统银行有效的相关法律运用到网络银行上就显得不是很适应。科学的网络银行相关法律法规需要包括金融理论、通讯理论、计算机理论、网络技术理论等内容。这些内容共同作用才能使网络银行业务的安全有效进展。但是,目前我国关于网络银行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现阶段我国有关于信息安全保障以及计算机网络等方面的法律仍然不够,对于网络银行的业务规范相关法律几乎没有。2001年,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的十几家银行共同建立了我国的金融认证中心,解决了网络银行认证方面的一部分问题,但是其影响力只限于签发相关的金融系统的证书,没有真正形成权威的认证体系。所以,目前出现了商业银行自己发放认证证书,并且参与虚拟交易的现象。银行的监管机构所颁布的相关规章制度及行政法规仍不满足网络银行监管的需求。例如,2006年所颁布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仍然没有关于技术风险管理方面的法规制定。

(四)缺乏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市场准入是控制网络银行风险,维护交易安全的第一道关。把好准入关,就能够将那些可能存在安全隐患,造成安全风险的网络银行排除在外。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网络银行的准入适用的仍是审批制。从我国当前网络银行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对现有银行开办网络银行业务的,施行严格的审批制是十分必要的,可有效的降低网络银行乃至整个金融业的风险。但是该规定所具有的时间性、程序复杂性与网络银行业务开展的多样性,变化性及迅捷性等特点是相互冲突的,导致传统银行从事网络银行业务条件过高,市场进入成本较高,不利于网络银行业务的开展和运行。

同时,网络银行处在日新月异、纷繁复杂的金融环境中,同样也受到优胜劣汰规律的制约,一旦不符合市场要求和经营条件的,也应当适时退出。如何减少其在退出时造成的损失和负面影响,需要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而我国目前缺乏这方面的制度。

四、完善我国网络银行监管体系的对策

(一)健全网络银行相关法律法规。只有健全的法律法规才能够做好风险监管的工作。随着互联网高速发展,电子商务的兴起,我国需要制定科学的、规范的网络银行相关法律法规以规范网络银行的各种业务,从而降低网络银行风险。我国在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中承认以数据电讯的形式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与此同时,在2004年又出台了专门的《电子签名法》力争完善相关法律。但是现阶段,我国仍然缺乏对网络虚拟交易税法、信息安全相关立法、网络交易隐私权立法等多方面法律的制定。在国际范围内,各个国家之间缺乏金融与司法的有效联系,从而不能够适应网络全球化的需求,对于跨国网络金融犯罪的国际条例仍然约束力不强,所以我国要力促健全国际与国内的网络银行相关法律法规,力促实现网络银行的依法监管目标。

(二)加强网络银行监管机构建设。我国的网络银行风险专设机构的建设应当借鉴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以央行为主体建立完善的网络银行监管机构。从传统的银行监管机构中抽调对计算机网络、银行业务、金融体系等技术理论过硬的人才建立一支监管能力强的网络银行监管队伍。并且对机构中的骨干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负责对网络银行风险预测与指导下属机构业务。与此同时各个地区需要设立相应的网络银行监管机构,将我国的网络银行风险区域进行合理的划分监管。并且定期的组建网络银行的法律以及电子商务方面的专家进行研讨,依照我国网络银行风险监管的发展现状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时的发现问题,提供意见,并且将建议及时地提供给中央银行,以便进行下一步的网络银行风险监管制度改革。由此可见加强监管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培养是此环节的重点。

(三)创新监管思路,提高监管部门业务水平。网络银行业务引领了我国的银行业走向网络化的道路,现阶段我国网络银行业务的发展仍然不够成熟。所以在进行网络银行风险监管的同时要注意不能够阻碍网络银行的正常发展。在预测以及控制风险的过程中要保护网络银行的竞争、不断地创新监管思路。提倡强化主管部门对网络银行的业务监管,简化网络银行创新业务以及审批业务的冗繁程序,彻底的简化网络银行业务的审批方式。

(四)加强市场准入与退出的监管。加强市场准入方面的监管。国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做法通常是对在现有组织框架下开展网络银行的不需要审批,由其自行发展;而对设立独立的开展存贷款业务的网络银行法人,则需要审批。英国监管当局认为风险较大的金融机构不宜从事网络银行业务。对于我国而言,在网络银行业务发展初期,基于对其业务未知风险的防范,审批制的存在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能将那些可能存在安全隐患、造成安全风险的银行排除在外。我国可以进一步在总体上确立审批制度的前提下,制定灵活的市场准入制度。可以适当放宽市场准入主体条件,对进入网络银行业的主体予以有条件的开放;逐步放宽网络银行的业务范围,允许网络银行兼营证券、保险的业务,逐步实现银行功能的全面化;适当简化审批程序。长远看来,审批制会加大网络银行的市场准入成本,因此应当尽可能的简化审批程序,降低进入成本,以避免影响网络银行的业务创新和技术进步,降低银行业的整体竞争力。

加强市场退出方面的监管。当前欧美国家对网络银行的退出处理非常谨慎,一般要求网络银行制订可靠的信息备漏案、参加储蓄保险计划。网络银行退出时以市场兼并作为主要的措施。网络银行的退出不仅关系到银行的有形资产处置,还涉及到多年积累的无形资产,比如客户交易信息、消费信息、个人理财方式等数据的处置。因此,对网络银行的退出设计应当谨慎,作出妥当的安排。对此,可以借鉴国外经验,我国网络银行的市场退出机制包含以下四点:一是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使网络银行均参加储蓄保险,以抵制市场风险;二是制定可靠的信息备份方案,减少信息数据处置不当带来的损失;三是确立网络银行审慎退出的监管原则,减少对金融市场的冲击;四是以市场的办法解决网络银行的退出,提倡选择企业并购方式。

主要参考文献:

[1]尹龙.网络银行与电子货币的发展及影响[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银行业务监管论文篇3

【关键词】 商业银行绩效; 资本监管; 非利息收入; RAROC

【中图分类号】 F832.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6)17-0081-05

一、引言

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是银行监管历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标志着资本充足率成为各国银行监管的核心指标和国际标准;2003年银监会的成立将中国银行业资本监管由制度建设推向了逐步实施阶段。2008年,美国爆发的金融危机席卷全球,引发了各界对巴塞尔资本监管协议的反思,并导致《巴塞尔协议Ⅲ》的迅速出台。我国也提出了强化资本充足率监管等银行业审慎监管的措施。杨柳等[1]提出,高的资本充足率一方面为银行的实力和支付能力提供了可靠保证,但与此同时它也是一种代价昂贵的经营成本。过高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往往会使商业银行盈利能力和效率降低,失去发展活力以及核心竞争力降低等。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资本监管对商业银行的经营绩效有何影响?有多大影响?其影响机制是什么?回答这一系列问题,对增强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经营绩效有重要的意义。

在当局对资本充足率实施更严格监管的背景下,我国的银行业面临着危机与挑战,我国银行应及时调整经营模式,走多元化发展的路径,以谋求更好的发展前景。陆晶晶[2]提出中间业务带来的非利息收入,因其不占用银行资产、不受存贷利率影响、风险小、服务形式多等优势,成为银行收益新的增长点和银行未来重点发展业务。目前,我国各个银行逐渐意识到非利息收入的重要性,纷纷积极开拓非利息收入市场。李浩然和马晓娇[3]通过比较发现,一部分学者认为发展非利息收入有利于稳定银行收入,降低银行风险,而有一部分学者则持相反观点。发展非利息收入是否能够达到风险分散效应,提高银行的经营绩效,是我国商业银行在经营模式调整过程中需要探讨的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

综上所述,资本监管和非利息收入对于银行的绩效都有一定的影响,分析研究这两个因素,可以为我国银行提供一定的借鉴作用,加快调整银行的业务方向,从而有益于提高银行的盈利能力和经营绩效。

二、文献综述

从现有的研究来看,国内大部分学者分别从资本监管或者非利息收入某个单一的角度来分析其对银行绩效的影响。

(一)资本监管对银行经营绩效的影响

吴玮[4]研究发现在实施资本监管后,银行对贷款加强监管,使不良贷款率降低。另外,资本监管还有利于银行业务的转型,银行会减缓扩张贷款业务,这使得银行利润主要来源大大缩水,因此银行不得不重视中间业务的发展,特别是非利息收入。王文佳[5]认为近几年我国银行通过增加资本积累来提高资本充足率。在监管压力下,资本监管对资本充足率达标的银行没有形成有效约束,但对资本充足水平较低的银行有较好的监管效果。许友传[6]在对57家银行有关数据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就监管压力对我国银行业资本调整和风险行为的影响进行了实证研究,发现尽管监管压力对银行资本充足率有明显的影响,但对核心资本率变化并没有显著的影响。

(二)非利息收入对银行绩效的影响

蒋莉[7]认为手续费和佣金收入占非利息收入的绝大部分,并且对我国16家银行数据进行了实证分析,得出非利息收入和银行绩效之间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其中手续费佣金收入相关性比较显著,其他非利息收入跟银行绩效的相关性不显著。娄迎春[8]通过实证分析法对银行绩效与非利息收入的关系进行分析得出:我国现阶段银行非利息收入对银行盈利能力的影响并不明显,认为主要是非利息收入在银行收入中占比小,非利息收入每笔业务平均承担的费用过高所致。王珊珊[9]通过考察非利息收入与银行绩效之间的关系并进行回归分析得出非利息收入与银行资产收益率之间呈现负相关关系。段玉琴[10]的研究结果表明,提高非利息收入在银行营业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可以增加银行的收益,但对国有银行绩效的影响并不如股份制银行明显;另外非利息收入能够降低商业银行的风险,稳定银行收入。尹超[11]通过固定效应模型得出银行的非利息收入会对其经营绩效产生正影响。通过发展非利息业务提高银行的资本收益率是一个合理的途径。

综上所述,现有文献很少考虑外部因素即资本监管和内部因素即非利息收入对银行绩效的综合影响。另外,在考虑对银行经营绩效影响时,主要集中研究盈利水平或者风险水平的某一方面,而较少从盈利和风险综合平衡的角度去考察银行的绩效。

三、实证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取

本文选用的数据来自于CSMAR(国泰安)数据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各商业银行年报。选取了其中10家上市商业银行(包括中国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2007―2014年度的数据,涵盖了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这两大主要的商业银行类型。

(二)模型设定

本文主要考察的是样本银行资本监管和非利息收入对绩效的综合影响,而不是不同银行之间的差异比较,所以本文考虑采用变截距模型,如公式1。

(三)变量的选取

本文在研究过程中,采用银行非利息收入占银行整体业务收入比例作为衡量银行非利息收益的指标(NIR),采用资本充足率(CAR)作为资本监管的核心指标,而采用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率(RAROC)作为衡量银行经营绩效的指标,同时,选取银行总资产规模的自然对数、资产负债率及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的对数作为控制变量。变量解释如表1。

其中,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率(RAROC)作为衡量银行绩效的指标,综合考虑了收益和风险两方面的因素。同时,参考窦尔翔等[12]的计算RAROC的方法,即假设ROC等于ROE,分别取各银行的移动标准差(3期移动平均)作为计算RAROC的分母,以权益收益率(ROE)作为分子,从而计算出各银行在2008―2013年度各年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率的值。本文构建了以下指标,以反映经过风险调整的银行盈利能力,见公式2。

RAROCi,t=ROEi,t/σROEi,t (2)

其中,σROEi,t表示银行在2008年至2013年期间权益收益率的移动标准差,RAROCi,t表示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率。计算结果如表2、表3所示。

(四)描述性统计分析

表4、表5是样本银行CAR、NIR、ROE和RAROC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可以看出:

1.从总体上看,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状况较好,样本银行中的资本充足率(CAR)都达到了巴塞尔协议中最低资本充足率8%的要求,平均值达到11.84%。

2.我国的商业银行非利息收入占银行业收入的比例(NIR)相对不高。样本银行非利息收入占比均值为17.20%,且呈逐年上升趋势,但与国外大银行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从均值来看,国有银行中的中国银行的占比最大,比值为31.58%,这是因为中国银行从中央银行分得了国际结算业务这一有竞争力的非利息业务的缘由。非国有控股银行中,非利息收入占比最大的是招商银行,达到19.90%,浦发银行占比最小,为9.62%。说明非国有控股银行之间非利息收入占比差距较大,非利息业务发展不平衡。

3.样本银行经过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率(RAROC)平均为12.90%,银行权益收益率(ROE)相对较低。权益收益率是上市银行重要的盈利性指标,样本银行ROE均值仅为18.62%,上市银行整体绩效水平偏低。ROE的最大值和最小值均在非国有控股银行,浦发银行的ROE值最大,为30.03%,华夏银行的ROE值最小,为11.20%,说明非国有控股银行之间绩效存在一定差异。进一步分析可知,按RAROC和ROE均值排名在前五的上市商业银存在差异。按RAROC排名,排在第一名的是兴业银行,达到22.49%;而按ROE排名,排在第一位的是招商银行,ROE值为21.94%;都排名在前五名的只有兴业银行、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这说明经过风险调整之后的银行绩效指标跟没有经过风险调整的纯绩收益效指标的计算结果存在一定的差异,也说明了考虑风险的必要性。造成这种差别的主要原因在于计算ROE时的净利润没有像计算RAROC时的经济资本那样考虑是否真实反映了银行当中存在的不同风险。

四、实证结果及分析

(一)基于考虑风险的RAROC模型实证分析

本文选取了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率作为因变量,资本充足率、非利息收入占比作为解释变量,银行规模即银行总资产的自然对数、资产负债率、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净额的自然对数作为控制变量利用EViews 5.1软件对前文公式(1)的模型进行回归,得到回归结果,如表6所示。

从表6中可以看出该回归结果通过了F检验的显著性检验。CAR的系数通过T检验,并在0.05水平上显著。说明资本充足率在一定程度上能直观反映出对上市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的影响,但是同时影响的程度比较小,从上面的结果中可以看出,CAR系数为正,表明在某种程度上,资本充足率的提升,提高了上市商业银行的经营绩效。以上回归结果说明,随着新巴塞尔协议对CAR要求的提高,资本监管力度的加强,银行对贷款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加强了,为信贷业务提供了正向的激励:资本监管制度实施之后,资本成为了上市商业银行的稀缺资源,银行不敢轻易放贷,从而不仅减少了不良贷款业务降低不良贷款成本,也提高了资本的使用效率。从这一点可以看出,资本监管对银行绩效具有积极的作用。

回归结果中,非利息收入占比与银行的收益系数为正,即非利息收入占比的提高提升了我国上市商业银行的经营绩效,增加了收益。但是,由于T检验的不显著,说明非利息收入占比并不能很好地解释其对商业银行盈利能力的影响。该结果与蒋莉[7]的研究结论一致。当前银行界的非利息收入波动性比较大,我国银行非利息收入的内部构成因素还不够完善以及非利息收入对银行绩效的影响也在某种程度上受非利息业务成本因素的影响。以上原因可能致使其与银行绩效关系不显著。

从表6中还可以发现,所选择的控制变量能较好地解释被解释变量。资产总额自然对数(Y1)的系数通过了T检验,是显著的,说明我国上市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显著的受到资产规模影响。Y1的系数为正,说明上市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在某种程度上跟银行的资本规模呈正相关关系。资产负债率(Y2)的系数也为正,对银行绩效产生正向影响,但T检验不显著;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净额自然对数(Y3)系数为负,但与银行绩效的关系不显著。

(二)基于不考虑风险的ROE模型实证分析

本文进一步采用ROE作为被解释变量,替换公式(1)中的RAROC,探讨CAR、NIR等变量对其的影响。模型的回归结果如表7所示。

表7中,回归的结果表明该模型调整的拟合优度只有0.124452,相比前面用RAROC的评估方法,调整的拟合优度达到0.323832,拟合优度相对较低,模型比较不理想。同时,回归结果表明,没有通过F检验,CAR、NIR、Y3对ROE的解释并不显著,没通过t检验的显著性检验,用ROE的模型没有比RAROC的模型好,也表明了RAROC相比ROE是一个更好的绩效指标。

值得关注的一点,在此次模型检验中,资本充足率(CAR)的系数为负数,也就是说资本充足率(CAR)跟权益收益率(ROE)负相关,ROE的提高,并不能提高银行绩效和利润。相反的,在上面的模型中,结果表明资本充足率的提高,可以提高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率(RAROC),提高银行绩效。这主要是由于在计算ROE时只反映了绩效当中的收益因素,没考虑风险因素。相反,RAROC考虑了风险因素,解决了ROE指标存在的单一问题,这表明运用RAROC绩效评价方法,可以有效降低风险,通过风险调整测算的RAROC指标更能准确说明上市商业银行的经营绩效情况,增强了其绩效评估的有效性。

五、结论

本文从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两个角度,综合考虑资本监管和非利息收入对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绩效的影响,并采用风险调整后的收益指标RAROC综合反映绩效中的收益和风险因素。通过实证分析,发现资本监管与我国上市商业银行风险调整后的经营绩效存在显著的正向相关关系,而与纯收益指标ROE不相关。随着资本监管制度的实施,资本充足率要求的提高不仅使得银行信贷业务的规模有所下降,还降低了银行信贷业务的扩张速度,使银行主要营业收入――利息收入缩水,但同时也促使银行从粗犷型增长转向集约型增长,降低了经营风险。因此,我国监管部门更严格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对银行经营绩效具有正面影响。

另外,模型中非利息收入与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率之间没有显著性的关系。从参考的文献中,可以发现蒋莉[7]和娄迎春[8]也得出非利息收入与银行绩效没有显著性关系的结论。但是当他们考虑细分不同类型非利息收入时,却可以发现佣金和手续费收入份额对银行的绩效具有显著正效应。这一结果表明中国上市商业银行的非利息业务还停留在初级阶段,其发展还未能够构成规模经济,不能为商业银行绩效带来显著效应,提高银行绩效。商业银行管理层应加强对非利息业务的拓展,加强银行自身竞争能力。

【参考文献】

[1] 杨柳,潘焕学,胡彦君,等.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与银行经营绩效的关联性研究[J].金融经济(理论版),2014(16):7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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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吴玮. 资本监管与银行贷款影响机制及原因分析[J].上海金融,2011(5):60-64.

[5] 王文佳. 资本监管下我国商业银行资本调整与资产风险的实证研究[D].复旦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6] 许友传.资本约束下的银行资本调整与风险行为[J].经济评论,2011(1):79-86.

[7] 蒋莉. 非利息收入对我国商业银行绩效的影响研究[D].江苏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8] 娄迎春.我国商业银行非利息收入对经营绩效的影响研究[J].经济师,2008(4):240-241.

[9] 王珊珊.我国商业银行非利息收入与绩效关系研究[D].南京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10] 段玉琴. 非利息收入对我国商业银行收益和风险的影响[D].暨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银行业务监管论文篇4

[关键词]银行理财产品;监管;法律风险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5-121-01

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性质的争议及其法律分析

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是一个存有争议的问题,争论主要有两种观点即信托论和委托论。信托论的观点认为,银行理财产品本质上就是信托产品,其法律基础是信托关系。按照这种观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中,客户与银行的关系是信托关系,其中客户是委托人兼受益人,银行为受托人。客户与银行签订理财合同文件并交付理财资金,即购买了银行理财产品,就相当于与银行建立了信托契约,双方之间成立实质上的信托关系。持信托论的很多学者并认为,银行理财产品之所以规避信托的名称,只是为了在形式上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的金融体制下开展实质性的金融创新,让非信托机构在理财产品的名义之下开展信托业务。委托论点则认为,银行理财业务中的综合理财服务,是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这种活动是建立在委托关系法律基础上的。因此,他们否认理财产品具有信托属性。

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按照其类型的不同而异,其相应的风险表现与监控重点也应当有所不同。在金融创新日新月异、混业经营不断发展的新时期,商业银行经营机构和监管机构应当在实践中把握其中的法理精髓,因势利导,又快又好地推动我国银行理财市场的健康和繁荣发展。

二、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有关法律

从2009年至今,银监会先后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等重要文件,对理财资金投向、产品报备、银信合作等涉及理财领域的多个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设计与产品销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中存在的若干法律缺陷

(1)中国银监会在《办法》中并没对从事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主体资格做出规定,也就是说中国境内的任何商业银行(包括信用社、外资银行)均可从事理财业务,而且银行的分支机构也可独立从事理财业务。实践中就出现了以下这些问题:一些地方商业银行和信用社把理财业务当成了高息揽储的手段,不顾自己的承债能力,超额发行理财产品;一些商业银行没有理财人才和经验,盲目地发行理财产品;一些外资银行将境外的理财产品直接在境内销售,境外产品受金融危机影响,引起了投资者的巨额亏损。

(2)现实中,有一些银行针对自家发行的理财产品配套了相应的质押贷款业务。比如光大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等虽然可以办理理财产品质押贷款,然而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尚未明确银行理财产品可用于质押。假如银行的质押权无法得到法律保障,则可能受到司法机构的冻结和扣划,也无法对理财产品的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银行理财产品是持有人对银行的一种合同权利,既没有权利凭证可以交付,也没有特定的管理机关可以登记,设立权利质押将无法满足依《物权法》法理对质押的公示要求。

(3)银行理财产品业务自发展之初就缺乏明确的法律制度制约,在这种“边摸索、边发展、边规范”的状态中,形成了银行理财产品先行自主创新与监管机构后续跟进监管的互动博弈。银行在推陈出新中规避监管限制,监管机构也在持续跟踪后严格管理措施。随着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实践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法律问题,急需法律对此进行监管,而在此领域的立法相对于实践来说已经相当滞后。银监会在《办法》中,说明其制定依据时,只捉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而这两部法律中并没有对商业银行可以开展个人理财业务作任何规定。相反,这两部法律明确禁止商业银行从事证券业务、信托业务。《办法》对商业银行受托理财产品的性质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地没有明确理财业务适用《信托法》。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所发的规章、规范过多,互相之间既有重复,又有矛盾。

四、进一步完善我国银行理财产品法律的若干意见

从法学的角度来看,对理财产品应实行“监管分业,产品混业”的管理制度,理财产品的品种不宜过多,应推出标准化的理财产品。银行在理财合同中设定的终止区间,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认定是无效的。在理财产品的质押问题上,应通过行政法规来弥补《物权法》的不足。在理财产品的诉讼中,只有在银行有过失的情况下,才对理财产品的亏损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应修改《商业银行法》,将理财业务纳入该法的调整范围。以《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为依据,由国务院制订一部行政法规,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进行完整地规范,银监会再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废止银监会现有的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相关的规章、规范。

参考文献:

[1]潘修平,卫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若干法律问题探讨[J].现代法学,2009.

银行业务监管论文篇5

“127号文”旨在规范同业业务,约束同业类型的非标(非标准化资产,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等)业务,同业投资野蛮生长、期限错配、监管套利等风险被全面监管。同业存款业务受到限制,同业存款利率下行,会影响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尤其是中小银行发售的以同业存款为主要投资标的的银行理财产品。

――摘自银率网分析师殷燕敏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的言论

在“钱荒”周年之前下发“127号文”以及相关配套监管措施,目的之一就是避免再次出现因个别分行流动性紧张而导致的违约,并触发连锁反应。“127号文”特别提出,“金融机构应当合理配置同业业务的资金来源及运用,将同业业务置于流动性管理框架之下,加强期限错配管理,控制好流动性风险”。与之配套的是“140号文”,明确将同业业务权限上收总行,并实施专营部门管理、加强授权管理和实施名单制管理。可以预见,今年的6月份将以偏宽松的资金面平稳度过。

――摘自国信证券分析师李世新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的言论

如果照着文件直观去看,似乎非标资产离灭亡也就不远了。但是不宜一厢情愿地给出非标资产将快速下降并逐步消失的结论,对于银行和实体经济而言,即使非标资产无法再进行监管套利,相比标准化债券,仍具有明显的好处。非标资产下降的幅度和速度都会低于市场预期。此外,监管和创新向来都是不断进行螺旋式推进的。

――摘自招商证券的研究报告

从近年情况来看,部分城商行、农商行由于客户基础薄弱,吸收存款能力差,加之急于“弯道超车”,往往在同业业务上表现激进,依靠同业资金迅速做大资产规模,同业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较大,潜在的风险不可小视。在监管更加明确的形势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调整业务方向,积极尝试资产证券化业务,为大规模的同业业务找到调整的方向,避免触碰监管红线,同时避免流动性风险的爆发。

――摘自银联信总经理符文忠在接受《大众证券报》记者采访时的言论

目前货币市场已经很难满足理财的收益率要求,导致理财资金用于收益更高、期限更长的投资业务。由于短期资金成本比较低,银行会将短期资金错配到长期用途,以减少成本。监管层加强对期限错配的管理,会使短期资金长期配置问题得到有效改善,迫使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逐渐走低。

――摘自国泰君安近期的研究报告

银行业务监管论文篇6

实习是一个过程,于我而言更是一种经历。过程意味着收获,收获知识、经验和友谊。经历意味着开始,开始新的职业生涯和人生征途!因此,有必要对其做一总结,温故知新,承前启后,为在建设银行三月有余之实习划上句号,也为新的起点夯实基础。

整个实习分为三个阶段:首月,在市分行会计部综合科和结算科,从阅读会计制度汇编和分析财务报表着手,重点了解建设银行会计基本制度,会计核算相关流程和运行模式,以及对公支付结算业务的基本制度和相关流程;次月,在渝中支行公司部和个银部,从了解各种主要资产和负债业务的流程出发,重点领会建行各项内控制度在具体业务流程设计中的体现和运用,尤其关注信贷业务流程和各个环节风险的控制措施;最后月余时间,分别在观音岩分理处和渝中支行营业部,通过对记帐、复核、交换、信贷、出纳、个人理财、银保、银证等柜台相关岗位业务的学习,更为直接的观察到各种业务的工作流程尤其会计核算,以及建行基层分支机构日常运营情况,更在成功转型的观音岩分理处体会到了有效的制度带来的秩序与效率。期间,还先后参加了局机关年中工作会议及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新会计准则、三大模块等方面的培训,开阔了视野,增长了见识,也对银行监管工作有了初步的轮廓。

实习期间,次贷危机愈演愈烈,从“两房”托管到巨人雷曼轰然倒下,发端于华尔街的金融海啸正迅速席卷全球。虽然得益于银监会卓有成效的工作,尤其所倡导和指引的逆周期建设,使得我国银行金融体系总体上保持了稳定和对次贷危机的“免疫”。但覆巢之下岂有完卵,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无国界的国际环境下,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亦难完全独善其身:四大行投资次贷亏损,更值得担忧的是,中国金融业面临着迅速恶化的外部宏观经济和金融环境,运营环境骤然变差;当前,房地产业调整带来的信贷风险,实体经济下滑和宏观政策压缩利润空间都已经迫在眉睫,银行业经营风险不可小觑。张瑞敏的成功秘籍是“向失败学习、向成功学习、向竞争对手学习”,次贷危机给我们提供了一面检查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镜子。因此,对于美国等发达国家银行监管如何失灵,以及如何提高我国银行监管有效性的思考就一直贯穿在实习过程中。

虽然关于此次金融动荡的原因可谓众说纷纭,例如超前消费的长期积累、金融领域激励制度的扭曲、金融创新领域普遍存在的道德风险和欺诈、表外业务信息披露的不充分等等,但是各国监管当局没有阻止这些现象的产生和蔓延在我看来才是问题的根源所在。一方面,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在带来市场效率的同时也带来巨大的风险。而监管体制没有跟上金融创新的步伐,在过度相信市场自我监管能力的思维下,没有处理好安全和效率的平衡。监管机构不但没有在信息披露等方面加强风险防范,使得金融衍生品不但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而且也缺乏有效的市场监督;而且缺乏对创新产品的深入研究,尤其是对可能引起系统风险性的产品的重视不够,没有深入分析和评估这些金融衍生产品可能给监管体系带来的隐患。另一方面,监管机构缺乏全面严格监管的激励,因为实施严格的风险管理程序会提高服从成本,从而降低本国金融业的竞争力,同时使得一些金融机构可能将部分业务向某些监管宽松的地区转移(本人博士论文研究的就是规制、管制或者监管竞争,只不过研究是环境保护领域)。

在我国,银行业的资产约占全部金融资产的九成以上,经济增长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银行业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通过实习期间对国际上银行监管理论的新发展,次贷危机所暴露出来的国外银行监管的经验教训,以及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历史现状的学习,结合对建行内控制度,尤其是相关高风险业务的工作流程以及主要风险环节措施的了解;我意识到,当前银行监管虽然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也存在多方面的缺陷和不足,有必要予以改进和完善。首先,新的银行监管理念和技术的运用,虽然监管理念经历了从重市场准入管理到重持续性监管,重合规性监管到以风险监管为中心,重外部监管到强调银行内部控制,但是这些理念要在实践中得以有效运用尚需完善非现场监管技术、风险识别技术以及信用衍生品监管技术上。其次,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当前人行和银监在监管主体职责上存在不明确的地方。而随着金融控股公司,银保、银证以及外资银行进入,混业经营已经出现并必将成为金融业发展趋势,传统金融子市场的界限已经淡化,跨市场金融产品日益普遍。因此,跨部门监管协调和监管合作日趋重要,不同监管部门之间更好和更紧密地监管协调和合作势在必行。其三,提高信息供给质量。信息是决定监管有效性的关键,信息供给不足会产生监管的高成本和低效率,目前存在信息缺乏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和信息披露不统一(如会计制度的差异,是否上市),信息披露失真等现象。信息质量不高将直接影响直接监管,以及通过市场、中介组织和大众传媒等非正式渠道监管的有效性。第四,矫枉不能过正,也不能因噎废食。当前在次贷危机的阴影下人们更关注的是金融安全,但不能因此弱化银行作为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的盈利目的。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必须效率与稳定并重,在二者的平衡中提高监管的有效性。次贷危机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强大自己和增强在国际金融领域话语权的机会。我们应该进一步深化金融企业改革,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加强风险管理,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加强金融体系核心竞争力建设。其中最重要的是要形成稳定的长远发展战略,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有在自身特色的企业愿景和企业文化,这是一家银行的成败和是否能够长生不衰的根本。

银行业务监管论文篇7

【关键词】商业银行;投资风险;原则;建设

现阶段,我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是,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原则不够明确,从内部看,风险控制机制不完善,从外部看,监管力度相对较弱,要想实现商业银行健康平稳的运行,需在商业银行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完善、外部监管有利的情况下开展混业经营,一方面能够在全局上分散银行的经营风险,全面提高金融系统的运行效率,另一方面可以相对减少银行业的直接风险,下面主要从三方面介绍商业银行开展投资业务时需采取的措施以加强风险管理。

一、简析商业银行投资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的风险管理原则

全面风险管理原则作为商业银行开展投资业务首先应注意的事项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其主要涉及到良好的分析模型、卓越的实施技术和完备的数据三个方面的内容,一个完善的风险管理模型需具备同客户当前数据相匹配,同时包含所有的金融工具并且能够根据客户的需求给出相应的最佳风险/收益组合[1]。一流的实施技术是指弹性高效的风险评价以及客户化的解决方案和科学合理的监控;完备的数据是指商业银行能够为客户提供和设计源源不断的数据流,以便客户通过此数据行进风险评估和对比分析,只有当以上三者同时具备,相互间有机结合才能实现全面的风险管理。

2、满足客户需要的原则

现阶段很多已经披露出来的衍生工具交易案中,很多涉及到客户抱怨他们的交易是由于被衍生工具的销售者误导所致,且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尽管客户的以上抱怨并不是所有的都详实准确,但从另一方面也反映出银行在向其客户提供服务时确立适应客户需要原则是十分明智的。

3、风险管理的创新原则

风险管理作为一个领域广泛且发展迅速的行业,它所配套的应用技术也是在不断更显换代的,从一开始的简单统计方差测量、发展到现代组合理论、资本充足率管理、内部控制制度、VAR(Value-at-risk)评估法、压力测验、期货、期权交易和现代衍生工具交易等等[2],非常多的数理方法被应用到风险管理领域,如随机漫步理论、模糊数学等方法,以上方法伴随着现代电子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不断革新,共同形成了较为完善的风险管理方案,尽管这些新型的解决方案已相对成熟完善,但在商业银行在想客户提供风险管理服务时,在应用现行解决方案时所留有的嫁接和创新的余地还有很大。

二、加强银行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建设

1、设立防火墙机制,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所开展的投资业务所涉及的面相当广泛,操作环节极为复杂,风险分担结构灵活多样,经营风险指数远高于收付款、结算、保管箱等传统中间业务[3]。由商业银行内控先行原则,在商业银行进行投资银行业务时,首先应加强内部的风险控制,即在不同业务性质的部门之间建立防火墙机制,科学合理的控制不同部门之间的资金,人员以及信息上的流动,既要防止金融利益冲突以及内膜交易的发生,也要对风险进行隔离,避免银行资金因违规操作而造成自身的风险。在银行集团模式下的防火墙机制则是商业银行机构和投资银行机构之间的资金、人员和信息上的流动[4]。此种防火墙机制已被世界上的大多数混业经营的银行集团所采用,特别是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都在严格执行此种机制防范风险的传染。

2、加强银行内部建设,建立完善的风险内控体系。商业银行需从各方面提高员工素质,严格遵守业务操作程序。可采取对从业人员进行充分的风险管理培训,加强员工的服务意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事,将客户利益放在首位,从根源上避免投资银行业务和传统商业银行业务的捆绑销售,与此同时,还要实行严格的信息披露。

3、加强对法律法规和相关金融政策的研究和理解。目前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有所松动,且由于投资银行的业务政策性较强,应避免其打球的做法和心理,在经营及推出新产品时避免违规情况的发生。

在银行内部需要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控制好内部的关联交易。商业银行首先应加强纪律管理,在加强内部控制的同时做好对信贷资金和投资银行业务之间的资金交易实行严格的限制,同时相关部门还应该做好对投资银行部门资金用途管理工作,履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原则,做到不能以信贷风险约束弱化作为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代价,在制定信贷决策时需保证不能受到投资银行业务收入因素的干扰,保证投资银行的业务风险不转移到其他资产业务领域。

4、做好业务的控制工作。目前我国的监管水平较发达国家还有一定的差距,商业银行在选择投资银行业务时应做好全面的准备工作,审时度势介入股票市场。

5、建立好包括险评估、风险报告、风险验证、风险检查等的现代风险管理制度,合理采用风险价值法(VaR)、经风险调整的收益率(RAROC)以及事后检验等风险内控方法来管理和控制风险[5]。

三、加强并完善外部监管体系

现阶段我国金融银行也采用分业监管体制,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分别对银行业、保险业以及证券业实行监督和管理,金融业发展速度越来越快,与此相匹配的是金融机构的功能越来越复杂,相比较传统的金融业,现代金融业的界限变得愈发模糊,若现在还是采用过往的分业监管制度,不但会使监管成本增加,还会降低监管效率[6]。所以,为了更好地适应时代的发展,当前的监管体系必须得到适度调整,目前一种行之有效的措施是在目前单一监管机构监管不可能彻底改变的前提下,融入功能监管,并且在划分监管领域时应按照业务性质来进行,尽可能快的完善功能监管的有关制度。为了建立统一的协调机构,可以实行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这在以前已有先例,2000年,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就已经建立了三方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以此满足金融业快速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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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宜辉.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风险及其管理[J].经济论坛,2007,(17):104-107.

银行业务监管论文篇8

稳定有序的发展带来隐忧,从而与一国银行业发展相协调的银行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首先对银行监管的理论进行了概述,通过对理论的学习可以对研究方向有一个大致的把

握,然后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伴随银行体系的建立相伴而生的银行监管不断改革演进的三大阶段,从中可以研究探索有效银行监管的基本认识,同时,我国的发展离不

开世界,国外的经验也是我们需要借鉴的,通过对英国、新加坡、俄罗斯、韩国等国的银行监管体制的研究,取长补短,最后针对现阶段的不足,从而确定我国银行监管未来发展

的道路。

关键词:银行监管 商业化改革 监管有效性

银行监管的理论概述

从总的发展进程来看,政府对银行监管的开展是与中央银行制度的建立紧密相连的,从中央银行的职责来看,其是货币的发行和管理者,承担了银行机构的最后贷款人职能,

尤其是在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危机之后,凯恩斯学派成为了理论界的主流学派,而政府干预主义也为银行监管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公共利益论,监管经济论构成了银行监管的理

论分析基础,此后,经历了监管、放松监管和再监管的发展历程,其中,政府管制经济学是主流理论,庇古和萨缪尔森的福利经济学理论认为政府可以改善市场本身的失灵,在此

基础上形成了公共利益论。俘获论则认为政治运动由于体系的失败和其他原因会导致有效监管往往最终被监管者所控制。而经济监管论认为监管是根据需求与供给而被分配的一种

产品,是均衡的产物。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不断加强,实践给予了理论以检验的环境,从而形成了诸如利用法学概念形成的法律不完备性理论,从其对违法行为恫吓作

用的丧失来论证引入监管的重要性。

在理论研究的进程中,面对银行危机和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客观上需要不断丰富和更新银行监管的内涵,我国需要顺应国际监管理论,并结合我国的国情,在监管组织体系

方面不断进行调整,并进行适应性的实践,在冲击和调和中探索我国银行监管的发展之道。

我国银行监管的演进路径及其完善过程跟踪研究

专业化改革阶段

在改革开放后一段时间,银行的行政机关属性和管理方式还是根深蒂固,但新型的银行监管制度思想已将开始萌芽,金融监管的理论研究也日渐活跃。从而围绕四个方面开始

对金融监管的基本问题进行初探。央行是否要建,央行如何隶属,关系怎样确定,机构怎样设置。对这四个基本问题的回答就奠定了我国银行监管的内外部关系及其具体机构的相

关设置问题,最后成立央行的主张得到决策层的首肯并付诸实施,并以立法的形式来保证央行的独立性,国务院颁布《银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对央行和专业银行的关系界定为行政

命令式监管,为了便于贯彻行政管理办法,最终选择了按行政区划设立分支结构。

具体监管业务方面主要是分三个方面,首先是机构准入的监管,在这一方面,主要贯彻的是严格监管的政策,任何部门和单位开办金融业务,其机构的设置或撤并均须由中国

人民银行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其次是业务准入监管,奉行一业为主,适当交叉的原则,并逐渐向西方的全能银行发展。最后在运营监管方面,在审慎监管思想的提出下,对核心资

本,资本充足率进行了规定。

我国相当严格的准入政策限制了市场竞争、降低银行业经营效率,并且,从其本身来看,标准过于原则,很有弹性的发挥空间,并且不能对银行的继续发展进行追踪,仅仅考

虑到了眼下,没有更多的注重整体未来的走向和发展。同时,由于没有同步完善财产约束机制,金融机构的企业化管理水平比较低,成本利润观念淡薄,只是注意到了西方金融体

制中企业竞争搞活的表象,而忽视了西方金融体制中缜密的制度依托。在审慎监管思想方面,缺乏标准化、系统化的指标体系,更多的是借鉴和照搬,不能很契合经济环境。

补漏型改革阶段

1994后的之金融监管的发展是对第一阶段的深化和新化,并融入了更为明显的时代特色,中国与世界金融市场进一步接轨,充分认识到国际监管合作的重要性,加强了与巴塞

尔委员会、国际金融组织和各国监管当局的交流与合作。监管目标从单一的保证国家货币政策和金融宏观调控措施的有效实施转向多元化的目标体系,经营安全性、保护存款人的

利益被列入监管目标体系。1995年7月《中国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正式颁布,进入法制化的轨道。1998年中国保监会的成立,标志着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系

正式确立。

多重目标论较为全面的奠定了金融监管的方向和范围,且与中国的经济金融化水平、国金融业的成长性相挂钩,但从实践轨迹来看尚未加以明确化、制度化并置于突出地位。

我国的资产负债比例监管是从宏观角度出发的,并没有注意到如何将这一外在的强制行为转化为商业银行的内在运营约束,只是关注如何补足商业银行资本金缺口方面,至多只能

解决银行的存量问题,对流量问题于事无补,且很少考虑到资本充足性监管对宏观经济所造成的负面影响。

股份制改革阶段

进入21世纪后,国有银行在总结以往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明确了股份制改革的基本方向与改革思路,在2002年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强调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可改组为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条件成熟的可以上市。2002年7月25日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与此同时银行监管方面也进行了相应调整,2003年国务

院决定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方案尘埃落定,年底确定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为试点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2005年4月国务院批复了中国工商银行改革方案,国

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进一步走向深入。

在具体的改革过程中,主要是对商业银行进行财务重组,化解不良资产,建立健康的财务状况,并动用450亿美元外汇储备成立中央汇金公司,为银行的上市补充资本金,达

到《巴塞尔资本协议》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在此改革过程中,银行监管所进行的调整和适应的成效是很明显的,我国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架构逐步完善,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取得

重大突破,经营业绩指标明显改善,对整个银行业的溢出效应积极明显。

我国目前银行监管出现的现状和有效制度安排的探索。

目前银行监管的现状

从银行机构的内部来看,我国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国际先进银行相比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公司治理的最大缺陷应当是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定位不清,国有股份占绝对控

股的地位仍然存在,并缺乏对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董事会缺乏保护股东权益的手段和激励,形同虚设的情况普遍存在。从监管者自身角度而言,尽管监管机构的资金预算通过从

各银行机构收取一定数额的费用当中加以筹集,但监管机构的独立性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强化,决策过程尚难以做到公开、透明。

从资本充足率水平来看,虽然资本监管是商业银行审慎监管的核心内容,但我国先前的监管法规一直未对资本不足银行规定明确的监管措施,并且在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上也

放宽了标准,不利于反应银行的真实风险状况,也难以有效控制商业银行资产快速扩张,客观上导致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明显偏低。但可以看出,随着近两年对资本充足率

的认识的进一步提高,和其对银行发展绩效的影响,资本充足率自2009年以来水平较高且保持的相对稳定。如深圳发展银行由8.88%上升到11.51%,浦东发展银行由10.34%上升

到12.70%,华夏银行由10.20%上升到11.68%,但从今年的第一季度的报告来说,除深圳发展银行和民生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有所上升外,其他三家银行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

从内部监管管理来看,我国银监会的内部监管管理方面和国际上并无巨大不同,并且也是世界上十分领先的监管思想,但相比于美国、英国、新加坡等国先进的银行监管来说还

是有较大差距,首先在合理的用人机制和长效的激励机制方面,对其职业背景与思想道德状况、诚信记录的审查还不够严格。绩效考核结果对工作人员形成的激励,对其积极性的

调动还不够显著。并且关于公众的力量对提高监管的透明度的作用的认识还不够深刻,这将是我国制度建设方面今后努力的方向。

对有效银行监管的探索

1、内外结合,从关注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的角度入手,建立银行内部运营和外部监管的“硬约束”,完善国有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引入独立的专家董事会,通过形成专家

治理来完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监管,规范和明确个部门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对监管方式和重点做出适当调整,尽快向电子系

统处理过渡,将有限的监管力量主要投入现场检查。

2、自身监管,监管机构本身是“经济人”,所以会不可避免地偏离既定监管目标,由此产生“监管失灵”的弊端,从而可以利用大众传媒对金融监管部门及其官员的行为进

行监督,有效防止腐败的产生。建立对银行监管的问责制度,定期对银行监管的重大战略、举措和效果做出负责任的报告和说明。

3、放松监管,主张依靠市场机制的自然调节作用逐步实现微观金融机构的重新构造和自我完善的过程,在市场竞争中自行分化组合,从而应逐步向以市场为主,政府为辅的

方面发展,当然这有赖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发展完善。决不可脱离实际。

4、混业经营,我国的混业经营和国外的混业经营有本质区别,针对于我国来说,未来发展的方向是银证保合作,旨在三种资金流之间充分利用各自所有的优势,建立沟通渠

道,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是较低层次的合作。并可以建立诸如金融控股公司和全能银行,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银证保中至少两个不同金融行业大规模提供

服务的公司,而全能银行制为从事一系列金融服务包括外汇交易,经济业务,投资管理和保险的银行制度,此两种都可作为最后实现高层次的混业经营。

5、法制建设,加强政策性银行的立法建设,对其组织功能,经营目标和各项业务活动方式作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制定出台“政策性银行条例”明确财政、政策性银行与承

贷单位三方的责任,建立如农信社的合作金融体系,并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使农信社的法人地位和经营自,并且面对各种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金融秩序,及时完善

现行《刑法》。(作者单位:山东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 《有效银行监管研究-基于稳定与效率相协调的视角》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王学龙 著

[2] 《中国改革开放进程中的银行监管制度思想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钱婵娟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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