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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实训总结8篇

时间:2022-10-23 19:32:44

模拟法庭实训总结

模拟法庭实训总结篇1

关键词:高职法律;模拟法庭;实训教学

中图分类号:G7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49X(2007)-04-0066-03

高职法律教育,不仅要传授理论知识和培养学术素养,而且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掌握法律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熟练运用法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具备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和应变能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高技能应用型法律人才。要实现高职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模拟法庭实训教学这条途径值得探讨。

模拟法庭实训是指以一个个真实的案例为蓝本,让学生充当各个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模仿各种真实法庭审判情景,按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模拟审判的实训活动。我国传统的法律教育一直侧重于法学理论的灌输,忽视了学生实践技能的培养,从而不可避免地导致教学的抽象、枯燥,与实践相脱节。学生毕业后,往往无法迅速适应法律实际工作的需要。另外,从总体上看,高职学生在理论基础、理解问题能力以及由就业方向所决定的知识结构需求等方面,与普通高等法律院校学生有―定程度的差异,所以高职院校的法律教学比普通本科院校更加需要进行模拟法庭实训,需要通过一个个生动、典型、深入浅出的案例模拟实训,来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帮助学生对所学的理论融会贯通、透彻理解和掌握,并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力求法律理论与法律实务的和谐统一。模拟法庭实训活动具有可控性、仿真性和重复性等特征,因此,每一名学生均能有机会扮演各种角色,锻炼各种法律技能。这种实训注重理论知识与法律实践紧密结合,培养学生综合能力素质,强化职业技能训练,有效地克服了以往法律教育模式的弊端,有利于实现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应当作为高职法律职业教育经常采用的形式。

二、高职法律模拟法庭实训的意义

在高职法律教学过程中,加强模拟法庭实训的教学内容,可以增强学生对司法实务的感性认识,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尤其是实际操作能力。

1.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高职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高等应用型人才,因此,法律职业能力(尤其是法律操作能力)是高等法律职业院校学生必备的能力,模拟法庭实训教学的开展是实现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举措,它可以使学生毕业后能很快地适应法律职业工作。

2.突破传统课堂教学,使学生成为课堂上的主体,学习上的主人。在模拟法庭实训中,指导教师仅仅是教学上的引导者,课堂上的主持人,而学生则是对话和交流的主角。学生作为法官、检察官、律师或者当事人,他会主动考虑自身所扮演角色的利益,身临其境地分析案件,全力以赴地追求最佳结果。这样,必然极大地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显著提高学习效果。

3.促进理论知识向实践技能转化,培养和训练学生实践操作技巧和综合能力。学生在模拟法庭活动中,通过讨论案情、制作法律文书、主持庭审、在法庭上陈述、举证、质证、辩论、合议、宣判等互动过程,法律实务操作技能得到了切实提高,同时训练了语言表达能力、应变创新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社会交际能力等综合能力,从而为其成为高级应用型法律人才奠定坚实的基础。

4.培养学生法律思维,树立依法治国理念,接受正确的人生教育。模拟法庭市判活动不仅可以培养和巩固学生运用法律规范约束自我,依靠法律手段解决实际案件的思维模式,而且模拟法庭所选用的案例都与学生们的生活息息相关,通过亲身参与这些鲜活生动的真实案例,学生们必然会感受到强烈的视觉冲击和心灵震撼,清醒地认识到要想走好人生之路,就必须先学会做人,知法守法,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三、高职法律模拟法庭实训教学实践

为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在教学中应高度重视实践性教学环节,开展有效的技能实训,强化模拟法庭训练,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同时还要采取相应措施,对实践性教学予以保障。在模拟法庭实训教学过程中,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模拟法庭实训教学场所的建设

实训教学需要在实训场所进行,模拟法庭实验室的建设是模拟法庭实训顺利进行的前提和基础。

1.设置独立的模拟法庭实验室。避免将普通教室作为模拟法庭的场所,尽可能地营造出与真实法庭相同的环境氛围,使学生真切地感受到法庭的神圣威严,树立对法律的崇敬感和法律人意识。

2.按国家法庭设置的具体要求建设模拟法庭。添置国徽、审判桌椅、书记员席、原告席、被告席、旁听席、诉讼参与人员标牌,并参照正式法庭的样式摆放;配备法官袍、检察官服、律师袍、法警服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员服装及法槌等道具。

3.配置相应硬件设施和资料。购置电脑、投影机、相机、摄像机、DVD机和音响等硬件设备。印制主要法律文书文本,购买常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汇编、法学案例教程和司法实务系列丛书以及法庭实录光盘等相关资料。

4.注重法庭卷宗整理归档工作。建立档案室,添置档案柜、档案盒和文件夹,并有专人负责原始资料整理、装订、归档和保管事宜。

(二)模拟法庭实训教学内容的设计

模拟法庭实训教学根本目的在于通过模拟实训方式让学生提早熟悉庭审过程,接近社会,使其积累实践经验并形成职业能力,日后能够适应社会各用人单位对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

根据法律职业所应覆盖的多方面能力和循序渐进的教学规律,应统筹安排,将模拟法庭实训教学内容划分为基本能力训练和综合能力训练两大模块。前者是有针对性地、分步地训练各单项技能,后者是科学整合所学内容,使各种能力相互融合,便于综合性实践活动的开展。

1.基本技能训练。法律基本技能实训主要有:口头表达能力和雄辩能力、咨询能力、审讯能力、调查能力、笔录能力、谈判技能、一些简单法律文书填写技能、分析和判断能力等。通过基本技能训练,为综合性实训也就是模拟法庭实训打下坚实的基础。

2.综合技能训练。这主要由模拟法庭来实现。通过选用真实案例,让学生在直观的、模拟仿真的场景下充当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进行模拟审判的实训活动。在模拟法庭实训过程中,学生通过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不同角色,巩固并扩大专业知识,掌握法律工作的要求和规律,培养综合业务素质。

(三)模拟法庭实训教学方法的探索

法律职业实务性的特点决定在模拟法庭实训教学中,应遵循“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能力为核心”的职业标准体系,注重教学内容在实际工作中的指导和实用性作用,通过采

用课堂讲授指导法、课堂讨论法、录像播放评讲法、模拟法庭庭审现场指导法等多种教学方法,增强授课内容的针对性。

1.课堂讲授指导法。指教师在课堂上讲授各种办案知识、庭审程序、技巧、法律文书写作知识并具体指导学生开展庭审前各种准备工作的教学方法。

2.课堂讨论法。指教师在课堂上以即将模拟开庭案件的卷宗为载体提出各种问题或者让学生提出问题,由指导老师和学生进行讨论或学生之间展开讨论,或者在模拟法庭庭审前后组织学生开展的讨论的教学方法。

3.录像播放评讲法。指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将庭审教学录像或学生实训实况录像在课堂上播放,并由指导老师评讲的教学方法。

4.模拟法庭庭审现场指导法。指教师亲临庭审现场,组织、指导学生布置法庭、出庭,在庭审结束后进行总结的教学方法。

(四)模拟法庭实训教学质量的保障措施

为了使模拟法庭实训教学得到顺利开展并保证其教学质量,应从以下几个方而采取措施:

1.解放思想、转变传统的教学观念。为了更好地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我们应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及时转变传统的教学观念,将模拟法庭实训教学放到重要位置上来。学校领导和广大教师应在教学观念上重视实训课,充分发挥其潜力从而使实训课得以全而开展,并在教学探索中不断提高实训教学质量。

2.明确模拟法庭实训课程设置,制定模拟法庭实训教学大纲及配套的考核办法。目前,有些高校把模拟法庭仅仅作为诉讼法学的教学内容,由诉讼法教师在课内安排。这种做法只注重庭审程序和形式,忽略庭前准备和庭后总结与评价环节,致使模拟法庭的实际参与者不多,操作的随意性较大,不利于学生法律思维和综合素质的培养。建议将模拟法庭实训作为一门必修的实践性课程单独设置,安排足量的课时,使之贯穿于整个法律教育过程。同时,制定模拟法庭实训教学大纲,建立与之配套可行的测评考核制度,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充实和完善。

模拟法庭实训总结篇2

模拟法庭教学对于法学教育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推进模拟法庭教学课程化是当务之急,其中课程内容的设计是最核心的部分。目前,虽然学界在这方面进行了很多尝试,但还存在很多误区。从2010年起,吉林大学法学院开始探索模拟法庭的课程化教学,至2014年,历经十余场主办赛事、数十次参与国内外赛事的历练,模拟法庭课程内容设计基本完成,并以教学计划和教学部的组织形态加以保障,教学反馈良好。

一、课程内容设计意图纠正的几个问题

1. 误把教学组织流程当作课程内容

一些学校认为模拟法庭的课程内容包括如下步骤:案例选取、角色分配、诉状提交及交换、模拟庭审、点评及归档[1]。但从教学角度来看,这是一个教学组织流程而非真正的教学内容。目前,很多学校组织模拟法庭教学活动,都是按照上述思路进行,但是涉及案例分析、诉状写作这些专业内容都是交由学生自己完成。而活动的组织者――法学院校往往认为这些活动开展完毕就已经对模拟法庭进行了实质性的教学,这是一种误区。教学内容是指教学过程中同师生发生交互作用、服务于教学目的而动态生成的素材及信息;学校给学生传授的知识和技能、灌输的思想和观点、培养的习惯和行为等的总和,也叫课程。在上述教学组织过程中,我们能够看到的是学校对于教学流程的掌控,但是却未见知识、技能的传输、行为和习惯的培养,更未见师生的互动。况且,教学内容需要有教学标准、教材等一系列评价指标,单纯的教学活动安排无法达到这样的要求。

2. 误把考核方式当作课程内容

目前绝大多数学校对模拟法庭的主要关注点是最后的模拟庭审并将其作为教学主要内容,而对庭审前的知识与技巧关注不足[2]。这里我们必须要意识到的是模拟庭审仅是模拟法庭的考核方式,即学生在经过长时间的学习、准备,将自己对案件的掌握、证据的运用、诉状的写作、庭审的技巧等方面的知识在模拟庭审时予以展现,合议庭对学生在庭审过程中表现出的各方面素质予以评判和点评。不可否认,模拟庭审确实是教学活动的一个环节,而且相当重要,但它不是教学内容,仅是对教学内容的考核。一些学校认为只要开展模拟庭审就算是完成了教学活动,这是有失偏颇的,在这个过程中虽然有师生的互动、信息的传递,但是它只是对模拟法庭中学生应具备的知识、技能的一种考核,而非是传授。

3. 误把理论知识当作课程内容

目前关于模拟法庭的教材很多,这些教材在内容设计上不少是按照理论知识体系的思路将模拟法庭划分为民事模拟法庭、行政模拟法庭、刑事模拟法庭等,抑或是一审模拟法庭、二审模拟法庭、再审模拟法庭。在内容上也多涉及民法、行政法、刑法以及各种诉讼法的基本知识[3]。这种课程设计显然是受到了理论法学学科划分和知识体系的影响,仍是以理论知识为本、以法学体系为本,忽略了学生在模拟法庭教学中的主体地位,未从学生应当具备的基本技能入手来设计模拟法庭课程内容。

二、课程内容设计思路和特点

1. 设计思路

模拟法庭课程内容设计应当摆脱理论知识体系的影响,真正做到以学生为本、以职业角色为本。根据学生在模拟法庭中应当具备的相应技能,吉林大学法学院在五年的模拟法庭教学实践中摸索出一套适用于所有类型模拟法庭教学的课程内容,并已将这套内容形成课程体系应用于各项赛事的实际指导中。这套体系的主要设计思路是:将三段论的分析方法有机地与模拟法庭教学结合并透视模拟法庭比赛的各阶段中学生应该掌握的能力和得到的技能训练,进而形成一套完整的教学体系。主要内容包含案例分析的两条进路、案情掌握及训练、案例分析方法、法学研究、证据运用、诉状写作、庭审技巧。

2. 主要特点

一是思路转换。课程内容设计摆脱了理论知识体系的束缚,真正从学生角度出发,从职业角色出发,摸索出模拟法庭教学组织的各个阶段学生应具备的技能,实现了思路转换。它依托于模拟法庭的教学组织流程,但又能够使之更加丰富和圆满,使学生能够在相应的技能上得到系统的指导和训练。

二是贯彻始终、体系完整。这套课程内容在逻辑上自成体系,贯穿模拟法庭的始终,形成完整的体系。从案例到模拟庭审的整个过程中,学生应当掌握的技能和接受的训练被一一透视出来并形成了完整的、贯彻始终的课程内容。最为难得的是它与理论知识体系界限分明,但又相得益彰,互相补充。

三是以职业角色为本。课程内容设计秉承锻炼学生的职业思维、培养职业素养、打造职业形象的理念,完全以法学生的职业角色为本。通过训练,学生的职业角色意识普遍苏醒并且得到很大的提升,这也符合实践教学的宗旨。

四是吸收借鉴。课程内容不仅吸收了国内各个院校先进的经验,还总结了国外在相关赛事方面的具体做法。例如在诉状写作方面,借鉴了美国法学院通用的诉状写作格式并且结合中国法律文书的特点对学生进行讲授,使学生思路清晰,表达准确。

五是演绎的教学方法。课程内容采用大陆法系普遍使用的演绎方法,将三段论的逻辑思路有机地与课程内容相结合,一方面延续了与理论教学相一致的思维习惯,学生易于接受;另一方面也保证了教学过程中的逻辑严谨性。

三、课程内容

1. 案例分析的两条进路――总论

案例分析的两条进路是指从宏观上向学生展示模拟法庭案例的横纵思维进路,是模拟法庭课程体系的总论部分,目的是让学生对案件处理的流程和各环节之间的关系有一个宏观的把握。

从纵向来讲包括:案情掌握(感性小前提)―案例分析(理性小前提)―法学研究(大前提)―证据运用(结论)―诉状写作(体现)。

从横向来讲包括(如下表以故意杀人罪为例):

结论 大前提(法学研究) 小前提(案情掌握)

诉求(焦点) 要件 法律规定 案件事实

故意杀人罪 主体 1.法源类型:

一次法律文献

二次法律文献

2.要求:

准确性、即时性、

权威性、全面性 1.真实案件事实

2.有证据证明

3.有逻辑呈现

4.全面清晰

主观

客观

客体

通过横纵两条思路将案件所有的信息进行统摄,既能让学生从整体上对案件的进程、结构有所了解,又能对各部分之间的关系、逻辑联系有初步的认识。这是一个基础课程,统领后续的讲授内容和讲授方法。

2. 案情掌握的训练――感性小前提

纵观国内所有的法学院校,案情掌握这部分内容都是交由学生自行完成,然而每年在模拟庭审中都有学生在案情掌握上出问题,如不全面、不细致、较不准、不会用、不会表述等。经验告诉我们,案情掌握是模拟法庭的一个基础,是整个演绎思维中的小前提,学生没有受过专业训练,无法对案情进行深入细致的掌握。所以,案情掌握训练理应成为模拟法庭课程内容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在教师的指导下完成。这部分的授课内容主要有模拟法庭案件与真实案件的差别、案情掌握的方法等。比较有效的训练方法有信息集合法(即先让一名学生陈述案件的主要信息,其后由其它同学补充,通过几轮补充最终将案情补充完整。在这个过程中,学生会发现自己在案情掌握方面的不全面、重点不突出等问题,非常有效地帮助学生认识到自己的问题)、六要素训练法(即运用记叙文六要素的方式训练学生多层次、全方位地掌握案情)和错时训练法(即让学生利用1―15分不等的时间总结提炼案情,展现案件的不同层次,灵活掌握案情)。

3. 案例分析方法的训练――理性小前提

在对案件事实掌握的基础上,就进入到案例分析的阶段。案例分析也是演绎推理中的小前提,它是在之前的案情掌握基础上对案件情况做出的初步整理,因此我们也将这个过程称之为理性小前提。我院在长期实践中形成了一整套训练方式――法律关系分析法,分为五个步骤:

(1)确定是否产生了法律关系――案件中存在哪些法律关系;

(2)明确争议的核心法律关系――有关联的法律关系,二者关系如何;

(3)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4)考察法律关系的要素――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5)是否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后果――找到变更、消灭的原因。

4. 法学研究的训练――大前提

法学研究是演绎推理中的大前提,是整个案件思路展开、论证的基础,也是考察学生法学理论延展能力最核心的环节。通常情况下,学生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基础,但是将法学基础整合为案情所需要的法律知识是需要训练的。这部分我们设计的课程主要有:

第一,明确法学研究的目的、意义和要求。要让学生明白法学研究是为了解决整个论证的大前提,是整个论证的基础。法学研究要满足准确性、即时性、权威性和全面性四方面的要求。

第二,掌握“大前提”包括的内容及权重。法学文献是以不同的载体表现出来的,如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案例、学者观点、著作、文献等等。它们具有不同地位(一次法律文献和二次法律文献),在使用中也有着严格的次序要求以突显法律的严谨性。学生必须要对这部分内容有清醒的认识,否则在使用法律文献的时候比较容易出错。

第三,熟练利用各种资源查找案件的“大前提”。目前网络数据库发达,每个数据库的特点、检索习惯各不相同,在浩如烟缈的数据中找到所需要的信息需要学生具有良好的数据检索能力。通过训练,学生能够熟练地使用westlaw、lexisnexis、heinonline以及一些中文数据库,法律检索能力普遍提高。

第四,准确总结和提炼出案例需要的法律“依据”。学生对什么是法学研究有了初步认识,掌握了各种搜集信息的方法后,面对庞杂的信息如何总结、提炼和应用也是一项必备的技能。

5. 证据运用的训练――结论

在学生掌握了案件事实和必备的法律知识之后,就应当进行证据运用方面的训练。这部分课程设置的目的是培养学生将大前提和小前提结合起来的能力,主要包括:(1)模拟法庭证据的独特性。模拟法庭毕竟是模拟的案件,虽然尽量做到来源于真实案件,但为了照顾比赛的需要一般要经过加工,体现在证据上,与真实案件不同的是,除了案件提供的证据之外,一部分案件事实是可以被当作证据使用的,因此如何甄别案件信息、运用证据也是考察学生能力的一个重要环节。(2)证据三性及证据链条。对已经学习过证据法的学生,在这部分能体验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是如何与真实案件关联、互动并且影响案件进程和结果的。要让学生明白各证据之间的关系就像一根链条,彼此相连接和印证,并缺一不可,否则无法还原案件事实,也无法实现论证目的。(3)证据目录的制作。在学生掌握了大前提、小前提以及运用证据的相关技能之后,我们会对证据目录的制作加以引导,由学生自行完成。证据目录能反映出学生对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和证据运用的掌握情况。

6. 诉状写作的训练

在诉状写作上,我院引进了美国法学院推荐的IRAC(即:I是issue、R是rules、A是analysis、C是conclusion)诉状写作范式,结合中国法律文书写作的特点对IRAC写作结构进行了细化,总结出各部分的功能、写作方法、常见错误、问题避免。这种诉状写作方式在实践中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并直接带领我院“理律杯”竞赛队伍在2013年获得了全国最佳起诉状的荣誉。

7. 庭审技巧的训练

模拟法庭实训总结篇3

关键词:模拟法庭;警察出庭作证;法律实训

一、打造体现公安院校特色模拟法庭实训项目的意义

浙江警察学院自2007年升本以来始终强调教学中心地位,刚刚经历过教育部本科合格的洗礼,我校的教学工作以及教学研究有必要进一步朝着专业化的方向发展。以《刑事诉讼法》课程的实践教学为例,开展体现公安院校特色同时契合公安专业实际的模拟法庭是提升我校教学质量及人才培养水平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提升教师教学水平以及学生综合素质的优良平台。

1.开展体现公安院校特色的模拟法庭教学法创新了我校的法学教学模式。我国是制定法国家,法学教育自然而然继承了传统大陆法系以理论阐释为导向的程式化教学模式,模拟法庭教学采用仿真现实法庭场景和流程的方式,将学生置于最接近于现实法律实践核心场所的情境之中,在模拟法庭中融入更多体现公安院校特色的环节,能够增强我校教学的独特性,更好地实现人才培养的针对性。

2.开展体现符合公安院校特色的模拟法庭教学是公安工作的必然要求。模拟法庭教学通过提供模拟法律实践的场所和机会,为学生提供一种真实、系统和全面的法律训练,让学生亲历诉讼和审判的过程,直接面对各种法律问题,探索警察出庭作证的未来走向。2013年《刑事诉讼法》新增警察出庭作证和非法证据排除等规定,更使得打造符合公安特色的模拟法庭实训环节成为必然需求,学生在课堂实训中的磨炼能够为走上公安队伍打下坚实基础。

3.开展体现公安院校特色的模拟法庭能够促进警校学生法律素养的全面提升。模拟法庭使学生身临其境感受公平、正义和法律权威,进一步将法的价值及对法的尊重和信仰自然地转化为心灵的认同感,帮助其塑造良好的法律人格,培养学生对法律的崇敬感和法律职业感。

二、我校目前开展的模拟法庭实训项目的现状分析

1.《刑事诉讼法》课程模拟法庭实训教学强化公安院校特色力度有限。当前我校开展模拟法庭实训项目重在全盘掌握刑事诉讼法基本知识以及法庭审判程序,而法庭审理程序包括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以及审前程序很难在模拟法庭实训教学中得到突出和强化,这样无疑弱化了人才培养方案中与公安工作结合的要求。

2.开展体现公安工作模拟法庭实训课程缺乏专业人员指导。我校为公安院校,联系的驻校教官主要为基层有丰富实战经验的民警,由于警察出庭作证在我国属于新规定,基层民警往往也缺乏相关经验,很难在实训教学环节中做到有效指导。虽然我校法律系也与滨江区法院有合作关系,但是还停留在我校学生旁听法庭审判以及协助开展法院工作这一“单向交流”阶段。

3.开展体现公安特色的模拟法庭实训教学缺乏必要的教学管理保障。首当其冲的困境就是模拟法庭课时安排较少,2节课的课时做完案情演绎、模拟庭审及交流评论三个环节非常紧张,同时模拟法庭的高效开展涉及案例选取、庭审演绎等多个环节,需要学校保障学生有足够的课外时间。当前过多的课程选择模拟法庭作为实训项目,开展模拟法庭是否充分结合该课程学科特色,其实际教学效果有待商榷,并且过于频繁使用模拟法庭也导致本来有限的法学实训场所加速了损耗,不利于实训项目的深入推进;开展模拟法庭实训项目受到了课时量有限的制约,模拟法庭设计案件选取、剧本起草、角色安排、庭审演绎、交流点评等多个环节,需要花费大量时间,而一个学期属于模拟法庭实训项目的课时只有短短的2到3课时,需要学生花费大量的课外时间,根据我校目前学生的日常学习和生活现状,一门专业课程很难为学生保障如此充足的准备时间,同时体现公安院校特色的模拟法庭课程缺少相应的教材,也让指导教师和学生在开展模拟法庭的过程中处于“边开展、边探索”的状态。

三、打造体现公安院校特色的模拟法庭实训项目的若干举措

以2013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及浙江警察学院顺利通过本科教学合格评估为背景,以打造符合公安院校特色的模拟法庭实训项目为出发点,以更好实现人才培养方案以及体现学科和专业特色为契机,以更好为公安实践服务为终极目的。

1.以2013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为背景,结合最新法律条文强化公安院校模拟法庭实训项目的针对性。具体来说,就是要把2013《刑事诉讼法》中的警察出庭作证、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等内容作为公安院校模拟法庭实训课程的必备要素,在开展实训的过程中强化这两个环节和知识点的应用,体现课程教学与学院特色的契合度。因此,只有指导教师进一步提升对2013《刑事诉讼法》的理解及相应实践业务水平,才能为更好开展体现公安特色的模拟法庭打下良好基础,而参加什么性质和类型的学习和培训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把警察出庭作证环节加入模拟法庭需要安排专门的角色,同时需要做好相关模拟法庭剧本的排演,在模拟庭审结束后要安排专门的参演人员交流心得体会环节,这样更能够加强实训的效果。在强化非法证据排除法则的规定上,可以让扮演法官的学生有主动提起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意识,通过结合2013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体现非法证据排除法则,最后在教师的点评环节可以通过“程序性制裁理论”加深学生对非法证据排除法则的认识。

2.加强实践部门对模拟法庭实训教学的指导,进一步提升模拟法庭实训项目开展的水平。在模拟法庭实训教学开展的过程中充分依托我校“校局合作”平台,在驻校教官选派中尽量选取有出庭经验的民警来校指导,由于警察在刑事案件中出庭作证在我国公安执法实践中尚属于新问题,可以尽量选择有行政案件出庭应诉经验的民警定期与教师进行业务交流探讨,与学生做专题讲座的方式,为我校模拟法庭实训教学提供指导。同时进一步加强法律系与滨江区法院的对接,除了继续选拔学生旁听法庭及协助办案以外,还要定期安排有经验的法官为警校学生进行指导和交流,笔者认为还可通过聘请法院的专职审判人员作为兼职教官,通过信息交流、业务探讨的方式,为我校更好开展模拟法庭实训活动提供专业指导,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探讨把部分案件的审判放到我校模拟法庭实施的可行性。除了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的专职人员进行指导以外,也可以邀请有丰富出庭应诉经验的律师为我校教师和学生进行专业辅导,为进一步提升模拟法庭实训项目的开展水平提供有力帮助。

3.从教学管理层面,通过多种手段保障模拟法庭实训教学环节高效开展,进一步体现公安院校特色。首先,科学合理地把模拟法庭实训项目与课程教学安排相结合,让实训项目与课程性质紧密结合。其次,笔者认为一个学期三个实训项目,6到9个实训课时可以全部用来开展模拟法庭,实训项目要达到良好的效果不在乎数量和种类的多寡,而在于实际取得的效果,因此三次实训课时如果都为模拟法庭服务可以起到很好的效果,比如,第一次实训课时是案件演绎还原,第二次课时是模拟法庭审判,第三次课时交流与点评。而且三次实训可以安排在学期结束前的三次课,通过开展一次深入的模拟法庭也是对整个学期所学知识的总结与复习;第三,在开展实践教学环节中需要经常总结和凝练,教学主管部门能够为开展模拟法庭实训项目的研究提供相应的激励机制,投入专门的人力和物力编写相关教程和论文,同时有条件的情况。可试点探索模拟法庭比赛,从而进一步提升实训项目的开展水平。

参考文献:

[1]胡正昌.论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的创新-以模拟法庭实践课程为视角.课程教育与研究,2013(01).

模拟法庭实训总结篇4

关键词: 模拟法庭 高职法律教育 实践教学

一、在高职院校开展模拟法庭的必要性

高职教育是以培养技术应用性人才为主要目标的高等教育,是一种以培养高技能人才为目标的专科教育,是培养具有高尚职业道德、熟练职业技能,具有较强的基础理论知识、较强实践能力、自学能力、协作能力和创新能力,工作在职业岗位第一线的高等技术应用性人才。因此,高职教育强调以“能力为本位”,重视实践能力的培养。而在高职院校开设法律课程,是对高职学生进行法制观念教育的主渠道,主要使学生通过学习该课程,增强法制观念,做守法公民,运用法律知识和方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用法律武器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但目前,法律课的教学仍停留在以听教师讲授书本知识为主,采用的是“满堂灌”的教学,学生只是机械地“听”、“记”、“背”的传统的法律教学模式,虽然也采用案例教学法,但选取的案例多是针对某个具体的知识点而设置的,其综合应用性与实践性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在这种模式下,学生只是一个知识的接收器,是一种完全被动式的学习,甚至失去学习的兴趣,更谈不上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因此,教学必须突出“要精”、“要管用”的思想,精简理论教学,加强实践教学。模拟法庭就是通过组织学生模拟法庭审判的全过程,使学生从课本走向现实,从理论走向实践,以提高学生实际应用能力的一种实践性教学方法,是增强教学实效性的有效途径。

二、模拟法庭教学的具体实施

1.确定案例。

案例的选择是组织模拟法庭教学成功的前提和关键。所选取的案例应当具有覆盖性、典型性和可辩性,这样的案例应能覆盖实体法和程序法两大范畴,代表重点难点知识,代表现实生活中的某一类型的法律关系,同时又有可辩性。选择这样的案例,有利于学生在参与时把所学的知识融会贯通,通过质疑学会运用法律思维方式,提高综合运用法律的能力。

2.分派角色,准备诉讼文书。

教师要根据学生的能力和个性特点,安排不同的岗位和角色,这样有利于学生充分展示自己的特点和优势。教师组织各组人员讨论、研究案情,并指导学生如何查阅资料、核实法律条文,撰写书、辩护词等法律文书,以及如何搜集人证、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在制作诉讼文书过程中,要引导学生善于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并找出应变措施。

3.开庭。

开庭是整个模拟法庭教学的一个重要环节,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如何,课堂理论教学的效果如何,学生平时学习的效果如何,都会通过开庭得到检验。在开庭时要按照法庭正式的庭审程序进行,一定要注意庭审的程序的完整性、严肃性、规范性。所有过程都放手由学生自己完成,教师不参与、不干涉,即使遇到了问题或准备阶段没有注意到的问题,也由学生自己处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中断案件的审理。教师只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加以记录,在开庭后再进行分析和总结,以培养学生的临场应变能力,以及保持审判工作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4.总结、评价。

在开庭审理后,应及时进行点评和总结,既可以请专业教师点评,又可以其他学生自由评价,最后由教师进行全面总结。教师对学生在庭审过程中对实体法和诉讼法的理解和运用、在庭审中的言谈举止、协调能力等各个方面进行总结。教师既要肯定审判过程的成功之处和正确做法,对表现出色者予以表扬,又要指出不足之处,从而进一步提高学生的认识水平和实践能力。

三、模拟法庭教学的特点及优势

所谓模拟法庭教学,是指教师组织学生模拟法庭审判的全过程,以提高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一种实践性教学方式。其有以下特点和优势。

1.可以促使学生由被动变为主动。

在传统的法律理论教学中,教师处于主动的地位,学生处于被动的地位,教师站在讲台上当演员,学生坐在下边当听众。这种老师讲、学生听的“灌输式”教学模式使学生始终处于被动的学习状态,学生觉得枯燥乏味,严重缺乏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因此直接影响教学效果,也不能完成高职教育的能力目标。而在模拟法庭中,学生充分认识到法律已不再是一堆僵硬的教条与抽象的规则,相反,它所展现的是一种活的法律,学生变成了学习的主人,教师只是指导学生怎样去查阅有关的法律规范,怎样去收集事实材料和相关证据,怎样去寻找事实与证据之间的联系,引导学生自己开动脑筋进行思索。并让学生在法庭中扮演不同的角色,将他们置于法官、律师等的角色位置,赋予学生强烈的使命感与责任感,激励学生主动地、富有创造性地参与整个模拟法庭活动。

2.可以促使学生的综合能力的提高。

传统法律教学往往只重视知识的系统性与理论的深度,而忽略了实际应用能力的培养,即使是案例分析与讨论的训练也只是局限于某一部门法的某一具体知识点上,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这种“重知识,轻技能”的模式特别是对于高职学生来说已不符合实际的需要。但在模拟法庭教学中,学生既可以接触到实体法,又可以运用到程序法;既涉及刑事、民事等部门法的相关知识,又涉及司法文书写作、法律逻辑等相关学科的知识,实现了知识的融合。模拟法庭要求学生从零散的案件材料入手,认定事实、查找、搜集证据,查找适用的法律规范,书写有关的法律文书。这就培养了学生阅读、分析、归纳、整理事实材料的能力、运用法律的能力、调查取证的能力、对证据材料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制作司法文书的能力、记录能力、辩论能力等综合能力,这种综合素质的培养作用远非传统教学模式所能达到的。

3.可以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和团结协作意识。

传统的法律教学模式是以学生听教师在课堂上讲授书本知识为主,教师向学生灌输具体法律的历史发展、意义、基本概念、原则、特征和具体规则等,教学脱离了实际,学生遇到具体问题时往往觉得无所适从,觉得所学知识不够用,也不知道如何用,很难将理论与实践统一起来。而实践中的案件是综合的,案件的处理也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不是只靠法律就可以解决的事情,必须把法律与社会生活现实联系起来。而模拟法庭正是给学生们提供了一个模拟的场所,使学生“身临其境”、设身处地地思考问题、解决问题,这样学生就能体会到只有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才能学有所用,真正解决实际问题。同时,司法程序并不是单独一个人能够完成的,它需要学生集体参与、相互协调、相互配合,从而培养学生的团结协作意识。

4.可以促使教师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在传统教学中大多数教师习惯事先准备教案,按照教案教学,但模拟法庭教学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教师要组织好模拟法庭教学,必须深入钻研有关的法学理论,充分了解司法实践,熟悉法庭审判程序,必须提高自身的法律运用能力和知识储备,而不仅仅是“备”教材内容。在整个模拟法庭训练过程中,教师要精心挑选或编写案例材料,引导学生思考、分析,指导学生编写剧本,对学生所扮演角色的把握提供指导性意见,等等,这就对教师的业务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但同时,教师在指导模拟法庭教学过程中,又可以根据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了解学生掌握知识的情况,以及理解、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发现自己在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以便及时调整教学内容和改进教学方法,使讲授的内容真正成为学生所需要的知识,培养、训练的能力正是学生所需要掌握的技能。因此,以实践来指导教学有利于促进教师业务能力的提高。

四、模拟法庭教学实践的几点思考

1.要进一步提高教师业务能力。

教师要想组织好模拟法庭的教学活动,自身应具备比较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和法律知识的运用能力。法律事务纷繁复杂,教师弄不懂的法律案件不在少数,一知半解、似是而非的情况也有不少,因而在进行模拟训练时,教师切不可把自己都一知半解或人们认识上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拿给学生模拟训练,否则没有能力让学生信服。因此,教师必须有清晰、明确的答案,这就要求教师不仅要精通诉讼法,而且要懂得实体法的知识,更要掌握一些法庭工作技巧,从而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2.要对模拟法庭给予资金和硬件的支持。

模拟法庭的建设应当具有真实的场景,需要创造一个法制环境,体现特定的法制文化,配置服装、徽章和相关设施来营造一个法制的氛围。而很多在教学实践中建设的模拟法庭,只是将一个普通的教室临时“装扮”成为模拟法庭,很少能将模拟法庭体现出法律的内涵。在这样的条件下开展的模拟法庭教学活动,不仅有失法庭的庄严与肃穆,而且教学效果会大打折扣。

3.要认真筛选、深入研究案例。

案例是模拟法庭教学活动的核心,所选择的案例应当是典型的具有可操作性并与理论授课内容相符合的真实案例。但目前模拟法庭教学活动中所选择的案例,有的是以往的老案件,有的是教师根据课堂教学的内容编造的虚构的案例,还有的是直接从网上下载的案例。同时,由于种种原因,学生也仅停留在对案件的表面分析上,没有进行认真理解、分析和挖掘。对案例不进行认真的选择和分析,这样的模拟法庭活动看起来热热闹闹,但实际上是走过场,老师与学生在表演、作秀,模拟法庭教学应有的教学目的,即对学生能力的培养没有凸显出来。

4.要避免教学环节缺乏完整性。

在模拟法庭活动中不能只注重庭审环节而不注重庭前和庭后总结环节,因为在司法实践中,法庭审理阶段仅仅是案件审理的一个环节,大量的模拟庭前准备工作会对学生的综合素质的培养起到重要的作用,同时,庭后的总结对于提高审判的质量也非常重要。要使模拟法庭教学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就必须做好前期准备工作。而且在模拟法庭活动之后,教师一定要组织学生对运用法律知识是否正确,分析、解决问题的方法是否合理,程序是否合法,有哪些值得肯定的地方,有哪些需要改进和加强的地方等进行总结,该肯定的方面加以肯定,该改进的地方提出改进意见。对于旁听的学生来说,案件中所涉及的知识点未必都很清楚,需要教师对具体的知识点再做进一步讲解,加深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因此,模拟法庭教学要保证教学环节的完整,全方位地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

参考文献:

[1]姚建涛,杜庆贵.关于模拟法庭教学的若干问题.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6,(3).

[2]武俊山.浅谈模拟法庭教学的实践.运城学院学报,2006.6.

模拟法庭实训总结篇5

关键词:卓越涉外法律人才;国际模拟法庭竞赛;价值;障碍;突破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与世界各国的经贸外来日益频繁,参与国际事务的能力和需求不断增强,参与和主动制定规则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对熟悉国际规则的法律人才特别是具有高外语水平、具有优良专业素质和国际化视野的卓越涉外法律人才的需求十分的迫切。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国际模拟法庭竞赛就成为全球各国法学院重视和参与的国际赛事。而竞赛成绩既成为衡量个法学院竞争实力的标准之一,也成为培养国际化涉外法律人才的重要路径。

一、国际模拟法庭竞赛对培养卓越涉外法律人才的价值

(一)培养卓越涉外法律人才的重要路径

目前,我国整体法学教育在培养人才方面还存在定位不准、水平较低、目标不明确等问题,特别是当前对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还十分欠缺。针对我国现阶段对高层次法律人才的需要和法律人才教育培养的现状,我国启动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其中之一是培养卓越涉外法律人才。在培养国际化法律人才方面,国际模拟法庭竞赛对学生的专业知识能力和法庭辩论能力的培养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成为国际化法律专业人才培养的重要路径。当前,全球已出现了一批有影响力的国际模拟法庭竞赛赛事。主要有世界人权模拟法庭竞赛、红十字会国际人道法庭模拟法庭竞赛、国际刑事法院模拟审判赛、杰赛普国际模拟法庭大赛、亚洲国际法模拟法庭竞赛、“威廉•维斯贸仲杯”国际商事模拟仲裁庭辩论赛等。而我国高校在最近几年也逐渐注重参与国际模拟法庭竞赛,如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复旦大学等高校,最近几年参加杰赛普国际模拟法庭大赛的队员,多数毕业后都就职于国际组织、跨国律师事务所或出国深造。并且这些国际模拟法庭竞赛日益受到众多跨国公司和世界著名律所的关注,甚至在比赛结束后直接向队员发出就职邀请。可以说,从今年来我国高校的一些具体实践来看,对于国际模拟法庭竞赛的参与,已经成为培养卓越涉外法律人才的重要路径。

(二)培养国际化师资队伍的重要途径

国际化的师资队伍是培养高质量涉外法律人才的重要保障,也是培养卓越涉外法律人才的最重要的软件条件,需要从体系上来加以考量。要成为国际模拟法庭大赛的指导教师,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其一,国际视野和全球化思维。眼界不能局限于当下和眼前,必须要有全球化的思维方式,具有国际化的视角和眼界。其二,外语水平高。除了能够具有流利的基本外语水平外,还应当具有相当的专业外语水平,能在国际模拟法庭竞赛的场外开展诸多工作,如与主办方、裁判团、国内外媒体或其他各国团队沟通和交流。其三,优秀的专业素养。能够对国际法体系有深厚的理论知识,对国际法发展的趋势有自己敏锐的判断,对国际法律实务有娴熟的应对技能和实战经验。国际模拟法庭竞赛是一项国际赛事,作为指导教师,需要有为学生提供足够的知识储备和技能技巧的实际指导,也能够从模拟模拟法庭竞赛的角度进行体系化的训练,从这一角度来看,国际模拟法庭竞赛是培养国际化教师队伍的重要途径。

(三)卓越涉外法律人才教学改革的重要推力

国际模拟法庭竞赛除了具备普通模拟法庭的基本特点外,还具有相关案例的国际化,竞赛语言的国际化,参赛队伍的国际化。因此,国际模拟法庭竞赛就要求除了普通的模拟法庭的一般程序特点外,还要求教学模式的多向性,教学程序的诉讼性,案例分析和法规解释的实践性,充分体现了教学的实践性和综合性的特点,这就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国内高等法学院传统的重理论轻实践的教学模式。此外,国际模拟法庭竞赛的培养过程,必须是更多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启动学生的国际化思维模式和国际化的视野训练,注重国家法律知识的实战与运用。这样不仅让学生能够学到扎实的知识,更重要的是让学生的学习方式和思维模式都发生巨大的变化,成为一种新的培养模式。这会对我国高等法学院校的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产生示范效应,使国际模拟法庭竞赛成为培养卓越涉外法律人才教学改革的重要推力。

二、国际模拟法庭竞赛在培养卓越涉外法律人才中面临的障碍

(一)法学教育目标和课程设置的限制

当前我国法学教育的基本定位主要在两个方面:学术研究和技能培训。要求所培养的法学专业的学生既具有较为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理论素养,又要求学生能够从事相关的法律实务。但现实课程设置和教学中,基本都是更加注重理论的讲解和传授,培养学生的事务能力在整个大学四年的培养中几乎没有什么实质性的课程或实战锻炼。只有少数学校开设了一些诸如“法律诊所”、“模拟法庭”的实践课程,并取得了不错的教学效果。但从整体上来看,传统的理论教学还是占据了上风,这种传统的培养体系极大的制约了国际模拟法庭竞赛队伍的建设和培养。如果在目前的培养目标和课程体系中很难打造出出色的国际模拟法庭竞赛队伍,也就很难通过国际模拟法庭竞赛这个平台来培养更多的卓越涉外法律人才。

(二)总体关注与投入不足

尽管国内几乎所有的法学院系都对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的意义有十分深刻的认识,但在现实的教学和培养课程设置中,能够实实在在的进行常态化的实战演练或能够进行相应资源的配置的法学院系是少之又少。目前,全国有少数法学院开设了“法律诊所”课程,进行了一些实践课程的设置,取得了一些积极的效果,但总体而言,多数法学院对实践性教学的态度是比较冷淡的,对于像国际模拟法庭竞赛这样需要大量投入和关注的赛事,很多法学院感觉太过遥远,特别是在办学层次不高的学校,要集中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来建设国际模拟法庭竞赛参赛队伍,打造国际化的培养模式,是一种十分艰难的选择。特别是有的法学院的目标并没有放在对卓越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方面,而是将培养的目标放在了满足国内或本地域的实惠现实需求方面,对法学教育的未来发展和要求没有更对的考虑和认识,对国际模拟法庭竞赛的重要作用更是没有明确的认识,也没有动力来考虑。但是,时展的潮流决定我们面对国际化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已经不再是要不要做,而是要怎样去做的问题。

(三)缺乏理论研究成果的指导

当前,对于卓越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路径研究已经取得了不少的成果。并且也有部分法学院开始探索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的改革,国内一些比较有名的法学院开始尝试进行了“法律诊所”式教学、“电影与法律”教学模式和模拟法庭的课程,并且已经获得了较大成效,并对实践性课程设置和建设展开了较有深度的理论探索。但所有有关的实践和理论研究,都没有系统的从国际模拟法庭竞赛角度来展开,更没有从具体赛事的不同分类、发展历史、未来趋势等视角来进行系统的分析与研究,这就导致目前国内对国际模拟法庭竞赛的理论研究与国际法学教育的发展需要存在巨大差异,这种差异会是我国的国际模拟法庭竞赛的研究和实际发展遇到很大的瓶颈。总之,目前国内高等法学院系在运用国际模拟法庭竞赛培养卓越涉外法律人才方面,一方面要加强对国际模拟法庭禁赛发展的相关理论研究,另一方面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理论的体系化。

三、国际模拟法庭竞赛在培养卓越涉外法律人才中的突破方向

(一)加强系统化的理论研究

教学的具体实践和教学理论是相辅相成和相互促进的,要发挥国际模拟法庭竞赛在培养卓越涉外法律人才方面的作用,必须强化对国际模拟法庭竞赛的理论研究,以形成系统化的理论指导。首先,要通过理论研究系统化的研究和挖掘出国际模拟法庭竞赛对培养卓越涉外法律人才以及未来法学教育发展趋势的具体价值,在理论上解决当前法学教育对国际模拟法庭竞赛的冷淡态度,提升国际模拟法庭竞赛在未来国际化法学教育者的地位与作用。其次,加强对当前主要国际模拟法庭竞赛的深入研究,包括它们的历史、发展过程与不断演变的动因、赛制与规则的演变历程和未来发展趋势等。最后,在理论上梳理和总结过往国际模拟法庭竞赛的案例,研究和提炼赛事的材料,形成系统化的研究案例和技巧应对。

(二)明确培训课程的设置和目标定位

要发挥国际模拟法庭竞赛在培养卓越涉外法律人才方面的作用,必须要从教师和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两个角度入手,通过明确和具体的课程设置为师生找到培养国际化培养路径的课程体系。为此,可以考虑对国际模拟法庭竞赛专门设置系统化的培训课程,通过多角度的考虑,来选择部分学生进入培训课程,进行有层次有梯队的培训,形成体系化建设和体系化的培训课程,可以打造国际模拟法庭竞赛赛事建设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也可以通过整合各种学校的教学资源来吸引更多学生积极参与选拔、培训和竞赛。同时,通过系统课程化的方式和提供其他更具有事的资源吸引更多的优秀教师参与其中。另外,对培训课程的设置一定要有明确的目标,不能够过于求大求全,不加区分的将很多相关的课程都安排进来,要分清主次和明确具体的培养目标,做到培训课程的设置要有的放矢。

(三)加大资金投入和培养师资

模拟法庭实训总结篇6

关键词:法学教育;模拟法庭

法学教育不仅是单纯的知识传授和学术培养,而且是一种职业训练。然而,我国法学教育长期以来片面地强调前者,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后者。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有:我们对于法学教育的实质和目的认识不清;教学方法和教材陈旧;教师本身素质薄弱;教学行政化管理过于刻板等等。如我国的法学教育过于强调知识的灌输和纯理论的探讨,忽视了分析及处理实际法律案件和纠纷的能力的培养。正因如此,司法部门对法学院的毕业生和法学教育模式颇有微词,他们认为法学院的毕业生大都不能很快地适应实际法律工作,而把本应由法学教育机构完成的工作留给了法律实践机构来完成。这种批评是中肯的。

我国法学教育在认真总结教训的同时,也大量借鉴了国外法学教育的有益经验。一些法学院不仅在传统的课程中大量采用了案例教学法,而且还专门开设了诸如“法律诊所式课程”、“模拟法庭”、“律师实务”、“案例分析课”等以能力训练为目的的实践性课程。借用美国法学院的一句格言,这些课程的宗旨是:“训练学生像律师那样思考”。学生的听、说、思、写、辩,举手投足都应当表现出法律职业者应有的素质、能力和才智。这些能力和素质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又恰恰是传统的课程设置和教学所无法涵盖的重要方面。仅以模拟法庭的教学形式而言,它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与传统的教学模式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一、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体

在模拟法庭的训练过程中,学生作为当事人的律师、检察官、法官等,成为案件的当事人或参与人,必须考虑所处角色的利益,设身处地地分析案件,全力以赴地争取最佳结果。这不仅是一个角色的转换问题,而且是学生的位置和视角的转换。它对学生产生的潜在而深远的影响,远远超出传统学院式法学教育模式的作用。模拟法庭在一定程度上把学生置于司机的位置,成为学习的主体。学生必须主动去学,从而在学习效果上也就会有根本不同。而老师在其中仅起辅的作用,即挑选或编写适当的案例材料、提供一般性指导、评价学生的表现等。模拟法庭中的老师应当切忌成为正确答案的提供者,切忌用自己的思维模式禁锢学生的思维,而应当成为引导学生自行思考,从而由学生自己解决法律争议的路标或评论人。

二、学生不仅要处理法律问题,而且必须处理事实问题

为达到使学生学会在具体案件中分析事实、灵活运用证据法和程序法的目的,模拟法庭采用的案件不应该是从现行法院判决书中摘录的事实。因为法院判决书对于事实的陈述都很简单明了,鲜有可供进一步争辩的余地。同一事实材料,从不同的当事人和证人的角度,都会有不同的解释。因此,事实材料应当以当事人为律师提供的素材和诉讼请求为主要形式。当学生接触案件时,他们首先需要像律师那样对这些事实材料进行分析、归纳、筛选和建构,从而形成要向法庭陈述的事实,并在这一事实的基础上形成己方的法律意见。

三、学生要学会如何在庭前形成法律意见和开庭时进行法庭陈述和辩论

这种能力不仅依赖于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而且依赖于对各种相关学科和知识的了解与应用,比如对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以及法官的心理分析,法庭陈述和辩论的技巧,对于逻辑学熟练运用,对于与案件相关的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的了解等等。因此,模拟法庭的训练能够为参与者提供一种综合素质训练,其作用远非其他传统的课程所能达到。

四、模拟法庭的训练不仅仅局限在法庭上的辩论,而是一种系统的、全过程的训练

如果运用一个案例来说明一个法律规范的运用,学生学到的只是有关诉讼中一个环节甚至是一个点上的知识和分析能力。而模拟法庭训练一般持续一段时间,学生必须从提供的零散素材入手,经历分析实事情况、找出相关的法律要点、寻找适用的法律规范、形成自己的辩护或意见、书写有关的法律文书、出庭辩护等全部环节。因此学生能够了解案件进展的全过程,并通过亲身参与,在一定程度上把握案件的进程和结局。它打破了传统法学课程设置按部门法为标准所划分的人为樊篱,要求学生同时对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综合的考虑。

正是由于模拟法庭提供的训练更真实,更近于实践,更系统、全面,把学院式无生气的法学教育变成了能动式生动的模式,因此各国法学院都定期在法学院内部举行模拟法庭比赛或开设模拟法庭训练课程,以弥补传统法学教育中的不足。不少国家还在法学院之间组织各种区域或全国性的比赛。近年来,不少国际性的模拟法庭比赛也定期举办,如维也纳国际商事模拟仲裁比赛、亚洲杯国际法模拟法庭比赛。清华大学法学院学生代表队在2000年参加了亚洲杯国际法模拟法庭比赛,获得了第2名的好成绩;在当年参加了维也纳国际商事模拟仲裁比赛,在全部84支参赛队中获得了第30名的好成绩。

模拟法庭实训总结篇7

一、前期准备

1、我们选择了一个比较典型案例

我们选择是一个未成年人致人重伤的刑事案件,案情涉及到间接故意和疏忽大意的过失问题。这是一个具有代表性的多发性的案件,也是一个具有社会影响力、有一定理论深度或有争议的案件。基本案情如下:被告是一初中毕业生,刚满十七周岁,毕业后他的一天,他们十一个同学在某酒店聚餐。喝了几瓶啤酒后,为了活跃气氛,有人提议“转勺子”喝啤酒。余水不胜酒力,当勺子第四次指向他时,他耍赖不喝,其他同学不乐意。此时有同学提出,不喝也可以,但是必须将啤酒倒进他衣服里。他忙起身躲避,同学们纷纷端起啤酒追赶。他随手拿起果盘中的一根十四厘米长的竹签,边挥舞边吓唬,“你们别过来啊,别过来,(要是)过来扎着了可了不得,别过来,我看谁敢过来”,边说边得意的笑,同学们也都不敢再往前凑。慌乱中,站在最前面的同学耿某军跌到了,再耿某军扑上来那一瞬间,竹签扎向耿某军胸部,顿时鲜血直流,同学们乱成一团。耿某军的伤情构成重伤。余水被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移送人民法院。

2、分派角色,分组讨论

学生拿到材料后,在辅导教师的指导下,共同研究有关案情的基本情况,了解全部诉讼参与人应进行的活动。至于如何分析案情、把握事实、适用法律,应主要在分组后由各组学生自行把握。根据案情我们把学生分为审判组、控诉组、被告和辩护组等,被害人加入到控诉组。各组人员分组研究、讨论案情时,教师仅给予必要的辅导提示。这里我们注意不让所有的讨论均在各组间交流,分组进行指导,在指导时不涉及具体的处理,以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3、准备诉讼文书

在正式开庭前,要求学生准备好相应的诉讼文书,如起诉书、公诉词、证据目录和说明、辩护词、词等,有些文书应按法定程序(如起诉状、答辩状等)传递给对方。一般应要求学生准备不止一种方案,以便在开庭后根据具体情况选用。判决书本应在开庭评议后作出,但考虑到审判组是与其他组一起拿到材料,再加上为使整个模拟法庭开庭保持紧凑性和完整性,我们要求审判组成员预先写好草稿,但应要求视具体审判过程作相应修改,如果时间来不及的话,可选择另行宣判。

二、正式开庭

在正式开庭这一阶段,要求小组成员进入角色,各项活动都严格按照实际工作的要求开展,让模拟庭审过程尽量接近真实,造成一种严肃、正规的法庭气氛,使大家进入“实战”状态。开庭审判的各个阶段的全部工作,都放手由我们自己完成,老师只旁听,不参与,不干涉,即使开庭时遇到了问题或遇到了准备阶段没有注意到的情况,也由自己处理,任何情况下都不要中断开庭程序。但在开庭过程老师都一再强调,要特别注意程序的合法性。

三、对这次活动的综合评价

辅导老师自始至终在旁听席上旁听,了解整个模拟审理过程。同时充分听取了学生对这次活动中的自我感受和评价,并从学生的自我评价中及时得到来自学生的真实能力和水平的反馈。

1、大家对模拟案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的理解基本正确

(1)本案的难点在于如何理解间接故意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首先,在认知因素上,余水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引发危害结果的发生,当时他拿着竹签只是吓唬他们,同学们也都停下来没有靠近了,他没有考虑到耿某军会跌倒,如果他知道事情会发生,那么他肯定不会拿起竹签试图赖酒。

去其次,在意志因素上,余水不但没有放任结果的发生,相反,还一直试图避免发生任何伤害结果,因为他拿到竹签后,一直大喊“你们别过来啊,别过来”,实际上就是不希望发生伤人的后果。

因此,本案中,余水并不是间接故意的伤害,而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不应定为故意伤害罪,而应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

(2)重点是如何对被告进行量刑,在适用刑法时,对被告来说有哪些可疑或应当减轻的量刑情节。

被告是未成年人,已满十七周岁。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另外,被告是初犯,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相对小,也是量刑时要考虑的情节。

2、庭审中体现的对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了解及其运用程度

在模拟法庭上,组内人员基本上能够正确适用刑法以及刑事法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在开庭的程序上,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的名单,然后询问被告是否申请回避,十分规范。

3、对今后开展模拟法庭教学的建议

(1) 要组织学生充分研究案情,查阅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2) 预习法律文书的格式和书写要求,在分组讨论时要写好相关的法律文书;

(3) 模拟活动结束,要继续组织学生进行总结性的讨论,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进行总结;

(4) 要和法律实践基地经常保持联系,并使法律实践活动制度化,并使之不断完善,使模拟法庭教学才能走上良性发展之路。

四、模拟法庭对实际教学的意义

法学教育不仅是单纯的知识传授和学术培养,而且是一种职业训练。通过这次模拟法庭的实践活动,我觉得模拟法庭作为电大实践教学形式而言,具有非常鲜明的特征,且具有比较显著的成效:

1、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体。在模拟法庭的训练过程中,我们必须像律师那样接手模拟案件。我们作为当事人的律师、检察官或法官,成为案件的当事人或参与人,因而必须考虑所处的角色的利益、设身处地地分析案件,全力以赴地争取最佳结果。此时我们的角色已经不是学生,而是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者,因此也就必须像律师那样工作。这不仅仅是一个角色的转换问题,而且是地位和视角的转换。它对大家产生的潜在而深远的影响远远超出传统经院式法学教育模式的作用。

2、我们学习的目的是不仅要处理法律问题,而且必须处理事实问题。这正是任何一个实际案件都遇到的情况。但是,我们传统的满堂灌式的教学法恰恰忽视了这方面的训练。事实材料应当以当事人为律师提供的素材和诉讼请求为主要

形式。在接触案件时,我们需要首先像律师那样对这些事实材料进行分析、归纳、筛选和建构,从而形成要向法庭陈述的事实,并在这一事实的基础上形成己方的法律意见。

3、要学会如何在庭前形成法律意见和开庭时进行法庭陈述和辩论。这种能力不仅依赖于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而且依赖于对于各种相关学科和知识的了解和应用,比如对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以及法官的心理分析,法庭陈述和辩论的技巧,对于逻辑学熟练运用,对于与案件相关的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的了解,等等。因此,模拟法庭的训练能够为参与者提供一种综合的素质训练。其作用远非其他传统的课程所能达到。

4、模拟法庭的训练不仅仅局限在法庭上的辩论,而是一种系统的、全过程的训练。如果运用一个案例来说明一个法律规范的运用,我们学到的只是有关诉讼中一个环节甚至是一个点上的知识和分析能力。而模拟法庭训练一般持续一段时间,我们必须从提供的零散案件材料入手,经历分析实事情况、找出有关的法律要点、寻找适用的法律规范、形成自己的辩护或意见、书写有关的法律文书、出庭辩护等全部环节。因此大家能够了解案件进展的全过程,并通过亲身参与,在一定程度上把握案件的进程和结局。它打破了传统法学课程设置按部门法为标准所划分的人为藩篱,要求我们同时对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综合的考虑。

小学模拟法庭活动总结2

“实践出真知。”这是不变的真理。

对于本次我们的模拟法庭实践活动,从 5月18日接到通知,到6月19日公演完毕,整整两个月的实践。在这当中,我们经历了寻找案件、活动策划、确定演员及其他分工,编写剧本及反复修改、多次排练、指导老师亲临指导等等过程,加上后面的后期制作,大家齐心协力,共同走过。回首这段历程,有我们洒过的辛勤的汗水、也穿插着我们经历过的一些小挫折,但更多的是经过实践的磨练而得到的收获。

一、 走过的路

前面说了,这次模拟法庭包括后期经历了两个多月的时间,在期末考快要来临的时候,抱着一颗对知识的渴求之心,开始着手准备模拟法庭了。经过同学们的积极讨论,我们最终确定了我们的案件——保险合同诈骗案。之后我们就开始了整个活动的策划,确定演员和分工,及编写剧本。最辛苦的是我们长达6次的反复排练,同学们牺牲了自己宝贵的时间,不辞辛苦,不论风吹雨打、白天早上,只要时间允许,就随时准备排练。到公演圆满结束那天,我们才知道,付出的没有白费。当然,这其中不能忘记指导老师的功劳。

二、 收获及一些不足

付出就有回报,这次模拟法庭我们班的收获如下:

1. 对庭审程序更加地熟悉。在编写剧本的过程中,我们同学才发现,尽管以前有过对刑事诉讼法的学习,大家的成绩都还凑和,但实践方面的不足还是让我们对刑庭的程序很陌生。在编写剧本的时候,我们就出现过了一些争吵,大家各执己见,各不让步。最后还是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我们才发现了自己的错误之处,最终回到正确的轨道上来。在编写剧本,以及多次排练过程中,所有的同学都对庭审程序有过更加深刻的了解。

2. 对法庭中各个角色有了切身体会。尽管学院以前也举办过模拟法庭活动,但是对于本班的同学来说,大多数都是第一次参加模拟法庭活动。同学们在确定角色的那一天,就开始准备自己在法庭上的材料。首先,公诉人和合议庭成员开始了整体剧本的框架设计。公诉人制作证据,撰写公诉意见;审判长和审判员们开始准备法庭上的各种提问;辩护人开始编写辩护词,其中,为了写好辩护词,还仔细研究了案件中各自委托人的细节,参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一些定罪量刑的问题有更加深刻的认识。此外,为了做好法庭辩论环节,公诉人和辩护人还多次进行交流讨论,相互交换意见,加强了法庭辩论的锻炼。其他角色也对各自的角色有了理解,通过这次活动,很多同学喜欢上了自己的角色,也明确了自己将来要走的路。

模拟法庭实训总结篇8

[关键词]模拟法庭;教学模式;实务能力

[作者简介]刘潇潇,湖南文理学院法学院,湖南常德415000

[中图分类号]G62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0)01-0178-04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的目的不仅在于传授知识。还在于对受教育者进行实务能力的训练。法学教育培养的人才,既要有扎实的理论基础,还要有相应的实践操作能力。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片面强调知识的灌输,忽略了实务能力的培养,致使学生毕业后不能很快地适应实际工作,从而把应当由法学教育机构完成的工作留给了法律实践机构来完成。要改变这种重理论、轻实践的教育模式,帮助学生将枯燥的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转变成实际的知识和能力,目前进行模拟法庭教学模式的探讨,显得尤为必要。

一、模拟审判教学模式的内涵

模拟审判教学模式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以培养法科学生能力素质为目标,由不同的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不同诉讼角色,在虚拟法官的主持下,按照法定程序在假设的法庭对真实或虚构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进行模拟审判的一种较为稳定的教学结构状态和教学运行机制。从这一定义可以分析出模拟审判教学模式具有下列基本含义:

1 模拟审判教学模式是一种较为稳定的教学结构状态和教学运行秩序。模拟审判模式的教学结构状态和教学运行秩序,包括模拟审判的教学理念、目标、过程、管理制度以及教学效果的评价。模拟审判的教育教学理念是模拟审判教育教学活动所尊崇的教育观念和原则,它规定着法科人才培养活动的性质和发展方向;教学目标则为法科人才培养活动指明了方向;教学过程是教育理念得以贯彻的中间环节;教学管理制度是法科人才培养行为得以稳定存在并持续不断的行为模式;教学效果的评价则是法科人才培养活动的评判环节,它衡量着法科人才培养活动的成功与否以及法科人才培养模式的形成。

2 模拟审判是一种将知识转化为能力的教学活动。首先,模拟审判是一种教学活动。在法学教学活动中,模拟审判不仅仅是学生进行模拟审判的学习活动,而且也是教师进行实践性教学的一项重要的教学活动,是典型的教与学的有机结合。学生在开展模拟审判活动前需要教师的理论指导,在进行模拟审判活动中需要教师现场指导,在模拟审判活动结束后需要教师的点评指导。反过来,学生模拟审判活动的成功与否,也是对教师教学效果的一次检验。因此,可以认为,模拟审判活动是一项教学相长的教学活动其次,模拟审判是法科学生将知识转化为能力的一种平台。要通过模拟审判将理论知识转化为能力必须精心设计模拟审判教学活动。一是精心设计一个正规的模拟法庭。没有一个正规的模拟法庭是难以取得应有的教学效果的。二是必须组成一个符合规范的模拟法庭。这个模拟法庭就是进行模拟审判的组织,没有一个规范的模拟法庭审判组织,也就无法开展模拟审判活动。三是必须精选模拟审判的案例、分派角色并及时进行评价和总结。在此过程中,学生不仅能将书本上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庭审中,还能够进一步加深对书本知识的理解。同时,熟悉了法庭审判的程序,掌握举证、质证、辩论的技巧,动手能力将大大增强。模拟审判较好地弥补了传统法学教育模式中实践能力训练和培养的不足,使学生从课本走向现实、从理论走向实践,这是提高和锻炼法学学生实务能力的有效方式。

二、模拟审判教学模式设计的价值取向

1 模拟审判教学模式是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要。大凡一种教育模式的构建,总要以其学科的性质和内质作背景。就法学教育而言,法学学科的性质属于应用型的社会科学,法学学科有其内在的特殊性:一是逻辑的独特性。法律经常使用演绎和类比的方法进行推理,得出由已知到未知的结论,法律的结构、语言都具有严密的逻辑性和高度的规范性,二是法律、法规的浩繁性。法律、法规是法律学科的研究对象,没有法律、法规就没有法律学科,熟悉、理解、应用法律、法规是法律教育的手段。也是法律教育的目的。自人类社会有史以来,曾经存在过或现在存在着的法律、法规浩如烟海,个人倾其毕生精力也难窥全貌。三是突出的实践性和现实性。在人类历史上,法律、宗教、道德共同规制着人们的行为,调节着社会秩序和社会生活。在现代社会,法律几乎主宰了一切。“法律社会”、“法治”、“以法治国”、“法制生活”甚至“法律人”的词语随处可见。正因为如此,法律的学科性质以及其自身的特质决定了法律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目前,从我国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来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占主体地位,而学术类法律人才的培养规模只占少数,而且主要由法律教育的“国家队”承担大部分任务。从法律人才培养的规格和渠道看,学术类人才主要是指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而应用型人才主要是指法律本科和法律硕士。作为地方高校的法学院(系)来说,法学教育的价值取向应定位在:面对市场经济新的发展形势,以最快的速度和最有效的方式,不断培养出具有全球视角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应用型人才。

2 模拟审判教学模式是改革传统教学模式、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需要。从目前高校教育模式看,我国大学的教学仍深深地陷在“传授知识一接受知识”旧模式的窠臼之中。以教师为中心、以课堂为中心、以课本为中心的“三中心”教学制度,依然顽固地统治着今日的大学。这种模式和制度的保守性在于:以教师为中心也就是以教师为主体,把学生当作被动的客体,以维护教师的绝对权威。这与当代教育自由平等的原则是相悖的。以课堂为中心的弊端在于满堂灌,使教学脱离实际,脱离社会,特别是脱离日新月异的经济建设。以课本为中心致使学生的知识面狭窄,妨碍了学生广泛阅读、深刻思考,不利于创新型人才的培养。要培养学生从事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教师的任务应当是对学生从事具体实务工作的一种引导,学生的任务应当是学以致用。英国诺丁汉大学校长杨福家先生认为:“创新能力是国际竞争的关键,中国人世后更需要培养大量的创新型人才。”如果我们高校的法学教育不面对如火如茶的社会实际,而是关起门来一味地向学生灌输纯书本的知识,是不可能培养出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的。而模拟法庭教学模式是对“三中心”教学模式的变革,有利于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通过模拟法庭的实践活动,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进一步培养学生的综

合能力。模拟法庭教学法将静态的、枯燥的法律条文通过动态的、形象的方式展现给学生,促使他们仔细鉴别,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学会如何在庭前形成法律意见和开庭时进行法庭陈述和辩论,并找出法律要素之间的冲突,从而启发学生的创造意识,促使他们进行创造性思考,培养学生在意志层面冲破常规思维的阻碍,顶住习惯势力的压力,坚持正确见解。模拟法庭是在特定场所内再现真实法庭场景并对法庭审理过程进行模拟。在教师指导下,学生通过角色分配参与模拟法庭审理,参与者将实体法知识与程序法知识运用于具体案件,经过诉讼的每一环节,解决案件审理中的具体问题,从而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处理案件的方法和技巧,锻炼他们的理论知识应用能力、创造思维能力、事实认证辨析能力、案例分析能力、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协作应变能力、现代化办公设施操作能力和社会交际能力等。

3 模拟审判教学模式也是各高校公认的一种教学方法。模拟法庭教学模式的最显著特点就是以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为目标,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观。目前,全国很多高等院校在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均设计了实践教学模块,开设了庭审旁听、司法调研、模拟审判等实践教学课程。这些课程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强调法律的应用性,其中模拟审判教学课程最具代表性。该课程更强调法科学生法律实务能力的全方位的培养,因而具有综合性的特点。法科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必须通过实实在在的训练才能培养和提高,因此,模拟审判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实训课程。该课程无论是为了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改变死记硬背的学习方法,还是为了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改革灌输式的教学方式,无疑都是法学教学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教学环节。开设模拟法庭实训课程,旨在提高模拟法庭在法学教学中的应有地位,切实提高法科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

三、践行模拟审判教学模式的路径选择

1 转变观念,树立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的法学教育新理念。法学专业是一门实践性、操作性很强的专业。著名法学家付子堂教授关于我国法学教育“两张皮”的观点。笔者颇有同感。付子堂教授认为,我国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长期以来存在着“两张皮”的现象,教师从书本到书本(哪怕是从外国的书本到中国的书本)。这样产生的“学问”难免苍白无力。在法治和知识经济时代,若要做出较大的理论建树,必须勇于冲出书斋,对社会实际谋求充分的了解和深切的体验。唯其如此,才能够有的放矢,不至于言之无物。中国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群体最缺少两类人: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学理论家和具有深厚理论功底的法律实务家。为此,变革“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轻技能”的教育理念和传统法学教育遵循的“法条-法理-法哲学”的教学程序成为现代法学教育的必然”。作为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基地的大学,应该树立从法学家型教育转向法学理论和法律技巧并重的综合型实务教育、法学教育的理念,要实现“法条一法理一法实践”的逆向回归。借助法学本科教育阶段的全新教学模式,培养学生初步的法学思维方式和理念――法学理论和法律技能并重,从而训练学生的专业技能,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应用知识的能力。

2 正确定位,科学建构模拟审判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在我国,地方高校开办法学专业的时间并不长。1999年全国高校扩招后,地方高校纷纷开办法学专业,然而地方高校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的目标应该怎样定位?学界目前尚无统一定论。近十年的办学实践表明,我们必须重新审视地方高校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的目标。笔者认为,地方高校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依据是学校类型的定位。地方高校是按照学校隶属关系进行的分类、隶属于地方政府的院校,与之对应的是部委院校,隶屑于国家各部委。地方高校无论是硬件还是软件均不如隶属于国家各部委的高校,地方高校应定位于教学型学校,教学型学校人才培养的目标应是培养应用型人才。因此,地方高校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的目标在于培养出专业知识全面、专业技能突出、素质过硬、能够适应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需要的有竞争力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具体来讲,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应以三个基本素质的完善为目标:其一,现代法学职业精神素质。即法学职业的道德涵养、敬业奉献精神等;其二为专业知识素质;其三为专业技能素质。只有充分实现这三方面素质的健全和完善,才能优化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路径。

在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背景下,应建构怎样的模拟审判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呢7我们认为,沿着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路径,模拟审判教学内容应由四个模块组成:第一,基础知识模块;第二,专业摹础知识模块,其中含边缘学科基础知识和跨学科基础知识两大部分,作为进一步学习专业知识的铺垫;第三,专业及应用知识模块,其中含法学专业知识和运用法律及法律实践的知识;第四,专业技能训练模块,其中包括一般现代高级人才应具备的工作技能和应用型法律人才应具备的专业技能两方面”‘。围绕以上四大模块的知识构成和技能要求,其课程体系可作如下设置:第一,基础课程。这是指作为一个法学应用型人才应学习的基础知识类课程,如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律逻辑学、法社会学、法哲学、法伦理学、法律方法等。第二,专业主干课程。这是法学应用型人才必须学习的法学基本知识方面的课程,包括主要的实体法学,如民商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程序法学和司法制度,如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仲裁法学、律师和公证制度、狱政法学、检察学和审判学等。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开设上述课程的同时,要以法律部门的划分为依据,专门开设各部门法类的案例教学课程,以提高学生分析解决司法实践问题的能力。第三,专业技能课程。专业技能是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必备技能,课程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基本技能课程,如司法文书写作课程、法律外语口语训练课程、司法口才训练课程、计算机应用课程等;二类是应用型法律人才所必须掌握的特殊技能课程,如法律逻辑学课程、创新能力实训课程、以模拟审判及法庭旁听教学为内容的庭审实训课程等。

3 创设技能演练平台,定期举办“模拟审判演示”活动。实践证明,学生能力素质只能在法律实践的具体化、情景化的语境中,在学生的亲历亲为的实践活动中熟练掌握,因此,创设技能演练的模拟场是学生能力素质培养的关键问题。从目前我国法学教育的情况看,很多法学院校都在这个方面作了尝试。其中模拟审判教学方式开展是比较有代表性的做法。“模拟审判演示”是一种综合性、实践性非常强的教学活动,已为法学界众多教育专家所认同。一般来说,模拟审判活动经过五个环节。首先,选择典型案例。拟用的案例,可以是从法院、律师事务所等单位收集借阅已审结的案例,也可以充分利用互联网。其次。分派角色。一般一个班的学生可以分成10~15人一组,组员之间根据兴趣和特长分派角色,担任审判员、审判长、陪审

员、公诉人(刑事案件)、辩护人、证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法警等,按真实角色的身份各自作好准备。第三,准备材料。在正式开庭前,小组成员应按要求准备好相应的诉讼文书,有些文书应按法定程序传递给对方。第四,正式模拟开庭。这一阶段要求学生正式着装,法官着法袍,公诉人穿公诉人服,律师着律师服,造成一种严肃、正规的法庭气氛,使学生进入“实战”状态。第五,评价和总结“j。模拟法庭训练结束后,教师应对模拟法庭的全程作一个总结,指出优缺点,表扬先进,分析某些问题出现的原因,提出意见。学生也要在交流看法的基础上,对模拟法庭活动发表意见和实践体会,以进一步提高学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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