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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家调查报告8篇

时间:2022-06-02 14:26:01

宜家调查报告

宜家调查报告篇1

死因监测能够及时地掌握居民病伤死亡水平、疾病谱和人口自然变化规律,为制订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对策、评估干预措施的效果以及卫生规划、人口发展、经济建设提供科学依据。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死亡人口数的报告质量,准确反映居民死亡率及死因分布,为政府部门制订人口和医疗卫生政策提供可靠的依据,组织开展了本次死亡漏报调查。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资料 居民死亡资料来源于宜兴市公安局各派出所、各医疗机构防保科、各社区卫生服务站、各乡镇村委和宜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慢性病科。

1.2 方法

1.2.1 抽样方法:采取整群抽样的方法,对被抽中的监测点所在的辖区范围作为调查单位。

1.2.2 调查样本量:调查全市户籍人口的三分之一左右。

1.2.3 调查方法:资料调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社区卫生服务站,死亡报告采取挨户调查结合与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委及派出所核对的方法,同时组织部分村民或居民座谈。

2 结果

2.1 漏报情况分析 本次漏报调查,全市共调查17个乡镇,94个村,调查范围涉及人口数达到323126人,其中调查的已报告死亡人数为2099人,报告死亡率为6.50‰,漏报人数为70人,漏报率为3.23%,校正死亡率为6.71‰。

2.2 分年龄组、性别分析 本次共调查男157292人,女165834人,登记死亡人数2099,男性死亡1158人,死亡率7.36‰,女性941人,死亡率5.67‰;男性漏报44人,漏报率3.66%;女性漏报24人,漏报率2.69%;本次调查40岁以下漏报人数较少,占2.86%,80岁以上死亡漏报较多,占47.14%。(见表1)

2.3 主要系统疾病分类计算 本次调查发现死亡漏报病因主要是恶性肿瘤、意外伤害及原因不明、衰老、自然死亡等。漏报数最高的为原因不明、衰老或自然死亡,漏报数达22人,漏报率5.31%,漏报率最高的为意外伤害,漏报率8.75%,漏报14人(见表2)。

3 讨论

宜家调查报告篇2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要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高效发展核电。目前我国运行机组有13台,在建28台,几大电力企业都在全国范围进行选址,拟选的厂址不但有沿海厂址,也有内陆厂址,本文主要介绍核电厂选址的工作过程和主要要求,核安全法规《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及相关导则对在厂址选择期间的技术问题进行了详细要求,本文不深入讨论类似问题。

2厂址选择程序

核电厂选址工作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划分为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的厂址查勘工作和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的厂址评价工作两阶段进行。

厂址查勘阶段:厂址查勘的目的是在考虑技术、安全和环境及经济方面的问题之后,确定两个或若干个优先候选厂址。它涉及对大区域的研究与调查,其结果是否定不可接受的地区,随后再对位于其余可接受的地区内的厂址进行系统筛选、选择和比较。

厂址评价阶段:厂址评价阶段包括对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的一个或若干个优选厂址(在特定条件要求下)的研究与调查,从技术、安全、环境和经济各方面,特别是从安全可靠性和环境相容性的观点出发证明该厂址是可接受的。

核电厂厂址选择的过程,通常包括对厂址选择技术任务书中规定的一个大的区域的调查和研究,以选择两个或若干个优选厂址,继而详细评价那些优选厂址的可接受性,以最终选定推荐厂址。

厂址查勘阶段主要流程如下:工作准备、区域分析、图上选点、现场踏勘、厂址筛选、比较排列候选、编写厂址查勘报告(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一卷)、厂址审批(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批准)。

厂址评价阶段:针对批准推荐厂址的特征,提出并编制所需勘察试验工作的技术任务书、按技术任务书的要求进行勘察试验工作、验证推荐厂址是否适宜、编写厂址评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一卷)、厂址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3厂址选择准则

从厂址选择工作开始到最终选定推荐厂址的全过程中,均必须充分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并必须在厂址选择报告中予以明确论述:

适于建造和运行拟建核电厂的与技术可行性因素相关的厂址特征;所选厂址所在区域可能发生的外部人为事件和自然事件对核电厂的影响;可能影响所释放的放射性物质向人体转移的厂址特征及其环境特征;与实施应急措施的可能性及评价个人和群体风险所需要的有关地带的人口密度、分布及其他特征;影响在所选厂址上建造和运行拟建核电厂的经济合理性的厂址特征。

4厂址查勘阶段工作

首先,根据国家电力规划和核电发展规划,与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根据省内的用电需求量分析,取得省主管部门的积极支持,由建设单位负责,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厂址选择工作。

4.1厂址选择准备工作

首先组成厂址选择工作组,厂址选择工作中通常需要用到核工程、电力工程、核安全、辐射防护、放射生态、总体规则、交通运输、工程地震、工程水文、气象和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等学科的专业技术。厂址选择工作组应由对以上几个学科或某一学科有全面知识的专家组成。

收集、确认、整理和研究有关法规、标准及指令性文件。核电厂的厂址选择必须按现行有关法规、标准及主管部门的指令性文件进行,并充分考虑拟建核电厂的工艺技术条件和厂址选择技术任务书的要求。在厂址选择准备工作中,应收集、确认、整理和研究有关法规、标准及指令性文件。

编制厂址选择技术条件,一般包括:拟建核电厂的建设规划、设计基准地震限值、厂区建设用地面积、主厂房区布置、淡水供水要求、输电和对厂外电源的要求、放射性排出物特征、运输要求、非居住区和规划限制区、居住区面积和其他必须满足的技术条件。

编制厂址选择工作大纲,一般工作大纲包括在厂址查勘和厂址评价期间需进行的工作及其说明、表明各项任务先后顺序的图表(包括每一步骤必须考虑的厂址特征)、对每一厂址特征用来进行区域分析、筛选可能厂址、候选厂址和优选厂址及评价厂址适宜性的准则、应用这些准则的程序及所需的资料、任务分解、分包单位及其接口关系、综合进度表等

编制厂址选择工作的质量保证大纲。

资料收集。资料收集包括:地图和/或行政区划图、地形图、水系图、流域内的陆地和海洋水文资料及水利工程资料、交通运输资料、电网资料、地质图、地质构造图及说明、地震烈度区划图(1∶400万)及说明、地震震中分布图(1∶400万、1∶100万)及说明、地震目录、卫片和/或航片、地球物理勘探、已有工程勘察及石油勘探等资料、气象资料、其它可能收集到的资料(例如机场、军事设施、工业基地的位置等);

4.2厂址查勘阶段的工作

厂址筛选过程中必须考虑与技术可行性、安全可靠性、环境相容性、经济合理性有关的厂址特征。

与技术可行性有关的厂址特征:地形、电网、水源、运输线路、离工业中心的距离等;

与安全可靠性有关的厂址特征:地表断裂、地震活动、地下岩土层的适宜性、斜坡稳定、火山活动、洪水泛滥、极端气象现象、外部人为事件等;

与环境相容性有关的厂址特征:大气弥散、水弥散、人口分布、土地利用、应急计划、非放射性影响、经济发展规划等;

与经济合理性有关的厂址特征:工程费用、输电费用、取水费用、运输费用等;

厂址查勘过程一般从分析厂址选择技术任务书规定所考虑的区域开始,然后通过三个步骤来完成:

进行区域分析以查明可能厂址。采用已收集到的某些地区特征的现成资料来淘汰所考虑区域中不适宜的大部分地区;

图上选点以查明可能厂址。图上选点是在区域分析中判断为可能地区的范围内,通过对1∶50000地形图的研究和更为详细的具体资料,综合各方面的因素的判断而筛选出符合一定的技术条件、有可能作为该拟建核电厂的若干个方圆几平方公里的具体场地作为可能厂址,并指导厂址踏勘调查工作。

现场踏勘调查。现场踏勘的目的,是通过对图上选点筛选出的多个可能厂址,到县、地主管部门和实地逐一地进行现场调查和当地资料收集工作,核实、修正被评定为可能厂址的建厂条件资料,以便从这多个可能厂址中进一步筛选出若干个(一般不得少于3个)候选厂址

厂址筛选。根据现场踏勘调查报告筛选出可作为拟建核电厂厂址的可能性更大、建厂条件比较好一些的可能厂址作为候选厂址。并采用这一步骤工作中的那些可比条件,对这些可接受的可能厂址进行一定的比较、综合评定后,筛选出不少于3个厂址条件更好一些的可能厂址进行复查,以作为在以后的步骤中选择优选厂址的基础。

比较和排列候选厂址的优劣顺序——以选择出优选厂址

4.3厂址查勘报告编写

厂址查勘结束后,将全部结果和对它们的分析,连同数据、程序和要考虑的问题及建议一并汇编成最终的厂址查勘报告,以作为编制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厂址查勘报告编写是厂址查勘阶段全面反映厂址查勘的情况和结果、并据此申请和批准核电厂建设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本文件之一,必须如实予以充分说明。该报告的不同章节通常由厂址查勘队(组)中合适的成员编写,经查勘队(组)的技术负责人全面审核、修改、统稿而成,并对厂址查勘报告全面负责。

厂址查勘报告是核电厂建设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一个分册。应在厂址查勘进行到这一步骤以前的各个步骤中收集的全部有用资料、现场踏勘和必要勘察试验及工程分析判断的基础上,论述所选的优选厂址确实是在厂址选择技术任务中所指定的区域内所能合理选择到的一些厂址中的最好的厂址。

5厂址评价阶段的工作

厂址评价阶段的工作,是对在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中获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中所推荐的优选厂址进行进一步的符合有关法规要求的调查和勘察试验,并据此达到以下目的:证实该推荐厂址的适宜性和优选性;确定主厂房区位置并完善全厂总体规划和厂区总平面规划;确定并评价与厂址适宜性评价有关的设计基准;估算与推荐厂址的厂址特征有关的工程量及投资。

5.1厂址评价阶段的工作程序

厂址评价阶段的工作应从研究和分析厂址查勘报告及其在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中提出的问题开始,然后通过以下步骤来完成:

专题调查和勘察试验;

确定并评价与厂址适宜性评价有关的设计基准;

对推荐厂址的适宜性进行全面评价,以证实推荐厂址的适宜性和优选性;

编写并提出厂址评价报告。

5.2所需的专题调查与勘察试验

专题调查和试验工作是厂址评价阶段的一个主要工作,这些专题研究工作也是编制厂址安全分析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支持性文件。承担厂址选择工作的总体设计院应受业主的委托,统筹考虑全部所需的厂址调查与勘察试验工作、妥善解决工作的接口关系、提出完成所需各项调查与勘察试验工作网络计划和针对每项任务分别提出技术任务书,进行监理、质保检查和成果验收工作,对厂址调查与勘察试验工作全面负责。承担专门调查和勘察试验工作的单位,应是专业对口的、有一定核电厂厂址调查工作经验和法规水平的单位。

这些专题一般包括工程水文调查、冷却水取排水方案的试验验证、淡水供水条件调查、取水、排水及输水构筑物的设计资料调查、气象观测与试验、地震调查、工程地质勘察、专门水文地质勘察、地形测量、环境调查、外部人为事件调查、电网调查等。这些专题的具体内容将在下文可行性研究部分详细介绍。

在厂址选择的全过程中所进行的所有厂址特征的专题调查和勘察试验成果,任务承担单位应全面负责。但业主还必须会同承担厂址选择的总体设计院,采取恰当方式对其成果予以验收。对其中有一些调查内容涉及多学科及对所选厂址的可接受性可能具有关键影响的那些项目,还应组织有同行专家参加的专门评审鉴定。

5.3厂址适宜性评价

对推荐厂址的适宜性评价,必须以实际调查和勘察试验的成果资料为基准,并充分结合设计方案和工程措施、按2.2条的厂址选择准则进行综合评价。对推荐厂址的适宜性评价必须包括:

a)工程方案的技术可行性分析;

b)对外部事件设计基准的安全可靠性分析;

c)涉及核电厂对其所在区域产生环境影响的厂址特征的环境相容性分析;

d)涉及厂址特征的经济合理性分析。

5.4厂址评价报告编写

宜家调查报告篇3

6月25日,宜家在中国的第17家商场正式投入运营,新商场位于杭州。宜家进入杭州的消息一直受到当地消费者的关注,周边的楼盘早早就将宜家作为营销的卖点。

宜家杭州商场选址在余杭区的乔莫西路,距离地铁站不到200米的地方,商场面积43000平方米,拥有8000多种商品,634个座位的顾客餐厅和966个免费停车位,停车的空间占据了商场的一楼和负一楼两层。这些停车位里包含有针对家庭停车和残障人士的专用车位,显然宜家要为方便客人自己搬运货物做好硬件准备。

正如宜家一贯的做法,落户在一个新的城市前,会对当地人的居家需求做基本调查。新商场更具有“杭州人的宜家”的味道,内设有60个独立的家具展间和4个完整的“杭州人的家”,涉及客厅、卧室、餐厅、厨房、书房、卫生间等各个功能区域的展示。这些展间都是针对宜家所了解到的杭州家庭的实际需要所设计。

商场经理Amanda Maynard表示,为了深入了解杭州消费者的需求,宜家杭州商场在去年花费4个月,走访了杭州市近800户家庭,调查杭州人的家居生活习惯。访调研结果中发现“东西太多放不下”和“东西太乱找不到”成为杭州市民在日常生活中所面临的两大普遍困扰。宜家杭州商场也主要将针对这两个问题提供样板间的设计方案。

在开业前,杭州商场从微信报名的600多份申请家庭改造的消费者中选择了3户最具代表性的进行了家居改造。一户是准备迎接新成员的年青夫妻,一户是三代同堂的家庭,还有一户是两个孩子的家庭。这些家庭共同的特点是有偏年轻一代的消费者,现有的居住条件不能满足他们的期望。宜家希望用这些实际案例来展示有效整体解决方案。

一直保持神秘色彩的宜家在2014年首次了《家居生活报告》,调查了全球8个城市居民在晨间活动的规律,并且表示会在今后持续分享它们对全球主要城市居民家居生活领域的调查报告。

“我们希望告诉大家,宜家确实非常认真地想要了解人们的日常生活状况,想知道哪些方面可行,哪些不可行。”宜家负责调查工作的调查经理Mikael Ydholm表示,今年的主题将与食物和厨房有关,宜家中国会在全球报告的基础上增加针对更多中国城市的内容与国内的消费者分享,预计将在10月份与公众见面。这个报告通常也是宜家各个商场样板间设计的主要参考。

在杭州商场中还有一项新的技术首次在中国的门店中被应用,就是手推车自动运送机,可以自动传送手推车到离顾客距离最近的地方,减少顾客排队领取手推车的麻烦。宜家杭州商场市场经理Louise表示,这套装置是由德国供应商提供,在欧洲许多国家的商场里已经是标配,在亚洲的日本也已经被广泛使用,杭州商场还是中国第一个尝试此装置的门店。除了提高顾客领取推车的效率和方便程度,自动传送机还可以节约至少一名工作人员不断维护购物车的精力投入。

但宜家杭州店的火爆程度,恐怕也会让宜家的工作人员感叹人手不够用。就在宜家开业后的第一个双休日,宜家杭州店附近的乔司地铁站就因为出站人流量太大进行了客流管制。而据顾客描述,宜家的门口排起了超长的队伍,上午10点以后逛宜家的顾客,光是进入商场至少要等上1个小时以上,进入商场之后更是人山人海。

如果从1998年首次进入中国来计算,宜家开设新门店的速度刚好保持在平均每年一家。但这个进入中国以来保持平稳增长的企业,似乎也在抓紧在中国的布局,继杭州之后,西安的门店也将在2015年下半年开始营业。中国的内陆城市一直是宜家希望深入的地方。

宜家调查报告篇4

大火烧掉“乌纱帽”

地处长江中下游北岸的安庆市宜秀区,北依部级森林公园大、小龙山,山内遍布经济林木和珍贵古树,还有多种国家二类保护动物,享有“独不类他山”之誉。

2014年1月24日,是农历“小年”。按照当地习俗,小年前及当天,百姓要上坟祭祀。由于连续多日干燥无雨,从1月23日到1月24日,大龙山森林公园连续发生16处火情,过火面积达15公顷。经过市委、区委组织两千多人的昼夜扑救,至1月25日中午11点,所有着火点被全部扑灭,无人员伤亡。

火灾发生后,安庆市委紧急召开常委会议,要求安庆市纪委、监察局会同市委组织部成立调查组,对火灾责任事故进行调查。结果表明,安庆市林业局、市防火办在接到火灾报警、转警电话后,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未及时采取措施。

安庆市委迅速果断处置相关责任人员。1月26日下午,通报了责任追究的处理意见,涉事故责任人员20多人被问责、追责。宜秀区委对区林业局局长查选国等人予以免职。主要事由是执行森林防火规定不力,未加强野外用火管理和安排专人巡山,重要路口无人值守,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等。

1964年出生的查选国,大学毕业后,满怀回报家乡的热情,回到安徽扎根基层,一步一脚印,从普通技术人员逐步提拔为乡局级干部,2010年4月,被任用为宜秀区林业局局长、党组副书记。负责林业局行政全面工作,主管林业项目、财务工作。

查选国担任林业局局长时,正是宜秀^惊现“青山白化”现象之际。在安庆市农村,当地仍有不少群众沿袭棺葬的旧俗,在自留地或是附近山头私自建坟。宜秀区山城资源丰富,便于葬坟的特殊地理条件,导致境内大龙山一带出现“青山白化”的苗头。

查选国就职后,根据区委的要求,积极落实治理“青山白化”,改善视野环境,保护生态和建设美好乡村的举措。在治理过程中,林业局报经区政府同意,推行大户造林的管理模式。大户承包之后,除了包种植,还要包成活率,及时发现及时补种,年底结账时,成活率必须达到95%以上。验收合格的造林大户将获得一定数额的造林补助款奖励,该奖励由局长查选国亲自审批。

然而,眼见着每年经手审批的巨额造林补助资金,查选国渐渐起了贪念。

审计露出了马脚

查选国被免掉局长职务后,留任宜秀区林业局党组副书记。2014年1月至10月,宜秀区根据中央和省市的部署,全面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在“照镜子”和“红脸出汗”等一系列对照检查活动中,查选国虽然痛批了自身存在的、享乐主义和脱离群众等作风建设方面的问题,也列举了一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具体问题,但在为政清廉方面,轻描淡写,一笔带过,试图蒙混过关。殊不知,区委督导组已经有了关于他经济问题的初步反映。

2015年4月,宜秀区委研究决定,将查选国调离林业局,暂任区环保局副局长。5月起,区委督导组进驻林业局,区纪委派出审计组对查选国任职期间的财务账目进行审计。

审计工作历时3个月。审计报告表明,2010年4月起,林业局的林业项目均由查选国安排,资金分配由他决定,并由其一支笔审批后交由财务人员拨付资金。且从2011年2月起,林业项目资金的多笔款项通过乡镇林业站账户转款,去向不明,且有三家公司领取造林补助款时,提供的造林合同等手续存在诸多疑点。查选国是否与三家公司存在利益牵连,需要进一步查证。

调查人员很快从新新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处取得突破。2012年12月,查选国借用他的身份证,注册新新公司。“我只是挂个名,既没有出过资金,也没有做过一笔业务,公司公章、法人代表印鉴章、营业执照都没有经我的手。”吴某某还提供线索,2013年,查选国曾将义务植树挖宕工程交由其做,但没有签协议,施工过程中错挖村民祖坟,由查选国出面处理。

审计报告显示,新新公司从林业项目资金中领取的造林补助、林木良种补贴达69.2万元。

疯狂吞噬的巨款

查选国系区人大代表,2015年12月31日,经安庆市宜秀区人大常委会许可,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 2016年1月18日安庆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决定对其逮捕。

随着侦查工作的深入,查选国的妻子汪某及其朋友洪某也落入了法网。2011年2月,查选国安排汪某找洪某登记设立了宏达公司,由洪某担任法人代表,查选国本人实际控制。此后,宏达公司即成为查选国套骗国家造林项目资金的中转站。

刚开始,查选国抱着细水长流的心态,公司注册后的3月份,他虚构植树节造林款,安排财务将3.6万元转账至宏达公司账户。小贪了一把,他也曾忐忑不安了一阵子,但举手之劳,数万元就轻松到手,他止不住心中的贪念。一个多月后,他见世行贷款造林项目资金有一笔19万多元的结余款,立即安排局财务会计转账至大龙山镇林业站账户。之后查选国虚构宏达公司造林项目款名义,并提供虚假造林合同,安排大龙山镇林业站分两次转到宏达公司账户。检方后来查明,自2011年2月起,宏达公司通过虚构造林补助、封山育林、苗木采购、农业综合开发林业生态示范项目等名目,共骗取84万多元,查选国除将72000元用于账外给职工发放福利外,个人实得77万多元。

贪如火,不遏则燎原。面对每年可审批近千万元的国家林业项目资金,查选国的贪心越来越大。他考虑仅以一家公司的名义套骗资金,目标过于集中。“鸡蛋不能装在一个篮子里”,查选国顿生妙计。2012年1月,他借用其朋友张某某及其亲戚程某的身份证登记设立了宏林公司,该公司由程某担任法人代表,查选国本人实际控制。查选国如法炮制,从2012年1月到2014年10月,在宏林公司未实际开展业务的情况下,通过虚构造林补助、农业综合开发林业生态示范项目等名目,骗取林业项目资金共计99.6万元,个人实得92.4万元。其中,2012年底、2013年初,查选国在负责实施宜秀区2012-2013年度农业综合开发林业生态示范项目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将该项目B标段和C标段工程安排给宏林公司中标。为骗取该两个标段的项目资金,在宏林公司未实际实施项目工程的情况下,先后提供了虚假的造林合同、施工合同、竣工工程验收单、验收鉴定书、工程结算审查报告书等资料,提交宜秀区财政局报账结算项目资金。工程款近85万元,转入宏林公司账户。查选国除私下找人挖了部分树宕并支付费用7.2万元外,个人实得77.4万元。

狡兔三窟,这是查选国走上贪腐之路后的人生信条。2013年1月至2014年6月,查选国借用吴某某、于某某身份证登记设立了新新公司。该公司由吴某某担任法人代表,查选国本人实际控制。期间,被告人查选国在新新公司未实际开展业务的情况下,通过虚构新新公司造林补助、申报林木良种补贴资金等名目,骗取林业项目资金共计69.2万元,个人实得51.2万元。

为满足自己的贪欲,查选国还不惜把弟弟和自己的妻子拉下了水。2012年初,查选国获知将有造林补助款及巩固退耕还林项目款下拨,说服弟弟查某某提供帮助。从当年5月至12月,他以造林补助款及巩固退耕还林项目款名义,先后三次安排宜秀区林业局财务从基建投资账户将合计82.8万元资金拨付至大龙山镇林业站账户,随后让其弟弟虚开发票及虚构支付苗木款名义,将上述部分资金转出,从中侵吞公款47万多元,个人实得33万元。

2012年至2013年,查选国指使其妻子汪某找人以虚假林业小额贷款材料,骗取林业小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汪某遂找到洪某,由洪某找其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工作的同学索要空白的小额贷款材料。查选国则利用其宜秀区林业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两次对洪某经手申报的虚假林业小额贷款材料进行审核上报,并对财政贴息资金予以审批。汪某分得13万多元,洪某分得8万多元。

2016年10月27日,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由于案情比较复杂,宜秀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12月5日、12月16日、2017年1月16日三次进行公开庭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查选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个人及伙同被告人汪某、洪某非法侵吞国家林业项目资金共计人民币321万多元,数额特别巨大,其个人实得253万多元;被告人汪某、洪某⒂敕缸锝鸲罟布迫嗣癖21万多,数额巨大,应当以贪污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查选国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汪某、洪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被告人查选国主动交代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是自首。

宜家调查报告篇5

事故:漂流公司老总救人牺牲

2013年7月14日11时许,江西省宜春市明月山风景名胜区突降暴雨。在景区大峡谷漂流河道上游,汹涌而来的洪水瞬间将明月山大峡谷漂流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漂流公司)承载27名游客的十几艘漂流艇掀翻。接到27名游客遇险的报警后,明月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简称明月山管委会)及其所在地的江西省宜春市温汤镇党政部门的领导立即来到事故现场,冒雨指挥救援工作。漂流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周耀兵更是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命令漂流河道沿线的护航员和公司所有员工进行拉网式排查,抢救和转移遇险游客。

很快,周耀兵发现在不远处的河流中有4名游客正在挣扎。他不顾一切地跑过去,连救生衣都顾不上穿。公司员工江发升对周耀兵大喊:“不要去,大洪峰马上又要来了。”周耀兵继续往前跑,跳入水中,将一男一女两名游客拉到岸边。而后,他又游向另外两名游客,将他们救出。这时,正准备喘口气的周耀兵又发现公司护航员周新根被洪水卷走。他快速游过去,将周新根拉出水面使劲往岸边推。周新根得救了,周耀兵却被洪水吞没。7月17日早晨,搜救人员在下游河道找到周耀兵的遗体。

漂流公司的员工都说周耀兵是个好人。作为一名多次获得嘉奖的党员,他不仅对工作认真负责,对游客更是亲如家人。2012年8月的一天,一名上海游客突发疾病,正在河道巡查的周耀兵立即将他背到游客服务中心,并叫来医护人员对其进行救治。

官方:不能授予救人老总“烈士”称号

周耀兵牺牲后,宜春市、明月山管委会和漂流公司给予其家属巨大的关怀,但没有满足家属“授予周耀兵烈士称号”的要求。有关部门的解释是,授予“烈士”称号,必须先由市政府批准,再经市民政局向省民政厅申报,最后由省民政厅确定。

2013年8月23日,周耀兵的妻子钟玉员以其15岁女儿周艳艳的名义给宜春市、江西省、国家三级政府和民政部门发出申诉函。江西省省委一名副书记将申诉函批转给原宜春市市委书记谢亦森处理。后经授权,宜春市市委督查办主任谢春松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后形成调查报告。该调查报告的结论是“周耀兵不符合授予烈士称号的条件”。

2013年11月11日上午,明月山管委会主任罗光荣委托宜春市公安局明月山分局局长周小荣接受记者采访。周小荣表示:“当时,我们的第一反应是周耀兵是救人牺牲的。我们搜集了相关材料,但是,(我们)深入研究后发现(周耀兵申报烈士称号)条件不符。因为,烈士必须是公职人员,必须是在执行公务中牺牲的。而见义勇为必须是与事故无关的人员。而且,市里认为他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因为,气象部门事先了强台风‘苏力’侵入江西省,明月山地区可能有暴风雨的预警。在这种气象条件下,不应该组织漂流活动。”

当然,周小荣也承认,事故当天,周耀兵一直关注气象变化。山洪爆发前夕,周耀兵还给位于明月山山顶的某家从事索道运营公司的老板打电话询问天气情况,对方告诉他“下着蒙蒙细雨”。而后,当听到已下暴雨的消息时,周耀兵立即冲到27名漂流游客翻船处施救,并救出5人。

11月12日上午,宜春市市委督查室主任谢春松接受采访时表示,调查组认为周耀兵临危救人精神可嘉,但其不符合申报烈士的条件:首先,周耀兵是事故相关企业(漂流公司)的法人代表,与被救人员有利害关系,不符合申报烈士的相关条件。其次,根据《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相关企业有责任进行抢救工作。最后,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企业负责人因错误决策造成伤亡事故的,不仅不能评选先进称号,还应追究刑事责任。

谢春松主任还认为,为了告慰死者,抚慰死者家属,他们已经做了三项工作:第一,促成漂流公司给予死者家属包括死亡补偿在内的各项补偿共计150万元。第二,促成漂流公司每年给予周耀兵的两个孩子抚养费20万元,直至他们成年。第三,相关部门做好周耀兵家属的安抚工作。但是,谢春松不同意将调查报告复印一份交给记者。

家属:反驳官方的另类说法

对于官方给出的说法,周耀兵的妻子钟玉员却另有说法一

第一,即便漂流公司对事故负有责任,真正的责任人也不是周耀兵。虽然周耀兵是这家民营公司的最大股东、总经理、法人代表,但实际操纵这家公司的是一名叫周荣华的股东以及明月山管委会某领导。记者看到漂流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上载,漂流公司注册资金为1500万元,周耀兵占90%的股份,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荣华以及明月山管委会某领导是否暗中持股并实际操纵这家公司,记者无从查考。

第二,即便漂流公司对事故负有责任,主要责任方也是明月山管委会。据周耀兵家属称,包括周耀兵在内的漂流公司管理人员未收到台风来袭的预警或通知,同在该景区的索道公司和仙巩漂流公司也是如此。放漂最后一批游客之前,漂流公司还放漂了100多名游客。其中,有不少游客是明月山管委会直属公司介绍给漂流公司的。

记者在明月山管委会的官网上看到,明月山管委会具有旅游行政管理和旅游营销的双重职能,下设旅游管理部门、市场营销部门,并有直属的明月山旅游营销有限公司。该公司有各地区市场营销联系人,并同送客较多的旅行社保持直接联系。

事故发生次日,《人民网》报道称:“自13日以来,宜春气象部门曾多次台风防御警示。但是,由于事发当天上午当地并没有明显降雨,峡谷漂流就没有暂停。宜春市一位官员表示,这样的天气是他们始料未及的,‘因为天气预报说我们这边是不下雨的,是江西的东部下雨,没想到我们西部也突然降雨’。”

7月22日,《江南都市报》对这次事故的调查报道称“护航员没有上岗合格证”、“漂流河道激流处和暗藏石头处没有警示标志”。显然,这些问题凸显明月山管委会的不规范之处。

钟玉员认为,明月山管委会之所以不想让申报周耀兵为烈士,就是因为害怕承担管理责任。

律师:救人牺牲老总符合烈士评定条件

周耀兵是否符合申报烈士的条件?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洋律师。他认为:

第一,“烈士必须是公职人员、必须是在执行公务中牺牲的”的说法的依据是1980年颁布实施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实施的《烈士褒扬条例》中已经将烈士评定范围从公职人员扩大至普通公民,如规定“公民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而牺牲的”也可以评为烈士。因此,周耀兵符合烈士评定条件。

第二,“利害关系”实为评定“见义勇为”的限制性条件,不是评定“烈士”的限制性条件。评定烈士唯一的法律依据是《烈士褒扬条例》,该条例没有上述限制性条件。

宜家调查报告篇6

中国消费者协会和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协会日前发出提醒儿童乘车“四不宜”:即12岁以下儿童不宜坐副驾驶位置、家长不宜抱着孩子乘车、不宜让孩子在车里做游戏、不宜让孩子头部探出天窗。专家还建议:超过4岁或体重超过18公斤的儿童,应乘坐面朝前方、座位加高的安全坐椅,并以安全带固定身体的方式乘车。

0.78次

清华-人人社会化媒体研究中心对来自人人网上全国活跃的近4万名高三、本科及研究生的调查结果显示:考生仍然扎堆报考京沪港的高校,设计、戏剧影视类曾经的冷门专业成为了新宠;生活方面,在校大学生平均恋爱0.78次,平均每月可支配费用为1383元,平均月花销1152元。

3杯

重庆第三军医大学的一份研究报告发现,儿茶素可能成为老年痴呆症潜在的治疗药物,目前最常见的饮食中含有这种物质的就是绿茶。研究者指出:人需要每天喝10~15克绿茶才能起到一定作用,按每次泡茶用3~5克计算,也就是3杯绿茶。

15分钟

据美国《侨报》报道,澳大利亚研究人员对900名参与者长达5年的跟踪调查后发现:那些每天使用防晒霜的人皮肤明显年轻,老化程度比未使用防晒霜的人低24%。只要每天花15分钟做点防晒工作就能减少患皮肤癌的风险。

16%

国家人口计生委培训交流中心近日的《2012-2013中国男女婚恋观调查报告》显示:在男性会主动交出工资卡这一项调查中,排名最前的是湖南长沙(16%),最后的为江苏无锡(9%)。而深圳“80”后女性对男方最低收入的要求为8437元/月,其次为浙江杭州7828元/月、河南郑州7006元/月。

6.72个小时

近日,智联招聘《2013年白领手机指数调研》显示:白领每日使用手机的时间变长,近80%的白领表示患有手机依赖症,高达75.84%的白领表示需要24小时开机。其中,北京白领使用手机时长最长,每天6.72个小时,上海白领为5.45个小时。

不要批评你太太的缺点或怪她做错事,要知道,就是因为她有缺点,有时做错事,她才没有找到更理想的丈夫。

——一位婚姻幸福的岳父的忠告

为什么美女大多目光短浅?因为围得水泄不通的男人遮住了她们的视线。

——有人这样戏言做美女的风险

很多人的悲剧在于:不是不知道要做什么,而是知道要做什么,却仍然没有做。

——行动力是成功的第一步

每个人都是囚犯,手机号码便是编号。

——手机方便了人,也困住了人

发微博和检查电子邮件比咖啡、酒精、性、工作、消费更具诱惑。

——德国最近一项调查记录人们每30分钟产生的欲望,样本为18~85岁的205人,结果令人非常意外

宜家调查报告篇7

始建于1907年的宜洛煤矿,是一座“红色煤矿”。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后,地下工作者在此宣传抗日主张,壮大党的力量。1948年8月,洛阳行署派员接管宜洛煤矿,调入部分党员干部和工人,组织恢复煤炭生产。1949年1月1日开始产煤,同年9月5日,中共宜洛煤矿党支部委员会成立。当时,宜洛煤矿共有300多名工人,每天产煤约200t。

事故

1950年2月27日晚6时45分,河南新豫煤矿公司所属的宜洛煤矿李沟矿井内突然冒出一团火球,接着是一声巨响。当时,井下有200多名矿工。

事发后,煤矿立即组织矿工下井救援。但是那时技术条件落后,没有专业的救护队伍,下井救援的矿工们甚至都没有矿灯和安全帽。尽管如此,大家还是轮番下井,最终成功救出58个人。洛阳行署、宜阳县和当地驻军派来了医护人员,公安、部队到矿上维持秩序。

事故发生的李沟矿井煤层厚,但比较松软,矿井坍塌后堵塞了矿坑和巷道,井下烟雾弥漫。除了一部分矿工是当场烧死的,大部分人因空气不通,被活活闷死。4月22日最后一具尸体运出,救援时间长达55天。

此次事故共造成174名矿工死亡,39人受伤。官方给出了“这是新中国成立不到半年,发生的第一起最大、最重、最惨痛的安全责任事故”的定论。

调查

“宜洛矿难”发生后,矿工尸体被临时安放在一片空地上。一些尸体被烧变形,难以辨认,亲属悲伤欲绝。一个老人找不到儿子遗体,气急之下用头撞树,矿工会主席跪倒在老头面前,哭着说:“以后我就是你儿子,给你老人家养老送终。”

那段时间,宜洛煤矿接待矿工家属,以及多家单位的人数超过了3500人。档案记载,“死难工友家属每人获补大米、小米、小麦各15kg,每户补偿最少100kg煤,均由专人送到当事人手中……经统计,用于埋葬、抚恤、抢修工程等各项善后费用共折麦子超过90万kg。”

1949年底,15岁的傅宝现流浪到宜洛煤矿,靠挖煤维持生计。1998年,傅宝现从宜洛煤矿副矿长职位上退休。他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当时,工人在井下吸烟是常事,根本没人管。傅宝现认为,在煤矿干活的人成分复杂,大部分是贫苦农家孩子和乞丐,还有地痞、土匪等。矿上无保安制度,无劳动纪律,检查机制形同虚设,矿领导疏于监管。

1950年头3个月,全国煤矿曾发生过10次严重事故,尤以“宜洛矿难”死伤人数最多,损失最大。事故发生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中南军政委员会,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对此均极为重视。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监察委员会派彭达等3人,组成检查小组,核查该矿管理情况,调查事故原因,提出善后处理办法。

据事故联合调查组于1950年3月9日出具的第一份报告书显示,李沟矿井被炸面积1万600m2,占井下全部面积的1/3以上。

1950年3月13日,《人民日报》头版对此事进行了报道,“编者按”中说:“近来全国各地矿厂,特别是煤矿,屡次发生不幸的事件,使国家财产和工人生命遭受重大损失,应该引起我们严重的警惕。此次国营河南宜洛煤矿瓦斯爆炸事件,又一次地造成了重大的损失。该矿失火的具体原因,虽然正在查究,不久即将有结果公布。但从这一事件的初步简略报道中,已经足以唤起各地矿厂的高度注意。各地矿厂亟应切实设法改善领导与管理方法,检查安全设备情形,努力防止此种不幸事件的继续发生。”

事故发生后,全国各地区各行业也结合这次事故,开展思想教育运动,宣传劳动保护政策,批判只重机器不重视人的错误观点。

检讨

1950年3月29日,中南军政委员会副主席邓子恢主持召开了“宜洛矿难”事故检讨会,通报了事故调查情况。事故原因是:该矿沼气浓度较高,且用土法开采,无通风设备,井口少,风流极弱,并且还有漏风现象。这些问题虽经工友数次提及,但未引起该矿领导和主管工程人员的注意,导致热度增高,沼气聚集。且该矿无下井检查制,很多人在井下吸烟。3月7日由井下运出的4具尸体中,身上都装着火柴和纸烟,事故的发生可能是由吸烟划火引起。加之该矿巷道工程极不牢固,爆炸引发棚架多处塌陷,导致死伤者增加。

中南区重工业部部长朱毅在检讨中说:“该矿早经中央决定由中南军政委员会重工业部接管,但该部却迟迟未予接受。在暂由河南省人民政府直接领导期间,又未加强对该省工矿的领导。因此,事件的发生,该部须负主要责任,请求中南军政委员会予以处分。”1950年4月底,宜洛煤矿被中南军政委员会重工业部接管,由省营变成国营煤矿,并被列为国家第一个5年计划重点工程。接着,中南军政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副主任李一清、监察委员会副主任钱瑛亦均进行了检讨。李一清在检讨中说:“该委员会没有对公营企业进行系统改革,致使宜洛煤矿等仍存在着相当严重的不合理现象,造成这一后果,自请处分。”钱瑛说:“该事件发生后,中央监察委员会已派人前往调查,而中南区监察委员会却未加以重视,应进行深刻检讨。”

邓子恢则将此事故定性为“严重的惨案”。他说:“人民政府应该对人民生命财产负责,坚决反对拿劳动人民生命开玩笑的态度。”他提议:批准河南省人民政府对处理宜洛死伤工友,所支付的埋葬、治伤、抚恤、垫发工资救济家属等费用,由中南军政委员会财经委员会予以报销;检查宜洛煤矿的安全设备,在未有安全保证以前,不急于开工;对宜洛事件责任的追究,除宜洛厂矿负责人及河南工商厅已决定处分外,建议中央人民政府给河南省府及中南重工业部以应有处分。中南军政委员会对此事事前检查不严,事后重视不够,也应进行自我检讨。

中南军政委员会自行检讨后不久,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特邀最高人民检察署、劳动部和中央财经委员会、全国总工会、燃料工业部等机关负责人座谈,一致认为宜洛煤矿爆炸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该矿领导不注重工人生命安全的作风所致。

问责

1950年6月,在总理提议下,政务院召开第三十五次政务会议,专门讨论研究对河南宜洛煤矿瓦斯爆炸事故的处理,并提出了加强煤矿安全工作的措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专门研究煤矿安全工作的政务会议。会议一开始,就指出,宜洛煤矿事故之所以提到国家政务会议上讨论,因为这不是一省一地的事,也不仅是煤矿方面的事,而是带有全国性的问题。

会议经过研究,决定对于严重、盲目发动竞赛,不顾安全的主要责任者——新豫煤矿公司经理予以撤职,并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办。十几名各级负责人分别被开除、撤职,直至被判刑。河南省工业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和河南省工会副主任记大过一次,河南省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被予以警告处分。会议还决定向全国各地发出通报,要求必须纠正只顾生产、不顾安全的错误思想,建立保安组织与制度,改善煤矿设备与采煤方法等。

1950年6月30日的《人民日报》刊文指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下发对河南宜洛煤矿爆炸事件的通报后,河南省人民政府表示接受所受处分,保证今后贯彻执行工矿保安工作的指示。并已派工业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前往新豫煤矿公司及宜洛煤矿,遵照通报所示,分别处理各应受处分的失职干部。河南省总工会、新豫煤矿工会、宜洛煤矿工会的相关领导,均在报纸上向群众作了公开自我检讨。

后经司法机关审判,宜洛煤矿工务科副科长张保三和带班班长毛得才被判处死刑。其中,张保三被认定“带领工人偷了170多袋煤,但不能认真检讨,企图推却责任。”毛得才未履行职责,事发时未下井作业,并“领导工人集体偷煤,造成冒顶、片帮、棚架倒塌。” 其他事故责任者分别判处1年半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事发3个月后,中南军政委员会特派军代表进驻宜洛煤矿。宜洛煤矿被接管后,井下开辟了安全避难所,增设700多盏矿灯,还有7盏检查沼气含量的安全灯,以及1部测风仪。

20世纪50年代末至90年代末,宜洛煤矿一直在生产。2002年,该矿宣布破产,改制为义络煤业公司,李沟矿井被废弃。1950年4月底,宜洛煤矿全体矿工为174名死难工友立碑纪念。

落实

宜家调查报告篇8

(一)组织要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监督法对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法规定,参与调查工作的包括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其中,组成人员从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中产生,其他人员则为与调查事项有关的专家。各地方有关特定问题调查制度的规定对参与特定问题调查的其他人员作出了补充规定,如多地规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在提请主任会议同意后,可以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参与调查工作[6]。因此,参与特定问题调查的其他人员主要是有关专家和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所以要将参与调查工作的人员分为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是因为两类人员在调查过程中的身份不同、职责权限也不同,前者才是调查的法定主体,后者只是参与、协助调查。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是否需有人数限制,监督法对此并未作出规定。观诸各地的相关规定,对此问题规范不一。我们认为,由于特定问题调查制度的启动事由包罗万象,复杂程度不一,似乎不宜明确限定组成人员的人数,该人数以与调查事项的需求相符为宜。比如本次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特定问题调查的范围面向全省,如果人数较少,则根本无法顺利完成调查工作。至于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数是否须为奇数的问题,由于调查报告的形成不必采用表决的形式,不同意见可在调查报告中进行说明,因此,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数既可以是奇数,也可以是偶数。

从本次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成员看,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以下称特调委)的决定,特调委组成人员47人,包括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有关委员会中具有省人大代表身份者25人,来自11个设区市的省人大代表22人。特调委下设办公室,承担调查进程中日常联络协调、文稿草拟等具体工作。同时根据工作需要,特调委聘请了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疾病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检测、建筑、规划、电子商务、法学等相关领域的专家13人,并要求省食药监、公安、质监、工商、农业、教育、住建、卫生等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参与调查。此外,为了强化特调委与各设区市的协调机制,在11个设区市均有市人大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整个特调委组成人员及其他成员达到84人之多,分成六个调查组。需要特别提出的是,本次特调委的主任委员由省人大常委会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亲自担任(注:主任由省委书记兼任),常委会的其他副主任、秘书长也都担任特调委副主任委员,这种配置在省人大常委会的O督工作中是空前的。可以说,依法成立的特调委层次高、规模大、人员结构合理、内部分工明确,为下一步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扎实的组织基础。

(二)职权的行使

监督法对特调委的职权作出了明确规定:材料获取权和保密权。为了获取所需材料,各地的相关法规主要规定了听取有关单位负责人的汇报,调阅有关案卷和材料,询问有关人员,组织听证、论证、专项审计和必要的技术鉴定等调查手段。其中,调阅有关的案卷和材料,必须经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本次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特定问题调查采用听取汇报、组织座谈、调阅资料、抽样、问卷、实地察看、网络调查、技术检测和组织专项调查等方式,可谓调查手段丰富。

在调查过程中,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材料获取权的行使主要面临以下两个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在获取材料的过程中能否享有并行使司法性强制权?若被调查人拒绝提供相关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调查委员会应如何处理?这两个问题对特定问题调查的开展极为关键,因为在某些情况下,调查委员会如果没有必要的强制措施,调查恐怕难以深入。对此,我国相关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不过,我国部分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相关法规对上述问题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调查委员会在开展调查工作中,如果遇到阻力或者受到非法干扰,调查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有关机关协助予以排除[7]。此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或干扰特定问题调查,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人大常委会可采取对有关机关通报批评,责成有关机关、单位纠正,责成有关机关、单位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予以问责,对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或者免去职务等措施[8]。此类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特定问题调查的权威性与强制性。

从本次调查权的行使看,既有与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以往监督工作相同的方面,如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察看现场,又有基于“特调”体现出的诸多不同方面,特点明显。(1)分量重。六位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在担任特调委副主任委员的同时,还亲自担任调查组组长,分别带队到市县调查,从而引起调查所在地党政领导的高度重视。(2)依法行权。所有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均被要求佩带《特定问题调查证》,做到持证调查,充分体现职权行使及程序的正当性。(3)调查方式和手段具有独特性。从调查方式看,与以往最大的不同,是在特调委成立之前,由有关专门委员会组织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预调研,组织专业人员设计了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小食杂店、政府及其部门履职情况五个方面共7张调查统计表,委托各设区市人大常委会进行统计,摸清本地方“四小”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从而使下一步特调委的调查工作更具针对性。调查手段方面,最突出的是每个调查组都分出多个调查小组,明察与暗访同时进行,现场问卷与抽样检测同步进行。省财政拨出专款用于调查取样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确保检测结果的公正性。(4)横向配合张弛有度。特调委充分掌握调查主导权,同时又得到省政府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各部门按要求派出分管领导及业务骨干,分别参加6个调查组的调查活动,积极回应调查委员会的相关咨询、询问,协助做好调查中的抽样检测等工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本系统基层单位,积极配合做好全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基础数据的入户统计、数据上报工作。可以说,整个调查工作进展顺利,调查职权的行使高效、有序,彰显了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性与特定问题调查的权威性。

(三)调查的程序和时限

就特定问题调查的整体而言,监督法有关程序的法定要求仅有三条:一是提请成立特调委的主体,只能是“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二是特调委的成立,必须“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三是特调委“应当向产生它的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除此之外,监督法等相关法律并没有规定调查权行使的程序和时限。我们认为,特调委作为一事一设立的临时性监督机构,必然是根据调查对象的特点而决定调查的程序和时限。

根据总体工作方案,此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特定问题调查活动从2016年2月到2017年3月,全程大约一年时间;共分为五个阶段,包括:准备阶段、预调研阶段、调查实施阶段、听取和审议报告阶段,以及决议跟踪督办阶段。但真正就调查权行使的程序和时限而言,应当介于特调委存续期间。

具体而言,先说时限。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6年监督工作计划,9月份的常委会会议将审议调查报告,而特调委自6月份常委会会议作出决定而成立。因此说,本次特定问题调查的时限,应是始于6月成立之时而止于9月常委会会议结束之日。由此可见,在实践中调查的时限可以根据事先工作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而确定。

关于调查的程序。从主体属性角度,特调委虽然具有临时性,但其角色定位、人员组成及职权的行使都类似于人大专门委员会。从本次调查看,主要以会议的形势经历了以下法定程序。一是6月下旬,特调委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修改调查实施阶段工作方案,通过调查委员会聘请专家名单,确定调查委员会分组名单,听取省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汇报。二是8月中旬,特调委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各调查组调查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研究下一步工作安排。三是9月初,特调委召开第三次全体会议,讨论修改调查报告。四是9月下旬,特调委向常委会会议提出调查报告。这些都充分显示,特调委属于集体行使职权,每一个步骤都必须按照严格、规范的程序运行。

(四)调查报告的制作与公布

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在调查所获资料的基础上全面、客观地制作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启动特定问题调查的理由、调查过程、调查结论、调查结论的依据和处理建议等。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在调查报告上签名。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对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调查报告中写明。应当注意的是,只有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才有权参与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的形成,并在调查报告中表明异议,其他参与调查的有关专家和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享有此项职权。

调查报告应否借助一定的媒体予以公开,法律对此未作出明确规定。各地在开展特定问题调查时也是做法各异,如成都锦江区人大常委会在对国企改制开展的特定问题调查中,并没有将调查报告公诸于众,仅在涉及改制的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并送区委、区政府。其他公民若想了解调查报告的内容,可向区人大常委会请求获取调查报告。我们认为,特定问题调查作为一项监督机制,理应做到公开、透明,将调查报告向民众公开,有利于民众参与监督,增强监督的实效性。因此,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情形外,调查报告一般应该公开,以便于全社会的监督[9]。

四、特定问题调查的后续处理机制

特定问题调查的后续处理机制应当包括特定问题事宜的处理和有关关联事宜的处理两个方面,它们具有不同的处理机制和要求,以下将分述之。

首先,对于特定问题事宜的处理而言,由于特定问题调查的启动是为了摸清事实,作出决定、决议,因此,其处理结果应由启动事由而异。如若针对某项选举事项展开特定问题调查,认为某项选举违宪违法,即可宣布该项选举无效;若针对立法事项展开特定问题调查,则可能决定某项立法项目立项、提前介入法规草案的起草、通过某项立法草案;若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重大违法、渎职、失职事件,则可能提出罢免案、撤职案[10]。在此需要再次强调的是,特定问题调查的启动并不意味着特定领域的“出事”,因此,特定问题事宜的处理也并不必然导致对相关人员的追责。

其次,就有关关联事宜的处理而言,应谨守“不直接处理原则”,妥善处理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此处所谓关联事宜是指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违法违纪行为,对此,调查委员会应当依法转交有关单位处理。

就本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特定问题调查而言,特调委只负责调查取证,不直接处理调查中发现的具体问题,不代替政府查处个案、追究责任,当地监管部门也不以本次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作为对某个特定对象的处罚的依据。它的目的,只是对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问题进行调查、取证,以摸清事实,为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关决议提供事实依据,而不是追究责任的依据。当然,如果调查是因其他事由而启动,亦有可能将调查结作为是否追责的依据。

五、余论:经验与启示

本次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特定问题调查是省级人大常委会在相关领域的一次创新之举与探索之举,它既建立在对以往各地特定问题调查实践总结的基础之上,又为今后各地开展特定问题调查实践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因此,有必要对此次特定问题调查的经验和启示进行梳理,以此巩固实践成果、提升实践效能。总结而言,其经验和启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法律规定还不够具体的情况下,特定问题调查作为一项新鲜事物,为了确保依法有序推进,务必牢牢把握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严格依照监督法的规定。避免在工作主体、程序及方式方法上的任何瑕疵。二是目的明确,指向清晰。无论是做方案还是调查的具体实施,始终围绕“调查需要解决什么问题”来进行,这样才能在调查中抓住主要矛盾,盯住重点问题不放,防止方向“跑偏”。三是始终掌握调查的主导权。人大是特定问题调查的法定主体,不仅要主导调查的重点内容、方式方法,更要把握节奏,掌握调查的主动权;要特别注意处理好新闻媒体的参与度与对调查事件宣传曝光度的关系,强调新闻纪律,防止为博“眼球”一味扩大报道。为了掌控舆论导向,本次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特定问题调查,特调委专门邀请省委宣传部的相关负责人参与进来,保证了整个调查工作平稳运行。

第二,本次特定问题调查开创了一种新的启动模式,即特定问题调查不为追责而设,而是为科学立法和有效执法做论证。在传统理论上,通常认为只有当涉及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追究责任,特别是涉及撤职、罢免职务时才启动,此前各地开展的特定问题调查也确实在处理结果上经常包括对相关人员的处分。我们认为,无论是从宪法还是从监督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来看,均不能将特定问题调查解释成特定事故发生之后的一种事后追责机制,它可以在没有特定事故发生时“事前”启动,启动后也并不必然要求追责。预算法对特定问题调查制度的规定就完全突破了追责的限定,各地的《〈监督法〉实施办法》和《特定问题调查暂行办法》等对启动事由和处理结果的列举式规定更淡化了事后追责的色彩。堪称典型的云和县财政存量资金和国有固定资产特定问题调查在处理结果上同样不涉及事后追责。应该说,特定问题调查制度正在逐渐淡化其追责机制的定位,越来越回归到人大常委会为履行其职责认为确有必要而启动的监督机制的本原定位。本次特定问题调查作为省级人大常委会启动的监督程序,其对该制度的定位将对今后的相关实践产生较大影响。

为清晰把握近年来各地开展的典型特定问题调查的处理结果,特列表予以总结(见下页)。

第三,针对立法事项启动特定问题调查时应坚持“慎用标准”。本次特定问题调查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为立法作准备,为相关法规的制定提供决策参考依据。在肯定其优点的同时,也要清醒认识到,虽为创新之举,但亦应坚持创新有道,不能将特定问题调查在立法中的适用普遍化,不能为了实现科学立法动辄启动该制度。因为特定问题调查的权威性强、监督位阶高,且将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而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事务繁多、职责广泛。何况,依照法定职责,无论政府还是人大,会有多个部门参与承担立法相关环节的工作任务,如果经常为某一立法而成立特调委,无疑将会造成立法资源的浪费。因此,只有当所涉及的立法事项,如本次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事项,在特定的行政领域内确实具有相当的特殊性,有关重大事实确实不清的,才能启动特定问题调查。

第四,本次特定问题调查方案的制订方式颇具特色,并具有相当的可行性。已有的实践显示,有的地方由调查的主体――特调委来制订调查方案,应该说,这种做法也是符合法理及逻辑关系的。本次特定问题调查的做法非常务实,既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又充分考虑工作的实效性。即,先由主任会议制订总体工作方案,由教科文卫委根据总体方案开展前期工作,特调委成立后,再制订调查阶段工作方案并在特调委第一次全体会议上通过。这种做法具有以下几个优势:(1)由主任会议和科教文卫委参与方案的前期准备能够提升特定问题调查工作的统筹性。(2)主任会议和科教文卫委的前期准备能够有效的节约工作时间,使特调委尽快地投入开展工作,避免由来自各领域人员组成的特调委在制订方案时过于匆忙。(3)科教文卫委作为人大专门委员会,在食品安全领域具有较好的工作基础和专业优势,由其承担调查的前期工作能够使调查工作更具成熟性和专业性。

第五,有关特调委与主任会议的关系问题,特调委是否应先向主任会议报告调查情况,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调查报告?对此问题,相关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对此有不同看法。一种意见认为,监督法对执法检查报告明确规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由主任会议决定”,但是对于特调委的调查报告,则只规定了特调委要向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而没有规定须经主任会议决定的环节,因此无需向主任会议报告。另一种意见认为,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调查报告作为上常委会的事项,必须由主任会议决定,且在实际操作中,其他所有上常委会的事项都须经过主任会议,特调委的调查报告当然不应例外。

我们总体倾向于后一种意见。因为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条和《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第六条也都作了类似规定,并规定其中的重要日常工作之一就是“拟定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 “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毫无疑问,特调委向常委会会议提出调查报告,必须先经主任会议“列入会议议程草案”,如此,常委会会议才能对调查报告进行审议。当然,仔细考究监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就会发现,对于拟列入常委会会议的事项,“经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是其中一项重要程序或关键环节,而是否必经这一程序,法律决不是随意作出规定的,但在特调委向常委会会议提出调查报告的事项上,所有现行法律法规恰恰都没有作出须经“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的规定。鉴于此,我们认为,特调委向常委会会议提出调查报告前,应当先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第六,应充分注意特定问题调查与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之间的区别,分清情形妥善运用各种工作方式。三者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实施主体不一样。特定问题调查需要提请常委会成立专门的特调委,作为实施特定问题调查的主体,特调委一经成立,则以自身名义独立开展调查工作;就主体的地位而言,特定问题调查最具权威性,执法检查次之,调研复次。(2)就职权的运用而言,特定问题调查能够运用对调查有利的尽可能的手段,且拥有保障调查得以顺利进行的强制性手段。而执法检查和调研所运用的手段种类相对要少,且一般不具强制性。(3)在Y果的运用上,特定问题调查报告是常委会作出相应决定、决议的依据,并且“一府两院”应当依法报告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而执法检查报告和调研报告则由常委会转请“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并要求报告“研究处理”情况即可,前者的刚性更强。

注释:

[6]参见《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磁县人大常委会特别问题调查暂行办法》《定兴县人大常委会特定问题调查制度》。

[7]参见《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宁阳县人大常委会特定问题调查暂行办法》《临河区人大常委会开展特定问题调查办法》。

[8]参见《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

[9]曹众:《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考量与反思》,载《人大研究》201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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