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期刊服务咨询,发表咨询:400-808-1701 订阅咨询:400-808-1721

反洗钱汇报材料8篇

时间:2022-03-06 03:16:02

反洗钱汇报材料

反洗钱汇报材料篇1

(一)利用享有保税政策倒卖保税料件

这种情况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企业在进口保税原料环节,不入账或作假账,之后转手卖给国内其它急需该原料的企业,对方将货款通过银行汇款或现金方式支付给卖方的关联人,借助关联人掩饰、隐瞒其真实收益来源和性质,协助企业走私犯罪。另一种是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将保税原料免税进口后,未经海关许可擅自销售、倒卖保税料件,并采取收入补账、提高生产成本记假账平衡财务账目等方式,将销货款通过异地同行或跨行银行卡汇款、网上银行转账或现金等支付方式支付到进口商关联企业或企业内个人账户,两种不法活动均造成资金在企业体外循环。

(二)进口商高报价格进口或出口商低报价格出口

1. 进口商通过高报价格进口。由于国家对部分进口商品根据需要对其税率实行滑准税,以鼓励国内企业进口高品质的原材料,部分企业为牟取高额利润偷逃国家税赋,签订真假两套合同、协议,伪造合同、发票、提单,向海关提供虚假的相关文件,以高价支付外汇,暗中由出口商将多支付的款项返还国内企业关联人或进口商指定的个人账户。

2. 出口商低报价格出口。由于国家对资源性的商品根据战略需要出口时适用暂定税率,在不同季节和不同价位以价格为计税基数适用不同税率。出口商往往制作两套单据、资料,低价申报出口,与外商协调一致按低价付汇,将实际成交价格与低报价格之间的价差通过国际汇兑伪装成劳务费、手续费等通过外方账户汇至其关联企业或关联个人账户或银行卡内。

(三)虚假合资、抽逃出资

国内企业为偷逃进口设备需缴纳的高额关税,一是与设备进口商共谋,以外方投资的名义与中方合资,将实际购买的设备伪报为合资合作设备免税进口。为掩盖假合资真购买的事实,中方企业将实际购买设备的资金暗中支付给外方设在中国境内的企业账户、或者支付到外方在境内的关联个人银行卡内,用于投资房产和股市,导致资金体外循环。二是外方采取以设备免税投资成立合资公司的方式,在合资企业经营一段时间以后,外方再抽逃出资。中方采取以利润分红、支付外方管理费的名义将投资设备货款支付给外方指定的关联企业或个人账户,或通过地下钱庄将资金汇往境外,之后双方断绝经济往来。

二、洗钱罪难以定罪的根源

刑法第191条第1款规定,“明知是走私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和“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它方法掩饰、隐瞒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提供资金账户的;(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5)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构成洗钱罪。而上述因税务欺诈引发的洗钱案件在执法实践中,却难以认定洗钱罪。其症结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海关缉私执法人员反洗钱知识匮乏,缺乏定罪的示范案例

缉私执法人员对走私犯罪知识掌握全面具体,反洗钱知识相对匮乏,从而导致对洗钱行为性质的认定和处理存在偏差。因刑法第156条“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的规定与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洗钱罪的表现形式有相似和兼容之处,执法人员往往认为洗钱的表现行为亦属走私犯罪链条中的一环,导致遇有第191条情形的通常以走私共犯处之,而不以洗钱罪认定和移交。

(二)对洗钱罪中“明知”的界定存在诸多难点也是难以洗钱定罪的原因之一

对关联企业或个人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诸多具有洗钱罪特征的行为,关联企业或个人往往以对资金性质来源不知情、属朋友帮忙等理由否定主观故意,从而难以将上述犯罪行为认定为洗钱罪。

三、对策和建议

(一)建议修改刑法中洗钱罪和走私罪共犯的条款,使法条更易于操作

首先,应加强司法解释,明确洗钱罪条款中“明知”的内涵和外延,由权威部门对洗钱罪的“明知”进行界定,根据实际情况引入“可推知的故意”,在操作中可参照最高法、最高检、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关于“明知”的相关规定。其次,增加洗钱罪的犯罪主体。现行洗钱罪的犯罪主体是个人,实践证明,应该增加单位为犯罪主体。

(二)搭建人行与海关的信息网络平台,实现资源共享;畅通人行与海关的交流渠道,实现良性互动

一是充分利用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平台,建立人民银行与海关的案件线索和可疑交易信息共享机制和通报机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定期交换双方监测中发现的可疑信息和情报,充分利用各自信息资源优势联手合作,及时发现线索、主动出击,有效打击走私犯罪和洗钱犯罪。二是双方加强对知识和信息层面的交流探讨,充分发挥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和享有账户、外汇资金、企业征信等信息资源的优势,并结合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有效监管的优势条件,通过资金异常流动监测发现涉嫌走私犯罪和洗钱线索,增强打击洗钱犯罪、走私犯罪的执法效能,提高对外汇资金、进出口货物监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共同推动走私罪和洗钱罪调查、和判决效率,有效打击走私和洗钱犯罪,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保驾护航。

(三)探索设立以预防和监控为主的多方联动的反洗钱制度和体制

预防和监控洗钱工作应该整合各类资源,建立起金融机构为主导、多方联动的有效工作机制。金融机构应立足于反洗钱活动,提供反洗钱情报信息,协助行政执法部门查处洗钱案件。预防监控洗钱的制度应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和特定的非金融行业、监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三类主体的反洗钱权利和义务,避免单纯依靠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的现象。

反洗钱汇报材料篇2

一、按照中国银行的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联社于200*年5月份制定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主要检查项目的监督检查制度,并于200*年6月10日在综合业务系统存款业务交易中新增反洗钱维护子交易,实现对反洗钱工作的实时监测分析。

二、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机构,并配备必要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反洗钱工作,能够做到“三明确”、“二落实”,将反洗钱工作职责落实到岗,落实到人。由会计出纳科专门负责收集全辖反洗钱工作及大额支付报告和可疑支付报告,按月报送银行,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基层机构的反洗钱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制定有效的反洗钱措施:

1、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按照“了解客户”制度原则,在客户办理开户时,柜面业务人员严格审查客户提供的材料、证明文件和资料(如身份证、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代码证以及国地税务登记证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根据审慎性原则认真的开展了解客户活动,对重要客户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经营特点及资金流向进行分析,对其账户的现金交易以及账户交易及时进行监控。

2、在综合业务系统上按规定期限保存客户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建立存款人信息数据档案,保存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的信息资料,包括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其有效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开户的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住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主要资金往来对象、账户的日平均收付发生额等信息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所等信息。

3、按规定每月报送大额交易、可疑交易报告的相关资料及报表。

4、于五月中旬开展对客户的反洗钱宣传工作,并将反洗钱培训摆上工作日程,采用以会代训的形式,让工作人员尽量掌握有关反洗钱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提高可疑支付交易资金的识别和分析能力,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四、精心组织自查工作,对200*年以来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主要检查项目通过账薄原始记录、综合业务系统的大额支付进行逐笔审查。其中

(一)大额交易方面检查涉及项目

1、对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

2、对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解付;

3、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二)可疑支付交易方面检查涉及项目。对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的以下项目进行分析和识别:

1、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

2、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

3、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

4、企业日常收付与企业经营特点明显不符;

5、周期性发生大量资金收付与企业性质、业务特点明显不符;

6、相同收付款人之间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收付;

7、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8、短期内频繁地收取来自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个人汇款;

9、存取现金的数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

10、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短期内累计100万元以上现金收付;

11、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严重地区的客户之间的商业往来活动明显增多,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支付;

12、频繁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13、有意化整为零,逃避大额支付交易监测;

(三)经自查,未曾发现开立有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没有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存款、结算等服务;暂时未发现相关的企事业及个人结算账户有可疑支付交易的行为。

五、检查中发现的不足之处:

1、反洗钱有关的资料及相关信息基本上都是以电子信息形式存储,纸质材料不够齐全。

反洗钱汇报材料篇3

一、按照中国银行的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联社于200*年5月份制定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主要检查项目的监督检查制度,并于200*年6月10日在综合业务系统存款业务交易中新增反洗钱维护子交易,实现对反洗钱工作的实时监测分析。

二、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机构,并配备必要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反洗钱工作,能够做到“三明确”、“二落实”,将反洗钱工作职责落实到岗,落实到人。由会计出纳科专门负责收集全辖反洗钱工作及大额支付报告和可疑支付报告,按月报送银行,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基层机构的反洗钱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制定有效的反洗钱措施:

1、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按照“了解客户”制度原则,在客户办理开户时,柜面业务人员严格审查客户提供的材料、证明文件和资料(如身份证、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代码证以及国地税务登记证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根据审慎性原则认真的开展了解客户活动,对重要客户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经营特点及资金流向进行分析,对其账户的现金交易以及账户交易及时进行监控。

2、在综合业务系统上按规定期限保存客户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建立存款人信息数据档案,保存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的信息资料,包括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其有效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开户的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住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主要资金往来对象、账户的日平均收付发生额等信息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所等信息。

3、按规定每月报送大额交易、可疑交易报告的相关资料及报表。

4、于五月中旬开展对客户的反洗钱宣传工作,并将反洗钱培训摆上工作日程,采用以会代训的形式,让工作人员尽量掌握有关反洗钱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提高可疑支付交易资金的识别和分析能力,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四、精心组织自查工作,对200*年以来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主要检查项目通过账薄原始记录、综合业务系统的大额支付进行逐笔审查。其中

(一)大额交易方面检查涉及项目

1、对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

2、对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解付;

3、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二)可疑支付交易方面检查涉及项目。对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的以下项目进行分析和识别:

1、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

2、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

3、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

4、企业日常收付与企业经营特点明显不符;

5、周期性发生大量资金收付与企业性质、业务特点明显不符;

6、相同收付款人之间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收付;

7、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8、短期内频繁地收取来自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个人汇款;

9、存取现金的数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

10、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短期内累计100万元以上现金收付;

11、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严重地区的客户之间的商业往来活动明显增多,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支付;

12、频繁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13、有意化整为零,逃避大额支付交易监测;

(三)经自查,未曾发现开立有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没有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存款、结算等服务;暂时未发现相关的企事业及个人结算账户有可疑支付交易的行为。

五、检查中发现的不足之处:

1、反洗钱有关的资料及相关信息基本上都是以电子信息形式存储,纸质材料不够齐全。

反洗钱汇报材料篇4

关键词:国际汇款公司;在华业务;反洗钱;监管;探析

中图分类号:F83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8)12-0056-04

一、国际汇款公司在华业务的发展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旅居海外的华人华侨以及留学生、旅游者和海外务工人员日益增多。据世行统计,2006年中国以350亿美元的汇款接收额名列全球第二位,仅次于印度,与2005年213亿美元相比,增长幅度达64%,2007年1至7月个人跨境汇款收付总额达266亿美元。世界银行《2007年世界汇款趋势》显示印度、中国和墨西哥成为世界接受汇款最多的前三个国家,向中国的汇款总额将近2000亿元人民币。5000万海外华人形成的庞大市场、中国国内生产总值的持续增长、中国海外留学生的逐年增加以及北京奥运会的举办极大吸引了国际汇款公司积极拓展在华业务。目前,进入我国汇款市场的国际汇款公司主要有西联公司、速汇金公司和通济隆公司等。

国际汇款公司的汇款业务实现了无账户快速汇款,即通过电子网络传输汇款信息至收款人所在地的网点,收款人在得到汇款人的电话通知后,即可到当地网点取款。同票汇、信汇和电汇等传统汇款方式相比,国际汇款服务的优势在于提供了便利和快捷的服务。基于快速汇款需求的迅猛增长,国际汇款公司在华业务呈现出高速发展的态势,尤其是从国外汇入中国的汇款业务激增,汇入和汇出的比例大致为9:1。据世界银行估计,2006年起中国速汇市场的总额已超过50亿美元,并保持了两位数百分比的增长速度。其中西联公司通过其中国占据了中国速汇市场超过90%的市场份额。

目前,西联公司和速汇金公司等国际汇款公司不是以汇款公司的身份直接提供汇款服务,而是通过中国具备汇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汇款服务的灵活策略进入中国汇款市场。美国西联公司分别于1995年3月与中国邮政储汇局、2001年7月与中国农业银行签订了合作协议。速汇金公司从1998年开始先后与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已在全国26个省份开展业务。2005年3月,在与银联电子支付、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试点成功基础上通济隆公司将签约合作进一步扩大到建行北京、上海、浙江、宁波、广东、深圳等六家分行,全面拓展速汇业务。

从业务人群来看,国际汇款业务尤其适合海外华人华侨、海外劳工、留学生及其家庭、小额贸易商、旅游者等的零星现金汇出汇入。汇出汇入的款项主要是境外打工或留学人员的赡家款项、外资企业外籍员工的工资及外国留学生的生活费用,多为个人小额汇款。据邮政总局统计数据,2007年邮政西联汇款单笔平均金额为1400美元,且客户主要是个人散户。从业务地区来看,我国福建、广东、浙江等沿海侨乡及海外经商、务工、留学活跃的省份业务发生额最大,福建省此类汇款的年发生额占全国的50%以上。其中境外汇入款项更占到全国的60%以上。

二、国际汇款业务中存在的洗钱风险

(一)国际汇款业务特性引发的洗钱风险

国际汇款业务因其便利快捷且网点众多的特点使得洗钱活动在快速完成的同时还可以较少地留下交易痕迹。洗钱分子将一笔大额交易分拆为数笔小额交易,然后通过不同机构的不同网点迅速地汇入或汇出以规避监管,是典型的汇款洗钱手法。国际汇款公司的汇款业务主要被洗钱活动运用于洗钱的放置阶段。在这一阶段,洗钱者可以通过汇款将黑钱注入:一是直接以现金汇款形式将黑钱注入;二是将支票、汇票和银行转账等形式的黑钱通过汇款集中,为资金分层离析打下基础;三是通过如通济隆和银联合作的银行卡汇款形式将黑钱注入银行体系。

此外,为顺利完成交易,洗钱者一般还采用各种方式隐藏身份,逃避监控。一是利用伪造身份证件交易。例如,洗钱者可以利用伪造的身份证件在同一汇款机构的分支机构或不同机构汇款(包括利用银行卡和不利用银行卡两种方式),以逃避对客户真实身份的审查。二是在反洗钱管理松懈的国家和地区开立银行卡账户汇款或直接汇款,将黑钱汇往反洗钱管理松懈的国家和地区,然后再进行各种复杂的金融交易。

(二)机构引发的洗钱风险

国际汇款业务的开展需要银行、邮局、大型超市或24小时便利店、外币兑换点、火车站和机场(国际汇款公司在我国的机构目前只包括银行和邮局)等中介机构。这些中介机构由于利益的驱动,再加上缺乏严格的行业管理监督,极易被洗钱者利用,甚至自己直接参与,洗钱风险较大。

(三)道德风险引发的洗钱风险

对于多数国际汇款公司而言,业务量的扩张是产生利润的源泉,竞争获得佣金的观念至上,容易导致疏忽对国际汇款的审核,降低客户尽职调查的门槛。同样,机构也存在类似的道德风险。只有汇款合同签订才能获得佣金,因此机构存在明知客户可能洗钱但不报告甚至尽力掩盖事实的动机。

三、国际汇款公司反洗钱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

由于国际汇款业务交易信息简单的先天缺陷,国内机构若因自身或客观原因不能有效按照有关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严格审核和对资金进行有效监控,则可能被洗钱分子利用进行洗钱活动而承担法律风险和名誉风险,从各机构的工作实践和我们的调研情况来看,国际汇款公司在华反洗钱工作主要存在以下方面问题。

(一)市场监管主体不明确

目前部分国际汇款公司驻华机构还没有被纳入金融机构的范畴予以监管,如西联公司在北京设立的代表处是由中国银监会批准的,速汇金公司在上海成立的代表处是由商务部按照外国企业驻华代表处管理办法批准的,通济隆全球及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则是由国家工商总局核准登记的。由于国际汇款公司在华代表处不是我国境内的金融机构,从而没有义务履行与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同样的合规职责和反洗钱职责,我国金融监管部门难以对其进行直接和特别的监督和管理,无法对其直接进行合规检查和反洗钱检查,也无法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二)国际汇款业务反洗钱法规缺乏

2007年之前,金融业反洗钱工作主要依照人民银行的“一个规定、两个办法”来开展,2007年1月1日人民银行按照新的“一个规定、三个办法”监管反洗钱工作。但无论是“一个规定、两个办法”还是新的“一个规定、三个办法”,对于国际汇款业务来说报送大额数据的起点太高,国际汇款公司个人之间无账户汇款的特点使得上

述规定的可疑交易条款很难适用于国际汇款业务。在报送主体条款上,国际汇款公司的驻华办事机构既没有被确定为应肩负数据报送义务的金融机构,也没有对其反洗钱工作的其他方面作出任何要求,例如要求提供与反洗钱工作相关的在华业务资料等。

(三)基层网点缺乏有针对性的反洗钱内控制度

从目前调查了解的情况来看,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在二级分行以上存在的问题较少,但在基层机构仍有不足,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的问题:一是个别机构领导组织调整不及时;二是一些机构在向监管部门报备方面没有做到位;三是基层机构反洗钱成员的职责太宽泛;四是一些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流于形式,不少基层金融机构都只是执行其上级行制订的反洗钱内控制度,而没有根据自身业务情况。制订与反洗钱规范文件相结合的内部实施办法和操作规程,因而不能有效地将反洗钱措施渗透到具体的各项业务工作中去。

(四)客户尽职调查难以落实

传统汇款一般是通过SWIFT 103报文实现信息传递的,是国际银行业为了防止洗钱而在SWIFt 100报文基础上对汇款业务作出的新要求。SWIFT 103报文对出款人身份证明的申报书作出了严格要求,其中的50a、59a等信息组必须填写出款人姓名、身份证件登记、住址及申明汇款的方式、来源、种类、要求及用途等。相对于SWIFT 103报文对汇款业务严格的客户尽职调查要求,国际汇款公司对客户填报信息的要求则相对简单,对汇款资金的来源、用途、汇款人住址、收款人住址、收款人取款地点缺乏明确的要求。

(五)反洗钱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反洗钱知识和技能培训未到位

目前基层机构一般都没有设置专职的反洗钱岗位,反洗钱岗位都是兼职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而且很少进行过系统的学习和针对性的培训。对反洗钱工作既缺乏系统的理论知识,更缺乏应有的实践经验和敏感性,使得基层网点无法在第一时间对可疑资金进行监控、预防洗钱犯罪。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开放程度的加大,机场、车站、商场、便利店等机构将很有可能被国际汇款公司用来作为拓展中国汇款市场的重要渠道,而这些行业的反洗钱意识不高,缺乏对一线员工的反洗钱知识和技能培训。将来针对机场、车站、商场、便利店等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必然是任重而道远。

四、完善对国际汇款公司在华业务反洗钱监管的建议

(一)明确国际汇款公司监管部门,规范和加强业务管理

笔者认为国际汇款公司应属于正规的金融部门,至少是介于正规金融部门与非正规金融部门之间的准正规金融部门,其从事的业务应该属于金融业务,因为其在全球开展业务已经得到各国金融监管部门的许可和监管。在我国目前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和人民银行负责金融领域反洗钱工作的制度框架下,应该明确由中国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分别承担对国际汇款公司在华机构的市场准入监管职责和反洗钱监管职责,建立统一的关于境内外国际汇款公司的市场准入规则,监督国际汇款公司在华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规范和加强业务管理。

(二)完善国际汇款业务反洗钱规章制度

建议人民银行研究制定针对国际汇款业务和国际汇款公司的专门的反洗钱规章制度以及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在具体条款上,笔者认为一定金额以上的交易必须有详细的交易记录,确保真正做到“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国际汇款业务的可疑交易条款至少应包括以下部分:客户在一天内进行多笔交易;客户试图设计交易以回避记录和报告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显然是一伙的人,向同一人汇款;被要求出示身份证件时拒绝完成交易的人;以威胁或行贿手段试图规避记录和报告规定的人;客户询问如何规避记录和报告规定;客户提供可疑身份证明,该文件可能经过涂改或与提供文件的人不符。

(三)建立和完善国际汇款业务反洗钱内控制度

作为反洗钱主管部门的人民银行应当督促各机构结合自身国际汇款业务实际,采取更有针对性、更有效的反洗钱措施,据此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内部审计,对反洗钱相关内部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定期测试其有效性,不定期测试其执行情况,并根据测试情况加以完善。人民银行应当按照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加大对未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机构的行政处罚力度,进一步提高金融机构对建立和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四)完善客户信息要求,切实履行客户尽职调查

国际汇款公司应根据SWIFT 103报文格式要求客户完善信息要求。各机构在办理国际汇款业务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通过相关的身份证查询系统获取、验证并保留客户的相关背景资料。在内部,机构在与所有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要按反洗钱有关规定,严格审核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获取必要的信息,以确认客户的真实身份。同时要求金融机构对不能当面接触客户(例如汇款)之类的特别事项予以特别关注。在外部,机构应加强与人民银行、公安等职能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切实加强反洗钱基础工作,达到从源头上防范被利用洗钱风险的目的。

(五)加强反洗钱业务培训,建立高素质的反洗钱队伍

除国际汇款业务外,各机构要着重加强对会计、结算、储蓄、出纳和银行卡等部门工作人员的反洗钱专业知识培训,尽快培养出一支具有较高反洗钱水平的队伍。首先,培训内容应当全面并具有可操作性,加快建立反洗钱操作手册。其次,培训机制应当健全,制定不同层次的反洗钱培训计划,培训工作力求“分层次、有步骤”。再次,可由基层人民银行牵头创建“反洗钱动态”简报或专刊,传递有关国际、国内洗钱犯罪的最新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等信息,为各基层金融机构提供一个业务交流平台。

(六)研究对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开放程度的加大,我们应该尽早研究针对机场、车站、商场、便利店等机构的反洗钱措施。建议国际汇款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必须在当地人民银行备案登记,履行向人民银行报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义务。同时人民银行应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在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客户尽职调查、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账户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配合司法机关及涉嫌洗钱犯罪信息移送、反洗钱宣传和业务培训等方面向汇款业务的非金融机构作出明确要求。

反洗钱汇报材料篇5

一、高度重视,及时部署

为确保反洗钱宣传活动的有序进行,我行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以主管行长为组长的反洗钱宣传活动领导小组,组员为各部门中层干部及文化街支行的相关工作人员,同时要求相关部门狠抓落实,加强员工的反洗钱业务素质的培训。

二、加强反洗钱业务学习,提高反洗钱工作能力

   为了更好的服务反洗钱宣传,我行以此为契机,从基本的反洗钱业务知识学习,有针对性的组织员工进行反洗钱业务专项培训,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深入分析,提高员工反洗钱工作素质。

 三、充分利用宣传资源,落实日常宣传工作

 利用电子屏显示、营业大厅、柜面服务、客户调查等便利条件,在营业大厅摆放宣传资料、张贴宣传画、向客户发放宣传材料,为取得更好的宣传效果,反洗钱宣传内容丰富。

   (一)宣传公众在办理金融业务中应履行的反洗钱义务,提高公民应主动配合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杜绝出售、出租、出借证件、银行卡及账户等违法违规行为,远离洗钱犯罪。

    (二)加强对已曝光的网络诈骗洗钱、非法网络集资、电信诈骗和地下钱庄汇款等网络相关犯罪活动的基本手法与特征的宣传学习,提高公众自身金融信息的保密意识,免受不明信息的误导,坚决预防电信诈骗“四不原则”和“八个凡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在电子屏不间断显示反洗钱宣传标语,在营业大厅放置反洗钱宣传资料向客户发放,宣传反洗钱知识,提醒客户防范和远离洗钱活动。

四、积极参加“反洗钱街区宣传日”活动

    9月16日我行由杨鸿礼行长带领5名业务骨干积极参加人行组织的“反洗钱街区宣传月”集中宣传活动。本次宣传活动以“预防洗钱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为主题,在固原市原州区地下广场悬挂宣传横幅、摆放宣传展板,向群众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解答公众咨询。向客户介绍反洗钱的相关知识,重点就《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客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中客户身份识别及开户管理等内容向客户进行详细宣传解读,引导客户主动配合金融机构进行身份识别,远离洗钱。通过此次宣传活动,使广大群众对“洗钱”的涵义内容更进一步认识,认识到洗钱对社会的危害以及反洗钱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五、取得的实际效果

通过此次反洗钱宣传,一是提高了我行工作人员对反洗钱的认识水平,提高了反洗钱工作人员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使员工进一步明确洗钱对国家和金融机构带来的严重后果,知晓我行所承担的反洗钱义务、责任和权力。二是使广大客户对反洗钱的认知度增强,通过宣传活动,不仅提高了社会公众对洗钱危害性的认识,同时也提升了我行的社会形象。

反洗钱汇报材料篇6

关键词:洗钱犯罪;反洗钱;经融机构;金融监管;对策

一、洗钱行为的定义及特征

现代社会的各种洗钱方式,不论借助什么洗钱工具,概括的讲,都是如下这样一个过程:首先我们需要做的是斩断资金与产生资金犯罪的直接联系,把犯罪的收益进入到一个清洗的过程。一般是分批或者分期将通过非法手段所获得的通过电汇、有价证券、购买保险、存款、等方法、途径存入其它金融机构或者银行。第二步则是为了达到阻止追踪的目的,利用参与商业性质的活动,银行结算服务、或者贸易来使资金的踪迹模糊而难以追踪,换种说法,就是利用不同的账户之间进行多次的汇款,转账和投资,甚至有的通过跨国间的资金转移去掩盖金钱的真正来处。最后,非法资金通过“清洗”,便可以在市场上自由流通了。可见,在整个洗钱过程中金融机构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倘若要给洗钱这一犯罪行为,严格的下个定义,不同的国家、地区以及国际组织均从不同的角度对洗钱行为进行了阐释。例如金融特别工作小组(FATF)洗钱的定义:凡隐匿或掩饰因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的真实性质、来源、地点、流向及转移或协助任何与非法活动有关系的人员归避法律应负责任者,均属于洗钱行为;美国对洗钱的定义:明知一项金融交易涉及的财产属于非法,但仍然进行或企图进行涉及法定非法活动所得交易。

二、我国洗钱犯罪的现状

(一)立法现状

相对于国际上各种关于洗钱行为的立法,我国反洗钱立法起步较晚。1997年我国修订刑法时,才首次提出了洗钱罪这一罪名。2007年1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开始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颁布新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也于同日开始实施,同时制定并颁布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从而替代了在2003年3月1 日起实施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到目前为止,我国基本上形成了“一法、一规、一办法”的反洗钱基本法律框架。尽管不断完善的法律,已经越来越科学合理的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勾画出来,但是能将这些犯罪行为产生的罪恶之钱清洗干净,使其光明正大的流通,则必然要经过金融机构之手。

(二)金融机构参与洗钱犯罪案件剖析

利用银行进行洗钱的手法,可谓多种多样,近年来,国内外都有很多典型的洗钱案例,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2001年5月,美国联邦调查局反应,1998年至2000年间,美国加州三和等五家银行收到两个留美中国学生约350次由中国电汇的1100多万美元汇款,而且汇款在几日内全部汇回中国各地,其中可能涉嫌洗钱活动。根据这一线索,中国外汇局与公安部门展开联合调查,最后认定某犯罪团伙用在边境贸易中以现钞结算而未核销的进货物报关单,在银行骗购外汇汇往美国,然后从美国汇入中国内地和香港,到黑市上炒卖获取高利的犯罪事实。

犯罪分子的黑钱必须经过金融机构才能变为白钱。金融机构是洗钱与反洗钱的重要交汇处。上述几个案例说的就是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除此之外,犯罪分子还在金融机构内部寻找可靠的“内线”,为其洗钱开绿灯。被收买的金融机构内部工作人员与犯罪分子串通一气,当犯罪分子存取划转大批现金存款时,不填写或不如实填写“现金交易报告”,使犯罪分子的洗钱行为更加隐蔽和专业,致使侦查机关难以发现和查处,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巨大损害。

三、对我国银行反洗钱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一)我国金融机构在反洗钱中存在的问题

1、法律制度约束欠缺:目前主要的体现就是相关法律制度太过粗犷,可操作性十分欠缺;在责权上不清晰;同时执行上不够到位。

2、当前金融从业人员职业能力有待提高:相比其他方面犯罪,洗钱犯罪是一种偏重于智力型、知识型的犯罪,当前环境下如果想要做好的防范和遏制洗钱,首先就是要建立相关的健全反洗钱规章以及制度,同时还必须培养金融工作人员懂这方面的法律,熟悉相关的业务,并且反洗钱经验丰富。然而当前我国大部分金融机构的人员素质普遍不高。

3、相关金融机构自身监管条件欠缺:其主要表现在反洗钱的防线脆弱,科技含量不高,而且银行的内控制度不够全面和完善。虽然大额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管理系统已经建立并完善了,但在数据的采集、加工、处理等各方面的能力还不够强,而且商业银行在数据采集和加工方面,也仅仅停留在手工操作和一般经验判断上。

(二)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在反洗钱中的作用

1、尽快完善中国金融业反洗钱法制建设

以单行的反洗钱法为核心,构建多层次的全面的反洗钱法律体系,我们可借鉴和参考国外的好的经验,建立起三个层次的有关反洗钱的法律体系。

2、深入健全相关制度体系

(1)反洗钱要与银行内部控制制度有机融合:内部控制制度是指金融机构为实现经营和管理目标,有效规避和控制经营风险,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的制度、程序和方法,对市场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2)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体系。一是建立由中国人民银行主持的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二是在公安机关内设立专门的洗钱犯罪侦查机构。

(3)健全银行账户实名制,完善客户身份核实程序。建议进一步健全金融账户实名制,增加金融机构执行实名制规定的可操作性、便利性和经济性,完善客户身份核实程序。

(4)实行交易审查、大额交易报告与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第一,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对交易进行审查的义务。第二,个人单笔交易金额达到5万元,单位交易单笔金额达到50万元(人民币)的任何交易活动,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内部程序向金融情报局报告。第三,发现或怀疑交易有洗钱嫌疑时,即使交易低于规定的界限,金融机构也应立即报告,由金融情报局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向公安机关反洗钱侦查部门移送。

(5)规定交易记录与记录保存制度。应通过立法规定金融机构有义务保存客户身份和交易记录作为反洗钱调查的证据,当需要进行调查时,要求这些金融机构依法律规定提交其客户身份登记材料及其交易资料。

(6)关注电子交易。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电子支付信息系统的日益广泛的采用,资金在不同管辖权的地区内的不同账户内快速转移加大了反洗钱调查的难度,为保证电子系统不被犯罪分子利用作为中断反洗钱调查的手段,应规定系统的所有使用者在输入信息时,付款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应分别填写。

3、强化对洗钱行为的金融监管

(1)加强对跨国资金流动的监管。首先,要防止国际犯罪分子利用我国金融系统进行洗钱活动,杜绝国内不法分子将非法收益通过金融系统转移境外,要加强对跨境使用现金的管理。对不是通过金融机构向国外交付或接受来自于国外的货币或有价证券,其数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上限的,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报告。

(2)全面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管理和监视,将金融秩序进行整顿。严格审批金融机构建立流程和完善发放金融经营许可证的相关制度,同时一旦发现非法金融机构或者非法的金融业务时,要严厉的查处,个别情节十分严重的,对其追究其刑事责任。

(3)规定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机关与司法机关协调配合的程序和制度。如果上面所描述的,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告和反馈相关反洗钱信息是各大金融机构不可推脱的责任。

(4)强化金融监管机构建设,提高金融监管执法水平。首先各大金融机构人员的业务素质是我们需要关注的地方。其次,权限要有所开放,让反洗钱人员能够有能力掌握相关的业务资料,用来减少暗箱操作带来的风险;再则,要重视关于反洗钱人员的相关培训。

4、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在反洗钱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1)在我国反洗钱法律规范方面与国际接轨。制定我国的反洗钱法律时注意借鉴和参考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的反洗钱立法经验和建议。如联合国制定的《联合国禁止洗钱法律范本》、巴塞尔委员会的《反洗钱声明》和国际金融行动小组的《反洗钱建议》等所确立的一些原则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可以结合中国实际予以吸收或修订。

(2) 加强反洗钱国际信息交流与共享。中国人民银行在进行金融数据统计时,要注意统计各种货币现金的国际流量、其他国际资金流动信息以及我国的有关洗钱技术和洗钱信息,按照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原则或对等的原则提供给有关的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反洗钱监管当局。

(3)、加强反洗钱的司法协助。首先要确立国际洗钱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其次应考虑刑事方面的司法互助程序,以便诉诸于某些强制性措施,如要求金融机构和其他工作人员出示文件,扣押和获取证据,以便提供给司法部门在调查、洗钱案及国外相关程序中使用。

总之,我国只有在加强国际合作、借鉴国际社会反洗钱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反洗钱人才储备以及相关技术、设施建设、将金融系统纳入综合治理洗钱的法律网络,才能更有效地打击洗钱犯罪,为我国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参考文献:

[1] 汪清澄. 反洗钱在行动[M].北京: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7年

[2] 徐汉明. 中国反洗钱立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

[3] 许海英 魏建翔. 打击洗钱犯罪 完善金融监管[J]. 中国论文下载中心,2009年

[4] 曲新久. 中国反洗钱的法律框架及其主要内容[J]. 中国法律信息网,2008年

[5] 崔亚光. 试论基层商业银行如何做好反洗钱工作[J]. 中国论文下载中心,2009年

反洗钱汇报材料篇7

关键词: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银行

洗钱犯罪活动已严重威胁着我国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平竞争,基层金融机构是不法分子洗钱的主要渠道,也是基层金融机构的重要阵地,由于基层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经验不足,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解决。

一、当前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反洗钱意识淡薄,内控制度落实不到位。一是目前基层金融机构对反洗钱工作普遍不够重视,部分金融机构管理人员与银行员工对反洗钱认识不足,未看到洗钱活动的危害性,认为反洗钱是上级行的事,跟基层银行业务没有太大关系,殊不知基层银行是“闸口”,大多数洗钱活动都是从基层银行流出;二是目前基层人民银行未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反洗钱监管人员多为兼职,而精通银行、证券、保险、外汇和法律知识的反洗钱专业监管人才更为匮乏,基层人民银行有限的监管力量难以高效率的完成现场监管工作。

(二)缺乏专业的反洗钱人才。基层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在人民银行下发反洗钱的“一个办法、两个规定”后,各国有商业银行只是象征性地组织员工培训学习,制定内部的反洗钱办法及操作规程,而一线临柜人员对反洗钱知识了解甚少,对大额现金交易支付报告异常现象不能准确分析、判断,致使金融机构不能彻底杜绝“黑钱”合法化。

(三)反洗钱信息系统建设缓慢,缺乏技术保障。基层金融机构缺乏反洗钱工作经验,特别是在金融机构之间或同一金融机构间信息系统共享机制建设相对较慢,对犯罪分子所使用的现代金融支付工具及跨地区、跨行业频繁进行资金运作等现象,难以断定其是否属于洗钱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四)客户思想认识和金融实际操作不到位。一是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有一个重要制度,即了解你的客户,但是客户认为自己的钱由自己自由支配,凭什么受银行的约束。而企业也认为经营业绩、资金流量和流向是商业机密,不方便银行干涉太多。导致客户资料不全、不真实、不准确等现象较多,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存在不报、漏报、迟报等问题。二是基层各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实际操作中,未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符合自身特点和要求的反洗钱预防、监测、分析、报告体系,仅仅停留在发文件、谈学习等层面,办法制度出台和管理层布置工作多,但实际基层开展工作少,可操作性差,能真正落实到位的很少。三是金融机构相关业务操作系统在客户资料录入、分析统计、信息共享、数据传输等方面还能以满足反洗钱工作的要求。四是金融机构核算系统不能自动提示、收集和鉴别相关信息数据,反洗钱工作只能手工进行统计、搜集、检查相关数据,大大降低了反洗钱工作的效率。

(五)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的空档多。一是由于基层的票据市场不发达,加之资金结算速度慢,基层金融机构所处地域往往现金交易量较大,不利于基层金融机构实施反洗钱跟踪监测工作,无形中为犯罪分子洗钱提供了便利;二是我国现行法规对现金支取规定较多,对现金缴存限制少,虽然我国《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对超过20万元的现金收付活动,金融机构必须向人民银行报告,但该办法并没有要求金融机构对客户缴存现金的来源进行严格审查。当前所面临的社会信用环境,要求金融机构柜面审查客户缴存现金真实性、合法性确实比较困难,也给洗钱者提供了空档;三是由于存款任务和经营业绩考核因素,各金融机构主观上并不愿意进行严格审查、控制或拒绝受理现金缴存业务,这无疑为洗钱活动创造了空间。

二、加强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建议及措施

(一)加强基层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建设。健全基层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内部反洗钱机构的专门网络,从组织上保障反洗钱工作的深入有效开展,同时各基层金融机构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和执行具体的反洗钱规章制度,建立大额现金和可疑交易及时申报制度,配备专职反洗钱人员,专门负责本系统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和检查落实、宣传培训和大额可疑支付交易的汇总、分析和报告等工作;同时,由于反洗钱工作内部业务涉及账户、结算、现金管理、外汇等业务,因此基层人民银行通过设立独立的职能部门来整合相关业务和人力,实现统一监管、协调辖内的反洗钱工作,使反洗钱工作扎实有序开展,真正发挥反洗钱作用。

(二)加强基层人民银行内外部反洗钱协作联动。一是抓紧建立金融部门与财政、税务、工商、司法、公安等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形成合力,在人员培训、案件协查、可疑交易和跟踪调查等方面进行有效合作,确保辖内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二是建立商业银行联席会议制度,确保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职能的有效履行;三是建立与完善人民银行内部相关职能部门之间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形成现金、结算、账户管理与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监测。

(三)努力提高反洗钱的操作手段和技术。一是要运用科技手段,不断改进反洗钱监测技术,开发出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自动采集检测系统,并实现与大额支付系统及各金融机构的账务系统连接,真正做到实时网络监控,增强反洗钱监测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二是为减轻现场检查人员的工作量,目前应尽快开发一个经济实用的反洗钱检查程序,规范检查报表材料文本格式,实行反洗钱检查工作的电子化,提高反洗钱检查工作效率;三是要根据反洗钱工作中的实际应用需求和金融创新可能带来的新问题,尽快实现金融、税务、技术、工商、公安监督等反洗钱相关部门的信息联网,增强整体联动的功能。

反洗钱汇报材料篇8

不管是新课程,还是老课程的培养目标,都指导我们,要使学生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热爱社会主义,继承社会主义法制意识。逐步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具有社会主义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要使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由此可以看出,德育教育在整个教育教学中的重要地位。那么怎样才能在生物教育教学中更好的渗透德育教育呢。

一、充分利用教材挖掘德育素材,因材施教。在初中生物教材中,思想教育内容并不占明显的地位,这就需要我们教师认真的钻研教材,充分发掘教材中潜在的德育因素,把德育教育贯穿于日常的知识分析中。

二、充分发挥教师的人格魅力。教师自身的形象和教师体现出来的一种精神对学生的影响是直接的,也是巨大的。教师的语言的表达、板书设计、教师的仪表等都可以无形中影响学生美的感染,从而陶冶学生的情操。例如,为了上好一堂课,老师做了大量充分的准备,采取了灵活多样的教学手段,这样学生不仅学得很认真欢快,而且在心里还会产生一种对教师的敬佩之情,并从老师身上体会到一种强烈的责任感,这样对以后的学习工作都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德育过程既是说理、训练的过程,也是情感陶冶和潜移默化的过程。

三、利用活动和其他形式进行德育教育。德育渗透应与课外学习有机结合,我们可以适当开展一些生物活动课和生物主题活动,不能只局限在课堂上。比如,我们可以让学生回家后调查自己家庭每天使用垃圾袋的数量,然后通过计算一个班家庭一个星期,一个月,一年使用垃圾袋的数量,然后结合垃圾袋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这样学生既可以掌握有关生物知识,又对他们进行了环保意识教育。另外要根据学生的爱好开展各种活动,比如知识竞赛,讲一讲生物家小故事等,相信这样一定会起到多重作用的。

四、在教学过程中进行德育渗透。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潜移默化的对学生进行德育教育,比如研究性学习,合作性学习等。 在生物中,有很多知识如果光靠老师口头传授是起不到作用了,这时候就可以引导学生进行讨论,思考,总结。这样不断可以培养学生的各种能力,而且还能培养他们团结合作的能力。针对教学方法来说,我们可以采取小组合作学习法,这种学习法共享一个观念,学生在一起学习,既要为自己的学习负责,又要为别人的学习负责,学生的学习环境就是在既有利于自己又有利于他人前提下进行学习了。在这种情况中,学生会意识到个人目标与小组目标之间是紧密的、相互依赖关系,只有在小组其他成员都成功的前提下,自己才能取得成功。

在上述中,在生物教学中渗透德育教育也要注意策略性,要提高渗透的自觉性,一定不能喧宾夺主,把握渗透的可行性,注重渗透的反复性。我相信只要结合学生思想实际情况,和知识的接受能力,进行有机渗透,潜移默化,从而达到德育、智育的双重教育目的。

工作总结2

××××年,在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支付结算处的正确领导下,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全区支付结算暨反洗钱工作会议精神,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全体会计人员齐心协力、尽职尽责,圆满地完成了全年的各项工作任务。

一、提加强反洗钱知识培训

由于我市反洗钱工作起步比较晚,并且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反洗钱意识淡薄,经验不足的现状,所以特意邀请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支付结算处两位反洗钱专业人员亲临现场授课,举办了全市反洗钱业务知识培训班。来自各国有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全市政策性银行、邮政储汇局及其分支机构200多人参加了本次培训。参训人员对洗钱犯罪的隐蔽性和手法的多变性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同时积极参加呼市中支举办的银行业及相关部门参加的反洗钱业务及规章制度培训,与各金融机构共同探讨改进反洗钱工作机制和如何建立合作型反洗钱工作关系,为做好我市的反洗钱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提高银行业及相关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的主动意识和实际工作水平。

二、建立健全反洗工作机制

始终把建设反洗钱工作机制放在首要位置来抓,在工作中严格明确岗位设置、职责分工、加强信息交流与协调。一是建立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工作报告、联席会议、信息报送等制度,有效规范了工作操作流程,为开展反洗钱工作提供了制度保证。二是加强反洗钱工作组织机构建设。结合本地区实情成立了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做到统一领导,分工明确,切实加强对辖区反洗钱工作的管理,确保反洗钱工作及时、准确的得到落实。三是通过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反洗钱工作,密切与地方政府、司法部门及其他各部门在反洗钱工作中的政策协调、执法合作和情报交流,提高了打击洗钱犯罪的力度。

三、 认真做好大额可疑支付交易数据的上报工作

《大额人民币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我们建立了岗位责任制,明确了支付交易报告监督和管理的职责,要求各金融机构落实专人,负责对可疑支付交易进行汇总、分析和报告。及时分析上报大额可疑支付交易,全年共分析上报可疑支付交易203笔,为上级行准确定性及时提供了相关资料。

四、大力开展反洗钱宣传活动,提高反洗钱工作的社会效应

为推动反洗钱工作的深入开展,使社会各个人员充分认识当前国内外反洗钱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宣传、实施的顺利进行,防范和遏制洗钱犯罪行为的发生,会议就有关内容向与会者提出几点建议:(1)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尤其是柜台一线工作人员的反洗钱培训,以便更好地履行反洗钱职责;(2)重点强调保险业和证券业要以学习、宣传《反洗钱法》活动为契机,抓紧制定和完善适合本行业、本部门的反洗钱各项内控制度,更好地履行反洗钱法规定的各项职责和义务;(3)抓紧制定各自的反洗钱宣传活动实施方案,通过悬挂横幅、散发传单等多种方式,开展形式多样、范围广泛的反洗钱法制宣传活动。

五、展望××××年开展反洗钱工作

1.制定工作规范,明确反洗钱业务流程;

2.建立协调机制,形成反洗钱工作合力;

3.广泛宣传反洗钱知识,提高全社会对洗钱犯罪的共识;

推荐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