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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道德论文8篇

时间:2023-02-27 11:08:06

法律职业道德论文

法律职业道德论文篇1

1.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中法律职业道德考核的分值偏低

从2002年开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将法律职业道德纳入考试范围,但是考核的分值始终徘徊在5分左右,与其他的内容动辄几十分相比较很难引起人们的重视。目前,很多高校在确定本校的法学专业教学计划时主动向司法考试中考核内容较多的科目倾斜。暂且不论这种做法的对错,但在实践中却直接导致了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虚设,甚至有的高校根本就不设这门课程。有关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却在法理学、诉讼法或者司法制度概论等课程中讲解。这一点也显示了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在高校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中地位较低。此外,很多高校在法学本科专业教学计划中设置思想道德修养课程,作为必修课,但没有专门设置系统学习法律职业道德的课程。思想道德修养课程主要是讲解公共道德的课程。法律职业道德虽然属于道德的范畴,但不同于公共道德。法律职业道德具有主体的特殊性、规范的明确性和具有较强的约束力的特征。法律职业道德适用的主体主要是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对于非法律职业人员没有约束力。法律职业道德不能停留在一般道德准则层面,必须形成具有明确权利义务内容的、具体的标准和可操作的行为规范。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约束法官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约束检察官行为的《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和中华律师协会通过的约束律师行为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这些基本规则都对相关法律职业的道德作出了特别的要求。而且,这些规范均具有实质性的约束力。如果违反了职业道德规范,均要求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甚至是法律责任。所以,思想道德修改课程不能完全取代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再加上思想道德修养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陈旧,教学效果欠佳,根本不能满足法学专业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要求。

2.法律职业道德领域的专业研究人员较少,师资缺乏

目前在法律职业道德领域内进行专业研究的人员较少,各高校中从事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师资严重缺乏。这也直接导致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开设的困难。部分高校在法学教学计划中将法律伦理学作为法学选修课程。但是因为缺乏专业的师资,该课程一直没有真正开设。有些高校虽然开设了该课程,但是多由法理学或诉讼法学方面的教师担任主要教学工作。这些人员没有真正研究过法律职业道德,因此,该课程的教授也只能限于对有关职业伦理规范的讲解。另外,法律职业道德课程方面的教材和资料也相对较少,对于该课程的开设也有较大的影响,直接制约了法学本科阶段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发展。

二、完善法学本科阶段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措施

1.明确法律职业道德在法学本科阶段的目标和定位

我国目前司法改革中提到了“审判分离”,对于司法官不但要求具有成熟的司法经验、深厚的法学知识背景和一定的修养,还要求司法官具有公正清廉、忠于法律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者必备的素养之一,因此,法学教育必须重视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我们应该改变目前对法律职业道德的忽视态度,在设立法学本科阶段的培养目标时,明确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在确定法学本科专业核心课程时,法律职业道德应该成为核心课程之一。

2.加大法律职业道德在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中的考核比重

设置法律职业道德门槛法律职业道德一直是各国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对法律职业群体具有重要的意义。英国大学的法学院除了比较重视对学生的基础知识和实践能力的培训外,还有重点地安排教学计划来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如道德、法律伦理、职业素质、律己意识等。美国大部分州要求学生在获得律师职业资格之前必须通过律师职业道德考试。在通过律师职业道德考试和律师资格考试后,美国法科毕业生仍须通过由各州律师公会主持的“道德品格”考察和面试才能宣誓成为正式律师。与英美等国家对法律职业道德的要求相比较,我国对法律职业道德方面的要求是比较低的。就律师职业来说,只要品行良好,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被开除公职、吊销律师执业资格,就可以取得律师执业资格。没有对法律职业道德做特别的要求。这也直接导致了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在实践中得不到重视。因此,笔者建议应加大法律职业道德在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中的考核比重,提高相应的分值,改变目前各高校中不设或者虚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现状。另外,在取得有关职业资格和执业资格时,提出高于普通大众公共道德的要求。

3.探索多种形式的教学方法,提高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教学效果

法律职业道德的教学必须使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内化成法律职业人人格的一部分。虽然不同的法律职业,具体的职业道德并不完全相同,但法律职业道德包括忠于法律,忠于职守,廉洁公正以及行为端正自重等,这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共同遵守的职业伦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决定了在教学过程中不能单纯地对学生进行伦理道德说教,而是应该通过收集大量的法律实践资料,创设生动的法律职业场景,通过多种教学方法进行教学。大学本科阶段是法律职业道德培养和教育的关键时期,是法律职业人形成法律职业道德的重要阶段。在教学方面上,可以采用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等教学方法,为学生提供道德情感体验的环境,使法律职业道德真正内化成他们的信仰。此外,也可以聘请具有较高的法律威望的专业人士为学生做法律职业道德方面的专题讲座,提高学生的道德认同。

4.培养法律职业信仰法律职业

法律职业道德论文篇2

从2010年起,我校进行了教学方法的全面改革,在教学过程中推行“行动导向法”,实施“项目教学”。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课程《职业道德与法律》也进行了项目教学的系统化改革。实施的过程中,我们发现由于学生存在智力、兴趣爱好、前期知识储备等方面的个体化差异,以统一的教学项目和评价标准去应对所有的学生,势必会造成部分学生学有余力而部分学生达不到教学目标的情况。根据马斯洛的人本主义心理学:人在满足吃饱穿暖等低层次的生理需求(Physiologi-calneed)和安全需要(Safetyneed)之后,就会产生被尊重的需要(Esteemneed)和自我实现的需要(Self-actualizationneed)等方面的高层次需要。如果学生能顺利地完成课程所要求的教学项目,就会获得“高峰体验”而带来的心理满足感,追求这种体验的行为动机,可以推动课程的学习。相反如果不能完成课程的项目任务,会使学生产生挫败感,导致对课程的厌烦感,教学效果不能保证。为实现良好的教学效果,最大限度地激发学生的学习潜能,有必要根据不同层次的学生,设计与其能力相匹配的项目任务,使得所有的学生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满足自己的心理需求,产生主动学习的心理动力。

二、《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分层教学的实施

(一)分层的方式课程开始的时候,我们对所有的学生一视同仁,采取无差别的方式,教学项目任务。根据学生完成任务的情况,把学生按甲、乙、丙、丁四个层次分组。在这个基础上,对于不同层次的学生不同的项目任务,确保学生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完成相应的教学任务。具体实施过程中,需要教师根据学生的发展情况动态地调整教学项目的难度,乙组的学生经过努力可以升到甲组。甲组的学生不能胜任该组的项目任务,也可以调入乙组。

(二)统一授课和分层辅导相结合在现有的教学条件下,为了保证授课的效率,课程《职业道德与法律》采用集中式的班级授课模式开展。面对不同层次的学生,教师讲授的内容和授课的方式是一致的。为了兼顾不同层次学生的接受程度,我们采取“统一授课,分层辅导”的方式。对于接受程度比较好的甲组和乙组的学生,强调“以学生自主学习为中心,教师帮助点拨为辅”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丙组和丁组的学生则以“帮助”为主,重在带领学生学习。目的在于引领学生在各自的“最近发展区”发展,满足不同层次学生的心理需求,调动学生的非智力心理因素的积极作用。

(三)关注学生的自尊,避免分层教学的负面效应分层教学的目的在于激发不同层次学生的习潜能,使不同层次的学生获得适合自身的发展。然而,给学生进行分层,难免会给学生贴上“三六九”等的标签。尺度把握得不好,会给处于低层次的学生带来心理阴影,对学习产生负面的影响。这就要求授课教师对“分层”的操作进行艺术化的处理,在分层的过程中,弱化“层”的概念,强调“分”的原则。

(四)课程《职业道德与法律》的评价方式为了配合“项目教学”的实施,课程《职业道德与法律》采用了过程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相结合的评价方式。1967年美国哲学家斯克里芬(M.Scriven)首先提出了过程性评价(formativeassessment)的概念。随后,过程性评价被美国教育家卢姆(B.S.Bloom)应用于教育实践中。过程性评价将评价对象过去的表现跟现在相比较,或者把被评价的个体的有关侧面进行相互的比较,从而得到评价的结论。这种评价方式的主要特点在于能及时、客观地反映学生学习中的情况,评价更为真实、客观。另外,在教学过程中,及时地将评价的结果反馈给学生,可以使学生全面地了解到自己阶段性的学习效果,促使学生积极地进行反思和总结,端正学习的态度,调整学习的方法和心态,取得良好的学习效果。虽然过程性评价有着终结性评价无法比拟的优点,但在实施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了教师工作量大,不同教师对评价标准的把握主观性大等缺点。相比之下,终结性评价具有评价效率高,客观性强等方面的优点。在教学课时有限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过程性评价的补充评价方式。

三、分层教学的实施效果和存在的问题

法律职业道德论文篇3

应用论文联盟型法律人才是以本科法学教育为基础,能够熟练掌握法律职业技能,精通法学基础知识的专门从事法学实践性工作的高级人才。法律人才“一定要有法律学问,才可以认识并且改善法律;一定要有社会的常识,才可以合于时宜地运用法律;一定要有法律的道德,才有资格来执行法律”。[1]在我国推进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国内理论研究界与实务界越来越认识到,要树立法律的权威,必须有一大批能够正确应用法律的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而法律职业道德是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所必须具有的素质。在这一认识背景下,探讨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显得尤其迫切。

一、基于何种缘由来谈法律职业道德教育

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伦理道德规范,“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在其职业活动与社会生活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2]它基于法律职业而存在,影响法律职业的形象和社会评价,关系法律职业的社会认同,维系着法律职业的延续。我国的法制化建设是自上而下的,法学教育也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而蓬勃发展起来的。法制建设之初,其重心是“有法可依”,或是知法懂法。这导致了我国法学教育过程中只注重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的传授,而忽视法律职业道德的现象。从一定程度上来讲,这是我国法学教育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短板”现象,抑或是一种阶段性的表征。

当然,随着法学院数量的增长,其在人才培养模式上的探索也从来没有停止过。从教材撰写、专业设置、实习制度,到本科教育与研究生教育的对接等方面都进行过诸多的教学试验。如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今年法律硕士的培养实行双导师制,由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检察院的19名法官和检察人员担任第一导师,由法学院的导师担任第二导师。这种双导师制的模式将会使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的培养水平步上一个新的台阶。从这一阶段的情况来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已经到了实现跨越的程度了,即可以在实现法律知识的传授与法律技能的实践前提下把以前所忽视的方面重视起来了。

应用型法律人才较之理论型的法律人才数量上占多数,他们的工作更加直接、更加广泛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由于其法律知识的专业背景使其更加具有职业属性。在应用型法律人才中再作一简单划分,律师及其他法律工作者较之法院、检察院及公安机关的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国家机关法律工作人员在数量上占多数,他们的工作广泛直接地影响着法律关系主体。从国家法律规制的现实情况来看,显然对数量居少的后者的控制要严于前者。在现实生活中,律师的自由度非常大,其业务行为丰富多样,很难进行具体的法律规制,是否做出正当的行为依赖于其自身的道德素质高低;而法官、检察官的自由度相对有局限,言谈举止、服饰穿着都有具体的法律要求。“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的一个基本的构成要素”。[3]正是基于这种考量,法律职业道德之于整个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显得非常必要与紧迫。

二、法律工具主义对应用型法律人才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影响

法律工具主义的法学理论在法律发展过程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这一理论也深刻地影响着我国的法制建设、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4]对我国法律人才的培养也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在法律工具主义看来,法律是政治工具、经济工具,也是道德工具。从政治工具角度来看,在国家政权建立过程中,法律是阶级工具,是统治阶级对敌对阶级进行统治的有力武器;国家政权建立以后,法律是国家工具,是国家维护统治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有力工具。从经济工具角度来看,经济基础决定法律,法律对经济基础具有能动的反作用,法律也是经济的工具。从道德工具来看,法律是维护统治阶级

转贴于论文联盟

道德和制约非统治阶级道德的有力工具,道德对法律的支持具有价值性,法律对道德的支持具有工具性。总而言之,法律工具主义将法律视为一种工具,法律充斥着国家利益,不利于我国现今的法治建设,对法律职业道德的形成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

法律工具主义的广泛存在,阻碍论文联盟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一方面,当人们在现实中逐渐意识到法律的工具性质后,对宪法法律至上的观念也无法从内心上去认同和信守。从国家层面上来说,国家也会把法律当做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工具,作为维持统治秩序的工具,作为管理社会的工具。这导致现实中法律只注重国家的利益,加重公民的义务和服从。政府将法律视作管理社会的有力工具,司法机关也被工具化,成为国家维护稳定的机器,使现实生活中公民的权利很难得以彰扬。在公民看来,如果法律并没有体现或是没有充分体现自己的基本需求和基本利益,那么公民遵守法律便会带有趋利性或选择性。

另一方面,由于法律工具主义的主导,法律被看做是经济的工具。经济的第一位性使得人们在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中把经济利益看得更重,为了经济利益可以不顾法律规则,或是绕开法律规则,不择手段。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尊严被损害殆尽。

法律工具主义的广泛存在和长期影响,使得无论是国家机关的法律专门人才,还是自由执业的法律人才,都或多或少或是完全被这种片面的理论所支配,对形成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产生巨大的阻力。在这种背景之下所形成的法律职业道德必定带有“国家”色彩或是“机会主义”色彩。因此,在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对占主导地位的法律工具主义进行扬弃,推行法律至上、权利至上,是进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前提条件。

三、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回归、展望

总体来说,法学院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处于一种逐渐受重视(主要因为国家司法考试将其纳入考察范围),但还是没有得到足够重视的地位。从我国现今法学院的培养模式和方法来看,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主要是在本科阶段开设一门选修课程进行教育,还有很多学院实际上并不开设这门课,因为这门课程并不是核心法学科目,也没有专职的老师来讲授法律职业道德教育。

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是在法律人才从事法律职业的过程中自然形成的,所以它本应是内在的或先于从事法律职业之前就必须具备的一定因素和内在观念。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应是与法律知识和法律技术的传授一道进行的,法律职业道德伴随着法律知识和法律技术,三者不能分割开来。正因为以前长期忽视或是分割进行,所以法律人才在处理实务问题的时候容易背离应当遵循的职业道德。

基于我国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水平的现状,现实中采取的改变措施大致从提高认识、在本科教学目标和课程设置上体现法律职业道德教育、采用诊所式服务等多种多样的教学方法进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笔者认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是一个实践性的话题,作为培养机构的法学院对于一个实践性的问题所能做的只是在观念上进行熏陶和引导,无法作出具体的要求或检验。在大学本科教学中设置一门课程来讲授法律职业道德并不是难事,安排专门教师来讲解也不难,让法科学生在这门考试中考出高分也不难,但是在职业道德这一问题上仅仅靠书面考试是无法付诸实践的。法治实践已证明法律职业道德非常重要,但是将其放到一门课程来操作,显然是极其危险的。同样,采用多种多样的教学方法来进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可行性也是不大的,因为法律职业道德作为一门本科非核心课程,在整个法学教育体系中不可能受到像其他核心课程一样的重视。而且授课老师一般也是其他核心课程的老师,所以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教学方法与核心课程的教学方法差不多,并不可能有多少特殊性,显然这种脱离整体谈局部的做法是欠缺操作可行性的。转贴于论文联盟

那么法学院对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应该如何进行呢?笔者认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进程首先应进行理性的回归。这是因为法律职业道德具有“道德性”,所以它是一个观念层面的问题。另外法律职业道德具有“法律性”,其教育应追溯到法律的本质和价值,这才是法律职业道德的核心要素和实质载体论文联盟。只有首先回归到观念层面、法律的本质和价值层面,我们才能有理由和信心去展望法律职业道德的未来。

基于以上分析,对法学院的教育提出了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从观念上进行教育。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应贯穿于所有的法学课程中,与所有法律知识的传授相伴随,使之潜移默化地让学生形成一种观念。二是从一定程度上讲,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是法学理论教育所应完成的使命。法学院应该使所有接触法律的法科学生从一开始就对法律的本质和价值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达到正本清源的法律启蒙作用。这两个要求,看似简单却很难做到,其意义深远。之所以很难做到,是因为现实中的法学教育只会在法律职业道德课程中讲法律职业道德,在法学理论课程中讲述法律之本质和价值,而没有或是很少将这两个方面融入具体的长期的法律知识传授中。没有较长时间的潜移默化的熏陶,“法律至上”观念的种子来不及播种,所培养的学生就没有法律职业道德的观念,从而导致其在走上法律职位的工作岗位之后,出现“先天不足”的现象。

法学院的使命在于培养出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其中良好法律职业道德观念的培养与树立显得尤其重要。除此之外,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还应包括外在法律约束,而这种约束的主体就是国家和社会。应用型法律人才走上职业岗位之后,虽然远离了校园,但是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却依然不可缺少。笔者认为,正因为法律人才具有其特殊性,是一个社会中法律知识最丰富的群体,是法律意识和素养最高的群体,所以国家应该格外将法律事务工作者的道德要求进行法律化,加大惩罚力度,以一种必要的强制手段提升其职业道德素质,因为确保捍卫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亦是公平正义的。所以,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要回归到观念层面和法律本质层面,就要既注重内在观念的熏陶,又强化外在法律的约束。

法律职业道德论文篇4

[论文关键词]法律伦理;法律道德;职业伦理教育

法律伦理,从广义上说,包括法律制度伦理与法律职业伦理;从狭义上说,仅指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者在其职务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法律职业伦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职业者忠诚于法律、公平对待当事人、廉洁自律等等。一般认为法律职业人应具有三种素质,一为法律知识,一为社会常识,一为法律道德。其中,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人应该具备的素质之一,是构成法律职业人整体素质的重要内容。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其做到信仰法律、心存正义、廉洁公正、忠于职守,这种道德人格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2003年12月9日在山西大学所作“法学教育”专题报告中说:“法学是价值之学,真正的法学教育应是价值观的教育,应是法律正义观的教育,高等法学院校应是法律价值观的集散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决定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和前景,因此,必须予以重视。

一、重视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理由

法学职业伦理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乃是一国法律制度最基本的造型因素之一。作为培养决定社会最终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人士的法学教育必须重视职业道德教育,笔者认为重视法学伦理教育的理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职业伦理是公民道德素养的高度概括。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有一定的道德伦理要求,这些基本的道德伦理要求规范着公民的行为,使社会在有序的状态下运行。在中国,这种道德伦理的规范作用尤为突出。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封建儒家伦理对当今社会仍然有巨大的影响,伦理型文化是我国文化的特质,是我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一个重要区别。在重视伦理道德的中国,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的道德素养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公民的道德标准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基石。法律伦理是伦理精神的集中体现,它根植于我国社会的一般伦理之中。离开社会一般伦理,不可能形成法律伦理。作为法律职业人士首先应当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基本道德素养。这是作为公民而言,应当做到的最基本的为人准则。一般公民具有的道德素养,法律职业人士当然应当具有。因为法律职业伦理无非是公民的一般道德标准在法律领域的高度概括,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公民在特殊领域应当遵循的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在国家重视和提倡提高全社会公民的道德素养的大环境下,重视和提高法律职业人士的道德素养是重视公民道德素养的必然要求。

2.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人必备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人首先必须具备合格公民的道德底线,但仅止于此是不够的。法治是法律职业人之治,法律职业人作为实现法治的关键因素,必须具有其他公民所不具备的职业道德素养。如同医生应当遵循医德、教师应当遵循师德一样,法律职业人也同样应当信守特殊的法律职业道德。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早在为民国法律教育所做的规划中就提出:“有了法律学问,而没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质意义,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法学院校培养的法律人才须具有刚直不阿的品行,要“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要不徇私情,不畏高压,尊崇法律。而忽略法律伦理和法律理想的法学教育只能向社会输送高级渣滓,甚至成为破坏良好社会秩序的害群之马。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实效。因为“当一条规则和一套规则的实效因道德上的抵制而受到威胁时,它的有效性就可能变成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可见,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对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3.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防范司法腐败的重要手段。当今,司法腐败现象严重,形形的司法腐败在社会中普遍存在。司法腐败泛滥的现实使人们开始深思导致司法腐败的深层原因,在对司法腐败追根溯源的时候,人们发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职业者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相对于外部监督制约而言,职业道德和自律是更为重要和有效的控制司法腐败的重要防线。法律职业人的整体素质不高、欠缺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直接因素,这一因素比制度不完善等因素更为直接和关键。因此,化解和遏制司法腐败,必须从重视法学伦理教育开始,从源头上堵截司法腐败的产生。可见,法律伦理教育是遏制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途径。

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必须在法学教育中给予足够的重视。那么,我国当今法学教育中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怎样的呢?这需要对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现状予以概览。

二、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现状

从我国当前法学教育中的职业伦理教育现状看,在我国当今法律教育中普遍存在忽视法律伦理教育地位的倾向。法律职业伦理培养的缺失是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之一。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校法学教育缺乏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高等法学教育应当承担传授法律理论知识,培养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和进行法律价值观教育,树立法律正义两方面的任务。但是,我国现今高校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始终未对法律正义价值观的教育给予足够的重视,缺少法律伦理方面的研究,也没有开设法律伦理方面的课程。截至1999年,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本科、硕士和博士的培养规定中都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培养要求。虽然在1999年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中,首次明确地把“法律职业伦理”作为一门课程单独设置,但其使用的教材内容空泛,难以达到培养法律职业伦理素质的目的。目前在我国只有少数高等法学院校开设了《司法职业道德》选修课程,至今还没有高校专门从法律伦理角度开设课程。高等法学教育长期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学生的必修课程之一,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一直为我国法律教育所忽视,这无疑是高校法学教育的一个重大缺陷。而在法治发达的西方高校法学教育中,大都设有司法伦理之类的法律职业道德训导课程。比如英国的《律师职业行为指引》一书每年都出版一本,在法学院的教学中是重头戏。而我们的高校法律教育至今在这方面还是空白,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2.司法考试忽视对司法伦理的考察。国家司法考试作为公民进入法律职业圈的门槛,在考察法律职业人对法律专业知识掌握的同时,却没有将职业伦理作为一个考察内容在考核中予以重点考核。虽然在司法资格考试中,有关于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考试内容,但是,法律职业是实践性极强的活动,法律实践中要求的法律职业伦理不能通过书面考试的方式考察出来。掌握法律知识、通过书面考试的人并不必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高的道德伦理素养。司法考试对考生伦理素养的考察与实践中的要求相差甚远,难以达到考核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的目的。

3.法律职业伦理观念教育意识淡漠。以往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一直是重知识性传授的法学教育模式,在教学活动中,教师以诠释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为主要教学内容,不关注隐含在法律背后的法律理念和价值取向,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价值和伦理的阐释和关怀,导致许多法学专业学生只知法律的条文,不知法律的价值和伦理。老师在传授法律知识的时候,忽略对学生法律伦理素养的培养,只注重理论知识的考察,不重视道德伦理修养,使本应在日常教学中应当做到的法律职业伦理培养和言传身教成为空中楼阁,这是作为教育主体的老师法律伦理教育意识不强的必然结果。

三、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的设想

法律职业人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主持公道。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律教育除专业知识教育外,还应特别注意法律职业人的道德素质教育。因为法律职业的特殊性要求从事法律工作的职业者不仅应该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应该具有高尚的司法品格,遵守司法伦理。法学教育是形成法律职业人士司法伦理素质的基础。法学教育应重视道德教育与信仰教育,使学生对法学知识系统了解与把握的同时,促使学生形成法律信仰。为实现上述目标,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笔者认为应当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法律职业道德论文篇5

[论文关键词]法律伦理;法律道德;职业伦理教育

法律伦理,从广义上说,包括法律制度伦理与法律职业伦理;从狭义上说,仅指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者在其职务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法律职业伦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职业者忠诚于法律、公平对待当事人、廉洁自律等等。一般认为法律职业人应具有三种素质,一为法律知识,一为社会常识,一为法律道德。其中,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人应该具备的素质之一,是构成法律职业人整体素质的重要内容。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其做到信仰法律、心存正义、廉洁公正、忠于职守,这种道德人格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2003年12月9日在山西大学所作“法学教育”专题报告中说:“法学是价值之学,真正的法学教育应是价值观的教育,应是法律正义观的教育,高等法学院校应是法律价值观的集散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决定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和前景,因此,必须予以重视。

一、重视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理由

法学职业伦理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乃是一国法律制度最基本的造型因素之一。作为培养决定社会最终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人士的法学教育必须重视职业道德教育,笔者认为重视法学伦理教育的理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职业伦理是公民道德素养的高度概括。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有一定的道德伦理要求,这些基本的道德伦理要求规范着公民的行为,使社会在有序的状态下运行。在中国,这种道德伦理的规范作用尤为突出。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封建儒家伦理对当今社会仍然有巨大的影响,伦理型文化是我国文化的特质,是我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一个重要区别。在重视伦理道德的中国,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的道德素养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公民的道德标准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基石。法律伦理是伦理精神的集中体现,它根植于我国社会的一般伦理之中。离开社会一般伦理,不可能形成法律伦理。作为法律职业人士首先应当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基本道德素养。这是作为公民而言,应当做到的最基本的为人准则。一般公民具有的道德素养,法律职业人士当然应当具有。因为法律职业伦理无非是公民的一般道德标准在法律领域的高度概括,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公民在特殊领域应当遵循的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在国家重视和提倡提高全社会公民的道德素养的大环境下,重视和提高法律职业人士的道德素养是重视公民道德素养的必然要求。

2.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人必备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人首先必须具备合格公民的道德底线,但仅止于此是不够的。法治是法律职业人之治,法律职业人作为实现法治的关键因素,必须具有其他公民所不具备的职业道德素养。如同医生应当遵循医德、教师应当遵循师德一样,法律职业人也同样应当信守特殊的法律职业道德。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早在为民国法律教育所做的规划中就提出:“有了法律学问,而没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质意义,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法学院校培养的法律人才须具有刚直不阿的品行,要“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要不徇私情,不畏高压,尊崇法律。而忽略法律伦理和法律理想的法学教育只能向社会输送高级渣滓,甚至成为破坏良好社会秩序的害群之马。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实效。因为“当一条规则和一套规则的实效因道德上的抵制而受到威胁时,它的有效性就可能变成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可见,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对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3.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防范司法腐败的重要手段。当今,司法腐败现象严重,形形的司法腐败在社会中普遍存在。司法腐败泛滥的现实使人们开始深思导致司法腐败的深层原因,在对司法腐败追根溯源的时候,人们发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职业者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相对于外部监督制约而言,职业道德和自律是更为重要和有效的控制司法腐败的重要防线。法律职业人的整体素质不高、欠缺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直接因素,这一因素比制度不完善等因素更为直接和关键。因此,化解和遏制司法腐败,必须从重视法学伦理教育开始,从源头上堵截司法腐败的产生。可见,法律伦理教育是遏制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途径。

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必须在法学教育中给予足够的重视。那么,我国当今法学教育中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怎样的呢?这需要对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现状予以概览。

二、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现状

从我国当前法学教育中的职业伦理教育现状看,在我国当今法律教育中普遍存在忽视法律伦理教育地位的倾向。法律职业伦理培养的缺失是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之一。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校法学教育缺乏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高等法学教育应当承担传授法律理论知识,培养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和进行法律价值观教育,树立法律正义两方面的任务。但是,我国现今高校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始终未对法律正义价值观的教育给予足够的重视,缺少法律伦理方面的研究,也没有开设法律伦理方面的课程。截至1999年,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本科、硕士和博士的培养规定中都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培养要求。虽然在1999年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中,首次明确地把“法律职业伦理”作为一门课程单独设置,但其使用的教材内容空泛,难以达到培养法律职业伦理素质的目的。目前在我国只有少数高等法学院校开设了《司法职业道德》选修课程,至今还没有高校专门从法律伦理角度开设课程。高等法学教育长期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学生的必修课程之一,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一直为我国法律教育所忽视,这无疑是高校法学教育的一个重大缺陷。而在法治发达的西方高校法学教育中,大都设有司法伦理之类的法律职业道德训导课程。比如英国的《律师职业行为指引》一书每年都出版一本,在法学院的教学中是重头戏。而我们的高校法律教育至今在这方面还是空白,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2.司法考试忽视对司法伦理的考察。国家司法考试作为公民进入法律职业圈的门槛,在考察法律职业人对法律专业知识掌握的同时,却没有将职业伦理作为一个考察内容在考核中予以重点考核。虽然在司法资格考试中,有关于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考试内容,但是,法律职业是实践性极强的活动,法律实践中要求的法律职业伦理不能通过书面考试的方式考察出来。掌握法律知识、通过书面考试的人并不必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高的道德伦理素养。司法考试对考生伦理素养的考察与实践中的要求相差甚远,难以达到考核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的目的。

3.法律职业伦理观念教育意识淡漠。以往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一直是重知识性传授的法学教育模式,在教学活动中,教师以诠释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为主要教学内容,不关注隐含在法律背后的法律理念和价值取向,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价值和伦理的阐释和关怀,导致许多法学专业学生只知法律的条文,不知法律的价值和伦理。老师在传授法律知识的时候,忽略对学生法律伦理素养的培养,只注重理论知识的考察,不重视道德伦理修养,使本应在日常教学中应当做到的法律职业伦理培养和言传身教成为空中楼阁,这是作为教育主体的老师法律伦理教育意识不强的必然结果。

三、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的设想

法律职业人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主持公道。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律教育除专业知识教育外,还应特别注意法律职业人的道德素质教育。因为法律职业的特殊性要求从事法律工作的职业者不仅应该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应该具有高尚的司法品格,遵守司法伦理。法学教育是形成法律职业人士司法伦理素质的基础。法学教育应重视道德教育与信仰教育,使学生对法学知识系统了解与把握的同时,促使学生形成法律信仰。为实现上述目标,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笔者认为应当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法律职业道德论文篇6

[关键词]法律伦理;法律道德;职业伦理教育

[中图分类号]D92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08)01-0047-02

法律伦理,从广义上说,包括法律制度伦理与法律职业伦理;从狭义上说,仅指法律职业伦理。[1]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者在其职务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法律职业伦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职业者忠诚于法律、公平对待当事人、廉洁自律等等。一般认为法律职业人应具有三种素质,一为法律知识,一为社会常识,一为法律道德。[2]其中,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人应该具备的素质之一,是构成法律职业人整体素质的重要内容。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其做到信仰法律、心存正义、廉洁公正、忠于职守,这种道德人格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2003年12月9日在山西大学所作“法学教育”专题报告中说:“法学是价值之学,真正的法学教育应是价值观的教育,应是法律正义观的教育,高等法学院校应是法律价值观的集散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决定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和前景,因此,必须予以重视。

一、重视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理由

法学职业伦理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乃是一国法律制度最基本的造型因素之一。[3]作为培养决定社会最终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人士的法学教育必须重视职业道德教育,笔者认为重视法学伦理教育的理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职业伦理是公民道德素养的高度概括。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有一定的道德伦理要求,这些基本的道德伦理要求规范着公民的行为,使社会在有序的状态下运行。在中国,这种道德伦理的规范作用尤为突出。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封建儒家伦理对当今社会仍然有巨大的影响,伦理型文化是我国文化的特质,是我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一个重要区别。在重视伦理道德的中国,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的道德素养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公民的道德标准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基石。法律伦理是伦理精神的集中体现,它根植于我国社会的一般伦理之中。离开社会一般伦理,不可能形成法律伦理。作为法律职业人士首先应当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基本道德素养。这是作为公民而言,应当做到的最基本的为人准则。一般公民具有的道德素养,法律职业人士当然应当具有。因为法律职业伦理无非是公民的一般道德标准在法律领域的高度概括,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公民在特殊领域应当遵循的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在国家重视和提倡提高全社会公民的道德素养的大环境下,重视和提高法律职业人士的道德素养是重视公民道德素养的必然要求。

2.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人必备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人首先必须具备合格公民的道德底线,但仅止于此是不够的。法治是法律职业人之治,法律职业人作为实现法治的关键因素,必须具有其他公民所不具备的职业道德素养。如同医生应当遵循医德、教师应当遵循师德一样,法律职业人也同样应当信守特殊的法律职业道德。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早在为民国法律教育所做的规划中就提出:“有了法律学问,而没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质意义,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法学院校培养的法律人才须具有刚直不阿的品行,要“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要不徇私情,不畏高压,尊崇法律。而忽略法律伦理和法律理想的法学教育只能向社会输送高级渣滓,甚至成为破坏良好社会秩序的害群之马。[4]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实效。因为“当一条规则和一套规则的实效因道德上的抵制而受到威胁时,它的有效性就可能变成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5]可见,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对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3.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防范司法腐败的重要手段。当今,司法腐败现象严重,形形的司法腐败在社会中普遍存在。司法腐败泛滥的现实使人们开始深思导致司法腐败的深层原因,在对司法腐败追根溯源的时候,人们发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职业者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相对于外部监督制约而言,职业道德和自律是更为重要和有效的控制司法腐败的重要防线。法律职业人的整体素质不高、欠缺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直接因素,这一因素比制度不完善等因素更为直接和关键。因此,化解和遏制司法腐败,必须从重视法学伦理教育开始,从源头上堵截司法腐败的产生。可见,法律伦理教育是遏制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途径。

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必须在法学教育中给予足够的重视。那么,我国当今法学教育中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怎样的呢?这需要对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现状予以概览。

二、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现状

从我国当前法学教育中的职业伦理教育现状看,在我国当今法律教育中普遍存在忽视法律伦理教育地位的倾向。法律职业伦理培养的缺失是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之一。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校法学教育缺乏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高等法学教育应当承担传授法律理论知识,培养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和进行法律价值观教育,树立法律正义两方面的任务。但是,我国现今高校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始终未对法律正义价值观的教育给予足够的重视,缺少法律伦理方面的研究,也没有开设法律伦理方面的课程。截至1999年,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本科、硕士和博士的培养规定中都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培养要求。虽然在1999年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中,首次明确地把“法律职业伦理”作为一门课程单独设置,但其使用的教材内容空泛,难以达到培养法律职业伦理素质的目的。目前在我国只有少数高等法学院校开设了《司法职业道德》选修课程,至今还没有高校专门从法律伦理角度开设课程。高等法学教育长期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学生的必修课程之一,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一直为我国法律教育所忽视,这无疑是高校法学教育的一个重大缺陷。而在法治发达的西方高校法学教育中,大都设有司法伦理之类的法律职业道德训导课程。比如英国的《律师职业行为指引》一书每年都出版一本,在法学院的教学中是重头戏。而我们的高校法律教育至今在这方面还是空白,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2.司法考试忽视对司法伦理的考察。国家司法考试作为公民进入法律职业圈的门槛,在考察法律职业人对法律专业知识掌握的同时,却没有将职业伦理作为一个考察内容在考核中予以重点考核。虽然在司法资格考试中,有关于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考试内容,但是,法律职业是实践性极强的活动,法律实践中要求的法律职业伦理不能通过书面考试的方式考察出来。掌握法律知识、通过书面考试的人并不必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高的道德伦理素养。司法考试对考生伦理素养的考察与实践中的要求相差甚远,难以达到考核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的目的。

3.法律职业伦理观念教育意识淡漠。以往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一直是重知识性传授的法学教育模式,在教学活动中,教师以诠释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为主要教学内容,不关注隐含在法律背后的法律理念和价值取向,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价值和伦理的阐释和关怀,导致许多法学专业学生只知法律的条文,不知法律的价值和伦理。老师在传授法律知识的时候,忽略对学生法律伦理素养的培养,只注重理论知识的考察,不重视道德伦理修养,使本应在日常教学中应当做到的法律职业伦理培养和言传身教成为空中楼阁,这是作为教育主体的老师法律伦理教育意识不强的必然结果。

三、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的设想

法律职业人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主持公道。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律教育除专业知识教育外,还应特别注意法律职业人的道德素质教育。因为法律职业的特殊性要求从事法律工作的职业者不仅应该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应该具有高尚的司法品格,遵守司法伦理。法学教育是形成法律职业人士司法伦理素质的基础。法学教育应重视道德教育与信仰教育,使学生对法学知识系统了解与把握的同时,促使学生形成法律信仰。为实现上述目标,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笔者认为应当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将法律伦理教育融于日常教学中,并设置法律伦理课程。将法律伦理教育贯穿于法学教学过程中和开设专门的法律伦理课程是完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重要途径。一方面,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应融于法律职业教育中,体现在法律教育的各个环节。改变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学理论教学、忽视职业伦理教育,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依赖于一般德育教育的做法。将法律伦理教育贯穿于全部法律课程的教学实践中。通过采取课堂讨论、诊所式教学、法庭辩论等教学方法,引导学生从伦理视角对法律教学中的争论问题加以探讨和研究,培养和锻炼学生的法律伦理素养。不仅应当在教学中培养学生的法律伦理认知能力,还应当通过解决实际问题,培养学生的法律伦理行为能力。因为司法伦理素养的形成不是教出来的,更多的是训练出来的。未来的法学教育必须注重训练和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增进法学教育的实务化和伦理化取向。另一方面,应当设置专门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对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意识加以强化。通过专门、系统的课程讲解加大对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使其掌握在将来职业实践中应当遵循的职业操守,并通过考试内容与方法上的调整,从实践中考核学生的职业道德,通过提高法律职业人素质预防司法腐败。

2.转变法律教育观念,提高教师的伦理教育意识。要强化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从教育主体的角度看,首先要转变教师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避免长期以来教师在思想上重视传授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而忽视法律伦理观念的传播的情况。其次要提高教师自身的法律伦理素质,使教师自身有较高的法律伦理素养,这样才能在教学中发挥教师言传身教的作用,教师才会自觉地注重和关注学生的伦理意识培养,从而将法律伦理教育融会于整个法学教育活动中。

参考文献:

[1]喻玫,王小萍.法学教育中的法律伦理教育问题研究[J].河北法学,2006,(12):196-200.

[2]孙晓楼.法律教育[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9.

[3]贺卫方.中国法律教育之路[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2.

法律职业道德论文篇7

关键词:法律伦理;法律道德;职业伦理教育

法律伦理,从广义上说,包括法律制度伦理与法律职业伦理;从狭义上说,仅指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者在其职务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法律职业伦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职业者忠诚于法律、公平对待当事人、廉洁自律等等。一般认为法律职业人应具有三种素质,一为法律知识,一为社会常识,一为法律道德。其中,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人应该具备的素质之一,是构成法律职业人整体素质的重要内容。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其做到信仰法律、心存正义、廉洁公正、忠于职守,这种道德人格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2003年12月9日在山西大学所作“法学教育”专题报告中说:“法学是价值之学,真正的法学教育应是价值观的教育,应是法律正义观的教育,高等法学院校应是法律价值观的集散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决定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和前景,因此,必须予以重视。

一、重视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理由

法学职业伦理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乃是一国法律制度最基本的造型因素之一。作为培养决定社会最终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人士的法学教育必须重视职业道德教育,笔者认为重视法学伦理教育的理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职业伦理是公民道德素养的高度概括。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有一定的道德伦理要求,这些基本的道德伦理要求规范着公民的行为,使社会在有序的状态下运行。在中国,这种道德伦理的规范作用尤为突出。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封建儒家伦理对当今社会仍然有巨大的影响,伦理型文化是我国文化的特质,是我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一个重要区别。在重视伦理道德的中国,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的道德素养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公民的道德标准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基石。法律伦理是伦理精神的集中体现,它根植于我国社会的一般伦理之中。离开社会一般伦理,不可能形成法律伦理。作为法律职业人士首先应当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基本道德素养。这是作为公民而言,应当做到的最基本的为人准则。一般公民具有的道德素养,法律职业人士当然应当具有。因为法律职业伦理无非是公民的一般道德标准在法律领域的高度概括,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公民在特殊领域应当遵循的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在国家重视和提倡提高全社会公民的道德素养的大环境下,重视和提高法律职业人士的道德素养是重视公民道德素养的必然要求。

2.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人必备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人首先必须具备合格公民的道德底线,但仅止于此是不够的。法治是法律职业人之治,法律职业人作为实现法治的关键因素,必须具有其他公民所不具备的职业道德素养。如同医生应当遵循医德、教师应当遵循师德一样,法律职业人也同样应当信守特殊的法律职业道德。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早在为民国法律教育所做的规划中就提出:“有了法律学问,而没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质意义,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法学院校培养的法律人才须具有刚直不阿的品行,要“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要不徇私情,不畏高压,尊崇法律。而忽略法律伦理和法律理想的法学教育只能向社会输送高级渣滓,甚至成为破坏良好社会秩序的害群之马。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实效。因为“当一条规则和一套规则的实效因道德上的抵制而受到威胁时,它的有效性就可能变成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可见,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对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3.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防范司法腐败的重要手段。当今,司法腐败现象严重,形形的司法腐败在社会中普遍存在。司法腐败泛滥的现实使人们开始深思导致司法腐败的深层原因,在对司法腐败追根溯源的时候,人们发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职业者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相对于外部监督制约而言,职业道德和自律是更为重要和有效的控制司法腐败的重要防线。法律职业人的整体素质不高、欠缺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直接因素,这一因素比制度不完善等因素更为直接和关键。因此,化解和遏制司法腐败,必须从重视法学伦理教育开始,从源头上堵截司法腐败的产生。可见,法律伦理教育是遏制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途径。

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必须在法学教育中给予足够的重视。

那么,我国当今法学教育中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怎样的呢?这需要对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现状予以概览。

二、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现状

从我国当前法学教育中的职业伦理教育现状看,在我国当今法律教育中普遍存在忽视法律伦理教育地位的倾向。法律职业伦理培养的缺失是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之一。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校法学教育缺乏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高等法学教育应当承担传授法律理论知识,培养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和进行法律价值观教育,树立法律正义两方面的任务。但是,我国现今高校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始终未对法律正义价值观的教育给予足够的重视,缺少法律伦理方面的研究,也没有开设法律伦理方面的课程。截至1999年,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本科、硕士和博士的培养规定中都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培养要求。虽然在1999年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中,首次明确地把“法律职业伦理”作为一门课程单独设置,但其使用的教材内容空泛,难以达到培养法律职业伦理素质的目的。目前在我国只有少数高等法学院校开设了《司法职业道德》选修课程,至今还没有高校专门从法律伦理角度开设课程。高等法学教育长期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学生的必修课程之一,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一直为我国法律教育所忽视,这无疑是高校法学教育的一个重大缺陷。而在法治发达的西方高校法学教育中,大都设有司法伦理之类的法律职业道德训导课程。比如英国的《律师职业行为指引》一书每年都出版一本,在法学院的教学中是重头戏。而我们的高校法律教育至今在这方面还是空白,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2.司法考试忽视对司法伦理的考察。国家司法考试作为公民进入法律职业圈的门槛,在考察法律职业人对法律专业知识掌握的同时,却没有将职业伦理作为一个考察内容在考核中予以重点考核。虽然在司法资格考试中,有关于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考试内容,但是,法律职业是实践性极强的活动,法律实践中要求的法律职业伦理不能通过书面考试的方式考察出来。掌握法律知识、通过书面考试的人并不必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高的道德伦理素养。司法考试对考生伦理素养的考察与实践中的要求相差甚远,难以达到考核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的目的。

3.法律职业伦理观念教育意识淡漠。以往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一直是重知识性传授的法学教育模式,在教学活动中,教师以诠释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为主要教学内容,不关注隐含在法律背后的法律理念和价值取向,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价值和伦理的阐释和关怀,导致许多法学专业学生只知法律的条文,不知法律的价值和伦理。老师在传授法律知识的时候,忽略对学生法律伦理素养的培养,只注重理论知识的考察,不重视道德伦理修养,使本应在日常教学中应当做到的法律职业伦理培养和言传身教成为空中楼阁,这是作为教育主体的老师法律伦理教育意识不强的必然结果。

三、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的设想

法律职业人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主持公道。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律教育除专业知识教育外,还应特别注意法律职业人的道德素质教育。因为法律职业的特殊性要求从事法律工作的职业者不仅应该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应该具有高尚的司法品格,遵守司法伦理。法学教育是形成法律职业人士司法伦理素质的基础。法学教育应重视道德教育与信仰教育,使学生对法学知识系统了解与把握的同时,促使学生形成法律信仰。为实现上述目标,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笔者认为应当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将法律伦理教育融于日常教学中,并设置法律伦理课程。将法律伦理教育贯穿于法学教学过程中和开设专门的法律伦理课程是完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重要途径。一方面,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应融于法律职业教育中,体现在法律教育的各个环节。改变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学理论教学、忽视职业伦理教育,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依赖于一般德育教育的做法。将法律伦理教育贯穿于全部法律课程的教学实践中。通过采取课堂讨论、诊所式教学、法庭辩论等教学方法,引导学生从伦理视角对法律教学中的争论问题加以探讨和研究,培养和锻炼学生的法律伦理素养。不仅应当在教学中培养学生的法律伦理认知能力,还应当通过解决实际问题,培养学生的法律伦理行为能力。因为司法伦理素养的形成不是教出来的,更多的是训练出来的。未来的法学教育必须注重训练和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增进法学教育的实务化和伦理化取向。另一方面,应当设置专门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对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意识加以强化。通过专门、系统的课程讲解加大对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使其掌握在将来职业实践中应当遵循的职业操守,并通过考试内容与方法上的调

整,从实践中考核学生的职业道德,通过提高法律职业人素质预防司法腐败。

法律职业道德论文篇8

当今生活中的一个突出是:信用短缺。经济违法犯罪以及大量腐败现象,几乎都与财会人员、会计师事务所不自律、做假账分不开。这已经成为严重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毒瘤”。管理层、会计师在利益和诚信的权衡与选择间,很容易遗失赖以生存和的诚信,成为利益的俘虏而出让道德。造假在全世界已造成“风借火势,火借风威”的效果。在信用短缺、道德滑坡的大背景下,第三代领导集体在我国经济进入新的发展时期提出了重要治国方略——“以德治国”。认真领会这一治国方略的深刻内涵,对于我们探究会计职业自律、进行会计的道德建设具有纲领性指导意义。我们不仅需要法治,而且也需要德治,使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对会计来说,依法治理会计和以德治理会计是一个紧密结合的整体,两者都以其独特功能来规范会计成员的行为。德治是以其感召力和劝导力提高会计道德水平;法治是通过其权威性和强制性来规范会计成员的行为,提高整个会计界的道德水平。因此,在此背景下,本课题对会计职业自律进行认真和严肃的思考、深刻而充分的研究,对会计职业自律在全社会的养成,都具有深远的启示性意义。

二、研究

全课题共八大部分,六万多字。第一部分对会计职业行为机理及规范体系作了简要论述。首先指出研究会计主体的会计行为必须从动机与行为的关系出发,指出会计行为是企业管理当局依“法”而治的会计运动过程或活动,而会计动机则是导致这个过程或活动如何发生发展的内在根据。会计行为在客观上受两种前提制约:一种是社会对会计行为的接受程度,它是会计行为的外部制约因素,对会计行为的性质和度量起硬性制约或舆论的或道德的软性制约的作用;另一种是受自我鼓励、自律的内部制约。

会计硬性制约是会计行为规范体系中的最高层次,它强调的是“合法”。会计道德规范强调的是“合情”,是根据会计法规和会计理性规范做出的要求,是由从事会计职业的人们在长期共同交往和工作中逐步形成的、并以某种习惯和传统等形式固定下来的会计行为准则,是会计人员在会计行为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的职业准绳。它具有强烈的职业性和社会性,价值取向是“为善”,是一种“道德价值”,它调整的是会计人员与其他社会集团以及会计人员之间的伦理关系。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是自律与他律的结合,它需要借助外界舆论的压力,也需要把社会的需要转化为个人的内在要求,运用自我评价方式来约束会计人员的行为。

第二、三部分对市场经济下的会计“利”与“义”作了,指出市场经济制度都是以相应的道德意识、道德习惯和价值观念为前提的。会计道德的本质特征是超越狭隘功利动机的自律性,而市场经济的特征是与之相反的功利性和他律性。对市场经济本身而言,它具有“非会计道德”的性质。会计人员为达到自己的物质利益而给他人提供好处的行为不是自律而是他律,只有把行善本身视为目的才是自律。自律性确实是超功利道德的本性,所以自律同行为的超功利性是一致的。那么在市场经济中,人的行为是不是只有他律而完全排斥自律呢?我们认为不是。因为市场经济有一种本性:要求规则化。因为若无市场规则,就不能为市场的正常发展创造稳定、协调有序的内部环境。这些规则包括:用诚实(不弄虚作假)、平等(不搞市场垄断)等原则来约束个体行为。以德治国为建立信用体系提供了前提条件,对诚信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会计“德治”是会计“法治”的重要补充和辅助力量。会计“德治”能够弥补会计“法治”的不足,能够起到第二道防线的作用。会计“法治”是会计“德治”的有力保证。只有这样才能在实际工作中使依法治理会计与以德治理会计能够相互渗透、相辅相成,构建德法并行的会计新格局。德治和法治、伦理建设和法制建设、自律和他律有机结合,不可偏废,是治理会计造假的成功经验。

第四部分对会计职业失范、职业自律作了经济学博弈分析。通过经济学博弈分析,指出没有建立市场退出机制——“可信的承诺和威胁”机制缺乏,导致重复博弈蜕变为一次博弈,而会计行为失范造假成本也相应显著下降;民事赔偿机制和集体诉讼机制缺位,使得会计行为失范者可以忽视长期利益而一味追逐短期利益;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使得监管部门和失范者“合谋”等使职业失范产生。造假究其行为动机,主要是他们以身试法所获取的利益远大于所付出的代价,代价越小,谋利越高,造假行为发生的概率就越大。因此,提高会计治假效力有两点建议:一是不能忽视道德他律性的一面。必须加强道德的制度化建设,增强其硬性约束力。道德要求规范化,增强其可操作性。二是建立健全道德执法监督机制。通过制度安排,保证具体的会计自律行为获得较大收益,保证会计造假行为付出极大的成本代价,加大法定成本的设定,加大惩治力度,培育合格的交易主体,确保会计行为在规范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中展开,也是必不可少的。还指出企业会计诚信的关键途径:完善诚信立法体系,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加强诚信道德建设,创造良好的道德环境;强化诚信管理制度;建立诚信行业协会,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等方面做出有效的制度安排。

第五部分对会计职业伦理自律的框架及基本内容进行了详细的阐述。通过对中外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比较,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把它归纳为:会计职业理想、会计工作态度、会计职业责任、会计职业技能、会计工作纪律和会计工作作风。设想中国职业道德体系应由这样几个部分组成:第一,会计职业道德概念,提出会计人员应有的行为,以达到行为守则所规定的最低可行的标准,主要包括职业精神、职业修养、职业责任和职业公正。第二,操守准则,这是强制性的道德标准,可以充分借鉴世界会计的优秀成果和我国的传统文化予以制定。第三,守则说明,为明确行为守则的范围和实施提供指南,以提高其现实操作性,甚至说明行为守则在各种特殊情况下的运用。在类似情况下,违反准则的会计人员将被要求对其行为做出解释。

我们认为,最简单、最基本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必须包括三个内容:第一个要素是决定道德价值取向的部分,赞成用职业理想,它是整个职业道德规范的灵魂与核心,是制约具体行为的最高准则。第二个要素是对会计人员的基本要求,包括知识、技能、品德能力等方面的要求。第三个要素是行为准则与评价标准,其功能类似于理性规范中的“判别准则”、“操作规程”和法律规范中的“处理”。基本点为:①精通业务,胜任工作;②保持公正;③保守秘密;④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会计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可以概括为“求实讲真”四个字。会计作为一种职业首先应该着眼于职业素养,会计职业素养包括:职业语言、职业知识、职业思维、职业技术、职业信仰和职业道德六个方面。职业道德是会计行为立足之本,而诚信自律又是本中之本。

因此作者提出构建德业双修的体系,在会计界、教育界普遍开展诚信教育,营造出“信则共赢,不信则皆亡”的良好氛围。同时完善会计职业道德评价,确立自我评价、本单位内部评价、用户评价和社会评价等十分重要。

第六部分论述了人格的重塑机理——从他律到自律。论述了自律是以职业良心为核心的职业道德,即会计人员在履行会计义务时已把应负的职责转变为内心道德感,形成自己的会计职业良心。职业道德的最高阶段是价值目标阶段。在这一阶段,职业良心与职业责任在职业目标的统帅下融为一体,职业道德的他律性与职业道德的自律性已达到高度统一,外在导向的价值目标与内心价值追求目标已完全吻合。价值目标阶段是我们建设和发展会计职业道德的奋斗目标,是今后努力的方向。会计职业的执行不是受制于外力,而是通过会计人员自我调节、自我约束、自我判断和自我“立法”来体现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及要求的一种制度安排。会计职业道德自律机制是以会计职业良心为核心的会计自律道德,完善于以会计职业义务为核心的他律道德。会计职业道德自律以外在的管理体制、、制度安排为运行方式,同时它又以会计人员职业良心体验、职业意志约束、职业责任限制等为主要内容的一种职业道德运行状态。会计职业道德自律机制的核心内容之一是会计职业道德自律的内在导向机制,内在的导向来源于目标,它规定了会计职业道德自律行为及其机制运行状况的评价标准,规定了会计职业道德行为的具体方向。会计职业道德自律机制具有目标与道德目标相一致的特点。会计职业道德自律机制将会计职业人“应当怎样”的道德准则内化为调节职业道德的尺度;它从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调节会计职业人的行为时,主要依靠其自身的固有规定和特有机理而实施调节;会计职业道德自律机制的调节功能,主要诉诸舆论褒贬、沟通疏导、感化等,注重职业责任心,不带有国家强制性质,其调节方式主要是通过道义的力量去感化。

本部分还提出了公司道德自律导向运行机制的几个方面:①构建双赢调节运行机制。利益是道德的基础,任何道德行为的背后,都隐藏着一个主要的支配点——利益动机。在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绝大多数个人利益与社会集体利益基本上趋于一致。因此可建立起双向需要的利益关系和道德原则。②构建双向义务的规范调节机制。要真正实现道德规范作为社会道德价值导向运行机制的功能,还必须解决道德规范或道德要求内化,即在社会道德要求与主体的内在道德追求之间架起一条道德内化的桥梁,这座桥梁就是道德义务。③构建扬善抑恶的舆论评论机制。④构建“良心”与“公心”的道德心理机制。

第七部分对会计职业自律环境的净化提出了措施。指出职业道德原则和规范转化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品质和行为,是一个内外结合、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的过程。净化会计行为环境和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会计行为环境的好坏直接到会计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并对会计职业自律环境的净化提出了措施。

最后,提出文化作为可操作系统,对于道德社会化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企业道德文化始终贯穿于企业文化建设的各个阶段,并支持着企业文化建设的健康发展。企业文化对企业发展有导向、规范、约束、凝聚、融合等作用,已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构建企业文化、诚信自律与企业家精神是实现可操作系统的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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