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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成本论文8篇

时间:2023-02-28 15:32:41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纳税成本论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纳税成本论文

篇1

出口退税,是国家为鼓励出增加出口产品的竞争力而采取的一项政策。是对出口商品已征收的国内税的部分或全部(甚至是超额)退还给出口商的一种措施。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进一步加强以及我国加入WTO,我国在对外贸易方面的长期政策就是实施“走出去”战略。这是充分考虑了我国各产业的实际国际竞争能力后的正确抉择,出口退税制度也必须为本论文由整理提供这一战略决策服务。

一、我国出口退税制度回顾及简要评价

从1985年开始,我国开始实行出口退税制度,1988年,我国确定了出口退税制的原则,即“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和彻底退税”的原则。1994年我国实行税制改革,在此次税制改革中规定了对出口商品实行零税率的政策,继续坚持“征多少、退多少、末征不退和彻底退税”的原则。出口退税政策对于规范涉外税收制度、支援贸易体制改革、扶持出口企业迅速成长,扩大出口创汇以及促进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外贸的增长与出口退税的增长呈现出正相关的关系。特别是1998年,我国为了抵制东南亚金融危机以及周边国家汇率相继贬值所带来的出口负本论文由整理提供面影响连续三次提高了出口退税率,使综合退税率达到15.51%,接近征税水平,在国际经济普遍下滑的情况下仍然增长了0.5%左右。这与出口退税的积极效应的关系密切。另外,出口退税制度对于优化产业结构也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我国出口退税政策亟待解决的问题及其相应的对策

1.出口退税率整体偏低,部分行业的退税不反映其实际国际竞争力

从1999年7月1日开始,我国增值税的出口退税率有四种,分别是17%,15%,13%和5%(具体规定略)。而我国增值税的法定税率是17%,13%,7%(农业生产环节免税的农产品等商品的收购单位有10%的扣除率,只需向税务机关缴纳7%的税款)。如果不考虑财政来自出口退税企业的增值税实际收入低于应征收入这一因素,则出口退税率和增值税法定税率基本上是吻合的,即采用的退税模式是“征多少,退多少”的模式,这种退税模式算是一般性的保护和鼓励政策,对部分行业的退税并不反映其实际国际竞争力,没有用足WTO规则中允许的出口退税的条款,出口退税率整体还是偏低。笔者认为农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应该,高于7%,以促进中国农产品走向国际市场。

实施“走出去”战略应立足于目前各个产业对外开放程度和国际竞争力差别的现实,在保护产业和鼓励出口的政策方面,要进行有差别、有层次的政策选择。具体而言:首先,对一些因资源条件等“先天因素”限制而需要长期保护的薄弱产业,如农业(指初级农产品的出口),应采用“少征多退”的模式保护和鼓励出口;其次,对一些发展层次较低的技术密集型产业,如机械、电子、汽车行业、医药行业,以及一些对外开放程度低、国有经济比重高,但属于有利于优化我国产业结构和外贸出口结构,具有,高附加值、高创汇率、高技术含量、在国际市场上有一定竞争力和潜力的产业,如石油行业、钢铁行业等,加入WTO后将有较大冲击,所以应采用“少征多退”的本论文由整理提供模式保护和鼓励出口;再次,对于一些劳动密集型产业,尽管附加值和技术含量相对低下,但在国际市场上已形成一定出口竞争力,创汇率较高,加入WTO后将有利于其出口的产业,如纺织、服装、食品加工和普通日用消费品工业、玩具制造业等原则上可以采用一般的保护和鼓励政策,在退税模式上可以选择“征多少,退多少”的模式;最后,对于一些稀缺的天然资源或其有战略意义的资源的出口不应鼓励,应采用“多征少退或禁止出口的措施。如天然牛黄、麝香、石油原油资源等。基于我国所处的阶段性实物相对过剩,而不是资本过剩的现状,所以,“走出去”首先表现为加工贸易向境外的扩张,而非资本的境外扩张。

2.实际税负不公的根源是出口退税政府缺乏统一性

目前,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一个明显的缺陷就是缺乏统一性,即相同的出口商品由于企业的性质、类型、成立的时间,以及贸易方式不同,出口退税的政策存在差异,造成实际税负不公的现象。主要表现在:第一,出口退税政策的“内外资”企业不统一及“新老三资”企业不统一;第二,生产企业无论执行“免、抵、退”还是“先征后退”办法,其出口货物按增值税退税率与征收率之差计算并转入出口成本的进项税是以出口货物离岸价为计税依据的,而外贸企业收购并出口的货物,转入出口成本的增值税进项税是以购进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算的显然生产企业出口环节实际税负重于外贸企业。这显然有悖于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也有悖于WTO要求的非歧视性原则。

我们现在可以考虑借鉴国际上多数国家的成功经验及习惯做法:对所有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及委托外贸出口,一律实行“免、抵、退”法,取消出口额占季度全部销售额50%的规定,凡是一个月内有末抵扣完的进项税金都得退还,并对其计算办法、管理程序及配套措施等做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对外贸收购出口应采用“免税采购”、“免、抵、退”和“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先征后退”并存的方法;对一部分信誉好、管理佳的国有大型企业准许“免税采购”或者“免、抵、退”;对新成立的外资企业、小型外资企业以及“免税采购”的企业超额出口的部分则实行在征退一体化基础的“先征后退”。

3.税款大量流失,其中很大部分是出口骗税造成的

部门之间行为缺乏防、调和监督、税收管理技术的落后以及公民纳税意识的淡薄,从而造成现在比较严重的骗取出口退税现象。

部门之间行为缺乏协调与监督突出表现为征税机关和退税机关分离的问题。由于部门利益的不一致性,使得征税机关对于可以用来作为退税凭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责任心不强,因为大量的虚开发票不仅不会对其部门利益带来任何损失,而且还会给部门内的某些人员带来好处。加之我国税务管理方面的技术落后,计算机全国联网还没有实现,使得征税机关和退税机关之间以及退税机关和管理出口的海关等部门之间信息交换的不对称,这就为骗税打开了方便之门,造成骗税一时失控的局面。另一方面,也会造成退税机关的工作积极性不高,拖欠退税款的现象也十分普遍,严重影响了退税的效率和出口企业出口的积极性。因此,我们要想改革“征退分离”的局面,协调部门之间的利益,那么加强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是遏制骗税犯罪的有效手段。笔者建议:首先,应加强税法、外贸形势等相关知识的教育和宣传工作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使公民真正理解“符合型”退税政策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从而获得实施政策需要的群众支持。其次,实行出口退税“谁征收、谁退税”的办法,即出口企业出口前一环节已负增值税额的征税机关也是退税机关,具体事项由出口企业所在地的国税局负责办理通过计算机联网,出口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可将该企业已负增值税额从实际征收机关的税款账户本论文由整理提供转出,直接退还给企业。“少征多退”模式的企业,其应多退部分由中央财政负担,由所在地国税局办理。再次,尽快实现计算机全国联网,建立全国综合信息库和纳税申报的电算化稽核制度,通过计算机的交叉审核和逻辑审核及时发现征收和出口环节的问题,使“征、退、管”各方的信息交流顺畅起来,从而有效防止出口骗税现象的发生。最后,建立一种激励约束机制。一方面,鼓励各部门支持退税政策,可以考虑未来从出口企业的创汇收入,拿出一部分补偿税务机关的税收损失,奖励海关等管理机关;另一方面,建立“滞退金”制度,规定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期限,超期赔偿纳税人的时间价值损失从而保障纳税人的权益。超级秘书网

4.再谈财力制约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退税数额是根据当年的财政状况由预算安排的,预算具有“事先性”,退多退少是由国家当年的财力决定,并通过计划额度形式下达,而不是根据出口的实际需要。在实际操作中不仅总量落后于外贸的发展速度,而且结构上出现出口口岸地区额度的分配不均,造成大量拖欠退税款,财政积累的风险加大。按照我国分税制的设计,增值税收入由中央和地方共享,而出口退税的税额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这使得中央财政负担过于沉重,使出口退税与地方的利益、责任脱钩,不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的两个积极性。所以,应增加出口退税方面的顶算资金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并建立“滞退金”制度,提高退税效率;恢复中央与地方共同分担出口退税的机制,并将进口环节增值税由中央税改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以减轻地方政府的负担。

参考文献:

篇2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因此,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基本方式有三条,即:利用税率进行纳税筹划、利用税基进行纳税筹划和利用税额进行纳税筹划。

一、运用税率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所实行的比例税率体现在纳税人的认定和税收优惠上。

税率式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利用国家税法制定的高低不同的税率,通过制定纳税计划来降低适用税率从而减轻税收负担。我们知道,当税负一定的时候,税率的高低和税额的大小呈正比,因此可选择低税率的筹划方式来减少税收负担。

第一,选择低税率行业投资来进行纳税筹划。国家为了从宏观上调节产业结构,一般通过税收政策来引导纳税人投资,并制定了许多行业税收优惠法规。纳税人利用政府的税收政策,进行纳税筹划,可减少税收负担。例如“企业从事蔬菜、谷物、油料、糖类、薯类、棉花、棉花、麻类、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的新品种选育;中药材种植;林木培育与种植;牲畜和家禽的饲养;林产品采集;灌溉、兽医、农产品初加工、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二,选择低税率地区投资来进行纳税筹划。国家对特定地区制定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这种区域差异给纳税人提供了进行筹划的空间,这是各国普遍存在的一种经济现象,多数的经济特区和经济开发区都出台了许多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我国规定了在上海浦东新区或经济特区范围内,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于2008年1月1日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在本辖区内取得的所得,从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算起,第1年和第2年的企业所得税可免征,第3年到第5年的企业所得税则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这种行业性和区域性的税率差异,给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选择和利用的机会,纳税人在投资和纳税时可对此进行慎重选择并充分运用,若想要利用好企业所得税在税率方面的优惠,企业应当从自身性质到生产业务等各个方面进行全方位立体化的纳税筹划。

二、运用税基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的税基是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纳税企业可通过缩小税基的方式来减轻纳税。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是通过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得出来的,计税依据是税基,通常在税率不变的条件下,税额和税基的大小成正比,税基越小,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就越少。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是收入总额与成本和费用等支出的差额,因此,缩小计税基础一般都要借助财务会计手段,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金(六税一费——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关税和教育费附加)、损失。”

例如纳税人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合理地调整会计核算,以达到降低应税收入额、推迟应税收入确认的期间,利用会计核算方法压缩应税收入额,从而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目的。具体方法如下:

(1)企业已发生的销售业务,其销售收入应适时入账。纳税人可依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到:不应入收入类账户则不要入账;能少入收入类账户的则尽可能少入账;能推迟入收入类账户的则尽可能推迟入账。

(2)会计处理中,存在着谨慎性原则,因此,不能预先将企业尚未发生的销售业务入账,即不能单凭合同协议或者口头约定来预计可能形成的收入,这也是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需要。

(3)只要是界于负债、债权与收入间的经济行为,做负债、债权增加而不做收入增加处理;只要是界于对外投资和对外销售间的经济行为,做对外投资而不做对外销售业务处理;只要能找到理由推迟确认的收入,要尽可能地推迟确认。

此外,纳税人还应当注意对免税收入的规定。

三、运用税额进行纳税筹划

税额式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法来减少自身的税收负担,主要是利用减免税优惠达到减少税收的目的,在纳税筹划时,首先要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充分利用可以适用的税收优惠,其次要注意不同的税收优惠之间的合理搭配,比如减免税期间就不适合采取加速折旧法。

同时,纳税人在业务的安排和纳税筹划项目的选择上要充分考虑税法的要求,对纳税准予扣除的项目进行事先的筹划,以实现准予税前扣除项目金额最大化,从而达到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目的。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

篇3

论文关键词:蚋税遵从遮税税收流失

论文摘要:纳税遵从是衡量一个国家税收征纳关系是否和谐的标志之一,因此研究纳税遵从对于从根本上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有着深远的意义。总结了国内外关于纳税遵从的最新研究成果,并作了简要的说明。以期为我国当前的税收征管改革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

1国外对纳税遵从的研究

1.1对纳税遵从理论模型研究

纳税遵从的正式理论研究起始于1972年Allingham&Sandmo的《所得税逃税:一种理论分析》。他们在“纳税人都是理性人”的假设基础上建立了预期效用最大化模型(即A—S模型)。他们研究认为,纳税人作出纳税遵从或不遵从的决策只是为了自身收益的最大化。同时,他们从理论角度论证出罚款率、稽查率与纳税遵从之间存在着正相关关系,而税率与逃税之间的关系不能确定。A—s模型是第一个基于新古典经济学理论提出的静态研究模型,为后来的研究提供了基本研究范式和方向,但也存在若干缺陷。

Aim(1992年)用期望理论解释了为什么现实的纳税遵从度高于预期效用理论得出的遵从度。认为人们纳税的可能原因是高估了稽查概率。所以在低概率损失面前,纳税人是风险厌恶型的,所以选择遵从。

Elffers和Hessing(1997年)的实证研究表明-有意提高预扣税款可以提高纳税遵从。因为人们往往将获得税款返还视为一种获得。而将补缴税款视为一种损失。

1.2对纳税道从成本的研究

纳税遵从成本的测量源于1934年,海格(Haig)首次对税收体系的遵从负担进行了正式地估算,但直到上个世纪80年代,由于税收流失现象充斥各国,遵从成本问题才开始在国外的研究中凸现出来。当时的代表性的研究就是英国学者锡德里克·桑德福(Sandford)的《税收遵从成本:计量与政策》和《税收管理成本和遵从成本》两本著作。

20世纪80年代,西方学者对纳税遵从成本的研究大多是集中在对全都税收或某项税收的遵从成本进行测量。且基本上都是采用的抽象调查的研究方法。美国Slemrod(1989年)的对税收遵从成本与税收遵从程度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结果得出税收遵从成本与税收不遵从程度之间存在着很强的正相关性。即税收遵从成本越高,则税收不遵从程度也越高。

20世纪90年代,国外学者对税收遵从成本的研究则主要集中在编写纳税遵从成本的指导年鉴。现代的税收遵从成本研究的重点也不同于最初测量的目的,它不再是对仅整个遵从成本进行测量,更重要的是估计特别税收条款变化的影响。Blumenthal和S|emrod(1995)在《美国的近期税收遵从研究》中就提到,他们的研究目的除了研究纳税遵从成本的规模和组成成分外。更重要的是要研究公司的税收状况与遵从成本之间的关系以及要了解企业对当时税改方案的态度以及对税改措施的建议等等。

2国内对纳税遵从的研究

国内对纳税遵从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直接研究纳税遵从的课题不是很多。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也不及西方国家。

王火生(1998年)、麻勇爱(2002年)、张文春(2005年)对国外纳税遵从理论的主要内容进行了介绍,并分析了其对我国税收征管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马国强(2000年)在借鉴西方学者对纳税遵从和不遵从多项分类的基础上,对它们进行了更集中的概括;将税收遵从分为防卫性遵从、制度性遵从和忠诚性遵从;将税收不遵从分为自私性不遵从、无知性不遵从和情感性不遵从。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决定税收遵从与不遵从的因素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税收观念、二是税收知识、三是税收制度、四是纳税程序、五是逃税成本。

近十几年,国内学者对税收流失的研究相对密集,研究主要集中在对税收流失规模的测算、成因的探讨以及对策的提出上。马拴友(2001年)、郝春虹(2003年)将博弈论的基本原理和研究方法应用于税收征纳行为分析中。研究得出纳税人与税务当局的非合作博弈。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分别以一定的概率随机选择稽查和逃税。税收流失表现为征税中存在的纳税人与政府、政府与纳税人以及政府、税务机关与税务人员三种委托问题。贾绍华(8002年)采用现金比率法和税收收入能力测算法,利用国家公布的统计数据对我国20世纪90年代的税收收入流失情况进行了测算。结果发现1995—2000年我国的税收流失率均在26%以上。国内学者对纳税遵从成本的研究也不在少数,但大多局限于定性分析和对国外研究成果的引进。雷根强、沈峰(2002年)介绍了纳税遵从成本的概念和分类、分析其组成要素,提出了在我国应重视对纳税遵从成本的研究。李林木(2004年)对国外纳税遵从成本的研究成果作了比较全面的介绍,特别是对纳税遵从成本的评估和构成作了比较详细地介绍。

李林木(8005年)结合我国的实际对纳税遵从同题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在奉行成本方面,提出了测算我国企业税收奉行成本的系列公式。并通过抽样调查推算了我国企业的税收奉行成本;在税收威慑机制方面,提出了建立我国“第三方税源信息报告”制度、信息化的税源信息比对系统和税务审计选案系统的构思;在税收激励机制方面。研究了提高我国纳税遵从度的诚信激励政策,还研究了国际上旨在激励税收不遵从者改过自新的税收赦免政策,并评估了这一政策在我国的应用前景。他的研究较为全面,也给我国当前的税收征管改革提供了理论依据。

杨得前(2007年)研究了税收道德与纳税遵从之间星正相关的关系。作者将税收道德定义为促使纳税人付税的内在动机,是纳税人自觉支付税款的意愿。从关系契约的角度研究指出,公民的税收道德在相当大程度上内生于公民与政府、公民与税务机关及公民与公民的互动之中。政府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纳税人的税收道德,主要体现在司法腐败和安全这两个因素上。从微观层面上来看,性别、年龄及婚姻状况对税收道德有显著影响。而收入水平和接受教育的程度对纳税人的道德没有显著影响。作者对税收道德的研究在国内对纳税遵从问题的研究中是比较有新意的,拓宽了国内学者的研究范围。

总的说来,国内学者对纳税遵从的研究大多是对国外纳税遵从经验的总结,缺乏深入的理论分析。在研究视角上较窄,更多的研究仍局限于税务机关本身的实际税收管理模式、具体的征税方式等,割裂了纳税人、征税人关系角度去考察,没有从整个环境角度如管理机制、行为机制等来分析问题,对纳税遵从问题的研究缺乏系统性。此外,研究中对其他学科成果的利用不够,具体治理对策的提出缺乏理论支撑,也没有形成相对系统的解决方案。

篇4

第一章:绪论

(一) 绪论: 依法诚信纳税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息息相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宏伟奋斗目标。税收是保证国家机器运转的经济基础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与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税收工作的成效直接关系着小康社会的实现进程。依法诚信纳税是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依法诚信纳税从法律和道德两个方面来规范、约束税务机关以及纳税人的涉税行为,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在税收工作中的集中反映,是“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在经济生活中的生动体现。我国的税收种类大致有:增值税 、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税....而企业所得税占国家税收的很大比例,在此仅探讨企业所得税的征收。

第二章:本论

(一)我国有关企业所得税征收的基本现状

(二) 企业所得税概述

(三) 计税依据概述

(四) 计算应纳税额根据的标准

(五) 税率概述

(六) 记税方法

(1)查账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2)核定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七) 税收筹划概述

(八) 合理避税的方法

内容摘要:

(一) 我国有关企业所得税征收的基本现状:

1994年,我国实施了分税制改革。新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3%。这个税率对我国大中型企业和效益好的企业是比较合适的,但对规模较小的企业来说,税收负担水平与原实际税负相比有所上升。为了照顾小型企业的实际困难,也参照世界上一些国家对小企业采用较低税率征税的优惠照顾办法,税法规定,对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按27%的税率征税, 另外,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正确理解税收筹划,做到合理避税。

(二) 企业所得税概述

内容:企业所得税是对各类内资企业和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是1993年12月13日由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的。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和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以及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转让资产收益、特许权使用费和营业外收益等所得。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中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各类内资企业或组织。具体包括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联营企业和其他组织。

(三) 计税依据概述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减除准予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等项目后的余额。

(四) 计算应纳税额根据的标准

计算应纳税额根据的标准,即根据什么来计算纳税人应缴纳的税额。计税依据与征税对象虽然同样是反映征税的客体,但两者要解决的问题不相同。征税对象解决对什么征税的问题,计税依据则是确定了征税对象之后,解决如何计量的向题。有些税种的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是一致的,如各种所得税,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都是应税所得额。但是有些税种则不一致,如消费税,征税对象是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则是消费品的销售收入。再如,农业税的征税对象是农业总收入,计税依据是税务机关核定的常年应税产量。计税依据分为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类型,从价计征的税收,以征税对象的自然数量与单位价格的乘积作为计税依据;从量计征的税收,以征税对象的自然实物量作为计税依据,该项实物量以税法规定的计量标准(重量、体积、面积等)计算。

下列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1.资本性支出。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各项税收滞纳金、罚款和罚金。

5.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各类捐赠超过扣除标准的部分。

7.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五) 税率概述

税率: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同时,对小型企业实行二档优惠税率。即: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税率18%; 3万元至10万元的,税率为27%; 10万元以上的,税率为33%.

(六) 记税方法

计税方法:企业所得税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1)季度预缴税额的计算

依照税法规定,企业分月(季)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季度的实际利润计算应纳税额预缴; 按季度实际利润额计算应纳税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4 计算应纳税额预缴或者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如按年度计划利润额)计算应纳税额预缴。计算公式为:

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月(季)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或者

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12(或1/4)× 适用税率

(2)年度所得税额的计算

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都应当在分月(季)度预缴的基础上,于年度终了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其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汇算清缴应补(退)企业所得税税额=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月(季)已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

(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税法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在所得税的实际征管工作及企业的纳税申报中,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般是以企业的会计利润总额为基础,通过纳税调整来确定的,即: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

2、核定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1)定额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充分利用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制度等政策的不完善、不健全,通过对投资决策、经营管理和会计核算方法的合理安排,达到合法享受税收优惠,避免因对税收政策的不解或误解而产生的税收陷阱,降低公司税负,减少税收支出,增加自身利益,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一种税收筹划行为。即税收筹划是指在税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纳税人存在着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选择最低的税收负担来处理财务、经营和交易事项。税收筹划是一种有别于偷税、漏税、逃税等非法手段的一种合法的理财行为。

(七) 税收筹划概述

税收筹划最经典的表述,来自于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在1935年针对“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一案所作的声明:“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依据法律这样做可以少缴税。为了保证从这些安排中得到利益,不能强迫他多缴税。”之后,这一观点得到了法律界的认同。 综观国外诸多对税收筹划的观点,都指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所进行的减轻税收负担的节税行为。尽管表述众多形式各异,但基本意义却是一致的,即税收筹划是企业经营者通过合法的的策划和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八) 合理避税的方法

所谓的税收筹划也就是合理避税,既然是合理避税,我想最重要的问题就是不能违反税法,这里的不违反不单指国家颁布的税法,还包括各项税法解释,税务总局的问题答复等等; 避税一定要建立在对税法熟知的基础上,合理避税是要把会计准则和税法相结合,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达到不多交纳税款.

怎么把企业所交税合理的降下来,有如下方法可供参考:

1—合理加大成本,降低所得税,可以预提的费用应该进行预提。

2—对设备采取快速折旧法来降低当期所得。

3—采用“分灶吃饭”的方法,把业务分散,原来一个公司名下做的业务分成2-3个公司做,这样既可以增加成本摊消,又可以降低企业所得:比如你现在公司做一年30万利,需要交9万9的所得税,如果分成3个公司做,一年利每个公司就是10万的利,那么所得税3个公司一共是8万1,而其实因为成本渠道的增加,3个公司年利也不会做到30万了,很多成本已经重复摊消和预提了,其节约下来的税就不仅仅是近2万的税了。

4—采用“高税区往低税区”走的方式:各个特区和开发区在税率方面国家都有优惠政策,把公司总部就转设到这些地方,比如深圳的企业所得税才15%。公司的工厂和分公司的一切业务总核算就算到公司总部去,也就享受到了国家的优惠政策了。把企业结算做到:高所得税向低所得税地方走;搞了税赋率的地区向没有搞税赋率的地区走。

5—采用“把工厂和公司注册到香港”的办法,香港是个自由港,是个低税区,一般企业的所得税不超过8%,其他税也特别低和少。

6—借用“高新技术”的名义,享受国家的税务优惠政策:有2免3减,还有3免8减的。把其他业务和产品套进这个里面来做—搭“顺风车”。

7—借用“外资”的名义对企业进行改制,各个地区对外资企业都有税务优惠政策。

8—使用下岗工人和残疾人,也可以享受到国家的税务优惠政策。

9—和学校的校办工厂联合,校办工厂在税务方面国家是有特别优惠政策的。

这些做法是在企业具体运转中可以采用的安全的、合理的、可靠的企业避税方法。

1994年,我国实施了分税制改革。新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3%。这个税率对我国大中型企业和效益好的企业是比较合适的,但对规模较小的企业来说,税收负担水平与原实际税负相比有所上升。为了照顾小型企业的实际困难,也参照世界上一些国家对小企业采用较低税率征税的优惠照顾办法,税法规定,对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按27%的税率征税, 另外,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正确理解税收筹划,做到合理避税。

参考文献:《金融经济》2006年22期-期刊,2008年中级会计资格考试辅导《财务管理》........

结束语:本人查阅了大量的电子资料,借鉴了很多导师的思想,得出以上论文提纲,由于本人能力浅薄,提纲有很多不足,望老师体谅,并指点出不足之处,本人再加以改进。谢谢。

2011年03月24日

攥写人: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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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转出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的;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因进货退出或折让收回的增值税额;因购买货物而从销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其中有些进项税额转出可以根据相应的扣除率直接计算确定,有些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通过某些特定方法计算确定。这里的特定方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还原法

(一)含税支付额还原法

所谓含税支付额还原法,是指税法规定进项税额按含税支付额直接计算,但账面所提供的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支付额是扣除了进项税额之后的支付额,需要进行价格还原,然后再依据所适用的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确定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应转出进项税的货物成本÷(1-进项税额扣除率)×进项税额扣除率

此方法主要用于特定外购货物,即购入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依据支付价格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如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或从小规模纳税人手中购入的免税农产品;从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购入的废旧物资,以及企业销售商品、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费等。

例:某酒厂3月份从农民手中购入玉米一批,作为生产原料,收购价为100万元,支付运费2万元。该酒厂当月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13.14万元,记入材料成本的价格为88.86万元。4月份酒厂将玉米的一部分用于非应税项目,移用成本65万元,其中运费1.25万元。

依据上述方法,该部分玉米进项税转出数额则为63.75÷(1-13%)×13%+1.25÷(1-7%)×7%=10.47(万元),而不是63.75×13%+1.25×7%=8.38(万元)。

(二)含税收入还原法

所谓含税收入还原法,是指税法规定进项税额按不含税支付额计算,但账面提供的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收入额(返还的支付额)是含税的,需要进行价格还原,再按适用的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确定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为: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此方法适用于纳税人外购货物时从销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返还资金的进项税转出的计算。

例:某商业企业向某生产企业购进一批货物,价款30000元,增值税额5100元。当月从生产企业取得返还资金11700元,增值税率17%。则:

当月应冲减的进项税额=11700÷(1+17%)×17%=1700(元)

比例法

(一)成本比例法

所谓成本比例法,是指根据需要依法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货物成本占某批货物总成本或产成品、半成品、某项目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实际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该方法主要适用于货物改变用途,产成品、半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等的进项税转出。由此成本比例法又可分为移用成本比例法与当量成本比例法。

1.移用成本比例法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某批外购货物总的进项税额×货物改变用途的移用成本÷该批货物的总成本

例:某一般纳税人3月份将一批从小规模纳税人购入的免税农产品(收购价30万元,运输费1万元)委托A厂(一般纳税人)加工半成品,支付加工费5万元,增值税0.85万元,当月加工完毕收回。4月份该纳税人将其中的一部分用于非应税项目,移用成本为20万元。

此批产品的总成本为:(30-3.9)+(1-7%)+5=32.03(万元)

此批产品的进项税额为:30×13%+1×7%+0.85=4.82(万元)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为:20÷32.03×4.82=3.01万元

2.当量成本比例法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中损毁在产品、产成品或货物数量×单位成本×进项税额扣除率×外购扣除项目金额占产成品、半成品或项目成本的比例

例:2002年3月,某纺织厂因工人违章作业发生一起火灾,烧毁库存外购原材料腈纶20吨、库存产成品针织布6万米;已知原材料晴纶每吨成本8万元(不含税),针织布单位成本每万米20万元。原材料占产成品成本的比例为75%。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20×8×17%+6×20×75%×17%=42.5(万元)

(二)收入比例法

所谓收入比例法是指根据纳税人当期的非应税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计算确定当期非应税收入应承担的进项税转出额。此方法适用于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划分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全部进项税额×免税或非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全部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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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遵从成本税制税率

[论文摘要]税收遵从成本对经济有较大的扭曲作用。我国现阶段也存在着税收流失的困扰。我们要借鉴国外纳税遵从成本研究的经验,重视降低纳税遵从成本,不断完善税制建设,加强税收征管。

纳税遵从成本是纳税人在遵从税法的活动中不得不承担的费用。20世纪80年代,以英美为首的许多国家政府才真正开始这一领域的研究,并将其纳入税收改革的考虑范围。从各国对纳税遵从成本的调查研究来看,税收遵从成本巨大而且具有累退性,会增加纳税人的不遵从行为,对经济有较大的扭曲作用。我国目前同样也面临税收流失问题的困扰,如何借鉴国外政府对该领域的探索和实践经验,立足我国现状,为税收决策提供一个有迹可循的依据是本文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

一、相关概念

1.纳税遵从

纳税遵从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要求履行其纳税义务的行为,表现为及时填写所有要求填写的申报表,申报表上的应纳税额应按税法规定和法院裁决要求正确计算。

西方纳税遵从理论认为,纳税人会对遵从成本(包括填申报单的花费、向税务人咨询的花费等)和不遵从成本(罚款)进行比较,从而做出决定。这种观点对于解决纳税人不遵从问题是具有建设意义的。沃尔舒茨斯基教授就认为“从长期来看,税务当局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比纠正纳税人的不纳税行为更为重要”。

2.纳税遵从成本

我国税收界很多对税收成本和税收征管方面的研究文章都提及纳税遵从成本,目前学界对“遵从成本”或“奉行成本”的概念采用的是英国巴斯大学的锡德里克·桑福德(CedriSandford)教授在其《税收遵从成本?押测量与政策》中对“遵从成本”下的定义,即?押纳税人(第三人,尤其是企业)为遵从税法或税务机关要求而发生的费用支出。这种费用支出是指税法及税收所固有的扭曲成本(如工作与闲暇的扭曲,商品消费或生产选择的扭曲)以外的费用支出。它不包括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时所支付的税款。

3.纳税不遵从

纳税不遵从是指一切不符合税收法规意图和精神的纳税人行为,包括纳税人故意不申报、少申报和因为信息错误、误解、疏忽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不申报、少申报。

二、国外纳税遵从成本研究情况

(一)对遵从成本的调查结果

1.遵从成本数额巨大。桑福德(Sandford)曾对1986-1987年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税收体系的遵从成本进行了估算,结果是遵从成本占总税收的3.91%。1995年度美国联邦和州所得税遵从成本约为676亿美元,约占联邦和州税收收入的9%,占GDP的0.93%。2002年,印度国家财政部有关研究表明,2000-2001年度,印度个人所得税的遵从成本(还只是纳税人所承受的“合法”成本)占到该项税收的45%。富兰塞斯·威廉歌德(FrancoisVaillancourt)研究了1989年加拿大个人所得税发现,其遵从成本占该项税收的6.9%。

2.遵从成本具有累退性。遵从成本的累退性表现在随着纳税人(包括企业和个人)收入越高,遵从成本反而相对越小。低收入者与高收入者相比,前者承担的遵从成本明显高于后者;小型企业的遵从成本负担重于大型企业。

3.遵从成本对经济有负影响。遵从成本会给社会增加资源成本,对于遵从成本的怨恨可能导致不遵从行为;遵从成本通过提高边际税率,可能扭曲或者阻碍国内和国外的投资决策。印度财政部最近的研究发现,高额的遵从成本带来的经济影响还包括:扭曲生产决策、减少投资,带来更高的赤字,减少税收的公正性,减缓经济的增长,影响价格运动规律,降低国际竞争力等等。

4.高遵从成本引发不满情绪。由此导致严重的偷税问题。特别是小型企业和个体户,他们感到在税收方面受到了不公正待遇,因此,他们规避高遵从成本,甚至偷税逃税的动机也就相对比较强烈。

(二)关于税制简化的问题

税收体系的繁琐复杂是许多国家不堪其扰的问题。例如1986年,美国个人所得税申报单说明书就长达48页,有28个可能的表格需要填写,给纳税人带来了极大的不方便。正如幽默大师拉赛尔·贝克(RussellBaker,1995)所言,“税法的最可怕之处在于它无人能懂。它以深不可测闻名于世。”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美国率先开展的税制改革在全球范围得到了回应,税制简化则是其中重要的改革动力之一。税制简化是一项系统化的工程,涉及到简化税法、降低税率、减少税收档次以及扩展税基等许多改革层面。根据鲍普(Pupe,1994)对遵从成本的研究结果表明,税制简化应更加关注在税收最大化、公平与效率的传统目标之间做比较。

(三)一些国家的实践

英国于1986年实行《纳税人》,明确了税务机关的职责:“国内收入局及关税和消费税局应关注不同的纳税人(包括较小企业的特殊情况)的遵从成本。在税收管理过程中,他们应该认识到使你的遵从成本最小化的必要性,应根据职责要求经济、有效地征税。”

美国国税局提出改善纳税人遵从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1)增加税法的威慑力,通过立法、设计付税程序等措施,使所得更加透明,使不遵从更容易被查出;(2)降低遵从成本,通过简化申报表、提供各种咨询,解决纳税人的问题;(3)提高遵从税法的纳税人的社会地位,使不遵从税法的人臭名远扬;(4)加强对税务人的管理等等。这些国家对遵从成本的研究结果的确向我们呈现了一些触目惊心的事实,有理由相信遵从成本确实很大程度上扭曲了政府和学者们设计税收体系的初衷。

三、国外纳税遵从成本研究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1.为纳税人遵从提供良好的经济环境

建立这样一种制度——能充分保证“经济人”正当权利的制度,这同时也保证着纳税人的正当权利。在这样的制度下,一切与交换相关的行为都将在“看不见的手”的指引下达到效用的最优。

2.完善税收征管制度

要改变机构行政人员对整个税制的看法与态度,加强对内部人员的人事培训,这一培训工作一部分可以由系统内人员负责,而另一部分则交机构以外的专家学者完成;加强改善纳税表格格式的工作,使纳税人填写的表格更加简单明了;加强咨询服务,以帮助税务机构与纳税群体之间的沟通等等。

3.保持税法稳定,减少税种的遵从成本

税法稳定有利于降低税收遵从的临时成本。构造宽税基、少税种、低税率、少减免的税制结构,是我国税制建设的发展方向。宽税基可以保证税收收入,并且促进各种相互联系的税种采用共同税基。少税种可以防止纳税人在税种之间的转移,减少相应的遵从成本,矫正经济扭曲。减少税率档次,降低临界点税率,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临界点税率附近生产者之间的不公平竞争程度。少减免可以减少纳税人的税收选择活动,从而降低其遵从成本。

篇7

【论文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税收优惠

【论文摘要】高新技术企业如何充分利用好国家给予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是个重要课题。本文从税收的角度详细分析了高新技术企业如何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降低企业的税负。

近年来,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迅速崛起,已成为国民经济中增长最快、带动作用最大的产业,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方面起了关键作用。在依靠外部环境改善和国家政策支持谋求发展的同时,高新技术企业如何利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结合自身的企业特征及运营特点,为企业量身定制一套最优税收筹划方案,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降低企业整体税负,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是每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必须要关注的问题。

一、未雨绸缪——做好前期规划工作

这是作为每个企业投资者首先必须抓住的基本要点,更是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能否成功的关键。

一是要确定有利的产业领域。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涉及的产业领域很多,有电子产业、机电一体化、生物工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等等,不同领域产业所涉及的税收政策也不尽相同,这就要求投资者认真考虑不同领域税收政策的差异,进行必要的税收规划。

二是要办理必要的资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往往是建立在企业资质之上,每项政策优惠最终能否获得,关键看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和审批,其直接依据就是各类资质证书文件。所以,企业应尽快申报自身的知识产权或提前安排以独占使用方式拥有该自主知识产权,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软件企业证书等资质至关重要,这也是税收筹划不得不把握的关键环节。

三是要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一项税收优惠能否获得,税收筹划能否成功,最终决定在当地税务机关对税收优惠的审批这一关上,这就要求企业的相关财务人员和管理人员时常与当地税务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信息,适时调整纳税筹划策略,才能保证筹划的时效性、超前性和成功率。

二、明智选择——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高新技术企业销售、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都必须依法交纳增值税。增值税的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及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虽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权按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享有进项税额的抵扣权;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享有进项税额的抵扣权,但是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不一定会重于一般纳税人。

首先,最近新修订的增值税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6%和4%),将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同时对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也作了调整,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应税销售额标准分别从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该项规定的调整,无疑大大减轻了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尤其是初创期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负。其次,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多为高附加值产品,增值率高的可达60%以上,但其消耗的原材料少,因而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再次,企业在暂时无法扩大经营规模的前提下,实现由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的转换,必然要增加会计成本。如增加会计账簿,培训或聘请高级的会计人员等。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由于税负减轻而带来的收益尚不足以抵减这些成本的支出,则宁可保持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最后,企业购入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被排除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范围外,这无疑加重了利用先进技术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负担,直接影响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总之,高新技术企业由于生产的大多为高附加值产品,这些技术含量高、增值率高的高新技术产品中可以抵扣的进项税的成本含量很低。所以,对于规模不大的高新技术企业,选择为小规模纳税人较合适;对规模较大的高新技术企业一般纳税人,可以通过分立的形式,尽可能降低分立后各自的销售额,使其具备小规模纳税人条件而变为小规模纳税人,从而取得节税利益。

三、降低税基——费用最大化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来讲,原计税工资标准取消,可以按实际支出列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捐赠扣除标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放开,对于内资企业来说,扣除限额得到大幅提升。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新所得税法限额内,在不违规的前提下,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即在规定范围内充分列支工资、捐赠、研发费用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尽量使扣除数额最大化,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

例如,新《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结合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特区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三免三减半”,西部地区鼓励类企业“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对于研发费用集中性的投产初期的企业可以做一定的选择,以便能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四、准确把握——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筹划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企业通过税收筹划可以将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充分享受到位。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新设高新技术企业需经营一年以上,新设立有软件类经营项目的企业可以考虑先通过申请认定“双软”企业资格,获取“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五年经营期满后,再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能获取更大的税收利益;无法挂靠“双软”企业获得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通过收购并变更设立一年以上的公司获取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不同的时期都有许多条款,如:免征增值税、不征收增值税、软件生产企业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集成电路产品其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一般纳税人销售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按6%的征收率计算纳税,并准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等。高新技术企业要具体分析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同税收优惠政策的条款相对照,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更是随处可见。举例如下:

一是对于符合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其中对于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作出了规定,因而对于欲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企业必须对研发费用从长计划。

二是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是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是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从税收的角度看比直线法可以增加当年的费用,抵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做好准备,规划好企业的经营范围、研发费用、高新收入、科技人员等关键性的技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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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会计收入 计税收入 差异分析

一、会计收入和计税收入差异的原因

会计收入和计税收入差异的最终原因是:二者追求目标不同,这也是会计和税法形成差异的根源,因为目标不一样,就注定了二者的基本前提和遵循原则存在差异,也导致了会计收入和计税收入二者的差异。

(一)会计和税法追求目标的差异

在我国市场经济交易活动中,中小企业会计核算所追求的目标是:其一,客观、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等信息,随时监督企业各项经济的过程和结果;其二,传递有效用信息给决策者,协助企业经营者对企业各项经济活动做出决策。所以,会计要做的是确认计量各种会计要素(准确、真实、可靠)。但是,计税收入的目标是确保分配税收秩序、调整国家财政收入、维稳纳税人的利益。所以,税法在各项制度的规定要求做到可操作性和肃性。为了完成两者之间不一样的目标,会计收入与计税收入会分别走向不同的发展道路,最终使得会计收入与计税收入出现差异。

(二)在收入确认方面会计和税法所遵循的原则差异

1、会计主要强调的原则有:谨慎性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

谨慎性指经济主体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不可以高估或低估资产(负债),合理预计、合理评估一定情况下有可能发生的费用及损失。这一原则要求经济主体的会计核算要将未来可能发生的费用及损失计入负债,但是这个原则是有悖于税法中的确定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是主张权利和责任相辅相成,二者完全统一。

2、税法着重强调的原则为:确定性原则和收付实现制原则,历史成本

为了避免经济主体人为的调节利润,例如通过计提折旧和预计负债等实现延期纳税。税法突出的确定性原则规定各项构成要素必须要依据法律清晰界定,税法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只能依据法律,一旦在法律层面上缺失理论依据,就都无法征税或者减免每个征税对象的任何税收,在执行税收制度确认涉及的税收项目上,一定要遵循法律规定,不可以随意的主观猜测。此外,税法还有支付能力原则,其主要目的是保障税收收入可以及时足额的入库。因此,税法在确认收入方面趋向于社会经济价值,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法律角度上要找到有依据的理论,决不能靠主观臆断。

二、会计与计税收入确认存在的差异

(一)销售商品存在的差异

1、销售商品收入在确认中的差异

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中第四条和我国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二者比较得出,在会计核算收入中注重的是相关利益流入本企业的可能性,而税法在确认收入时注重的是完成经济交易的法律要件――销售合同的签订与否。在会计核算收入的注重点可以看出,计税收入的确认相比较于会计收入的确认没有“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销售方”,这就说明税收属于政府的利益,它不像企业把侧重点放在利益的流动方向,而是侧重于经济交易或事项的发生与否,只要有经济事项的发生,在税法方面就要有收入的确认,并且其不会考虑此经济事项能否给企业带来利益。

2、销售商品收入在计量中的差异

税法没有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所以不同于新会计准则引入的公允价值计量方式,二者在销售商品收入计量上不一致。签订合同时采取的递延方式实质是融资行为,应当按照合同协议上的公允价值计入收入;而在税法没有考虑时间价值因素,对于融资性的经济事项不进行分桃处理或是折现。在现金折扣方面,会计确认收入采用的是净价法(扣除折扣的净额),而政府认为现金折扣是企业为了尽快得到货款而采取的一种奖励活动,发生的费用属于财务费用,其成本不能由政府承担,所以税法是按照全额货款确认收入的。出于反避税的考虑,税法在企业发生视同销售业务的时候要对此项经济活动确认收入。税法中规定:当视同销售的商品是本企业自制资产的,按照同期同类资产的同价格确认收入;当视同销售产品是外购资产,确认收入时,可以按照购入价值计量。而会计方面如果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是不用确认收入的。所以,不同于会计,税法要为视同销售行为作为计算应税收入应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二)提供劳务收入确认和计量的差异

在企业会计准则中确认提供劳务所得的收入方法是:第一如果一个会计年度内完成的劳务,应在其完成时确认收入;第二如果一个会计年度没有完成的劳务,且能够可靠计量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所劳务的结果,则要按照完工百分比的方法确认劳务收入;第三如果劳务结果不能可靠计量的还要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预计能够补偿已发生的劳务成本,应按照可以补偿的金额计入劳务收入中去;二是已预计无法补偿已发生的劳务成本,应按照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此劳务不再确认收入。

在税法对劳务收入方面的规定是:能够可靠计量的劳务交易结果应该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区别于会计中“有关经济利益会流入企业”。税法不同于会计谨慎性原则,而是更好的偏重于权责发生制,所以在税法中不管成本能否回收,只要企业从事劳务工作,就要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对两者的分析研究,可以总结出:税法不考虑收入到账的可能性,而是将当期应缴纳的劳务收入确认按照完工百分比计量,统一的应用此方法于所有提供劳务的收入。这是会计计量和税法计量收入的一个明显的差异,除此之外,二者同商品销售收入的计量方式基本一致。同时,税法还赋予相关机关在实际特别的情况下拥有核定权。

三、协调会计和计税收入的差异

本论文仅从销售收入和劳务收入两方面分析会计收入和计税收入确认的异同,从这两方面就可以看出,在会计核算和政府计税收入之间存在明显差异且合理的矛盾现象,其主要原因是二者追求不同的目标、遵循不同原则。但是合理的差异也是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的,如果其范围过大,就使得企业核算的难度系数加大,且提高政府税收成本,甚至导致征缴数额不足。由此可以看出,这样无可避免的差异不加以干预,势必会产生许多不必要的差异,所以,论文提出几点建议做参考:

第一,差异既然是不可避免的,我们就要把这种差异尽量降到最小化。毕竟政府在征收税款时是以会计核算方式的数据为基础的,这就需要企业和政府二者之间良好的进行沟通解决,从而制定出新的政策准则。

第二,会计核算是为了满足使用者需求,使决策更加科学合理。税收是国之根本,对应的税法是以课税保障国家收入,二者目标不同,所以,政府应该加大力度对相关财务人员和企业管理者、投资者的纳税知识培训,加大偷税、漏税、违规避税的惩罚力度,促进企业积极主动承担纳税义务,这样,才可以让会计核算和税法二者互不违背。

第三,会计归属于国家财政部门,计税归属于归家税务部门,二者都是为人民和国家所服务的。所以,会计和计税之间要积极沟通合作,促进会计和计税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方面的合作。在计税形式下的税额征收影响较小时,税法要适度的降低和会计核算方面的差异。

第四,在我国,会计核算方法和计税依据是由不同政府部门分别制定的法律法规,无法快速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形式。因此,我们要不断学习会计和税法知识,在学习中探究两者之间的相互对应关系,避免会计被动于税收政策,防止二者在收入确认采用的权责发生制上出现的差异问题,探索会计与计税的新体系的合理关系。

在我国中小企业中会计收入与计税收入确认存在的异同不是短时间内所形成的,我们只能从不断的学习和实践当中吸取经验教训,注重国际会计准则和相关税法的改革方案,学习意法国家改革成功的案例,把注意力集中在缩小甚至消除二者之间的差异点,突破传统习惯和观念,从而消减会计收入与计税收入确认存在的异同。

参考文献:

[1]胡亚元.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差异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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