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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措施8篇

时间:2023-02-28 15:37:05

反担保措施

反担保措施篇1

关键词:反担保;保证;抵押;质押

一、反担保的概念

对于反担保的概念,无论是古罗马法,还是近现代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的担保立法制度上均未见记载,我国在《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这一规定让反担保有了直接的法律依据,但该规定过于简单,笔者界定反担保制度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由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的确保第三人对债务的追偿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担保法律机制。

二、企业在运用反担保时面临的问题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中小企业拟提供的反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等。但在实践操作中,这几种担保方式存在许多现实问题。

1.保证反担保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信用为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实践中对保证反担保人的主体资格和代为清偿能力具有较高要求。实务中,保证反担保应用困难的主要原因:一是对保证反担保人的资信度及偿债能力还较难做出可靠判断,还没有一套科学、系统的评价指标体系;二是还没有建立起动态的信息系统,不能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掌握反担保人资信的变化。事实上,大部分新成立的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无信用记录可查,难以找到可靠的保证反担保人。因此,当出现代偿后,保证反担保在实际操作中,基本较难实现。

2.抵押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地上定着物、机器、交通运输工具等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因此,抵押的设置,关键是抵押品变现的能力和难易程度。对抵押品种、价值估算、产权关系等都需要严格选择、检查和审定。实务中,在办理抵押的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建筑物抵押属不动产抵押权,依据“地随房走”和“房随地走”的原则,建筑物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在操作上的主要问题是一些地区对抵押规定的登记部门较乱。此外,现实中,抵押权的实现,需经过的程序也较多。由于我国抵押权实现的配套措施欠缺,在抵押物不转移占有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实行抵押权实际很难实现。所以,一般都通过司法诉讼胜诉后的拍卖价款优先受偿来实现,使抵押权人相对被动,且手续繁杂,因而阻碍了这项措施的实施。

3.质押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实务中也是困难重重,如缺乏具有公信力的权威机构对专利著作等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认定,难以进行质押;以无形资产作贷款质押的情况同样如此,虽然国家没有禁止,但银行界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迟迟未敢跨出这一步。

三、企业的应对措施

1.根据企业性质和项目特点,设置不同的反担保:如针对被担保人的薄弱环节或最惧怕的损失进行设计。如针对民营企业业主最怕失去对企业控制权的特点,采用以企业股权做质押(但实施前需对企业的经营前景进行深入了解);对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可考虑以其设备或主要技术专利做抵押或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个人无限连带责任做反担保。

2.采用灵活的商业化的措施。如在抵押权实现时,为避免诉讼、拍卖等繁杂的法律手续,可以采取将抵押合同与产品的收购与回购一并策划和签订的做法。即与债务人事先签订对抵押产品的买入期货合同,约定在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时,由担保方自行处理抵押物(如自行销售等)。而当一项反担保措施不足以达到防范全部风险时,还可考虑设计组合型的反担保方案。如以企业股权加个人连带责任,以企业流动库存存货辅之以有效的财务监控等多种反担保方式。

反担保措施篇2

关键词:反担保;保证;抵押;质押

一、反担保的概念

对于反担保的概念,无论是古罗马法,还是近现代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的担保立法制度上均未见记载,我国在《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这一规定让反担保有了直接的法律依据,但该规定过于简单,笔者界定反担保制度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由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的确保第三人对债务的追偿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担保法律机制。

二、企业在运用反担保时面临的问题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中小企业拟提供的反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等。但在实践操作中,这几种担保方式存在许多现实问题。

1.保证反担保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信用为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实践中对保证反担保人的主体资格和代为清偿能力具有较高要求。实务中,保证反担保应用困难的主要原因:一是对保证反担保人的资信度及偿债能力还较难做出可靠判断,还没有一套科学、系统的评价指标体系;二是还没有建立起动态的信息系统,不能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掌握反担保人资信的变化。事实上,大部分新成立的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无信用记录可查,难以找到可靠的保证反担保人。因此,当出现代偿后,保证反担保在实际操作中,基本较难实现。

2.抵押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地上定着物、机器、交通运输工具等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因此,抵押的设置,关键是抵押品变现的能力和难易程度。对抵押品种、价值估算、产权关系等都需要严格选择、检查和审定。实务中,在办理抵押的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建筑物抵押属不动产抵押权,依据“地随房走”和“房随地走”的原则,建筑物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在操作上的主要问题是一些地区对抵押规定的登记部门较乱。此外,现实中,抵押权的实现,需经过的程序也较多。由于我国抵押权实现的配套措施欠缺,在抵押物不转移占有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实行抵押权实际很难实现。所以,一般都通过司法诉讼胜诉后的拍卖价款优先受偿来实现,使抵押权人相对被动,且手续繁杂,因而阻碍了这项措施的实施。

3.质押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实务中也是困难重重,如缺乏具有公信力的权威机构对专利著作等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认定,难以进行质押;以无形资产作贷款质押的情况同样如此,虽然国家没有禁止,但银行界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迟迟未敢跨出这一步。

三、企业的应对措施

1.根据企业性质和项目特点,设置不同的反担保:如针对被担保人的薄弱环节或最惧怕的损失进行设计。如针对民营企业业主最怕失去对企业控制权的特点,采用以企业股权做质押(但实施前需对企业的经营前景进行深入了解);对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可考虑以其设备或主要技术专利做抵押或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个人无限连带责任做反担保。

2.采用灵活的商业化的措施。如在抵押权实现时,为避免诉讼、拍卖等繁杂的法律手续,可以采取将抵押合同与产品的收购与回购一并策划和签订的做法。即与债务人事先签订对抵押产品的买入期货合同,约定在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时,由担保方自行处理抵押物(如自行销售等)。而当一项反担保措施不足以达到防范全部风险时,还可考虑设计组合型的反担保方案。如以企业股权加个人连带责任,以企业流动库存存货辅之以有效的财务监控等多种反担保方式。

反担保措施篇3

关键词:反担保;保证;抵押;质押

一、反担保的概念

对于反担保的概念,无论是古罗马法,还是近现代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的担保立法制度上均未见记载,我国在《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这一规定让反担保有了直接的法律依据,但该规定过于简单,笔者界定反担保制度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由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的确保第三人对债务的追偿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担保法律机制。

二、企业在运用反担保时面临的问题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中小企业拟提供的反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等。但在实践操作中,这几种担保方式存在许多现实问题。

1.保证反担保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信用为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实践中对保证反担保人的主体资格和代为清偿能力具有较高要求。实务中,保证反担保应用困难的主要原因:一是对保证反担保人的资信度及偿债能力还较难做出可靠判断,还没有一套科学、系统的评价指标体系;二是还没有建立起动态的信息系统,不能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掌握反担保人资信的变化。事实上,大部分新成立的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无信用记录可查,难以找到可靠的保证反担保人。因此,当出现代偿后,保证反担保在实际操作中,基本较难实现。

2.抵押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地上定着物、机器、交通运输工具等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因此,抵押的设置,关键是抵押品变现的能力和难易程度。对抵押品种、价值估算、产权关系等都需要严格选择、检查和审定。实务中,在办理抵押的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建筑物抵押属不动产抵押权,依据“地随房走”和“房随地走”的原则,建筑物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在操作上的主要问题是一些地区对抵押规定的登记部门较乱。此外,现实中,抵押权的实现,需经过的程序也较多。由于我国抵押权实现的配套措施欠缺,在抵押物不转移占有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实行抵押权实际很难实现。所以,一般都通过司法诉讼胜诉后的拍卖价款优先受偿来实现,使抵押权人相对被动,且手续繁杂,因而阻碍了这项措施的实施。

3.质押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实务中也是困难重重,如缺乏具有公信力的权威机构对专利著作等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认定,难以进行质押;以无形资产作贷款质押的情况同样如此,虽然国家没有禁止,但银行界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迟迟未敢跨出这一步。

三、企业的应对措施

1.根据企业性质和项目特点,设置不同的反担保:如针对被担保人的薄弱环节或最惧怕的损失进行设计。如针对民营企业业主最怕失去对企业控制权的特点,采用以企业股权做质押(但实施前需对企业的经营前景进行深入了解);对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可考虑以其设备或主要技术专利做抵押或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个人无限连带责任做反担保。

2.采用灵活的商业化的措施。如在抵押权实现时,为避免诉讼、拍卖等繁杂的法律手续,可以采取将抵押合同与产品的收购与回购一并策划和签订的做法。即与债务人事先签订对抵押产品的买入期货合同,约定在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时,由担保方自行处理抵押物(如自行销售等)。而当一项反担保措施不足以达到防范全部风险时,还可考虑设计组合型的反担保方案。如以企业股权加个人连带责任,以企业流动库存存货辅之以有效的财务监控等多种反担保方式。

反担保措施篇4

关键词:反担保;保证;抵押;质押

一、反担保的概念

对于反担保的概念,无论是古罗马法,还是近现代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的担保立法制度上均未见记载,我国在《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这一规定让反担保有了直接的法律依据,但该规定过于简单,笔者界定反担保制度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由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的确保第三人对债务的追偿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担保法律机制。

二、企业在运用反担保时面临的问题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中小企业拟提供的反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等。但在实践操作中,这几种担保方式存在许多现实问题。

1.保证反担保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信用为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实践中对保证反担保人的主体资格和代为清偿能力具有较高要求。实务中,保证反担保应用困难的主要原因:一是对保证反担保人的资信度及偿债能力还较难做出可靠判断,还没有一套科学、系统的评价指标体系;二是还没有建立起动态的信息系统,不能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掌握反担保人资信的变化。事实上,大部分新成立的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无信用记录可查,难以找到可靠的保证反担保人。因此,当出现代偿后,保证反担保在实际操作中,基本较难实现。

2.抵押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地上定着物、机器、交通运输工具等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因此,抵押的设置,关键是抵押品变现的能力和难易程度。对抵押品种、价值估算、产权关系等都需要严格选择、检查和审定。实务中,在办理抵押的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建筑物抵押属不动产抵押权,依据“地随房走”和“房随地走”的原则,建筑物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在操作上的主要问题是一些地区对抵押规定的登记部门较乱。此外,现实中,抵押权的实现,需经过的程序也较多。由于我国抵押权实现的配套措施欠缺,在抵押物不转移占有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实行抵押权实际很难实现。所以,一般都通过司法诉讼胜诉后的拍卖价款优先受偿来实现,使抵押权人相对被动,且手续繁杂,因而阻碍了这项措施的实施。

3.质押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实务中也是困难重重,如缺乏具有公信力的权威机构对专利著作等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认定,难以进行质押;以无形资产作贷款质押的情况同样如此,虽然国家没有禁止,但银行界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迟迟未敢跨出这一步。

三、企业的应对措施

1.根据企业性质和项目特点,设置不同的反担保:如针对被担保人的薄弱环节或最惧怕的损失进行设计。如针对民营企业业主最怕失去对企业控制权的特点,采用以企业股权做质押(但实施前需对企业的经营前景进行深入了解);对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可考虑以其设备或主要技术专利做抵押或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个人无限连带责任做反担保。

2.采用灵活的商业化的措施。如在抵押权实现时,为避免诉讼、拍卖等繁杂的法律手续,可以采取将抵押合同与产品的收购与回购一并策划和签订的做法。即与债务人事先签订对抵押产品的买入期货合同,约定在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时,由担保方自行处理抵押物(如自行销售等)。而当一项反担保措施不足以达到防范全部风险时,还可考虑设计组合型的反担保方案。如以企业股权加个人连带责任,以企业流动库存存货辅之以有效的财务监控等多种反担保方式。

3.建立完善担保机构及其运作机制能有效地分散银行的信贷风险,实现银行、企业、担保机构的“三赢”,担保机构及其运作机制的建立完善,有效提高了企业的贷款满足率,同时也使得银行债权的维护有了可靠的保障,分散了银行的信贷风险。同时,担保机构通过市场的运作和稳健的经营,反过来也促进了自身的发展壮大。这也是完善市场机制的必然要求,是变行政干预为政策引导的有效方式,是重塑银企关系、强化信用观念、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和实现产业发展规划等的重要手段。

建立完善担保机构及其运作机制,一是必须正确认识担保机构的重要作用。担保机构是沟通企业与银行之间的中介组织,发挥着桥梁和纽带的作用。担保机构必须拥有精通风险投资的专业人才,这样担保机构才能减少担保损失,为更多的企业提供担保,实现担保资金的良性循环和运营的可持续性。二是尽快建立工商、税收、银行三家联网的信息网络,实现信

息共享,从而制约企业会计财务报表做假,减少信息错误和不全面带来的风险。三是借鉴外国经验提供配套服务。国外担保体系取得成功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担保机构还为企业提供理财、技术咨询、信用评估、人才培训等各项配套服务。这样担保机构不但能加强对企业的监督,降低风险,减少损失,而且能帮助企业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其竞争力,使其健康发展,为资金的回笼做了准备。

当然,要真正使反担保措施在化解企业风险中发挥作用,还需要国家立法机关加快相关法律体系的建设和配套步伐,同时也有赖于整个社会经济、信用和法律等环境条件的不断改善。

[参考文献]

[1]陈本寒.担保法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

反担保措施篇5

关键词:反担保;保证;抵押;质押

一、反担保的概念

对于反担保的概念,无论是古罗马法,还是近现代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的担保立法制度上均未见记载,我国在《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这一规定让反担保有了直接的法律依据,但该规定过于简单,笔者界定反担保制度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由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的确保第三人对债务的追偿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担保法律机制。

二、企业在运用反担保时面临的问题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中小企业拟提供的反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等。但在实践操作中,这几种担保方式存在许多现实问题。

1.保证反担保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信用为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实践中对保证反担保人的主体资格和代为清偿能力具有较高要求。实务中,保证反担保应用困难的主要原因:一是对保证反担保人的资信度及偿债能力还较难做出可靠判断,还没有一套科学、系统的评价指标体系;二是还没有建立起动态的信息系统,不能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掌握反担保人资信的变化。事实上,大部分新成立的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无信用记录可查,难以找到可靠的保证反担保人。因此,当出现代偿后,保证反担保在实际操作中,基本较难实现。

2.抵押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地上定着物、机器、交通运输工具等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因此,抵押的设置,关键是抵押品变现的能力和难易程度。对抵押品种、价值估算、产权关系等都需要严格选择、检查和审定。实务中,在办理抵押的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建筑物抵押属不动产抵押权,依据“地随房走”和“房随地走”的原则,建筑物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在操作上的主要问题是一些地区对抵押规定的登记部门较乱。此外,现实中,抵押权的实现,需经过的程序也较多。由于我国抵押权实现的配套措施欠缺,在抵押物不转移占有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实行抵押权实际很难实现。所以,一般都通过司法诉讼胜诉后的拍卖价款优先受偿来实现,使抵押权人相对被动,且手续繁杂,因而阻碍了这项措施的实施。

3.质押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实务中也是困难重重,如缺乏具有公信力的权威机构对专利著作等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认定,难以进行质押;以无形资产作贷款质押的情况同样如此,虽然国家没有禁止,但银行界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迟迟未敢跨出这一步。

三、企业的应对措施

1.根据企业性质和项目特点,设置不同的反担保:如针对被担保人的薄弱环节或最惧怕的损失进行设计。如针对民营企业业主最怕失去对企业控制权的特点,采用以企业股权做质押(但实施前需对企业的经营前景进行深入了解);对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可考虑以其设备或主要技术专利做抵押或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个人无限连带责任做反担保。

2.采用灵活的商业化的措施。如在抵押权实现时,为避免诉讼、拍卖等繁杂的法律手续,可以采取将抵押合同与产品的收购与回购一并策划和签订的做法。即与债务人事先签订对抵押产品的买入期货合同,约定在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时,由担保方自行处理抵押物(如自行销售等)。而当一项反担保措施不足以达到防范全部风险时,还可考虑设计组合型的反担保方案。如以企业股权加个人连带责任,以企业流动库存存货辅之以有效的财务监控等多种反担保方式。

3.建立完善担保机构及其运作机制能有效地分散银行的信贷风险,实现银行、企业、担保机构的“三赢”,担保机构及其运作机制的建立完善,有效提高了企业的贷款满足率,同时也使得银行债权的维护有了可靠的保障,分散了银行的信贷风险。同时,担保机构通过市场的运作和稳健的经营,反过来也促进了自身的发展壮大。这也是完善市场机制的必然要求,是变行政干预为政策引导的有效方式,是重塑银企关系、强化信用观念、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和实现产业发展规划等的重要手段。

建立完善担保机构及其运作机制,一是必须正确认识担保机构的重要作用。担保机构是沟通企业与银行之间的中介组织,发挥着桥梁和纽带的作用。担保机构必须拥有精通风险投资的专业人才,这样担保机构才能减少担保损失,为更多的企业提供担保,实现担保资金的良性循环和运营的可持续性。二是尽快建立工商、税收、银行三家联网的信息网络

,实现信息共享,从而制约企业会计财务报表做假,减少信息错误和不全面带来的风险。三是借鉴外国经验提供配套服务。国外担保体系取得成功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担保机构还为企业提供理财、技术咨询、信用评估、人才培训等各项配套服务。这样担保机构不但能加强对企业的监督,降低风险,减少损失,而且能帮助企业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其竞争力,使其健康发展,为资金的回笼做了准备。

当然,要真正使反担保措施在化解企业风险中发挥作用,还需要国家立法机关加快相关法律体系的建设和配套步伐,同时也有赖于整个社会经济、信用和法律等环境条件的不断改善。

[参考文献]

[1]陈本寒.担保法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

[2]刘俊海,丁新年等.最新担保法实用问答[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

反担保措施篇6

[摘要]反担保在我国《担保法》的条文中规定得过于原则和笼统,导致企业在实践操作中面临诸多问题。企业运用好反担保措施,是化解企业风险的关键之路。 [关键词]反担保;保证;抵押;质押 一、反担保的概念 对于反担保的概念,无论是古罗马法,还是近现代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的担保立法制度上均未见记载,我国在《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这一规定让反担保有了直接的法律依据,但该规定过于简单,笔者界定反担保制度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由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的确保第三人对债务的追偿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担保法律机制。 二、企业在运用反担保时面临的问题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中小企业拟提供的反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等。但在实践操作中,这几种担保方式存在许多现实问题。 1.保证反担保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信用为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实践中对保证反担保人的主体资格和代为清偿能力具有较高要求。实务中,保证反担保应用困难的主要原因:一是对保证反担保人的资信度及偿债能力还较难做出可靠判断,还没有一套科学、系统的评价指标体系;二是还没有建立起动态的信息系统,不能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掌握反担保人资信的变化。事实上,大部分新成立的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无信用记录可查,难以找到可靠的保证反担保人。因此,当出现代偿后,保证反担保在实际操作中,基本较难实现。 2.抵押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地上定着物、机器、交通运输工具等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因此,抵押的设置,关键是抵押品变现的能力和难易程度。对抵押品种、价值估算、产权关系等都需要严格选择、检查和审定。实务中,在办理抵押的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建筑物抵押属不动产抵押权,依据“地随房走”和“房随地走”的原则,建筑物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在操作上的主要问题是一些地区对抵押规定的登记部门较乱。此外,现实中,抵押权的实现,需经过的程序也较多。由于我国抵押权实现的配套措施欠缺,在抵押物不转移占有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实行抵押权实际很难实现。所以,一般都通过司法诉讼胜诉后的拍卖价款优先受偿来实现,使抵押权人相对被动,且手续繁杂,因而阻碍了这项措施的实施。 3.质押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实务中也是困难重重,如缺乏具有公信力的权威机构对专利著作等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认定,难以进行质押;以无形资产作贷款质押的情况同样如此,虽然国家没有禁止,但银行界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迟迟未敢跨出这一步。 三、企业的应对措施 1.根据企业性质和项目特点,设置不同的反担保:如针对被担保人的薄弱环节或最惧怕的损失进行设计。如针对民营企业业主最怕失去对企业控制权的特点,采用以企业股权做质押(但实施前需对企业的经营前景进行深入了解);对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可考虑以其设备或主要技术专利做抵押或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个人无限连带责任做反担保。 2.采用灵活的商业化的措施。如在抵押权实现时,为避免诉讼、拍卖等繁杂的法律手续,可以采取将抵押合同与产品的收购与回购一并策划和签订的做法。即与债务人事先签订对抵押产品的买入期货合同,约定在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时,由担保方自行处理抵押物(如自行销售等)。而当一项反担保措施不足以达到防范全部风险时,还可考虑设计组合型的反担保方案。如以企业股权加个人连带责任,以企业流动库存存货辅之以有效的财务监控等多种反担保方式。 3.建立完善担保机构及其运作机制能有效地分散银行的信贷风险,实现银行、企业、担保机构的“三赢”,担保机构及其运作机制的建立完善,有效提高了企业的贷款满足率,同时也使得银行债权的维护有了可靠的保障,分散了银行的信贷风险。同时,担保机构通过市场的运作和稳健的经营,反过来也促进了自身的发展壮大。这也是完善市场机制的必然要求,是变行政干预为政策引导的有效方式,是重塑银企关系、强化信用观念、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和实现产业发展规划等的重要手段。 建立完善担保机构及其运作机制,一是必须正确认识担保机构的重要作用。担保机构是 沟通企业与银行之间的中介组织,发挥着桥梁和纽带的作用。担保机构必须拥有精通风险投资的专业人才,这样担保机构才能减少担保损失,为更多的企业提供担保,实现担保资金的良性循环和运营的可持续性。二是尽快建立工商、税收、银行三家联网的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从而制约企业会计财务报表做假,减少信息错误和不全面带来的风险。三是借鉴外国经验提供配套服务。国外担保体系取得成功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担保机构还为企业提供理财、技术咨询、信用评估、人才培训等各项配套服务。这样担保机构不但能加强对企业的监督,降低风险,减少损失,而且能帮助企业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其竞争力,使其健康发展,为资金的回笼做了准备。 当然,要真正使反担保措施在化解企业风险中发挥作用,还需要国家立法机关加快相关法律体系的建设和配套步伐,同时也有赖于整个社会经济、信用和法律等环境条件的不断改善。 [

反担保措施篇7

【关键词】融资担保 反担保 风险管理 偿债来源

中小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融资过程中因信用的短缺等原因达不到银行放贷标准。比银行门槛相对要低的融资担保公司起到了中间桥梁的作用。随之而来的就是融资担保公司的运营有着比银行更大的风险。融资担保公司需要建立对应的风险管理、识别、化解的能力。担保企业的外部风险主要来自被担保企业、反担保、合作金融机构及担保企业的外部经营环境等方面。

一、主要外部风险因素分析

(一)被担保对象存在的风险

主要是指被担保对象缺乏如期履约或履约意愿低而产生的违约风险。导致风险的具体原因主要有:

1.担保客户的实际控制人、董事会、高管人员的创新思维、专业技术、市场开拓及经营管理等综合能力跟不上企业的发展,使得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

2.担保对象的最终控制人诚信不够,道德品质不高,违法违规经营,内部管理混乱,组织架构不适应企业实际情况、中高层员工不够稳定,股东之间存在分歧。

3.设备陈旧、生产技术落后,研发能力不足、无核心技术,产品缺乏市场竞争力。

4.会计信息核算不规范,财务管理不科学,内部控制存在漏洞,财务人员专业素质低,不具备相应的融资能力、成本管理、内部控制等较高层次的财务管理水平。

(二)合作金融机构的风险

1.合作银行推荐的贷款客户是否属实,尽职调查是否做到真实、准确,放款操作过程是否监管到位,这些对资金的安全有着最直接的影响。实际操作中存在金融银行转嫁贷款风险故意降低贷款条件标准,尽职调查时对企业的资信、贷前审查、贷款审批等走过场,使本不应获得贷款的中小企业获得了所需资金.

2.甚至有银行信贷人员违背职业道德,违规操作、与企业串通,提供虚假误导性信息,共同骗取担保。

3.在银行和担保机构风险分担方面,银行一般只要求权利而不承担相应的风险义务,导致双边合作关系中权利与责任的不匹配。

(三)第三方反担保风险

主要是指第三方保证、抵押、质押等反担保措施带来的风险。

1.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发生违约担保机构代为偿还后,要求第二偿还人保证反担保方履行义务,反担保人因偿还能力不够或偿还意愿不强而产生的风险。

2.在提供反担保时未及时将抵押物、质押物到相应政府部门进行登记和按照现有法律程序办理公证、委托等手续。

3.在担保期间第三方提供反担保的抵押物、质押物的价值存在严重贬值,无法足额偿还。

(四)经营所处宏观环境风险

经营环境风险是指由于担保机构、债权人或债务人所面临的宏观环境变化而导致损失的可能性,由政治、经济、法律等不可抗力原因引起的系统风险。

1.例如国家重大方针政策路线的变化、经济结构调整、存贷款利率市场化、货币汇率变动、宏观调控措施、税收调控政策及货币政策的调整等等都能带来风险。

2.地方政府主导的信用环境体系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健全、对逃废债务行为的惩戒机制不严格、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现象都可能给担保机构带来风险。

二、加强担保公司风险管理措施

(一)建立内部风险管理制度

1.建立有效的风险评估制度

参考银行的风险评估制度,结合自身目标客户群体的实际情况以及业务拓展的需要,从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角度建议一套行之有效的风险评估制度和机制,真正做好保前风险评估。

(1)建立起有效的内部监管控制流程,做到贷前风险评估、担保操作、保后监管及追偿等独立。实现整个担保过程的风险管理,凝聚具有会计、经济、金融、法律以及技术等丰富专业知识和综合能力的高级人才。

(2)实行客户关系管理,建立持续稳定的客户群体,不断更新和完善客户资料,稳定评估资料的信息渠道;严格担保业务流程,避免主观决策。

(3)完善和加强对担保项目的事先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实现有效的内部控制,做到审保、偿分离,业务办理部门与评审部门分开,从机制上进行制衡。

(4)成立评审委员会,采取投票表决多数同意通过的方式,并设置一票否决权。遇上重大项目评审决策时,有条件的企业可在聘请专家评审,

2. 制定科学的尽职调查程序

项目调查以项目经理A为主, A、B角互相配合共同把关,形成各自调研报告,并对调查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1)对要求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细致的审阅,带着疑问对客户进行具体考察,与企业高管、财务人员、一线员工、主管工商、税务、质监等政府部门、重大客户、主要供应商等各方进行有效的沟通交流,获取他们对企业的客观、公正的评价。

(2)通过对企业股权结构、资产权属状态、信用状况、财务信息、纳税情况及银行现金历史记录等各个信息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核对,客观评判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相关指标的合理性。

(3)对采集到的外部风险信息,根据构成因素设置相应的权重,建立信用风险评估计分标准价模型,并用模型的计算结果来指导担保业务决策。

3.保后监管、债务追偿制度

担保合同生效仅仅是承担担保责任的开始。企业要重视和认真落实保后监管,实施担保首月回访、季访、半年访等定期保后现场回访制度,直至担保责任完全解除。要明确担保风险总是客观存在的,一定要制定高效、可行的款项追收和资产保全措施。对出现的各种风险及时进行归类并上报,对项目进行深入的实地调研、提出规避风险可行的措施,征得高管同意并有效执行,切实降低风险成本。

(二)对反担保资产进行创新组合

反担保措施是提供担保的关键因素,是担保项目的第二还款来源。但中小企业一般难以提供变现能力强、足额的反担保资产。担保公司面临的抵押、质押等反担保政策环境往往比较差,《担保法》中部份担保措施难以实施,特别对非银行机构而言,缺乏强有力的反担保措施以有效控制风险。

因此,担保公司应有对反担保资产进行重新组合的能力,通过对反担保措施的重新有效组合,控制好企业的第一还款来源或落实可靠的第二还款来源。例如:保证金、分期偿还本金方案,余额一次还清、资金专户管理、应收账款质押反担保、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高管等提供个人无限保证反担保责任。核实企业的营业收入、成本、利润等,估算企业真实的资金需求量;跟踪企业订单执行状况、与买方企业签订应收账款质押确认函、在合作银行开立专户对企业销售回款实行封闭管理,落实企业第一还款来源避免违约风险发生。通过对企业实际控制人、高管等签订个人无限连带反担保责任从心理上约束其履约责任,避免恶意违约。

三、建立识别风险体制

(一)以企业的核心能力为重点进行风险识别、评价

企业核心能力是指企业开发和拥有不同于其它行内企业的独特产品、核心技术、营销手段等能力,它是在企业关键技术的基础上,通过战略规划、生产制造、市场营销、协调管理等相互作用而产生的一种能让企业具备持续竞争力的能力。核心能力是企业竞争优势的有力保障,以企业的核心能力为重点进行风险识别和评价相对容易规避担保风险同时发掘优质客户。

(二)以企业现金流为依据的第一偿债来源评价

现金是企业经营周转的血液,能直接反映企业偿债能力的好坏。经营性现金流分析一般用一个周期内的销售额减去应收账款再减去付现成本后的流量。同时还利用收集到的财务及相关资料进行多个层面逻辑核对,确保现金流量的真实可靠。核查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及报关单等资料验证现金流入量的真实可靠; 通过销售合同、出口报关单等把握其市场范围与规模。深入了解工艺流程、查阅生产数据、仓库原始单据、产量、工时记录及成本分摊表等相关资料,以确定整个经营过程的采购量、生产领用量、成品入仓量、以及销售量之间的配比是否属实。

(三)以能变现资产为依据的次要偿债来源评价

鉴于整个社会信用环境不良、不道德行为的存在,风险补偿、风险化解体制的不完善,在评价客户核心能力和现金流量之后,还需要对企业能变现的抵债资产进行评估,加强风险补偿的保障。具体影响资产的变现因素有:资产市场价值、变现费用和变现周期。一般来说,市场价值高、变现费用低,变现周期短的资产质量就好,属于抵债资产的首选。变现前先查阅产权权利凭证来确定资产的权属状况,再结合资产的原始价值、成新度计算重置价值,减去变现所需发生的一切税费得到变现价值,最后变现周期长的资产要在变现价值上打个相应的折扣。

四、建立风险补偿体制

(一)担保代偿前应对主债权人进行审查其是否存在抗辩事由:

1.确认主债权人是否有充分履行主合同及保证合同项下的义务;

2.主债权人提出索赔时间是否有超过保证合同约定期限;

3.主债权人是否有未经担保公司同意就允许债务人转让债务;

4.主债权人是否有未经担保公司同意私自允许债务人延长期限;

5.主债权人与债务人是否有双方串通骗取担保公司的担保;

6.主债权人是否有未履行应尽的监督义务等。

(二)债务处置

一旦发生偿还风险后,担保公司债务应尽早行动、采取刚柔相济的策略,尽最大努力控制债务人,保证反担保人的资产。积极寻找债务人、反担保人的财产线索,并迅速到法院办理资产保全。果断处置容易贬值的资产,对市场前景好、有较大升值潜力的资产,进行稳妥处置。

1.直接追偿清收。对因为由经营短暂困难或因资金回笼周期原因导致的代偿,进行分析后制定还款措施,增强其还款意愿,经过多次监督和催促,逐步回收代偿资金。

2.调整反担保方式。在反担保资产不足或者反担保物贬值的情况下,需要改变反担保方式、增加反担保金额,降低损失。

3.债务重组。针对债务人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无力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经各方协商或申请法院裁定以资抵债。对债务人现有资产进行折扣变现、协议转让、评估清理等.

4.提讼或申请仲裁。通过管辖法院提讼、申请支付令、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债务人破产等手段处置债务。

融资担保行业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初具规模,但风险管理将始终贯穿于行业的全过程。每个企业应通过建立一套识别风险、监管风险、化解风险及补偿风险的有效制度,切实减少和防范担保企业的外部风险,确保企业的正常经营。为整个行业的发展不断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曹凤岐.建立和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J].金融研究,2010(05).

[2]狄娜,张利胜.信用担保机构经营管理[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反担保措施篇8

[关键词]反担保;保证;抵押;质押

一、反担保的概念

对于反担保的概念,无论是古罗马法,还是近现代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的担保立法制度上均未见记载,我国在《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这一规定让反担保有了直接的法律依据,但该规定过于简单,笔者界定反担保制度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由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的确保第三人对债务的追偿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担保法律机制。

二、企业在运用反担保时面临的问题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中小企业拟提供的反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等。但在实践操作中,这几种担保方式存在许多现实问题。

1.保证反担保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信用为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实践中对保证反担保人的主体资格和代为清偿能力具有较高要求。实务中,保证反担保应用困难的主要原因:一是对保证反担保人的资信度及偿债能力还较难做出可靠判断,还没有一套科学、系统的评价指标体系;二是还没有建立起动态的信息系统,不能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掌握反担保人资信的变化。事实上,大部分新成立的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无信用记录可查,难以找到可靠的保证反担保人。因此,当出现代偿后,保证反担保在实际操作中,基本较难实现。

2.抵押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地上定着物、机器、交通运输工具等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因此,抵押的设置,关键是抵押品变现的能力和难易程度。对抵押品种、价值估算、产权关系等都需要严格选择、检查和审定。实务中,在办理抵押的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建筑物抵押属不动产抵押权,依据“地随房走”和“房随地走”的原则,建筑物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在操作上的主要问题是一些地区对抵押规定的登记部门较乱。此外,现实中,抵押权的实现,需经过的程序也较多。由于我国抵押权实现的配套措施欠缺,在抵押物不转移占有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实行抵押权实际很难实现。所以,一般都通过司法诉讼胜诉后的拍卖价款优先受偿来实现,使抵押权人相对被动,且手续繁杂,因而阻碍了这项措施的实施。

3.质押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实务中也是困难重重,如缺乏具有公信力的权威机构对专利著作等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认定,难以进行质押;以无形资产作贷款质押的情况同样如此,虽然国家没有禁止,但银行界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迟迟未敢跨出这一步。

三、企业的应对措施

1.根据企业性质和项目特点,设置不同的反担保:如针对被担保人的薄弱环节或最惧怕的损失进行设计。如针对民营企业业主最怕失去对企业控制权的特点,采用以企业股权做质押(但实施前需对企业的经营前景进行深入了解);对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可考虑以其设备或主要技术专利做抵押或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个人无限连带责任做反担保。

2.采用灵活的商业化的措施。如在抵押权实现时,为避免诉讼、拍卖等繁杂的法律手续,可以采取将抵押合同与产品的收购与回购一并策划和签订的做法。即与债务人事先签订对抵押产品的买入期货合同,约定在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时,由担保方自行处理抵押物(如自行销售等)。而当一项反担保措施不足以达到防范全部风险时,还可考虑设计组合型的反担保方案。如以企业股权加个人连带责任,以企业流动库存存货辅之以有效的财务监控等多种反担保方式。

3.建立完善担保机构及其运作机制能有效地分散银行的信贷风险,实现银行、企业、担保机构的“三赢”,担保机构及其运作机制的建立完善,有效提高了企业的贷款满足率,同时也使得银行债权的维护有了可靠的保障,分散了银行的信贷风险。同时,担保机构通过市场的运作和稳健的经营,反过来也促进了自身的发展壮大。这也是完善市场机制的必然要求,是变行政干预为政策引导的有效方式,是重塑银企关系、强化信用观念、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和实现产业发展规划等的重要手段。 转贴于

建立完善担保机构及其运作机制,一是必须正确认识担保机构的重要作用。担保机构是沟通企业与银行之间的中介组织,发挥着桥梁和纽带的作用。担保机构必须拥有精通风险投资的专业人才,这样担保机构才能减少担保损失,为更多的企业提供担保,实现担保资金的良性循环和运营的可持续性。二是尽快建立工商、税收、银行三家联网的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从而制约企业会计财务报表做假,减少信息错误和不全面带来的风险。三是借鉴外国经验提供配套服务。国外担保体系取得成功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担保机构还为企业提供理财、技术咨询、信用评估、人才培训等各项配套服务。这样担保机构不但能加强对企业的监督,降低风险,减少损失,而且能帮助企业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其竞争力,使其健康发展,为资金的回笼做了准备。

当然,要真正使反担保措施在化解企业风险中发挥作用,还需要国家立法机关加快相关法律体系的建设和配套步伐,同时也有赖于整个社会经济、信用和法律等环境条件的不断改善。

[参考文献]

[1]陈本寒.担保法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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