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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绩效考核方案8篇

时间:2022-10-27 16:19:02

驾驶员绩效考核方案

驾驶员绩效考核方案篇1

为了加强车辆管理,规范公务用车,合理调配车辆,提高车辆使用率,规范驾驶员行为,强化服务意识,节约费用,预防交通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使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经营部及办事处所有车辆的管理。

二、管理规定

1、车辆管理

1.1 所有车辆由经营部(办事处)指定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管理人员负责具体工作事宜,由管理人员按照工作需要进行派车。

1.2 各车辆驾驶员协助管理人员进行车辆管理及各类台账的建立,驾驶员对行车安全负责、车辆日常保养与维修负责。

1.3车辆的证照、年审、保险由管理人员与驾驶员共同办理;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清洁由各车驾驶员负责。

1.4 驾驶员应对车辆的有关证件、资料进行妥善保管,除行驶证随车携带外,其余均由管理人员保管,不得遗失;如该车办理车辆转籍手续时,应将该车各种资料随车携带。

1.5 驾驶员应于规定日期前往车管部门办理车辆检测手续,由于驾驶员原因逾期未受检验导致的各种处罚,由驾驶员自行负担。

2、车辆使用

2.1 为合理调配车辆,本部人员用车应事先提出用车计划,申明出车地点、用车事由、用车时间等,出车后车辆应及时返回。市区外用车需提前一天申请。

2.2 每次出车驾驶员应填写《行车派遣记录单》,写明用车事由、出车地点、往返时间等,经用车人签字确认后按月交管理人员存档。

2.3 出车在外要将车辆停放在有人看管的专业停车场,驾驶员离开车辆时,要锁好车辆,防止车辆及车内物品被盗。出车返回时必须将车辆停放在经营部(办事处)指定停车场停放,严禁乱停乱放。

2.4 车辆加油卡由经营部和各办事处以单位名义办理,并锁定使用车辆。驾驶员每半月上报车辆加油明细及行驶里程数,并存档备查。

2.5 每月底将当月行驶里程记录报管理人员查,以防浪费,如超过耗油标准时(指不正常)应及时查明原因,确系车辆自身原因的,经领导批准后派送调整修理,如个人原因导致油料损失,由驾驶员本人负责。

3、驾驶员管理

3.1 工资构成

3.1.1 第一年月基本工资3000元/月,满一年后为3100元/月,第三年开始3150元/月,五年以后3200元/月。

3.1.2绩效奖金: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发放,具体办法详见3.2.3条。

3.1.3月安全考核300元/月。

3.1.4出车补助200元/月。

3.1.5电话费补贴100元/月。

3.1.6误餐补助400元/月。

3.1.7年终奖金=8000元×出勤率(P)。(第一年工作须满10个月,无主责交通事故,可发年终奖金。)

出勤率P=从劳动合同签订之日算起的实际出勤天数/应出勤天数(出工考勤按综合部统计的工天为准。)

3.1.8 节假日补助根据集团公司文件执行。

3.1.9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由陕西兴信劳务公司统一签订劳务派遣用工合同,并根据个人意愿在西安或本人社保所在地购买社保(在本人社保所在地购买社保的,由本人自行购买,年底凭社保局缴费凭证报局经开中心核准,按西安地区当年社保标准给予报销)。

3.2 绩效管理

为加强车辆管理,提高驾驶员工作积极性,特制定绩效管理条例,考核结果与绩效奖金挂钩,具体办法如下:

3.2.1每季度考核一次,由管理人员依据具体评分细则打分,经总经理审核后存档;

3.2.2 评分细则:根据分数不同,分为以下等级:

A 优秀:90分以上;

B 良好:75~89分;

C 及格:60~74分;

D 不及格:60分以下(不含60分)。

3.2.3 考评结果使用办法:

考评等级与司机绩效工资挂钩,具体办法:

(1)连续两个季度考核优秀,奖励200元;考核良好,奖励100元,每年最多两次;

(2)连续三个季度考核不合格者,劝退。

(3)干满一年后,上一年度连续三个季度考核优秀,每月增加绩效奖金200元;上一年度连续三个季度考核良好,每月增加绩效奖金100元。

3.2.2 绩效考核表:(见附件)

3.3 日常工作制度

3.3.1 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安全驾车。并应遵守集团公司和经营部有关的规章制度。

3.3.2 在车辆驾驶过程中,要遵守交通法规,维护企业和个人形象,文明驾驶,不准危险驾驶(包括高速、紧跟、争道、赛车等),出现违章罚款扣分自行承担。不准酒后驾车,对酒后驾驶车辆人员一律作辞退处理。

3.3.3 驾驶员必须熟悉所在地市区道路交通路线,并对常去办事的政府机关、业主单位及我局各项目部等单位的地址、路线做到熟记于心。

3.3.4 驾驶员要按时上班,准时出车,不得延误;派车30分钟内因司机原因不能发车者罚款50元/次。出车返回后,应立即告知管理人员;节假日期间值班驾驶员接到出车任务后,2小时内必须到达指定地点,延误用车的罚款500元/次;一月内出现三次延误用车情况的驾驶员扣罚当年奖金并辞退。

3.3.5 驾驶员要注意休息,不准疲劳驾车,上班时间内未出车的驾驶员,应随时在办公地、宿舍等候,随叫随到,脱岗联系不到者,罚款100元/次。有要事确需离开办公地时,要告知管理人员去向和所需时间,一天以上要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3.3.6 驾驶员出车执行任务,遇特殊情况当天不能返回的,应及时通知管理人员并请示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违反规定者罚款100元/次。若发生损失或事故,所有责任与费用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3.3.7 驾驶员对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并负责保管,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不得丢失或转借他人。

3.3.8 严禁驾驶员私自向外借车、换车或出私车(管理人员将不定期抽查),违者罚款300元/次。因向外借车、换车、出私车等造成的违章和事故责任全部由驾驶员本人负责,给经营部造成损失的扣发当年年终奖。

3.3.9 备用金管理:驾驶员试用期满合格后可借支备用金,上限为3000元,季度末要负责备用金核对清理,不得跨年使用备用金。

3.3.10 驾驶员因个人原因辞职的,需至少提前三十天提出书面申请,因未提前申请辞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将扣发当月工资及年终奖。

3.4休假管理

3.4.1 驾驶员每周末可轮休,管理人员在保证两辆车值班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轮休时间。

3.4.2 第一年工作满10个月可享受每年20天年休假(支付基本工资,遇节假日不予顺延),可以分一次或两次休假。每年报销两次探亲路费,可以乘坐城际间高铁、动车组列车,按二等座标准报销。夜间20:00点以后连续乘车6个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在12个小时以上的,可乘坐火车硬席卧铺。乘坐飞机按火车硬卧报销。

3.4.3 驾驶员驾照年审,应安排在年休假(3.3.2条)期间,可另外给予3天路程假。

3.4.4 驾驶员因私事请假须履行请假手续,无特殊原因,每月事假不得超过2天。

3.4.5 驾驶员无论申请何种假期,均需填写请假条,两天以内的由副总经理批准,超过两天的由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休假。休假结束后要及时销假。休假期满因特殊原因需要续假的,必须在假期结束前向经营部总经理说明续假原因,经批准后可继续休假,在返回单位工作时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计。

4、车辆维护与保养

4.1 驾驶员必须爱惜车辆,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确保车辆正常行驶。驾驶员应经常擦洗车辆(包括车内、车外和引擎的清洁),以保持车辆的清洁。

4.2 定期做好车辆检修,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一格时,应立即加油,以免在出车时临时加油而耽搁时间。

 4.3 驾驶员应妥善保管车钥匙。因保管不当丢失,应及时上报,如不上报,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驾驶员承担。驾驶员休假时要将钥匙交给管理人员。

4.4 车辆保养需在指定4S店进行,驾驶员需提前向管理人员申请,批准后方可保养。保养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驾驶员应立即通知管理人员,并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表》,经总经理批准后保养,费用由财务部通过转账支付。

4.5 驾驶员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或报告管理人员。经检查确认后,驾驶员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预算经费等),并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表》,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至定点维修处维修。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

4.6 因个人维保不及时造成的车辆大修费用及因个人主观原因造成的违章罚款、车损、经济责任等,一律由责任人承担。

4.7 车辆的维修,定时保养、年审结果、事故记录等驾驶员应配合管理人员登记建档。

5、违章与事故处理

5.1 驾驶员发生违反交通规章(如闯红灯,违章停车等),造成罚款的,经营部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除外),由驾驶员个人承担责任,并及时交纳罚款。管理人员每季度末核查车辆违章处理情况,发现未按时交纳罚款的,将从驾驶员工资中扣出该项费用。

5.2 驾驶员因特殊情况发生违章的,应在违章发生后3天内填写《违章处理审批表》,说明原因并经用车人签认,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

5.3如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向交警报案,凡涉及到赔偿金额必须尽快与保险公司联系,及时取得赔付,不许私下解决。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驾驶员,经营部将根据交警事故认定书及实际情况,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5.4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且造成损失的驾驶员,损失在5000元以内的,经营部给予警告、批评,罚款维修总费用的10%;损失超过8000元的,罚款维修总费用的15%;发生交通事故给经营部造成重大损失及人员伤害的,除罚款维修总费用的15%外,经营部将扣发当年年终奖并给予行政处分或辞退。

6、其它事项

6.1 对乘车人要热情、礼貌,说话应文明。车内客人谈话时,除非客人主动搭话,不准随便插嘴,不准将乘车人谈话内容对外传播。

6.2 不论什么时间,驾驶员必须随身携带手机,领导或管理人员派车应随叫随到。

6.3 要注意个人仪表、个人卫生。上班期间不得穿无袖背心、不得穿短裤,不得穿露脚趾凉鞋。

6.4 新招聘司机需个人购买被褥和床上用品,试用期合格后,工作满三个月凭购买发票按每人800元标准报销,办理离职手续后司机可以将被褥等床上用品带走。

附件:

1、《行车派遣记录单》

2、《车辆维修保养申请表》

驾驶员绩效考核方案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行为,提升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包括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等。

第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保障安全。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

第二章 考 试

第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包括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是对国家出租汽车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具有普遍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经营区域人文地理和交通路线等具有区域服务特征的知识测试。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等具有区域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区域服务特征自行确定其他考试内容。

第八条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全国公共科目考试大纲、考试题库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编制。

区域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题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编制的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鼓励推广使用信息化方式和手段组织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第九条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 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供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或者承诺材料:

(一)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材料;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材料;

(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五)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工作规范及时安排考试。

首次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申请人,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应当在首次申请考试的区域完成。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考试结束10日内公布考试成绩。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3年。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成绩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区域科目考试成绩在所在地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均合格的,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核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以下统称从业资格证)。

从业资格证式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式样。

鼓励推广使用从业资格电子证件。采用电子证件的,应当包含证件式样所确定的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到从业资格证发证机关核定的范围外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参加当地的区域科目考试。区域科目考试合格的,由当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从业资格证。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六条 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聘用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并在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注册后再安排上岗。

第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申请从业资格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应当填写《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式样见附件2),持其从业资格证及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到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个体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自己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持其从业资格证及车辆运营证申请注册。

第十九条 受理注册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结注册手续,并在从业资格证中加盖注册章。

第二十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受到刑事处罚且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延续注册。

第二十二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内,与出租汽车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的,应当在20日内向原注册机构报告,并申请注销注册。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变更服务单位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第二十三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注册,通过出租汽车经营者向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完成,报备信息包括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等。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与出租汽车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的,通过出租汽车经营者向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完成注销。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注册期内应当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取得从业资格证超过3年未申请注册的,注册后上岗前应当完成不少于27学时的继续教育。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大纲并向社会公布。继续教育大纲内容包括出租汽车相关政策法规、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和节能减排知识等。

第二十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由出租汽车经营者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完成继续教育后,应当由出租汽车经营者向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中予以记录。

第二十八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组织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将继续教育计划、继续教育师资情况、参培学员登记表等纳入档案管理,并接受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从业资格证件管理

第三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发并制定编号规则。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从业资格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换)发手续。

第三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证补(换)发手续,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登记表》(式样见附件3)。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申请予以办理。

第三十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时,应当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三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不得转借、出租、涂改、伪造或者变造。

第三十五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维护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为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继续教育等提供便利。

第三十六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管理,将其违法行为记录作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包括:从业资格考试申请材料、从业资格证申请、注册及补(换)发记录、违法行为记录、交通责任事故情况、继续教育记录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等。

第三十八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被注销的,应当及时收回;无法收回的,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三)持证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持证人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五)因身体健康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

第三十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

(一)持证人身体健康状况不再符合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证的;

(二)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有吸毒记录,有饮酒后驾驶记录,有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

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二)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

(四)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五)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六)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

(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

(九)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

(十)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本条前款违法行为的,应当加强继续教育;情节严重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延期注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19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从业资格考试及核发从业资格证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六条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与本规定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施行前依法取得的从业资格证继续有效。可在原证件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延续注册时申请换发新的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进行注册。

驾驶员绩效考核方案篇3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交通部2号令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教练员队伍建设,提升教练员队伍的综合素质,市交委运管处驾协在全市各驾培行业发出开展教练员再教育培训活动的通知。公交驾校高度重视,在上级主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学校精心制定培训方案,部门之间通力合作、真抓实干、扎实工作、切实落实培训计划,使教练员再教育培训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广泛宣传。

汽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是推动驾驶员素质教育的重要实践者,是普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第一宣传员,也是铸就道路交通安全防线的关键执行者,教练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驾驶员培训的质量和道路交通安全。教练员再教育培训,是提高全体在职教练员的整体素质和促进教练员专业化技能提高的有效途径,也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关键。首先,是领导班子成员统一了以上思想认识,同时领会到对教育员再教育培训工作的开展有仅有利于社会,也是提高本企业员工队伍中广泛宣传,动员每位在岗的教练员积极参与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技能水平。

二、制定方案、加强领导、确保落实。

我们成立了再教育培训领导小组,由分管理驾驶培训领导主要负责,由驾驶培训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并制订了周密的培训方案,分为三个步骤,搞好两个结合,把本次教练员的再教育培训工作,作为进一步提高教练员素质的抓手,作为推动公交驾校培训质量的契机,精心地策划再教育培训方案。三个步骤即:宣传发动、组织实施、考核检查。两个结合即:一是将教练员参与培训的情况与教练员业绩考核相结合,二是将再教育培训工作与日常教学工作,创新教学管理方式、方法相结合。在再教育培训工作中,我们明确了以科学的发展观统领我们的教学工作,主动适应当前的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坚持面向全体教练员,着眼提高,按需施教,有针对性、科学必、实用性地安排教学计划。

负责组织实施的驾培部为教练员再教育培训作了大量的工作,清理各分校教练员人数,整理教练员次料、摸清每个教练员的状况。由于我校上半年招收学员达千余人预计6、7、8月份为培训、考试的高峰,不能分期分批参加教练员再教育培训,经向运管处驾培办领导请示,定于9月5日、6日在学校内进行集中培训两天。学校领导做了培训前动员工作,动员会上再次重申外聘教练员培训不合格就辞退,内部教练员培训不合格就待岗再培训考核的制度。我校96名教练员全部参加了再教育培训,两天的培训中我们聘请了有关交通道路方面的专家授课,全面系统地讲解了机动车驾驶培训相关的法律、法规;教练员的职业行为规范、必备的交通安全意识、实用教学心理学、规范化教学、必备的教学技能等知识,使我们的教练员在理论知识的掌握、理解上有一个大的飞跃。

培训期间我们严格落实考核制度,每天打两次考勤,由于宣传工作深入、制度措施到位,整个培训无一迟到、早退、旷课现象发生,教练员们都能认真听讲,做好笔记,课堂纪律较好,一致通过考试,得到培训单位的好评。

三、搞好结合、不走过场、重在实效。

公交驾校领导深刻认识到这次开展教练员进行再教育培训工作,目的是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规范机动车驾驶员的管理工作,提高机动车驾驶教练员的遵章守纪意识与执教服务质量、减少违章违纪行为,提高全市持证教练员的交能法规、行业管理法规规定的认识及安全意识等教练员素质和提高教练员正确使用机动车驾驶培训学员IC卡记时设备的能力。通过再教育培训工作的开展将大大促进各驾校员工素质的提高,各驾校培训质量的提高。因此,作为我们驾校在参与此项工作中,一定不能走过场,在整个教育培训活动中有机地将教练员参与培训的情况与教练员业绩考核结合起来,将再教育培训工作与日常教学工作,创新教学管理方式、方法相结合。

1、教练员参与培训的情况与教练员业绩考核结合。使教练员在学习培训过程中增加了紧迫感、增加了压力。我校驾驶员年龄普遍偏大,平均年龄40多岁。在教学过程中形成“两高、两低”即:专业技能等级高、文化程度较低,实际操作教学水平高、理论授课水平低。在学习培训期间很多教练员对知识的理解,掌握和答题的方法,叙述感觉很困难,但他们都克服了各种困难如:年级大、视力不好、提笔忘字等较好地完成了学习任务,青山分校教练员邢启增家住武昌,年级大,患有糖尿病、培训期间每天按时到校上课,上课笔记做不过来,中午吃饭时间,找年青的教练员借笔记抄。休息时,教练员们都互相交流、互相传授着知识。教练员再教育培训工作的开展在教练员中掀起了一股学知识、学技能的高潮。

2、将再教育培训工作与日常教学工作,创新教学管理方式、方法相结合。为了配合再教育培训的深入开展,我校结合教学经营的工作实际,在全体教练员中开展了“创最佳经营业绩,争当优秀教练员”竞赛活动,组织和发动各分校员工大战100天,全力抓好安全训练、文明教学、优质培训。各分校按照要求,有计划、有措施、有奖励的制定了各自的教学竞赛方案,真正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在此次竞赛中涌现出一大批优秀的教练员。中北分校教练队长卢小明不但要管理分校日常训练,自己还亲自带车教练。他在指导学员的过程中从来不发火,初上车学员难免有些动作不协调,从来不嫌麻烦,一遍又一遍地耐心指导,每到考试时,卢队长要为学员安排临考前的强化训练,吃下颗定心丸,考试很容易过关,卢队长还在方法上融入应试注意,应考要点,像卢队长这样“以技教人,以技服人”的优秀师傅实在难得。青山分校雷祥华师傅从教20多年,经验丰富、态度和蔼、教学方法多样化。在训练中,他对初学者总是不厌其烦地一遍遍讲解,手把手地教,直到弄懂为止,从来不对学员发火,更没有粗脏话,在工作上他宁可自己辛苦一点,早来晚规,带病也要完成学校安排给他的所有任务,对学员赠送的礼物他都婉言谢绝,更没有索要事情发生,雷师傅为人和敬业精神难能可贵,令人敬佩,他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兑现了“善待学员”的诺言,也为我校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像这样的优秀教练还有岱山分校汪继明、古田分校肖诗新、杨家金等,他们爱岗敬业,从不计个人得失的精神,值香每一个人向他们学习。这次竞赛活动充分调动广大教练员的工作积极性,教练员之间互教互学已蔚然成风,教学培训质量上了新台阶。

驾驶员绩效考核方案篇4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包括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包括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包括理论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道路运输经理人包括道路客货运输企业、道路客货运输站(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管理人员。

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除上述人员以外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客运乘务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及结业考核人员、机动车维修企业价格结算员及业务接待员。

第三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规范操作,文明从业。

第四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交通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从业资格管理

第六条国家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取得从业资格的比例分别是相关经营者依法获取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七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应当按照交通部编制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第八条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月组织一次考试。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

道路运输经理人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年组织两次考试。

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权限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

第九条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四)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

(五)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条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掌握相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

(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四)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

(五)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二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初中以上学历;

(三)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三条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负责人员

1.具有机动车维修或者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机动车维修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熟悉机动车维修业务,掌握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二)质量检验人员

1.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2.熟悉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三)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

1.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2.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

第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理论教练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具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4.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

(二)驾驶操作教练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符合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的要求;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

4.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

(三)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1.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2.掌握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

3.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

(四)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1.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2.掌握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

3.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

第十五条申请参加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三)申请参加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供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第十六条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2),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三)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或者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及复印件;

(四)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

(五)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第十七条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学历证明及复印件;

(三)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申请参加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3),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学历证明及复印件,申请参加技术负责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也可以提供技术职称证明及复印件。

申请质量检验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当同时提供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和维修技术工作经历证明。

第十九条申请参加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4),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三)学历证明或者技术职称证明及复印件;

(四)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安全驾驶经历证明;

(五)相应车型驾驶经历证明;

(六)申请参加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教学经历证明。

第二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安排考试。

第二十一条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10日内公布考试成绩。对考试合格人员,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颁发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

第二十二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考试成绩逾期作废。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在从业资格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当次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

第二十四条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包括:从业资格考试申请材料,从业资格考试及从业资格证件记录,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记录,违章、事故及诚信考核、继续教育记录等。

第二十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提供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相关从业信息的查询服务。

第三章从业资格证件管理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经考试合格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证件式样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2号令)的规定执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经考试合格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式样见附件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统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

第二十七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全国通用。

第二十八条已获得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需要增加相应从业资格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培训和考试。

第二十九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交通部统一印制并编号。具体工作委托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负责。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和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证件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和管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发放和管理。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和管理。

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发放和管理权限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

第三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管理数据库,使用全国统一的管理软件核发从业资格证件,并逐步采用电子存取和防伪技术,确保有关信息实时输入、输出和存储。

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结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的管理工作,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并逐步实现异地稽查信息共享和动态资格管理。

第三十一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的,应当到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档案应当由原发证机关在变更手续办结后30日内移交户籍迁入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三十二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办理换证、补证和变更手续,应当填写《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登记表》(式样见附件6)。

第三十三条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申请予以办理。

申请人违反相关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且尚未接受处罚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其接受处罚后换发、补发、变更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三十四条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在发证机关所在地以外从业,且从业时间超过3个月的,应当到服务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三)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年龄超过60周岁的;

(四)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五)超过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180日未申请换证的。

凡被注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予以收回,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无法收回的,从业资格证件自行作废。

第三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违章行为记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违章记录栏内,并通报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应当将该记录作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的依据,并存入管理档案。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违章记录直接记入教练员档案,并作为诚信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七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周期为12个月,从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件之日起计算。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超过规定的,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每年的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供公众查阅。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从业行为规定

第三十八条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以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道路运输活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除可以驾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外,还可以驾驶原从业资格证件许可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或者道路货物运输车辆。

第三十九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在从事道路运输活动时,应当携带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并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和道路运输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法经营、违章作业。

第四十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相关法规、职业道德及业务知识培训。

第四十一条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不得超限、超载运输,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第四十二条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行车日志。行车日志式样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制定。

第四十三条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发生紧急情况时,应当积极进行救护。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严禁驾驶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活动。

第四十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指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危险货物。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安全作业规程对道路危险货物装卸作业进行现场监督,确保装卸安全。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应当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进行全程监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第四十五条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所在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报告,说明事故情况、危险货物品名和特性,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和应急措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应当按照维修规范和程序作业,不得擅自扩大维修项目,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实施教学,规范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不得擅自减少学时和培训内容。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第五十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

(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三)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四)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

被吊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从业资格考试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驾驶员绩效考核方案篇5

关键词:交通安全;水电站;管理;经验

Abstract: Traffic safety is directly related to people's life and property safety, matter to the stability of the enterprise and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construction, traffic safety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safety production. Hydropower station are located in high mountain gorge, the topography makes, general life base and production scene from a distance. So how to do a good job in hydropower station vehicle traffic safety management work, make traffic safety work unremittingly, form a system, implementation of standardized management, according to oneself in the waterfall electricity plant in traffic safety management experience with everybody exchange.

Key words: traffic safety; hydropower station; management; experience

中图分类号: U491.5 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实施背景

国电大渡河瀑布沟水力发电总厂(以下简称瀑电总厂)位于四川省雅安市汉源县和凉山州甘洛县交界处的乌斯河镇。主要负责管理大渡河中游瀑布沟、深溪沟两座大型水电站,总装机容量426万kW。其中,瀑布沟水电站位于乌斯河镇上游8公里,装机360万kW,是国家“十五”重点工程和西部大开发标志性工程;深溪沟水电站位于乌斯河镇下游14公里,总装机66万kW。

由于生活营地距离工作现场较远,每天需要安排倒班车辆接送员工到两站现场值班。电力生产的特殊性,也决定了很多时候需要在夜间派车到现场进行机组故障处理,夜间行车不可避免。同时,瀑电总厂车辆还承担接送休假员工到火车站、防汛值班、现场送饭、地方业务联系等重任。因此,车少、人多、任务重是该厂车辆管理面对的考验。加之,乌斯河营地往返瀑布沟、深溪沟水电站的道路均位于高山峡谷之中,道路情况不佳,山高、路险、滚石多是瀑电总厂面临的外部环境。

下面就瀑电总厂推行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主要做法,实践经验及实施效果作介绍如下。

一、安全管理。

主要包括人员安全意识、安全技能培训、车辆速度控制、事故应急处理、危险防控措施五个方面。

安全意识方面,坚持每周进行安全学习,学习内容主要以案例学习为主,针对驾驶员文化基础差的特点,安全学习主要以视频学习、图片讲解为主。学习中,要求驾驶人员针对案例,联系工作实际开展心得体会交流,增强后果教育,树立“安全为自己、安全为大家”的安全认识。同时,每季度召开全厂范围内的交通安全例会,每年组织交通安全知识考试。

安全技能培训方面,针对瀑电总厂地处山区高寒地区,夏季主要开展防泥石流、应急防洪器具的演练,冬季全面开始防冰雪、防侧滑、防暗冰的专项培训。

车速控制方面,所有车辆均安装了GPS实时监控装置,指定专人进行实时监控,制订了《GPS监管考核管理办法》,严格控制车辆速度,严肃处理超速、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驾驶人员。

事故应急处理方面,制订了《重大车辆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交通中断应急预案》等事故处理预案,定期开展演练工作。

危险点防范措施方面,每月对道路上的危险点进行整理,并制定《危险点防控措施表》,提醒驾驶员行驶中存在的危险点,并讨论总结相应的应对措施。通过安全学习、飞信等多种形式及时有效的将行驶路程中存在的危险点进行通报。

二、车辆管理。

主要包括车辆检查、车辆维护保养、车辆保险管理、油料管理四个方面。

车辆检查主要分为日常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其中日常检查包括出车前、收车后检查,周日例行检查。制作车辆日常检查表,每次出车前驾驶员必须对车辆的外观、发动机、油、水、方向、制动、灯光等11项内容进行检查并签字。

每周日下午,组织司机对车辆进行集中检查,重点检查消防器具、随车工具等日常检查中未包括的项目,并填写例行检查记录本,要求车辆管理人员、车辆检查人均进行签字确认,确保检查工作落到实处。此外,针对节假日、重大活动等特殊时期,由安监部门、分管领导组织开展不定期的车辆检查,重点检查日常检查是否落实到位,车辆保养是否按要求进行。

车辆维护按照“定点维护、统一结算;修前填表、修后确认”的原则进行。瀑电总厂车辆根据实际需要指定1~2家4S店签订修理合同,进行定点维护,统一结算后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行驶里程,车辆保养分为首次保养、例行保养、一级保养、二级保养、三级保养由主驾驶员提出申请并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如右图),并对维修项目进行估价,经车班班长、车辆调度人员鉴定认可,厂长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进行维修保养。维护保养后,由车班班长对维护保养效果进行检查。

车辆保险采取“公开招标,打包入保”的原则,将瀑电总厂全部车辆的保险业务进行打包,通过招标的形式确定投保公司,明确保险经纪人,由专业保险经纪人进行续保、保险理赔等业务。

油料管理采取加油卡方式进行,驾驶员不得使用现金加油,月末结算后由油料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驾驶员加油后,需在加油小票上填写如油料型号、加油量、行驶里程、油耗等信息,并签字确认。同时,在每辆车上的加油登记表上对以上信息进行登记。加油小票交车辆管理人员,车辆管理人员每月根据各车辆的加油小票进行油料结算、油耗统计等工作。

三、调度管理。

瀑电总厂车辆调度按照“权限明确、相对固定、统一调度”的原则进行车辆调度。厂长办公室是车辆的统一调度部门,办公室设定一个固定手机号作为车辆调度电话,并指定专人作为车辆调度人员。任何部门或个人需要使用车辆,均通过拨打调度电话告知车辆调度人员,车辆调度人员根据车辆情况进行统一安排,并在《车辆调度登记本》上进行登记。长途用车实行用车审批制度,用车人填写《用车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查、相关厂领导审批后,由车辆调度人员统一安排。

同时,在车上配备《用车登记表》,要求驾驶员每次出车都要在用车登记表上详细登记出车时间、收车时间、出车地点、行驶里程等信息,并要求驾驶员和乘车人签字确认。此规定从根本上杜绝了驾驶人员的私自用车行为,也为里程统计、油耗统计等提供了数据基础。

针对电力生产的特殊性,为了保证生产用车,厂长办公室安排相对固定的车辆和司机到生产部门执行出车任务,生产部门在生产现场内用车可以直接安排本部门的司机执行出车任务,不再通过厂办的车辆调度人员。

四、驾驶员管理

驾驶员管理主要包括工资管理、休假管理、值班管理三个方面。

驾驶员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绩效工资方面,制订了《驾驶员绩效奖金考核办法》,每月的驾驶员的绩效奖金总额一定,按照工作态度及服务质量(15%)、车辆维护及综合油耗(15%)、安全行车(35%)、出勤率(35%)的权重进行绩效打分,并根据得分情况计算绩效奖金。每年对每位驾驶员的绩效奖金进行累加,根据奖金总额的多少来评定驾驶员的年终绩效,优秀、良好的增加来年的基本工资。

休假管理方面,由于驾驶员队伍来自全省各地,同时也有营地周边城镇的驾驶人员。加上电厂工作的特殊性,一年365天天天都需要有人工作。为了保证驾驶人员能回家休假,瀑电总厂采取集中休假和机动休假相结合的休假方式。集中休假为将一个月的周末集中到一起,一次性休完,主要适用于家距离电厂较远的驾驶员;机动休假是指在每月生产任务较轻的时候进行休假,主要是电厂周边的驾驶员。

值班管理是在休假管理的基础上进行的管理。为了既保证每名驾驶员的休假,又兼顾电厂的生产用车,厂长办公室根据驾驶员的准驾车型、工作任务的不同将驾驶人员进行了分组。分组情况大致为“大车组(主要负责瀑布沟倒班)”、“中巴车组(主要负责深溪沟倒班)”、“小车组(主要负责长途用车、临时用车)”、“生产部门组(主要负责生产用车)”,每组约4人。每组驾驶员一次只能有一人休假,其他人员在有人休假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再批假。根据这些原则,车辆管理人员每月会将休假情况,值班情况(如倒班、接送火车、防汛值班等)均绘制在一张表上。驾驶人员就根据此表开展值班任务。如下表:

五、台账管理

根据车辆管理的实际需要,瀑电总厂建立了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台账体系。主要的台账有,安全学习台账、车辆检查台账、车辆维修管理台账、油料管理台账以及驾驶员管理台账等。如下表所示:

在做好台账记录的同时,瀑电总厂还强化了台账总结和梳理工作。每月出台《交通安全工作简报》对当月的交通工作情况进行系统总结,简报内容包括“当月工作动态”、“车辆状况(车辆异常情况表、车辆维护保养情况表)”、“不安全事件”、“驾驶员考核情况”、“下月工作计划”、“驾驶员工作情况表”、“车辆超速情况统计表”、“安全防控措施表”8部分。通过出台简报的方式对瀑电总厂交通安全工作进行总结,对下月的主要工作进行系统布置,对车辆状况进行系统分析,对驾驶员工作情况进行系统梳理,形成了完整的闭环管理。

驾驶员绩效考核方案篇6

考试试卷由50道题组成,题目以案例、图片、动画等形式为主,满分100分,90分合格。

科目四,又称科目四理论考试、驾驶员理论考试,是机动车驾驶证考核的一部分。

公安部123号令实施后,科目三考试分为两项内容,除了路考外,还增加了安全文明驾驶考试,考量车德,因为这个考试在科目三之后进行,所以大家都习惯称之为科目四考试。实际的官方说法中没有科目四一说。

驾驶员绩效考核方案篇7

一、加大软硬件投入,确保教学质量的提高。

驾校建校之初,公司及驾校领导班子就提出了“百年驾校”的学校建设理念,本着要做就做最好、要争就争第一的精神,投资1795万元,在县开发区购置土地72亩,并于当年完成了教学楼和教练场建设和教学设备设施的购置工作,使驾校建校之初就达到二级驾校资质标准,实现了驾校发展的高起点、高起步。XX年11月1日交通行业新标准jt/t433—XX《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施行以来,驾校领导班子对照标准要求,凝心聚力,积极增购教学教练设备,实现了驾校规模质的升级,XX年3月被省局评为一级资质驾校。2018年驾校又投资260万元对教练场进行了升级改造,现代化的电子桩训和电子监控训练场现已建成并投入使用。

截止目前,驾校共投资4200多万元,现拥有场地训练面积4200m2,训练道路长度1450m,高标准的倒桩龙门架12具,单边桥、圆饼路、坡道训练设施齐全;拥有教练车58台,其中大型客车7台,中型客车2台,大型货车19台,轻型货车18台,桑塔纳轿车12台,车辆均按要求配置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等安全防护装置和设施,车辆标志统一,全部安装了省统一配置的教练车顶灯。驾校建立了多媒体教学系统,教学设施设备齐全有效,现有急救心肺复苏型模拟人3具,主动式驾驶模拟仪8具,汽车气压制动系和液压制动系程控电教板、发动机机体解剖模型、转向机构模型、全车制动系统模型等一应俱全,能够充分满足教学需要。驾校现有教练员65人,其中理论教练员6人,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3人,实操教练员62人,均取得省运管局颁发的教练员证。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全面加强教学安全

为了保证安全工作的落实,驾校从人员、车辆、制度三个方面入手,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自建校以来,没有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具体做法:

一是加强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人是安全工作最核的要素,驾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始终将加强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安全意识为核心,通过每日晨会、每月全会和每季例会的形式,对教学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问题进行汇总分析,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剖析典型案例,始终能够做到警钟长鸣。在抓好教学安全的同时,驾校将安全驾驶意识贯穿与整个教学过程,始终牢牢把握集中注意力、仔细观察和提前预防这三条谨慎驾驶的“黄金原则”,努力培养学员养成安全行车、文明行车的意识,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二是加强教练车辆管理。教练车辆管理是教学安全工作的重要保障。驾校制定了严格的教练车管理制度,按教练车的行驶里程将教练车的技术管理工作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维维护三种情况进行没的处理。日常维护由教练员和安检员负责,教练员在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负责进行安全检视等工作,安检办负责对教练员安检工作进行监督落实,并每周对教练车实施一次技术状况检查。驾校在公司汽车维修厂(二类汽车维修企业)设立了车辆维修基地,按照一级维护和二维维护作业内容,在规定的里程内由维修厂负责对车辆进行维护,使车辆维护专业化,切实保证了车辆技术状况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三是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制度。为保证安全制度的落实,驾校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安全工作责任分解到教练车到教练员。为抓好安全制度的落实,驾校还分别成立安全生产督导组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由校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各科室负责人担任小组成员,对教练员教学工作和驾校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定期巡查,并将对教练员的督查检查内容记录在案,作为年终考核的奖惩依据,有效提高了教练员安全教学意识,确保了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三、认真贯彻落实教学大纲,确保培训质量

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组织施教,是确保培训质量的关键。自驾校建校开始,校领导班子就始终把培训质量作为驾校工作的核心,紧紧抓住培训质量工作不放松。驾校教务处根据交通部新的教学大纲,合理制定施教方案,明确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并严格按照大纲要求组织教学。为保证教练员地施教时能够认真贯彻教学大纲,真正吃透大纲,将大纲贯彻到教学的每一个环节,驾校安排教务处定期组织查看教练员教案,检查教学日志和学员学习记录,并在每期培训中组织学员讨论并听取学员意见,对照培训日志检查贯彻落实情况,对检查中发现不按大纲组织施教的,加班加点也要予以纠正,切实保证培训教学质量,使学员做到真正掌握。

在教学过程中,教练员不正确的动作,都会对学员的驾驶技术产生一定的影响。为此,驾校始终把规范教练员从教行为做为提高培训质量的切入点,从小事做起,从细处着眼,时刻培养教练员谨慎施教意识。为切实落实教学规范化工作,驾校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施教行为:一是全面落实教练员持证上岗制度,教练员在施教时必须佩戴《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参加培训的学员必须佩戴学员证,由教务处不定期组织抽查,确保将教练员的行为置于学员的监督之下;二是实行培训班前会制度,由教务处负责部署当天培训内容,明确培训目标,讲解注意事项,并在每周例会制度上,对全周培训工作中的教员施教行为进行点评;三是强化教练员施教技能提高,未先育人先育已,驾校定期组织开展教练员继续再教育活动,在每期培训班开始训练前,均由教务处抽调业务骨干,组织对所有参加执教的教练员进行业务考核,由教练员根据驾驶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和教学讲解,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评讲,切实保证了教练员教学水平的均衡发展;四是定期抽查教练员的教案,查看教练员教学日志,安排人员听取参训学员对学习的感受。五是全面落实“ic”卡计时制度。驾校按照省运管局的统一部署,增加了相关设备,安装了相关软件,切实保证学员的学时。六是积极开展情景教学。驾校在教学中注重以“案例和情景教学”为手段,对不在训练时间段的驾驶环境,通过驾驶理论培训和模拟器的驾驶训练,使学员建立一定的印象思维模式,有效提高了培训效果。这些措施,使教学培训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道路,教练员的施教行为得到有效规范,培训质量得到有效保障。多年来我校的理论考试通过率始终位居全市先进行列,并多次取得理论考试“满堂红”的佳绩。

四、规范经营行为,树立行业形象

教练员和驾校管理人员的一言一行,都会给驾校带来影响。因此,教练员的管理,是树立驾校良好声誉的关键。几年来,学校始终坚持诚信为本,信誉至上,推行廉政服务教学理念,面向社会公开十大承诺,围绕教练员的管理,不断提高教学服务能力和水平,规范经营行为,杜绝“吃、拿、卡、要”现象的发生。具体做法:

一是严把教练员入门关。驾校坚持道德修养、理论水平和从业资质三个方面严格选聘教练员,并将职业道德作为教练员的首要之选。通过公开招聘、背景调查、信誉考核等方式多方了解选聘人员职业道德情况,确保了教练员队伍的纯洁性。

二是坚持“廉政办学、服务至上”的教学理念。学校定期对所有教职员工中开展廉政教育活动,校长亲自组织廉政教育讲座,提高教练员廉政教学意识,自觉规范施教行为;其次学校建立了教练员廉政档案,成立了督导组织进行监督,实行不定期巡查,并将结果录入档年终总评;第三,定期召集学员对教练员进行考评,填写考评表并将每项考评内容整理入档,作为教练员的年终考核依据。通过以上工作的实施,有效规范了教练员施教行为,促进了“教”和“学”的融洽,形成了良好的风气,为中原驾校赢得较好的口碑。

三是积极开展十大承诺活动。为提高服务质量,驾校面向社会和学员做出“十大承诺”,即:(1)按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顺序、内容、时间培训,保证培训质量。(2)按收费许可证上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不乱收费。(3)训练中保证学员安全,防止人员受伤害。(4)文明教学,尊重学员的人格,不侮辱、歧视学员。(5)如实填定驾驶培训记录,不弄虚作假。(6)允许学员选择教练员,尊重学员的自主权。(7)允许学员选择培训日期,给学员提供方便。(8)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服务质量,营造良好的培训环境。(9)保障教练车的完好率,不影响学员训练。(10)廉洁施教,不收取学员的钱物,不参加学员宴请及消费性的娱乐活动。为确保承诺落实到位,学校定期在教职员工中进行诚信承诺教育,公开诚信承诺电话,并成立监督组织,明确业务副校长主抓此项工作。

五、创新经营理念,为学员和社会提供优质服务。

在长期的教学过程中,驾校从自身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先进教学理念和经营理念,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驾驶员绩效考核方案篇8

第一条为规范拖拉机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直辖市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拖拉机驾驶证业务。

县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指导下,承办拖拉机驾驶证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考试等具体工作。

第三条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拖拉机驾驶证。

申领拖拉机驾驶证的人,应当如实向农机监理机构提交规定的有关资料,如实申告规定事项。

第五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使用拖拉机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拖拉机驾驶证。

拖拉机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拖拉机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及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农机监理信息系统。

第二章拖拉机驾驶证的申领

第一节拖拉机驾驶证

第六条拖拉机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

(一)拖拉机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拖拉机驾驶证号码)、照片;

(二)农机监理机构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机型代号、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第七条拖拉机驾驶人准予驾驶的机型分为:

(一)大中型拖拉机(发动机功率在14.7千瓦以上),驾驶证准驾机型代号为“G”;

(二)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发动机功率不足14.7千瓦),驾驶证准驾机型代号为“H”;

(三)手扶式拖拉机,驾驶证准驾机型代号为“K”。

第八条持有准驾大中型拖拉机驾驶证的,准许驾驶大中型拖拉机、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持有准驾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驾驶证的,只准许驾驶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持有准驾手扶式拖拉机驾驶证的,只准许驾驶手扶式拖拉机。

第九条拖拉机驾驶证有效期分为6年、10年和长期。

拖拉机驾驶人初次获得拖拉机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

第二节申请条件

第十条申请拖拉机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二)身高:不低于150厘米;

(三)视力: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四)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五)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六)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3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七)下肢:运动功能正常。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

(八)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拖拉机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吸食、注射,长期服用依赖性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吊销拖拉机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未满2年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拖拉机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3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申请、考试和发证

第十二条初次申领拖拉机驾驶证,应当向户籍地或者暂住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十三条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应当向所持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除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提交第十二条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交所持拖拉机驾驶证。

第十四条农机监理机构对符合拖拉机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在申请人预约考试后30日内安排考试。

第十五条拖拉机驾驶人考试科目分为:

(一)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农机安全法律法规和机械常识、操作规程等相关知识考试;

(二)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

(三)科目三:挂接机具和田间作业技能考试;

(四)科目四: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第十六条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考试。其中科目三的挂接机具和田间作业技能考试,可根据机型实际选考1项。

第十七条考试科目内容和合格标准全国统一。其中,科目一考试试题库的结构和基本题型由农业部制定,省级农机监理机构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题库。

第十八条初次申请拖拉机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3日内核发拖拉机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拖拉机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2年。申领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考试。

第十九条初次申请拖拉机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申请人在取得拖拉机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20日后预约科目二、科目三和科目四考试。

第二十条每个科目考试1次,可以补考1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试终止。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和科目四的考试日期应当在10日后预约。

在拖拉机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有效。

第二十一条增考项目

(一)持有准驾大中型拖拉机或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驾驶证申请增驾手扶式拖拉机的,考试项目为:科目二、科目四;

(二)持有准驾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驾驶证申请增驾大中型拖拉机的,考试项目为:科目三、科目四;

(三)持有准驾手扶式拖拉机驾驶证申请增驾大中型拖拉机或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的,考试项目为: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

增考的考试方法和评分标准与初考相同。

第二十二条初次申请拖拉机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申请人全部考试科目合格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5日内核发拖拉机驾驶证。获准增加准驾机型的,应当收回原拖拉机驾驶证。

第二十三条各考试科目结果应当公布,并出示成绩单。成绩单应当有考试员的签名,未签名的不得核发拖拉机驾驶证。

考试不合格的,应当说明不合格原因。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

第三章换证、补证和注销

第二十五条拖拉机驾驶人应当于拖拉机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申请换证时应当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拖拉机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拖拉机驾驶证;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二十六条拖拉机驾驶人户籍迁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拖拉机驾驶人在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

申请换证时应当向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取档案资料,转送申请换证地农机监理机构,并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提交拖拉机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拖拉机驾驶证。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拖拉机驾驶人应当在30日内到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

(一)在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内,拖拉机驾驶证记载的拖拉机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拖拉机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申请时应当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拖拉机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拖拉机驾驶证。

第二十八条农机监理机构对符合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应当在3日内换发拖拉机驾驶证;对符合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还应当收回原拖拉机驾驶证。

第二十九条拖拉机驾驶证遗失的,驾驶人应当向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拖拉机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拖拉机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符合规定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3日内补发拖拉机驾驶证。

第三十条拖拉机驾驶人可以委托人办理拖拉机驾驶证的换证、补证业务。人申请办理拖拉机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提交人的身份证明和拖拉机驾驶人与人共同签字的《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记载人的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第三十一条拖拉机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注销其拖拉机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拖拉机的;

(三)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五)超过拖拉机驾驶证有效期1年以上未换证的;

(六)年龄在60周岁以上,2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七)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

(八)拖拉机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前款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拖拉机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拖拉机驾驶证作废。

第四章审验

第三十二条拖拉机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农机监理机构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后,应当通知拖拉机驾驶人在15日内到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接受为期7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拖拉机驾驶人接受教育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20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

拖拉机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农机监理机构还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10日内对其进行科目四考试。

第三十三条拖拉机驾驶人在拖拉机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拖拉机驾驶证;在拖拉机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拖拉机驾驶证。

换发拖拉机驾驶证时,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对拖拉机驾驶证进行审验。

第三十四条拖拉机驾驶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应当每年进行1次身体检查,按拖拉机驾驶证初次领取月的日期,30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身体条件合格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签注驾驶证。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拖拉机驾驶证的式样、规格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一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证》执行。

拖拉机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式样由农业部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二)居民的住址,是指《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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