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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部优秀部门8篇

时间:2023-03-06 15:59:09

行政部优秀部门

行政部优秀部门篇1

第二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对长期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管理、服务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分别授予“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相应的奖章和证书;对其中作出突出贡献者,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授予“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相应的奖章和证书。

第三条“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素质教育思想,热爱学生,关心学生的全面成长,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二)认真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突出;

(三)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较大的科学价值或者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四)在学校管理、服务和学校建设方面有突出成绩。

第四条奖励“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每三年进行一次,并于当年教师节期间进行表彰。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比例控制在本地区教职工总数的万分之二以内,其中“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比例不超过本地区教职工总数的十万分之六。、武装警察部队奖励人选的推荐比例另行确定。

第六条奖励“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工作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全国教育工会、中国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统一组织领导;奖励“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工作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统一组织领导,负责组织评审和批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武装警察部队推荐的相应奖励人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当地教育工会、教师奖励组织和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的“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人选的评审和推荐工作。

总政治部负责和武装警察部队奖励人选的评审和推荐工作。

第七条“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奖章和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颁发;“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奖章和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颁发,或者由其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总政治部颁发,并在评选当年的教师节举行颁奖仪式。“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奖章和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统一制作。“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奖章和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作。

第八条教师奖励工作应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享受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中国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颁发的一次性奖金。其中,“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按照人事部人核培发[1994]4号文件规定,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尚未实行职务工资制度的民办教师,获得“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时,奖励晋升工资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九条“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获得者的事迹和获奖情况,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聘任、职务和工资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或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获得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总政治部报请相应的授予机关批准,撤销其称号,并取消相应待遇:

(一)在表彰奖励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已丧失“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或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条件的。

第十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教师法》适用范围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

行政部优秀部门篇2

第二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对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和管理、服务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分别授予“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颁发相应的奖章和证书;对其中有突出贡献者,授予“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称号,颁发相应的奖章和证书,对获得“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称号的教师,同时颁发“人民教师”奖章和证书。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武装警察部队可参照本暂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奖励所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其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武装警察部队自行制定。

第四条“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相应的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履行义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教育思想端正,关心学生全面成长,教书育人,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二)认真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优异的;

(三)在科学研究、教育教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较大的科学价值或者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四)在学校管理和服务、学校建设方面有突出成绩的。

第五条奖励“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每两年进行一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每次按照教职工总数的千分之零点五左右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奖励名额,名额中的百分之十为“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武警部队的奖励名额另行确定。“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人民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奖章和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作。

第六条奖励“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的工作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事部、全国教育工会、中国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统一组织领导,负责评审和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的奖励人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当地人事部门、教育工会、教育奖励组织负责组织本地区“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的评审和申报工作。

总政治部和武装警察部队总部政治部分别负责和武装警察部队的“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的评审和申报工作。

第七条“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人民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奖章和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事部门授予,或由其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总政治部、武装警察部队总部授予,并在评选当年的教师节举行颁奖仪式。

第八条教师奖励工作应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事部、全国教育工会、中国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对“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给予物质奖励,享受一次性奖金,“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的待遇,没有实行职务工资制度的民办教师,获得“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称号时,适当提高其补助费或统筹工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九条“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称号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工资、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称号获得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总政治部、武装警察部队总部政治部报请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撤销其称号,并取消相应待遇:

(一)在奖励活动中弄虚作假,不符合“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称号条件的;

(二)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三)其他应予撤销称号的。

第十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也适用于、武警部队所属学校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

行政部优秀部门篇3

为了加强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工作,促进城市建设发展与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协调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一般是指从十九世纪中期至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建设的,能够反映城市发展历史、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应当包括反映一定时期城市建设历史与建筑风格、具有较高建筑艺术水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重要的名人故居和曾经作为城市优秀传统文化载体的建筑物。

二、加强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的法制建设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立法权城市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积极推动专项的地方立法工作。通过地方立法,确立有针对性的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工作的管理体制,形成以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为主,房屋土地、文物、环境保护等有关管理部门参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各司其职的工作机制,切实保护和管理好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

三、对于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要坚持向社会公开的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本地区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划定的分级、分类标准。当前,各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会同文物、房管等部门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进行全面普查调查,摸清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分布情况。在此基础上,要充分听取专家的意见,依据有关分级、分类标准,提出保护名单,报城市人民政府审定。列入保护名单的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应当根据其重要程度,分别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对列入保护名单的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建筑的明显部位设置固定的标牌,以利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

四、对于已经确定的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必须依据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房屋等行政主管部门,在经有关专家论证后,对列入保护名单的近现代优秀历史建筑划定的保护范围界线和建设控制范围界线,在报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五、对于已经确定的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必须组织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近现代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规划。保护规划应当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提出具体的保护原则,分别对保护范围界线和建设控制范围界线内的建设行为提出明确的管治措施。保护规划的编制,必须经过有关专家的充分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保护规划应当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已经批准的保护规划。

六、在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范围内,原则上不得进行可能对建筑原有立面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建设活动。在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的建设控制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必须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历史建筑相协调,不得影响历史建筑的使用或者破坏历史建筑的空间环境。改变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使用功能,应当注意保持建筑本身的风貌,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在保护范围内和建设控制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都必须依据法定程序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七、对于已经确定的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决定调整或撤消。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进行调整或撤消的,应当由市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充分论证,进行公示,报城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历史建筑的公布机关向社会公布。对于因保护需要对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进行改变,需要所有者搬迁的,应当进行公示,并依法给予合理的补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对于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进行定期复核与检查制度。

八、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加强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的同时,要注意会同文化部门,对已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及时按照法定程序申报为文物保护单位。

行政部优秀部门篇4

优秀近现代建筑是指建设于19世纪中期至20世纪70年代,能够反映城乡发展历史,具有独特建筑风格、较高建筑艺术水平、科学技术价值或重要历史文化价值,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是城乡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展示城乡特色文化的重要载体。

随着我市城乡建设的快速发展,旧城区改造和村庄环境整治力度不断加大,许多优秀近现代建筑因缺乏及时有效的保护而被拆除,一些幸存的优秀近现代建筑也面临被破坏的威胁。切实做好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工作,对保护和塑造城乡特色风貌、传承文化、提升中原文化内涵具有重要作用,是我市建设文化强市的重要工作内容。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物管理局加强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政办〔20**〕10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工作原则

(一)统一规划。在全面普查的基础上,核定并公布保存较为完好的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制定保护规划,实施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被损坏或拆除。

(二)严格保护。注重保持和延续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的历史风貌和传统格局,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维持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相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三)合理利用。在严格保护的基础上,对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进行合理开发利用,实现其文化价值与经济价值。

(四)科学管理。建立以规划部门为主,文物、房产等有关部门相互协调、配合的管理机制,对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进行分级分类,实施科学管理。

二、工作任务和要求

(一)开展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普查。各乡(镇、区)要尽快对所辖区域的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进行一次全面普查,摸清现存优秀近现代建筑的分布、使用情况和保存状态,并逐一建立档案。自文件之日起两日内,各乡(镇、区)要将普查结果汇总后报市规划局。

(二)确定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名录。在普查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市规划、建设、文物、文化旅游等部门要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对普查结果进行审查评定,筛选出一批保存较为完好、有代表意义、有一定历史和文化价值的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编制保护名录。名录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要挂牌保护,接受社会监督,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经公布的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名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撤消。确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列入名录的被保护建筑损毁而需要进行调整或撤消的,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文物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提出论证意见并向社会公示,报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市政府批准并公布。

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市规划部门要积极会同市文物部门及时按照法定程序申报为文物保护单位。

(三)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市规划部门要抓紧会同市文物、房管等部门,依据《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9号)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组织相关专家充分论证后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新晨

(四)编制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规划。市规划部门要根据城乡规划,抓紧组织编制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规划。保护规划应当制定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的具体保护原则,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内的建设行为和保护建筑的合理利用提出明确的管制措施。保护规划需经专家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保护规划由市政府审查批准,向社会公布,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经批准的保护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调整的,应当由市规划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向社会公示,报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市政府批准。

(五)加强对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空间环境的管制。在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影响原有风貌构成的建设活动。在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的建设控制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必须在建筑高度、体量、立面形式和材料、色彩等方面与保护对象相协调,不得影响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使用或者破坏建筑的空间环境。改变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使用功能必须有利于对原有建筑的保护。

(六)加大对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工作的投入。保护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责任。各乡(镇、区)要建立以公共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为主,包括社会捐赠、公有建筑合法转让、出租收益等多种筹措形式的资金保障机制,切实加大对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工作的资金投入。

行政部优秀部门篇5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对各县(市)区“四大家”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含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下同)、市直党政群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正县级事业单位(含垂直管理单位,下同)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的考核评价(单位名单见附件一)。

第三条县(市)区、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内容由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和社会评价两部分组成,均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其中,领导班子年度综合考核分值构成按《考评办法》的规定实施,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目标考核和综合评价按7:3的权重计算得分(**年度具体考核内容见附件二、附件三)。

第四条县(市)区、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年度工作目标由市委、市政府根据全市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年度中心工作,结合各县(市)区、市直部门实际情况分别确定,逐年下发。

第五条年度目标制定的程序。

县(市)区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制定程序:

1、每年市人代会后,各县(市)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提出本地年度工作目标初步方案,报市综合考核评价办公室汇总。

2、市综合考核评价办公室将各县(市)区上报的工作目标方案提交综合考核领导小组进行审核修订。

3、经过审核修订的各地年度工作目标方案报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市直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制定程序:

1、市直部门年度工作职能目标由市直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要点,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能拟定,按归口管理分别报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目标考核办公室初审、汇总,经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执行。

2、共性目标由市委、市政府实绩考核办公室拟定,报市委、市政府综合考核领导小组审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县(市)区、市直部门党政正职年度考核目标与本地区党委、政府或本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基本一致,其他班子成员年度考核目标由各地各部门依照当年工作目标和职责分工进行确定,经党政主要领导人审定后,报市委、市政府实绩考核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社会评价采取分层分类民主测评和民意调查的方式对县(市)区、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工作情况进行定性评价,并按照一定的权重量化计分。

第八条县(市)区、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民主测评分四个层次进行,即本地本单位干部群众测评,县(市)区和市直机关党政正职测评,市人大、政协常委测评和市领导测评。

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党政正职以外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民主测评主要在本地本单位进行,参加人员范围与党政正职本地本单位测评的人员范围相同。

第九条县(市)区和市直部门领导班子民主测评按照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进行评价;领导班子成员民主测评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进行评价。民主测评结果与工作目标考核结果不一致的,以工作目标考核结果为准。民主测评各等次得票结果按照不同的权重计分。

第十条县(市)区民意调查,可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改善情况、干部队伍建设情况、党风廉政建设和政风行风建设情况等方面设计成调查问卷,在一定范围内广泛征求评价意见。市直部门调查内容分为工作思路、工作投入、工作成效、工作作风、公众形象等5个方面,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部门服务对象中征求评价意见。

第十一条对县(市)区和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分值评定遵照《考评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县(市)区、市直部门领导班子考核评价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4个等次;领导班子成员考核评价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

第十三条县(市)区、市直部门出现下列情况的,领导班子和责任领导年度综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1、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人口与计划生育、节能减排等工作被“一票否决”的;

2、完不成年度目标任务的;

3、受到上级党委、政府通报批评的;

4、县域经济考核位次后移的。

第十四条县(市)区、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年度综合考核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综合考核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日常工作由综合考核评价办公室协调有关单位有序开展。除市委、市政府明确规定可以单独组织的外,所有考核事项一律纳入综合考核范围,不允许多头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县(市)区、市直部门年度综合考核在次年第一季度进行。考核工作按照自查、考核组现场考核、民主测评与民意调查、综合考核评价的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自查工作。自查工作结合年终工作总结一并进行,于次年1月15日前完成,并向市综合考核评价办公室呈报自查报告。

第十七条考核组现场考核。按照考核预告、大会动员、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实地考察、综合分析的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民主测评与民意调查。按照规定的范围召开全市领导干部大会,对各县(市)区、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进行民主测评。测评时市领导、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党政正职及市人大、政协常委分别发票并分类计算得分。

民意调查可由市综合考核评价办公室委托统计、调查部门按照科学的方法选点抽样确定调查对象,客观反映调查结果。民意调查表或调查问卷由统计、调查部门负责回收、统计,并综合计算得分。

第十九条综合考核评价。市综合考核评价办公室在全面计算目标考核、社会评价得分和复核、反馈的基础上,对各县(市)区、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年度综合考核情况进行总结,并撰写全市年度综合考核建议报告,报市委常委会审定。

第二十条县(市)区、市直部门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由各地各单位党委(党组)根据考核情况,按照规定的比例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报市综合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一条市委、市政府每年通报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并按《考评办法》规定的标准兑现奖惩。

第二十二条建立党政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综合考核评价档案,将综合考核评价与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管理结合起来。县(市)区、市直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连续3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一次。对考评结果为一般等次的领导班子和基本称职等次的领导班子成员,实行诫勉谈话;对考评结果为较差的领导班子和不称职等次的领导班子成员予以通报批评并作组织调整。

第二十三条将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结果直接转化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综合考评结果为优秀等次的领导班子,班子成员的优秀比例可按不低于20%计算;综合考评结果为良好等次的领导班子,班子成员的优秀比例按18%计算;综合考评结果为一般等次的领导班子,班子成员优秀比例应低于15%;综合考评结果为较差等次的领导班子,班子成员优秀比例应低于10%。综合考评结果为一般等次的领导班子,其党政正职不得评为优秀以上等次;综合考评结果为较差等次的领导班子,其党政正职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市综合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对各县(市)区“四大家”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含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下同)、市直党政群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正县级事业单位(含垂直管理单位,下同)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的考核评价(单位名单见附件一)。

第三条县(市)区、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内容由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和社会评价两部分组成,均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其中,领导班子年度综合考核分值构成按《考评办法》的规定实施,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目标考核和综合评价按7:3的权重计算得分(**年度具体考核内容见附件二、附件三)。

第四条县(市)区、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年度工作目标由市委、市政府根据全市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年度中心工作,结合各县(市)区、市直部门实际情况分别确定,逐年下发。

第五条年度目标制定的程序。

县(市)区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制定程序:

1、每年市人代会后,各县(市)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提出本地年度工作目标初步方案,报市综合考核评价办公室汇总。

2、市综合考核评价办公室将各县(市)区上报的工作目标方案提交综合考核领导小组进行审核修订。

3、经过审核修订的各地年度工作目标方案报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市直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制定程序:

1、市直部门年度工作职能目标由市直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要点,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能拟定,按归口管理分别报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目标考核办公室初审、汇总,经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执行。

2、共性目标由市委、市政府实绩考核办公室拟定,报市委、市政府综合考核领导小组审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县(市)区、市直部门党政正职年度考核目标与本地区党委、政府或本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基本一致,其他班子成员年度考核目标由各地各部门依照当年工作目标和职责分工进行确定,经党政主要领导人审定后,报市委、市政府实绩考核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社会评价采取分层分类民主测评和民意调查的方式对县(市)区、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工作情况进行定性评价,并按照一定的权重量化计分。

第八条县(市)区、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民主测评分四个层次进行,即本地本单位干部群众测评,县(市)区和市直机关党政正职测评,市人大、政协常委测评和市领导测评。

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党政正职以外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民主测评主要在本地本单位进行,参加人员范围与党政正职本地本单位测评的人员范围相同。

第九条县(市)区和市直部门领导班子民主测评按照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进行评价;领导班子成员民主测评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进行评价。民主测评结果与工作目标考核结果不一致的,以工作目标考核结果为准。民主测评各等次得票结果按照不同的权重计分。

第十条县(市)区民意调查,可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改善情况、干部队伍建设情况、党风廉政建设和政风行风建设情况等方面设计成调查问卷,在一定范围内广泛征求评价意见。市直部门调查内容分为工作思路、工作投入、工作成效、工作作风、公众形象等5个方面,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部门服务对象中征求评价意见。

第十一条对县(市)区和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分值评定遵照《考评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县(市)区、市直部门领导班子考核评价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4个等次;领导班子成员考核评价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

第十三条县(市)区、市直部门出现下列情况的,领导班子和责任领导年度综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1、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人口与计划生育、节能减排等工作被“一票否决”的;

2、完不成年度目标任务的;

3、受到上级党委、政府通报批评的;

4、县域经济考核位次后移的。

第十四条县(市)区、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年度综合考核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综合考核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日常工作由综合考核评价办公室协调有关单位有序开展。除市委、市政府明确规定可以单独组织的外,所有考核事项一律纳入综合考核范围,不允许多头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县(市)区、市直部门年度综合考核在次年第一季度进行。考核工作按照自查、考核组现场考核、民主测评与民意调查、综合考核评价的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自查工作。自查工作结合年终工作总结一并进行,于次年1月15日前完成,并向市综合考核评价办公室呈报自查报告。

第十七条考核组现场考核。按照考核预告、大会动员、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实地考察、综合分析的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民主测评与民意调查。按照规定的范围召开全市领导干部大会,对各县(市)区、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进行民主测评。测评时市领导、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党政正职及市人大、政协常委分别发票并分类计算得分。

民意调查可由市综合考核评价办公室委托统计、调查部门按照科学的方法选点抽样确定调查对象,客观反映调查结果。民意调查表或调查问卷由统计、调查部门负责回收、统计,并综合计算得分。

第十九条综合考核评价。市综合考核评价办公室在全面计算目标考核、社会评价得分和复核、反馈的基础上,对各县(市)区、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年度综合考核情况进行总结,并撰写全市年度综合考核建议报告,报市委常委会审定。

第二十条县(市)区、市直部门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由各地各单位党委(党组)根据考核情况,按照规定的比例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报市综合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一条市委、市政府每年通报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并按《考评办法》规定的标准兑现奖惩。

第二十二条建立党政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综合考核评价档案,将综合考核评价与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管理结合起来。县(市)区、市直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连续3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一次。对考评结果为一般等次的领导班子和基本称职等次的领导班子成员,实行诫勉谈话;对考评结果为较差的领导班子和不称职等次的领导班子成员予以通报批评并作组织调整。

第二十三条将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结果直接转化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综合考评结果为优秀等次的领导班子,班子成员的优秀比例可按不低于20%计算;综合考评结果为良好等次的领导班子,班子成员的优秀比例按18%计算;综合考评结果为一般等次的领导班子,班子成员优秀比例应低于15%;综合考评结果为较差等次的领导班子,班子成员优秀比例应低于10%。综合考评结果为一般等次的领导班子,其党政正职不得评为优秀以上等次;综合考评结果为较差等次的领导班子,其党政正职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

行政部优秀部门篇6

1、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市人才工作的牵头抓总、宏观指导、综合协调、督促检查;承担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管理职能,定期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

2、了解掌握全市人才工作开展情况,针对人才工作中热点、难点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完善相关规定和意见,探索人才工作新机制。

3、牵头制定全市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牵头或参与制定全市人才培养、吸引、使用的有关政策。

4、负责联系和掌握一批优秀人才,建立和不断完善全市人才信息库。负责市领导联系优秀人才的服务工作。

5、负责全市党政人才队伍建设,牵头协调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承担全市优秀人才培养、选拔、考核和推荐使用工作。

6、会同市人事劳动保障局牵头组织全市人才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配合有关部门对人才工作先进单位和人才典型进行宣传。

7、负责对全市人才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8、完成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委宣传部

1、组织实施全市人才工作规划;参与全市优秀人才的培养、推荐、选拔工作。

2、负责做好全市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的宣传报道。制定全市人才工作宣传报道方案。组织新闻媒体宣传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及优秀人才的先进事迹,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

3、会同市委组织部积极做好人才的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宣传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4、完成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委统战部

1、组织实施全市人才工作规划;参与全市优秀人才的培养、推荐、选拔工作。

2、负责制定和实施党外人士、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3、协助工商联做好市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联系非公有制企业的优秀经营管理人才工作。

4、参与全市党外人才的培养、选拔、举荐工作,建立和不断完善党外人才信息库。

5、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外人才政策和党外人士先进典型的宣传工作。

6、完成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编办

1、参与制定全市人才培养、吸引、使用的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全市人才工作规划。

2、围绕人才强市战略,研究、制定并实施有利于人才队伍建设的编制管理政策和措施。

3、完成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人事劳动保障局

1、参与制定全市人才培养、吸引、使用的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全市人才工作规划;参与全市优秀人才的培养、推荐、选拔工作。

2、负责全市人才资源规划、开发工作,拟定人才资源开发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才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全市国家公务员队伍的培训,管理及宏观指导工作

3、会同市委组织部负责全市党政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联系一批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建立和不断完善专业技术人才信息库。

4、负责全市各类人才的引进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人才安置、工作调整和有关科研经费资助工作,研究制定加强我市国家公务员队伍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

5、负责培育、发展、规范人才市场,做好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才的选拔申报工作;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市人才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奖励的组织评审工作。

6、负责制定全市技术工人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政策,指导、协调和实施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负责全市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的资格评审工作。

7、会同市经贸局做好全市非公有制企业人才队伍建设。

8、会同市农业局等部门负责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会同市委组织部等部门做好全市优秀人才表彰奖励工作。

9、完成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

1、参与制定全市人才培养、吸引、使用的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全市人才工作规划;参与全市优秀人才的培养、推荐、选拔工作。

2、负责将人才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进行经济社会发展与人才发展的匹配研究;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提出人才发展的规划性意见。

3、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与全市科技发展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战略规划,需要相适应的中长期人才规划;对市重点公共工程、支柱产业、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进行咨询评估。

4、完成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经济贸易局

1、参与制定全市人才培养、吸引、使用的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全市人才工作规划;参与全市优秀人才的培养、推荐、选拔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并负责组织实施。加快培养高素质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提高全市各种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整体素质。

3、会同有关部门了解掌握全市规模以上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的基本情况,研究提出调动企业经营者积极性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企业家的积极作用,促进企业加快发展。

4、牵头协调有关单位,建立和完善全市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评价体系;联系一批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建立和不断完善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人才信息库;对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人才工作先进单位和人才典型进行宣传。

5、完成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教育局

1、参与制定全市人才培养、吸引、使用的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全市教育系统师资队伍发展规划;做好全市教育系统师资队伍建设;参与全市优秀人才的培养、推荐、选拔工作。

2、负责做好教育系统人才工作,加快骨干教师优秀群体的人才队伍培养;加强学校培训和教研制度建设,努力培养一批在全市有影响的名教师。

3、负责联系和掌握一批骨干教师,建立和不断完善教育系统人才信息库。

4、配合有关部门对教育系统人才工作先进单位和人才典型进行宣传。

5、完成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科技局

1、参与制定全市人才培养、吸引、使用的有关政策;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科技人才发展规划、计划;参与全市优秀人才的培养、推荐、选拔工作。

2、负责组织科技人才承担区、市各类科技项目,完善科技项目,完善科技项目评价机制,指导做好科技成果的转化。

3、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为科技人才成长提供良好环境的相关政策。

4、会同市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负责全市科技成果和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工作,联系一批优秀科技人才,建立和不断完善科技人才信息库。

5、负责引导科技人员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推行、技术服务、技术引进等工作,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并做好科技奖励的组织评审工作。

6、完成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财政局

1、参与制定全市人才培养、吸引、使用的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全市人才工作规划。

2、负责研究制定年度人才工作经费预算审定、资金核拨及管理规定,为全市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提供资金保障,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

3、参与制定、修改、完善有关人才待遇的各类政策规定、办法。

4、完成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农业局

1、参与制定全市人才培养、吸引、使用的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其人才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全市人才工作规划。

2、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优秀人才尤其是农业人才的培养、推荐、选拔工作。

3、会同人事劳动保障负责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联系一批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建立和不断完善农村实用人才信息库。

4、配合有关部门对农业科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工作先进单位和人才典型进行宣传。

5、完成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文化体育局

1、参与制定全市人才培养、吸引、使用的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全市人才工作规划。

2、负责做好文化体育系统人才工作,制定和实施全市文体艺术人才发展规划,做好全市文体艺术人才队伍建设,联系一批优秀文体艺术人才,建立和不断完善文体艺术人才信息库。

3、完成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卫生局

1、参与制定全市人才培养、吸引、使用的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全市人才工作规划。

2、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市卫生系统人才发展规划,做好全市卫生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联系一批优秀医护人才,建立和不断完善卫生系统人才信息库。

3、制定有利于优秀青年人才脱颖而出的配套政策、措施;配合有关方面认真组织实施优秀人才工程,做好全市优秀人才的医疗保健工作。

4、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卫生人才培养、重点学科建设、医疗科技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

5、完成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公安局

1、参与制定全市人才培养、吸引、使用的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全市人才工作规划。

2、负责全市引进人才及配偶子女的落户工作,研究、制定有利于人才流动的户籍管理、政策、措施。

3、负责全市人才重大活动的交通指挥及安全保卫工作,切实保障各类人才的人身、财产安全。

4、完成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畜牧局

1、参与制定全市人才培养、吸引、使用的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畜牧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其人才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

2、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优秀人才尤其是畜牧科技人才的培养、推荐、选拔工作。

3、会同人事劳动保障局等部门负责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联系一批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建立和不断完善农村实用人才信息库。

4、配合有关部门对畜牧科技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工作先进单位和人才典型进行宣传。

5、完成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林业局

1、参与制定全市人才培养、吸引、使用的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全市林业技术推广及其人才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

2、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优秀人才尤其是林业人才的培养、推荐、选拔工作。

3、会同人事劳动保障局负责林业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联系一批优秀林业技术实用人才,建立和不断完善林业系统人才信息库。

4、配合有关部门对林业系统人才工作先进单位和人才典型进行宣传。

5、完成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水利局

1、参与制定全市人才培养、吸引、使用的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全市水利技术推广及其人才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

2、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优秀人才尤其是水利人才的培养、推荐、选拔工作。

3、会同人事劳动保障局负责水利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联系一批优秀水利技术实用人才,建立和不断完善水利系统人才信息库。

4、配合有关部门对水利系统人才工作先进单位和人才典型进行宣传。

5、完成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统计局

1、参与制定全市人才培养、吸引、使用的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全市人才工作规划。

2、负责做好全市人才资源队伍调查研究工作,了解掌握人才队伍的分布情况,承担人才工作各阶段的统计咨询服务工作,为制定全市人才政策提供决策性依据。

3、完成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扶贫办

1、参与制定全市人才培养、吸引、使用的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全市人才工作规划。

2、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科技扶贫规划,并协调组织实施。

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中长期技能培训任务。

4、完成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法制办

1、参与制定全市人才培养、吸引、使用的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全市人才工作规划。

2、会同市人才办对政府部门制定的人才管理规章和政策进行审查,参与全市人才工作有关政策措施的制定。

3、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有关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重大问题的综合性调查研究。

4、完成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委党校

1、参与制定全市人才培养、吸引、使用的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全市人才工作规划。

2、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做好全市科级领导干部、国家公务员和其他层次人才的教育培训工作。

3、完成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总工会

1、参与制定全市人才培养、吸引、使用的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全市人才工作规划。

2、负责全市劳动模范人才的推荐、评选、表彰等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各类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4、完成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团市委

1、参与制定全市人才培养、吸引、使用的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全市人才规划。

2、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各类优秀青年人才的推荐、评选、表彰工作。

3、协助市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联系各类优秀青年人才。

4、完成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妇联

1、参与制定全市人才培养、吸引、使用的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全市人才工作规划。

2、负责全市优秀妇女人才的推荐、评选、表彰工作。

3、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全市妇女党政人才建设工作,协助市委、政府联系各类优秀妇女人才。

4、完成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科协

1、参与制定全市人才培养、吸引、使用的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全市人才工作规划。

2、负责组织科技人员开展学术交流、科技普及、技术推广等活动;配合市人事劳动保障局等部门组织人才洽谈会和吸引市外智力为我市服务。

3、采取多种形式,密切与科技人才的联系,加强科技人才与市委、政府之间的联系。

4、配合有关部门对科技人才工作先进单位和人才典型进行宣传。

5、完成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工商联

1、参与制定全市人才培养、吸引、使用的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全市人才工作规划。

行政部优秀部门篇7

第二条县优秀人才是指由县委、县政府直接命名,在全县各学科、领域和行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

第三条县优秀人才的选拔和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德才兼备、注重业绩,业内拔尖、社会公认的原则。

第四条县优秀人才的选拔和管理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第五条县优秀人才从我县地域内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社会工作人才中选拔产生,并注重向生产、科研、教学与服务工作第一线引导和倾斜。

第六条县优秀人才选拔由县委组织部牵头,其中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社会工作人才的选拔分别由县人事局、县商务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农业局、县民政局具体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县优秀人才的具体选拔办法由各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分别制定,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统一组织实施。

第八条县优秀人才选拔活动每三年开展一次,选拔时间、评选数量、表彰奖励办法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九条县优秀人才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代表县委、县政府管理,日常工作由主管部门和优秀人才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第十条县优秀人才实行分类管理、动态管理和届期管理。每三年为一届,届满后,对符合县优秀人才选拔条件的,按程序重新申报评选。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县优秀人才管理的,由所在单位和各类人才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取消其荣誉称号和相应待遇。

第十一条建立县优秀人才联系制度。各地各部门党政领导要与县优秀人才保持经常联系,掌握其思想、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帮助解决后顾之忧。

第十二条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县优秀人才的工作岗位、职务、职称变动情况,进修学习、出国考察、参与重大活动情况以及身体健康状况,其所在单位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十三条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县优秀人才在管理期内应自觉加强理论学习、开展自主创新,做好人才培养、示范带头等工作,主管部门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情况记入档案并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努力改善县优秀人才的工作条件,支持其申报科研项目、申请科研经费,优先安排参加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所在单位和部门要为县优秀人才参加各级组织的疗养、休假、联谊、座谈、学术研讨等活动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县优秀人才的职责:

(一)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三个文明”建设开展调查研究、建言献策,进行咨询、评估和论证。

(二)积极开展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三)发挥传、帮、带作用,培养和造就一批求实创新、拼搏奉献、爱岗敬业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和技能的后备人才队伍。

第十六条县优秀人才的待遇:

(一)获得县委、县政府颁发的荣誉证书和授予的荣誉称号,载入《咸丰县志》;优先推荐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职务。

(二)在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技术等级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县优秀人才;评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享受省政府专项津贴、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享受县政府专项津贴,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县优秀人才。

(三)管理期内享受一次性奖金。

(四)管理期内参加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七条县委、县政府设立“咸丰县杰出人才奖”,对县优秀人才届中取得重大成果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另行表彰奖励。

行政部优秀部门篇8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努力开创人才工作的新局面,按照党管人才的原则和中央、省、市人才工作的指示精神,根据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县级优秀专门人才是指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等方面代表我县领先水平、为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学术、技术、管理、文化等领域中的带头人。

第三条县级优秀专门人才的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不受学历、职务、资历、身份的限制,以对社会实际贡献和现实表现为根本依据。

第四条县级优秀专门人才实行定期考核的动态管理办法,每二年选拔一届,每一届管理期二年,管理期满即自动终止县级优秀专门人才资格,同时不再享受县级优秀专门人才的相关待遇;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申报下一期。

第二章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县级优秀专门人才推荐对象必须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安心*工作,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近二年取得以下成绩之一者(不包括已离退休人员,选拔条件将随着管理期不同而进行调整,没有明确规定数额的将在开展选拔工作时予以确定,获得奖励和成果的必须是首位完成者或主要完成人):

(一)获得省厅、市级以上的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成果奖(其中省厅、市级必须为二等奖以上)。

(二)在技术革新改造、新产品开发、质量管理、技术引进和开发等工作中,解决了疑难问题或关键性技术问题,经有关专业部门认证,并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理论研究上有独到见解,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论文奖;获得省级自然科学技术成果二等奖一次或二次三等奖,得到县内外同行公认,并成为某一学科的带头人。

(四)在企业、经济或其他技术性较强的单位担任领导,以科学管理手段从事管理工作,经济效益在本县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并被授予县级以上荣誉称号的。

(五)在教育、卫生、农业、畜牧、林业等专业工作中成绩显著,获得省级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的。

(六)长期在农牧业生产、技术推广等第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在科学普及、科技服务等方面业绩突出,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和农村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受到县以上人民政府

表彰(其中县级表彰为二次以上)。

(七)对我县经济发展战略、重大建设项目提出具有较高价值的可行性论证、建议、方案,被采纳,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八)在其他行业中做出与上述七条类似成绩以及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九)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一般不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选拔,但原来是专业技术人员,而走向领导岗位或调入行政机关后,没有脱离专业并获有新的科研成果,目前仍担负着课题任务的干部,符合条件的也可选拔,脱离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不予选拔。

第三章推荐方法和选拔程序

第六条选拔优秀专门人才,采取个人申报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法。

第七条对个别在学术上、技术上造诣较深,确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县人才(知识分子)工作办公室(县委组织部)也可直接提名。

第八条优秀专门人才的选拔程序

(一)公布条件。在媒体公开评选条件、评选程序和方法。

(二)组织推荐。由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能够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实绩的论文、著作、获奖证书等原始材料及近二年的工作总结。主管部门和基层单位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要求向县人

才(知识分子)工作办公室(县委组织部)择优推荐人选,并报送《*县推荐优秀专门人才登记表》等相关材料。

(三)人选初审。由县人才(知识分子)工作办公室(县委组织部)、人事及业务主管部门组成评审小组对优秀专门人才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初步人选名单。

(四)组织考察。初选名单确定后,县人才(知识分子)工作办公室(县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基层单位对初步人选的政治表现、思想作风、专业水平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

(五)评委会评审。

1、组建评审委员会。为使评审工作科学、公正、准确,由县人才(知识分子)工作办公室选聘有权威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3-5人的各专业评审委员会,并报经县人才(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县人才(知识分子)办公室主任担任。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依据总量控制兼顾专业覆盖面的原则,对参评材料的真实性和专业水平进行认定,确定优秀专门人才人选。

2、评委的选聘条件。(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治立场坚定,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人才战略方针;(2)在本学科领域中有一定造诣,了解本专业的最新发展动态和专业人员状况,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3)

作风正派,为人公道,有较强的责任感和大局意识,在群众中有较高声望;(4)非本届优秀专门人才候选人。

3、评审。召开评审会议,各专业评审委员会在认真审查核实参选人员有关材料、证件的基础上,对有关论文、论著的学术水平和奖项的级别、位次等予以确认,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得票超过参加会议评委二分之一以上的才能作为优秀专门人才正式人选。评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委出席方能召开。

(六)审批、公示。根据评审委员会评选结果和组织考察情况,由县人才(知识分子)工作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将优秀专门人才正式人选呈报县人才(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7天公示,对公示期间群众所反映的问题,由县人才(知识分子)工作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及有关部门认真调查核实,经调查确实存在问题的取消资格;公示结束后,符合条件的由县人才(知识分子)工作办公室(县委组织部)正式列为县优秀专门人才管理序列。

(七)命名。优秀专门人才由县委、县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县优秀专门人才》荣誉证书、奖牌。

第四章相关待遇

第九条县级优秀专门人才在二年管理期内,享受以下待遇:

(一)自批准之月起,每人每月发放100元专业技术津贴,同时获市级以上优秀专门人才称号的,此月技术津贴不再重复享受。

(二)享受医疗保健待遇。由县人才(知识分子)工作办公室(县委组织部)统一组织,每年进行一次体检。

(三)关心优秀专门人才的工作、学习。为了开阔优秀专门人才的视野,管理期内组织一次优秀专门人才外出参观、考察和学习;对优秀专门人才参加学术讨论、外出进修优先考虑。

(四)对表现突出的优秀专门人才,由县人才(知识分子)工作办公室(县委组织部)组织到内地重点院校和科研院所进修和挂职。

以上所需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由县财政拨付县人才(知识分子)工作办公室(县委组织部)统一管理。

第五章管理内容和措施

第十条县级优秀专门人才实行分级负责的管理办法。县人才(知识分子)工作办公室(县委组织部)会同县人事局、县科学技术与信息产业局进行综合管理;县级优秀专门人才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协助管理。

(一)建立目标管理制度。县级优秀专门人才根据自己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制定切合实际的年度工作计划和二年奋斗目标,并每年以书面形式报告工作、学习、科研等情况。

(二)建立实绩考核制度。对县级优秀专门人才进行动态管理,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目标,由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进行考核,并写出考核报告,报县委组织部。县人才(知识分子)工作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在管理期内对其进行一次全面考察,作为调整依据,二年期满由县人才(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选拔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拔评审。

(三)建立领导联系制度。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县科学技术与信息产业局、各主管部门和优秀专门人才所在单位负责同志要与县级优秀专门人才建立联系制度,经常进行思想交流,及时掌握情况,听取其意见、建议和要求。

(四)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充分发挥其作用。优秀专门人才申报的科研项目或课题,在同等条件下,本单位优先申报,各级主管部门优先审批,科研经费优先安排。优秀专门人才科研成果的开发应用,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在政策、经费等方面予以倾斜。优秀专门人才可优先申报评定专业技术职称,优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五)建立县级优秀专门人才业绩档案。其中包括县级优秀专门人才登记表、年度工作计划、二年奋斗目标、考核报告、考核材料。

第十一条县级优秀专门人才在管理期限内,有以下情况之一,经县人才(知识分子)工作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审查核实,报县人才(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取消其优秀专门人才称号和本办法规定的待遇:

(一)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治学态度不严谨,学术上弄虚作假的;

(四)不能很好履行优秀专门人才职责,没有完成任期目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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