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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方案8篇

时间:2023-03-07 15:01:32

个税改革方案

个税改革方案篇1

利改税的第一步改革利改税试行办法的出台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之后,国务院决定加快国营企业利改税的步伐。国务院多次召开常务会议听取财政部关于利改税问题的汇报。国务院领导对利改税问题作了重要指示:关于利改税的方向,不能走利润包干的路子。要下决心,除极少数企业外,都集中搞利改税办法。利改税步子可以加快。关于改革的原则,提出要管住两头:一头是要把企业搞活;一头是国家要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关于改革的步骤,先大面积解决企业活的问题,要求又活又不致出大问题,征收地方税的问题,放到后一步再研究。第一步先实行税、利并存,大企业缴55%的所得税,税后利润国家与企业合理分配,可以按财政部提出的利润递增包干、定额包干、比例包干办法,也可以搞调节税。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要求和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指示精神,财政部和国家体改委于1982年12月~1983年1月派联合调查组,分赴上海、天津、济南等地,对6691户国营工、交、商企业进行了系统的调查测算工作。财政部在总结试点经验和调查测算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草案)》,并于1983年2月25日向国务院作了报告。同年2月28日,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草案)的报告》,并责成财政部召开全国利改税工作会议,研究修改试行办法(草案),制定具体规定并部署工作。

1983年3月17日~29日,财政部在北京召开了全国利改税工作会议。会上传达了国务院领导对利改税的指示精神和国务院文件,讨论修改了《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办法(草案)》以及有关征收所得税和企业财务处理的几个具体规定,部署了利改税工作。会议期间,财政部副部长田一农对利改税试行办法中若干问题作了说明,并全面阐述了利改税的优越性。4月12日,财政部向国务院提交了《关于全国利改税工作会议的报告》,并将修改后的《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报国务院审查。

1983年4月24日,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关于全国利改税工作会议的报告》和《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

利改税第一步改革的实施1983年4月29日,财政部《关于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暂行规定》,制定了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具体办法。同年6月1日,国营企业普遍实施征收所得税。在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视下,利改税第一步工作进展比较顺利。至9月下旬,除煤炭部、邮电部等部门所属企业暂不实行利改税外,其余的中央所属21个部(局、公司)的利改税方案都已核批下达,地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利改税方案也都核批下达,落实到企业。到1983年底,全国有盈利的国营企业,除微利企业及经国务院或国家经委、财政部批准继续实行利润包干等办法的少数企业外,实行利改税的工、交、商企业共有107145户,占盈利企业总户数的92.7%。1983年实行利改税的国营工、交、商企业共实现利润633亿元。1983年实行利改税的工、交、商企业共留利121亿元,比1982年增长27亿元,增长28.2%,大大超过工业产值、实现税利、上缴税利的增长幅度。企业留利占税利总额的比例由过去的15.7%上升到17.9%。

实践表明,利改税的第一步改革有其积极的意义和作用:第一,利改税是国家与国营企业分配关系的重大改革,符合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和要求。它突破了长期以来对国营企业不能征收所得税的理论,第一次把国营企业作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纳入了所得税的纳税人范围,把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基本上纳入了固定的轨道,有利于加强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稳定国家财政收入。第二,利改税打破了长期以来国营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局面,比较好地处理了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体现了“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的原则,扩大了企业财权,调动了企业积极性。第三,国营企业按规定上缴所得税后,税后利润留给企业,使企业在健全经济责任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有了压力和动力。第四,利改税后各类各级企业不论隶属关系如何,都要向中央和所在地方纳税,有利于打破部门、地区界限和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按照客观经济规律组织社会化生产,为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创造条件。利改税第一步改革,在解决国家企业分配关系的探索中取得了初步经验,但也存在许多需要进一步改革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在:第一步利改税,税种比较单一,难以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税后利润的分配办法仍然比较纷繁,国家同企业的分配关系还没有定型;企业之间留利差别悬殊等问题。

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第二步改革的目的和原则为解决利改税第一步改革存在的缺陷,加快完善利改税制度的步伐,1983年8月,国务院副总理田纪云向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领导提出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利改税制度的设想,全面阐述了第一步利改税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论述了加快税制改革步伐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提出了设计第二步改革方案的设想。通过对利改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带动整个经济改革,成为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突破口。

1984年1月12日,田纪云在《经济日报》发表题为《关于完善利改税制度的几个问题》的署名文章,进一步阐述了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根本目的和原则。文章指出:在拟定第二步改革方案中,要解决中国经济体制政企不分的弊端。通过完善利改税制度,使企业在经济利益上同条条或块块脱钩。由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经济利益的做法,改为不分隶属关系都依法向中央和地方缴纳不同税收的办法。以利于把企业应有的经营管理权真正交给企业,政府职能部门真正“从政”。

第二步改革方案的设计1983年9、10月间,财政部和国家体改委组织联合调查组,分赴上海、湖北、四川、陕西等地,拟定第二步利改税方案,并作了调查研究和测算工作,初步论证了改革方案的可靠性。1984年,在各地区、各部门的密切配合下,财政部对全国各类企业1983年的有关财务、税收数据进行了普查,先后设计和测算了20个方案,反复研究论证,并听取了部分地区、主管部门和企业的意见。在此期间,还多次向国务院和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作了汇报。1984年4月21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听取财政部关于第二步利改税方案汇报。经过讨论后改革方案初步确定下来。1984年5月15日,国务院在向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提交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从1984年10月在全国进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

1984年6月22日~7月7日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工作会议,着重讨论了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重大意义,研究了第二步改革方案,修改了财政部草拟的各种税收条例草案,以及有关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草案。国务院副总理姚依林、田纪云,国务委员兼国家计委主任宋平出席会议。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在开幕大会上作了报告。他指出:企业改革是城市经济改革中首要和基本的环节,为此首先要解决好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财税部门和各有关部门要抓好有利时机,积极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进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指导思想是:要进一步处理好国家同企业的分配关系,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问题,并且为解决职工吃企业“大锅饭”的问题创造条件;既要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又要使企业在经营管理和发展上有一定的财力保证和自,在政策上使企业感到有奔头,有更大的后劲;要发挥税收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体现国家的奖励和限制政策,并缓解价格不合理而带来的一些矛盾,以利于国民经济的调整和改革。会议认为:利改税的路子要坚定不移,毫不动摇。

国务院办公厅于1984年7月发出了《关于今后不再批准企业实行利润递增包干等办法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加强对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领导,从财政、税务机关抽掉精干人员组成利改税办公室,负责办理日常工作。及早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之后,财政部于8月10日向国务院提交了《关于在国营企业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报告》和《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

第二步利改税的实施1984年9月7日,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提请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和有关税收条例(草案)的议案》。9月18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提交的议案,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的过程中拟定有关税收条例,以草案形式试行。同日,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出《批转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推行第二步利改税报告的通知》,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同意《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从1984年10月1日起试行。

同年10月,国营企业普遍实施了利改税第二步改革,进一步改进了国营企业所得税。这个税种是国家直接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税种,也是利改税的关键性税种。它在利改税第一步改革中已经建立,根据第二步利改税的要求,在内容上作了适当改进,并由原来财政部的暂行规定改为国务院的税收条例,其法律作用更强了。

个税改革方案篇2

一、农村税费改革资料档案的特点

农村税费改革资料档案,就是指农村税费改革从实施前的准备、组织实施、新的农业税收征收到税改完善,整个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表册、照片、音像等资料。它是农村税费改革全过程的真实写照,是新的农业税收征收的主要依据,也是今后开展农村工作的重要参考资料。它具有其独特的显著特点。

一是资料来源广、数量大。不仅有来自上级的文件、批复、领导讲话材料、简报,还有来自国土、交通等部门基本建设、公益事业占用计税土地的材料,本级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各个阶段形成的材料,以及下级上报的文件、方案、请示、表册等资料,资料种类繁多,数量庞大。给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增加了一定难度。

二是资料保管条件差。由于各地农村税费改革机构一般为临时性机构,资料保管的硬件设备大部分地方没有配备,影响了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一些表册数据未能及时建立电子册籍,影响了农村税费改革工作效率。

三是资料变动性大。目前,农村税费改革尚处在试点阶段,许多问题需要在实施过程中加以解决,在不断进行完善,各项数据在不断进行修正。

四是资料保管人员业务不熟。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人员来自各个相关部门,绝大多数地方都没有配备专职的档案管理人员,即使配备了兼职的档案管理人员,也因不熟悉档案管理业务,未能及时对资料进行分类保管,没有起到收集管理档案的作用,达不到为农村税费改革工作提供及时、标准、规范服务的要求。

五是资料的综合利用较多。农村税费改革涉及内容较广,领导决策需要参考的资料较多,需要提供多方面的材料。

二、加强农村税费改革资料收集管理的措施

一是提高对农村税费改革资料收集管理的认识。对农村税费改革资料收集管理工作,各级领导和税收工作人员要引起高度重视,将资料的收集管理纳入税改工作的考核内容之一。

二是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各级税改机构要针对税改的特点,制定税改资料收集管理的有关规定,抽调专人负责,责任到人,层层把关,落到实处。

个税改革方案篇3

一、农村税费改革资料档案的特点

农村税费改革资料档案,就是指农村税费改革从实施前的准备、组织实施、新的农业税收征收到税改完善,整个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表册、照片、音像等资料。它是农村税费改革全过程的真实写照,是新的农业税收征收的主要依据,也是今后开展农村工作的重要参考资料。它具有其独特的显著特点。

一是资料来源广、数量大。不仅有来自上级的文件、批复、领导讲话材料、简报,还有来自国土、交通等部门基本建设、公益事业占用计税土地的材料,本级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各个阶段形成的材料,以及下级上报的文件、方案、请示、表册等资料,资料种类繁多,数量庞大。给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增加了一定难度。

二是资料保管条件差。由于各地农村税费改革机构一般为临时性机构,资料保管的硬件设备大部分地方没有配备,影响了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一些表册数据未能及时建立电子册籍,影响了农村税费改革工作效率。

三是资料变动性大。目前,农村税费改革尚处在试点阶段,许多问题需要在实施过程中加以解决,在不断进行完善,各项数据在不断进行修正。

四是资料保管人员业务不熟。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人员来自各个相关部门,绝大多数地方都没有配备专职的档案管理人员,即使配备了兼职的档案管理人员,也因不熟悉档案管理业务,未能及时对资料进行分类保管,没有起到收集管理档案的作用,达不到为农村税费改革工作提供及时、标准、规范服务的要求。

五是资料的综合利用较多。农村税费改革涉及内容较广,领导决策需要参考的资料较多,需要提供多方面的材料。

二、加强农村税费改革资料收集管理的措施,

一是提高对农村税费改革资料收集管理的认识。对农村税费改革资料收集管理工作,各级领导和税收工作人员要引起高度重视,将资料的收集管理纳入税改工作的考核内容之一。

二是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各级税改机构要针对税改的特点,制定税改资料收集管理的有关规定,抽调专人负责,责任到人,层层把关,落到实处。

个税改革方案篇4

[关键词]房产税 经济效应 土地财政 税制设计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6623(2013)05-0075-04

征收房产税可起到充实地方财力,改善区域公共设施及服务和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对完善税制、理清税费、规范房地产市场也具有积极意义。上海和重庆的房产税改革已进行两年有余,在全国范围内推进房产税改革之前,深入分析沪渝税改方案在优化税制、充实地方财政收人、调节收入分配、抑制房价及改善土地财政现状等方面的效应,具有重要意义。

一、关于对优化税制的作用

完善税制是房产税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但分析沪渝税改方案可以发现,在优化税制层面,其房产税改革并不彻底,发挥的效应有限。

一是征税范围仍有待完善。改革拓宽了房产税的征税范围,由原仅向经营性房产征收扩展至自用增量住房。在目前房价较高新购住房数量有限的情况下,有限的征税范围必然会破坏房产税税源的完整性。2011年上海和重庆税务机关核实的应税房地产数量仅为7000余套和8356套;此外,不考虑存量房在税制设计上也有失公平。

二是计税依据欠科学。沪、渝的房产税计税依据为市场交易价格,未采用评估价值。按照国际经验,使用评估价值做税基可以保持税基相对稳定并且保证税基客观公允,这需要以系统、真实可靠的房产价值数据积累为基础,而这是我国目前个人房产税征收面临的一大技术障碍。以市场交易价格做税基可以暂时绕开这一障碍,降低征收难度。但房地产价值受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户型、施工质量、物业水平等多种因素影响而差别显著,新购住房的市场价格对存量住房的评估价值也没有替代性,因此,使用市场价格做计税依据有失客观和公允。

三是税率偏低。沪、渝的房产税细则中,对普通自住房、高端及多套住宅的征收税率都在0.5%左右(重庆对特别高档的住宅的征收税率也仅达到1%~1.2%),税率偏低。而国外总体上普通自住房税率都在1%左右,高价位或多套住房税率多在2%以上。过低的税率设计会降低纳税人对房产税的敏感度,也使房产税难以有效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四是出台的税改方案未对现行房地产行政收费项目进行系统化调整,未能规范房地产税费体制中税费体系不合理等问题。目前我国与房地产税收体系并行的行政收费项目混杂,在房产开发过程中涉及的行政收费有近50项,涉及约25个政府部门,总体费用占到开发成本的15%~20%,亟待规范。

二、关于对地方财政收入的改善

沪、渝开启房产税改革后,房产税可实现的增收规模主要取决于税基和税率水平的变化。上海的方案中扩大的税基主要是新购住房,重庆的方案中税基扩展至包含部分新购住房及高档存量房。因为拓宽的税基范围有限,税率又较低,改革房产税增加的税收收入对地方财政收入的改善作用非常有限。从纳税金额上看,上海到2011年5月底已经征收的个人房产税税款合计100余万元;重庆2011年度全年的个人房产税收入也仅为1亿元左右,占其该年度财政收入的比重不足0.035%,可见新增的房产税收入对于充实地方财政的效应非常有限。

假设目前在全国范围内针对城市自用住房开征房产税,不考虑减免,也按照沪、渝的两个税改方案,对全国地方政府年新增房产税收入进行初步估算,见表1。同样可以发现,目前的房产税改革方案对地方财政收入的改善作用非常有限,房产税仍不能像美国、英国、日本等国那样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更为重要的是,房产税为地方税,如果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有可能因为地方政府博弈而进一步削减其对地方财政收入的改善效应。一方面,房产税改革将税收征管权下放给地方,有利于提高其税收监管的积极性,便于地方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但另一方面,在现有体制下,地方财政高度依赖房地产业的发展,“土地财政”也决定了地方政府有推高房价的冲动,使其对落实中央调控的积极性不高;有些地方政府还会以本地区情况特殊为借口,出台税收减免或税收返还政策,从而出现地方政府博弈,进一步削减房产税的效应。因此,从筹集财政收入的角度看,目前房产税的改革方案对地方财政的改善作用较为有限。

三、关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

房产税改革对于收入分配的调节从两个方面起作用,首先是征收,其次是税收收入的使用。

在征收方面,沪、渝的税改方案对收入分配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税式支出。在两地的房产税试行条例中,二者总体指向性明显,其征收对象均为高档住宅,并且对于低收入群体和合理需求的住宅予以减免。这种方式通过放弃对特定群体的税收收入来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沪、渝试行的房产税条例具有这一显著特点。与转移支付等传统的收入调节方式相比,通过税式支出来调节收入分配,具有作用直接、时效性强、执行成本低等优势。(2)累进税制。在征收的税率方面,沪、渝的税改方案中都对高档住宅采取了累进税制,上海根据房屋平均价格不同将税率定为0.6%和0.4%不等;重庆则根据房屋平均价格和征收对象的不同将税率定为0.5%、1%、1.2%三个等级。两地都试图通过针对不同单价的房产设置不同税率的方式达到对富者多征税,贫者少征税的目的,这种对于收入分配的二次调节,可以较为有效地发挥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3)征税范围。试点房产税拓宽了征税范围,由原仅向经营性房产征收扩展至包含个人自用住房,主要针对的还是增量住房而不是存量住房。这样的税制设计是考虑到现有征管水平的现实选择,但这显然影响了房产税对财富分配的调节作用。使得社会上持有存量房的富有阶层不用缴纳房产税,这会限制房产税发挥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重庆的税改方案中将部分高档存量住房纳入征税范围,这体现了房产税的财产税属性,但从调节收入分配的角度来看,两地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仍可做进一步调整。

在房产税收入的使用方面,如能运用得当,也可以有效发挥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国外的房产税大多属于地方税种,作为地方政府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房产税收入主要用于改善区域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如美国地方政府主要是将房产税收入用来支付学区的义务教育费用,新加坡则主要将其用于对低收入者进行补贴。在两地的税改方案中,上海提出将房产税收入主要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重庆也提出房产税收入将用于公租房的建设。如能将房产税收入投入到廉租房、限价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上,对于减小贫富差距也是有积极作用的。

四、关于对房价的抑制

2011及2012年,全国楼市表现低迷,多数主要城市的商品房成交价格同比略微下降。但同人们对沪、渝房产税试点对房价的影响预期相悖的是,尽管成交量下降,但这两个城市的房价均在上涨,试点房产税并未如预期那样对房价起到抑制作用。

按照沪、渝目前的税改方案,现有的房地产税费体系及土地出让制度都未受到改革的影响,仅在拓展税基、调整税基评估方法的基础上开征了较低税率的房产税。总体来看,房产税改革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房地产市场的供需,例如:存量房的供应量会增加,特别是投机性购房占比越大的城市,存量房短期释放量越大。同时,由于房产税会增加房屋持有成本,导致投机性购房需求的下降;自住刚性需求受房产税开征的影响较小,但改善性需求也有可能因观望而减少,从而导致房地产市场短期总需求下降。

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影响供求的因素除税收政策以外却还有很多重要方面,如宏观经济环境、人均收入水平、城市化进程等等。以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房地产市场供小于求的局面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存在,所以房产税本身对房价无法发挥明显的抑制作用是正常的。

五、关于对土地财政的改善

近年来,我国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日益突出,2009年,全国土地出让金收入达到1.4万亿元,比2008年大幅增长43%,占地方本级财政收入的比重近44%,2010年,全国土地出让金收入达到2.7万亿,占地方本级财政收入的比重达到66.8%,房产税改革一直被寄望于成为弱化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依赖的一个途径。

开征房产税,确实为地方政府提供了一个长期稳定的收入来源,但通过前文的分析可知,按照沪、渝目前的税改方案,房产税的增收规模较小,在制度性因素未能有效解决的情况下,单纯依靠房产税个税的改革,弱化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的效应将非常有限。

需要注意的是,房产税的征收与土地出让金之间并不存在法理障碍。我国实行土地国有制,土地出让金与房产税虽然都是以土地作为征收对象,但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在法理上并不冲突,也不涉及重复征收问题。土地出让金是土地使用者为了获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价格,可以一次性缴付,也可以按年分期缴付。房产税的开征则是基于土地经济学,由政府公共部门代表社会通过税费的形式获得,用于收入再分配和公共产品及服务的提供,是与收益相匹配的收益税。作为地方财政收入,房产税将主要用于提供地区公共产品和服务,所以其征收与土地出让金是不可以替代的,也不存在重复征收问题。因此,沪、渝出台的房产税改革方案未触及现行的土地出让制度本身是合理的,但仅靠调整基本税制要素展开的房产税改革尚不足以撼动我国土地财政的现状。

如果在房产税改革过程中改革现行的土地出让方式,是可以改善土地财政现状的,即取消现行的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方式,改为按年缴纳,并将年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合并进房产税。这样不仅可以减少地方政府对土地出让金的依赖,也可以把地价的负担从房地产开发商转移给房屋使用者,由此降低房地产开发成本,房价也会大幅下降。如果房产税的改革涉及土地出让金,比如将一次性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分摊至70年内,虽然长期来看可以给地方政府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但对于应届政府而言意味着短期收入将会骤减,必然会触及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利益,由此会使房产税的推行在地方政府中间面临巨大阻力。

总之,房产税改革一直被寄望于能减轻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但按目前沪、渝的税改方案将无法实现这一预期。这不仅是因为房产税的增收规模有限,更在于我国土地财政问题复杂,在制度因素未能有效解决的情况下,仅靠房产税个税的改革对土地财政的改善效应非常有限。

[参考文献]

[1]郭玲,刘跃,房产税改革对我国地方财政的影响[J],税务研究,2011(4)。

[2]曹明星,石坚,高房价视角下的房地产税制改革[J],税务研究,2010(4)

[3]刘晓风,“金砖四国”物业税比较与借鉴[J],地方财政研究,2010(4)

[4]冯海波,刘勇政,多重目标制约下的中国房产税改革[J],财贸经济,2011(6)

[5]张爱珠,对房地产税税基评估问题的探索[J],税务研究,2008(4)

个税改革方案篇5

一、全面落实好第二步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各项政策,进一步减轻农牧民负担

第二步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三取消、三改革、五完善”,即: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取消牧业税,逐步取消农业税;改革苏木乡镇机构,改革农村牧区义务教育体制,改革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完善化解乡村两级债务办法,完善农村牧区社会公共事业和集体公益事业投入保障机制,完善农村牧区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农村牧区土地和草牧场承包制度,完善涉农涉牧收费和价格制度。当前要重点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抓好“三取消”的落实。自年起,除烟叶外,全面取消其他农业特产品的农业特产税、牧业税,逐步取消农业税。各地要将已经征收的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必须在年年底前退还给纳税人;同时结合实际认真落实市税改办已提出的农业税降率工作具体意见。

(二)继续深入开展嘎查村撤并和农村牧区中小学教育布局调整工作。自年以来,各地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原则要求,把嘎查村撤并和农村牧区中小学教育布局调整工作当做减少支出压力,防止农牧民负担反弹的最有效的措施来抓,多数旗县区大幅度地进行了嘎查村撤并和中小学教育布局调整工作,取得了明显实效。作为第二步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内容,尚未开展这项工作或开展力度不够的地区,要进一步统一认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认真加以落实。市税改办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督查。

(三)加大调研力度,尽快提出“三改革”、“五完善”的工作方案。各旗县区及市直有关部门要分工协作,按照税费改革办公室的总体要求,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各级税费改革办公室要研究制定本地区第二步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各级宣传部门要研究制定宣传工作实施方案;各级编制部门、人事部门要研究制定苏木乡镇机构改革和人员分流实施方案;各级民政部门要研究制定撤乡并镇和撤并嘎查村实施方案;各级教育部门要研究制定教育布局调整和优化教育资源实施方案;各级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完善县乡财政财务管理体制实施方案;各级农牧业部门要研究制定嘎查村级财务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市直各部门的实施方案要按市税费改革办公室规定的时间上报,由市税费改革办公室汇总后提交市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各旗县区的实施方案要经所在旗县区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批准后,报市税费改革办公室备案。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税改工作氛围

(一)各地区要充分认识第二步农村牧区税费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和自治区决策和部署上来。

各地区要把加强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机构建设作为推进工作的一项组织保障,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负全责的领导机制,各有关部门从全局出发,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支持,主动配合。同时各地区税改办要配备3至5名责任心强、熟悉税费改革的同志作为专职工作人员,进一步加强工作力量。各地要于年11月30日前将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组成人员、办公地点、联系方式报市税费改革办公室。

(二)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宣传力度。各旗县区要于年12月上旬召开本地区的第二步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动员会,全面启动第二步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同时,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通过宣传促使干部群众转变思想观念、消除疑虑,积极参与改革、妥善化解各种矛盾,保证改革工作平稳运行。

个税改革方案篇6

自治区决定召开这次会议,主要是贯彻全国农村税费改革座谈会精神,交流我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和经验,分析当前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部署进一步搞好我区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工作。

月日,总理对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做出了重要批示,根据总理的批示和提议,国务院于月中旬召开了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会上,回良玉副总理做了重要讲话,指出了当前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下一步工作从六个方面提出了要求;财政部部长金人庆代表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对下一步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与会代表一起学习了总理的重要批示;湖北、甘肃两省分别介绍了本地区改革试点的经验;今年新增试点的个省份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又介绍了全面推进改革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和具体做法。

总理的批示和回良玉副总理的讲话,金人庆部长关于今后工作的部署,对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我们必须认真学习领会,切实地加以贯彻落实。下面,我结合自治区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讲几点看法和意见。

一、我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

根据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全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分五个阶段逐步推进,目前,第一、二阶段工作已基本结束,正在进行第三阶段工作,通过全区三个多月的共同努力,阶段性工作总体进展顺利,运行平稳,发展态势良好。我们主要抓了以下工作。

(一)周密部署,精心操作,保证税费改革顺利进行

一是健全组织机构,切实加强了对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坚持把农村税费改革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摆上了突出位置,地(州)、县(市)两级普遍建立了以政府“一把手”为组长的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从各有关部门抽调人员,集中办公,抓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各乡镇也相应成立了由书记、乡镇长为正、副主任的农村税费改革办公室。全区上下形成,了主管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部门协调,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二是认真开展骨干培训,使各级领导干部和骨干成为税费改革的明白人。农村税费改革在全区正式启动后,自治区税改办先后三次举办了有地州、县市领导参加的农村税费改革培训班。各级也及时组织了业务骨干培训。据统计,全区举办培训班期(次),参加培训人员达万余人次。

三是搞好舆论宣传,把政策原原本本交给广大农牧民。今年月份,自治区税改领导小组印发了《致全区农民、牧民群众的公开信》,用两种文字(汉文和维吾尔文)向每个村组发放共万余份。各级充分利用了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采取农牧民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了深入广泛的宣传。

四是认真制定方案,积极稳妥组织实施。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号文件精神,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并确定全区统一执行的农业税税率,附加为。自治区要求各地在制定方案时,要坚持把减轻农民负担作为推进农村税费改革的根本出发点和首要目标,不折不扣地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税费改革政策,全区农村税费改革平均减负率不低于。《方案》按照国务院批复意见修改后,已下发各地执行。

五是加大指导和督察力度,确保政策到位。在实际操作中,各级都派出了得力的指导组和督导组,自治区税改办聘请了位已退休的厅级领导作为全区农村税费改革督导员,先后多次下到基层督查指导。通过指导和督察,不仅能及时掌握各地税改工作情况,而且对基层遇到的一些问题能够及时发现,及时研究,及时纠正。

(二)突出改革重点,认真组织实施,保证税费改革有效推进

一是深入细致开展调查研究、摸底测算工作,认真把好基础数据关。根据中央税改政策,各地重点对计税面积、计税常产及税费改革前后农牧民负担对比等情况,进行了初步调查和测算。对税费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难点、疑点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和预测,对改革工作将会遇到的一些特殊情况进行了认真梳理和处置,以确保改革积极稳妥推进。

二是重点抓好据实核定计税面积,合理确定计税常产的工作,认真把好政策关。各地在计税面积的核定上,严格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为依据,具体落实到户,做到该核减的面积如实核减。在计税常产的核定上,主要根据年—年五年间各种农作物的平均常产、开展调查摸底,针对土地类别、耕种水平等要素,最终以村以乡为单位确定一个常产,在经过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群众签字认可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避免“有税无地,有地无税”的现象出现。

三是规范操作,讲究工作方法,认真把好群众认可关。各地通过“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的方法进行调查摸底、核定计税面积和计税常产;通过上下结合、公平公开;区别情况、分类指导;依靠群众、综合平衡;严守政策,确保质量的方法,积极稳妥推进改革。我区不少地方对张榜公布的内容、范围、时间以及张榜公布的责任进行了严格规定,增强了工作透明度。

(三)认真测算转移支付,抓紧制定各项配套改革政策,确保税费改革综合协调运行

一是合理测算转移支付。中央今年分配我区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亿元,扣除年已拨付给自治区及各地区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外,实际能分配到各县的农村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资金近亿元。根据这种情况,我们按照财政部规范的转移支付资金测算方法,参照税费改革前各县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乡村道路建设以及村提留乡统筹统计数据,对全区个县市和个城市区共个县(市、区)进行测算及转移支付资金分配。

二是积极搞好各项配套改革。农村税费改革能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相关的配套改革,为稳妥推进各项配套改革,我们通过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已初步完成了农业税、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办法、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农业三税附加资金管理办法、乡镇财政管理工作指导意见、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意见等七个配套措施,近期将以正式文件下发各地。

二、当前我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由于多方面原因,当前我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工作进展不平衡。主要表现在地区之间、县与县之间、乡与乡之间,工作进展还有较大差距。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我区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部署和安排,月日我们的工作进入第三阶段方案和配套办法的审批。截止目前,除乌鲁木齐市正式上报了改革方案和配套办法外,其他地州市的部分县(市)只是到自治区税改办进行了沟通,还有部分地区及县市尚未与自治区税改办进行联系。

二是对政策的把握还不够准确。主要表现在不少县市不能严格按照中发号、国发号、国发号和自治区党委新党发号文件要求制定改革方案,在测算中没有严格按照财政部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口径进行测算,各项数据的填列存在较大的随意性。这表明有的地方在基础数据的调研和测算方面不够深入细致,底数不清,情况不明,心中无数;有些地方未按二轮承包土地合同核实土地面积,甚至虚报或瞒报土地面积;一些地方简单确定减负比例,倒算常产;有的地方核定农业税计税土地和常产不征求农民意见,未张榜公布;有的地方今年提取的三提五统还没有拿出具体清退方案;部分县市对财政转移支付的期望值过高等等。

三是制定各项配套改革措施相对滞后。在农村税费改革过程中,各地对以减人、减事、减支为中心的配套改革做了一些工作,但总体上看,各地考虑配套改革还相对滞后,进展缓慢。一些地方乡镇机构改革力度小,存在畏难情绪,等待观望;有的地方片面强调客观原因,不积极合并村组,对一些规模明显偏小的行政村也没有合并办法。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中,强调确保经费投入的要求多,实施精简和优化教师队伍、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加强学校管理的措施少。有的地方甚至就在等转移支付,对配套改革措施根本就没有考虑。

四是宣传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有的地方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的宣传、张贴、上墙、张榜公示等不够扎实,工作不够细致;有的地方在宣传政策时带有片面性,强调农民尽义务方面的宣传多,对通过改革减轻农民负担、规范税费征管方面的宣传少;有些地方没把改革政策全部交给群众,致使农牧民群众对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缺乏全面的了解。

上述问题的存在,有多方面的困难和客观原因,但最重要的还是部分干部的思想认识没有真正到位。如果得不到及时解决,就会妨碍改革政策的落实,影响改革的预期效果。各地、各部门对此绝不能忽视,必须在今后的工作中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三、下一步的工作重点

农村税费改革前两个阶段的工作,要通过第三阶段的工作来体现,最终的成效要通过第四阶段的方案实施来检验,因此说,我区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已进入了关键时期,各地必须把改革方案制定好并组织实施好,确保我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当前和今后要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适当加快工作进度。按照我们原定的工作日程,审批改革方案和配套办法的时间已过半,但各地的改革方案大都还没有上报,这一点,务必引起各级党政的高度重视。对方案和配套措施已基本完成的地县,党委、政府要及时组织研究讨论,把方案和配套措施定下来,尽快上报自治区税改办审批。对还没有制定好方案和配套改革措施的地方,请尽快组织人力,在确保质量的基础上,抓紧时间加快工作地度,把改革方案和各项配套改革措施制定出来,并及时上报自治区审批。我还是那句话,到时,哪个地区完不成、哪个县完不成,我们不能降低标准、凭印象给你转移支付。希望大家切实增强对此项改革工作的紧迫感,立即动起来,按时完成改革任务,不要有一个县拖后腿,确保年底把主体改革政策落实到位,尽早让农牧民群众感受到改革的好处。

(二)要实事求是地制定改革方案。各县市区在制定改革方案时,一定要严格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税改政策,实事求是地落实计税面积、计税常产、计税价格等计税要素,据实核定各村各户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和常年产量,严禁“暗箱操作”,防止搞“一刀切”,避免发生高估产、高估价等问题。要按照要求将新的农业税核定到村到户。要保障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正常需要。要搞清改革前后农牧民负担对比情况。要把好政策关,严格执行财政部《农村税费改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暂行办法》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把握好财政转移支付测算口径和测算方法,认真测算转移支付。

(三)要加大搞好各项配套改革的力度。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既涉及农民切身利益,又涉及地方财政和村级组织收入,既包括农村税费体制本身的主体改革,又包括乡镇机构、农村教育体制等相关配套改革。配套改革措施能否到位,直接关系到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失败,也是巩固和发展改革成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重要保证。我们必须坚持主体改革与配套改革同步实施,这一点不能有丝毫动摇。自治区税改办会同有关厅局制定了七个配套改革办法,各地也要制定出具体措施,大力推进乡镇机构改革,转变职能,精简机构,压缩行政和事业单位编制,清退临时人员。调整和完善县乡财政体制,在合理划分事权的基础上,按照“财政下移,缺口上移”的要求,加大对基层改革转移支付力度,完善乡镇正常运转经费保障机制。要加强村级组织建设,减少村组干部人数,强化村级财务管理。要加快推进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清退中小学教职工队伍中的不合格人员,提高乡村教师质量,整合教育资源。要认真研究和解决好粮食主产区与种地多的农民负担重的问题。搞好农村税费改革与对农民直接补贴改革的衔接。要按照“防止新债,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年消化”的要求,研究有效化解乡村债务的办法。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紧紧围绕深化农村税费改革,重点研究建立防止农民负担反弹机制、农业税制改革的方向和思路、完善农村公共财政体制、建设有中国特色农村行政管理体制等带有方向性的问题。

(四)要进一步加强改革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工作。坚持走群众路线,把政策交给基层和群众,是顺利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有效工作方法。只有把政策交给群众,才能赢得群众的支持和理解,群众才有可能监督政策执行情况。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把中央的改革政策精神原原本本地交给农牧民群众;要以多种形式向农牧民群众宣传改革政策,使每个农牧民家庭有一个改革“明白人”,有一张负担“监督卡”,有一本税费“明白账”,真正做到改革家喻户晓,不留“死角”。要不断地加强对广大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的培训,提高基层干部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要教育广大基层干部,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对农村税费改革的认识,进一步加深对农牧民群众的感情,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善谋富民之策,多办利民之事,严格执行政策,及时化解矛盾,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五)要提前做好试点方案组织实施的准备工作。由于我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起步晚,各阶段工作安排时间紧、任务重。同时,改革是在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和三提五统征收期内进行的,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采取了两步走的办法,即:在夏征期按照老办法征收,在秋征时按照新办法执行,并做好分户结算清缴工作。各地的改革方案在经自治区审批后,立即就要进入实施阶段,方案再好,关键在于落实到位。方案实施中可能还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各地一定要不断地对照检查,纠正偏差,不折不扣地把抓好改革政策措施的落到,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把农村税费改革“三个确保”目标真正落到实处。要对照中央和自治区改革方案和各项政策执行情况加强跟踪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要坚决落实“三不准”(即农业税及其附加不准超过自治区规定的税率上限,不准超范围、超标准进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不准在农业税及附加和“一事一议”之外对农民进行任何形式的摊派和收费)。要检查农民负担政策执行情况,坚决落实农民,减负的“四项制度”。当前要坚决防止向农民突击清收改革前的税费尾欠,严格规范农村用水用电收费管理。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下拨后,各地一定要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确保落实到基层。

(六)要积极探索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试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比较特殊,由于多年沿袭下来的政企不分、企业办社会等原因,使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比周边地区的农村税费改革的难度要大得多,改起来很困难,但不改会更困难。中央的态度十分明确,国有农牧场、林场应纳入农村税费改革范围。对国有农牧场的税费改革,各地要多研究,多想办法。要坚持先改制,后改革的原则。已改制的国有农牧场与自治区农村牧区同步实施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未改制的国有农牧场要抓紧搞好管理体制改革,为税费改革做好准备工作,当前,可按照统一政策,稳定税负,农牧场职工负担有所减轻的原则进行。

四、要切实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

农村税费改革事关全局,影响深远,任务艰巨。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这是做好试点工作的重要前提。这项改革既是一场农村经济领域的改革,又是一场涉及农村行政体制和教育等社会事业的深刻变革。农村税费改革,必将促进农村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深刻变革;必将进一步调动和保护农民的积极性,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必将有利于解决农村长期积淀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加快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各地、各部门自始至终都要真正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中央和自治区的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始终把握改革的正确方向,切实做好改革试点工作。

二要明确责任,健全机制。这是做好试点工作的重要保证。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作为一件事关全局的大事,始终抓紧抓好,不能有丝毫松懈,不能把它看作仅仅是农村工作部门和财税部门的事。党政主要领导一定要亲自抓、负总责,靠前指挥。要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地州、县市、乡镇要重点抓好本地区改革方案的制定工作,研究解决本地区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加大对改革的财力支持力度,督促指导各项政策的落实。县、乡两级是改革的具体组织者和执行者,是改革试点工作的关键环节。必须始终明确,县市委书记和县市长是主要责任人,乡镇党委书记和乡镇长是直接责任人。要保证税费改革工作人员和办事机构的稳定,不断完善工作机制。

三要加强监督,严明纪律。这是做好试点工作的重要条件。各地区、各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高度重视做好群众工作,建立健全农村税费改革群众受理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健全督查制度,层层建立改革督查网络,扩大督查覆盖面,改进督查方式。

个税改革方案篇7

营改增的目的就是要解决对服务行业的三个制度性弊端,消除服务业重复征税、实现服务业出口退税并且大幅度降低服务业税收负担水平,这有利于中国服务业发展以及增加就业、调整经济结构等。同时规范了增值税,所有进项税收都允许扣除,这也是增值税不降低税率而实现大幅度减税的主要措施。这个改革是大幅度全面减税的改革,对国民经济发展是必不可少的。

虽然资源税、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环境保护税等改革均已列入税制改革总体方案之中,但营改增是最主要目标,如果此项目标实现不了,其他税制改革即使全部都成功,此一轮税制改革也不算成功。

“第一阶段”营改增已经结束

根据上海2012年试点数据,进入营改增试点的营业税大约300亿元,一年试点,300亿元营业税改为180亿元增值税,上海市收入减少120亿元,同时营改增以后增加了原增值税纳税人的进项抵扣,这部分增值税减少120亿元,减税总规模大约240亿元,其中大约四分之三是上海市地方收入,四分之一是中央收入。

国税总局已经公布了2013年营改增减税1400亿元,2014年上半年已减税850亿元,由于电信业6月才开始实行营改增,估计下半年减税规模会大于上半年。因此,减税规模必然达到2000亿元。同时,从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角度看,营改增的减税大体上由地方政府承担三分之二到四分之三,中央承担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这就是截至目前营改增的减税成果。

这可以说是“第一阶段”营改增。“第一阶段”营改增是在此次财税改革方案在政治局批准以前已经实施的,是在现行税制和分税制不变的条件下推进的营改增。在政治局明确此次财税改革指导原则并原则批准改革方案以后,“第一阶段”营改增结束了。全面实现营改增的目标并没有改变,但必须根据新的指导原则设计继续推进直至完成的新方案。

在现行税制和分税制不变的条件下,继续推进营改增必然进一步加剧中央地方财政失衡,不符合中央政治局确定的指导原则。现行营改增的方案规定,营改增的增值税100%归地方所有,这就形成增值税的两种分成制度。一种是营改增的增值税100%归地方;另一种是原增值税仍按25%、75%中央地方分成。这两种分成制度不可能长期维持,两种分成制度的增值税势必会阻碍企业正常的兼并分立的资产重组活动,降低经济效率,阻碍经济发展。而且地方政府必然会鼓励和支持在企业设立、兼并、重组中出现更多的100%增值税归地方的投资项目,扭曲市场机制。所以,必须把现行100%归属地方的增值税也实行分成,而且要和现行增值税实行统一的分成比例。这也是此次财税改革方案中“规范增值税”的内涵之一。

而这项改革的推进在营改增减税的基础上,再增加中央收入,减少地方收入,就必然加剧中央地方财政失衡的局面。因此,按照“第一阶段”方案继续推进营改增会加剧中央地方财政失衡,违背政治局关于中央与地方收入格局大体不变的指导原则,这是继续推进营改增方案时所遇到的主要困难。

面对这一困难,有建议主张,为了避免中央地方财政进一步失衡,停止推进营改增。当然这个建议不会被决策层接受。但这确实是我们国家面临的深化税制改革和解决中央地方财政失衡这两项改革的两难处境。

地方税体系合理的主体税种:消费税

营改增是解决经济发展问题最重要的措施之一,必须坚持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因此,怎样寻找到另外一个财税改革的措施,能够保持中央与地方收入格局大体不变,避免营改增加剧中央地方财政失衡问题,就是现在能够走出改革两难处境的关键。

营业税是现行地方税体系的主体税种,据统计,自上海启动营改增试点以来,两年之内,全国营业税收入占地方税总收入比重已经从三分之一左右下降到四分之一左右,如果继续按照第一阶段在现行分税制条件下推进营改增,营业税占地方收入比重还会大幅度下降。如果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并且规范化实行中央地方共享,地方税体系就失去了主体税种,这样的税制格局与解决中央地方财政失衡的目标是相悖的。所以必须寻找出新的地方税体系的主体税种。

从目前来看,有三种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方案。第一,把消费税从生产批发环节转移到零售环节,与车辆购置税合并划归地方,由地方税务局征收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第二,把增值税税率从17%降低到15%,由地方在零售环节对商品和劳务全面开征2%的零售税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第三,将房产税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

对这三个方案的利弊进行综合性分析,可以肯定第三个方案是最不可取的。上海、重庆的住宅房产税试点得不到其他地方政府的认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取消扩大上海、重庆房产税试点的工作安排。目前全国人大正在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议进行房地产税的立法研究工作,由于在理论上和法理上还存在着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估计房地产税立法很难在近期完成。即使完成立法,能否作为地方税体系的主体税种,也难以定论。至少,第二阶段营改增不能等待房地产税立法完成以后再启动。

关于第二个方案,目前中国的税制所形成的税源主要来源于生产和批发环节,零售环节征收经验相对不足,征收率也相对偏低。因此,一次性让地方税务局在商品和服务的零售环节全面开征零售税,作为税制改革远期目标是正确的、可取的,但在近期实施的时机不成熟。只有地方政府(地方税务局)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取得成熟经验以后,才能考虑允许地方政府在商品和服务的零售环节全面开征零售税。

相比而言,第一个方案从数量上看,有上万亿的税收收入划归地方,虽然不能解决中央地方财政失衡的问题,但是可以在推进营改增和实行规范化增值税中央地方统一分成制度的同时,维持中央与地方收入格局大体不变,避免中央地方财政失衡问题进一步加剧。除此以外,别无它策。

消费税划归地方征管的实施步骤

从征收管理方面,可以随着营改增的分步实施,消费税也按照税目实行分步划转地方,由地方税务局在零售环节实施征管。

第一批,可以是地方政府具有牌照管理能力的汽车、摩托车,同时允许地方对房产在交易环节开征消费税,由于汽车、摩托车和房产均实行牌照管理,地方税务局征收能力很强,不必担心税款流失问题。

第二批,可以是汽油、柴油,由于已经在零售环节实行了信息化管理,因此地方税务局的征收能力也足以控制税款的流失。其他税目再根据实际情况逐步下放。

从目前来看,这是具有可操作性的,以避免由于推进营改增导致中央地方财政关系进一步失衡的唯一可行方案。

实施建议

尽快设计进一步推进财税改革的实施方案,此方案的税制改革部分中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在营改增方面,优先加快对建筑安装和不动产销售实施增值税,同时将营改增的增值税实行与现行的增值税统一的分成制度。第二部分就是把消费税选择上述品目调整征收环节,划归地方。争取在三年最晚不超过五年内完成全部包括金融保险、生活服务在内的营改增,包括统一中央地方分成和消费税划转工作,以及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方式和数量的调整。

其他税制改革的内容比如资源税、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立法、环境保护税等等也应加快进行,但这些改革规模小,可以在条件成熟时适时推出。其他调整中央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工作也应加快进行。

个税改革方案篇8

一、改革的必要性

实行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深化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中央和地方各级所得税收入的弊端日益显现。主要是制约了国有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客观上助长了重复建设和地区封锁,妨碍了市场公平竞争和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不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实现共同富裕,也不利于加强税收征管和监控。

随着政府机构改革的全面推进,企业新财务制度的顺利实施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平稳运行,目前已经基本具备了进行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必要条件。通过实施这项改革,不仅有助于消除现行所得税收入划分办法不科学给国民经济发展带来的消极影响,而且有助于缩小地市间发展差距,促进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二、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在中央对我区实行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基础上,遵循邓小平同志关于沿海地区和内地发展“两个大局”的战略构想和同志“*”的重要思想,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在保持分税制财政体制基本稳定的前提下,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与地市的财政分配关系,为企业改革发展和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环境,促进地市之间协调发展和经济结构合理调整,维护社会稳定,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改革的基本原则是:第一,保证地市既得利益,不影响地市财政的平稳运行,自治区本级不因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集中地市财力。第二,改革循序渐进,分享比例分年逐步到位。第三,所得税分享范围和比例全区统一,保持财政体制规范和便于税收征管。第四,中央因改革所得税收入分享办法增收而增加对我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全部用于增加对地、市、县(主要是财政困难的地、市、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根据中央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除少数特殊行业或企业外,对其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自治区本级、地市按比例分享。自治区本级保证各地市*年地市实际的所得税收入基数,按分享范围分别与中央实施增量分成。

(一)分享范围。

1.中央与我区分享范围。除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外,其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由中央与我区按比例分享。

2.自治区本级与地市分享范围。除中央下划我区的所得税收入(包括下划的企业所得税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收入)、跨省际经营集中缴库的中央企业所得税收入由自治区本级与中央分享外,其余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按原预算级次和分率比例,由自治区本级和地市分别与中央分享。

(二)分享比例。*年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50%,我区分享50%;*年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60%,我区分享40%;*年以后年份的分享比例根据实际收入情况再行考虑。

(三)基数计算。以*年为基期,在核实所得税收入的基础上,按改革方案确定的分享范围和比例计算确定自治区本级对地市的所得税定额返还基数。具体计算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通知。

四、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与使用

中央财政因所得税分享改革增收而增加对我区的转移支付,自治区本级财政将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用规范、科学的方法进行分配,全部用于对地、市、县主要是财政困难的地、市、县实行转移支付。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制定。

自治区本级补助给地市的转移支付资金,账算到县(市),资金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到地市,再由地市拨付到所属县(市)。各地市本级不得调剂、截留补助给县(市)的转移支付资金。自治区本级转移支付给地市的资金,必须首先用于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等基本需要。

五、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关于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为了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防止所得税征管脱节,改革方案出台后,现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范围暂不作变动。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新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另行通知。

(二)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处理。中央规定,中央统一制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原则上由中央和我区各级按分享比例分别承担,但改革方案实施前已出台的对中央企业先征后返政策清理后确需保留的,改革后仍由中央财政继续承担。各地市不得自行出台所得税优惠政策,否则,一经发现,将如数扣回影响中央和自治区本级的财政收入,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关于违反税收征管规定的处理。凡属地市违反税收征管规定,人为抬高收入基数,或将应属中央和自治区本级的所得税收入混入地市国库等,一经查出,相应扣减自治区本级对地市的基数返还。

改革方案实施后,如果某地市以后年度的所得税收入完成数达不到*年数额,自治区本级将相应扣减对该地市的基数返还。

(四)各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要相应调整和完善所属市、县的财政管理体制,逐步打破按企业隶属关系分享所得税收入的作法。自治区本级增加对地市一般性转移支付后,各地市要建立和完善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管好用好转移支付资金,并尽可能调剂安排部分资金,增加对所属财政困难县(市)转移支付,切实解决基层的财政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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