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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贸市场8篇

时间:2023-03-08 14:57:30

集贸市场

集贸市场篇1

从小打小闹到规模经营

全国的集贸市场到底有多少?来自有关部门的统计显示,截至2001年底,全国各类集贸市场共有46795个,摊位数为6647691个。

集贸市场从兴起之时的以街为市、以路为市,到后来的进棚子、进亭子,发展到现在,很多市场已经搬进了高楼大厦,与时下的大商厦一样气派。改革开放20多年来,集贸市场已从无到有,从小打小闹到规模经营,同时,众多市场已经开始探索专业化经营,在大市场中形成了专业性的小市场,如家电市场、家装市场、家具市场、建材市场、药材市场、服装市场等等,五花八门,各显神通。

现在的集贸市场,货架子上除了过去的农副产品、手工业品外,更多的已是各种日用工业产品,基本上包罗了人们生产、生活需要的各个方面。人们走进任何一个市场,“零售”、“批发”、“批零兼营”的牌子随处可见。过去是小商小贩们大包小抱地肩扛手提,现在的集贸市场,在货物运送上已经是汽车、火车、轮船,甚至飞机一起上。在有些市场中,外国商人长期“驻守”,集贸市场的交易已经辐射到世界许多国家。

有关人士认为,政府、企业、个人为了得到稳定的回报,都在积极投资营建集贸市场,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局面,市场网络遍布全国城镇、乡村。这些集贸市场作为商品流通的重要渠道之一,已经形成了多种经济成分、多类型、多层次、多功能的商品市场体系。集贸市场的一消一涨,一盈一亏都与老百姓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集贸市场在衔接产需、引导消费、解决就业、增加税收收入、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极大的作用。但是,由于一些职能部门对集贸市场长期的粗放型管理,在市场管理上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给市场管理和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交易额看涨税收增势不理想

我国集贸市场数量众多,交易额年年增长,据工商部门透露,目前集贸市场年交易总额达几万亿元。而据税务部门提供的数字显示,来自集贸市场的税收总额却不足140亿元,集贸市场总体税负只有1%左右,在4万多个一定规模的集贸市场中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市场只有126个,其中1000万元以上的46个,5000万元以上的4个。很明显,集贸市场交易额连年看涨,但税收增势并不理想。那么,集贸市场的税收问题在哪里呢?

问题之一:市场交易额有水分。据某地市场管理人员说,他所在的市场交易额是用来招商引资的广告词,2000年上报的交易额是7亿多元,实际测算只有2亿元;还有一家市场上报的交易额是30多亿元,实际大约只有10亿元。另据有关部门的调查发现,一些市场统计的成交额中,60%以上是场外交易,而市场税收只能来自场内交易。比如,某地著名的小商品城2001年的市场交易额超过两百亿元,而市场提供的增值税只有1亿多元。

问题之二:费挤税的现象普遍存在。1998年全国集贸市场的摊位租金总额达202.2亿元,这是一个不小的数字。据调查,华北某市场的平均摊位租金达3000元,部分摊位租金达5000元~8000元。另外,工商管理费、治安费、卫生费、排污费、绿化费、用工费、消防费、人防费、防洪基金等十几种费加在一起,也是一个令人瞠目的数字。杂七杂八的费挤跑了本来不多的税。

问题之三:低价销售税难收。在竞争中,集贸市场的业户特别是从事批发业务的业户往往采取降低价格的办法。如果以实际经营额确定其应纳税额,不要说利润,能否收回成本也成问题。税务机关在核定定额时不得不考虑业户的承受能力而心慈手软,很多业户的实际税负明显低于名义税负。

问题之四:税源监控是难点。在集贸市场,个体工商户经常变换经营品种和范围,停业、歇业也是家常便饭,但很少办理有关手续。这使得“户籍管理”、税源监控成了难点。尤其是在早市、夜市,这种现象更为普遍。另外,市场经营业户大多是现金交易、无账经营,税务机关难以监控业户的进销情况。

问题之五:有场无市发展难。一些地方觉得集贸市场投资见效快,利润高,不经过整体规划和合理布局,就竞相上马,盲目投资。然而“场”虽建好,却难以成“市”;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繁荣市场,吸引业户,擅自出台与税收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政策,搞所谓的封闭式经营;有的地方政府甚至要求市场主办方在优惠期内免掉包括工商管理费在内的所有费用,要求税务机关从低核定业户纳税额,然而优惠时期一到,一些业户就纷纷撤出,另寻他处,原先很火的集贸市场不久就垮掉了。

问题之六:多头管理。一些市场跨着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由于实行属地管理,多个税务机关对其都有管辖权;一些市场里有省、市级企业经营,按直属征收原则,市场就要面对省、市、区三级税收征收单位。不同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力度不同,税收负担往往不一致。纳税人对此意见很大,纷纷从市场撤走。

由此来看,集贸市场的税收秩序问题不仅仅是税收单方面的问题,地方政府利益、市场管理体制、税收征管手段等,都对集贸市场税收秩序有着极大的影响。要使集贸市场税收秩序走上规范的轨道,各相关职能部门必须联合起来,对集贸市场进行一次集中彻底的整顿。

统一规范、全面整顿、积极引导、分类管理

集贸市场的税收问题已经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它表明集贸市场税收是到了该管管的时候了。那么,集贸税收该如何管,从何入手。

有关部门提出的思路是,对集贸市场的税收秩序的整顿,必须坚决贯彻“统一规范、全面整顿、积极引导、分类管理”的方针。同时要坚持强化查账征收的方向不动摇,积极而稳妥地继续开展建账工作。在此基础上,大力开展清理漏征漏管户的工作,适时全面调整定额,全面推行电脑核定定额的方法,加强发票管理,强化以票管税,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另外,还要积极清理地方政府擅自出台的市场减免税政策,加强部门配合,广泛借助社会力量,建立健全有效的防范机制。

集贸市场篇2

为加强集贸市场规范管理,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市民生活质量,维护集贸市场正常经营秩序,推进“两城”建设和“三城”创建工作,为第七届湘台经贸交流合作会在我市召开打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根据《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规定和《关于印发第七届湘台经贸交流合作会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开展区集贸市场专项整治活动。就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贸市场整治时间:2011年8月1日—9月10日。

二、集贸市场整治范围:区辖区内的所有集贸市场,包括农贸市场、四普庄农贸市场、报社农贸市场、南岭山庄农贸市场、东苑阁农贸市场、龙骨井农贸市场及乡镇农贸市场。

三、集贸市场整治内容

(一)市场管理办(中心)证照齐全,市场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健全,收费标准遵照物价部门核批标准。

(二)市场内无销售病死家畜家禽水产品、假冒伪劣商品、野生动物、残留农药过量蔬菜及过期变质食品。

(三)市场容貌良好,经营户亮证经营、明码标价,摊位、店铺整洁;经营设施完好,无乱拉乱挂、乱搭乱建、乱张贴、乱停车辆、乱堆货物杂物现象;无乱丢乱扔现象,无空摊、溢摊现象。

(四)市场秩序良好,有(行规)行业牌,商品划行归市,分类摆卖,无超摊位、占道经营现象,交易秩序良好。

(五)市场卫生条件好,市场设置专职保洁人员,保洁人员统一佩带保洁标志,全天候保洁,垃圾日产日清;市场内每个摊位配有密封带盖的垃圾桶,自产自销的经营户自备垃圾袋,地面、摊位干净整洁,无废弃物;无积水、污水外溢现象。

(六)经营户文明经营,礼貌待客,不做损人利己的事。

(七)市场供水、排水、消防设施完善,上下水道畅通,无堵塞现象。

四、工作要求

集贸市场篇3

一、当前我X集贸市场食品安全现状

XXX位于XXXX,总面积为XXXX平方公里,总人口为XX万人。全XX现有城乡集贸市场XX处,其中XXX处,城区XXX处,年度集市贸易成交额约在XXXX万元左右,其中市场XXXX万元,占XX%,城区市场XX万元,占XX%。XXX处市场中,登记注册的只有XX处,占总数的XX%,没有登记的XX处,占总数XX%。

总体来看,近年来,由于我X不断加大监管力度,我X集贸市场在快速发展,食品安全不断得到加强。但与此同时,由于存在着种种主、客观方面的制约因素,导致当前集贸市场食品安全存在着颇多的安全隐患。特点是城市好于;大市场好于小市场,有证市场好于无证市场,封闭市场好于露天市场,专业市场好于综合市场。具体主要表现在:

(一)食品进货来源不明。在集贸市场上销售的食品多为时令性、季节性和有地方特色的小食品,多为小手工作坊制作,经营者没有经过正规渠道进货。进货时,往往是现金交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没有任何进货凭证,从而造成了食品进货来源不明。这一现象在农村集贸市场尤为严重。

(二)食品生产经营市场准入不严。从事食品加工的小手工作坊多为季节性、临时性经营,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和监管工作的缺位,导致他们在没有取得相关市场准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即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经营活动,属无照经营。

(三)经销不合格食品现象时有发生。在一些集贸市场上,销售无产品合格证的“三无产品”,应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的食品,擅自使用他人产品包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和注册商标,伪造冒用他人质量认证标志的食品等现象还时有发生。

(四)食品经营卫生条件堪忧。食品经营者销售食品时,多不使用专用工具售货,而是直接用手抓取;使用的计量器具和简易包装物也很不卫生。有些集贸市场没有划分食品专营区域,食品经营摊位与其他商品摊位相互混杂,使得食品受污染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二、集贸市场食品安全隐患的成因

目前集贸市场食品安全存在上述隐患的成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市场监管部门监管力量薄弱。履行集贸市场日常监督管理职能的市场监管部门主要有工商行政管理、畜牧防疫、卫生监督管理等部门。工商部门由基层工商所履行对集贸市场的日常监管职责,停收“两费”后,基层工商所积极转变职能,着力加强了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监管工作任务相当繁重,导致基层工商所对集贸市场的日常监管力度明显减弱。

(二)缺少配套监管的法律、法规。目前,由于《食品安全法》尚未正式实施,工商部门主要依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集贸市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但在工作实践中,我们常常发现,有很多市场违法违章行为很难在上述法律法规中查找到明确的处罚依据。即将与今年6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也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工商部门对集贸市场的日常规范化监督管理工作无章可循。

(三)市场监管部门之间分工协作不紧密。在集贸市场销售应检验检疫后方可销售的食品,但有些检验检疫部门不履行检验检疫职责,有的进行了检验检疫却只收费、不出具检验检疫证明,造成了食品经营索证索票登记备案材料的缺口,给工商部门的监管工作增加了难度。

(四)经营主体的多样性和分散性。工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对集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但由于集贸市场经营主体的多样性、分散性和流动性,相对于固定食品经营者,监管措施难以得到有效落实和执行。

三、加强集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和建议

《食品安全法》实施在即,切实加强集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对于“扩内需,促增长,调结构,保稳定”和确保《食品安全法》的顺利实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提出如下监管对策和建议,仅供商榷:

(一)加快集贸市场食品安全立法步伐。应尽快修改《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或重新制定一部针对城乡集贸市场规范化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特别对集贸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监管作出明确而详细的规定,使得对集贸市场的日常监管工作有章可循。

(二)严格集贸市场食品准入。现在,集贸市场的食品管理较混乱,没有统一的准入标准,导致一些假冒伪劣食品堂而皇之地进入到集贸市场,给食品监管工作带来很多困难,也威胁到消费者的健康。因此,加强集贸市场食品管理,应该从统一市场食品准入标准做起,堵住不合格食品进入市场的源头。

(三)加强食品经营卫生条件整改。在集贸市场内划出专门的食品经营区域,要求食品经营者必须到指定经营区域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统一要求集贸市场内的食品经营者对散(裸)装食品实行防蝇、防尘设施保护,确保食品卫生安全。督促市场主办者及时清扫市场卫生,创造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

集贸市场篇4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市场开办者、管理者具体落实”的工作原则,以治理环境卫生、消除安全隐患、规范经营秩序、保障商品质量为重点,扎实推进集贸市场整治工作。通过整治,使集贸市场基础设施、市场容貌、卫生环境、经营管理、市场秩序、商品质量、执法监管七个方面得到明显改善,切实保障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整治范围、重点和目标

整治范围:各类集贸市场(含便民市场)、农副产品集中交易场所。

整治重点:和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肉食品、蔬菜农副产品等。

整治目标:所有市场全部纳入市场监管机关的监管范围,执法壁垒得到清除;市场内所有经营者资格合法,证照齐全有效;市场内无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无销售违禁野生动物及制品;经营者经营行为规范,诚实守信;市场交易秩序明显好转,农产品供应充足,价格合理,群众满意。

三、整治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严格主体资格审查。对集贸市场的开办单位和入场经营的经营者主体资格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按照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检查是否办理了登记注册以及是否按核准的经营范围和方式经营。对未办理登记注册或超范围经营的,限期办理登记注册或办理变更登记;对违法经营的,依法进行查处。

(二)严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组织开展集贸市场集中执法检查行动,重点查处与工农业生产和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假冒商品。依法查处商品销售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假冒或仿冒他人产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假冒或伪造他人厂名、厂址,以及利用广告或其他手段对产品质量、价格、服务、功效、使用范围等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三)严格强化产品质量监管。严格检查进入集贸市场的商品质量,重点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质量合格证的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不合格冒充合格,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商品,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禁止上市销售的产品和变质、失效的产品等。

(四)严格加强市场交易秩序管理。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缺斤短两、坑蒙拐骗、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对具有黑社会性质的“肉霸”、“菜霸”、“市霸”等违法分子,坚决予以打击。

(五)严格加强市场内收费行为管理。明确各类市场谁开办、谁收费、谁管理、谁负责,定期对市场基础设施进行改造和维护,严禁只收费,不管理、不维护、不改造、不服务。严禁巧立名目、借口向经营者收取与经营无关的一切费用。确需收取费用,应按有关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评可证,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出具合法的收费票据,并将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向社会公示。

(六)严格依法监管市场。对排斥执法机关依法监管,实行“封闭式”、“自办自管”的街道、村镇等开办的集贸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坚决清理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或部门规定,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对阻碍执法部门监管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职责分工

各县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抓好辖区内集贸市场整治工作。汉台区、南郑县政府重点抓好中心城区集贸市场整治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严把市场准入关,对市场登记注册和入场经营者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对上市商品质量和交易行为进行整顿,依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查处各种违法违章经营行为;根据农业主管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对销售质量不合格农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依据价格主管部门的情况通报,对存在严重价格违法的经营主体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市商务局:负责对市场的布局规划和审批情况进行审查,督促市场开办管理责任人加强市场的内部管理,改善市场配套设施,合理布局,划行归市,满足经营者的需求。

市卫生局:负责对集贸市场内餐饮摊点的许可、监督工作和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的监督检查。

市农业局:认真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在重点市场设立农产品检测点,定期开展检测活动,并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向社会公开检测结果。加强对上市前畜禽及其产品的检疫监测,特别要加强对屠宰厂(场、点)、肉类联合加工厂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市公安、消防部门:认真执行《治安处罚法》、《交通安全法》和消防法律法规,负责维护市场治安秩序,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黑恶势力垄断经营以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活动,加强市场消防安全的监管及相关人员培训。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认真执行《食品安全法》,负责对集贸市场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

市综合执法局:加强市容市貌管理,取缔马路市场、沿街串卖、随意设市、占道经营等违法违章行为,负责对集贸市场周围占道经营、乱摆放设点的整治和人行道车辆的管理。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生产加工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和经销强制认证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集贸市场内经营者使用的计量器具以及销售商品的计量监管力度,严禁使用不合格或淘汰的计量器具。

市物价局:认真执行《价格法》,负责对集贸市场的管理收费和商品价格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乱收费以及价格欺诈、质价不符、随意涨价、虚假价格信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等违法行为。

五、工作步骤

全市集贸市场整治工作从2010年11月1日至2010年1月31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结合各自实际,制订《集贸市场整治工作方案》,召开启动大会和开展集中整治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开展集贸市场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阶段步骤和重要措施,营造良好氛围。明确本辖区、本部门整治范围、整治区域、整治目标任务、整治市场名单、须取缔市场名单并报市工商局。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0年11月11日至2011年1月10日)。围绕整治范围、整治重点、目标任务,明确整治区域、整治市场名单,集中力量、密切协作、精心组织,扎实开展各项整治任务,确保收到实效。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1月11日至1月31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照各自职责进行自查总结;集贸市场开办方、管理方在对照标准进行自查的基础上,向县区集贸市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验收报告,由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成员部门单位成立验收组进行全面检查验收(验收标准附后)。对达不到标准的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工商局、商务局、卫生局、农业局、公安局、消防支队、食品药品监管局、创建办、综合执法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物价局等部门组成的全市集贸市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工商局,具体负责集贸市场整治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及时协调和解决整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集贸市场篇5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副产品集贸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设施和管理服务机构,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农副产品交易市场。

第三条凡在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建设、举办和管理农副产品集贸市场(以下简称农贸市场),在农贸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农贸市场必须依法管理,坚持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服务居民、方便群众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规范农贸市场交易行为,鼓励和支持经营者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第五条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市区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公安、税务、财政、物价、城建、卫生、技术监督、规划、市容环卫、土管和检疫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和本条例的规定,对农贸市场实施管理。

第二章农贸市场建设和举办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方便居民生活的原则,将农贸市场纳入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农贸市场的设立、规模应与居住人口、地域范围相适应。新建住宅小区应配套设立农贸市场;旧城改造应将农贸市场的设立纳入改造规划。市区农贸市场建设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制定建设规划时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农贸市场由政府投资或社会投资兴建。政府应设立农贸市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农贸市场建设,视同公建配套工程,有关税、费应给予减免优惠。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订。政府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房屋、资金等形式投资兴建或扩建农贸市场,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八条兴建农贸市场必须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农贸市场建设规划定点,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九条农贸市场建设应符合规划、消防、卫生管理的要求,不得妨碍交通,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已经占用的,要积极创造条件迁移。

第十条农贸市场的建设必须按照规划要求,与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农贸市场建设竣工,必须按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农贸市场的基本设施维修,由举办者负责。

第十一条举办农贸市场应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一)符合城市建设规划;

(二)有相应的资金、场地和设施;

(三)具备必要的交通、治安、消防和卫生条件;

(四)有相应的管理机构;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举办农贸市场必须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举办者的申请报告;

(二)批准举办农贸市场的文件;

(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定点证明;

(四)场地使用证明或租用协议;

(五)市场设计图纸。

联合举办农贸市场的,应提交联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接到举办者办理市场登记申请后,应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在3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举办条件的,发给《市场登记证》;对不符合举办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农贸市场迁移、合并、撤销以及改变市场登记注册事项的,举办者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和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农贸市场举办者应负责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市场交易、卫生、治安、消防、车辆停放等制度,提供市场经营设施和相应的服务,维护市场秩序。

第十五条农贸市场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已经改变的,要逐步恢复其功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农贸市场的场地和设施,不得擅自迁移农贸市场。

第十六条按照城市规划定点建设的菜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已经改变的,要限期恢复。举办者确需将菜场改为农贸市场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农贸市场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凡有经营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在办妥有关手续后均可在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鼓励农民直接进入农贸市场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经营者要求进入农贸市场设固定摊位进行交易的,应与举办者签订摊位使用协议,并按规定凭营业执照或摊位使用协议等有关证照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证件,向农贸市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进场交易登记手续。经营熟食制品的,必须持有经营所在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核发的《健康证》和《卫生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接到申请人进场交易的申请后,应在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进场交易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农贸市场禁止销售下列农副产品:

(一)腐败变质、污秽不洁、超过保质期限的;

(二)有毒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水果;

(三)病、毒致死的禽、畜、水产品及其制品;

(四)未经检疫或经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产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六)其他禁止销售的。

第二十条有固定摊位的经营者应在摊位上悬挂《进场交易证》,经营的农副产品应明码标价。

第二十一条农贸市场的农副产品价格,属于国家定价、指导价或物价部门实行价格监审的,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农副产品价格,随行就市,由交易双方议定。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在核定的摊位或安排的场地内进行交易,不得在农贸市场内随意设摊或流动经营,禁止场外交易。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进场交易证》,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和转让摊位。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领取《进场交易证》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连续停业2个月以上的,举办者可以收回摊位,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其《进场交易证》。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应依法纳税,并按规定缴纳市场管理费。经营者有权拒绝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

第四章农贸市场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设置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市场监督管理人员,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农贸市场设立举报箱、意见箱,受理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合法经营,制止违法违章行为。

第二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贸市场内执行公务时,应着装整齐,佩戴标志,出示执行公务的专用证件,文明管理,秉公执法。

第二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农贸市场设置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的公平秤及其他计量器具,逐步实行信誉卡售货制度。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可根据治安管理的需要,在大型农贸市场设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执勤室,加强对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在农贸市场设置税务管理机构或派驻税务管理人员,负责农贸市场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三十一条农贸市场内的农副产品应划行归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农贸市场的统一安排。

第三十二条经营者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配备合格的计量器具,实行周期检定,不得短斤缺两。

第三十三条农贸市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垄断货源、哄抬价格;

(二)以次充好,掺杂掺假;

(三)强买强卖,欺行霸市,骗买骗卖;

(四)包装物品计入商品净重出售;

(五)乱堆乱放物品,随意倾倒垃圾;

(六)私接电源;

(七)使用未经检验或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八)违反市容环卫、消防管理规定的活动;

(九)其他禁止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农贸市场应当保持环境整洁。农贸市场产生的垃圾应当由市场举办者负责收集,及时运往环卫部门指定的地点,或者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日产日清。

第三十五条举办者应在农贸市场出入口处悬挂场标及铭牌。

第三十六条农贸市场举办者应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农贸市场内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九条农贸市场管理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办法,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罚则

第四十条举办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经登记擅自举办农贸市场的,应予以取缔,并对举办者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进场经营者造成经济损失的,举办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农贸市场迁移、合并撤销时,举办者不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的,限期补办,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改变农贸市场使用性质的,责令限期恢复原使用功能,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不按期恢复的,可吊销《市场登记证》,并由规划管理等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领取《进场交易证》进入市场交易的,责令退出农贸市场或补领《进场交易证》,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规定悬挂《进场交易证》、明码标价或随意设摊,流动经营的,责令其纠正,并可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出售、出借、转让《进场交易证》或出租、出借、转让摊位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不按规定交纳农贸市场管理费的,责令限期交纳;超过规定期限仍不交纳的,可吊销《进场交易证》;

(五)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短斤缺两的,可扣留不合格计量器具,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停业整顿七天;情节严重的,吊销《进场交易证》。

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人员在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造成经营者或消费者经济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集贸市场篇6

【关键词】集贸市场 经营管理工作 思考

集贸市场是繁荣活跃城乡经济的重要载体,当前,集贸市场基本形成了以企业或个人注资等多元开发管理商品交易市场的格局,这对于加快商品交易流通、丰富职工群众的物质生活、促进市场经济繁荣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文拟对加强集贸市场管理工作做一浅析。

一、当前集贸市场管理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重收费、轻管理和服务的矛盾比较突出,经营商品质量较低。当前,许多集贸市场的管理规范仍不健全,有的商品交易市场制度健全,但执行力度不够,或仅把制度当成迎接检查的摆设,不仅如此,有些市场的管理甚至出现“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严重扰乱了市场管理秩序,管理跟不上,服务水平低,致使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等方面的问题比较突出。

商品交易市场行为不规范,违法违章经营现象仍然较为突出。从调查情况看,仍然有较多的市场管理部门对市场缺乏严格规范的管理,致使市场管理相对松散,再加上市场部分经营户的职业道德和经营素质不高,致使不文明、假冒伪劣、价格欺诈、强制交易等现象时有发生,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国家保护野生动植物、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短斤少两、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时有发生,特别是食品安全等问题依然存在,在扰乱市场交易秩序的同时,也严重危害和威胁着消费者的身心健康。

交易结算方式原始,交易商品物流配送滞后。目前,城乡市场关联度仍然处于较低水平,市场信息化程度不高,市场间的沟通和联系不够紧密,许多市场仍处于自我循环的初级阶段,对外交流少,市场内的交易和结算方式仍较原始,主要采取“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摊位式交易方式,没有形成规范的统一结算、信息传递、价格形成等开放的结算体系。

二、加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的主要措施

(1)加强法制教育,强化制度建设,规范商品交易秩序。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市场管理人员及经营者牢固树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人人遵守法律的守法观念,严格执行、遵守国家有关交易运行和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在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同时,要加快建立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制度。如宏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孤岛商品交易市场结合管理实际主要建立了建立经营者市场准入制度,完善了登记档案。建立了商品准入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责任制度,积极配合工商行政部门对市场产品进行检测。建立了市场退出管理制度,利于及时清退违规经营者和不合格商品。建立了市场检查制度,组织经常性的检查。建立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了投诉信箱,公布了投诉电话。同时,积极引导场内经营者诚信经营,开展了信用经营户创建活动,建立了市场经营者信用奖惩制度,从而完善了商品交易市场制度体系,保证了商品经营行为和交易商品质量,有利促进了市场的规范、有序运行。

(2)科学设置和合理布局经营摊位,加强集贸市场现场管理,打击不法行为。商品交易市场现场管理水平的高低,是一个市场文明经营程度的标志。加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主要是遵循国家有关商品交易市场规划工作的要求,严格按照固定商铺、临时摊位、进出道路、停车场地、消防等硬件设施作出科学规划与设计,同时,要按照分行划市的要求,规范布局各类商品经营区,实现商品交易市场更加规范化、秩序化。要主动为经营者创造条件,坚决取缔占道经营、路口摆摊、固定游动商贩,实现摊位出租和设施利用效益最大化。

(3)规范集贸市场开办者和经营管理者行为。商品交易市场牵涉到千家万户,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尤其是在新建商品交易市场的开发中,要注意选择有商品交易流通业投资背景的投资商,尽可能避免借市场开发之名行房地产开发之实的投资商。作为市场开办者,必须针对市场需求,配套设置管理岗位,落实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责任制,强化内部治安和安全管理,改变传统的驻场管理,全面推进市场巡查制,建立市场巡查队伍。在市场管理中,既要讲究形式,又要注重效果,做到市场管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漏死角。不仅如此,还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卫生管理、安全保卫、水电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大安全设施投入,认真执行消防安全法规,确保商品交易市场人、财、物的安全,为经营者、消费者建立稳定、安全、高效的交易环境。

(4)加快商品交易市场的开发建设,建立城乡交易市场物流中心。要围绕着城乡经济的产业特色和市场特点,按照兴建大市场、搞活大流通、发展大贸易的思路,以突出创新为动力,大力推进商品交易市场的“二次创业”,培育和发展一批有影响力的名优商品交易市场和区域性骨干商品交易市场,提高商品交易市场建设的档次和管理水平,逐步形成以大中型批发市场为龙头,各类专业性商品交易市场为骨干,结构完善、设施先进、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管理规范,具有较强辐射能力的商品交易市场体系。

集贸市场篇7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集贸市场管理,规范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全市集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集贸市场管理的必要性

国家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以下简称“两费”),是进一步减轻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负担、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对农村集贸市场的培育和发展有着极大的推动作用。但“两费”停收后,集贸市场不再有人管理、市场经营不再收取任何费用等成为部分群众认识的误区,有的农村集贸市场甚至出现抢占摊位、乱设摊点等问题,影响了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需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妥善解决。各镇、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岛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各镇)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停止征收“两费”后加强农村集贸市场管理工作的必要性,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维护好市场交易环境,促进全市农村集贸市场持续繁荣、稳定发展。

二、理顺体制,规范管理,强化农村集贸市场监管与服务

(一)理顺市场管理体制,完善登记备案手续。市财办作为集贸市场主管单位,具体负责全市集贸市场的规划审批。同时,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镇全面负责辖区内集贸市场的管理工作(目前属相关部门开办的市场仍按原管理体制)。市财办要牵头会同工商部门和各镇,对全市现有集贸市场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明晰产权。凡已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的农村集贸市场,要以镇为单位填写农村集贸市场情况登记表,连同市场登记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并报市财办存档备查;尚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集贸市场,开办单位要在6月30日前向市财办提出申请,补办相关手续。今后凡新开办集贸市场均要按照《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市财办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持市财办批复到市工商局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手续。

(二)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积极配合各镇搞好市场监管与服务。市财办要做好全市集贸市场的统一发展规划,严格市场审批;工商部门要履行好市场监管职能,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经营行为,切实维护好市场经营秩序;质监部门要加强市场计量管理;公安、城管等相关部门要协助各镇维护好市场经营秩序,确保集贸市场管理工作有序进行;各镇具体负责辖区内集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市场交易等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和监督市场开办单位费用收取、设施维护、清扫保洁、垃圾收集清运、安全保卫、消防等工作,保持良好的市场经营外部环境。

(三)规范市场费用收取,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集贸市场开办单位作为收费主体,在市场经营条件没有发生变化的前提下,收费数额不得高于“两费”停征前的标准。集贸市场能够为经营者提供服务设施的,市场开办单位可以收取设施服务费(含卫生费);不能为经营者提供服务设施的,收取市场卫生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集贸市场内自行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对在集贸市场乱收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制止,经营者有权拒付。市场开办单位收费必须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在市场明显位置张榜公示。收费统一使用市经管中心监制的“市农村集体经济统一收据”,镇经营统计审计中心负责发放票据,并对票据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所收费用按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主要用于市场设施建设维护、卫生清扫等。

三、加强领导,正确引导,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农村集贸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农村集贸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会同各镇严格落实加强集贸市场管理的各项规定,协调解决集贸市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各镇要相应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辖区工商、交通、派出所、镇村建设中心、经管中心等站所负责人为成员的集贸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市场管理工作。市政府将集贸市场管理工作纳入各镇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集贸市场篇8

1.1当前太原市农副产品经营业态

按照经营规模和集中程度划分,太原市农副产品经营方式可分为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生鲜超市、小区固定摊点、马路市场等几种。批发市场的优点是价格便宜、品种多,缺点是单位面积经济效益低,且处在城乡结合部;生鲜超市的优点是新鲜、购物环境好,特别适合中高端人群,缺点是运营成本高,管理难度大。太原市目前只有两三个连锁品牌在经营且卖场数量较少;小区固定摊点的优点是距离消费群体近,成本低,缺点是品种相对较少,卫生条件一般;马路市场的优点是买卖便捷,种类较丰富,缺点是难管理,价格不透明,食品质量、卫生得不到保障,严重影响交通,是政府市容环境整治的对象。集贸市场中和了上述集中经营形式的优点,避免了大部分缺点,其优势是运营成本适中,农副产品种类丰富,质量有所保证,场所的卫生良好,特别适合中低端消费人群。其缺点是便捷程度不如小区市场及马路市场,但随着网点的增加、布局的优化及经营方式的改善,将越来越便捷。

1.2太原市集贸市场的发展趋势

太原市正处于转型发展时期,加大集贸市场建设力度特别适合太原市建设一流省会城市和宜居城市的要求。预计未来20年内不会被超市取代。太原市和许多大城市一样,集贸市场的发展需要经历传统集贸市场阶段和“类超市化”运作两个阶段。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未来太原市集贸市场发展将处于“类超市”运作阶段,即在传统集贸市场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形成规模效应,通过对经营渠道、管理方式的改良,使得质量上升、价格下降,促进产业内部的良性竞争。

2完善太原市集贸市场规划与建设的建议

2.1合理布局

在城市建成区,要规划形成城市居住区集贸市场与城市小区菜市场共存,居住区集贸市场为主的集贸市场体系。就服务半径、服务人口而言,构成城市居住区集贸市场对建成区全覆盖、小区菜市场为补充完善的空间结构。由于城市发展的不均衡及建设时序不同,规划集贸市场需要有针对性和区域差异性。在相关规范的基础上,就太原市而言,居住区集贸市场的服务半径宜设置为旧区600m~800m、新区800m~1000m,小区级菜市场的服务半径旧区300m~400m、新区400m~500m;居住区集贸市场服务人口旧区2万人~3万人,新区2.5万人~3.5万人,小区级菜市场旧区0.5万人~1万人,新区1万人~2万人;居住区集贸市场建筑面积,旧区大于1000m2,新区大于1500m2,小区级菜市场建筑面积新旧区均大于500m2,用地紧张地区可以利用底层商铺。

2.2科学规划

新选址市场要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在满足一般要求的基础上,降低土地成本和建造成本,增强其市场竞争力。场地选址时应选择可达性较强地段,但不应选择交通量大的路段和道路交叉口,宜结合人口密度大的区域设置,以及选择旧区开发改造可行性差的边角地块。此外,选址时还应考虑该地区城市交通的发展趋势和建设相应的停车位以保证其较高的可达性。为了降低建设成本,在满足消防、采光要求的前提下,利用建筑物之间的负空间进行适度建设,有条件的地区可利用废弃厂房改造。建筑设计时可考虑建设多功能建筑,可以满足不同使用性质的需求,即使该地区不需要集贸市场也可以作为其他公共服务功能继续使用,降低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的成本。加大对现有集贸市场管理机制改革的力度,加快配套设施的更新改造,为现有市场创造长期经营的条件。对全市市场进行甄别,对符合实际需要和规划要求的应完善各项手续,加强监管。对不符合规划要求且经营不善的,应督促其整改并整合。

2.3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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