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期刊服务咨询,发表咨询:400-808-1701 订阅咨询:400-808-1721

低保个人年度工作总结8篇

时间:2023-03-14 15:06:03

低保个人年度工作总结

低保个人年度工作总结篇1

关键词:主观生活质量;总体满意度;主观幸福感;低保家庭

前言

20世纪90年代以来,城市居民的贫困问题开始凸现,日益为人们所关注。为保证城市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国家实施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随着这一制度的推行,城市中形成了一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定的群体,作为城市居民中的弱势群体,他们是城市贫困人口的主要组成部分,或下岗失业、生活困难,或年老失去劳动能力等,造成生活没有着落,只能依靠政府发放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维持生活。在基本生活有了制度保障的前提下,他们如何评价自己及家庭的现有生活?影响他们对自己及家庭生活质量评价的因素是什么?这都是本文将重点探讨的问题。

一、文献回顾

西方学者大都倾向于用反映人们生活态度和满意度的主观指标来测量与评估生活质量,因而他们积累了大量关于主观生活质量的研究,其中又以对主客观两类指标间联系的研究最为广泛。坎贝尔的研究发现,客观指标对主观生活指标的解释充其量只能达到17%左右。[1]他又提出了关于主观生活质量的“差距解释理论”,即人们心目中的理想、期望与现实差距越远,主观满意度就越低,两者呈负相关;现实状况的改善与过去状况、他人状况等比较,参照标准的差距越大,主观满意度就越高,两者呈负相关。[2]Veenhoven通过对93个国家的主观生活质量调查,发现HLE(即幸福生活预期)与失业、国民收入、收入平等或者人口特征并没有特别大的联系,教育对满足和幸福也没有影响。[3]蒂埃纳(Diener,1993)发现收入同主观幸福受益指数的关联值非常低(r=0.12),当人均收入达到6000—8000美元,主观幸福受益指数几乎没有变化。[4]埃德格顿(Edgerton,1990)指出:对满意度和幸福感的报告更多地取决于个人内在的性情而不是外部条件,对生活质量的主观评价与生活条件之间并不存在线性相关关系。

当然,也有些研究者得出了与上述结论相反的结论,他们发现满足感、快乐感具有显著的年龄和性别差异,[5]戴维斯也指出经济收入、婚姻情况、社会认可、受教育水平与幸福感、满足感有显著相关。

高(Kau,A.K.,1995)关于主观生活质量的研究也较具代表性。其研究发现,新加坡人对他们的家庭生活最满意,对教育尤其是学校生活最不满意。在13个领域中,新加坡人对生活质量的重要性排序如下:健康的身体最重要,幸福的家庭生活次重要,工作场所良好的氛围和优美的环境第三重要;而拥有更多的金钱和物质财富对总体满意度的影响并不大,在所有的领域中排在最后;生活满意度与人口特征没有明显的相关性。[6]

我国学者关于生活质量的大规模研究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林南利用天津和上海的生活质量调查数据,得出如下结论:“决定生活总满意度的主要是对家庭生活、职业状况和生活环境这三个方面的满意程度”。卢淑华、韦鲁英根据北京、西安、扬州三市抽样调查资料,探讨生活质量模式,除引入客观指标外,还增加了参照标准对主观生活质量指标的影响这一项,指出生活质量的客观指标和主观指标由于参照标准的存在可能会发生分离。此外我国学者还作了不同地区主观生活的比较研究。如易松国、风笑天关于武汉、北京、西安三地城市居民主观生活质量的比较。

综观国内外学者关于主观生活质量的研究,他们主要站在一个宏观的角度,从总体上对城市居民的主观生活质量进行的研究,较少针对某一具体对象,某一特定群体进行主观生活质量状况的实证研究。在所有对特定群体主观生活质量的研究中,以城市低保家庭为研究对象的研究则更为少见。

本文一方面借鉴国内外已有的研究,试图以一个独特的群体为研究对象,即城市低保家庭,分析其主观生活质量的满意度;另一方面也欲将研究结果与前人结论进行对比,找出其中的差异性。同时,通过实地调查及相关文献档案获得第一手资料,运用社会学相关方法和理论,对城市低保家庭主观生活质量问题进行阐述和分析。

二、研究设计

(一)核心概念的界定

1.对“城市低保家庭”的界定

城市低保对象指持有本地非农业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2006年底南京城市低保对象保障标准为每人280元),而这些低保对象所在的家庭则为城市低保家庭。

2.对“主观生活质量”的界定

主观生活质量是指将研究生活质量的重点放在人们的主观感受方面,以个人幸福作为研究的中心和出发点,从反映人们生活的舒适、便利程度方面来解释对生活质量的主观感受。[7]学术界常用“主观幸福感”作为评估者根据自定的标准对其生活质量的整体性评估。它是衡量个人生活质量的综合心理指标,反映主体的社会功能与适应状态。[8]

(二)资料的收集和分析方法

1.资料收集方法

为了解城市低保家庭主观生活质量的影响因素,我们在对城市低保家庭及主观生活质量进行界定的基础上,从环境生活满意度、工作生活满意度、家庭生活满意度、社会交往满意度和健康生活满意度等方面来探讨他们对城市低保家庭的主观生活质量的影响。因此,问卷包括两大部分,一是城市低保家庭的基本状况,二是对五个方面的生活满意度的操作化后形成的具体指标。如工作生活满意度下面又分为自我实现和发展、待遇满意度、工作条件和工作压力这四个方面,并在此基础上设定了工作兴趣、工作中是否获得奖励、参与管理机会、工作待遇等一系列具体的指标。

本次调查的对象是南京市玄武区孝陵卫街道的低保家庭。根据江苏省民政厅的资料,截止到2006年12月,孝陵卫街道的社区共有低保户381户,共计689人。具体分布如下:孝陵卫西段社区有低保户42户、晏公庙村西社区有低保户15户、小卫街社区有低保户19户、南农大社区有低保户2户、康定里社区有低保户56户、铁匠营社区有低保户16户、钟灵街社区有低保户36户、童卫路社区有低保户61户、理工大社区内有低保户13户、沧波门社区有低保户17户、农科院社区有低保户22户、孝陵卫东段社区有低保户25户、晏公庙社区有低保户57户。

根据样本规模计算公式计算样本量,并考虑实际情况,最终决定在总体中选取150个低保家庭作为本次研究的样本容量。对这150个低保家庭的抽取,遵循简单随机抽样的原则。首先,研究人员从孝陵卫街道取得一份孝陵卫街道所有低保家庭的名单,此名单即为本次抽样所依据的抽样框。然后,将取得的名单一一按顺序编号。接着严格随机数表抽样原则,选择出足够数码个数,并根据选择出的数码最终抽出样本,即150个低保家庭。考虑到在实际的调查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可能会出现被访者拒访的情况,因此在抽取了150个样本后,我们还准备了20个备用的随机号码,以便出现拒访后能够迅速从备用号码中补充样本。

采用社区入户调查的方式。入户以后,选择低保家庭的户主作为问卷的填答者,因为户主承担了维持一个家庭生计的主要责任,因而对低保家庭生活的现状和感受有更深的体会,更能够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150份,回收有效问卷135份,有效回收率为90%。

2.资料分析方法

所有调查资料录入计算机,并借助于SPSS13.0软件对资料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相关分析、回归分析。

三、城市低保家庭主观生活质量调查的相关结果及分析

在调查数据的基础上,首先呈现样本的基本情况,其次探讨总体满意及影响因素,最后探讨各分满意度与总体满意度的关系。

(一)样本特征

通过对调查数据的汇总分析,得到了研究样本的基本情况(见表1)。

表1样本基本情况

变量具体指标百分比(%)

性别男61.2

女38.8

年龄40岁及以上70.9

40岁以下29.1

文化程度文盲2.0

小学32.7

初中37.0

高中(含中专或职高)20.0

大专4.2

构成类别三无人员0.4

残疾人12.5

患重大疾病人3.3

其他无劳动能力人员39.8

有劳动能力人员44.0(其中下岗失业人员占20.3%)

两劳释放人员9.7

婚姻状况未婚8.1

已婚56.9

离异9.7

丧偶25.3

在性别方面,调查对象中男性所占比例较女性高22.4个百分点。在年龄方面,40岁以上人员占全部低保对象比例的70.9%,其中以40至50岁年龄段的人(4050人群)最多,占32.1%,而40岁以下的人员在全部低保对象中所占的比例则为29.1%。在文化程度方面,2.0%的为文盲,32.7%的为小学程度,37.0%的是初中程度,20.0%的是高中文化程度,仅有4.2%的为大专水平,享受低保人员的文化水平总体比较低。孝陵卫社区低保家庭中人员构成主要是三无人员、残疾人、患重大疾病人、其他无劳动能力人员、有劳动能力人员及两劳释放人员,分别为0.4%、12.5%、3.3%、39.8%、44.0%、9.7%。在婚姻方面,已婚和丧偶的情况比较多,离异其次,未婚所占比例最少。这也与实际情况比较吻合。

在我们调查的135户低保家庭中,家庭户均人口为3.36人,家庭人口较多。就业者负担系数[(家庭人口-离退休人口数)/就业者人数]为3.5,而孝陵卫社区居民家庭平均负担系数为1.7;也就是说,每个低保家庭的就业者所负担的人口比全区就业者平均负担水平高出1.8。由此可见,低保家庭中就业者所承担的生活压力和家庭责任较普通家庭更重。同时很多低保人员在享受低保后仍积极寻找工作和其他收入来源,占被调查人员的89.7%。在调查过程中笔者还了解到,低保金只能够解决低保对象的一部分生活问题,低保对象还希望政府能够提供其他优惠措施。

(二)总体满意度及影响因素

低保家庭主观生活质量满意度是首要关注的问题,它反映了低保家庭成员对自身生活境遇和和社会发展状况的总体感觉。

1.低保家庭的主观生活质量的总体满意度水平适中

根据调查资料,对家庭主观生活质量的总满意度的评价,选择“比较满意”和“过得去”占较大比重,分别41.9%和34.8%,而回答“非常满意”、“不太满意”、“很不满意”的比重则分别为5.6%、10.6%和7.1%。

由此可见,孝陵卫街道城市低保家庭主观生活质量满意度水平适中。这与研究假设中认为的城市低保家庭主观生活质量满意度较低的判断不太一致。期望值理论认为:个人在进行主观幸福感的评价时总是与一定的标准相对比,其实这一标准就是个人的期望目标。若目标实现了,则主观幸福感的值高,反之则值低。城市低保家庭人员作为城市居民中的弱势群体,他们生活水平比较低,甚至还有部分低保家庭连温饱问题都没有完全解决。从传统意义上来理解,他们对其主观生活质量的满意度应比较低。但调查显示,城市低保家庭的主观生活质量满意度比较适中。这种情况的出现可能是因为在调查的所有样本中,低保人员多数为中老年人,他们对生活的期望都比较实际,并没表现出过高或过多的期望,因而他们的期望都相对比较容易得到实现。在实现期望的过程中,他们的主观满足感得到提升,相对比较容易得到满足。因此,他们总体的主观生活质量满意度表现的比较适中。

表2低保家庭主观生活质量满意度状况

满意度百分比(%)

非常满意5.6

比较满意41.9

过的去34.8

不太满意10.6

很不满意7.1

2.影响因素

主观生活质量(即生活质量满意度)作为社会成员对总体生活的感知,其影响因素是复杂多变的,因此一直以来是学者们研究的关注的焦点。在中国生活质量研究的早期阶段,美国华裔学者林南曾把居民生活质量的结构分解成工作、家庭、环境、业余生活等不同层面,共选择37个领域满意度指标对城市居民生活质量满意度进行研究。他和其他学者在1985年对天津千户问卷调查资料进行分析时,就使用满意度即主观生活质量的评价方式作为度量方式,认为决定生活总体满意度的主要是家庭生活、职业状况和生活环境这三个方面。易松国、风笑天1995年以武汉市千户居民家庭生活质量问卷调查资料为研究依据,探讨了城市居民家庭生活质量主、客观指标之间的结构联系。认为影响主观家庭生活满意度的主要因素是婚姻满意度、居住满意度和家庭收入。[9]

(1)自我评价影响因素。本文在考察影响城市低保家庭主观生活质量的因素中,主要选取了环境生活满意度、工作生活满意度、家庭生活满意度、社会交往满意度和健康生活满意度这五个方面(其中环境生活包括社区环境和居住条件;工作生活包括自我实现和发展、待遇、工作条件和工作压力;[10]家庭生活包括家庭物质生活、家庭关系、家务和业余生活;社会交往包括关系状况和交往频率;健康生活包括身心交往和心理健康),由被调查者作出自我评价并根据统计资料分析结果依据其重要性程度进行排序。由表3可以看出,工作生活和健康生活是影响孝陵卫社区低保家庭主观生活质量的主要因素,分别占31.0%和30.0%。同时家庭生活在影响低保家庭主观生活质量时也占很大比重,比重为23.0%,而环境生活和社会交往则对低保家庭主观生活质量影响较小。由此可见,在影响孝陵卫社区城市低保家庭主观生活质量的诸因素中,工作生活是最主要的影响因素,其次是选择健康生活,最后是家庭生活。

表3对生活质量影响最大的方面(%)

影响因素百分比(%)

环境生活10.2

工作生活31.0

家庭生活23.0

社会交往5.8

低保个人年度工作总结篇2

以党的十七大和全会精神为指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试点工作的要求,立足实际,解放思想,大胆创新,建立符合全县实际的科学、规范、民主的农村低保和贫困人口识别机制及动态监管机制,健全和完善两类户档案,实施公平、公正的低保救助和扶贫开发扶持,充分发挥“两项制度”在促进全县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的重要作用,为实现2020年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奠定制度基础。

二、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及试点范围

(一)总体目标

1、探索建立完善扶贫工作机制。制定一套便于操作,利于管理的村级经济状况和农户家庭情况的指标识别体系,建立科学规范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机制。

2、建立低收入人口实名制档案系统和信息平台。根据家庭人员组成、贫困状况、项目需求、扶持情况等,分“五保户、低保户、扶贫低保户(交叉户)、扶贫户”4类,建立全县农村低收入人口档案系统,做到贫困户有信息卡、行政村有台账、乡镇有基本情况资料、县有管理信息数据库,建立全县统一、各有关部门共享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实名制信息管理平台。

3.分类落实扶持政策措施。根据致贫原因分类施策,针对不同的识别对象,实行差异化的扶持措施。对识别出的低保对象,落实低保救助资金,保障其基本生活;对识别出的扶贫对象,制定有计划、分年度、扶持到户的扶贫规划,明确扶持方式、项目和资金,力争尽快脱贫致富。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应进则进、应退则退、动态管理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纳入识别统计范围,建立信息档案;对收入达到或超过农村低保标准的,按照规定办理退保手续;对收入超过扶贫标准的,经民主评议和公示后,逐步减少扶持;对于收入下降到农村低保标准以下的,按低保程序适时纳入低保范围;对于返贫的,纳入农村扶贫对象。

2、坚持科学、规范、阳光操作的原则。贫困人口识别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指标识别与民主评议相结合以及公开公示制、民主听证制等机制,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杜绝弄虚作假、循情舞弊行为。

3、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农村贫困人口的地域分布特点、贫困状况、贫困成因以及扶贫开发政策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差别,在工作上实行分类指导。

4、坚持符合条件和农民自愿的原则。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按照规定程序,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确定为扶持对象,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三)试点范围、对象规模及标准

年,试点工作在全县25个乡镇全面展开。首先在镇选择村先期开展试点工作,之后在全面总结试点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开展试点工作。全县贫困人口规模为通过调查统计上报省市审核确认的21.97万贫困人口为准,各试点乡镇依据统计部门监测数据,科学分析测算,合理确定本乡镇各村贫困人口规模。贫困人口标准原则上以年国家正式公布的扶贫新标准农村人均收入1196元以下贫困人口为准,各乡镇不能自行确定贫困标准。

三、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前期准备阶段

1、宣传动员。召开动员大会,全面安排部署“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并通过召开村民大会、利用新闻媒体、村务公开栏、印发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宣传两项制度有效衔接的重大意义和政策规定,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和良好的舆论氛围,进一步调动乡、村、社干部、群众的积极性,为下一步工作的全面推开打好基础。

2、开展培训。召开“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培训会议,对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其掌握基本业务知识。

3、制定村级贫困状况识别指标体系和农户贫困状况识别指标体系。民政、扶贫、残联、财政、统计等有关部门通力协作,从调查内容、核算标准、核算方法等方面制定村级指标体系和农户指标体系,设计到户卡片和扶贫扶持户项目需求表格。村级贫困状况识别指标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生产生活条件、教育卫生状况等设置,制定村级指数计算表。指标力求简单、直观、且易于获得。指标的设置一定要符合县、乡、村经济、文化、社会事业发展实际,并充分考虑各要素在整个指标体系中的影响力。农户贫困状况识别指标以家庭人口素质状况、居住情况、农户生产要素占有量、家庭生产经营收入及享受国家惠农补贴等方面设置,制定农户贫困状况识别指数计算表。指标的设置一定要力求反映农户的实际情况,并充分考虑各要素在整个指标体系中的影响力。

4、制定包村责任制方案。各乡镇制定出实行“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包村责任制方案,明确乡镇包村责任人,细化包村人在对象识别、建立档案及信息录入中的责任。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组织实施阶段分两步进行:一是首先在镇选择村先期开展试点工作。试点结束后,组织相关人员对试点各个阶段的工作认真分析,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对好的做法进行总结,为全县全面开展“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奠定基础。此项工作在8月10日前全面完成。二是全面组织实施。召开先期试点乡镇“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座谈会,在全面总结试点乡镇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按照试点乡镇开展试点的经验和做法,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开展“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通过对农村低保对象和扶贫开发对象的识别,建立健全贫困户档案,并根据所调查农户的项目需求,制定扶持计划,落实扶持项目。此项工作在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具体实施步骤是:

第一步:开展村级状况调查。按照设定的村级指标体系,对各乡镇所有村开展村级状况调查,填写村级指数计算表,计算出村级指标指数。将村指数按由小到大排序,确定分类临界指数,将各乡镇所有村分为最贫困、较贫困、中等、中偏上、上等5个层次,分层次确定各村识别对象规模。

第二步:确定村级识别户规模。由村民代表大会按照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根据各村的识别对象规模,推选被识别户,并进行张榜公示。每个村的被识别户,对以往建档信息中的低保户和贫困户进行全面调查,不能遗漏。除此之外,对一般户进行调查,满足该村被确定的识别户数量。

第三步:入户识别。各乡镇根据农户识别指标对推选的识别户进行调查核实,核查以户为单位,坚持做到核查户收入与综合评估家庭实际生活状况相结合,并对调查数据进行核算和排序。将农户分为“五保户、低保户、扶贫低保户(交叉户)、扶贫户”4类,分别就家庭人员情况、贫困状况、需求情况、受扶持情况等建立详细的档案系统。五保户是指按照《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已纳入五保供养范围的农村“三无”人员;低保户是指按照《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办法》纳入低保救助范围的对象;扶贫低保交叉户指收入低于低保线并已纳入农村低保,但有劳动能力者;扶贫户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国家扶贫标准、有劳动能力者,包括低保户中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扶贫对象。

第四步:民主评议。对农户识别指标识别出的低保户和贫困户由村评选领导小组组织村民代表会议集中进行民主评议,组织评审、张榜公布,对无异议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对有异议的,组织重新入户调查核实,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对上报的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进行审核、公示后,无异议的,报县民政、扶贫部门审核、备案。低保对象是符合国家五保供养条件却未享受相关政策者;重病、残疾、智障、年老体弱者;因天灾人祸丧失劳动能力者;收入低于低保线但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开发式扶贫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国家扶贫标准、有劳动能力的人口,包括有劳动能力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第五步:建档立卡。对确定的民政低保对象和扶贫开发对象,由村一级对贫困人口登记造册,乡镇汇总、统计,以实名制将对象名册输入计算机,建立乡级贫困户档案,并上报县扶贫、民政、统计部门,由县扶贫部门统计、汇总后建立县级贫困户档案。

第六步:制定扶持计划,落实扶持措施。根据建档立卡确定的贫困户和低保户,做好项目需求调查,合理确定扶持项目、扶持方式。对经规范识别的低保户,要根据农户实际,确定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和标准,实行低保救助。对经规范识别的贫困户,要严格按户实际情况落实扶助措施,符合信贷条件的,可享受到户扶贫贷款贴息;到村到户的扶贫项目要向贫困户倾斜,加大扶持力度;劳动力转移培训要优先安排贫困户子女,并在培训经费和生活补助上给予倾斜,做到“应保尽保,应扶尽扶”。

第三阶段:工作总结阶段

一是检查验收。完成对象识别信息录入后,要从农村贫困人口确定、民主评议、档案建立等每一个环节进行认真总结,进行成果应用研究,制定一整套便于操作,利于管理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机制。工作结束后各乡镇组织初验,县“两项制度衔接”领导小组进行全面验收,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督促完善或要求重新开展。各乡镇“两项制度衔接”工作成绩将作为年度扶贫开发工作考核的一项主要指标纳入年度目标管理总责任书进行考核。

二是总结。年底,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将组织召开总结大会,对工作进展快、成效显著的乡镇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严重滞后、影响全县总体进度的乡镇予以通报批评。

四、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扶贫办主任同志任办公室主任,扶贫、民政、统计、财政、残联等单位抽调专人为办公室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工作决定,研究提出工作意见、建议,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组织试点工作的督查和考核验收;全面掌握工作动态,进行工作总结、评比和表彰等。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机构,组织精干队伍,加强业务培训,充分发挥业务骨干、驻村干部、大学生村官的作用,确保“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顺利进行。

(二)狠抓工作任务落实。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把搞好“两项制度衔接”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大力协作配合,努力实现识别过程中的程序衔接、识别对象后期扶持的政策衔接、全县所有低保对象的管理衔接,共同促进“两项制度衔接”工作的顺利开展。扶贫部门要组织好调查户的排序、入户识别工作,做好贫困户信息的录入、动态管理以及专项信息系统的日常维护、更新和管理等工作;采取有针对性的扶持措施,抓好到户扶贫项目的落实等。民政部门要明确低保范围和标准,确定低保户,落实对低保户的救助措施。统计部门要依据国家贫困标准、贫困监测、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结构等,分析提出县级贫困发生率及贫困人口识别规模的意见,并配合扶贫部门做好信息录入、管理以及识别贫困人口数据与国家有关数据的衔接等工作。残联要摸清残疾人底数,对贫困残疾人进行识别,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纳入低保和提高低保档次的工作,推动有关方面对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扶贫倾斜政策。财政部门要落实有关工作经费。各乡镇要把试点工作作为年扶贫开发工作的重要内容,由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试点工作,并明确1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如期完成。

(三)严格工作程序。在对象识别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重点要做到三个到位:一是公开公示要到位。要严格执行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政府、县级相关部门审定后再次返回乡镇村公示四个层面的公示程序,公示内容要包含贫困户主、家庭人口、贫困类型、贫困家庭人均收入、拟救助方式及标准等情况,每个公示期必须达到5天;居住分散的乡镇可通过广播等形式公示,公示期限可适当延长。对群众有异议的公示对象,要再次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准确后要重新公示。二是入户调查要到位。对经村民小组推荐得票超过2/3的申请人,要组织由驻村乡镇干部、村干部、村民代表参与的3人以上调查组,对其家庭成员及收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必须深入实地,入户察看和走访,确保调查核实的情况真实准确。调查组成员必须对调查核实情况的真实性负责,调查核实结束时,调查组人员和申请人都要在调查表上签字确认。三是审核把关要到位。审核把关分为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政府和县级相关部门四个层次,每个层次的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都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每个贫困对象严格审查,把好对象收入测算关、资格审核关。审核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排除在贫困户名单之外。

(四)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检查指导。“两项制度衔接”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广大群众特别是贫困群众的切身利益,倍受各有关方面关注。一要通过各种形式,将相关政策宣传到每个农户特别是贫困户,积极营造正确的舆论导向,动员广大群众支持、配合和参与贫困对象识别等关键环节,及时向相关工作人员和调查组提供真实准确的情况资料。二要分层次就“两项制度衔接”试点工作的操作程序、实施方案等开展系统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通过开展专题培训,传达贯彻上级业务部门相关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做到贯彻精神不走样、具体工作有落实。三要通过行之有效的形式,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及时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纠正偏差和失误,督促和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试点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实施,规范运行。

(五)认真落实识别后的帮扶措施。落实帮扶措施,是“两项制度”的最终落脚点。在识别衔接后的帮扶措施落实上,除了要认真落实并倾斜安排整村推进、劳动力培训转移、产业化扶贫、移民扶贫、社会扶贫、社会救助等特惠政策外,还要在全面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村级扶贫互助资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完善教育扶贫、农村危房改造等惠农强农普惠政策方面积极探索,努力形成大扶贫的格局。

低保个人年度工作总结篇3

关 键 词:城市居民“低保”标准;动态变迁;分层梯度式“低保”标准

中图分类号:F23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892(2007)04-0035-06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变迁

1997年以来,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1998-2006年期间,各地的“低保”标准平均值由149.30元增加到243.14元。“低保”标准平均值年增长率分别为29.84%到1.84%不等,9年的年平均增长率为8.87%(参见图1)。进一步的分析表明:不仅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平均值在上升,每个城市的“低保”标准也在不断的提升。其中,1998年有24个城市的“低保”标准位于100~149元的区间内,占城市总数的63.9%。1999年这一比例下降为8.3%。2001年和2002年这一比例继续下降到5.6%。到2004年,36个城市的“低保”标准均高于150元。而每人每月300元以上的城市1999~2001年期间为1个,2002年上升为2个,2004年为5个,2006年上升到9个,占城市总数的25%(参见图2)。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我国东部沿海城市、中部地区城市和西部地区城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异很明显。东部城市的“低保”标准平均值一直高于中部地区城市和西部地区城市,且差异呈扩大趋势。1998年,东部、中部和西部的平均值分别为178.82元、124.44元和121.50元,东部与中部、东部与西部的差异分别为54.38元和57.32元;到2006年,这一差异分别扩大到57.66元和90.87元。尽管中部城市和西部城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比率较快,但由于基数较低,“低保”标准仍远远地落后于东部城市(见表1)。

由于家庭规模和人口构成方面的差异,不同类型的家庭基本生活需求也存在着差别。然而,在我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初建立阶段,我国36个城市普遍的做法是对不同类型的家庭执行统一的人均标准,各家庭按人口数乘以人均标准得到救助总额,并以总额减去家庭自有收入施行补差救助。

2000年以后,福州和厦门开始按家庭规模计算不同户型人均救助标准。2007年,福州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单人户每人每月248元,多人户(含两人户)每人每月228元;厦门确立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标准为2000年一人户每人每月315元,二人户每人每月290元,三人户每人每月265元,一直保留到现在未作改变,只是不断提高了城镇和农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04年以后,杭州开始考虑家庭规模的影响,执行了多元化的弹性标准。2007年,杭州的“低保”标准继续提高,多元化标准为三人户人均300元,二人户人均320元,一人户人均340元(以上数据根据民政部网站公布数据整理而得)。

二、影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变迁的经济因素分析

关于“低保”标准的制定,1999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方法,只规定:“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各省市的制定方法主要有:抽样调查型、部门协商型、参照制定型、主观判断型和混合型等。其中,北京市采用抽样调查法,厦门市采用市场菜篮子法,上海市采用恩格尔系数法,广州市采用收入比例法,等等。

然而,尽管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方法不同,全国36个城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当地的主要经济指标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数量关系呢?本文利用1997-2006年各个城市经济变量与“低保”标准的面板数据进行回归分析,以考察影响“低保”标准的经济因素。

由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居民的生活水平、政府的财政收入与支出等因素有关。因此,本文选取前一年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GDP)、人均地方财政支出(CZZC)、人均地方财政收入(CZSR)、前一年的职工平均工资(ZGGZ)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DBBZ)从1997-2005年全国36个城市的面板数据利用Eviews4.0软件进行回归,回归的基本模型为:

式中,各变量的下标t代表年份,i代表第i个城市,?着ti为扰动项。数据来源于1997-2005年的《中国城市统计年鉴》和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对模型(1)进行检验,可以判定模型存在多重共线性。故采用逐步回归法来处理,得到影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重要的因素为前一年的职工平均工资,建立模型为:

回归结果为:

注:括号内t是统计量,符号*表示在1%的水平下显著,**表示在5%的水平下显著。

回归结果表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前一年的职工平均工资存在相关关系,参数?琢1的经济含义是指:当职工平均工资增加100元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相应提高17~19元。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变迁的效应分析

(一)“低保”制度对贫困人口的保障率

从图3可以看出,1997-2000年期间,“低保”制度对城市居民的保障率持续较低,远远不能满足城市贫困居民的需求。从2001年开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受益人数急剧增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率持续提高,基本实现“应保尽保”的目标{1}。

(二)“低保”标准对贫困者生活保障力度分析

为了检验各省市决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否合适,笔者收集了多个城市城镇居民家庭年人均消费支出、低收入户消费支出、低收入户消费支出中的食品支出等资料进行对比。数据对比表明:以年计算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满足低收入户消费支出中的食品支出还略有盈余(重庆除外)。“低保”标准与低收入户(占被调查人口的20%)食品支出额的平均比值达113%。然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不能满足低收入户的所有消费支出,平均比值为84%。低保对象受救助额度只有城市居民平均消费支出中的食品支出的一半以下(平均值为46%)。调查结果表明,受救助的家庭只能维持最低生活,救助的款额除了购买食品与日常生活所需的必需品外,所剩无几[1]。

表2 2005年“低保”标准与城市居民食品支出的对比单位:元

资料来源:各年中国城市统计年鉴及国家统计局网站

从全国范围来看,2005年,我国“低保”标准基本能保障最低收入户(占全部被调查人口的10%)的食品和衣着支出,只能保障低收入户(占全部被调查人口的20%)的食品支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只是对居民的“吃饭”以及部分“住”进行了保障,只是一种“最低”保障,还远远没有达到“基本”保障(参见表3)。

表32005年我国城市居民家庭平均每人每年消费性支出单位:元

(三)对贫富差距影响效应分析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速度与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率的对比表明,除1999年国务院要求统一提高“低保”标准而导致各地相应提高大约30%的幅度外,其他年份“低保”标准增长率均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和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率。1998年到2005年期间,全国36个城市平均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率、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与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率分别为8.87%、13.99%和12.59%(参见图4)。对36个城市具体分析也表明,“低保”标准增长率基本上低于当地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与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率。

图4全国平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速度与经济增长速度对比

计算各个城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当地前一年职工工资水平之间的比值A,可以发现:这个比值的平均值为20.82%。1999年全国35个城市(拉萨因数据不全被排除)A值平均为21.76%,2000-2005年的A值分别为26.59%、23.88%、21.47%、19.03%、17.24%和15.79%。说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幅度都赶不上前一年职工工资增长幅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占当地前一年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比率呈逐年下降趋势。A值都集中在15%~27%之间,表明各个城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当地的职工前一年平均工资之间比例取值范围大约是15%~27%,可以作为各地制定标准时参考(参见图5)。

图5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前一年职工工资比值(%)

“低保”标准增长率与经济增长率对比以及“低保”标准增长幅度与前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的对比说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确立对城市贫困居民的生活具有一定的保障作用,但图表数据显示出两个特征:(1)2004、2005年的A值相对其他年份偏低,且A值有逐年降低的趋势;(2)许多经济发达的城市如北京、上海、深圳等地的A值较低。A值越低,说明“低保”户的收入占社会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比例越低。例如,1999-2005年间,A值最高的在哈尔滨,为0.2557;A值最低的在南京,为0.1589。哈尔滨的A值说明,一个完全没有收入的人,当上一年社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00元时,可以得到政府给的25元“低保”补助,而在南京则只能获得约15元补助。然而,南京经济增长速度明显快于哈尔滨。这两种情况说明,“低保”户的收入占社会总收入和职工平均收入的比例逐年降低。同时说明,经济越发展,贫富差距并没有缩小,反而有扩大趋势,“低保”标准并未起到有效地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

(四)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贫困者工作积极性实证分析

1.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工作意愿模型分析

我国目前实行补差式救助,即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差额进行补助。当家庭成员参加工作时,所得工资收入的100%从“低保”救助额中进行抵扣,相当于100%的个人所得税。这种100%的隐含税率将对贫困者的工作积极性产生影响。借鉴薛君的模型[2],笔者对“低保”制度影响贫困者工作意愿的机制分析如下。

如图6所示,“低保”对象的生活状态就是在工作并得到消费品与休闲之间进行选择。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后,其预算约束线为MNB的折线,即使他完全不工作,国家也为其提供了相当于OC1的消费品。个人最差的生活组合为OC1单位的消费品和OT的休闲时光。受到个人不同的消费和休闲的偏好线的影响,会产生两种均衡:(1)个人受到激励和就业指导与帮助,更加偏好劳动与消费品,提供TD的劳动并得到E4的消费与工作的均衡组合,生活质量有所提高;(2)“低保”制度对劳动者产生消极刺激。如果没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他提供TT2的劳动并得到OC2的消费品,均衡点为E1,但因为有了社会救助制度,他的最佳选择点是B,减少了TT2的劳动时间,只享受国家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供的消费品,但消费水平比没有社会救助且自己劳动时高一些。因此,理论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会减少贫困者的劳动供给。

2.回归分析

笔者根据2005年“关于完善上海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调查和建议”课题组调研得到的数据,进行回归分析,得到

(0.01)(0.85) (1.23) (0.12)(0.66)(1.67)

其中,Y为从失业到重新就业所经过的月数,X1为领取的最低生活保证金的金额(元/月),X2为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的月数,X3为性别(虚拟变量,“男”=1,“女”=0),X4为年龄(虚拟变量,30岁以下为1,31~39岁为2,40~49岁为3,50岁以上为4),X5为教育程度(虚拟变量,文盲为1,小学程度为2,初中为3,高中为4)。

图6“低保”对象的工作与休闲选择示意图

回归方程表明,领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额与从失业到重新就业经过的月数呈现出微弱的负相关关系,说明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对贫困者寻找工作的积极性有负面影响,但影响程度较轻。调研访谈也表明,有些贫困者(如某男,17岁,患尿毒症)积极要求工作,希望自主创业,开办小店面、复印店等;而有些贫困者(如某男,40岁,有劳动能力的下岗工人)工作意愿不强,原因是“工资减去交通费用、工作时间内的餐饮费用等后,比不工作时全家所得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要低”。调查显示,38%的被调查人员认为,最低生活保障金额的100%抵扣安排会影响工作积极性。

四、结论和对策建议

(一)对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动态提高标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增长,保护低收入者的生存权成为政府的重大责任,政府有责任也有能力对低收入者进行救助。因此,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政府着力于构建新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要消灭绝对贫困,必须分两步走。第一步是实现“应保尽保”。第二步是保证居民的最低生活甚至基本生活。2000年底,我国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的目标。随着经济的发展,如何保证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让低收入者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已被提上议事日程。因此,低保标准也必须对应经济社会的发展进行动态提高。笔者建议,每年根据上年平均工资、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和物价水平增长率进行定期调整。

上述研究表明,我国36个城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本上是合适的,但标准偏低,只保障了“低保”救助接受者的食品支出,其增长速度远远低于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速度和当地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率。1976年,经济发展与合作组织提出的国际贫困标准法即为:“以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平均收入的50%~60%作为这个国家或地区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这个方法虽然源于西方国家,我国不能简单套用,但可以使贫困者分享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所带来的成果。我国的A值集中在15%~27%之间,也可作为各地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水平时参考。

(二)施行分层梯度式“低保”标准

构建分层梯度式“低保”标准体系和保障金分配制度的构想是应对细分“低保”人群、实施差别救助、促进就业等目标提出来的,主要是解决使有限的“低保”资金发挥最大的作用的问题。所谓“分层梯度式最低生活保障金分配制度”, 是指根据绝对贫困、基本贫困和相对贫困制定具有梯度的保障制度,先对处于绝对贫困中无法满足自身生存需求的人群提供救助,有条件的地方考虑对基本贫困者、相对贫困者等特殊困难人群进行救助,满足不同规模与结构、处于不同境况的家庭的救助需求[3]。

分层梯度式最低生活保障金分配制度如同税收上采取的递进式税收制度,税收是国家的收入方面,那么在国家的支出方面即“低保”资金的分配方面也可采用相似的解决办法。设计的方法是:首先,变线为面,设立梯度式救助标准;其次,施行分层救助,按照家庭规模和结构、有无劳动能力等特征细化救助标准。如图7和图8所示。

根据图7所示的社会救助目标体系的动态变迁,我国社会救助的最终走向是对绝对贫困、基本贫困和相对贫困进行救助。我国国家统计局城调总队曾就家庭规模对家庭消费的影响作过调查,如以三口之家的系数为1的话,那么家庭人数为1、2、4、5及以上时,其系数分别为1.13、1.01、0.98、0.94。可见,不同的家庭规模,其消费支出需求是不同的,因此,应有不同的救助标准。我们以一人户(户主有劳动能力)的救助标准为Q,根据差别救助原则,一人户(户主无劳动能力)的救助标准为Q×(1+20%),则二人户、三人户、多人户的救助标准可以换算为图8所示。同时,有条件的地方(如上海等)可以对处于低收入线下的城市居民进行专项救助,对处于相对贫困状态的特殊困难人群提供特殊困难救助,如为处于相对贫困状态的老年人口提供服务救助等。因此,我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经济的进步而得到不断的提高并走向多元化标准,关注的人群将由绝对贫困人群逐步走向基本贫困人群和相对贫困人群。

图7社会救助目标体系的动态迁

图8分层梯度式救助标准示意图

(三)建立互动支持系统,推动“低保”家庭就业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再就业实现有机结合,首先,要设计有效的就业激励制度,包括:考虑按家庭规模调整救助标准;适当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实行一定额度的收入抵扣豁免,以减少隐性收入问题,提高“低保”对象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积极性。

其次,建设互动支持系统。实践证明,“低保”制度需要各方面的支持,特别需要建立起一套联系紧密、分工有序的支持系统,这是使“低保”制度顺利实施和正常运作的重要前提。针对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支持系统主要有:(1)行政系统。即政府行政部门中直接经管“低保”的机构和人员,要建立组织严密、管理高效的机构部门,各部门间紧密配合,不断完善有关“低保”的政策体系;(2)社区系统。社区承担着“低保”大多数管理职能,社区与“低保”联系最紧密,并为“低保”对象提供最直接的服务,完善社区服务体系是做好“低保”工作的基础;(3)联系系统。“低保”工作还涉及到其他相关主管部门,他们的配合支持更是不可或缺,如劳动、财政、税务、工商、工会,以及“低保”对象的各种单位等。各部门间需要相互配合,协调发展。(4)研究系统。研究系统包括技术提供层面和分析研究层面,主要职责是研究和分析相关的统计和资料,结合国外相关经验,对现存问题进行分析,并向“低保”主管部门提出完善改进的对策思路[4]。

――――――――

注释:

{1}根据民政部网站以及有关学者(陈宗胜)的研究数据整理计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率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受益人数/城市总人口数;城市居民贫困率为城市绝对贫困人口数/城市总人口数。

――――――――

参考文献:

[1] 吴碧英.中国城镇经济弱势群体救助系统构建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1.

[2] 薛君.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贫困者工作积极性[J].社会科学论坛,2005,(4):27~31.

[3] 张胜男.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研究[J].中国管理信息化,2005,(9):53~55.

[4] 曹艳春.城市“低保”对象就业决策分析[J].经济论坛,2005,(24):51~52.

低保个人年度工作总结篇4

【关键词】社会保障;社会保障支出;社会保障适度水平

一、前言

鉴于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着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的社会保障水平,同时社会保障水平对该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也起着促进或制约的作用,所以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需要有一个适度的的社会保障水平,只有适度的社会保障水平才能在对经济发展起到调节和促进作用。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道安全网,更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劲动力。加快构筑和完善四川社会保障体系,已经成为四川构建和谐社会、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因此对四川社会保障的发展状况和趋势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本文首先从四川社会保障支出总额、人均社会保障支出、社会保障金率、社会保险占社会保障支出水平四个方面着手进行对比分析,以期了解四川社会保障水平的高低与发展趋势;接下来将四川省社会保障现状与全国社会保障现状进行对比分析,以发现四川省社会保障较全国社会保障存在的优缺点;然后根据社会保障适度水平的测度模型得出四川省的社会保障水平的适度空间,并与四川现行的社会保障水平进行对比分析;最后根据各项的对比分析,结合四川省社会保障现状,建设性地提出四川社会保障发展中的问题及其对策,以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合理与优化。

二、四川省社会保障总体水平分析

(一)社会保障统计口径的选择

自1999年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支出被划分为社会保险支出和财政社会保障支出两大部分,其中社会保险支出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5项支出。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在2007年以前包括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政策性补贴支出。其中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包括抚恤支出、离退休费、社会救济福利费、救灾支出及其他。2007年以后上述费用被列为了一项――社会保障和就业。该统计方法在我国及地方的经济核算中也都是单独列支,便于数据的整理和分析。笔者根据相关资料整理得出四川省2000-2010年的社会保障水平如表1所示。

(二)社会保障水平态势分析

本文首先通过四川社会保障支出总额、人均社会保障支出、社会保障金率、社会保障支出水平等指标着手进行对比分析,以了解四川社会保障水平的高低与发展趋势。

1.社会保障支出总额

从图1可以清晰的看出,四川省社会保障支出总额呈现逐年上升趋势,2010年的社会保障支出总额由2000年的116.20亿元上升至1424.05亿元,是2000年支出总额的12.26倍,年均增长速度达到了25.59%,发展趋势良好。其中,社会保险支出总额也呈现逐年上升趋势,2010年的社会保险支出总额由2000年的69.80亿元上升至910.40亿元,是2000年支出总额的13.04倍,年均增长速度为26.30%;社会保障财政支出除在2009年略有下降之外①,总体也呈上升趋势,2010年社会保障财政支出总额由2000年的46.40亿元上升至513.65亿元,是2000年支出总额的11.07倍,年均增长速度为24.43%。

图1 历年社会保障支出总额

表2 人均社会保障支出

社保支出总额(亿元) 总人口数(万人) 人均社保支出(元)

2000 116.20 8407.50 138.21

2001 145.94 8436.60 172.98

2002 172.38 8474.50 203.41

2003 206.15 8529.40 241.69

2004 285.68 8595.30 332.37

2005 368.00 8642.10 425.82

2006 504.32 8722.50 578.18

2007 706.00 8815.20 800.89

2008 1025.13 8907.80 1150.82

2009 1194.06 8984.70 1328.99

2010 1424.05 9001.30 1582.05

2.人均社会保障支出

从表2可以看出,人均社会保障支出水平呈逐年上升趋势,2010年人均社保支出额从2000年的138.21元上升至1582.05元,是2000年人均社会保障支出额的11.45倍,年均增长速度为24.81%。

3.社会保障金率

社会保障金率是指社会保障支出总额占GDP的比重,通常用来衡量社会保障的水平。用公式表述为:

其中,为社会保障金率;为社会保障支出总额;GDP为国内生产总值。

社会保障金率是用来说明,一个国家在该年度生产的最终产品和劳务有多少用于社会保障,反映的是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水平之间的关系,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通过表3可以看出,四川省社会保障金率除2010年略有下降之外,总体呈逐年增长趋势。

表3 社会保障金率

社保支出总额(亿元) GDP(亿元) 社保总支出占GDP比重(%)

2000 116.20 3928.20 2.96

2001 145.94 4293.49 3.40

2002 172.38 4725.01 3.65

2003 206.15 5333.09 3.87

2004 285.68 6379.63 4.48

2005 368.00 7385.11 4.98

2006 504.32 8637.81 5.84

2007 706.00 10505.30 6.72

2008 1025.13 12506.25 8.20

2009 1194.06 14151.30 8.44

2010 1424.05 17185.48 8.29

4.保险支出在整个社会保障支出中占主体地位

我国倡导建立的以社会保险为主体的社会保障模式,通过对四川省社会保障进行分项目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四川省社会保障的支出中,社会保险占主体地位。除2008年的56.2%以外②,其他年份的社会保险的支出比重均处于61%-74%之间,符合我国所倡导的社会保障模式。

表4 社会保险占社保支出总额之比

社会保险支出(亿元) 社保支出总额(亿元) 社会保险占比(%)

2000 69.80 116.20 60.07

2001 89.80 145.94 61.53

2002 112.00 172.38 64.97

2003 136.22 206.15 66.08

2004 209.18 285.68 73.22

2005 266.73 368.00 72.48

2006 328.12 504.32 65.06

2007 433.87 706.00 61.45

2008 576.17 1025.13 56.20

2009 771.70 1194.06 64.63

2010 910.40 1424.05 63.93

三、四川省社会保障适度水平的测度

(一)社会保障适度水平的测度模型

本文依据穆怀中教授所提出的社会保障适度水平测度模型对四川省社会保障适度水平进行研究。穆怀中教授对社会保障适度水平的数理模型进行过深入研究,以人口理论和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为理论基础,归纳出社会保障负担系数模型和劳动生产要素分配系数模型,进而提炼出社会保障适度水平测定模型,并给出了一个由上下限值构成的社会保障水平适度区间的计算公式。

社会保障适度水平测定模型可以表示为:

其中,S代表社会保障水平;W代表工资收入总额;代表社会保障支出总额;G代表国内生产总值GDP;H代表工资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又称劳动生产要素分配系数;Q代表社会保障支出总额占工资收入总额的比重,又称社会保障负担系数;

为了分析的便利,穆怀中教授提出了社会保障负担系数和工资收入总额的概念。以养老保险为例:

养老保险负担系数,养老保险支出总额,为工资收入总额。

通过以上转换可以得到,人均养老保险适度支出总额。

养老保险负担系数,养老保险支出总额,为工资收入总额。为人均养老保险适度支出,为人口总数,为人均工资总额。

同理可以测出人均医疗保险适度支出额,人均失业保险适度支出额,人均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适度支出额,在此基础上可以得到社会保险内部适度的结构水平。计算公式为:

为人均养老保险在社会保险内部适度的结构水平;为人均医疗保险在社会保险内部适度的结构水平;为人均失业保险在社会保险内部适度的结构水平;为人均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在社会保险内部适度的结构水平;为人均养老保险适度支出额。

根据模型,养老保险占工资收入总额的比重,由老年人口占总人口中的比重决定,计算公式为:

代表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代表养老金代替率;代表养老金支出占工资收入总额的比重;根据穆怀中教授的分析,鉴于社会保险应该坚持激励与保护相统一的原则,把养老金代替率定位60%是比较合适的。而在社会保障支出占工资收入总额的比重的最大限度系数中,养老保险的支出系数大约为52,医疗保险的支出比重系数为34.39,可见,医疗保险系数大约为养老保险系数的66.13%,可用人均医疗保险适度支出额表示:

根据国内外经验和中国已采取的社会保障法规,失业保险的比重一般在1%-1.5%左右;工伤和生育保险比重一般在0.016%-1.5%左右。即可分别计算出人均失业保险适度额和工伤、生育人均保险适度额。

(二)四川省社会保障水平测度

鉴于社会保险支出在整个社会保障支出中占主体地位,我们仅利用社会保险相关数据对社会保障适度水平进行测定。根据社会保障适度水平的测定公式,将相关参数代入,计算得出四川省社会保障总水平的适度状况。

(三)四川省社会保障水平测度分析

通过表8,我们可以对四川省社会保障结构水平和适度结构水平进行评价。以2010年为例,可以得到以下结论:

1.四川省实际人均养老保险支出额为745.44元,而适度人均养老保险支出额为1015.79元,实际支出额占适度额的73.39%,低于适度水平;从适度结构水平来看,四川省实际人均养老保险占社会保险73.69%的比例,该比例远远高于47.22%-55.07%的适度比例。考虑到我国目前对养老保险的重视以及医疗保险结构水平较低,该比例还是较合理的。

2.四川省实际人均医疗保险支出额仅仅为202.78元,而人均适度水平支出水平额为671.74元,实际支出额仅占适度额的30.19%,低于适度水平;从适度结构水平来看,四川省人均医疗保险支出结构为20.05%,低于医疗保险人均支出结构适度水平31.22%-36.42%。

3.人均失业保险实际支出额为44.44元,远远低于其适度支出水平154.61-231.92元。四川省人均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实际结构水平为6.26%,而人均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适度结构水平在8.52%-21.56%之间。四川省人均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实际结构水平明显低于适度水平。

4.横向观察四川省2002-2008年实际社会保险结构水平,可以看出四川省养老及医疗保险实际结构水平呈历年增长趋势。养老和医疗保险人均适度总体比例之和在78.44%-91.49%之间,而四川省养老及医疗保险比例之和已达到93.74%,超出适度范围。

(四)四川省社会保障适度水平差距原因分析

1.社会保障水平受经济发展水平的约束。社会保障的实践表明,经济与社会保障的关系十分密切,总的来说,经济因素决定社会保障的规模和水平,经济政策也会相应地影响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经济发展水平越高,社会保障的良性运转就越有保证,社会保障水平也会相应越高。在我国,由于区域间及城乡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社会保障水平也存在着很大差异。四川省人口多,经济底子薄,完善社会保障形势严峻。

2.政府资金投入不足,财政支出对社会保障投入低。四川省社会保障水平低,和适度水平有较大的差距,主要原因之一是四川省财政对社会保障支付较低。四川省经济总量由2000年的3928.2亿元到2010年的17185.48亿元,然而保障支出总量仅由2000年的116.2亿元增至2010年的1424.05亿元,远远落后经济总量的增长。经济总额增加和社会保障支出投入增加的比重不平衡,经济的成果没有转换为相应的财政保障支出。只有加大财政对社会保障力度的投入,才可能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四、提升四川省社会保障水平的对策建议

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发展和经济运行的“稳定器”和“安全阀”。本文通过对四川省社会保障水平及适度状况分析研究,发现四川省现有社会保障水平偏低,和全省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相符,社会保障结构不合理,社会保障工作形势严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四川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然而政府组织实施的社会保障,提高水平要立足现实发展阶段量力而行,区别轻重缓急循序渐进,特别需注意要逐步缩小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和各类群体之间的待遇差距。这是社会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现为今后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健全提供一些理论支持和对策建议,仅供参考。

(一)在不影响经济发展的状况下,致力于完善和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四川省社会保障水平发展系数略高于适度发展保障系数,但社会保障的现行水平仍低于社会保障适度水平,且社会保障结构不合理。针对这种现象,可以在不影响经济发展的状况下,推动两者协调发展。四川不同区域经济发展状况不同,可实施分层次、广覆盖、全民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关注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提高地方投入和农村保障覆盖率,逐步缩小城乡保障水平,提升全民社会保障待遇。逐步地建立起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管理,透明执行。

(二)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支出,增加人均社会保障支出、提高全省保障水平。

(三)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工作提高社会保障社会化程度,形成全面覆盖,全民参保,特别是养老保险。

(四)尽快建立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发挥重要的作用。可以说,我们必须认清现阶段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有着重大的长远的意义,是一项非常必要、紧迫和艰巨的任务。但目前,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上,认识滞后,在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工作进程中,建立完善的农村保障制度和体系不仅是农村改革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保障水平趋向适度的内在要求。

注释:

①笔者认为,2009年四川省社会保障财政支出较2008年有所下降,主要是因为受汶川大地震的影响,2008年社会保障财政支出大幅增加。

②受2008年汶川地震的影响,社会救助、社会转移等部分占比重较多。

参考文献

[1]洪震等.2001-2005年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状况实证分析[J].华东经济管理,2007,

21(1):27-31.

[2]穆怀中.中国社会保障水平研究[J].人口研究,1997(1):53.

[3]严振书.中国社会保障事业发展问题研究[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2010,25(1):

20-25.

[4]孙健夫等.社会保障适度水平测度模型分析[J].中国社会保障,2008(4):39-40.

[5]齐立云等.社会保障水平的评估指标分析[J].学术纵横,2010(8):109-110.

[6]陈颐.论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J].江海学刊,2006(6):

107-108.

[7]成志刚.社会保障导论[M].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03:181-210.

[8]段婕.我国社会保障支出水平测度的实证分析[J].未来与发展,2006(5):10-14.

[9]胡仲明.中国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实证研究[D].北京:中共中央党校,2006.

[10]曾少军.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建议[J].宏观经济研究,2006,(12):

45-49.

作者简介:

低保个人年度工作总结篇5

城市低保家庭资产状况分析

(一)城市低保家庭资产分化急剧扩大,房产成为决定因素在2012年所调查的1051户低保家庭中,平均总资产(现金资产与房产)约为24.8万元,单从这个平均值来看,我们似乎应该很乐观,但平均值掩盖了太多的信息。如果我们把是否拥有房产作为一个分类变量,把被调查对象分为有房产和没有房产的两类家庭,情况就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我们这项抽样调查中,拥有各类房产的城市低保家庭样本数为696户,占总样本66.2%,没有房产的城市低保家庭样本数为355户,占样本总数的33.8%。进一步的分析表明,拥有房产的城市低保家庭所拥有的平均总资产约为37.64万元,而没有房产的城市低保家庭所拥有的平均总资产实际约为-3659元。也就是说,拥有房产的城市低保家庭平均总资产高达几十万,而没有房产的城市低保家庭实际上是负资产。如果我们把房产这一项大额资产扣除掉,单看低保家庭的现金资产总额(家庭储蓄-家庭借贷总额),结果发现:总体上,城市低保家庭拥有的平均资金总额仅为1151元,而平均每个家庭借贷6076元,这样,城市低保家庭的平均现金资产总额为-4925元。如果我们把有房产的低保户与没有房产的低保户分开来看,不拥有房产的低保户平均资金总额为562元,借贷资金总额为4131元,家庭平均现金资产总额为-3569元;而相比之下,拥有房产的低保户平均资金总额为1452元,借贷资金总额为7067元,家庭平均现金资产总额为-5615元。如果考虑到房屋资产,在696户拥有各类不同来源的产权房屋的低保户家庭中,平均房屋资产约为38.20万元,房产因素使城市低保家庭划分为两个群体,拥有房产并享受到近10年来房屋大幅增值的城市低保家庭,在总资产上平均远远超过了没有房产的低保家庭。初步的数据分析表明,当前城市低保家庭从现金资产来看,总体上处于负资产状态,普遍存在着一定数额的现金借贷,拥有房产的低保户家庭比没有房产的低保户家庭的平均现金资产负债总额要高———尽管从现金资产负债率角度来看,前者没有后者高。房产成为城市低保家庭资产状况急剧分化的决定性因素。资金负债情况也表明,拥有房产的城市低保家庭,从金融上拥有更高的信用,相对具有较强的资金借贷能力。上述数据分析表明了当前城市低保家庭资产状况的总体情况,以及房产在家庭资产分化中的决定性地位,但并没有揭示出城市低保家庭中具体资产的分布结构状况。表3的左半部分“2012年低保家庭资产状况调查”中,列出了详细的低保家庭资产分组分布情况。这部分数据显示,如果不包括房产,累计22.5%的被调查的城市低保家庭为负资产,其中1万元以内的现金资产负债的城市低保家庭为13.5%。73.9%的城市低保家庭的现金资产为5000元以内,1万元及其以上的城市低保家庭只有2.8%的比例。而一旦包括房屋资产,城市低保家庭的总资产分布结构就发生了巨大的分化。总资产为负的低保家庭从22.5%下降到7.4%,总资产不到5000元的低保家庭从73.9%锐降至27.2%。总资产5万元以上的低保家庭占65.1%,其中,总资产5-15万元的低保家庭占4.4%,15-50万元的低保家庭占了46.5%,50-80万元的低保家庭占了12.5%,80万元及以上的低保家庭占了1.7%,城市低保家庭总资产超过100万元的也存在。城市低保家庭的总资产分组数据,让我们看得更清楚,房屋资产不仅大幅度地增加了城市低保家庭的财富,而且导致城市低保家庭内部的资产结构分化程度极其严重。然而,无论是从城市低保家庭资产的平均数额角度进行比较分析,还是从低保家庭资产分组结构分布的角度来比较,这些都属于横向的截面数据分析。下面,从与2005年的一项城市低保家庭资产状况调查数据的纵向比较来看,我们就会对城市低保家庭的资产状况及其变化有更深入的认识。2005年在济南市开展的那项抽样调查研究中,“在被调查的803个(城市低保)家庭中有759个对家庭资产做出了估计……如果不包括房产,被调查家庭的家庭资产平均值只有5815元,中位值仅为2000元,这说明如果不包括房产,有一半的低保家庭资产不超过2000元”[1]38。而至2012年7月,距上次在济南市的抽样调查整整过去了7年,在这7年间,济南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有了巨大的变化,城市低保标准也从当年的208元增至450元,但这两次的抽样调查数据表明,城市低保家庭的平均现金资产总额却从为5815元降至-4925元,前后相差超过了1万元。这一数据初看起来,貌似与我们的直觉和常识相违背,直觉和常识告诉我们,近7年来,中国(当然包括济南)经济和社会发展得到了长足的进步,作为城市最为贫困的群体也应该从中分享发展成果,现金资产总额即便是不增加,也不应该大幅度变负。然而,这一数据并不能被简单地解读为,近7年来城市低保家庭没有分享到经济社会的发展成果,生活水平发生了大幅度下降,而更可能应该被解读为,近7年来城市低保家庭总体借贷能力有所提升,以及各种有效支出需求日益增多,而低保家庭的收入结构却不能有效应对这一变化。①从分组结构分布的比较来看,不包括房产,2005年被调查的低保家庭中,现金资产为负资产的家庭仅为1.6%;78.4%的低保家庭现金资产不到5000元;5000元到5万元现金资产的低保家庭为17.7%;超过5万元现金资产的低保家庭为2.2%。而至2012年,被调查的低保家庭中,现金资产为负资产的家庭大幅度攀升至22.5%;低保家庭现金资产不到5000元占73.9%,基本上与2005年基本持平或略有下降;5000元到5万元现金资产的低保家庭为2.7%,超过5万元现金资产的低保家庭仅为0.9%,没有10万元以上现金资产的低保家庭。仅仅从现金资产的分布结构比较结果上分析,2012年被调查的城市低保家庭相比于2005年,除了在分组负债结构比例上有较大的变化之外,基本结构还是较为稳定的,尤其是在5000元以内现金资产的低保家庭比例上,都占有7成以上,总体结构并没有实质性的分化。然而,一旦我们考虑到房产因素,2005年与2012年,被调查的低保家庭总资产的分组结构分布就发生了根本性的分化。2005年被调查的低保家庭总资产(包括现金资产与房产)中为负的家庭比例为1.1%,而2012年则为7.4%;2005年低保家庭总资产在5000元以内的家庭比例为43.8%,而2012年则为27.2%;2005年总资产在5000至5万元之间的家庭比例为21%,而2012年则为0.3%;2005年总资产在5到15万元之间的家庭比例为31.2%,而2012年则为4.4%;2005年总资产过了15万门槛的仅为2.9%,而到了2012年则暴增至60.7%,其中15万到50万之间的家庭占46.5%,50万到80万元之间的家庭占12.5%,80万元及以上的低保家庭占了1.7%。这一对比数据,清晰地表明了,2005年与2012年被调查的低保家庭总资产分组结构分布从相对集中到急剧的两级分化的现实,而造成这种两级分化的决定性因素正是房产及其近7年来的急剧增值。通过各种方式,拥有房产的低保家庭,通过这种不动产,参与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发展成果的分配,而没有这种不动产的低保家庭,则缺少了这种通过房产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资格”。尽管拥有房产的低保家庭,至少从调查数据来看,只有仅有的一套住房②———这套住房并不能立即变卖,形成自己的现金收入,如果其还想继续享受低保待遇的话———但由于产权房不仅具有居住属性,而且具有财产、金融属性,即房产具有实在的金融信用能力以及产生收入的能力(属于财产性收入),这就大大拓展了拥有房产的低保家庭的可行选择能力。上文曾解释了拥有房产的城市低保家庭总体上比没有房产的低保家庭具有更高的负债额,这反映了低保户运用不动产金融信用获得贷款融资的现状。实际上,在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一些低保户运用房产获得财产性收入的个案,下面提供两个比较典型的相关案例。在济南市SZ区EQ街道TE社区中的一位张姓低保户,该低保户为男性,现年62岁,离异,无子女,曾是一名铁路工人,工作了18年,后来因为对单位①事实上,本文提供了两个反驳这种可能存在的误导性解读———即近7年来,被调查的城市低保家庭现金资产由正资产急剧变为负资产,被简单地解读为生活水平下降———的证据。其一,拥有房产的低保家庭借贷总额超过了没有拥有房产的低保家庭(即便是早年房改房时拥有房产的低保家庭———这部分家庭用于购买公房的资金数额非常低———以及通过继承而来的房产家庭的资产负债额也远远高于不拥有房产的低保家庭负债额),这从一个角度说明,拥有房产大大提高了这部分家庭的金融信用,提高了其敢于和能够借贷的信心和能力。经济学常识也告诉我们,家庭的适度负债并不一定意味着家庭生活水平的下降,有时更可能反应的是,家庭金融信用的水平。也就是说,只有有了一定的金融信用,才更有可能借到钱。其二,下文的收支状况调查分析数据,也将表明,城市低保家庭的收不抵支现状长期积累下来,低保家庭总体上负债是必然的。这部分是由于低保家庭开支出现了扩张,原来被压抑的一些支出被释放出来,比如,低保家庭的日常食品性支出所占比例大幅降低,而医疗性支出大幅攀升。被调查的城市低保家庭现金资产由正资产急剧变为负资产的事实,也不能表明,城市低保政策维持性目标没有达到,恰恰相反,城市低保政策维持性生计的目标早已达成,近几年来,并大大拓展了相关的救助水平和附加福利内容,但发展型的生计支出日益被提上日程,各种开支逐渐增多。我们从这一个方面可能需要认识到,低保家庭开支的增多并不一定是一件坏事情。②本次调查没有发现低保家庭拥有两套及其以上的住房,事实上,即便有,也不可能被如实告知,这需要通过住房登记管理部门进行信息核对。但即便是比较保守的住房情况的调查数据以及比较保守的房产估价,也足以说明问题了。待遇不满意,偷盗单位财产被发现,入狱服刑2年,被单位开除,患有心脏病、高血压,右手落下残疾,年老体衰,基本无劳动能力,享受全额低保金450元/月,仅凭低保金以及相关救助,只能维持吃饭等日常开支,难以充分满足医药等多方面的开支需求。该低保户所处的社区属于地段位置较优的地区,该小区房产价格平均在1万元左右。张先生拥有一套从父母那里继承而来的30平米的产权房,为了补贴日益增多的生活开支需求,他偷偷地把房子出租给他人,每月获得800元/月的租金收入,其在城郊租住一套小房子,支付租金200元/月,通过这种办法,他每月稳定地获得600元的收入。(当然,他有自己的办法来应付政府和居委会的经济财产定期审核。)在谈到通过这种换租的形式获得的租赁收入时,张先生反复提到如下话语:“这让我能够安心,心不那么发慌了”、“没有这笔收入,我晚上都睡不着觉”、“低保金说没就可能没了,房子永远是自己的”,等等。这笔收入对满足其日常生活医药支出非常重要,并大大提高了其生活的稳定性,拓展了生活选择的自由度,更重要的是,给其生活提供了不可估量的信心和可贵的独立程度。另一个比较有意思的个案也是发生在济南市SZ区,XLZ街道XL社区中一位户主为T姓的低保家庭中。T为男性,现年50岁,初中文化,患有甲亢,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从事一些房屋防水修理工作,每月收入不稳定,时好时坏,最高时收入每月能达到2000元,少时收入不到500元。妻子51岁,患有糖尿病,妻子据T介绍基本无劳动能力,没有信心找到合适的工作,且还要照料无自理能力的孩子。现有两个孩子,均为男性,大儿子26岁,患有严重智障和肢体残疾,无生活自理能力。另一个儿子现年16岁,在上高中,身体健康。自2012年1月至7月间,共花费医疗费1万多元。全家享受低保金510元/月,加上相关的救助,也难以维持全家日益增多的开支需求,尤其是医疗、孩子教育需求。家庭拥有一套40平米的房改房,房改时花费全家积蓄2万元获得房屋产权,目前该小区房价市场估值为30万元左右。其岳父母住在同一个小区,为增加收入,其与岳父母合住在一起,把自己的房子出租出去,每月获得租金1200元。这种通过房屋换租等方式利用所拥有的房产获取稳定的财产性收入,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日益增多的消费开支或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生活质量,增强了生活能力的信心和独立程度,这种资产效应对于穷人非常重要。

(二)城市低保家庭总体上收不抵支,收支结构难以维持调查分析数据显示,城市低保家庭月收入平均为1673.11元,其中工资性收入平均为412.11元,占24.63%;经营性收入平均为25.13元,占1.5%;财产性收入平均仅为3.21元,占0.19%,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社会救收入(包括低保金、教育、医疗等各种国家制度性救助转支)平均为700.90元,占41.89%;社会捐赠性收入平均为143.64元,占8.59%;家庭老人退休金(生活在一起,财政统一)转支平均为263.35元,占15.74%;社会保险类收入平均为118.28元,占7.07%;其他收入平均为6.49元,占0.39%。其中,低保金平均收入为575.17元,占平均月总收入的34.38%。这表明,城市低保家庭的月收入构成中,社会转支性收入(社会救收入+社会捐赠性收入+社会保险类收入)平均占到月收入的57.56%,接近六成。也就是说,社会转支性收入构成了城市低保家庭收入的最重要基础。在社会转支性收入中,低保金占59.71%,即低保金又占社会转支性收入的六成左右。关于低保金在低保家庭平均月总收入所占的比例,2005年的那项抽样调查以及2006年12月—2008年12月所开展的一项长期追踪研究,都提供了有力的证据:低保金在低保家庭平均月收入中约占三分之一强。2005年在济南开展的抽样调查结果表明,低保金占低保家庭平均收入的33.5%[1]39;2006年—2008年在济南所开展的对33户低保家庭长期追踪研究结果也表明,低保金占低保家庭平均月收入的36.62%[3]119。低保金构成了城市低保家庭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城市低保家庭平均月收入的构成中,工资性收入是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如果结合着下文的支出结构来看,我们就会发现,单靠社会转支性收入不可能维持基本生活需求。甚至靠社会性转支和工资性收入都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求,家庭老人退休金资助也成为维持低保家庭日常生活开支的重要构成。在这次抽样调查中,低保家庭平均月消费支出为1706.62元,其中最主要的几项消费支出项目、各自平均支出费用以及所占比例,从高至低依次是:食品类支出,平均439.18元/月,占25.73%;医疗类支出,平均437.26元/月,占25.62%;养老与医疗保险缴费,平均294.73元/月,占17.27%;儿童教育成长类支出,平均199.49元/月,占11.69%;以及居住类支出,平均156.26元/月,占9.16%。这五大类支出共占据着低保家庭平均月支出总额的近九成,其中食品类支出与医疗类支出两项分别占家庭平均月支出总额的四分之一强,两项合计占据月消费总额的一半以上。如果我们把“X1食品类支出+X2居住类支出+X3日化用品支出+X4服装类支出+X5医疗类支出+X9交通通讯费+X12其他消费支出”加总在一起,构成低保家庭的维持型消费支出,而把“X6成人教育培训类支出+X7儿童教育成长类支出+X8文化娱乐类支出+X10社交类支出+X11养老与医疗保险缴费”加总在一起,构成低保家庭的发展型消费支出,统计结果显示,低保家庭的平均维持型消费支出为1168.32元/月,占月平均总消费额的68.46%;发展型消费支出为538.29元/月,占月平均总消费额的31.54%。尽管本次调查的维持性消费总体比例依然占了近七成,但发展型消费支出占比也占据了三成多。发展型消费支出对于贫困家庭的可持续生计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一点与2006—2008年期间对城市低保家庭的追踪调查的饮食消费占比来看,可得到一定程度的佐证:低保家庭用于饮食比例大幅度降低,由42.99%降为25.73%。[3]119综合上文所描述的城市低保家庭收支数据,我们把低保家庭所有的收入———无论是相对稳定性的收入,还是极其偶然的收入———加总平均后为1673.11元/月,而消费性开支却为1706.62元/月,这样,低保家庭的收支结余为-33.51元,总体上收不抵支。如果我们不包括家庭老人的退休金转支,那么,收支缺口将达到296.86元。尽管城市低保家庭消费结构中发展型消费支出的增长,一直是我们期待的变化,但这也意味着城市低保家庭消费项目和消费数额的增加,仅仅依靠社会救收入是远远不够的。

(三)城市低保家庭耐用品总量不足,物质资产微乎其微家庭耐用品不仅仅属于消费品,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资产属性,属于有形资产的一部分。“家庭耐用品,有以家务劳动效率提高为形式的收益。在某些方面,家庭耐用品对家庭部门来说,类似于工业部门的机器和设备———两者都需要金融资本开支,都被预期增加效率,都有长期的但并非无期限的功用。”[2]123在我们这次抽样调查中,城市低保家庭中耐用品平均最多的几个项目依次为:大型家具,平均为2.99个/户,手机,1.16个/户,彩色电视机,平均0.93台/户;煤气液化灶具,0.85台/户;抽油烟机,0.67台/户;电冰箱、冰柜,0.67台/户;洗衣机,0.60台/户,其余耐用品和物质资产户均数量都没有超过0.5。大型家具以及手机成为城市低保家庭户均拥有超过1个的耐用品。彩电、煤气液化灶具在城市低保家庭中的普及率也接近于户均1台;但抽油烟机、冰箱冰柜以及洗衣机刚刚查过户均0.6台,远远达不到户均1台的水平,这将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低保户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效率。值得注意的是,与信息化相关的工具,除了手机超过户均1个之外,电脑的户均拥有量达到0.22台(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户均几乎为0),这一方面说明,电脑在低保家庭中逐渐开始逐渐增多———相对于2008年之前,电脑在很多地方还是限制低保资格的重要工具———但另一方面,低保户家庭中电脑的户均比例还太少。电脑几乎是现代家庭中必备的消费、娱乐、资讯、学习和生产工作的平台工具,因此,大力倡导贫困家庭拥有电脑具有重要的长期效应。低保户的其他物质资本中,电动自行车、固定电话以及空调的户均拥有量非常低,只能达到或接近达到0.3个,而至于汽车①、摩托车等机动车辆则接近于无。

结论与讨论

通过对抽样调查结果的统计分析与相关比较研究,我们得出如下基本结论:第一,当前城市低保家庭资产分化急剧扩大,是否拥有房产成为低保家庭中资产分化的根本性因素。拥有房产的城市低保家庭,在最近十年间,伴随着房产的急剧增值———房产的增值可被视为三十多年来中国改革开放所带来的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成果之一———而参与分享了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成果。第二,从中国城市低保家庭的资产构成来看,现金资产总体上大幅度减少,由正变负,城市低保家庭金融负债率较高。城市低保家庭现金资产大幅度减少,甚至总体上平均存在负债的调查现状,主要由如下两个方面的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其一,城市低保制度及其相关救助制度实际上只能维持低保家庭的基本生存需要,而伴随着低保家庭医疗性消费增长以及各种发展型消费需求的增多,城市低保家庭的社会性救助收入逐渐不能满足基本生活需要。即便是低保金以及相关救助不断地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以及通货膨胀因素而相应增长,也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这本质上是一种救助理念和目标定位问题,现有的低保救助政策的理念和目标定位就是维持基本生活需要。作为较为严格的经济状况审查的救济制度,在制度机制上排斥和抑制工资性收入与经营性收入,甚至在很大程度上,也排斥和抑制发展型消费支出。其二,城市低保家庭的负债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城市低保家庭负债能力的提高,尤其是拥有房产的低保家庭在金融借贷上具有了一定程度的信用。尽管城市低保家庭的现金资产负债及其扩大,是上述两个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很显然,这两方面因素在性质及其影响地位上是不同的:第一个因素是制度结构性因素,在这种制度结构性框架下,城市低保家庭的负债及其日益增加几乎是必然的;第二个因素在很大程度上进一步扩大了城市低保家庭的平均负债程度,但这种负债的增加往往具有一定的积极主动性。第三,我们对所调查的城市低保家庭的收支状况的结构性分析结果,为第二点结论中的第一个原因解释提供了证据。对城市低保家庭的收支状况的结构性分析表明:尽管低保制度及其相关的救助制度为城市低保家庭提供了重要的转支性收入,但面对着城市低保家庭日趋多元化的消费需求,尤其是发展型消费支出的释放和增长,城市低保家庭流动资金总体上收不抵支,现有的收支结构难以维持。而造成这种收支结构难以维系的主要原因,正在于低保家庭消费结构的多元化及其日益增长的消费支出———尤其是发展型消费支出需求的增长———与社会转支性收入政策目标之间的内在张力。第四,城市低保家庭耐用品总量不足,物质资产微乎其微。在经济审查性救助政策中,某种家庭耐用品以及相应的物质资产是否应成为限定性标准,除了参照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基本消费水平这个因素外,还应该充分认识到耐用品以及某些物质资产的生活效率功能与生产,而不能仅仅从耐用品以及物品的消费性属性来考量。

低保个人年度工作总结篇6

关键词 高校安全保卫人员 职业倦怠 特点

中图分类号:G647.4 文献标识码:A

0 引言

职业倦怠这一界定最早是由美国基础临床心理学家弗鲁顿伯格于1974年首次提出,自此,职业倦怠领域的研究便受到人们的日益关注。特别是1980年第一届国际职业倦怠研讨会的召开,更加凸显了它的重要性。不仅如此,近年来国际职业倦怠的相关研究也已延伸到很多领域,而且研究一直处于上升趋势,但是研究涉及的职业范围很窄,经查阅,对于高校保安人员职业倦怠研究尚属少数。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社会矛盾不断凸显,而且高校规模也在不断的扩大,因此高校安全保卫人员的工作任务日渐繁重,职业倦怠因此也越来越严重。

大学城各方面设施建设尚未完备,学校周围环境安全很难保证,加之学校整体搬迁,学校规模扩大、学生人数增加,保安人员工作压力随之加大,进而产生职业倦怠,影响工作积极性和工作绩效,根据这一实际情况,进行这项研究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1研究方法

1.1 研究对象

呈贡某大学的安全保卫人员共85人,发放问卷85份,回收有效问卷81份,问卷有效率为95.3%。

1.2 研究工具

问卷采用李超平、时勘职业倦怠问卷中文修订版MBI-GS。该量表采用利克特7分等级量表。整个量表包括三个部分:情绪衰竭、玩世不恭和成就感低落。情绪衰竭、玩世不恭和成就感低落三个维度的内部一致性系数分别为:0.88、0.83及0.82;三因素模型拟合指标均达到了统计学的要求,表明该问卷在国内具有较好的信度和效度。

1.3 数据处理

采用spss17.0 进行统计分析。

2 研究结果

2.1 高校安全保卫人员职业倦怠的一般特点

从表1中可以看出,高校安全保卫人员普遍存在较高的职业倦怠现象,最高为成就感低落,以上数据表明成就感低落总体上较高,各因素平均值的大小依次为:成就感低落>情绪衰竭>玩世不恭。这一结果说明保卫人员的职业倦怠主要来自成就感低落和情绪衰竭两个方面。

2.2高校安全保卫人员职业倦怠在各人口学变量上的差异分析结果

在此次调查中,把保安人员的年龄分为三个阶段(20~30岁、31~40岁、41岁以上)进行单因素方差分析。根据结果,年龄变量在各维度及总分上的差异都达到显著性水平。其中,31~40岁之间的人员职业倦怠程度最严重,说明年龄是影响保安职业倦怠的因素之一。

其次,研究发现,高校安全保卫人员职业倦怠的婚姻状况变量和文化程度变量在总分上的差异均没有达到显著性水平,但在职业倦怠问卷的成就感低落维度上的差异都达到显著性水平。职务、工作年限、月收入变量在总分上的差异均没有达到显著性水平,但这三个变量在职业倦怠问卷的情绪衰竭和成就感低落维度上的差异显著。

3分析与讨论

3.1高校安全保卫人员职业倦怠的特点和影响因素

(1)高校安全保卫人员职业倦怠各因素平均值的大小依次为:成就感低落>情绪衰竭>玩世不恭,但是情绪衰竭和玩世不恭两个因素的平均值差异不是特别大。这一结果说明高校安全保卫人员的职业倦怠主要来自成就感低落和情绪衰竭两个方面。

(2)根据数据分析结果,在婚姻状况、工作年限、文化程度、职务、月收入变量的总分上差异不显著。可能是因为学校刚搬迁至大学城,因此大部分的保安人员工作年限都很短,所以对职业倦怠的影响不显著。其次,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调查的大部分都是普通员工和极少几个基层管理人员,而没有对更高管理层的人员进行问卷调查,大部分人员的职务、月收入都是一样的,因此调查结果为差异不显著。

3.2 本研究得到的启示

研究结果显示,高校安全保卫人员存在普遍的职业倦怠现象,并且主要体现在成就感低落这一维度上,针对这一现象提出以下对策:

(1)进行精神奖励。这样有利于提高自尊心及专业自豪感,提高保安人员社会地位,激励工作热情。

(2)组织学习有效应对职业倦怠的方法。

(3)加强自我调节,提高自身对心理健康的认识能力和应用心理策略的最基本的能力。如正确了解自己、认识自我,增强自我效能感,学会自我适应的策略,克服不合理信念。

(4)积极寻求心理专家的帮助。职业倦怠是职业心理问题,心理专家通过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的程序,给予咨询者进行训练,可以有效改善安全保卫人员的职业倦怠问题。

参考文献

[1] 李永鑫.工作倦怠的心理学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低保个人年度工作总结篇7

最低工资制度自从设立开始就一直处于各种争议之中。人们一直担心一个问题:最低工资会不会导致就业的减少,尤其是对弱势劳动者的就业是否会产生不利影响?赞成者认为,最低工资可以确保全日制工人得到足以购买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年收入;最低工资可以防止垄断雇主剥削包括少数民族、女性在内的非技术工人;最低工资可以促使雇主提高劳动生产率,缓解失业的不良影响。然而,反对者认为,首先,最低工资将增加青少年、女性和少数民族等群体的失业;其次,法定最低工资的“溢出效应”将导致未被其覆盖部门的工资率下降;再次,最低工资将鼓励青少年退学;最后,由于大多数领取最低工资的人并不生活在贫困家庭中,导致其偏离了减少失业的目标。

从完全竞争和雇主垄断的模型分析来看,最低工资究竟是增加了总就业水平还是减少了总就业水平,在理论上并不明确。数十年来,经济学家试图通过各种途径来评估最低工资对就业水平的真实影响。查尔斯·布朗等人发现,最低工资使青少年工作者的就业减少。最低工资每提高10%会使青少年就业减少1—3%。[4]156但是,这种观点近年来遭到了挑战和批评。新近研究表明,最低工资水平上升对青少年就业到底产生了怎样的影响,各项研究之间并未达成一致性的结论。

经济学家对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是否增加了劳动者的收入,从而消除贫困的观点也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最低工资制度的初衷是为了消除贫困,但从理论分析来看,这一目标根本没有达到,而且还会有反作用。劳动经济学家普遍赞同,最低工资制度并不是消除贫困的有效政策工具。

从中国的情况来看,反对最低工资制度的声音一直都很大。张五常极力反对最低工资制度,他认为最低工资是一种价格管制,会降低企业的竞争力,破坏工商业的分红。最低工资的本意是维护低收入的贫穷工人,结果却使他们找不到工作。[6]吴美华和朱应皋则认为,中国目前并不具备最低工资的实施环境。我国实施最低工资制度的真实意图其实是借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名义,以达到倒逼产业结构升级的目的,使产业结构更加符合各个地区的比较优势。[7]

赞成最低工资制度的研究则分为乐观派和悲观派两种。乐观派认为,一种合适的最低工资制度在中国可能会产生三种效应:第一,最低工资制度具有改善收入分配格局、缩小收入差距的功能;第二,一个各地区有差别的最低工资限制可能会促进制造业企业向内地转移,促进我国的产业结构升级;第三,长期来看,最低工资限制可能会强制低人力资本劳动者进行人力资本投资,有助于我国人力资本的提升。[8]悲观派则认为,目前我国的最低工资制度没有起到相应的保障作用。都阳和王美艳经过实证研究后认为:第一,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实行效果并不好;第二,月最低工资的覆盖率在外来劳动力和本地户籍劳动力之间没有显著差别;第三,不论对何种受教育水平的劳动力而言,外来劳动力月最低工资的覆盖情况并不差于城市本地劳动力。[9]黄岩和杨方的实证研究表明,1992—2009年,尽管深圳历年的最低工资标准对劳动者个人的基本生活有一定的保障,但对于整个家庭而言则保障不足,难以维持家庭的基本开销。[10]

综上所述,现有研究大都针对最低工资制度与就业(失业)和消除贫困之间关系的研究,对实施最低工资制度之后对劳动者及其家庭的保障性程度的影响研究较少。黄岩和杨方只对2009年之前深圳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程度进行了实证研究,但对2010年深圳统一最低工资标准之后的情况缺乏研究与分析。本文试图探讨2010年以来深圳实行全市统一标准之后的最低工资制度能否保障低收入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水平。

二、2008—2013年深圳最低工资保障标准的变化特征分析

1、最低工资的增长率高于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率。职工平均工资是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一般而言,市场经济国家的最低工资相当于制造业平均工资的40—60%左右。一些欧洲国家的最低工资标准甚至超过了制造业平均工资的60%。我国《最低工资规定》“月最低工资标准相当于月平均工资的40—60%的标准。”然而,大部分省市的最低工资标准都未达到职工平均工资的40%。基于这一现状,我们对深圳2008—2013年最低工资与职工平均工资进行比较分析。2008—2013年,虽然深圳的最低工资占职工平均工资的比重呈现上升趋势,但比重均低于40%。其中,2009年的比重最低,仅为24.40%。2013年的比值最高,也仅为30.66%,与《最低工资规定》所要求的40—60%相差甚远。可见,尽管2010年以来深圳的最低工资标准呈上升趋势,但与其他大部分省市一样,离职工平均工资40—60%的标准还比较远。深圳最低工资年增长率与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之间的比较。2008年以来,深圳的最低工资增长率波动较大,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则处于稳中有降的趋势。其中,由于金融风暴的影响,2009年深圳未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其增长率为0,远低于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率。在其他年份,深圳最低工资的增长幅度则高于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可以推断,深圳最低工资标准与城市经济发展水平之间的差距正在逐步缩小,鉴于2013年最低工资与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率非常接近,深圳最低工资标准能否发挥其应有的保障作用仍不容乐观。

2、最低工资标准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衔接比较合理。最低生活保障是国家为救济收入难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人口而给予一定的现金资助,以保证其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的社会福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叫贫困线,是对达到贫困线的人口给予相应补助以保证其基本生活的操作指标。实施最低工资标准的目的则是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占收入分配的比重,保障低收入劳动者的基本生活。自1997年1月起,深圳开始正式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了方便比较,我们选取有两个劳动力的三口之家为参照对象,通过有两个劳动力就业的家庭与无人就业直接领取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之间的现金收益来审视深圳最低工资标准的社会保障功能。表2是2008年以来深圳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数据变化趋势。2008年和2009年两个劳动力最低工资和三家之口最低生活保障的差值保持655元左右,原因是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两者均未作出调整。从2010年开始,由于深圳市的最低工资不再划分为特区内的最低工资和特区外的最低工资,政府开始不断调高最低工资标准,两者差距开始逐渐拉大。从数据来看,二者差距的拉大,可以缓解三家之口的两个劳动力可以搭载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便车”。由此可见,深圳最低工资制度基本发挥了保障低收入劳动者合法劳动报酬的作用,降低了产生“上班不如吃低保”的制度风险。总体而言,2010年以来,深圳两个劳动力的三口之家的最低工资收入高于直接领低保的三口之家的现金收益,最低工资标准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衔接比较合理。

3、最低工资的增长率高于人均GDP的增长率。在发展经济学中,人均GDP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宏观经济指标,也是人们了解和把握该国家或地区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有效工具。如果一个城市的最低工资标准能够随当地的经济发展而同步增长,那么劳动者才算是真正分享了经济发展的成果。2008年的深圳最低工资增长幅度比人均GDP增长幅度高13.3%。然而,在2009年遭遇金融危机后,深圳的最低工资和人均GDP增长率皆出现了大幅度的下降。2010年,二者的增长率开始回升,直至2011年达到顶峰,其中最低工资增长的幅度达到20%。2012年,最低工资增长率开始下滑,到2013年最低工资增长率已经低于人均GDP增长率。最低工资增长率与人均GDP增长率最大差距是在2008年,二者百分比之差达到了13.30%。总体来看,近年来深圳的最低工资增长率高于人均GDP增长率,劳动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享受到经济发展的成果。

4、名义最低工资与实际最低工资存在差距。居民价格物价指数(CPI)是政府在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时需要参照的一个重要指标。如果单纯以名义工资进行比较分析,则无法消除通货膨胀(或紧缩)给劳动者及其家庭生活带来的影响,也无法衡量最低工资在通货膨胀(或紧缩)情况下的真实保障能力。因此,为了避免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因通货膨胀而受到影响,深圳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幅度需与居民物价指数的调整幅度保持一致。为了方便比较分析,我们将以深圳2010年的物价指数为100的算法,以此来换算出2008—2013各年最低工资的实际金额,即实际最低工资。2008年以来,深圳的实际最低工资呈现持续上涨的趋势。首先,在2008—2009年,名义最低工资与实际最低工资变化不大,且二者差距不大。其次,在2010—2013年,名义最低工资和实际最低工资均有所上涨,不过二者的差距渐渐拉大,其中名义最低工资在这期间上涨了400元,而实际最低工资仅上涨了285元。特别是2013年,深圳名义最低工资的涨幅远大于实际最低工资的涨幅,其中名义最低工资在这期间涨了100元,而实际最低工资仅上涨了53元,二者的差距进一步拉大。整体而言,剔除物价上涨因素后深圳实际最低工资标准的涨幅低于名义最低工资的涨幅。

5、最低工资低于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是确立最低工资标准时必须参考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消费性支出,即指居民以消费者的身份于市场上购买商品和劳务所发生的各种支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快速发展,中国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不断提高,包括消费性支出、财产性支出、转移性支出、社会保障支出和购建房支出在内的各项支出全面增长。作为改革开放以来经济最发达的城市之一,深圳的人均消费支出非常高。将最低工资标准与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进行比较,能够更准确地反映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功能。2009年深圳市人均消费支出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值最大,人均消费支出比最低工资少843.84元;2011年二者的差距最小,仅有686.67元。不过,从2012年开始,两者的差距再次拉大,人均消费支出比最低工资少了727.31元;2013年,两者的差距更是达到了801.04元。整体来说,2008年以来的深圳最低工资标准对于劳动者个人的基本生活能够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然而,放在家庭这一层次中来看,深圳的最低工资标准难以保障家庭的基本支出,对家庭的保障作用比较有限。

三、结论与讨论

经过上述五个维度的比较分析后可以看出,除2009年以外,近年来深圳最低工资的增长率均高于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率,但是最低工资占职工平均工资的比重仍然低于《最低工资规定》所要求的40—60%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衔接较为合理,而且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的增长率高于人均GDP的增长率,低收入劳动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享受到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扣除通货膨胀因素后的实际工资涨幅低于名义工资涨幅;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大于最低工资标准,深圳的最低工资标准虽能满足劳动者个人的基本生活,却难以保障所在家庭的基本开销,最低工资的实际保障力度仍比较弱。

通过对全国19个副省级以上城市(含4个直辖市)2013年的最低工资标准与人均GDP进行比较,结果显示深圳的劳动者所享受的劳动收益在国内处于较低水平,仅比大连稍稍多一点。这主要是因为深圳是一个移民城市,人口结构非常特殊。截至2012年底,深圳全市户籍人口为287.62万,而社会劳动者总数却高达771.20万,而且户籍人口数与社会劳动者总数的比例有扩大的趋势。庞大的非户籍人口为深圳提供丰富的劳动力,但这些非户籍劳动者却难以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的社会保障。尤为严重的是,最低工资标准甚至成为某些行业(如保洁环卫行业)和企业给出的最高工资标准。最低工资制度在国外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然而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直到2004年《最低工资规定》颁发以后,最低工资制度才渐渐走向规范化。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自金融危机结束以来便不断调整最低工资,并维持在国内较高水平。2010年全市统一最低工资标准后,虽然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功能得到一定程度的增强,然而对于深圳特殊的人口结构而言,现有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力度仍需进一步强化。我们认为,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改进深圳的最低工资制度。

一是加大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力度。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就业状况等相关变量,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保证最低工资标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提高,并使最低工资的调整法治化,让劳动者特别是低收入劳动者切实享受到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红利,加强最低工资制度的社会保障功能。

二是最低工资标准必须与劳动力结构相适应。由于深圳“人口倒挂”现象严重,非户籍劳动力占多数且流动性大,许多企业的薪酬标准一般以最低工资为重要的衡量指标。因此,最低工资标准必须与深圳的劳动力结构相适应,以此增强深圳对人力资源的吸引力,缓解部分企业“招工难”的问题,倒逼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

低保个人年度工作总结篇8

关键词:贫困;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地区收入差异

中图分类号:F1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7)07-0023-01

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城镇居民个人收入总量迅速增加,人均收入和生活水平明显提高。但是,与这一主要发展趋势不协调的是城镇贫困群体的不断增加,城市贫困现象已经成为我国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虽然我国在社会救助方面已经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但仍存在一些弊端,我们必须尽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兼顾效率和公平,缩小地区、城乡之间的差异,保障公民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

1 城市贫困居民现状及其特点

1.1 现状

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对城镇居民采取供给制度,城镇居民总体生活水平虽不算太高,但较为稳定。城镇贫困人员主要是“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赡养人或扶养人),由于数量少,政府能较好地解决。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贫困人口的数量开始逐年增多,1997年达到281万人,2000年达到402万人,2003年已达到2053.6万人。近几年国家在解决农村贫困问题的同时,也加大了对解决城市贫困问题的力度,但是效果并不显著。

据国家统计局城调总队抽样调查显示,1996年全国城市贫困率为4.2%,近几年的城市贫困发生率基本为6%-8%,而2006年我国城市贫困率为5.3%。城市贫困发生率有下降趋势,但仍大大高于十年前水平。

1.2 特点

分析2006年几个省市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状况的问卷调查可以看出其以下特点:

1.不同类型区域与城市的贫困程度差异较大

2006年东南沿海地区的低保户占总户数的比例平均为4.75%,低保人口数占总人口数的比例平均为4.18%,而东北地区低保户占总户数的比例平均为10.5%,低保人口数占总人口数的比例平均为9.1%。2006年的低保平均水平为203.6元,东北地区为143.1元,明显低于平均水平,而东南沿海地区为221.5,高于平均水平。显然,东北老工业基地的贫困程度较东南沿海比较发达的地区更为严重。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主要与区域经济结构特征和城市经济的综合发展水平有关。

2.城镇贫困问题有适当程度的缓解

近几年的城镇贫困发生率基本在6%-8%,而2006年的这一数字下降到5.3%,贫困问题有适当程度的缓解,这得益与我国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救助计划的多年累积效应。近几年来,我国不但致力于解决农村贫困人口问题,而且也更加关注城市贫困群体,相继建立和完善各种社会保障制度,健全社会救助计划。

2 致贫原因分析

我国城市居民致贫原因主要反映在三个方面:一是宏观经济因素,即由于区域产业的结构调整与企业破产,致使职工下岗与失业,家庭实际收入减少;二是个人因素,如个人健康问题、素质问题、择业观念等原因,导致不能从事或只能从事低收入工作;三是家庭因素,如赡养系数大或其他负担过重等等。

本调查问卷设计了五个具体原因和一项其他原因。

从调查结果看,首要原因是无固定职业;其次是下岗;并列第三的是子女上学和其他;第五是意外事故;第六是天灾。

其中,无固定职业的比例最大,为40%, 所占比例将近一半。其次是下岗,所占比例为16%。这一现象的产生与我国这些年来的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是分不开的。一些受旧体制束缚的行业和企业,人浮于事,冗员膨胀,工作效率低,经济效益差,无法适应市场经济竞争的需要,企业陷入极大的困境。国家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尤其是国有企业改革),使下岗、失业人员大量增加,造成其收入下降,陷入经济困难。这一宏观经济因素已经成为当前城镇致贫的主要因素,应当予以重视。

根据调查结果,子女上学已成为城市居民贫困第三大原因。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增长和物价指数的提高,教育费用也水涨船高,在居民消费开支中,教育开支占有很大的比例, 这对本来生活上就难以维继的贫困居民来造成很大的压力,对子女教育费用的支出可能导致其更加贫困。调查结果显示,其他致贫原因主要来自贫困居民家庭因素,如子女患病、主要劳动者身体状况差失去劳动能力、家庭突遭变故等。

3 政策建议

对于低保户最须解决的问题,本次调查列出了六个项目,即“提高最低保障水平”、“建立医疗保险机制”、“建立助学机制”、“给介绍一份合适的工作”和“建立养老机制”。根据调查结果,列为解决的问题首位的是工作问题,其次是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接下来依次是建立医疗保险机制、助学机制和建立养老机制。

我国现阶段主要通过社会救助制度解决城市贫困问题。其主要是由政府牵头,通过法律保障,建立社会救助制度。我国针对城市贫困的社会救助制度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医疗救助制度、教育救助制度、住房救助制度、灾害救助制度。其中,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城市救助制度的核心,在解决当前贫困问题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解决了我国大量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问题。正如调查结果所示,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是城镇居民所关注的焦点之一,所以我们应该充分发挥低保制度的优越性借以解决当前城镇贫困问题。但是这项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必须加以重视,如:低保制度覆盖范围过窄、低保制度的管理问题、低保标准不够合理、低保制度的公平与效率问题等。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调查结果,虽然要求提高最低保障水平的人占了相当大的比重,但是有更多的人希望得到一份合适的工作。政府应该积极实施再就业工程,多方面扩大就业渠道。具体建议如下:

(1)实施再就业培训计划,提高贫困劳动者素质和职业技能水平,为再就业提供保障。

(2)通过发展劳动力市场,积极转换就业机制,从以行政安置为主向以市场配置为主转变。

(3)鼓励各地、各部门根据自身情况,增大就业安置量。组织失业职工参与以服务街道为主的便民利民活动、公益劳动、家庭手工业等进行生产自救。

推荐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