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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委人事工作计划8篇

时间:2023-03-15 14:58:08

卫计委人事工作计划

卫计委人事工作计划篇1

县编委:

200*年9月25日,县委十二届第五十次常委会议听取了县卫生人口计生局的工作汇报,并研究了人员编制等相关问题,现根据县委常委会的意见和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请示增加县卫生人口计生局及相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具体意见如下:

一、为县卫生人口计生局增加人口计生人员编制2个,卫生应急办人员编制1个。

200*年县卫生局和计生委合并至今,县局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力量一直薄弱,2005年初,又将地区“人口”职能划入县局,受人员所限,目前全县人口形势分析、地区人口规划的编制与实施、计划生育的科技工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全县计划生育网络技术管理与服务等项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水平。特请示为县卫生人口计生局增加人口计生工作人员编制2个,以保证“基本国策”在我县的顺利实施。

200*年,县编委重新核定了县卫生人口计生局的内设机构,并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增设了县公共卫生应急办公室(长编发〔2005〕6号),但是,还未明确人员编制,特请示为县卫生应急办设人员编制1个。

二、为县卫生监督所增加人员编制7个。

长海县卫生监督所200*年9月成立,现有事业编制5个,承担全县卫生执法监督工作。按有关规定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规划的要求,县卫生监督所应在乡镇派驻卫生监督员,根据事改后一年的工作实际,卫生监督所现有人员根本承担不了目前的工作任务,尤其是除大长山之外的乡镇日常卫生监督工作开展困难,特请示为县卫生监督所增加7个编制,其中包括4个乡镇卫生监督员编制。

三、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增加人员编制2个。

长海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建于200*年9月,现有事业编制20个,其中包括8个乡镇防保人员编制。县直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时,撤销了原县结核病防治所和大长山岛镇防保所,其职能全部划入县疾控中心。目前,疾控中心明显感到人手不足,现有人员连一个最起码的防疫应急机动队都凑不起来,完成工作任务的难度较大,特请示为县疾控中心增加人员编制2个。

以上请示,请予批复。

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卫计委人事工作计划篇2

200*年9月25日,县委十二届第五十次常委会议听取了县卫生人口计生局的工作汇报,并研究了人员编制等相关问题,现根据县委常委会的意见和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请示增加县卫生人口计生局及相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具体意见如下:

一、为县卫生人口计生局增加人口计生人员编制2个,卫生应急办人员编制1个。

200*年县卫生局和计生委合并至今,县局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力量一直薄弱,2005年初,又将地区“人口”职能划入县局,受人员所限,目前全县人口形势分析、地区人口规划的编制与实施、计划生育的科技工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全县计划生育网络技术管理与服务等项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水平。特请示为县卫生人口计生局增加人口计生工作人员编制2个,以保证“基本国策”在我县的顺利实施。

200*年,县编委重新核定了县卫生人口计生局的内设机构,并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增设了县公共卫生应急办公室(长编发〔2005〕6号),但是,还未明确人员编制,特请示为县卫生应急办设人员编制1个。

二、为县卫生监督所增加人员编制7个。

XX县卫生监督所200*年9月成立,现有事业编制5个,承担全县卫生执法监督工作。按有关规定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规划的要求,县卫生监督所应在乡镇派驻卫生监督员,根据事改后一年的工作实际,卫生监督所现有人员根本承担不了目前的工作任务,尤其是除大长山之外的乡镇日常卫生监督工作开展困难,特请示为县卫生监督所增加7个编制,其中包括4个乡镇卫生监督员编制。

三、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增加人员编制2个。

XX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建于200*年9月,现有事业编制20个,其中包括8个乡镇防保人员编制。县直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时,撤销了原县结核病防治所和大长山岛镇防保所,其职能全部划入县疾控中心。目前,疾控中心明显感到人手不足,现有人员连一个最起码的防疫应急机动队都凑不起来,完成工作任务的难度较大,特请示为县疾控中心增加人员编制2个。

卫计委人事工作计划篇3

7月14日上午,国家卫生计生委在贵阳举办2016年卫生计生政策落实专题研讨班。国家卫生计生委党组书记、主任李斌出席会议并讲话,受贵州省委书记陈敏尔委托,省委副书记、省长孙志刚致辞。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王国强主持会议。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马晓伟、王培安、刘谦、崔丽,中纪委驻国家卫生计生委纪检组组长李五四,副省长陈鸣明出席。

李斌在讲话中充分肯定了上半年全国卫生计生工作取得的成绩。她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卫生计生工作,、总理和刘延东副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今年以来,全国卫生计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凝心聚力,狠抓落实,深化医改重点领域取得关键突破,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扎实推进,卫生应急和公共卫生工作得到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不断提升,法治建设、综合监督和食品安全工作不断推进,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进一步发挥,规划建设、科技教育、健康扶贫、新闻宣传及保健等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国际交流合作广泛深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扎实推进。

李斌强调,下半年,卫生计生工作大事多、任务重。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做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和“一纲要两规划”贯彻落实,推进落实深化医改各项工作任务,不断深化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切实加强公共卫生与卫生应急工作,进一步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推动中医药事业发展,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和相关标准建设,统筹推进健康扶贫等各项重点工作,确保圆满完成全年各项任务。要坚持以勇于担当的精神和“钉钉子”“啃硬骨头”的作风抓落实,完善长效机制强化督促检查,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努力推进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孙志刚代表省委、省政府表示欢迎,向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各兄弟省区市卫生计生部门长期以来对贵州发展的支持帮助表示感谢。他说,贵州山川秀丽,生态良好,交通便利,民族风情多姿多彩。近年来,全省上下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对贵州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牢牢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实施大扶贫大数据战略行动,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发展持续向好。贵州是全国贫困人口最多的省份,是脱贫攻坚的主战场。当前,我们正在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扶贫开发的重要讲话精神,立下军令状,挂图作战,挂牌督办,坚决打赢这场输不起的攻坚战,实现百姓富、生态美的有机统一,努力走出一条有别于东部、不同于西部其他省份的发展新路。贵州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工作部署,学习借鉴兄弟省份好经验、好做法,切实抓好各项任务落细落小落实,推动我省医疗卫生事业实现新发展。希望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各兄弟省区市一如既往支持贵州,帮助我们打赢脱贫攻坚战、实现同步小康。热诚欢迎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各省区市卫生计生部门到贵州考察调研、学术研讨,推动形成更多务实合作。

会议上,贵州、江苏、福建、天津、浙江、山东、河南、深圳等省市卫生计生委作经验交流发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国家卫生计生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会议。(责任编辑/哈文丽)

卫计委人事工作计划篇4

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暨计生服务所大楼落成揭牌仪式。这是全镇人民的一件大喜事!也是镇委、镇政府加强社区卫生、计生服务这项民心工程建设的一件大事!首先,我代表镇委、镇政府对领导嘉宾的光临指导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对勇于投身社区卫生、计生服务事业的同志们表示亲切的问候!

大力发展社区卫生事业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是政府不容推卸的责任。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我镇党委、政府十分重视这项工作,从去年11月份开始,就着手做好全镇社区卫生服务总体规划,整合*医院现有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社区卫生站等医疗卫生资源,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政府统一管理。根据自身实际,今年我镇规划设立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15个社区卫生站,规划编制内人员130人,今后再根据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预防保健为重点,主要承担疾病预防、妇幼保健、慢性病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助残精防服务和中医药特色服务等功能。为确保社区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投入运作经费主要由镇财政供给,市财政适当补助,技术上实行与*医院双向转诊机制,就医上完善医保制度,药价上实行药品零差价销售,并通过“社区责任医生进家庭”、“健康卡”、“社区信息健康信息网”等多种形式开展上门服务、定期服务,从根本上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另外,考虑到社区卫生与计生服务息息相关,我镇实行镇计生服务所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共楼办公、共享资源,这将有利于推进我镇生殖健康、关爱女孩、优生优育等计生服务工作的开展,促进人口计生事业更好发展。今天,我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暨计生服务所举行揭牌仪式,寓示着我镇社区卫生和计生服务事业已站上新起点,进入发展的新阶段。

同志们,党的*大提出要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覆盖城乡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服务体系,努力使全体人民病有所医,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对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统一部署,审时度势,实事就是,大力推进全市社区卫生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把发展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作为一项重要的民心工程来抓。我们一定要以党的*大精神为指导,以强烈的责任心和高昂的工作热情落实好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高标准、高质量、严要求地扎实推进全镇社区卫生工作,为提高全民医疗保障水平,造福全镇人民作出应当的贡献!

卫计委人事工作计划篇5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众依法获取医疗卫生计生信息,提高医疗卫生计生工作的透明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和卫生部《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市卫生计生委制定了《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了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和要求,深入推进信息公开。落实专人负责卫生计生信息工作,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做到年初有计划,中期有督导,年底有总结。

二、基本情况

(一)信息的情况。

市卫生计生委信息508条。其中,计划总结14条,法规公文186条,工作动态258条,人事信息19条,财政信息8条,其他信息23条。部门网站(卫生公众信息网、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信息226条,开设信息公开专栏1个。通过日报、电视台等媒体公开信息141条。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受理信息公开申请0件。

(三)信息公开收费及减免情况。

不收取信息公开复印、邮寄等成本费用。

(四)因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共收到关于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申请书0件。

卫计委人事工作计划篇6

【1】流动人口关怀关爱宣传活动总结 为做好春节期间流动人口卫生计生服务,营造关注流动人口健康的社会氛围,1月19日上午,公明办事处在红花山公园开展流动人口计生关怀关爱活动,宣传计划生育相关政策,帮助群众解决问题。

活动现场通过发放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全面二孩政策、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艾滋病预防等知识宣传折页,向过往群众普及计划生育服务和生殖健康等知识,并设立了咨询台,帮助流动群众解决在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奖励优待等方面的基本公共服务权利以及各项服务的办事流程上存在的疑虑。

据公明公共事业办、公明计划生育协会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流动人口占公明办事处辖区总人口数的绝大部分,出于流动人口在住所上的不稳定性,他们对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计划生育服务等方面的了解也相对不足。公明办事处此前已多次开展辖区流动人口生育关怀行动,通过走访、慰问、扶助等多种形式,及时了解流动人口的困难和需求,为他们送政策、送服务,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2】流动人口关怀关爱宣传活动总结 为了促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流动人口社会融合,营造关注流动人口健康的社会氛围,近日,汤涧镇在全镇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以关怀关爱流动人口,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为活动主题的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关怀关爱集中活动。

一是开展流动人口健康宣传活动。以流动人口健康教育核心信息宣传为重点,开展卫生、预防接种、疾病防控、妇幼保健、生殖健康等知识宣传,引导流动人口学习健康知识、掌握健康技能、树立健康观念、提升健康素养,养成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在村居、集贸市场、流动人口集中场所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发放4500余份健康宣传资料:在流动人口聚集的企业、超市、流动人口集中场所等多渠道多形式滚动播放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口流动,健康同行等4个宣传视频。在全镇广泛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江苏省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知识的宣传,既通过横幅、标语等宣传,又在流动人口集中地等公共场所设立咨询台,宣传流动人口健康促进、均等化服务、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等相关知识和政策。

二是开展留守儿童健康促进活动。选择中、小学校寒假前后合适的时机,通过开设有关课程讲座、赠送读物、谈心辅导、专题活动等开展留守儿童健康安全教育,对留守儿童及春节返乡的留守儿童父母开展儿童健康教育活动,对未返乡的留守儿童父母取得联系,开展宣教,增强其对留守儿童的监护意识和健康意识。帮助留守儿童及其家属增强卫生应急和预防意外伤害意识,掌握急救常识技能,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三是广泛开展优质服务活动。因地置宜,结合全民体检活动,对留守儿童开展健康体检,对流动人口务工人员围绕职业安全、传染病防治、倡导心理健康和健康生活方式开展服务活动。

四是大力开展节日慰问活动。结合三进三帮、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健康扶贫、关爱留守独生子女行动、 慰问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工作,协调配合教育、民政、妇联、学校、用工单位及计划生育协会等部门,广泛开展慰问、访贫问苦、联谊娱乐活动,为流动人口家庭送知识、送温暖、送援助、送健康,丰富节日生活。

【3】流动人口关怀关爱宣传活动总结 在新春佳节即将来临之际,为共享发展成果,共建健康广西,1月22日上午,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的通知要求,由桂林市卫生计生委、桂林市计生协主办,临桂区政府承办的新市民健康城市行广西在行动(桂林站)暨2017年桂林市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关怀关爱和关爱女孩宣传服务活动在临桂启动。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处处长陈彦出席活动并讲话,市卫生计生委主任王芳宣布活动启动,市卫生计生委党组成员姚安明、市卫生计生委党组成员王畅、市计划生育协会专职副会长周三旺、临桂区政府副区长于荣升等出席活动。

启动仪式上,陈彦强调,新市民健康城市行广西在行动活动是全区卫生计生部门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2017年自治区两会精神的具体体现,是积极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的新举措。开展新市民健康城市行活动目的是引导新市民树立健康观念,提高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营造关注流动人口健康的良好氛围。下步重点抓好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要扎实推进流动人口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切实增强流动人口的健康素养和自我保健意识。二是要组织开展流动人口健康促进示范企业、学校和健康家庭建设工作,保障新市民公平享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三是要继续开展流动人口关怀关爱健康活动,不断增进新市民的健康福祉。各地要以今天的启动仪式为新的起点,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采取各种形式,提升新市民的健康素养,共建健康广西而努力。

桂林市是国家实施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的试点城市和重点联系城市。近年来,桂林市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卫生计生工作,卫生计生工作者不断创新、锐意进取、辛勤劳动,卫生计生工作取得了骄人的成绩。在深化流动人口均等化服务的进程中,桂林市结合机构改革,针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存在的政府与流动人口如何有效衔接、均等化服务如何落地等问题,注重建立机制,搭好平台,创新模式,构建城市社区(城中村)集中片区服务模式、非公企业集中片区服务模式和旅游商贸集中片区服务模式。通过开展创建流动人口幸福家园示范街、示范商铺示范企业的创建,实施海云工程流动健康服务促进项目,实施避孕药具易得工程,极大地提高了服务效率和质量,提升了流动人口感受度和幸福指数,均等化服务工作得到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王培安和流动人口司的肯定。

卫计委人事工作计划篇7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调控人口总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促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在本市的公民。

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以及以居住地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有关部门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宣传教育、科学技术、综合服务、奖励扶助、社会保障、提高妇女地位、促进妇女就业、消除性别歧视和增进公民健康等措施,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办事,文明执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市级部门对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口规划行政部门应当依据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订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总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加强生殖保健、保障经费投入、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等措施,以及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综合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的职责。

第十一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负责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其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与人口有关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时,应当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并征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管理职责。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通过村民和居民自治规范,依法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责任制。

第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六条 有关行政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经常性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指导工作,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

第十七条 计划生育科学研究、宣传教育、药具管理和技术服务等机构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免费避孕药具供应、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工作。

第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制度。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工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民政、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当互相提供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的数据和信息。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填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汇总并逐级上报。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九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二十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前款夫妻在子女出生前到夫妻一方户籍地或者女方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生育登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经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是经医学干预后,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是复婚夫妻除外:

(一)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二十二条 收养子女不得违背有关收养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将子女遗弃的,不得申请再生育;将子女送养的,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三条 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填写再生育申请表,经双方户籍地所在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核实生育情况并签注意见后,报夫妻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接到再生育申请后,应当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公示两个工作日,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和公示材料报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和公示情况等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再生育的决定。决定批准再生育的,发给再生育服务证;不批准再生育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对涉嫌违法生育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必要时,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技术鉴定以查清事实,当事人应当配合。

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未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以及当事人由此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担。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利于女孩成长的社会经济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

第二十六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三十日。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照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但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护理假十五日,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第二十七条 职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计划生育手术假期视为工作时间。计划生育手术住院期间确需护理的,根据手术单位建议,给予其配偶护理假,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分别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享受以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一)独生子女父母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分别发给二点五元至五元的奖励金,或者给予总额不低于三百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在招工、录(聘)用、解决住房、扶贫、救济以及子女入托、入学、养老、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三)居民年老后,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提供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养老保险、发给奖励扶助金等方式,对其生产、生活、就医等给予照顾;

(四)职工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增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按照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增发基本养老金;

(五)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夫妻双方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多种形式的扶助保障制度,通过提供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社会保险、按照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等方式,给予必要的精神和物质帮助。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生育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开支,企业单位列入成本税前开支。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二十九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收养或者生育子女的,应当注销并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依法收养残疾儿童者除外。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被注销的,应当从注销的次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违反规定生育、收养子女的,应当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综合服务制度,普及相关科学知识。

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开展优生优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的宣传教育和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技术、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并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育龄人员自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三十五条 实行围产期保健和出生缺陷筛查监测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夫妻一方经医学鉴定患有不宜生育疾病的,应当在医师指导下采取长效避孕措施。

医疗、保健机构对产前诊断其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的孕妇,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

第六章 胎儿性别选择限制

第三十六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第三十七条 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实施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

(一)取得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行政许可的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

(二)国务院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和技术标准。

第三十八条 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诊断作出。确需终止妊娠的,经实施机构审核同意后实施手术。鉴定及手术结果应当通报被鉴定者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九条 施行非选择性别需要终止中期以上妊娠(妊娠十四周以上,下同)手术的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

(一)依法取得从事施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行政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

(二)(二)国务院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和技术标准。

第四十条 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妊娠的妇女,因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不批准再生育。已发放再生育服务证的,由发放再生育服务证的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回。

第四十一条 终止妊娠的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的医疗、保健机构使用。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第四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超声波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机构备案登记、超声波妊娠检查诊断登记、人工终止妊娠登记、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登记、婴儿出生以及死亡登记报告等管理制度,并定期将登记情况上报主管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不符合再生育条件,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按照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政府统计机构公布的其户籍地所在区县(自治县)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至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违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依照第一项规定的计算基数(以下简称规定的计算基数),按照违法生育子女的人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一胎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按照生育一个子女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

男女一方无能力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其社会抚养费由另一方缴纳。

第四十四条 婚外生育子女的,对男女双方按照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入水平分别征收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五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按照规定一次性缴纳。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但是滞纳金不得超过欠费本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取的社会抚养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十六条 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是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再生育审批手续的,处二千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拒绝接受技术鉴定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施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的机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准施行终止妊娠的机构、个人或者药品零售企业的,以及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销药品货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上述规定中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分。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证书和执业许可证;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等技术手段非法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登记、报告等管理制度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有过错且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缴假证明或者注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注销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 阻碍、干涉他人实行计划生育或者协助、包庇、纵容他人违反规定生育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五十四条 对不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和义务的部门,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未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目标的单位,按照责任书的约定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

第五十五条 拒绝、阻碍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办事,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六)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人员,发给再生育服务证的;

(七)拒不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优待的。

第五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按照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规定执行。

卫计委人事工作计划篇8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精神,扎实推进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对照我市—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任务分解工作,我委结合我市实际,主要完成以下几项工作:

一、做好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项目资金测算工作

年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委积极配合市财政局做好我市—年海口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资金测算工作。主要做好农村标准化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业病防治、疾病预防、卫生监督机构等卫生医疗设备购置、农村普及卫生厕所等项目资金的测算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为了加快我市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标准化率,我委结合我市财力,将我市农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项目列入2010年为民办实事项目,并安排资金200万元,项目已完成,我市农村卫生室标准化率已达50%以上;演丰乡镇卫生院中央投资100万元,我委已及时下达资金,现该项目主体已完工,正在进行装修阶段。

三、努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1、积极筹措市一批卫生重点项目建设。主要完成市120急救中心、疾控中心、中医院、人民医院、旅游医疗服务保障中心项目建设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目前除旅游医疗服务保障中心项目主体封顶装修外,其他项目都已竣工投入使用,我市群众“看病贵、看病难”问题得到明显改善,我市医疗卫生水平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2、加快市皮防中心疗养院项目建设。2010年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安排该项目建设资金500万元,项目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项目建设资金我委已下达给市卫生局,现由于项目用地有调整,项目正在开展前期工作。

3、推进秀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办公综合楼项目建设。2010年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安排该项目建设资金350万元,项目总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该项目年我委已安排100万元,区财力也安排了400万元,项目已落实资金合计850万元。现项目正在进行招标阶段。

4、抓好建国等四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央投资项目建设。中央投资资金900万元我委已及时下达给市卫生局,目前四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中建国卫生社区已完工,海秀社区已开工,城西社区前期工作已完成并准备开工,国兴社区正在项目概算审批阶段。

5、做好农村普及卫生厕所工作。2010年下达农村改厕专项资金200万元,完成农村6000户家庭厕所改造工作。

6、做好年我市医改项目投资计划编制工作。我委已将50家农村卫生室标准化项目,卫生信息化“一卡通”项目,农村改厕项目,以及乡镇卫生院、职防、皮防、疾控、卫生监督机构等设备购置列入年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计划安排基本建设资金2000万元。

四、存在主要问题

1、部分医改项目前期工作滞后,影响项目按时开工。如:四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中的国兴社区项目,至今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仍未按要求编制完成报审。

2、我委列入年度计划的医改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后但资金未能到位,影响了项目的按原计划实施。如:2010年我委列入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并下达市卫生局的医改基本建设资金计划2000万元,目前实际到位资金只有1000万元。

五、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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