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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管理办法8篇

时间:2023-03-15 15:02:28

现金管理办法

现金管理办法篇1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改革 市场经济

一、住房公积金及其财务管理意义解析

根据2002年国家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我们可以如此定义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产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团体以及其生物在职职工所长期缴纳的住房储金。”

而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建立的意义在于:编制住房公积金与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年度预决算;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将每个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以及提取等情况都能够清楚的展现出来;按照规定办理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核算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严格执行财政规定的管理费用预算,努力降低住房公积金的正常运作的成本。

二、我国的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所处的现状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建立的强有力的住房保障制度,二十年来为大量职工解决了自住住房问题,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这个制度在实现的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而财务管理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增加公积金缴存额、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增加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就变得非常重要了。我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属于事业单位,负责城镇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取、贷款、核算和管理工作,虽然不以营利为目的,但这并不代表我们就不需要注重效益。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者们很可能误解这个细节,导致不够重视住房公积金的在经济效益方面的发展。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除了用于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公积金中心的管理费用外,剩余部分全部作为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上缴财政。若沉淀资金被大量闲置,未能充分利用,将直接导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减少。

在目前公积金缴存覆盖面普遍不高的情况下,各地资金流动性情况相差较大。部分房地产市场火暴的地区个贷使用率超过90%、有些甚至超过100%,资金紧张;大部分地区的个贷使用率则未达到85%,资金闲置。由于目前我国公积金管理基本处于“大同小异、各自为政”的状况,各公积金中心之间无法进行资金的调剂使用,致使个贷使用率高的城市因资金紧张,职工等候放贷的时间较长,而个贷使用率低的城市则资金闲置、增值收益减少。

公积金中心的业务、经费、人事监管部门各有不同,没有一个统一的主管部门存在,职能的分散让奖罚制度难以实现,没有奖罚制度的存在,监管也就无法真正的落实下去[1]。

三、造成此种现状的原因

我国住房公积金覆盖面不高,主要原因是企业、尤其是“非公”企业公积金缴存率低。多数企业对住房公积金的实际可使用性质认识不清楚,错误的认为缴纳公积金会增加企业负担,不愿意为员工缴纳公积金,即便建立了公积金账户,也只愿承担最低缴交限额;另一方面,部分职工没有认识到住房公积金可以为自己带来的好处,他们认为每月需要从自己的工资中扣除一部分用于缴纳公积金,可供自己随时支配的收入就变少了,也不愿意缴纳公积金,这两方面因素都会使住房公积金覆盖面的增长任重而道远。

各地公积金中心没有统一的主管部门,“各自为政”,各地无法进行资金的调剂使用,由于地域、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同,公积金出现“供不应求”或者是“大量闲置”两种极端的情况。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受存贷款利率变动影响较大。住房公积金主要的业务收入来源是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收入,主要的业务支出用途是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其中每年末计提应付职工公积金利息占相当大的比例。由于应付利息是按每年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三个月整存整取利率和活期利率计提的,而贷款利率则按照每年1月1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每当人民银行调整人民币存贷款利率时,利率调整的不同步,总会造成当年和次年增值收益的虚增或虚减[2]。

四、可行性方案

加大住房公积金的宣传力度,让企业充分了解公积金能为企业、为员工带来的好处,使越来越多的社会成员加入缴纳公积金的行列中,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同时也可以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进行适当创新,增加低风险的理财渠道,提高沉淀资金的收益率,增强资金的增值能力。

目前使用的公积金结息方法是:将上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当年归集的住房公积金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结息。每年6月30日计结息。公积金贷款则按照每年1月1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二者利率执行不同步,遇到利率调整时,会影响连续两年的增值收益,造成当年收益虚增(或虚减),次年反之。建议调整住房公积金结息或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执行时间,使二者达到同步执行,这样才能真实地反映公积金收益情况,避免收益虚增或虚减的情况产生。

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模式进行统一,统一的管理会使得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得到提高,同时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管作用才能达到真正的体现。充分考虑到目前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发展现状,实行对住房公积金统一管理是更适合其的长远发展的,因为这样是能够可以让分散管理所导致的监管失职情况的发生得到降低,同时统一的管理也可以相应的降低管理的成本,在监管方面实行起来也会比分散管理状态时实行起来会更为方便,而统一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统一管理住房公积金也能够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创造了更为适合的条件[3]。

五、小结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已建立了20年,而累计缴纳的规模已到5万多亿元,每年还在快速的增长着,随着住房公积金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也关系到我国住房公积金今后的发展,所以我们需要不断的恰当的与时展需要相结合,争取探索出一个能真正的有利发展的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制度。要想保持住房公积金的持续发展,就要保证住房公积金的能够一直长期的运作与增值。

参考文献

[1]姚奋林.简析当前住房公积金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经济信息,2013.

现金管理办法篇2

根据2002年国家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我们可以如此定义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产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团体以及其生物在职职工所长期缴纳的住房储金。”

而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建立的意义在于:编制住房公积金与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年度预决算;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将每个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以及提取等情况都能够清楚的展现出来;按照规定办理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核算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严格执行财政规定的管理费用预算,努力降低住房公积金的正常运作的成本。

二、我国的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所处的现状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建立的强有力的住房保障制度,二十年来为大量职工解决了自住住房问题,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这个制度在实现的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而财务管理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增加公积金缴存额、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增加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就变得非常重要了。我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属于事业单位,负责城镇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取、贷款、核算和管理工作,虽然不以营利为目的,但这并不代表我们就不需要注重效益。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者们很可能误解这个细节,导致不够重视住房公积金的在经济效益方面的发展。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除了用于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公积金中心的管理费用外,剩余部分全部作为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上缴财政。若沉淀资金被大量闲置,未能充分利用,将直接导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减少。

在目前公积金缴存覆盖面普遍不高的情况下,各地资金流动性情况相差较大。部分房地产市场火暴的地区个贷使用率超过90%、有些甚至超过100%,资金紧张;大部分地区的个贷使用率则未达到85%,资金闲置。由于目前我国公积金管理基本处于“大同小异、各自为政”的状况,各公积金中心之间无法进行资金的调剂使用,致使个贷使用率高的城市因资金紧张,职工等候放贷的时间较长,而个贷使用率低的城市则资金闲置、增值收益减少。

公积金中心的业务、经费、人事监管部门各有不同,没有一个统一的主管部门存在,职能的分散让奖罚制度难以实现,没有奖罚制度的存在,监管也就无法真正的落实下去[1]。

三、造成此种现状的原因

我国住房公积金覆盖面不高,主要原因是企业、尤其是“非公”企业公积金缴存率低。多数企业对住房公积金的实际可使用性质认识不清楚,错误的认为缴纳公积金会增加企业负担,不愿意为员工缴纳公积金,即便建立了公积金账户,也只愿承担最低缴交限额;另一方面,部分职工没有认识到住房公积金可以为自己带来的好处,他们认为每月需要从自己的工资中扣除一部分用于缴纳公积金,可供自己随时支配的收入就变少了,也不愿意缴纳公积金,这两方面因素都会使住房公积金覆盖面的增长任重而道远。

各地公积金中心没有统一的主管部门,“各自为政”,各地无法进行资金的调剂使用,由于地域、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同,公积金出现“供不应求”或者是“大量闲置”两种极端的情况。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受存贷款利率变动影响较大。住房公积金主要的业务收入来源是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收入,主要的业务支出用途是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其中每年末计提应付职工公积金利息占相当大的比例。由于应付利息是按每年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三个月整存整取利率和活期利率计提的,而贷款利率则按照每年1月1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每当人民银行调整人民币存贷款利率时,利率调整的不同步,总会造成当年和次年增值收益的虚增或虚减[2]。

四、可行性方案

加大住房公积金的宣传力度,让企业充分了解公积金能为企业、为员工带来的好处,使越来越多的社会成员加入缴纳公积金的行列中,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同时也可以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进行适当创新,增加低风险的理财渠道,提高沉淀资金的收益率,增强资金的增值能力。

目前使用的公积金结息方法是:将上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当年归集的住房公积金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结息。每年6月30日计结息。公积金贷款则按照每年1月1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二者利率执行不同步,遇到利率调整时,会影响连续两年的增值收益,造成当年收益虚增(或虚减),次年反之。建议调整住房公积金结息或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执行时间,使二者达到同步执行,这样才能真实地反映公积金收益情况,避免收益虚增或虚减的情况产生。

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模式进行统一,统一的管理会使得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得到提高,同时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管作用才能达到真正的体现。充分考虑到目前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发展现状,实行对住房公积金统一管理是更适合其的长远发展的,因为这样是能够可以让分散管理所导致的监管失职情况的发生得到降低,同时统一的管理也可以相应的降低管理的成本,在监管方面实行起来也会比分散管理状态时实行起来会更为方便,而统一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统一管理住房公积金也能够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创造了更为适合的条件[3]。

现金管理办法篇3

另外,8月22日证监会实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在私募业内也引起了热议,私募基金集中的城市也陆续有座谈会召开,大部分私募基金认为,该暂行办法的使得私募基金业务将有法可依。

近9成私募“震荡市”获利

事实上,经过7月份的短期快速上行后,资金对于后市是否继续形成上行动力存有相当的疑虑,因此整个8月份从股指表现来看是明显的震荡市。上证指数围绕2200点上方极窄空间运行,盘中虽然陆续有热点出现,但并未形成向上合力,而向下的做空力量尽管阶段性出现,但却不具有持续性。

在这样的市况下,从数据来看,1175只有净值数据的非结构化私募证券基金产品中有1014只取得了正收益,这显示了私募基金整体在“震荡市”中获利生存的能力。部分净值增长排名靠前的阳光私募产品可参见后表。

阶段排名第一的裕晋投资值得关注,“平安信托-安蕴10期(裕晋)B类”至今成立时间不足7个月时间,截止2014年08月15号,该产品的月度收益高达20.56%。紧接其后的是收益率仅与第一名只有0.09%只差的“中融信托-中风投一号”此产品的投顾为汇鑫诚通,基金经理是刘志博,单位净值为0.5327。

资料显示,刘志博,加拿大滑铁卢大学硕士学历。留学十年,对海外证券市场精研多年,曾任职于加拿大宏利人寿高级顾问。

后市更有可能出现结构性行情

A股市场在强势周期股的带领下连续上涨,近日遇到较大阻力,呈现震荡格局,后期A股将何去何从?几家顶级私募对A股进行了解读并发表了近期市场观点。

重阳投资认为制度因素依然是下半年影响A股市场的最重要因素,“沪港通”等一系列资本市场开放举措的落地,将对A股市场带来全面深远的影响。

朱雀投资表示,近期市场出现了一定程度的风格转换,主要来自于经济弱复苏、政策微刺激、流动性宽松和沪港通预期刺激等经济环境的变化及政策的推动,带有些许的博弈性质。市场表现分化背后仍然是一个优胜劣汰的过程,将重点关注经济转型行业中的优势公司。

从容投资认为虽然宏观经济回暖,但大盘股很难有大行情,甚至难以复制2012年底的那一波普涨行情。质量改善,才是股市长牛的核心所在。

《暂行办法》引发热议

8月22日,证监会实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颁布后,引发了市场的热议。

星石投资总经理杨玲向记者表示,该办法的显示了管理层加强行业监管和鼓励行业创新发展的趋势,未来将加强私募行业管理,规范行业行为,这有利于提升行业形象。比如私募行业中将实行强制备案――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了私募基金的公司、人员及产品等信息要进行较为详细的备案备案,如不按照要求备案将按照第九章第三十四条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按照第三十九条规定证监会可以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采用市场禁入措施。

另外,杨玲也认为《暂行办法》充分考虑行业实际情况,体现了办法人性化一面,鼓励行业创新发展,比如在第十六条中队投资者的合格认定为投资者填写调查问卷和书面承诺的方式,而不是提供财产证明。这大大降低了私募基金在实际资金募集工作中的工作难度。

上海重阳投资相关人士也在《暂行办法》后对外界表示,《办法》为私募基金的业务规范提供了法律指引,使各类私募基金有了公平统一明确的监管规范,这无疑为私募行业的持续健康有序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有利于推动行业规范发展;二是有利于发挥行业的创新力;三是有利于行业的规模扩张。

现金管理办法篇4

关于财务管理制度的修订工作总结

根据矿业公司《转发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文件,我们对黄河公司的财务制度进行了自评工作,根据自评结果,针对原有财务制度中的弱项和缺陷,以及财务制度尚未管控到位的方面,再结合黄河煤业公司目前处于项目建设的实际现状,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将财务管理制度修订完善结果梳理汇报如下:   

一、公司财务机构设置情况

黄河公司目前有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一名,下设财务资产部,财务资产部经理一名、会计五名和出纳两名。

二、财务制度修订完善情况

为满足黄河公司业务需要,消除原有财务制度缺陷和弱项,我们计划对原有的《差旅费(暂行)管理办法》、《资金审批管理办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进行修订,对日常管理中涉及到的备用金、网上银行操作安全、通讯费,项目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等五个方面,但原有管理制度未涉及或管理不到位的地方进行新增制定。

在实际修订及完善、新增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过程中,我公司根据实际业务量大小及是否开展等实际管理需要,最终修订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新增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均超出原先计划。

1. 实际修订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差旅费管理办法》、《资金审批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账务处理程序》、《会计原始凭据管理办法》、《费用报销管理办法》、《全面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等制度。有些制度是把过去的一些制度进行整合,如《费用报销管理办法》是过去的《财务手续办理指引》和报销管理办法进行整合,同时费用报销涵盖了我公司的备用金管理办法,所以新增制度中未另行新增备用金管理办法;黄河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是在按照国家财政部2019年上半年最新出台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全面引用。新修订的财务管理制度更多的体现实际财务人员较少但职能不能缺失的要求来重新修订,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2. 新增财务管理制度

(1)新增的财务管理制度有《项目建设财务管理办法》、《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资金安全管理办法》。

因为黄河目前处于项目建设前期,我们根据项目建设中涉及到的财务规则、财务管理、基建收入等,结合国家财政部出台的一些纪检财务管理规定,对黄河煤业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财务行为进行了规范,制定了这项《项目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同时针对项目建设资金金额较大,前期财务人员少,特从资金安全方面考虑,同时结合网上银行的操作规范、以及涉及网银安全管理方面内容,制定了《资金安全管理办法》;目前黄河公司处于项目建设前期,公司管理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特别在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方面,管理制度和管理经验有待进一步提升和加强,为堵塞漏洞和提升管理,我们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了《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2)4月29日已签发了《资金审批管理办法》;6月19日已签发了《全面预算管理实施办法》、《全面预算管理考核办法》、《增收节支实施方案》、《增收节支考核办法》四项制度;

(3)预计10月底将签发已上会通过的《差旅费(暂行)管理规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费用报销管理办法》、《会计原始凭据管理办法》等四项制度;

(4)预计10月底将上会审议签发《资金安全管理办法》、《项目建设财务管理办法》、《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三项制度。

三、财务管理制度梳理结果

目前现有的财务管理制度,能满足黄河煤业公司项目前期手续办理阶段资金管理、费用核算和会计基础工作的质量要求。但是结合集团公司的要求的相关原则,尚有一定差距。

1.合法性原则方面

现有的财务管理制度均遵循了《会计法》、《企业财务通知》、《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满足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运营安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2.规范性原则方面

目前现有制度的名称规范,制度命名符合国家或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制度中所涉及的内容相对较为完整,从目前看不缺失不遗漏,符合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有关规定。结构清晰,制度中涉及的内容符合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有关规定,力求达到逻辑严密、层次清晰、语言简练、表意清楚等有关要求。

在格式标准,制度文本的写作格式能符合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或其他公文写作样式有关规定。

现金管理办法篇5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业务通办;资金管理

一、实现公积金提取业务通办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公积金提取业务实现大市通办的必要性。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通办是指在苏州大市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单位和个人,在可通办的业务范围内,结合自己的实际,就近选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任一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相关提取业务。目前苏州大市范围内人员流动极为频繁,大量存在缴存地与工作地不同的情况,这就产生了大市范围内异地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的需求。业务通办的目的是让数据多跑路,让职工少跑腿,这是大势所趋。为了给缴存职工提供更好更便捷的服务,解决职工办理公积金业务只能缴存地办理的不便,苏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已经着手打破区域、层级限制,积极推动全市各分中心通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现全市范围就近提取,让群众少跑路。但是,苏州大市公积金提取业务通办的推进速度和力度仍不够。

(二)实现公积金提取业务大市通办的紧迫性。为了使服务更加便捷、高效,苏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断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供给能力,满足群众多方面、多层次需求,如在全国率先在保证担保模式下实行贷款“一柜式”受理,协调承办银行、担保公司对贷款审批、发放全过程实施流程再造,实现前台受理和后台审核同步并行,贷款职工“进一个门”、“叫一个号”、“在一个柜台”即可完成贷款申请的全流程,贷款效率继续保持全国同行领先水平。但是苏州在公积金提取业务通办比较滞后,仅在市区(指姑苏区、虎丘区,不包含吴中区、相城区和吴江区)实现通办,这滞后于国内一些城市,比如天津住房公积金业务早在2011年就在各营业网点全面放开,在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各区县管理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职工可跨区县办理全部缴存、提取业务,即办理公积金业务的职工不受缴存区域限制,全市公积金营业网点通存通兑。浙江省的温州、舟山、丽水等城市都在2016年实现了公积金业务通办。为了保持苏州住房公积金行政效率的领先水平,苏州必须紧跟步伐,推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通办进程,增强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通办实施的难点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实现公积金提取业务在各分中心通办,在政策口径和操作执行应该统一,这是公积金提取业务通办的前提。本文结合姑苏分中心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工作实际,发现苏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通办实施存在以下难点。

(一)分中心提取业务的具体做法与市中心文件规定存在不同之处。通过对比姑苏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具体做法和苏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规定,姑苏分中心在各类提取留存额与市中心有关规定无不一致的地方。但是,在租房提取业务办理中,姑苏分中心的具体做法与苏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规定有些不同。姑苏分中心在办理租房提取业务时,除苏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规定的需提供的材料外,要求本地户籍人员提供市区(姑苏、虎丘、吴中、相城)的无房证明。造成这一不同做法的主要原因是租房提取的审核难度很大,而各分中心没有与不动产登记中心建立数据对接,不能查询职工的不动产状况,为了避免有房职工采用租房提取方式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姑苏分中心在苏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规定提供的材料外,增加要求本地户籍人员提供市区(姑苏、虎丘、吴中、相城)的无房证明。

(二)部分提取业务异地分中心办理存在审核盲点。由于受到区域层级管辖权的限制以及各层级行政资源的不能完全共享,异地职工在办理部分异地提取业务时,提供的材料在真实性审核上,异地分中心必然会存在盲点。比如自建大修提取,需要提供镇级以上城市建设规划部门的建设规划许可证或相应的规范文本或建造(翻建、大修)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有效期一年)原件;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提取需要提供拆迁协议原件、房屋拆迁部门开具的专用收款收据(有效期一年)原件等,以上提供的材料都是由异地相关行政部门出具,异地公积金分中心在审核这些材料时,如若遇到疑问需要核实时,往往受到区域行政管辖权限及行政机构异地共享范围等因素的限制,承办异地提取业务的分中心在与异地相关主管部门在沟通上会存在一定的障碍,对于房屋自建大修等事实的核实更是存在一定的难度。

三、实施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通办的建议

实现大市范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通办的前提是各分中心或管理部应该在政策口径统一、操作执行统一。而根据以上分析,苏州各分中心在具体做法上与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规定存在些许差异,同时,在部分提取业务在异地办理时存在一定的审核盲点,针对以上难点,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一)统一大市范围的提取政策、做法、制度。针对在租房提取业务办理中,姑苏分中心的具体做法与苏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规定有些不同的问题,主要有两种解决办法,一种办法是直接修改苏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增加要求本地户籍人员提供市区(姑苏、虎丘、吴中、相城)或大市范围内的无房证明。另一种办法是针对租房提取的审核难度大,建议与不动产登记中心建立数据对接,提供职工不动产查询功能,并按照住建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建金[2015]19号《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要求,研究出台相关政策并执行。以上两种方法,方法一需要职工增加提供资料,这不符合市中心不断推进的“简化手续”的初衷。因此,建议采取第二种办法。

现金管理办法篇6

关键词:银行 银行监管 我国银行监管法制

一、我国银行监管法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自1949年建国以来,我国银行监管法制发展历经了建国初期的开创阶段,计划经济时期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等三个阶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1995年3月1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国和人民银行法》(下文简称《人民银行法》)及1995年5月1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下文简称《商业银行法》)标志着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系已初步成形。这两部大法成为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系的核心。

《人民银行法》赋予中国人民银行“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等监管职责,[1]这意味着专门性的代表国家的权威监管主体已经确立。该法还进一步为“金融监督管理”设了专章,共七个条文,规制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责,包括对金融机构的审批,金融机构业务的稽核、稽查监督、存贷款利率的监管、财会信息查核,以及政策性银行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等内容。[2]

《商业银行法》则进一步明确地规定了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设立的条件和程序、组织机构、银行存贷款业务中的义务、谨慎性要求、禁止业务、财务报告、监督管理、接管和终止及违反法律的责任等内容。

与此同时,还有一系列的法规和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规章涉及了银行监管问题。比较重要的行政法规有:《储蓄管理条例》、《借款合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金融规章则更为繁多:《金融机构管理规定》、《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贷款通则》、《支付结算办法》、《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正存款业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则》、《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银团贷款暂行办法》、《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等。

从《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及其它法规、规章所涉及银行监管的内容来看,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似乎已不仅初步成形,而且可谓较为“完善”了,尤其是一大串的银行业务管理的金融规章更是甚为繁多。但是,深入分析既有的监管法制,我们便会发现不仅既有的规则、制度尚有缺陷,而且疏漏及亟待补充的问题仍大量存在。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现金管理办法篇7

关键词:人民币;支付结算;账户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是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有效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可以为中央银行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秩序提供有力的支持。银行结算账户作为集中反映整个社会经济活动资金收付结算的起点与终点,也是一切经济活动资金往来的基础。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办法的出台,为有效保证支付结算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促进经济金融的改革和发展,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1.1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1)《办法》对一般存款账户放开,使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不同的银行。但同时《办法》规定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可开立一般结算账户,没有对“其他结算需要”的内容进行明确,因此,存款人会以“其他结算需要”为名将其他款项以现金或转账形式转入一般存款账户,再以“其他结算需要”名义转出。上述行为可能会有以下弊端:

①易将有借款的基本存款账户架空,只办理现金支取而逃避银行债务。

②银行为扩大存款余额为存款人开立多个一般存款账户,势必造成一般存款账户过多过乱。

③资金频繁转入转出,为洗钱犯罪活动打开方便之门,容易将资金转为己有。

④一些地市为防范上述现象产生,至今未放开一般账户,仍采取取得借款后方予开立一般。

(2)《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关联性,实施存在梗阻。一是与《行政许可法》不符,如,规定商业银行可对睡眠户(包括核准类)进行强制销户,与“谁许可,谁撤销”的原则不符;同时,《办法》赋予开户银行账户年检权,造成行政许可机关“实施许可”与履行“监督检查”义务相分离,影响了账户管理的有效性。二是人行对账户的监管和处罚权缺乏法律依据。新金融三法规定支付结算检查、处罚权属于银监部门,而《办法》及相关规定却明确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督管理银行账户,结算账户而其他情况不予开立的做法,此类做法又严重违背了新《办法》的立法原则。由于“法大优先”,除核准类账户的审批外,人行只能借助反洗钱检查对账户进行监管,客观上形成监管缺位。

1.2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地方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核算以后开立专用账户增多。究其原因:一是银行机构为了拉存款;二是银行账户管理与财政管理脱节,财政预算账户管理松懈;三是预算单位巧立名目开立其他专用账户。

(2)部分账户管理人员对结算账户认识不够,未能按《人民币银行结算管理办法》要求存款人出具规定证件,放松对存款人的要求,开立结算户时出具单位副本、或无效过期证件。

(3)《办法》规定专用账户(预算单位专用账户除外)只需报备无需核准,因此,从一个地区来讲,储源不可能无限增加,存款任务却年年加码,银行工作人员要完成存款任务,就会搞不正当竞争,受利益驱使或信贷资金吸引,客户将其整体资金按用途分解到各家银行。银行为留住客户可能会提供不真实的开户资料,由于各种因素限制,人民银行无法对其开户资料的真实、完整、合规性进行监督,给银行账户管理带来一定难度。

(4)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执行层面的难点。一是账户生效日制度执行不到位。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开户银行为协调客户关系或经办人员对账户管理办法学习不透,新开立账户在未经当地人行账户管理部门核准前,就擅自办理对外支付业务,账户生效日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二是大额公转私款项提供付款依据监控难。目前对单位账户支付给个人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规定的付款依据。但开户银行为处理好银企关系,放松对该项规定的执行,如建议单位签发规定限额以下的多笔转账支付凭证逃避监测,或不要求单位存款人提供相关付款依据。三是账户实名制未能得到有效执行。目前账户管理员只能凭肉眼对单位和个人申报的开户资料和证件的真伪进行审核,缺乏不能有效监控匿名开户、虚假开户等行为,为公款私存、逃避债务、逃税漏税等提供滋生的土壤。

1.3人民币结算账户系统运行存在的问题

(1)账户开立及使用的实时监督难度较大。部分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账户的开立,对各类账户的性质、使用缺乏了解,为了保客户,拉存款,变相违规开立账户或将存款人“睡眠户”账户不做销户,也不做“久悬”,一直留存,占用账户系统资查核对才能发现金融机构是否违规给企业或预算单位开立结算账户。现场检查有一定的间歇性,给企业逃废债务等不法行为留下可乘之机。

(2)系统的功能不完善,如系统提供的查询权有限,查询、公告提示等功能不是很尽如人意,修改删除功能也不是很完善。

(3)系统未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国联网,跨地区的异地非临时机构临时户难以开立异地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号码确定后,系统发出异地征询,过了数分钟,系统提示发出征询失败,或信息发送成功,但没有回复,使异地存款账户开立受到系统障碍限制,特别是专户和临时户的开立无法正常核准。

2对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的建议

2.1对账户管理的建议

(1)建议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积极协调配合,对所辖财政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防止开户银行与预算单位共同蒙混过关办理开户。对于开户资料不全不真实,骗取银行开户许可证的预算单位、金融机构进行通报处罚。并制定切实可行撤销户制度,加强对撤销户管理,严格撤销户原因审核,防止恶意竞争。

(2)财政、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各部门业务系统在办理业务时,应以个人身份证姓名,企业单位公章名称为主,避免汉字、名称、地区简写,确保存款人账户资料真实性。

(3)加强对支付结算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人员综合素质。账户管理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反洗钱、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监测以及现金管理有着必然的联系。因此,央行和金融机构应设立专门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岗位,配备专人对银行结算账户进行管理,并加大对相关人员的综合业务培训,使相关人员在熟悉掌握《办法》的同时,了解掌握《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及税法的相关规定,强化综合业务素质,提高依法管理银行结算账户、防范风险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能力,同时通过加强联动网络的防范功能,确保账户管理富有成效并积极推动金融安全区和金融信用区建设。

2.2对完善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的对策建议

(1)金融机构应在《办法》规定的框架内,满足不同客户群体需求采取开发多样化的支付结算工具来吸收客户资金。

(2)商业银行经办人员要严格依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管理账户。人民银行要严把账户开设的审核关,并加大对银行存款账户的监管力度,强化内部账户管理部门和现金管理部门之间的配合,对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行为,按《办法》规定严查严管违规操作。

(3)完善现行账户管理办法,堵塞制度上的漏洞。尽快出台《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在账户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加以明确。依法确立和强化央行对支付结算的监督检查职能,提高央行执法权威。由于金融监管职能的分离,调整后的央行职能更加凸显了央行的货币政策制定、实施和金融服务等职能,同时强化了央行对支付结算工作的管理职能,由此应从法律上对等地赋予央行为保证自身法定职能正常履行的结算监督检查权,特别是对存款人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权。通过法定程序检查、规范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督促金融机构加强账户管理,有效地防范和打击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持经济金融秩序稳定。

2.3对账户管理系统管理的建议

(1)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尽快实现账户管理系统与工商、税务、公安、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联网,提高开户信息录入的准确性,杜绝违规开户行为的发生,维护系统在账户管理中的权威性。

(2)在账户管理系统中完善各项功能。①增加开户银行的查询、修改功能。金融机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对录人存款人开户相关资料及信息提交到人民银行待核准数据库后,可进行一定范围内的信息查询、修改、变更、删除,如发现录人有误时可在本机构三级别的授权下进行查询、修改,确保为人民银行提供一个资料齐全、核实一致的待核准数据。②对于核准类账户可设定为在人民银行中心支行高级主管审批授权的情况下,能对客观因素引起的账户变更进行修改。③完善系统公告提示功能。当上级行向下级行公告时应在系统任意操作界面弹出提示;金融机构发出存款账户信息公告时,任意操作界面“公告”菜单作闪动提示或“公告”弹出。超级秘书网

(3)从实际出发补充完善账户管理办法的不足。结合实际,针对性的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说明,进一步完善法规,以利于实际操作。同时应该尽快升级账户管理系统,解决账户管理系统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将人民币账户系统设置可在盟市(地区)级所在地的金融机构办理辖区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也就是小异地),使国家的专项资金真正落实到实处,有利于专项资金管理,防止专用资金挪用。

(4)宽进严控是今后账户管理的必由之路。账户管理应当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的需要,逐步从依靠行政手段监管逐步转向利用市场机制监管。如适当调整银行账户的开户准人条件,将管理的重点放在加强开户申报和日常使用的监控管理上。在管理模式的选择上可考虑借鉴澳大利亚的成熟做法,就是对银行账户不限制其使用方式,任何账户都可以办理转账和现金收付业务,但对银行账户的使用管理主要体现在交易报告制度上,商业银行对存款人存取现金超过一定限额或有可疑交易嫌疑或有汇人、汇出境内外的,必须按规定向交易报告分析中心报告。

总之,账户管理现在还是起步阶段,需要在实践中逐步把制度完善、健全起来。由于当前各方面对账户管理的重视,相信不久账户管理的成就会对金融系统,乃至经济的良好运行起到保驾护航的巨大作用。

参考文献

现金管理办法篇8

关键词:人民币;支付结算;账户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0.4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2-0147-02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是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有效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可以为中央银行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秩序提供有力的支持。银行结算账户作为集中反映整个社会经济活动资金收付结算的起点与终点,也是一切经济活动资金往来的基础。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办法的出台,为有效保证支付结算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促进经济金融的改革和发展,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1.1 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1)《办法》对一般存款账户放开,使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不同的银行。但同时《办法》规定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可开立一般结算账户,没有对“其他结算需要”的内容进行明确,因此,存款人会以“其他结算需要”为名将其他款项以现金或转账形式转入一般存款账户,再以“其他结算需要”名义转出。上述行为可能会有以下弊端:

①易将有借款的基本存款账户架空,只办理现金支取而逃避银行债务。

②银行为扩大存款余额为存款人开立多个一般存款账户,势必造成一般存款账户过多过乱。

③资金频繁转入转出,为洗钱犯罪活动打开方便之门,容易将资金转为己有。

④一些地市为防范上述现象产生,至今未放开一般账户,仍采取取得借款后方予开立一般。

(2)《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关联性,实施存在梗阻。一是与《行政许可法》不符,如,规定商业银行可对睡眠户(包括核准类)进行强制销户,与“谁许可,谁撤销”的原则不符;同时,《办法》赋予开户银行账户年检权,造成行政许可机关“实施许可”与履行“监督检查”义务相分离,影响了账户管理的有效性。二是人行对账户的监管和处罚权缺乏法律依据。新金融三法规定支付结算检查、处罚权属于银监部门,而《办法》及相关规定却明确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督管理银行账户,结算账户而其他情况不予开立的做法,此类做法又严重违背了新《办法》的立法原则。由于“法大优先”,除核准类账户的审批外,人行只能借助反洗钱检查对账户进行监管,客观上形成监管缺位。

1.2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地方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核算以后开立专用账户增多。究其原因:一是银行机构为了拉存款;二是银行账户管理与财政管理脱节,财政预算账户管理松懈;三是预算单位巧立名目开立其他专用账户。

(2)部分账户管理人员对结算账户认识不够,未能按《人民币银行结算管理办法》要求存款人出具规定证件,放松对存款人的要求,开立结算户时出具单位副本、或无效过期证件。

(3)《办法》规定专用账户(预算单位专用账户除外)只需报备无需核准,因此,从一个地区来讲,储源不可能无限增加,存款任务却年年加码,银行工作人员要完成存款任务,就会搞不正当竞争,受利益驱使或信贷资金吸引,客户将其整体资金按用途分解到各家银行。银行为留住客户可能会提供不真实的开户资料,由于各种因素限制,人民银行无法对其开户资料的真实、完整、合规性进行监督,给银行账户管理带来一定难度。

(4)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执行层面的难点。一是账户生效日制度执行不到位。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开户银行为协调客户关系或经办人员对账户管理办法学习不透,新开立账户在未经当地人行账户管理部门核准前,就擅自办理对外支付业务,账户生效日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二是大额公转私款项提供付款依据监控难。目前对单位账户支付给个人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 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规定的付款依据。但开户银行为处理好银企关系,放松对该项规定的执行,如建议单位签发规定限额以下的多笔转账支付凭证逃避监测,或不要求单位存款人提供相关付款依据。三是账户实名制未能得到有效执行。目前账户管理员只能凭肉眼对单位和个人申报的开户资料和证件的真伪进行审核,缺乏不能有效监控匿名开户、虚假开户等行为,为公款私存、逃避债务、逃税漏税等提供滋生的土壤。

1.3 人民币结算账户系统运行存在的问题

(1)账户开立及使用的实时监督难度较大。部分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账户的开立,对各类账户的性质、使用缺乏了解,为了保客户,拉存款,变相违规开立账户或将存款人“睡眠户”账户不做销户,也不做“久悬”,一直留存,占用账户系统资查核对才能发现金融机构是否违规给企业或预算单位开立结算账户。现场检查有一定的间歇性,给企业逃废债务等不法行为留下可乘之机。

(2)系统的功能不完善,如系统提供的查询权有限,查询、公告提示等功能不是很尽如人意,修改删除功能也不是很完善。

(3)系统未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国联网,跨地区的异地非临时机构临时户难以开立异地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号码确定后,系统发出异地征询,过了数分钟,系统提示发出征询失败,或信息发送成功,但没有回复,使异地存款账户开立受到系统障碍限制,特别是专户和临时户的开立无法正常核准。

2 对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的建议

2.1 对账户管理的建议

(1)建议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积极协调配合,对所辖财政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防止开户银行与预算单位共同蒙混过关办理开户。对于开户资料不全不真实,骗取银行开户许可证的预算单位、金融机构进行通报处罚。并制定切实可行撤销户制度,加强对撤销户管理,严格撤销户原因审核,防止恶意竞争。

(2)财政、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各部门业务系统在办理业务时,应以个人身份证姓名,企业单位公章名称为主,避免汉字、名称、地区简写,确保存款人账户资料真实性。

(3)加强对支付结算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人员综合素质。账户管理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反洗钱、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监测以及现金管理有着必然的联系。因此,央行和金融机构应设立专门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岗位,配备专人对银行结算账户进行管理,并加大对相关人员的综合业务培训,使相关人员在熟悉掌握《办法》的同时,了解掌握《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及税法的相关规定,强化综合业务素质,提高依法管理银行结算账户、防范风险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能力,同时通过加强联动网络的防范功能,确保账户管理富有成效并积极推动金融安全区和金融信用区建设。

2.2 对完善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的对策建议

(1)金融机构应在《办法》规定的框架内,满足不同客户群体需求采取开发多样化的支付结算工具来吸收客户资金。

(2)商业银行经办人员要严格依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管理账户。人民银行要严把账户开设的审核关,并加大对银行存款账户的监管力度,强化内部账户管理部门和现金管理部门之间的配合,对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行为,按《办法》规定严查严管违规操作。

(3)完善现行账户管理办法,堵塞制度上的漏洞。尽快出台《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在账户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加以明确。依法确立和强化央行对支付结算的监督检查职能,提高央行执法权威。由于金融监管职能的分离,调整后的央行职能更加凸显了央行的货币政策制定、实施和金融服务等职能,同时强化了央行对支付结算工作的管理职能,由此应从法律上对等地赋予央行为保证自身法定职能正常履行的结算监督检查权,特别是对存款人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权。通过法定程序检查、规范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督促金融机构加强账户管理,有效地防范和打击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持经济金融秩序稳定。

2.3 对账户管理系统管理的建议

(1)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尽快实现账户管理系统与工商、税务、公安、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联网,提高开户信息录入的准确性,杜绝违规开户行为的发生,维护系统在账户管理中的权威性。

(2)在账户管理系统中完善各项功能。①增加开户银行的查询、修改功能。金融机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对录人存款人开户相关资料及信息提交到人民银行待核准数据库后,可进行一定范围内的信息查询、修改、变更、删除,如发现录人有误时可在本机构三级别的授权下进行查询、修改,确保为人民银行提供一个资料齐全、核实一致的待核准数据。②对于核准类账户可设定为在人民银行中心支行高级主管审批授权的情况下,能对客观因素引起的账户变更进行修改。③完善系统公告提示功能。当上级行向下级行公告时应在系统任意操作界面弹出提示;金融机构发出存款账户信息公告时,任意操作界面“公告”菜单作闪动提示或“公告”弹出。

(3)从实际出发补充完善账户管理办法的不足。结合实际,针对性的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说明,进一步完善法规,以利于实际操作。同时应该尽快升级账户管理系统,解决账户管理系统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将人民币账户系统设置可在盟市(地区)级所在地的金融机构办理辖区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也就是小异地),使国家的专项资金真正落实到实处,有利于专项资金管理,防止专用资金挪用。

(4)宽进严控是今后账户管理的必由之路。账户管理应当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的需要,逐步从依靠行政手段监管逐步转向利用市场机制监管。如适当调整银行账户的开户准人条件,将管理的重点放在加强开户申报和日常使用的监控管理上。在管理模式的选择上可考虑借鉴澳大利亚的成熟做法,就是对银行账户不限制其使用方式,任何账户都可以办理转账和现金收付业务,但对银行账户的使用管理主要体现在交易报告制度上,商业银行对存款人存取现金超过一定限额或有可疑交易嫌疑或有汇人、汇出境内外的,必须按规定向交易报告分析中心报告。

总之,账户管理现在还是起步阶段,需要在实践中逐步把制度完善、健全起来。由于当前各方面对账户管理的重视,相信不久账户管理的成就会对金融系统,乃至经济的良好运行起到保驾护航的巨大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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