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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家庭论文8篇

时间:2023-03-16 15:48:53

原生家庭论文

原生家庭论文篇1

    中国家庭暴力的研究存在不足,不仅表现为政府决策部门和普通公众对这一问题的忽视,还表现在学术研究上,缺少有关家庭暴力实证调查的数据,有关家庭暴力的论文和著述也不多见。而在实践中,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和社会的变迁,隐藏在家庭中的暴力犯罪逐渐显露出来,有关家庭暴力事件的报道日益频繁。这种状况不仅要求决策部门能够重视这一问题,更要求学术界能研究并提供家庭暴力的标准,通过实证的调查,分析家庭暴力的原因,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为立法机构制定和完善有关家庭暴力犯罪的法律提供理论上的依据。基于此,笔者就此问题展开论述,以期抛砖引玉,希望更多的学者能够关注中国的家庭暴力问题。

    关键词: 家庭暴力 危害 成因 对策

    Abstract :The act of violence among kinsfolks takes place in family‘s violence . The serious family violence has endangered the victim’s physical and mental health, has infringed the victim‘s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day by day, have destroyed the social stability and development, has already caused the extensive concern of the whole society. In order to offer in an all-round way , more concrete , more proper assistance of victim of violence to the family, in order to make better social effect , must set up the law , society , society of psychology every aspect and support the system . The research of the violence of Chinese family exists insufficiently, is not merely shown as government’s decision department and ordinary masses‘ neglect of this question, still display it on the academic research, lack the data investigated about family’s violence real example, thesis about family‘s violence and writing rarly. In practice, with the change of the concepts of people and changes of the society, the violence crime hidden in the family reveals out apparently gradually, the report about incident of violence of family is frequent day by day. This kind of state not merely requires the decision department to pay attention to this question, require the academia to study and offer a standard of violence to the family even more, through the investigation of the real example , analyse the reason of family’s violence ,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prevention countermeasure, offer the basis in theory for the fact that the legislative body makes and improves the law about family‘s violence crime. Because of this, I launch describing on this question, am in the hope of casting a brick to attract jade, hope more scholars can pay close attention to the family violence question of China .

    尽管家庭暴力是一个古老的问题,但是即使在西方,人们开始重视并系统研究这一问题,也从 20 世纪 60 年代开始的。这是因为家庭暴力不单纯是暴力犯罪,它总是和人们的思想观念、家庭的伦理价值、社会的传统文化交织在一起的,被有意无意地掩盖起来,甚至被认为是正常的事情。美国的犯罪学家在进行家庭暴力犯罪研究时,都试图回答,“为什么在如此长的时间里,在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家庭是最严重的暴力场所的情况下,所有的公共机构和私人团体都会忽视它的存在呢 ?” ①

目前,随着社会的变迁,中国的家庭暴力现象不断显现出来。根据 1994 年国务院的《中国妇女状况》白皮书,我国每年约有 40 万个家庭解体,其中 25% 是由于家庭暴力引起的。②家庭暴力不仅对受害人造成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痛苦,从更深层次的意义上看,它还表现为对家庭中弱势群体人权的严重侵犯。人权不仅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还包括所有社会公民取得平等的权利。这些权利不仅体现在政治生活领域,还体现在家庭生活领域,而且只有在家庭生活领域实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与相互尊重,才能为整个社会的人权保障提供必要的前提。对家庭暴力的研究,不仅体现了对于受害者的关怀,更体现了对于他们人权的尊重。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家庭暴力犯罪的概念是研究这一问题的出发点和规范的基础。只有明确家庭暴力的范围、形式以及和其他暴力行为的区别,才能为实证的调查,原因和预防理论的研究提供基础。笔者认为对家庭暴力概念的研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1、 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

家庭性是指暴力行为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家庭性是家庭暴力犯罪和其他暴力犯罪的基本区别。正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具有隐蔽的特点,也使得人们对于家庭暴力的态度同对于其他暴力行为的态度具有很大的不同。违法性是指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而对其他家庭成员实施暴力行为的性质。正当防卫是阻却家庭暴力违法性的唯一事由。有人认为,如果是出于合理的目的和动机,对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不属于家庭暴力犯罪,比如丈夫因为妻子的婚外恋而对妻子的毒打,父母出于教育的目的而对子女的肉体惩罚。这是一种误解。我们反对家庭暴力,是因为暴力行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员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对于家庭暴力犯罪预防的研究具有一定的意义,但不能够决定家庭暴力的性质。家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可以通过不同的手段来进行解决和救济,但是决不能诉诸暴力的手段,否则就具有违法性。

2 、家庭暴力的严重性

研究家庭暴力犯罪,必须强调暴力行为的严重性。家庭暴力应研究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冲突行为。家庭暴力不应包括家庭中的各种暴力冲突,诸如夫妻之间偶尔的诉诸轻微暴力的争吵,父母对子女没有严重后果的体罚以及家庭成员之间未造成伤害的偶尔殴打行为等。

另一方面,对家庭暴力严重程度的要求应比《刑法》规定的家庭暴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要轻微。家庭暴力不仅包括刑法的犯罪行为,还包括具有社会危害性,用刑法方法以外的方法进行处罚或者应当通过修改以后的《刑法》进行处罚的行为。③家庭暴力的外延应该比刑法规定的犯罪外延更为宽泛,这是因为家庭暴力不同于其他暴力行为,家庭暴力的施暴人和受害人具有长期共同生活的关系,它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大多数情况下,不是表现为一次严重的暴力伤害,而是表现为长期的不严重的暴力侵犯,不是表现为肉体的伤害,而是表现为长期的精神压抑。对于一次轻微的家庭成员间的暴力行为,如果不认定为家庭暴力,并由司法机关或其他机关介入处理,这实质上是放任了施暴人的暴力行为,忽视了受害人利益的维护。因此,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一方面要强调其行为的严重性,防止家庭暴力行为过于宽泛而失去了理论研究和实践处理的意义,另一方面,又必须强调行为的一般严重性,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护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的切身利益。

    3、 家庭暴力的文化传统性

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研究,不应该忽视不同的文化背景的差异,特别是东西方文化的历史传统、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的差别。中国在 19 世纪被打破闭关锁国的状态之后,在西方文化和中国传统文化的碰撞中,形成了独特的文化体系。中国在强调对个体人权重视的同时,更加注重集体人权的维护和秩序的稳定,在引入外来文化的同时,又注重传统文化的回归。西方将家庭成员之间的大多数暴力行为都纳入家庭暴力犯罪,并在立法中使用司法资源加以规制。笔者认为,除非是非法婚姻关系,或者双方已经进入离婚诉讼程序,不能将婚内强奸纳入家庭暴力的范围,否则不仅与人们的普遍观念有着巨大的差异,也不符合中国目前人权保障的现实。在中国,婚姻意味着夫妻之间的特定的人身关系,同居是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双方登记结婚,就是对同居的在法律上的承诺。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家庭暴力不应包括夫妻双方性的侵犯。总之,在借鉴西方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成果时,我们要注意与我国国情的差异,从而确立符合中国实际的家庭暴力概念。

4、家庭暴力研究的重点

家庭暴力包括存在于所有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但是在进行具体的家庭暴力研究时,我们既要关注所有家庭暴力的发生机制,价值冲突和应对模式,又必须有重点地研究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的,被害人处于明显弱势地位的家庭暴力。在中国,针对子女对于父母的暴力和父母对于子女的暴力,无论是立法的规定、司法机关的保护,还是人们的态度,都存在很大的差别。从目前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更应该受到我们重视的是家庭中父母对于子女的暴力和丈夫对于妻子的暴力。这两种暴力的受害人遭受严重侵害,但在立法中保护不足,司法机关不愿意介入。对这两种暴力行为的重点研究,有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真正解决家庭中存在的暴力问题,从而在家庭的成员之间建立相互尊重彼此人格权利的观念,使得人权观念从政治生活的领域贯穿到家庭生活的领域。综合以上因素,笔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不属于正当防卫的伤害行为,未造成伤害的长期暴力行为以及其他的长期虐待行为。家庭暴力原则上不包括夫妻之间的性侵犯。家庭暴力研究的重点是夫妻之间的暴力和父母对子女的暴力。

二、家庭暴力的原因

1、西方家庭暴力原因研究西方对于家庭暴力的系统研究是从 20 世纪 60 年代开始的。在实证的调查基础之上,西方学者分析了家庭暴力产生的个体因素、社会因素和环境因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不同的理论体系。笔者拟对西方家庭暴力原因的研究进行初步的介绍,以期对我国的研究有所裨益。④

(1)性别与家庭暴力

研究者通过调查发现,在家庭对孩子的暴力中,母亲扮演了更重要的角色。人们对这一现象的简单解释是,母亲和孩子相处的时间要比父亲多。实际上,真正的原因要复杂的多。母亲的角色决定了她对孩子的成长要承担更大的责任和义务。孩子的成长是母亲在家庭里的主要角色。孩子往往会和母亲的思维、日常生活发生冲突,相反,孩子很难与父亲的工作与活动发生冲突。正是母亲在抚养孩子过程中扮演了更为重要的角色,在遭受压力或挫折之后,更容易外化为对家庭成员的暴力行为。

(2)暴力循环周期因素

    在西方的家庭暴力研究中,一个公认的结论是,在成长的过程中,曾经遭受过暴力的人,比没有遭受过暴力的或很少遭受暴力的人,在将来更容易对配偶或子女实施家庭暴力。学者根据调查的数据,提出了“暴力推动暴力”的结论。

(3)社会经济地位因素

    调查的数据表明,家庭暴力在经济地位较低的家庭更为普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家庭暴力仅局限于经济地位低的家庭。实际上,所有的经济水平的家庭都存在家庭暴力的问题。

    (4)社会压力因素

    调查显示,家庭暴力的比率同社会压力的比率成正比。社会压力因素主要包括失业或半失业、经济窘迫、不期望的怀孕、单亲家庭。

(5)社会交往障碍因素

    对家庭暴力的调查发现,一些非常残忍的家庭暴力行为,往往发生在缺少良好的人际关系、生活封闭、孤独的家庭。

2、中国家庭暴力原因研究

中国对于家庭暴力原因系统的研究,和西方相比还有一些差距。这主要表现在实证的调查资料不足,缺乏家庭暴力成因的理论。家庭暴力属于暴力行为的一种,实施暴力的原因因素和其他暴力行为的原因因素有很多共同之处。同时,家庭暴力又是发生在特定成员之间的行为。暴力人和受害人之间组成稳定的家庭,决定了家庭暴力的发生还受到家庭传统文化、社会家庭观念以及社会变迁的影响。家庭暴力的发生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既有社会因素的作用,又有主体因素的影响,从而构成复杂的原因系统。

(1)我国家庭暴力产生的主要因素

A、传统文化因素。中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文化。作为封建文化的指导思想,三纲理论不仅成为封建阶级进行政治统治的工具,经过统治者的宣传,还成为人们头脑里根深蒂固的观念。尽管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在确立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的权益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这些成就包括立法上规定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工作岗位上提拔和任用妇女干部。但是,这些成就主要集中在政治生活领域。在人们的头脑意识中,父权和夫权的思想还有很大的市场。

    B、社会变迁所产生的社会压力因素。根据暴力发生的“压抑—诱发”模式,种种因素造成了个体需要的压抑,从而产生严重的心理冲突,当遇到一定的外界刺激以后,很容易外化为攻击性的行为。⑤中国在近二十年经历了巨大的社会变革。社会变革一方面提高了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人们的生活竞争压力。特别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社会体制的变革,思想观念的冲击,造成了社会秩序的震动,也带来家庭生活观念的转变。社会压力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城市人员下岗和农村中劳动力的剩余。由于原有的国有企业的普遍亏损,农村人口的大量增加,部分城市和农村人员的生活得不到保障,生活的压力积聚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在一定因素的刺激下,就容易外化为家庭暴力的行为。

C、其他因素的影响。家庭暴力是综合因素作用的结果。这些因素还包括夫妻的经济水平差异、教育水平、法治环境以及主体的个体因素等。

随着社会的变化,很多夫妻的经济收入水平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丈夫由于收入水平的提高,再加上传统文化的夫权观念,很容易强化男性在家庭的控制角色。而女性一旦与这种控制角色发生冲突,就容易发生家庭的暴力。另外,在调查中,很多男性因为经济收入的变化出现外遇,从而使用暴力的手段逼迫妻子离婚。湖南对 254 起家庭暴力分析,有 75 起属于此种情况,占 29% . ⑥

中国的法律法规的缺陷也是家庭暴力打击不力的一个因素。我国的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家庭暴力都有禁止性的规定,但都缺乏认定和制裁的标准,原则性规定有余,操作性不强。比如湖南对 254 起家庭暴力的调查中,只有 55 人受到处罚。⑦

(2)我国家庭暴力的原因理论

家庭暴力的原因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任何家庭暴力犯罪不是单一因素作用的结果,而是主体内外因素综合动力作用的结果,从而形成综合动因的理论。综合动因论要求从整体出发去考察各因素在影响犯罪中的作用,要注意各个原因的层次性,分清内因和外因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要注意原因系统的结构性。  这对于正确认识家庭暴力犯罪的原因系统具有指导意义。

三、家庭暴力控制模式

研究犯罪的原因对于科学的犯罪预防具有指导意义。但是,我们必须同时看到,我国在家庭犯罪原因的研究上还比较薄弱,以此作为指家庭暴力犯罪预防主要措施的科学依据,稍嫌不足。同时,建立在社会原因基础上的社会预防的最大困难在于,很难协调社会的基本矛盾 ( 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 ) .尽管古往今来,人们的很多精力都放在这一方面,但是收效甚微。控制犯罪主体的个体预防的核心在于控制人的精神世界。而人类发展到今天,控制人的精神能力远不足与控制环境的能力相比。因此,从社会功利的角度而言,家庭暴力控制的核心在于通过司法控制,加强对犯罪人的惩罚,从而加强对家庭暴力环境的控制。在预防家庭暴力犯罪的策略上,首先是要解决不敢实施家庭暴力的问题,其次才是通过教育和社会的变革,使得人们根本上放弃家庭暴力的观念。笔者认为,我国的家庭暴力的预防模式是以司法控制为核心,建立社会的预防网络。

    目前,中国的警察机构对于家庭暴力的认识和处理的态度急需转变。这首先要从立法上明确警察机构在家庭暴力处理中的职能和责任。无论是将来制定的反家庭暴力法,还是警察机构的内部规章,都应该将警察机构规定为处理家庭暴力的主要机构。其次,应转变警察机构的观念,消除家庭暴力是家务纠纷的错误思想,根据被害人的请求,警察应积极介入家庭暴力的处理。建立社会共同反对家庭暴力的网络:司法机关在控制家庭暴力中发挥着核心作用,但是仅仅依靠司法机关的作用,只能从家庭犯罪的环境上对于家庭暴力犯罪进行控制。对于家庭暴力的社会原因和个体原因的控制是控制家庭暴力的长远和根本的措施。这就需要社会的政策和各个职能机构相互协调,建立以司法机构控制为核心的全社会共同控制的社会控制网络。具体内容为:

1、公共政策的制定尽量考虑制止家庭暴力的因素

原生家庭论文篇2

    一、哲学的“无家性”与“家庭危机”

    在各种危言耸听的“危机”的警世之言中,人栖身其中的家庭正在面临危机,已成为不易之论。1989年12月8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上,把1994年定为“国际家庭年”(InternationalYearoftheFamily),并确定其主题为“家庭:变化世界中的动力与责任”,以屋顶盖心图案作为“国际家庭年”的标志;1993年2月,联合国社会发展委员会又决定,从1994年起,每年5月15日为“国际家庭日”(InternationalDayforFamilies)。从这种在世界范围内对家庭的高度关注,足见“家庭危机”以及由此“危机”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之广、之深。“家庭危机”的论调并不新鲜,早在19世纪初,一些学者就疾呼家庭退化,家庭传统价值一去不返。英国着名的哲学家勃兰特?罗素指出,“过去传下来的所有制度里,再也没有像今天的家庭那样混乱和出轨的了。父母对孩子和孩子对父母的爱,可以成为幸福的最宏大的源泉。但事实上……家庭未能给予人们的最基本的满足,是我们时代不快乐原因中最深刻的一种。”[1]社会学家约翰?莱斯比特言:“社会的基本建筑构件正在从家庭转变为单独的个人”[2],美国学者克?雷什不胜感慨:“我们是没有家庭的国家,我们的民族是一个个被拆散了的个人。”[3]面对“家庭危机”,为数不少的人们坚持认为,家庭必将走向解体。未来的家庭,会演变为以激情取代爱情和亲情的多元组合。然而,不可否认,家庭作为一切文化、一切民族存在的基本形式,曾为人类文明的滋长奠定了坚实基础。原生态的家庭,充满信任、亲密感和不假条件的爱,是一切健全发展文明必不可少的存在方式。很难想象,如果没有家庭的支撑,人的生存状况会朝什么样的方向演进。如果还没有发现任何一种无与伦比的制度能够取代家庭,就对家庭的未来大放悲歌,无疑是极端不负责任的态度。一种有益的行为方式应该是,致力于寻找和发现导致家庭危机问题之根源所在,检查人们是否曾不公正地对待自己身体和灵魂安顿其中的家庭,以便纠以往之偏失,重新释读传统家庭文化价值,为家庭———这个长期以来人之身心的依寓之所的未来,尝试指引一条可供思考的路径,使家庭蕴藏的潜能充分发挥,让漂泊的生命返本归源。在剖析导致家庭危机产生的原因的问题上,学者们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其中多数学者认为,家庭制度的衰落主要归因于,一方面过度强调个体自由平等等民主权利而导致个人主义泛滥,不断侵蚀传统家庭的根基;而另一方面是国家对家庭抚养、教育、养老功能的替代形式的出现,削弱了家庭的内聚力。这两个方面可归因于一点,就是因对个人权利的过度关注,而忽视了夫妻关系和亲子关系以及由之延伸出的宗族关系的价值。有学者指出制度建设中的弊病。例如美国的T.菲利普斯,在对美国令人堪忧的家庭状况的反思中认为,以往人们的错误在于:现代文化倡导的个性、自由、平等、性解放等观念被引入家庭,以及把传统美化婚姻家庭的文化演变为“离婚文化”,致使家庭在塑造人格美德上的功能遭受破坏;另有学者以为,随着法权意识兴起,人们追求普遍平等和解放的过程中,视家庭为最大障碍和首先要改造的领域。以致于法律在保护个人权利的同时,也否定了传统家庭的伦理精神,促成个人主义的滋生蔓延。上述见解不乏深刻,为后来注重问题分析而不急于给出结论的研究方式指明了方向。然而,任何制度的产生,都脱离不了其文化之根脉,即一切制度所源出的哲学传统。进言之,哲学和伦理学能否为家庭的健全提供必要的精神资源,从根本上决定着一种文化中家庭价值的取向。肯定、保护和褒扬家庭价值的哲学,会引导出以家庭共同体为基本模式的伦理规范;与之相反,怀疑、忽视,甚至贬低家庭价值的哲学,潜伏着导致家庭陷入危机的重要因素,应为现代社会的“家庭危机”,以及由之引发的许多重大问题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杨笑思先生在中西文化对比考察中指出,西方文化的缺点,诸如宗教教条、强权邦治、征服自然、破败人类家庭等,皆根源于希腊、希伯来文化一直以来都低估、误解人类的家庭对于人性、人生、人世、人道、人类的意义。这一错误根深蒂固,西方人为此付出了巨大代价。西方早期经典《圣经》、荷马-赫西阿德神话等,充斥着败家典型,致使西方主流意识和教育缺乏人类家庭的正面形象。细述一部西方文明史,基本上没有家思想家,家哲学家;没有家庭学、家哲学。家庭价值在道德价值、理想模式难以扮演主要角色。西方人所关切的主要问题,集中在社会、个人、上帝那里。西方哲学正是在“个人—社会”两极语言中建立其对人类生活的评价、人生态度及其哲学体系。这一问题一直以来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反而在其文化核心之中被正常化,并被层层掩盖,以致家庭始终处于理论视野之外。而西方哲学的核心部分,即其存在论和认识论,从根本上讲乃是一种“无家性”(homeless)的哲学。正是哲学的“无家性”,与人生命息息相关的家庭在精神领域空位,近现代以来,在追求个性自由解放、两性平权的社会运动中,家庭被痛陈为“万恶之源”,遭遇到种种不公正的批判。由于对人之生命发端的源头缺乏必要的关注,家庭共同体中的人被还原为原子式的个人,又以社会契约把一个个孤独的个体重组起来,再以个人—社会两级模式为基本出发点建构伦理学。这样的伦理学进一步削弱了以人的家庭为核心的人类的生存方式,个人要么被理解为离群索居的单个的“原子”,要么被整合进公共领域的各种团体,原本由个人、家庭和社会生活领域共同构筑的生命的完整性被肢解,家庭本身的生存境况进一步恶化。一些“末日”情结的学者推波助澜,唯恐家之不乱,不顾人离家之后可能遭受的各种凄惨,而欲从理论上把家庭推向深渊。

    二、“无家性”的哲学如何表达人伦与情感

    西方传统的“无家性”的哲学,作为其核心的存在论是一种“知识—存在”论,而伦理学则是“精神—伦理”体系。前者是知识的“同一性”关系,而后者则为人与人之间的“对话性”关系。应该说,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比知识关系更为根本。但是,希腊人的伦理—道德哲学在知识论和纯粹精神性的语境下,“成为‘规范学’,成为‘社会学’,成为‘管理学’—‘政治学’。此时的‘主’—‘主’关系,又重新转化为‘主’—‘客’关系、‘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4]亚里士多德探讨的“美德”,侧重于研究城邦的公民应具备怎样高深的品质,如“大度”、“机智”、“智慧”等等,这些都显示的是男性的特权,与女性无关,更与家庭无关。亚里士多德所谈论的“幸福”状态乃是一种“好心情”、“好机遇”,精神上的“好运气”。因此,作为西方哲学之精神故乡的“主—主”关系为核心的伦理,实际上是“精神—精神”的关系[4]。其所体现的是一种男性团体中既无性别成分,亦无长幼之别的“兄弟伦理”。新康德主义者齐美尔曾指出,西方传统企图建立一种超越男人和女人的“纯粹文化”,但是迄今为止,“除了极少数领域,我们的文化全是男性的。……不仅文化劳动的数量,而且文化劳动的方式,都特别依赖男人的能量、感觉和理智”;“艺术要求、爱国主义、普遍美德和特定的社会理念、实践判断的公正性和理论认识的客观性、生活的力量和神话等等范畴,就其形式和要求而言,看起来都属于人的一般性范畴,但实际上其历史形态完全是男性的。要是我们干脆称这些以绝对面目出现的观念为客观的,人类的历史生活的如下公式就是有效的:客观=男性。一对两极对立概念的意义和价值规定都是彼此由对方决定的。其中一方凸现出来,以至于具有绝对意义,涵盖了整个相互作用的游戏或者说均衡游戏,从而在这些概念中占据了优势。……男性不但比女性占优势,而且成了人的一般性,以同样的规范方式支配具体的男性和具体的女性。”[5]囿于知识论所追求的纯粹性和普遍性的语境,致使在近代以前,西方哲学在普遍性的意义上谈论“爱”,几乎未涉及夫妻性爱、父母慈爱和子女孝爱,以及由此推广的对他人和世界的爱等这些具体的“爱”的主题。柏拉图认为,“爱欲”是由美的对象唤起的。柏拉图爱的对象是男性青年,而不是女性青年。这种“爱欲”不停留于某一具体美的对象,而是具体的“美”的“共相”。柏拉图说,“奴性和愚蠢才把一个人的感情排它地拴在某一个美的人身上。人应把他的爱倾注到普遍的‘美的大海’中。”[6]亚里士多德的“友爱”既包含普遍意义上的爱,又包含具体的爱。他强调“父子”、“夫妻”、同一父母的“兄弟姐妹”、“治理者”、“被治理者”的“友爱”,同时更强调超越血缘、性爱之上的“友爱”。这种“友爱”仅限于高贵者的人之间的关系,奴隶、女人和孩子被排除在外。亚里士多德师承柏拉图,旨在建立理想城邦的共同体,在更深刻的意义上,“友爱”基于希腊词“ΦιλО”,即一种普遍的爱,并以普遍的爱为归宿。在中世纪基督教传统,人只有在爱上帝的前提下,才能谈得上爱人爱己。《圣经》经文中言道:“凡爱我胜过爱父母的,不配做我的门徒。”其实质上将人与己当作平等的受造物来爱。中世纪文学作品和诗歌中出现大量表达两性情感内容的“浪漫之爱”,根据罗素的观点,尽管浪漫之爱成为人们认同的爱的表达方式,但是,“浪漫之爱”是象征主义手法的爱,不能与性欲联系在一起。因为在中世纪,性和身体被看作是不纯洁的事物。“浪漫之爱”中的“爱成了产生完美的道德和文化的园地。贵族式的情人由于爱情的缘故成了纯洁的人。精神的成分越发占有优势。”[7]这表明中世纪的“浪漫之爱”依然是停留在柏拉图意义上的精神之爱。两性之间虽然情感深厚,但不会产生亲昵行为的欲望,因为这种行为与人类的“堕落”、“原罪”关联。直到法国大革命之后,人们才认为婚姻应当产生于“浪漫之爱”。而基于“浪漫之爱”的婚姻,并不包含承担生儿育女和艰辛劳作的家庭生活内容。在怀疑、贬低和否定家庭价值的主流意识指引下,家庭不再是和谐、幸福生活的源泉,其常被用于工具性分析之需要。例如为了突出理性政治和公共精神而贬低家庭价值,认为在家庭一个人不能对他人产生意义,人只有摆脱家庭的物质生活之累,进入公共领域,通过自由辩论,才能证明自己卓尔不群,生命才不会失去严肃性、神圣性和永恒性。阿伦特就明确指出,“虽然爱是人类力量中最罕见的行为之一,它的确有一种无与伦比的自我展现力量和揭示‘谁’的非凡洞察力。”但是爱“不仅是非政治的,而且是反政治的,在所有反政治的人类力量中也许是最有力的。”[8]在阶级分析的语境,儿童与奴隶没有区别,属于同一等级,他们屈从于权威,不能发出自己的声音。在后现代主义那里,家庭、身体和性被功能化,用以批判和颠覆管理、控制和组织人的知识—权力话语。20世纪颠覆西方传统知识论的三支重要力量,即精神分析学、女性主义哲学和后现代主义哲学,都不同程度地在家庭、身体和性问题上大做文章。但是,他们关注的目标不是强调家庭价值,而是从不同的路径批判知识权力话语。精神分析学之父弗洛伊德就从未认真关心过女人的命运问题,一场未完结的女性主义运动,更是批判甚于建设,她们对家庭的未来没有提供多少建设性的构想,对改进家庭历史和现状贡献甚微。作为一场文化寻根的哲学之旅,精神分析学、女性主义哲学和后现代主义者,满足于分析批判的需要,没有积极地发掘家庭对于人认知世界,对于伦理精神,对于友谊与团结,以及对于自由、民主和世界和平的价值和意义,令人遗憾地“绕家门而过”。

    三、

原生家庭论文篇3

Liu Fang;Zhao Suisheng;Gao Zhenggang;

Bai Huajing;Shen Hong

(①Shaanxi Polytechnic Institute,Xianyang 712000,China;②Dachanghan Township Government of Fugu County,Fugu 719400,China;

③Jinjie Town Government of Shenmu County, Shenmu 719300,China;④Shaanxi Television Station,Xi'an 710061,China)

摘要:巴霍芬作为原始人类婚姻家庭制度研究的先行者,提出了一些重要的、富有开创性的观点。但巴霍芬无法正确解释原始人类婚姻家庭形式的演变原因与规律。摩尔根沿着巴霍芬开辟的研究方向,在史前社会婚姻家庭制度研究中得出了许多十分重要的结论,把人类对史前社会的研究与认识推进到一个新的高度,也为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全面揭示原始社会之谜提供了重要史实与重要启示。

Abstract: As the pioneer of the research of the original human marriage and family system, Johann Jakob Bachofen put forward some important and creative ideas. However, he can't correctly explain the reason and regulation of evolution of the original human marriage and family form. Morgan, who followed Johann Jakob Bachofen's research direction that had been created, obtains lots of important conclusion in the research of prehistoric social marriage and family system, which pushes to a new height for the research and understanding of prehistoric society, and it provides an important historical facts and enlightenment for the founders of Marxism fully revealing the mystery of primitive society.

关键词: 摩尔根;《古代社会》;原始社会;婚姻家庭制度;学术价值

Key words: Morgan;Ancient Society;primitive society;marriage and family system;vacademic value

中图分类号:C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29-0310-02

1摩尔根之前史前社会婚姻家庭制度研究进展

19世纪60年代以前,人类对原始社会的研究基本是一片空白,对原始社会的亲族制度与婚姻家庭形式的了解更少。人们对原始人类婚姻家庭形式的了解基本上还停留在圣经传说的基础上,当时人们只知道现存的一夫一妻制个体家庭婚姻形式,并且认为这种婚姻家庭就是自古以来的家庭形式。“在60年代开始以前,根本谈不到家庭史。历史科学在这一方面还是完全处在摩西五经的影响之下。”[1](P.5)进入19世纪中叶以后,原始社会亲族制度研究开始引起西方学者们的关注,其中约・雅・巴霍芬是这一领域研究的重要先行者之一。1861年巴霍芬出版了重要著作《母权论》,在原始人类婚姻家庭形式的研究上提出了一些重要的、富有开创性的观点。“家庭史的研究是从1861年,即从巴霍芬的《母权论》的出版开始的。”[1] (P.6)巴霍芬在《母权论》中提出以下主要观点:第一,最初的原始人存在着毫无限制的性关系,他把这种性关系用了一个不恰当的名词――“淫游婚”来表示;第二,这种性关系导致原始人群无法确认每个人的父亲,因此原始人类的世系只能依照女系来计算;第三,妇女作为孩子唯一确切知道的亲长,享有高度的威望,形成了妇女的统治。这是原始社会从母权制开始的唯一原因。第四,古代婚姻制度经过了一个由“淫游婚”到专偶婚,以及由母权制到父权制的发展过程。

巴霍芬彻底颠覆了那种认为人类婚姻家庭形式自古以来就是如此的传统观点,第一次提出了古代婚姻形家庭式是一个变化发展的过程,并且论证了原始社会最早出现的家庭制度是母权制。这些全新的研究成果,在原始社会亲族制度研究领域具有开创性意义。但是由于巴霍芬缺乏科学的历史观理论作指导,导致他不能正确揭示原始社会婚姻家庭形式变迁的客观物质原因,而是错误地认为由“淫游婚”到专偶婚以及由母权制到父权制的转变,是由于原始人类宗教观念的变化引起的。巴霍芬站在宗教的角度解释原始人类婚姻家庭形式的演变,决定了他不可能得出真正科学的结论,难免陷入历史唯心主义的泥潭。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照巴霍芬看来,并不是人们的现实生活条件的发展,而是这些条件在这些人们头脑中的宗教反映,引起了男女两性相互的社会地位的历史性变化。”[1](P.6)尽管如此,我们不能抹杀巴霍芬在原始人类婚姻家庭制度研究方面的重要贡献,他第一次确认了古代人类最初的婚姻形式――群婚制(即“淫游婚”),正确解释了母权制社会形成的原因。恩格斯高度评价了巴霍芬的这些重要研究成果:“他证明了这些论点,而这在1861年是一个完全的革命。”[1](P.8)

2摩尔根史前社会婚姻家庭制度研究巨著《古代社会》的问世

路易斯・亨利・摩尔根是19世纪中、后期美国著名民族学家,他年轻时就有志于古代婚姻家庭制度研究,在青年时期他就组织了一个团体――“大易洛魁社”,以研究印第安人的风俗习惯为宗旨。1840年摩尔根大学毕业以后,深入到他的故乡――纽约州附近的易洛魁部落,研究这个部落的风俗习惯,以及世界上各民族亲族制度。摩尔根作为律师常常为印第安人做辩护,因而在印第安人中间获得了很高的声望。1847年他被易洛魁人收为义子,从而成为他们一个部落的成员。这为摩尔根深入研究印第安人风俗创造了更为便利的条件。1851年,摩尔根完成了他的第一部著作《易洛魁人的同盟》。此后他从易洛魁人中间所发现的特殊的亲族关系出发,扩大到对世界上各民族亲族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在1869年出版了著作《血族及亲姻制度》。1877年他出版了影响深远的重要著作《古代社会》。1881年,他根据考古发现,完成了另一部著作《北美土人的家庭和家庭生活》。

摩尔根沿着巴霍芬开辟的史前社会亲族制度研究道路,深入土著民族原始部落观察研究,大量搜集世界各名族原始部落生活资料,更为难能可贵的是他运用科学的历史观对这些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得出了许多十分重要的结论,纠正了此前人们的许多错误认识和观点,把人们对史前社会的研究与认识推进到一个新的高度,为马克思、恩格斯全面揭示原始社会之谜开辟了正确道路。

3摩尔根史前社会婚姻家庭制度研究成果及其重要学术价值

3.1 摩尔根提出了原始公社制度的细胞是氏族,母系氏族是家庭的最初形态在摩尔根的学说问世之前,人们一般认为原始社会家族的最初形式和典型形式就是父权制家族。而摩尔根则纠正了这一错误观点,他根据在印第安人部落里所搜集到的丰富翔实的材料,分析了氏族制度的本质,认为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之上的氏族家庭才是原始公社制度的细胞。摩尔根坚持了巴霍芬原始社会最早出现的家庭制度是母权制的结论,而且用大量事实证明了一切文明民族最初都是母权制氏族发展而来的,母系氏族是原始社会的最初形态。“凡是在氏族制度盛行而政治社会还没有建立的地方,所有的民族都是处在氏族社会之中的,绝没有超越它的范围之外者。”[2] ( P.104)他论证了古代社会人类亲族制度的发展一般是从母权制发展到父权制的。“母与子的关系、兄弟与姊妹的关系、以及祖母与孙的关系,不论在哪一个时代里面都是能够完全确定的;但是,父与子的关系、以及祖父与孙的关系,则直等到单偶制供给了可能得到的最高度确定性以后,是无法加以确定的。”[3](P.670)

确定原始人类家庭起源于血缘氏族家庭而非父权制个体家庭,这一结论对于正确认识原始社会形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此前人们关于最初家庭形式是父权制个体家庭的误识,必然导致原始社会一开始就存在家庭私有制这一错误结论,从而不可避免地把人们对原始社会的研究引入误区。恩格斯高度评价了这一研究成果对历史唯物主义理论的重要影响:“确定原始的母权制氏族是文明民族的父权制氏族以前的阶段的这个重新发现,对于原始历史所具有的意义,正如达尔文的进化论对于生物学和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对于政治经济学的意义一样。它使摩尔根得以首次绘出家庭史的略图;……这样就在原始历史的研究方面开始了一个新时代。”[1](P.14--15)

3.2 摩尔根揭示了一夫一妻制个体家庭是在血缘氏族家庭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摩尔根的学说问世之前,人们普遍错误地认为个体家庭是家庭的最初形态,在个体家庭的基础上才形成了氏族、部落等社会组织。而摩尔根则把这一观点纠正了过来,揭示了血缘氏族才是最原始形式的家庭。在氏族大家庭里多代人同住在一起,过着共产制生活,大家共同劳动,共同享受劳动成果;兄弟姊妹之间实行的是群婚制,同辈的男女之间实行完全自由的婚配结合,即家庭中的所有男子和女子,都是共同的丈夫和共同的妻子,但是已经杜绝了父母与子女的性关系。“这是家庭的第一个阶段。在这里,婚姻集团是按照辈份来划分的:在家庭范围以内的所有祖父和祖母,都互为夫妻;他们的子女,即父亲和母亲,也是如此;同样,后者的子女,构成第三个共同的夫妻圈子。”[1](P.33--34)而一夫一妻单偶制家庭则是后来才出现的现象。“我们惯于把单偶制家族当作是从来就存在的制度,……然而事实上却不是如此,家族观念是经过了连续发展阶段的一种结果,而单偶制家族,不过是一系列家族制中的最终的形态。”[3](P.654)“直等到文明时代开始以后,单偶家族才固定地建立。”[3](P.816)

正是摩尔根使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认识到先有氏族而后有个体家庭。恩格斯后来给《资本论》中的一段话加了一个注:最初不是家庭发展为氏族,相反地,氏族是以血缘为基础的人类社会的自然形成的原始形式。由于氏族纽带开始解体,各种各样的家庭形式后来才发展起来。这样就为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正确把握人类家庭形式演变发展过程,正确把握原始社会的经济关系、科学解释原始社会基本制度奠定了正确的基础和出发点。

3.3 摩尔根完整揭示了婚姻家庭形式演变史图,深刻认识到家庭是一定社会制度的产物在摩尔根之前,人们曾经以为当今父权制个体家庭就是自古以来的家庭形式,这就否定了婚姻家庭的演变与发展历史过程。恩格斯坦诚地检讨了包括他自己在内的这种认识的错误性:“这样一来,家庭实际上就根本没有经历过任何历史的发展……。”[1](P.5)摩尔根第一次把婚姻家庭制度看作社会制度的有机构成部分,把家庭关系看作社会关系的一部分,深刻地认识到家庭是一个历史范畴,是一定社会制度的产物,经历了从较低形式向高级形式发展的过程。“我们惯于把单偶制家族当作是从来就存在的制度,……然而事实上却不是如此,家族观念是经过了连续发展阶段的一种结果,而单偶制家族,不过是一系列家族制中的最终的形态。”[3](P.654)摩尔根第一次依据翔实而丰富史实资料,脉络清晰地描绘出了人类婚姻家庭的发展史图。人类的婚姻大体经过三种方式:群婚制――对偶婚制――专偶婚制。与此相适应,人类家庭制度依次经过了五种形式的演变:血缘家庭――普那鲁亚家庭――对偶婚家庭――夫权制家庭――一夫一妻制家庭。摩尔根婚姻家庭史的研究成果,为婚姻家庭制度研究成为科学奠定了基础,推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进一步研究婚姻家庭演变与社会生产关系发展的规律提供了重要史实。

3.4 摩尔根论证了母权制向父权制和一夫一妻制家庭过渡的内在经济根源摩尔根不仅清晰地勾画出人类家庭演进过程,更重要的贡献在于他深刻揭示了这一演进的内在物质原因。摩尔根解释了对偶制婚姻并没有引起氏族财产公有制关系的任何变化,这是由客观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对偶家族是一种特殊的及奇异的家族制度。……几个这样的家族结合于一个共同的大家族之中的这一事实,其自身即显示着这种家族是一种很薄弱的组织,不足以单独抵御人类生活上所遇到的艰辛。”[3](P.790-791)

摩尔根揭示了父权制向母权制过渡,是与生产力的发展与生产方式的变革完全同步的。原始社会晚期生产力的发展,畜牧业和农业的兴起,在氏族内对偶家庭中内出现了稳定的剩余产品,男子成为家族财富的主要创造者,这是推动男子夫权意识觉醒的物质基础。男子为了保证自己创造的财富遗传给亲生子女,就要求按照父权制确定世系和财产继承关系。“当财产开始大量的生产,与想把财产传给子女的欲望将世系由女系改变为男系时,夫权的真实的基础才第一次被奠定。”[3](P.818)摩尔根深刻地认识到一夫一妻的专偶婚制决不是男女双方爱情的产物,私有制出现才是一夫一妻制家庭诞生的直接物质动因。以私有制为基础的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家庭的产生,“它是建立在丈夫的统治之上的,其明显的目的就是生育有确凿无疑的生父的子女;而确定这种生父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子女将来要以亲生的继承人的资格继承他们父亲的财产。”[1](P.59)

摩尔根古代社会亲族制度研究,为人们正确认识婚姻家庭形式演进规律提示了科学的方法――这就是从婚姻家庭制度变化的背后,去探寻这种变化的经济根源。摩尔根启示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把家庭关系看做社会经济关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从而正确把握婚姻家庭关系与社会经济关系的内在联系。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原生家庭论文篇4

关键词:家庭;代际关系;消费

就家庭代际关系而言,现有研究从家庭代际关系的表征、变迁、诱致因素、社会效应,以及针对负面效应而提出的对策等方面呈现时下家庭代际关系的概貌。

(一)家庭代际关系的表征研究

就代际关系的表征而言,相关文献勾勒出时下家庭代际关系的几种特征:其一,父辈与子辈之间在日常生活实践中的责任与义务表现具有不均衡性。其二,代际倾斜,即在日常生活实践中,中年家庭成员对父辈的付出要弱于对子女的付出,呈现出“恩往下流”[1]、“尊老不足,爱子有余”[2]等特点。其三,家庭代际关系中,代际成员的平等权利意识日渐明显,具体表现为父辈权威的衰落,子代对权利意识的强调,如“逆家长制”现象的发生。[3]其四,代际关系之间存在着文化反哺现象。其五,家庭代际关系中存在隔代抚养现象,不同代际成员在对子代的抚养与教育过程中存在着差异性,蕴含着代际冲突发生的可能性。

经验层次上,家庭代际关系呈现以上诸多特征,但是综观其表征,相关研究的学者所论述的核心,其实质仍是对理论层次上代际关系的争论的回应。阎云翔提出存在于中国家庭中的抚育-赡养的代际关系模式。但在郭于华看来,中国家庭内部的代际关系则表现为亲代与子代在物质、经济、情感等方面的交换关系。时下代际关系的经验研究显示,当下家庭内部的代际关系既例证了抚育-赡养的互动模式,又对西方家庭的接力的代际关系有所验证,而郭于华所论述的代际交换关系亦有所体现。家庭代际关系究竟如何?王跃生认为,“完整的家庭代际关系既有抚育-赡养关系,又有交换关系,两者具有并存特征。社会发展阶段不同,代际关系的层次和类型也有不同。”[4]

(二)家庭代际关系变迁的诱致原因分析及其本质

理论层次上对家庭代际关系的模式的争论,源于社会转型背景下家庭代际关系的变迁。有学者从结构与文化视角入手,探析了社会转型与老龄化背景下促成家庭代际关系变迁的诸多原因。这类研究多集中于对家庭结构乃至宏观层次上的社会结构的转型对家庭代际关系变迁的影响作探讨。就家庭结构而言,影响家庭代际关系变化的既有家庭规模的变化,如由主干家庭向核心家庭的转变,空巢家庭的出现促使代际关系之间的情感关系、劳务与经济支持发生改变;又有家庭成员的流动对家庭代际关系的影响,如隔代抚养模式中,常年外出的中年居民在家庭内部存在角色适应问题,其对父辈与子代的代际关系多表现为经济支持,在情感关系与子女的教育等方面多存在与父辈的冲突。

文化视角下对家庭代际关系变迁的原因的分析,多侧重从家庭代际成员的本体性价值与其外部的文化环境切入。如贺雪峰对河南、辽宁、湖北等地区的家庭代际关系的考察发现,村庄的类型与村民的价值基础共同促成了不同地区之间的家庭代际关系的差异。[5]也有学者将结构主义与文化变迁的分析路径相结合,认为社会转型与老龄化背景下家庭代际关系的变迁是结构因素与文化因素共同作用所致。在社会结构转变的环境下,市场经济体制、社会政策等借助消费文化观念、个体价值观的转变等实现对家庭代际关系的影响。

结构主义视角或是文化变迁分析视角,亦或是二者相结合的分析路径,对家庭代际关系变迁的诱致因素的分析,实质在于将家庭代际关系转变置于时空坐标轴中,在历时性与共时性的分析框架下解析家庭代际关系变迁的实质。

(三)家庭代际关系的社会效应以及负面效应的应对之策的探讨

尽管存在研究视角、分析路径、理论模式的分歧,但置身于社会转型与老龄化背景下的家庭代际关系的变迁已是不争的事实,由此,有学者在勾勒当下代际关系现状的同时,也对代际关系变迁的社会效应加以探析,并就代际关系的负面效应提出以应对之策。

相关文献显示,代际关系变迁的正向效应在于促进了代际关系的理性化、增强了代际成员尤其是家庭中年长者对当下社会的适应能力。负面效应的分析多与社会转型与老龄化的现实背景向结合,多认为,家庭代际关系的变迁造成了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老人赡养问题、子代的社会化、家庭代际成员的角色适应问题。

社会经济制度的转变、社会政策的变化、传统文化观念的衰落、子代权利意识的兴起等合力促成了时下家庭代际关系中的老人赡养问题、子代社会化不足等问题,由此,以这些家庭关系变迁的诱致因素作为切入点,寻找解决对策便成为相关研究的学者所作的努力。针对时下家庭代际关系的负面效应,学者多从社会养老机制的建立与完善、重构社区规范、加强尊老、敬老、爱老等传统文化观念的宣传等入手提出对策化解时下家庭代际关系的困境。

(四)文献述评

以上对家庭代际关系的研究,对家庭代际关系的表征、变迁原因、社会效应以及针对负面效应而提出的应对之策的讨论勾画了家庭代际关系的概貌。现有家庭代际关系研究,在理论视角的选取、研究方法的运用以及理论分析路径上均作了有益的尝试,在为进一步家庭代际关系研究提供详实背景的同时,丰富了家庭代际关系的研究范围与研究视域。但综观家庭代际关系的研究的现状,其研究的学科背景多集中在人口社会学与家庭社会学的学科范围内,少有消费社会学视域下的研究。

鉴于此,有必要从消费社会学的学科背景下,解析当下家庭内部的代际消费,一方面丰富家庭代际关系的研究视域,另一方面,从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消费实践入手探析代际消费关系,或能呈现出与时下代际关系表征研究所不同的结论,对代际关系的变迁的诱致因素的分析以及解决之策,或可以提供不同的研究路径与分析思路。

参考文献

[1] 魏传光.中国农村家庭“恩往下流”现象的因果链条分析[J].内蒙古社会科学,2011(11)

[2] 马超.中国家庭代际关系变化研究[D].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3] 王建民.“逆家长制”是如何产生的?[J].江海学刊,2012,2

原生家庭论文篇5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6729(2007)06-00424-04

复原力(resiliency)是伴随着对压力应对和个体发展模式的深入探讨而逐渐兴起的研究领域,它摈弃了以往的病理心理学模式转而倡导积极心理学思想。这一领域的研究先驱Rutter曾说过:研究为什么和如何使个人活得有自尊和充满自我效能,而不只是了解什么原因使个人放弃希望会更有意义[1]。目前,这一取向已成为心理健康和心理咨询的重要指导思想。本文将从复原力的兴起、概念与内涵、作用机制、测量、发展趋势等方面对国外复原力的研究成果做一回顾与总结。

1 复原力研究的兴起

随着20世纪前半叶全球心理卫生运动的发起,儿童身处逆境对其后续发展的消极影响受到广泛关注。受当时医学分类模式的影响,研究者普遍认为儿童处境不利一定会导致适应不良,并产生诸如心理疾病和精神失调等各种心理行为问题。但在后来关于个体危机应对过程以及压力缓解效果的研究中,人们却越来越多地发现:同样是面临高危或压力环境,有的儿童和青少年却能有良好的适应和健康的发展,传统的处境不利(高危)―压力―适应不良的单一直线模型受到现实极大的挑战。比较有影响的是Anthony在上世纪70年代中期的调查发现:某些来自父母精神异常家庭的儿童,虽然长期处于严重的社会心理逆境中却能发展出健康的情绪和高度的能力,于是他把这些儿童称为“适应良好的儿童”(invulnerable child)[2]。这可以说是复原力概念最早的萌芽,随后又有许多研究开始探讨为什么有的儿童和青少年暴露在高危(at risk)环境中却能有良好的适应[3],研究者假设有某些变量调节了高危环境与预期的适应不良之间的对应关系,并致力于寻找那些成功应对的个体身上存在的保护因子或抗压力。学界后来将这些变量、保护因子和抗压力统一称为“复原力”或“弹性”。从80年代中期开始,复原力研究逐渐成为一个独立而重要的研究领域。许多研究者针对复原力的概念、结构、作用机制等做了大量探讨,研究对象也从儿童扩展到各个年龄段。

2 复原力的概念与内涵

在早期,复原力常用良好适应(invulnerability)、应对(coping)和抗压力(stress resistance)等术语来表达[4]。由于它是一种比较复杂的现象,因而学术界迄今也未能对此概念达成很好的一致,不过还是可以从众多研究者的争论中发现:目前对复原力概念的界定主要遵循两种取向――“特质论”和“过程论”。特质论将复原力视为相对静止、稳定的个人心理特征。如Howard认为复原力是指个体能经得起困境及在困境中能适当调适的能力[5];Turner则指出复原力是一种卓越的能力,能帮助个体对抗逆境,以一种健康的感觉持续过有意义的生活[6]。过程论者更多地将复原力视为个人与环境交互作用的动态过程。如Rutter认为复原力是个体在压力情境中仍能获得良好适应的动力过程[7]。最近这两种取向有融合的趋势,而且特质论也从最初仅包括个人内部的心理特征扩展到同时包括存在于个体之外的保护因子,如家庭和社区。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如Masten等提出复原力是调节压力、高危情境与消极结果之间关系的保护因子或保护过程[8],Rutter也认为复原力即是与危险因素产生交互作用的因素或保护性过程[9]。为了区分这两类复原力,目前基本达成的一致是:Resiliency一词用于描述作为保护因子的复原力,egoresiliency专指个人特质型的自我复原力,Resilience则用于描述成功克服灾难的过程。

对复原力内涵的探讨从早期比较零散地研究单个因子的效应逐渐过渡到对这些因子的组合进行系统探讨。目前,学界一致认为保护因子(protective factors)-那些与危险因素相互作用以降低或改变由高危因素导致消极结果可能性的因素[10]是复原力的本质内涵,并可作为复原力的操作定义。一般认为有三类主要的保护因子,分别是个体特质、家庭资源以及社会支持系统[11]。已通过实证研究证明具有保护性作用的个人特质有:易照顾型的婴儿气质、幽默、自尊、自我价值感、高自我效能以及问题解决的策略等。在对具有复原力的青少年的研究中还发现关于人生哲学、自我意识的描述[12,13]。最近又有复原力生理机制方面的一些研究成果[14]:一些神经递质、神经肽和激素在协助个体对压力情境作出反应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家庭方面的保护因子有:婚姻和谐美满、父母民主的教养方式以及良好的亲子关系等[15]。社会支持系统则包括如支持性的同辈群体、成功的学校经验、良好的师生关系、生活转折点、社会福利机构等。研究已经识别出了大量的保护因子,不足之处是没有具体说明哪种保护因子对于某特定类型个体或某种高危环境的效应最显著;在探讨这

些因素时也常常是罗列而不太注重内部组成结构和因子间的交互作用,与真实情境还存在差距。

Barbara等在总结了对复原力有显著影响的因素后提出“概念结构太极图”[16],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对复原力内涵研究的系统化和结构化。

如图1所示,如果把显著影响复原力的各因素看作一个大的太极图,那么

图1 复原力概念结构太极图

以个体为基点可以将其划分为个体内部因素和个体外部因素两大部分。个体内部因素是个体固有的、内在的因素,生理因素(如一般健康状况、气质、性别等)和心理因素(如智力、认知风格、人格特质)是此内部因素小太极图的两极;同样地也可以将个体外部因素看作一个小太极图,以家庭为界分成家庭内部(如家庭氛围、亲子关系和重要的家庭成员)与家庭外部因素(如同伴关系、社区资源)。

用大小太极图这样和谐、流动的结构来表征影响复原力的因素充分体现了在个体生理与心理因素之间,家庭内外部因素之间以及个体内部与外部因素之间存在广泛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比如个体的生理状况会影响到其个性的形成,家庭内支持性的关系会促使个体与家庭外的系统建立良好的关系。不仅如此,个体的气质、性格等也会直接影响到其家庭内外部关系系统的质量(如亲子关系、同伴关系)。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太极图的两极是等权重的,但实际情境中某些因素的缺失或减少可以由其他因素来补偿,它们共同构成复原力的组成元素并维持相对平衡状态。

3 复原力的作用机制和模型

3.1 复原力的三种机制模型

Garmezy等提出复原力的三种机制模型[17]:免疫模型(Immunity Model),在此模型中,复原力被视为一种类似注射的预防疫苗,个体可以经由接种疫苗-过去正向的学习经验-产生抗体以对抗类似的生活压力情景或困境;挑战模型(Challenge Model)指危机和压力反而促发和提高了个体应对困难的能力,帮助个体以有效的应对策略成功度过困境;补偿模型(Compensation Model),指当压力情境会导致个体应付危机情况的能力被削弱时,个体特性和所拥有的环境资源可以在其中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使危机不至于对个体产生破坏性的影响。如Barnard的研究发现[18]:那些来自高危家庭的孩子常常会有躲避父母或与家庭保持一定距离的倾向,但这反过来却促使孩子在家庭外发展社会连结,并从家庭外的活动中获得快乐和奖赏,满足心理需求。类似地,一些复原力良好的青少年虽然拥有负性的家庭生活经验,但却能发展出对寄宿家庭及学校的高度心理认同[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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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家庭调整和适应反应模型(FAAR Model)

以家庭为单位时,也有类似于个体复原力的现象,研究者称之为家庭复原力,即帮助家庭在面临灾难和高危情境时仍能良好地适应并有效发挥功能的能力与特征。J Patterson于1988年提出家庭调整和适应反应模型来描述家庭复原力的作用机制[20] 。此模型认为家庭复原是在家庭信念的影响下,家庭面临的压力与家庭能力之间通过不断调整达到动态平衡并保持家庭功能良好发挥的过程。家庭信念包括家庭对压力和自身能力的评估、家庭成员的身份认同以及家庭怎么看待自身与外部系统的关系等。家庭面临的压力有大的危机、灾难,也有持续发展性压力和日常困扰;家庭能力指家庭实际和潜在的经济、精神资源,以及家庭在面临压力时的应对方式。家庭信念不仅会影响到家庭面临的压力的性质和程度,也会影响到家庭对保护性资源的利用。

在稳定时期,家庭通过有效运用相对稳定的互动模式使家庭压力与家庭能力保持相对平衡。但是当某个时期家庭面临的压力明显超过了家庭一贯的调节能力并持续存在时,家庭的平衡状态被打破,这时家庭就面临着危机。危机是家庭的转折点,导致家庭结构或互动模式甚至两者同时发生较大变化。这时具有复原力的家庭会通过减少压力源、发掘资源、提高应对能力或改变信念等适应与方式不断调整,最终使家庭功能得以恢复或增强,而不具复原力的家庭其功能则会被削弱。

台湾学者萧文在《九二一震灾心理复健学术研讨会集》中详细介绍了自己对“九二一”地震中受创伤家庭(在灾变中曾遭受重创而有家人重伤或罹难者的家庭)在灾后近两年期间的复原力变化历程的质性研究[21],其结果可视为对此模型的一个验证。研究结果发现,灾后家庭功能的反应形态主要为“先降后升型”,即多数原本处于平衡状态的家庭在发生地震灾变之后,初期知觉到家庭功能有所下降,但经过一段或长或短的调整期后,家庭功能将出现反转上升的现象,即表现出复原的发展趋势,最终重新达到能动态平衡并使得家庭功能得以良好发挥。进一步访谈得出以下具有保护性的家庭复原力因子:正向积极的思考与行动、稳定家庭经济、增强家人

间的情感连结、改善沟通、稳定家庭秩序、分工合作负起新角色的责任、重建家庭信念等。

3.3综合模型

James PC在探讨学业复原力时提及复原力的综合模型(图2)。此模型解释了同样是在高危情境下,非裔美国青少年在学业领域表现出个体差异(积极和消极结果)的过程和机制[21]。

图2 复原力的综合模型

此模型认为:人际环境塑造了个体在某领域或活动中(如学习)对自己所拥有的信念(如自尊、自我效能等),这些信念会使个体对此活动产生相应的情绪和行为反应;行为反应模式一旦形成,不仅会直接导致个体在本领域的发展结果(如学业成功或失败),也会反过来影响到个体对其人际环境的体验,因为环境在某种程度上是与个体互动的产物,也会被个体的行为反应所塑造。可以看出,“自我信念”在复原力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它更是一个意义产生的活跃过程,情境因素需要以自我系统为中介影响到个体的行为表现并最终导致不同的发展结果。此模型中的各因素都可以扩展到更大的概念范围以解释更多由高危环境造成个体差异的内部过程,因此该模型又被称为复原力的综合模型。

4 复原力的测量

复原力概念的不统一导致对复原力的测量也有不同思路。目前有关复原力的量表或从经验或从理论构想出发。有的只包括内在人格特质,有的同时包括内在和外在保护因子;有的测量一般性复原力,有的则针对特定情境和人群的复原力进行研究。国外流行的有Wagnild和Young的量表,Block和Kremen以及Connor和Davidson的量表(简称CDRISC)[22]。此外阳毅在其2005年硕士论文中(华师大)还整理了以下复原力量表[23]:Springer与Philip编制的个人保护因子问卷;Bartone等编制的特质性自我复原力量表,分执行、控制和挑战三个维度;Constantine等根据自己对复原力的理论构想编制了健康青少年复原力评定问卷;挪威学者Friborg编制的成人复原力量表,包括自我效能、对未来乐观的态度、有序的生活、家庭凝聚力和社会支持五个保护因子维度。

5 复原力研究的发展趋势

5.1 研究对象涉及的范围、年龄跨度越来越大

复原力研究的对象从初期集中于青少年群体、贫困家庭儿童以及离异家庭儿童等扩展到更多的特殊或弱势群体。如癌症病人[24]、运动员群体[25]、少数民族人群[26]、天才和学困儿童[27,28]等。从研究对象的年龄跨度来看,以往的研究多集中于学龄儿童和青少年,近年来年龄跨度明显增大,目前查到研究对象年龄最小的是Moshe I等在以色列幼稚园中对135名有不同程度行为或情绪问题的4岁儿童进行的提高儿童复原力的干预研究[29]。

5.2压力源或高危情境的类型不断扩展

压力源和高危情境的类型也在不断地扩展:从传统的日常生活困扰、发展性压力源、家庭变故(离异、丧亲)等扩展到恐怖事件[30]、虐待[31]、偏见和种族歧视[32]等更多种类的高危情境。

5.3 复原力的领域划分越来越细化和具有针对性

个体度过逆境的后续发展是多方面的,而以往研究复原力时并没有细分具体的发展领域,因此很多研究结果由于没有同类因变量而缺乏可比性。现在研究者开始致力于深入探讨特定领域的复原力,如学业复原力[33]、生涯领域复原力[34]等。

5.4 研究思路的转变

目前研究复原力的学者不仅在个体的层面来探讨复原力,也在个体生活其中的家庭、社区以及更广阔的社会文化背景下来考察复原力[35-37]。

总之,复原力研究已积累了很多成果,但也存在需要改进的方面。比如很多已有研究都是横断面调查,而从复原力的本质来看,纵向追踪的结果会更具有说服力。还有在实际生活中,保护因子和危险因子同时存在,后续研究如能把这两类因子都同时纳入模型并充分探讨其交互作用,对于深入理解复原力的作用机制会有很大帮助。随着复原力研究成果的不断积累,一些具体领域的复原力小理论和模型也应该建立起来。

原生家庭论文篇6

8家期刊负责人一致认为: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描绘了和谐社会建设的宏伟蓝图,必将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引亿万人民的行动纲领。作为以促进家庭文明建设,提高家庭生活质量为宗旨的期刊,理应主动把握机遇,紧紧围绕“和谐”这一中心和主题,更加积极主动地反映和正视当代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为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和家庭美德,倡导社会主义家庭的核心价值理念,营造和谐家庭氛围,最大限度地增加家庭和谐因素,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和谐做出不懈努力。

为此,8家期刊的负责人商定:在服务家庭、造福社会的宗旨下,本着公益性、非盈利和开放性的原则,共同发起组建“和谐家庭论坛”,联手打造一个新型的媒体联合体,并利用这一平台开展理论研讨、调查评选、公众讨论、专题培训等丰富多彩的公益性活动。

大家一致认为:把各个期刊所拥有的影响力和优势在一个目标下集合起来,拧成一股绳,必将更好地为家庭和谐创建活动推波助澜,同时,也一定能够促进自身的可持续性发展,为提升期刊的品牌形象起到积极作用。作为开放性的“和谐家庭论坛”,期待着更多同仁加盟,壮大声势。

九届全国人大原副委员长、中国红十字会会长、全国妇联名誉主席彭云,原常务副部长、中国家庭文化研究会会长徐惟诚等,非常赞赏“和谐家庭论坛”的宗旨,欣然同意担任“和谐家庭论坛”的名誉主席和名誉副主席。

我们曾设想将“和谐家庭论坛”注册为全国一级学会,由于民政部门办理手续的条件限制,现暂考虑挂靠在全国妇联属下的中国家庭文化研究会,以此搭建“和谐家庭论坛”的平台,更好地开展各项活动。

组织机构

倡议单位:家庭杂志社

发起单位:祝你幸福杂志社(山东)

家庭杂志社(广州)

现代家庭杂志社(上海)

家庭生活指南杂志社(黑龙江)

爱情婚姻家庭杂志社(湖北)

家庭教育杂志社(浙江)

恋爱婚姻家庭杂志社(安徽)

爱人杂志社(陕西)

名誉主席:彭云(九届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中国红十

字会会长、全国妇联名誉主席)

决策机构

秘书长单位:家庭杂志社

秘 书 长:徐春莲 (广东妇联兼职副主席、中国期刊

协会副会长、家庭期刊集团管委会主任、家

庭杂志社社长)

副秘书长:郝岚峰(山东・祝你幸福杂志社社长)

孙小琪(上海市妇联兼职副主席、现代家庭

杂志社社长)

项光荣(安徽・恋爱婚姻家庭杂志社总编辑)

李厚才(黑龙江・家庭生活指南杂志社社长)

李基泰(湖北・爱情婚姻家庭杂志社社长)

朱李平(浙江・家庭教育杂志社总编辑)

曾博(陕西・爱人杂志社社长)

办事机构

和谐家庭论坛办公室:设在家庭期刊集团家庭研究中心

原生家庭论文篇7

关键词:社会性别;大众传媒;反家庭暴力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08-0080-02

家庭暴力是一个世界性的社会问题,简略的说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以发生在夫妻之间的家庭暴力行为居多。家庭暴力在中国有着深厚的历史原因和社会原因。中国传统上是“男尊女卑”社会,父权制思想以及男女不平等思想严重,导致女性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受家庭暴力的伤害也最为严重。有调查显示,中国的家庭中,存在家庭暴力的比率约为30%;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中,绝大部分为女性[1]。1999年3月8日,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提出了响亮的口号:“给妇女一个没有暴力的世界!”关注妇女权益、反对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免受家庭暴力的伤害成为全世界共同关心的话题。20世纪20年代,国外女性主义者提出了社会性别理论,得到了全世界的广泛认同,社会性别成为分析两性社会问题、关注妇女权利的重要理论。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大众传媒在社会信息传播、舆论制造等方面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并且经过大众媒体的报导和呈现,家庭暴力行为越来越多的被公之于众,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将站在性别的角度,就媒体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如何更好的发挥其角色和作用进行探讨。

一、理论概述

(一)社会性别的概念

社会性别区别于一般所说的生理性别特征,主要指以文化为基础,以语言、交流、符号和教育等文化因素为特征判断的性别,即,是由文化因素构成的判断一个人性别的社会标准。社会性别不仅仅通过文化象征来识别男女,更是一整套社会制度,这个制度通过经济、政治、文化的作用,确定两性社会角色和社会地位,并将女性置于社会的从属地位。从两性关系的角度来看,社会性别理论反应了社会关系和社会制度的本质和根源,因此也成为强有力的社会文化、经济和政治的分析工具。作为一种文化和历史的产物,社会性别理论将随着社会的变迁和发展而不断发展和变化,对于社会性别理论在实际中的运用也成为一种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

(二)家庭暴力的概念

家庭暴力又被简称为“家暴”,是指以捆绑、殴打、残害、禁闭以及其它伤害方式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对家庭成员从精神和身体进行摧残和伤害的行为。家庭暴力伤害作用直接,使受害者身体上遭受到痛苦,精神上受到折磨,人格尊严遭到践踏。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如成年子女对父母、父母对子女、丈夫对妻子、妻子对丈夫等。在家庭暴力中,妇女和儿童是主要受害者,部分老、弱、病、残也常常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二、社会性别视角下家庭暴力的根源分析

从女性主义的观点来看,在文化的基础上,社会性别差异是性别等级不平等形成的基础,而性别不平等使家庭暴力成为可能。作为女性主义一个重要的分析范畴,社会性别重点强调的性别不平等主要体现在权力、责任和资源分配等方面,并且造成两性不平等的社会关系[2]。从社会性别视角看,针对女性家庭暴力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父权社会的体现

以父权为基础的男主外女主内和男强女弱的格局是中国传统的性别关系的体现,在中国,这种性别关系格局一直延续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这种局面才有所改变。但是延续千年的文化传统对人们造成的影响根深蒂固,难以改变。即使是现在,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男强女弱的性别关系格局仍然充斥在夫妻关系中。从本质上来说,“打老婆”是不平等的两性关系的反映,男性对女性的身体进行随意的伤害才能达到彰显父权统治的目的。施暴者普遍认为男人应该是家庭的主宰,所以当他的自尊和性别优越性被怀疑和破坏时,他自然地通过对妻子的身体实施暴力予以反击。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丈夫在文化层面、收入上明显低于妻子时更容易产生家庭暴力,原因在于,当其失去控制资源优势时,男人会采取体力优势来实现自己的目的。

(二)两性地位的不平等

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往往导致女性对男性的经济依赖性,这种依赖性往往是导致妇女成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重要原因。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随着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在大多数情况下,与女性相比,男性处在相对有利的位置,经济上的优势造就了男性在家庭中的主导地位。社会地位的不平等主要体现在当前的社会价值观念中,社会普遍认为男性比女性优越[3]。事实上,女性在当前的社会要想获取与男性平等地社会资源是非常不容易的,这也是女性自身发展的障碍。这最终催生出一种集体意识,认为女性天生处于弱势,在社会资源配置中男性取得优是合情合理的。

(三)传统观念的影响

在2000年的传统封建文化中,“夫权统治”、“男尊女卑”思想一直占有重要地位。这种思想不断固化和宣扬两性地位和角色的不平等。加之,社会中有一种约定俗成的偏见,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私事”,出于“清官难断家务事”的心理,社会公众往往选择“视而不见”。整个社会也就形成了居委会不问、邻居不劝、执法机关不理、单位不管的“四不管”局面。当女性在遭受家庭暴力的时候,社会对家庭暴力的默许,以及对受害者保护机制的缺乏,为家庭暴力提供了滋生土壤。

三、大众传媒在反家庭暴力中的角色与作用

(一)社会监督者

一方面,大众媒体作为信息的传播媒介,通过对社会上发生的家庭暴力事件的关注和报道,引起社会对家庭暴力事件的重视与关注,促进家庭现状的改善;另一方面,通过对家庭暴力事件的持续报道,能够使家庭暴力事件在社会公正的目光下得到合理妥善的解决,不仅对家庭暴力受害者有保护作用,也对施暴者起到震慑、教育作用。

(二)舆论引导者

一方面,通过大众媒体的传播,不仅可以把家庭暴力事件暴露出来,还可以宣传和解读我国相应的法律政策,以及专家学者对家庭暴力事件的研究结果,帮助公众对家庭暴力问题形成客观、正确的认识;另一方面,大众媒体还可以通过影视作品、新闻评论表达自己的观点,更加积极主动地引导社会舆论,并参与到反家庭暴力的行列中。最具代表性的是2002年播出的连续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在社会上引起极大的反响,使社会大众直观地感受到家庭暴力的残忍和危害。

四、完善大众媒体在反家庭暴力中的作用的建议

(一)加强媒体的性别敏感自律

为了在日益竞争激烈的媒介市场获得一席之地,一些新闻工作者在对反家庭暴力议题进行报道的过程中,从满足受众猎奇心理与窥探欲角度取材和报道,甚至对家庭暴力事件的报道还伴随一些血腥细节,忽略了受暴妇女的感受和利益,并有意无意复制着男权文化对受暴妇女的偏见与歧视,这不仅有失新闻工作者的职业操守,更对受暴妇女造成二次伤害。如果媒体在家庭暴力中一味恪守中立,就有可能强化两性间的不平等关系,增加受害人的痛苦,对女性造成进一步的压制。因此,新闻工作者在对反家庭暴力议题进行报道时,要从性别的敏感性出发,在新闻内容的取材、叙述方面加强性别敏感自律[4]。对于家庭暴力事件,要制定哪些该写该说、哪些不该写不该说的自律规则,注意保护受害者及其亲属的隐私,传播正能量,倡导男女平等的价值观念,发挥新闻媒体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健全媒体的报道机制

目前大众媒体对家庭暴力事件报道的持续性不强,大多数仅仅停留在事件发生的初期,随着事件热度的褪去,媒体便不再关注后续情况。只有在妇女节前后、反家庭暴力日前后才会对反家庭暴力问题进行密切关注[5]。因此,媒体应该高度重视家暴,健全媒体的报道机制,通过开展整体的宣传策划,加大对家庭暴力的报道力度;开辟专栏,围绕家庭暴力进行讨论,讨论时可以邀请家庭暴力当事人、有关问题专家、执法人员及受众参加,从法律、道德及多学科角度来说明问题的本质,探明原因,提出对策,以教育大众,震慑施暴者;增加对家暴的持续性关注,了解受害者后续的情况。总之要把反家庭暴力议题作为媒体报道的重要内容,而不是将其视为个别事件进行报道。

(三)树立平等的性别观念

对媒体决策者和从业人员来说,应该自觉接受并倡导性别平等观念,肩负起社会责任。传媒制作者只有具备了社会性别意识,才能发现媒体、生活中较为隐蔽的性别歧视问题和现象,报道时才能注意到不同性别群体的不平等处境、利益和权力关系,才能够从性别的视角分析问题,改善和提高传媒报道质量,进而向大众传播性别平等观念,唤醒和凝聚反家庭暴力的社会力量。

因此,传媒工作者要树立平等的性别意识,在具体的采访、写作过程中避免使用带有歧视色彩的语言[6]。除此之外,传媒组织可以定期开展有关性别平等的专题培训和讲座,并将性别意识纳入组织管理制度中,比如,实行男女同劳同酬,无差别待遇,让新闻工作者切切实实地感受到男女之间的平等。唯有如此,新闻工作者才能够树立起平等的性别观念,避免报道中男权意识的出现,将正确的性别意识传递给受众,影响并帮助社会公众树立性别平等与反家庭暴力意识,从而推动家庭乃至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胡艳.网媒反家暴议题报道呈现研究[D].山东大学,2013.

〔2〕宗会霞.社会性别与女性人权保障――以西方女权主义为视角[J].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5):100-103,124.

〔3〕.反家庭暴力立法的社会性别分析[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1,(01):27-30.

〔4〕谭亚明.媒体报道要走出性别认知困境――以媒体报道的李阳家暴事件为例[J].今传媒,2012,(04).

原生家庭论文篇8

【关键词】家庭问题;社会工作;模式理论

一、家庭社会工作模式理论及方法概述

家庭社会工作指的是以家庭为基础的社会工作服务的介入。在家庭社会工作模式的理论中,最主要的有家庭生命周期理论和家庭系统理论。家庭生命周期理论认为每个家庭的发展需要经历关系建立阶段、为人父母阶段、孩子开始成长的学前阶段、青少年阶段、成人阶段等,直到配偶中有人死亡,意味着家庭解体。在不同的家庭周期中,每个家庭的发展任务不同,在进行阶段转变时,家庭需要适当调整结构,使得家庭成员的角色任务得以适应。家庭系统理论认为家庭是由多个子系统组成的大系统,有兄弟姐妹系统、亲子系统和夫妻系统等。每个系统互相联系并制约,组成有序运转的家庭系统。家庭系统中存在改变机制,当有冲突发生时,家庭应该合理调节系统,使得系统具有更强的生存能力,家庭功能得以凝聚,从而促进家庭的健康成长。一般的家庭社会模式的工作方法有个案工作方法、小组工作方法和社区工作方法等。个案工作的重点是家庭的角色关系,援助对象为家庭整体,使得家庭成员能不断调整角色。小组工作指的是通过团体之间的扶持帮助来使得家庭和个人的紧张得以缓和,提高家庭的应变能力。社区工作的服务对象为全体社区居民,通过在社区中提供一系列的家庭教育活动等来鼓励居民参与组织活动,使得家庭和社区间实现资源衔接。

二、家庭社会工作模式思考

(一)家庭社会工作模式理论的应用及效果思考

社会环境和人的行为是在社会系统的多种角度中互相作用和影响的,家庭社会工作模式主要研究人对家庭资源和环境的适应以及对事件和情景的反应。通过对家庭环境的分析来充分了解家庭的互动模式,合理的调整资源从而提高家庭的适应能力。通过分析人在各方面的优势来挖掘家庭和个人的社会关系网络,使得外界宏观系统能和家庭各个子系统互相结合,从而增强家庭和个人的社会资源。在研究家庭社会工作框架中,任何社会、家庭和个人系统都要遵循一定的原则,所有的社会结构和系统都有内在的联系。无论是社区、小组或者个案社会工作,应该以各个系统的方法和观点来在家庭中实践和分析,从而为家庭社会工作服务的进行提供基础。例如,在对网络成瘾的学生进行案例分析时,此学生作为家庭系统中的成员,他的问题和行为会对家庭系统的平衡造成影响,因此在分析此同学出现问题的原因时,系统中的其他成员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家庭社会工作模式理论在我国的起步比较晚,由于社会因素和文化因素的限制,家庭治疗模式在我国家庭社会工作中的实际应用还比较少,在心理咨询领域具有较为广泛的应用。由于家庭治疗需要治疗师融入家庭内部,与家庭对象进行近距离的接触,因此家庭工作模式理论应用的关键是寻找一个合理的均衡途径,与我国的家庭背景紧密结合,从而将专业的理论简洁技巧的在日常的家庭服务工作中应用。

(二)在家庭中介入社会工作服务的思考

在家庭中介入社会工作服务,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首先是在家庭场景中进行社会工作。我国对家庭社会工作仍有一定的成见和误解,在治疗室中开展服务工作,很难要求全部家庭成员参与进去,倘若将服务工作在日常家庭生活中实施,社会工作者在家庭场景下开展快速简洁且卓有成效的社会工作服务,则能使家庭成员感受到尊重及安全感,使他们愿意接受社会服务工作的介入,与社工配合来开展各种辅导工作,有利于社会工作者和所服务的家庭之间建立起合作性的平等辅导关系。其次是运用并整合社会资源和家庭自身资源来开展社会服务工作。由于我国家庭社会工作结构的发展不是很快,有关机制和政策不够健全,进行家庭辅导的社会工作者能够利用的资源比较缺乏,因此可以通过相关策略来调动周围环境和家庭服务对象,使得家庭不断拓展自身的能力,在有效解决家庭问题的同时促进其发展。除此之外,家庭社会工作中可以利用的另一个重要资源是家庭成员互相间的帮助扶持。在工作中,社会工作者可以在帮助服务对象发现自己的资源和能力的前提下,利用行动,在家庭各个成员之间建立起纽带关系,利用各成员的自认和压力来促进他们的能力发展,并充分利用资源来使家庭问题得到解决,促进家庭的良性改变。

(三)家庭社会工作模式在未来发展的思考

家庭工作模式在未来的发展应从以下方面考虑:首先是促进家庭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发展和建设。政府应该提高家庭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选拔水平,并适当加强服务监督强度,使得家庭社会工作的评估水平不断提高。其次,应该关注我国传统文化背景对家庭的作用和影响。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支持家庭活动,使得他们的功能得到良好的发挥,重新认识和定位家庭,肯定其在社会中的作用,发扬家庭的传统价值并珍惜家庭的核心资源。最后要考虑家庭社会工作模式中的伦理问题,要关注和重视对服务对象相关信息隐私性的保护,在做好家庭社会工作的同时,要对社会工作的相关伦理原则严格遵守。

三、结语

本文主要对我国家庭社会工作模式进行了探讨和思考,包括对家庭社会工作模式理论的应用以及社会工作介入我国家庭等的思考,然后以我国社会和家庭文化背景为基础,提出了家庭社会工作在未来发展的建议。

参考文献

[1] 王思斌.社会工作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第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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