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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营销论文8篇

时间:2023-03-16 15:49:57

兽药营销论文

兽药营销论文篇1

1.部分经营者存在违规销售人用药和国家明令禁止的药物。

有的经营者为迎合部分养殖场户,置国家法律不顾,销售人用药和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

2.部分企业产品质量不稳定。

兽药企业准入门槛越来越高,中、小兽药企业生存空间被压缩,很多只能靠低廉的价格来竞争市场,产品质量自然受到影响。

3.养殖场户受损后不知道如何维权。

工作中发现很多养殖场户法律保护和产品质量意识淡薄,对于用药错误或使用假冒伪劣兽药导致畜禽死亡的经济损失,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不多,这不仅使坑害养殖场户的事件屡屡发生,也不利于兽药经营者自身利益的保护。4.兽药宣传执法力度不够。新《兽药管理条例》颁布后,对兽药经营、使用等宣传还不到位。对销售假劣和违禁药物查处力度不够。

二、建议与对策

1.切实加强兽药管理人员综合素质建设。

兽药管理者要加强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加强思想道德建设。

2.依法办事,严格市场准入条件。

兽药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查把关,建立行政许可追溯制度,实行谁审核谁负责,谁签发谁负责责任制。对已发证但不符合条件的经营场所和个人强制整改甚至淘汰出局。

3.广泛宣传,建立舆论监督机制。

广开宣传渠道,加大对经营户和广大养殖场户的宣传力度,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形成全社会自觉抵制打击制假销假和销售禁用药的行为。鼓励养殖场户和全社会对兽药产品质量、兽药经营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有效净化兽药市场。

4.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机制。

对从事兽药经营人员进行不定期培训,重点学习兽药行业政策法律,畜牧兽医和药理知识,了解行业信息。

5.加强兽药销售市场监督管理。

形成长效管理机制,重点对产品进销货记录进行督查,建立产品可追溯体系,建立兽药销售跟踪服务信息和不良销售信息,为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提供可靠的依据。

6.多部门协作联动,加大抽检力度。

兽药营销论文篇2

耿玉亭/ 中国兽药协会

一、兽药行业的法律法规

(一)与兽药有关的法律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主要兽药法规是《兽药管理条例》。

(二)部门法规《兽药注册办法》、《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兽药进口管理办法》、《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等。

(三)兽药管理条例主要内容

新兽药研制、兽药生产、兽药经营、兽药进出口、兽药使用、兽药监督、行政处罚。

1. 兽药生产。包含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MP)制度、兽药生产许可证审批制度、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核发制度和兽药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审批制度、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制度、新兽药监测期制度。

2. 兽药经营。包含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SP)制度、兽药经营许可证审批制度、兽药广告审批制度。

3. 兽药使用。包含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制度、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兽药休药期制度、兽药使用记录制度、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4. 兽药进口。包含进口兽药注册审批制度、进口兽药通关单制度、进口兽用生物制品报验制度。

5. 兽药监督。包含兽药产品质量抽检;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驻厂监督;GMP 飞行检查;市场整治;案件查处。

二、行业现况

兽药产业已逐步形成门类较为齐全、品种相对多样、技术较为先进、产业链较为完整,并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的产业体系。目前,全国兽药生产企业1 820 家,从业人员约17 万人, 兽药经营企业8 万余家。

发展趋势:近五年来,产业整体规模逐步扩大,产值、销售额逐年增长。2013 年行业统计,全国1 804 家企业生产总值437.46 亿元,销售额401.83 亿元。其中,生药企业72 家,生药企业年产值104.56 亿元,销售额94.33 亿元,毛利53.05%, 从业人员1.81 万人。化药企业1 589 家化药企业年产值332.9 亿元,销售额307.5 亿元,毛利21.72%, 从业人员约15 万人。

1. 生物制品。按使用动物分猪用生物制品和禽用生物制品,是生物制品的主要组成部分。其中,猪用生物制品市场规模48.22 亿元,占生物制品总市场规模近50%,涉及产品76 个;禽用生物制品市场规模35.74 亿元,占生物制品总市场规模的37.89%,涉及产品168 个。牛羊用生物制品市场规模8.11 亿元,占生物制品总市场规模8.6%,涉及产品34 个。

强制免疫疫苗

销售额57.16 亿元,占兽用生物制品总销售额的60.6%。其中猪用:销售量76.84 亿头份/ml、销售额35.96 亿元,占比74.57% ;禽用销售量118.97 亿羽份/ml、销售额14.21 亿元,占比39.76% ;牛羊用销售量10.71 亿头份/ml、销售额6.99 亿元、占比86.19%。

2. 原料药。市场规模(销售额)81.7 亿元,占化药总销售额的26.57%,毛利14.69%。主要产品包括抗微生物药、抗寄生虫药、解热镇痛抗炎药。其中抗微生物药占85% 以上。

3. 化药制剂。市场规模(销售额)179.7 亿元。按产品类别分类,抗微生物药市场规模131.72 亿元,市场份额73.3% ;抗寄生虫药市场规模17.13 亿元,市场份额9.53%;消毒药市场规模9.46 亿元,市场份额5.26%;水产养殖用药市场规模8.71 亿元,市场份额4.2% ;解热镇痛抗炎药市场规模3.52 亿元,市场份额1.96%。

4. 中药。销售额46.1 亿元, 占比14.54%, 毛利9.39%。

5. 生物制品进口情况。销售额8.8 亿元,其中猪用疫苗5.22 亿元,占比59.92% ;禽用疫苗2.62 亿元,占比29.77% ;宠物及其他0.96 亿元,占比10.91%。进口主要品种:猪用:蓝耳、伪狂犬、圆环、支原体肺炎;禽用:法氏囊、马立克、传支、呼肠孤。

6. 兽药出口情况。目前我国原料药已经出口153 个国家(地区),出口额达18.99 亿元。制剂出口48 个国家,出口额达9.06 亿元,其中抗微生物制剂5.92 亿元,占比65.34%。

三、动物产品安全

( 一) 兽药残留危害

1. 毒性危害。包括:(1) 直接毒性作用;(2) 致癌作用;(3) 致畸作用;(4) 致突变作用。

2. 微生物危害。主要指细菌耐药性。

3. 免疫危害。包括:(1) 过敏反应;(2) 自身免疫反应;

(3) 免疫抑制作用。

4. 环境危害。

(二)造成兽药残留的主要原因

1. 非法使用违禁药物;2. 使用未经批准的药物;3. 不遵守休药期;4. 超范围(目标动物)、超剂量、超疗程、长时间使用药物。

四、监管措施

(一)政策规定

关于兽药使用的监管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农牧发[1998]8 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第168 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药监局公告第176 号);《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部公告第193 号);5.《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 号);《停药期规定》(农业部公告第278 号);《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农业部第560 号公告)。

( 二) 禁用药清单

关于禁止兽用的药物清单包括《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公告第193 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公告第235 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公告第176 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2011 年农业部公告第1519 号);《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公告第560 号);

其中《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收载5 类(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性激素、蛋白同化激素、精神药品、各种抗生素滤渣)40 种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公告第193 号),共包括34 种类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

《停药期规定》(公告第278 号)对临床常用的202种兽药和饲料药物添加剂规定了休药期,同时确定了91种(类)不需要制订停药期规定的兽药品种。凡规定了休药期的药物,其产品标签上必须注明休药期,养殖场必须按休药期在动物上市或屠宰前停止用药。这些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食用动物产品。

(三)处方药制度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2 号,2014 年3 月1 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兽药分类管理制度。根据兽药的安全性和使用风险程度,将兽药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二是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标识制度。兽用处方药、非处方药须在标签和说明书上分别标注“兽用处方药”和“兽用非处方药”字样;三是兽用处方药经营制度。兽用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兽药经营者对兽用处方药、兽用非处方药应当分区或分柜摆放,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注册执业兽医处方购买”的提示语;四是兽医处方权制度。兽用处方药应当凭兽医处方笺方可买卖,兽医处方笺由依法注册的执业兽医按照其注册的执业范围开具;五是兽用处方药违法行为处罚制度。对违反《办法》有关规定的,明确了适用《兽药管理条例》予以行政处罚的具体条款。

处方药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997 号,2014 年3 月1日起施行)遴选原则:一是属于国家特殊管制的兽药品种;二是对动物产品构成安全隐患,需要严格限制食品动物使用的兽药品种;三是使用方法有特殊要求,必须由兽医根据诊断和临床评价使用的兽药品种;四是安全范围窄、毒副作用大,使用时需要特别注意的兽药品种;五是其它不适合按照非处方药管理的兽药品种。根据以上原则,第一批兽用处方药是从我国已上市的兽药中遴选出9 类227 个品种。包括以下药物类别:抗微生物药(共计148 个产品,其中抗生素类79 个,合成抗菌药69 个,占处方药的65%)、抗寄生虫药、中枢神经系统药物、外周神经系统药物、抗炎药、泌尿生殖系统药物、抗过敏药、局部用药物、解毒药。

《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农业部公告第2069 号,自2014 年3 月1 日起施行。乡村兽医是指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必须持有乡村兽医登记证购买兽药;兽药经营者要建立销售记录,以资核查。《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品种遴选原则是基本满足乡村兽医用药需求,涉及产品种类、品种基本同处方药目录

特别提示:兽用非处方药相对于处方药而言,具有较高的安全性、毒副作用较小、动物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系数低。但是,非处方药也具有兽药的各种属性,虽然其安全性相对来说高一些,但并非没有风险。应该说,兽用非处方药在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指导下,按照规定范围和剂量使用是安全的,但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同样会带来安全风险。

四、兽药流通

作为兽药流通环节的兽药经销商一定要合法经营,学法懂法,认真学习国家政令法规,了解信息动态。自觉守法,达到经营资质,规范经营。在监管措施方面,各地兽药检查机构会对重点经营环节进行监督抽查;对非法经营原料药、人用药、变质兽药、过期失效兽药的现象进行市场整治;执法检查的重点包含采购、储存、销售环节,主要针对设施条件、经营产品、管理制度、出入帐目、各类记录等。

(一)兽药GSP 制度

2010 年3 月1 日兽药GSP 制度开始施行,地方根据自己情况制定兽药GSP 实施细则、检查验收办法、检查验收评定标准。兽药GSP 主要内容有九章三十七条。施行GSP 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经营活动,提高经营企业水平,行业优胜劣汰,公平竞争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对兽药经营企业提出的条件包括硬件(场所与设施)、软件(机构与人员、规章制度、采购与入库、陈列与储存、销售与运输、售后服务)两方面的要求。

(二)国家兽药产品追溯信息系统

国家兽药产品追溯信息系统是为了对兽药产品进行标识和追踪溯源,实现对兽药产品的实时生产数据获取、物流监控、有效追溯。采用二维标识码为信息载体标识兽药产品。特点是成本低、编码范围广、容量大、易制作。目的是兽药企业和经营者的质量意识、诚信意识、品牌意识、责任意识。

执行情况:政府《关于组织开展国家兽药产品追溯信息系统试点工作通知》(农医发[2014]8 号),统一规划、信息共享、分步实施、稳步推进试点,从13 个省、16 个兽药生产企业、3 个产品进行试点。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负责技术支持,进行追溯系统平台建设:主要包括追溯码管理、产品数据管理、数据查询、数据统计等功能模块。数据采集设备又分为手工数据采集设备(二维码识读设备PDA)、执法专用PDA 和自动化数据采集生产线等。2013 年4 月,追溯系统已建设完成,安装部署在中国兽药信息网。

兽药包装上印制专用惟一性二维码标识24 位追溯码。主要信息包括:产品名称、批准文号、企业简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兽药生产企业所需设备与材料有二维码标签、二维码识读设备、U-key 等其他追溯系统所用设备,在兽药包装入库环节进行扫描、采集数据上传,做好追溯系统的数据跟踪。经营企业只需准备电脑、二维码识读设备,在兽药经营节点进行扫描、采集数据上传。使用者可通过智能手机和追溯码的方式进行追溯查询兽药产品信息。兽药执法部门只需用二维追识读设备(执法单位专用)在兽药经营、使用环节进行扫描产品上的二维码,即可进行执法监督工作。

计划氛围试点先行、逐步铺开、全面覆盖三个阶段,稳步推进兽药追溯系统及物联网建设,力争在3 年内实现对所有兽药产品的全覆盖。

五、兽药合法经营问答

1. 什么是兽药?

答: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

2. 什么是假兽药?

答: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变质的;被污染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3. 什么是劣兽药?

答:(1)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2)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3)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4)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

4. 什么是禁用兽药?

答:列入农业部的禁用兽药(物质)清单的品种。农业部未批准作为兽药使用的药物(物质)也应属于禁止使用的范畴。

5. 什么是限用兽药?

答:农业部批准的所有兽药产品都限定其适用范围,若用于规定以外的其他动物或其他适应症则属于违规用药,因此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如仅批准用于禽类的,不得用于家畜;仅批准用于大肠菌感染性疾病的,不得用于葡萄球菌感染性疾病。

6. 如何降低采购兽药风险?

答:从生产企业购买:企业须持有《兽药GMP 证书》、《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等有效证件、批准文件;企业须遵守国家兽药管理法规,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管理规范、体系健全、兽药GMP 实施到位、质量信得过。未发生过兽药质量责任事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公布的“黑名单”(网站查询相关信息)。建议对相对固定、采购量大的生产企业,对其质量体系进行评估。

7. 如何查询兽药产品及企业的信息?

答:(1)兽药审批信息:兽药GMP 和兽药生产证书、新兽药进口/ 兽药注册、产品批准文号;(2)兽药质量信息:农业部兽药质量通报,每季度一期,通报假劣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及重点监控企业;(3)假兽药信息:农业部每月一期假兽药通报,通报涉嫌存在质量诚信问题的企业(抽检中回函确认非该企业产品的企业及产品);(4)列入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公布的兽药质量安全“黑名单”企业;(5)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查处通知、行政处罚决定或省级农业部门官方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公开的可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咨询)。

8. 发现假劣兽药如何投诉?

答:农业部和各级农业部门均采取设立了举报电话,发现假劣、违禁兽药后,可以通过举报电话电话或亲自到上述部门进行举报。举报时注意提供证据材料和有关详细信息。

9. 兽药使用后发生不良反应如何处理?

答:动物用药后发生不良反应或出现异常现象后,应立即停药,并请兽医人员进行诊断,查找问题根源。对经确诊属严重不良反应的,应及时报告当地兽药主管部门。

10. 兽药有效期如何判断?

兽药营销论文篇3

第一条为了加强兽药管理,保证兽药质量,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办法和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国家实行兽药储备制度。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紧急调用国家储备的兽药;必要时,也可以调用国家储备以外的兽药。

第二章新兽药研制

第六条国家鼓励研制新兽药,依法保护研制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研制新兽药,应当具有与研制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规范和措施。

研制新兽药,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从事兽药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遵守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第八条研制新兽药,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该新兽药实验室阶段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其他临床前研究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研制的新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研制新兽药需要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还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并在实验室阶段前报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临床试验完成后,新兽药研制者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新兽药注册申请时,应当提交该新兽药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一)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

(二)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三)药理和毒理试验结果、临床试验报告和稳定性试验报告;

(四)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研制的新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还应当提供菌(毒、虫)种、细胞等有关材料和资料。菌(毒、虫)种、细胞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保藏。

研制用于食用动物的新兽药,还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兽药残留试验并提供休药期、最高残留限量标准、残留检测方法及其制定依据等资料。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决定受理的新兽药资料送其设立的兽药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将新兽药样品送其指定的检验机构复核检验,并自收到评审和复核检验结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新兽药注册证书,并该兽药的质量标准;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国家对依法获得注册的、含有新化合物的兽药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

自注册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获得注册兽药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规定的数据申请兽药注册的,兽药注册机关不予注册;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数据的除外。

除下列情况外,兽药注册机关不得披露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据:

(一)公共利益需要;

(二)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信息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使用。

第三章兽药生产

第十一条设立兽药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二)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

(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

(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五)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生产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兽药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范围、生产地点、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项。

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兽药生产企业变更生产范围、生产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凭换发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五条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应当取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5年。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兽药国家标准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兽药生产企业改变影响兽药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生产记录应当完整、准确。

第十七条生产兽药所需的原料、辅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所生产兽药的质量要求。

直接接触兽药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符合药用要求。

第十八条兽药出厂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

兽药出厂应当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禁止生产假、劣兽药。

第十九条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每批兽用生物制品,在出厂前应当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审查核对,并在必要时进行抽查检验;未经审查核对或者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生产。

第二十条兽药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附具说明书,并在显著位置注明“兽用”字样。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后,方可使用。

兽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以中文注明兽药的通用名称、成分及其含量、规格、生产企业、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休药期、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运输贮存保管条件及其他应当说明的内容。有商品名称的,还应当注明商品名称。

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兽用处方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警示内容,其中兽用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特殊标志;兽用非处方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非处方药标志。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保证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人体健康的需要,可以对新兽药设立不超过5年的监测期;在监测期内,不得批准其他企业生产或者进口该新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在监测期内收集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并及时报送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章兽药经营

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范围、经营地点、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项。

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兽药经营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换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二十六条兽药经营企业购进兽药,应当将兽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

第二十七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向购买者说明兽药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

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用中药材的,应当注明产地。

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

第二十八条兽药经营企业购销兽药,应当建立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载明兽药的商品名称、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日期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兽药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持所经营兽药的质量。

兽药入库、出库,应当执行检查验收制度,并有准确记录。

第三十条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经营,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兽药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兽药说明书内容相一致,在全国重点媒体兽药广告的,应当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在地方媒体兽药广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经批准的,不得。

第五章兽药进出口

第三十二条首次向中国出口的兽药,由出口方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中国境内机构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并提交下列资料和物品:

(一)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批准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颁发的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

(三)兽药的制造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药理和毒理试验结果、临床试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用于食用动物的兽药的休药期、最高残留限量标准、残留检测方法及其制定依据等资料;

(四)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样本;

(五)兽药的样品、对照品、标准品;

(六)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七)涉及兽药安全性的其他资料。

申请向中国出口兽用生物制品的,还应当提供菌(毒、虫)种、细胞等有关材料和资料。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初步审查。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应当将决定受理的兽药资料送其设立的兽药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将该兽药样品送其指定的检验机构复核检验,并自收到评审和复核检验结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并该兽药的质量标准;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在审查过程中,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向中国出口兽药的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考查,并有权要求该企业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进行该兽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试验。

国内急需兽药、少量科研用兽药或者注册兽药的样品、对照品、标准品的进口,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向中国出口兽药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再注册。

第三十五条境外企业不得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境外企业在中国销售兽药,应当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国境内机构。

进口在中国已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用生物制品的,中国境内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凭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到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进口在中国已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其他兽药的,凭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到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海关凭进口兽药通关单放行。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

兽用生物制品进口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核对和抽查检验。其他兽药进口后,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兽药检验机构进行抽查检验。

第三十六条禁止进口下列兽药:

(一)药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以及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

(二)来自疫区可能造成疫病在中国境内传播的兽用生物制品;

(三)经考查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的;

(四)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

第三十七条向中国境外出口兽药,进口方要求提供兽药出口证明文件的,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出具出口兽药证明文件。

国内防疫急需的疫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限制或者禁止出口。

第六章兽药使用

第三十八条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

第三十九条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目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第四十条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饲养者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购买者或者屠宰者应当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在饲料中允许添加的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

经批准可以在饲料中添加的兽药,应当由兽药生产企业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

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家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量的检测。兽药残留检测结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动物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兽药残留检测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和残留检测方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食用动物产品。

第七章兽药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

兽药检验工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承担。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认定其他检验机构承担兽药检验工作。

当事人对兽药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检验的机构或者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申请复检。

第四十五条兽药应当符合兽药国家标准。

国家兽药典委员会拟定的、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其他兽药质量标准为兽药国家标准。

兽药国家标准的标准品和对照品的标定工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负责。

第四十六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

未经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

(一)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

(二)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

(一)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

(一)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

(二)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

(三)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

(四)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

第四十九条禁止将兽用原料药拆零销售或者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禁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

第五十条国家实行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十一条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停止生产、经营超过6个月或者关闭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其交回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或者注销其工商登记。

第五十二条禁止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第五十三条兽药评审检验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四条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兽药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兽药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兽药。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动。

第五十八条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或者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

(一)抽查检验连续2次不合格的;

(二)药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以及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

(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兽药。

被撤销产品批准文号或者被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不得继续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已经生产、进口的,由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原发证、批准部门决定。

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行政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权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经营兽药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兽药的市场价格计算。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

(二)兽用处方药,是指凭兽医处方方可购买和使用的兽药。

(三)兽用非处方药,是指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兽医处方就可以自行购买并按照说明书使用的兽药。

(四)兽药生产企业,是指专门生产兽药的企业和兼产兽药的企业,包括从事兽药分装的企业。

(五)兽药经营企业,是指经营兽药的专营企业或者兼营企业。

(六)新兽药,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兽用药品。

(七)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是指兽药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出口兽药证明文件、新兽药注册证书等文件。

第七十三条兽用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兽药营销论文篇4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使兽药专项整治活动落到实处。

为使兽药专项整治工作稳步推进、取得实效,我县高度重视,认真抓紧抓好兽药专项整治活动,成立了畜牧局副局长为组长、畜牧站站长为副组长的兽药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了20__年兽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安排会议,专项安排兽药整治活动,明确了责任单位、责任人及主要职责,精心组织,狠抓落实,专项整治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二、认真学习,强化宣传,营造了兽药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一是组织兽药经营人员及动物疫病诊疗人员,认真学习《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业部《关于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搞好兽药监管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提高识别假、劣及禁用兽药的能力和自觉守法意识。二是及时将通知下发至本县各乡镇兽医站、兽药经销单位及规模养殖场(户),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宣传导向作用。

三、加大力度,依法查处,兽药监管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兽药营销论文篇5

1.营销通路变短趋势明显

随着兽药行业营销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兽药营销通路将由多级分销渠道向终端、养殖户端下沉,并有日趋变短的趋势。

传统兽药营销渠道根据中间商的具体情况一般包括以下几种:①三级渠道,即兽药企业——省级总经销——地级批发——零售——养殖户;②二级渠道,即兽药企业——地级批发——零售——养殖户;③一级渠道,即兽药企业——县级批发——养殖户。

不难发现,传统营销模式中间渠道和环节过多,势必造成兽药终端价格过高,养殖户养殖成本增加;同时中间流通环节过多,也不利于厂家对货物渠道的管理与监督,容易造成跨地区窜货、价格和中间商不易控制、伪劣假冒药品泛滥等情况发生。

许多大中型兽药生产厂家愈来愈注重兽药终端直销方式的探讨和实施,省去中间商环节,由生产企业直接面对养殖户;生产企业利润空间大大增加,养殖户成本也显著降低,这也是兽药企业和养殖户一个理想的双赢模式。当然,我们也要根据不同的目标客户选择合适的渠道:规模化养殖场优先考虑O级和1级渠道;边缘、空白市场为迅速开辟和占领市场,选择二级渠道、三级渠道可能更合适一些。

从目前市场发育的情况来看,实施终端直销的企业有几种情况:第一种是传统营销终端直销,第二种为普通直销,第三种具有较高服务和科技含量的“产品+技术下终端”方式。“产品+技术下终端”一般选择具有多种功能和组合产品进行销售,它对人员服务水平、产品特点与定位要求更高、更精确,也更有利于取得更好的市场价值。营销通路变短,O级渠道和1级渠道在兽药销售中所占的比例也会愈来愈大,这是今后兽药销售渠道总的变化趋势。

2.一些新的营销理念逐步应用

目前兽药中常见的营销手段是技术营销,在推行兽药技术营销时要着重解决好技术人员费用过高、服务技术水平参差不齐、企业与中间商经济利益矛盾等问题。

终端营销就是以终端环节的传播为核心传播,以突出的“终端表现”来推广品牌、产品的营销活动过程。“做终端找死、不做终端等死”成为兽药企业普遍的法则,但众多兽药企业还是不得不选择“终端销售”,一方面作为销售方法的一种补充,降低流通环节,提高自己的利润空间;另一方面防止中间商“独大”,生产企业可有效摆脱受中间商的控制和约束,防止“客大欺主”。终端营销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来进行,从企业战略的角度进行终端选择,找到适合自己的、能提升销售的战略终端,例如:选择1000头以上母猪规模场还是选择5000头以上母猪规模场作为销售终端,走规模场、集约化程度高的养殖场为终端还是中小散户作用终端,都涉及到营销定位的问题。

此外,终端营销必然会与传统经销商模式发生利益纠割和冲突,如何控制好渠道,分配好各自利益和市场也需深思熟虑。另外多品牌战略也不失为有效方法之一。如许多中小企业在不同的发展时期选择不同的渠道和终端,在初期“借道”,待经历了原始创业和起步后就开始培育和自建终端,树立形象和加强控制。总之,在寻找战略终端过程中,应该与企业发展战略、资源状况、营销战略和产品等有效结合,寻找最适合的战略终端。

随着国家相关法规建立和健全,几乎所有国家都大力提倡“食品安全之路、绿色农业之路”。有一定前瞻性的企业瞄准这一巨大市场和发展机遇,走差异化之路,大力提倡“绿色兽药”和推广“绿色营销”,以期生产出安全、放心畜禽产品,这也符合行业总的发展趋势。当然我国完全实行“绿色食品”,无论对企业、养殖户,还是政府都有相应长的一段距离要走。兽药生产、销售、使用的任何一个环节不实行规范管理、加强政府监督离真正的“绿色”都还是停留中口号上。

此外还有电话营销、伙伴营销、内容营销、品牌营销、网络营销、病毒式营销、VIP营销等新概念,在兽药中操作有一定难度,实施效果有待考证,这里就不一一阐述。

3.客户管理贯穿营销始终

客户是企业的利润来源和发展的根本,规范、科学的客户管理能大大调动客户的热情,降低市场风险。做好客户管理不能仅仅做在与客户见面之前,更应始终贯穿在营销始终。企业应根据其发展战略来选择目标客户,注重全面布局和重点关注,尤其是要选择最有发展潜力的客户(不一定是销量最大的客户);客户按销售和信用、资金情况进行等级划分;根据“二八法则”,不同客户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包括回款时间、信用额度、技术服务水平等。确定了目标客户之后,建立完整的客户资料,不仅要有姓名、地址、联系方式、规模等基本资料,甚至包括个人兴趣爱好、生活习惯、教育情况、家庭背景、社会关系等,越详尽越好。我们做好了经销商的客户资料档案,也可以帮助经销商做好养殖户档案,掌握终端信息对企业同样重要,因为他们才是企业最终的利润来源和根本。

做好客户管理还要建立定期拜访制度,不仅业务员要定期拜访,大区经理、销售经理(甚至技术人员)也要定期拜访,他们可以从不同角度了解客户需求和发展情况,有效提高客户忠诚度。

营销管理的核心是客户管理,客户管理的核心是客户潜力管理。管理的目的是客户的深度挖掘、可持续发展。客户管理应注重流程管理,所以有条件的企业应考虑开发一些适宜的客户管理(CRM)软件。

4.从人员推销到真正营销

养殖疾病防治方式正从治疗兽医——预防兽医——保健兽医——管理兽医发生转变,其营销方法也必然随之改变。人员推销是与早期的治疗兽医发展阶段相适应;随着行业水平不断提升,注重个人能力的简单人员推销已不能满足兽药营销的需要,企业需要更加注重团队合作、营销策略、客户与市场分析为重点的真正营销上来。营销所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需要企业各个部门(销售部、市场部、研发部、技术部等)共同合作才可能使公司营销水平得到真正的提高和完善。

营销首先要做好市场营销环境分析:经济、政治、法律、社会、文化、自然环境因素影响。在经济发达地区行业都遵守游戏规则,市场相对规范,这时我们一般采取常规营销策略;在我国偏远地区市场及政府管理相对混乱,这是我们可能采取适合当地情况的一套非常规营销策略;营销策略应考虑当地养殖规模、养殖习惯也非常重要,否则极有可能“水土不符”。其次做好目标市场分析:营销能力(包括公司声誉、产品及服务质量、销售团队、分销、促销手段等)、财务管理能力(资金稳定性、现金流量、货款政策等)、组织管理能力(有远见的领导、企业家精神、经营理念、总体管理水平)、规模经济(生产能力、研发能力、人力资源)。产品的定位与产品特点分析、宣传策划也是影响营销是否成功的重要因素。一个产品准确定位、一次成功的营销策划都会影响到一个产品、一个企业的成败。

5.宣传策划将大行其道

一些有眼光的兽药生产企业和兽药经销企业都十分注重宣传策划,创意水平、视觉形象、文字形象、内涵的丰富性都大大加强了。一些兽药企业还有企划部或专人负责企划,使兽药企划水平不断得到提高。

兽药宣传策划的方式也不断丰富。传统宣传策划以在杂志上投放广告、在兽药分销店张贴宣传海报、赠送年画台历为主;借助现代营销手段和现代科技,兽药宣传策划方式发生了革命性变化,如:“专家+技术员”产品推广活动(这也是目前普遍采取一种宣传形式)、提高企业网站管理水平,加快更新速度、通过各种途径提高企业和产品搜索排名、在行业网站里设立企业或产品专栏、推出数字化期刊、进行数字化养殖等,宣传手法令人耳目一新。当然任何宣传策划必须以特色产品和合理营销方法为基础,否则任何宣传都中会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6.网络营销将成为新亮点

兽药营销论文篇6

    原告:三台县江镇、建中乡畜牧兽医站。

    法定代表人:代明杨,站长。

    被告:四川省三台县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鲜祯余,局长。

    1997年4月26日,三台县卫生局的工作人员在三台县人民政府组织的加强药品管理、整顿药品市场工作中,对江镇、建中乡畜牧兽医站经营的药品进行了检查。发现其经营的感冒通、土霉素片、甘草片、维生素C、人参蜂王浆等多种药品已经变质。三台县卫生局抽检了4个品名的药品,即:检验标签分别为大连制药厂生产的红霉素(规格0。125g×100片,无批准文号,无批号)、中国重庆制药七厂生产的麦迪霉素片(规格0。1g×100片,批准文号川卫药准字J-33-21号,批号970228)、武汉制药厂生产的氯霉素片(规格0。25g×100片,批准文号川卫药准字〔81〕-362号,批号950318),经三台县药品检验所按照国家有关药品检验标准鉴别,结果为:标签标示中国重庆制药七厂生产的麦迪霉素片、大连制药厂生产的红霉素片、武汉制药厂生产的氯霉素片鉴别检验呈负反应,不符合规定,被认定为假药。三台县卫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江镇畜牧兽医站没收全部假药、罚款900元和350元的行政处罚。江镇畜牧兽医站对此不服,以“兽药的检验职权应归口三台县卫生监督检验所实施,被告的行为属超越职权为由向三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告的行政处罚,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审 判

    三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三台县卫生局所作的行政处罚通知书所列原告销售的三种药品,根据国务院1987年5月21日的《兽药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该药品标签没有“兽用”标示和兽药生产批准文号,不属兽药。而从该药品标签标识、批准文号、生产企业名称、规格、用量等判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为人用药品。原告销售人用药品,违反了国务院1990年5月6日国发(1990)第29号文件中关于“严禁兽药经营单位经营人用药品”的规定,销售假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应当受到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三台县卫生局是对药品行使行政监督和行政处罚职权的执法机关。原告所称“被告的行为属超越职权”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对原告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该院于1997年6月10日判决:

    维持三台县卫生局(1997)三卫药罚字第150号、第151号行政处罚通知书。

    一审判决后,三台县江镇、建中乡畜牧兽医站不服,以被告抽检的药品属兽药范畴,实施处罚的主体、内容、程序不合法,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原判为由,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上诉人答辩称:我局在上诉人处查封、抽检的是人用药品而不是兽用药品,抽检的三种药品经检验是假药。对几种药品属人用药品的界定是正确的,抽检适用的检验标准正确,结论真实有效,对上诉人的处罚没有越权行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适用法律正确。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三台县江镇、建中乡畜牧兽医站在其本站药房内经营销售的多种药品属人用药品,经检验结果都为假药,违反了国务院关于“严禁兽药经营单位经营人用药品”的规定,其超越规定范围经营,销售假药的行为理应受到处罚。被上诉人三台县卫生局是对药品管理监督的行政执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上诉人三台县江镇、建乡中畜牧兽医站的违法经营处罚正确,程序合法。据此,三台县江镇、建中乡畜牧兽医站以三台县卫生局超越行政职权,实施处罚主体不当等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对本案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院于1997年9月5日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 析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一、三台县卫生局在江镇、建中乡畜牧兽医站抽检的三种药品不属兽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畜禽等动物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其生理机能,并规定作用、用途、用法、用量的物质(含饲料药物添加剂)”的规定,肯定了兽药是针对畜禽的预防、治疗、诊断等需要而生产的物质,并由国家制定了明确的生产标准,提出了严格的管理要求,而且使人们能最直观地体现在包装上。为此,该《兽药管理条例》第八条对兽药的包装作了明确的规范:“兽药必须贴有标签、说明‘兽用’字样,并附有说明书。标签或说明书上必须注明商标、兽药名称、规格、企业名称、产品批号和批准文号,写明兽药的主要成份、含量、作用、用途、用量、用法、有效期和注意事项等”。三台县卫生局将查封江镇、建中乡畜牧兽医站药品抽样与《兽药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进行逐项的比较、鉴别,其药品标签上既无“兽用”字样,其标识、规格、批准文号、含量、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都与兽用药标准不符,而与人用标准一致。因此,三台县卫生局认定在江镇、建中乡畜牧兽医站查封、抽检的药品不属兽用药品是正确的。

    二、三台县卫生局在江镇、建中乡畜牧兽医站抽检的三种药品属人用药品。

    三台县卫生局对江镇、建中乡畜牧兽医站药房内的三种人用药品进行了抽检,其标签标识分别为:中国重庆制药七厂生产的麦迪霉素片,规格为0。1g×100片,批准文号为川卫药准字J-32-21号,批号为970228;大连制药厂生产的红霉素片,规格为0。125g×100片,无批准文号,无批号;武汉制药厂生产的氯霉素片,规格为0。25g×100片,批准文号为鄂卫药准字〔81〕-2012号,批号为970205。三台县卫生局根据这些药品的批准文号、规格、用量、生产标准等特征,认定这些药品是依据人用药品的标准进行生产的,故认定这些药品是人用药品。

    另外,在三台县江镇、建中乡畜牧兽医站的药房内挂有工商部门登记的营业执照,标明为“兽药房”,“经营范围:兽用药品”。这种将人用药品置于兽药销售处,违反了国务院关于“严禁兽药经营单位经营人用药品”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而且人用药品与兽药的区别不是以其对使用的对象来划分,而是根据其批准文号、生产标准、剂量等来划分的。

兽药营销论文篇7

鲁清贵和潍坊诺达药业有限公司

鲁清贵,原山东省青州市畜牧局副局长,在任期间主要从事畜禽疫病防治技术推广和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主持开发了多项畜禽疫病防治新技术、新产品,多次受到农业部表彰。同时,鲁清贵对中兽医在当前养殖业中的应用颇有研究,长期致力于中兽医药的推广。2001 年,在招商引资项目后参与企业管理。2005年3 月,潍坊诺达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达”)正式成立,鲁清贵担任总经理。诺达从成立之初,就确定了“以中药添加剂、中药提取物及中药发酵物”为核心产品的定位,主张用传统中医思维来分析解决当前养殖场存在的问题,结合当前养殖业现状,开发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中兽药产品。近年来,诺达的产品及经营理念受到了养殖者及业界同仁的广泛认可。

采访之前,在网上搜索有关于鲁清贵的资料,看到的是他作为一个技术专家所做的一场场中兽医讲座和发表的有关中兽医应用的文章,鲜有提及他在企业经营及行业宏观问题方面的观点。记者很好奇,作为一位技术型的总经理,他是如何经营诺达的?面对养殖模式的转变,他又是如何定位企业未来发展的?带着这些问题,记者来到了潍坊。

见到鲁清贵的时候,他正在潍坊为一家兄弟企业做年终培训,当天主讲的内容是“中医药在现代养殖场的应用”,鲁清贵将玄虚难懂的中医理论结合现代养殖实际,变成大家都能理解的实用知识。与记者所见过的其他企业培训师的激情澎湃不同,鲁清贵讲课时轻缓平和,娓娓道来,带有一份传统文人特有的淡定儒雅,让人感觉亲切而平实。吃饭的时候,大家围坐在周围向他请教问题,大到企业管理,小到感冒发烧的治疗,鲁清贵都耐心聆听,认真作答。他仿佛不是一家企业的老总和一个为大家做培训的讲师,而只是一位长者,一个朋友。

在培训结束后,鲁清贵连夜赶回青州,因为诺达的年会要在第二天召开。他要在会上对诺达的销售团队进行营销培训。记者对此进行了旁听,有幸见到了鲁清贵不同于技术专家,而是作为总经理的一面。面对养殖模式的变革,作为依附于养殖业生存的兽药企业,诺达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如何让营销团队适应新的养殖模式以开发集团客户?而这正是鲁清贵培训的重点。

找到客户关注点 选择恰当方式与之沟通

鲁清贵认为养殖模式决定生产问题。过去企业的技术骨干就是一个地方的“专家“,但是在养殖模式发生变化的时候,原来的“专家”已经不能满足新的养殖主体的需求,这时就要去发现新主体的需求。无论是顾问式销售还是方案式销售都要围绕满足客户需求这一目标。而怎样发现这些需求就要从寻找客户的关注点入手。过去小规模养殖户最关注的是疾病及如何治好病,而集团养殖场关注的则是如何避免发生疾病,最终落脚点在管理上。当厘清这一点的时候,企业就会发现,原来的技术优势已经和集团客户的需求不在一条线上了。

集团养殖在管理中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点上:人员管理和养殖管理。人员管理的问题由薪酬制度决定,而养殖管理的问题则涉及设备、外部环境以及养殖人员的细心程度。集团化养殖往往在强调管理的流程化,而忽视了外界环境与流程的配合,而中医讲究五运六气对机体的影响,正是对外部环境的分析,可以将此作为切入点。此外,养殖企业习惯预防用药,熟悉他们的用药流程就可以利用中医保肝护肾的理论作为切入点。

与小规模养殖户相比,集团养殖的关注点是多方面的。在现代化的养殖环境中温度、湿度、氨气、设备、人员等都可能成为影响养殖成绩的因素。作为营销人员,应该找到不同养殖场的个性化问题,以此作为切入点,与客户进行沟通。在沟通技巧上,要注意对方的接受程度,然后选择对方能够接受的方式进行沟通。人习惯接受自己已经认识的东西,而不是接受别人想让自己接受的东西。对于普通人来讲,传统的中医理论很难理解,所以要结合对方的认知程度进行沟通。销售是一个理解人的过程,只有将自己和客户放在一个认知点上,才能取得认同。

团队协作为客户提供整体解决方案

与小规模养殖户相比,集团客户更加关注的是通过管理来避免疾病的发生,并且不同的客户可能面临不同的管理方面的问题。这样过去擅长治病的技术专家已经不能适应集团客户“防病”的需求。当客户的关注点具有差异化的时候,就需要具备各种知识以满足客户需求。当前养殖环境复杂,要解决养殖中的问题,已经不仅仅是一种或几种药可以做到的,需要在了解管理的基础上,为客户制定整体的解决方案,这就需要多种专业人才来共同合作完成。

顾客购买的永远是价值,只有当方案认同并且接受方案时才能感受到其价值,所以在调查客户信息的时候,除了要了解客户的兴趣爱好之外更要关注的是他的问题点,前者是关系营销的基础,但是关系营销只是润滑剂,而不是粘合剂,要真正为客户产生价值的是提供的方案可以为其解决实际问题。

鲁清贵表示诺达有中医的思维优势,有中兽药的产品优势,再加上基于客户需求制定的整体解决方案,就一定可以为客户提供真正的价值。

编者结语:

在培训中,鲁清贵提及最多的就是“为客户提供价值”,这也许是技术型的总经理所特有的“务实”风格,但是在这样一个浮躁的时代里,身处混乱的兽药行业,鲁清贵仍能坚守着自己的信念,不随波逐流,坚持用传统中兽医理论来指导养殖业使用中兽药,这也许正是诺达——这家规模并不算大的企业在业内广受认可的最重要的原因。

面对养殖业的变革,很多中小企业都意识到了危机,人员流动异常频繁,诺达的营销团队却一直很稳定,虽然诺达也对营销队伍进行了调整,但是基本上还是原来的人马,鲁清贵把精力放在了员工的素质升级上。市场变了,“坚持用户价值最大化”的服务理念没有变,相信在这一理念的指引下,诺达一定会在这场变革中赢得更多的认可,诺达的明天一定会更好。

兽药营销论文篇8

兽药市场混乱会带来污染农产品、损害消费者健康,破坏农业生态环境,影响农产品出口和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信誉。因此,综合运用法律法规、政策,实施兽药、饲料全程监管,提高养殖业产品安全水平,已成为农业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我市多种措施并举,不断加大监管力度,在确保养殖业投人品质j_J安全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1成效与问题

l.l监管成果2002年我市共立案查处兽药案件47起(其中有涉及配合饲料和预混料中不规范添加兽药的饲料案件8起),在查处的纯兽药案件中,取缔无证经营、无证生产兽药的22起(其中无证经营兽用生物制品案5起,无证生产销售兽药案2起),占案件总数的56.41%;违法经营违禁药品案6起(违禁的药品有呋喃唑酮、丙酸睾酮、己烯雌酚、氯霉素、土霉素残渣等),占案件总数的l5.38%;违法经营未标注主要成份兽药案l6起,占案件总数的41.0%;违法经营未经批准人药转兽用药的II起,占总数的28.21%;违法经营含量不足兽药案l起,占总数的2.56%;饲料加工点违法直接向饲料中添加兽药的1起,占总数的2.56%。

l.2存在问题我市兽药市场违法经营状况呈现七多三少一低的特征。七多为:一是饲料经营点无证偷卖兽药的多;二是养殖大户利用规模优势带卖兽药的多;三是在职乡兽医,尤其是村畜技员无证经营兽药的多;四是持证经营人员超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多;五是合法经营者经营未标注主要成分等标签不合格兽药的多;六是人药未经批准擅自转为兽药销售的多;七是经营和使用违禁药品的多。

三少为:严把进货验收销售质量关的少;建立完整兽药进、销、存台帐的少;经营的场所、仓库符合兽药经营陈列与储存要求的少。一低是:合法经营者整体专业水平低。实际从事购销活动的直接经营人员一半以上不具有专业资格或未接受过专业技术培训,对兽医、兽药知识和法规知之甚少。

2措施与对策

2003年兽药管理重点是进一步强化兽药监督力量,完善兽药审核,加大兽药质量抽检力度,提高产品合格率;大力开展养殖业产品兽药残留检测,认真清理、规范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继续推行安全使用各项制度,协助相关单位指导养殖场所科学合理用药;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和超范围使用药物添加剂的一切行为。

2.1积极宣传,为规范兽药市场营造良好氛围继续推行行政执法宣传回执制度。将兽药管理、禁用药清单、两院关于违禁药品的司法解释印制成宣传资料,一边利用广播、电视、宣传车等多种形成广泛宣传,同时将宣传资料直接送给有关单位和个人,请当事人签字,将回执存档待查。这样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深入了解并广泛参与,提高法规的社会知晓率,把规范市场秩序、确保养殖业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2.2加强培训,从源头上确保养殖业产品质量安全结合,每年《兽药经营许可证》年审工作,对兽药生产、经营、使用者进行兽药知识培训。聘请专家教授讲授兽药、兽医法律法规以及饲养管理、疾病防治等多方面的专业知识,推广绿色兽药和饲料。通过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树立职业道德观,规范市场秩序,从源头上确保养殖业产品质量安全。

2.3全程监管,依法整治,不留死角,为规范兽药市场秩序,确保养殖业产品质量安全,打下坚实的基础按照法律法规,重点对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加大监管力度。(1)取缔无证经营者,即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和超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者。(2)取缔四无产品,即无《生产许可证》、无批准文号、无产品说明及无产品质量合格证的兽药饲料产品;(3)没收违禁药物,对有严重违法行为人员给予行政处罚,严厉打击制售和使用违禁药物和不按规定超量超范围使用兽药的违法行为。(4)按照减少执法成本的要求,对抽检的兽药产品先行初检,初检有问题后再送有关部门进行检测。

3意见和建议

3.1加快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步伐,实行执业兽医处方制。一是初具规模的养殖场所,更要配备专职兽医,以确保兽药的安全、合理、有效。二是实行兽药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区别销售制度,以此规范兽药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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