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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自然论文8篇

时间:2023-03-17 18:00:27

人与自然论文

人与自然论文篇1

树木,可以吸收二氧化炭,吐出氧气。现在,我们的树木在渐渐地消失,人们经常乱砍乱伐,有些同学还在树木的身上跳像筋绳。而那些一次性碗筷,也经常可以在快餐店,小吃店等地方看到。希望人们不要砍树,不要在树木身上跳像筋绳,不要使用一次性碗筷。希望在植树节那天多种一些树木,在平时生活中,多爱惜树木。

蓝天,这个简单的词语,可是在我们的生活中却很难看到。工厂排出的污气,汽车排出的尾气,让蓝天变黑,让人们感到呼吸困难。人们的呼吁声,难到你门没有听见吗?希望工厂能搬到一个偏僻的地方去工作,驾驶员们能少排放汽车尾气。让蓝天离我们不在遥远!

水,是生命的源泉,没有了水,人类就无法生存。这次冲重庆受了百年不遇的干旱,就是因为缺少水源,让我们承受了七十多亿元的损失。人们在河里洗衣服,往河里倒垃圾,工厂排放的污水等不良行为,我们喝的水,也是从河里取出来的,虽然经过处理,但是还会有脏水,这对我们的安全一点也不利。希望人们都来爱护我们的每一滴水。不然就会像广告词的一句话--最后一滴水就是我们的眼泪。

现在,地球妈妈在哭泣,因为我们伤害了她,同学们我们赶快行动起来,拯救地球妈妈吧!让我们生活的环境更绿,让我们的蓝天更蓝,让我们喝的水更清更甜。

人与自然论文篇2

人类运用客观规律对自然界的能动改造就是我们常说的技术,人类对自然现象及其本质的规律性认识就是所谓的科学,人类不断的认识和改造自然界的过程也就形成了科学技术的形成与发展。所以在本质上来说,科学技术是人的能力的表现或延伸,体现着人与自然界的相互作用。科学技术这样的本质,就决定了科学技术是为了整个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为了整个人类的自由和幸福做贡献。因此,以人为本应是科学技术的价值基准。以人为本的科学技术价值基准,要求人们在进行科学技术探索和实践中,一定要高度关注人类社会问题,注重从人性和人文关怀的角度出发,使科学技术的发展服从于人类社会需要,要以人类自身的存在与发展决定科学技术的取舍选择和发展方向,对科学研究和技术应用实行社会控制,使科学技术正面价值尽量地放大,更好地造福于人类,而使科学技术的负效应削弱到“可容忍”的限度内,以保证科学技术和人类社会健康发展。

2社会协调发展是科学技术的价值追求

(1)实现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马克思曾说过:“整个自然界——首先作为人的直接生活资料,其次作为人的生命活动的材料、对象和工具——变成人的无机的身体”。由于其各个子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自然界这个生态系统,维护着整个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平衡。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稳定是人类社会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坚实基础,是人类文明大厦的基石。正因如此,我们应把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避免科学技术人为的滥用、误用和恶用,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技术发展理念,严格遵循自然界的客观规律、把握科学技术运用的伦理标准,把科学技术发展与人的全面发展这一崇高目标联系起来。人类既要利用、改造自然界,发展生产,促进人类社会的发展,又要考虑到自然界的承受能力、调节恢复能力,考虑给予自然界什么,使自然界始终处于一个动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2)实现人与社会的协调发展。科学技术和社会协调发展的源泉是人的能力、智力、体力,推动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的原动力是人的需求,人类知识的不断更新和提高更是整个社会发展的智力保证,所以说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的主体是人;而人的智力、体力、能力的提高也达到了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的目的,从而更好地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社会以一定的活动方式来满足人的社会需要而获得进步的过程综合就形成了社会发展。综上所述,我们应把密切关注科学技术发展与人类社会进步的和谐统一,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技术发展理念,人类社会发展与科学技术发展联系起来,推动科学技术始终朝着推动社会整体进步、对人类终极关怀的方向发展。科学学创始人英国的贝尔纳指出:“科学是我们时代的产物,是指引和推动这种生活前进的思想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是经济生活必要的组成部分”。科学作为一种手段,满足了我们的物质需要;科学作为一种方式,丰富了我们的生活,提高了我们的生活质量。

人与自然论文篇3

在分析法的本质之前,作者认为有必要先搞清楚法和法律的区别,这对于认识环境法能否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有着重要的基础作用。此处所说的法是比法规、规章、条例等更加广义的法,是自然界中的各种法则的总称;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体现阶级意志的规范总和。早期的马克思从自然法学的某些观点中吸取并指出,“法是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而法律则是法的表现”。这里自由无意识的自然规律所指的法是客观存在的法则,而不是主观的认识,法律则是将这种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法规,也就是说法律是立法者通过自己的大脑和笔将自己所认为的法的样子描写了出来,法律的样子就取决于立法者的思想和认识。再后来,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的时候指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他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他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也就说明法的内容都是根据物质条件而变化的,物质条件的改变会引起法的表现形式和体现的意志有所变化,但是这不会改变法的本质,它所改变的都是法的表现形式———法律。

二、法的本质与环境法的本质———内容与形式的体现

作者认为,法的本质是调整关系,调整是促进、抑制、保护、协调等,它有很多种方法;关系有很多种,利益关系、身份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等。这种本质是客观存在的,环境法只是其中的一种表现形式。有些学者提出法的本质是变化的,但是这种变化的核心是利益,法的本质是随着利益的变化而同时发生着改变的,作者同样认同法的本质变化的观点,但是这种变化的根据是物质基础,也就是生产力,这是从意识根源到物质根源的转变。法的本质在于调整自然界中各个生物之内和生物之间的法则。法的价值、目的等都是法的本质的体现,以为在不同时期环境条件下,法的这些体现都是不一样的,因为基础不同,所以体现的内容和形式也就不一样。

三、环境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宏观方法———公法与私法的重新界定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从古罗马时代就有法学家提出过,他的分类标准是根据法律调整的主体和调整对象是否涉及社会利益。这种划分方法虽然具有重要的意义作用,但它的划分也不是绝对的,法律公私性质的划分应当是在一定的条件和范围内才能够进行的。例如经济法、社会保障法、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就超出了传统法律公私划分的边界,呈现“法律理论的基础与社会生活的状况极不一致的现象”。作者想指出的是,这种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对法律的划分,不是对法的划分,是对意识形态的进一步区分,而不是对法这个客观存在进行的分类。这也就说明,这种叫法是不准确的,应该是公法律和私法律。那么,以类似的标准———调整对象,对法进行分类的话,公法应该是自然之法或宇宙之法,私法应该是人类之法,私法调整人之间以及人组成的社会组织、团体、机关、国家之间的关系,公法调整其他物种之间以及人与它们的关系。

四、环境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微观方法———人的行为

人与自然论文篇4

二、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 环境资源法律法规中有没有规定或体现、反映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资源法能不能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对这个问题不应该仅仅从概念、抽象思维上找答案,而应该从现实的、现行的环境资源法律法规中找答案,从环境资源法的实施中找答案。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人们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活动对环境资源负载能力和净化能力并没有形成过度的冲击,这时人们对环境资源的行为被认为是对其他人无关的个人自由行为,与矛盾尖锐的人与人的关系相比,人与自然的关系相当平静,国家法律的注意力是保护与人们至关重要的政治权利、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来不及考虑通过法律去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这就是以往法律或法学理论较少涉及人与自然关系的根本原因。在我看来,当今所有的环境资源法律或法规,都毫无例外地包含人与自然的关系、反映人与自然的关系、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一部良好的环境资源法律应是一张人与自然关系的关系网,应是一幅反映、描绘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关系的蓝图。 (一)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关系的概念和含义 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指由环境资源法所确认、规定并在环境资源法实施中形成的人与自然的关系。这一概念包括如下含义: 1.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环境资源法所规定的关系 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在环境资源法(包括环境资源法的各种渊源)中有明确规定或体现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没有在环境资源法中规定或体现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不属于环境资源法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即并不是所有的、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人与自然的关系都是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首先,环境资源法中所规范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现实存在的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反映;但是,正如前面所分析的,现实生活中的人与自然关系种类很多,环境资源法调整的仅仅是现实生活中人与自然关系的一小部分;正如现实生活中的人与人关系很多,法律只能调整其中一部分的道理一样。环境资源法主要调整的是人与自然的利益关系、利用关系、生态关系、物质交流关系和因果关系,即因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所发生的人与自然的关系,这是环境资源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一个重要特点。 2.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现实存在的人与自然的关系 在过去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有些法理学家常常把法律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理解为单纯的思想意志关系或精神关系,而不认为它是一种现实关系。法律关系当然体现或反映人或阶级的思想、意志和意识,但是如果因此而将法律关系理解为单纯的意志、思想关系则未免失之偏颇。其实,法律关系是法律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关系,是一种由法律适用或实施所引起或形成的现实关系。近年来我国法理学界开始改变对法律关系的传统看法,例如《法理学》指出:“不能仅仅看到法律关系的意志形式,而看不到其背后的物质关系。马克思坚决反对把法律关系看做是没有实际内容的空洞外壳的幻想”,“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具体地贯彻”,“是现实的、特定的法律主体所参与的具体社会关系”。[27] 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指本来意义上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不一定与法律设定的“人”和“自然”相吻合,更不是经过某些法学家主观解释、加入了主观意志的法律关系。大家知道,法律是人制定的,不同法律对现实生活中的自然物甚至人有不同的定义。例如,有的法律将人与人的关系规定为“人与自然的关系”(即法律将人拟物化,如法律将奴隶规定为物),这种“人与自然的关系”不属于人与自然关系的范畴而应该属于“人与人的关系”的范畴;有的法律将人与 自然的关系规定为“人与人的关系”(即法律将物拟人化,如有的法律规定动物不是物、将牛马与奴隶同等对待),则这种“人与人的关系仍然属于人与自然的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讲,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指实际关系,即实际存在的人与自然的关系,而不是人为虚拟的关系,它不因人们的主观意识或认识而改变。例如,有人在市场上买回一条鱼,对这一现象有三种认识:一是认为这个买鱼人与那个卖鱼人的鱼发生了人与鱼之间的关系;二是认为这个买鱼人与那个卖鱼人发生了人与人的关系;三是认为这一过程同时发生了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物的关系。分析发现:第一种人之所以只承认发生了人与鱼的关系,是因为他想强调在这次活动中某人得到了一条鱼这种实物,人上街买鱼的目的是为了得到鱼而不是为了与某人发生关系,因而首先是人与鱼的关系,是某人看到鱼才产生了买鱼的想法并实施了买鱼的行动,所以这次买卖活动形成的是人与鱼的关系;第二种人之所以只承认发生了人与人的关系,是因为他想强调在这次活动中某人与某人发生了交易这种社会活动、想突出人的重要性,买鱼人之所以去市场首先是因为有人卖鱼,所以这种买卖活动形成的是人与人的关系。笔者认为,在这次买卖鱼的活动中,既发生了买鱼人与卖鱼人之间的人与人的关系,也发生了买卖双方与鱼的关系,这次买卖活动中人与鱼和人与人这种实际关系并不因人们的不同意志、定义和人为取舍而消失;更不会因某些法学家从法理学上进行解释而可以否定。这正如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所指出的,人类活动的“一个方面是人对自然的关系”,“另一个方面是人对人的作用”[28],即“历史的每一个阶段都遇到……人和自然以及人与人之间在历史上形成的关系”[29]. 目前,在各种环境资源法的著作和论文中,经常会发现类似于上述“买卖活动形成的是因鱼而发生的人与人的关系”的说法,例如:《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认为,环境保护法是“调整因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0] ;《环境法概要》[31] 认为环境法是“国家为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护与改善环境而制定的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自然资源法教程》[32] 认为,“自然资源法是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切与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并保证各种可更新资源的恢复、繁殖和再生有关的社会关系,都是自然资源法的调整对象”;《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认为,国土法是“调整有关国土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33]土地法是“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4] .笔者认为,“因环境、自然资源、土地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实际上意味着同时发生了人与环境资源的关系。前苏联科学院国家与法研究所法学博士奥?斯?科尔巴索夫于 1976年在其《生态学:政策-法》一书中提出了“生态法”的概念。其广义的理解认为,生态法是调整人类社会和自然界相互作用领域内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和。人类社会与自然界相互作用领域内产生的社会关系,具体是指人们在利用、保护和再生自然资源、保护自然环境、保障生态安全方面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亦称“生态社会关系”。将俄罗斯生态法定义为俄罗斯联邦调整人类社会与自然界相互作用领域内产生的 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表面上看似乎是只承认环境法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但是,通过进一步地分析发现,“调整人类社会与自然界相互作 用领域内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前提是“人类社会与自然界相互作用领域”,即认为这种社会关系是在“人类社会与自然界相互作用领域内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这实质上是承认环境法在同时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说环境法或生态法是调整“生态社会关系”,在社会关系前面加上一个“生态”作为限制,实质上也是指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的结合。 3.当代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几乎都可以纳入利益关系的范畴 当代环境资源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利益关系、价值关系。大自然(包括环境资源)具有多种功能和多元价值。环境资源价值是环境资源的属性和功能对人的需要的满足,包括对人的生存、发展所起的积极的促进的作用;是指环境资源能够满足人类需要的功能,即人们可以从环境资源获得的利益。大自然或环境资源之所以能够成为有价值的载体、成为人的物质利益的载体,首先是因为它本身具有某些特定的属性或性质或有用性;当然人也有对自然的需要和要求。环境资源具有价值的新价值观的确立,表明了人(价值主体、财富主体)与自然(价值客体、物质利益载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即自然对人的需要同自然满足人的需要之间的关系;表明了自然环境对人的需要而言的某种有用性,对个人、集体、社会、国家乃至整个人类社会所具有的积极意义。人们之所以越来越重视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因为这是一种利益关系、价值关系,即因为这些关系的变化直接或间接地关系到人类的各种利益,包括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当代人利益和后代人利益。正是因为人与自然之间存在着价值关系、利益关系,才为环境资源法采用经济政策、经济措施、市场机制、产权机制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提供了根据和支持。正因为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种利益关系,保护人与保护环境资源、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与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才能够统一起来、并行不悖。目前有的学者从“人的利益”出发认为,人类和环境法保护环境的目的只能是保护人的利益不能是保护环境,只能是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不能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他们不仅在逻辑上犯了一个错误,而且暴露了其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思想。在他们看来,保护人的利益与保护环境是两个水火不相容的命题,熊掌与鱼不能得兼。从语义学上分析,保护人与保护人的利益既有交叉也有区别;在环境保护法中常常将保护人与保护环境并列[35],这时可以将保护人理解为保护人本身(或人体健康),将保护环境理解为保护人的利益(或环境利益),显然“人的利益”不是指人本身而是指与人有利益关系的某物或某事;在环境资源法中,保护人的利益主要指保护人的环境利益,而环境或大自然就是人的利益即环境利益的载体或物质实体,所以说保护人的(环境)利益就是指保护与人有关的自然环境;正如说保护人的(房产)利益就是保护人的房产一样。某些学者坚持环境保护法只能保护人的利益,不能保护环境,与某些持男子大丈夫主义的丈夫的认识颇为类似。在夫妻关系中,大丈夫主义者认为,维护好的夫妻关系,只能是为了保护丈夫的利益,不能说是为了保护妻子的利益,他们不仅不知道妻子就是丈夫(夫妻)利益的实体或载体,而且存在着根深蒂固的把妻子仅仅当作丈夫的客体的思想。 目前不少环境资源法已经确认环境资源的价值,例如,《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1969年)声明,“发展和增进一般福利,创造和保持人类与自然得以在一种建设性的和谐中生存的各种条件,实现当代美国人及其了孙后代对于社会经济和其他方面的要求,这乃是联邦政府一如既往的政策”(第1节第1条)。这说明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种利益关系。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实质上是对这种利益关系的正当化、法定化。正当化是一定利益关系的规范化,它有两种形态,一是道德化,一是合法化(法律化)。道德化是指通过一定的社会舆论对一定的利益关系形成社会共识,将利益关系内化为习惯性权利(应有权利)与应有义务关系。合法化是指通过国家中介的作用,将人们在一定的社会物质生产关系过程 中形成的利益关系内化为明确的权利义务规则。如果没有正当化、规范化,人与自然的关系这种利益关系常常会处于一种冲突状态。当一个社会发展到一定水平时,可用的或良好的环境资源总是稀缺的,而人们对环境资源的需求和欲望又总是无止境的。这就形成了环境资源的有限性与人们对环境资源需求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这种总体上看属于人与自然的矛盾,有可能转化为人与人的矛盾,即转化为人们之间尖锐的、无休止的利益之争。只有通过规范划清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的界限,才能克服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以及因此而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矛盾。正是因为人与自然之间存在着价值关系、利益关系,才为环境资源法采用经济政策、经济措施、市场机制、产权机制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提供了根据和支持。 4.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既不是人与人的关系,也不是物与物的关系,更不是自然物、自然过程和自然规律 本文之所以强调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既不是人与人的关系,也不是物与物的关系,是因为有些人心目中根本没有人与自然关系的概念,他们在谈论人与自然的关系时,总是习惯于用人与人关系或物与物关系的模式和特点去衡量人与自然的关系,或者将自然现象本身和自然过程等同于人与自然的关系。例如,有些人在反驳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时认为,“自然过程与物理、化学、生物过程,如台风、暴雨、生物的生长等等,不是、至少目前还不是法律调整的直接对象。这些现象是按照自然规律发生、发展的,是自然科学研究的对象,法律可以考虑到这些情况,把它们作为法律事实,要求人们遵守自然规律,利用它为社会谋福利,但它们不是、也不可能是法律调整的对象”[36];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因为动物、植物、环境资源或大自然是没有意识、意志的自然物和自然现象,它们不是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以法律不能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上段话本身是相当谨慎的,他仅仅说自然过程“不是、至少目前还不是法律调整的直接对象”;笔者可能比他更干脆,我想进一步强调指出,自然过程和自然现象“将来也不会成为法律调整的直接对象”,动物、植物、环境资源或大自然也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反对法律可以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主张的错误之处是,他们将自然过程或自然现象等同于人与自然的关系,从自然过程和自然现象“不是法律调整的直接对象”这一正确结论出发,得出了“人与自然的关系也不是法律调整对象”的错误结论;他们将动物、植物、环境资源或大自然等同于人与自然的关系,从“动物、植物、环境资源或大自然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这模糊概念中,得出了“人与自然的关系也不是法律调整对象”的错误结论。 我们研究的法律调整对象是指人与人的关系或人与自然的关系,凡是关系都是指两个方面或数个方面的相互作用与影响,而不是仅仅指一个方面,“孤掌难鸣,一个巴掌拍不响”,单纯的动物、植物、环境资源或大自然不但不等同于人与自然的关系,也不能形成人与自然的关系;只有加入人后,才能形成人与自然的关系,只有人与自然这两个“巴掌”结合起来,才能拍出响声。诚然,动物、植物、 环境资源或大自然是没有意识、意志的自然物和自然现象,目前在大多数法律法规中也不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但是,我们切不可忘记,在人与自然关系中除了自然这一方外,还有人,人是有意识、有意志、有能力的另一方,人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正是因为有人的参与,环境资源法才具备了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基础和条件,环境资源法是通过规范人的行为去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正如法律通过规范人的行为去调整人与人的关系的道理一样。有些学者的用 语比较混乱,他们一时说法律调整的对象是人与人的关系,一时又说法律调整的对象是人或人的行为[37];一时反对环境资源法可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一时又反对环境资源法可以调整动物、植物、环境资源或大自然;在他们的逻辑中,人和人与人的关系是一个概念,自然和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个意思。其实,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既不能等同于动物、植物、环境资源或大自然或自然规律,也不能等同于大自然中物与物的关系,更不是人与人的关系。由于大自然中物与物的关系(即非人物与非人物的关系),没有人的因素或人的参与,而法律的基本出发点或逻辑起点是人的行为,所以包括环境资源法在内的法律不能调整物与物的关系。而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都是有人参加的关系,因而都可以通过法律加以调整。当然,这两种关系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别:在人与人的关系中,双方都是人,因而大量地表现为体现双方意志或意思的双向关系,只有少部分体现单方意志或意思的单向关系(例如,有法律主体资格和行为能力的人与虽有法律主体资格但无行为能力的婴儿、白痴之间的关系,由单方面的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由违法者或罪犯单方面行为所引起的违法关系或刑事关系等);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由于有一方是人而另一方是动物、植物、环境资源或大自然,所以大量地表现为体现单方意志即人的意志的单向关系,只有少部分体现双方意思的双向关系(现代科学证明,某些非人动物同样具有感情和意识,它们可以与人进行身体语言和声音交流)。有些学者以法律调整的关系必须有关系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种单向关系为理由,否定法律可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这是在用人与人关系的模式和特点去要求人与自然的关系,显然用错了地方;既然法律可以调整单方向的人与人的关系,为什么法律不能调整单方向的人与自然的关系。 (二)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关系的种类 美国学者凯尔森(H.Kelsen, 1896~1973)认为,“法律规范调整人的行为,而人的行为是时间上和空间上发生的,因此,法律规范是与时间有关的。它们是在某一时间和在某一空间(土地)上有效的。所以,我们说法律规范或法律秩序的属时和属地的效力范围”;他还认为,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人的行为包括人的因素和物的因素,因而法律规范又具有属人和属物的效力范围,“属物效力范围是指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事项。规范不仅可以因地、或因时、或因规范所拘束的人的不同,而且因它所调整的事项而不同”[38] .这段话虽然不是直接讨论法律调整对象,而且他认为法律规范可以调整人的行为和事项,但却清楚地表明了法律调整和人与自然关系的关系。 《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1971年2月2日订于伊朗拉姆萨)是第一个明确承认人与自然关系重要性的国际公约,该公约序言申明:“承认人类同其环境的相互依存关系”。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1991年)第1条规定,“以保护自然资源和个人生活方式为目标、调整社会与自然的关系,是俄罗斯联邦环境立法的首要任务之一”。显然,调整社会与自然的关系也就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该法将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作为环境保护法的首要任务,雄辩地说明了调整人与自然关系对于环境法存在和发展的重要意义。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可以是对某种人与自然关系的确立、确认、鼓励、限制、改善和取消,也可以是用新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代替旧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因此,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关系的种类,包括环境资源法所要求建立、鼓励、限制、改善、取消、替换的人与自然关系的种类。分析综合有关环境资源法律法规可以发现,当代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非常丰富多样,概括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 1.人与自然的时间关系 它包括法律规定的眼前关系和将来关系。时间关系的表现,一是法律规定的人与环境资源作用的时间,二是法律规定的不同时间或不同时期的人对环境资源的作用。反映在法律上包括对具体环 境资源法律行为的时间规定、法律的适时范围问题、时间尺度问题和时际原则问题等。例如,任何环境资源法都有一个适时范围问题,环境资源法中规定的环境行为也有一定时间尺度问题。适时范围,是指环境法规在什么时候有效,包括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对开始生效以前的活动和事件有无效力(又称环境法的溯及力)等与时间有关的问题;这实际上意味着,法律所设定或调整的人与自然关系的存续时间。 环境资源法规定的环境行为的时间尺度是其调整人与自然的时间关系的主要表现。例如,根据《逸周书?大聚篇》记载:“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入夏三月川泽不网罟,以成鱼鳖之长。” [39]这条法令实际上是对人与自然的时间关系的调整,也就是说,根据法律规定,在春天三月,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不能进入山林砍伐树木,而在其他时间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可以进入山林砍伐树木;在入夏三月,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不能进入川泽张网捕鱼,而在其他时间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可以进入川泽张网捕鱼。 和人与自然的时间关系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环境资源法时际原则。在国际环境公法方面,主要表现为对未来世代、当今世代和过去世代的关联等方面。在适用国际环境条约时,要依照条约形成的情况对法律进行适用;对于已经通过国际法上规定的有效方法获得的权利,如果在适用时不能适应国际法的变化,就有可能消灭。“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应当服从于“情势不变”的原则,即在缔结方的协议是以缔约时存在的某种情势继续存在为前提的情况下,当该等情势发生变更时,缔约方便不再受协议义务的约束。在国内法方面,包括当代和未来世代的时际问题也很常见。目前民法对法律冲突案件的时际法已经形成完善的理论。时际问题在环境资源侵权案件中表现得非常突出,特别是对数年前发生的放射性、有害物质、危险物质侵害时。由于人与自然的时间关系的特点,有的环境资源法对法律溯及力作出了具有特色的规定。如美国《综合环境反应、补偿和责任法》(1980年制定,1986年修改)规定:即使在该法成立以前属于合法,如果事发时违反本法,也要被追究责任;即使是按当时的法律办事,如和本法相违背,也按本法处理。我国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3月1日颁布的《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也规定对该《条例》实施前的滩涂围垦项目有追溯力。 2.人与自然的地域关系 它包括环境资源法律规定的适地范围以及环境行为的当地关系、区域关系和整体关系。这里的适地范围,是指环境法在地域或空间的什么范围内有效,也称空间适用范围。不同级别和不同调控对象的环境法律对其适地范围有不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3条和第46条的规定,环 境法只能调整在如下地域范围内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上述规定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包括我国的领陆、领水、领空、底土以及延伸意义上的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是指根据我国的法律及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其他有关国际法,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主要指中国的毗连区、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第2条的规定,环境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空间关系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的区域,在这些区域法律也调整任意排放有害废物污染我国海域的关系状态。另外,不同的环境 法律可能有不同的适用范围。一般而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环境法律,以及由国务院制定的环境行政法规,在全国领域内生效;由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环境法规,在其管辖范围内生效。由于环境法律所保护的环境要素可能不同,所以某些法律、法规仅适用于某些区域。例如,《水污染防治法》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而不适用于我国海洋的污染防治。这实际上是调整人与自然的空间关系或地域关系。 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地域关系,大量表现在对人的具体环境行为的地域限制上。最典型的是环境资源法有关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各种环境资源功能区的法律规定方面。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修改)第42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从事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海岸工程项目建设或者其他活动。”这就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地域、空间关系,即规定人们在上述区域内不得从事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海岸工程项目建设或者其他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的规定,国家依法划定各种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参观考察等活动。这实际上是调整人与自然(即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的地域、空间关系,也就是说,通过《自然保护区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将形成人与各种自然保护区及其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的各种人地关系。在没有制定《自然保护区条例》之前,人与该区域是一种人可以在该区域任意处置自然物(如任意打猎、砍伐、开垦)的关系,而在《自然保护区条例》制定和实施后,人与该区域是一种人必须保护该区域的野生生物和自然景观的新型关系。 3.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 关于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许多国家的法律法规都有明确体现和规定。例如,《韩国环境政策基本法》(1990年8月1日制定,1993年6月11日修正)第24条关于“鉴于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的保全是人类的生存及生活的基本,因此国家和国民应努力维持、保全自然的秩序和平衡”(第24条)的规定和印度《环境保护法》(1986年)关于“环境”包括大气、水和土地以及他们“与人类和其他现存生物、植物、微生物和资产的相互关系”的规定,都体现和规定了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修改)第1条关于“为了……维护生态平衡……特制定本法”的规定,是从立法目的上体现和规定了环境法中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环境资源法律法规中有关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系统平衡的规定或要求,实际上是在调整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因为生态环境就是反映人与自然的生态联系的一个概念、一种状态。很多有关森林、野生动植物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规定,都体现、规定了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 4.人与自然的因果关系 关于人与自然的因果关系,是各国环境资源法普遍重视的关系。因人的开发、利用、保护、建设、整治环境资源的活动所造成的后果,往往引起自然环境资源质量和数量的变化即人与自然关系的变化。大多数环境资源法律法规都体现、规定了这种因果关系,环境资源法调整机制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人的环境行为达到良好的后果,即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例如,当代环境资源法中所谓的环境污染、环境破坏或环境公害,一般都涉及到人与自然的因果关系。日本环境法教授原田尚彦认为,所谓公害,“是指以事业活动及其他人为活动为原因,大气、水、安静、稳定等的自然环境遭到破坏乃至污染作用为其结果,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财产及其他生活环境发生损害”这一定义下进行的。[40]也就是说,环境资源法中的公害涉及人与自然这两个主要方面,公害实际上是人为活动造成了污染破坏自然环境资源的后果, 法律对环境资源污染的控制实际上是对人与自然的因果关系的调整。美国当代著名环境法教授威廉?罗杰斯(William H.Rodgers )认为,环境法“是旨在保护这颗行星和它的居民免受损害地球及其生命支持系统的活动所产生的危害的法律。”[41]威廉?戈德伐教授( William Geldfarb )认为:“环境法是关于自然和人类免遭不明智的生产和发展的后果之危害的法规、行政条例、行政命令、司法判决以及公民和政府求助于这些‘法律’时所凭借的程序性规定。”[42]其实他们是在说,环境法是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法。 5.人与自然的利用关系和保护关系 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利用关系和保护关系,是指环境资源法所体现和规定的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资源活动中所形成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其中人是利用者、保护者,环境资源是被利用对象、被保护对象。这种利用关系和保护关系,是当代环境资源法的主要内容。环境资源法是对人与自然的利用关系、保护关系的确认、设立和改变,是人们开发、利用、享受、保护、改善、建设环境资源的活动的法定化、正规化、制度化。例如,《环境保护法》第19条规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海洋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开发利用海洋环境资源,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合理布局,不得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通过实施上述规定,就可以调整人与自然的利用关系、保护关系。有的人认为,环境资源法过分重视和强调人与自然的利用关系,是人的功利主义和人类中心主义在作怪;环境资源法应该重视和强调人与自然的平等关系、友好关系。其实,无论是人与人的关系还是人与自然的关系都是一种利益关系、利用关系,即互相依靠、利用、促进的互利关系。现行许多法律所调整的人与人的关系也是一种人与人的相互利用关系,如法律规定的合同关系、买卖关系、行政关系等关系都是人与人之间的利用关系;人与人之间相互利用,并不与人与人之间的友好关系、平等关系完全对立,人与人之间相互利用的关系可以是平等的、友好的互惠关系。既然法律所调整的人与人的关系大都是一种利用关系,环境资源法出现大量人与自然的利用关系是不足为怪的,人对环境资源的利用关系也可以是一种互惠而平等的关系。例如,人为了享受和利用高质量的生活、休息环境而保护生 态环境和自然景观,从而建立起人与自然的友好、和谐关系。 6.人与自然之间带有感情色彩的身份关系 目前,环境资源法体现、规定的人与自然之间的带有感情色彩的身份关系不多,但有迹象表明这方面的关系正在发展。《世界自然宪章》(1982年10月2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指出:“每种生命形式都是独特的,无论对人类的价值如何,都应得到尊重,为了承认其他有机体的内在价值,人类必须受行为道德准则的约束”:“应尊重大自然,不得损害大自然的基本过程”。印度宪法第四部分第51条A款规定每个印度公民都有义务“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包括森林、湖泊、河流和野生动植物,并对有生命的东西怀有怜悯”。日本在1993年11月公布的《环境基本法》强调“现代以及未来的人类享受健全而又富饶的环境恩泽的同时,必须妥善地维护人类生存发展基础的环境,直至将来”。《韩国环境政策基本法》(1993年6月)在第2条(基本理念)中也强调“使现在的国民能够享受环境的恩泽,同时让后代能够继承”。在环境基本法中使用“环境恩泽”这种富于人类感情色彩的语言,可以认为间接体现了人与自然之间 具有感情色彩的身份关系。在实体法律方面,某些国家的法律已含有非人生命体的权利的规定。在美国,所有的州都有保护动物的立法,其中伊利诺斯州的《人道地照料动物的法律》(1973,Humane Care for Animals Act)是反对残酷对待动物的典型立法。该法要求动物的所有者为他的每个动物提供:足量的、质量好的、适合卫生的食物和水;充分的庇护场所和保护,使其免受恶劣天气之害;人道的照料和待遇。该法还禁止“任何人和所有者不得打、残酷对待、折磨、超载、过度劳作或用其他方式虐待任何动物”。意大利政府曾制定一项关于家养动物的法律,该法规定了动物的“权利和义务”,承认它们的“生活权利”,所有家养动物都受国家保护,那些虐待、遗弃家养动物的行为将受到谴责,所有家犬必须在6个月内登记注册、领取身份证,“以确保人和动物和睦相处以及保护公共卫生与环境”[43].澳大利亚有专门的禁止野蛮对待动物法。在诉讼法和司法实践方面,在一些国家,动物与人一样获得司法待遇。例如,美国在1973年制定的《濒危物种法》中规定任何人都可以针对物种的侵害而提起诉讼;法院基于此种诉讼还作出了胜诉的判决,其中包括以物种作为共同原告表示的诉讼;从1974年~1979年间,美国还开展了以列举河流、沼泽、海岸、树木名为原告的诉讼。[44]目前美国各地都有为动物打官司的律师和为动物当律师的专业律师组织,纽约州、德州与密西根州的律师协会成立了专门研究动物权利的委员会。国际法学家亚历山大–基斯(Alexandre Kiss,1925~)教授[45]在其《国际环境法》一书中发人深思地写道:“人们能够在法律上保护整个生物圈吗?如果人们愿意实现这种保护,最适合的法律手段是赋予生物圈以相当于法律人格的法律地位。”[46] 7.人与自然的其他关系 除了上述几种关系外,可以从不同角度对环境资源法中体现、规定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作其他分类。例如:人与自然的管理关系,即人是环境资源的管理者,环境资源是人的管理对象;人与自然的关系,即人是环境资源的人,环境资源是被代表对象;人与自然的直接接触关系,如环境资源法调整的人地关系(人对土地的直接作用)、人水关系(人对水体的直接作用)、人气关系(人对大气的直接作用)、人物关系(人对野生动植物的直接作用);人与自然的间接作用关系,如环境资源法间接调整的人工建筑物与自然环境的关系;人与自然的隐性关系,包括因污染物积累、复合和偶然性、不确定性而产生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在一般情况下,一条环境资源法律条文只体现、规定一种人与自然的关系。有时,在某个环境资源法的同一条文中,可以同时规定几种人与自然的关系,例如《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江西省人大常委会1996年4月22日颁布施行)第17条规定:“风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必须注重保持庐山特色,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这里体现了人工建筑物与自然环境即人与自然的地域关系、高度关系、大小关系、形态关系和色彩关系。随着对环境资源法中人与自然关系的研究的深入,人们还会总结归纳出其他类型的关系。 (三)调整的概念与含义 所谓调整,一般指为了达到特定目的、通过特定手段(包括工具、方法、措施、途径等)去影响、改变、协调特定对象(包括特定状态、关系、事项、工作和秩序等)。 所谓法律调整,是指通过法律制定和实施,去影响、改变、协调(包括建立、产生、确认、赋与、作用、控制、改进、改善、消灭等)特定对象(包括特定状态、关系、事项、工作和秩序等)。因此,法律调整是从法的运作方面描述法的实现、法在生活中如何起作用的一个范畴。环境资源法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是指根据环境资源工作特别是环境保护活动的需要,按照社会经济规律和自然生态规律,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即法律规定的各种行为规则、措施和制度,对人与自然的关系所施加的影 响、改变和协调。简言之,环境资源法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是指根据环境资源法的目的和需要,通过环境资源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人与自然关系所施加的影响和作用。法律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包括确认、限制、改变、禁止、鼓励、提倡某种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资源法的调整,具有如下性质:第一,它是人类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一种方式、方法和手段,人类可以通过工程技术手段、物质工具设备、自我适应回避、环境道德等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通过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只是其中的一种;第二,它是人类社会通过法律这种工具、手段进行的调整,属于法律调整范畴;第三,它是一种带有目的、结果并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法律保障性的调整;第四,它是环境资源法的一种作用或功能,是一种动态的过程。 所谓环境资源法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包括如下含义: 1.环境资源法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并没有否定环境资源法可以调整人与人的关系。环境资源法既能够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又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即环境资源法能够同时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及人与自然的关系。本文之所以专门论述环境资源法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因为:第一,法律能够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在中国法学界已经形成共识,而环境资源法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则在法学界尚存在不同看法或争议;第二,环境资源法的直接、主要目的和功能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资源法的产生、发展和健全主要是由于人与自然关系的失衡和恶化,而为了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必须相应地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因此,我们论证环境资源法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不仅没有否定环境资源法能够调整人与人的关系,而是突出了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作用和功能。 2.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主要途径是规范人的环境行为。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中的调整是一个动词,调整本身是一种特殊的人的行为或活动,被调整的对象是人与自然的关系,调整行为实施者即行为主体是人。影响、决定、改变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力量有两个方面,一是 自然力即大自然的活动,二是人力即人的行为。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主要通过规范人的行为去实现,即通过控制人的行为去影响、改进、改变人与自然的关系,这是因为:第一,自然力中的许多活动(如火山、地震、海潮、风暴等)是包括环境资源法在内的人力所无法决定和改变的,环境资源法只能遵循、适应这些自然活动,而无法改变、控制这些自然活动;第二,在自然力相对不变或平衡的情况下,与自然力相比,人力对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影响要大得多,环境资源法主要通过规范人的行为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这是抓住了主要矛盾;第三,随着人类社会的进化和人的能力的增强,人力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影响越来越大,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现代,通过控制人的行为能够很好地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因此,我们说环境资源法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主要指环境资源法能够通过规范人的行为去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不仅没有否定自然力能够影响、改变人与自然的关系,而是突出了环境资源法控制人的行为的作用和功能。 3.只能通过环境资源法的制定和实施才能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因此,环境资源法的调整是指法的作用、功能和运行机制。环境资源立法主要解决其具有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可能性问题,即解决环境资源法律法规体现、规定人与自然关系的问题,只要法律法规规定或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就意味着环境资源法有了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可能性或潜力;环境资源法的实施解决其实际调整作用问题,即解决环境资源法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影响、

人与自然论文篇5

一、人与自然的本质断裂是人与自然不和谐的根源

强调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一致,内隐着人与自然关系的不和谐,以及当代人对这种不和谐的深深忧虑。资本主义工业社会在创造丰富的物质文明的同时,也制造了人与自然的严重对抗,即人类拼命地掠夺和奴役自然界,大自然也对人类每一次胜利都进行疯狂的报复。生态危机作为人与自然不和谐的标志正在诅咒着人类,威胁着人类的在世生存。因此,构建和谐社会从而营造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解除包括人类在内的所有生命正在承受的生态危机苦难,成为时代的呼唤和价值追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意味着生物共同体的完整、稳定和美丽,意味着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所以人与自然和谐是一种善,甚至是一种最高的善;相反,人与自然的不和谐由于其隐喻或象征着毁灭,所以它是一种恶,甚至是一种大恶。扬善去恶是人类价值追求的目的之一,因而解除人与自然的不和谐,将生态从危机中拯救出来,便成为构建和谐社会重要的价值指向。消除人与自然的不和谐关键是确认产生这种不和谐的根本性原因,以便能够为人类找到拯救生态危机的正确道路。尽管对人与自然不和谐的原因人们有种种猜测和分析,其中也不乏精辟的见解和论道,但笔者认为,人与自然在本质方面的断裂是人与自然不和谐的本源性原因,正是在人性方面人与自然发生本质的对立,才在实践行为方面造成了自然生态环境的灾难性的后果。

在人类早期观念中,人与自然之间并不存在一种价值关系意义上的紧张和分裂,无论是中国的儒教、道教和佛教,还是古希腊的哲学自然观,都以各种不同的理解或解释方式将人与自然纳入一个统一的整体之中,人之为人的人性与自然世界之为自然世界的本性在古人那里总是难解难分地纠缠在一起。中国儒家的“天人合一”、道家的“道法自然”、古希腊人的“小宇宙”与“大宇宙”和谐一致的主张,都表达着人与自然本质同一的看法。古人的这种人与自然一体的人性见识,导致了“万物与我齐一”和“顺应自然而生活”的价值追求,形成了与自然宇宙保持和谐一致,千万不要僭越最伟大灵魂为人类安排的这一必然秩序的行为规范。然而,古人的这种存在维度和意义维度却被现代人所遗忘,西方近生的启蒙运动彻底颠覆了古代人的有机论自然观,自然世界由此变成了一台既没有灵魂、也没有生气,完全由力学支配,进行机械运动的机器。自然概念的含义也由古希腊的“生长”、“涌现”、事物发生的“内在根据”,变为了现代的自然界和自然事物的总和。自然世界从一个活的有机体沦落成为死一般的物质世界,人由此也就从自然宇宙中分裂出来,成为与自然世界对立的存在。笛卡尔首开先河,将人与自然界区分为两个各自独立且平行存在的实体,他们之间互不依赖,互不决定,互不派生。物质的根本属性是广延,心灵的根本属性是思维。斯宾诺莎反对笛卡儿的二元对立说,主张在自然宇宙中只存在一个实体,那就是上帝,而心灵和物质仅仅是上帝这一实体的两个属性;两个属性之间并不发生直接联系,它们互不产生、互不限制。结果斯宾诺莎在建立实体一元论的同时,又在事实上造成了一种属性二元论。斯宾诺莎以后,莱布尼茨、康德、黑格尔等人也力图克服机械论自然观的缺陷,消弭人与自然的二元对立,但他们却走向了与古希腊哲人相反的道路,把人看作是自然价值的显现根源。如康德提出“人为自然立法”和“自然向人生成”;黑格尔则把自然世界看作是“绝对精神”的外化,认为人与自然界的关系属于“主—奴关系”,即人是主人,自然是奴隶。经过现代形而上学的努力,人从自然宇宙中彻底脱落出来并成为与其对立的存在,人与自然从此分别归属于两个不同的世界,自然存在物属于仅具有广延特征的物质世界和客体世界,人类则属于能够思维的心灵世界和主体世界,“目的王国”和“自然王国”之间从此产生了一条不可逾越的道德鸿沟。

现代人不再像古人那样,以自然宇宙为背景认识自己与自然的同一性,而是将人与自然的对立、不同作为人之为人的标志。这意味着,启蒙之后人从本质方面与自然发生了彻底的断裂,或者说从人的本质方面与自然世界划清了界限。人不再是自然世界之中的存在,而是收缩到以自身为参照系统并仅仅向自身认同的独立存在。如仅仅向自身的认识能力认同,从而认为人是理性存在物;仅仅向自己的类特征认同,从而认为人是一个社会存在物。启蒙运动将人从自然宇宙一体中独立出来,似乎解放了人类,争取了人的尊严,但事实证明,近现代人的这种自我启蒙和自我解放在给人类带来自由和享乐的同时,也对人自身和自然环境制造了灾难性后果。首先,近现代人解构了人与自然的存在同一性,从而造成了人类自我的迷失,使人类无法准确确认自己在宇宙中的合理位置,误把对自然界的宣战、掠夺和奴役视为人之为人的象征。其次,人不再向自然认同,而成为仅仅向自身认同的存在物,这势必导致自我中心主义价值观的强势运行。如现代人类完全扭曲了生物进化的意义,把大自然恩赐给人类的理性,以及生物进化最为辉煌的一幕——人类的诞生,理解为人优越于自然界和自然物的固有资本。人拥有理性,自在地就具有绝对价值,自在地就是目的,所有自然存在物仅仅是服务于人之目的的工具,成为现代性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基本的价值取向,这种价值取向不可避免地引发人类对自然的促逼和宰制,并直接造成人与自然的现实不和谐。所以,人与自然在本质方面发生断裂是人与自然最根本和最深刻的分裂和对立,这种断裂直接规定了人类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取向,并为人类占有自然和统治自然的实践活动提供了合理而正当的理由。作为人与自然现实不和谐标志的生态危机,正是这种本质断裂的直接逻辑后果。

二、人与自然的本质同一是人与自然和谐的内在根据

当我们确认了人与自然的本质断裂是人与自然分裂和对立的深层原因之后,隐含在这一分析中的一个逻辑推断就自然而然地显现出来,即人与自然的内在一致应该是保证人在改造自然界的实践活动中与自然保持和谐一致的根本性原因。也就是说,人只有在本质方面与自然融合为一个整体,才能确保人类在改造自然界的实践活动中创造出一个与自然和谐的现实世界。尽管古人提出了人与自然在本质上同一的思想,但这仅仅是一种天才的猜测,其中还不乏泛神论糟粕,以及人屈从于自然的自卑心态。真正科学而合理地揭示人与自然的内在一致是人与自然现实和谐的基础,进而是人类社会和谐基础的是马克思。马克思早在1844年就提出了这一思想,但由于资本主义社会人与自然的分裂、对立的“权力意志”和话语霸权,遮蔽了其思想的灵光,造成现代人对人与自然在本质方面的同一性产生了遗忘。

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提出人是一种“对象性的存在物”,并以此作为历史的逻辑起点和分析社会和谐与不和谐的人性论基础。马克思对人的这一规定蕴含着深刻的意义,至今人们还很少论及其中表达的深邃思想。人作为“对象性存在物”包含着两种规定性:一方面他必须以其他自然存在物为对象表现自己的生命本质,“说人是肉体的、有自然力的、有生命的、现实的、感性的、对象性的存在物,这就等于说,人有现实的、感性的对象作为自己本质的即自己生命表现的对象;或者说,人只有凭借现实的、感性的对象才能表现自己的生命”;另一方面人也必然是其他自然存在物表现它的生命本质的对象,“假定一种存在物本身既不是对象,又没有对象。这样的存在物首先将是一个惟一的存在物,在它之外没有任何存在物存在,它孤零零地独自存在着。因为,只要有对象存在于我之外,只要我不是独自存在着,那么我就是和在我之外存在的对象不同的他物、另一个现实,也就是说,我是它的对象”。在马克思看来,人作为对象性存在物像所有自然生命一样,在以它物为对象表现自己生命本质的同时,又作为表现其他自然物生命本质的对象而在世生存。正如太阳是植物的对象,是植物所不可缺少的、确证它的生命的对象,同时植物也是太阳的对象,是太阳的唤醒生命力的对象一样。人类以其他自然存在物作为表现自己生命本质的对象,并不是以某一种或某一类自然存在物为对象,而是以所有自然存在物或整个自然界作为表现自己生命本质的对象。同样,人类在作为表现它物生命本质的对象时,也不是表现某一自然物的生命本质,而是表现整个自然界的生命本质。人以自然为中介表现自己的生命本质,自然也以人为中介表现它的生命本质:人与自然是互为中介、互为对象的。

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但人又是“人的自然存在物”。人是自为存在的存在物,是超越自然而然本性的存在物。人作为人的存在,不像动植物那样直接以其他自然存在物作为表现自己生命本质的对象,也不是直接成为其他生命表现它自己本质的对象,而是以改造自然界的实践活动为中介实现人是对象性存在物的本质;实践是人类所特有的存在方式。通过改造自然界的实践,人类将自己的本质对象化给自然界,使自然界成为人的作品和人的现实,同时也把自然界的本质内化为自我意识,受到自然界的本质的规定。“对象性的存在物进行对象性活动,如果它的本质规定中不包含对象性的东西,它就不进行对象性活动。它所以只创造或设定对象,因为它是被对象设定的,因为它本来就是自然界。”[1](P.105)这就是说,人化自然的同时也被自然化,客体被主体化的同时主体也被客体化。由于人是改造自然界实践活动的主体,人被自然所设定也是通过人领悟自然并对自身设定实现的,所以人与自然互相“设定”也是人的一种有意识的自由活动。人将自己的本质对象化,意味着自然界是人的自然界,人在自然世界之中;人被对象所设定,意味着人“本来就是自然界”,本来就是表现自然界本质的对象,即自然世界也在人之中,人在自然世界之中,自然世界在人之中,这表明人与自然界在本质方面是一体的,是内在一致的。人以自然界为对象和作为表现自然界本质的对象,是人作为对象性存在物不可分割的两个规定性,割裂了这两个规定性也就割裂了人的本质存在,使人成为“非存在物”。马克思在确立了人与自然本质一致这一人性论观念之后,就用这一观念来审视资本主义社会中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从而发现了人与自然关系的这种一体性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发生了异化,在此基础上又揭示了人与人之间的异化现象。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异化劳动过程中发生了人同自己劳动产品的异化、人同劳动本身的异化、人同自己本质的异化。这三种异化现象某种意义上可以归结为人与自然的异化。没有自然界,就没有劳动加工的对象和劳动产品,劳动本身也就不能存在,人也就不能实现人之为人的本质。人与自然相异化,意味着人与自然的本质断裂和人的对象性本质的丧失:自然界不再是人的自然界,而变成了支配人的异己力量,“对象化表现为对象的丧失和被对象所奴役”,即“他给予对象的生命是作为敌对的和相异的东西同他相对立”;人也不再表现自然界的本质,而成为自然界的占有者和掠夺者,“一切肉体的和精神的感觉都被这一切感觉的单纯异化即拥有的感觉所代替”。人与自然发生本质断裂,人类在加工改造自然界的活动中就与自然处于严重的对抗状态。用恩格斯的话说,我们对自然界的每一次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人与自然的严重对抗导致人类对自然物的疯狂剥夺,这使人类社会的阶级对立和阶级斗争更为惨烈。在马克思看来,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种根本性的关系,正是由于人与自然关系的对立和异化才导致了人与人之间的对立和异化,以及社会的不公正和社会的不和谐。因为人们为了占有由人与自然关系生化出来的物品和财富,才造成了人与人的分裂和人对人的剥削与压迫。马克思正是通过对人与自己劳动产品的异化关系即人与自然界的异化关系的分析,揭示了人与人的异化关系和社会的不和谐。“人同自己的劳动产品、自己的生命活动、自己的类本质相异化的直接结果就是人同人相异化。”

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和人对人的剥削和压迫是资本主义社会的最大不公正,也是人类社会最不和谐的表现。因此扬弃异化劳动、实现人的解放必须首先消解作为社会不和谐根源的人与自然的分裂与对立,实现人与自然界的本质性的统一,在否定之否定的层面上向合乎人性的人复归。马克思说:“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因而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因此,它是人向自身、向社会的即合乎人性的人的复归,这种复归是完全的,自觉的和在以往发展的全部财富的范围内生成的。这种共产主义,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自然主义,它是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马克思在这里表明,扬弃私有财产也就是扬弃人的自我异化,即扬弃人与自然关系的异化,向合乎人是对象性的人这一合乎人性的人复归。这种复归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马克思在这里用“自然主义=人道主义”和“人道主义=自然主义”,再次表达了人与自然一体的思想,并认为人与自然在本质方面融合为一个整体是共产主义社会的内在本质,是实现社会和谐的根本依据。“社会是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是自然界的真正复活,是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道主义。”共产主义社会无疑是最和谐的社会,它不仅包括人与人之间矛盾的解决,也包括人与自然之间矛盾的真正解决。通过马克思对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在人与自然关系中生成的人性是人与自然现实关系的内在根据,也是社会和谐不和谐的基础。当人与自然在本质方面发生断裂,人类社会就处于不和谐状态之中,扬弃这种人与自然的本质断裂,完成人与自然界的本质统一,才能使人获得解放,进而产生人与自然的和谐以及人与人的和谐。

三、人与自然的两种和谐关系

通过上面的论述我们不难发现,人与自然之间实际上存在着两种和谐关系:一是人与自然的内在和谐一致关系,另一是人与自然的外在和谐一致关系。人与自然的内在和谐关系是指人与自然界的本质统一关系,即在人类的自我观念中包含自然界的本质规定性,在人之为人的意义上人与自然融合为一个整体。这种整体性是通过人向自然生成为人而显现出来。人与自然的外在和谐关系是指人与自然存在物和谐相处,人类与自然界协同发展,在改造自然界的实践活动中营造出一个美丽、完整、稳定的现实自然环境。也就是说,人与自然的内在和谐是人性意义上的和谐,它存在于人的本质之中;人与自然的外在和谐是现实性的和谐,它表现在人类加工改造自然界的现实活动之中。人与自然的内在和谐与外在和谐的关系是;内在和谐是外在和谐的根据,外在和谐是内在和谐的表现。人只有首先达成与自然的内在和谐,才能创造出与自然的外在和谐。笔者前面所说的人与自然的本质断裂或同一,是指人与自然的内在关系,而人与自然的和谐与不和谐则是指人与自然的外在关系。目前人们更多的是强调人与自然界的外在和谐关系的价值与意义,忽视了产生这一价值和意义的内在源泉,即人性与自然的和谐统一问题,这就使人与自然界的外在和谐关系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所以,为了确保人与自然界的外在和谐关系,我们必须首先对人性与自然的关系做出形而上学的和谐建构。人与自然达成了内在一致,才能担保人类在改造自然界的实践活动中在行为方面与自然界和谐一致。

人与自然论文篇6

《白轮船》的创作背景及生态文学特点

一、创作背景

20世纪六七十年代,自然与人的关系日趋紧张,这使世界文坛越来越多的作家焦虑不安。他们在文学作品中不同程度地思考这一关系到人类生死存亡的全球性问题――自然与人的相互关系。前苏联著名作家艾特玛托夫就是这一时期的杰出代表。

艾特玛托夫于1970年创作了中篇小说《白轮船》,这是一部在人与大自然主题中充分渗透道德哲学内涵的作品。该小说自然情节的描述并不复杂,但在描述人与大自然的关系方面却让伦理道德思想得以深刻的体现,被认为是作家的巅峰之作。这是一个凄惨的故事。小说的主人公是个被遗弃在外公家的七岁孤儿,没有名字。孩子喜欢到山顶上眺望碧蓝的伊塞克湖,寻找一艘游弋在湖面上的白轮船。他听说爸爸是水手,于是他渴望变成一条鱼游到湖水里,上船扑向爸爸的怀抱。外祖父给他讲长角鹿妈妈的故事,那是个动人的传说:长角鹿拯救过吉尔吉斯人的祖先,但后来鹿妈妈的后代遭了殃,成群的鹿被杀害了。从此,这个地方再没人看见过鹿。小男孩牢牢记住了这个故事。有一次小男孩突然看见了两头小鹿和一头白色母鹿,他好像在梦中,一口气跑回家,告诉了外公。可是,第二天,正当小男孩昏睡时,一声枪响把他惊醒,他看见大人们忙里忙外,孩子在棚子里看见兽皮和鲜血,再看墙根下带角的鹿头,他浑身冰凉、毛骨悚然。他听见可怕的笑声,觉得有人拿斧子对准他的眼睛,他惊恐地拼命躲闪。谁也没注意,孩子摇摇摆摆走到河边,跨进水里,去寻找他梦中的长角鹿妈妈和白轮船去了。小说的结尾是悲剧性的,但是它以强大的艺术感染力激起人们维护真理、保护自然的良知。

二、生态文学的特点

生态文学是当代文学与生态思潮的有机结合的产物,是对生态危机的综合回应。它把关怀人类赖以生存的大自然作为自己的光荣使命,是20世纪世界文坛上一个崭新的文学现象。它以人与自然为主题,以关注人类生存环境为起点,从道德与精神方面探索了人与大自然关系的新内涵,来唤起人们珍惜我们的家园――地球。

艾特玛托夫是一个具有强烈责任心和使命感的生态文学专家。当人类生存遇到困境和大自然遇到生态危机时,他哲理性地思考了人与大自然的关系。艾特玛托夫在1985年2月17日第七期的《莫斯科新闻报》答记者问中曾说过:“四十年来,生活有了质的变化,也提供了新的发展条件。于是,有些人便自我陶醉,丧失了记忆,开始追求物质享受,而不追求精神享受。但是,一个人在精神上的自我感觉才是使他配得上活在地球上的重要因素之一。为了心安理得地拼命追求升官发财,一味伪善,首先要使自己不能称之为人,就像我这部小说中的一个反面人物那样。眼前的利益不应夺去我们的记忆。因为记忆是我们铁面无私的良心。而良心是绝对不允许一个人背叛他精神上的最高理想的。”作家认为,人与大自然应当具有相同的权利和地位,人们应该抛弃人类沙文主义、人类中心主义的观念,与大自然平等、和平相处,建立一个健康、和谐的人类社会,这正是当代社会人们面临的重大的历史使命。只有这样,人类才能得以生存。艾特玛托夫从哲理的高度思考了人与大自然的内涵及关系。这是他对人类中心主义思维模式的挑战,使人们的自然生态意识能够觉醒,表现出一种超前的生态观。艾特玛托夫通过《白轮船》这部小说,反映了20世纪以来人与人、人与大自然和人与自我的紧张关系,同时向人类敲响了警钟,即人类不仅应该对自己负责,还应对地球负责,同时还得对子孙后代负责,否则随着对大自然的破坏,人类必将毁灭自身。

艾特玛托夫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哲理性思考

艾特玛托夫说过:“我越来越相信,小说的哲理性比重应尽可能增加,如果哲理性的比重小,而以主题的迫切性取胜,那么时过境迁,这样的作品就会失去意义。”不难看出,作家非常注重哲理探索,经过长期探索得知:人在自然界中的作用微乎其微,如沧海一粟,自然先于人类而存在,所以说,人是大自然的产物,附属于自然。人类不是大自然的主宰,是自然之子,应和同是自然之子的一切动植物平等相处。

艾特玛托夫非常热爱大自然, 深刻关注人和自然的关系, 并对此进行了深刻的哲理思考,他说:“热爱大自然和必须保护大自然的题材对我们来说非常亲切。” 事实确实如此,人与大自然的关系已经非常紧张。人类为了自身的利益,为了生存,开始对大自然进行疯狂掠夺,包括污染环境、无序地残杀稀有动物、乱砍滥伐,所有这些行为使生态平衡受到严重破坏。于是,越来越多的学者、专家意识到这一问题的严峻。艾特玛托夫就是其中一位具有代表性的作家。 他在《白轮船》中涉及了这一主题,抒发了自己的见解,从人是大自然之子和大自然是衡量人类道德的标准两个层面论述了人与自然关系的哲理性。

一、人是大自然之子

“无论是在人那里还是在动物那里,人类生活从肉体方面来说人(和动物一样)靠无机界生活” ,“我们连同我们自己的头脑、血和肉都是属于自然界和存在于自然界之中的”。作者得出结论,人是自然界的产物,是自然界的有机组成部分。人类与大自然的关系是共生、共赢和共荣的关系,而不是征服、改造和索取之间的关系。人类与大自然的关系既然是伙伴关系、朋友关系,那么就要求人类在处理与大自然关系的问题上,必须尊重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克服急功近利和目光短浅的思想,树立人与大自然和谐并进的科学发展观。艾特玛托夫向来反对“万物之灵”的人类以“征服者”与“统治者”的态度对待大自然,反对征服和占有自然的一切行为,认为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平等而和谐的关系,人应把森林当做“绿色的朋友”, 把动物视为“人类的小兄弟”,这才算得上是 “自然之子”。

在小说《白轮船》中,当孩子惊喜地发现了三头梅花鹿的时候,鹿也同时发现了孩子,但它却却并没有害怕,“这头长角鹿妈妈细心而安详地朝孩子望着,好像在回忆:它在哪见过这个大脑袋、大耳朵的孩子的……小鹿肥敦敦的,又结实又招人喜欢。它忽然又抛开柳条儿,活跃地跳了起来,拿肩膀去蹭母鹿,围着母鹿转了一会儿,开始撒娇了,拿它那还没长角的头使劲地擦鹿妈妈的两侧。长角鹿妈妈静静地望着孩子。”

艾特玛托夫在《白轮船》中为我们描绘出一幅自然生态美景,即人类与动植物、人类与整个大自然和谐友好地共处着。这正是作家殚精竭虑的东西,也是他内心世界的流露。而我们大多数人却始终把自己与大自然的关系认为是主仆关系,始终没有超出这个想法。认为人类是大自然的主人,就是把人类自己同自然界分割开,独立于自然界之外,以统治者自居,却忘记了自然界是人类的母亲,人类是自然界的婴儿;认为人类是大自然的仆人,就是人类在自然界面前一无是处,面对自然侵害时逆来顺受,这也是不合常规的。从世界文明史来看,这些思想已经远远不能适应新时展的需要。我们必须超越这个层面,从思维上进行理性的探讨。要做到人与大自然的和谐,就必须抛弃旧观念,注入时展的新内容。如何才能做到这一切呢? 人类历史告诉我们:我们与大自然的关系既不是“自然界是主人、我们是仆人”的关系,更不是“我们是主人、自然界是仆人”的关系,而是人类是自然之子。所以我们应该放下主人的傲态,放下仆人的卑态,平等地与大自然进行对话,理性地与大自然握手,与大自然共谋发展,共同进步。只有这样,人类生存的自然界才会越来越美好,人类的生活前途才会越来越光明。

二、大自然是衡量人类道德的标准

人类应该尊重自然规律的客观性、顺应自然。因为自然界的运行有其自身的规律性,不受人为因素的影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万物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养以成,依据其自身的规律发展。人类由于违反自然规律、不尊重自然而频频招致大自然的报复。当前人类的居住环境日趋恶劣,都是因为人类违反大自然的规律造成的。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能使人的心灵得到平衡,并能使人的精神得到净化;而掠夺大自然、残杀万物生灵、毁坏大自然的过程,就是人类破坏平衡的过程,也是人性道德堕落、变异的过程。在这些过程中,残忍、贪婪、自私、冷酷、功利主义就会得到恶性膨胀,就会导致人的本质的蜕变和精神的堕落。艾特玛托夫把人对大自然的态度同人道主义、人性联系在一起,把人类是否尊重大自然当做是衡量一个人道德善恶与否的标准,并把不同的人们之间因为不同的观念而引发的冲突归纳到善恶冲突的范围。

《白轮船》中描写了善和恶两类人。莫蒙爷爷和孩子是善良人的代表,他们不仅对人友善, 对自然也是和善的。莫蒙爷爷是护林所唯一一个尽心尽力看管森林的人,他说:“看管森林的人,就是不让树林受到任何损失。”他相信长角鹿妈妈的传说,把白色长角鹿妈妈看成是吉尔吉斯民族唯一的恩人和母亲,对她敬若神灵。《白轮船》中的小男孩也热爱大自然,在林中虽没有小伙伴儿与他玩,但是他并不孤独,因为大自然的一草一木都是他的朋友,吉尔吉斯古老的长角鹿母的传说滋润着他的心灵。莫蒙和小男孩儿都是与自然亲和为善的代表,是千百年来熠熠生辉的人类最宝贵的精神文明,正因这一点,人类才优越于其他物种,人类的未来才有希望。

在小说《白轮船》中,护林所的领导奥罗兹库尔谋取私利,偷伐森林。当树林中突然跑出三头美丽的梅花鹿时,善恶两类人的态度完全相反。莫蒙爷爷和小孩尽力想为长角鹿妈妈的后代营造一个舒适的生活环境,而护林所领导奥罗兹库尔等人只看到鲜嫩的鹿肉和硕大的鹿角。鹿的出现,瞬间将两类人分为善恶两类。艾特玛托夫把对待大自然中动物和植物的不同方式和不同态度,作为判断人类善与恶的标准。艾特玛托夫的作品向我们传达这样一个信息,每种动物的悲惨遭遇最后都以人的悲剧为结局。《白轮船》中三头梅花鹿的死让莫蒙爷爷非常痛苦;而纯洁天真的孩子,无法接受这一残酷的事实,于是摇摇晃晃地走到了河边,直接跳进了水里。 就连残酷屠杀梅花鹿的奥罗兹库尔,最终也没有落下好下场。他的这种行为远不止他一人所为,他只是作家塑造的“恶”的形象代表。他所做的一切既是对始祖、对自然的背叛和对传统道德的否定,又是“对神话传说的轻蔑,也是对千百年传统精神财富的弃绝”。

人与自然和谐的最高境界及意义

艾特玛托夫对悲剧产生的社会根源作了更深刻的揭示,从人是自然之子和大自然是衡量人类道德的标准两个层面论述了人与自然关系的哲学意义。同时,作者也提出人与自然和谐的最高境界及意义。《白轮船》提到科克泰的贪婪、奥罗兹库尔的虚荣与傲慢。他还强调:“贪财、权欲和虚荣心使人苦不堪言,这是大众意识的三根支柱,无论什么时候它们都支持着毫不动摇的庸人世界。大大小小的罪恶都藏匿于这个世界里。”有一个问题始终困扰着他:“人世间善与恶,都存在于人类社会的一些最平淡无奇的事物中”,但是,“为什么总是恶战胜善呢?”这才是艾特玛托夫思考的主要内容。它总是体现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体现在人对待自然的不同态度的善与恶的冲突、对抗中,总是把人的善恶与保护大自然联系起来。因此维护人与大自然的统一和谐,保护大自然,就是保护人间的真善美!艾特玛托夫认为,要想根除破坏大自然、虐杀生灵、掠夺自然资源的恶行,就必须树立人们心中的善意,只有善意根深蒂固,并在实践中得到运用,大自然才会得到保护,人类才不会面临道德沦丧所带来的威胁。否则,人类将“由于自己的暴虐而毁掉这暴虐的世界”。

参考文献:

[1]韩捷进.艾特玛托夫[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1.30.

[2]胡志文.生态文学――比较文学研究的新土地[J].贵州师范大学学报,2004,(01):99.

[3]石南征.白轮船・前言[A].艾特玛托夫著.立冈译.白轮船[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99.

人与自然论文篇7

关键词: 生态价值观 生态社会主义价值观 生态文明建设 启示

一、生态价值观的基本观点

生态社会主义理论家通过揭示生态中心主义,以及生态中心中义在人与自然关系问题内在缺陷,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使劳动异化,加剧了人与自然的矛盾的问题。解决这一目标的唯一前景,是把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同共产主义结合起来,建构自己的生态价值观。

在生态价值观上,一般存在生态中心主义和人类中心主义两种倾向。生态中心主义主张“自然价值论”和“自然权利论”,强调自然具有不依赖于人的内在价值,理应是道德关怀的对象。人类中心主义将人类作为生态主体,将自然作为生态客体,其生态价值观则是自然对人类社会的有用性判断。强调人类保护自然环境只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离开了人类,自然也就无所谓价值,把人和自然之间的关系类比为“贵族和臣民之间的关系”①,从这个意义上说,要求人类像贵族保护臣民那样,承担起保护自然的责任。

针对绿色运动中流行的这两种不同的价值观,生态社会主义者揭露了资本主义条件下人与自然之间异化的现实,指出人类在检讨人与自然关系,解决生态危机时,应当把人类与自然看作是一个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统一整体,不应当放弃“人类尺度”②,应立足于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

生态社会主义者认为,生态问题的根本原因就在于人与自然是通过人的实践而形成的整体性存在,所以生态问题不是自然的问题,而是社会的问题。一方面,社会是自然的一部分,“我们是自然界的一部分,而不是在自然界之上;我们赖以进行交流的一切群众性机构以及生命本身,都取决于我们和生物圈之间的明智的、毕恭毕敬的相互作用”③。自然又是人化(社会化)的自然,因此社会和自然不是对立的。另一方面,自然制约并改变着社会,社会也在改变自然;被改变了的自然又反过来影响社会的进步,因此社会和自然又是互相作用的。如此反复,构成了人与自然日益走向统一的历史过程。按照人与自然互相统一的历史关系,当代生态危机的出现,是由于现行人类对自然的统治方式继而导致人与自然关系的对立。生态社会主义者认为,正如马克思指出的,人与自然的历史性的统一和人类自由的真正实现是未来社会主义的两个基本方面。人们对人与自然辩证关系的自觉意识与深刻把握,必须创建一个新的社会主义社会,即一个新的绿色的社会主义社会,从而实现人与自然的高度和谐统一。

简言之,生态社会主义强调,以“人的尺度”考察人与自然的关系的统一性、历史性,因而当代生态问题不是自然问题,而是社会问题。

二、生态社会主义价值观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启示

中共十六大提出科学发展观和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这是中国首次把“生态文明”这个概念写入党的政治报告,“生态文明”的提出不仅对中国自身有着深远影响,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对全球日益严峻的环境生态问题所做出的庄严承诺。生态社会主义的生态价值观的理论对当前我国生态文明的理论建设和实践的意义有重要的启示。

从我国生态文明理论建设研究来看,生态社会主义理论昭示我们应当转换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理论研究的范式,注意人与自然的和谐,不能因追求增长造成生态危机和社会危机。我国的生态文明理论建设主要停留在引进和借鉴西方绿色理论,较多体现为认同西方生态中心主义和技术中心中义在生态价值观上的理论观点,而对于马克思主义理论中所蕴涵的生态文明理论重视不够,缺乏系统的挖掘和整理,因而我国的生态文明理论建设“西方化”的倾向较为严重。生态社会主义理论的研究范式在本质上就是历史唯物主义的研究范式,它要求从人和自然的关系、人和人的关系两个维度解决生态问题。历史唯物主义的研究范式既弥补了后现代研究范式把保护生态与发展经济对立起来的缺陷,又弥补了可持续发展研究范式维护生态保护中的制度维度的缺陷,理应成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理论研究共有的研究范式。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制度相辅相成,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拯救地球,生态文明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比资本主义国家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具有制度的优越性。因此,在建设生态文明的战略目标上,结合当代中国现代化的实践,建构一种马克思主义理论谱系中的生态文明理论,实现生态文明理论研究的本土化,是我国生态文明理论研究的一项重要任务。

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看,生态社会主义理论昭示我们,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应当把生态保护同追求经济发展、维护人们生存的权利有机结合起来。我们应该看到,我国虽然地大物博,自然资源总量丰富,但由于人口众多,人均资源占有水平较低,生态环境不容乐观。长期以来,相当一部分人缺乏生态危机意识,忽视经济活动的生态效益,一味追逐经济的数量上的增长,使社会的价值取向偏重于物质财富的增长数量和增长速度,忽视社会效益与生态成本,从而导致社会经济发展的失衡。因此,必须解决怎样才能既快速、健康,又可持续发展的问题。我们有必要引入西方生态社会主义的生态危机意识、生态效益观,坚持将资源开发与节约并举的方针,把节约放在首位,提高资源利用率,努力改善生态环境,加强对环境污染的治理,做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提供积极的内在驱动力和有利的环境。

总之,“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④,是中国共产党在十七大提出的战略任务,生态社会主义者提出的具有参考价值的思想资源有助于生态文明的建设,及早建立一个资源殷实、环境优美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生态社会主义价值观在理论上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但也存在着历史局限性。生态社会主义者将马克思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当做自己的理论渊源,但是并没有将马克思主义的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贯穿于全部理论,在对资本主义的整体批判和对社会主义的整体把握中,存在理论上的混乱和自相矛盾。

注释:

①杨通进.走向深层的环保.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0:58-59.

②段忠桥.当代国外社会思潮.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85.

③[美]弗・卡普拉,查・斯普雷纳克著.石音等译.绿色政治――全球的希望.北京:东方出版社,1988:57.

参考文献:

[1]杨通进.走向深层的环保.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0.

[2]段忠桥.当代国外社会思潮.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人与自然论文篇8

的信仰,存在主义,本体论的信仰,本体论的信仰。

的信仰与任何人都相关,但很少有人能说出信仰是什么。有很多争论,没有尽头。人们的信仰植根于人们不同的生活方式。只有从存在主义的角度才能澄清信仰问题。本文试图从存在主义的角度对信仰进行阐释,以期引起人们的关注。

。所谓主客二分,就是人类站在自然的对立面,改造和征服自然,以经济建设换取生活资料。因为自然不能满足人,人只能改造自然来满足自己。这种主客体二分法表现在人与自然的转化转化关系、人与人的阶级统治关系、商品交易主体之间的分离、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自然,精神支配身体是建立在人与自我的身心分离的基础上的。这种生存方式是人类发展的必然。从人类在自然脚下爬行到站在自然的对立面,是人类实践和人类进步的结果,这种生活方式形成的标志是原始社会晚期的三次社会分工,手工业和商业的出现。手工业代表着人类对自然的征服,以及商业代表和工匠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人类进入了奴隶社会,文明时代开始了。分野是东西方文明的发源地。四大文明古国是一个农业文明。然而,由于大河流域建立了农业文明,古埃及文明是尼罗河的礼物,古印度是印度河和恒河的作品,古巴比伦文明的历史是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的产物,古代中国是黄河的母亲孕育的。由于河流泛滥和枯竭,大河流域的生态恶化,四个古代文明国家中有三个灭亡。只有中国没有因为幅员辽阔、资源丰富、回旋余地大而灭亡。它的农业文明一直延续到19世纪中叶,并被西方强行打破。

文明发展的最大变数是古希腊的崛起。古希腊文明不是本土的农业文明,而是建立在已灭绝的古埃及和古巴比伦文明基础上的工业文明。原因是古希腊半岛多山,不适合发展农业。但受地中海气候影响,有适合全年航行的天然无冰港口,适合渔业发展。在此基础上,工商业有了很大发展。政治上,因为有许多岛屿,每个岛屿上都建立了城邦,而城邦这就是城市。从古希腊到古罗马,这种生产和生活方式一直延续着,在伟大的古罗马帝国,罗马奴隶主是工商奴隶主,罗马文明是工商文明,罗马法律是古代社会最完整的商品交换法。随着日耳曼的入侵,古罗马的工业和商业文明消失了,欧洲进入了农业文明的中世纪。然而,文艺复兴和罗马法在中世纪晚期的复兴开启了古希腊和罗马文明的复兴。资本主义在工商业文明的基础上崛起,是以大型机械工业为基础的工商业文明。以海洋环境为基础的工商文明又称海洋文明,是主体与客体二分法的主要支撑。这种生活方式在资本主义的自由时期达到顶峰。后现代资本主义开始改变过度的主客二分,向天人合一的生存模式靠拢。

。中国是世界上农业文明最成熟的国家,也是天人合一生活方式的代表。近代西方列强强行打破和中断了中国几千年的农业文明,迫使中国走上了工商文明之路,结束了中国人民几千年的天人合一。中国工商文明的大发展,正处于新中国改革开放的新时期。

从农业的转变文明到工业文明是一种进步,但过度工业化必然导致主体与客体的过度二分法,人与自然、人与人、身体与心灵的分裂。它还需要向生态文明过渡,回归天人合一的生存模式,但这种回归是建立在工业文明成果的基础上的,不同于古代农业和工业文明时期的天人合一。

。信仰是人们自觉生活方式的结果。由于在大自然脚下爬行,万物有灵,衣食匮乏,再加上洪水和野兽的威胁,原始先民没有找到自己适合的生活方式,主观世界也不发达。一切都是盲目的探索,没有意识到意识的主观基础。如果说原始人有类似的信仰,那就是崇拜,崇拜整个自然,崇拜区别于自然的氏族图腾,崇拜刚刚死去的祖先。但这里的崇拜不是信仰,原始人不具备形成信仰的主客观基础。在文明的奴隶社会中,农业、手工业和商业得到了发展,产品有了一定的剩余,可以安居乐业。人类已经找到了一种合适的生活方式。再加上主观世界的发展,人类有了信仰产生的客观和主观基础。当人类有了信心,信仰就产生了。农业文明人认为,日出日落的生产节奏和生活方式并不高,农业文明只是使自然适应农业适合驯化的植物和动物是固定的。人们定居生活。人与自然有着密切的关系。氏族解体,家庭建立,男人耕种,女人编织。这个家庭幸福和睦。乐生,受过教育的人一边种田一边读书,还有耕读传家。他们的信仰是对农业文明生存方式的信仰。他们相信来年会更好,天气会更好,他们相信子孙满堂,会有接班人,他们相信知识和理性,以及人类的和谐。因此,农业文明中的农民最怀念家乡,与其说是怀念家乡,不如说是怀念黄土地这一代农民。这是他们植根于天人合一的本体论信仰。这种信仰的对象是他们所依附的熟人世界,他们的父母和村民,他们的山、水、植物和树木,他们生活在其中。这种信仰可能不是有神论人的,但它必须是深情的、正义的和美味的。爱国主义是一个扩大的家园,它已成为农业文明时代的最高信仰,中国精神是中国人民的本体论信仰。

的本体论信仰不同于农业文明的本体论信仰。在工业文明时代,人们的信仰是一种主客二分的本体论信仰。工业必然导致商业的发展。工业是自然的加工和改造,商业是商品的交换。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交换人之间的平等交换。人与自然、人与人是分离的。在改造自然的过程中,自然对象总是被分割的。这种划分是无止境的吗?人们开始探索自然的起源,原子论成为他们的哲学。继续问,原子是从哪里来的?上帝成功了。当他们找不到答案时,他们推测不仅大自然是上帝创造的,人类也是上帝创造的。这个至高无上的上帝被称为上帝,可以说基督教的信仰是工业文明的产物,特别是古代科学的不发达,无法解释现实。工业依赖于技术,技术需要探究,而科学无法回答,所以只有猜测。从个体的角度来看,个体信仰的形成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出生的孩子没有信仰。孩子独立于父母,他有自己的独立性,独立面对和处理问题。在实践经验中,他开始建立自己对成功的明确信念。正是这种一个又一个的信念让她最终站起来,站起来,长大,开始了家庭和事业。随着成年人有了系统的实践和精神空间,他们的信仰开始形成。如果我们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生活在农业文明时代,就会形成天人合一的本体论信仰。如果我们主要从事工商业,生活在科学不发达的古代,我们往往会形成主客二分的本体论信仰。如果我们生活在现在发达的工业文明,特别是生态文明时代,我们就会形成共产主义的信仰。

。本体论是一个探索世界起源或母体的哲学理论。本体问题是关于本质和共性的问题。本体论,即本质主义,专门探索事物的本质、矩阵和起源。本体论的思维方式是打破砂锅,最后提出要求。黑人,对与错是有明显区别的和白色,这显然是工商文明的思维方式。本体论的信仰是相信本体存在并努力追求本体的信仰。上帝信仰是典型的本体论信仰的基础,是主体和客体的二分法。本体论是研究一切事物统一的整体知识,它包含一切事物。人们通过自身的生存来展示自己的存在,也就是说,人是对一切事物的一点精神认识和对世界的一个展示。本体论关注的是现象而不是事物的本质。本体论是整体的,而本体论是个人主义的。本体论是一个复杂的范式,本体论是一个简单的范式。本体论信仰是相信世界上所有的事物都是一个整体,追求这个整体,并将自己融入整体。本体论信仰的生存基础是天人合一的农业文明,中国古代的传统文化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西方人认为信仰是本体论的信仰,所以它认为中国人没有信仰。事实上,中国人的信仰不同于西方的本体论信仰。中国人民基于农业文明对儒家的信仰是在现实生活中寻找目的地,而不是来世的天堂。由于

所处的时代还没有超越工业文明的伟大时代,农业文明的印记还没有完全消失,工业文明在世界上还没有完全实现,两种信仰一直处于冲突之中。由于本体论信仰的基础——工业文明优于农业文明,本体论的信仰处于攻势和斗争的优势,而本体信念的基础——农业文明处于劣势,所以本体信仰处于防卫和不利的地位。冲突这两种信仰之间的冲突已经演变为当今时代的文明冲突,以及基督文明、伊斯兰文明和儒家文明之间的冲突。基督文明是侵略性的,尽管伊斯兰文明已经撤退,但它仍然顽强,原教旨主义大学已经崛起。改革开放以来,儒家文明在西方基督教文明的强烈渗透下衰落,但随着生态文明的发展,两种信仰之间的冲突似乎有所缓解。本体论信仰有望在生态文明时代重生,这也是一种回归。

对当今世界的信仰只不过是这两种。伊斯兰信仰介于两者之间,这是游牧民族的信仰。游牧民族的畜牧业和农业是相互关联的,但他们的“旅行”与工商文明的商业是相互关联的。因此,伊斯兰的信仰传达了本体论的信仰和本体论信仰。按照本体论本体论的顺序,目前的信仰体系大致如下:新教-天主教-东正教-伊斯兰教-儒教-道教-佛教。新教强调主客二分,佛教强调天人合一。新教征服了世界,佛教充满了同情心。所有宗教都宣传自己的教义,这些教义是合理的,反映了自己的生活方式。宗派之间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这是时代造成的,也是两种文明冲突的结果。解决这两种信仰之间的矛盾不能靠争论,而要靠人类生存实践的发展。解决这一矛盾的根本途径是超越工业文明和农业文明的生态文明。

思想问题有时可以通过思想教育来解决,思想教育是建立在解决思想问题的物质实践的基础上的。一些跨时代的思想问题不能在思想上解决,而应该通过物质生产实践来解决。信仰冲突就是这样一个问题。我们应该在人类生产中找到答案。本体论信仰与本体论信仰冲突的实质是工业文明与农业文明的冲突。生产矛盾的解决,思想矛盾的解决。自原始社会以来,人类经历了渔猎时代、农业时代和工业时代。在未来,它还将经历信息时代、生态文明时代等等。渔猎时代的原始初民没有系统的信仰。在农业文明时代,人类建立了第一个信仰体系,这表明人类取得了成功和自信。工业文明取代农业文明是一种进步和必然。然而,古希腊在欧洲进入了奴隶社会的工商业时代。原来,历史时代的冲突已经转化为共产主义时代的冲突,转化为东西方文明的冲突,已经固化为东西方文明的冲突。这种固化的思维影响了历史思维的形成,扩大了东方与西方的矛盾还有西方。随着人类进入生态文明时代,两种信仰之间的冲突将消失。

认为,当今时代的人类已经跨入了生态文明的门槛,但离生态文明的完成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真正的生态文明正在到来共产主义将真正成为现实。马克思指出,“这座共产主义,作为一个完整的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作为一个完整的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它真正解决了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矛盾,真正解决了存在与本质、客观化与自我确认、自由与必然、个人与阶级之间的斗争“共产主义是一个完整的自然主义,不是农业文明时代未完成的自然主义,也是一个完整的人道主义,不是工业文明时代未完成的人道主义。农业文明的自然主义必然与工业文明的人道主义发生冲突,形式完整的自然主义与形式完整的人道主义不可能发生冲突,因为两者是一体的,没有时间和空间上的差异。共产主义是生存与本质之争的真正解决方案。在共产主义实现之前,存在与本质之间的斗争无法停止。作为本体论与本体论之间的斗争,二者之间的斗争具有理论魅力。本体论阵营也有现象学、复杂性、后现代主义等理论形态。本体论的营地有本质主义,现代性、简单性和其他理论,而斗争一直在进行。存在主义信仰和本体论信仰之间的斗争在所有生物中都很普遍。我们无休止地争论,坚持自己的话,失去了片面性。这场辩论将持续到共产主义的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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