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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环境关系论文8篇

时间:2023-03-22 17:33:10

人环境关系论文

人环境关系论文篇1

关键词和谐社会思想关系育人环境

纵观人类历史,人类经历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等社会形态。每一个社会形态,都存在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群体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思想上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即思想关系;每一个社会形态,都存在着占统治地位的集团或阶级,以自己的意识形态去教育各集团、各阶级及社会全体成员,使他们接受自己的意识形态的活动,即思想政治教育活动。这一活动的职能就是建设思想关系,使之成为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坚实保障。由于生产力水平与生产关系的不同,不同社会形态的统治集团或阶级建设思想关系所想追求的境界是不同的。原始社会追求的是“同一境界”,要求社会成员有一致的思想观念,以维护氏族和部落的共同利益、公共财产,保存和发展集体力量。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追求受动者思想绝对臣服于施动者思想,体现思想的专制性,这种思想关系追求的是“统一境界”。资本主义社会追求人与人的平等,维护个人利益和民利,体现出对人的思想和人性的解放,其思想关系的发展也呈现出自由散漫的特点,它追求的是“自由境界”。社会主义社会则不光追求个人的思想解放,人与人的平等和民利,而且讲究群体的和谐发展,促使群体共同进步,在思想关系上追求的是“和谐境界”。虽然在人类历史的发展进程中思想关系的追求境界不止这四种,但这四种境界最典型、最有代表性,可以说,这四种境界跨越了历史的时空,涵盖了人类社会的多元而全面的追求境界内容。“同一境界”追求的是一种绝对的集体主义思想,向后人展示了一个“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的大同社会。但这种追求境界是建立在物质极其贫乏、人类十分愚昧这一基础上的,因此,这时的思想关系表现出自发性、野蛮性、狭隘性、仇杀性等特点。“统一境界”在目标上追求思想的一律性,避免差异性,有一种法家的一扫千军、百川归海的感觉。由于“统”有利于思想力量的聚合,便于各项政令的畅通,从而统一受动者行动,使受动者不在有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权利。这时的思想关系表现出枷锁性、专横性、垄断性等特点。“自由境界”在目标上追求思想的发散性、多元性。“自由”虽并不忌讳趋同,但不刻意求同,更在意由性而生、率性而为、自然发展、随遇而安,讲求施动者与受动者之间地位平等,权利平等,但实质上是“以个人为中心、以个人的利益作为衡量人们行为价值的唯一标准”的利己主义。“和谐境界”在目标上追求思想的“同中异”和“异中同”的完美融合,有一种儒家的宽弘大气、其乐融融的感觉。它讲究思想的差异共处,宽容差异转化,调和对立矛盾,倡导中庸适度而不偏执极端,是包容多元的合一。从“和”的历史渊源来看,可以追溯到中国先秦时期儒家思想。孔孟以“仁”、“礼”治天下,倡导“和”,反对“极”,以中庸之道“和”天下。相比于“同”和“自由”这两种境界来说,“和”的境界显然要高明一些,它综合了前两种境界的优点而趋之,避免了前两种的不足,有一种厚德载物,海纳百川的豪气;它更符合人性,是人类苦苦追寻的理想家园。

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和”的思想影响着一代又一代人,并不断得到发展和传承。追求和谐的境界不仅是思想关系所向往的,也是社会各方面事业发展的必然结果。为什么当前我党把“和谐”作为我们的奋斗目标?让我们先来从理论上考察一下“和”的丰富的内涵。关于“和”,有多层内涵。“和”,首先是一个哲学概念。有人仅仅把“和”看成是一个重要的道德规范,只注意到了孔子所说的“礼之用,和为贵”,这是很肤浅的。实际上,“和”不仅是儒家德育思想的哲学依据,也是治国致道的思维方法,更是中国人文精神的精髓。《中庸》中说,“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老子曾说“知和曰常”这就是说,“和”即常道,常即常性、中性、稳定性、规律性。在我国传统思维习俗中,“和”有着极其丰富的意蕴。首先,“和”体现出德育思维中的整体意识。就是说,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要和谐、和睦相处,人仅仅是这个和谐的统一体中的一部分,人不能脱离这个和谐的统一体而独自存在。其次,“和”体现出德育思维目标上的定位准确性。孔子认为:“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将“和”与“同”区分开来,有利于人们准确地制定所应追求的正确的德育目标。第三,“和”体现出德育思维内容和见解上的真理性和适宜性。“和”的内容应是差异共处,就是说,人要承认世界是多元并存的矛盾体,并承认差别存在的合理性。世界需要多样化的存在,才能保证世界的丰富性,这是“和”的意义所在。此外,“和”的内容还包括“差异转化”。和是差异、矛盾和对立的转化的努力与追求。第四,“和”体现出所崇尚的德育思维方法。“和”则中,即无偏、无执,追求的是适度。在对人的道德问题态度上,既不能“过”,也不能“不及”,而应符合法度、符合常理,讲求适中、适度,这才是认识事物的正确方法。在认识方法上善于“叩其两端”,从不同视角全方位的观察和分析客体,摒弃两极化价值观与思维方法。在操作实施方法上,要“执两用中”,以中去软化两极,调和矛盾,化解对立。即所谓“执其两端,用其中于民”。第五,“和”体现出儒家思想对事物发展条件的基本共识。“和”即是生机。和则生,和则化,和是一切事物的新生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万物得和以生”、“阴阳和则万物得”,因此,万事万物只有“和”,才能天地各守其位,万物因此繁衍。可见,“和”是儒家德育思想的哲学依据,也是儒家道德意识的本质,是思想政治道德教育的主旨。古人关于“和”的这些丰富内涵说明,“和”的思想关系境界高远深邃,博大精深,超过了“同”和“自由”境界,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的、明智的选择。

我们党在思想关系的追求境界方面,立足于育人工作体系和谐发展,以和谐发展思想理念来发动思想,形成和谐、良性互动。和谐思想关系体系的构建不仅仰仗于思想关系理论研究、思想互动效果研究、思想关系理论与思想政治工作的适应性研究,而且依赖于和谐育人环境的构建工作。

关于育人环境,马克思曾说:“既然人的性格是由环境造成的,那就必须使环境成为合乎人性的环境。”实际上,马克思所说的“合乎人性的环境”,也就是我们老祖宗所讲的“和”的环境。那么,这种和谐的育人环境如何构建和维护呢?首先,要树立“天下为公”的德育目标理想。儒家崇奉的“天下为公”、“社会大同”、“人际亲如”、“生活富足”的大同世界,实际上与我们共产党人追求的共产主义社会理想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其次,在人们心理品质上注重“诚”的培养。一方面,诚是道德本原,诚才能使主客体和谐、才能使人参天地而立。诚则无扰,使人固守善道,排除外扰。另一方面,诚能沟通物我关系,强化人的认识能力,增强化物、化人的能力。我们今天所推崇的“诚信”教育实际上就是要培养社会成员的“诚”的心理品质。只有“诚其意”,才能“正其心”,才能维护好和谐的育人环境。第三,在德育方法上注重疏导,辅以约束。在疏导对象方面,要尊重人的现实性、层次性、动变性,尊重受的过程性。在导的方式上,针对不同的教育内容和教育目的,可以采用理性疏导、典范示导、情感引导、审美化导等多种方式。在以正面引导为主的前提下,适当发挥律法约束的作用,恩威并济、德法结合,共同维护育和谐的人环境。第四,在社会治理方法上,“法德结合”。和谐的育人环境光靠德治是不行的,还要注意用法来约束不良行为,要“法德结合”,法、德不可偏废。第五,在社会道德环境上倡“礼”尚“义”。“礼”是社会道德规范的制度化、程式化规程,其目的在于调节人际关系,其本质是“和”。以“礼”为行为次序和伦常,以“仁义”为行为导向,共同构建和维护“和谐”的育人环境。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余仰涛.思想关系学[M].武汉:武汉测绘科技大学出版社,2000

人环境关系论文篇2

关键词:莎士比亚 曹雪芹 文学地位 人文环境

一、简述悲剧故事的意义

关于悲剧内容的评判上面,正如英国学者布雷德利所说的:“一个人万事亨通时,由于‘意外事件’而当即身亡,是不足以构成悲剧的……一个人由于疾病、贫穷、恼人的琐事、可悲的恶习或轻微的迫害而慢慢地衰竭而死,这样的故事无论怎样凄楚可怖,从莎士比亚的观念来讲,也不能说是悲剧性。”[1]3-4所以悲剧故事中的主人物,“他的命运影响到整个国家或帝国的兴隆,当他突然从人世显赫的高位跌落在尘土中时,他的覆灭产生了一种对比感,使人感到人是多么的渺小无能,而命运又是多么的不可抗拒,或者说是反复无常;而平民生活的故事无论怎样悲惨也无法与之相比”。[1]6所以迄今为止,莎翁的悲剧仍是文学悲剧中的典范,但他的悲剧精神和原则却和古希腊悲剧是一脉相承的;曹雪芹也是如此。

西方世界对于悲剧故事的喜爱情结既来源于《旧约》和《荷马史诗》,也来源于古希腊悲剧家索福克勒斯(496B.C.-406B.C.)所著的《俄狄浦斯王》等等。其古典悲剧理论源于亚里士多德(384B.C.-322B.C.)。它的经典解释,是指好心眼的国王、王子或大将之类人物所出现的不该有的大灾难(如俄狄浦斯王刺瞎自己的双眼在旷野中流浪而死)或死亡。莎士比亚也是遵循着这个原则进行创作的。

令人称奇的是,和古希腊没有任何联系的中国四大名著,也是非常符合西方古典悲剧理论的大悲剧。所以将古典悲剧理论拓展开来分析,很多的经典文学也应属于悲剧系列作品,再如《罗密欧与朱丽叶》、《天路历程》、《悲惨世界》、《巴黎圣母院》、《复活》、《呼啸山庄》、《苔丝》、《红字》、《双城记》、《喧哗与骚动》、《老人与海》、《永别了,武器》、《兔子归来》等等。所以说,在世界文学的范围内,所有的伟大作品全部都是符合古典或现代悲剧理论的,这是经受了漫长时间检验的结果。

莎士比亚(1564-1616)说过:“世界是个大舞台。”因此,我们每个人都是活生生的演员,都在按着天定的安排在扮演着黑脸或白脸的角色,直至死去退出这个舞台。现根据历史上人们的表演情况,笔者从道德的角度,把人类分成三大类型:即圣人型、常人型和妖魔型。莎翁则属于圣人型人物,其圣人之表现主要是通过许多作品所展现出来的博怀和圣人的仁爱之心。其一,是其作品的宏大气势,构思奇妙,尤其是作品所反映的道德内涵经得起时间的考验,经得起圣人的考验;其二,是许多人物所表现出来的圣人般的言行,也就是莎翁的内心愿望和期盼;其三,是莎翁一生甘愿过着清贫、默默无闻的圣人型生活方式,退休四年在家都不愿写一本传记宣传自己。

曹雪芹(1715?-1763?)比莎翁小一百岁,也是个圣人型作家。他不仅从小就经历了家道由盛而衰的重大悲剧性打击,他后来受贫受苦,刻苦学习,而且终于把他对于人生的悲剧认识写在了巨著《红楼梦》之中,从而为中国和世界留下了一笔宝贵的、难得的、特殊的文化遗产。

因为悲剧是人类的基本态势,所以描写悲剧文学作品以触动人们心灵深处的悲悯情怀从而使得读者能够对人类产生尊重、重视以及轻视。同时,悲剧作品讲明了人间的生活真相,鼓励放弃对于人间财物事物的各种贪恋,并讴歌和寄希望于死后灵魂的美好归宿。总之,这都是在以和平的态度在安慰和鼓励在悲剧中生活着的人们,从而使得悲剧作品成为了文学系列作品中的典范和主流。

二、品评世俗的评价

如果我们想对世界范围的文学进行评比的话,那些持传统观念的人们必然会认为莎士比亚是排名第一的文学巨匠。若是换一个角度按照笔者的道德伦理原则来评判的话,排名第一的就应该是吴承恩了。而如果把《圣经》也看做是一部文学作品的话,《圣经》就应该排第一。

但是莎翁和曹氏所创作的故事内容可有一比,故而可以并列;或者说曹氏在前,莎翁在后。首先,应该承认莎翁的高地位是个不容置疑的世界事实。所以,对莎翁和曹氏研究的重点应该放在:(1)如何理解好作品中的道德与人生的意义;(2)做些如何有利于翻译的研究,以方便名著的广泛传播。

莎翁的作品极大地丰富、展示了英语的表现力。他的作品字数大约是曹氏的五倍;笔者之所以把曹氏排在莎翁前面,不是看数量,而是看质量。莎翁在一部剧中写一个故事,而曹氏则是在一部书中糅合了数个复杂的故事,前后紧密相连、环环相扣;这就反映了曹氏的文学写作水平、驾驭人物和情节的水平都是远远高于莎翁,其写诗的水平也是相当了得。

比如,“葬花吟”写道:“侬今葬花人笑痴,他年葬侬知是谁?天尽头,何处有香丘?……质本洁来还洁去,强于污淖陷渠沟……试看春残花渐落,便是红颜老死时……”诗词写得十分悲切、荒凉、空虚和伤感,文字的表现力也已达到了极致。它表面上描写的是林黛玉的心情,实际上表达的是曹雪芹对于人生的极为悲凉但是符合人间实际情况的看法和感觉。所以,这等细腻和深邃的感觉远远不是西方作家能够写出来的。

可是在世界上,曹氏的知名度却远远低于莎翁。

2000年,《纽约时报》和《读者文摘》组织欧、亚、美、澳、非五大洲一百座城市的十万读者进行了投票调查,以精选出世界十部经典长篇名著。笔者将名单整理如下:《战争与和平》、《巴黎圣母院》、《童年》、《呼啸山庄》、《大卫・科波菲尔》、《红与黑》、《悲惨世界》、《安娜・卡列尼娜》、《约翰・克里斯托夫》、《飘》。[2]

2007年,又据英国《泰晤士报》报道,英国、美国和澳大利亚等国的著名作家应邀列出他们最喜欢的10部文学作品。笔者将名单整理如下:《安娜・卡列尼娜》、《包法利夫人》、《战争与和平》、《洛丽塔》、(报道中未指明)、《哈姆雷特》、(报道中未指明)、(报道中未指明)、契诃夫的短篇小说、(报道中未指明)。[3]

另外,该报道提到了位列这个名单的两个作家,但未说明排名。他们是:(1)马克・吐温的《哈克・贝利芬历险记》;(2)乔治・艾略特的《米德尔马契》。显然,该报道缺乏完整的名单,必有难以启齿的滑稽内情。

报道称马克・吐温是美国最好的作家,但是第四名的纳博科夫(美籍俄裔)却已经超过了他的排名,他最多排名第五。所以这是个很有问题的名单,反映出这些当代欧美作家在道德、正义、人格、写作技巧及作品评价等方面都处于比较蜕化的状态。

根据以上两份名单,我们能够品出什么味道呢?大多数的作品都可称为经典,可是世界前十名就不能这样随便排名了。以笔者看来,只有莎翁和雨果两位作家是实至名归的,但是作品没有选对,而其他作家都不配。这两份名单反映出,参与投票的文学读者和作家的文学功底实在不敢恭维,他们连文学故事的味道都品不出来,这就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以下简单总结一下:

其一,评选者显然更注重于婚外恋的描写,热衷于把婚外情当是作品中的油和盐。他们却不注重道德、宗教对读者的教化作用。他们的评选角度反映出评选者是出自于当代非常世俗和庸俗人们的心态,这是他们道德层次较低的反映,他们是在迎合低级趣味的读者。其二,托尔斯泰四次被提到,是这两次活动中的最大亮点。其实,他最好的作品应是《复活》,却被有意忽略了。其三,2007年来自英美澳等国的“著名”作家的评选水平比10万读者的评选实际上更加倒退了。尤其是契轲夫都被作家们选上了,说明他们的评选心理已是非常紊乱和变异了。

所以,根据严肃文学应该具有的神性和悲剧的特征,及其容量、广度、深度以及教育、指导、安慰作用等原则,笔者认为,曹雪芹的名次应该排在莎士比亚的前面。

《红楼梦》写得何其波澜壮阔,意义深远啊。可为什么不被外国作家和读者所看重呢?其一,是国内几百年来被一股股力量推动着,或忙于打仗、或忙于造反、或忙于挣钱,权势阶层和普罗大众都在有意忽视文学的地位和价值,忽视精神的作用,从而使得推崇文学的人们始终处于被边缘化的状态。其二,就是因为小说的“波澜壮阔和意义深远”没办法被单枪匹马的杨宪益、霍克斯翻译出来,其低级的译文从而就大大地贬低了名著的文学价值。集体翻译《红楼梦》的办法一直就没有人过问,也没有人愿意投资。

这样,喜欢文学的西方读者也没法喜欢《红楼梦》了。从而造成外国不喜欢,中国也不喜欢的状态。因为中国一贯的处事方法是,只有外国重视了,中国才重视。可这件事情就变成是这样的:因为中国不重视翻译,外国就没法翻译、没法读懂、没法重视;然后,因为外国不重视,中国也就跟着不重视了。

以“葬花吟”为例,当我们来细细品味那文字中水平极高的韵味和功力之时,我们就能深刻体会到,曹氏真是极尽其能地彰显了汉字的表达极限,这无疑对汉字而言也是极大的贡献。因此,中国在忽视经典大作家地位的同时,也就是忽视了作家们对于汉语的杰出贡献。人们在轻视经典大作家之时,也就是在轻视自己的母语,轻视自己的母国,轻视自己的祖先。

三、莎翁和曹雪芹的人文环境之比较

世俗之人都想写传记留名于世。莎翁有超凡的天才智慧,他必知道自己能流芳百世。关于这一点,他在第18首十四行诗中已清楚表明了。他在诗中暗示说,只要作品永恒,他则永恒,所以他无须留下传记。传记是不重要的,他的价值、思想都存在于作品之中了。要想了解人生,要想了解莎士比亚,他认为那就去读他的作品好了。

莎士比亚于1564年4月23日出生于英格兰中部的沃里克郡(Warwickshire)的爱汶河(Avon River)畔之斯特拉特福镇(Stratford)。英国文学大师梁实秋也认为,“他的诞辰大概是二十三日”。[4]290他在此地的圣三一教堂受洗,也长眠于此。而从出生地到教堂的这段道路及其他和他有关的东西,都随着他而永垂不朽了。他18岁时突然和比他年长八岁的女子结了婚,23岁时独自去了伦敦加入了演戏行业,并于28岁时崭露头角。他在1611年47岁时写完了最后一部戏剧《暴风雨》。[4]291-292而英国文学大师常耀信却说,莎翁于“49岁时退休”。[5]317这样,其创作的时间充其量只有二十年,却著作盛丰,佳作连连,无与伦比。他于1616年4月23日去世,享年52岁。幸运而有趣的是,生卒的月日都是在同一月同一天。

需要反思的是,为什么是在英国,而不是在别的国家产生了莎士比亚?关键因素就在于英国知识分子的品质中有些非常好的因素:他们愿意且能够保持相当大的独立,不愿做权贵的附庸。因此,他们既能保持并获得必要的尊严,又能为国家和世界作出重要的文化贡献。其次是英国在国家制度的设计方面始终能够给予文人很宽松的创作自由。

比如,约翰逊(Johnson,1709-1784)是作家、评论家和辞书编撰家。他编有《英语字典》、《莎士比亚集》。当他在开始编撰英国首部权威字典时就受到了冷遇,他找不到富人的经济支持。但这不算什么,这只是个别权贵的轻蔑行为,并不是国家给予他冷遇或迫害。他可以自己单干,而且单干成功了,并拒绝在功成名就后附上那位权贵的名字。这就是英国知识分子的骨气。

再如,英国有六名女王。一个不足一千年历史的国家,其女王人数居世界之冠。她们是玛丽一世(Mary I, 1553-1558)、伊丽莎白一世(Elizabeth I, 1558-1603)、玛丽二世(Mary II, 1689-1702)、安妮(Anne, 1702-1714)、维多利亚(Victoria, 1837-1901)和伊丽莎白二世(Elizabeth II, 1952-)。他们在位期至2013年总共长达200年,这是全世界唯一的现象。这件事情的善良内涵不容小觑,这充分暗示了英王室在革命的浪潮中不被血洗的根本原因:它是男女平等的,它是一夫一妻的,它是尊敬作家的,它是尊重话语权的,它是尊重人权的。

中国的人文环境一直是由许多知识分子在维护着,但他们的问题很大。他们首先要为中国的许多悲剧负主要责任,而不是由体制负主要责任,因为体制也是由他们所设计和捍卫的。虽然孔子一直在教育他们成为权势阶层的奴隶,他却不能为此承担最大的责任,因为他们不能全面继承孔子的思想。作为一个集体的他们,他们有意无意地愿意放弃自我尊严,去依附于皇权,把良心出卖给权力或出卖给金钱(只有魏征等少数人例外)。仿佛只有得到皇帝的青睐,他们才会感到报国有门。此时,他们必为皇帝的利益而牺牲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若得不到皇帝的恩宠,他们就感到报国无门,于是或自暴自弃,或心怀不满而招来文字狱。他们错误地把服务皇帝当做是服务国家,即皇帝=国家;并认为,皇帝(或王朝)亡则国家亡。实际上,只有少数时候皇帝的利益等同于国家的利益。

这种错误认识至少是中国知识分子的集体无意识,竟然就是存在了两千多年之久的人文环境:它是男女不平等的,它是一夫多妻的,它是不尊敬作家的,它是不尊重人权的,它是不服务于大众的。它造成了自己的悲剧,也造成了国家的悲剧、文化文学的悲剧,造成了曹雪芹们的悲剧。

须知,中国几千年来一直是在融合和扩大,从未灭亡过。灭亡的只是该家族王朝及其追随者。它是改朝换代了,但只是朝代被彻底更换了,而作为完整国家的中国和中华民族从未灭亡过。可惜的是,中华民族一直就被一代代的知识分子们搅和得内乱不止,他们用笔墨混淆视听、篡改历史、颠倒黑白。他们花了大量的力气搞阴谋诡计,热衷于把灵魂出卖给政治或金钱。虽有少数人愿守中立而最终为人所称道,却鲜有人纷纷仿效。

中国著名红学家周汝昌(1918-2012)先生经过大量的考证,认为曹雪芹是死于乾隆二十八年癸未除夕,即公历1764年2月1日。曹雪芹未完成巨著而在康乾盛世中因贫困辞世,更反映的是社会的悲剧、文化文学的悲剧,反映的是善良知识分子的悲剧。显然这种事情不会发生在英国。英国政府对于作家的宽容和民众的尊敬,都会使这些天才人士人尽其才。莎翁就是最突出的例子。

比如,在《哈姆雷特》中,莎翁描写了一个很容易被当代人忽略的重要细节:当哈姆雷特被新国王派往英国时,随同押送王子的两个士兵携带有一封信件。信中说,请英国国王见信之后杀掉哈姆雷特。王子在船上偷看了这封信件,就把它改为:请英王见信之后杀掉士兵。结果士兵被杀,王子又返回了丹麦。这是什么意思呢?英国本来比丹麦强大,英王却要担当丹麦国王的鹰犬和杀手?虽然莎翁没有指出这是哪个朝代的英王,但是这出在英国上演的戏剧,难道不是在讽刺、贬低、侮辱“英王”吗?或者是在影射当代英王(女王)吗?按照中国的逻辑,莎翁早就被捕,享受满门抄斩待遇了。若如此,从此以后莎翁还有14部戏剧(包括三大悲剧),以及数十首十四行诗就绝对不会问世了。

莎翁写作的数量很大,其中精品众多。于是有两大问题要问:其一,为何莎翁能成功写下那么多数量的作品,并在作品中畅所欲言到非常自由的地步,就是因为他拥有来自国王的大度、大力的支持。而曹雪芹却要提心吊胆地用隐晦的笔法,偷偷摸摸地写作,且在未完成之际就贫困交加而死了。乾隆盛世中的曹雪芹之死,便是对这种冷酷、冷漠、文字狱社会状态的有力控诉。比如,他只敢取名为《石头记》,而不敢使用《红楼梦》。再如,他描写清朝的故事,可是其发型、人物、朝代却是一个虚构的汉人朝代。

当朝都会认为皇帝是最重要的,曹雪芹饿死也不足惜。可时至今日,五千年来皇帝、国王有五、六百名之多,曹雪芹五千年只有一个。是皇帝重要还是曹雪芹重要?然而,这类悲剧故事亦会不断地重演,不免让人经常长叹唏嘘。

其二,为何莎翁的名声远大于曹雪芹?因为英国愿意以莎翁为荣并极愿向外界介绍莎翁。而在中国,文人们喜欢歪曲理解《红楼梦》,且不愿向外国推荐该书。翻译《红楼梦》的中国人只有杨宪益(1915-2009)。据说他是在狱中无法借助字典而翻译完成的。若如此,这更是典型的中国式贡献了:即肉食者坐享其成,坐牢者却常怀报国之心。另一个译者是英国人David Hawks(1923-2009)。当然都有错译。然而,翻译莎翁著作的中国粉丝却有很多很多,不仅有翻译完莎翁全集的梁实秋,更有翻译了大部分作品的朱生豪,以及卞之琳、孙法理、杨德豫、梁宗岱、张谷若、方重、杨周翰、方平、章益、黄雨石、辜正坤等等。

四、小结

正所谓“时势造英雄”。英国的国家“时势”,造就了英国在每一个时代都有很多成就显著的男女作家。从古到今没有断代,是代代相连的承继关系。所以,在英国文艺复兴时期诞生的文学巨匠莎士比亚,正是英国文学在良性人文环境中的杰出代表。这个“良性时势”既有来自皇室的谅解和支持,更有民众的热情拥抱。他们共同构成了、形成了这片适宜于作家成长壮大的土壤。

扪心自问:英国王室之所以没有被血洗更换,那就是他们在近千年的统治中,他们采取了比别国更有人性的统治方法,因而在“因果报应”规律中得以保全。而别国在文学创作上显著的非人性、非天理的统治方法,就导致了皇室的全体覆灭。当他们凶狠、残酷地灭掉了文学天才的声音、灭掉了人们话语权的时候,他们最终就灭掉了自己的小命和统治地位。

所以,曹雪芹的悲剧,《红楼梦》的悲剧,中国四大名著的悲剧,这统统都是中华民族的悲剧。它既是统治者的悲剧,也是历代普通人民的悲剧,历代知识分子的悲剧。因为历代知识分子们在极力维护王权、专制的同时,也基本上赢得了多数知识分子的附和以及人民的支持。他们也就共同营造了两千多年的、完全不适合伟大文学及文学家们成长的、奴性的、万马齐喑的贫瘠土壤和国家时势。这个土壤深刻地腐蚀败坏了过去的人文环境和人文基础,导致我们只有缅怀亘古般的过去和遥远的西方,并寄希望于遥远未来了。

参考文献

[1] 布雷德利.莎士比亚悲剧[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2:3-34.

[2] 世界十大名著[EB/OL].百度百科.2013-4-30.

[3] 2006年,美国《读者文摘》和《纽约时报》评选的世界十大名著[EB/OL]. 2013-2-12.

人环境关系论文篇3

[关键词]环境法;调整对象;环境理论道德观

前言:法律所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产生和运作的。这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就是法的调整对象,他对于确定一个法律部门的调整范围、权利产生的基础以及权利体系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具体到环境法,深入理解和认识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对于理解环境法的本质,理解环境法的内部结构。认识环境法上的权利的种类和内容。构建环境权利体系,进而充实、扩展环境法的理论基础都具有基础性的意义。

一、对与环境法调整对象的相关观点

我国环境法学界对于环境法调整对象并没有展开专门的研究,几乎没有相关的专著或论文,学者大多是在环境法教科书中论及环境法的调整对象的。总体上看大多数学者都认为环境法所调整的是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即环境社会关系:近年来也有学者对主流观点提出挑战。认为环境法所调整的不仅是人与人的关系,还调整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两者共同构成环境社会关系。

二、关于法律调整对象的传统理论的分析

(一)对新理论的否定态度

对于近十年来国内外环境法学界提出和发展的“环境法也调整人与环境的关系”观点,我国的传统法学观点大部分持否定态度,其理由主要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规定了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种关系就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人和环境的关系。

1.从环境的角度看。它是一个非人的“物”,没有意思表示和外在的法律行为,不可能对人履行什么对应的义务,也不可能主张什么权利,更不能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2.从人的角度看。人人都保护环境.也就可享受环境法规定的私法益和所反射的非法益性质的生态利益。该私法益与反射利益不是环境给予的而是国家给予的。所以人和环境之间不存在任何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法律是调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社会调节器,因而环境法不调整人与环境的关系。

(二)传统理论的局限性

在法律的调整对象、法律关系等问题上,主流观点认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是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意志行为,这就是说法律不调整孤立的、不与其他人有关的单个人意志行为,而是调整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即人与人的关系中的意志行为,调整了这种意志行为,实际上也就是调整了这种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主要包括自然人主体、集体主体、国家等。法律只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理论是法学理论之中的基本理论之一,以人或人的集合为主体的法律关系理论是分析,适用法律的重要工具。将人与自然的关系纳入到环境法的调整对象之中的思路,在上述理论面前遇到了巨大障碍。法律只调整人与人的关系的理论、主流的法律关系理论,只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之下、受一定的哲学观的影响而形成的理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我们不应将其当作普适的、终极的真理,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理由如下:

1.从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上看。马克思说法律调整人与人在历史上形成的社会关系,但他并没有明确否认法律不调整人与人关系之外的在历史上形成的包括人与环境关系在内的其他关系。既然如此,法律调整人与环境的关系的观点并不是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所反对的。

2.从法的功能来看。传统的法学者认为的“法调整人与人关于物的关系”实际上就是法规范人与人关于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关系,这个“物”是传统意义上的即被传统的物权法和债法规定并被纳入“人”的生产和生活范围了的“物”,它必须有主或能够被人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对于一些有主的环境因素,人与它的关系可以被理解成人与人关于环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关系。对于与人类生活密切相关的无主的环境因素(如大气和流动的海水),人与环境的关系可以被理解成人与人关于环境的占有、使用、收益关系。但是,对于一些已经纳入到人类的环境因素但人类不可能与之发生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关系的外层空间环境,再谈人与人关于环境的关系则无实际的意义。

综上所述,可以认为,环境法只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人关于环境的关系是难以全部解释所有的环境法学问题的。实际上“法调整人与环境的关系”的观点早就被国内的许多法学者接受了。值得注意的是,并非只有环境法调整人与环境的关系,其他部门法也有这个功能和作用,只不过环境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其调整人与环境关系的力度或程度要比其他部门法大。有的学者甚至认为,环境法着重或主要调整人与环境的关系。

三、新环境伦理道德观――环境法应调整人与自然环境关系的理论基础

(一)环境伦理观的转变――从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转向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早在20世纪20年代,当环境问题尚未成为“全球性问题”时,就有一些有识之士意识到保护地球环境的重要性.提出保护地球是人类的义务和责任。60年代以后,全球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如何从规范人们的行为人手,为现代人提供适合当代生态文明的环境伦理,更成为学术界和社会人士普遍关心的问题。迄今为止,人类从保存和爱护自然环境出发,提出了关于环境伦理学的各种观点,包括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以及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

(二)生态文明下的新型环境伦理观形成――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文明伦理现

在整个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人和自然的关系已经成为贯穿所有全球问题的轴心。随着一场与“工业革命”意义同样重大的“环境革命”的诞生,作为人类文明的一种高级形态――生态文明,是迄今为止继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后一种新的文明,是人与自然和谐的状态。它是人类在充分认识自然、尊重自然的基础上,在利用自然造福人类的过程中,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进程中所取得的全部文明成果的总和,其全新理念与价值取向反映了人类社会发展的要求。在生态文明的价值观指引下,出现了新的和谐自然观,它是以追求人与自然相和谐为目标,本身包含着对自然、非人类的生命存在形式的尊重,它的法律观应当显现为对其他物种的内在价值、生存和继续存在的权利的认可。

四、将人与自然的关系作为环境法调整对象的意义

环境法不仅调整与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而且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将人与自然的关系作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具有如下意义:

(一)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决定着环境法律部门的基本价值定向

环境法律部门的基本价值应定位于承认环境的价值、尊重大自然的尊严、促进环境正义的实现。如果将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只限定于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则环境法保护环境的目的将成为单纯地保护人的利益,环境法的基本价值将被扭曲为单纯地保护人的价值,自然环境将被降格为供人类生息的客体资料。只有将人与自然的关系也作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才能使环境法既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也尊重自然环境的价值和尊严,从而促成环境正义的实现。

(二)将人与自然的关系作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是环境法部门建立的基础

一般法学原理认为,调整对象的特殊性与调整手段的特殊性是法律部门建立的基础。环境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需要的新的理论作为基础。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是环境法部门得以建立并与其它法律部门相区别的重要理论之一。民法、商法、经济法等法律部门是以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为主的,而环境法部门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为主、同时也调整与环境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这就使得环境法部门与民法、商法、经济法等法律部门形成明显区别,避免了许多无谓的理论争辩。

五、结论

环境法的调整对象的确立是环境法部门法理论的基本问题之一。传统的法律调整对象只限于人与人的关系的理论,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受一定的哲学观念的影响而形成的,虽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不应成为认识新问题、发展新理论的障碍。将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纳入到环境法的调整对象之中,是新的环境伦理道德观念在法律中的反映、是实现环境正义的要求,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北

京大学出版社。1999:80.

[2]孙国华,朱景文.法理学[M].北京:中国人

民大学出版社,1999:229,366.

[3]朱斌,张利华,宋江华.资源、环境与社

会发展叨.科学对社会的影响,1994,(1).

人环境关系论文篇4

关键词:文学;传播;媒介环境学

尼克•史蒂文森在《认识媒介文化》一书中概括了西方媒介研究的三种主要范式:批判范式、象征与文化研究范式、媒介形态范式。批判范式探究媒介的内容与意识形态、权力控制等因素的关系;象征与文化研究范式探究媒介的符号意义以及受众对符号的解读;媒介形态范式考察媒介本身对我们共同视野的影响[1](P3)。从他对这三种媒介研究范式的分析中能看出,西方的媒介理论研究长期以来把关注的焦点放在媒介所承载的内容方面,正像英国传播学者大卫•霍尔莫斯所说的那样:“除了少数几个理论家,比如麦克卢汉、德博尔,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包括鲍德里亚,媒介研究的主流领域很少关注媒介的形式和某一种具体的媒介,看起来图像的具体内容以及围绕图像进行的表述具有一种魔力,这种魔力掩盖了促使内容得以实现循环的特定传播模式。传播学研究,尤其是实证主义和行为主义的传播学研究已经对人际传播中实际存在的互动过程以及信源、信宿和信息之间的双重传播模式进行了大量研究,然而,即使考虑到上面提到的那几个理论家,传播媒介的实际结构特性所产生的社会意义相对来说很少受到重视。”[2](P5)然而随着信息媒介的技术革新,这种状况发生了变化,“从20世纪90年代起,随着互联网大肆扩张,对传播媒介的社会意义进行理论研究的必要性日益突出,于是带来了一种转机,使我们能全面理解媒介所包含的综合维度,而不仅仅是作为附属于语言学的衍生品。媒介研究似乎一直在等待一个历史性的研究对象,那就是互联网,互联网为媒介理论提供了恰如其分的视角,使其得以借助媒介来理解传播。”[2](P5)传播技术的飞速发展迫使我们把目光聚焦到媒介形式本身对人、社会、文化的影响,考察媒介形态特点所构建的媒介环境对人类社会的总体影响。这种研究范式逐渐形成一个比较紧密的学术集群———媒介环境学,成为与批判学派和经验学派并行的第三种传播学研究范式。

一、媒介环境学概述

媒介环境学虽然早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北美就出现了,但是正如霍尔莫斯所言,真正形成一种流派是以互联网的兴起为契机。媒介环境学的主要源流是多伦多学派和纽约学派,多伦多学派的代表是哈罗德•伊尼斯和马歇尔•麦克卢汉,二人号称“多伦多双星”。纽约学派以尼尔•波斯曼为旗手,他最早把“MediaEcology”这个词语学术化和体制化,在纽约大学设立了媒介环境学的博士学位点,称得上是媒介环境学的学科奠基人。媒介环境学的理论立足点是“人”,认为相对于人来说,媒介并不是完全中性的,媒介的形式特性构成社会传播环境,媒介技术所提供的传播倾向对人和社会所造成的影响会进一步影响人类的思想和社会文化的样态。伊尼斯、麦克卢汉、波斯曼、尼斯特洛姆、翁、莱文森、梅洛维茨、林文刚等媒介环境学代表人物从媒介与环境互动的“人文———技术”视角考察各种媒介形态本身对人的心理、思维、感知等产生的影响,以及媒介对人类社会文化的重大影响,力求为人类传播活动的发展提供一种反制力量,提醒人们对媒介的偏向和影响做好预先准备和防范,以维护媒介环境的平衡。最能代表媒介环境学思想精华的是麦克卢汉的名言———“媒介即讯息”,媒介就是讯息本身,而不只是其物质载体。媒介是社会发展和社会形态变化的重要因素,从漫长的人类社会发展过程来看,真正有意义、有价值的讯息是这个时代的传播工具的性质、它所开创的可能性以及带来的社会变革。媒介构成我们的传播环境,人与媒介环境的关系就像鱼和水的关系,人是鱼,而媒介就像人生存于其中的水,媒介创造了一种完全把我们包裹住的感知环境,“结果就是我们看不到这个环境,就像鱼儿看不到水一样,这个过程建构了我们的感觉,我们与它亲密无间。自动的感知导致一种休克的状态,就像水仙花神那样麻木地沉醉于自己的倒影,我们也被自己创造的技术所控制”[3]。

国内对媒介环境学的关注始自新世纪以来,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在传播技术,尤其是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社会现实中,张咏华、李明伟、何道宽等传播学者把目光投向新兴的媒介形态研究。张咏华著《媒介分析:传播技术神话的解读》综合分析了伊尼斯、麦克卢汉、威廉斯、梅洛维茨等人的媒介理论,着重梳理他们关于媒介技术及其影响的观点,并且对国内媒介研究进行述评,提出了一些富有启发性的观点。李明伟的博士论文《媒介形态理论研究》(2005)把伊尼斯、麦克卢汉、梅洛维茨、莱文森等人的思想作为传播学研究的一种范式来加以界定和阐释,系统分析了他称之为“媒介形态理论”流派的整体情况,认为“媒介形态理论是从研究不同媒介形态的特性出发,关注媒介形态(尤其是社会主导媒介)及其变化可能产生的深远社会影响这样一种研究范式”[4](P11)。何道宽翻译了大量媒介环境学派的理论著作,连续发表多篇关于媒介环境学派及其主要理论家的评述,阐释这个新兴传播学派的源流、理论命题等;并与李明伟、美国传播学者林文刚①等人对“MediaEcology”这个学派的名称翻译问题进行了重新思考,认为其与国内本土的“媒介生态学”研究存在范式、内涵、旨趣、方法等多方面的不同,直译为“媒介生态学”会产生混淆。为了与国内媒介生态学相区别,也为了更恰当反映这个学派的内涵和主旨,最终决定依据这个学派的根本性质和研究主旨,而不是采取字面直译的方法,将其定名为“媒介环境学”。媒介环境学被中国学者视作第三种传播学研究范式,这种认识不是人为的拔高,而是基于现实传播环境所做出的客观思考。当下网络和移动终端媒介已经成为主流,多元而且发展迅速的媒介形态带来全新的传播实践和体验,全媒体、融媒体、复媒介等新概念迭出,传播学也要跟随这种变化而更新,在媒介化生存的社会中,世界和中国都需要寻求能够解释当下复杂传播现象的理论,以期获得理性的思索。“媒介环境学所关注的媒介技术及其对人和社会的影响,更贴近传播学本来应有的母题。研究面向公众和处于媒介环境中的个体与社会,有助于改变行政、市场导向主导的传播学研究格局,回应公众的需求”[5]。

二、引入媒介环境学视阈拓展文学传播学研究

媒介环境学派主导了20世纪后半期传播学的媒介转向,并将历史意识和宏观模式分析引入传播学研究,开拓了传播学研究的新视角和新领域。从目前情况来看,媒介环境学的引进译介工作在何道宽等学者的不懈努力下已经取得很大进展,我们面临的是在与国外媒介理论研究互动的基础上,如何把这个理论的研究导向本土化,结合我们的具体理论现实和社会现实,对其进行更具有现实指导性的解读和深化。媒介环境学理论走向本土化和深化的途径之一就是与其他学科进行融合交叉。研究文学与媒介环境的关系既是对文学现实处境的回应,也体现了当下学术融合和学科交叉发展的趋势,可以为文学和文艺学研究拓展新的增长领域,同时也是传播学研究本土化的体现。文学首先是一种基于媒介的艺术,文学活动与传播活动产生交叉互动的平台也是媒介。媒介的形态特征必然会影响到文学传播活动的各个环节和整体面貌。当文学传播研究开始关注媒介问题时,传统的世界—作者—文本—读者的框架开始显露出它的局限性,而作为文学发生的社会环境和物质条件的媒介,越来越显示出它对文学传播活动的重大影响力。无论是作者与媒介,文本与媒介,还是读者与媒介的关系,都对文学传播的具体形态和效果产生着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作为文学传播的第五维,媒介与文学的关系成为文学传播学的重要理论焦点和学科增长点就成为顺理成章的事情。“媒介环境学主张泛技术论、泛媒介论、泛环境论、泛文化论。换言之,一切技术都是媒介、环境和文化”,这是媒介环境学有别于其他传播学派的最重要的理念[6]。一般认为,媒介是个静态的、消极的、中性的概念,仅仅是承载信息的容器罢了,而麦克卢汉这样阐释他那句名言“媒介即讯息”:“任何媒介,无论广播还是轮子,都有一个趋势,那就是创造一个全新的环境,这样的人的环境往往带有一种难以看见的属性。我们对环境习而不察,但得到一个补偿机制,那就是注意环境的内容。”

正是在内容的诱惑之下,经验学派不遗余力地追寻着变化莫测的传播过程,试图用有限的实证主义的策略来对付无限的多变的传播现实;批判学派用寻求正义和公平的价值标杆衡量媒介传播的权力,力求媒介内容的客观公正,而没有充分注意到媒介本身的倾向性。麦克卢汉用他那警钟一样的格言提醒我们,媒介并不仅仅是告诉我们世界发生的变化,实际上它们自己才是这些变化的真正的内容和原因。所以积极地接触并且深刻分析西方的媒介研究理论,借鉴其理论观点和视角,对文学活动进行新的开掘和尝试,是目前文学传播学充实学科内涵的需要,也是扩展学科发展前途的重要途径之一。将媒介环境学引入文学研究,对我国文学传播学研究的推动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助于拓展文学研究的视野。媒介曾经被认为是外在的物质载体,似乎是中立的,毫无价值倾向的,以至于长期被文学研究所忽视,我们的文学研究把目光更多地投向文学作品、文学流派、文学理论等研究对象。文学传播学是在社会大环境的影响下以及传播学的促进下发展起来的新兴交叉研究领域,这个领域最初仍然倾向于关注文学传播媒介所承载的内容的传播,对文学传播媒介自身的考察不足。媒介环境学的主要学者尼斯特洛姆认为媒介环境学的核心思想是由物理学的相对论引申而来,“观察者使用的探索工具不同,对世界认识的结果不同。所以,人类要研究这个并不独立于人类存在的,随着观察者和探索工具变化的世界,就需要研究探索工具本身,因为探索工具本身影响人类对世界的认知,而媒介技术就是探索工具之一,不同的媒介技术可以影响并导致人们对世界的不同认识”[8]。

对文学而言,这些探索工具不仅仅是文学所依附的书籍、报刊、影视、网络等各种媒介物质形态,还包括语言,语言在组织构建现实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文学传播学要研究各种探索工具包括语言如何通过文学活动构建和重构我们栖息其中的现实世界。引入媒介环境学的研究视野能够激发我们从媒介形态特性的角度思考问题,换一个角度,也许一些看似毫无关联的文学理论和文学现象背后隐含的文化动因和发展轨迹可以显现出来。二是为文学研究提供更高的追求。媒介环境学研究的目的是把媒介作为环境,从中透视社会文化历史变迁的整体轨迹和规律,宏观理解社会现象和历史变革。媒介环境学是思想批评传统的一部分,这种研究目标带着深厚的人文关怀,它促使我们把目光从具体个案上移开,上升到人类社会发展的整体性分析,认识到人类能够了解的现实是观察条件综合作用之后的现实,观察条件限制、改变了我们所能了解和认知的现实;认识到媒介的局限性、人自身的局限性。正是基于这种对局限性的洞察,媒介环境学从着眼于人类文明发展未来的出发点考察媒介与社会的互动历史,力求为主流思想提供反制力量,确保社会环境的平衡。这就给文学研究提供了一个更高的目标参照,借助对媒介形态及其形成的媒介环境的研究,考察文学传播活动这个社会传播子系统与媒介的互动关系;分析在网络技术和移动通讯技术重新界定人类传播活动的情况下,如何认识文学在数字传播环境中的现实价值和存在意义;在关注文学发展命运和轨迹的同时,探索文学对人类文明发展的制衡和推动作用,以及维持人类精神情感世界平衡的意义。三是丰富文学研究的方法。

在方法论层面上,媒介环境学以直觉洞察和宏观模式识别为主,将哲学思辨、直观体验、历史对比、模式识别等研究方法综合起来,为文学研究提供了拓展新方法的可能性。麦克卢汉等媒介环境学者把模式识别作为理解文化和技术的手段,不是采用线性的、三段论式的论述,而是采用类似于立体主义画派的那种多维视角共存的论述方式。所以他的解释提供观点,却不提供论证,转向形而上的因果关系,从形式上直接把握某种事物之所以成为这种事物的原因。麦克卢汉的目的是超越线性视觉原理,吁求恢复多元感知的模式识别方式,重新认识关系模式,并用这种多维关系模式理解媒介。长期的文字传统把文学研究范式局限在线性逻辑推延的范围内,不同程度地忽略了其他的研究范式。因此引入媒介环境学的研究方法有助于文学研究尝试开放的多维度的研究方法和评价体系,从新的视角和标准重新审视社会、文化、历史中文学的角色、作用和价值。目前无论是在文学传播研究中借鉴媒介环境学的理论和方法,还是以媒介环境学的视阈考察文学现象和文学活动,这两方面的相关研究都需要继续加强。截止2017年1月,以“媒介”为主题词并含“文学”在中国学术文献网络出版总库中能搜索到三千多篇文献,其中以论述新兴的网络媒介、视觉媒介等对文学的影响居多。从这些文章的参考文献能够看出,初期他们所参考的理论和方法大多来自文学理论、文化研究、美学、哲学等,即使借助传播学理论也大多是经验学派和批判学派的理论。随着媒介环境学逐渐被中国学者熟悉并接受,麦克卢汉、伊尼斯、波斯曼、莱文森等人的理论和观点正在逐渐成为分析文学传播问题的重要理论工具之一。

总体来看,目前关于文学与媒介的关系研究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尤其是关于网络等新媒介对文学及文艺理论的影响方面的研究成果不少,但是从宏观媒介环境的视角分析文学现象和文学发展的研究还亟需拓展,我们在研究文学传播问题时尚需开拓视野和方法,对媒介形态塑造的媒介环境与文学生产、文学接受、文学批评等的相互关系予以更多的重视。因此,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文学传播学的研究亟需从传播学的新范式中吸取富有启发性的新观点和新视角来扩展理论视野,开掘理论研究的新领域。尤其需要改变目前媒介环境意识淡薄的现象,重视媒介在文学传播活动中发挥的作用和影响,从宏观规律和微观现象两个方面对文学与媒介环境的关系进行系统梳理和研究,为数字化媒介环境中的文学艺术提供理性启示和方法支持。媒介环境学也需要通过与其他学科的对接融合拓展自己的适用性,将理论触角探入学科交叉领域,培育传播学本土化研究的成果。麦克卢汉对艺术家寄予厚望:“(媒介)环境纯粹是一套基本规则,一种总体上囊括一切的力量,这种形式几乎辨认不出来,唯一的例外是艺术家,他们一般用激情向人们解释新环境的性质,提出对付新环境需要的文化策略。”[7](P46)文学艺术身处这个飞速变化的时代,虽然媒介环境经历着巨变,但是作为人类精神家园的文学仍然散发着它无可代替的魅力。只有参与到媒介环境的变化中去,放弃情绪化的表述,从文学与媒介的互动关系中探查其中的规律和秘密,对文学的价值和界限做出比较清醒客观的认识,才是文学以及文学理论研究的学术气度和风范的体现。

三、借助媒介环境学研究文学传播需注意的问题

“媒介即讯息”的本意绝不是让人们走向另一个极端,即只关注媒介而不关注其内容,借鉴媒介环境学来分析文学传播活动也并非意味着文学的内容不重要。文学的艺术审美价值主要还是由文学作品的具体内涵来实现的。当我们引入媒介环境学的视野之后,会发现文学的内容与媒介形式,不论是与文学的符号媒介形式还是物质媒介形式之间都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文学的内容并不是独立于媒介的,相反,一定时期的媒介形态与文学内容以及文学传播的方式和效果都存在交互关系。而且从文学发生的历史来看,文学传播经历了不止一次重大媒介变革,这些变革也相应影响到文学传播活动的各个环节和因素,影响到文学的内容,可以说我们今天的文学是经历多次媒介演变的累积结果。文学发展的历史和现实提醒我们在借鉴媒介环境学的理论和方法时要充分考虑与文学研究的相互适应性,尤其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关注文学主体的能动性

就像许多学者在分析媒介环境学的局限性时所说的那样,媒介不是孤立的存在,不是单独对社会和文化发挥作用的因素,媒介的作用和影响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在构建多元化理解和阐释的关系模式时,仍然要全面考虑各种因素,避免将某个因素的影响夸大,遮蔽了其他因素的作用,因此做出误导性的结论。尤其要注意的是关注作为文学主体的人的作用,关注人的主观能动性。人面对媒介时不是被动的,媒介是人创造的产物,也是人选择的产物,所以人的意识、情感、思维、立场等是影响媒介如何发挥作用以及媒介如何与社会互动的重要因素,毕竟媒介的作用也好,媒介对社会的影响也好,都要借助人以及人的社会化活动为中介才能实现,从这个角度来说,人又是媒介的“媒介”。媒介环境学更多地关注媒介对社会文化的影响,在某些问题和方面忽视了人的能动性,这些局限性是我们考察文学传播研究活动时应该予以纠正的。

(二)注重间性分析

无论是线性的逻辑思维也好,还是麦克卢汉所采用的“四元因果关系”模式也好,任何处于关系性存在的事物都不是孤立的,其存在的状态和行动轨迹都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是关系性的存在。所以我们要采用主体间性的方法去分析媒介环境对文学传播的影响,既要考虑媒介技术和媒介形态对文学创作、出版、发行、阅读、反馈等环节的影响,也不能把媒介的形式和内容割裂开,还要考虑媒介对文学内容的影响;同时我们也要考虑到文学活动的各个环节和因素对媒介的影响和反作用,从多个方面,综合多种因素考察文学与媒介的相互关系。既要看到媒介形式的影响,也要看到媒介并不是个空壳,要结合内容进行分析;既要看到文学活动中的媒介,又要看到媒介环境中的文学,两者互为背景,互为主体,形成主体间性的关系。这样我们才能全面地认识文学传播活动的内涵、属性及其相关关系。

综上所述,将媒介环境学视阈引入文学传播学研究是对社会现实的呼应,是文学以及文学理论学科发展和理论生长的自然选择,文学自身需要寻求能够解释当下复杂的多元的传播活动的理论和方法。从媒介环境的角度看待文学活动,可以重新认识和理解文学活动运行的内在社会机制和艺术生产机制,重新阐释文学的文化价值和艺术规则,实现从传播学的视角拓展文学研究的视野,从文学的视角丰富传播学研究的本土化成果。

参考文献:

[1][英]尼克•史蒂文森.认识媒介文化[M].王文斌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4]李明伟.媒介形态理论研究[D].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论文,2005.

[5]陈力丹,毛湛文.媒介环境学在中国接受的过程和社会语境[J].现代传播,2013,(10).

[6]何道宽.媒介环境学:从边缘到庙堂[J].新闻与传播研究,2015,(3).

[7][加拿大]马歇尔•麦克卢汉.麦克卢汉如是说:理解我[M].何道宽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人环境关系论文篇5

[关键词]环境变迁史 准静态 环境保护史 衰败论 传统史学

[中图分类号]K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11)08-0122-06

中国环境史发轫于上世纪90年代。20年来,相关研究得到了长足发展,投身于这一领域的学者日渐增多,环境史的理论架构与研究范式等问题也都得到了深入而全面的探讨,国内接连召开了两次大型国际环境史会议,出版了两部较有份量的论文集。在2009年8月召开的第一次世界环境史大会上,十多位中国学者步出国门,直接与国外同行进行学术交流。2010年,《历史研究》又专门推出一组环境史笔谈,朱士光等6位学者对环境史的构建模式与发展方向做了进一步探讨。这些都表明环境史日渐壮大,逐渐成为历史学科中重要的研究热点。不过,人们对环境史的认识还存在若干误区,笔者近来做了一些思考,特撰此文进行初步的探讨,敬请方家批评指正。

一、环境史与环境变迁史之关系

为环境史下一个清晰明确的定义一直是诸多环境史学者孜孜以求的目标。美国学者罗德里克,纳什、莱斯特・比尔斯基、唐纳德・沃斯特以及休斯等人都对环境史的定义提出过自己的看法,国内学者也做了较多的探讨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就笔者所见,诸多学者的定义都没有对环境史与环境变迁史之间的关系作出明确的界定。不少学者自觉不自觉地把环境史等同于环境变迁的历史,相当多的环境史著作其实是在这一理念指导下完成的。近年来环境史方面的专著层出不穷,有些含金量还颇高,但这些作品大都集中于一个区域或一个时期的环境变迁,未能彰显出环境史的特色和学术理念,自然与历史、环境与人类也并没有被很好地整合到一起。

为什么会出现环境变迁史一统天下的格局呢?最主要的原因可能在于目前的环境史在学理上并没有突破历史地理的束缚,投身于环境史研究的学者大多具有历史地理背景,他们主要运用的仍然是历史地理的理论和方法,从而使得多数成果给人以借环境史之新瓶装历史地理之旧酒的感觉。要想扭转环境变迁史取代环境史的趋势,就要突破历史地理的藩篱。

无庸置疑,生态环境史与历史地理学关系极为密切,某种程度上说。中国环境史就是在历史地理的基础上生发出来的。多年来,学者们对两者关系进行了较多探讨。最近,参与《历史研究》笔谈的几位学者又对两者的关系做了进一步解构,但历史地理学者与非历史地理学者之间仍存在较多分歧,朱士光认为历史地理学的核心理念――人地关系极其重要。应当也贯彻到环境史的研究中:邹逸麟主张多学科的合作,但其提及的几个应该关注的领域仍处于人地关系的框架中:蓝勇对区域环境史的思路有较多论列,着眼点也仍在环境的变迁上;王利华则认为环境史要进一步发展,必须厘清历史地理学的人地关系研究与环境史研究之间的区别。

笔者以为,人地关系应该是环境史的重要研究内容,但不应该将其视为环境史的全部内容,更不应该将人地关系理解为环境的变迁。历史地理学为环境史提供了丰富的营养,但后者若受到前者过多的牵制就会导致研究主题狭隘、研究方法单一和生态学理念缺位等若干问题。此外,学理难有突破和思维惰性增长等问题也会接踵而来。我们必须承认的是,环境变迁是环境史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抽去了环境变迁的部分,环境史也就丢掉了安身立命之本:但我们更应清醒地认识到,环境变迁史绝不是环境史的全部。若只把注意力聚焦在环境变迁上,对其他问题视而不见,环境史将会陷入僵化呆板的困境。要突破困局,当前要做的主要工作是拓展领域和转换视角。

(一)领域拓展――环境与社会并重。从研究领域来看,环境变迁固然是环境史探究的对象。社会的变迁从未逸出环境史关注范围之外。笔者认为,环境史所关注的变迁,实际上就是自然环境与人类之间的塑造与被塑造关系,大致有四种类型:其一,环境的自我塑造。亿万年来。自然环境有其自身的演变机制与脉络,人类未施加影响的情况下,自然界中的海陆进退、气候冷暖干湿交替、地表的升降和地貌的侵蚀搬运等变化进程一刻都未停息过。其二,人类对环境的塑造。人类诞生以来,不断通过自己的活动改变自然界。引起了植被状况、水文条件、动物分布等的变化。其三,人类的自我塑造。人类通过政治、经济与文化活动不断改变自身的物质与精神面貌,也可称之为自我驯化。其四,环境对人类的塑造。环境状况也在人类社会演进过程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族群差异、发展方向、社会结构等等无不受到环境的制约。

就目前的研究状况来看,已有的环境史研究成果主要关注的是第二类型,即人类对环境的塑造作用。环境科学、生态科学、地质等自然科学领域的学者已对环境自我塑造进行了大量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可以直接为我们所用。唯独环境对人类的塑造及人类对环境的适应方面,学者们用力仍明显不足。而这缺失的部分也恰恰是环境史最有价值的部分,缺失了这部分内容,环境史将会变得极为空洞。

因此,生态环境史应该将以上四种类型全部纳入自己的研究范畴,环境变迁之外更应考究社会变迁,关注环境与人类之间纷繁复杂又生动鲜活的互动关系。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同样会在我们的观察范围之内。环境史将会是真正的整体史,或许不久的将来。我们通过对自然与社会进行高度整合而开创出许多更新的领域。

(二)视角转换――变与不变兼顾。从研究视角上看,我们应该具有动静兼备的观察方法,探究环境状况时不仅要注意到“变”,也要注意到“不变”。变与不变的辩证关系,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考量:其一,从质量关系上来看,前工业时代的生产、生活方式虽也有变化,但人类受制于环境又反作用于环境的表征与后果大体上是前后一致的,所以文明演进历程是量变、质变兼有,而以量变为常态。因此,我们在探究传统时代的物流与能流状况时,注意到量变的同时还要注意到质变。其二,从时间跨度上看,长时段的环境与社会都是变动不居的,此为变;而短时段的一切又近乎静止不动,此为不变。其三,从空间区域上看,传统时代的农耕区的范围在不断扩大,非农耕区不断地演变为农耕区,此为变:而某一地区一旦成为农耕区后,地表景观的变化也是很微小的,此为不变。

为了更好地切入所讨论的问题,就有必要引入一种“不变”的视角――“准静态”的视角。所谓“准静态”,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即动中有静,静中又有动。在这种准静态下,我们分析各个生态要素是如何布列的,这样的布列状况对社会会产生什么影响。人们又如何调适自己的生产生活方式去应对这种特定的生态状况。准静态视角在以下两种情形下适用:1、较长时段但生态状况并无根本性的变化,如史 前长达百万年的时间里人与环境的互动关系,早期农业时代数千年之久的人与环境之互动,都可从准静态切入进行深入剖析。2、探究某一时代某一区域的环境状况与人们生产生活之关系时,相当于从历史演进的胶片中切下某一断片,变化可能是极其微小的。以黄河以北的大部分平原地区为例,当森林、草地、沼泽、湖泊、湿地都开发殆尽后,明清时期的生态环境状况其实再未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我们关注的焦点应该放在特定环境条件限制下的人们的生产生活。这时更多采取“准静态”的视角,就能更好把握环境与人之间的互动调适关系。

总之,通过引入“准静态”视角,可以使环境史实现“动静兼备”,从而大大彰显环境史的特色,帮助我们改变过分关注环境变迁史的现状。

二、环境史与环境保护之关系

近年来环境史理论方面的论文层出不穷,但似尚无学者对环境史与环境保护史的关系作出明确的界定。一些非环境史学者往往把环境史等同于环境保护的历史,圈内学者也或多或少存在这样的倾向。标有“环境保护”字样的历史论文非常多,其中尤以关注先秦环保理念的文章为多,在不少学者的笔下,先秦是中国环境状况的黄金时代。关注其他朝代环保状况的文章也不少。仅2010年笔者所见到的就有4篇。

毫无疑问,环境史是在环境问题日趋严重的背景下兴起的,其产生发展与环保主义运动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而环境保护也天然地就是环境史的重要研究内容。但是,环境史却不能简单地界定为环境保护史,其研究范围要广阔得多。一言以蔽之,环保史从属于环境史,而环境史却不等同于环保史。只围绕环境的破坏与保护做文章,对环境史的长远发展是非常不利的,主要的消极影响有以下两个方面:1、环境史的内涵极为丰富,人与环境相互作用的方方面面都为其所囊括。上文已指出,人对环境的塑造作用只构成环境史研究的一部分,人的塑造作用包括积极与消极两方面,保护又只是积极塑造作用中的一种类型。这么看来,环境保护也只是环境史研究对象的一部分。如果我们眼光只盯着环境保护这一小块,就犯了“一叶障目,不见泰山”的认识错误,环境史断难取得长足发展。2、环保思潮是上世纪中后期才兴起的。古代也曾有些具有环保色彩的政府与个人行为。但传统时代的环境问题并不如工业社会严重,相关的行为只在特定时期特定情况下出现,数量非常少,不具有自觉性和现代的环境意识,中国的环境保护意识的真正觉醒可能更要晚至上世纪晚期。若只关注环境保护的话,我们会发现可研究的问题少之又少。此外,若用环保思维去探讨中国古代环境史,可能会得出一些似是而非的结论。因此,我们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摒弃激进的环保意识形态,奉行生命中心主义。环境史学者大都有着强烈的环境忧患意识,时时牵挂着人类的前途与命运,更多悲天悯人的情怀。可以说,强烈的环境诉求与批判意识正是环境史的灵魂所在。但是,我们还是应该尽量避免激进的环保主义立场。过分强调环保意识形态,会有趋于偏激而背离客观真实之虞。过强的环保意识,往往导致环境中心主义的立场。站在这一立场看问题,会发现人类诞生以来一直在对环境施加恶的影响,最终推导出的可能是颇有宗教意味的原罪论。

其实,环境无时无刻不在自我演变。而生命出现以来也积极地对环境施加干预,人类诞生后只是使得干预作用进一步强化。不对环境产生任何干预,所有的生命都无法生存,人类也不例外,所以环境中心主义的立场是不足取的。我们要批判对环境的过度开发,但这不意味着就要盲目推崇完全无人力干预的荒原。那么我们该采取怎样一种立场呢?王利华最早引入的生命中心主义的立场或许是最好的选择。他曾在多篇文章和多个场合中表明这一立场,他认为环境史“应当转向对人类与自然协同演进关系的系统思考,‘环境史’应当成为一种既具有强烈现实关怀、又具有深刻历史哲学思考和生命价值追求的特殊事业。”站在生命中心主义的立场上观察问题,既纠正了人类中心主义的狂妄与自大,又避免了环境中心主义的偏激与悲观,从而可以写出真正客观公允的历史来。

(二)规避衰败论定势思维。学界过多关注环保历史,与衰败论的盛行有关。环境史学者在开展研究前往往已抱有一种先验性的认识,即环境在不断衰退,而衰退的罪魁祸首是人类。于是,多数的研究都是在为这一先验性的结论作注脚。这样的研究模式当然也有其合理之处,却也导致了偏离客观真实和僵化思维的弊病。要走出认识误区,就应纠正这一定势思维。

1、要避免机械决定论或过度联系论。不要把任何自然灾变都与人类对环境的干预扯上关系。将环境的变迁与人类活动联系起来是有道理的,但过于夸大人类的影响力――特别是传统时代――则是有问题的。我们知道,有史以来环境的自我变化是惊人的。太阳活动状况、地质变动、洋流与气团异动等自然现象,都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在科技高度发达的今天依然如此,在传统时代人类更是无能为力。所以,把传统时代环境变迁的原因过多归结到人类身上未必合理。

2、避免唯自然论,不应盲目崇拜不加任何干预的“纯自然”。实际上也并不存在真正的纯自然,我们知道生命诞生以来一直在对环境进行积极的干预。生物在大气组成、物能流动、地质结构、土壤成分、地表形态等方面的变化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人类诞生以后,进一步加强了对自然的干预。如果去掉所有的干预,整个自然环境将变得死气沉沉。我们要对人类的干预作用加以调控,以便实现人类与环境的和谐相处,而非彻底抹去一切干预,那样不惟人类无法生存,所有的生命也将不复存在。

3、避免作简单量化的对比,不应无视史料留存数量的差异,而直接进行量化对比。人们总是对自己生存时代的信息了解最多,而对历史上的信息了解相对要少,于是总容易产生当代灾难要比先前时代多的感觉,从而形成衰败论的观点。如有学者喜欢统计历史上的灾害记录来做量化分析,由此来探讨灾害的发生和变化规律,结论都是自古至今自然灾害越来越多,危害越来越大。他们很少注意的是,某时代文献遗存数量与距今时间的长短呈负相关关系。越是晚近文献越丰富,关于灾害的记载也越多,反之亦是。这意味着统计分析时样本的选取就是不合理的,其分析的结果往往也经不起推敲。跳出简单的量化分析模式,我们会发现环境状况并非呈线性恶化趋势。

三、环境史与传统史学之关系

国内不少学者对环境史并不完全认同,他们一则以疑,一则以惧。疑的是环境史能否在史学中站稳脚跟,惧的是环境史是否会给传统史学带来致命的冲击。那么环境史与传统史学的关系该如何梳理呢?

把环境史视作洪水猛兽是没有道理的,环境史之于传统史学,并不是完全的决裂与背弃,两者之间继承的色彩颇为浓厚。环境史归根结底是立足于传统史学之基础上的,且天然地与传统史学密不可分。历史地理、农业史、考古学构成了环境史重要的本土渊源,而经济史、社会史、文化史、人口史、灾荒史等史学分支也为环境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没有传统史学提供的丰富营养。也就不可能有环境史的茁壮成长。传统史学所关注的一切事项也都在环境史的关注范围内,环境史只是力争在传统史学的基础上更进一步,谋求新的更合理的叙述形式与阐述模式,其真正旨趣在于“取百科之道术,求故实之新知”。 通过对新旧史学的更好整合,新课题和新领域将不断涌现。笔者相信不久的将来会有不同类型的研究可以分别冠名为社会生态史、生态社会史、政治生态史、生态政治史、经济生态史、生态经济史、文化生态史、生态文化史、军事生态史、生态军事史、生活生态史、生态生活史、性别生态史、生态性别史等等。

与其说环境史是要颠覆传统史学,不如说是要引入新思维新视角更换新鲜血液来改造传统史学。我们的叙述模式与阐释方式都会有所变化,但我们的根基依然在传统史学。环境史为史学引入了新视角、新理论和新方法,是对传统史学的视角、理论和方法的补充,而非彻底。

从研究对象来看,我们是要纠正重人事、轻自然的史学传统,为以往的历史研究添加更多的自然元素。环境史将人类历史舞台拓宽并添加更多的非人“道具”与“演员”,以求更全面更客观地叙述并解释历史;同时让人类回归到“芸芸众生”之中,以更谦卑――的态度重新审视自己走过的道路。概括起来说,其研究理路为“自然进入历史,历史回归自然”。在环境史架构下,自然环境不再是史学可有可无的背景与点缀,而是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环境史要“将环境因素纳入历史解释主体范畴,认为环境一人以外的其他生物、大的自然发展进程与人一样,是创造历史的重要因素之一”。这样,在重视自然因素作用的同时,也加深了对社会的认识,从而勾画出更为立体更接近真实的历史图景。

从学术理念来看,环境史把生态学的理论与方法引入史学研究,搭建起了生态一社会二元一体的研究模式,从而改进了传统史学的社会一元单线条模式。如何在研究中践行生态学理论并探究生态与社会之间的互动机制,学者们做了较多的思考。王利华较早把“人类生态系统”概念引入了环境史,他认为环境史“将人类及其周围环境视为一个复杂的生命系统即‘人类生态系统’,考察这个生命系统的历史结构、历史功能及其时代演变,主要着眼于人类的基本生存需要,特别是生命系统的延续与保护,探讨不同系统要素尤其是人类因素与自然因素之间的历史关系,揭示系统演化的历史动力机制”。王建革近年来接连推出了两部专著和一系列文章,在环境史的理论建设和具体研究方面颇多建树。他最近推出的《传统社会末期华北的生态与社会》在探究晚近时期社会对特定环境的适应状况时分析精当,运用生态理念和生态分析更好地整合了环境与社会两个层面,书法令人耳目一新,值得学习。

让学界对环境史产生疑虑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环境史似乎在鼓吹“环境决定论”。这种疑虑并非毫无道理,国外学者克罗斯比、贾雷德,戴蒙德等人的著作中环境决定论的色彩就非常明显。而国内学者在阐释环境史理念时,也或多或少会有环境决定论的倾向。那么环境史究竟如何看待曾大行其道又因遭受猛烈攻击而式微的环境决定论呢?应该把环境的作用摆在什么样的位置呢?

首先,要认识到环境决定论有其合理的一面,环境的决定性影响不容忽视。自达尔文提出进化论以来。无数的生物学资料证明在生物的演进过程中,环境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样地,考古学、人类学以及历史学的丰富资料可以证明,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也被深深地打上了环境的烙印,某种程度上说,人们生活在什么地方,深刻地决定了他们是什么人。所以,传统史学过多关注文化与社会作用而轻视环境作用的倾向应该扭转。

人环境关系论文篇6

法律产生于需要,在人类发展的过程中法律的出现无不是为了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和规制某类人的某类行为。环境法正是出现在人类面对近期利益与远期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当代人利益与后代人利益之间的冲突而进入必须自我反省的阶段之时,通过环境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而环境权则是最为重要的问题,环境权主体问题又是环境权的核心问题。

一、环境权及其主体理论发展概况

1.环境权理论及立法实践的发展。环境权的提出源于德国的一位医生,迄今40余年,环境权理论因生活之需要而得到了较大的发展。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去分析环境权,从自己的视角来构建环境权,对于环境权的性质有着不同的认识,学说纷呈,如人权说、人格权说、财产权说、人类权说等等。人权说认为“应把公众的环境权视为是人权的组成部分。在我国人权的核心要素是生存权和发展权。事实上环境权就既是生存权,又是发展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所不能缺少的前提,是人类文明传承和种族繁衍的现实保障”。人格权说认为侵害环境利益的后果将侵害到人之尊严和人格。财产说认为环境乃是人类共有或公有的财产,故而环境权乃为财产权。人类权说认为环境权是人类自然而然的权利,是超个人的法益。

与此相对应,在各国关于环境权问题立法实践也如雨后春笋一般,如1972年的《斯德哥尔摩宣言》、1973年的《欧洲自然资源人权草案》、1982年的《非洲人类环境与发展宣言》、1998年的《瑞典环境法典》、2003年法国《环境》,还有我国198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0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等。各国基于各种原因在环境立法实践中大多采用宣言式的或者原则性的语言描述,我国对环境权的立法实践表现为:在宪法和基本法中没有对环境权进行明确规定,只是在特别法和行政条例中有所规定,多以强调保护环境义务为表现形式。

2.环境权主体理论的发展。自环境权理论产生并发展以来,不同学者由于世界观和方法论之不同,对环境法的目的和作用产生不同的看法和认识,从而对环境权的内涵进行了不同的界定,故对环境权主体也有不同的认识,如:日本的大须贺明认为环境权主体应为一切国民,蔡守秋认为环境权的主体应为个人、单位、国家和人类,吕忠梅认为环境权的主体应为当代人和后代人,冯忠秋认为环境权的主体包括公民、法人、社会团体组织、国家和国际组织,还有一些学者从伦理学的角度分析认为动植物的天赋权利也是不可侵犯的,人类要发挥自己的同情心和对生态系统的科学认识,从而提出动植物等自然体也应为环境权的主体。

二、环境法律关系语境下的环境权及其主体

传统的法律关系理论认为法律关系乃是社会关系的一种,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对于环境法律关系的理解目前存在两种比较突出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环境法律关系是由环境法的规定和实施所确认、形成、变更和消灭的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第二种观点认为“环境资源法要实现协调人类――环境关系的目标,只有通过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通过调整环境资源社会关系才能完成”。比较二者我们看出,二者都认为环境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的结果,都包含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同的在于前者认为环境法律关系不仅仅包含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还包含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

法本身是人类自我认识的结果,是人类给予自身的规则,通过法律调整社会关系,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以达到法存在的目的和价值,故法的目的往往都是通过对主体课以义务或赋予权利的手段来实现的,所以权利义务是无法加褚于非法律上的主体之上,是故在法律上我们不论从哪个角度都不能要求某一棵树必须给自然界提供多少氧气。故针对第一种观点中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否为环境法律关系,就在于法律是否认可“人造人、克隆人、动物、非人生命体甚至自然体”的主体地位,若认可则无异议,若无则不能成立。法对于主体的认可是基于法律的目的价值的考量,人类不可能摆脱自身的有限性,所以“人必须从自身出发,以自身为目的,以自身为存在的中心和价值之向”,故人类在法律上可能在其容忍的范围内给予除了自身以外的客观世界以保护,但是永远不可能给予人类本身和除了人类以外的客观世界以同等保护。成为主体的前提是在于其有着独立意识和认知能力,将自然作为主体,自然这一主体如何通过自己的行为对客体产生影响?自然这一主体的利益又是如何?所以自然只能为主体之间的一个介质,不能为法律关系的主体。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样也无独立意识和认知能力为什么给予主体地位的问题,本文认为这是人类对同类的保护做法,是一种文明的表现,无可厚非;至于有人认为物权乃是人对物的权利,在物权法律关系中表现的是人与物的关系,为什么环境法律关系就不能是人与自然的关系?本文认为认可物权是人对物的权利,不能推导出物权法律关系就是人与物的关系,物权法律关系仍然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某一项物权人与非此项物权人之间的关系,是以物为介质建立起来的社会关系,法律通过调整这类社会关系保障权利人的利益。环境权也可以理解为人对环境的权利,环境法律关系也是通过自然这一介质建立起来的社会关系,法律调整这一类社会关系保障环境权人的利益。

三、环境权主体的界定

1.环境法主体与环境权主体。环境法是集私法和公法为一体的法律,所以在环境法条文中赋予一些组织体以权力,如国家的环境管理权等,也赋予了一些人权利,所以很多人基于此而认为环境法的主体必然是环境权的主体,这是一种将权力与权利相混淆的理解。作为具体制度的环境权,其主体当然地属于环境法的主体范畴是毋庸置疑的,但是环境法的主体并不必然为环境权的主体。考察权利的主体主要是看该权利的具体权能能否为主体所享有,环境权的核心内容是主体所享有的在适当环境中生存和排除不当环境的权利,故其权利主体必然有所限制。

2.国家能否作为环境权的主体。在环境保护的国际公约中国家有时是以享有相应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的角色出现,在环境保护活动上,国家享有环境管理权,拥有对环境保护、开发利用等一系列权力,有些学者基于此认为国家是环境权的主体。但本文认为在国际环境保护活动中国家所享有的权利或者所承担的义务,是国家作为环境权的享有者的代表者辅助真正的权利人实现其环境权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国家本身并非为环境权之主体。至于国家的环境管理权乃是权力,国家是权力的行使者而不是权利的享有者。所以,本文认为国家不是环境权的主体,其只是环境法的主体,是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

3.单位能否作为环境权的主体。有人认为单位如果享有环境权,则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发生内在的矛盾,单位将与以肉体存在的人争夺有限的权利资源,这样必然发生权利上的冲突,同时生产性单位是侵犯良好环境的罪魁祸首,赋予其环境权不符合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不具备环境权所隐含的基本价值,破坏了环境立法的目的与价值,这种理解是片面的。这是因为,虽然生产性单位造成污染侵犯了他人的良好环境,但是社会活动是交互的,除自己以外他人破坏良好环境行为同样制约着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在现实生活中单位作为环境权之义务主体已无疑义,为什么其不能享有在免受污染的环境中从事社会活动的权利呢?所以本文认为单位亦可称为环境权的主体。

4.自然体、后代人能否作为环境权的主体。不少学者从环境伦理学角度认为自然体也应享有环境权,从而成为环境权之主体。承前所述,从伦理上出于关怀人类可以给予动植物等自然体以保护,但是该保护并非为了动植物等自然体,而是为了人类本身生存之需要,保护自然体和自然体享有权利是两个概念。后代人环境权的理论主要是基于代际公平和公共信托理论。《我们的共同未来》中认为代际公平是在世代延续过程中,既要保障当代人满足他们的需要,又要不对后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威胁。公共信托理论认为环境资源是一种财产,将其委托于政府,后代人则作为受益人和委托人,如果环境遭受侵害,政府将要为此承担责任。持此论者的主要理由是后代人单纯的作为道德主体其权利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因而必须在法律上给予其主体地位。这种理论值得探讨,原因之一,当代人无法准确预见后代人的科技水平以及后代人之所需,后代人的出现要建立在当代人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之上,所以在平衡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时,当以满足当代人之需要为首要;第二,如果能够有效的保护当代人之环境权,也就等于保护了后代人的环境权或者利益;第三,认为“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每一代人都有相同的地位,没有理由偏袒当代人而忽视后代人;每一代人都希望能继承至少与他们之前的任何一代人一样良好的地球并能同上一代人一样获得地球的资源”,然而这种理想境界是不可能存在的。

四、结论

环境权之产生乃是人类发展之需要,是人类对平等地享有并支配良好环境的梦想的追求,但是其本身只是一个具体化的法律制度,环境权作为环境法体系中一个分支,无法承载太多的期许,环境权的内容更多地依赖于当代人所掌握的科技水平之上的认识,所以本文认为环境权是指自然人(公民)和单位享有和保有在适当环境中生存和排除不当环境退化的权利。

人环境关系论文篇7

关键词:地理教育 环境意识 良性环境意识

随着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不同学科从不同侧面开始关注环境问题,地理学以其研究内容、核心思想、技术手段具有的优势,较其他学科更深入地介入到环境问题研究中。地理学的价值一直被人们讨论,在环境问题研究中也是如此,本文从一个侧面探讨地理学对人类对社会现实认识的可能贡献。

一、地理学知识是人类环境知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地理要素由自然地理要素、人文地理要素及其构成的空间结构和发展演化过程组成。构成地理环境的自然地理要素、人文地理要素是构成环境要素的主体,这些要素决定着环境要素及环境整体的特点与功能。

按环境类型划分,地理要素与环境要素的对应关系如表1所示。

地理学基础知识由自然地理知识和人文地理知识构成,是人们对地理环境各组成要素现状、特点、相互关系、发生、发展及演化规律的基本认识,因此,地理学知识是人类环境知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社会良性环境意识

社会良性环境意识是由人类群体构成的不同规模社会单位在与环境关系中建立起的具有合理层次结构、对人与环境关系主动、科学、整体的认识和反映,是一种利于人类与环境协调共生的社会整体观念。社会良性环境意识不同于一般性的人类个体对环境的认识,也不同于人类社会群体对环境非系统、低层次、盲从的感性认识。

社会良性环境意识具有主动性、科学性、整体性多极性和层次性特征。具体表现为对环境、对人类与环境关系能够积极主动认识及响应行为上;能够认识到人类与环境能够协调发展,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持续发展同步是可以实现;社会整体对环境问题具体有一定认知水平,对环境问题能够从整体上认识;人类社会的多极地区和组织自身发展过程不同,与环境的关系存在多极性差异,使整个社会环境意识表现出多极特征。另外,由于人们在社会活动中所处位置、分工不同,其社会良性环境意识表现多层次特征,主要有决策层、决策实施层、决策监督层和公众层良性环境意识。

三、人地关系地域系统理论是社会良性环境意识的理论基础

人地关系就是人类活动与地理环境之间形成的利用与被利用、作用与反作用关系。人地关系地域系统,就是人类活动与地理环境组成的具有整体性、功能性的完整系统。在这个系统中,要素之间存在特定结构关系,要素之间以物质、能量、信息的交换与流动相互作用、相互依存,共同维系着系统的稳定,并发挥着大于诸要素简单算术和的功能。人地关系地域系统理论强调了每一个地理要素都是整体的一部分,要从地域系统角度分析、利用每一个地理要素,地域系统的整体功能大于诸要素简单算术和功能。

环境问题主要是人为因素引起不利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结构、功能和状态的改变。人作为环境系统有机成分,从其诞生之日起就通过行为和活动对系统产生影响,使系统的物质、能量、信息发生迁移、改变,当系统物质、能量、信息的迁移、变化仅处于量变转态,不足以改变系统性质时,系统的结构式相对稳定的,人与系统的关系、人与系统要素的关系也是相对稳定的。当人的活动强度超出限度时,人与环境要素及人与环境的关系就要改变,如果是向不利于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方向改变,出现不利的环境结构、环境功能和环境状态,即产生了环境问题。

依据人地关系地域系统理论,人类在资源开发、环境利用、环境管理时,要从整体上认识一个地区,要具有人地和谐共生、和谐共存思想,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时,对人、对物要进行科学定位,即要做到保护环境、人地共存,又要最大限度发挥地域系统要素和整体功能。由此可以看出,人地关系地域系统理论是人类正确认识环境问题的理论基础。

四、地理学在社会良性环境意识构建中的作用

人环境关系论文篇8

关键词:环境经济;学术期刊;研究内容;词频分析;学科发展

中图分类号:X19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16248(2016)02006707

环境经济学是伴随着人类活动引起的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而产生和快速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学科。20世纪70年代末环境经济学被介绍到中国。1978年中国制定了《环境经济和环境保护技术经济八年发展规划》。1980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斯德哥尔摩召开关于“人口、资源、环境和发展”的讨论会,决定将“环境经济”列为联合国环境规划署1981年《环境状况报告》中的第一项主题。同年中国环境管理、经济与法学学会成立,由此推动了中国环境经济学的研究。这表明作为环境科学的重要分支,环境经济学已成为一门瞩目的独立学科。环境经济学虽然仅有几十年的发展历史,但其学科体系在不断的发展与完善。通过持续的研究和实践,环境经济学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三十多年来,环境经济研究在中国发展快速,不但表现在环境经济理论和框架体系不断充实完善,而且结合中国实际开展的环境经济领域研究也取得了很多的成果。学者们翻译、撰写了环境经济方面的教材和专著,还发表许多研究环境经济的论文,开展了环境经济各领域多方面的科学研究,在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成立了相关的研究机构,培养了一批环境经济方面的专业人才[1]。

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经济学学科体系,其理论体系、研究方法和实践指导都需要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充实、提高和完善。基于此对2005~2014年收录在《中国学术期刊(网络版)》(以下简称中国知网)全文数据库中篇名包含有“环境经济”的全部期刊论文进行统计分析,以期从这个角度研究近十年来中国环境经济研究动态和发展路径。

一、近十年环境经济研究

数据样本统计(一)“环境经济”期刊论文篇数统计

从中国知网中检索2005~2014年间篇名中有“环境经济”的全部期刊论文,剔除重复及不符合主题的论文,共有462篇,其中核心期刊本文核心期刊指中国知网上所检索的中文核心期刊及CSSCI来源期刊。论文200篇,其他期刊论文262篇。具体统计数据如表1所示。

需要说明的是,本研究是从2005~2014年间篇名中有“环境经济”的中国知网全部期刊论文这一角度来研究环境经济学学科的发展,但环境经济研究成果的体现形式是多样的。比如中国知网检索数据库收录文献中除了期刊论文,还有优秀硕士论文、博士论文、国内外会议和其他形式的研究论文,在2005~2014年间,这些论文篇名中有“环境经济”的共计338篇。

此外,统计分析2005~2014年这十年的文献,是为了了解在新阶段中国环境经济学学科的发展进路。而在1978~2004年的27年间,中国环境经济学学科经历了起步、探索和发展等重要阶段。在这27年间收录在中国知网篇名中有“环境经济”的文献,包括期刊论文、硕博士论文、国内外会议论文和其他形式论文共456篇,其中期刊论文有406篇。

(二)基于期刊的数据样本和研究方法

为了能较好地表征环境经济学学科领域研究的客观水平,本研究的检索统计工作不仅关注期刊论文数量的变化,更关注期刊论文的质量变化。核心期刊论文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相关研究领域的较高水平,故本研究的重点在核心期刊论文。据上文可知,本研究全部实际有效样本为462篇,其中核心期刊论文的实际有效样本为200篇。

在相关论文资料的基础上,运用引证分析、数据分析和词频分析等方法对中国近十年来篇名中有“环境经济”的全部期刊论文数量的变化规律进行总结,重点对论文期刊类型、主要议题、作者人数等方面进行数量分析。同时分析文献的被引次数,以衡量期刊论文的影响力。

(三)数据样本局限性分析

本研究只是从篇名中有“环境经济”的期刊论文这个角度来分析环境经济学学科的发展,数据样本必然存在局限性。由于环境经济学学科领域的广泛性,涉及环境经济的具体研究对象很多,仅就期刊论文来说,属于环境经济范畴的论文众多。篇名属于环境经济领域范畴的其他关键词的论文有至少十多种,如“绿色经济”、“循环经济”、“生态经济”、“绿色GDP”、“ EKC”、“环境绩效”、“环境损失(损害)”、“环境成本”、“环境外部性”、“排污权”和“环境税”等,见表2所示。据《中国环境经济学学科发展报告》统计显示:1980~2008年这29年间有关环境经济研究领域的中文核心期刊的文章共有10 618篇。本研究检索统计了2005~2014年环境经济研究领域核心期刊论文,属于环境经济研究领域的核心期刊论文共有10 506篇。由此可见,近十年有关环境经济研究领域的核心期刊数量比过去有大幅增加。

由此分析,2005~2014年篇名中有“环境经济”的核心期刊论文大约占环境经济学学科领域范畴的核心期刊论文的1/50~1/60,也就是说大多数有关环境经济的研究论文在其篇名中并没有直接使用“环境经济”。故本研究的局限性在于并未包含环境经济研究的所有领域,但本研究的贡献也正是对以“环境经济”为篇名的论文的深度分析,以见微知著,窥一斑而略见环境经济学学科研究的全貌。

二、数据样本论文分析

(一)研究阶段分析

通过对全部462篇数据样本期刊论文进行分析发现,2005~2008年数据样本期刊数量逐年递增,到2008年达到峰值,2009~2011年数据样本期刊数量略有下降,2012~2014年数据样本期刊论文稳定在40篇左右。中国环境经济学学科近十年期刊论文方面的研究从数量上看为稳定发展的阶段,从质量上看为深入扩展研究的阶段。

进入21世纪,环境经济学的研究领域不断扩大,并且取得了明显的进展。可以预计在未来一段时间,环境经济学研究将重点关注环境经济理论体系、环境价值核算体系、环境经济分析方法体系、环境经济评价体系、环境保护经济手段体系、环境经济政策体系、环境投融资体系、循环经济体系、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体系等[1819]。

四、结语根据本文数据样本进行的统计分析,可以了解近年来中国环境经济研究的一些特点。第一,从数量上看,年核心期刊发表篇数变化不大,但论文的深度有所扩展,涉及的领域更广,所使用的分析手段也更多,近十年环境经济领域的相关研究论文比以前的有大幅增加。第二,在影响力方面,发表于理工类核心期刊上的环境经济类论文的影响力更大;另外,采用数量分析、科学实验以及工程实践的论文影响力也较大。这说明中国环境经济研究的一种趋势是朝着定量分析、技术支撑的方向发展。第三,在研究内容上,依据词频分析结果,研究的内容和范围有所扩展,研究深度有所加强,但较多的研究还是探索性的,结论是建议性的,其实践意义、应用意义和指导意义还不够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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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of Chinese environmental economy

research in the last decadeDONG Xiaolin1,2, XUE Wenjie1,2, SONG Cheng1

(1. Institute of Environmental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Research, Changan University, Xian 710064,

Shaanxi, China;2. School of Civil Engineering, Changan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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