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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税制论文8篇

时间:2023-03-22 17:34:01

营改增税制论文

营改增税制论文篇1

“营改增”税制改革后,增值税又增加了两档低税率即11%和6%,小规模纳税人为3%。下面按纳税人的分类对高校税负变化进行分析。(1)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高校:由于将营业税税率3%或5%一律改成增值税率3%。税负减少了,这样可以将节余的资金用于增加科研投入、降低高校后勤服务价格、校办企业的现金流量。(2)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高校:高校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税率为6%。在这种情况下,高校税负高低变化取决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果没有进项税额抵扣,税负增加;如果有进项税额抵扣,税负降低)。因此,税制改革某种程度上鼓励高校进行设备更新。与此同时,“营改增”税制改革后高校可能遇到因为业务前期固定资产、存货、材料等可以抵扣的支出较多,后期投入较少,导致高校税负反而有所上升。可见,无论高校认定为何种纳税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这意味着原属免征营业税的现在可以申请免税增值税,如果通过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的认定及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核,就可以开具零税率发票。这一举措对高校横向科研的发展进步提供了有利条件。

(二)对高校会计核算的影响

1.对会计核算基础的影响。目前高校在会计核算的基础是收付实现制,之前征收的营业税不存在进销项税额,相关收入能够据实入账,成本也能据实列支,税收根据收支差额乘以税率计算得出,高校计算的营业税与收付实现制核算基础相匹配。但是经过税改后,收入入账的确认原则和方法均发生了改变。根据增值税纳税规定:收入要抵扣掉销项税额,而成本要抵扣掉进项税额列支的。可见,这种方式是建立在权责发生制的基础之上,这也需要高校会计核算基础要相应地改成权责发生制。2.对会计科目设置的影响。税改前,营业税核算科目是“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税改后,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高校比较简单,直接在“应交税费”账户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账户;对于一般纳税人的高校比较复杂,需要在“应交税费”账户下设置两个明细账户“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而且在“应交增值税”账户下,还要根据不同的业务设置相应的专栏。(三)对发票管理的影响增值税发票包括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两种,一般纳税人两种发票都可用,而小规模纳税人只能使用普通发票。这与营业税地税发票比起来,一方面管理机关从地税局变成国税局,另一方面发票的领用和使用都更加严格了。另外,学校各二级单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统一汇总到学校上级财务处统一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要满足三个条件即规定时限、规定范围、规定凭证,上述这些都与营业税地税发票管理不同。

二、高校推行“营改增”的对策及建议

(一)合理认定高校纳税人资格

根据“营改增”相关规定,高校可以选择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格也可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认定资格。所以,要结合高校自身的实际情况来正确地选择纳税人资格,进而降低税负。那么,高校认定不同的资格各有利弊,具体如下:认定一般纳税人,优点是开具专用发票以方便对方抵扣,获得更多更好地发展机会。对于自身所获取得的进项税抵扣,则使高校的税负降低。缺点是会计核算复杂,工作量较大;认定小规模纳税人,优点是操作简便,工作量较小。缺点是对方不能抵扣进项税,失去较多的合作伙伴(但是这个缺限可以通过国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来得以解决)。基于此,建议高校的零星业务(如培训、场租、横向科研收入等)最好按小规模纳税人处理;对于可抵扣进项税较多的业务(如校办产业、后勤服务业等)可按一般纳税人处理,这种相结合的模式会使高校的整体税负下降。

(二)提高会计核算

税制改革后,对高校的会计核算要求随之发生改变了。所涉及的会计科目比较多,需要提高核算要求。高校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会计人员,调整会计核算管理体制以及适当的调整财务人员岗位,通过一系列调整以有效抵御税改所带来的风险。

(三)规范发票管理

相比之下,税务部门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要求更高。高校要适时地制定出发票管理制度(包括对发票开具、使用、核销等),以确保日常业务活动的开展。税务部门对于进项税稽查非常严格,对抵扣联管理也非常规范。因此,高校一定要严格审查取得的专用发票,并认真核对发票信息,保证应该抵扣的进项税额都能抵扣。

(四)及时关注最新政策

近些年,国家大力支持高等教育的发展,不断出台税收减免政策。“营改增”税制改革实行后,以前与高校营业税有关的政策措施不再适用了。因此,在新旧制度更替阶段,高校一定要及时关注国家出台的税收政策,准确及时地核对税务信息,完成备案或申请工作,争取第一时间享受优惠政策,有效地降低税负。

三、结语

营改增税制论文篇2

“营改增”是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新的、有效的政策,但是作为企业来说,不能抱着原有的、旧的经营模式、财务策略不放手,企业也应该积极响应新政策的施行,改善自身经营模式,升级自身财务策略,如果一味守旧对于一些中小企业来说是十分危险的。

1.增加了企业的纳税负担国家原本制定“营改增”的税务征收制度是为了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但是,每个新政策实施过程中都不是顺风顺水的,“营改增”这一政策也是一样,遇到很多问题,并不如初衷。比如,原来预计的说“营改增”可以减轻企业的负担,但是这只是理论上的说法,并且建立在企业的材料、设备等资金都基本具备,可以获得足额的增值税与进项税,而且只有在企业的进项税超过销售税的百分之八,就可以享受减税服务。这只是理论上的预想,现实中却不一样,很多企业表示因为在实际企业的运行中要花费各种费用,比如维修费、劳务费,这使得他们的进项税并没有超过销售税的百分之八,这使得他们的负担有增无减,针对这一弊端着实需要相关单位进行相应的改善。

2.企业的财务指标不能准确确定在“营改增”制度实施以后,因为制度的更替比较快,以至于企业还来不及在财务上做好相应的应对措施,这导致企业的一些财务指标收到扰乱,为企业带来了麻烦与亏损。这些财务上的计划主要包括项目报价、资金流转、资产债率等等。因为“营改增”制定的营业税是内税、增值税归属于外税,使得企业不能把各项财务指标进行确定,为企业的财务工作的顺利进行起到了阻碍作用。

二、对改进我国企业税收制度的建议

1.做好税收制度的法律工作对于企业来说一定要对我国出台的有关税收的法律进行了解,在合乎法律的前提下对财务进行管理。为了避免企业在财务管理时出现为违反国家税收法律的状况发生,一定要严格遵从国家税务法律进行操作。最为税收人员本身,要加强自身的法律素养,知法、守法,及时进行知识的更新,为自己充电。因为国家的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总有更新,所以财务管理人员对法律知识的更新学习也是十分重要的,关注国家税务法律的出台,及时进行了解。还有就是在村从国家法律,响应国家新政策的同时,还要对自己企业本身的实际情况进行考虑,做到仔细,对内外部的情况都有大体的把握,杜绝在任何环节出现差错,还要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联系,避免自己的财务管理与国家政策发生分歧。

2.对财务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财务管理人员在我国来说都是高学历、高素质人才,对企业的财务、会计方面都有较好的把握。但是目前我国还是比较缺少这部分人才的,这就要对将要从事财务管理的人员进行长期的、专业的、以及定期的培训。但是对于财务管理这部分人才来讲,社会的发展日新月异,各种法律与政策也在不断地更新出台,所以对于一些老的工作经验并不能应用现在的财务管理中。这需要财务工作人员具有更高的素质,更新的知识技术,提高专业的素养,为此对于财务管理人员更是要聘请更专业的财务主管人员进行专业指导与培训,也可以预留出一笔费用对财务人员进行出国培训,学习国外的先进财务管理方式。

三、结束语

营改增税制论文篇3

1.1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的差异

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的差异一直存在,“营改增”后,税法又出现新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不断对其进行补充解释,不断调整、更新,使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的差异更加复杂。在对财务、税收知识进行理解、认知、掌握和运用过程中,如何协调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的差异,给现代服务业的财务人员带来巨大考验,使企业税务风险进一步扩大。

1.2税收征管的消极影响

在新型税源管理模式下,我国税收征管按照“征收”“管理”“评估”和“稽查”相分离的原则展开,促进税收征收专业化程度和工作效率的提高。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是,精细化分工使税收征管活动纵向互动、横向联动不流畅,缺乏内在有机联系,使税务人员对本业务之外的业务流程缺乏足够了解。此外,不同税务执法机构和人员对同一企业的同一涉税行为的判断和裁定往往存在不同看法,尤其是我国现代服务业实行“营改增”时间较短,法规尚不完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大量解释补充文件,使纳税人和税务干部难以全面掌握,从而造成税企内外信息交流不对称。税务机关在涉税实务中具有的自由裁量权,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税务风险。

2“营改增”后现代服务业纳税风险控制措施

“营改增”后,现代服务业纳税风险增加。因此,有必要制定控制现代服务业纳税风险的相关措施。“营改增”后,现代服务业纳税风险控制应该融入全过程控制的思想,即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控制。

2.1建立预警机制

为提前将现代服务业的税务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并尽可能使税务风险带来的损失最小化,达到企业可接受范围,企业应该建立全面税务风险预警机制,积极预防和控制税务风险。

2.1.1树立全面税务风险防范意识

首先,实行“营改增”的现代服务业企业高层管理者应带头树立税务风险防范理念,营造良好的税务风险管理气氛;其次,要制定与企业风险一致的税务风险管理目标,将税务风险防范意识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深入到企业各个部门、各个环节,明确责任,将涉税事项处理和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化、程序化、标准化,从而预防和减少风险的发生,确保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2.1.2建立全面、有效的信息沟通系统

部分现代服务业实行“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比营业税内容复杂,因此,税务风险提高。从内部来讲,应及时汇编“营改增”后的税法法规,并组织所有员工进行学习,建立并完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收集、更新系统,确保企业财务会计系统的更改设置与“营改增”的变化要求同步,保证会计信息输出能够反映“营改增”的最新变化,消除由于会计工作没有进行到位给税务风险带来的不利影响。从外部来讲,企业应与当地税务机关及其他相关单位建立良好互动关系,保持有效、及时的沟通,主动咨询并快速了解“营改增”的最新政策,及时收集和反馈相关“营改增”的信息。因此,全面有效的沟通可以减少“营改增”变化带来的税务信息理解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防患于未然。

2.2监控与评估

由于部分现代服务业实行“营改增”后,计税方法、税收缴纳及税收优惠等方面发生了根本变化,面对新变化,企业应对税务风险控制进行监控,并定期进行评估,以确保其被控制在企业能承受的最大限度内,使税务风险的损失降到最低。

2.2.1税务风险监控

企业应设置税务风险管理机构或岗位,监控各个部门的设置及日常业务操作是否符合“营改增”变化的要求,监控各部门对“营改增”税收政策的理解是否出现偏差,从而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着重跟踪监控重大事项的税务风险,因为重大事项带来的风险较高,关乎企业的存亡与兴衰。因此,税务风险管理部门应认真分析,采取措施,尽量避免税务风险。此外,企业还可发挥税务部门、审计部门、行政机关、社会媒体等各个方面的监督作用,最大限度地对税务风险进行监控。

2.2.2税务风险的评估机制

部分现代服务业很难避免“营改增”给其带来的税务风险,因此,需要采用科学的方法评定税务风险。分析税务风险发生对企业造成影响的大小,使税务风险水平合理控制在企业承受能力与可接受范围内,以便强化对风险控制。由于部分现代服务业实行“营改增”时间较短,税收政策还不完善,具有相当大的弹性空间,税务机关在对部分现代服务业的税收执法上拥有较大自由裁量权,为避免“营改增”后税务筹划给部分现代服务业带来税务风险,要对税务筹划方案进行合理评估,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联系和沟通,税务筹划方案经税务部门认可后,在符合成本效益的原则下,方可开展合法、合理的税务筹划活动。

2.3危机管理

受多方面影响,实行“营改增”的部分现代服务业并不是所有税务风险都是可控的,当税务风险转化为现实危机时,企业应该采取危机管理方法,及时解决这些风险。税务风险发生后,应在最短时间内采取适当补救措施,减少向税务机关可能支付的滞纳金和罚款,降低对企业声誉的负面影响。如果税务检查发现部分现代服务业会计核算部门因对“营改增”后的会计操作处理不当,导致偷漏税事实,其将面临高额罚款和滞纳金。因此,企业要积极采取措施应对税务风险,运用公关的方法说服税务机关,使税务机关相信企业的失误是“营改增”后,一下子难以适应造成的,而不是故意行为,尽量降低税务风险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此外,税务风险产生后,企业要及时查明原因,对于导致税务风险产生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据风险结果和性质,追究其责任,避免此类风险再次发生。

3结语

营改增税制论文篇4

【关键词】增值税改革;改革必要性;税权划分

一、增值税改革及对中央、地方税收收益的影响

(一)增值税改革的必要性

从2009年的分税制改革开始,增值税与营业税成为我国并行的两大核心税种。增值税主要是对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进行征收的税种。营业税则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及经济全球化的加快,这样的分税制改革所产生的弊端也日益阻碍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的调整,增值税改革成为当务之急。

1.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不足

首先,增值税和营业税属于两个独立的税种,但它们的征税对象和范围存在一定的重叠。随着劳务和货物的界限越来越模糊,货物生产需要消耗劳务和其他货物,劳务提供也需要消耗货物和其他劳务。所以,对劳务提供与货物销售的征税都可能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从而加重了纳税人的税负。其次,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不相同,增值税是对增值额征税,而营业税是对营业额全额征税,营业税的税负要重于增值税。根据现行的税制,对服务业仍然征收营业税,较重的税负阻碍了服务业的发展,也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的优化配置。最后,营业税征收后是不能享受出口退税优惠的,这样就变相加大了国内货物和劳务的成本,极大削弱了它们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2.增值税改革的优势

首先,有利于企业的税收负担趋于公平。现行制度按照销售额将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其中小规模纳税人以一刀切的方式按销售额的3%征收增值税,没有考虑不同行业之间利润率的大小,也没有考虑相同行业不同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水平,极易导致税收负担的不公平。改革现行的增值税制度,有利于保证相同行业、相同规模的纳税人负担同样的税收。其次,使增值税制更完善,增值税链条更完整。目前的增值税设计存在较多漏洞,增值税链条也极不完整,增值税改革就是要保持链条的完整性。最后,有利于国民经济结构的转型。增值税改革将弥补目前税收的漏洞,营造出公平竞争的良好税收环境,也为企业进行自主创新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符合我国现阶段从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转型的需要。

上述分析也说明了增值税改革的必要性,根据国外的经验,大部分实行增值税改革的国家都是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扩大至整个商品和服务领域,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

(二)增值税改革对中央、地方税收收益的影响

在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下,增值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由国家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国内增值税收入按75:25比例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分成,进口增值税收入归属中央。营业税是地方税,除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收入划归中央外,其他均归属地方财政收入。[1]由此看来,营业税收入可以说是地方财政的“半壁江山”,对于地方的财政和税收系统是至关重要的。这次增值税改革是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必将对目前的财税体制带来极大的冲击。在目前分税制体系下,中央和地方设立了两类税务机构——国税局和地税局。如果营业税合并到增值税中,地税机构的机制和职能将受到较大影响,随着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减少,地税机构的管理职能的设置可能将面临重大的调整。另外,改革可能使增值税形成“一税独大”的局面,将对财政收入的稳定产生极大的风险。所以,未来的改革方向是对分税制进行全面改革,重新合理界定和划分税权的原则与标准。

二、中央、地方税权划分的原则和标准

(一)税权划分理论的概述

有关税权划分的重要性,张守文教授曾指出,“从一定意义上说,税权是整个税法研究的核心”。但对于是什么是税权,国内外的学者并没有达成共识,现存的著述中也未出现一个权威的界定。[2]本文对税权内涵认识主要有以下几点:(1)税权是一种国家权力,而非权利。这种权力应当是法定的,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2)税权的主体应当是国家,公民对国家行使税权进行监督。(3)税权只是一个大的权力集合,税权应当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征管权、税收司法权及税收收入归属权。税权作为一种极其重要的国家权力,只有将这些具体的税权进行科学合理划分和有效配置,才能发挥税收的应有功能,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税权划分,是指税权在相关国家机关之间的分割与配置,税权划分主要包括纵向划分和横向划分。税权的横向划分是指各税权在同级的国家机关之间的分割和配置,有两种模式:独享式和共享式。税权的纵向划分是指同一种税权在不同级次政府的同类国家机关之间的分割和配置,也存在两种模式:集权式和分权式。[3]

(二)国外有关税权划分的理论

每一个理论的产生、发展和完善都经历过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税权划分理论也是如此。国外有关税权划分的理论主要有:公共物品理论、财政分权理论、财政联邦主义与税权纵向划分理论、分权制衡思想与税权横向划分。

1.公共产品理论

自萨米尔森提出公共产品的概念以来,公共产品理论成为阐述税收存在必要性的重要理论,即对于公共产品的需求和公共产品本身的特点是国家税权形成的重要原因。此外,公共产品是有层次的,全国性公共产品和地方性公共产品的区别就是层次性在地理范畴内的表现,其标准是受益范围的大小。中央政府要承担起全国性公共产品的提供,而地方公共产品则需要根据“受益原则”,依照受益范围,由各级地方政府提供。

营改增税制论文篇5

近些年来,伴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以及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变革,税收体制改革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新形势下,现有的税收体制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必须加强改革力度,以完成与国际的接轨。然而,对于税收体制改革来说,当今的社会环境既是一种机遇,也是一种挑战。一方面,改革的条件变得越来越好,无形中增加了改革的动力;另一方面,改革的要求却变得越来越高,无形中又增加了改革的压力。就现实情况下,税收改制过程中还存在许多突出性问题,如重复征税、偷税漏税等现象屡见不鲜。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妥善解决税收改制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税收制度,我国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在部分地区或行业开展增值税改革试点,将营业税逐步改为增值税。在现实中,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收产生了深刻影响,加强对这种影响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价值。基于此,本文从基本概述与具体影响两个角度,对相关问题作了如下的分析与探讨。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问题的基本概述

在1994年,我国对税法进行了新调整,对劳务征收营业税,而对货物征收增值税。在市场经济环境中,这种调整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既完善了我国现有的税收制定,也规范了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还增加了国家的税收收入。因此,在税制改革史上,这项调整被公认为是一次成功的调整,被成功地载入了改革史册。然而,随着社会形势的变迁与发展,尤其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大变革,这种调整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求。例如,有的营业税纳税人在外采货物过程中会产生增值税,而有的增值税纳税人在外购劳务的过程中又会产生营业税。在这种情况下,这些纳税人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重复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问题。在实际中,这种重复征税的问题无疑会增加企业的负担,在有些情况下还会造成纳税秩序以及社会秩序的混乱。与此同时,这种现象还会对经济结构调整产生一定的副作用,延缓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步伐。可见,及时划清营业税与增值税之间的界限,是非常必要的。

现如今,我国正处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面对这种现实,我国明显加快了税收体制改革的步伐。尤其是在近三年内,这种步伐比以往跨越的更大、更坚实。例如,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11月16日联合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用文件的形式对税收制定进行了新一轮的规范与调整。在以上文件当中,详细地规定了营业税改增值税问题。而且,还明确提出要在上海首先进行试点。具体内容如下:在现有13%与17%两档增值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两档低税率,分别为6%与11%。其中,对部分现代服务业,如信息技术服务,采用6%的税率;而对于交通运输业,则采用11%的税率。试点半年多来,总体成果还是比较显著的。这说明,在一定条件下,营业税改增值税是可行的。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收的影响分析

从哲学的角度讲,事物之间是相互联系的。营业税改增值税,会对企业带来深刻的影响。从性质上分,既有积极影响,也有消极影响;既有显性影响,也有隐性影响。对于企业而言,不管是哪种性质的影响,都要做到心中有数,实现税收方面的完美过渡。总体而言,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企业经营架构与企业税负两个方面。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经营架构的影响

在2012年3月24日举办的“中国经济五十人论坛会”上,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许善达明确指出,在企业经营架构的问题上,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会对其产生重大影响。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起初的预定方案是将制造业与服务业都纳入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但是这套预案最终并没有实现,服务业仍然归属于营业税的范畴。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变化,与分税制的牵制有着直接的关联。然而,随着社会形势的变迁与发展,1994年税制改革的弊端逐渐显现出来,而且凸显的程度越来越高。如果继续采用这套税制方案,那么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重复征税的问题。显而易见,它会给企业带来额外的税负,影响企业的健康发展。

近些年,我国服务业之所以未能成功转型,与营业税的限制有关。受此影响,我国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水平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推出了“结构性减税”政策,以更好地适应社会转型以及经济发展的需要。营业税改增值税是该项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发挥政策优势以及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与价值。对于企业来说,营业税改增值税可以收到制造业税负与服务业税负同时降低的效果,极大地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长期以来,我国税收出现了“营业税过高而增值税过低”的怪圈。受此影响,有许多企业故意地将服务项目纳入到增值税范围。这种做法不仅扰乱了税收秩序,而且有悖于税收专业化的发展趋势。因此,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企业原有的经营架构必然会受到影响,需要企业对经营架构做出新的调整。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在对上海部分现代服务业与交通运输业开展的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当中,新增加了6%与11%两档低税率。这项政策调整,对某些行业具有特殊的支持作用,有利于减轻它们的整体税负。但是对于其它一些具体行业,其带来的影响还有待进一步实践观察。

据相关统计报告显示,对于物流行业来说,营业税改增值税是一项有利于自身的改革。之所以这样说,主要基于三方面的原因:首先,电子商务是物流业的必备要求,而电子商务属于服务业的范畴,需要缴纳营业税。这样,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税收的税率与额度都会得到大幅度地降低。其次,营业额大而增值额小,是物流行业的一项显著特点。基于该项特点,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物流行业的纳税额会大幅度下降,这是一种必然现象。再次,通常情况下,物流行业需要较高的运行成本作支撑,无论是储存仓库,还是运行车辆,都需要付出一笔数额不菲的资金。而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有大部分成本会划入到增值税的征收范畴,所以降低税负也是该项改制的必然结果。

从企业运营模式的角度看,不同性质的企业,会有程度不等的税收负担。例如,对于外部采购较大的企业来说,它们的税负会相对较轻一些;而对于劳动密集型企业来说,它们的税负则会相对较重一些,因为它们容易受到抵扣的限制和影响。再者,即使是同一性质的企业,如果处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其税负情况也不尽相同。例如,在建立初期,企业需要引进大量的器材与设备,固定资产投资较大。在这种情况下,它们有诸多可以抵扣的内容,这样它们的总体税负就会降低。相反,当企业进入成熟阶段以后,固定资产方面的投入会相对减弱,而可抵扣的内容也会相对较少,这样它们的总体税负则会提高。

自从试点开始以后,上海股市发生了重大变动,东方航空、强生控股、大众交通等企业的股票行情要明显好于其它企业。由此可见,对于这些类型的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其好处大于坏处。当然,有些专家学者也指出,这种市场反应可能是暂时的,我们很难保证这种局面一直会持续下去。因为,这些企业的体量大而利润率低,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其影响要取决于具体税率情况,所以不能片面地对其影响下定结论。其实,这种说法不无道理,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负的影响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而变化。

将上海交通运输业作为首个试点项目,会极大地减轻其航运业的税负。众所周知,上海是我国最大的金融中心,在世界范围内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是,航运业一直都是这个金融中心的短板。根据“木桶理论”,这个短板会成为上海发展的绊脚石。在航运业税收方面,我国与外国存在明显区别。在我国,航运业的税负较重,要缴纳印花税、车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诸多税种。而在国外,有些国家只对航运企业征收一定的吨位税与登记费。这也是为什么我国航运企业选择在海外注册的原因所在。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营业税改增值税可以吸引我国航运企业的“入籍”。

三、从短期试点看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收的影响

在2009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以后,此次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是我国税收制度的又一次重大变革。就改革初衷而言,旨在完善我国现有的税收制度与税收体系。很显然,这次调整可以有效避免营业税与增值税重复征税问题的发生。因此,要想振兴我国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调整我国现行的经济结构,丰富我国经济发展方式,就必须充分发挥税制改革的作用,通过营业税改增值税,切实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这也是本次试点工作的最大收获。

在试点税改方案当中,有两项调整比较明显:一是将货物运输服务与装卸搬运服务的3%的营业税调整为11%的增值税;二是将物流的配套服务5%的营业税调整为6%的增值税。很显然,调整后的税率明显提高了。一项民意调查数据显示,在试点以后,上海大部分物流企业都认为自身的税负增加了。而官方统计数据也显示,物流企业的实际增值税负担率由1.3%提高到4.2%,提高了近3个百分点。而一些物流配套服务企业的税负也有明显上升的趋势,但是它们通常可以通过内部调控来消耗。而与此不同,货物运输服务企业与装卸搬运服务企业的税负增加幅度更大,而且还无法通过内部消化的方式来处理。更有甚者,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路桥费、人力成本等不再计入运输企业成本的抵扣范围。而在运输企业成本当中,这部分成本的比重高达35%。受此影响,运输企业的税负出现了成倍增长的现象。总之,营业税改增值税将不利于大型运输企业的减负,而有利于大多数中小型企业的减负。

从中小企业的发展环境看,它们很难获得充足的资金支持,这一点从温州老板跑路事件中就有所体现。尽管原有的税收政策带有明显的优惠性政策,但是这些政策不足以解决它们的资金问题。在本次试点当中,提出对年销售额在500万以下的企业征收3%的增值税。对于中小企业,尤其是对微型企业来说,这项新政策具有很强的动力。然而,在实际中,这些企业的一些行为,如自开发票等,会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税制改革的效果。

四、结语

营改增税制论文篇6

论文关键词:营业税;增值税;企业税收;企业经营

近些年来,伴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以及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变革,税收体制改革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新形势下,现有的税收体制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必须加强改革力度,以完成与国际的接轨。然而,对于税收体制改革来说,当今的社会环境既是一种机遇,也是一种挑战。一方面,改革的条件变得越来越好,无形中增加了改革的动力;另一方面,改革的要求却变得越来越高,无形中又增加了改革的压力。就现实情况下,税收改制过程中还存在许多突出性问题,如重复征税、偷税漏税等现象屡见不鲜。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妥善解决税收改制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税收制度,我国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在部分地区或行业开展增值税改革试点,将营业税逐步改为增值税。在现实中,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收产生了深刻影响,加强对这种影响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价值。基于此,本文从基本概述与具体影响两个角度,对相关问题作了如下的分析与探讨。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问题的基本概述

在1994年,我国对税法进行了新调整,对劳务征收营业税,而对货物征收增值税。在市场经济环境中,这种调整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既完善了我国现有的税收制定,也规范了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还增加了国家的税收收入。因此,在税制改革史上,这项调整被公认为是一次成功的调整,被成功地载入了改革史册。然而,随着社会形势的变迁与发展,尤其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大变革,这种调整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求。例如,有的营业税纳税人在外采货物过程中会产生增值税,而有的增值税纳税人在外购劳务的过程中又会产生营业税。在这种情况下,这些纳税人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重复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问题。在实际中,这种重复征税的问题无疑会增加企业的负担,在有些情况下还会造成纳税秩序以及社会秩序的混乱。与此同时,这种现象还会对经济结构调整产生一定的副作用,延缓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步伐。可见,及时划清营业税与增值税之间的界限,是非常必要的。

现如今,我国正处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面对这种现实,我国明显加快了税收体制改革的步伐。尤其是在近三年内,这种步伐比以往跨越的更大、更坚实。例如,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11月16日联合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用文件的形式对税收制定进行了新一轮的规范与调整。在以上文件当中,详细地规定了营业税改增值税问题。而且,还明确提出要在上海首先进行试点。具体内容如下:在现有13%与17%两档增值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两档低税率,分别为6%与11%。其中,对部分现代服务业,如信息技术服务,采用6%的税率;而对于交通运输业,则采用11%的税率。试点半年多来,总体成果还是比较显著的。这说明,在一定条件下,营业税改增值税是可行的。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收的影响分析

从哲学的角度讲,事物之间是相互联系的。营业税改增值税,会对企业带来深刻的影响。从性质上分,既有积极影响,也有消极影响;既有显性影响,也有隐性影响。对于企业而言,不管是哪种性质的影响,都要做到心中有数,实现税收方面的完美过渡。总体而言,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企业经营架构与企业税负两个方面。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经营架构的影响

在2012年3月24日举办的“中国经济五十人论坛会”上,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许善达明确指出,在企业经营架构的问题上,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会对其产生重大影响。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起初的预定方案是将制造业与服务业都纳入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但是这套预案最终并没有实现,服务业仍然归属于营业税的范畴。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变化,与分税制的牵制有着直接的关联。然而,随着社会形势的变迁与发展,1994年税制改革的弊端逐渐显现出来,而且凸显的程度越来越高。如果继续采用这套税制方案,那么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重复征税的问题。显而易见,它会给企业带来额外的税负,影响企业的健康发展。

近些年,我国服务业之所以未能成功转型,与营业税的限制有关。受此影响,我国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水平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推出了“结构性减税”政策,以更好地适应社会转型以及经济发展的需要。营业税改增值税是该项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发挥政策优势以及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与价值。对于企业来说,营业税改增值税可以收到制造业税负与服务业税负同时降低的效果,极大地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长期以来,我国税收出现了“营业税过高而增值税过低”的怪圈。受此影响,有许多企业故意地将服务项目纳入到增值税范围。这种做法不仅扰乱了税收秩序,而且有悖于税收专业化的发展趋势。因此,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企业原有的经营架构必然会受到影响,需要企业对经营架构做出新的调整。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在对上海部分现代服务业与交通运输业开展的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当中,新增加了6%与11%两档低税率。这项政策调整,对某些行业具有特殊的支持作用,有利于减轻它们的整体税负。但是对于其它一些具体行业,其带来的影响还有待进一步实践观察。

据相关统计报告显示,对于物流行业来说,营业税改增值税是一项有利于自身的改革。之所以这样说,主要基于三方面的原因:首先,电子商务是物流业的必备要求,而电子商务属于服务业的范畴,需要缴纳营业税。这样,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税收的税率与额度都会得到大幅度地降低。其次,营业额大而增值额小,是物流行业的一项显著特点。基于该项特点,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物流行业的纳税额会大幅度下降,这是一种必然现象。再次,通常情况下,物流行业需要较高的运行成本作支撑,无论是储存仓库,还是运行车辆,都需要付出一笔数额不菲的资金。而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有大部分成本会划入到增值税的征收范畴,所以降低税负也是该项改制的必然结果。

从企业运营模式的角度看,不同性质的企业,会有程度不等的税收负担。例如,对于外部采购较大的企业来说,它们的税负会相对较轻一些;而对于劳动密集型企业来说,它们的税负则会相对较重一些,因为它们容易受到抵扣的限制和影响。再者,即使是同一性质的企业,如果处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其税负情况也不尽相同。例如,在建立初期,企业需要引进大量的器材与设备,固定资产投资较大。在这种情况下,它们有诸多可以抵扣的内容,这样它们的总体税负就会降低。相反,当企业进入成熟阶段以后,固定资产方面的投入会相对减弱,而可抵扣的内容也会相对较少,这样它们的总体税负则会提高。

自从试点开始以后,上海股市发生了重大变动,东方航空、强生控股、大众交通等企业的股票行情要明显好于其它企业。由此可见,对于这些类型的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其好处大于坏处。当然,有些专家学者也指出,这种市场反应可能是暂时的,我们很难保证这种局面一直会持续下去。因为,这些企业的体量大而利润率低,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其影响要取决于具体税率情况,所以不能片面地对其影响下定结论。其实,这种说法不无道理,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负的影响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而变化。

将上海交通运输业作为首个试点项目,会极大地减轻其航运业的税负。众所周知,上海是我国最大的金融中心,在世界范围内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是,航运业一直都是这个金融中心的短板。根据“木桶理论”,这个短板会成为上海发展的绊脚石。在航运业税收方面,我国与外国存在明显区别。在我国,航运业的税负较重,要缴纳印花税、车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诸多税种。而在国外,有些国家只对航运企业征收一定的吨位税与登记费。这也是为什么我国航运企业选择在海外注册的原因所在。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营业税改增值税可以吸引我国航运企业的“入籍”。

三、从短期试点看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收的影响

在2009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以后,此次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是我国税收制度的又一次重大变革。就改革初衷而言,旨在完善我国现有的税收制度与税收体系。很显然,这次调整可以有效避免营业税与增值税重复征税问题的发生。因此,要想振兴我国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调整我国现行的经济结构,丰富我国经济发展方式,就必须充分发挥税制改革的作用,通过营业税改增值税,切实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这也是本次试点工作的最大收获。

在试点税改方案当中,有两项调整比较明显:一是将货物运输服务与装卸搬运服务的3%的营业税调整为11%的增值税;二是将物流的配套服务5%的营业税调整为6%的增值税。很显然,调整后的税率明显提高了。一项民意调查数据显示,在试点以后,上海大部分物流企业都认为自身的税负增加了。而官方统计数据也显示,物流企业的实际增值税负担率由1.3%提高到4.2%,提高了近3个百分点。而一些物流配套服务企业的税负也有明显上升的趋势,但是它们通常可以通过内部调控来消耗。而与此不同,货物运输服务企业与装卸搬运服务企业的税负增加幅度更大,而且还无法通过内部消化的方式来处理。更有甚者,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路桥费、人力成本等不再计入运输企业成本的抵扣范围。而在运输企业成本当中,这部分成本的比重高达35%。受此影响,运输企业的税负出现了成倍增长的现象。总之,营业税改增值税将不利于大型运输企业的减负,而有利于大多数中小型企业的减负。

从中小企业的发展环境看,它们很难获得充足的资金支持,这一点从温州老板跑路事件中就有所体现。尽管原有的税收政策带有明显的优惠性政策,但是这些政策不足以解决它们的资金问题。在本次试点当中,提出对年销售额在500万以下的企业征收3%的增值税。对于中小企业,尤其是对微型企业来说,这项新政策具有很强的动力。然而,在实际中,这些企业的一些行为,如自开发票等,会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税制改革的效果。

营改增税制论文篇7

关键词:增值税改征营业税;财政分权;财政收入

    增值税作为中国第一大税种,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允许所有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进项税额。目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已在酝酿之中,上海改革试点方案已于11月17日落地。方案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其中: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并且规定在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试点行业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并根据增值税特点调整。纳入改革试点的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可按规定抵扣。在此之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经过了很长时间的讨论。这一决定终于使增值税改革在政策实践上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分税制改革中之所以形成增值税和营业税并立的制度,原因在于为了保证地方政府获得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今天,地方政府仍然没有形成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又将如何进行呢?虽然本次试点方案明确规定: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但这毕竟不是长远之计,将增值税推行至全行业,任然面临着很多难题。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所造成的地方可用财力减少的问题

    首先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地方可用财力减少的问题。营业税改增值税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历史遗留问题。在目前的分税制体制下,营业税是地方第一大税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营业税又是地方政府收入,即便税收收入不变,地方政府收入也会减少75%。基于现实,中央决定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暂时搁置了在收入分配上的争议,而优先考虑了增值税制度变革目标,但这并不是长远之计,当试点推向全国,或是要进行增值税立法时,这一分享比例就不得不尘埃落定了,这是增值税扩围将要面临的最大问题。而此时地方将缺乏能提供稳定收入的主体税种,虽然从理论上,房产税能担当地方主体税种的角色,但我国房产税尚处于试点阶段,短期内难以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广,而呼声很高的资源税也不足以在全国范围内担任地方税种的龙头。或者按照现行试点的方案,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那么理论上也存在地方财力小幅缺口弥补问题,是开征新的地方税源,还是加大中央的财政转移力度,还需要进一步讨论。

    二、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所要差别规范的各类优惠政策

    现行营业税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九个税目。那么,如果这些项目全面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后,是统一按现行的标准税率17%征税,还是另设一档税率?如果另设一档税率,税率水平多高合适?从理论上说,增值税是中性税,它不会因生产、经营的内容不同而税负不同,要求的税率档次相对要少。而营业税是行业差别税率,体现着政府对特定行业的扶持和引导。若要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覆盖至营业税领域,则必然面临这两种理念的冲突。对此,如何注入产业优惠因子,在扩大征税范围的同时按不同税率征收,以体现对不同行业的优惠策略。若进一步分析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特点,则发现企业所得税的产业导向政策主要集中于优惠领域,而优惠的重点在“创新”和“环保”,比如对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购买研发设备,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给予优惠;税率优惠重点则在于小型微利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这些优惠政策具有普适性,但缺乏针对特定行业的优惠、引导政策。

营改增税制论文篇8

[关键词]营改增试点方案;税负平衡点;税务筹划管理

doi:10.3969/j.issn.1673-0194.2013.08.012

[中图分类号]F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194(2013)08-0023-03

1 背景介绍

2011年年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下文简称“营改增”)(即财税[2011]110号)。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地区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正式开展试点。由此,货物劳务税收制度改革正式展开,这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中国目前的流转税收管理体制。2012年8月1日起,国务院又进一步扩大营改增试点,延伸至北京、天津、深圳等10省市,2013年还将继续增加试点地区,以努力实现在“十二五”末推广至全国。

营改增对试点企业的税负影响究竟如何,影响多少,企业又如何做好纳税筹划,本文从理论测算和试点实践情况等方面做简要介绍。

2 营改增的税负理论测算与分析

在营改增的税负分析前,首先引入税负平衡点的概念,其指在各相关条件下企业的税负相等时的条件临界值。税负平衡点分析就是在不同情况下找出企业税负相等的界点,以此来确定税负边界从而判定各不同情况的税负大小,从而为企业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提供理论指导。

2.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平衡点理论测算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 =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售额 × 增值税税率-可抵扣项目额 × 增值税税率

=(销售额-可抵扣项目额)× 增值税税率

=增值额 × 增值税税率

=销售额 × 增值率 × 增值税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 = 销售额 × 增值税征收率

以上均为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 = (1-可抵税进项占销项税额比率)。

当二者税负相等时,满足以下等式:

销售额×增值率×增值税税率=销售额×增值税征收率,

从而满足,平衡点增值率(A0)= 增值税征收率 ÷ 增值税税率 × 100%。

当实际增值率A=A0时,此时一般纳税人税收负担与小规模纳税人相等;

当实际增值率A>A0时,表明一般纳税人税收大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对企业更为节税;反之,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对企业更为节税。

2.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平衡点测算

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因此测算税负平衡点时首先注意此区分销售额是否含税。 营改增之后,试点行业企业将由原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由于税种和税率的变更,相应的计税方法也将改变,那么其税负又怎么改变呢?借鉴前面的理论,仍从税负平衡角度分析:

增值税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增值税税率

营业税税额=不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营业税税率

税负平衡点满足:增值税税额=营业税税额,即有:

增值率×增值税税率=(1+增值税税率)×营业税税率。以交通运输业为例,原营业税3%,改为11%增值税,将税率代入公式,有:平衡点增值率=(1+11%)×3%÷11%=30.27%,即达到税负平衡时,可抵扣的进项税金占销项税金额比重需达到69.73%。具体的上海营改增试点的各行业税负分析见表1。

从表1看出,要使营改增不使企业增加税负,则收取的进项税份额至少要达到税负平衡点对应的进项抵扣占销项税比重;如果进项抵扣不足,营改增不仅不能减负,反而会大大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因此需要引起企业的高度关注。

2.3 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平衡点选择分析

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试点后企业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税负分析方法和现行增值税制度下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处理方法一致。平衡点:增值率×增值税税率=(1+增值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通过测算,税负平衡点时相关临界值见表2。

从表2看出,只有在进项增值税比重超过税负平衡点所占比重时,选取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方能减负,如交通运输业进项比重需超过69.73%,研发和技术服务等则需要达到47%,否则还不如成为小规模纳税人。收取的可抵扣进项税越多,比重越大,企业降税作用越明显。但是,是否增值税纳税人的类别选择,并非由企业主观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对一般纳税人有明确的界定,企业本身的性质和规模决定其所属类别。目前,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定为500万元(含本数)。但如果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为一般纳税人资格。因此,处于500万元左右销售规模的相关企业,可根据预计收取的进项增值税比重大小,合理选择增值税纳税人类别:收取的进项税金足够多,则可选择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否则为小规模纳税人。这是纳税筹划中首先需要考虑的重要环节。

3 营改增的税收筹划与管理建议

上述分析看出,对于试点企业来讲,营改增能否给企业减税的关键是如何获得足够比重的进项增值税。只有获取超过以上临界平衡点的进项税金,企业才能真正减税,否则将增加税负,这也并不符合国家营改增的初衷。

那么,作为企业管理层,尤其是税务管理人员,如何做好相关的筹划管理,笔者结合上海地区各相关试点行业的实施情况,尤其是本企业试点改制过程中的管理经验,提出以下建议。

3.1 高度重视营改增工作,加强业务学习与应对宣传

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也非常深远,经营合规性和综合管理能力要求更高,在收入确认、成本确认、分包管理、设备材料采购、固定资产、办税环节等一系列环节都相继有新的变化,绝不能简单将其归咎为税务会计的事情。因此,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企业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结合本行业的特性,从本企业的实际出发,认真组织各部门学习新颁发的各项政策制度;多渠道多途径并针对性地加强对公司各级人员:高层管理者、财税管理人员、采购人员、资产管理员等开展增值税专业知识培训,增强员工对增值税的理解与认识,积极配合开展营改增工作,培养在采购材料、项目分包、日常购销环节索要专用发票的意识,及时出台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增值税管理办法以及营改增应对措施,以确保在税制改革过程中顺利对接。

3.2 完善经营合规,加强发票管理,甄选分包商,合理控制公司税务风险

由于增值税是按环节流转征税,因此上下游环节均须做到合法合规,管理有序,本企业才能合理进项抵税,最大地减少本环节征税,否则无法获取合法票据来抵扣,企业就必须为此买单;如果收取的进项发票本身有问题或随意进项抵税,则容易被认定为偷税漏税,增值税的严密管理体制将可能导致企业因疏忽大意翻船,此类情况在原增值税中就曾发生不少。

企业应以营改增为契机来完善一系列的管理制度,提前做好针对性的准备工作,如:合理设置核算单位和内部经营结构,规范细化核算项目和记账科目设置,完善设备材料采购制度,建立更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等。在对外收取发票环节,需加强供货商的管理,尤其是大额的工程分包商以及材料供应商的甄选,对于不规范、不合格的供应商,综合考虑后该淘汰就得淘汰。在试点地区,应选取具一般纳税人资质的合格供应商,以保证抵税;在非试点地区,开具营业税的服务分包商也可按照销售额直接差额缴税,即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再计算销项税金,这类政策需要充分利用,并在会计核算、收入成本确认、纳税计算、税务申报的各相关环节做好对接,具体的会计核算可参考财政部文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具体的纳税申报,则在纳税申报表《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中相关项填报。

3.3 加强对不合格的进项税金的转出处理,保证操作规范,降低税务风险

对于已纳入试点的企业,其营业范围并非全部属于营改增范畴,可能还存有部分业务目前仍未纳入营改增,仍需缴纳营业税,因此,对于属于营业税业务收取的进项发票,则需要剔除,不能纳入抵税范围。对于混合经营收取的发票,如日常办公用品类进项发票,其部分用于增值税项目生产,部分用于营业税生产,则需将属于营业税部分的进项税款转出。那么该如何操作呢?可以先全部进项认证,再按照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分配比重,对属于营业税部分的进项税金进行转出,以保证抵税合规,降低税务风险。

3.4 纳税申报表填报,对个别特殊项填报需引起关注

营改增后,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一步复杂,相应增加了营改增相关项及附表,因此在以往的增值税具体纳税申报的前提下,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3.4.1 过渡期间仍开具的营业税发票

上海地区在试点前3个月,由于各行业企业的具体情况复杂,选择执行过渡方案,即既可开具营改增的增值税发票,也可开具原营业税发票,但均按照增值税来计算销项税金。这样在税金计算和报表填报就容易存在疑惑,具体的解决办法是:税金按照增值税税率将营业税发票额反算出不含税销售额和销项税金,并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的“普通发票”项下“销售额”和“销项(应纳)税额”栏内。

3.4.2 营改增以前的进项待抵扣税金

不少企业营改增以前,期末留有待抵扣进项税金,但营改增后此部分进项税金只能用于原有的货劳项抵扣,并不能直接抵扣新增的营改增项目。因此,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检查并注意。

3.4.3 对于收取的非试点地区的、属于营改增范围内的营业税发票

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发票,按规定可直接抵减销售额,需登记在申报表《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中,以扩大本期进项抵税额。

其他具体填报,可参考营改增后当地税务局提供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办法》。

3.5 对应营改增导致税负增加的,还可按规定申报财政补贴

对于现代服务企业,由于发生的主要成本为人工,进项发票收取很少,营改增后企业的税负不降反升,这从税负平衡点分析也可以看出。基于此,国家下发专门文件予以财政资金扶持。试点企业实际税负确实有所增加的,可向财税部门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扶持,但客观上要求试点企业核算规范准确,证据充分,申请及时,才能获取资金补贴。

总之,营改增已成为我国“十二五”期间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与发展趋势,作为试点企业需要高度重视,并以营改增为抓手加强企业管理,完善税收管理制度,合理降低税收风险,减轻企业税负负担,做好产业结构升级,进一步把本企业做大做强。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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