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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管理论文8篇

时间:2023-03-22 17:34:44

规范管理论文

规范管理论文篇1

论文提要本文主要观点是:法律语言建设是法制(治)建设的极其重要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法律语言文明是法律(治)文明的极其重要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法律首先要进行语言规范,然后才能有效地规范人的行为;法治建设时代呼唤法律语言规范研究;规范研究也是语言学学科和法学学科建设的需要。基于此,作者论述了法律语言规范的内容、理论和方法。

1为什么要研究法律语言规范?

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的一项宏伟目标。法律语言建设是法治建设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法律语言文明是法治文明的重要体现,而法律语言规范是法律语言建设和法律语言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某种意义上说,它甚至比法律本身还要重要,因为语言不规范的法律无法实现立法的宗旨。我们的法律语言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问题有的是因为形势的发展、社会的发展、司法的改革而产生的——即表达的内容或者表达方式不适应新的变化和改革的需要;有的是法学或者法律工作者的语言或语言学素养问题造成的。只要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只要法律存在,法律语言的规范就不会停止。

法律语言规范化也是相关学科建设的需要。法律语言规范涉及两个学科,或者说两个领域,这两个领域分别是:法学和语言学。

对法学学科来说,法律语言规范问题,绝对不是一个简单的纠正法律语言的语法毛病或者措辞不妥的问题,绝对不是一个一时、一地、一下的问题,更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东西。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是“法学语言转向”在当代中国“复兴”,或“振兴”,或“继续”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法学研究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我们认为,“法学语言转向”的研究不应仅仅停留在对国外的相关研究的介绍上,不仅仅只是重复哈特等人的研究,也不仅仅是那些形而上的、把语言哲学的成果应用于法学的研究,所有系统地借鉴语言哲学、语言学理论模式或者方法来研究法律或者法学问题的努力都是“法学语言转向”的努力,都是汇合成“法学语言转向”之大河的涓涓细流。这样,“法学语言转向”这一法学研究范式才有更大的生命力。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就是继承“法学语言转向”的传统,高举“法学语言转向”的旗帜,弘扬“法学语言转向”的理论和方法,推动“法学语言转向”在当代中国的进步,形成中国的“法学语言转向”研究的特色,帮助解决中国的法律和法学问题。其次,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是法学研究,尤其是法理学研究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法学界仍有人轻视法律语言规范,认为那不过是文字毛病问题。这大概是法律语言规范(当然包括法律语言学本身在内)始终没有成为法学的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的根本原因。法律语言规范有理论上的渊源和支持,法律语言的规范有方法论上要求,法律语言规范有很多很重要的内容,法律语言的规范牵涉到很多学科,等等这些足可以成为一门分支学科。

法律语言学在中国的真正兴起和兴旺也就是最近几年的事情。中国的外国语言学和应用语言学,多半以研究外语为主导,这种研究又多以引进和介绍为特色。中国传统的汉语言语言学主要经营的是汉语本体:文字学和语法,上限极少越过句子这道樊篱。法律语言研究,尤其是中国的本民族的法律语言的研究,对中国的语言学研究——无论是外国语言的研究,还是中国语言的研究——和整个语言学学科的建设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可以帮助开拓中国语言研究的新领域和新思路,丰富新时代的中国语言学研究。对外国语言学理论和方法的引进,应该是为了中国自己的语言研究,将这些理论和方法应用于中国语言,或者作为我们自己创新的引子,而不是为引进而引进。法律语言及其规范就是这样一个非常好的结合点。

2法律语言规范研究的内容

总的说来,法律语言的规范研究至少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1)规范理论研究,(2)立法语言规范研究,(3)司法语言规范研究,(4)执法语言规范研究。限于篇幅,在这四个方面,我们着重谈谈前三个内容。

2.1规范理论研究

法律是规范人的行为的,但它本身首先要受语言的规范,然后才能有效地规范人的行为。语言的使用具有法律的后果,牵涉到权利、义务、公正、公平、正义这些重大问题。法律语言的规范问题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技术性问题,或者单纯的文字问题,而是一个重大的严肃的理论问题。它包括:为什么要研究法律语言的规范?根据什么原则和理论来规范法律语言?我们知道,哲学的语言学转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传统哲学,特别是康德和黑格尔哲学在语言表达方面存在着混乱不清的问题,因此,西方语言哲学家大声喊出了治疗传统哲学的语言病这样的口号。弗雷格、罗素等致力于数理逻辑语言的建构,建立理想的语言,以完成哲学语言转向的任务,而奥斯丁、塞尔、维特根斯坦(后期)则强调日常语言。对法律语言规范研究来说,一个重大的、首先必须解决的理论问题是:我们的法律需要什么样的语言?或者说,什么样的语言有助于法律追求和弘扬的正义,实现正义、权利、权力、责任?

2.2立法语言规范

立法语言的规范主要指书面的法律法规语言规范。立法语言规范非常重要,因为中国的法律是成文法,法典法。这种规范涉及三个内容:一是什么东西应该写进法律;二是应该用什么样的语言表述写进法律(2003);三是法律语言表述的技术规范问题,比如现行法律文本语言的规范处理。王人博曾说:“翻开宪法,发现它有很多不是规范的法律语言。这就必须搞清楚,宪法要规定什么内容?用什么语言表达?现在一直在强调宪法司法化,我是持保留意见的。因为,现行的宪法文本没有办法司法化。当务之急,应当有一部规范的宪法,不管是还是普通法院的法官,都可以使用。事实上,宪法就是两部分:国家权力,公民权利。宪法是神圣的,是国家的根本法,哪些内容应该写进去,哪些内容不写,立法者需要认真考虑。其次,宪法首先是法律,应当用法律的语言表达,而不是用意识形态的语言表达,如果不能首先解决这个问题,宪法司法化,都不过是一个口号。比如,宪法规定:‘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将类似的条款和语言放进宪法,有失根本大法的尊严。因此,我们完全可以根据现行的政治制度,成立一个修宪委员会,重新在内容上和语言的表达方法上对宪法进行重新设计”。王人博在这里说的实际上是立法语言规范的两大问题:什么东西该写进法律?该写进的东西用什么样的语言表达?立法语言规范的第三个问题是技术问题。例如: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条:律师,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人的权利义务:“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和其它诉讼人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由于“当事人”不属于“诉讼人”,所以,“其他诉讼人”中的“其他”也就无从谈起(莫智源,2002年)。

2.3司法语言规范

司法是最最重要的法律实践活动,因此,司法语言的规范的重要性和意义不言而喻。司法语言规范研究的具体内容包括:(1)刑事审判口头互动话语的规范研究,特别着重于问答及口头演说的规范研究;(2)刑事判决书的规范研究;(3)公诉意见书(词)的规范研究;(4)刑事辩护词的规范研究。

司法语言的规范应该特别重视口头互动和问答,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司法改革后,法庭审判加强了控辩双方的对抗性,而这种对抗性主要体现在问答上。可以说,整个法庭审判程序是建立在问答基础上的。我们曾经在北京、江苏、四川等地旁听四十多场法庭审判,对其中的十三场典型的审判作了全程录音,并按照话语分析学上通行的规则,进行了严格忠实的转写,作了详细的统计分析,得出的结论是:问答相邻对占整个审判相邻对总数的比例平均约为77%,这证明法庭审判过程主要是由问答构成的,问答言语行为在审判中起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这样说:“矛盾是通过问答揭示的,事实是通过问答澄清的,证据是通过问答确定的,权力是通过问答表现和行使的,权利是通过问答赋予和实施的,冲突是通过问答解决的,判决是建立在问答之上的”(廖美珍,2003)。司法语言规范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避免有罪推定的做法。在中国的刑事法庭上,我们经常听到法官要被告人“交待问题”,例如:

审判长:你…你就《书》指控你的事实,啊,围绕这个中心交代问题。

被告人:嗯

“交代问题”预设“你是有问题的”,“你现在要做的事情就是交代”。有没有问题要经过法庭调查才能下结论,如果一上来就让人家“交代问题”,那审判就不是调查确认事实的过程,而是被告“交代问题”的过程,这样又走到了改革前的审判老路上去了(廖美珍,2005)。

在司法文书方面,比如公诉词和判决词,应该符合法律的改革的精神。贺卫方撰文:“据《中国青年报》的报道,昆明市检察系统不久前推出一项新举措,规定今后对于所有的犯罪嫌疑人都应当采取更加客观和中立的态度。在有关法律文书方面,重视对于事实与证据的叙述,对于法律程序环节的准确记录。令人印象深刻的是,决策者对于法律文书语言风格给予高度关注,那些人们习以为常的激烈的和情绪化的表达不再使用,例如不得用‘丧心病狂’,‘狗急跳墙’之类语词形容犯罪嫌疑人。我认为,这是一个十分值得注意的进展,虽然在表面上看,它只是要求检察官们在语词风格上有所改变,但是,法律语词事关刑事被告人的地位,事关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甚至关乎法治的基本准则是否得以遵循。事实上,考察一国法治的程度,法律话语是否足够理性化乃是其中关键指标之一。”

3如何规范法律语言

3.1法律语言规范化的原则

法律语言的规范必须体现符合法律宗旨,体现法律的精髓,适应法律改革的精神。法律语言是围绕公正和正义来规范的,什么样的语言有助于弘扬法律追求的公正和正义,就是规范的语言。什么样的语言和言语行为不利于甚至妨碍正义、公平、公正、秩序等法律的核心价值的实现,则需要加以规范;什么样的语言或者语言行为不利于或者妨碍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平等、自由和权力,也必须加以规范。中国的司法改革的一个核心是建立社会主义的法治社会,依法治国。因此规范必须围绕这个核心来规范。说到底,规范是围绕法来规范。每一个行业都存在语言的规范问题,但是法律语言规范,却有着一个非常重要的不同点:法律语言规范要受“法”的制约。

3.2法律语言规范的理论依据

法律依据。法律语言的规范必须有一定的理论依据。这个依据首先是法律依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吴俊芳(2002年)对两个基层人民法院的抽样调查,居然有超过60%的法官不知道我国有一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知道这部法律的人中,又有超过半数的人不知道该部法律中最基本的内容。相当一部分人不知道普通话和通用文字的基本含义。依照这部法律,包括人民法院在内的国家机关应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但是实际上,很多地方的法院都不讲普通话,因此,法官带头违法,或者说在司法中犯法。关于法律文本的语言和法庭审判的语言,法律都有规定,我们必须将这些法律规定作为规范的基础。目的原则。法律是有目的的——没有无目的的法律。目的原则是指导法律语言规范的极其重要的原则。目的原则可以表述为:任何理性的人的理性言语行为都是有目的的。目的是言语行为生成的原因和发展的动力。目的原则是言语行为目的分析的基石。目的原则下的语用研究把目的置于中心地位,以目的为轴心来描述、分析和解释言语行为,尤其重视人的主观能动性、创造性、话语的策略性和选择性(廖美珍,2005)。目的原则在法律语言规范研究中,可以作为规范性的原则来指导立法语言、司法语言和执法语言的规范,因为立法,司法,执法,乃至整个法律本身就是交际。

交往行为理论。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建立在对奥斯丁的言语行为理论(还有韦伯的社会行动理论等)的批判和继承基础之上,虽然有过于理想化之嫌,但也具有极其重要的规范意义上的价值,可以成为法律语言规范的重要理论基础。普遍语用学是哈贝马斯在研究社会行为和社会规范的有效性,尤其是社会交往行为的有效性的过程中提出的一种语用学理论。法律规范和法律行为都存在有效性问题,因此按照普遍语用学的观点,首先,任何一种法律行为都是言语行为;其次,对于法律行为意义的理解与解释,只有在具体的语境(即对话)中才能真正实现,并获得有效性;再次,为了实现有效的交往和沟通,交往者必须就交往规则达成共识,并共同遵守。因此,无论对法律文本抑或法律口头话语的研究,都是对社会交往行为的研究,哈贝马斯的普遍语用学都可以作为一种描述、解释、规范或者批判研究的重要工具。

合作原则。合作原则是格莱斯1967年在哈佛大学做威廉姆·詹姆斯系列讲座时提出来的,作者认为,“我们的口头互动通常不是由一系列互不相连的话组成的,否则就不合理性。这种互动的典型特征——至少在某种程度上说——是合作的努力,每一个会话参与者——在某种程度上说——都意识到一个共同的目的,或者一组共同的目的,或者至少是一个互相接受的方向。”根据这一点,格莱斯提出会话的合作原则:“要按照需要做出你的会话贡献,在需要做出贡献的时候做出这种贡献,根据你所参加的会话的共同目的或者方向做出这种贡献。”这一原则下面,有四个准则,(1)量的准则;(2)质的准则;(3)关系准则;(4)方式准则。每条准则下又各有子准则。虽然格莱斯的合作原则主要是用于解决会话含义问题的——即它首先不用用于规范人们的会话行为的——但是它同样具有规范的意义和作用,因为它是基于人的理性之上的原则。我们在这里把它作为理论依据之一,取的是它的规范意义或者规范价值。这一原则无论对于立法语言的规范,还是对于司法语言的规范,都具有重要意义。

礼貌原则。法律和法律实践实质上是一种交际活动,礼貌也是调节人际交往的重要因素。法律和礼貌不是互相排斥的,水火不兼容的。礼貌原则不仅仅适合日常的社会交际,也适合法律交际,特别是司法交际。但是,由于日常交际与法庭交际有很多的不同,因此我们应有批判地适用礼貌原则(Leech,1983)。

奥斯丁的言语行为理论。法律语言的规范是言语行为的规范。法律是言语行为。法律实践是言语行为的实践。法律交际是言语行为的交际。言语行为是法律交际的最基本的单位。因此言语行为理论是我们的重要理论依据之一。言语行为理论是英国(日常)语言哲学家奥斯丁1955年在哈佛大学做威廉姆·詹姆士系列讲座时提出来的。这种理论认为:所有的话语都是行为,研究这些话语的意义,就是研究成功实施这些行为的条件。一个言语行为可以抽象成三个行为:(1)言内行为;(2)言外行为;(3)以言取效行为,分别进行研究。言语行为理论是语言学上的一场革命,它彻底改变了人们对语言的看法,促动了语用学这门学科的产生。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还是证人或者被告人,他们在法庭所说的一切话语都是言语行为,都有特定的时间和空间,有特定的生成和理解条件,具有特定的语力,具有与日常言语行为不同的特征和研究价值。由于言语行为理论是语言哲学(尤其是日常语言哲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言语行为语言哲学也是我们法律语言规范的理论基础。

规范法学理论。本研究也属于规范法学的一部分。因此规范法学理论也适合作为本研究的理论基础。规范法学理论主要是从理论角度研究法律。关于这一点,我们将在面向法学读者的刊物上再详细论述。

3.3法律语言规范的方法

规范法律语言,应借鉴西方成功的做法,继承中国的优良传统,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世界是多元的,文明是有差异的,各国国情是不一样的,因此制定的法律是不一样的,法律的实施方式是不一样的,法治的程度是不一样的。我们要充分借鉴西方或者那些法制建设比较成熟的国家法律语言方面好的或者成功的做法,此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但是,借鉴西方的经验,不意味着盲目全部照抄他人的东西,绝不是用他人的法律语言来规范我们的法律语言。同样,我们研究语言规范要借鉴其他法系语言的优点,也不能完全抄袭西方法律的所有表述。汉语言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表意语言,普通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使用的是形式语言,因此,我们也无法完全用其他的法系的语言来规范我们的法律语言。

规范法律语言应遵循法律角色的要求。规范因角色而异,而角色又受制于目的。目的有机构目的,有个别具体行为的目的。人民法院、检察院、以及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这些职业的设立,都是为了一定的目的。在同一个法律领域,在总的目的上,从宏观上说,他们的目的是一致的——正义;但是在追求正义的过程中,在局部上,在微观方面,在具体案件上,在参与具体的诉讼活动时,他们的目的又各不相同。比方刑事审判中的公诉人和辩护律师,他们的总的目的是一致的,但是在具体案件上,公诉人的目的是“控”,而律师的目的是“辩”。目的不同决定这些人的出庭角色不同,而角色不同必然导致语言和采取的语言策略的不同。因此,我们把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语言分而论之。但是,他们毕竟使用的是同样的语言——汉语,目的都是说服,因此,有些语言问题和语言规范是具有共性意义的。

规范法律语言应基于实际调查。规范不能想当然,要立足于现实,要做广泛调查。我们应对现有的立法语言、司法语言和执法语言进行大规模调查,建立完备的立法语言、司法语言和执法语言的语料库。然后作出全面的定量和定性分析,总结规律,发现问题,继承优秀的东西,摒弃不好或不合适的成分。这种调查和研究既是历时的,也是共时的,以共时为主。

规范法律语言应注重可操作性,强调务实性、实用性、平实性。既然是规范,就必须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不能光谈空话和大话。尤其是通过对实际问题——特别是那些不为人重视的“小”问题——的分析,着手于小处,着眼于大处,制定相对稳定的规范条例。即是说,我们要给立法者和立法部门提供立法语言的规范,供立法者在立法时遵守和参考,也要给司法者和执法者提供一些具体的规范,供他们在司法和执法实践时遵守和参考。

3.4制定法律语言规范的参与者

法律语言的规范绝不是哪一个人、哪一个部门、哪一个领域的事情或者专利。除了上面所说的那些作为学科研究的任务外,国家应该慎重考虑成立专门的法律语言规范化委员会,协调和组织法律语言规范化的工作。参与者应该包括下述人士和部门。首先是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前者包括专门从事法学研究的法学家,因为这些人具有相关的法学和法律知识,能够保证法律语言的规范不会离开法律的轨道。后者主要是法官、律师、检察官,这些人工作在法律实践的最前沿,熟悉法律语言在法律实践和交际中的作用和重要性,特别是存在的问题。他们的经验和意见能够弥补远离法律实践的法学家们的缺憾。其次是语言学家(特别是法律语言学家)。在某种意义上说,法律就是语言,法学就是语言学。因此,我们非常需要语言学家的知识和智慧。在法律语言规范化问题上,语言学家的知识可以弥补法学家和法律工作者的不足。最后,我们需要三个重要的部门的参与和支持,一是全国人大相关的法律委员会,二是最高人民法院,三是最高人检察院,四是司法部。这些部门是立法和司法的关键部门,没有他们的参与和支持,法律语言的规范化也是一句空话,落不到实处。

4结语

规范是动态的。规范的动态性意味着一是要经常规范法律语言,二是要打破法律语言神圣化的神话。法律之神圣在于:即法律是严肃的,违法必受惩罚。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语言也是神圣:即法律语言没有问题,谁也不能批评或者修改法律语言。打破法律语言神圣的神话是法律语言规范化的前提和一项重要任务。

规范管理论文篇2

板桥林场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界于北纬32°50′~33°10′,东经113°15′~113°45′之间。东北、西北和北部分别与确山县、方城县和舞钢市接壤。森林经营总面积1.28万hm2,公益林总面积1.21万hm2,其中2004年经国家认定的部级公益林面积0.95万hm2,2006年认定的省级公益林0.26万hm2,全部为水源涵养林,权属国有,森林覆盖率为95%。由于地域优势,林场林地植被丰富,其中有香果树、杜仲、粉椴等,辖区内分布的哺乳类、两栖类、蠕性类等野生动物资源十分丰富。

2公益林工作开展情况

2.1抓好护林员选聘,注重业务能力培养

护林员的素质决定着公益林管护的成败。为此,板桥林场专门成立了公益林管理办公室,委派2名林业技术骨干,专职公益林管理。林场专职护林员实行聘用制,按照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原则,一年一聘。管护公益林的护林员在本场范围内,且有《森林管护》等级的正式职工中产生,并与场签订《国有板桥林场公益林护林合同》,佩证上岗。合同明确规定了护林员的护林范围、面积、期限、权利、报酬、义务及违约责任等。管护区域按《河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在不打破林班的原则下划分管护区域,确定管护面积,结合护林员的档案工资发放护林员的管护劳务费。场公益林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选聘的护林员进行相关的政策、法规、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有关公益林管理知识的岗位培训,使护林员具备森林管护的技能,从而更好的胜任公益林管护工作。

2.2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抓好岗位责任监督

为加强公益林管理的长效管理,板桥林场严格按照公益林管理办法,签订“二级合同”,先由板桥林场与市林业局签订《部级公益林管护合同》和《省级公益林管护合同》,再由板桥林场与护林员签订《河南省公益林护林员护林合同》,具体落实管护责任。为规范公益林护林员管理,评价护林员的管护效果,建立长效机制,制订了《国有板桥林场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护细则》。场公益林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选聘的护林员开展职业道德教育、业务知识培训。公益林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选聘的护林员护林绩效进行考核,护林员的劳务费与护林绩效挂钩,及时调换不称职或不合格的护林员。场公益林管理办公室每月对各林区护林员召开一次例会,随机查岗不少于2次,查验护林日志记录,上岗签到,管护区内有无盗伐林木、乱采滥挖、乱牧滥猎等毁坏公益林资源的现象。护林员请假必须经林区主任批准,以请假条为准,说明请假原因和时间,电话请假一律不予认可。护林日志要求每日记录,认真记录时间、天气、巡护路线、巡护期间发生案件记录、违章纠查记录及宣传记录。同时要求护林员做到“三必须”:必须记录好巡护日志,必须认真参加培训,必须坚持参加例会。公益林管理办公室及时通报巡查结果,为场考评护林员提供依据,进而安排下步管护工作[1]。

2.3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公益林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不少基层工作人员和林区群众对公益林的生态作用不了解,对国家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政策不清楚,为了确保公益林管理工作的顺利推进,仅靠林业部门一家是不可能实现的,必须提高大众的认识,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为此我们举办了公益林学习培训班,利用广播、电视、场宣传车、印发宣传册,多种宣传途径,向广大社会人员宣传有关林业的法律、法规,森林分类经营改革政策。同时在重点公益林周边的主要路口,河流交叉口设立公益林标牌,明确公益林的管护范围、责任和进入重点公益林林区的注意事项。通过这些工作的落实,取得了社会人员的理解和支持,有效地预防了放牧、砍柴、违法征占用公益林情况、活林木丢失等人为破坏公益林资源行为的发生,减轻了公益林管护人员的负担,提高了公益林概念的社会认知。

2.4完善公益林档案和数据库管理

板桥林场成立了公益林管理办公室,明确专人做好公益林档案管理工作。从公益林区划界定到管护合同、有关管理方案、方法、规章制度及上级文件,分事权等级,分类别存放。档案资料有专人负责,有专门的档案室及档案柜,充分发挥档案的科学性和连续性,使公益林档案管理更加规范有序。建立完善河南省生态公益林数据库,对全场生态公益林进行全面核查,核实公益林小班面积和小班相关因子,将全部部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落实到具体小班,并制作shp格式的矢量数据库和河南省生态公益林小班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公益林数据库相关资料。

2.5建立监管机制,强化科学支撑

林场按照《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和《河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克扣或挪作它用,确保资金真正用到公益林管理上去。

2.6注重管护绩效,提高生态意识

《国有板桥林场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护细则》规定,护林员的管护效果和护林劳务费挂钩,护林员管护区内一年中无森林火灾发生、无乱砍滥伐、无乱占林地,优先续签护林合同,对考核不合格的护林员终止护林合同。建立宣传机制,提高职工的生态保护意识。负责公益林管理的同志不仅要自己首先学习好公益林管理规定及补偿政策,更要主动为护林员和领导提供学习材料,采取灵活多样的学习形式和学习手段,共同把公益林管理工作做好。

3存在的问题

3.1林分质量低

板桥林场为事业差供单位,经费30%来源于财政拨款,70%需要单位自筹,林场为了生存,争取了低产林改造、林木皆伐等项目,森林植被遭受破坏,导致林分质量下降。板桥林场树种为建场时营造的马尾松、黑松、麻栎,树种单一,纯林多,混交林少,阔叶林多,针叶林少。山上土层厚度较薄,树木生长缓慢,病虫害危害比较严重,林区立地条件不高,藤灌较多,有些树木大面积枯死,加上林区内群众封建迷信,进入林区上坟烧纸,使林区内森林火灾时有发生,影响树木生长,降低了林分质量。补植补造后,管护区内牲畜过多,啃食幼苗,幼苗生长缓慢,中幼龄林多,成熟林少,造成生态林林分质量不高,起不到有效抵御自然灾害的屏障保护作用,生态功能等级偏低。

3.2补偿标准低,支撑保障能力不强

自2004年生态公益林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偏低。虽然各级财政投入林业资金总量逐年增加,但与林业建设的需求相比差距还很大,补偿资金只能够满足一部分护林员的护林劳务开支,远远满足不了公益林补植、补造、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等开支,国有林场尚未摆脱贫困,生态公益林经营管理者的工作积极性不高。

3.3管护难度大,缺乏护林经验,素质参差不齐

由于历史和自然等原因,林业产业发展基础薄弱,致使林区工作站、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等基础设施落后,大部分林区道路较差,加大了林业资源管护难度。在选聘管护人员队伍中,大多数是初、高中文化水平,只有少数的技术员和管理人员是大专以上学历。因此,他们对管理好生态公益林缺少清楚的认识,也缺少应有的护林知识、技巧和经验,致使公益林管护目标不明确,护林效果不好。

4公益林管理的建议

根据生态区域的重要性和脆弱性,综合森林质量、管护难度,对现有生态公益林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在不破坏生态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生态公益林的景观资源、林下资源,科学合理地规划林地保护与利用,保障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安全,实现生态、社会、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加强生态公益林的管理,全面禁伐。通过中幼林抚育和大径材培育,促进保留木生长,缩短林木成熟期,提高林分质量和生长量。实行造林树种多样性(适地适树),改善树种单一结构问题。板桥林场管护面积大,各护林点基础设施薄弱,不能适应现代化管理模式,亟待加强基础设施方面投入。提高管护人员素质是为了更好地管护生态公益林资源,实施生态安全屏障保护修复。应对护林员进行林业法律、法规方面的学习和系统的、专业的理论知识培训,培育壮大专业管护人员队伍,增强林业基础保障能力。

作者:刘红云 单位:河南省国有泌阳板桥林场

规范管理论文篇3

一、历史的回响及其理论上的余韵

如书名之所示,本书是一部侧重于“写实”的著作。作者在“前言”中就点明了撰写该书的初衷:使当下的人们得以了解我国今日宪法与之所由来,洞悉史情,并由此担负起尊重宪法、维护宪法尊严的使命。在中国宪法史的语境中,这番坦言着实令人感佩,甚至也含有一份抚昔的悲怆之回响,因为作者本人作为新中国历程的见证人,就曾历经了浩劫时代宪法被无视的曲折历史。

历史的重要性几乎无须多言,对于宪法同样如此。尼采说:“没有自身历史的东西才能被定义。”[[1]](P.30)然而,没有东西能跳出其自身的历史,正如没有人能跳出自己的皮肤。忘记历史就意味着背叛,不认真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一代人也不会认真对待未来。日本的杉原泰雄教授曾经指出:“从近代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今天,宪法的历史充满了人类在各个历史阶段中为摆脱生活上的痛苦而显示出来的聪明才智。我们学习宪法就是为了学到这些聪明才智,为了避免失败而未雨绸缪。而只限于直接经验在狭隘的自我中思考的宪法和宪法政治都只能给国民带来更多失败的危险。”[[2]](P.7)中国20世纪的一个重大主题即是在风起云涌、灾变迭起的历程之中寻求自身的之路,历史上众多的宪法文本就寄予了国人为“摆脱生活上的痛苦而显示出来的聪明才智”,当然其中亦伴随着历代仁人志士在建设中国中的焦虑与迷惘。而本书恰恰正是基于翔实可信的史料,向我们展现了我国历部宪法文本之演变过程,尤其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宪法史。就此而言,我们无论怎样估计该书的问世所带给中国宪法史学研究的资讯意义似乎都不为过。

本书的资讯意义还可以从更一般的意义上得到确证。[①]由于宪法史学的研究对象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文本、文稿或决议,而历史上的行为或事件又具有天然的一过性和不可逆转性,我们究竟能在多大程度复现历史上的“真本”,就成为宪法史学研究当中的关键一环。事实上人们也只能在发现前辈遗留下来的叙说的基础上展开宪法史学研究,这就需要希尔斯在《论传统》一书中所说的那样,要“找回过去的著作,以便分析和研究之,并且系统地认识人类的历史行为;同时还必须找回过去的器物,解释在人类过去的行为链中人们生产它们的意图,以及对它们的使用”。[[3]](P.161)众所周知,北方蛮族人的入侵曾经长时间中断了“作为简单商品经济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的罗马法传统,但是若没有那部包含《查士丁尼学说汇纂》的残存手稿于1135年在意大利北部被发现,那么注释法学派复兴罗马法的创举也只能是流于中国古人所感叹过的那种“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结局。如果说“在任何情况下,对手稿的考证研究、确立‘真本’,以及对它们进行的注释成了、并且一直是人文学者的最高职责”,[[4]](P.162)那么许崇德教授在本书中忠于史料原貌的再现,以及作者对其饶有兴味的深入研究,均可视为“人文学者的最高职责”的生动注脚。

本书在厚重的史实资讯中,还同时传递出了规范理论上的余韵。对此,作者同样在“前言”中就对贯穿全书的理论内涵有过明确的表露。在那里,作者以他一贯明快的表述方式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宪法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这正是贯穿全书的理论基调,在本书的总结部分论及“充分保障宪法的实施”之时,作者还重申“宪法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依据”的理论立场[[5]](P.882)。即使在中国的语境下,重申宪法的根本性和最高性也不会成为赘言的老生常谈,对于本书,这种重申也是如此,其内中融入了作者对新中国史的切身体验,而这一理论基调也正是作者基于宪法史料的真切体认。不必多言,宪法规范的最高性不可能横空出世,它必须通过具有实效性的制度来实现,本书的新意就在于从我国宪法史的“实然”的角度来展现“宪法规范的最高性”这一规范命题的自身命运,使今人从厚重曲折的历史叙事之中获取深度的启迪。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作者在概览“中国历史上不同政治势力的不同宪法”的短小精悍的篇幅之中,以宽宏的立论背景点明了一个关键词,即“宪法问题”[[6]](P.7-8)。“宪法问题”之说与本书中的前述理论准绳在内在中取得了一致,显示了作者作为一位持重的宪法学家的思想活力,在某种程度上也构成了贯穿全书的核心问题意识所在。这乃是因为,从世界近现代立宪主义的路数来看,宪法的出现正是解决特定“宪法问题”的产物,不解决宪法问题的宪法几乎不算是宪法。

更有进者,在此所言的“宪法问题在中国提出”于我国当下亦不无警醒意味。质言之,宪法就像瘸腿的雅各,我们应当冷静地认识到他的有所为与有所不为。企图使所有的社会问题通过宪法一举根本解决,这对于宪法来说乃是不能承受之重,宪法注定只能解决特定的“宪法问题”。如所周知,从早期改良派的变革主张到梁启超等人对中国的立论言说,中国历代仁人志士大都怀有一种“从根本上解决中国的社会问题”的冲动,他们对西方立治的向往始终与那种富国强兵的现实构想交杂在一起[[7]](P.19),规范意义上的立宪主义在我国近代这片盐碱地上始终没有开花结果。我国的立宪主义价值取向在其发轫之初就试图使宪法去解决为它自身所不能解决的某些问题,为此在重荷之下反而扭曲了规范立宪主义的价值取向。时至今日,发端于20世纪初的中国主义诉求尚未完成立宪主义的近代课题,这是毋庸讳言的。[[8]](P.25)从本书的核心问题意识观之,我国当下正在进行的建设诚然应当是一个逐步返回规范立宪主义“正途”的跋涉进程。

二、方法的二元之维

本书在方法论上的特色,主要集中体现在作者对大量宪法史料的叙述和评论之中,从这一点来看,本书首先体现的是一种实证性的历史方法。

这样的例子在全书中实在不胜枚举。本书的一大亮点即是非常注重对经典文献、文稿的再现和考究。比如,本书曾先后3次提到在54年宪法制定过程中的讲话或批语。在介绍54年宪法草案初稿的形成过程中,作者详实地摘录了在1954年3月18、19日讨论修改稿上的部分批语,并对其专门进行简洁的解读和评析[[9]](P.178-183)。在接下来的篇幅中,作者用不少的笔墨讲述了在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全体会议上的插话[[10]](P.187-195),还提到了在1954年6月14日就宪法草案所做的重要讲话[[11]](P.232-233)。在考察54年宪法实施境况的时候,作者又一次提到了1958年8月在北戴河议会上的讲话,并将其与1954年6月14日的讲话进行对比[[12]](P.419-420),客观地向读者陈述了当时国家最高领导人宪法观念的变迁以及对新中国宪法史的影响。由于注重客观地展现史实,这一写作基调便为当下的读者以及后人进一步研究和反刍留下了余地,这种刻意的匠心与本书的资讯意义正好相映成趣。本书内中所贯彻的这种实证的叙事风格使其所呈现的史实突出了其客观性的意义,而作者的所论之处亦有理有据、自恰得体,即使梳理宪法观念的变迁,并直陈其对我国宪法史所带来的某种灾难性的影响,[②]也显示了作者求真务实、勇于探索的学术精神。

本书所一以贯之的这种实证性的叙事和研究方法,在方法论上自然具有传统的正当性。治史者重视客观事实本来就是我国史家的传统精神,但应该承认,法学不得不涉及价值问题的纠缠,尤其是法教义学更是无法绕开这种宿命。[[13]](P.105)但如何将规范问题的阐述转换为事实问题的表述,一直是有志于追求科学性的法学的使命。战后日本宪法学界所形成的“二元多支”的宪法学体系中的宪法史学的理论构想,就反映了这种精神。[[14]](P.17-19,37-41)这种学说体系当然是根植于新康德学派的方法二元论的,据其内容,宪法史学包含于理论宪法学之中,理论宪法学则侧重于揭示“事实”或“存在”的命题,从而与实用宪法学所侧重的“价值”或“当为”命题相对分离。这样一来,作为理论宪法学一个分支的宪法史学即可坦然地致力于所谓“作为科学的宪法学”所追求的科学性或客观性。由于相对剔除了各种斑驳繁杂的价值判断,这看似放弃了一块可以“自由驰骋”的沙场,实则在方法二元论的城堡中稳住了坚实的阵脚,而不必再游弋于主观性的疆域。

许崇德教授在本书中所倾力展现的这种实证性的历史方法,自然得益于马克思主义科学观中的实事求是的精神,但这恰好也与西方非马克思主义法学流派所肯认的实证性的研究方法形成了共鸣,这正是本书不可忽视的方法基础。这种实证的写作方法贯彻全书,使其具有很强的可信性和可读性。

然而,就像方法二元论所可能揭示的那样,在法学中企图彻底回避价值判断的问题始终只能是科学主义的一种幻想,在宪法学中更是如此。本书的另一个引人注目的方法特色,就是注重对宪法规范的分析研究,沿着宪法规范形成的脉络去叙说新中国的宪法史。这一特色,也使我们深入地总结和省思新中国宪法本文中的各种规范之形成背景、立法原意以及在创制和运行之中的经验教训成为一种可能。从笔者的角度而言,我们甚至可以从中解读出“规范宪法学”的某种内在质素,或者说它恰好印证了规范宪法学的有效性。

书中曾经多处直接把宪法规范作为叙述和研究的焦点。比如,对于75年宪法总纲第12条所规定的“无产阶级必须在上层建筑其中包括各个文化领域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的”,作者从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出发并坦率地斥其为“空穴来风,无的放矢”[[15]](P.472)。对于该部宪法总纲部分的其他充斥着大量政治性辞令或口号的条文表述,诸如第10条中的“抓革命,促生产,促工作,促战备”、第11条中的“无产阶级政治挂帅”、第14条中的“一切卖国贼”和第15条中的“帝国主义、社会帝国主义及其走狗的颠覆和侵略”等等,作者均立足于宪法条文表述所应有的规范性要求,于行文中或对其投以冷静的否定的眼光或批评其“或者不是法律用语,或者含义不清”[[16]](P.476)。对于该部宪法文本之中与“国家元首职权的调配与归属”相关的条文表述,作者更是将其与54年宪法中的相应条文展开比较研究,致力于规范体系去挖掘我国当时该项重大制度变迁所潜藏的内在玄机。值得注意的是,作者于此研究过程中依然是“就事论事”地称其为“因人设事”、“因人制宪”,同时作者对于本书中已然形成的几点看法依然向读者保持着可贵的开放态度[[17]](P.483-487)。纵观全书,本书对我国迄今4部宪法文本的内容的讲述其实都是以其文本的规范内容的讲解为中心的,我们从中已经可以感受到规范宪法学所主张的“围绕规范形成思想”的亲和气息。

当然,方法的二元之间,本来也就具有一定的紧张关系,但应该承认,在本书之中,这方面却处理得十分老到。如在回顾“建国前的宪法概况”的过程中,作者点明了“宪法问题”之后,随即就对我国建国前的几部具有标志性的宪法文本逐一述评。其中,对于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政治文件——《钦定宪法大纲》,作者一方面指出它“在中国已经保留了几千年的封建专制肌体上破天荒地捅开了一个小小的缺口”[[18]](P.8),另一方面又对其文本内容进行全面审视,对大纲所体现的进步性的叙述和评论亦是围绕其文本内容来展开的[[19]](P.9-10),然后总结性地指出:“《钦定宪法大纲》的颁布,距离君主立体的实行还有非常遥远的路程”[[20]](P.10)。对于其他宪法文本诸如《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中华民国宪法》和人民根据地时期出台的宪法性文件,写作的笔法亦复如此。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作者在此并没有纠结于那种淋漓尽致的阶级分析的笔法,[③]叙述和评论始终都没有脱离相关史料的历史语境。

三、又一种的追溯

笔者读罢全书的一个感慨是:叙事性的历史方法,毕竟只是追溯特定对象之源流的技艺之一,而追溯的其他可能的路径同样存在。

本书曾数次述及对我国宪法史所产生的正面或负面的影响,并且对我国75年宪法和现行宪法的总纲第1条均有过极为中肯的研究和评价。如果沿着规范形成的脉络继续追溯上去,我们其实也可触及到在建国前所著的《论人民民主》这篇经典文献中的思想。

曾以其独特的、极富魅力的文风写道:

“你们独裁。”可爱的先生们,你们讲对了,我们正是这样。中国人民在几十年中积累起来的一切经验,都叫我们实行人民民主,或曰人民民主独裁,总之是一样,就是剥夺反动派的发言权,只让人民有发言权。[[21]](P.1475)

此话的时代背景正值“一个阶级打遍天下无敌手”的关键历史时刻。根据的语式,“人民民主”、“人民民主独裁”和“剥夺反动派的发言权,只让人民有发言权”三者之间具有相互可置换性,它们在概念上乃是等价命题。在当时所理解的人民民主的质素之一即人民(可以任意地)对反动派实行独裁。其中,“人民”和“反动派”都是特定时代政治角力中所惯常使用的语汇,但这些概念究竟何所指,在法的学理上其实不可确定。简言之,“人民民主独裁”之说具有典型的政治决断意义上的色彩,然而又不是施密特的政治学宪法学中所说的“一次性的决断”,也就是说它可以完全脱离规范主义的约束,脱离法律技术的运作。更有甚者,在这则文献中直言不讳地把其中的立场阐发为一种“即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式的报应正义。[④]以今日眼光来看,在此所阐发的立场,对新中国宪法规范的创制和运行,乃至对新中国立宪主义的历史,均带来了如下两个重要的影响。

首先是导致宪法本身的非安定性。这典型地体现在所直接影响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54年宪法之上。这部宪法的指导思想是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整个规范体系具有浓重的政治性(或工具性)和不稳定性。本人在宪法起草委员会的一次会议上也坦言,这“是过渡时期的宪法,大概可以管15年左右”[[22]](P.433)。这表明54宪法是一部自我毁灭的宪法,“宪法至上”的观念与它并不能相容。[⑤]在公民权利规范中,第97条虽然确认公民享有“控告权”和“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但该条并没有设置相应的程序启动机制,制宪者在此似乎断然排除了国家侵犯公民权利的实际可能性。以一种“大历史”(黄仁宇语)的视角观之,我国54年宪法是与以往宪法文本彻底断绝的产物,可是新中国立宪史表明,我们在断然推倒重来之后并没有生成一部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宪法。75年宪法和78年宪法都是当时极“左”政治路线的产物,其所成就的政治性和不稳定性较之54年宪法有过之而无不及。毋庸讳言,现行宪法规范体系中的政治性和不稳定性在平均每5年一次的修宪过程中只是得到了部分缓解,如何淡化现行宪法中政治性宣言和意识形态的色素,不能不说是我国当下建设的要务所在。康德说过,“通过一场革命或许很可以实现个人专制以及贪婪心和权势欲的压迫,但却绝不能实现思想方式的真正改革;而新的偏见也正如旧的一样,将会成为驾驭缺少思想的广大群众的圈套”。[[23]](P.24)诚哉斯言!

其二是型构了权利主体的不确定性和限定性。我国迄今4部宪法都只列举了社会主流群体的宪法权利,对于边缘群体(“走狗”、“反动派”和刑事犯罪嫌疑人,等等)的宪法权利则未置一词。我国宪法文本中权利规范的享有主体是社会学、政治学意义上的人,而不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革命斗争岁月中“分清敌友,划清界限”的思维方式在其中仍然依稀可辨。若从规范法学的视角来看,宪法权利的享有主体应当具有立场的可互换性,而不具有封闭性和排他性。在世界立宪史上,立场可互换性的“人”之所享有的具有普适性的权利可见于法国人权宣言,阿克顿勋爵就曾盛赞其“比图书馆里的所有藏书更有分量,比拿破仑的所有军队更为强大”。而主体范围具有开放性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最早可追溯至1215年《自由大》第29条,众所周知,美国宪法第六条修正案中就再次表达了其中的精神,其第十四条修正案第一款规定:“不经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给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有学者统计,《大》如此重要以至于被后来的政权确认并重新不少于38次之多,[[24]](P.21-22)而这个过程也正是权利主体的范围不断扩大的过程。[[25]](P.27-29)

所幸的是,宪法可能在历史上暂时颠踬,然而不会在历史中彻底磨灭。就在许先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出版之后的第二年,我国完成了第四次修宪,现行宪法第33条中增设了第4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从而在通往人之宪法权利的普适性之路上迈出了坚定的一步。这可能意味着新中国宪法史已经被掀开了新的一页,虽然我们无法由此断定此后我国的立宪主义是否将步入坦途,但毕竟可以说已有望走向正轨。因为我们也依稀听到了新中国宪法史上规范本身的一种“空谷足音”。

注释:

[①]许崇德教授在本书中多处引证了我国宪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决议、文稿或讲话,而作者对在54年宪法前后的言论的细致研究堪称本书一大亮点。有关作者对这些史料的处理方法,见下文。

[②]本书对20世纪70年代左右政治体制思想的简析和对75年宪法序言的简析都是很好的例子。

[③]许崇德教授在其他地方就曾提出过我国宪法学的几种研究方法。其中,作者主张以“本质分析”的方法代替传统理论中的“阶级分析”的方法,从而相对降低传统“阶级分析”方法的位阶序列。本书中的实证的方法相当于作者所言的宪法学方法论体系中的首要方法,即“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参见许崇德主编、胡锦光副主编:《宪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页以下。

[④]其原话如下:“我们就是这样做的,即以帝国主义及其走狗反动派之道,还治帝国主义及其走狗反动派之身。如此而已,岂有他哉!”《选集》(第四卷),第1478页。另外,有关我国54年宪法中所体现的报应正义,可参见林来梵:《五四宪法的“天衣”之“缝”》,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6期,第13页。

[⑤]值得一提的是,刘少奇同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对54年宪法的宗旨的概括与此时的宪法观念几乎如出一辙。他说:“宪法草案把全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和领导下做过的许多事情都写上了,把现在已经开始做、以后应当做又能够做的事情也写上了。”据此也可以认为,我国54年宪法乃是一部充满了自豪感和使命感的政策性宣言,其自豪感是在对历史的回顾中流露的,其使命感是在对未来的规划中迸发的。如此宪法观念诚然与立宪主义的规范使命南辕北辙。

参考文献:

[1][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学[M].丁小春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日]杉原泰雄。宪法的历史——比较宪法学新论[M].吕昶,渠涛,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3][美]E·希尔斯。论传统[M].傅铿,吕乐,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

[4][美]E·希尔斯。论传统[M].傅铿,吕乐,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

[5]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

[6]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

[7]王人博。文化与近代中国[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8]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9]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

[10]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

[11]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

[12]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

[13][德]拉伦兹。法学方法论[M].陈爱娥,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

[14]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15]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

[16]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

[17]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

[18]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

[19]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

[20]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

[21]选集[M],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

[22]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

[23][德]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

规范管理论文篇4

关键词:法学;毕业论文;规范化

毕业论文是全面检验大学生在高等教育阶段整体学习效果和能力培养状况的重要教学环节,在培养大学生探求真理、强化社会意识、进行科学研究基本训练、提高综合实践能力与素质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也是学生运用所学专业知识凝练成适应社会发展所需综合能力的重要教育过程。

一、制度文件的起草与修订

1.规范管理制度

为规范毕业论文管理,自2009年毕业论文工作伊始,首次制定了《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法学系毕业论文手册》。几年来,针对该手册在论文管理过程中发现的各种问题进行了多次修改。2011年初,学院进一步明确了院、系毕业论文二级管理工作机制。通过反复沟通与调研,协助教学部完成了《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管理规定》。在协助修订的过程中,吸取了各专业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宝贵经验,同时与法学专业实际情况相结合,使得规定更加合理,简化繁杂的工作流程的同时加强了规定的可操作性。

2.修订写作格式

在规范管理制度的同时,对学生毕业论文的写作规范进行了调整。为此多方查找资料进行调研,借鉴兄弟院校的管理经验,结合法学专业的实际情况,组织指导教师进行讨论,协助教学部制定了《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写作规范》,并结合法学系实际情况制定了《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毕业论文写作规范实施细则》。

二、规范流程管理

1.合理安排论文工作时间,召开动员会

根据学院对毕业论文工作的整体要求,从每学年第一学期末开始,提前制订好每一届毕业论文工作的计划安排。召开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工作会议,布置本年度毕业论文工作时间安排与要求。召开学生动员大会,加强对学生端正学风教育,强调论文工作的重要性以及论文写作规范和格式要求,使学生真正提高对论文撰写的重要意义的理解,自觉遵守学院相关制度要求,认真参加实习,并结合专业知识的学习和社会实践,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综合能力,高质量地完成毕业论文。

2.选题的申报与审批,确保题目质量

在毕业论文工作选题的准备阶段,按指导教师所从事的专业研究方向,拟定论文题目供学生自主选择,同时也可以根据学生的实习条件和实习案例及社会热点问题,鼓励学生开拓思维,自行拟定题目,并通过选题审批的程序,对初拟题目进行反复修改,做到一人一题,要求毕业论文研究方向能够与学生的专业更加贴切,切实做到论文选题的规范化管理向分类化指导的转变,提升论文内在质量。

3.指导过程监督

在毕业论文工作进行过程中,按照法学系毕业论文工作计划安排及时进行监督和管理。分为前期、中期、后期进行检查,前期主要检查指导教师的到岗情况、开题情况、资料查阅的情况。中期针对教师的指导过程进行监控,检查指导过程记录,学生完成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后期检查毕业论文质量、组织评分及分组评阅。

4.毕业论文格式审查、评阅和答辩

在毕业生实习返校之后,收集各种管控表格,对每一名同学的论文初稿进行格式审查,在总结历届学生答辩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每一名同学指出答辩技巧和建议,为正式答辩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正式答辩前,做好准备工作,成立答辩委员会,明确答辩时间、答辩场地及相关材料的准备,召开答辩分工会,确保答辩顺利进行。

三、规范档案管理

毕业论文工作结束后,认真整理相关电子档案资料,做好纸质版资料保存工作。将学生论文、材料装入档案袋,存入档案室备查。按照要求对论文工作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填写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调查表,做好毕业论文工作总结,所有档案汇集成册以备教学部检查和教委普通高校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管理互查工作。

四、树立服务意识,保障工作顺利完成

毕业论文管理是为了更好地完成我系毕业论文工作的服务性工作,内容琐碎,繁杂。在工作中需要不断加强服务意识,加强各方面的沟通。为此我建立了论文指导小组分组联系表,指定学生组长负责,定期与学生组长以及指导教师沟通,尽早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为毕业论文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五、总结与反思

规范管理论文篇5

关键词:毕业论文;规范;管理

毕业论文是高等院校本科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衡量学校教学质量的重要方面,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的知识和技能,进行科学研究和科学探索工作的初步训练,可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我国高等教育部门制定的法规性文件中,对高校毕业论文的教学、指导均有明确的原则和要求。从毕业论文管理工作的角度上看,由于近年高校的大规模扩招,本科毕业论文的整体质量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也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因而如何强化毕业论文的教学管理,不断提高毕业论文的水平和质量,是目前高校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当前毕业论文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毕业论文过程管理力度不够,监控不严

尽管各个院校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毕业论文的管理规定,但从总体上看,在实施细则方面却很不完善,缺乏认真的检查和具体的管理措施,对毕业论文的评价也只是着重看论文格式是否规范、成绩鉴定是否达标等,而在过程管理方面却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由于管理不严,在毕业论文工作完成的各个阶段上均看不到强有力的监督机制,使各项规定未能很好实施,在一定程度上都存在着或隐或显的“放任自流”的倾向。

另一方面由于高校近几年来连续大规模扩招,毕业生人数猛增,指导老师人数不够,结果一名指导老师带十几篇论文的情况时有发生,这样无论指导教师的水平多高、责任心多强,但精力有限、时间有限,论文质量肯定大打折扣。部分学校对指导教师的要求降低,甚至由助教单独担任指导教师,少部分教师由于自身科研水平有限,在指导学生的毕业论文工作中往往力不从心。

2、师生对毕业论文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精力投入不足

毕业论文是大学四年专业学习情况的综合体现,最能反映学生的理论素养、思辨能力、基础知识和创新精神。而实际情况是因为许多大学生并不重视毕业论文,认为毕业论文是一种形式,随便应付一下就可以过关。此外,多数的指导教师在指导论文的同时还承担大量的教学和科研任务,这样教师在指导时间和精力上的投入就非常有限。

毕业论文写作阶段往往安排在实习期间,学生在单位实习既要适应工作,又要补充新工作需要的知识,很难静下心来写作,因此往往会耽误毕业论文写作进程,致使毕业论文无法按期完成。另一方面,学生在校的最后一年更多考虑的是如何走向社会,选择一个自己满意的工作岗位。部分找到单位的学生认为自己工作已落实,毕业论文只要及格就行了,放松了对自己的严格要求,而未落实工作单位的以忙于找工作,这就使学生在毕业论文上的时间、精力等方面的投入相对减少。

3、毕业论文选题不够恰当,论文文本格式不够规范

毕业论文选题是毕业论文思想的浓缩和灵魂的体现。它不仅表明所要研究的主要目的、内容和对象,而且还规范了研究的范围、思路和方法。但实际上很多本科生撰写论文时,选题往往不准确、不恰当,选题缺乏必要的限制与界定,涉及范围太大,或由于信息的匮乏选题落伍过时,从而影响整篇毕业论文的质量。

如今学术论文已经形成了既定的、规范的文体格式。但不少学生对论文的文体特征、文本格式不了解,因而在格式上容易出现不规范的现象。加上部分学生理论分析能力差,论文各部分之间没内在联系,结构松散,纲目不清,从属关系混乱,常常把问题扯到与主题并不相关的枝节上;文章也往往只有抽象、空洞和陈旧的理论,缺乏对社会实际情况的分析与总结。

二、毕业论文规范管理的方法

1、建立和完善学院对毕业论文质量监控的长效机制,规范选题,狠抓过程管理,重视中期检查

毕业论文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要根据各专业的特点,努力构建有专业特色的毕业论文管理和质量监控体系。要实现毕业论文质量的长期、有效机制,就必须从根本上建立和完善学院毕业论文的检查与监督机制,密切关注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加以纠正。

首先是选题的规范选题。选题关系到毕业论文的质量,选题的规范化管理有利于保证教学基本要求的落实,保证毕业论文按教学进展完成。选题应由指导教师根据专业、科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教学的要求提出,选题不宜过大,应与本专业有一定的联系,代表本领域较前沿的研究,尽量避免选题雷同、重复,应有一定的创新性,做到一人一题。

其次、抓好毕业论文的过程管理,学院做好中期检查工作。毕业论文的的指导管理是一个系统的过程,不能放松丝毫管理。首先要加强毕业论文工作的指导,明确任务,规范学术道德。各专业通过在毕业论文工作前开设论文写作指导课或讲座等形式,使学生掌握毕业论文创作的基本思维方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基本方法。其次要做好中期检查工作,中期检查工作主要包括毕业论文任务书、文献综述、外文翻译、开题报告等的完成情况和质量。各院系将学生的共同问题和修改意见汇总后公布,修改合格以后才能进入下一阶段的写作,促使毕业论文管理工作不断改进和完善。

2、提高师生对毕业论文工作的认识、加强指导,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规范过程管理与监控

应调动老师和学生的积极性,实行全员参与管理。学生和老师是毕业论文的直接参与者,因此充分调动他们两者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构建师生相互监督的互动机制是切实提高论文质量的重要环节。

对教师而言,指导毕业论文的能力和指导质量是评价教师的重要指标之一,应在课时配备、津贴补助、评优晋级等方面予以倾斜。毕业论文应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指导教师要对整个毕业阶段的教学活动全面负责,要全面了解学生情况,有针对性地培养和锻炼学生,对学生要严格要求。同时为了保证学生在毕业论文中得到必要和充分的指导,应强化对指导教师的督察,指导教师也必须按论文计划进度表填写指导工作表,学院的专家督导小组应经常性地不定期检查教师的指导工作情况,对检查出的问题和不足,及时提出改进建议与采取措施。

对学生而言,让他们知道撰写毕业论文是人才培养方案中十分重要的环节,是本科阶段必须完成的一门必修课,是与毕业证直接有关联的,是获得学位、求职或继续深造的先决条件,使学生理解毕业论文的目的和意义,充分认识到做好毕业论文对自身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的提高具有深远的影响。进入毕业论文的前期阶段,要指导学生认真学习毕业论文的管理规定等文件,做好选题,查阅文献资料、撰写开题报告、制订方案或设计说明书等工作;在毕业论文过程中,要加强毕业论文的过程指导;在后期阶段,要对学生进行论文答辩的指导。

3、规范论文答辩程序,严格毕业论文成绩的评定

毕业论文成绩既是对学生学习质量的评价,也是对指导教师工作的一种肯定,因此,必须强调毕业设计成绩评定的规范性,这样,既有利于学生树立良好的学风,促进学生认真做好毕业论文,也有利于促使指导教师认真对待,公正评价。各院系要认真组织、精心安排毕业论文答辩工作,严格按照答辩要求,认真审查学生的答辩资格,对达不到毕业论文规定要求的学生,不给予答辩。学院在毕业论文答辩方面应是增加论文答辩的透明度。在全体毕业生、指导教师参加答辩的同时让低年级的学生也参加旁听,保证答辩成绩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保证了论文的答辩质量,并使论文答辩变成一场学术交流的盛会,这样才能坚决杜绝毕业论文答辩工作只是一种形式、走过场的现象。

作者单位:江西科技师范学院艺术设计学院

参考文献:

规范管理论文篇6

一、文档一体化与文件中心的理论依据及其必要性

所谓文档一体化就是将目前档案工作现实中各机关相对分散独立的文件管理和档案管理统一成一个有机整体进行管理而文件中心是介于文件产生形成机关和档案馆之间的一种过渡性文件保管机构国内学者一致认为它们的理论依据是文件生命周期理论。

文件生命周期理论告诉我们文件从其产生形成到最终销毁或作为档案永久保存是一个完整的生命过程这一过程可分为若干阶段由于各阶段有其不同的价值、作用和特点各阶段文件存在着与之相对应的保管地点和存放方式。国内外学者对周期理论阶段划分不一各执一词。笔者认为比较适合我国国情和比较合理的是国内学者陈兆??的四阶段划分法将文件的生命运动过程划分为制作阶段、现实使用阶段、暂时保存阶段和永久保存阶段。

文件生命周期理论强调文件从始至终都是一个完整的、动态的、连续的生命运动过程。而我国档案工作通过归档口的设置将文件的第一、二阶段作为文件将第三、四阶段作为档案并采取非统一的标准和方法进行管理使文件运动的不同阶段相对独立因此造成文档分离的不正常现象。要解决这一实际工作的难题必须实现文档一体化将文件和档案即将原来分离的二、三阶段揉合起来这种揉合是符合文件运动的特点的这两个阶段的文件都处于现行和半现行阶段都具有不稳定性、中间性和过渡性的特点都主要是为产生文件的机关、为发挥其原始价值服务的。从本质上四个阶段都是文件只是其价值、特点、存放地址不同因此文档一体化在现实中主要是对二、三阶段文件的一体化管理。

依据文件生命周期理论文件运动的不同阶段需要不同的管理方式、保管场所其中暂时保存阶段文件尤为特殊这一阶段的文件要经受时间的考验有的可能没有价值可以销毁有的一段时间内有价值然后再销毁有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将来还需要进馆保存因此需要一个过渡性的中间机构来专门对其进行整理、保管和利用。于是文件中心这一机构便应运而生了。国内外学者对文件中心的实践范围各说不一但其管理的对象、内容是一致的。

文档一体化和建立文件中心具有理论依据在理论上是成立的在实践中是否切实可行是否确有必要呢?回答是肯定的。

文档分离带来大量的弊端造成大量失控的具有重要价值的账外文件档案部门由此馆藏质量降低进而导致不能很好的发挥参考服务作用导致档案部门信息服务功能降低也导致了档案部门地位的降低。

随着我国高新技术的发展文件档案的计算机管理提上了议事日程。文件档案的计算机管理克服了以往工作环节、工作程序的重复雷同将文件和档案作为统一的系统工程加强文件管理的超前控制保证了档案的质量从而充分发挥了档案的作用。档案工作者提前介入文件的生命周期从信息源头做起的思想在世界范围内受到一致欢迎这种思想主要来源于为解决文档分离使电子时代档案工作从根本上动摇而提出的也是解决现实文档分离的根本办法。

最早产生于美国并在国外许多国家广泛流行的文件中心是否适合我国国情、能否在我国建立和推广至今在学术界仍未取得完全一致的认识。我国档案工作在集中统一管理原则指导下在全国范围建立了各级各类档案室、档案馆和档案事业管理机构构成一个严密完整的组织体系文件也经历着从现行文件阶段到机关档案室阶段再到档案馆档案阶段的生命运动过程也存在着类似文件中心的管理中间性过渡性半现行文件的机关档案室。然而笔者认为这并不排斥文件中心在我国建立推广只要注意文件中心的适用范围后文将详述它可以成为我国档案管理机构的有益补充。从目前试点的模式来看文件中心在我国是可行的而且是必要的,文件中心能改变中小机关档案工作薄弱的现状。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是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的重要中间环节,在搞好硬件建设的同时,做好文书处理工作则是实现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的重要基础工作。日益丰富的工作实践表明,虽然文书处理工作与档案工作各有不同的工作任务,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但由于文书是档案的来源,档案是文书的归宿,所以,两者又是文档工作流程中紧密相关的工作环节。因此,我们要强化系统思维意识,树立文书处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与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同行的工作指导思想,在实际工作中,把住文书处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的入口关,做好实现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的基础工作。

一、公文制发是推进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的基础性前提

公文是档案的前身,档案由公文转化而来。可以说公文制发的怎样,不仅仅决定公文本身的质量,同时,也影响日后档案的质量,决定了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的质量的问题。因此,我们在公文制发中必须要注意解决好规范化、标准化问题,以提高档案实体质量,为档案工作实施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打下牢固的工作基础。首先公文用纸质量要好,幅面尺寸规格要统一、规范、标准,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排版形式为横写横排,左侧装订。二要注意检查制发公文是否履行了签发手续,是否符合审批权限,公文标题是否准确,主送单位和抄送单位准不准,落款是否与公文一致,有无日期等。三是公文字迹要牢固清晰。不论是草拟公文,缮印公文,还是做出的各种记录、报表、签字、批注等,都不应使用容易褪色的笔种、墨水和纸张,以保证字迹鲜明、清晰,有利于日后长久保管利用。四是使用文种要合理,拟制格式要规范,行文不要滥用简称和使用不规范的字,以利于日后标准化、现代化检索手段的实施应用。

二、实施“以我为主”的立卷归档原则是推进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的关键环节

相近公文的重复与立卷组合的无序是阻碍档案工作实现规范化、标准化的最大问题。实现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的根本目标就是要实现档案保管利用价值的最大化和案卷完整化、检索利用便捷化。而“以我为主”的立卷归档工作则是解决问题、实现目标的关键性工作。“以我为主”的立卷归档原则,即归档的文件要以本单位形成的文件为主的原则,不仅是在我国文书立卷归档工作实践中形成并坚持下来的一条原则,而且还是推进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乃至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原则。它要求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在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不归档文件销毁办法》的基础上,要注意解决好三个问题:一是要准确把握文件立卷归档的时效性,完成现行文件阶段任务的,才能予以立卷或归档,而没有完成的,则不能立卷或归档,否则,将会给档案管理造成无序和混乱。二是明确立卷归档的重点和进行合理的立卷分工。要在“以我为主”原则指导下确立立卷归档的重点,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区分文件与资料,特别是要注意区分在内容、形式和作用等方面都具有很多相似之处的文件资料之别,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减少档案管理中的重复度和信息冗余度,提高档案利用的效率和效果。三是在坚持贯彻“以我为主”归档原则的前提下,要注意有效地维护全宗的完整性。在归档工作中既要掌握重点,分清主次,把住全宗的入口关,使不该归档文件不致混入,同时,又要注意防止应归档文件的散失。特别是在立卷中,要把同类并具有内在联系的文件材料组在一个卷内,保持同一问题的完整性,反映同一问题的全部处理过程及来龙去脉,从而在提高档案利用价值的同时,使立卷归档后所形成的档案既完整,又不庞杂,为档案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奠定坚实的工作基础。

规范管理论文篇7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社区专职工作者规范化管理试点工作扎实推进

一年来,全市各有关职能部门和试点单位把社区专职工作者规范化管理试点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去年召开的全国街道社区党建工作座谈会精神的重要任务,作为巩固党在城市执政基础的有效途径,作为争创“全国社区建设示范城”的有力举措,加强领导,探索实践,各项措施得到了较好落实。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1、加强组织领导,形成试点合力。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单位以及各试点单位的有关领导同志,充分认识到社区专职工作者规范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自始至终按照各级的目标任务和各部门的职责分工,自觉履行职责,制订详细方案,落实试点举措,有序开展工作;自始至终把握试点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感,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合力推进工作;自始至终认清试点工作的探索性和艰巨性,把握舆论导向,加强舆论宣传,保证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的稳定,良性推进工作。在整个试点期间,市有关职能部门召开的碰头会就达到xxxx。与此同时,市、辖市(区)两级试点工作办公室积极发挥职能作用,把握工作进度,加强组织协调,按照省委组织部和省民政厅的要求,如期完成试点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

2、深入调查研究,强化理论指导。市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各试点单位把调查研究贯穿于试点工作的全过程,经常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用理论指导实践,从实践中摸索规律。市委组织部、市委研究室、市政府研究室、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为了研究制订相关文件和政策措施,多次深入基层,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个别访谈等形式,听取试点单位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社区专职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钟楼区以试点为契机,从构建社区基层民主建设新体系、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能力建设新体系、落实社区专职工作者岗位职责新体系的角度出发,对如何构建民主开放的社区专职工作者选拔任用机制、如何畅通社区专职工作者“上”与“下”的渠道等六方面课题,进行深入研讨,并落实责任,撰写论文,用于指导实践。溧阳市结合社区的实际,通过调查研究,在社区专职工作者规范化管理的模式上突出了“三个转变”,即,在领导机制上由各自为战向整体联动转变,在管理机制上由单一管理向系统管理转变,在目标机制上由短期行为向长期规划转变。

3、注重学习借鉴,把握试点方向。市各有关职能部门和试点单位的有关领导同志坚持把学习作为有效开展试点工作的重要手段,作为拓宽工作思路的重要途径,作为确立各类政策标准的重要依据。一方面,认真学习社区党建、社区建设和社区工作经费等有关文件精神,重点学习中办转发的《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省委组织部《关于将社区党组织工作经费及社区专职工作者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通知》和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等文件,进一步领会文件精神,明确试点目标,把握试点方向。另一方面,学习社区建设先行地区关于社区专职工作者规范化管理的好经验和好做法。试点工作启动之初,市民政局牵头组织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单位和试点单位的有关负责同志,先后赴深圳市、佛山市、宁波市和杭州市,学习考察社区建设特别是社区专职工作者规范化管理方面的特色做法,大家既拓宽了视野,感受到先进地区对社区建设的重视程度、先进理念、规范管理和资金投入等情况,又看到了自身差距,进一步增强了做好社区专职工作者规范化管理试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4、积极探索实践,积累试点经验。任何借鉴经验必须通过实践检验,才能成为切合本地实际的工作措施;任何创新理念必须通过实践转化,才能成为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高度重视试点工作中的探索实践,高度重视对试点单位的实践指导,使各类文件和政策措施的制订,具备了比较客观的实践基础。市各有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制定计划,借鉴社区建设先行地区的做法,开展了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培训。同时,指导溧阳市和钟楼区做好社区专职工作者的选拔任用工作;指导钟楼区结合社区党建和社区建设实际,制定社区专职工作者岗位职责和年度实绩考核办法,并付之于实践,较好地激发了社区专职工作者的积极性。钟楼区立足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市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建立社区专职工作者培训中心、组建“讲师团”、制定培训规划,初步建立了“有基地、有人员、有目标、有内容、有考核”的社区专职工作者培训体系。

5、认真总结规范,建立工作机制。市各有关职能部门在探索实践的基础上,紧紧围绕规范选拔任用机制、岗位责任机制、教育培训机制、待遇保障机制、激励约束机制、管理领导机制的目标任务,积极发挥自身的主导作用和试点单位的配合作用,上下联动,密切配合,为研究制定相关文件和政策措施做出了大量的工作。溧阳市创新选任机制,去年,通过公开报名、笔试、体检、面试和政审等五个程序,第一次面向该市公开招聘了xxxx社区专职工作者,其中本科以上的有xxxx。钟楼区配合市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苏办发[2001]15号文件关于“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不低于当地城镇职工年平均收入水平”的规定,结合该区目前推行的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福利实施办法,提出了三种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工资福利和社区经费的测算方案,为全市制定《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福利待遇实施意见》提供了依据。现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我市《关于加强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社区专职工作者职业资格标准及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社区专职工作者年度实绩考核办法》和《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福利待遇实施意见》等xxxx关键性文件已经出台,我市试点工作的预期目标初步实现。

二、认真总结,积累经验,进一步坚定推行社区专职工作者规范化管理的信心

我市各有关职能部门和试点单位以试点工作为动力,统筹兼顾,周密安排,把试点工作与社区建设的各项任务紧密结合起来,既比较好地完成了试点工作的目标任务,又促进了社区建设的各项工作,扩大了试点工作的成效。

1、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素质有了新的优化。市各有关职能部门和试点单位充分认识到,社区专职工作者规范化管理的目的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管人”,而是要通过规范化管理,使社区专职工作者的队伍结构有新的优化、思想观念有新的更新、工作作风有新的改进、奉献热情有新的高涨、服务本领有新的增强、整体素质有新的提高。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部门牢牢把握素质建设这一关键环节,把握要求选聘人,落实措施培养人,民主管理提高人,保障待遇留住人,优化环境激励人,将素质建设贯穿在试点工作的全过程。各试点单位按照市有关职能部门要求,坚持以会代训、以研代训,不断加强对社区专职工作者的思想教育、业务培训;推行述职制、民主测评制,不断加强对社区专职工作者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多种途径筹集资金支持社区专职工作者开展工作,深化“结对共建”活动,指导社区专职工作者创新工作方法,不断优化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工作环境。钟楼区推行岗位交流、岗前培训,加强对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实践锻炼;严格选拔任用程序、把握选聘要求,优化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素质,使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平均年龄降到42.3岁,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占总数的3xxxx。

2、社区服务和社区管理工作有了新的推进。市各有关职能部门和试点单位坚持把试点成果转化为推进社区建设的实际成效,积极开展争创“全国社区建设示范城”活动。市委组织部坚持把“结对共建”作为深化“五好”社区党建工作示范点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明确要求全市机关党组织和广大机关党员干部,走进社区,深入社区,扎实开展“结对共建”活动,支持和帮助社区专职工作者为社区群众解难事、办实事、做好事,促进了社区建设。2004年全市命名了1xxxx“五好”社区党建工作示范点,表彰了2xxxx社区党建工作先进个人,荷花池社区党总支被评为江苏省先进基层党组织。市民政局坚持把创建学习型社区、“星级”社区和推进农村集镇社区建设,作为争创“全国社区建设示范城”的重要抓手,加强组织协调,深入基层指导,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品牌和亮点,全面迎检工作已基本就绪。溧阳市、钟楼区两个试点单位从满足居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出发,积极开展创建文明社区、建设学习型社区活动,丰富了社区建设的内涵。钟楼区深入开展“五创一迎”活动,精心承办“全省社区建设论坛”,继2002年获得“全国社区建设示范区”荣誉称号之后,于最近再次获得“全国老龄工作先进区”、“省社区卫生服务区”和“省社区治安安全区”等多项荣誉称号。

3、社区居民群众的满意程度有了新的提高。在试点工作中,各试点单位所属街道社区党组织在市各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在辖市、区委的领导下,组织广大社区专职工作者积极投身社区建设的实践,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满足群众需求,使广大社区居民的社区认同感不断增强,对社区党组织的满意程度也有了明显提高。去年,在市委组织部对申报社区党建工作“五好”示范点单位的考核验收中,试点单位所属社区居民的满意和基本满意平均达到98.xxxx。驻在社区的广大机关干部纷纷表示,“社区本来就是我们共同的家园,社区干部为社区建设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我们更应该理解他们、支持他们”。广大社区群众纷纷为社区专职工作者服务社区的热情、激情和真情所感动,自觉参与到“志愿者服务”活动中来,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回报社区专职工作者。目前,两个试点单位的社区志愿者服务队达到643支,500xxxx名社区居民参与到社区建设的各项工作中来,成为社区建设的重要依靠力量。

试点工作的成效让我们更加坚定了推行规范化管理的信心,更加清醒地认识到推行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性和责任感。与此同时,试点工作的实践对于我们全面推行规范化管理工作,也提供了有益借鉴,给予了新的启迪。

1、推行社区专职工作者规范化管理必须创新理念,营造氛围。最近,hjt总书记在省部级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的讲话中指出:要加强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建设,从建设和谐社区入手,使社区在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和质量上发挥服务作用,在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上发挥桥梁作用,在维护社会稳定、为群众创造安居乐业的良好环境上发挥促进作用。去年底和今年初,曾庆红副主席到天津、江苏考察时也提出:“社区是社会的细胞,社区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随着城市综合实力的不断增强和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化,社区已经成为各种社会群体的集聚点、各种利益关系的交汇点、各种社会组织的落脚点和党在城市执政的支撑点,它理所当然地应当成为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切入点”。中央领导同志对加强社区建设在构建和谐社会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概括,为我们搞好社区专职工作者规范化管理,建设和谐社区提供了强大的政治动力。而搞好社区建设,关键在于有一支新型的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试点工作中,市委、市政府和各试点单位从贯彻党的十六大、践行“三个代表”和提高党在城市的执政能力的高度,层层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动员大会、座谈会等,利用《常州组织工作》、各级党建网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为试点工作的有效推进奠定了良好的思想基础。通过宣传,各级充分认识到推行社区专职工作者规范化管理,有利于进一步把我市城市基层党组织锤炼成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增强城市基层党组织的渗透力、影响力;有利于维护城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为力争“两个率先”、实现富民强市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党的工作的覆盖面,团结和凝聚最广大的社区群众,不断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和执政基础。

2、推行社区专职工作者规范化管理必须注重突出重点,整体推进。根据省委组织部和省民政厅要求,推行社区专职工作者规范化管理要重点规范六个机制。通过一年的实践,我们感觉到,当前重点要在规范“选拔任用”、“待遇保障”、“激励约束”等三个机制上下功夫,这样就抓住了规范化管理工作的“牛鼻子”。在规范选拔任用机制方面,我们设立了社区专职工作者职业资格标准,具体分为社会工作师助理资格和社会工作师资格两个档次,并直接与其待遇挂钩。在规范待遇保障机制方面,我们把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工资福利待遇分为基本工资、岗位补贴、奖金和社会保险费等四个组成部分。按照现行标准,财政部门每年核拨给社区的经费将由原来的每千户4.xxxx元,提高到6.xxxx元;社区专职工作者年平均收入达到全市城镇职工年平均收入水平,最高可达到2.xxxx元。在规范激励约束机制方面,制定了《社区专职工作者年度实绩考核办法》,将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年度考核内容分为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实行百分考核。三项重要制度的规范和推行,将为选拔高素质的社区专职工作者,进一步强化对他们的管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我们还注重岗位责任、教育培训、管理领导等制度的建立,整体推进社区专职工作者规范化管理。

3、推行社区专职工作者规范化管理必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试点的实践让我们感到,社区专职工作者规范化管理的内容较多、政策性较强、组织化程度要求较高、社会参与面较广,只有充分发挥党的组织优势和政治优势,只有充分发挥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才能确保规范化管理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试点工作中,市委加强领导,市政府高度重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强化协调,使市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各试点单位的工作步调高度一致起来,试点合力有效凝聚出来,社会力量真正参与进来,各项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实下来,为试点工作的有效推进奠定了良好的组织基础。因此,推行社区专职工作者规范化管理,必须坚持党委领导,明确目标,强化协调;必须坚持政府主导,充分发挥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才能建立行之有效的组织领导体系,凝聚规范化管理的合力,夯实规范化管理的组织基础。

4、推行社区专职工作者规范化管理必须立足社区建设、务求实效。在试点工作中,市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各试点单位坚持把开展规范化管理试点作为争创“全国社区建设示范城”的重要举措,坚持用争创“全国社区建设示范城”的实际成效来检验规范化管理的成果,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共同提高。当前,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我市进入了改革发展的新阶段,经济转轨中的下岗职工管理与服务、以及外来人口管理等问题,社会转型中的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问题,政府职能转换中的城市管理、社会治安等问题,无不与城市社区息息相关。社区正成为承接城市改革的重要平台,服务城市发展的重要载体,维护城市稳定的重要防线,巩固党在城市执政基础的重要领域。因此,推行社区专职工作者规范化管理,必须紧紧围绕社区建设各项目标任务,规范措施,狠抓落实,全面加强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不断推进社区建设,促进社会和谐。

三、明确任务,落实措施,全面推行社区专职工作者规范化管理工作

在肯定试点工作成绩的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社区专职工作者规范化管理的六大机制仍有待进一步总结规范,一些制度仍有待进一步健全完善。与此同时,试点的最终目的,就是要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方式,并抓好贯彻落实,全面推行社区专职工作者规范化管理。

1、要把握要求,明确目标。各级必须充分认识到推行社区专职工作者规范化管理,对于我市推进“强基工程”、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巩固扩大党在城市的执政基础和群众基础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全面完成规范化管理的目标任务。按照市《关于加强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通过3年努力,在全市街道社区造就一支素质过硬、作风过硬、公正廉洁、年富力强,能够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在推进“两个率先”、实现富民强市的伟大实践中发挥骨干作用的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年龄结构上,要以45岁左右为主体,每个社区至少有xxxx35岁左右的社区专职工作者。文化结构上,大专以上文化要达到4xxxx,高中以上文化要达到9xxxx。全市将实行社区专职工作者职业资格制度,今后新录用社区专职工作者必须具备初级以上的职业资格,目前在岗人员也必须在2006年底前,通过分期分批培训取得职业资格。希望大家认真领会,抓好贯彻落实。

2、要落实措施,务求成效。试点工作为我们全面推行社区专职工作者规范化管理提供了有益经验和试点成果。市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各辖市(区)要切实提高认识,狠抓落实,全面推行社区专职工作者规范化管理各项工作。要继续抓好试点经验的总结规范,对于已有的成功做法,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形成规范制度,指导基层实践,发挥导向作用;对于仍处于探索阶段的做法或相对薄弱环节,要集中力量,组织攻关,力求突破。要切实抓好试点成果的推广运用,对于已经形成的政策措施,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加强督促检查,不折不扣地抓好贯彻落实;对于基层单位遇到的难点问题,要加强研究,形成对策,确保社区专职工作规范化管理顺利推行。要注重扩大规范化管理的实际成效,真正使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素质得到新的优化,社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得到新的推进,社区管理服务水平得到新的提升,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得到新的增强。

规范管理论文篇8

【摘要】本文针对我国施工企业面临建筑业市场化、工程管理国际化的形势,从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入手,分析了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现状,对树立合同观念,加强合同意识,设立合同管理机构、培养合同管理人才,完善合同管理体系及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现状

1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建筑市场逐步走向规范与完善。2004年11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WTO满3周年了,这意味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3年保护过渡期结束,2004年12月11日起建筑市场全面对外开放,中资、外资企业都将享受“国民待遇”。全球经济一体化是世界经济发展不可逆转的趋势,逐步对我国国民经济主要支柱的建筑业产生了重大影响,给国内建筑施工企业带来了较大的冲击,另外,市场经济的一个主要特征就是它的法律强制性,因此在建筑领域逐渐出台了《合同法》、《招投标法》、《建筑法》等以合同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合同是联系各合同主体的纽带,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必然要受法律的制裁,从建筑市场总体情况来看,目前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建筑企业利润减少,合同的风险加大。只有重视合同,重视合同管理,才能有效的降低工程风险,增加企业利润。

2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现状

我国加入WTO后,施工企业与国际交往逐渐频繁,到国外承包的工程及在国内承包的国际投资项目也越来越多。严格的合同管理是这些国际工程的惯例,一般都严格使用FIDIC合同条件。

就目前国内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现状而言,主要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1)缺乏完全法制化的社会环境。建筑和合同法律体系不够完善,部分法律条文不够严谨,有空子可钻。另外,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仍然存在。

(2)缺乏规范化的市场环境。业主利用买方市场的优势地位,提出苛刻的合同条件,施工单位为了生存不得不接受。业主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随意性太强,存在不按合同、不按规则和惯例办事的现象。

(3)施工企业的合同法律意识和合同管理水平跟不上形势的发展。一般来说,施工企业管理层对投标、签约工作还比较重视,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统计、考核、奖惩还缺乏有效的措施和方法。

(4)合同管理人才缺乏,对合同管理人才培养不够重视。我国的合同管理起步较晚,合同管理人才缺乏。另外,由于外部环境不规范的因素太多,企业内部还没有形成重合同的意识和重视合同管理人才培养的环境。

在建筑市场上,不慎签订的一个合同就有可能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甚至面临破产的窘境,因此,施工企业必须加强合同管理,以提高企业的生存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3加强合同管理的几点建议

3.1树立合同观念,加强合同意识

企业要对管理人员加强法制教育,特别是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合同管理人员,不但要学习《建筑法》,更要学习《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使他们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处处以合同为依据,以合同管理为中心,只有这样,才能按合同办事,才能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国际工程中,合同管理更是项目管理的核心,尤其对承包商来讲,可以说其合同管理直接关系到项目实施是否顺利,自身的利益能否得到保护。

3.2设立合同管理机构、培养合同管理人才

一个合理的合同管理机构,以及对合同管理部门的权责及与其它职能部门之间的界面的合理界定,是合同管理成功与否的关键;合同管理人才,需要素质高、学习能力强、知识面广、责任心强,需进行在职培训,组织专题学习和讨论,学习的内容有《合同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建立有效交流渠道,以达到互相促进、互补不足的目的,明确合同管理人员的责权利,建立完善岗位竞争机制和奖惩机制,以机制促进人,

3.3建立和完善企业的合同管理体系及合同管理制度

施工企业就合同管理全过程的每个环节建立和健全具体的可操作制度没,这些环节应包括:介绍信的开具、信息的跟踪、合同的草拟、洽谈、评审、用印、交底、责任分解、履约跟踪、变更、索赔、违约、解除、终止等。使合同管理有章可循,规范合同签订程序,减少失误。

3.4建立合同管理信息系统

信息是合同管理的窗口。为了能及时掌握合同的实施情况,合同文件、变更记录、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各方的来往函件等文件要及时传递给合同管理人员,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合同管理应建立在信息管理的基础上,施工企业要充分利用网络的优势进行合同管理,可以建立局域网,信息网站等。

4总结

合同管理是一项高智能的工作,是一个复杂的体系,是项目管理的核心。面对我国建筑领域市场化的推进以及我国建筑业国际化的趋势,没有有效的合同管理,就不能实行有效的工程项目管理,就不能顺利的完成工程预期目标,施工企业必须加强合同意识,只有合同管理规范化,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

参考文献

[1]金芳,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施工企业的策略研究[D].武汉理工大学硕士论文,2005.

[2]韩风光,中小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研究[J].中国科技论文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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