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商品电子交易;银行资金;管理模式;问题和对策
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形成主要是以商品交易的网络平台建设为基础而出现对众多大宗商品进行大批量交易的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同普通的第三方交易市场存在明显的区别,主要是在交易的商品上,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价格波动较为频繁,且商品标准化程度较高,在服务内容上也主要以现货交易为主。这种特性就决定了商品电子交易银行的资金管理的重要性尤为突出。尤其是近几年随着国内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逐步扩大,交易的商品种类丰富,交易的金额大大增加,商品电子交易对银行的资金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商业银行如何通过科学、合理的资金管理模式推动商品电子交易的资金管理,已经成为当前相关机构和诸多经济学者关注的重点。因此本文最主要的目的就是通过银行资金管理模式的分析,提供未来商品电子交易银行资金管理模式发展的策略,为我国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合理运行提供理论支撑。
一、商品电子交易银行资金管理概述
(一)资金管理模式的产生
我国商品电子交易银行的产生主要是借鉴欧美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资本运营经验,在各大商业银行的资金业务中形成的一种为商品电子交易提供资产委托的业务模式。这种模式出现的主要目的是对电子交易的资金进行安全管理,避免出现资金挪用的问题。具体的管理流程是,在电子商务市场活跃发展的时候,在进行商品交易时,银行会协助交易双方代为管理交易时所需的资金,当商品顺利的实现交付之后,银行便会根据买方的要求将实际的货款交付给卖方,从而实现资金运作的安全性,当前得到越来越多行业的交易商的认同。
(二)资金管理模式的界定
商品电子交易银行的资金管理模式主要是指,银行在建立有效的资金监管模式下,银行将担任电子商品交易商的资金管理主体,通过银行会计工作的服务,将电子商品交易商的结算资金、交易保证金以及交易商自有的资金全部放在银行进行监管。在商品电子交易时,商品交易市场会根据其运作的功能使商品买卖的双方达成交易协议,并对交易双方的交易商品交割的履约情况进行监控,当双方完成交割之后,便会对委托资金管理的商业银行递交结算支付的命令,银行便会向卖方提供结算资金,并递交买方保证金结算的账目明细,银行通过账目核对、账户出账控制、账目查询机制等服务,有效防止电子交易市场中资金挪用的问题。
(三)银行资金管理模式
当前,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我国商业银行推出了许多具有银行特色的商品电子交易资金管理的服务模式。如中国银行推出的“中银E商通”的服务,主要面向的就是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资金管理,可以为客户提供资金监管、资金出入状况查询、资金结算等服务;另外中国农业银行推出的“电子商务信用服务”就是将银行看做是第三方服务的主体,为商品交易的企业提供在线资金结算的服务;再比如中国工商银行推出的“冻结支付模式”,主要的服务功能就是,当会员客户在网站上下达订单之后,利用银行网络平台冻结资金,等到交易结束之后,在将冻结后的资金进行解冻,然后将资金结算给卖家。
二、商品电子交易银行资金管理模式存在的缺陷
银行作为重要的第三方资金管理结构,与普通的市场监管模式和公司自行资金监管模式相比具有巨大的存在价值。具有巨大的专业性和安全性特征。但是纵观我国银行发展的实际来看,对于商品电子交易的资金管理依然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有两种主要的不足:对交易资金的实际运行状况的监控力度不足。当前对于商品电子交易资金的监管,许多银行还不能对交易资金的运行状况进行全方位的监控,只是在交易市场发出资金清算的指令之后,对全部的交易资金进行控制和管理,这在一定程度上为交易资金的挪移留下安全隐患。通常情况下,客户在银行管理交易的平台上看到的是虚拟的保证金,因此不能直接的监测到保证金是否发生挪用现象。另一方面银行也可以通过利用虚拟资金来获取收益,严重的损害了客户的利益。T+N的账目核算模式,容易产生资金沉淀的问题。通常情况下,银行为了避免交易风险,会采用T+N的模式对账目进行核算,也就是T日(日终)银行与市场进行账目清算和对账的模式。这种模式通常在交易过后的N天之后,客户才能对交易的资金进行转出操作,在这N之中出现的利息归属问题,还没有得到明确的规定。从另一方面体现银行资金管理的机制的漏洞。
三、优化商务电子交易银行资金管理模式的对策
(一)加强资金流向控制,实现交易的透明化
目前,银行在商品电子交易的资金管理中的作用依然停留在资金清算和支付的职能上,而对资金的实际流向缺乏必要的监管。因而银行的资金管理模式在未来的发展中,要将资金流向的监控看作是资金管理的主要发展方面。银行作为资金的管理服务者,不仅要通过自身合理的管理保障电子交易的顺利运行,同时也要通过监管措施,对交易资金的流向进行监督。可以利用银行信息管理系统,将资金的流向问题及时的汇报给商品电子交易市场或者交易商,实现交易资金的透明化。
(二)加强银行资金管理预警机制建设
所谓管理预警机制,就是通过预先的风险监测,及时为管理方提供风险警示的制度或机构的总称,从而实现信息的预先和反馈,以利于监控方及时的做出管理调整和风险应对。因此银行在商品电子交易的资金管理中对于交易商和电子交易市场容易出现的资金挪用和私自操作的问题,银行应该事先收集历史交易信息,并通过技术支持对各项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并在银行管理系统中设置一定的资金运行限制,如果出现资金非法操控的现象,系统就会对交易金进行限制,并通过信息传递的方式第一时间通知给银行服务器,这一预警机制的建设,会进一步的完善银行的资金管理,有效的控制银行资金管理的风险。
(三)完善银行资金管理的法律和制度建设
相对于传统的C2C和B2C的银行资金模式,商品电子交易的银行资金管理仍然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因此不论是在相关的监管机制上还是在法律依托上,都存在一定的滞后现象。因此对于这一问题,首先国家应该对现行的商品电子交易的银行资金管理政策进行调整,补充相关资金监管的法律和法规,对现有的不适合商品电子交易银行资金管理的法律进行修订和调整,同时可以根据当前电子商务的发展模式提出新的银行资金管理的法律和制度。其次银行也应该根据资金管理的问题,制定内部管理控制的制度,依托国家政策调整的目标,从技术上、人员建设上、制度保障上等多方面措施优化银行对商品电子交易的资金管理。
四、结束语
综合来看,依据国内经济平稳发展的背景,我国商品电子交易市场也将迎来巨大的机遇,这无疑给银行的商品电子交易资金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银行的资金业务服务业将迎来巨大的机遇,基于这种现象,银行必须完善资金管理模式,在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实现银行管理运行的持续化发展。
作者:吕金莲 单位:中经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石晓梅,冯耕中,邢伟等.中国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经济特征与风险分析[J].情报杂志,2010
关键词:电子商务;网络银行;私有密钥加密法;公开密钥加密法
对数据进行有效加密与解密,称为密码技术,即数据机密性技术。其目的是为了隐蔽数据信息,将明文伪装成密文,使机密性数据在网络上安全地传递而不被非法用户截取和破译。伪装明文的操作称为加密,合法接收者将密文恢复出原明文的过程称为解密,非法接收者将密文恢复出原明文的过程称为破译。密码是明文和加密密钥相结合,然后经过加密算法运算的结果。加密包括两个元素,加密算法和密钥。加密时所使用的信息变换规则称为加密算法,是用来加密的数学函数,一个加密算法是将普通的文本(或者可以理解的信息)与一串字符串即密钥结合运算,产生不可理解的密文的步骤。密钥是借助一种数学算法生成的,它通常是由数字、字母或特殊符号组成的一组随机字符串,是控制明文和密文变换的唯一关键参数。对于相同的加密算法,密钥的位数越多,破译的难度就越大,安全性就越好。目前,电子商务通信中常用的有私有(对称)密钥加密法和公开(非对称)密钥加密法。
一、私有密钥加密法
(一)定义
私有密钥加密,指在计算机网络上甲、乙两用户之间进行通信时,发送方甲为了保护要传输的明文信息不被第三方窃取,采用密钥A对信息进行加密而形成密文M并发送给接收方乙,接收方乙用同样的一把密钥A对收到的密文M进行解密,得到明文信息,从而完成密文通信目的的方法。这种信息加密传输方式,就称为私有密钥加密法。上述加密法的一个最大特点是,信息发送方与信息接收方均需采用同样的密钥,具有对称性,所以私有密钥加密又称为对称密钥加密。
(二)使用过程
具体到电子商务,很多环节要用到私有密钥加密法。例如,在两个商务实体或两个银行之间进行资金的支付结算时,涉及大量的资金流信息的传输与交换。这里以发送方甲银行与接收方乙银行的一次资金信息传输为例,来描述应用私有密钥加密法的过程:银行甲借助专业私有密钥加密算法生成私有密钥A,并且复制一份密钥A借助一个安全可靠通道(如采用数字信封)秘密传递给银行乙;银行甲在本地利用密钥A把信息明文加密成信息密文;银行甲把信息密文借助网络通道传输给银行乙;银行乙接受信息密文;银行乙在本地利用一样的密钥A把信息密文解密成信息明文。这样银行乙就知道银行甲的资金转账通知单的内容,结束通信。
(三)常用算法
世界上一些专业组织机构研发了许多种私有密钥加密算法,比较著名的有DES算法及其各种变形、国际数据加密算法IDEA等。DES算法由美国国家标准局提出,1977年公布实施,是目前广泛采用的私有密钥加密算法之一,主要应用于银行业中的电子资金转账、军事定点通信等领域,比如电子支票的加密传送。经过20多年的使用,已经发现DES很多不足之处,随着计算机技术进步,对DES的破解方法也日趋有效,所以更安全的高级加密标准AES将会替代DES成为新一代加密标准。
(四)优缺点
私有密钥加密法的主要优点是运算量小,加解密速度快,由于加解密应用同一把密钥而应用简单。在专用网络中由于通信各方相对固定、所以应用效果较好。但是,私有密钥加密技术也存在着以下一些问题:一是分发不易。由于算法公开,其安全性完全依赖于对私有密钥的保护。因此,密钥使用一段时间后就要更换,而且必须使用与传递加密文件不同的途径来传递密钥,即需要一个传递私有密钥的安全秘密渠道,这样秘密渠道的安全性是相对的,通过电话通知、邮寄软盘、专门派人传送等方式均存在一些问题。二是管理复杂,代价高昂。私有密钥密码体制用于公众通信网时,每对通信对象的密钥不同,必须由不被第三者知道的方式,事先通知对方。随着通信对象的增加,公众通信网上的密码使用者必须保存所有通信对象的大量的密钥。这种大量密钥的分配和保存,是私有密钥密码体制存在的最大问题。三是难以进行用户身份的认定。采用私有密钥加密法实现信息传输,只是解决了数据的机密性问题,并不能认证信息发送者的身份。若密钥被泄露,如被非法获取者猜出,则加密信息就可能被破译,攻击者还可用非法截取到的密钥,以合法身份发送伪造信息。在电子商务中,有可能存在欺骗,别有用心者可能冒用别人的名义发送资金转账指令。因此,必须经常更换密钥,以确保系统安全。四是采用私有密钥加密法的系统比较脆弱,较易遭到不同密码分析的攻击。五是它仅能用于对数据进行加解密处理,提供数据的机密性,不能用于数字签名。
二、公开密钥加密法
(一)定义与应用原理
公开密钥加密法是针对私有密钥加密法的缺陷而提出来的。是电子商务应用的核心密码技术。所谓公开密钥加密,就是指在计算机网络上甲、乙两用户之间进行通信时,发送方甲为了保护要传输的明文信息不被第三方窃取,采用密钥A对信息进行加密而形成密文M并发送给接收方乙,接收方乙用另一把密钥B对收到的密文M进行解密,得到明文信息完密文通信目的的方法。由于密钥A、密钥B这两把密钥中其中一把为用户私有,另一把对网络上的大众用户是公开的,所以这种信息加密传输方式,就称为公开密钥加密法。与私有(对称)密钥加密法的加密和解密用同一把密钥的原理不同,公开密钥加密法的加密与解密所用密钥是不同的,不对称,所以公开私有密钥加密法又称为非对称密钥加密法。
公开密钥加密法的应用原理是:借助密钥生成程序生产密钥A与密钥B,这两把密钥在数学上相关,对称作密钥对。用密钥对其中任何一个密钥加密时,可以用另一个密钥解密,而且只能用此密钥对其中的另一个密钥解密。在实际应用中,某商家可以把生成的密钥A与密钥B做一个约定,将其中一把密钥如密钥A保存好,只有商家自己知道并使用,不与别人共享,叫作私人密钥;将另一把密钥即密钥B则通过网络公开散发出去,谁都可以获取一把并能应用,属于公开的共享密钥,叫做公开密钥。如果一个人选择并公布了他的公钥,其他任何人都可以用这一公钥来加密传送给那个人的消息。私钥是秘密保存的,只有私钥的所有者才能利用私钥对密文进行解密,而且非法用户几乎不可能从公钥推导出私钥。存在下面两种应用情况:一是任何一个收到商家密钥B的客户,都可以用此密钥B加密信息,发送给这个商家,那么这些加密信息就只能被这个商家的私人密钥A解密。实现保密性。二是商家利用自己的私人密钥A对要发送的信息进行加密进成密文信息,发送给商业合作伙伴,那么这个加密信息就只能被公开密钥B解密。这样,由于只能应用公开密钥B解密,根据数学相关关系可以断定密文的形成一定是运用了私人密钥A进行加密的结果,而私人密钥A只有商家拥有,由此可以断定网上收到的密文一定是拥有私人密钥A的商家发送的。
(二)使用过程
具体到电子商务,很多环节要用到公开密钥加密法,例如在网络银行客户与银行进行资金的支付结算操作时,就涉及大量的资金流信息的安全传输与交换。以客户甲与乙网络银行的资金信息传输为例,来描述应用公开密钥加密法在两种情况下的使用过程。首先,网络银行乙通过公开密钥加密法的密钥生成程序,生成自己的私人密钥A与公开密钥B并数学相关,私人密钥A由网络银行乙自己独自保存,而公开密钥B已经通过网络某种应用形式(如数字证书)分发给网络银行的众多客户,当然客户甲也拥有一把网络银行乙的公开密钥B。
1、客户甲传送一“支付通知”给网络银行乙,要求“支付通知”在传送中是密文,并且只能由网络银行乙解密知晓,从而实现了定点保密通信。客户甲利用获得的公开密钥B在本地对“支付通知”明文进行加密,形成“支付通知”密文,通过网络将密文传输给网络银行乙。网络银行乙收到“支付通知”密文后,发现只能用自己的私人密钥A进行解密形成“支付通知”明文,断定只有自己知晓“支付通知”的内容,的确是发给自己的。
2、网络银行乙在按照收到的“支付通知”指令完成支付转账服务后,必须回送客户甲“支付确认”,客户甲在收到“支付确认”后,断定只能是网络银行乙发来的,而不是别人假冒的,将来可作支付凭证,从而实现对网络银行业务行为的认证,网络银行不能随意否认或抵赖。网络用户乙在按照客户甲的要求完成相关资金转账后,准备一个“支付确认”明文,在本地利用自己的私人密钥A对“支付确认”明文进行加密,形成“支付确认”密文,通过网络将密文传输给客户甲。客户甲收到“支付确认”密文后,虽然自己有许多密钥,有自己的,也有别人的,却发现只能用获得的网络银行乙的公开密钥B进行解密,形成“支付确认”明文,由于公开密钥B只能解密由私人密钥A加密的密文,而私人密钥A只有网络银行乙所有,因此客户甲断定这个“支付确认”只能是网络银行乙发来的,不是别人假冒的,可作支付完成的凭证。
(三)算法
当前最著名、应用最广泛的公开密钥系统是RSA(取自三个创始人的名字的第一个字母)算法。目前电子商务中大多数使用公开密钥加密法进行加解密和数字签名的产品和标准使用的都是RSA算法。RSA算法是基于大数的因子分解,而大数的因子分解是数学上的一个难题,其难度随数的位数加多而提高。
(四)优缺点
优点是可以在不安全的媒体上通信双方交换信息,不需共享通用密钥,用于解密的私钥不需发往任何地方,公钥在传递与过程中即使被截获,由于没有与公钥相匹配的私钥,截获公钥也没有意义。
能够解决信息的否认与抵赖问题,身份认证较为方便。密钥分配简单,公开密钥可以像电话号码一样,告诉每一个网络成员,商业伙伴需要好好保管的只是一个私人密钥。而且密钥的保存量比起私人密钥加密少得多,管理较为方便。最大的缺陷就在于它的加解密速度。超级秘书网
三、两种加密法的比较
通过DES算法和RSA算法的比较说明公开密钥加密法和私有密钥加密法的区别:在加密、解密的处理效率方面,DES算法明显优于RSA算法,即DES算法快得多;在密钥的分发与管理方面,RSA算法比DES算法更加优越;在安全性方面,只要密钥够长,如112b密钥的DES算法和1024b的RSA算法的安全性就很好,目前还没找到在可预见的时间内破译它们的有效方法;在签名和认证方面,DES算法从原理上不可能实现数字签名和身份认证,但RSA算法能够方便容易的进行数字签名和身份认证。
基于以上比较的结果可以看出,私有密钥加密法与公开密钥加密法各有长短,公开密钥加密在签名认证方面功能强大,而私有密钥加密在加/解密速度方面具有很大优势。为了充分发挥对称加密法和非对称加密法各自的优点,在实际应用中通常将这两种加密法结合在一起使用,比如:利用DES来加密信息,而采用RSA来传递对称加密体制中的密钥。这样不仅数据信息的加解密速度快,同时保障了密钥传递的安全性。数据加密技术是信息安全的基本技术,在网络中使用的越来越广泛。针对不同的业务要求可以设计或采取不同的加密技术及实现方式。另外还要注意的是,数据加密技术所讨论的安全性只是暂时的,因此还要投入对密码技术新机制、新理论的研究才能满足不断增长的信息安全需求。
参考文献:
[1]丁学君.电子商务中的信息安全问题及其对策[J].计算机安全,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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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俊杰.电子商务安全问题及其应对策略[J].特区经济,20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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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的不断普及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这种商务活动新模式已经逐渐改变了人们的经济活动方式、工作方式和生活本论文由整理提供方式,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接受并喜爱网上购物,可是,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安全问题依然是制约人们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最大问题,因此,安全问题是电子商务的核心问题,是实现和保证电子商务顺利进行的关键所在。校园电子商务是电子商务在校园环境下的具体应用与实现,其安全性也同样是其发展所不容忽视的关键问题,因此应当着重研究。
1校园电子商务概述
1.1校园电子商务的概念。
校园电子商务是电子商务在校园这个特定环境下的具体应用,它是指在校园范围内利用校园网络基础、计算机硬件、软件和安全通信手段构建的满足于校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园内单位、企业和个人进行商务、工作、学习、生活各方面活动需要的一个高可用性、伸缩性和安全性的计算机系统。
1.2校园电子商务的特点。
相对于一般电子商务,校园电子商务具有客户群本论文由整理提供稳定、网络环境优良、物流配送方便、信用机制良好、服务性大于盈利性等特点,这些特点也是校园开展电子商务的优势所在。与传统校园商务活动相比,校园电子商务的特点有:交易不受时间空间限制、快捷方便、交易成本较低。
2校园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
2.1校园电子商务安全的内容。
校园电子商务安全内容从整体上可分为两大部分:校园网络安全和校园支付交易安全。校园网络安全内容主要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安全、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数据库安全等。校园支付交易安全的内容涉及传统校园商务活动在校园网应用时所产生的各种安全问题,如网上交易信息、网上支付以及配送服务等。
2.2校园电子商务安全威胁。
校园电子商务安全威胁同样来自网络安全威胁与交易安全威胁。然而,网络安全与交易安全并不是孤立的,而是密不可分且相辅相成的,网络安全是基础,是交易安全的保障。校园网也是一个开放性的网络,它也面临许许多多的安全威胁,比如:身份窃取、非本论文由整理提供授权访问、冒充合法用户、数据窃取、破坏数据的完整性、拒绝服务、交易否认、数据流分析、旁路控制、干扰系统正常运行、病毒与恶意攻击、内部人员的不规范使用和恶意破坏等。校园网的开放性也使得基于它的交易活动的安全性受到严重的威胁,网上交易面临的威胁可以归纳为:信息泄露、篡改信息、假冒和交易抵赖。信息泄露是非法用户通过各种技术手段盗取或截获交易信息致使信息的机密性遭到破坏;篡改信息是非法用户对交易信息插入、删除或修改,破坏信息的完整性;假冒是非法用户冒充合法交易者以伪造交易信息;交易抵赖是交易双方一方或否认交易行为,交易抵赖也是校园电子商务安全面临的主要威胁之一。
2.3校园电子商务安全的基本安全需求。
通过对校园电子商务安全威胁的分析,可以本论文由整理提供看出校园电子商务安全的基本要求是保证交易对象的身份真实性、交易信息的保密性和完整性、交易信息的有效性和交易信息的不可否认性。通过对校园电子商务系统的整体规划可以提高其安全需求。
3校园电子商务安全解决方案
3.1校园电子商务安全体系结构。
校园电子商务安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要从系统的角度对其进行整体的规划。根据校园电子商务的安全需求,通过对校园人文环境、网络环境、应用系统及管理等各方面的统筹考虑和规划,再结合的电子商务的安全技术,总结校园电子商务安全体系本论文由整理提供结构,如图所示:
上述安全体系结构中,人文环境层包括现有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以及校园电子商务特有的校园信息文化,它们综合构成了校园电子商务建设的大环境;基础设施层包括校园网、虚拟专网VPN和认证中心;逻辑实体层包括校园一卡通、支付网关、认证服务器和本论文由整理提供交易服务器;安全机制层包括加密技术、认证技术以及安全协议等电子商务安全机制;应用系统层即校园电子商务平台,包括网上交易、支付和配送服务等。
针对上述安全体系结构,具体的方案有:
(1)营造良好校园人文环境。加强大学生本论文由整理提供的道德教育,培养校园电子商务参与者们的信息文化知识与素养、增强高校师生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共
同营造良好的校园电子商务人文环境,防止人为恶意攻击和破坏。
(2)建立良好网上支付环境。目前我国高校大都建立了校园一卡通工程,校园电子商务系统可以采用一卡通或校园电子帐户作为网上支付的载体而不需要与银行等金融系统互联,由学校结算中心专门处理与金融机构的业务,可以大大提高校园网上支付的安全性。
(3)建立统一身份认证系统。建立校园统一身份认证系统可以为校园电子商务系统提供安全认证的功能。
(4)组织物流配送团队。校园师生居住地点相对集中,一般来说就在学校内部或校园附近,只需要很少的人员就可以解决物流配送问题,而本论文由整理提供不需要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在校园内建立一个物流配送团队就可以准确及时的完成配送服务。
3.2校园网络安全对策。
保障校园网络安全的主要措施有:
(1)防火墙技术。利用防火墙技术来实现校园局域网的安全性,以解决访问控制问题,使只有授权的校园合法用户才能对校园网的资源进行访问本论文由整理提供,防止来自外部互联网对内部网络的破坏。
(2)病毒防治技术。在任何网络环境下,计算机病毒都具有不可估量的威胁性和破坏力,校园网虽然是局域网,可是免不了计算机病毒的威胁,因此,加强病毒防治是保障校园网络安全的重要环节。
(3)VPN技术。目前,我国高校大都已经建立了校园一卡通工程,如果能利用VPN技术建立校园一卡通专网就能大大提高校园信息安全、保证数据的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安全传输。有效保证了网络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且易于维护和改进。
3.3交易信息安全对策。
针对校园电子商务中交易信息安全问题,可以用电子商务的安全机制来解决,例如数据加密技术、认证技术和安全协议技术等。通过数据加密,可以保证信息的机密性;通过采用数字摘要、数字签名、数字信封、数字时间戳和数字证书等安全机制来解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决信息的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的问题;通过安全协议方法,建立安全信息传输通道来保证电子商务交易过程和数据的安全。
(1)数据加密技术。加密技术是电子商务中最基本的信息安全防范措施,其原理是利用一定的加密算法来保证数据的机密,主要有对称加密和非对称加密。对称加密是常规的以口令为基础的技术,加密运算与解密运算使用同样的密钥。不对称加密,即加密密钥不同于解密密钥,加密密钥公之于众,而解密密钥不公开。
(2)认证技术。认证技术是保证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一项重要技术,它是网上交易支付的前提,负责对交易各方的身份进行确认。在校园电子商务本论文由整理提供中,网上交易认证可以通过校园统一身份认证系统(例如校园一卡通系统)来进行对交易各方的身份认证。
(3)安全协议技术。目前,电子商务发展较成熟和实用的安全协议是SET和SSL协议。通过对SSL与SET两种协议的比较和校园电子商务的需求分析,校园电子商务更适合采用SSL协议。SSL位于传输层与应用层之间,能够更好地封装应用层数据,不用改变位于应用层的应用程序,对用户是透明的。而且SSL只需要通过一次“握手”过程就可以建立客户与服务器之间的一条安全通信通道,保证传输数据的安全。
3.4基于一卡通的校园电子商务。
目前,我国高校校园网建设和校园一卡通工程建设逐步完善,使用校园一卡通进行校园电子商务的网上支付可以增强校园电子商务的支付安全,可以避免或降低了使用银行卡支付所出现的卡号被盗的风险等。同时,使用校园一卡通作为校园电子支付载体的安全保障有:
(1)校园网是一个内部网络,它自身已经屏蔽了绝大多数来自公网的黑客攻击及病毒入侵,由于有防火墙及反病毒软件等安全防范设施,来自外部网络人员的破坏可能性很小。同时,校园一卡通中心有着良好的安全机制,使得使用校园一卡通在校内进行网上支付被盗取账号密码等信息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超级秘书网
(2)校园一卡通具有统一身份认证系统,能够对参与交易的各方进行身份认证,各方的交易活动受到统一的审计和监控,统一身份认证能够保证网上工作环境的安全可靠。校园网络管理中对不同角色的用户享有不同级别的授权,使其网上活动受到其身份的限制,有效防止一些恶意事情的发生。同时,由于校内人员身份单一,多为学生,交易中一旦发生纠纷,身份容易确认,纠纷就容易解决。
4结束语
开展校园电子商务是推进校园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内容,随着我国校园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深入,目前已有许多高校开展了校园电子商务,它极大的方便了校园内师生员工的工作、学习、生活。可是与此同时,安全问题成为制约校园电子商务发展的障碍。因此,如何建立一个安全、便捷的校园电子商务应用环境,让师生能够方便可靠的进行校园在线交易和网上支本论文由整理提供付,是当前校园电子商务发展要着重研究的关键问题。
关键词:电子商务 信任 研究
0 引言
电子商务是指利用电信网络进行的商务活动。它是计算机信息技术开发与运用的产物;代表了未来经济发展的方向;是人类科技、经济、文化发展结晶。由于商务网络环境大量地充斥着风险、不确定性而又需要相互依赖且愈加复杂,电子商务信任问题已成为决定网上交易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电子商务信任问题之所以显得重要,是因为电子商务自身所具有的特征决定了其面临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与传统商务相比,表现为程度更高、范围更广、情况更复杂。这是因为:第一,与传统商务一样,由于经济行为者的决策失误和容易导致机会主义行为的买卖双方信息的不对称分布,使得电子商务易受到交易本身特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的影响。第二,电子商务受交易者所无法控制的外在因素的影响,交易所依赖的技术系统平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等,这种风险是买卖双方即使签定协议或合同都难以避免的。
基于上述原因,电子商务信任研究作为一个单独的研究内容被提了出来,对它的研究也越来越引起有关学者的重视,本文试图对此领域的国内外研究状况加以梳理。
1 概念
1.1 电子商务的内涵 由于网络本身就是新生事物,同时又处于不断变化的过程中,因此目前社会各界对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的定义并未形成共识。由于学界、商界有各自不同的观察角度和不同的实践经验,因而在理解和定义电子商务时有所差别,大致可以概括为狭义的理解和广义的理解两种。狭义的电子商务,指通过internet或intranet进行的在线销售式电子商务。它是通过在技术上、功能上更加拓展了的网络—国际互联网进行的,从更严格意义上规范的在线产品和劳务的交易活动。广义的电子商务,泛指运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以整个市场为范围的商务活动。在技术手段上不限定于国际互联网,而是泛指一切与数字化处理有关的电子信息技术、网络技术以及其他交换、获得数据的技术。在商务范围方面,也不仅限于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在线式产品和劳务的交易活动,它还包含整个市场一活动相关的若干方面,如产品设计与生产、产品和劳务的广告促销、交易双方的磋商契约、产品的运送、货款结算以及售后服务等。
1.2 信任的内涵 近几年来,信任的含义一直在各种情境之下被思考。由于涉及和研究信任现象的领域较多,因而存在许多有关信任的观点。一类是从社会学和伦理学的角度进行定义。比如,将信任定义为“从道德上对合理行为的预期,即以道德原则为基础的道德上的正确决策和行动”。另外,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信任是指“经济交易的一方认为另一方是可靠的,并能够履行自己的承诺。”
总的来说,可以将信任概括为:经济交易的一方认为另一方是可靠的并且能够履行自己的承诺。信任是经济交易活动中的核心因素,因为只有双方相互信任,交易才能顺利进行。国际上一系列的研究表明,买卖双方的信任关系对发展并维护顾客的回头率与忠诚度起决定性的作用。信任被看作是决定交易过程成败的关键因素、交易关系进一步发展的催化剂。交易双方的关系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展它们之间的信任与相互依赖关系也随之发展[4]-[5]。
1.3 电子商务信任的重要意义 电子商务信任重要性最突出的一面是降低交易费用,电子商务信任的影响是两方面的:一方面,企业的存在是用内部管理组织代替市场节约交易费用,而电子商务信任可以帮助企业降低内部管理成本,企业可以通过实现垂直一体化以节约更多交易费用;另一方面,电子商务信任可以帮助企业降低市场交易费用,一个企业可以通过与外部其它企业签订合同而不是依赖内部资源,在同等产出与收入前提下,来缩小企业规模[4]。
2 当前电子商务信任研究现状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信任的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从研究论文的数量来看,近几年才出现有关电子商务信任的研究论文,笔者在网上“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以“关键词”为检索项对“电子商务”、“信任”进行检索,从1999到2006年8年期间,仅有58篇相关文章,截止到2007年就增加到450篇,2008年至2009年间便有213篇,可见最近两三年在我国电子商务的信任问题才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从研究的内容来看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电子商务的信任机制的研究 对电子商务信任机制的研究,我国还处于初级探索阶段。在当前的大部分相关文献中,对电子商务信任机制的论述主要有以下代表观点:①电子商务信任机制主要通过虚拟组织的建立来实现,当其无法在虚拟组织中创造共同价值时,我们可以通过人性化的联系来加强大家对虚拟组织环境的信任;②b2b电子商务市场信任机制的建立必须以制度信任为基础,具体包括认知的控制信任机制、认知的鉴定信任机制、认知的法律约束信任机制、认知的反馈信任机制、合作规范信任机制;③将不同的风险来源与不同的信任机制相匹配,主要从技术、制度法律环境、伦理道德规范以及企业信誉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从而建立比较完善的b2c电子商务信任机制,等等。
2.2 电子商务的信任评价模型的研究 在我国,目前有关电子商务信任方面的研究主要是集中在电子商务中的信任评价模型研究方面,其中利用博弈方法对信任问题进行分析的文章比较多,分别介绍b2b、b2c、c2c的信任评价模型,或者对具体某种类型的某行业或者是某企业进行信任评价也比较多,而系统地介绍对于整个电子商务中存在的信任问题应该怎样评价的却不多。
2.3 如何构建信任体系方面的研究 目前,如何构建信任体系方面,并且主要是理论方面的研究,其中大多是对建立电子商务信任体系方面的研究。常用的方式是把目前的电子商务中信任缺失问题提出来,并进行分析,从而提出建设信任体系的想法。
2.4 电子商务信任管理的研究 目前,主要有3种较为典型的信任管理模式,即:中介信任管理模式、交托信任管理模式、担保信任管理模式。在这些模式下的电子商务信任管理主要通过认证制度、在线信誉系统、信用评级、第三方契约服务、设立安全交易基金、信用炒作惩罚等来实现。我国学者对电子商务信任管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信任管理框架的构建方面,这些信任管理模型一般都包括如下组成元素:身份信任管理和在线信誉评估系统。
2.5 影响我国电子商务信任因素分析的研究 目前我国学者对影响电子商务信任的因素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商家、电子商务网站、消费者和商务环境。
商家的研究范围主要包括:供应商的声誉、品牌、规模,为消费者提供定制服务的意愿等;而电子商务网站的研究范围主要包括:信息可获得性、公布品牌促销信息、愤怒改变的导航和友好的界面等等;消费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信任倾向、交易经历、对电脑的熟悉程度和对网上商店的预期、文化背景等;商务环境因素方面主要研究:整个社会道德水准的高低、社会上是否建立有权威的企业信用评估体系、有无关于电子商务的明确权威的法律规范。
3 电子商务信任研究的不足
总的来说,我国电子商务领域中信用问题的研究,也多处于在操作层面上对电子商务的信用管理进行实践研究。从相关的文献方面可以看出,我国对信任方面的研究还是很多、很深入的,只是由于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因此相应研究结果还比较匮乏。具体来说,当前的研究主要以案例研究和定性描述为主,这些观点还没有得到系统实证研究的确认,也没有系统的提出理论供各种类型的电子商务借鉴,仍然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具体如下:①目前国内对电子商务信任问题的研究,无论是在理论方面还是在实证方面,都与我国企业和政府开拓电子商务的实践不相符,有滞后的迹象,且急需解决。②总体来说,对电子商务信任问题的研究成果中分散的、理论性的研究较多,而系统的、应用性的研究较少。目前,有关电子商务信任的研究各行其是,尚未形成系统化的理论,因此也很难对我国电子商务信任的实践活动提供有价值的指导。③从研究结果来看,成果中直接借鉴国外信任研究的方法较多,而结合我国实际探索本土化的电子商务信任理论与方法的较少。④大多数学者都提到了基于制度的信任,但是给政府制定有关政策和在线企业提供参考的建议方面的研究却不多[3]。⑤虽然目前对电子商务的信任机制的研究较多。但是并没有真正理解什么叫“机制”,并且对其理解也不够深入、全面和系统。⑥信任问题是电子商务的瓶颈己经形成共识,但对电子商务的信任问题的认识,还不全面,很多人认为电子商务的信任问题仅仅是道德和法制问题,限制了信任问题的解决思路。
4 今后的研究方向
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出现是新生事物,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的管理缺位,我们无可厚非,今天我国的电子商务活动模式正日益完善,而我国电子商务中的信用休系研究正处于一个初期发展阶段,我们是放任自流,让微观的市场经济规律来决定,还是未雨绸缪,高屋建瓴,发挥我国经济中的宏观调控能力,这是目前研究的难点和热点,总的来说,将来的研究方向如下:
4.1 在不断引进和消化国外先进理论的基础上,紧紧把握国内外电子商务实践活动的发展动态,理论联系实际,实现理论创新;加大宏观层面的研究力度,重点研究有关政府的电子商务信任管理理论和管理方法;加强国内外同行之间的交流和合作,互相借鉴缓和深化研究成果,相互协作,尽快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系统化的电子商务信任理论体系。
4.2 构建起一个统一的、科学的、严谨的、结构合理的理论框架。
4.3 从安全的角度用技术的方法来解决电子商务的信任问题。技术方面研究主要是对交易信息安全和支付安全等安全技术的研究。电子商务是在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互联网上实现的,因此电子商务的信任也需要采用技术手段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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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意义
国家发改委等八部门正式对外颁布了我国首个《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该《办法》自2013年5月1日正式实施,而八部门共同法律政策在我国招投标史上非常少见,足见招投标领域对我国经济生活的重要影响。从实际情况看,随着信息化的不断发展,电子招投标技术不断成熟。经过各个单位部门的努力,电子招投标实际应用范围不断扩大,其优点也越发突出。
电子招投标是按照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互联网信息技术为支撑,以业务流程为基础,实现招投标各参与主体在线进行项目操作和管理的专业化、可视化作业方式和特殊经济行为。
当前,我国实施《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具有重要意义,对招投标活动的规范合法的发展极为重要。
一、明确电子招投标的法律地位
在《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实施之前,我国许多地区和部门都对招投标电子信息化进行了有益的尝试,这些地区和部门开发出若干的电子招投标平台,更有些地区进行了实际的电子招投标活动,并取得了一系列成果。由于这些地区和部门缺乏统一规划协调,没有统一的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规范,也没有统一的数据交互接口,它们各自出台相关的招投标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增加了很多,形成条块分割、重复管理局面,不同行业、部门和地区之间数据交互难、集成难。不但容易形成了地方保护伞,而且还会造成社会成本的巨大浪费。
并且,这些电子招投标活动由于没有统一的国家法律法规的支持,所以无法确定电子招投标的法律地位。
此次的《电子招投标办法》中,突出了电子数据文件的重要性,第六十二条“电子招标投标某些需要同时使用纸质文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当纸质文件与数据电文不一致,除招标文件特别约定外,以数据电文为准。”
通过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明确将数据电文规定为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在未经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下,效力还在纸质文件之上。
经过这一条款规定,为电子招投标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保证,明确了其法律地位,有利于其在我国的发展。
二、有利于打破地域、行业限制
当前我国的招投标活动受制于信息平台等因素,仍然或多或少存在地域和行业限制。此次八部委联合公布《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有利于打破部门和地域限制,促进电子招投标信息共享,促使招投标活动竞争更加激烈和公平,更加有效率。
当然,目前电子招投标活动仍然行业特征明显,但是随着时间推移,以及技术手段、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必然会形成不分行业和地域的统一电子招投标平台。
电子招投标由于是信息化活动,只要能够上网,就能够参加或获取招标信息,打破地域和行业限制,有利于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招投标活动,降低交易成本。
三、有利于解决传统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
传统招标方法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都不可避免存在信息不透明,易于引发诸如串标、资格预审不严等违法事件,更有甚者,甚至缺乏完善的监督机制,专家评标流于形式等问题。
电子招标的实施,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些问题。电子招标系统由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三个平台构成。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是满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
这三个平台可以做到管理功能完善、交易公开透明、操作规范统一、网络安全可靠、适用易用,能够完成从项目招标申请、建档,招标文件备案,招标公告,在线投标,评审专家抽取,在线接受投标,在线开标、评标、评标结果公示,电子档案保存,接受质疑并进行处理等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并应与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招标机构管理系统、评标专家库管理系统、诚信体系系统、政府政务管理及监察系统、合同管理及在线支付系统等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通过这三个平台,实现了招投标活动、信息服务和行政监督一体化,信息透明度高,有利于解决传统招投标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在网上,可以做到防止伪造文件、多部门联合执法办公等等,减少人为因素,有利于解决传统招投标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四、有利于保障电子招投标活动安全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就是电子招投标信息的安全。
在没有《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之前,由于缺乏规范的统一制度,导致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不规范、不健全,缺乏统一性和安全性。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出台后,明确规定了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以及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和运营。同时也规定电子平台应具备的功能和技术规范的规定,从法律法规上面规定了电子招标平台的具体内容,有利于保障电子信息安全和接口的统一。
五、有利于信息共享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中 第九条明文规定: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允许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登录和获取依法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为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按各自职责和注册权限登录使用交易平台提供必要条件。
在电子招标平台上,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可以自由免费地获取依法公开的招标信息,并且也规定政府监管部门应按其职责使用交易平台。通过这一平台,有利于招标人、投标人、政府相关部门和公众获得招投标有关信息,做到信息共享。可以促使更多的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也能使公众和监管方更加了解招投标信息。
六、有利于信息化行政监督管理和降低交易成本
在西方发达国家,正在实行办公电子化,它们早已构建电子招投标平台,实施电子招投标制度。在我国,实施电子招投标制度,有利于施行行政监管的信息化,提高行政监管效率和透明度。行政监管信息化也是当前发展的大趋势,是我国政府大力倡导的,反映政府办公的发展方向。
电子招标投标具有整合信息,提高透明度的作用。它可以如实记载交易过程等因素,避免人为故意操作,有利于建立健全信用机制,有利于防止暗箱操作违法行为,有利于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与纸质文件备案等行政监督方式相比,电子招标投标方式可以利用信息技术无纸化的全面实时和透明监督,全面提高相关投标企业效益与竞争力。
电子招投标可以采用无纸化,无纸化招投标一方面降低评标成本,减轻评标压力,另外一方面也可以减低交易费用,减轻企业负担。
电子信息技术可以突破以往传统媒介的信息受行政、地域和时间分割限制的固有特性,可以克服现行体制的障碍,促进招标投标行业的稳健发展,随着《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正式实施,我国招投标活动必将更加规范、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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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电子商务合同,合同法,特殊性
一、 电子商务合同的一般特征电子商务合同又称电子合同,所指的是以“数据电文”为形式拟定的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12月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的定义:“数据电文”是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受或储存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①]电子商务合同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无纸性,电子商务合同通常不是以原始纸张作为记录的凭证,而是将信息和数据记录在计算机中,或记录在磁盘和软盘等中介载体中,这种无纸性降低成本,加强文件周转速度,但也存在弊端,电子数据易改动,且伪造改动后不留痕迹。 2、电子商务合同交易主体的虚拟化和广泛化电子商务合同订立的整个过程所采用的是电子形式,通过电子邮件、EDI等方式进行电子商务合同的谈判、签订及履行等。这种合同方式大大的节约了交易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益。但这种虚拟性也导致了一些问题,如当事人的身份信誉度如何,对方是否是合格的民事主体电子商务论文,有无民事责任能力等,通过电脑都是难以确认的,其次,一方也很难认定收到的信息是否为对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3、电子商务合同具有技术性
电子商务合同是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有别于传统的合同订立方式,电子商务合同的整个交易过程都需要一系列的国际国内技术标准予以规范,如: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等。这些具体的标准是电子商务合同存在的基础,如果没有相关的技术与标准,电子商务合同是无法实现和存在的。
4、电子商务合同信息传递的快速性
电子商务合同由于是采用数据信息的传输形式签订,速度极快,有利于当事人在市场行情千变万化的情况下,抓住机遇,最大限度地减少时间浪费。但信息的快速传递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如要约承诺的撤销撤回问题。[②]
电子商务合同除了以上自身的一般特征之外,其与传统合同相比较,在合同的不同阶段均具有特殊性,正因为如此,传统合同法在规范电子商务合同时显得捉襟见肘。
二、电子商务合同订立阶段的特殊性
(一)要约与要约邀请界定的特殊性我国《合同法》第14 条、第15 条第一次明确区分了“要约”与“要约邀请”论文开题报告范例。“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必经程序,作为一种订约的要素,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③]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在通过网络所进行的交易中,商家登载于互联网上的广告到底应视为要约,还是应视为要约邀请?这是一个十分重要但一直都存有争议的问题。有人主张应都视为要约邀请,因为这些信息都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也有人主张应都按要约处理,因为这些广告所包含的信息比较完整,涵盖了合同的主要内容。另外,还有人倾向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解决。笔者认为第三种看法更可取。按照交易的性质电子商务论文,可将网上交易分为三类进行探讨:
1、通过访问页面进行交易
该类交易中,消费者进入商家页面,浏览商品,将选中的商品放入购物车,然后进入结账页面进行付款。在现实社会,当我们进入商店,标明价格正在出售的商品构成要约,但在页面上,只能视为要约邀请,这是因为他们在虚拟社会的表现形式是图片,当同时有多数人点击同一商品时,该图片所表示的商品可能会立刻出售完。[④]如果认定为要约,就意味着商家必须保证该商品有无限多或者即刻删去该图片,这对于商家是过于苛刻的。所以,我们认为页面上的商品如果属于有体物,则该信息均应是要约邀请。
2、通过网络交易中心交易
网络交易中心为交易双方提供了交易平台,买卖双方可以在这个平台上进行协商直至订立和履行合同,每项内容协商完毕后,双方点击“确定”做最后的确认。这与传统交易中的要约与承诺别无二致。[⑤]
3、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交易
双方当事人以电子邮件方式或其他方式为意思表示时,如果相对人收到一封电子邮件,而该意思表示针对该个人,且内容具体足以解释为要约之内涵,此时则应认定为要约。
电子商务合同的这种特殊性使得其需要立法的进一步规范,明确电子合同中要约与要约邀请的认定。
(二)要约与承诺撤回、撤销的特殊性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我国《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后使要约失效的行为,我国规定要约是以可以撤销的。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我国《合同法》对承诺的生效采取“到达主义原则”,其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但因为电子商务的快速传递性电子商务论文,使得其要约承诺的撤销撤回具有特殊性。
在电子商务环境中, 电子商务合同信息传递的快速性,使得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成为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从国外已有的立法来看,似乎都对这一问题采取了回避态度。关于要约与承诺的撤回,有人认为:数据电文的传输速度极快,从而使得对其的撤回在事实上变得不可能。基于电子合同传递的高速性,为保护交易安全,应以要约不能撤回为妥。[⑥]
本文认为,电子商务合同是贸易合同的一种,应该允许要约与承诺得以撤回为原则,以不允许撤回为例外。因为不论意思表示的到达怎么短,撤回的可能性仍存在。若排除意思表示的撤回权则会破坏合同法构建的权利体系,违背合同法的精神。要约承诺的撤回撤销作为要约人承诺人的一项权利,不应该随意加以剥夺,从而破坏合同法精心构筑的权利体系,权利的暂时不能行使或者难以行使并不影响权利的存在。[⑦]
(三)当事人签名的特殊性
我国的《合同法》没有对“签名”的概念做出专门规定。《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该“合同书”形式很明显指的是传统的书面合同,并不涉及到电子合同论文开题报告范例。与电子合同有关的是《合同法》第33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签订确认书时的签字,很明显是传统意义上的“亲笔签名或盖章”。[⑧]
此处,《合同法》没有对电子签名的问题加以规定,2005年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对电文数据、电子签名与认证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电子签名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合同法》对电子签名问题的不足。
根据《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摘要计算机系统加以鉴别。[⑨]
新加坡《交易法令》对“电子签名”与“数字签名”作了规定。 “数字签名”的定义为:“通过使用非对称加密系统和哈希函数来变换电子记录的一种电子签名,使得同时持有最初未变换电子记录和签名人公开密匙的任何人可以准确地判断:(1)该项变换是否是使用与签名人公开密匙相配的私人密匙作成的;(2)进行变换后,初始电子记录是否被改动过”。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数字签名是电子签名的一种。[⑩]我国《电子签名法》没有对数字签名问题做出明确规定,这一空白需要对《电子签名法》的完善来弥补。
三、电子商务合同生效要件的特殊性
合同成立后,合同还需满足它的一般生效要件方能生效,包括行为人需行为能力适格,须意思表示真实、一致,须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现从这三要素分析电子合同生效的特殊性。
(一)对合同主体的缔约能力认定予以行政干预我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电子商务论文,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与传统合同一样,电子商务合同的主体在缔约时不仅要具有一般的民事行为能力,而且还要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对于法人,缔约时要具有法律规定的法人资格。此外,国家为了规范特殊行业的交易,对公司法人相应的缔约能力实行行政干预,通过法定机关的批准或登记手续,使该种合同交易具有公信的性质。电子合同主体无疑也要服从特定行政管理的制约。
但与传统书面合同不同的是:书面合同可以通过查阅身份证、鉴别营业执照、核对授权委托书以及谈话来判断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或者通过长期的交易伙伴关系,或是通过对他方资信状况等可见指标来建立一种最起码的信任关系。然而在电子交易中,当事人中一方如何能得知他方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由于电子商务在网络这一虚拟空间中进行,所以对其中的交易主体而言,其身份问题应该如何来确定是我们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本文认为立法应该确定由权威的认证机构来进行身份认证, 使合同主体“现身”,确保交易安全。合同主体若缺少网络空间所需的商务身份,实际缔约便会存在极大风险,合同的效力就更无从谈起了。
认证机构在网络安全方面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从国外的经验来看,设立专门、独立和非营利性的认证机构是比较合适的作法。因为它是完全独立的,容易获得交易双方的信任;其非营利性使之不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其职业能力使之能有效地为客户保守秘密,保证网络交易的安全。新加坡1998年《电子交易法》所设立的就是这样的认证机构,我国今后在制定《电子商务法》时可以考虑借鉴这一作法。
(二)“意思表示”普遍使用“电子人”
缔约时,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可使合同成立,但这只是约定内容生效的基础,合同生效的核心问题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是否为各自真实的意思表示。缔约过程中没有欺诈、胁迫和误解等瑕疵始终贯穿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但因为电子商务合同中涉及到“电子人”,从而使得其意思表示亦具有特殊性。
“电子人”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美国的《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中,按照该法第102条给出的定义:“电子人”指的是不需要个人加以干预就能独立的用来启动某个行为,对电子记录或者履行作出回应的计算机程序、电子手段或其他自动化手段论文开题报告范例。[11]电子人的应用使订约决策过程完全自动化,交易双方的计算机完全可以按预先编制的程序自动发出要约和承诺、订立合同,而无需当事人的参与。那么,这样的要约和承认是否为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本文认为,“电子人”是一种能够执行人的意思的、智能化的交易工具,并不是具有法律人格的主体,不具备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能力。电子人的意思表示只是电子被人意思表示的预设电子商务论文,电子人的出现只不过是忠实地执行电子被人预设的意思,所以尽管当事人并不对具体每一笔自动交易人为地干预,但对于整批交易的全部成交条件,当事人是完全了解的,因此所谓“自动交易”实质上仍然体现了人的意志。我国由于缺乏有关电子人的法律规定,因此对于电子人的法律定位仍然是很模糊的,在实践中碰到该问题时,往往是从法律原则、法律理论来分析。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缓慢,已经无法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求。
(三)合同标的的多样化
与我国传统合同相一致,电子合同的内容亦不能违反强制性规范,合同标的非法, 意味着合同履行的“法律不能”,即涉及的交易对象属于强制性法律法规的禁止之列,这将致使合同无效。无疑, 诸如毒品、色情物品、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等类标的是绝对非法的, 这与交易是否为电子形式无关。
但在互联网上,再也没有什么比“域名”这种交易标的特殊的了,它使互联网上所有人物、公司和机构都变成一个个字符串,被视为电子时代的环球“商标”,以至于本身都成了一种可以出售的财产。[12]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个人和公司如将中国互联网域名作为电子交易合同标的,很可能致使标的履行不能,从而使合同归于无效。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合同的标的也相应的发生了变化,对其进行特殊规定成为必要。
四、电子商务合同违约责任与救济的特殊性
(一) 电子商务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合同违约的归责原则有两类。一种是过错责任原则,另一种是严格责任原则。我国合同法以严格责任为合同的归责原则。
电子商务合同是以数据电文形式表现的合同, 具有传统合同违约的一般特征,同样也应当遵守传统合同法的一般要求,应实行严格责任原则。但由于电子商务合同非传统化的特征,使得电子商务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上也具有特殊性。电子商务合同违约的免责事由与传统合同有区别。
电子商务合同违约的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法律的特殊规定、债权人的过错和约定的免责条款等。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网络中,下列情形可认为是不可抗力:1、电子文件感染病毒。2、非因自己原因的网络中断。如果当事人对此无法预见和控制,则应属不可抗力。3、非因自己原因引起的电子错误。
不可抗力或当事人在免责条款中约定的免责事由导致合同义务人违约,可以免除当事人责任,但并非当然或者全部免除义务人责任。当不可抗力并没有导致合同义务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仅导致义务人不能履行部分合同义务时,义务人就不能被免除责任或者只能免除部分责任。只有当不可抗力导致义务人不能履行全部合同义务时,才能被免除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另外若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若当事人订立的不可抗力条款违反了《合同法》第52条的禁止性规定的电子商务论文,依法不能免责。
(二)电子商务合同的违约救济
违约救济,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义务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以保障合同的法律约束力,维护其合法权益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总称。违约救济的目的是保护受害方的权益,为了使其尽量避免或者减少违约造成的损失论文开题报告范例。与传统合同法相比而言,电子合同的违约救济主要包括实际履行、停止使用、继续使用、中止访问、支付违约金和损害赔偿等措施。
请求实际履行是债权人享有的一项权利,在许可方违约时,要求许可方实际交付,使被许可方能够实际使用,通过保证合同得到切实执行以实现缔约目的,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停止使用是因被许可方的违约行为,许可方在撤销许可或解除合同时,请求对方停止使用并交回相关信息。停止使用对电子信息产品而言有着特殊的意义,因为电子合同终止后,交回的如果只是信息产品的载体,并没有多少实际意义,只有停止使用才能保护许可方的利益。但是如果被许可的信息在许可过程中已经发生改变与其它信息混合,使之无法分离,则无需也无法交回。
继续使用是指合同终止或许可方违约时,被许可人可以继续使用许可方的信息。继续使用不同于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当事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正常履行义务时,由法律强制其继续履行该义务;但是,在被许可方实际使用或者获得许可后,许可方违约,被许可方可以继续使用。
中止访问是指当被许可方有严重违约时,许可方可以中止其获取信息。中止访问时许可方对被许可方的一种抗辩行为,是履行中的抗辩。
我国如今对电子商务的立法主要局限在网络安全和管理上,有关电子合同的立法仅有《合同法》第11条,第33条,第16条,第26条和第34条以及《电子签名法》对电子合同有关书面形式、要约的生效时间、承诺的生效的时间及合同的成立电子签名与认证等问题做了简单的规定。这些规定从基本法律层面肯定了电子商务合同在法律上的地位,特别是《电子签名法》的出台,迈出了电子商务合同立法的第一步电子商务论文,给电子合同的合法运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虽然我国《合同法》中不足200字的法律条文填补了电子合同法律规范的空白,但至今我国有关电子商务合同的立法还是显得原则,粗糙,而且还有许多法律制度尚属空白,如电子证据规则,电子预先审视机会,电子自助,电子错误,系统使用合同等,这有待全体法学同仁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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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C2C模式 电子商务 信用评价模型 量表设计
相对于B2C以及B2B的企业用户参与型网络交易,更加平民化的C2C电子商务在我国拥有更为广泛的用户群。然而,线上交易相对于线下实体店铺所欠缺的直观购物体验使得消费者和卖家很难建立起双边信任,包括产品非触摸性、市场虚拟化以及匿名交易在内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使得交易风险和市场波动性都有所扩大。目前,部分研究已经证实了信任缺失对于消费者选择忽略电子商务交易的显著冲击作用,如何突破C2C电子商务的低信任度发展瓶颈是值得深思的问题。
C2C电子商务信用内涵及信用缺失原因
(一)C2C电子商务信用内涵
信用是指双边或多边主体参与下的长期诚实与信任度的积累,最初对信用进行专门研究的学科是心理学和社会学。在西方经济学获得大发展的时期,以制度经济学和信息经济学为代表的研究分支开始将信用纳入学科理论与实践的研究框架,并结合博弈论等主流经济学分析范式,逐渐建立了正式的信用经济理论。西方经济学大辞典对信用进行了如下定义:信用或信贷(Credit)是一种当期的财产权让渡行为,目的是在未来获得增值的另一部分财产所有权,通常表现为交易双方当期转让价值而在未来获取现金流。
对于C2C模式下的电子商务信用而言,其达成与否主要依赖于互联网交易环境下的主体遵守合约程度以及市场的不确定性情况。通过对影响C2C电子商务信用的因素进行分析,虚拟市场交易主体的道德水平、管理能力、风险态度、文化素质、商务技术以及履约行为等都构成买卖双方的交易博弈因子。C2C电子商务信用体验具有双方面的拆解过程,其一是消费者对卖家的信用几率评估,判断是否合适进行交易,其二则是卖家对于消费者信用的预判,保证资金的按时回收。
(二)C2C电子商务信用缺失原因
1.时间与空间分离因素。部分研究发现互联网媒介平台的时空分离自然属性是造成电子商务交易信用缺失和欺诈行为的诱因。由于不同于线下实体店铺交易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C2C电子商务不具备交易即时性,而是货物承诺为先,资金兑现在后,违约可能、道德风险等信息在交易全过程中均不具备双边透明性,在“利己主义”和“机会动机”作用驱使下,具备优势信息的一方就存在采用失信行为而获利的可能,而信息劣势一方也同时存在亏损的可能,信用危机得以产生。
2.网络非实名制交易。电子商务虚拟化交易平台和互联网的非实名特征提供了对个人用户隐私权的最大限度保证,也是其吸引网民自由交易的最主要因素之一。然而,对于网络交易而言,非实名制也造成参与主体之间的互相不了解,交易对象的身份、信用等级以及人品素质都得不到体现,失信和违约担忧阻碍着网络交易的达成。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统计数据显示,2010-2012三年间共计超过58%的C2C电子商务买方遭遇过网络不诚信问题,超过41%的卖家遭遇过非正常性退货和无效订单行为的影响。
3.信息非对称因素。信息不对称泛指交易双方对交易商品的了解程度不均等,其中的一方占据信息优势地位。2001年,美国经济学家阿克罗夫发表了著名的《柠檬市场:市场机制与质量不确定性》论文,其中通过对旧车市场的分析,运用数学方法和模型论证了信息不均等条件下的二手车交易结果,得出了“信息不对称-信用缺失-市场萎缩”的链式结论。C2C电子商务的卖方占据优势信息地位,买方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如果没有完善的信用保证和评价机制做基础,买卖双方就很难避开信用风险影响,影响到交易能否顺利达成。
C2C电子商务信用评价模型的建立
完善的C2C电子商务信用评价体系应该具备这些功能,即交易双方完成在交易完成后,以确定的有效评价期为基础,通过对交易全过程的总体体验进行双向式的交易评价,建立贯穿式的信息反馈机制,个别用户的信用记录和信用等级、信用积分等评定均以其的评价集合为参考,供其他网络交易用户获取信用信息。总体而言,信用评价体系是交易者做出理易决策的思维框架,残缺的或不科学的信用评价体系对C2C电子商务的发展构成很大阻碍,丧失完整的消费者体验和双边信用信息流通路径。
有效的电子商务信用评价方法要建立在信用累计评价算法的基础上,以信用指数和积分规则作为外在表现形式,如图1所示。交易双方通过建立和遵守信用评价规则,在充分保证交易信息表现完整性和内容真实性的基础上,以投诉机制和第三方有限担保为依赖进行双向打分,通过数据库的形式形成交易主体交易信用记录和评估平台,及时发现和排除风险。
C2C电子商务创新信用评价系统可以降低网络购物的信用危机发生概率,提升交易者抵抗风险能力,其建立过程有几个环节需要着重注意:
(一)信用评价指标
C2C电子商务信用评价指标的制定一定要公允,在交易者的主观评价体系之外,要综合考虑商品质量、价格、物流以及被评价者反馈等方面的因素,突出对于交易体验评价的客观性,降低行业竞争的排他性条件,树立不以营业时间为基础的卖家信用评定方案。
(二)信用评价等级
C2C信用评价的等级制度不能过于简单,现行体制下的我国网络电子商务一般将信用等级设置为“好评、中评、差评”三个等级,量化得分以“+1,0,-1”表示,这样就使得交易者的评价意愿受到很大限制。例如,许多消费者在给予卖家好评的同时都存在一定的不满意,类似产品不符合预期和物流慢等,在新型量化表格设计时都要考虑到降低这种现象的发生概率。
(三)交易金额关联
我国目前的C2C网络交易评价系统将算法设定为“信用积分-交易次数”模式,而不是“信用积分-交易金额”模式,因此无论是一百元的商品还是一元的商品都享受平等评价机会,获得相同的信用增减值,相对于高价商品卖家,低价商品卖家可以迅速建立起高信用度,而这是不利于真实信用体系建立的,将信用积分与交易金额关联势在必行。
(四)C2C交易评价制度
以我国淘宝网为例,评价制度规定交易成功后45天未能给予评价的,由系统自动发出好评信号,这种强制性制度就造成了评价的非真实性。此外,网商评价制度还规定了只有交易双方都达成评价后,这种评价才具有效力,因此,卖家对于失信交易不评价的现象经常出现,需要进行交易评价制度改革。
创新型C2C电子商务评价指标量表的设计
消费者对于卖家交易信息的反馈构成了信用评价的基础,因此,创新型的C2C评价指标量表设计要既能体现消费者的购物体验,同时又充分考虑虚拟网络下的信息真实性表现。
一般情况下,消费者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分3个阶段进行,首先,消费者在售前通过互联网进行商品咨询,获取卖家信用,以文字或图片形式与卖家达成交易意向;其次,消费者在货物在途阶段向第三方平台支付款项,收货后检验商品完好率,履行交易承诺;最后,消费者和卖家通过全过程交易对双方的信用进行评估,处理纠纷,决定最终交易是否达成。从评价阶段分析可知,卖方服务和买方交易金额都是量表设计需要考虑的因素。
(一)消费者体验信用评价量表
消费者体验信用评价量表是创新性C2C电子商务评价体系的核心,笔者选取的消费者信用体验主要指标如表1所示。
为了能够更加公正、客观的反映消费者的全过程交易体验,在表格的右半部分同步接入李克特量表,将消费者体验信用评价分为A、B、C、D、E五个等级,对应的购物体验分别为很好、较好、一般、较差、很差,赋值分别为2、1、0、-1、-2。
(二)量表指标权重和加权得分
对于消费者体验评价量表的权重设计,一级指标分别为1.1和1.2,对应服务和商品,二级指标是从2.1至2.7的Class2子单位,以重要性等级分别对应1分到5分。通过对指标得分进行加总可以分别得到基于{1.1;(2.1,2.2,2.3,2.4)}和{1.2;(2.5,2.6,2.7)}的重要性矩阵,通过对统计数据进行两两分析,分别得出各自的作用权重。
对于消费者体验评价量表的加权得分,设定Mk为消费者k在交易中对卖家的信用评分,则Mk=(1.1)%*[(2.1)%*得分+…+(2.4)%*得分]+1.2%*[(2.5)%*得分+…+(2.7)%*得分],消费者K对于卖家信用积分贡献比重为Nk,卖家的加权信用平均得分S为:
(三)算法
在累计信用评级算法以外,量表算法要以时间单位对评价主体的当期与前期、远期信用价值进行赋权计算,信用度高则纳入更多权重值。消费者交易金额越大,则其对信任指数的影响就越大。卖家在考核期间内的交易频数均作为消费者满意度评价的权重熵,在考虑电子商务中发生的额外情形信用值增减情况下,以T表示卖家在考核期内的信用值,I为交易数量和,Pi指代消费者K以外的其余消费者参与的第i个交易,S(i)为卖家交易信用加权平均值,CrPi即为Pi的评价反馈信息置信度,Di为消费者参与第i个交易的交易金额,Ik为卖家历史信用评价值,α和β分别为量表1.1和1.2部分的权重得分比例,则最终C2C信用T的算法就可以定义如下:
结论
C2C电子商务以其平民化和低进入门槛性而在我国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当前阶段之所以出现发展瓶颈,有很大部分的原因就是在于信任建立机制和全面性信用评价体系的缺乏,创新C2C电子商务消费者体验与双边信用建立模型对于解决这一问题构成很大的助力,同时辅之以信用评价指数的量化体系建设,我国长久以来电子商务市场信息严重失衡的现象可以得到相当程度的缓解。文章对创新型电子商务消费者评价体系和量表设计进行了思考,也存在理论性过强、缺乏实践操作考验等不足之处,这些都需要在以后的研工作中进行改进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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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法学院2001级法学3班 张新建
〖内容摘要〗近年来,我国网络银行的迅猛发展使得许多商业银行都建立起了内部电子支付清算功能,然而相对于电子商务时代的来临和电子票据业务的日益普及开展,作为调整商行为最重要的一个部门法之一——现行《票据法》,却是显得十分滞后,使得新出现的电子票据行为不能建立在法律的框架之内,也使得电子票据的流通等行为的法律基础处于“空白”状态,大大束缚了当代商业市场的发展,因此,很有必要就电子票据的几个与现行票据法相关的问题做一些探讨!
笔者认为,在现行《票据法》的理论与实践中,电子票据与之冲突最大的莫过于票据的书面形式这一方面。作为电子票据基础的电子数据交换电文这一新生事物与现行票据法理论中书面形式要求相去较远,这使得实践中与电子票据相关的业务无法适用《票据法》。我们应该扩大解释《票据法》理论和实践中的“书面形式”,使其既为以纸面票据为工具的支付,又为以数据电文为基础的电子支付和票据交易行为提供统一的规则,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迫切的课题。
关键词:票据法 电子票据 书面形式
一、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于1995年5 月10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讨论正式通过,于199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又一重大成果,它标志着我国的票据行为将有法可依,这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总的来说,新颁布的《票据法》是比较成功的,它充分考虑了我国的实际情况,同时也借鉴了许多国外先进的票据立法经验。但是,随着我国和世界经济的逐渐发展,十年来,在票据领域内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新的交易形式,使得《票据法》的相关规定陷于滞后,在这里,笔者试着运用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就电子票据和《票据法》理论与实践对于票据的书面形式冲突做一下简单的分析研究,期望能对我国票据法相关理论问题提供一种新的解决思路。
二、电子票据及其与票据理论和法律的冲突
电子票据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逐渐产生并发展起来的,其是借鉴纸张票据关于支付、使用、结算和融资等功能,利用数字网络将钱款从一个账户转移到另一个账户,利用电子脉冲代替纸张进行资金的传输和储存。它以计算机和现代通讯技术网络为基础,以数据电文形式存储资金信息于计算机系统之中,并通过因特网以目不可视、手不可及的电子信息传递形式实现传统有纸化票据的功能。所谓“数据电文”(data message)是通过电子、光学或者类似方法产生、发送、接受或者储存的信息,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等①。
由此可见,电子票据是计算机与计算机之间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它一般记录于计算机或磁盘载体中,非经技术处理后变成书面文字或显示在屏幕上,是不能用肉眼来识读的。在某些方面,如汇总、支付、流通、融资、结算、信用等都有着和传统纸面票据相同甚至优于传统纸面票据的功能,但是,从理论角度看来,正如当前一些学者所指出的那样,电子票据也有一些和传统纸面票据不同的地方:
“1.传统票据结算的当事人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具体而言,汇票与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是发票人、付款人与受款人,本票则是发票人与受款人。非基本当事人则是包括受让人、背书人、保证人、参加付款人及预备付款人等。而电子票据的当事人则是转让人、受让人、发送银行、接收银行、电子交换所以及数据通讯网络等。
2.传统票据是一种无因的可流通的有价书面证券,持有票据的当事人形式票据权利时,无须证明其取得证券的原因,而且票据可经背书或交付方法转让于他人。但电子票据是以电子方式进行的,电子时代的票据既非无因证券,也不具有普遍意义上的流通性,它只有在计算机网络系统中才能流通,这样就失去了票据的基本属性。”①这是由于这些不同,导致了我国《票据法》不能调整电子票据行为。
所以,我国《票据法》第四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该法第七条又进一步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签名,应当为当事人的本名。”由此可见,我国立法实践中否认了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现行的《票据法》也不承认经过数字签章认证的非纸质的电子票据的支付和结算方式。
之所以电子票据的效力没有得到相应的法律关注和承认,主要是基于电子票据的书面形式问题没有得到相应的解决,这种做法,不能够适应我国迅猛发展的电子票据业务发展的需要,也不符合私法领域“法律全球化”的要求。笔者认为,无论是从我国票据法理论上还是我国票据市场运作的实际情况来看,无论是从我国国内其它法律部门还是国际上的一些习惯的做法来看,我们都有可能而且有必要扩大解释《票据法》理论和实践中的“书面形式”,使其既为以纸面票据为工具的支付,又为以数据电文为基础的电子支付提供统一的规则。
三、扩大解释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一)扩大解释的可能性
首先,从票据书面形式规定的起源来看,一般认为,票据法之所以设定票据行为是书面行为,无非主要是因为书面文件具有可识读、可长期保存、可复制、可签字确认、可恒久不变、可供日后查阅等特点或功能。而电子票据在这些方面中,只有手写签名的功能不具备之外,其他的功能可以说和传统纸面形式都一样具备的,而签字确认这一功能又可以通过现达的电子技术和相关认证单位的认证来弥补。②因此对于电子票据的书面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国际上的做法,采取“功能等同”(functional-equivalent)的原则,对票据法所要求的书面形式进行解释分析,即立足于分析传统纸面票据书面要求的目的和作用,以确定如何通过电子商业技术来达到这些目的或作用。具体做法是:挑出书面形式要求中的基本作用,以其作为标准,一旦数据电文达到这些标准,即可同起着相同作用的相应书面文件一样,享受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就数据电文本身来看,并不是将其完全等同于书面文件,因为数据电文毕竟还具有不同于纸面形式的性质,不一定能起到书面文件所能起到的全部作用。也就是说,功能等同并不是将“数据电文”替代纸面文书或完全等同于纸面文书,事实上,由于电子票据和传统纸面票据物理上的根本区别,它也不可能起到书面文件的全部作用,只是我们应当看到现行法中关于书面文件的不同层次的要求——对于像电子票据这类的文件来说,应该参照的是书面的最低要求,而非更为严格的要求。
其次,从我国法学理论和其他部门的立法实践经验的角度来看,在我国法学理论中,法律解释中有一种叫做“扩张解释”的,就是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将法律条文的用语进行比通常意义更为广泛的理解。①而另一方面,在我国传统合同法领域中,电子合同的形式和效力也是建立在“书面”这一前提基础上的,由于其安全性没有保障,长期以来也存在着争论的,但在今天,人们已较清醒地看到这种“削足适履”的行为实则引发了一系列“提襟见肘”的现象。于是在我国现行的《合同法》中就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②由此可见,在《合同法》中数据电文已经被纳入了“书面形式”的范畴之中的,而且经过近几年的实践,并没有什么特别重大的问题出现。并且,中国人民银行于1994年下发的《关于改变电子联行业务处理方式的通知》中也规定:“电子支付信息与纸凭证支付信息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纸凭证转化为电子信息,电子信息生效,纸凭证失效;电子信息转化为纸凭证,纸凭证失效,电子信息失效。”同样属于私法领域的问题,同样又主要是数据电文的形式,又同样有相关的理论基础,为什么我们不能将《票据法》的书面形式扩大解释呢?
(二)扩大解释的必要性
之所以要扩大解释《票据法》中的“书面形式”,并非某些人的一时喜好或者意愿所决定的,它是我们市场经济体制下法治建设和票据无因性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入WTO以后加强我国和其他国家经济往来的需要。
首先,在中国金融市场体系中,惟独票据市场没有全国统一的服务平台,导致票据市场效率低下,风险积聚,而与票据市场的迅猛发展不相匹配的,主要就是商业票据原始的手工交易方式。即使很容易找到合适的交易伙伴,无论多么遥远,都要进行手工交易,导致票据市场交易成本和风险居高不下,交易效率不能够得到有效提高,票据犯罪——特别是利用电子技术的票据犯罪难以得到有效的抑制。对电子票据行为没有相关的法律予以承认和调整,导致了法律的空白一而再,再而三地被人利用,破坏法治下的市场经济秩序,阻碍了我国票据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其次,在票据法理论中,国际上大多数国家一般都承认票据的无因性,认为为了促进商事交易的迅捷有效和安全的发展,票据在“要式不要因”,“要因不要式”二者之间只能选择前者,无论是德国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概莫能外。只有法国法系的一些国家把票据作为一种有因证券,并不要求有一定的格式,不把票据的文义作为严格地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观点已经不能解决各种各样复杂的票据关系,1935年,法国法做了大量的修改,舍弃了法国法以前的做法,参考了德国的相关规定。由此可见,要式性始终是票据的根本属性,没有了要式性,票据作为商事交易的一种支付手段,很难得到社会的支持和采用。因此,我们不可能舍弃票据的要式性这一根本属性来迎合电子票据的发展需要。而1992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一份报告也指出,要在法律上完全取消书面形式要求是不大可能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将《票据法》中的书面形式进行扩大解释,将电子票据行为纳入《票据法》中进行规范和调整,不失为一个很好的方法。
最后,这种做法已经在国际相关的商务实践和立法中得到了确认。早在1995年,美国一些大银行和计算机公司联合技术开发并公开演示了使用互联网进行的电子支票交易系统,并且预言“这个系统可能会引起银行交易发生革命”,新加坡也于近年开发了亚洲第一套电子支票系统。1996年6月,经过众多的国际法律专家多次集体讨论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首次适应因特网商业化和社会化的发展,提出了电子票据的法定书面形式:“不得仅仅因为信息是采取了数据电文的形式,便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强制执行性。”“如果法律要求信息须采取书面形式,那么,只要有关的数据电文中所含的信息是可以获取的,并因此可用来事后引证,该数据电文就符合书面形式的要求;无论法律规定书面形式是强制性的,或者法律仅仅规定未采取书面形式的后果,均是如此。”①之后,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在其国内自身的电子商务立法中都确定了电子票据等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1998年,新加坡颁布《电子商务法》,1999年,澳大利亚、韩国、加拿大也颁布《电子商务法》,美国全国统一州法委员会(NCCUSL)于1999年7月也通过了《统一电子交易法》(UETA),2000年爱尔兰和2002年罗马尼亚等国家的《电子商务法》都顺应数字时代或信息经济时代的经济发展的需要,基本上与联合国示范法保持一致,主要解决商务手段电子化与传统以纸面为基础法律的冲突,即解决数据电子或电子记录等同于纸面功能或效力的法律要件。如果我国还是拘泥于纸质书面的传统形式,势必会影响我国和其他国家的经济往来,阻碍我国对外商事活动的迅速发展。
四、关于电子票据的书面证据问题
电子票据的书面形式没有被纳入《票据法》“书面形式”之内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其在诉讼上的可行性以及其作为相关证据的效力问题。笔者认为,为了便于我国更好的和国外进行商务交易的往来,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应当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电于商务示范法》保持一致。《电于商务示范法》第五条从法律上明确宣告了在诉讼中,数据电文与传统纸面形式一样可以作为证据采用:“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另外,又在第九条就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价值做了进一步的规定,认为具备直接证据效力的数据电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生成、储存或传递该数据电文的办法的可靠性,达到“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
(2)信息完整性条件:保持信息完整性的办法的可靠性,达到初次形成时状态;
(3)具有安全的签字或类似鉴别发端人的办法。
只要满足了这些普遍和特殊的要件,我们就有足够的理由来采用这些证据,将其运用于诉讼事务当中去。
五、结语
既然票据理论中,“无因性”作为票据行为一个不可动摇的特征,书面形式就是必要的,而国际上和国内电子票据业务的迅速开展和我国票据市场的实际发展情况,又使我国相关的法律处于一片空白,并且我们有可能也有必要将电子票据纳入传统《票据法》书面形式之中。扩大解释《票据法》理论和实践中的“书面形式”,使其既为以纸面票据为工具的支付,又为以数据电文为基础的电子支付和票据交易行为提供统一的规则,并能够在诉讼实践中得到运用,也算是我们目前“无奈”的选择。
当然,关于电子票据的问题并非仅限于书面形式这一个方面,还有很多其它方面的问题(如票据签名、原件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的解决和探讨,以提高我们立法的科学性,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但是这些都非本人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鉴于笔者水平所限,文中疏漏乃至错误之处,在所难免,敬请批评指正。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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