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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管理制度论文8篇

时间:2023-03-23 15:09:28

公司管理制度论文

公司管理制度论文篇1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修订通过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修改后的公司法规定了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笔者从一人公司的历史沿革、一人公司的利弊、修改后的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法律制度进行分析。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通过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修改后的公司法规定了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并且在公司具体制度的设计上也有不少创新,本文欲从一人公司的历史沿革、一人公司的利弊、修改后的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分析。

一、一人公司的历史沿革

一人公司又称“独资公司”、“独股公司”,是指股东(自然人或法)仅为一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中规定“1名自然人或者1个法人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公司的出现,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17世纪以后个人投资者为追求一种有限责任的利益,将其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态。当时首先出现的是股份有限公司,为保护公司债权人及相对交易人,设立该类公司必须受限于资金数额及股东人数,股份有限公司仅适用于大企业。19世纪初,有限责任公司的问世解决了许多中小企业的有限责任问题,但是一人投资设立的中小企业仍被排斥在有限责任的范围之外。19世纪末,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快,个人资本力量加强,个人出资者为了使自己在出资失败时能把损失限制在最小范围内,开始以拉人头入股的方式,凑足法定股东人数,成立仅具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形式的社团法人,从而得以享受有限责任的实质一人公司。1925年列支敦士登制定的《自然人和公司法》是肯定一人公司法律地位最早成立文法。

从世界各国的立法看,对一人公司的态度一般都经历了从普遍禁止一人公司的设立,到逐步有条件承认存续一人公司,一直到承认一人公司合法性的发展历程。一人公司制定自列支敦士登首度实施以后,80年来该制度已陆续为世界一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予以接受。从世界范围内看,完全肯定或附条件的承认者居多,有的国家如列支敦士登、德国、日本、加拿大不仅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且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有些国家如法国、比利时、丹麦等只允许设立一人责任有限公司;有的国家如奥地利、瑞士等禁止设立一人公司,但是不否认存续中的一人公司。

二、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利弊分析

在我国建立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应当首先分析其利弊,这也是我国一人公司设立法的出发点。一人公司,同传统公司法的有限责任、社团性、法人性等理念和制度是相冲突的。但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和传统公司法理论与实践的矛盾,独资企业的法人化和个人责任的有限化成为经济活动主体的追求。由于法律无法使其实现愿望,于是必然会导致其谋求迂回方式达到。这样就会导致一人公司之滥用,且增添虚设股东所带来的众多纷争,还不如将设立一人公司合法化。一人公司具有独特的法律特征和极大的吸引力:

(一)一人公司的股东仅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所谓有限责任是指公司首先应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债权人也有权就公司的全部财产要求清偿债务;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债权人不得请求公司的股东承担超出其出资义务的责任,公司也不得将其债务转嫁到其股东身上。承认一人公司的设立可以极大地调动投资人的积极性,对于推动经济发展和促进就业来说,具有很大的意义。对于一人公司的股东来说,有限责任意味着定量资本金的风险和无限利润的可能性,这是一人公司对其最富有吸引力之处。

(二)一人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相对简单。一人股东与董事往往两位一体,省去了股东会、董事会执行等程序,治理结构较为简单和灵活,免除了相应的时间和精力的消耗。同时,股东可以直接控制公司业务经营,对瞬息万变的市场行情,灵活、及时、有效地做出相应的决策。

但是,一人公司仍然会产生很多弊端:

(一)易导致公司人格和股东人格的混同。一人公司的最大缺点就在于为股东可以实际上控制公司提供便利。毫无牵制的单一股东极易滥用有限责任原则;混同股东和公司的财产;以公司名义为股东来借贷和担保;有可能欺诈债权人、回避契约的义务等。一人公司的法人人格无疑为这些别有用心的单一投资者从事非法行为披上了合法外衣。

(二)不利于保护相关群体利益,有失公平。在一人公司中,一人股东经营管理公司虽然具有灵活和高效的优点,但是由于公司决策均是由股东一人直接或间接做出的,没有传统公司制度中的分权制衡的机构,个人的决策难免缺乏民主性,带有片面性、局限性和专断性。一旦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亏损时,因为一人股东的责任仅仅局限在出资部分,该风险是股东预料之中的,所以损失最大的是公司和公司雇员等相关群体利益,违背公平原则。

(三)为投资者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提供庇护场所。一人公司的股东一旦出资,该部分财产在法律上脱离了股东,而在事实上又为操纵、形成所谓的公司财产。单一投资者在法律无明文禁止时很有可能同时设立多个一人公司,而其中只有一人公司真正地运营。当该公司面临债务危机时,其他虚设之一人公司则成功地为投资者逃避债务,为转移公司资产提供了便利。

修改后的公司法针对一人公司容易出现的弊端,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确立了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根据本法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就是说,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但其又不同于个人独资企业。

(1)法律性质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原则满足公司法为股权多元化的公司设置的公司资本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审计制度以及公司治理制度,而个人独资企业只适用个人独资企业法,受该法的调整和约束。

(2)承担的民事责任能力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是有限责任公司中的特殊类型;后者则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不能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是投资者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承担税收义务有所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股东须分别就其公司所得和股东股利分别缴纳法人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而个人独企业自身不缴纳法人所得税,只待投资者取得投资回报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限定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公司法规定,我国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适用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规定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且在公司登记成立时必须一次性缴足。同时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额。如果虚假出资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本法的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假出资的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以防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行为,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进行保护。

(三)进行必要的公示与备案制度。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由于降低风险的需要,无论洽谈业务业务、签订合同、还是法律诉讼,对方都希望能够知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出资情况。而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出于诚信和促进社会经济稳健发展的考虑,对于股东及出资情况也应当以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公示,以便对方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自己的行为。这是“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原则在本法中的重要体现。同时,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予以公示,也利于债权人及时保护自身的权利,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本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为了使公司债权人与一人有限公司进行交易时,充分了解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状态,应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状态,应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相应的公示制度。从本法及各国的公司来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示制度包括两方面:一是设立时公示,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时应公开登记,并记载于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生活环境上,以备公司债权人或其他相关人查阅。二是公司设立之后而成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存续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应就该事实向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并且在公司自己保管可公示于社会公众的登记簿上,对方为设立后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承担过高的经营风险,以达公示、公开、保护公司债权人的目的。三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出重大决定时的公示,即股东作出本法第38条第1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这些记录应当备于公司公共场所或者能被公众能够所知悉的地方,以便公示及时了解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状况。

(四)加强了财务审计制度。本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科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这里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指根据会计账册记录和有关会计核算资料编制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报告文书。在一般情况下,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由公司的业务部门或者公司委托的其他会计、审计机构,按照国家的规定于每一年度终了时制作,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这里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同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五)明确规定了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本法要求股东的财产应当与公司的财产相分离,且产权清晰,这样双方的权责明确,既利于市场经济的稳健发展,也有利于相对债权人利益的保障。当然,考虑到实际生活中,许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与公司财产无法分清的事实,为了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公司股东以此逃避债务,本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相信,随着社会实践的不断发展,通过立法形式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是有利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施大公司和大企业集体的战略,推动资产的优化组合与合理配置。这就从客观上要求国有独资公司有权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设立国有独资子公司。二是能够充分保护公民的开业自由,吸引民间资本,扩大投资渠道,推动我国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迅猛发展,从而推动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健发展。三是有利于拉动市场内需,增加税收和就业机会,推动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强化寉稳定。四是有利于发挥其治理结构简单高效、决策灵活的特点,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效力。五是有利于确定投资收益和投资风险的惟一归属者,激发投资者单独投资创业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苏一星,关于我国“一人公司”的立法思考,甘肃社会科学,2002.6

2.刘平,一人公司制度的法律思考,当代法人,2002.1

3.周延,一人公司利弊分析及其立法思考,学术论坛,2003.3

公司管理制度论文篇2

一、股东账簿查阅权的客观要件

客观来源:()要件是指股东在行使账簿查阅权时应具备一定的持股比例和一定的持股时间。为了防止少数股东滥用权力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保障公司正常的运营,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查阅公司账簿的股东的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间进行适当限制,这种限制应根据公司类别的不同而异。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强的人合性,出于保护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公司法理念,应当允许他们解除自己公司章程中有关的法定限制;股份公司具有较强的资合性,一般情况下股东人数较多,如果对股东的账簿查阅权没有适当的限制,频繁的查阅行为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活动,而且股份转让这种“用脚投票”的方式较在有限责任公司更为可行,股东权益保障的途径较多,可以对其股东账簿查阅权作较为严格的规定,如规定其持股比例应不低于1%(无论是一名股东,还是数名股东合计持股股份额达到1%的均可),且持股期限不低于六个月。

二、股东账簿查阅权的主观要件

主观要件是指股东在行使账簿查阅权时,应出于正当的目的。与正当目的相对的为非正当目的,诸如为公司的竞业者而刺探公司秘密,为敲诈公司经营者而吹毛求疵、寻找公司经营中的技术瑕疵等等,在这些情况中,股东显然是为了滥用股东的账簿查阅权,可能损害公司的利益、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所以必须规定正当目的,防止股东滥用账簿查阅权。然而正当目的要件是一个主观来源:()性很强的要件,如何界定正当目的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美国和日本对此采取了不同的立法例,美国采取的是概括式立法例,日本为列举式立法例。根据美国的《修正标准商事公司法》第16.02(c)节的规定,正当目的必须符合三个要件:股东提出的查阅和复制文件的请求是善意的,是为了适当的目的;公司股东阐明了他查阅和复制这些文件的目的,并且此种目的阐明应当是合理的、具体的;所查阅的记录同他所欲达到的目的具有直接的关系。而根据日本商法第293条之7:有依前条规定的请求时,除有可认定其请求符合下列事由的相应理由的情形之外,董事不得拒绝。笔者认为,概括式立法例和列举式立法例各有优劣,概括式立法例不便于操作,而列举式立法例难免挂一漏万。结合中国的现实情况,笔者认为应借鉴两国的立法例,将两者结合起来,在确立一般条款的情形下列举出几项常见的不正当目的。

三、股东账簿查阅权的对象范围

1.股东可查阅账簿的种类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以及会计实务,与会计有关的文件包括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公司股东有权查阅的与会计有关的文件范围包括哪些?对于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股东均有权查阅;对于会计账簿,《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而对股份公司股东的查阅权则没有规定;对于会计凭证,《公司法》没有规定公司股东的查阅权。根据《会计法》第15条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账簿。如果股东查阅账簿的范围限于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而不包括填制会计账簿的依据和基础性文件即会计凭证,特别是有关协议、合同、发票、单据等原始会计凭证,则股东可能无从发现公司和股东利益受有损害的确切依据,股东查阅权的最终目的将难以实现。《公司法》关于查阅范围的规定存在漏洞。

有鉴于此,笔者建议将股东查阅的范围从原规定的会计账簿扩大至会计凭证,《公司法》可以将查阅范围来源:()统称为“会计记录”或者“商业账簿”,并对该概念作出解释。

2.股东可查阅账簿的期限

一般说来,正在使用中的账簿应属股东可查账簿之列,而对于已经归档或过了法定的保存期限的账簿股东是否有权查阅?学者认识不一。有学者认为,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9条明确规定了公司保存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的法定保存期限为十年,股东查阅权可查账簿对象也应以十年为限。笔者认为,账簿查阅权与税务征收管理法的立法目的不同,其目的在于给股东提供充分、真实、全面的公司经营信息,保护股东知情权,监督公司的管理和经营,尽管已经归档或过了法定保存期限,但只要它给股东提供充分、真实、全面的公司经营信息是必要的,就应当允许股东查阅。

四、股东账簿查阅权的行使程序

股东在行使账簿查阅权之前的法定期间内,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请求书,这是美、日两国公司法的通例。根据《日本商法》第293条之6第2款:前款的请求,须以附理由的书面形式提出;而美国的《修正标准商事公司法》第16.02(A)节的规定,公司股东如果要查阅或复制公司的会计账簿,应当在他希望查阅和复制的那一天的至少五个业务日之前对公司给予书面的通知。因为任意的股东账簿查阅可能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所以中国对股东账簿查阅权应该借鉴两国的立法经验,规定股东应在一定期日之前提交查阅公司账簿的书面申请,而且应该在请求书中阐明其查阅账簿的具体理由和目的。股东查阅账簿既可以由本人为之,也可以请求律师或其他人帮助。

股东在行使账簿查阅权时,是否可以对有关账簿进行摘抄或复制?《日本商法典》及《韩国商法典》均明确规定,股东可以查阅或者誊写公司的会计账簿及.文件。中国澳门地区《商法典》第252条第9款则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及取得有关副本。中国在此问题上缺乏明确的规定。为实现账簿查阅权之目笔者认为,为实现账簿查阅权之目的,不仅应当允许股东查览账簿文件,也应当允许股东摘抄或复制有关的账簿文件。因为让不具备财务会计和经营管理知识的股东面对数量众多的资料,仅允许其查阅相关文件所带来的不便是明显的,它无法使股东更全面、准确了解、掌握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因此资料复制权对于公司股东显得十分必要,它可以借助专业人员的帮助及业余更多时间的研究,全面洞悉公司的经营情况,从而为股东行使知情权提供更充分的法律保障。

五、股东账簿查阅权的救济措施

中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这一规定过于简单。有学者认为,当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股东行使账簿查阅时,股东的救济途径应当有:一是向法院提起查阅请求之诉,由法院责令公司为股东提供特定的公司账簿;二是向公司账簿管理的负责人请求赔偿损失(含股东的诉讼费用);三是在遇到重大、紧急事由时,可以申请法院对公司的账簿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认许股东之请求。笔者认为,此观点颇为正确,唯第二种救济途径中,应区别账簿管理的负责人拒绝股东查阅账簿的行为有无损害股东利益的过错的不同情形来选择被告人,因为负责管理账簿的负责人的职务行为是公司的行为,其后果一般应由公司承担。在其行为具有造成受害人损失的过错的情况下。也可以依据中国《公司法》第153条之规定,直接追究其对受害股东的损害赔偿责任。

六、股东账簿查阅权的诉讼时效

公司管理制度论文篇3

[摘要]本文通过对现行工资制度的不合理性和不可行性进行分析,提出了改革现行工资制度的模式,即改革现行的公司管理体制,调整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分配关系,改革现行的收入分配机制,调整总、分公司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改革现行的企业内部分配机制,调整经营者和职工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

一、现行工资制度的不合理性

根据马克思的有关理论全部生产要素可以分解为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因此,劳动力通过市场进入企业是社会再生产得以顺利进行的基本前提。

市场配置劳动力要素,首先要求劳动力作为商品流通。劳动力商品买卖的双方——企业和劳动者个人,参照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动情况,通过谈判、协商、妥协,最后达成共同协议,完成劳动力的买卖。劳动力商品流通过程的顺利进行,必须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第一,劳动力商品流通的法权基础。企业必须自主用工,有权选择劳动素质高而工资要求低的劳动者;劳动者必须自主择业,有权选择劳动条件好、工资水平高的企业。买卖双方自由竞争,对等谈判,双向选择,其结果就是特定劳动力市场供求格局的形成。第二,劳动力商品流通的经济基础。通过劳动力市场供求规律调节的长期内的工资,必须同个别劳动力商品的价值相一致,即按劳动力的价值分配劳动报酬,这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按劳分配机制的真正含义,它构成劳动力商品流通的经济基础。由于劳动者在天赋、教育和学习努力方面的差别,必定会形成较大的个别劳动力商品价值之间的差别。现阶段,在我国高素质劳动者短缺的条件下,由于劳动力市场供求规律的作用,在同一个企业内部,个别劳动者之间的工资差别将会拉开。劳动力商品流通的经济基础必然形成多样化的劳动者之间的工资差别。

当前,国有保险公司分配制度改革的不合理性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现行的劳动用工制度和工资总额决定办法不适应现阶段保险市场发展的要求

几家国有保险公司都没有完全实现自主用工,一些富余人员不能推向社会,统配人员必须安排,不能根据经济规律的要求选派管理人员;目前实行的工资总额与保费、利润直接挂钩的办法,仍然是相关主管部门行政干预的扭曲产物,很大程度上还是行政决定机制,不能适应现阶段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更不能适应加入WTO后保险市场开放的要求。因此,必须以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继续深化改革,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工用人权与自主决定职工工资水平结合起来,从而推进分配制度改革,为国有保险公司经营机制的转变创造条件。

2.现行的职工工资制度不适应国有保险公司进一步发展的要求

几家国有保险公司现行的工资制度带有计划经济体制的典型特征。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1993]79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保险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薪发[1994]34号)的精神,自1999年10月1日以来,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及三家国有保险公司的职工一直实行行员等级工资制。行员等级工资制已经严重不适应国有保险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严重不适应现阶段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的要求;严重不适应当前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状况的要求。在我国加入WTO和开放保险市场的条件下,它将不可避免的成为国有保险公司迎接挑战、增强竞争能力的沉重负担。因此,必须改革现行的工资制度,建立新型的、与现阶段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状况相适应的市场化的职工工资制度,建立企业内部劳动评价机制,把那些高强度、高质量的劳动者的劳动辨别出来,并给予相应的劳动报酬,从而适度拉开职工收入分配差距,这对于激发全体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对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实现国有保险公司的振兴和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二、现行工资制度的不可行性

1.较低的总体工资水平不利于国有保险公司提高竞争能力。据测算,在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几家国有保险公司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是股份制保险公司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1/3-1/5;中高级管理人员年工资水平差距更大,仅为股份制保险公司的1/8-1/6。国有保险公司较低的工资水平,一方面损害了国有保险公司广大职工的劳动效率;另一方面造成了国有保险公司高素质人才向股份制保险公司的转移,降低了国有保险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

2.较低的总体工资水平不利于国有保险公司更好地迎接加入WTO的挑战。我国即将加入WTO,根据有关协议,银行、保险和证券将面临严峻的考验和挑战,其中受冲击最大的是保险业。保险市场对外开放后,由于保险业经营的本地化特点,外资保险公司必定要从中资保险公司吸收人才,特别是那些业务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国有保险公司较低的工资水平事实上促进了人才向外资保险公司的转移,加剧了国有保险公司迎接外资公司挑战的严峻局面。

3.现行的行员等级工资制度,不仅不符合我国保险市场形势发展的需要,同时也不能准确反应保险公司职工劳动过程的职业特点。保险行业的劳动具有其特殊性,它是经营风险的行业,劳动过程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承担的风险要高于其它金融行业;它也是人才密集型、技术密集型行业,保险专业知识的生产和流通是其劳动过程的主要特点;它还是复杂劳动、熟练劳动比较集中的典型行业。因此,它的行业平均工资水平必定会表现为多倍的社会平均工资水平。而现行的行员工资制度完全没有反映保险行业劳动过程的职业特点。

4.行员等级工资制度的平均主义分配关系不利于激发广大职工的劳动积极性。行员等级工资制不能够较好地评价职工劳动的质和量,造成了平均主义和“搭便车”的分配局面;它不承认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熟练劳动和非熟练劳动之间质的差别,也不承认勤劳努力的职工和不求上进的职工在劳动投入量的差别;它没有正确地引导和激发劳动者最大化地投入自己的积极劳动,成为了国有保险公司一些职工“熬资历”的重要制度基础;它也是国有保险公司在低效率状态长期徘徊的主要原因之一。

5.现行的行员工资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着很多弊病。它是现阶段国有保险公司,特别是一些基层公司“暗箱操作”收入分配的直接原因之一,也是一些基层公司发生违规案件的重要原因;它还是基层公司有意隐瞒经营信息、隐藏市场行为的重要动因;它直接地促成了国有保险公司的信息系统、决策系统、执行系统在低效率状态下长期运行。

三、改革现行工资制度的模式

国有保险公司新型工资制度可供选择的模式,可以集中概括为三个主要分配关系的调整和解决。

1.改革现行的公司管理体制,调整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分配关系

对几家国有保险公司要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国有保险公司必须建立规范的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分工负责的领导体制,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现阶段分布在国务院各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利要集中到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维护出资人的利益。党委书记和董事长可由一人担任。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由董事长聘任,经理层的工资收入由董事会通过公司章程确定。通过领导体制的改革,比较彻底地实现政企分开,消除政府部门干预国有保险公司日常经营行为的制度基础,使国有保险公司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主体和法人实体,为国有保险公司自主制定收入分配制度创造条件。

2.改革现行的收入分配制,调整总、分公司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

废除现行的行员等级工资制,采用与商业性保险公司市场价值最大化目标相一致的收入分配制度,根据分公司对总公司的贡献度,对分公司实行等级考核,处于不同考核等级的分公司,其年度工资总额也不相同,而且拉开差距。分公司总经理实行年薪制,年薪的数量和构成与其所在分公司的重要财务指标的考核结果相一致。因此,要制定新型的能比较准确地考核分公司经营状况的指标体系。新型的考核指标体系应该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点:(1)利润激励机制的特征。主要考核利润、利润增长率、成本利润率、人均利润等指标。(2)业务增长机制的特征。主要考核保费增长率、分险种保费增长率等指标。(3)风险控制机制的特征。主要考核正常年景下的赔付率、费用率等指标。(4)监督约束机制的特征。主要考核业务质量、服务水平以及财务纪律的执行情况等指标。

3.改革现行的企业内部分配机制,调整经营者和职工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

公司管理制度论文篇4

关键词:海外并购;股权结构;绩效

一、 引言

近几年,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政府走出去战略的提出,中国企业开始纷纷踏上海外经营的道路,在中国企业推进海外并购的过程中,高速化与规模化的企业经营模式并没有换来效率化与效果化经营成果。面对着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日益加剧,全球的产业结构在不断的重组升级并且发生着战略转移,通过海外并购的行为可以高效的进入他国市场,获得资源,降低行业进入壁垒,使公司快速的实现规模性成长。目前,国内外学者对影响海外并购绩效的研究领域中的一个共识是作为一种具有职权配置功能的制度安排。股权结构作为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决定了公司治理各利益主体的行为取向。本文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探讨了股权结构对公司海外并购的影响。

二、 理论分析与文献综述

1. 股权结构理论与涵义。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组成元素,其核心内容包括股权集中度、股权性质及公司高管持股等。股权结构一般包含两个方面的关系:一是投资比例关系,属于量化的范畴,用股权集中程度来衡量;二是权力关系,体现了不同背景的股东对企业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支配程度。Jensen和Mecling(1976)在公司治理的视角首次对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之间关系做了最早的研究,认为内部股东比例会对公司价值产生很大影响。之后,国内外学者继续在这一视角进行了大量探讨。

(1)股权集中度与公司绩效。股权集中度是公司所有股东因持股比例的不同所表现出来的股权集中还是分散的数量化指标。在股权集中度方面,从小股东“搭便车”角度出发,Grossman和Hart(1980)认为过于分散的股权结构,不利于股东对经营者进行监督。Fama和Jensen(1983)认为,一旦股权集中度过高,市场流动性就会下降,将增加投资者的预期回报率,从而造成公司绩效的下降。Sheifer和Vishny(1986)认为股权集中型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比股权分散型公司更好的。Claessens(1997)以及Pedersen和Thomsen(1999)通过实证研究都得出股权集中度与公司绩效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的结论。然而,也有学者研究认为股权集中对公司绩效并没有显著的影响。La Porta(1999)的研究结论认为股权分散型公司的绩效要优于股权集中型公司。同时,Demsetz和Lehn(1985)采用净资产回报率对股权集中度进行回归,发现股权集中度与公司绩效之间不存在显著的相关性。Mehran(1995)的研究也得到了类似的结论,认为股权集中度与公司绩效不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

(2)股东性质与公司绩效。目前在机构投资者与公司价值的研究方面,Sheng-Syan Chen和Kim Wai Ho认为外部机构持股比例显著影响公司价值。Makhija和Spiro以完成私有化的捷克公司为研究样本发现,公司的股票价值随外部机构持股比例的提高而增大。国内学者陈小悦和徐晓东(2001)研究表明国有股比例与盈利能力之间存在着某种负相关关系。孙永祥(2001)发现国有控股公司的价值要低于民营公司。佘静怀、胡洁(2007)发现国有股比例与公司价值存在显著的倒U型关系。

(3)公司高管持股与公司绩效。公司高管持股是伴随新制度经济学和公司治理研究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公司治理制度安排。其核心思想就是管理者拥有部分所有权,享有部分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来达到激励和约束高层管理者的目的。Shleifer A.和VishnyR.(1988)研究指出:公司高管持股比例在0-5%时,公司价值与管理者持股比例正相关;在5%~25%时,两者呈负相关关系;25%以上时,又呈正相关关系。McConnell和Servaes(1990)、Myeong-Hyeon和Cho(1998)在不同的高管持股比例分隔的区间段也得出过相似的结论。然而也有不同的研究结果,国内学者王芳芳(2011)通过对中部地区6个省市的158家上市公司进行股权结构和公司价值关系的实证检验表明,高层管理人员持股比例与公司价值成正相关关系。

基于对上述研究的梳理,考虑到我国具体的体制环境,本文拟用股权集中度、股权性质和公司高管持股三个维度来表征股权结构特征。

2. 海外并购行为及其绩效研究。目前关于海外并购绩效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海外并购行为后企业的绩效表现和影响海外并购绩效的因素两个方面。

(1)海外并购绩效表现。关于海外并购后的绩效表现的研究目前尚未有统一的结论。Langtieg(1986)的研究发现企业并购重组后的绩效没有显著提高,甚至有所下降。李东富(2005)进行海外并购的中国企业的绩效指数呈V字走势。而另一些学者则得出了相反的结论。王谦(2006)通过实证检验发现,实施海外并购的企业在第二年与同行业的控制样本在盈利能力和成长性指标比较中显著占优。

(2)影响海外并购绩效的因素。目前,关于海外并购绩效影响因素的研究国,主要产业特点、组织因素、股权结构、并购类型、支付方式、文化冲突等几个方面展开的。

在产业特点方面,产业的市场结构、盈利能力和生命周期在某种程度上会对海外并购绩效产生影响。范从来、袁静(2002)的相关研究指出,行业的生命周期会对海外并购绩效产生显著影响。在组织因素方面,企业的并购经验、组织规模、管理模式、价值观等内部组织因素对海外并购绩效的影响。Lubatkin(1982)发现并购经验与并购绩效存在微弱正相关的结论。Kang(2004)的研究发现被并购方的组织规模越大,并购企业的超常收益也会越大。不同的支付方式会影响并购主体公司和目标公司的绩效表现,并且现金交易的并购支付方式能产生更高的绩效汇报。谢军(2003)从资本结构角度研究,认为中国企业在海外并购过程中杠杆收购方式和债券支付方式有利于并购绩效提升。文化差异被认为是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Barkema(1996)以荷兰企业的海外并购案例为样本的研究表明,文化冲突对海外并购绩效有微弱的负影响。宋耘(2003)研究发现文化冲突影响并购绩效。阎大颖(2009)认为目标公司的文化距离越小,海外并购绩效越好。

三、 研究假设

1. 股权集中度对公司海外并购行为绩效的影响。基于委托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和资源基础理论,控股股东由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并且我国上市公司内外部治理机制以及对中小投资者保护措施尚不完善,因此控股股东通过海外并购谋求控制权,侵占小股东利益。所以股权集中度越高,控股股东的侵占效应就越明显,也就越不利于我国企业的海外并购的实施过程和结果,体现在绩效表现越差。故本文提出了第一个假设:

H1:股权集中度与海外并购的绩效负相关。

2. 股权性质对公司海外并购行为绩效的影响。目前组成我国股票市场的股权成分主要有国家股、法人股和个人股等,故本文将上市公司按照第一大股东属性分为国有股公司和非国有股公司。从资源基础理论出发,国有股公司在资源获取和寻求制度保障等方面优势明显高于非国有股公司。陈志军、薛光红(2010)认为国有股公司可以优先获得许多由政府政策主导和分配的重要战略资源。因此,基于资源基础论,因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H2:控股股东为国有性质会能提高公司海外并购绩效。

3. 公司高管持股对公司海外并购行为绩效的影响。公司的管理者作为人在海外并购过程中享有控制权,由于信息优势可以产生逆向旋转及道德风险等相关问题。委托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公司高管成为股东可以规避这些风险,公司高管持股概念和相关研究应运而生。公司高管持股作为所有者对公司高层经营者的一种长期激励的股权制度设计,在理论上会从两个方面对公司绩效产生影响:一方面相对于外部人,管理层的信息优势加上拥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技巧,会使公司高管持股产生潜在的效益,优化公司治理机制和提升公司绩效;另一方面由于管理层和股东的目标差异,可能会造成管理层为追求自身利益而无视股东利益。

虽然目前我国上市公司高管持股数量和比例普遍偏低。魏刚(2000)研究指出管理人员的持股比例难以使得管理层去代表股东行使监督控制职能,公司高管持股制度也难以发挥足其预期的约束和激励作用。海外并购的高风险极使管理层在海外并购决策过程中会对收益与成本进行权衡,而侵占公司股东利益要高于海外并购所带来的绩效提升的利益,由于管理层持股较低,就会导致在公司海外并购行为中过程,选择管理价值最大化而不是股东价值最大化。故本文假设:

H3:公司高管持股对公司海外并购起到抑制的作用。

四、 研究设计

1.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本文选取2007年~2010年间共4年的A股上市公司作为初始研究样本,为了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我们剔除了标的出让方是海外公司和ST公司。此外,考虑到会计准则的不同,还剔除银行、证券等金融行业的样本。最终得到一个包含76家上市公司的样本。关于财务指标数据来自wind并购重组数据库,股权结构数据来自CCER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数据库,缺失的数据,通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网站等公开资料补充。

2. 变量定义与说明。本文具体选取的各变量的定义如下:

(1)被解释变量。海外并购绩效(ΔROE):并购后一年与并购前一年ROE之差;

(2)解释变量股权集中度(CR_5):前五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和;股权性质(Share):虚拟变量,1为国有股,0为非国有股;公司高管持股(MO):虚拟变量,1为管理层持股,0为管理层不持股;

(3)控制变量。公司规模(Size)、资产负债率(Lev)、时间虚拟变量(Year);

3. 模型构建。为检验本文所提出的三个假设,特构建了三个模型。

模型(1)为检验假设1的模型:

ΔROE=β0+β1CR_5+β2Size+β3Lev+β4Year1+β5Year2+β6 Year3+ε(1)

模型(2)为检验假设2的模型:

ΔROE=β0+β1Share+β2Size+β3Lev+β4Year1+β5Year2+β6 Year3+ε(2)

模型(3)为检验的模型:

ΔROE=β0+β1MO+β2Size+β3Lev+β4Year1+β5Year2+β6Year3+ε(3)

五、 实证结果分析

本文通过线性回归的方法分别对模型(1)、模型(2)、模型(3)进行检验:

模型(1)的调整R方为0.288,拟合效果较为理想;D-W检验值为1.902,说明方程基本不存在自相关;变量的方差膨胀因子(VIF)都远远小于10,可以认为不存在多重共线性问题;整体F检验显著。因此假设1整体检验效果良好,可以进行回归分析。股权集中度(CR_5)的系数为负(-0.229),并且通过了5%的显著性检验,假设1通过验证,即股权集中度与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绩效负相关。

模型(2)、模型(3)的调整R方、D-W检验值、VIF、F检验都较为理想,模型(2)股权性质(Share)的系数为负(-9.177),并且通过了5%的显著性检验,表明国有性质的控股股东国会抑制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绩效。模型(3)公司高管持股(MO)的系数为负(-5.152),并且通过了5%的显著性检验,假设3通过验证,即公司高管持股会抑制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绩效。

六、 结论与启示

自2007年,中国公司的海外并购的进程高速增长,但大多数的并购行为并未带来预期的绩效收益。因此,中国企业应该实践考虑的不仅仅是如何进行更多的海外并购,还应考虑如何提高海外并购的绩效。本文,通过逻辑推导和实证检验所得结论以期对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实践活动发挥有效的理论指导作用。

基于公司治理角度的企业具体运营层面,首先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是提高公司海外并购的有效手段,现有的股权结构和制度安排往往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导致大股东最大化享有的权利却没有承担相应义务,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通过完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引入累积投票制和独立非执行董事制度等手段来保障中小股东利益,优化现有的股权分布结构,建立权责对等的股权结构,最终提高企业跨国并购绩效;其次,适当减持国有股,培育职业经理人市场,深化股权分置改革,适当减持国有股股份比重,转变企业运行机制,培育健康的职业经理人市场,提升国有企业跨国并购绩效;此外,适当调整公司高管持股比例,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保障海外并购战略的实施,提升企业跨国并购绩效。

此外,在宏观制度建设层面,完善有效的法律法规为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提供法律依据,强化政府服务职能,建设合理的制度环境,为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筑起的坚实的后盾,通过经济领域的外交手段,加强各国间的合作,创造良好的国际经济环境,树立高校负责的国家形象,是我国企业开展海外并购的切实保障。

参考文献:

[1] 李维安,李汉军.股权结构、高管持股与公司绩效[J].南开管理评论,2006,(5):1-7.

[2] 陈小悦,徐晓东.股权结构、公司绩效与投资者利益保护[J].经济研究,2003,(11):3-11.

[3] 孙永祥.上市公司的所有权与融资结构[J].当代经济科学,2001,(6):28-34.

[4] 佘镜怀,胡洁.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关系的实证分析[J].当代经济科学,2007,(1):99-110.

[5] 于东智.股权结构、治理效率与公司绩效[J].中国工业经济,2001,(3):54-62.

[6] McConnell, J.J.& H.Servaes.Additional Evidence on Equity Ownership and Corporate Value[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1990,(27):595-612.

[7] 魏刚,高级管理层激励与上市公司经营绩效[J].经济研究,2000,(3):32-64.

[8] 王芳芳.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基于中部六省上市公司的实证分析[J].经济理论研究,2011,(6):33-48.

[9] Langtieg.The Hubris Hypothesis of Corporate Takeovers[J].Journal of Business,1986,(59):197-216.

[10] 李东富.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绩效实证研究[D].上海大学学位论文,2005:77.

[11] 王谦.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协同问题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200.

[12] 范从来,袁静.成长性、成熟性和衰退性产业上市公司并购绩效的实证分析[J].中国工业经济,2002,(8):16-22.

[13] 谢军.并购财务方式与资本结构――并购财务方式的最优选择[J].财经论丛,2003,(2):18-22.

[14] 宋耘.文化冲突与文化适应对并购绩效影响的实证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06,(9):16-21.

[15] 阎大颖.国际经验、文化距离与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经营绩效[J].经济评论,2009,(1):5-10.

[16] 陈志军,薛光红.股权结构与企业集团多元化经营战略关系研究[J].财贸研究,2010,(5):126-131.

[17] 段明明,杨军敏.文化差异对跨国并购绩效的影响机制研究:一个整合的理论框架[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11,(10).

基金项目:重庆市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混合所有制下控制权市场大股东治理优化研究”(项目号14SKC08)。

公司管理制度论文篇5

关键词:股权结构;公司绩效;相关关系

一、理论基础

1.相关概念的界定。股东的权利被统称为股权,股权是指在企业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的前提下,股东因向公司投入资本而具有与公司相关的各种权利,包括公司会议中的各种决策参与权利及选举投票的权利、按投资比例获取公司盈利的权利、公司倒闭进行财务清算时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的权利等等。股权结构是指企业所有股本中的不同性质的股本所占的比重关系,包括股权的属性、流通性和集中度三个方面,股权结构从根本上决定了公司的治理结构及公司的绩效水平根据最大持股人持股比例可以将公司的股权结构分为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以及股权分散三中模式。我国股权分置改革后,股权集中度就成了股权结构最重要的影响因素。它是指公司的各个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是集中还是分散的状况,是判断一家公司股份分布合理性及公司发展稳定性的重要标准。

2.与股权结构和公司绩效相关的基本理论。(1)两权分离理论。两权是指企业的所有权和管理经营权,两权分离是指企业的所有权和管理经营权分离,两权分离是指企业的所有权和管理经营权分离,企业的所有者和管理经营者各自承担自己的责任,各自行驶自己的权利。管理经营者负责公司的具体管理和经营等各项政策的制定和事物的处理,所有者不负责具体操作,只负责监督管理经营者,两权分离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关于两权分离理论,最早是由马克思提出的,后来经济学家亚当斯密也对此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我国的股份制公司不同与国外股份制公司,有着我国特有的特点,我国股份制企业在刚开始创建时就已经具备了两权分离的特征,这是由于我国计划经济时代下,大部分公司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但国家并不直接管理经营公司,而是委托其他机构对公司进行管理经营,自我改为市场经济体制后,企业上市后虽也吸收了大量社会资金,产生了众多股东,但国家仍是公司最大的股东,但国家依然将管理经营权委托给其他机构,因此很多企业存在着所有者缺失,使得公司的管理经营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对公司的经营管理绩效产生影响。

(2)委托理论。委托理论是基于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下的理论,主要论述的是企业所有者与管理经营者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制衡的机制问题,委托人给予人一定的权利和报酬,雇佣人为其管理企业,并通过设置一定的激励和监督机制,来使人更好的为委托人服务。在现实情况下,委托人与人的利益并不一致,委托人以企业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而人以个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因此人在其管理经营企业的过程中并不以企业利益最大化为经营管理目的,而委托人又无法实时直接进行控制,委托人与人之间信息不对称,人往往存在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委托人为使人更好的为其服务,不使自身利益受损,就需要设计一个机制,促使人以企业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更好的为委托人服务,这种激励机制可以是工资福利,也可以是人入股企业,只要激励带来的收益超过激励付出的成本,就是有效的激励机制,否则则是无效的。企业除了需要设计激励机制,还要设计一种约束机制,制定严格的内控机制和业务操作规程,控制人的权限,只给予人一定的权限,对于违规运营或者越权管理的人给予惩罚,从而约束人的行为,减少成本和给企业造成的损失。

二、实证分析

本文运用多元线性回归模型来研究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的相关关系,以2011年的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进行实证分析。

1.指标选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影响公司的绩效,因此在多元线性回归模型中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是解释变量X,公司绩效是被解释变量Y。衡量解释变量的指标有股权结构指标和股权集中度指标,股权结构指标包括国有股比例(GYG)和流通股比例(LTG);股权集中度指标包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CRS)和第2大、第3大、第4大及第5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和制衡度指标(Z2345)。衡量被解释变量的指标包括净资产收益率(ROE)和主营业务资产收益率(CROA)。在多元线性回归模型中除了解释变量和被解释变量外,还有其他影响公司绩效但不作为此次研究解释变量的控制变量,包括公司规模(SIZE)、杠杆指标(Leverage)和成长性(Growth)。下表列示了各变量的定义。

2.样本选择及数据来源。本文选取在我国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的A股公司为研究样本,为去除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异常的公司,提出上市的A股公司中 的ST, *ST和PT类公司以;为去除所选行业的影响,本文选取实施多元化传略的涉及多个行业的综合类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2011年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数量为173家。本文中的各变量数值均是通过巨潮资讯网、上交所、深交所等网站披露的财务数据通过Microsoft Office Eacel和SPSS软件计算得来的。得到2011年这173家企业的各变量数值统计表如下:

标变量描国有股比例GYG和流通股比例LTG的P值均大于0.05,说明国有股比例与流通股比例与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ROE与公司和主营业务资产收益率CROA无明显的相关关系。而股权集中度CR1和股权制衡度Z2345的P值均大于0.05,且t的绝对值大于1.895,说明股权集中度CR1和股权制衡度Z2345与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ROE与公司和主营业务资产收益率CROA有明显的相关关系,且股权集中度CR1的系数为正值,说明股权集中度CR1与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ROE与公司、主营业务资产收益率CROA呈正相关关系,即股权集中度越高,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ROE与公司和主营业务资产收益率CROA越高;股权制衡度Z2345的系数为负值,说明股权制衡度Z2345与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ROE与公司和主营业务资产收益率CROA呈负相关关系,即股权制衡度越高,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ROE与公司和主营业务资产收益率CROA越低。

三、结论

由于两权分离制度及委托关系的建立,股权结构在激励机制、外部接管市场、权竞争及监督机制等方面影响公司治理结构,进而影响公司行为,最终影响公司绩效。本文以173家上市A股综合类公司为研究样本,运用多元线性回归模型进行实证研究,结论是企业股份中的国有股所占比重、流通股所占比重对企业的绩效影响并不大,也就是说它们与企业绩效无显著相关关系;而股权集中度是影响企业绩效的重要因素,它与企业绩效表现出正相关关系,变动方向相同股权制衡度是影响企业绩效的又一重要因素,但它与公司绩效表现为负相关关系,变动方向相反。

参考文献:

[1]顾广贤,王珂.股权结构、公司规模与公司绩效――基于公司成长性的差异化分析[J].上海金融学院学报. 2010(06).

公司管理制度论文篇6

中華励誌網为您提供免费管理论文下载,免费管理论文是《中華勵誌網》www.zHLzW.com为考生朋友提供的免费管理论文专栏,涵盖了丰富的免费管理论文的相关文章。 在我国,国有控股公司作为建立 现代 企业 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形式之一,在 社会 主义市场 经济 中越来越发挥着重要作用。决策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是现代企业制度密不可分的三个 内容 ,从近几年来的实践经验看,在对国有控股公司的管理过程中由于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弱化,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状况屡有发生,不仅对投资方的国有单位(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有独资或控股公司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而且最终也给国有财产造成流失。现就如何加强对国有控股公司的内部控制与监督 问题 ,谈一些看法。 一、加强内部控制与监督的必要性 在国有控股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情况下,国有单位作为控股公司的主要出资者(所有者),其主要职能是通过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进行决策、激励和监督,以间接管理为主。而作为经营者的以总经理为首的经理层,其主要职能则是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以直接管理为主。在对国有控股公司的管理过程中往往存在一种倾向,就是认为所有者应尽量少地干预经营者,尽量扩大经营者的权利。这实际上是一个极大的思想误区,事实上在市场经济很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作为一个资本家,他可以把企业的日常经营权交给所聘用的经营者,但他绝对不会放弃对企业重大问题的控制权,更为重要的是他也不会放弃对企业经营者的日常经营状况的监督权。在这种日常监督之下,一旦发现问题就会及时采取措施,把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另一方面,由于在经营管理中存在道德风险和信息不对称的原因,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则公司的决策机制和激励机制也会形同虚设,法人治理结构从根本上讲不可能有效,公司长远的健康 发展 也会失去基础。 从近几年来国有单位对其控股公司的管理实践来看,存在两种倾向:一是把控股公司作为下属单位来对待,董事长、总经理以及公司经营班子等全部由国有单位任命,控制过死。造成总经理权力过弱,公司缺乏活力;二是对控股公司流于管理,没有进行控制与监督,使总经理权力过大,董事会形同虚设,权力失衡。这两种倾向都不利于公司的发展。 二、内部控制与监督的内容 1.作为国有控股公司控股方的国有单位对公司进行内部控制与监督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有关决议、公司内控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规等。根据公司法,公司的组织机构和职能为: 股东会。公司法第38条规定了股东会所行使的职权。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因此作为国有控股公司的控股方,国有单位是通过股东会的形式,采取制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委派和更换公司董事长、董事、监事人选等 方法 ,通过控制董事会和监事来完成对公司的控制和监督的,使公司按照控股股东方的经营思想和方向去发展,这是公司法赋予控股方的权利,而控股方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它所承担的义务就是除采取上述方式外,不得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活动,否则就是违法行为,要承担一定的 法律 后果。 中華励誌網为您提供免费管理论文下载,免费管理论文是《中華勵誌網》www.zHLzW.com为考生朋友提供的免费管理论文专栏,涵盖了丰富的免费管理论文的相关文章。 中華励誌網为您提供免费管理论文下载,免费管理论文是《中華勵誌網》www.zHLzW.com为考生朋友提供的免费管理论文专栏,涵盖了丰富的免费管理论文的相关文章。 在我国,国有控股公司作为建立 现代 企业 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形式之一,在 社会 主义市场 经济 中越来越发挥着重要作用。决策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是现代企业制度密不可分的三个 内容 ,从近几年来的实践经验看,在对国有控股公司的管理过程中由于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弱化,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状况屡有发生,不仅对投资方的国有单位(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有独资或控股公司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而且最终也给国有财产造成流失。现就如何加强对国有控股公司的内部控制与监督 问题 ,谈一些看法。 一、加强内部控制与监督的必要性 在国有控股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情况下,国有单位作为控股公司的主要出资者(所有者),其主要职能是通

公司管理制度论文篇7

[关键词] 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分析;完善对策

[中图分类号] F276.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8)10-0136-03

[作者简介] 袁志锋,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工商管理系高级经济师,工商管理硕士,研究方向为工商管理、电子商务。

(河南 濮阳 457000)

完善而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深化国企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近10年来,我国学术界对国企改革和国有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的研究甚多。本文将从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模式、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现状和问题、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分析及对策等方面进行浅析。

一、公司治理结构的涵义

对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定义,一般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对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用于保障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有效分离,在股东、董事和经理层及其他利益关联人之间分配权力与职责,说明决策公司事务时所应遵循的规则和程序,用以实现公司目标和监控经营的制度和手段。

公司治理结构的实质价值在于通过合理分配公司的权力资源,建立利益制衡机制,确保企业的经济运行效率和可持续发展,实现公司的经营目标并最终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公司治理结构首先体现的是一种经济关系,即公司的出资者、经营者、管理者、监督者之间是一种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是财产权利的直接体现。其次,公司治理机构之间权责分明、各司其职,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执行机构之间相互制衡、相互协调。再次,公司治理结构是以一种契约――委托的形式来实现的,股东大会作为纵向授权的起点,以委托人的身份将财产交董事会,并委托监事会进行监督;董事会作为第二层次的者,将公司财产委托给经理层。第四,委托人对者的激励与制衡是公司治理结构中一个内容的两个方面,委托人除用报酬形式对者激励外,还通过一整套制衡关系对者行为进行制约,以尽量避免可能发生的利益损失。因此,要达到公司的目标,就要进行相应的公司治理结构设计。

公司治理结构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优化公司内部的权利配置,优化公司内部的权力配置是公司治理的首要作用。二是平衡公司的利益矛盾,实现公司内外部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制衡是公司治理的本质。三是强化公司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公司治理的激励功能是指通过公司治理,使人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能够更好地实现委托人的利益或目标。

二、公司治理模式的选择

当今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由于社会历史文化传统、政治体制和经济制度的不同,各国的产权模式、融资方式、资本市场结构性的差异以及由此产生的不同股权结构,形成了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大体上可以归类为“英美模式”与“德日模式”。

英美模式以证券市场为中心,以股权分散为特征,贯彻契约主义的价值理念,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在英美模式下,证券市场发达,公司股权分散,银行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有限,证券市场及相关联的公司控制权市场在公司治理问题上的地位十分突出。

德日模式以银行为中心,以股权集中为特征,贯彻共同体主义的价值理念,追求利害关系人价值。德日的证券市场不如英美市场发达,信息披露和市场透明标准较低,公司控制权市场不活跃,银行在资本市场上占主导地位,公司股权集中并受大股东控制,银行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以上两种模式各有特点,英美模式以市场为导向,通过资本市场分散股权结构,促使股东积极运用投票权对公司管理层进行监督约束,侧重市场机制、竞争机制和破产机制对公司的外部治理,重视股东利益,顺应了公司治理机制的发展趋势。英美模式通过合理的报酬制度或激励机制,使经营者利益与股东利益结合起来。利用股票期权刺激经营者为自己的最大利益也为股东的最大利益努力工作已成为英美模式中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德日模式以组织为导向,通过严密的组织结构来制约公司经营者,强调投资者、企业职工及工会组织的平等参与,注重发挥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代表了当今世界公司治理结构发展的另一种潮流。

我国在构建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实践中,侧重于借鉴德日模式,在实施和探索的过程中,发现也存在一些问题。

三、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与问题

我国数千年的历史文化传统,充满了浓厚的官本位文化与关系文化,中国公司治理体现着富于中国特色的官本位理念。在国有国营计划经济体制时代,企业不具备完整的法人资格。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后,我国开始企业制度改革,先是放权让利、扩大企业经营自,继而确认企业为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后来从法律上明确企业的独立法人地位,促进政企分开,给企业以自。1994年以后,我国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企业按照公司法规定进行了公司化改制。经过十几年的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但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仍存在一些问题:

(1)股权结构失衡带来诸多问题。控股股东变动频繁,股权结构不稳定;在股东大会上国有股东出席率最高、中小股东参会意愿不强、流通股东“用脚投票”现象严重。

(2)董事会结构不合理,董事会独立、科学决策的功能受到很大限制。主要表现为:内部董事比例过高、独立董事作用有限、董事会决策机制落后等。

(3)处于从属地位的监事会起不到事前监察的作用,独立监事在监事会中的比重过低。

(4)公司经理们权力不受约束,“内部人控制”问题突出。

(5)经理层激励机制扭曲,非报酬激励作用大于报酬激励,高级管理人员年度报酬与公司经营绩效相关程度不高。

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在支撑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论上寻找根源,进行深层次的分析,寻找相应的对策。

四、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分析与对策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产生,主要是在公司治理结构的设计和实践中,在支撑公司治理结构的公司理论、公司目标的价值理念、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制约机制以及董事会、监事会制度的制衡机制四个方面存在理论错位和偏差。

(一)公司理论与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理论是公司治理结构制度设计的理论基础,不同的公司理论对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设计有着不同的指导思想与制度安排。伴随着西方国家公司的发展史,公司理论从传统的公司拟制论,到公司否认论和公司实在论,发展到当代公司法契约理论。公司拟制论、公司否认论、公司实在论和公司法契约理论建立在各自的理论假设之上,在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的设计应当遵循何种公司理论,需要我们进行探析,也是解决我国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必须回答的。

当代公司法契约理论的基础是契约自由的市场经济价值理念和其公司治理结构的分析工具,这两点值得我国借鉴。首先,契约理论的基本思想建立在契约自由的基础上,这点与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并不相悖。其次,契约理论作为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的分析工具,对于我们正确认识公司内部运作关系和准确把握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构造原理,在实证意义和规范意义上均有重要的指导作用。运用契约理论研究和解决我国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论基础应首先采用当代公司法契约理论,其次是公司实在论。契约理论观察到公司内部关系与市场关系的共性,从契约自由的价值取向提出减少国家干预和由市场与当事人自行决定的理念;公司实在论主张公司独立于股东、独立于国家的人格地位,二者对于促进政企分开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契约理论解剖公司内部的治理结构,对指导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设计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二)公司目标的价值理念。确立公司的目标,形成基本的公司治理约束,为公司各参与方提供行为准则,是十分重要的公司治理机制。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的趋势,特别是资本的全球性竞争,促使公司向契约主义转移,即以契约主义为确立公司目标、建立公司治理机制的理念基础。现在欧亚大多数国家在一定程度上已向坚持股东价值的契约主义转变,公司治理呈现共同体主义向着契约主义发展的趋势。当然,公司以追求股东价值最大化为目标,并不意味着公司不承担社会责任。事实上,由于政治的、法律的、伦理的等各方面因素,公司不能不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对于社会责任的实施途径,不应提倡利害关系人参与公司董事会,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保护应主要通过合同法或者相关法律如消费者保护法、劳动法等来实现,可以授权公司管理者在公司目标以及相关法律规范所许可的范围内实现公司社会责任。

(三)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制约机制。股东参与公司决策是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重要手段,是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是有效率的制度安排,是实现股东价值的必然选择,因此一般情况下公司股东不应参与公司决策,特别是不应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但股东拥有公司的所有权,有参与公司决策的权利,特别是对股东利益影响较大的公司决策,公司股东必须参与。

从公司治理机制上看,股东参与公司决策是制约公司管理者行为、确保股东利益最大化的重要监督机制。因此,在限定公司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的范围、确保公司管理者经营管理权充分实现的同时,对于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的权利,必须通过适当的制度设计来保障。可以这样设计:赋予股东和监事会一定的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建立区分股东提案与股东建议的制度,建立不出席股东大会的直接投票制度,确立董事、监事选举的平等机会原则和累积投票制度,建立适当的表决权征集制度,健全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等等。股东经由行使表决权直接参与公司决策固然重要,在公司管理者与股东之间决策权力划分的法律框架下,股东的决策权力仍然有限,只能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就公司决策权力的中心内容而言,股东大会虽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但实际上远离决策中心。股东表决权制度设计更多地旨在制约公司管理者权力,防止出现问题,而不是解决已经发生的问题。解决已经发生的问题,可以在法律上另设股东诉讼制度。股东诉讼机制包括公司管理者受托义务及其法律责任和股东诉权,公司管理者的法律义务、法律责任和股东诉讼具有联动关系,一起发挥公司治理作用。

改进我国现行股东诉讼机制的三点想法:

1.将公司管理者义务明细化,以便在公司实践中遵循。建议去除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规定,明确股东大会决议事项以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为限,以便在公司实践中遵循。

2.建立派生诉讼制度,赋予股东法律救济手段。若公司的控制者,包括股东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行为不当,侵害了公司的利益,但由于公司在加害人的控制之下而不愿对其,小股东又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时,结果是公司所受到的损害将无法得到恢复。为了解决普通法上的这一危机,应当建立派生诉讼制度,赋予股东法律救济手段。

3.确立公司管理者对抗股东诉讼的适当机制。权的争夺在国内外均有出现。

(四)董事会、监事会制度的制衡机制。要解决我国公司“内部人控制”的问题,必须对监事会的监督职能进行合理设计,董事会、监事会制度的制衡机制与董事会的组织结构有密切的关系,不同国家的董事会组织结构有不同的特点。

1.董事会的组织结构与监事会的监督职能。董事会的组织结构,英美模式采用一层结构,设董事会,董事会聘任经理;德国采用二层结构,设监管会与经管会;日本及我国采用三角结构,设董事会,董事会聘任经理层,但同时另设监事会专门负责监督职能。目前,由于各自国家公司治理结构的现实需要,英美一层结构董事会与德国二层结构董事会有融汇的趋势。

2.我国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的对策。针对我国公司“内部人控制”的问题,在公司法确定的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三角结构的基本框架内,我国采取了三大改革举措,用以改善董事会、监事会制度的公司治理作用,一是引进英美模式独立董事制度;二是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实行国务院委派监事的办法;三是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在完善和改进董事会、监事会制度方面加强规范。

在我国公司法框架内,以及上市公司引进独立董事制度追求“双保险”监督的现实条件下,为在制度设计上避免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监督职能的交叉与冲突,建议采取两条措施作为补充:

(1)独立董事的职能重新定位:独立董事兼具监督职能与关系职能,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按照参与决策的同时实施决策监督的原则予以限定,即独立董事监督职能基本上以对公司董事会决策行为以及公司经理某些重大决策行为的监督为限。这与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的有关规定相一致。

(2)强化监事会监督职能。监事会专门负责监督职能,监督职能不受范围限制。为确保监事会监督职能的落实到位,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强化。首先,可以借鉴意大利、日本的做法,遵循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实践的政策思路,在我国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监事制度。其次,采取强化监事会监督职能的具体措施;赋予监事会以公司费用实施表决权征集的权利,主管机关如证监会应采取推行独立董事制度一样的手段与力度来推行独立监事制度和强化监事会在公司实践中的地位与作用,等等。

参考文献:

[1]冯根福.中国大中型公司治理结构模式选择的理性思考[J].新华文摘,1996,(7).

[2]奚晓明.公司治理产生的背景及其主要法律措施[J].中国民商审判,2003,(1).

[3]李维安.中国公司治理原则与国际比较[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

[4]鲁桐.公司治理改革:我国与世界[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

公司管理制度论文篇8

[关键词]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激励机制;设计

[中图分类号]F2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22-0031-01

1 问题的提出

激励机制的设计是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重点,恰当的机制设计能够充分调动员工的主观能动性,进而更好地实现公司预期经营目标。根据目标管理原则,控制好组织成员间分工与协作的努力水平,将是最终实现公司赢利目标的关键。在公司组织理论中,对这一问题的讨论,主要基于激励机制的合理设计方面。同时,在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中对激励机制进行设计,关键还在于机制的实施效果能满足“激励兼容”的要求。基于制度经济学的分析传统,笔者还将地域文化、习俗等非正式制度,嵌入“激励兼容”的实现过程中。员工所处地域的非正式制度,将作为外生解释变量影响他们的行为偏好。

2 公司管理中“激励机制”设计的分析框架

所谓“激励兼容”效果,可以理解为:管理者在提供一个有关激励机制的制度安排后,该制度性安排既能满足员工自利偏好的同时,使其行为后果又能达到管理者所预设的组织目标的效果。

(1)关于“激励兼容”的分析框架。“激励兼容”思想源于赫维茨的机制设计理论。机制设计理论始于赫维茨20世纪60年代的开创性文献。在赫维茨的定义中,“机制”被描述为一个信息系统和一个基于信息系统的配置规则。在此基础上,机制设计理论讨论的问题是:对于任意一个想要达到的既定目标,能否设计出一个经济机制并且怎样设计一个经济机制,使得经济活动参与者的个人利益和设计者既定目标一致――即每个人主观上追求个人利益时,客观上也同时达到了机制设计者既定的目标。

(2)关于非正式制度的分析框架。具体而言,非正式制度主要体现为文化、习俗、惯例等自发形成的制度安排。该制度安排的形成机理,可以通过演化博弈思想来诠释。作为博弈均衡的产物――非正式制度,又通过群体内部的学习、模仿效应,逐步产生同吸效果。而该同吸效果所形成的稳态因子,嵌入个体的行为基因中,通过个体间的反复适应,最终形成具有地域特征的行为偏好。笔者之所以强调它的重要性,就在于:植根于不同地域文化背景下的行为偏好,如东部地区表现为勤勉、积极的精神面貌,在这种精神面貌下所建构的“激励兼容”的实施路径,也应不同于其他地区。

3 公司管理中“激励机制”设计的关键环节

依据传统的“需求层次理论”以及“双因素理论”来设计激励机制的技术路径,将出现3个方面的操作性难题:①员工的主观偏好很难获取;②由于“信息不对称”,员工可能产生机会主义行为;③激励刺激过程中的不饱和性特征,使得激励的强度将越来越大。诸如以上难题,笔者认为:应预设一个刺激源,受员工主观利益偏好的驱动,公平、自由的进行选择;同时,管理者在预设刺激源时应进行部门、员工层次的区分。

(1)基于“激励兼容”效应的路径设计。公司管理者应根据职能部门的工作性质,以及部门员工的层级,分别设计出相适应的激励内容。这里笔者强调,激励内容存在两个方面:正激励与负激励。对于正激励而言,应主要以货币性奖励为主。货币数量的确定,应考虑部门员工在实现组织目标中所占的权重大小。为了便于对员工进行监督,应下放一部分的货币奖励权给部门管理者。这也是组织的科层结构使然。同时,还须重视公司组织文化的建构。

(2)基于“非正式制度”植根性的路径设计。基于地区的文化背景所逐步演变形成的习俗、惯例等非正式制度,将从员工的内心信念上支撑其行为偏好。关于这一点,上文已进行了论述。笔者建议,在使用货币性奖励方式的同时,应设计公司管理的客户理念、价值观念,以及文化等要素为辅助手段。上述设计的要素内容须与本地区特有的做事风格相匹配。通过精神层面,以及员工群体间的模仿、学习等互动机制,来支撑“激励兼容”效果的实现。

4 公司管理中“激励机制”设计的具体途径

物流公司如何设计出恰当的“激励机制”,不但将使自身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先机;同时,也是其在“十二五”时期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这里,本文将在分析框架与关键环节的范围内,尝试设计公司的激励机制。

(1)正激励的设计。上文已经指出,在公司设计正激励主要是通过货币奖励的办法来实现。在整个实施环节中需要把握好这样几个节点:①货币奖励的数额与奖励的缘由,须通过制度的形式书面展示出来;②在设计员工绩效指标体系时,体系结构应根据不同部门的工作特点分别建立。每个部门的指标体系引入“物理元”原理,可以具体量化;③受到公司组织层级的影响,必然产生监管缺位的现象。因此,公司须将一定数额的货币奖励权交给部门管理者行使。同时,公司高层还应建立部门员工的利益诉求通道。

(2)负激励的设计。根据管理学原理可知:由于个体大凡都具有趋利避害的行为特征,员工若在工作中未能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而公司只是一味地进行负激励的开展,最终也无法达到激励兼容的效果。因此,在具体设计负激励时,公司需要把握这样几个原则:①员工岗位职责所对应的奖惩力度需要对等;②轻易不要使用负激励,若必须使用可遵循先经济、后行政的惩罚顺序开展。

这里,本文还须强调“声誉约束机制”的使用。所谓“声誉约束机制”是指:利用员工所处环境相对封闭性的特点,促使其不良工作行为容易被发现,并能在短时间内受到负面声誉的影响,从而使其在工作上无形中具有了一种自我约束的激励。

(3)公司文化的设计。公司文化正如上文所述,类似于公司内部的意识形态。受到公司文化的影响,员工将形成共同的心理特征,这样就便于实现公司的经营管理目标。同时,相对于上文指出的物质激励而言,公司文化的作用还在于能给予员工一定的精神激励。这种激励的开展,将能使员工形成一种持久的工作动力。

公司文化在具体的设计中,应注意这样几个方面的问题:①由于公司文化是由公司层级中的上层往下层传递,可见,它本身就体现为公司高管的主观意志。因此,公司高管的主观意志须与公司目前的发展阶段相适应;②公司文化从思想上向员工传递的同时,公司高管还应确保在公司组织行为上,能体现公司文化所宣扬的理念。当然,公司也可以通过户外拓展运动,以及员工联谊活动的形式来实现公司文化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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