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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政策论文8篇

时间:2023-03-23 15:10:22

林业政策论文

林业政策论文篇1

关键词:天然林保护工程 林业政策 影响

中图分类号:F3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5)04(b)-0234-01

1 我国天然林保护工程的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生态环境也遭受到了一定的破坏,我们逐渐认识到破坏生态环境需要付出的代价。天然林保护工程政策作为部级大型的生态保护政策与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资源以及社会生产力的变革是同步协调的。我国从1998年开展范围广泛地天然林资源保护政策的试点工作,着手实施天然林的全部禁伐的保护政策,从而抑制国有林区资源危机进一步恶化的局面[1]。2008年中央决定继续以工程的方式支持天然林保护,由于对这一耗费巨大人力物力财力的工程项目取得的生态保护效果,和对我国现行的林业政策产生的影响的研究较少,造成人们对它的继续实施存在诸多质疑。所以从政策的角度详细分析这个工程项目对中国林业政策的影响,以及找出影响的关键因素,可为进一步完善和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提供完善的理论支撑,也为中国林业政策的调整、补充与完善提供理论依据。

2 在理论方面对中国林业政策的影响

2.1 改变了中国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的发展方向

天然林保护政策从1998年开始在黄河中上游和长江中上游等地区开始试点,2000年正式启动,从这一政策出台的整个过程来看,不难发现,天然林保护工程从一个行业生态建设工程逐渐变成一个国家巨额和重点投资的项目,从一个部分地区试点的工程逐渐变为一个包括了中国大部分省份的项目,这都体现了国家对生态环境的重视程度[2]。在自然科学基金的资助下,通过实地考察和理论分析,我们总结了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十年间,我国出台的林业政策日益趋向于以“生态建设和森林保护与人工种植”为主,并且逐渐成为了国家政策方面的生态保护白皮书。

2.2 改变了中国林业政策的指导思想

根据理论分析不难发现,天然林保护政策的出台与实施引起了中国林业政策指导思想的重大改变,很大程度上促进了中国林业政策向“以生态建设为主”的跨越式林业发展理念的转变。201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确定了林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战略,对林业的机制和政策都做出了重要的调整[3]。因此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实施推动了中国林业的发展进程,促进了林业政策制定的指导思想的转变。

3 实践方面对中国林业政策产生的影响

3.1 宏观方面

以广义的林业政策为主体提出的相关政策:(1)森林权属政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规定:完善林业产权制度是调动社会各方面造林积极性,促进林业更好更快发展的重要基础、要依法保护林权所有者的财产权,维护其合法权益,这条的规定使得森林产权有了法律的保障[4]。(2)造林政策: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植树造林,加快扩大我国绿化面积,增加森林资源。目前植树造林已经成为我国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国策,为扭转我国林业落后的局面起到很重要的作用。(3)森林可持续发展经营政策:这项政策主要是为了协调好商品林和生态管理之间的关系、公益林保护和经营之间的关系、时间森林效益的最大化。(4)森林和生态保护政策:这项政策运用系统的方法、可持续发展的观点、以森林生态效益为主要管理理念,用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观点来指导林业实践,促进了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通过运用市场的机制、政府的调控机制、森林生态系统的自身机制来不断优化森林可持续发展的政策。

3.2 微观方面

主要以狭义的林业政策为主的相关政策:(1)森林采伐政策:主要是指从森林砍伐区获取木材的作业。这项政策是国家通过核算全国木材的消耗量和木材的生长量,根据森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的采伐量的政策。(2)森林加工政策:森林加工是指对木材和其他森林产品的加工,目前我国对木材的加工多以天然林为主,通过政策的导向作用,要逐渐向以人工林为主转变,有大规模单一化的模式向大规模多元化节约化的复合式发展模式转变,由一种资源和一个市场向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发展。(3)森林培育政策:森林培育是林业发展的基础,是植树造林增加绿化的主要手段,市林业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建设现代化林业产业中有着重要意义,是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关键。

4 取得的成果对中国林业政策的影响

自1998年天然林保护工程政策的实施以来,我国的森林覆盖面积和森林储蓄量都得到了明显的改善,根据第七次全国资源清查报告,可以看到我国的天然林面积和天然林的储蓄量逐年上涨,目前我国森林面积已达1.95亿hm2,森林储蓄量为 137.23亿m2,森林覆盖率为20.46%[5]。随着天然林保护工程各项目标的逐步实现,我国的林业工业的发展也越来越好,主要林木产区的人民收入也在逐年增长。所以天然林保护政策在林业产值和人均收入方面对林业政策的制定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5 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对天然林保护工程政策的实施,和对这一政策取得的成果的研究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天然林保护工程政策对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中国林业政策制定的指导思想、主要内容等方面产生了潜移默化而且深远的影响。以生态效益为主的天然林保护工程,从政策的提出、试点、全面启动、一期结束,都通过“生态环境建设”的思想影响着林业政策,不仅是对林业政策内容的补充,更促进着林业的跨越式发展,为林业政策的实施提供了社会、经济双重效益的保障,保证了林业政策在林业可持续发展中的动态平衡,也为完善天然林保护的二期工程提供了更有利的数据和理论支撑。

参考文献

[1] 李伯周,邓志平.天然林保护工程中森林管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北京农业,2014(12):21-25.

[2] 赵国杰.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可持续发展初探[J].北京林业大学学报,2009(12):31-33.

[3] 周生贤.纵论全球六大生态危机与中国林业跨越式发展[J].生态文化,2013(6):47-51.

林业政策论文篇2

【关键词】论证 产业政策 创新 分歧

2016年11月9日下午,著名经济学家张维迎与林毅夫在北京大学举行“产业政策思辨会”,双方首次就“产业政策”进行全面阐述与辩论。双方的观点正好相反,由推崇“产业政策”的林毅夫率先对支持产业政策的缘由进行阐述,之后反对“产业政策”的张维迎对林毅夫的观点进行逐一批驳。

一、林毅夫支持产业政策的论证过程

林毅夫在产业政策思辨会上的观点概括而言就是发展中国家要有产业政策。他用三个分论点从正面进行论述。接着,他陈述反对方的观点,并逐一进行驳斥。最后,他还提出了合适的产业政策应该如何制定的总体思路。

(一)分论点一:追赶阶段的国家均有产业政策

林毅夫先从历史的角度证明了这么一个事实:19世纪以来,处在追赶他国的国家都使用了“产业政策”。

他提供了两个论据来论证这个观点。第一个是剑桥大学张教授的研究成果:19世纪60年代在经济上追赶荷兰的英国、在19世纪中叶追赶英国的美国、德国和法国以及追赶美国的日本,无一例外都使用了“产业政策”。

第二是增长委员会的研究成果:二战后经济保持长时间高增长的13个经济体都有政府的产业政策来支持新产业的发展。

(二)分论点二:发达国家也有产业政策

林毅夫提出了两个论据来支持这个论点。一个是引用经济学家Mazzucato《企业家型政府》书中的研究成果:是产业政策使得美国一直在经济上保持领先。另一个是:国际上领先的产业在过去也是由政府支持的。

(三)分论点三:产业政策存在的理论必要性

林毅夫支持产业政策的理论基础就在于其提出的新结构经济学理论,该理论肯定了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主要作用,同时也认为政府在经济发展中应当有所作为。

按照该理论的观点,企业无法在内部解决具有外部性的技术与软硬件上的问题,所以必须由政府帮助解决这些问题。但是由于政府资源的有限性,所以政府在帮助哪些产业更好地发展的问题上就必须做出选择。按照理论的观点,这种选择应当是根据国家的经济结构或者要素禀赋来加以选择,也就是说“按比较优势发展”。

(四)对反对产业政策观点的驳斥

1980年代到1990年代间,不少经济学家开始反对产业政策。反对的理由总的来说就是二战以后,许多发展中国家使用了产业政策之后,经济发展的绩效很差或者说产业政策是失败的。

林毅夫认为虽然很多时候产业政策并不成功,但是除了石油生产国以外,还没有不用产业政策就能成功追赶发达国家的发展中国家,也没有不用产业政策还能够在经济上保持持续性领先的发达国家。林毅夫进一步解释了为什么产业政策总是失败。

二、张维迎反对产业政策的论证过程

张维迎首先阐明了他与林毅夫的根本分歧,然后从产业政策失败的的原因以及对林毅夫论证中的问题进行批驳来完成他反对产业政策的整个论证过程。

(一)对林毅夫理论基础的批驳

张维迎认为,林毅夫的所有观点是以新古典经济学为基础,但是在他看来,新古典经济学并不是一个很好的市场理论。理由有三。第一,市场最重要的特征是变化,而非新古典经济学所说的均衡。第二,新古典经济学中,最好的市场是完全竞争市场。但是完全竞争市场与创新根本不相容。第三,新古典经济学忽视企业家的作用。

(二)对林毅夫论证的若干批驳

林毅夫认为需要产业政策的原因之一是市场协调失灵。但张维迎认为企业家才是最好的协调者;林毅夫说没有一个在追赶的国家没用产业政策,所以产业政策是必需的。但存在并不意味着合理;林毅夫认为制定合适的产业政策要用“增长甄别法”,但张维迎认为这种方法有问题。

(三)分论点一:产业政策对成功产业的没有作用

张维迎以日本为例,阐述了日本最成功的20个产业与产业政策没有关系,相反,失败的产业全部受到了产业政策的不当干预。

(四)分论点二:产业政策失败的必然性

以中国为例,产业政策失败第一是源于人类认知能力的限制,第二是激励机制的扭曲。

关于人类认知能力限制这个问题,张维迎首先从拥护产业政策者的基本假设开始批驳,拥护者认为技术的进步和新兴产业是可以预见的。但是这个假设完全错误。有三个理由证明这个假设是错误的。第一个是历史证明创新和新产业不能预见。第二个是集中化(产业政策)的错误率远高于分开(企业)决策。第三是政府官员并不具有企业家的警觉性和判断力。

产业政策的出台往往是利益博弈的结果,会导致权力寻租。真正的企业家不可能跟着政府的政策走,而跟着政策走的往往只是套利者而非创新者。而且政府班子制定与执行产业政策以及持续换届使得激励政策失误的责任难以追究。

三、林毅夫与张维迎论证方法评述

综上所述,林毅夫支持产业政策从理论与实证的正面角度和驳斥反对者观点的角度进行全面的论述。形式上看,这种论证方法比较周延。但是,正如张维迎所质疑的,在实证侧面的论证过程中,林毅夫的论证逻辑是存在问题的。应当论证的是,这些国家因为产业政策才得以获得持续的高增长。

同样,张维迎作为“辩方”,不仅驳斥林毅夫的观点,也有正面的理论阐述。整个论证也是十分全面的。但是,在批驳新古典经济学的过程中,逻辑也并不严谨。比如,他说在古典经济学中,最好的市场是完全竞争市场,而他认为完全竞争市场与创新根本不相容,所以这个理论是有问题的。但是笔者认为完全竞争市场与创新之间两者的前提是不一样的,也并没有完全不相容。完全竞争市场其实是一种理想的状态,需要满足较多的前提条件,体现的是资源的优化配置,生产效率的提高以及效用的最大化。而创新对于国家竞争力和社会的发展而言,带来的是新需求的创造,甚至是生产效率质的变化,两者之间并没有绝对的矛盾。但是创新带来的垄断市场,在经过了一段时间的保护之后,也是要走向竞争市场,这样才可以进一步提高效率和资源的优化配置,带来新的竞争,然后进一步促进新的创新的产生。

张维迎在批驳的过程中,笔者感觉部分观点偏离了林毅夫的观点中的意思。正如林毅夫想要纠正的一点,他的观点并非政府要帮企业做决定,而是要帮企业解决其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林业政策论文篇3

关键词:产权理论;公共财政;林权制度

中图分类号:F12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731(2011)05-0085-04

一、产权清晰:林权制度改革的着力点

当新古典经济学面对存在交易成本、有限理性、机会主义和不确定性的真实世界束手无策时,脱胎于新古典经济学的新制度经济学对它进行了深入的批评,放弃了新古典经济学的机械理性主义的假设,“力图将制度理论整合到经济学中”。随着科斯(1960)关于社会成本的论文,斯蒂格勒(1961)关于信息经济学的论文,以及阿罗(1962)关于适度报酬的论文相继发表,新制度经济学才开始成为解释现实世界的重要工具。

(一)产权理论的发展脉络

20世纪七八十年代,与制度有关的文献大量涌现,为了区别旧制度经济学(The Old Institutional E-conomies),威廉姆森(1975)提出了“新制度经济学”(The 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目前新制度经济学不仅包括交易成本经济学,还包括产权经济学、契约经济学、反托拉斯经济学、经济分析法学、新经济史学、合同理论等众多分支学科。

产权学派是在科斯(1960)、阿尔钦(1965)和德姆塞茨(1967)等人努力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正是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使经济学对产权的研究得以改观。沿着科斯开辟的路径,德姆塞茨(1967)从外部性角度对产权的变迁进行了经典的讨论。德姆塞茨的主要观点是,当内部化的收益大于内部化的成本时,产权就会产生将外部性内部化。内部化的动力来源于经济价值的变化、技术革新、新市场的开辟和对旧的不协调产权的调整。德姆塞茨的观点被归为朴素的产权理论,并影响了安德森和黑尔、诺思和托马斯等一批后来的研究者。诺思和托马斯(1973)按照朴素的产权理论的逻辑分析了西方世界的兴起,认为其原因就在于有效率的组织通过创立制度安排和财产权,将个人的经济努力导向私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的活动。

现代西方产权理论形成了三个不同的分支:以威廉姆森为代表的交易成本经济学,以布坎南为代表的公共选择学派,以舒尔茨为代表的自由竞争派。正如配杰威齐和菲吕博腾(1972)所概括的,产权制度的研究主要着力于产权、激励与经济行为的关系的研究,尤其探讨了不同的产权结构对收益――报酬制度及资源配置的影响。现代产权理论发展了新制度经济学,给主流经济学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也为国有林权制度理论研究提供了新方法和研究范式,是我们研究国有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理论,拓宽了国有林权改革的视野。

(二)产权理论可以指导林权改革

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产权的主要功能就是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预期;基本内容包括行动团体对资源的使用权与转让权,以及收入的享用权。产权的权能是否完整,主要从所有者对它具有的排他性和可转让性来衡量,如果权利所有者对他所拥有的权利有排他的使用权,收入的独享权和自由的转让权,就称他所拥有的产权是完整的;如果这些方面的权能受到限制或禁止,就称为产权的残缺。产权制度改革对经济绩效的影响,主要是通过改变稀缺资源的使用决策引起的。在国有林权制度下,土地产权不能有效实施,这一点在发展中国家极为普遍。经济学家用新制度经济学去分析各种政策问题,如森林权属及其影响、造林契约以及林业管理体制的变化;国有林权影响当地居民是否愿意参与森林的经营和保护等。

二、产权改革:林权制度改革的经济绩效

国内外许多学者对林权制度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大量研究,主要有林权制度的概念和特点研究,林权制度的变迁研究,林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改革方向研究,以及林权制度绩效的研究。绝大多数研究集中在前三个方面,并且多采用定性分析。

(一)林权制度对造林投入的影响

在农地产权制度与农业投入的研究中,一般认为地权稳定性影响农户的中、长期投入,而不影响农户的当前投入,如劳动力,化肥,因为土地调整总是在年末当农业季节结束时进行的,同时,地权稳定性也不大可能影响农户之间土地的租赁活动,因为农户总是可以通过签订一年一度的租赁合同来回避可能存在的租出土地的危险。然而,对于林业来说,对造林方面的投入都是长期投入。因此,我们有必要探讨使用权稳定性对于造林投人的影响。

对于林业投入影响因素的研究框架,可以归为四类:①通过造林市场的供给和需求关系推导出来的一个简单模型和一个简化型方程进行估计。这种方法的一个问题是一些解释变量既影响供给,也影响需求,但是影响方向不同,这样造林和这些变量之间的理论关系就无法确定。假设林地是以利润最大化为基础进行经营的,没有考虑造林投资的长期特征。②以效用最大化框架为基础,效用不仅可以从收入中获得,也可以从森林的非市场环境舒适利用中获得,这一方法以个人偏好为基础,需要详细的微观数据。③Faustmann模型,它假定私有林的经营以最大化森林预期收益的净现值为基础。不同于单一时期利润最大化模型,现值最大化模型关注多个时期,并且意味着有效的资源跨期分配。④利用一个空间计量框架进行实证经济研究。

国内学者利用博弈分析论证了产权制度安排对林业投资的激励,认为中国林业发展已受到资源、资金和技术的严重制约,其根本原因还在于不合理的林业产权制度安排,难以形成激励相容的林业投资机制,使私人、林业部门内部及地方政府的林业投资无法跟进,造成林业投资渠道不畅。他们还从产权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了森林单位面积蓄积量不高和无林地面积巨大的原因,认为由于政府政策失误和不连续,从而使林业生产的纯收益低,并由此妨碍林业生产投入。茅于轼、唐杰(2002)探讨了商品林的产权和税费安排,认为通过保护森林产权和减轻木材税费可以吸引人们投资投劳造林。

(二)林权制度对林业产出的影响

基于林业资源的特性,衡量林业产出主要选取了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木材采伐量等指标。在实践中,各个国家森林所有制构成存在较大差异。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实行的多是森林资源以私有林为主,但国有林发挥指导作用的制度;印度大部分森林资源归国家所有,同时允许私有林的存在。不同的林权制度对林业产出的影响各异。

国外学者在产权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发现林权改革的影响,单一的产权制度并不能解决林业经营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如果林农不仅获得林地使用权,还能自由进入退出市场,激励结构将会提高,这样森林生产将增加。林业制度和政策对林农木材生产经营决策行为和木材的供给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一般说来,土地产权改革对林地增加有积极影响,但这种影响在不同区域存在差异,在以森林覆盖率为代价下,改革对木材采伐量并没有产生积极影响。

从我国林权改革历史实践来看,产权改革在不同地区影响存在差异性,这反映了政策执行的方式不同,同时出现了分林到户的政策是否对林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的争论。

(三)林权制度对林业生产效率的影响

国内外学者对林权制度的改革和变迁对林业生产效率的影响都做了大量的研究。普遍认为林权改革使林业生产效率提高了不少,包括林农劳动力效率的提高和管理成本的下降。中国南方集体林区的制度变迁的效果,显著地反映了变迁前后农户减贫的速度和效果。

从国外实践层面来看,制度变迁主要表现在森林管理中公共权利的下放已经成为一个不可阻挡的趋势。纵观国内外对林业产权的研究,林业产权和政策、市场激励、林地资源条件及林农自身特征是影响森林经营效率的主要因素。林权的改革,需向着提高森林经营水平、规范林权流转行为、完善采伐限额管理制度等方向发展。

三、公共财政:国有林权改革的重要后盾

公共财政与国有林权改革紧密联系。公共财政中影响国有林权改革绩效的因素,包括公共财政与林业投资体制的改革、林业在公共财政体制中的定位、利用公共经济学理论研究林业供给品等。在理论研究领域,对公共财政与林业、林业政策与投入的研究比较分散,大多数学者主张将林业生态环境建设纳入公共财政支持范围内,政府通过税收优惠、预算支出、生态补贴和直接投资等手段进行有效干预。

(一)林业发展离不开公共财政支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机制发挥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在社会公共需求领域,市场机制通常是无效的,必须借助市场机制之外的资源配置机制,也就是建立政府配置资源的机制。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共财政有三个基本特征: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立足于非盈利性;政府收支行为规范化。

为了提高森林的资源配置效率,以庇古为代表的旧福利经济学,主张利用税收手段来实现林业外部效益内部化,解决林业的财政投入,以达到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

以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派反对以政府干预解决外部性的“庇古税”,他们认为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通过市场交易就可以解决外部性问题。科斯的环境产权理论认为,如果森林资源的权属明确,则森林资源的培育可以获得额外的补偿,森林环境资源的受益者有义务对所获得的良好的生态环境进行补偿。在产权明确的前提下,森林生态效益量化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市场交换实现其生产成本的弥补,保证资金通过市场形成最佳的资源配置效率。

无论是以税收形式还是明晰产权市场交易的形式解决林业的外部性问题,共同点还是要求政府通过制度安排扶持林业发展,使外部性影响内部化,解决林业发展的财政问题。近年来林业财政支出的上升趋势,正是基于上述理论基础。

(二)财政支持林业发展的实践

市场经济条件下林业需要政府的有效介入,强调财政政策在林业生态建设中的引导作用。美国学者莱斯特.R.布朗在《生态经济:有利于地球的经济构想》中提出:财政政策是建设生态经济的理想的政策手段,因为征税和发放补贴使用得很广泛,而且是通过市场来动作的。

主张采取减税的办法替代财政补贴的方式来支持生态环境建设。美国鲍莫尔(William J.Baumol,)和奥茨(Wallace E.Oates)在《环境经济理论与政策设计》一书中通过对税收与补贴政策的分析后得出结论:财政通过补贴制度而不是税收制度难以达到资源利用的最优规模。阿玛彻(Amacher)在其《林业税制设计》一文中指出,应在充分考虑林业资本流动性、森林权属、林业与非林业市场竞争的基础上,分别进行林业税制设计,财政应该支持并在预算收入上加以体现。在实践中,尽管对林业的投入来源、财政对林业的扶持范围等方面的观点不尽相同,但对林业予以扶持却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国有林在世界各国的林业中所占比重不尽相同,所承担的目标也各有侧重。目前,西方发达国家开始逐渐弱化国有林的经济作用,转向主抓国有林的生态作用。美国、加拿大、德国等国家的国有林的全部收支由财政预算以及林业部门统一核算自取自用;而日本、英国等国家的国有林的部门收支由财政预算以及林业部门统一核算,不足部门由专项财政补贴、贷款或公债予以解决。由于社会对木材需求的不断增长和国家对国有林定位的调整,西方国家则采取鼓励私有林发展,对私有林采取各种扶助手段,包括提供补贴、优惠贷款、给予税收优惠甚至赠款等。

(三)林权改革需要公共财政的支持

由于林业具有公共产品属性和外部性,而且林业生产周期长、见效慢、投资风险大,容易造成市场供需双手信息不对称,林业资源的稀缺性,容易造成短缺经济,这些都是林业发展产生的市场失灵的表现,要求政府构建公共财政支出体系就成为必然。

近年来,在公共财政与林业、林业政策与投入等方面,国内学者做了一些研究和探讨。刘国成探析了公共财政与林业投资体制改革,提出林业外部政策调整和机制转轨的核心是财政支持。指出应按照公共财政要求,对各项收入、支出按其性质,按照公共品、准公共品进行科学分类,实行部门预算,采用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投入纳入了科学、规范的财政体系,便于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刘晓光明确了林业在公共财政体制中的定位,构建了公共财政以及其他多种渠道对林业投入保障的基本框架。

刘晓光等以林业与公共财政的关系为切入点,进而对林业与公共财政收入、林业与公共财政支出关系的基本框架进行了探讨,认为财政的直接投资应该逐步从商品林建设中退出,减轻国家财政资金紧张的矛盾,以便于将有限的财力集中于基础性、公益性的林业建设和保护项目方面;还有学者对不同时期中国林业财政政策进行了分析和评价,比较了主要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林业财政政策,提出了建立林业财政投入评价体系的思路和原则以及具体评价方法。

可以看出,国家应当制定以公共财政为主,全社会多渠道投入支持林业建设的财政政策。明确界定财政林业投入的范围和力度,改革财政对林业投入的方式,健全财政监督和资金使用管理,引导和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林业领域,以促进我国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建立起一个与林业生态建设相适应的公共财政分配体系,形成持续稳定的投入机制,为加快林业特别是公益林业的发展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投入,为林业生态建设特别是天保工程建设提供强大的财政支持。总之,政府应把林业作为公共财政重点支持的领域,制定一套促进林业发展的财政政策。

四、结语

林业政策论文篇4

关键词政策;协调;合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利益相关者

中图分类号F316.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04(2014)03-0124-07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4.03.018

自里约会议以来,可持续发展成为一种新的政策研究范式,越来越多的政策旨在解决复杂性问题,具有目标复杂、手段繁多、执行灵活的特点,这也对政策的协调性提出了更高要求[1]。政策协调与政策合作在解决与可持续发展、环境管理等相关的问题中扮演着愈加重要的角色。森林是环境与发展的纽带,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中,森林问题提升为国际环境政治的焦点议题。由此,林业政策走出了部门政策的囚笼,成为一项公共政策,林业政策过程越来越注重部门间的协调、相关利益群体的合作。在国际上,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下专门成立了关于森林问题的政府间工作组(IPF)(1995-1997)、政府间论坛(IFF)(1998-2001),2001年后将其进一步升级为联合国森林论坛(UNFF)。各国政治家、外交家、经济学家、社会学家、林学家,以及国际林业与环境非政府组织、研究机构,土著居民、小林场主、林产工业的代表机构等参与到国际林业政策的制定、执行、监测与评估过程中。在中国,随着对生态环境问题的日益重视,政府在林业领域进行了一系列变革,如退耕还林、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等等,希望林业能够发挥更大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那么,我国林业政策协调与合作的水平如何?存在哪些问题和挑战?怎样才能推动林业政策的协调与合作?本文阐述了政策协调和合作的内涵,利用Scharpf和Metcalfe的理论构建分析框架,并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例,评估我国林业政策协调和合作的水平以及其中存在的问题,为我国林业政策形成过程的理论和实践研究提供借鉴。

1林业政策协调与合作:内涵与外延

1.1林业政策的协调

政策协调指的是部门间政策的相互支持、相互协作,目的是改善各部门的政策,旨在形成新的、超部门的政策。林业政策协调可以分为纵向协调和横向协调。

纵向协调又称上下协调。这解决的是林业资源管理在政策制定、实施、监测与评估过程中所牵涉到的各级政府间的关系问题。向下分权、社区林业等在一定程度是为了实现良好的林业政策纵向协调。横向协调,又称部门间协调。这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系统内部不同职能部门的协调,比如在林业系统内,森林资源、农村林业、造林营林、科学研究、政策法规和资金计划等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二是跨系统的部门间协调,比如林业政策涉及到农业、土地、水利、环保、贸易、能源等多个非林业部门,体现部门间合作的政策可以由单一部门来实施,但需要建立跨部门的决策机制保障部门间合作的落实[2]。

1.2林业政策的合作

政策合作指的是政策所涉及到的利益相关者参与到政策形成过程中。政策合作在广义上也包括政府内部各级政府、各个部门之间的合作,这与政策协调类似。文中的政策合作是狭义的,主要指政府与公民团体、社区、私营部门、媒体等其他利益群体的合作,以与政策协调区分。

林业政策问题非常复杂,国家、公民和私有机构之间的合作极为重要。林业经营者,特别是居住在山地的少数民族,具有森林利用和管理的知识体系和社区制度,而市场机制和政府推动的法律法规体系往往与社区知识和制度并不相容。大多数介入到林业的公民团体,持有环境主义的立场,关注森林所具有的生物多样性维护、气候变化、荒漠化防治等环境功能,这与主张生计改善、经济发展等以个人利益为中心的个人和团体的意见相悖。因此,将森林社区、加工商、零售商、消费者、公民团体、森林认证机构、媒体、政府等相关利益群体纳入到推动森林可持续经营框架,推动国际间、市场与政府间、公民组织与政府间等全方位政策合作显得极为必要。

2林业政策协调与合作:一个理论框架

2.1政策的负向协调和正向协调

假设某项政策的施行能够增加社会福利,同时会使得某些利益主体暂时受损,而这些利益受损者往往会抵制政策的实施。那么,如何协调不同利益主体的诉求,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呢?在政策协调分析上,Scharpf提出了负向协调(Negative Coordination)和正向协调(Positive Coordination)的概念[3]。在负向协调中,存在一个协调者来调和各主体的利益分歧,在各方利益都不会受损的前提下制定政策。负向协调力图确保每个利益主体的利益,但是却也可能被某些利益主体捆缚住手脚,放弃了获得更大收益的机会。

与负向协调不同的是,正向协调不是以确保各方的短期利益为前提,而是会为整体和长期的收益放弃眼前利益,着眼于整体和长远的优化政策选择。正向协调比负向协调要求更高,它首先需要一个透明、科学的利益评价机制,使得各方能够认识到整体和长期收益的存在;其次,它需要一个强有力的协调者,对损害整体利益而又不愿放弃自身利益的主体施加压力;最重要的是,它需要一个公平、民主的对话机制和协商平台,使得每个利益主体都能够表达自身的意见,并且做到相互监督、制约。

森林具有广泛的生态、经济、社会、文化价值,对整个社会来说具有极高的长期收益;同时,一些团体和个人也可能成为不合理林业制度下的既得利益者。仅仅采取“老好人”式的负面协调,难以解决当前的森林问题,需要采取正向协调的方法。然而,诸多林业政策,如林权改革、税费改革、生态补偿、采伐管理等,利益主体之间存在的分歧较大,这就需要建立有效机制来弥合各方分歧。

2.2政府内部部门间政策协调的等级

Metcalfe[4]从功能、过程和机制安排等出发将部门间政策协调分成了9个等级(见表1)。第一个等级是部门间没有合作,第二、三、四等级分别实现了部门间政策信息通报、意见咨询和消除分歧,处于负向协调的范围。而第五、第六等级,达成共识和通过上级仲裁消除政策分歧,接近于Scharpf提出的正向政策协调的概念。第七和第八等级,上一级机构在政策制定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从部门政策中摆脱出来,实现了综合。而第九层次,部门政策完全体现了国家或某一地区整体的战略。这个框架为评估政策协调的等级提供了理论基础。

上述两个模型也可以运用于分析政府部门间的政策协调以及政府和公众间的合作。下面我们以此为理论基础进行分析,首先分析集体林权改革政策实践的层级与路径,接着回顾中央层面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形成的过程,并且展示两个基层的参与式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配套政策制定过程的案例,最后评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中央层面、基层、林业系统内部、非林业系统内部政策协调和合作的水平。

刘金龙等:基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林业政策协调与合作研究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4年第3期3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的形成过程

3.1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实践的层级与路径

从中央层面的政策制定到基层具体的政策执行,要经过相当长的层级距离,图1试图通过简约的手法勾画出政策过程的主体骨架。可以看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纵向上需要中央政府,国家林业局,省、市、县林业局,行政村等不同层级行政主体的直接参与,在横向上需要林业、金融、环保、保险、农业、扶贫、国土、税务等不同职能部门的密切配合,在基层具体的政策执行过程中,还涉及到林农、合作经济组织、林业加工企业和营林大户等不同利益主体的参与。不同层级行政机构之间、同级机构不同部门之间,与林业经营管理直接相关的各基层利益主体之间,都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和政策期望,因此进行政策协调与合作十分重要。

3.2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形成过程:中央层面

中央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的连续性较为重视,2008年中央一号文件便提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并在政治局会议中明确指出了改革的任务与意义。2008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拉开了全国范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序幕,并在随后几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将其置于重要位置。如2009年再次强调“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2010年强调“积极推进林业改革,健全林业支持保护体系,建立现代林业管理制度”,2011年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稳定林地家庭承包关系”作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政策”的重要内容。2012年8月,为增加农民收入、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召开了全国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会议。

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国家林业部门与各相关部门共同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文件。在林业立法上,按照《立法法》的要求,在立法工作中,涉及林业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都征求国家林业局的意见,同时,林业部门起草的林业法律、行政法规,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亦充分征求国务院其他部门如农业、水利、环境、土地管理等部门的意见。2009年5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国家林业局等五部门共同制定出台《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林业局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司还参与了农业部组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制定。我国政府机构设置是“职责同构”的,在中央政府的“高位推动”下,省、市两级政府部门能够迅速明确自身在集体林

自主决策每个政府机构自主做出政策决策无协调2信息通报向其他机构通报政策问题以及政策方案3意见咨询在通报信息的基础上,向其他机构征求意见负向协调4避免冲突政府机构间不应当存在相互冲突和矛盾的政策措施5达成共识基于认识到机构间的相互依存和共同利益,不同机构能够通过某种共同行动,从根本上消除部门政策间的差异正向协调6上级裁决当不同机构间政策分歧难以通过机构间的努力来消除,这必须要上级机构来裁决7设置红线上级机构协调各部门政策权限,为部门政策明确边界和设置红线政策综合8明确优先目标上级机构为部门明确政策内容和优先方向9整体战略部门政策就是国家整体战略完全共识资料来源:根据文献〔4〕分级整理而成。权制度改革中的职能、积极响应上级政策并且因地制宜地制定适合本地区的政策[5]。因此,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具有极高的行政效率,在短短几年时间便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完成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体任务。

集体林权改革过程中,林业部门与国际组织、科研机构、非政府组织、媒体、私营部门等进行了一系列的合作。国际组织对一些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相关的试点项目给予了技术和资金上的支持,高校和科研机构参与到了集体林权改革的绩效评估当中,从专业的角度向林业部门提出建议。媒体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行了广泛而有效的宣传,提高了公众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相关政策的了解程度,促进了改革的顺利进行。但是,在政策制定过程中,林业部门与其他利益相关群体的合作缺乏法律、法规等制度上的支持。

3.3基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配套政策的实践过程

中央、省市级政府以政策的制定和传达为主,而区县及以下政府则不仅是政策传达者,也是政策的具体实施者。不同区域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认识和需求并不一致,改革开放后,沿海地区迅速成为以市场为导向的林产工业中心;而在中国西部内陆山区,森林依然是当地贫困人口重要的生计来源。中国东部、中部、西部,南方和北方,多林和少林地区对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理解都不相同。经济发达地区如广东对林权制度改革所达成目标的排序可能是林区和谐、生态良好、农民增收;而经济相对不发达的地区如江西的排序则可能是农民增收、林区和谐、生态良好[5] 。这些差异在基层制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配套政策和执行上级林业政策的过程中体现得尤为明显。从2007年开始,福建省三明市和贵州省黄平县、黎平县与作者所在的研究中心及联合国粮农组织合作,试图将参与式的方法运用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配套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参与式方法要求与政策相关的政府部门及利益相关者广泛参与政策制定,作者因此能够更加细致地了解基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协调与合作状况。

3.3.1贵州省某县参与式林业政策制定试验

图中实线指向的相关机构愿意参与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协调与合作中,虚线则表示这些机构参与政策协调与合作的意愿水平较低,主要理由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其法定义务无关。其中,地方国税局对参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配套政策制定过程较为犹豫,表示需要得到上级的明确允许才能参与。税务部门、银行、保险机构参与林权配套政策制定试验的积极性也不高,这很可能是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比如中央早已明令禁止征收林木定额税,但是该县仍对每立方米木材征收285元的各类税费,占林木出售价的45%左右;上级对抵押贷款、林业保险等都有具体文件,但该类业务利润较低,基层银行和保险部门并不积极。调查还发现,本地区林业发展项目、水土保持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土壤复垦项目由不同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而这些项目均包含植树造林内容,这些来自中央不同部委的项目,造林投资标准各不相同[6]。

三明市试图把部门间的政策协调与利益相关者的政策合作融合为一体,推动不同部门和利益群体在林木采伐管理问题上形成共识。例如,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采伐指标分配对林农较为不利,而对林业大户、林业企业和国有林场较为有利。但森林是林农生计的重要来源,林农直接影响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长期绩效。为了确保林农利益,工作组多次调查林农对于采伐指标的想法和意见,使得政策获得了林农的认可。从实施效果看,试验增进了部门间的合作,不同利益群体特别是林农表示满意,采伐指标分配得到了基本的规范[7]。

图3为政策协调和合作的形式,单向箭头表示指令的传递与服从、信息的与接收等单向联系,双向箭头表示相互合作、信息反馈、政策协调等交互联系。可以看出,三明市的参与式政策协调试验尚有不少改进的余地:林业部门掌握充分的政策信息和资源,除了县林业局和市监察局之外,其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利益相关方如媒体公众、林业企业和大户、林农、国有企业、村委会更多是政策信息的被动接受者,在信息反馈上有待加强。

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协调与合作:评价与分析4.1中央层面林业政策处于负向协调到正向协调的过渡区间,政策合作仍需加强在现实世界中,政策的协调与合作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在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决策者和学者均认识到,必须对森林管理体系、公共财政支持体系、林业投融资体系、林业保险政策、林权流转政策、中介组织发展政策等进行综合配套改革[8-9]。将林权制度、基层森林经营管理模式和相关利益群体间恰当的利益分配机制进行合理组合[10]。按Metcalfe的政策分析框架,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及其配套政策来看,在中央政府这一层级上,明确了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义、目标、任务、原则,基本实现了政策的协调,各部门和机构在制定政策时,能够向其他兄弟部门或机构通报政策方案以听取意见和建议,并且能够从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采取各方能够接受的行动。但是,由于职能重叠、条块冲突等现象仍然存在,不同部门在某些权力的分配上仍有较大的改善空间,上文中提到,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相关的配套项目由不同部门负责实施,来自中央不同部委的项目造林投资标准各不相同的现象便是一个例子。因此,林权改革政策协调与合作处于第三、四和五等级,处于负向协调到正向协调的过渡区间。

在政策合作上,林业部门认识到了媒体、非政府组织、私营部门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作用,并且与其开展了某些形式的合作,但是这种合作仍然缺乏法律上的保障。中央层面上,林业部门才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的制定者,其他利益相关群体的声音很难在上层政策中得到体现,林业政策的合作仍然处于较低的水平。4.2基层林业政策总体上是无协调、少合作

尽管中央层级意识到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协调与合作的重要性,但是,在中央政策到达县级场域之后,仍然难以体现部门间政策的协调和利益相关者的合作。黔西南的调查就表明,林业之外的相关部门更为关注自己的部门利益,并不愿意参与到林业政策的制定中来,县级、乡级林业部门与其他部门都是独立做出自己的政策决策,按照Metcalfe政策分析框架,其基本处于无协调的状态。

基层政策合作的水平也不高,尽管林农、社区型企业、林场等利益主体对林业政策较为关心,但是他们往往缺乏足够的资源和机会参与林业政策的制定。基层的广大林农缺乏利益代言人,社区型企业也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利益相关者的合作参与处于较低的水平,因此难以真正落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在国家林业局参与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地区,比如福建省三明市,参与式林业政策形成过程动员了社区林农和社区型林业企业,利益主体广泛参与到政策制定过程中,各方的权益得到了保障,按Metcalfe政策分析框架,图3为典型的负向协调模式,处于信息通报、意见咨询和避免冲突三个政策协调的层次。而其他地区,林业政策的相关利益群体一般都难以获得机会参与到政策制定中来,基本上处于无协调的状态。

4.3林业系统内部基本实现了林业政策的正向协调

作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的实施主体,林业系统内部存在复杂的政策协调过程,从纵向的中央、省、市三个层级来看,林业系统内部上下层级的政策协调与综合达到了第五、第六等级,即各部门能够认识到共同的利益,通过合作和共同行动实现政策协调,并且上级部门能够从全局出发通盘考虑制定配套政策

4.4非林业系统内部在林业政策上基本处于无协调状态林业政策离不开林业部门外其他部门的合作与参与,非林业部门从上到下的林业政策协调程度多处于第一层级。例如,尽管在中央层面上,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林业局早已针对林权改革与林业发展的金融服务工作出台了指导意见,但是地方的银行、财政、保险部门实际上并没有贯彻上级的政策(见图2),而是更多从各自的眼前利益出发采取行动;而且,对非林业部门来说,林业政策并非他们工作关注的重点,因此上级对下级的行为往往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总之,在基层缺乏相关非林业部门的参与,非林业部门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很容易成为空头支票。

5结论与启示

5.1结论

林业作为环境和发展的纽带,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覆盖了政治承诺、国家发展规划、缓解贫困等复杂政策问题,考虑到林业政策的复杂性、整体性和相关利益群体的多样性,林业政策越来越成为一种公共政策,利益相关者的参与成为政策制定过程的中心[11]。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来看,政策协调与合作在林业政策制定过程中的重要性得到了普遍认同。我国在中央层面上已经认识到了林业政策协调与合作的重要性,林业政策处于负向协调到正向协调的过渡区间,林业部门同其他利益群体开展了一定程度的合作,但是合作的水平仍有待提高;在基层,林业政策制定多处于无协调的状态,利益相关者也缺乏有效的合作。林业系统内部基本做到了林业政策的正向协调,但是非林业系统内部在林业政策上基本处于无协调的状态,在林业部门与非林业部门之间,非林业部门上下级之间的政策协调仍然有待加强。参与式林业政策过程可以整合不同利益相关者的观点和化解不同利益需求间的冲突,是提高林业政策协调与合作水平的良好工具。

5.2启示

(1)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及配套政策实施是一个复杂的政策过程,明晰林权是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必要条件,然而却不是充分条件[12]。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不能只是单一明晰产权,必须对森林管理体系、公共财政支持体系、林业投融资体系、林业保险政策、林权流转政策、中介组织发展政策等进行综合配套的改革。集体林权制度是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其改革显然已经超过了单个林业部门的职权范围。实现林业政策协调与合作,特别是在基层实现林业部门与非林业部门的协调,林业部门与林农社区、林业企业、国有林场等相关利益群体的合作显得尤为必要。

(2)政策协调与合作也是一个渐进的、所有参与群体学习和相互适应的过程,林业部门行为和态度、相关部门和利益主体的参与能力是制约政策协调和合作稳定性的关键因素。对林业部门来说,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需要树立农民群众是改革的参与主体、受益主体,同时也是决策主体、监督主体的观点。林权分不分、怎么分、分多少,都应由农民说了算。地方各级政府应注重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13]。此外,还要切实加强林农社区、林业企业等相关利益群体的参与能力建设。近六十年来,我国广大林农和其他相关利益群体很少、甚或没有参与到历次林权改革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去,这在很大程度上动摇了林农对政府政策的信心[14]。地方政府和林业部门的干部和技术人员应给予林农代表等弱势群体参与的空间和机会,提高他们参与林业政策制定的积极性,关注林农、社区型林业企业的政策介入能力建设。

(3)导致政策变迁的条件是动态的,而不是静止的,部门间政策的协调始终处于动态过程中,而不是一蹴而就、一劳永逸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个逐步建立信任和重塑基层权力关系的过程,要从根源上解决林业政策制定过程中在协调与合作上的问题,减少现行的相互重叠、相互冲突、相互矛盾的政策行动,就需要对条块分割、从上至下命令服从型管理模式进行改革。从这个角度上说,林业政策协调与合作中存在的问题,也是我国整个行政体系改革需要解决的问题,实现政府决策民主化、赋权还权于社群是世界范围内不可避免的趋势,也是中国行政体系改革理应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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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政策论文篇5

关键词:碳汇林项目;捐赠价值;机理分析

本文为中国绿色碳汇基金课题(CGCF-RD-201303):森林生态产品供给模式选择和管理机制研究;保定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201301079):企业碳汇林捐赠的价值机理及对林区扶贫开发的影响问题研究――以保定林区为例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11月28日

要稳定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就必须削减碳排放。据测算,在我国煤的使用降低1个百分点,二氧化碳排放量可以减少0.74%,但同时会造成GDP下降0.64%,居民福利下降0.6%,减少470多万个就业岗位(贾治邦,2007)。森林具有吸碳储碳等多种功能,可实现减排且不会对现有经济模式和发展速度造成太大负面影响。为了更好地搭建应对气候变化全社会广泛参与平台,中石油和嘉汉林业等企业倡议建立中国绿色碳基金。基金先后得到数十家企业的捐款3亿多元人民币,在10多个省(区、市)营造了100多万亩碳汇林(2012)。这些企业的碳汇林项目捐赠行为效益?对企业价值有何影响,是否具有可持续性?本文利用演化博弈论研究企业碳汇林捐赠活动的均衡策略与演化机理,试图回答上述问题,以实现非强制减排情境下企业碳汇林项目捐赠的可持续性。

一、企业碳汇林项目捐赠行为描述

在非强制减排环境下企业在进行碳汇林项目捐赠决策时,会以是否增加企业价值为导向对其碳汇林项目捐赠过程中所发生的成本与收益进行权衡,同时会结合所处环境全面分析对其竞争对手的策略,然后做出理性决策。为了准确地刻画企业碳汇林项目捐赠行为中的均衡策略,推演企业碳汇项目捐赠行为的演化趋势,本文以演化博弈论为工具将现实经济环境的企业划分为两个群体:碳汇林捐赠群体与观望群体(即为可能实施碳汇林捐赠行为,也可能不实施碳汇林捐赠行为的企业群)。

本出如下假设:

1、企业理性经济假设。根据传统经济学的理性经济人假说,企业在碳汇林项目捐赠行为,客观上能给林区民众带来很大的收益,但企业高层管理者主观上仍然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职位升迁与社会声誉等,即企业的碳汇利捐赠行为具有客观利“人”主观利“己”的理性经济人行为特征。

2、企业群体同质性假设。虽然在现实经济中,企业群体的规模和特征差异也很大,为研究方便,假定企业群体具有同质性。即新企业可以自由进出企业群体,而不影响企业群体的态势和结构,且新进入企业与在位企业的策略选择空间与支付函数是相同的。

3、博弈类型假设。在同质的企业群体中,以是否有碳汇林项目捐赠行为作为参照系,可将放企业行动划分为碳汇林项目捐赠行为和观望行为(以下称之为捐赠和观望)。

4、信息对称假设。假设参与博弈的双方都能观察到对方的行动策略。

5、价值导向假设。企业之间在选择博弈策略时,较优策略能够获得较高企业价值,而较劣策略只能够获得较低企业价值,甚至因企业价值受损没有企业选择后一种策略。

在上述假设条件下,根据演化博弈理论构建以下模型:假设在非强制减排的环境下,一个封闭的市场域中存在着两类企业群体:碳汇林项目捐赠群体与不捐赠群体,设企业群体不实施碳汇林项目捐赠行动时的收益为d,为研究方便假设两群体均分收益d,即不捐赠时的保留收益为d/2;假设捐赠后会产生额外效用为e,捐赠支出为f。企业的价值为净收益的现值。

若果两个企业群都进行碳汇林项目捐赠,则两个企业群各获收益为(d+e-f)/2,其价值为PV((d+e-f)/2);当一个企业群进行碳汇林项目捐赠,另一个企业群观望时,捐赠者获得收益为d/2+e-f,其价值为PV(d/2+e-f),观望者得到的收益为d/2,价值为PV(d/2)。

在此基础上,可得到企业群体碳汇林项目捐赠支付矩阵。根据支付矩阵分析可知:(1)若e-f>0,即e>f>0,则纳什均衡解为:(捐赠,捐赠);(2)若e-f<0,即0

Uj=x+(1-x)(+e-f)=x+e-f-(+e-f)x=+e-f+x,期望收益的现值为PV(Uj)。

观望群体的期望收益Ug=x+(1-x)=,其收益的现值为PV(Ug);碳汇林项目捐赠群体与观望群体的平均收益:Ua=XUj+(1-X)Ug,其现值为PV(Ua)。根据马尔萨斯动态复制方程,得:

=X[PV(Uj)-PV(Ua)]=X[PV(Uj)-XPV(Uj)-(1-X)PV(Ug)]=X(1-X)(PV(Uj)-PV(Ug))=X(1-X)PV(+e-f+X-)=X(1-X)PV(X+e-f)=X(1-X)PV((e-f)(1-))

若e-f>0,即e>f>0(激励大于成本):

由于0≤x≤1,0≤≤,即-≤-≤0,即≤1-≤1。所以,此时纳什均衡解为X=0或X=1,X=1为均衡稳定解。

若e-f<0,即0

通过上述研究得到以下结论:第一,如果企业群体的碳汇林项目捐赠收益大于捐赠支出,则企业碳汇林项目捐赠的现值大于0,企业群体行为演化为选择捐赠策略;第二,如果企业群体碳汇林项目捐赠收益小于捐赠支出,则企业碳汇林项目捐赠的现值小于0,无论企业的初始状态如何,则企业行为都会演化为选择不捐赠策略。因此,只要企业碳汇林捐赠收益大于捐赠成本,必将诱致企业群体采取捐赠策略,以增加企业价值;反之,如果企业获得的碳汇林捐赠收益小于捐赠成本,捐赠行为会减少企业价值,即使短期内企业群体采取捐赠行为,但从长期来看,企业群体会吝捐,最终都会选择不捐赠策略。

二、企业碳汇林项目捐赠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一)企业碳汇林捐赠的成本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企业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离不可避免会产生委托问题。由于股东(委托方)和经理(方)目标不一致,企业人在私利的驱动下(比如为了个人声誉或其他好处)可能决定进行碳汇林项目捐赠,在实施碳汇林项目捐赠后再和项目受益方合谋套取碳汇林项目捐赠资金,即引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这是委托关系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产生的碳汇林项目捐赠成本,根据权衡理论该成本的存在无疑会减少企业价值。因此,为了降低成本,实现企业碳汇林捐赠的规范性和效益性,就需要通过相应财务保障机制来规范和优化企业捐赠行为。例如,在可能发生逆向选择的情况中,其他利益相关者无法知道企业人真实的捐赠意图,这时企业就需要设计出一个规范的捐赠决策机制和资金配置机制,促使人选择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捐赠行为。

(二)企业碳汇林项目捐赠信息披露对企业价值的影响。Williams&Barrett(2000)认为企业捐赠与企业声誉显著正相关。企业通过客观地披露企业捐赠信息能影响利益相关者对企业好的认知和评价,有助于声誉提升和长期绩效增长,从而增加企业价值。在全球一体化不断加强与深化的背景下,世界各国与全球化组织对企业社会责任与道德责任等的承担、环境生态资源的保护等要求越来越强烈。企业在谋求股东财富最大化的同时越来越注重提升社会绩效,试图把谋利与社会期望有机统一起来。企业有可能会通过碳汇林项目捐赠对外传递其低碳环保的信息,以便积累企业社会资本,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最终提升企业价值。由于信息不对称,企业需要设计一个科学的碳汇林项目捐赠信息披露机制和外部利益相关者进行有效沟通。

(三)资源依赖理论对碳汇林项目捐赠及企业价值的影响。资源依赖理论认为企业需要从外部环境中获得其生存发展的资源,从而企业对资源控制主体的依赖,在中国主要表现为企业对政府政策性资源的依赖。Linetal(1998)的政府“掠夺之手”的观点认为,地方政府在中国经济转型过程中承担着社会稳定等政策性负担。而企业一般以自身价值最大化为目标。当地方政府与企业的目标无法完全统一,地方政府可能通过行政权力以及对资本、土地、行政审批等重要资源的配置来干预企业,形成“掠夺之手”这种干预会带来一定的政治成本(shleifer and Vishny,1994)。地方政府政策性负担越重,其干预企业动机越强,企业因此所承受的政治成本越大,“捐赠摊派”就是典型。另一方面,有学者持政府“支持之手”的观点认为企业通过“捐赠”建立和维护政企关系,以期从政府那里获得更多政策资源,包括政府补贴和救助、产业政策、政府采购合同、信贷优惠、税收优惠。李四海(2012)以2006~2009年上市公司为样本,实证研究表明:在我国的制度环境下,企业的捐赠行为更多地受到高管政治背景关系的影响。按照企业碳汇林项目捐赠的演变博弈模型,结合资源依赖理论本文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当企业碳汇林项目捐赠成本小于经济资源带来的收益时,企业会选择捐赠,以提升企业价值。拥有政治联系的企业碳汇林项目捐赠可以维持政治联系,没有政治联系的企业捐赠则可以建立联系,以减少侵权伤害维持企业价值或获得政策资源增加企业价值。

三、非强制减排情境下促进企业碳汇林项目捐赠可持续发展对策建议

通过上述分析发现,要使企业碳汇项目捐赠可持续发展,需要构建一套科学合理的企业碳汇林项目捐赠财务保障机制。

(一)企业碳汇林项目捐赠决策机制。企业捐赠的决策者、决策信息、决策咨询、决策监督四个要素构成。企业捐碳汇林项目赠的决策机制包括碳汇林项目捐赠主体、碳汇林项目捐赠决策权配置、碳汇林项目捐赠决策程序等一系列制度安排的总和。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企业捐赠决策者应该是由公司章程赋予的企业董事会。所以,企业碳汇林项目捐赠的决策者应该为董事会。碳汇林项目捐赠决策权的配置取决于碳汇林项目捐赠额度大小。在碳汇林项目捐赠程序上,董事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碳汇林项目捐赠额度,然后提请股东大会决定。碳汇林项目捐赠决策监督权应有监事会行使。

(二)企业碳汇林项目捐赠资金配置机制。企业碳汇林项目捐赠资金配置机制是财务预算委员会或财务部门根据企业发展战略按照成本效益原则制定碳汇林项目捐赠资金预算方案供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或厂长办公会)审批,并按审批后的碳汇林项目捐赠资金预算执行,以有限的资金创造出更多社会福利。具体包括年度碳汇林项目捐赠数额的确定、碳汇林项目捐赠资金来源的安排、碳汇林项目捐赠用途的选择等。碳汇林项目捐赠额度主要来于两方面:一是通过企业章程对碳汇林项目捐赠资金来源做出规定,用于碳汇林项目捐赠的资金只能限于企业利润;二是每年从企业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进入企业的专项基金项目,按计划捐赠。对碳汇林项目捐赠用途的选择而言:一是合理地把企业资金分配到不同植林减碳、维持生物多样性、支持涉林社区的扶贫开发等方面,以便最大限度地增进受捐赠者的社会福利,同时提高政府、消费者、环保组织、媒体等的关注度;二是有效分配企业碳汇林项目捐赠资金以降低碳汇林项目捐赠成本和财务风险,减少企业价值损失。

(三)企业碳汇林项目捐赠信息披露机制。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和不完全以及外部环境的复杂性、不确定性,需要设计一个合理的碳汇林项目捐赠信息披露机制。企业碳汇林项目捐赠信息披露机制是为了实现企业碳汇林捐赠的效益,企业相关部门通过合适的披露方式将企业碳汇林项目捐赠信息进行相应披露的作用机制。具体包括:明确碳汇林项目捐赠信息披露的部门、确定碳汇林项目捐赠披露的形式、确定碳汇林项目捐赠披露的内容、选择碳汇林项目捐赠披露的途径。

(四)企业碳汇林项目捐赠激励机制。企业碳汇林项目捐赠不仅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也配合政府对应气候变化行动策略和节能减排产业升级的战略,提高了政府碳汇林建设的工作效率。因此,在我国当前社会责任制度和文化背景下,政府应设计科学合理的碳汇林项目捐赠激励机制,引导和鼓励企业进行碳汇林项目捐赠,实现企业碳汇林项目捐赠可持续性,规避“捐赠摊派”、“逼捐”等现象的发生。企业碳汇林项目捐赠激励机制是政府通过制定相应经济政策或提供稀缺资源,引导企业进行碳汇林项目捐赠以落实政治意图,并实现企业碳汇林项目捐赠收益的作用机制。具体措施:一是政府相关部门将企业碳汇林项目捐赠纳入政策资源配置的评价指标体系;二是要素资源配置,如土地配置、资本配置(利率优惠、期限优惠);三是产业扶持,如优惠的产业政策、行政审批、政府采购合同;四是企业经营扶持,如政府补贴和救助、税收优惠等。

主要参考文献:

[1]贾治邦.论森林在对应气候变化中的重大作用[EB/OL].2007.10.12.

林业政策论文篇6

【关键词】博弈分析 市场失灵 政策性森林保险

一、引言

由于森林保险自身弱质性,信息不对称性和较强的外部性等原因,自发的市场机制很难实现最佳供给和最佳需求,市场经常处于市场失灵的状态,需要政府的适度介入才能保证行业的正常发展。从实际来看,我国的森林保险业发展处于“供需双冷”状态,即保险公司的有效供给和林农的有效需求不足,但是潜在需求和供给都很高,因此适合由政府介入的政策性森林保险的发展。

二、保险公司与林农之间的博弈分析

(一)模型假设

假设森林保险市场上只有两个主体:提供森林保险的保险公司和林农。

从策略选择上来看,保险公司和林农均有两种可选策略,即保险公司可以开展农业保险或不开展农业保险;林农可以参加森林保险或不参加森林保险。

假设林农的森林资产为Q,森林风险发生后森林资产剩余价值为M,其中Q>M;森林灾害发生概率为α。林农在不参保的情况下,正常的防损支出为T;参保时,保险公司收取保费为B,参保后发生灾害损失可获得的赔付率()为p,则责任赔款为Bp,其中;保险公司由于理赔成本,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等因素支出S。

(二)保险公司和林农之间的博弈分析

当保险公司不开展森林保险时,林农的策略选择仅有一种:不参加森林保险。此时保险公司的收益为0。当保险公司开展森林保险时,林农的策略选择有两种:参加森林保险和不参加森林保险。

当林农选择参加森林保险时,如果森林灾害发生,并且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则保险公司的收益为B-Bp-S,林农的收益为M-B;如果森林灾害没有发生,则保险公司的收益为B-S,林农的收益为Q-B。因此保险公司收益期望值,林农收益期望值。

当林农选择不参加森林保险时,保险公司的收益为0。如果森林灾害发生,则林农的收益为M-T,如果不发生森林灾害,则林农的收益为Q-T。因此保险公司收益期望值,林农收益期望值为。

由此可以得出表2.1。

注:表格中的内容为[保险公司收益期望值 , 林农收益期望值]

如表2.1所示,保险公司的收益必须要大于0,则即,否则保险公司将不会开展森林保险业务。而对林农而言,亦有,即。所以,均衡出现在(开展,参保)组合的条件是,另外还有一个隐形的要求即。

(三)保险公司和林农博弈结果分析

则在实际中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业务的可能性越大。从保费B的下限中可以看出,保险公司的理赔成本,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等因素支出S,森林灾害发生的概率和赔付率三者越低则越有利于森林保险业务的开展;从保费的上限T中可以看出,当林农正常的防损支出T高出保费越多,则越有利于森林保险业务的开展;从隐性条件来看,林农正常的防损支出T高出保险公司的理赔成本,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等因素支出S越多,则越有利于森林保险业务的开展。但从实际的情况来看,上面所述的三个理论条件实现可能性较小。

(四)有政府介入的森林保险市场博弈分析

假设政府的介入力度如下:政府给予的保费支持为G0,原来模型的保费B变为B-G0,给予的技术和信息系统的支持为G1,原来模型的保险公司的理赔成本,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等因素支出S变为S-G1。则新的保险公司和林农的博弈矩阵如下表:

如果保险公司开展森林保险业务并且林农选择参保的理论约束条件为。因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G0和G1进行调整,所以保险公司和林农之间可以达到[开展,参保]的均衡组合。

(五)政府介入合理性博弈检验

当保险公司开展森林保险业务时,政府如果对其进行支持,则政府的收益期望值为,保险公司的收益期望值为;政府如果不对其进行支持,则政府的收益期望值为,保险公司的收益期望值为。综上可得表2.3:

注:表格中的内容为[保险公司收益期望值 , 政府收益期望值]

从表2.3中可以得出,如果实现[开展,支持]的均衡组合,则有G0+G1-L>0,即G0+G1>L。R-G0-G1-G2>0,即G2L可以很容易实现,因为G2≥0,因此该均衡能否达到的关键在于R-L≥0可行,即盈利R≥亏损L。政策性森林保险不同于商业性森林保险,商业性森林保险的目的在于利润最大化,而政策性森林保险的主要目的在于政策上的导向作用,其次的目的才是盈利,而我国的森林保险之所以开展力度不足是因为从利润最大化的角度保险公司选择其他财产保险更为明智,并不是不能盈利。另外,从国外的先进经验来看,日本、美国和芬兰各国的森林保险市场发达成熟,利润率很高。因此盈利R≥亏损L这一理论条件在我国市场上完全可以实现,即政府介入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是正确的选择,可以使得政府、保险公司和林农三方受益。

三、结语

如前所述,森林保险的顺利开展对提高林业的竞争力具有重要的作用。由于林业的弱质性、长周期性等特点的制约,通过博弈分析发现,靠市场机制的自发运行并不能良好的开展森林保险业务,因此需要政府主导的政策性森林保险的出现。而且森林保险的发展过程中,不仅仅需要政府一方主体的努力,而是政府、森林保险公司和林农三方在原有基础上不断地帕累托改进。

参考文献

[1] 中国人民银行南平市中心支行课题组.林业小额贷款的困境与对策[J].福建金融,2009(3).

[2] 郑志山,周式飞.森林保险市场的供求均衡与财政补贴制度[J].林业经济问题(双月刊),2008(6).

[3] 黄文才.森林保险问题探讨[J].中国林业经济,2008(3).

[4] 李丹,曹玉昆.国外森林保险发展现状及启示[J].世界林业研究,2008(2).

[5] 陈玲芳.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J].福建农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

林业政策论文篇7

    关键词:森林保险,农业保险。

    我国的森林保险起步较晚, 1982年开始进行森林保险理论与方法的探讨,并在1984年开始进行森林保险的试点工作。孔繁文在1996年回顾和总结我国森林保险发展历程中提到,发展森林保险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情,因此要深入调研、总结经验、分析问题,使我国的森林保险事业更好地发展起来[1]。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人们对发展森林保险的必要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特别是从2005年以来,我国发展森林保险成为研究的热点,出现了一些研究成果。研究机构和人员也不再局限于林业部门及农林高校,金融机构和其他领域的高等院校也相继开展了这方面的研究。从我国发展森林保险的研究与实践来看,以理论为先导仍然是开展森林保险的重要基础。因此,希望能够通过本文对我国发展森林保险的研究状况进行较为系统的梳理与展示,以期在今后的研究与实践中得以借鉴。

    1 开展森林保险的意义。

    对于我国发展森林保险意义的阐述一般是从保险的作用、森林资源保护、林业再生产和森林灾害补偿这四方面展开的[1-4]。刘畅、曹玉坤[4]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森林保险是恢复和稳定林业生产的一个重要经济手段,并且从林区恢复良性生态系统的紧迫性、森林灾害的严重破坏性、林业企业经营的稳定性三个方面论述了发展森林保险业务的重要性。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对于发展森林保险重要性的认识也得到不断深化。许慧娟等[5]认为,森林保险是林业管理风险的重要手段,在林业增强抵御风险能力、改善发展环境、稳定生产以及增加林农收入、促进农村和谐等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基础保障作用。

    2 森林保险的内涵。

    对于森林保险概念的研究到目前已基本趋于一致,归纳起来森林保险是指以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等林木以及砍伐后尚未集中存放的原木和竹林等为保险标的,并对保险期限内可能遭受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3, 6-9]。但是,对于森林保险的归属问题还存在一定的争议,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森林保险概念的界定。一方面是森林保险与林业保险概念界定的模糊性。潘家坪[10]认为林业保险是以林木种植及保护、加工及与之有关的行业为保险标的。高岚[7]认为在灾害商业保险体系中林业保险险种就是指森林保险,田芸[3]也持同样观点。孙祁祥[11]则认为森林保险是以林场中生长的林木为标的。李媛媛[12]从森林与林业的法律定义出发,提出森林保险不能称作林业保险,森林保险立法时更不能以林业为保险标的。由以上研究结论可以看出,林业保险和森林保险概念界定的模糊性主要是保险标的的问题。另一方面是森林保险与农业保险的关系问题。高岚[13]将森林保险划归到农业保险的险种体系下,并且并列于农业种植业保险。孙祁祥[11]将森林保险划归农业保险的种植业险种范畴内,并将经济林、园林和苗圃保险列为与森林保险一样的独立的险种。李媛媛[12]在分析森林的法律含义的基础上,认为不能按照《农业法》中大农业的概念来界定森林保险,因此森林保险不能包括在农业保险当中。出现这样的差异与研究者对森林和森林保险特点的认识角度不同有较大的关系。孔繁文[1]认为,森林保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但也不同于农业保险,它具有自身的特点,如林木资产的增值性、所有制结构的特殊性、资金来源的多元性等。

    3 发展森林保险的制约因素。

    潘家坪[10]从内外部两方面对制约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因素进行了研究,外部因素主要是从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体制方面进行分析,而内部因素主要是从森林保险产品的需求方和供给方的角度进行分析。

    外部制约因素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1)森林保险法律法规欠缺。潘家坪、常继锋[14]认为,我国没有专门的森林保险法律法规,森林保险始终被包容在商业性保险公司的体制中,使之难以发展。王丹等[15]认为我国森林保险的组织体系、经营范围、基金管理、费率制度、赔付标准等缺乏法律规范。2)政府对森林保险的补贴力度不够。冷静等[16]通过参照日本和美国的政府补贴标准,认为政府对森林保险的补贴力度不够。许慧娟等[5]通过对江西、福建两省的调研也提出了同样观点。3)森林保险经营模式问题。王丹等[15]认为作为政策性的森林保险选择商业保险经营模式是不可能有充分发展的。冷静等[16]提到我国仍没有解决好发展森林保险的经营模式问题,这将会制约我国森林保险的发展。

    内部制约因素主要体现在四方面: 1)林农对森林保险的需求总体较低,投保面积小。崔文迁等[17]从福建省开展森林保险的实际状况出发,通过林农的保费支付、自保力度、逆向选择、保险意识这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许慧娟等[5]认为这一制约因素使得大数定律难以体现。2)险种单一,难以满足林业经营者的需求。冷静等[16]在对江西省实地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我国森林保险普遍存在的这一问题。李建明[18]从福建省发展森林保险的实践出发也提到了这一制约因素。3)理赔复杂,经营管理技术要求高,专业人才缺乏。王丹等[15]在分析我国森林及其灾害特点的基础上,认为这一制约因素在我国普遍存在的。4)森林保险业务风险大,利润空间小。石焱等[19]认为,森林保险发展过程中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现象突出使得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风险大。许慧娟等[5]认为我国大部分林业种植者生产规模小,保险标的分散,保险公司经营投入大且风险管理的难度大,森林保险的利润空间小。所以说我国森林保险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需求不足和供给有限的双冷局面[15]。郑志山、周式飞[20]认为,在森林保险的供给与需求这一矛盾体中,矛盾的主要方面不在于森林保险的需求方,而在于森林保险的供给方(保险公司)。

    4 发展森林保险的对策。

    要发展我国的森林保险,首先必须对其进行合理定位[21]。到目前为止,研究者基本一致认为我国的森林保险应定位为政策性保险[19, 21-23]。其中陈玲芳[21]认为将森林保险定位在政策性保险上,加大政府对森林保险的支持力度,这既是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国外森林保险发展的成功经验。另外,李艳明、陈晓峰[24]在分析广西森林保险实践的基础上,也提出了相同的观点。

    对森林保险经营模式的对策研究仍存在一定分歧。有的学者认为,应将森林保险与商业保险分开经营,摆脱商业保险公司制度对森林保险的束缚,并组建专业政策性保险机构[9-10, 15, 25]。而有的学者认为,应采用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经营模式[5, 19, 26-27]。其中许慧娟等[5]提出建立“以政策性森林保险为基础、商业性森林保险为补充的复合型森林保险体系”的总体思路。出现以上分歧的关键是保险公司是政策性还是商业性的问题[1]。李丹、曹玉昆[28]认为,在采用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模式的同时,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成立政策性林业保险公司,并发展林业经济合作组织。石焱[29]提出了“政府引导+共保经营”并兼顾“政府引导+互保合作”的经营模式。就目前整体的研究情况来看,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观点较为主流。

    对于发展森林保险其他方面的对策研究可谓是见仁见智[30]。在健全森林保险法律法规方面,吴希熙、刘颖[27]认为,应利用已有的试点经验,并借鉴国外森林保险法规,建立我国的森林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崔文迁等[17]认为应考虑立法实行强制保险的可行性。在提高经营管理技术水平方面,陈盛伟、薛兴利[31]通过对林业标准化促进林业保险发展的机理分析,认为林业标准化能够有效克服林业保险经营中存在的技术障碍。潘家坪、常继锋[32]认为,运用ART技术设计价格低廉、风险稳定的森林保险产品,通过保险风险证券化对一些传统保险合约不予保险的风险提供保障,为有效解决森林保险发展缓慢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解决办法。在发展多险种方面,金满涛[33]认为,可以开办森林火灾保险、森林重大损失保险、森林综合保险和森林附加保险。在加大政府财政补贴方面,李丹、曹玉昆[28]认为政府应加大对商业保险公司的财政补助或直接给予参保林业经营者以财政补贴。郑志山、周式飞[20]提出政府对森林保险的财政补贴应包括保费补贴、业务费用补贴、再保险支持、税收优惠和建立风险基金。同时,多数研究者从不同角度认为应加强森林保险的宣传工作[1, 9, 21]。

    总之,森林保险应与林业科技、农村金融等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并且只有不断创新,不断完善保险公司组织形式和保险承保方式,我国的森林保险才能稳步发展[22]。

    5 森林保险研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国森林保险的研究工作经过了20多年的时间,已经取得了可喜的研究成果,但还是不能够满足我国森林保险改革实践的需要。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结合我国森林保险实践而进行的单项实证研究较少,如森林保险经营模式和市场主体组织形式的单项研究; 2)专门针对森林保险经营管理技术方面的研究不多,如森林保险保额评估方法、费率厘定技术等; 3)没有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森林保险理论与方法体系。

    针对以上我国森林保险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将来一段时间应加强研究的方面具体包括: 1)紧密结合我国目前的实践情况,特别是2009年财政部已把江西、福建、湖南列为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省份,并且这三个省份的改革方案也在逐步实施,深入调研,总结经验,并参照国外森林保险的成功经验,开展符合我国实际的森林保险经营模式、政府财政补贴形式、森林保险产品设计和法律法规建设方面的研究; 2)运用森林资源评价理论与方法,特别是林木资源的价值评价理论和方法,针对具体地区进行林木保险保额评估方面的研究; 3)针对不同的地区和林种、树种,运用林业经济和保险的基础理论知识以及统计计量方法,进行林木风险等级划分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开展费率厘定方面的评价指标设计和计量模型研究; 4)结合林学、森林价值理论、风险与概率理论、森林灾害补偿理论和宏微观经济学原理等,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森林保险理论与方法体系。

    参 考 文 献。

    [1]孔繁文·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回顾及建议[ J]·中国林业, 1996(10): 34·

林业政策论文篇8

关键词:森林保险,农业保险。

我国的森林保险起步较晚, 1982年开始进行森林保险理论与方法的探讨,并在1984年开始进行森林保险的试点工作。孔繁文在1996年回顾和总结我国森林保险发展历程中提到,发展森林保险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情,因此要深入调研、总结经验、分析问题,使我国的森林保险事业更好地发展起来[1]。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人们对发展森林保险的必要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特别是从2005年以来,我国发展森林保险成为研究的热点,出现了一些研究成果。研究机构和人员也不再局限于林业部门及农林高校,金融机构和其他领域的高等院校也相继开展了这方面的研究。从我国发展森林保险的研究与实践来看,以理论为先导仍然是开展森林保险的重要基础。因此,希望能够通过本文对我国发展森林保险的研究状况进行较为系统的梳理与展示,以期在今后的研究与实践中得以借鉴。

1 开展森林保险的意义。

对于我国发展森林保险意义的阐述一般是从保险的作用、森林资源保护、林业再生产和森林灾害补偿这四方面展开的[1-4]。刘畅、曹玉坤[4]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森林保险是恢复和稳定林业生产的一个重要经济手段,并且从林区恢复良性生态系统的紧迫性、森林灾害的严重破坏性、林业企业经营的稳定性三个方面论述了发展森林保险业务的重要性。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对于发展森林保险重要性的认识也得到不断深化。许慧娟等[5]认为,森林保险是林业管理风险的重要手段,在林业增强抵御风险能力、改善发展环境、稳定生产以及增加林农收入、促进农村和谐等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基础保障作用。

2 森林保险的内涵。

对于森林保险概念的研究到目前已基本趋于一致,归纳起来森林保险是指以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等林木以及砍伐后尚未集中存放的原木和竹林等为保险标的,并对保险期限内可能遭受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3, 6-9]。但是,对于森林保险的归属问题还存在一定的争议,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森林保险概念的界定。一方面是森林保险与林业保险概念界定的模糊性。潘家坪[10]认为林业保险是以林木种植及保护、加工及与之有关的行业为保险标的。高岚[7]认为在灾害商业保险体系中林业保险险种就是指森林保险,田芸[3]也持同样观点。孙祁祥[11]则认为森林保险是以林场中生长的林木为标的。李媛媛[12]从森林与林业的法律定义出发,提出森林保险不能称作林业保险,森林保险立法时更不能以林业为保险标的。由以上研究结论可以看出,林业保险和森林保险概念界定的模糊性主要是保险标的的问题。另一方面是森林保险与农业保险的关系问题。高岚[13]将森林保险划归到农业保险的险种体系下,并且并列于农业种植业保险。孙祁祥[11]将森林保险划归农业保险的种植业险种范畴内,并将经济林、园林和苗圃保险列为与森林保险一样的独立的险种。李媛媛[12]在分析森林的法律含义的基础上,认为不能按照《农业法》中大农业的概念来界定森林保险,因此森林保险不能包括在农业保险当中。出现这样的差异与研究者对森林和森林保险特点的认识角度不同有较大的关系。孔繁文[1]认为,森林保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但也不同于农业保险,它具有自身的特点,如林木资产的增值性、所有制结构的特殊性、资金来源的多元性等。

3 发展森林保险的制约因素。

潘家坪[10]从内外部两方面对制约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因素进行了研究,外部因素主要是从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体制方面进行分析,而内部因素主要是从森林保险产品的需求方和供给方的角度进行分析。

外部制约因素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1)森林保险法律法规欠缺。潘家坪、常继锋[14]认为,我国没有专门的森林保险法律法规,森林保险始终被包容在商业性保险公司的体制中,使之难以发展。王丹等[15]认为我国森林保险的组织体系、经营范围、基金管理、费率制度、赔付标准等缺乏法律规范。2)政府对森林保险的补贴力度不够。冷静等[16]通过参照日本和美国的政府补贴标准,认为政府对森林保险的补贴力度不够。许慧娟等[5]通过对江西、福建两省的调研也提出了同样观点。3)森林保险经营模式问题。王丹等[15]认为作为政策性的森林保险选择商业保险经营模式是不可能有充分发展的。冷静等[16]提到我国仍没有解决好发展森林保险的经营模式问题,这将会制约我国森林保险的发展。

内部制约因素主要体现在四方面: 1)林农对森林保险的需求总体较低,投保面积小。崔文迁等[17]从福建省开展森林保险的实际状况出发,通过林农的保费支付、自保力度、逆向选择、保险意识这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许慧娟等[5]认为这一制约因素使得大数定律难以体现。2)险种单一,难以满足林业经营者的需求。冷静等[16]在对江西省实地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我国森林保险普遍存在的这一问题。李建明[18]从福建省发展森林保险的实践出发也提到了这一制约因素。3)理赔复杂,经营管理技术要求高,专业人才缺乏。王丹等[15]在分析我国森林及其灾害特点的基础上,认为这一制约因素在我国普遍存在的。4)森林保险业务风险大,利润空间小。石焱等[19]认为,森林保险发展过程中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现象突出使得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风险大。许慧娟等[5]认为我国大部分林业种植者生产规模小,保险标的分散,保险公司经营投入大且风险管理的难度大,森林保险的利润空间小。所以说我国森林保险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需求不足和供给有限的双冷局面[15]。郑志山、周式飞[20]认为,在森林保险的供给与需求这一矛盾体中,矛盾的主要方面不在于森林保险的需求方,而在于森林保险的供给方(保险公司)。

4 发展森林保险的对策。

要发展我国的森林保险,首先必须对其进行合理定位[21]。到目前为止,研究者基本一致认为我国的森林保险应定位为政策性保险[19, 21-23]。其中陈玲芳[21]认为将森林保险定位在政策性保险上,加大政府对森林保险的支持力度,这既是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国外森林保险发展的成功经验。另外,李艳明、陈晓峰[24]在分析广西森林保险实践的基础上,也提出了相同的观点。

对森林保险经营模式的对策研究仍存在一定分歧。有的学者认为,应将森林保险与商业保险分开经营,摆脱商业保险公司制度对森林保险的束缚,并组建专业政策性保险机构[9-10, 15, 25]。而有的学者认为,应采用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经营模式[5, 19, 26-27]。其中许慧娟等[5]提出建立“以政策性森林保险为基础、商业性森林保险为补充的复合型森林保险体系”的总体思路。出现以上分歧的关键是保险公司是政策性还是商业性的问题[1]。李丹、曹玉昆[28]认为,在采用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模式的同时,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成立政策性林业保险公司,并发展林业经济合作组织。石焱[29]提出了“政府引导+共保经营”并兼顾“政府引导+互保合作”的经营模式。就目前整体的研究情况来看,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观点较为主流。

对于发展森林保险其他方面的对策研究可谓是见仁见智[30]。在健全森林保险法律法规方面,吴希熙、刘颖[27]认为,应利用已有的试点经验,并借鉴国外森林保险法规,建立我国的森林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崔文迁等[17]认为应考虑立法实行强制保险的可行性。在提高经营管理技术水平方面,陈盛伟、薛兴利[31]通过对林业标准化促进林业保险发展的机理分析,认为林业标准化能够有效克服林业保险经营中存在的技术障碍。潘家坪、常继锋[32]认为,运用ART技术设计价格低廉、风险稳定的森林保险产品,通过保险风险证券化对一些传统保险合约不予保险的风险提供保障,为有效解决森林保险发展缓慢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解决办法。在发展多险种方面,金满涛[33]认为,可以开办森林火灾保险、森林重大损失保险、森林综合保险和森林附加保险。在加大政府财政补贴方面,李丹、曹玉昆[28]认为政府应加大对商业保险公司的财政补助或直接给予参保林业经营者以财政补贴。郑志山、周式飞[20]提出政府对森林保险的财政补贴应包括保费补贴、业务费用补贴、再保险支持、税收优惠和建立风险基金。同时,多数研究者从不同角度认为应加强森林保险的宣传工作[1, 9, 21]。

总之,森林保险应与林业科技、农村金融等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并且只有不断创新,不断完善保险公司组织形式和保险承保方式,我国的森林保险才能稳步发展[22]。

5 森林保险研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国森林保险的研究工作经过了20多年的时间,已经取得了可喜的研究成果,但还是不能够满足我国森林保险改革实践的需要。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结合我国森林保险实践而进行的单项实证研究较少,如森林保险经营模式和市场主体组织形式的单项研究; 2)专门针对森林保险经营管理技术方面的研究不多,如森林保险保额评估方法、费率厘定技术等; 3)没有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森林保险理论与方法体系。

针对以上我国森林保险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将来一段时间应加强研究的方面具体包括: 1)紧密结合我国目前的实践情况,特别是2009年财政部已把江西、福建、湖南列为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省份,并且这三个省份的改革方案也在逐步实施,深入调研,总结经验,并参照国外森林保险的成功经验,开展符合我国实际的森林保险经营模式、政府财政补贴形式、森林保险产品设计和法律法规建设方面的研究; 2)运用森林资源评价理论与方法,特别是林木资源的价值评价理论和方法,针对具体地区进行林木保险保额评估方面的研究; 3)针对不同的地区和林种、树种,运用林业经济和保险的基础理论知识以及统计计量方法,进行林木风险等级划分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开展费率厘定方面的评价指标设计和计量模型研究; 4)结合林学、森林价值理论、风险与概率理论、森林灾害补偿理论和宏微观经济学原理等,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森林保险理论与方法体系。

参 考 文 献。

[1]孔繁文·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回顾及建议[ J]·中国林业, 1996(10): 34·

[2]严国清·开展森林保险若干问题的探讨[J]·林业财务与会计,1994(5): 31-32·

[3]田芸·林业保险浅析[J]·林业经济问题, 1996(2): 5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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