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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投资论文8篇

时间:2023-03-23 15:11:51

国内投资论文

国内投资论文篇1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内部治理;治理结构;内部治理结构

1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内部治理结构的现状分析

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内部治理结构都是采用契约型,李建国、何孝星深刻的谈到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内部治理结构的现状。

1.1基金持有人利益代表主体的缺位

(1)在契约型基金中,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中,无论是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还是经营层内部,都没有一个明确的主体来代表持有人的利益履行监督职责。个人持股监督成本太高,不免形成“搭便车”的心理,和“用脚投票”的方式,造成基金持有人几乎不能形成对基金管理人的有效监督。

(2)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虽然规定了基金持有人大会可以修改基金合同以及更换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但却将召集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权利首先授予了基金管理人,其次是托管人,并对基金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规定了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门槛,所以基金合同的修改以及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更换事宜实际上均掌握在基金管理公司手中。

1.2基金托管人地位缺乏独立性

我国现行法规中规定基金托管人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之职责,但这种监督却难以实现。这是因为:第一,基金的发起人一般就是基金管理人,他有权决定基金托管人的选聘。第二,由于基金托管人是按基金资产净值0.25%的费率逐日计提托管费的,托管银行基本上唯基金管理人的意志是从。另外,托管银行市场竞争不充分,在12家托管银行中,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占有了整个托管市场份额的82.85%。

1.3对基金管理人的约束与激励机制弱化

由于基金持有人利益代表主体的缺位与基金托管人缺乏独立性,导致基金管理人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加大了基金持有人风险。这些损害行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基金管理人对市场进行操纵,谋求自己的不当得利。其二,基金管理人直接损害持有人利益,为其大股东输送利益。对基金管理人激励机制弱化还表现在对基金管理人的激励机制单一、声誉机制传导受阻。一方面,以管理费用为核心的有形资产激励。另一方面,以声誉为主的无形资产激励。由政府审核代替市场竞争,结果必然导致基金管理人用贿赂机制代替声誉机制,因为它更经济更有效,从而使声誉机制传导受阻。

2我国基金的内部结构的优化

2.1加强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约束

(1)引入授权组织(持有人大会、托管人、基金董事会、独立董事等),由于投资者的高度分散性,引进“大股东”,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以形成对基金管理人的制约。比如引进保险公司、社保基金发挥大股东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在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并存的基金市场上,机构投资者比个人投资者更具有实力和能力对基金管理者进行监督。

(2)实行基金持有人代表诉讼制度,强化对基金持有人的事后补救措施。目前,我国《公司法》虽对股东的诉讼权做出了规定,但尚未引入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由于目前我国基金治理结构中存在着“内部人控制”,投资基金中关联交易现象十分普遍,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职能根本就得不到保证,大大增加了基金运作的风险,因此在基金治理结构中导入基金持有人代表诉讼尤为必要。

2.2加强托管人对管理人的监管

作为基金发起人的基金管理公司有权选择托管人,是造成托管人缺乏独立性、导致其监督软弱性的根源。要从根本上强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必须改变基金托管人的选择办法。具体有两种办法:一种是由基金持有人直接选择基金托管人,从经济上切断管理人与托管人的联系。另一种办法是借鉴德国的经验,把对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选择权交由监管机构。

另外,加强托管人对管理人的监管,最根本的办法就是建立一套基金托管人的收益--风险机制,即基金托管人既然获取了基金投资者给予的基金托管费,就要尽心尽力对基金的运作进行监管。如果是因监督不力甚至与基金经理人“串谋”损害投资者的利益,那么就要承担相应责任。这需要在有关法律方面建立相应的赔偿制度。另外,就是引入外资银行作为托管人,加大托管人之间的竞争,从而提高托管人的监管效率。

2.3完善对基金管理人的激励机制

(1)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持有人的目标函数保持一致。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有两个:第一,减少以净资产值为基数按固定比率提取的固定报酬,增加业绩报酬所占的比例,使基金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更好的与基金业绩挂钩;第二,让基金管理人持有基金份额,分享基金剩余索取权并承担经营风险。为了提高激励相容程度,应该提高基金管理人持有基金的比例,并严格限制其转让,尽可能使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持有人风雨同舟。

(2)引入声誉机制。声誉机制是基金管理人出于长期利益的考虑以约束短期利益的冲动,它是维持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投资者之间不可缺少的机制。例如,基金管理人出于增加管理费和计提业绩报酬所做的净值操纵不会存在,因为这是一种杀鸡取卵,竭泽而渔的办法,与基金管人的长期职业生涯相比,一次性的业绩报酬是不足道的。

2.4尝试发展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内部治理结构

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主要采用契约型内部治理结构,而在其他基金业发展已相当成熟的国家,比如美国则主要采用公司型。公司型基金首先是一个法人组织机构,它通常没有自己的日常雇员,只设立一个基金董事会来代表基金持有人利益。基金的董事会由关联董事和独立董事组成,对股东负责,负责决定公司的营业目标,制定投资的政策和战略,并控制管理目标的实施、监督基金各项运作。基金的各项具体运作事务主要是委托其他公司完成。公司型基金的明显优点就是基金持有人可以有更大的监督和投票的权力,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3结束语

公司型基金与契约型基金的比较、选择问题,虽然单纯从契约的角度来看,公司型基金在治理效率上要优于契约型基金。对于两种模式的选择,最好的办法或许是尊重投资者的签约权,让投资者去自由选择,让两种模式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

参考文献

[1]李建国.基金治理结构[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3-140.

国内投资论文篇2

根据产生的法律基础不同,证券投资基金可以分为公司型和契约型两类。而新出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则从法律上明确了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类型——契约型投资基金,其法律构架主要是建立在信托法律制度上的。在契约型投资基金中,受益人(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人(托管银行)之间订立有基金契约(信托契约),在基金契约的约束下,基金管理人设立基金,投资人(受益人)通过购买基金凭证而成为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将募集到的资金(基金财产)交由基金托管人保管,通过指示基金托管人进行具体的基金投资活动而达到管理基金财产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一大优点就在于通过基金管理人(受托人)的专业管理而提升效益。在证券投资基金设立后,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原则上不介入投资基金的运作,受托人对基金的管理享有极大的空间。而这种管理和收益分离功能的发挥,固然要求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享有自治自由。但是,由于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存在明显甚至激烈的利益冲突,对利益冲突进行防范以保护受益人的利益,必要的法律规范不可少。

证券投资基金利益冲突的成因分析

利益冲突是指一个人的自身利益(self-interest)与其对他人所负的信赖义务相冲突的情形,或是一个人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负有相互冲突的信赖义务的情形。

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内部有三个关系人:基金投资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托管人(一般为托管银行)。这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建立在信托制度基础上的,但是又具有不同于传统信托关系的一些新特征:其一,证券投资基金是自益信托,所以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委托人和受益人身份重合,均为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其二,在证券投资基金中,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在基金运作中出现了分离,管理信托财产与受让、保管信托财产的职能分开,产生了与此对应的专门管理基金财产的管理人和负责受让并保管基金财产的托管人。因此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共同受托人,管理人专门负责对基金财产的投资管理,而托管人负责保管基金财产并依照管理人的指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活动。另外,托管人还负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活动的职责。

从信托法理上来说,信托实行的是一种所有和管理分离的模式,受托人实际上控制了信托财产,而委托人完全依赖于受托人的技术以及忠诚来实现其信托目的。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中,可能利用其名义所有人的优势地位而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是与委托人、受益人进行交易。一方面,受托人在为自己争取一个好买卖的同时会与受托人为受益人利益管理信托财产的职责相冲突,从而有可能损害到受益人的利益。另一方面,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和能力不足问题,受益人在此类交易中往往处于弱势,从而使自身利益受损。

而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同样也可能存在此类交易。这是因为,首先,随着金融业务的多元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业务范围的不断扩大,利益冲突产生的可能性也增多。其次,在分业经营体制下,会产生利益冲突的多为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财产或受益人。而在混业经营体制下,作为托管人的托管银行也可以从事证券等其他业务,所以其也有可能和基金财产或是受益人进行交易,从而产生利益冲突。最后,在金融集团盛行的今天,基金管理人大多不是以单个机构身份出现,而会以大型金融机构的附属成员或是多家金融机构的集合体身份出现。在这种情况下,利益冲突将更为常见,且类型复杂。

利益冲突法律防范的信托理论基础

证券投资基金的利益冲突主要体现在基金受托人和基金财产或是受益人之问的利益冲突。从信托法上来看,为了防范此类利益冲突,立法者一般通过以下两种法律制度安排来保护受益人的利益:

一、在法律上课以受托人“信赖义务”(fiduciaryduty)

在英美法上,信赖义务是受托人行为规范的原则,更是达成信托目的的关键。从内涵上来看,信赖义务是指受托人作为信托财产的实质管理人或作为被信任考,其行为应当从受益人的利益出发,负有受益人信赖其行为时所应履行的义务,包括“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

1.注意义务(dutyofcare),是指信托关系的受托人应以通常的技术与谨慎的注意运用该基金财产的义务。在证券投资信托中,主要是指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一个审慎投资人的要求,包括注意的需要、谨慎的需要、技能的需要。

2.忠实义务(dutyofloyalty),是指受托人应以受益人的利益为处理信托事务的唯一目的,而不能在处理事务时,考虑自己的利益或是为他人图利,以避免与受益人产生利益冲突。就此原则,衡平法发展两个基本原则,即“冲突禁止”原则和“图利禁止”原则。“冲突禁止”原则是指受托人不得将自己置于与信托财产或受益人的利益相冲突的地位,包括事实上的和潜在性的利益冲突。而“图利禁止”原则要求受托人不得利用其地位为自己或第三人谋利益,其所谋利益受益人有权主张归入权。

对于信赖义务的规定,有不同的立法例。有的国家是在信托法中明确规定了受托人的信赖义务,如日本的《信托法》规定,受托人对受益人负有善良管理人的义务。而有的国家则是在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法规中明确了基金受托人的信赖义务,如美国的《1940年投资顾问法》中确定了投资顾问的“联邦信赖义务标准”‘。

我国的《信托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而在《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所以说,无论是《信托法》还是《证券投资基金法》均明确课以受托人以忠实义务,为保护受益人的利益提供了第一层法律保护。

二、对利益冲突的限制

受托人在信托法下对受益人负有绝对忠实的义务,即受托人绝不能将自己放在与受益人可能相冲突的地位,所以其要尽可能地避免利益冲突。但是,由于受托人作为“经济人”,其具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本性,在此本性趋使下,仅靠法律作一个概括性信赖义务的规定是无法有效防范利益冲突发生的,所以大多数国家的立法者通过对相关利益冲突的禁止或是限制来保护受益人利益。从各国立法内容上来看,对于利益冲突的限制一般从以下两个层面来进行:

1.受托人禁止与信托财产交易。即受托人既不能以自有资金买人信托财产,也不能以信托资金买人自己的自有财产。同样,受托人也不得向信托财产借贷或是贷款于信托财产。对于此限制,有的国家采用的是绝对禁止原则,如英美国家。但也有国家采用相对禁止原则,即规定了一些例外原则,如规定在公开市场交易的除外。同时也赋予受益人以选择权,让其可以承认或撤销此交易。

2.与受益人交易(交易标的物非信托财产),除非受托人能证实交易是在完全公平且透明化的情况进行的,否则受益人可以随时撤销该交易。

利益冲突的具体类型及其法律防范

从信托法理分析出发,证券投资基金中的利益冲突主要包括:

一、基金受托人或其关联人士与基金财产之间的交易

基金受托人或其关联人士与基金财产之间的交易是最典型的利益冲突。这一类型交易具有先天的不对等性,这主要是因为,基金受托人在此身份重合,其既作为基金财产的实际控制者又作为交易的另一方,这实质上就为“一人交易”,极易导致利益冲突从而损害到受益人的利益。

一般来说,基金受托人或其关联人士与基金的交易主要有三种形式:

1.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与基金财产之间的交易。

对此,大多数国家的基金法均原则性地禁止此类交易,但又规定了例外原则,即在符合特定条件下,授权证券监管机关或基金受益人对该种交易进行豁免或批准。大多数国家在判定此类交易是否有效时,一般采取两种原则:一是要求这类交易必须符合基金的投资策略,二是要求必须在公开市场以正常的市場价格进行交易。

以美国法为例,依《1940年投资公司法》section17(a)以及《1940年投资顾问法》section206(3)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以委托人身份故意利用基金财产购买基金管理人或关联人士的证券,也不得向基金财产借款或是向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贷款。但是也有例外原则,即此类交易如果满足以下七种条件,则可以被允许进行:(1)证券的卖方收到的惟一对价必须是现金;(2)交易价格必须是独立现行的市场价格;(3)不必支付佣金;(4)符合基金政策;(5)基金董事会,包括独立董事的多数,必须采取合理设计的程序以保证对本规则其他条件的遵守;(6)董事会应每年审查该程序,每季审查这种交易;(7)基金必须保存这种交易的书面程序和记录6年以上。而我国的香港地区则采取了较为宽松的态度,如《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规定,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人士与基金之间的交易必须事先得到代管人的书面同意,所有这种交易必须在基金年报上公布(在香港,代管人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而我国对此类交易的限制散布在具体的法律法规中,对此我们进行具体的分析。

(1)基金受托人或其关联人士与基金财产之间的买卖,在实践中主要是指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指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财产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第二种情况是指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可以说,对于利用基金财产向基金受托人出资的禁止,主要是考虑到此可能构成自我交易,造成基金财产和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混合,从而使受益人利益受损。而对于用基金财产购买基金受托人承销或发行的证券的限制,主要是考虑到此种交易会造成基金受托人作为承销中的人和作为基金受托人的职责冲突。因为,这两种身份均要求受托人必须为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服务,这类似于中的“双方”,势必会损害到一方委托人的利益。。

对于这两种交易,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采取了完全禁止立法例,没有留有例外的余地,。笔者认为,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发展初期对基金管理公司监管水平较弱的情况下,采用此类立法更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但是从长远发展来看,此种规定不利于证券投资基金发展,且在一个监管法制完善的市场中,也有可能存在此类交易对投资者有利的情形。所以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国外的立法例规定例外条款,即首先要求符合基金的投资策略,其次要求在公开市场以正常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最后可以赋予证券监管机构对于此类交易的核准权。同时赋予投资者(主要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行使)以选择权,由其决定是否撤销此类交易。如果投资者选择承认此种交易,那么应要求基金受托人将其从此类交易中的所得归人基金财产。

(2)基金受托人或其关联人士向基金财产借款,或是基金财产从基金受托人或其关联人士处贷款。禁止此类交易,主要是因为受托人与受益人就利息金额立场相反,有可能会损害受益人利益。对于基金管理人而言,比较多会出现的是将基金财产借贷给关联人士。而对于基金托管人而言,由于托管人多为商业银行,所以最经常可能出现的就是贷款予基金财产。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对此则限制了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财产借贷于其关联人士。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规定,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也适用于以上条款。而无论是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财产借款,还是基金受托人贷款子基金财产,都会将其固有财产或第三人的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以上分析可知,我国目前立法对此类交易也是持完全禁止的态度的。

2.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两个基金之间的交易。

一般而言,基金管理人的主要业务是设立基金和管理基金,所以一般一个基金管理人往往管理有多个基金。因为要求基金管理人只管理一个基金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也有损于基金管理行业效率并最终损害投资者利益。然而这种“一主多仆”的结构会导致两种形式的利益冲突:(1)同向交易,即两个或多个基金同时或先后买入或卖出同一种证券。(2)异向交易,即两个或多个基金之间互相进行买卖,或是两个或多个基金间买卖同种证券,一个为买方,一个为卖方。

在同向交易中,主要产生的矛盾是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与第三人的利益冲突,不属于两个基金或多个基金之间的交易冲突,这将在下文论述。在此主要探讨异向交易中的两种情形。在第一种情形中,相当于受托人旗下A基金的投资人既为A基金的受益人又为其投资的B基金的受益人。在此,基金管理公司作为两只基金的受托人可能会为了满足B基金的募集需要而购买B基金凭证,损害到A基金投资人利益。在第二种情况中,基金管理人均是在同一交易中代表交易双方,这种情形类似于中的双方,作为卖方的受托人有义务抬高价格,而作为买方则期望能以低价买人,所以不可避免产生利益冲突。

对于这两种交易情况,各国(地区)所持的态度不同。台湾地区的《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管理办法》则对基金间的相互交易持全面禁止态度,其规定,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应该依本办法及证券投资信托契约之规定,运用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不得对本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经理之各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为证券交易行为。而日本在《证券投资信托法》中规定了对此类交易的限制性原则,但在证券投资信托协会《业务规则》中又对该类交易规定了例外原则,即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进行基金之间的股票交易。可以说,大部分国家对于此类交易都没有完全禁止,而是规定了一些豁免条件,包括实质条件和程序上的条件。实质条件一般要求,交易的条件要公平合法,不得损害基金受益人的利益。有的国家另有要求程序上的条件,如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section17(b)规定必须得到证券监管委员会的批准。

从我国现行的立法来看,《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九条第四条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从此我们可能得出,我国对于基金之间相互投资是持原则性禁止态度,还留有“基金中基金”这种新型基金品种的发展余地。而对于第二种情况,1997年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基金之间不得相互投资。此条规定可以说是对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况的完全否定。但是在2003年新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并无此规定。相反,在《信托法》第二十八条则规定,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对此,笔者认为,由于证券投资基金实质上为一种信托基金,所以对于《证券投资基金法》中未规定的可以适用《信托法》的规定,所以我国对于第二种情形的基金相互交易应是持一种原则上禁止而特殊情况例外的态度。另外,《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法》的第二十条规定,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因此,如果这类交易会导致基金受托人不公平地对待不同的基金财产,厚此薄彼,则可以视为禁止的行为,因此造成受益人损失的,受益人可以要求赔偿。

可以说,这种立法态度是值得称赞的,因为有时候基金相互交易是有利的。譬如某基金因基金契约届满,必须处分股票,而另一基金此时又要购进某种股票时,允许基金间相互交易则能保护受益人取得最大限度的收益。相反,全部禁止不但会有损基金运作的效率,也可能有损受益人收益。但美中不足的是,在实践操作时仅靠新法中第二十条的原则性规定以及《信托法》中的一般性规定,仍是无法有效地防范此类利益冲突损害受益人利益。因此笔者认为,相关监管机关应借鉴国外的立法例,尽快出台相关的监管指南或是指引,具体明确此类交易必须符合的条件,以引导规范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运作。

二、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和基金与第三人的利益冲突

此类交易较常见的表现形式有:

1.基金管理公司旗下的各基金共同与第三人交易。

譬如,基金管理公司旗下的两个基金同时买进A、B同一证券,在此同向交易下,两个基金A、B竞争同一基金管理人不可分割的忠诚。如果两个基金的投资标准均要求购得同一股票,基金管理人必须决定将不同成本的股票在两个基金之间进行分配,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利益冲突。同样,在出售股票时也会碰到类似情况。

对于此类交易,大多数国家基金法规中没有涉及,目前有规定的主要是美国法。美国法认为,在此种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基于衡平法即平等原则,按比例对不同价位的投资在基金之间进行分配。根据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观点,如果投资顾问不能在交易分配中公平对待不同的基金财产,则其行为可能构成违反《1940年投资顾问法》Section206规定的忠实义务。SEC虽然没有指定在不同账户间分配投资的具体方法,但是要求投资顾问必须有明确的分配政策,该政策必须建立在公平、平等对待不同基金账户的基础上,并在实践中贯彻始终。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虽没有相关条文对此类交易有所规范,但是我们可以从《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基金受托人的忠实义务以及第二十条第二款“基金管理人不得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的规定来看,对于此类交易我们也可采用美国法中的“公平原则”来进行处理,要求基金管理人在进行投资策略安排时,应当本着从每个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出发,公平对待每一个基金财产。

2.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财产和第三人的利益冲突。

这主要是指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财产同时购进或卖出相同证券所产生的利益冲突……这种情况主要是在混业经营条件下,基金托管人(一般是托管银行)不仅可以从事传统的银行业务,也可以从事证券和保险业务,在此时其有可能同时和基金财产购进或卖出相同的证券品种。因为基金管理人所作出的投资策略是通过基金托管人来完成的,所以基金托管人有可能事先知道相关的投资策略,当基金正买人、准备买人或者是考虑买入某一证券时,基金托管人如果在明知的情况下而同时买入同一种证券,则可能会抬高该类证券的交易价格,提高基金的投资成本,从而可能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威胁受益人的利益。

对此,美国法认为,只要基金受托人与基金在该交易中存在共同利益(jointinterest),而“共同”的认定是只要存在“某种联合因素”即可,即使基金受托人并未参与到该基金所进行的交易,只要基金受托人可能从该交易中获利,而基金财产可能受损,那么就将这类交易视为是有违忠实义务的利益冲突。

我们国家由于目前还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作为基金托管人的商业银行目前尚无开展投资买卖证券的业务,所以目前此类交易出现的可能性为零。但是,从长远来看,混业经营是中国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所以此种交易的出现只是时间的早晚问题,在此仍有探讨的价值。从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规定的基金受托人的忠实义务可以推导出,如果此类交易直接或间接地使基金财产受损,则应视为被禁止。但是仅此概括性的规定是不能完全防范此类利益冲突的,对此只能有待于日后证券监管机关的相关监管规则的出台。笔者认为,一方面,可以借鉴美国对“共同利益”的规定,同时判定此类交易还应掌握另一原则,即托管人进行相同的证券买卖是在明知基金财产正要或将要进行同种证券买卖的前提下,而故意为同种证券买卖行为的。对此,应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托管人证明其行为不是在明知情况下所为。另一方面,监管机关可以要求基金托管银行在开展相关证券投资业务前建立完备的“内部防火墙”制度,将自营业务和经纪业务分离。

三、基金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的交易(交易标的非基金财产)

国内投资论文篇3

摘要:证券投资基金在我国虽然发展时间不长,但发展十分迅速。而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还不够完善,文章针对基金的收益分配问题,介绍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收益的范围和分配方式及比例,并与其他国家的情况进行了对比分析。最后指出我国基金收益分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证券;基金;收益分配

1证券投资基金收益的范围

证券投资基金收益是指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基金所募集的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一般工商企业相比较,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一种特殊的会计主体,其收益的范围以及确认标准问题历来存在争议,但由于收益范围的界定又在相当程度上关系到收益的分配方案,影响各方经济利益,所以必须要加以明确。目前,世界各国和地区大致有以下三种有代表性的收益范围。

①大口径方式,这种方式以日本为代表,认为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应包括现金股利、股票股利、债券利息、其他利息和已实现资本利得(或损失)。

②中口径方式,这种方式以美国为代表,认为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应包括现金股利、债券利息、其他利息和已实现资本利得(或损失),不包括股票股利和未实现的资本利得(或损失)。

③小口径方式,这种方式以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认为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只包括现金股利、债券利息和其他利息,不包括股票股利和资本利得(无论资本利得是否已经实现)。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收入主要包括利息收入、投资收益以及其他收入。利息收入包括债券利息收入、资产支持证券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收入等。投资收益包括股票投资收益、债券投资收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收益、基金投资收益、衍生工具投资、股利收益等。基金的收益分配应当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值。如果期末未分配利润的未实现部分为正数,则期末可供分配的金额为期末未分配利润的已实现部分;如果期末未分配利润的未实现部分为负数,则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金额为期末未分配利润(已实现部分扣减未实现部分)。

2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和比例

证券投资基金相对于固定收益证券,价格波动性更大,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相对更高。同时,在基金收益分配中投资者的话语权不高。因此,为了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世界各国都强制规定了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充分分配制度。例如,美国的法律规定,基金必须将利息收入和股息收入的95%以上分配给投资者,一般是每季度发放一次:基金的资本利得部分可以分配给投资者,也可以留在基金内继续投资。收益分配以现金形式分配,但投资者可以选择自动再投资。在日本,基金的收益原则上每年分配一次,所有的股利和利息应全部分配。对于资本利得,在弥补上期亏损后,剩余部分的10%应分配给投资者。累计未分配的资本利得在基金运作期满后,再一并分配。我国台湾地区要求基金的分配一般应当一年一次,并在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之内进行。利息和股利全部分配,已经实现的资本利得也可以分配。分配采用现金方式的,投资者可以将分配的收益再投资。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封闭式基金的收益分配必须采取现金方式,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年度收益分配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净收益的90%。开放式基金按规定需在基金合同中约定每年基金收益的最多次数和基金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分配应当采用现金方式,但投资者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利润,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同时,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年亏损后,才可进行分配,如果基金投资当年亏损,则不应进行收益分配。

和美国等国家和地区对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的规定相比,我国对基金收益分配规定的

弹性空间更小,主要表现在:

分配方式上,我国要求以现金方式进行分配。而在美国和日本,投资者有更大的选择权,既可以选择现金分配,也可以选择将分配的收益再投资。

分配比例上,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净收益的实际分配比例大大高于美国和日本。我国要求证券投资基金分配的收益不低于基金当年净收益的90%。而在美国和日本,只是要求将收益中的利息收入的绝大部分分配给投资者,资本利得部分参与分配的比例很低(如日本的10%),或者是可以不参加分配。

3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存在的问题

我国关于基金收益分配的法律规定主要目的是为了有效保证投资者能及时、安全的获得稳定的投资收益,但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

3.1基金资产变现问题

基金在进行收益分配时,为了换取收益分配所需的现金,必须在之前大规模得将股票等证券资产进行变现。在股票的大幅卖出和买入过程中,不断存在比较大的冲击成本和交易成本,还需要较长时间完成建仓,有可能错过市场机会,存在很大的机会成本损失。这部分损失将由投资者承担,影响了投资收益。尤其当处于一个持续的牛市中时,为了分配收益而变现资产所造成的损失会更大。作为一种法规政策,我们认为目前强制要求基金以现金形式分配不低于90%的净收益的规定是不足取的。事实上,基金每年较为集中地变现证券,已经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

3.2基金收益分配的规避问题

大多数的基金管理公司在收益分配问题上一直都表现的不够积极,即使有大的收益分配政策出现,都配合和服从于“基金净值归于面值(1元)”持续营销的需要。而且不少基金都通过基金分拆这一办法来达到规避基金收益分配的目的。假如某家基金管理公司旗下的某个基金投资品种原先的每份净值是2元,在基金份额分拆后,将原先的每份基金变成两份以后,其拆分后的每份净值就变成了每份1元。根据基金收益分配的条件可知,该基金管理公司就可以不进行基金收益的分配了。

Wind资讯统计显示,尽管经历了2006年到2007的大牛市,但仍有接近20只2007年之前成立的偏股型基金从2007年至今仍未分红。其中,华宝兴业、华安、华夏、上投摩根等基金公司旗下均有两只基金入选“铁公鸡”之列。

3.3推迟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问题

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既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做为管理基金的管理人和人所作出的“逆向选择”,也包括市场监管者制度设计本身的原因。由于投资者和基金管理公司之间存在比较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作为人的基金管理公司并不会总以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有时甚至会牺牲委托人的利益而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由此产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基金管理公司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做为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契约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入。基金管理费收入是按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股票型基金一般为1。5%)年费率计算。这也就是说基金管理费收入的大小最终取决于其所管理基金资产净值的多寡。无庸置疑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资产净值越大,也就可以收取的更多的管理费,而基金收益又包括在基金资产净值之中,这就导致了基金管理公司减少基金收益分配的数额或者推迟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而这种基金管理公司利益最大化实现的基础恰恰是建立在损害其基金投资人利益基础之上的。

3.4基金收益分配不能满足不同投资者的要求

按照心理账户的理论,投资者们对各种资产进行投资时通常将这些资产划分成不同的层次,也就是放置在不同的心理账户,投资者对待不同的心理账户有不同的风险态度。低层的心理账户通常要求的收益比较低,如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信用级别高的债券等,相对而言投资者要求安全,稳定,投资者在这一层的投资表现出极强的风险厌恶。所以对待这一层的投资者要保证收益分配次数和分配金额。而在高层心理账户上的投资通常要求收益很高,具有很大的增值潜力,如投资于高成长基金、股票等。投资者也能够承受很大的风险,投资者在这一层的投资则表现出较强的风险偏好,因此对待这一层的投资者,他们追求的是长期的资本利得,所以收益分配次数和分配金额可以减少,但至少要保证规定的最低要求。而我国目前规定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利润的90%,并且应当采用现金方式,这种规定无法满足不同类型投资者对收益分配的要求。

4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的改进

首先,基金管理公司在设计基金产品时,应根据基金产品特性拟订相应的收益分配条款,使基金的收益分配行为与基金产品特性相匹配。

其次,基金管理公司在设计带有分红条款的基金产品时,应当在基金合同以及招募说明书中约定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最多次数和每次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

第三,基金公司在上报产品的同时,要在基金合同以及招募说明书中约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至少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以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第四,基金合同以及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应该约定: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最后,基金合同中若约定“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的条款,应详细说明该条款的含义,“例如,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参考文献:

[1]黄庆平浅议规范基金收益分配的机制[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8,(6).

[2]李俊英.我国公募与私募基金收益分配模式的制度比较[J].浙江金融,2007,(6).

[3]李国良.试论证券投资基金利润分配改进[J].会计研究,2000,(2).

国内投资论文篇4

关键词: 价值投资 中国证券市场 适用性

一、价值投资的内涵和理论发展

(一)价值投资的内涵

价值投资,其核心思想是:以对影响证券投资的经济因素、行业发展前景、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等要素的分析为基础,利用某种方法测出股票的“内在价值”,然后与该股票的市场价值比较,让投资人做出是否投资该股票的投资策略。价值投资认为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与股票价格会有所背离,股票价格围绕内在价值这个稳定点上下波动,且股票价格长期看来有向内在价值回归的趋势;其内在价值决定于经营管理等基本面因素,股票价格则决定于股市资金的供需情况,在不同的决定因素下,内在价值高于股票价格的价差被称为“安全边际”,即当股票价格低于或者高于内在价值即股票被低估或者高估时,就出现了投资机会。

(二)价值投资的理论发展

最早对价值投资理论进行研究的学者是马克思,他认为,股票价格会随他们索取的收益大小和可靠程度而变化,同时股票价格由预期收入决定,因此又具有投机的性质。在马克思研究的基础上一些西方学者作了进一步的研究。美国著名的投资家本杰明.格雷厄姆,1934年出版的《证券分析》一书,被尊为基本分析方法的“圣经”,他认为,长期而言,股票的价格取决于企业的发展和企业所创造的利润,并与其保持一致,而短期价格却会受到各种因素影响而波动,尽管金融资产价格波动很大,但其基础价值稳定且可测量。1961年,莫迪格利尼和米勒提出了股利分配政策与公司价值无关的mm理论。该理论认为在严格假设条件下,股利政策不会对企业的价值和股票价格产生任何影响,一个公司的股票价格完全是由其投资决策所决定的获利能力决定的。mm 理论框架是现代价值评估的思想源泉,它促进现代价值评估理论的蓬勃发展。在这一基础上,人们经过大量的研究和论证,最终确立了决定股价的一个基本的变量——自由现金流,并由此提出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

二、价值投资策略在中国证?皇谐〉氖视眯蕴教

(一)价值投资策略在中国证?皇谐〉氖视眯

根据价值投资理论,股票的价格围绕其价值上下波动,其内在价值又决定于经营管理等基本面因素,因此从理论上而言,股票价格与每股净资产,扣除非正常损益后每股净收益,每股经营现金流等变量有一定的相关性。但中国证?皇谐〉氖导世纯?却并非如此,股票价格严重偏离内在价值,我们用相关的估值理论对企业进行恰当的估值往往不符事实。

从这一轮的股市来看,很多基本面良好,潜在价值不错的股票却都大大的被低估了,价格一路走低,最典型的就数银行股。按6月20日的收盘价,以今年一季报测算,14家上市银行2010年动态市盈率平均为9.71倍,其中,小于10倍的有9家,最小的是交通银行,仅7.48倍;而大于11倍的仅有3家:宁波银行14.17倍,中信银行12.56倍,招商银行11.74倍。若以市净率计算,全部小于3倍,平均2.03倍,其中在2-3倍之间的有6家,在1-2倍之间的有8家。从估值角度来看,确实很低了。以当前9倍、10倍pe水平来看,即便是在港股市场上,也处于底部区域了,因为在港股历史上,大盘估值基本上是在10-20倍pe之间波动①。与此相反,创业板中许多基本面不怎么样的企业却一路走高。因此,在笔者看来,价值投资策略在中国证?皇谐〉氖视眯曰故怯幸欢ǖ木窒扌缘摹

(二)原因分析

1.强周期行业不利价值投资

中国经济仍然处于工业化高速发展阶段,gdp的三驾马车为投资、消费和出口,其中投资和出口拉动的都是基础工业品需求,大量固定资产投资推动基础工业品需求的形成。映射到a股上市公司市值构成中,“煤电油运、钢筋水泥、地产有色”等强周期型行业占绝对主导地位,与美国市场以金融、it、医药、消费为主体的结构差别很大。我们知道,巴菲特惯于投资消费、金融和传媒等弱周期性企业,而在中国a股市场上,消费零售行业仍然处于发展初期,值得长期投资的强势企业很少;主要传媒机构仍然是受意识形态控制的非经济组织;金融领域也是近两年才出现一些值得长期投资的强势企业。

2.非市场因素扭曲价值投资

资本市场天然就是一个商业市场,它以经济利益为衡量一切是非曲直的标准。中国股市如此,企业却并非如此。首先,大量的地方国企受地方政府控制,明目繁多的兼并重组、资产注入、无偿资产划拨、大股东占款和关联交易,种种行为与市场经济中的理性经济行为相去甚远,

让投资者很难理性地分析企业的真实投资价值。其次,民企倒是以经济利益为纽带开展经营活动,但相当一部分民企的经营业绩,却并不由其经营管理水平所决定,而是取决于各种难以衡量的“关系资源”,各类房地产、矿业企业尤其如此。

3.灰色操作强于价值投资

价值投资者以分享企业业绩成长的收益为主,投资业绩较为固定,一般在20%~30%之间,机会好的时候能达到50%~60%。但一些所谓的投资高手,通过运作一些主题、概念和个股,其建立在欺诈绵羊散户基础上的收益率,远远高于价值投资的收益率。当然,并不是所有的非价值投资者都在欺诈绵羊散户,但在价值投资与欺诈暴利之间,存在很多灰色中间地带,行业轮动、波段操作、跟庄做庄、内幕消息,其收益率远远高于价值投资。所以,很多人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倾向选择更高资本回报的投资策略。

三、营造价值投资策略在中国证?皇谐〉氖视眯曰肪

(一)加强中国证?皇谐〉氖谐??

尽管各国的证券市场在成熟度、信息披露、交易者的素质、上市公司的质量、相应的政策法规等很多方面有着较大的差别,但有一条是相同的,那就是价值规律。所以,根据这一规律提出的价值投资理论在任何一个市场机制起主要作用的证券市场上都适用。对中国的证券市场来说,由于国内一般看法是一个政策市,容易受到短期巨额资金的冲击,且存在较严重的操纵现象,所以,价值投资理论在中国的适用性受到限制。这也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中国证监会需要加强对这方面的监管力度,尤其是要加强对操纵股市方面的监管力度,从而使市场机制真正发挥出主要作用。

(二)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首先要求经营者要尽量表现的理性一些,努力提高自身的素质,这样才能提高公司的经营稳定性。其次,上市公司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使投资者对其了解的可能性增强,使其可预测性增强,从而为预测未来的现金流提供较好的保证。这样,市场才能更快的发现其内在价值。

(三)塑造理性的投资者

要树立起正确的投资理念,尽量减少认知偏差。这就需要投资者提高对自己所投资的对象的了解程度,要认识到股票的价值最终还是要由企业的内在价值所决定;正确对待所持股票的短期波动,保持良好的心态,避免贪婪、恐惧、盲目等愚蠢的行为;最后,要利用有限的经济资源,集中投资。

四、结语

总体说来,中国的证券市场没有遵循真正意义上的价值投资理念。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发展还不够成熟,固有的体制缺陷和制度的缺失使得证券市场稳定性不足,证券信息并不是总能够有效地传递到投资者,市场的有效性大致处于无效至弱式有效的状况,这是我国推行价值投资理念遭遇的不利外部环境。影响价值投资的内部因素主要是上市公司股价与内在价值的偏离,导致投资者趋于短期的趋势投资而非长期的价值投资。价值投资作为有持久生命力的价值理论,在中国才刚刚兴起,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及投资者的进一步壮大,价值投资理念将势必成为我国股市主流理念,这也是中国股市健康发展的方向。

注释:

参考文献:

[1]任秋娟.基于巴菲特投资理论的中国证券市场价值投资研究.现代商贸工业.2010(4).

[2]何艳.价值投资策略在中国市场的适用性分析.财经纵横.2010(2).

[3]刘明宏.价值投资策略在中国证券市场的适用性分析.金融经济.2010(3).

[4]何春梅.浅议价值投资.金融与证??2010(3).

国内投资论文篇5

关键词: 价值投资 中国证券市场 适用性

一、价值投资的内涵和理论发展

(一)价值投资的内涵

价值投资,其核心思想是:以对影响证券投资的经济因素、行业发展前景、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等要素的分析为基础,利用某种方法测出股票的“内在价值”,然后与该股票的市场价值比较,让投资人做出是否投资该股票的投资策略。价值投资认为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与股票价格会有所背离,股票价格围绕内在价值这个稳定点上下波动,且股票价格长期看来有向内在价值回归的趋势;其内在价值决定于经营管理等基本面因素,股票价格则决定于股市资金的供需情况,在不同的决定因素下,内在价值高于股票价格的价差被称为“安全边际”,即当股票价格低于或者高于内在价值即股票被低估或者高估时,就出现了投资机会。

(二)价值投资的理论发展

最早对价值投资理论进行研究的学者是马克思,他认为,股票价格会随他们索取的收益大小和可靠程度而变化,同时股票价格由预期收入决定,因此又具有投机的性质。在马克思研究的基础上一些西方学者作了进一步的研究。美国著名的投资家本杰明.格雷厄姆,1934年出版的《证券分析》一书,被尊为基本分析方法的“圣经”,他认为,长期而言,股票的价格取决于企业的发展和企业所创造的利润,并与其保持一致,而短期价格却会受到各种因素影响而波动,尽管金融资产价格波动很大,但其基础价值稳定且可测量。1961年,莫迪格利尼和米勒提出了股利分配政策与公司价值无关的mm理论。该理论认为在严格假设条件下,股利政策不会对企业的价值和股票价格产生任何影响,一个公司的股票价格完全是由其投资决策所决定的获利能力决定的。mm 理论框架是现代价值评估的思想源泉,它促进现代价值评估理论的蓬勃发展。在这一基础上,人们经过大量的研究和论证,最终确立了决定股价的一个基本的变量——自由现金流,并由此提出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

二、价值投资策略在中国证?皇谐〉氖视眯蕴教

(一)价值投资策略在中国证?皇谐〉氖视眯

根据价值投资理论,股票的价格围绕其价值上下波动,其内在价值又决定于经营管理等基本面因素,因此从理论上而言,股票价格与每股净资产,扣除非正常损益后每股净收益,每股经营现金流等变量有一定的相关性。但中国证?皇谐〉氖导世纯?却并非如此,股票价格严重偏离内在价值,我们用相关的估值理论对企业进行恰当的估值往往不符事实。

从这一轮的股市来看,很多基本面良好,潜在价值不错的股票却都大大的被低估了,价格一路走低,最典型的就数银行股。按6月20日的收盘价,以今年一季报测算,14家上市银行2010年动态市盈率平均为9.71倍,其中,小于10倍的有9家,最小的是交通银行,仅7.48倍;而大于11倍的仅有3家:宁波银行14.17倍,中信银行12.56倍,招商银行11.74倍。若以市净率计算,全部小于3倍,平均2.03倍,其中在2-3倍之间的有6家,在1-2倍之间的有8家。从估值角度来看,确实很低了。以当前9倍、10倍pe水平来看,即便是在港股市场上,也处于底部区域了,因为在港股历史上,大盘估值基本上是在10-20倍pe之间波动①。与此相反,创业板中许多基本面不怎么样的企业却一路走高。因此,在笔者看来,价值投资策略在中国证?皇谐〉氖视眯曰故怯幸欢ǖ木窒扌缘摹

(二)原因分析

1.强周期行业不利价值投资

中国经济仍然处于工业化高速发展阶段,gdp的三驾马车为投资、消费和出口,其中投资和出口拉动的都是基础工业品需求,大量固定资产投资推动基础工业品需求的形成。映射到a股上市公司市值构成中,“煤电油运、钢筋水泥、地产有色”等强周期型行业占绝对主导地位,与美国市场以金融、it、医药、消费为主体的结构差别很大。我们知道,巴菲特惯于投资消费、金融和传媒等弱周期性企业,而在中国a股市场上,消费零售行业仍然处于发展初期,值得长期投资的强势企业很少;主要传媒机构仍然是受意识形态控制的非经济组织;金融领域也是近两年才出现一些值得长期投资的强势企业。

2.非市场因素扭曲价值投资

资本市场天然就是一个商业市场,它以经济利益为衡量一切是非曲直的标准。中国股市如此,企业却并非如此。首先,大量的地方国企受地方政府控制,明目繁多的兼并重组、资产注入、无偿资产划拨、大股东占款和关联交易,种种行为与市场经济中的理性经济行为相去甚远,让

投资者很难理性地分析企业的真实投资价值。其次,民企倒是以经济利益为纽带开展经营活动,但相当一部分民企的经营业绩,却并不由其经营管理水平所决定,而是取决于各种难以衡量的“关系资源”,各类房地产、矿业企业尤其如此。

3.灰色操作强于价值投资

价值投资者以分享企业业绩成长的收益为主,投资业绩较为固定,一般在20%~30%之间,机会好的时候能达到50%~60%。但一些所谓的投资高手,通过运作一些主题、概念和个股,其建立在欺诈绵羊散户基础上的收益率,远远高于价值投资的收益率。当然,并不是所有的非价值投资者都在欺诈绵羊散户,但在价值投资与欺诈暴利之间,存在很多灰色中间地带,行业轮动、波段操作、跟庄做庄、内幕消息,其收益率远远高于价值投资。所以,很多人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倾向选择更高资本回报的投资策略。

三、营造价值投资策略在中国证?皇谐〉氖视眯曰肪

(一)加强中国证?皇谐〉氖谐??

尽管各国的证券市场在成熟度、信息披露、交易者的素质、上市公司的质量、相应的政策法规等很多方面有着较大的差别,但有一条是相同的,那就是价值规律。所以,根据这一规律提出的价值投资理论在任何一个市场机制起主要作用的证券市场上都适用。对中国的证券市场来说,由于国内一般看法是一个政策市,容易受到短期巨额资金的冲击,且存在较严重的操纵现象,所以,价值投资理论在中国的适用性受到限制。这也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中国证监会需要加强对这方面的监管力度,尤其是要加强对操纵股市方面的监管力度,从而使市场机制真正发挥出主要作用。

(二)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首先要求经营者要尽量表现的理性一些,努力提高自身的素质,这样才能提高公司的经营稳定性。其次,上市公司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使投资者对其了解的可能性增强,使其可预测性增强,从而为预测未来的现金流提供较好的保证。这样,市场才能更快的发现其内在价值。

(三)塑造理性的投资者

要树立起正确的投资理念,尽量减少认知偏差。这就需要投资者提高对自己所投资的对象的了解程度,要认识到股票的价值最终还是要由企业的内在价值所决定;正确对待所持股票的短期波动,保持良好的心态,避免贪婪、恐惧、盲目等愚蠢的行为;最后,要利用有限的经济资源,集中投资。

四、结语

总体说来,中国的证券市场没有遵循真正意义上的价值投资理念。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发展还不够成熟,固有的体制缺陷和制度的缺失使得证券市场稳定性不足,证券信息并不是总能够有效地传递到投资者,市场的有效性大致处于无效至弱式有效的状况,这是我国推行价值投资理念遭遇的不利外部环境。影响价值投资的内部因素主要是上市公司股价与内在价值的偏离,导致投资者趋于短期的趋势投资而非长期的价值投资。价值投资作为有持久生命力的价值理论,在中国才刚刚兴起,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及投资者的进一步壮大,价值投资理念将势必成为我国股市主流理念,这也是中国股市健康发展的方向。

注释:

参考文献:

[1]任秋娟.基于巴菲特投资理论的中国证券市场价值投资研究.现代商贸工业.2010(4).

[2]何艳.价值投资策略在中国市场的适用性分析.财经纵横.2010(2).

国内投资论文篇6

关键词: 价值投资 中国证券市场 适用性

一、价值投资的内涵和理论发展

(一)价值投资的内涵

价值投资,其核心思想是:以对影响证券投资的经济因素、行业发展前景、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等要素的分析为基础,利用某种方法测出股票的“内在价值”,然后与该股票的市场价值比较,让投资人做出是否投资该股票的投资策略。价值投资认为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与股票价格会有所背离,股票价格围绕内在价值这个稳定点上下波动,且股票价格长期看来有向内在价值回归的趋势;其内在价值决定于经营管理等基本面因素,股票价格则决定于股市资金的供需情况,在不同的决定因素下,内在价值高于股票价格的价差被称为“安全边际”,即当股票价格低于或者高于内在价值即股票被低估或者高估时,就出现了投资机会。

(二)价值投资的理论发展

最早对价值投资理论进行研究的学者是马克思,他认为,股票价格会随他们索取的收益大小和可靠程度而变化,同时股票价格由预期收入决定,因此又具有投机的性质。在马克思研究的基础上一些西方学者作了进一步的研究。美国著名的投资家本杰明.格雷厄姆,1934年出版的《证券分析》一书,被尊为基本分析方法的“圣经”,他认为,长期而言,股票的价格取决于企业的发展和企业所创造的利润,并与其保持一致,而短期价格却会受到各种因素影响而波动,尽管金融资产价格波动很大,但其基础价值稳定且可测量。1961年,莫迪格利尼和米勒提出了股利分配政策与公司价值无关的mm理论。该理论认为在严格假设条件下,股利政策不会对企业的价值和股票价格产生任何影响,一个公司的股票价格完全是由其投资决策所决定的获利能力决定的。mm 理论框架是现代价值评估的思想源泉,它促进现代价值评估理论的蓬勃发展。在这一基础上,人们经过大量的研究和论证,最终确立了决定股价的一个基本的变量——自由现金流,并由此提出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

二、价值投资策略在中国证?皇谐〉氖视眯蕴教

(一)价值投资策略在中国证?皇谐〉氖视眯

根据价值投资理论,股票的价格围绕其价值上下波动,其内在价值又决定于经营管理等基本面因素,因此从理论上而言,股票价格与每股净资产,扣除非正常损益后每股净收益,每股经营现金流等变量有一定的相关性。但中国证?皇谐〉氖导世纯?却并非如此,股票价格严重偏离内在价值,我们用相关的估值理论对企业进行恰当的估值往往不符事实。

从这一轮的股市来看,很多基本面良好,潜在价值不错的股票却都大大的被低估了,价格一路走低,最典型的就数银行股。按6月20日的收盘价,以今年一季报测算,14家上市银行2010年动态市盈率平均为9.71倍,其中,小于10倍的有9家,最小的是交通银行,仅7.48倍;而大于11倍的仅有3家:宁波银行14.17倍,中信银行12.56倍,招商银行11.74倍。若以市净率计算,全部小于3倍,平均2.03倍,其中在2-3倍之间的有6家,在1-2倍之间的有8家。从估值角度来看,确实很低了。以当前9倍、10倍pe水平来看,即便是在港股市场上,也处于底部区域了,因为在港股历史上,大盘估值基本上是在10-20倍pe之间波动①。与此相反,创业板中许多基本面不怎么样的企业却一路走高。因此,在笔者看来,价值投资策略在中国证?皇谐〉氖视眯曰故怯幸欢ǖ木窒扌缘摹

(二)原因分析

1.强周期行业不利价值投资

中国经济仍然处于工业化高速发展阶段,gdp的三驾马车为投资、消费和出口,其中投资和出口拉动的都是基础工业品需求,大量固定资产投资推动基础工业品需求的形成。映射到a股上市公司市值构成中,“煤电油运、钢筋水泥、地产有色”等强周期型行业占绝对主导地位,与美国市场以金融、it、医药、消费为主体的结构差别很大。我们知道,巴菲特惯于投资消费、金融和传媒等弱周期性企业,而在中国a股市场上,消费零售行业仍然处于发展初期,值得长期投资的强势企业很少;主要传媒机构仍然是受意识形态控制的非经济组织;金融领域也是近两年才出现一些值得长期投资的强势企业。

2.非市场因素扭曲价值投资

资本市场天然就是一个商业市场,它以经济利益为衡量一切是非曲直的标准。中国股市如此,企业却并非如此。首先,大量的地方国企受地方政府控制,明目繁多的兼并重组、资产注入、无偿资产划拨、大股东占款和关联交易,种种行为与市场经济中的理性经济行为相去甚远,

让投资者很难理性地分析企业的真实投资价值。其次,民企倒是以经济利益为纽带开展经营活动,但相当一部分民企的经营业绩,却并不由其经营管理水平所决定,而是取决于各种难以衡量的“关系资源”,各类房地产、矿业企业尤其如此。

3.灰色操作强于价值投资

价值投资者以分享企业业绩成长的收益为主,投资业绩较为固定,一般在20%~30%之间,机会好的时候能达到50%~60%。但一些所谓的投资高手,通过运作一些主题、概念和个股,其建立在欺诈绵羊散户基础上的收益率,远远高于价值投资的收益率。当然,并不是所有的非价值投资者都在欺诈绵羊散户,但在价值投资与欺诈暴利之间,存在很多灰色中间地带,行业轮动、波段操作、跟庄做庄、内幕消息,其收益率远远高于价值投资。所以,很多人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倾向选择更高资本回报的投资策略。

三、营造价值投资策略在中国证?皇谐〉氖视眯曰肪

(一)加强中国证?皇谐〉氖谐??

尽管各国的证券市场在成熟度、信息披露、交易者的素质、上市公司的质量、相应的政策法规等很多方面有着较大的差别,但有一条是相同的,那就是价值规律。所以,根据这一规律提出的价值投资理论在任何一个市场机制起主要作用的证券市场上都适用。对中国的证券市场来说,由于国内一般看法是一个政策市,容易受到短期巨额资金的冲击,且存在较严重的操纵现象,所以,价值投资理论在中国的适用性受到限制。这也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中国证监会需要加强对这方面的监管力度,尤其是要加强对操纵股市方面的监管力度,从而使市场机制真正发挥出主要作用。

(二)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首先要求经营者要尽量表现的理性一些,努力提高自身的素质,这样才能提高公司的经营稳定性。其次,上市公司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使投资者对其了解的可能性增强,使其可预测性增强,从而为预测未来的现金流提供较好的保证。这样,市场才能更快的发现其内在价值。

(三)塑造理性的投资者

要树立起正确的投资理念,尽量减少认知偏差。这就需要投资者提高对自己所投资的对象的了解程度,要认识到股票的价值最终还是要由企业的内在价值所决定;正确对待所持股票的短期波动,保持良好的心态,避免贪婪、恐惧、盲目等愚蠢的行为;最后,要利用有限的经济资源,集中投资。

四、结语

总体说来,中国的证券市场没有遵循真正意义上的价值投资理念。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发展还不够成熟,固有的体制缺陷和制度的缺失使得证券市场稳定性不足,证券信息并不是总能够有效地传递到投资者,市场的有效性大致处于无效至弱式有效的状况,这是我国推行价值投资理念遭遇的不利外部环境。影响价值投资的内部因素主要是上市公司股价与内在价值的偏离,导致投资者趋于短期的趋势投资而非长期的价值投资。价值投资作为有持久生命力的价值理论,在中国才刚刚兴起,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及投资者的进一步壮大,价值投资理念将势必成为我国股市主流理念,这也是中国股市健康发展的方向。

注释:

参考文献:

[1]任秋娟.基于巴菲特投资理论的中国证券市场价值投资研究.现代商贸工业.2010(4).

[2]何艳.价值投资策略在中国市场的适用性分析.财经纵横.2010(2).

国内投资论文篇7

关键词:应用型本科;“国际投资学”;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4107(2016)12-0007-02

根据教育部文件《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教发〔2015〕7号),部分普通本科高校应向应用型高校转型发展,以促进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高校转型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教育教学改革,具体到“国际投资学”课程,该课程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都应做相应的调整以适应转型发展的需要。

一、重新定位“国际投资学”课程教学目标

贯彻(教发〔2015〕7号)《指导意见》,应用型本科的课程教学应为生产服务一线培养紧缺的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人才。具体到“国际投资学”课程,由于“国际投资学”知识主要应用于国际资本运用和国际投资管理,因此应用型本科“国际投资学”课程教学的目标就是在国际资本运用和国际投资管理方面培养应用型人才。这一目标对“国际投资学”课程教学提出了如下要求。

(一)使学生具备国际资本运用与国际投资分析能力

不同类型的国际资本其国际投资具有不同的动因,相同类型的国际资本的国际投资在投资规模、投资方式与管理风格等方面也往往差异较大,其对东道国的经济带动以及其他方面的影响也往往很不相同。因此,要使学生具备国际资本运用能力,就要使学生具备相应科学分析不同投资类型、不同投资主体、不同投资规模、不同投资方式、不同管理风格的国际资本对东道国经济与社会的正负面影响的能力,以满足我国在利用外资方面的人才需要。此外,“国际投资学”知识不仅可以应用于利用外资,还可应用于国际投资,而具备国际投资分析能力是做好国际投资的前提与基础。实践中,国际直接投资分析主要包括东道国投资环境评估、跨国经营企业的竞争力分析等;而国际间接(证券)投资分析包括基本面分析、技术面分析、资金面分析和行业面分析等。因此,使学生具备国际投资分析能力就是要使学生掌握不同方式国际投资的分析方法和技巧。

(二)使学生具备查阅国际资本运用与国际投资

英文信息的能力

做好利用外资与国际投资除了要具备国际资本运用能力与国际投资分析能力外,还要及时掌握国际资本与国际投资方面的充分信息。这要求应用型本科培养的人才具有较强的获取国际资本运用与国际投资信息的能力。实践中,国际资本运用、国际投资决策与管理对信息的及时性要求比较高,而这些及时的信息大多是英文的,因此应用型本科院校培养的应用型国际资本运用与国际投资人才就须具备查阅英文相关信息的能力。应该强调,查阅国际资本运用与国际投资信息不仅要有好的英文基础,而且要掌握国际投资、国际金融、跨国公司等方面的专业英文术语以及查阅上述信息的途径、方法等。对此,应用型本科“国际投资学”课程应该对学生在这方面的学习与训练做出安排。

(三)使学生初步具备良好的职业习惯

国际资本运用、国际投资决策与管理都是实务性非常强的工作,做好上述工作还要具备良好的职业习惯。以投资为例,投资行业的良好职业习惯通常体现在“对投资信息与数据的高度敏感、对投资风险控制的高度警惕、对恰当投资时机的耐心等待”等具体事情上。因此,应用型本科“国际投资学”课程应该在课堂授课中向学生渗透、传递养成良好职业习惯的重要性,传授相关的隐性知识,使学生具备良好的职业习惯。

二、优化“国际投资学”课程教学内容

“国际投资学”课程内容一般包括国际投资理论、国际投资主体、国际投资方式、国际投资决策、国际投资管理等。应用型本科“国际投资学”课程也应该传授这些知识,但基于培养应用型人才的考虑,应用型本科“国际投资学”课程在上述知识的传授中应与一般的本科院校有所不同。

(一)侧重国际投资理论的应用阐释

应用型本科“国际投资学”课程的内容应该包括国际投资理论。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对应用型本科“国际投资学”课程的学生进行国际投资理论的讲授。基于培养学生不同能力的需要,任何一门课程的理论讲授都可以分为偏于理论创新的理论阐释和偏于应用的理论阐释,偏于理论创新的理论阐释主要讲授理论的产生背景、理论的内容、理论的假设条件、理论假设条件的改变对理论创新的启示等;而偏于应用的课程理论阐释主要讲授理论的产生背景、理论的应用环境、理论假设条件与实践的吻合与背离以及就如何应用理论对学生进行启示等。由于应用型本科“国际投资学”课程的教学目标是在国际资本运用和国际投资管理方面培养应用型人才,因此应用型本科“国际投资学”课程国际投资理论的讲授应当是偏于应用的理论阐释。

(二)介绍实用的国际投资管理技巧

与一般的投资一样,国际投资也是需要大智慧才能做好的工作。要做好国际投资,不仅需要国际投资理论这种“道”层面的知识,还需要国际投资管理技巧这种“术”层面的知识,而且绝不能轻视这种“术”层面的知识。例如,在国际股票投资中,操盘技巧就很重要。在股票投资实践中,不同的操盘手根据同样的股票投资分析报告进行操盘取得的投资绩效往往相差很大,就是很好的证明。因此,应用型本科“国际投资学”课程应重视实用的国际投资管理技巧的介绍。值得强调的是,不论是国际直接投资还是国际证券投资,抑或是国际另类投资都有相应的投资管理技巧。积极学习投资成功人士总结的经验和积极参与投资实践是获得国际投资管理技巧的重要途径。

(三)注重即时国际投资信息的解读

“国际投资学”课程课堂授课应该与学生分享并解读即时的国际投资信息,理由有如下两个方面:第一,解读即时的国际投资信息是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途径。由于应用型本科“国际投资学”课程的教学目标是在国际资本运用和国际投资管理方面培养具备实践能力的人才,这要求“国际投资学”课程课堂授课要注重培养学生的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与习惯,而如何理论联系实际是“国际投资学”课程在课堂授课中必须做出引导的。无疑,教师可以引用案例来实现理论联系实际,但案例往往较陈旧,对国际资本运用与国际投资实践的价值不大。相反,如果在课堂上解读即时的国际投资信息,则教师可以引导学生分析上述信息对国际资本运用与国际投资实践的价值,从而使学生间接地得到实践能力的培养。第二,解读即时的国际投资信息是活跃“国际投资学”课堂的需要。应用型本科学生对理论性较强的课程抵触较大,很多学生甚至觉得“国际投资学”“无用”(钟生根,2014)[1],这极易导致“国际投资学”课程的课堂氛围沉闷。如果在课堂上解读即时的国际投资信息,学生会因为对即时的信息感兴趣而将注意力及时转回到课堂上,如果教师针对即时的国际投资信息对国际投资实践的价值进行提问或组织讨论,课堂的气氛就能很快活跃起来。

三、创新“国际投资学”课程教学方法

对“国际投资学”的教学方法,有研究提出“基于情景的研讨式教学”(程金亮,2014)[2]、“模拟实验教学”(吕瑛,2006)[3]、案例教学(钟生根等,2014)[4]等。笔者认为,基于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的调整,应用型本科“国际投资学”课程的教学方法也应相应做出调整。

(一)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方法

“国际投资学”课程内容的丰富性与应用型本科培养人才的特殊性要求“国际投资学”课程教学要综合应用多种教学方法。例如,在讲授国际直接投资理论部分时,由于要阐明国际直接投资理论产生的背景,此时应用案例教学方法引用理论产生背景下的案例进行解释就比较恰当;在讲授国际间接(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时,由于间接(证券)投资对操盘要求比较高,此时采用“模拟实验教学法”就比较恰当;在讲授国际投资环境评估时,可以结合我国“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实施研讨特定东道国(如:巴基斯坦)投资环境的改善以及这种改善对我国特定企业进行跨国投资的意义,即采用“基于情景的研讨式教学”比较恰当。

(二)充分发挥教学设备与双语教学的作用

国内投资论文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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