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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会计论文8篇

时间:2023-03-23 15:12:48

证券会计论文

证券会计论文篇1

内容摘要:美国是世界上会计准则建立最完善的国家,其公认会计准则的建立从一开`始就是为了适应证券市场发展需要,是在为证券市场服务的基础上成熟起来的。

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使会计信息使用者和用途发生根本变化,这就要求区分会计准则本身目标与政府的政策目标,明确会计准则制定的出发点,即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为资本市场服务,为投资者和债权人服务。

现有的《会计法》制定于我国经济刚刚转型时期,现在经济环境的变化使得《会计法》某些内容已经滞后,会计准则的制定应该吸收多方利益团体的参与,尤其是有关证券市场方面会计准则的制定,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包括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投资者和证券监管部门应具有相当的影响力。

关键词:证券市场会计准则会计信息

证监会主席周小川指出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与发展是近期的根本任务。发展是在规范基础上的发展,而规范市场的基础在于信息披露、尤其是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一个证券市场的成功是与高水平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密不可分的。前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总会计师迈克尔·萨顿曾说过“美国资本市场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应归功于美国上市公司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披露准则”。高质量的会计准则是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披露准则的基础,可见会计准则对于证券市场的重要性。我国加入WTO将使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进程加快,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必然要求会计准则的国际化。我国会计准则需要更多地参考国际经验,向国际标准靠拢。本文从世界范围证券市场发展对会计准则建立、成熟的影响角度谈谈我国会计准则国际化问题。

一、证券市场发展是会计准则发展的根本动力

会计准则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而逐渐发展成熟起来的。美国是世界上会计准则建立最完善的国家,其公认会计准则的建立从一开始就是为了适应证券市场发展需要,是在为证券市场服务的基础上成熟起来的。在1900-1933年间,美国以股份公司形式组建的企业日渐增多,证券市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然而,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上市企业更多地重视市场的筹资功能,市场监管也相对宽松,缺乏有效的会计信息披露规范,致使企业管理当局能够控制财务信息披露的内容与形式,对会计信息进行操纵。会计的目的更多地是满足内部管理者的需要。这种状况随着上市公司的增多,引起了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广泛不满。

1929年发生经济大危机时,许多财务帐面状况良好的企业纷纷倒闭,使投资者和债权人损失惨重,社会各界意识到规范会计信息披露的必要性。为改善公众对企业财务报表的疑虑,加強上市公司监管,美国1934年成立了证券管理委员会(SEC),对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和报告准则、审计程序进行监督,领导民间机构制定会计准则,引导企业财务会计和报告实务的发展方向。美国会计师协会(AIA,1957年改为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简称AICPA)和纽约证券交易所开始着手共同研究解决上市公司财务报表问题,进行可操作性会计准则的制定。从1938年到1958年,共颁布了51项会计研究公告,在SEC的支持下,成为美国当时唯一公认的会计准则。

二次大战后,美国证券市场得到了空前发展,新的融資工具不断出现,新的交易手段层出不穷,会计准则的作用更加重要。为适应这种状况,促进公认会计准则的发展,1959年AICPA成立会计原则委员会(APB)。随着证券市场深入到美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各个方面,相关利益团体要求参加到会计准则的制定中来的呼声渐高,会计准则的独立性、客观性更加得到重视,公认会计准则演变成了一项公共事业。为此,AICPA在1972年成立了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广泛吸收相关利益团体参与准则的制定,并确保相关利益团体的意见能够被吸收考虑。FASB与有关利益集团相互影响,共同促进了会计原则的发展。由于FASB的独立性与客观性,确立了其准则的权威性,满足了资本市场特别是证券市场上投资者(包括潜在投资者)、债权人及相关利益团体的需要。自1973年到2001年7月底,FASB共颁布了143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和7个财务会计概念公告,对维护美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

七十年代以后,特别是到了九十年代,资本市场全球化的进程日益加快,跨国融資与投资在世界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1997年底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2,683家公司中,国外企业达到526家,而交易量占所有交易市值的69%。同年在美国,纽交所的国外上市公司在全部上市公司中的比例也超过10%,外国公司仅一年时间就从美国资本市场上筹集到280亿美元资金。美国居民持有的非美国证券在1997年达到10,000亿美元。资金的国际流动使相关国家认识到对世界各国会计规范进行协调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希望采用一套普遍适用的国际会计准则,降低全球投融资的成本,提高决策的有效性,促进资本市场的良性竞争。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自1973年成立以来发展极为迅速,到2000年1月,已成为拥有104个国家143个会计组织的庞大组织。会计准则的国际化同样引起了WTO的关注,1996年12月在新加坡召开的部长级会议上明确提出鼓励IASC制定国际会计准则。IASC得到了证券委员会国际组织(IOSCO)、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鼎力支持。在准则的制定过程中,广泛吸收参与者,除注册会计师作为会计信息的审核者外,还有财务信息的编制者和使用者代表参与,最明显的是突出资本市场代表的影响力;放弃了以注册会计师为导向的制定体制,代之以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为导向,突出了财务信息以满足投资者和债权人需要的首要目的。目标是建立全球通行的高质量会计准则。IASC的核心准则就是指应证券委员会国际组织(IOSCO)之约,针对跨国证券发行和股票上市公司编制财务报表所需而制定的一套完整的会计准则。这些核心准则为会计提供了广泛的基础,它们的高质量导致会计信息的高透明度、良好的可比性,保证了信息的充分披露。经过IOSOC的认可和推荐,国际会计准则在今天已经成为许多国家会计准则的基准。

在我国会计准则制定初期,由于证券市场还很弱小,准则的制定者基本上未考虑到证券市场的需求。但事实上证券市场的突飞猛进迫使会计准则不得不适应市场的新情况、新要求,被动地出台了一些具体会计准则,如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收入、债务重组、非货币易等准则,这些准则都是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会计行为,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而颁布的。这一系列具体准则和基本会计准则共同形成了我国与国际会计准则相衔接的会计准则框架体系,为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由此可见,证券市场的发展也是我国会计准则发展的动力。

二、证券市场使会计信息使用者和用途发生根本变化

会计信息具有众多的使用者,不同使用者对企业会计信息有不同的要求和用途。证券市场的发展使上市公司面对着许多公众投资者(包括潜在投资者)和债权人,他们需要掌握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并据此作出相应决策。在证券市场上,投资者和债权人是企业风险资本的主要提供者,与企业具有最重要、直接和密切的经济联系,因此,满足投资者和债权人的会计信息需要至关重要。美国FASB明确指出,“财务报告的首要目标是为现有和潜在的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其他使用者提供作出理性投资、信贷及相似决策所需的有用信息”。同时,满足投资者和债权人的信息一般也能满足其他使用者的需要。

会计准则的出发点是通过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为投资者和资本市场服务。作为投资者,最关心的是投资风险及其对期望收益的评价,他们需要通过会计信息去发现证券的价格。财务报告应向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使用者提供信息,帮助他们评估股利或利息的现金收入,以及证券或信用销售、即期或远期收益金额计算、时间选择与不确定性分析等。这就要求会计信息具有相关性和可靠性。所谓相关的会计信息是指,能够通过帮助使用者分析过去、现在和未来事件的结果,或坚持或更正先前预期而在决策中起作用的信息。相关的信息必须同时具备及时性、预测价值和反馈价值。准确性是可靠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可靠的财务报告有较高的准确度,它使得预测相应的经营状况和收益的把握加大。这就要求上市公司对可能影响证券价格的会计信息进行连续性披露和前瞻性披露。尽管在有效的证券市场上,纯粹的会计技术的改变对企业价值没有根本的、长期的影响,资本投资及由此所决定的经营活动才是决定企业价值的根本因素,但会计政策、会计技术会有利于或有害于企业价值的形成。

我国会计准则的目的比较复杂,《企业会计准则》认为会计信息首先“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其次是“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内部加強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会计准则的用户首先是政府,而投资者和债权人的需要在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中居于很次要的地位。这与国际上通行的有较大差别,国际上通行的会计准则目的则是通过财务资料“公允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主要为投资者和债权人服务。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认为政府和管理部门的特殊需要不在会计准则主要服务范围之内,“各级政府可以為实现各自的目标,明确规定不同的和例外的要求。但这些要求不应该影响为了其他用户的利益而公布的财务报表,除非它们也能满足那些用户的需要”;“管理部门可以决定额外信息的形式和内容,以满足自身的需要”(摘自汤云为的《对基本会计准则的初步评价》一文),但这些信息的报告不在会计准则框架范围内。

事实上,我国会计准则确定的三类用户对会计信息需求的差别较大。政府作为经济的宏观调控者需要的是较笼统的统计数据、汇总数据;国家税收的需要与会计目标有很多区别,为应付税收而设计的会计体系是满足不了其他使用者的需要的。企业管理当局需要的会计信息千差万别,主要是为内部考核服务;而投资者和债权人因投资、借贷的需要,要求会计信息应能揭示企业的投资价值和经营风险。根据前两类用户制定的会计体系明显有别于根据投资者和债权人需要的会计体系。而我们在根据这些复合目的制定会计准则时,未充分了解每类用户的需求差异,尤其是投资者和债权人的需要,而仅仅是将其他国家为投资者和债权人设计的会计概念和会计体系借鉴过来,形成了现在会计准则多重目标的相互矛盾与冲突。由此造成会计准则与证券市场发展的不协调,满足不了投资者和债权人的需要。

准则服务对象的确定毫无疑问受到经济环境的制约和准则制定者的价值判断。服务对象的确定是准则制定的基本前提,对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有着重要的影响。我国现在的经济环境和九十年代初刚开始制定会计准则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表现在资本市场尤其是证券市场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有了根本的不同。在2001年六月底,我国国内上市公司达超过1100家,总市值占到国民产值的50%,二级市场投资者不仅有为数众多的机构,更有多达6000万个人的投资场所,成为亚洲第三大证券市场。证券市场的发展迫切需要会计准则质量的提高。现有的会计准则在许多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尤其是不适应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企业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更多的是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和债权人,政府做为企业投资者同样是会计信息的主要用户,而作为市场管理者的政府信息需要相对简单笼统,提供给投资者的信息完全能满足政府的需要。

随着加入WTO组织的到来,我国经济融入国际大循环的速度加快,国内企业海外上市的数量日渐增多,外国投资者也日益关注中国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标准要求更加严格,会计准则的国际化接轨势在必行。这就要求区分会计准则目标与政府的政策目标,明确会计准则制定的出发点,即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为资本市场服务,为投资者和债权人服务。

三、以我国证券市场为核心建立国际化的会计准则

从90年代开始,我国对会计制度进行了改革,遵循“向国际惯例靠拢”的方针,于1992年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随后又公布了具体准则的征询意见稿,在此基础上,迄今已陆续推出了13个具体准则:《现金流量表》、《债务重组》、《建造合同》、《非货币易》、《或有事项》、《借款费用》、《租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在所有企业施行,投资、无形资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只暂在股份有限公司施行。这些准则的颁布推行为我国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为证券市场的良好运行提供了较好的条件。但会计准则的制定相对于证券市场的发展是滞后的。

我国会计准则是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由计划性资源配置向市场方向转变的经济转轨时期,与发达国家的会计环境存在较大区别。会计准则的制定沿袭了会计制度的方法,由国家财政部以立法的形式制定,具有明显的政府色彩,出发点更多地考虑政府利益和国家管理的便利性,是基于以国有(控股)企业为会计准则行为主体的条件下制定的。由于会计通常是经济活动的反映,政府倾向于使会计体系服从政府政策,尤其是当会计选择与税收相关时更是如此。但会计目标与政府政策目标并不总是一致的。政府政策是多种目标的混合体,而会计则是为了促进资源分配的效率。政府对会计管理的绝对垄断,势必影响会计的独立性。

在我国社会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社会经济环境的改变需要及时转变会计准则制定的目的,准则制定过程需要公开化,制定者应站在公正立场保持独立性,不倾向于某一利益集团,准则应具有广泛的认同度,能反映市场参与各方相关要求。WTO的加入无疑将要求我国经济更快地融入到世界经济体系中。会计准则的国际化问题将更加突出。从世界范围看,会计准则的发展始终依赖于经济环境的变化。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极大程度上改变了资源配置的方式,上市公司,无论以前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演变成为公众公司,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问题得到重视,一股独大的现象受到更多批评,企业的社会性得到凸现。而这一切都需要高质量的信息披露,尤其是会计信息的披露。围绕着证券市场,有效、合理的会计准则在我国整个会计体系中显示了从未有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我国会计环境的特殊性不是会计准则国际化的障碍,而是国际化的前提。在准则制定过程中,如何在中国国情与国际会计惯例间进行有效协调是我国会计准则成功的基础。在相当长一段時間,我国不可能象美国一样,完全由民间机构来制定会计准则,但参与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广泛性、独立性、超然性则是完全值得借鉴的。准则制定小组的成员应具有较好的广泛性和较高的专业水平,在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遵循严格的审慎程序,以利于协调相关团体利益,保障会计准则的权威性和广泛接受度。

现有的会计准则还不全面,我们要加快建立全面的准则体系,避免因准则缺失而出现向传统会计制度回归的现象。完善会计准则层次,逐渐形成一个与准则内容及要求一脉相承的,适用于广泛领域的技术规范。建立起既有理论高度,又切合会计实务处理的高水准的会计准则体系。

证券会计论文篇2

最初“玩”资产证券化的当属美国,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初。当时用以证券化的资产,主要是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历经三十多年的成长,房贷证券的流通量已超过美国的联邦债券,成为美国债券市场的“主力军”。美国资产证券化成功的经验,迅速“国际化”到世界其他地方。亚洲地区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并不慢。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的资产证券化都开展的非常迅速。资产证券化的标的资产,从最初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逐渐发展到包括信用卡应收款、机构按揭贷款、汽车贷款等资产,甚至发展到石油和天然气储备、电影和歌曲版权、未来应收机票款、国际电话费等。从金融资产证券化的角度讲,其交易之所以受到推崇,不仅在于它可以使贷款尤其是长期贷款具有更好的流动性,还在于其可以沟通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不仅在于可以改善金融机构资产的质量,还在于可以分散信用风险,缓解资本充足率8%要求的压力,提高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由于不同国家或地区制度环境的不同,资产证券化交易的结构也有所不同。但是,无论多么复杂,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一般都涉及以下方面:1.资产出售方/发起方;2.特殊目的实体;3.信用增级机构;4.服务机构;5.投资者。

由此,似乎可以给资产证券化下一个简单的定义,那就是:资产证券化是金融机构或其他类型的实体,将其能够产生未来现金流的资产组成一个资产池,并以其为基础向投资者发行证券(广义的证券)进行融资。

那么资产证券化涉及哪些会计问题呢?以上述简图为例分析如下:

l提供按揭贷款的机构(比如说商业银行)将按揭贷款“卖”给按揭公司,这个所谓的卖的过程是真卖还是非卖(即是否为真实出售)?如果是真卖,那么就应确认资产出售损益,否则就会使问题变得复杂。比如说,是部分真卖还是根本就是形式上的“卖”。不同的情形,对应着不同的会计处理。

l按揭公司再将按揭贷款转让给特殊目的实体,这个过程也会出现一个真卖还是非真卖的问题,只不过此时的买家不再是按揭公司,而是特殊目的实体。就我国的现实情况而言,要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似乎只有选择信托方式,即特殊目的实体最可能表现为一个信托账户或信托计划。既然是这样,接下来的问题便是,信托账户作为一个特殊的会计主体,它又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进一步讲,特殊目的实体(信托)作为一个独立的会计实体,是否应纳入按揭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呢?

l特殊目的实体受让按揭贷款后,需要将其“证券化”。只有这样,才能最终将按揭贷款“卖”出去。此时,买家成了广大的投资者。正如前述,在我国现实情况下,特殊目的实体最可能表现为特殊目的信托。因此,投资者最后买到的将是一份一份的信托受益凭证。当投资者买入信托凭证时,将现金资产支付给特殊目的信托,而特殊目的信托又将收到的现金支付给按揭公司,按揭公司又将其转付给按揭贷款提供者。如此一个循环下来,按揭贷款提供者便将信贷资产“变现”了。实务当中,这个过程实际上是同步完成的。对于特殊目的信托而言,倒是没有什么很特殊的会计问题。恰恰是信托受益凭证持有人,遇到该如何对受益凭证所附着的收益权进行核算的问题。

l如果我国采用特殊目的信托方式进行资产证券化,那么还会牵涉到信托投资公司该如何核算的问题。试想一下,信托公司在信托计划设立、信托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收益分配等方面都承担着重要的任务。在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全过程中,信托投资公司也有一个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问题。

尽管上述问题解决起来都不容易,但将其理清便可算是走出了一大步。本文认为,解决上述问题可以有以下思路:

第一,关于资产真实出售标准问题。如果只是一般意义上的资产出售,即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出门之后不能再找回卖家,那么事情就变得很简单,也用不着去讨论了。问题是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结构化创新工具,交易结构的设计往往比较复杂。否则美国安然公司怎么能把人“绕”糊涂了呢?在资产证券化结构日趋复杂的今天,要拟定出一套合理的会计规范,不能为复杂的结构所绕住,而应该抓住其中风险和报酬是如何分配的这个关键。如果与所转让的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没有从卖家转移到买家,那么无论将结构设计的多么复杂,也不能确认资产是“真”的卖出了。至于如何来判断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出去了,则必须从资产买卖合同的条款以及资产证券化方案中的信用增级方式等,来加以分析和判断。会计标准不可能定到使市场中的每项交易都能非常方便的“对号入座”,但在基本原则之下尽可能详细以便于操作,则是非常必要的。

第二,关于特殊目的实体本身的核算和合并报表问题。特殊目的实体如果表现为一个公司制企业,那么其本身的会计核算问题不会显得太难。但是,如果表现为一个信托计划或信托账户,那么也将其视作一个公司制实体来进行会计处理、也独立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就不太容易让人接受了。目前,我国的信托公司在对信托计划进行会计核算时,大多数就不是这样处理的。那么,较为合理的选择是什么呢?答案应是将信托账户或信托计划作为一个独立的会计实体来对待,并独立地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只有这样,才能将信托投资公司自身的资产与信托资产独立开来,这既是信托法所要求的,也符合会计核算的基本原理。因为,信托资产本来就不是信托投资公司的。

至于特殊目的实体是否纳入按揭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问题,取决于特殊目的公司是否受按揭公司的控制。如果受按揭公司控制,自然而然地就应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问题是,如何才能判断按揭公司是否能够控制特殊目的实体。这是一个国际上极富争议而又没有很好解决的问题。想当初美国安然公司如此多的特殊目的实体因为会计准则的某些“不完善”而导致资产和负债风险没有恰当地纳入合并报表,真让人后怕!这方面问题的复杂性在于如何界定控制权的存在。是否必须要有实际持股甚至比例还要超过50%才表明控制权的存在?是否可以通过股权比例以外的因素来界定控制权的存在?因为不是所有情况下都会存在股权因素,比如特殊目的信托,与一般的股份公司根本就不是“同类”组织。如果将此问题延伸开去,将很难三言两语说清楚。但无论如何,值得认真考虑通过股权比例以外的多种因素来界定控制权存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这方面已经有较深入的探讨。

第三,关于信托受益凭证持有人对收益权的核算问题。如果将通过支付对价取得的信托受益凭证类比到某种金融债券,那么其核算问题就不会太难。问题是信托受益凭证持有人持有的受益凭证,与一般金融债券(比如国债)是有本质区别的。受益凭证具有“一定”的“股权”性质,因为持有信托凭证者对信托资产拥有剩余权。那么为何又只是“一定”呢?因为该凭证的持有者不能对信托资产的运用、处分施加影响,而只能根据信托计划的约定实施监督。从这个意义上讲,信托受益凭证持有者对受益权的核算类比“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可能较为合理。

证券会计论文篇3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会计处理影响

1资产证券化概述

资产证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领域最重要的金融创新之一,它起源于美国,最初应用于住房抵押贷款市场,之后迅速扩展到其他领域。许多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以及东南亚等新兴市场国家都采用了这项金融创新技术,并在实际运用中不断完善和发展。

1.1资产证券化的本质及运作原理

资产证券化的运作原理有三个:第一,资产重组原理是指发起机构或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PurposeVehicle——SPV)为成功发行证券,采用一定的方式和手段,对纳入资产池中的资产进行重新配置与组合,从而实现资产收益的重新分割与重组,使之符合资产证券化对基础资产的要求。第二,风险隔离原理的核心内容是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通过将基础资产的风险和其他资产风险的隔离来提高资本运营效率,从而给资产证券化参与各方带来收益。第三,信用增级原理是指在发行证券之前,由SPV运用一定的手段对将要发行的证券进行整体的信用增级,这样可以提高证券化产品的信用级别,更好地吸引投资者,并且还能降低融资成本。

1.2资产证券化的流程

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流程一般包括:证券化资产的剥离和重组;组建特殊目的载体;发起人与特殊目的载体签订交易合约,将资产组合中的标的资产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信用评级与信用增级;特殊目的载体在经过信用评级后,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筹集资金;特殊目的载体用发行证券取得的收入向发起人支付价款;实施资产管理,建立投资者应收积累金;特殊目的载体向证券投资者偿还债券。

2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处理

资产证券化不仅给金融业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也给会计领域提出了问题。资产证券化的问题主要是发起人对证券化资产的终止确认问题。即发起人将资产转让给SPV,应确认为真实出售将其从发起人报表中移除(表外确认),还是确认为一项融资担保保留在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表内确认)。对于这一问题处理,在国际上经历了三种处理方法。

2.1风险报酬分析法

风险报酬分析法具体做法是:当发起人实质上转让了与资产相关的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时,证券化交易被视为销售,证券化资产将被停止确认并移出资产负债表,通过证券化所募集的资金则作为转让资产的收入,同时还要确认相关损益;但若发起人仍保留转让资产实质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收益时,证券化交易被视为担保融资,证券化资产仍继续在发起人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为一项资产,通过证券化所募集资金被确认为发起人的负债。

风险报酬法强调只有当与某项金融资产相关的风险与报酬实质上发生转移时,出让方才终止确认该资产。但是随着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日趋复杂,大多数情况下风险和报酬并非全部转移。风险报酬法带有明显的形式重于实质倾向,以法律形式作为会计确认基础具有较大的主观意向性,易于被人为操纵。

2.2金融合成分析法

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核心在于控制权决定资产的归属,而且承认金融资产和负债能分割成不同的组成部分。此法将已经确认过的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问题与金融资产的转让合约所产生的新的金融工具的确认问题区分开来。只要资产证券化交易发生后,发起人放弃了对所转让基础金融资产的控制权,资产证券化交易就可认为是销售交易,所转让的基础金融资产就应该终止确认;反之,资产证券化交易发生后,若发起人并没有放弃对基础金融资产的控制权,则可认为是融资活动,其所转让的基础金融资产就要继续保留在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

2.3后续涉入法

后续涉入法以“没有后续涉入”作为销售确认标准,抛弃了现行基于“控制权转让”的终止确认标准。它要求只要转让方对被转让资产的全部或部分存在任何的后续涉入,不考虑其后续涉入的程度,与后续涉入有关的这部分资产不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视为担保融资;不涉及后续涉入的那部分资产则应终止确认,视为销售。与以往的概念不同,后续涉入法下的被转让资产被视为可以分割的单元,并对每个细分的单元考察其是否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因此,一项资产转让可能导致一部分资产被终止确认,另一部分资产则未被终止确认。这一做法使资产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与其控制权的转移达到统一,更加符合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要求,更能反映其实质。

3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对财务和税收的影响

3.1财务影响

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可以分为表外处理和表内处理两类。这两种确认方法将带来不同的财务影响:表外处理将流动性较差的证券化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转出的同时确认损益,通常可以降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率,改善其资本结构,有利于发起人再融资,且有积极的财务影响;表内处理将证券化资产保留在资产负债表内,将获得的资金确认为借款,通常会提高发起人的资产负债率,不利于发起人再融资,具有消极的财务影响。

实践中,资产证券化的目的在于将流动性差的资产转变为现金收入,且多数公司关心财务报表的负债水平,希望保持适度的财务杠杆比率。而金融机构为提高资本充足率,也希望减少风险资产的总额,因此发起人都倾向于将证券化作为销售处理。

3.2税收影响

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要涉及的税种较多,包括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等。如果将资产证券化作为一项“真实销售”作表外处理,发起人将确认相关的损益。我国税法规定发起人对确认的收益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确认的损失可冲抵应纳税所得。发起人向SPV转移资产作为销售资产处理应征营业税,并按购销合同税率征收印花税。因资产证券化业务往往涉及金额巨大,对其征收营业税将带来沉重的税收负担,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证券化融资的成本优势。另外,如果将资产证券化作为“担保融资”来进行表内处理,发起人不确认损益,从而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另外,发起人向SPV转移资产属于转移质押资产,可以不用缴纳营业税,但应按借款合同税率缴纳印花税。

参考文献

[1]王江丽.关于资产证券化的会计问题研究[J].市场周刊,2006,(10).

证券会计论文篇4

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使会计信息使用者和用途发生根本变化,这就要求区分会计准则本身目标与政府的政策目标,明确会计准则制定的出发点,即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为资本市场服务,为投资者和债权人服务。

关键词:证券市场会计准则会计信息

现有的《会计法》制定于我国经济刚刚转型时期,现在经济环境的变化使得《会计法》某些内容已经滞后,会计准则的制定应该吸收多方利益团体的参与,尤其是有关证券市场方面会计准则的制定,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包括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投资者和证券监管部门应具有相当的影响力。

证监会主席周小川指出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与发展是近期的根本任务。发展是在规范基础上的发展,而规范市场的基础在于信息披露、尤其是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一个证券市场的成功是与高水平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密不可分的。前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总会计师迈克尔·萨顿曾说过“美国资本市场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应归功于美国上市公司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披露准则”。高质量的会计准则是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披露准则的基础,可见会计准则对于证券市场的重要性。我国加入WTO将使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进程加快,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必然要求会计准则的国际化。我国会计准则需要更多地参考国际经验,向国际标准靠拢。本文从世界范围证券市场发展对会计准则建立、成熟的影响角度谈谈我国会计准则国际化问题。

一、证券市场发展是会计准则发展的根本动力

会计准则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而逐渐发展成熟起来的。美国是世界上会计准则建立最完善的国家,其公认会计准则的建立从一开始就是为了适应证券市场发展需要,是在为证券市场服务的基础上成熟起来的。在1900-1933年间,美国以股份公司形式组建的企业日渐增多,证券市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然而,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上市企业更多地重视市场的筹资功能,市场监管也相对宽松,缺乏有效的会计信息披露规范,致使企业管理当局能够控制财务信息披露的内容与形式,对会计信息进行操纵。会计的目的更多地是满足内部管理者的需要。这种状况随着上市公司的增多,引起了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广泛不满。

1929年发生经济大危机时,许多财务帐面状况良好的企业纷纷倒闭,使投资者和债权人损失惨重,社会各界意识到规范会计信息披露的必要性。为改善公众对企业财务报表的疑虑,加強上市公司监管,美国1934年成立了证券管理委员会(SEC),对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和报告准则、审计程序进行监督,领导民间机构制定会计准则,引导企业财务会计和报告实务的发展方向。美国会计师协会(AIA,1957年改为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简称AICPA)和纽约证券交易所开始着手共同研究解决上市公司财务报表问题,进行可操作性会计准则的制定。从1938年到1958年,共颁布了51项会计研究公告,在SEC的支持下,成为美国当时唯一公认的会计准则。

二次大战后,美国证券市场得到了空前发展,新的融資工具不断出现,新的交易手段层出不穷,会计准则的作用更加重要。为适应这种状况,促进公认会计准则的发展,1959年AICPA成立会计原则委员会(APB)。随着证券市场深入到美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各个方面,相关利益团体要求参加到会计准则的制定中来的呼声渐高,会计准则的独立性、客观性更加得到重视,公认会计准则演变成了一项公共事业。为此,AICPA在1972年成立了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广泛吸收相关利益团体参与准则的制定,并确保相关利益团体的意见能够被吸收考虑。FASB与有关利益集团相互影响,共同促进了会计原则的发展。由于FASB的独立性与客观性,确立了其准则的权威性,满足了资本市场特别是证券市场上投资者(包括潜在投资者)、债权人及相关利益团体的需要。自1973年到2001年7月底,FASB共颁布了143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和7个财务会计概念公告,对维护美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

七十年代以后,特别是到了九十年代,资本市场全球化的进程日益加快,跨国融資与投资在世界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1997年底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2,683家公司中,国外企业达到526家,而交易量占所有交易市值的69%。同年在美国,纽交所的国外上市公司在全部上市公司中的比例也超过10%,外国公司仅一年时间就从美国资本市场上筹集到280亿美元资金。美国居民持有的非美国证券在1997年达到10,000亿美元。资金的国际流动使相关国家认识到对世界各国会计规范进行协调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希望采用一套普遍适用的国际会计准则,降低全球投融资的成本,提高决策的有效性,促进资本市场的良性竞争。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自1973年成立以来发展极为迅速,到2000年1月,已成为拥有104个国家143个会计组织的庞大组织。会计准则的国际化同样引起了WTO的关注,1996年12月在新加坡召开的部长级会议上明确提出鼓励IASC制定国际会计准则。IASC得到了证券委员会国际组织(IOSCO)、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鼎力支持。在准则的制定过程中,广泛吸收参与者,除注册会计师作为会计信息的审核者外,还有财务信息的编制者和使用者代表参与,最明显的是突出资本市场代表的影响力;放弃了以注册会计师为导向的制定体制,代之以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为导向,突出了财务信息以满足投资者和债权人需要的首要目的。目标是建立全球通行的高质量会计准则。IASC的核心准则就是指应证券委员会国际组织(IOSCO)之约,针对跨国证券发行和股票上市公司编制财务报表所需而制定的一套完整的会计准则。这些核心准则为会计提供了广泛的基础,它们的高质量导致会计信息的高透明度、良好的可比性,保证了信息的充分披露。经过IOSOC的认可和推荐,国际会计准则在今天已经成为许多国家会计准则的基准。

在我国会计准则制定初期,由于证券市场还很弱小,准则的制定者基本上未考虑到证券市场的需求。但事实上证券市场的突飞猛进迫使会计准则不得不适应市场的新情况、新要求,被动地出台了一些具体会计准则,如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收入、债务重组、非货币易等准则,这些准则都是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会计行为,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而颁布的。这一系列具体准则和基本会计准则共同形成了我国与国际会计准则相衔接的会计准则框架体系,为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由此可见,证券市场的发展也是我国会计准则发展的动力。

二、证券市场使会计信息使用者和用途发生根本变化

会计信息具有众多的使用者,不同使用者对企业会计信息有不同的要求和用途。证券市场的发展使上市公司面对着许多公众投资者(包括潜在投资者)和债权人,他们需要掌握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并据此作出相应决策。在证券市场上,投资者和债权人是企业风险资本的主要提供者,与企业具有最重要、直接和密切的经济联系,因此,满足投资者和债权人的会计信息需要至关重要。美国FASB明确指出,“财务报告的首要目标是为现有和潜在的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其他使用者提供作出理性投资、信贷及相似决策所需的有用信息”。同时,满足投资者和债权人的信息一般也能满足其他使用者的需要。

会计准则的出发点是通过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为投资者和资本市场服务。作为投资者,最关心的是投资风险及其对期望收益的评价,他们需要通过会计信息去发现证券的价格。财务报告应向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使用者提供信息,帮助他们评估股利或利息的现金收入,以及证券或信用销售、即期或远期收益金额计算、时间选择与不确定性分析等。这就要求会计信息具有相关性和可靠性。所谓相关的会计信息是指,能够通过帮助使用者分析过去、现在和未来事件的结果,或坚持或更正先前预期而在决策中起作用的信息。相关的信息必须同时具备及时性、预测价值和反馈价值。准确性是可靠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可靠的财务报告有较高的准确度,它使得预测相应的经营状况和收益的把握加大。这就要求上市公司对可能影响证券价格的会计信息进行连续性披露和前瞻性披露。尽管在有效的证券市场上,纯粹的会计技术的改变对企业价值没有根本的、长期的影响,资本投资及由此所决定的经营活动才是决定企业价值的根本因素,但会计政策、会计技术会有利于或有害于企业价值的形成。

我国会计准则的目的比较复杂,《企业会计准则》认为会计信息首先“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强求”,其次是“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内部加強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会计准则的用户首先是政府,而投资者和债权人的需要在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中居于很次要的地位。这与国际上通行的有较大差别,国际上通行的会计准则目的则是通过财务资料“公允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主要为投资者和债权人服务。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认为政府和管理部门的特殊需要不在会计准则主要服务范围之内,“各级政府可以為实现各自的目标,明确规定不同的和例外的要求。但这些要求不应该影响为了其他用户的利益而公布的财务报表,除非它们也能满足那些用户的需要”;“管理部门可以决定额外信息的形式和内容,以满足自身的需要”(摘自汤云为的《对基本会计准则的初步评价》一文),但这些信息的报告不在会计准则框架范围内。

事实上,我国会计准则确定的三类用户对会计信息需求的差别较大。政府作为经济的宏观调控者需要的是较笼统的统计数据、汇总数据;国家税收的需要与会计目标有很多区别,为应付税收而设计的会计体系是满足不了其他使用者的需要的。企业管理当局需要的会计信息千差万别,主要是为内部考核服务;而投资者和债权人因投资、借贷的需要,要求会计信息应能揭示企业的投资价值和经营风险。根据前两类用户制定的会计体系明显有别于根据投资者和债权人需要的会计体系。而我们在根据这些复合目的制定会计准则时,未充分了解每类用户的需求差异,尤其是投资者和债权人的需要,而仅仅是将其他国家为投资者和债权人设计的会计概念和会计体系借鉴过来,形成了现在会计准则多重目标的相互矛盾与冲突。由此造成会计准则与证券市场发展的不协调,满足不了投资者和债权人的需要。

准则服务对象的确定毫无疑问受到经济环境的制约和准则制定者的价值判断。服务对象的确定是准则制定的基本前提,对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有着重要的影响。我国现在的经济环境和九十年代初刚开

始制定会计准则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表现在资本市场尤其是证券市场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有了根本的不同。在2001年六月底,我国国内上市公司达超过1100家,总市值占到国民产值的50%,级市场投资者不仅有为数众多的机构,更有多达6000万个人的投资场所,成为亚洲第三大证券市场。证券市场的发展迫切需要会计准则质量的提高。现有的会计准则在许多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尤其是不适应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企业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更多的是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和债权人,政府做为企业投资者同样是会计信息的主要用户,而作为市场管理者的政府信息需要相对简单笼统,提供给投资者的信息完全能满足政府的需要。

随着加入WTO组织的到来,我国经济融入国际大循环的速度加快,国内企业海外上市的数量日渐增多,外国投资者也日益关注中国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标准要求更加严格,会计准则的国际化接轨势在必行。这就要求区分会计准则目标与政府的政策目标,明确会计准则制定的出发点,即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为资本市场服务,为投资者和债权人服务。

三、以我国证券市场为核心建立国际化的会计准则

从90年代开始,我国对会计制度进行了改革,遵循“向国际惯例靠拢”的方针,于1992年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随后又公布了具体准则的征询意见稿,在此基础上,迄今已陆续推出了13个具体准则:《现金流量表》、《债务重组》、《建造合同》、《非货币易》、《或有事项》、《借款费用》、《租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在所有企业施行,投资、无形资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只暂在股份有限公司施行。这些准则的颁布推行为我国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为证券市场的良好运行提供了较好的条件。但会计准则的制定相对于证券市场的发展是滞后的。

我国会计准则是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由计划性资源配置向市场方向转变的经济转轨时期,与发达国家的会计环境存在较大区别。会计准则的制定沿袭了会计制度的方法,由国家财政部以立法的形式制定,具有明显的政府色彩,出发点更多地考虑政府利益和国家管理的便利性,是基于以国有(控股)企业为会计准则行为主体的条件下制定的。由于会计通常是经济活动的反映,政府倾向于使会计体系服从政府政策,尤其是当会计选择与税收相关时更是如此。但会计目标与政府政策目标并不总是一致的。政府政策是多种目标的混合体,而会计则是为了促进资源分配的效率。政府对会计管理的绝对垄断,势必影响会计的独立性。

在我国社会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社会经济环境的改变需要及时转变会计准则制定的目的,准则制定过程需要公开化,制定者应站在公正立场保持独立性,不倾向于某一利益集团,准则应具有广泛的认同度,能反映市场参与各方相关要求。WTO的加入无疑将要求我国经济更快地融入到世界经济体系中。会计准则的国际化问题将更加突出。从世界范围看,会计准则的发展始终依赖于经济环境的变化。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极大程度上改变了资源配置的方式,上市公司,无论以前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演变成为公众公司,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问题得到重视,一股独大的现象受到更多批评,企业的社会性得到凸现。而这一切都需要高质量的信息披露,尤其是会计信息的披露。围绕着证券市场,有效、合理的会计准则在我国整个会计体系中显示了从未有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我国会计环境的特殊性不是会计准则国际化的障碍,而是国际化的前提。在准则制定过程中,如何在中国国情与国际会计惯例间进行有效协调是我国会计准则成功的基础。在相当长一段時間,我国不可能象美国一样,完全由民间机构来制定会计准则,但参与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广泛性、独立性、超然性则是完全值得借鉴的。准则制定小组的成员应具有较好的广泛性和较高的专业水平,在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遵循严格的审慎程序,以利于协调相关团体利益,保障会计准则的权威性和广泛接受度。

现有的会计准则还不全面,我们要加快建立全面的准则体系,避免因准则缺失而出现向传统会计制度回归的现象。完善会计准则层次,逐渐形成一个与准则内容及要求一脉相承的,适用于广泛领域的技术规范。建立起既有理论高度,又切合会计实务处理的高水准的会计准则体系。

证券会计论文篇5

资产证券化的产生是为了通过衍生金融工具的设计和出售,规避法律、会计的相关规定,从而达到特定的财务目标,但传统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未涉及衍生性金融工具的内容,自然无法解释和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资产证券化对传统会计的冲击主要表现在会计确认方面,即资产证券化应当作为一项有担保的融资业务而作表内处理,还是应当确认为一项销售业务而作表外处理?一般而言,资产证券化的目的在于将流动性差的金融资产转变为现金,大多数公司都关心资产负债率,希望减少风险资产的总额。因此,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都倾向于将资产证券化业务作为销售处理,但只有会计确认为“真实出售”时,资产证券化的目的才可达到。这样,“真实出售”的确认就成为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的难点和关键。

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尚处于起步阶段。2005年年底,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分别成功地发行了资产支持证券。从其操作方式看,两家银行分别以相等金额的信贷资产作抵押,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信贷资产证券,以抵押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证券的本金和利率。显然,这属于担保融资,发起机构并未实现资产负债表外处理,与国际上通行的多数发起机构寻求终止确认证券化资产,即将证券化交易列为资产销售而非融资安排不一致。

从目前的制度环境看,发起机构实现资产负债表外处理的难度有点大。财政部于2005年5月16日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对发起机构信贷资产确认的条件及其会计处理等方面作了规范,从会计角度规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如第四条规定:“发起机构已将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通常指95%或者以上情形)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时,应当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并将该信贷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因转让而收到的对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终止确认是指将信贷资产从发起机构的账上和资产负债表内转出。”此条款对认定为一笔证券化资产控制权已转移时的会计处理是明确的,即作为“真实出售”处理,从资产负债表内转出。但是,该《规定》的条款对如何判定这笔交易资产是否属于“真实出售”,只是说“95%”的风险与报酬所有权转移,过于简单和笼统。因为证券化交易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资产买卖,而更多的是附有条件的买卖,交易结构设计尤为复杂,认定证券化资产控制权是否转移、能否作“真实出售”处理并不那么简单。

在传统的买卖中,资产的所有权一旦发生转移,买方就可以任意处置其所购买的资产,不会受到限制。也就是说,在简单的交易中,一项资产的控制权与从该资产中承担的风险和收益是同等的概念;而在资产证券化交易过程中,复杂的交易结构和合约安排使得资产控制权的放弃与否与转让方保留了多少与金融资产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成为不同的范畴。因为证券化交易不是纯粹的资产转移,通常伴随着追索权、担保权、抵押以及服务合约等各种形式,这就使得证券化资产转让是作“真实出售”,还是担保融资的判定难度加大了。

根据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140的规定,如果证券资产转让方同时满足了如下三个条件,则视为转让方已放弃了对金融资产的有效控制,可以认定为“真实销售”。“第一,被转让的资产与转让方分离,即转让资产已在转让方及其关联企业、债权人的控制范围之外,包括发生破产或其它被接收的情况。第二,受让方可以无条件地将金融资产用作抵押或再转让,或者受让方是合格特殊目的实体,而且该实体的受益人可以无条件地拥有抵押或转让该项资产的权利。第三,转让方不再通过以下途径保持对转让资产的有效控制:签订合约使得转让方有权同时有义务在转让资产到期前回购转让资产,签订合约使得转让方有权回购目前在同类市场上不能轻易获得的转让资产。”根据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39号的规定:“35,当且仅当对构成金融资产或金融资产的一部分的合同权利失去控制时,企业才应终止确认该项金融资产或该金融资产的一部分。如果企业行使了合同中规定的获利的权利,这些权利逾期或企业放弃了这些权利,则表明企业对这些权利失去了控制”;“36,如果某金融资产转让给了另外的企业,但该转让不符合第35条规定的终止确认条件,则转让方应将此交易确认为抵押借款,在这种情况下,转让方回购已转让资产的权利不是衍生工具。”

从FASB140和IASC39的规定看,一项证券化资产转让是否可以判定为“真实出售”,主要看对其控制权是否转移。而控制权是否转移,主要看受让方能否随意出售或抵押受让的资产。一切以控制权为中心,复杂的问题也会简单化。当然,考虑到资产证券化复杂的结构设计,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具体分析当中,兼顾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的情况,如果转让方不继续涉入金融资产转让,转让方就失去了对该资产的控制权;如果转让方继续涉入的话,情况就变得复杂了,需慎重分析。假如有一笔附有回购协议的资产转让,由于是必须回购,一般认为,转让方并没有失去该项资产的控制权,但对于证券化资产则不能简单认定,而需要从回购的标的物、回购时间、回购选择、回购价格等作进一步分析。若在一定期限内,回购价格是按超过证券化资产的价格进行回购,并且该资产在市场上不容易取得替代品的话,那么转让方就依然对这笔资产存在着控制权,作会计处理时,则不能认定是“真实销售”而从资产负债表内剔除;假设该标的物在市场上很容易取得替代品,且是按交易日的市场价格回购,那么这项回购并没使转让方获得优势,跟其它独立的第三方交易并无多大差别,则可以将它们视为独立交易,所以,对转让方来说,则可以确定为“真实销售”,不必保留在资产负债表内,应作表外处理。考虑到资产证券化金融工具的衍生性特点,若转让方具有回购期权,情况会怎样呢?只要抓住控制权这个关键要素,也不难判定。假如有一笔附有回购期权的证券化资产,若这笔资产的价格没有上涨的可能性,转让方是不会回购的,自然也就失去了对该项资产的控制权,可以将该项资产认定为“真实出售”,作表外会计处理。但如果该笔资产的价格增加,转让方则会考虑按约定的方式回购,但也要作具体分析,看回购价格和资产的获得性。若价格显著高于交易日的市场价格,且难找到替代资产的话,对转让方来说回购的优势显而易见,那么仍要把这笔资产保留在资产负债表内,不能作“真实出售”处理;若价格并不是显著高于交易日的市场价格,且相应的替代品较多,转让方则会考虑不行权,自然失去对这笔资产的控制权,那么应作表外处理。现在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在进行证券化资产交易时,受让方还拥有反回购期权,这是双方(转让方、受让方)同时拥有期权权利的一种证券化资产交易方式,要比单方面拥有复杂得多,但只要以控制权转移为突破点,判定其是否为“真实销售”也不难。

证券会计论文篇6

会计准则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而逐渐发展成熟起来的。美国是世界上会计准则建立最完善的国家,其公认会计准则的建立从一开始就是为了适应证券市场发展需要,是在为证券市场服务的基础上成熟起来的。在1900-1933年间,美国以股份公司形式组建的企业日渐增多,证券市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然而,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上市企业更多地重视市场的筹资功能,市场监管也相对宽松,缺乏有效的会计信息披露规范,致使企业管理当局能够控制财务信息披露的内容与形式,对会计信息进行操纵。会计的目的更多地是满足内部管理者的需要。这种状况随着上市公司的增多,引起了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广泛不满。

1929年发生经济大危机时,许多财务帐面状况良好的企业纷纷倒闭,使投资者和债权人损失惨重,社会各界意识到规范会计信息披露的必要性。为改善公众对企业财务报表的疑虑,加強上市公司监管,美国1934年成立了证券管理委员会(SEC),对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和报告准则、审计程序进行监督,领导民间机构制定会计准则,引导企业财务会计和报告实务的发展方向。美国会计师协会(AIA,1957年改为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简称AICPA)和纽约证券交易所开始着手共同研究解决上市公司财务报表问题,进行可操作性会计准则的制定。从1938年到1958年,共颁布了51项会计研究公告,在SEC的支持下,成为美国当时唯一公认的会计准则。

二次大战后,美国证券市场得到了空前发展,新的融資工具不断出现,新的交易手段层出不穷,会计准则的作用更加重要。为适应这种状况,促进公认会计准则的发展,1959年AICPA成立会计原则委员会(APB)。随着证券市场深入到美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各个方面,相关利益团体要求参加到会计准则的制定中来的呼声渐高,会计准则的独立性、客观性更加得到重视,公认会计准则演变成了一项公共事业。为此,AICPA在1972年成立了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广泛吸收相关利益团体参与准则的制定,并确保相关利益团体的意见能够被吸收考虑。FASB与有关利益集团相互影响,共同促进了会计原则的发展。由于FASB的独立性与客观性,确立了其准则的权威性,满足了资本市场特别是证券市场上投资者(包括潜在投资者)、债权人及相关利益团体的需要。自1973年到2001年7月底,FASB共颁布了143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和7个财务会计概念公告,对维护美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

七十年代以后,特别是到了九十年代,资本市场全球化的进程日益加快,跨国融資与投资在世界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1997年底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2,683家公司中,国外企业达到526家,而交易量占所有交易市值的69%。同年在美国,纽交所的国外上市公司在全部上市公司中的比例也超过10%,外国公司仅一年时间就从美国资本市场上筹集到280亿美元资金。美国居民持有的非美国证券在1997年达到10,000亿美元。资金的国际流动使相关国家认识到对世界各国会计规范进行协调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希望采用一套普遍适用的国际会计准则,降低全球投融资的成本,提高决策的有效性,促进资本市场的良性竞争。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自1973年成立以来发展极为迅速,到2000年1月,已成为拥有104个国家143个会计组织的庞大组织。会计准则的国际化同样引起了WTO的关注,1996年12月在新加坡召开的部长级会议上明确提出鼓励IASC制定国际会计准则。IASC得到了证券委员会国际组织(IOSCO)、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鼎力支持。在准则的制定过程中,广泛吸收参与者,除注册会计师作为会计信息的审核者外,还有财务信息的编制者和使用者代表参与,最明显的是突出资本市场代表的影响力;放弃了以注册会计师为导向的制定体制,代之以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为导向,突出了财务信息以满足投资者和债权人需要的首要目的。目标是建立全球通行的高质量会计准则。IASC的核心准则就是指应证券委员会国际组织(IOSCO)之约,针对跨国证券发行和股票上市公司编制财务报表所需而制定的一套完整的会计准则。这些核心准则为会计提供了广泛的基础,它们的高质量导致会计信息的高透明度、良好的可比性,保证了信息的充分披露。经过IOSOC的认可和推荐,国际会计准则在今天已经成为许多国家会计准则的基准。

在我国会计准则制定初期,由于证券市场还很弱小,准则的制定者基本上未考虑到证券市场的需求。但事实上证券市场的突飞猛进迫使会计准则不得不适应市场的新情况、新要求,被动地出台了一些具体会计准则,如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收入、债务重组、非货币易等准则,这些准则都是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会计行为,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而颁布的。这一系列具体准则和基本会计准则共同形成了我国与国际会计准则相衔接的会计准则框架体系,为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由此可见,证券市场的发展也是我国会计准则发展的动力。

二、证券市场使会计信息使用者和用途发生根本变化

会计信息具有众多的使用者,不同使用者对企业会计信息有不同的要求和用途。证券市场的发展使上市公司面对着许多公众投资者(包括潜在投资者)和债权人,他们需要掌握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并据此作出相应决策。在证券市场上,投资者和债权人是企业风险资本的主要提供者,与企业具有最重要、直接和密切的经济联系,因此,满足投资者和债权人的会计信息需要至关重要。美国FASB明确指出,“财务报告的首要目标是为现有和潜在的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其他使用者提供作出理性投资、信贷及相似决策所需的有用信息”。同时,满足投资者和债权人的信息一般也能满足其他使用者的需要。

会计准则的出发点是通过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为投资者和资本市场服务。作为投资者,最关心的是投资风险及其对期望收益的评价,他们需要通过会计信息去发现证券的价格。财务报告应向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使用者提供信息,帮助他们评估股利或利息的现金收入,以及证券或信用销售、即期或远期收益金额计算、时间选择与不确定性分析等。这就要求会计信息具有相关性和可靠性。所谓相关的会计信息是指,能够通过帮助使用者分析过去、现在和未来事件的结果,或坚持或更正先前预期而在决策中起作用的信息。相关的信息必须同时具备及时性、预测价值和反馈价值。准确性是可靠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可靠的财务报告有较高的准确度,它使得预测相应的经营状况和收益的把握加大。这就要求上市公司对可能影响证券价格的会计信息进行连续性披露和前瞻性披露。尽管在有效的证券市场上,纯粹的会计技术的改变对企业价值没有根本的、长期的影响,资本投资及由此所决定的经营活动才是决定企业价值的根本因素,但会计政策、会计技术会有利于或有害于企业价值的形成。

我国会计准则的目的比较复杂,《企业会计准则》认为会计信息首先“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其次是“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内部加強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会计准则的用户首先是政府,而投资者和债权人的需要在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中居于很次要的地位。这与国际上通行的有较大差别,国际上通行的会计准则目的则是通过财务资料“公允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主要为投资者和债权人服务。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认为政府和管理部门的特殊需要不在会计准则主要服务范围之内,“各级政府可以為实现各自的目标,明确规定不同的和例外的要求。但这些要求不应该影响为了其他用户的利益而公布的财务报表,除非它们也能满足那些用户的需要”;“管理部门可以决定额外信息的形式和内容,以满足自身的需要”(摘自汤云为的《对基本会计准则的初步评价》一文),但这些信息的报告不在会计准则框架范围内。

事实上,我国会计准则确定的三类用户对会计信息需求的差别较大。政府作为经济的宏观调控者需要的是较笼统的统计数据、汇总数据;国家税收的需要与会计目标有很多区别,为应付税收而设计的会计体系是满足不了其他使用者的需要的。企业管理当局需要的会计信息千差万别,主要是为内部考核服务;而投资者和债权人因投资、借贷的需要,要求会计信息应能揭示企业的投资价值和经营风险。根据前两类用户制定的会计体系明显有别于根据投资者和债权人需要的会计体系。而我们在根据这些复合目的制定会计准则时,未充分了解每类用户的需求差异,尤其是投资者和债权人的需要,而仅仅是将其他国家为投资者和债权人设计的会计概念和会计体系借鉴过来,形成了现在会计准则多重目标的相互矛盾与冲突。由此造成会计准则与证券市场发展的不协调,满足不了投资者和债权人的需要。

准则服务对象的确定毫无疑问受到经济环境的制约和准则制定者的价值判断。服务对象的确定是准则制定的基本前提,对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有着重要的影响。我国现在的经济环境和九十年代初刚开始制定会计准则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表现在资本市场尤其是证券市场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有了根本的不同。在2001年六月底,我国国内上市公司达超过1100家,总市值占到国民产值的50%,二级市场投资者不仅有为数众多的机构,更有多达6000万个人的投资场所,成为亚洲第三大证券市场。证券市场的发展迫切需要会计准则质量的提高。现有的会计准则在许多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尤其是不适应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企业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更多的是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和债权人,政府做为企业投资者同样是会计信息的主要用户,而作为市场管理者的政府信息需要相对简单笼统,提供给投资者的信息完全能满足政府的需要。

随着加入WTO组织的到来,我国经济融入国际大循环的速度加快,国内企业海外上市的数量日渐增多,外国投资者也日益关注中国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标准要求更加严格,会计准则的国际化接轨势在必行。这就要求区分会计准则目标与政府的政策目标,明确会计准则制定的出发点,即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为资本市场服务,为投资者和债权人服务。

三、以我国证券市场为核心建立国际化的会计准则

从90年代开始,我国对会计制度进行了改革,遵循“向国际惯例靠拢”的方针,于1992年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随后又公布了具体准则的征询意见稿,在此基础上,迄今已陆续推出了13个具体准则:《现金流量表》、《债务重组》、《建造合同》、《非货币易》、《或有事项》、《借款费用》、《租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在所有企业施行,投资、无形资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只暂在股份有限公司施行。这些准则的颁布推行为我国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为证券市场的良好运行提供了较好的条件。但会计准则的制定相对于证券市场的发展是滞后的。

我国会计准则是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由计划性资源配置向市场方向转变的经济转轨时期,与发达国家的会计环境存在较大区别。会计准则的制定沿袭了会计制度的方法,由国家财政部以立法的形式制定,具有明显的政府色彩,出发点更多地考虑政府利益和国家管理的便利性,是基于以国有(控股)企业为会计准则行为主体的条件下制定的。由于会计通常是经济活动的反映,政府倾向于使会计体系服从政府政策,尤其是当会计选择与税收相关时更是如此。但会计目标与政府政策目标并不总是一致的。政府政策是多种目标的混合体,而会计则是为了促进资源分配的效率。政府对会计管理的绝对垄断,势必影响会计的独立性。

在我国社会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社会经济环境的改变需要及时转变会计准则制定的目的,准则制定过程需要公开化,制定者应站在公正立场保持独立性,不倾向于某一利益集团,准则应具有广泛的认同度,能反映市场参与各方相关要求。WTO的加入无疑将要求我国经济更快地融入到世界经济体系中。会计准则的国际化问题将更加突出。从世界范围看,会计准则的发展始终依赖于经济环境的变化。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极大程度上改变了资源配置的方式,上市公司,无论以前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演变成为公众公司,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问题得到重视,一股独大的现象受到更多批评,企业的社会性得到凸现。而这一切都需要高质量的信息披露,尤其是会计信息的披露。围绕着证券市场,有效、合理的会计准则在我国整个会计体系中显示了从未有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我国会计环境的特殊性不是会计准则国际化的障碍,而是国际化的前提。在准则制定过程中,如何在中国国情与国际会计惯例间进行有效协调是我国会计准则成功的基础。在相当长一段時間,我国不可能象美国一样,完全由民间机构来制定会计准则,但参与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广泛性、独立性、超然性则是完全值得借鉴的。准则制定小组的成员应具有较好的广泛性和较高的专业水平,在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遵循严格的审慎程序,以利于协调相关团体利益,保障会计准则的权威性和广泛接受度。

现有的会计准则还不全面,我们要加快建立全面的准则体系,避免因准则缺失而出现向传统会计制度回归的现象。完善会计准则层次,逐渐形成一个与准则内容及要求一脉相承的,适用于广泛领域的技术规范。建立起既有理论高度,又切合会计实务处理的高水准的会计准则体系。

会计准则国际化并不是全盘照搬国际会计准则,这是由我国的具体会计环境决定的。鉴于我国目前市场经济仍处于发育中,不像国际会计准则以及发达国家会计准则所处的良好市场经济环境,国际会计准则中的事项并不一定都适合我国的现实,像公允价值这样一些依赖于成熟市场经济的计量标准,在我国应用目前很难一步到位,但这不意味着放弃那些先进的东西。放弃就等于倒退,我们应创造条件尽量朝国际惯例靠拢,同时在会计准则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充分关注国际会计准则所指向的市场环境与中国目前所处市场环境的差异,避免会计准则脱离实际,对会计实务缺乏指导意义。

会计准则国际化与我国《会计法》密切相关,现有的《会计法》制定于我国经济刚刚转型时期,现在经济环境的变化使得《会计法》某些内容已经滞后,虽然在1999年作了一次修订,但反映证券市场的发展对会计准则制定的影响仍涉及极少。会计准则的制定应该吸收多方利益团体的参与,在准则制定过程中保持超然性、独立性,建立起真正适应我国证券市场、并能促进证券市场发展的国际化的会计准则体系。会计信息已变得如此重要,以至于不能仅由会计专业人士来制定会计准则,正如法律的制定不能仅由法律专业人士参加一样。尤其是有关证券市场方面会计准则的制定,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包括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投资者和证券监管部门应具有相当的影响力。

内容摘要:美国是世界上会计准则建立最完善的国家,其公认会计准则的建立从一开`始就是为了适应证券市场发展需要,是在为证券市场服务的基础上成熟起来的。

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使会计信息使用者和用途发生根本变化,这就要求区分会计准则本身目标与政府的政策目标,明确会计准则制定的出发点,即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为资本市场服务,为投资者和债权人服务。

证券会计论文篇7

一、研究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是当前证券市场发展形势的迫切需求

证券市场是资源配置的场所,也是信息的聚散地。确保证券市场正常有序运转的核心基础是一套完善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可靠的信息与投资者的信心是证券市场的两大关键因素。然而,目前上市公司所提供的信息质量不高,尤其是财务会计信息常常存在着误导、虚假和重大遗漏的情况,已成为当前证券市场的一大顽疾,也给注册会计师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诉讼,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问题又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了新的挑战。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问题一直是西方法律界和会计界的热门议题。而我国涉及注册会计师的诉讼才刚刚开始,相应对该问题的研究也处于起步阶段。从我国目前对违规事务所的处理看,主要是行政处罚。除了验资诉讼涉及到民事赔偿外,证券市场中各违规事务所,尚很少涉及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对于投资公众来说,最为重要的其实就是如何保护其经济利益。如果不追究民事责任,不管对事务所的惩罚多严重,都不会挽回其遭受的经济损失,也很难增强其投资信心。其实,从各国近几年的发展来看,加强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已是一种主流。

二、虚假审计报告认定的法律标准

虚假报告的认定标准是明确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过程中非常重要的问题,也是会计界与法律界的诉讼争议中存在分歧与困惑的焦点所在。因为各自职业特点的限制及相互的不了解,对以哪种标准来衡量审计报告的可否信赖,注册会计师和法律专家难以达成共识。

从会计界的观点来看,判定虚假审计报告主要依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按照《注册会计师法》第22条的规定,判断审计报告是否虚假的关键是看其是否严格遵循了执业准则、恪尽职守。从该条可以推导出:如果存在严格遵照执业准则也不能发现的错弊,则注册会计师依照本法规定已经尽到了应有的专家注意义务,不再承担法律责任,换言之,审计报告就不是虚假的。按照《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第8条和第9条、《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七号——审计报告》以及《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八号——错误与舞弊》的规定,会计界对审计报告的真实与否的界定主要是从审计程序角度来认定的。认为由于审计测试及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固有的限制,注册会计师依照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并不能保证发现所有的错误与舞弊。由于审计技术本身的一些特点,如抽样审计、重要性判断的运用,以及通过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而确定的对其依赖程度等,使得注册会计师即使恪守执业准则,也不能保证发现公司所编制财务报告中全部的虚假或隐瞒之处,也就是说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并不意味着已经完全没有错弊,但只要仍在审计重要性标准控制之下,不会影响报告使用者进行决策,就不影响审计意见的客观公正性。即使因第三方经济利益受损而发生诉讼,也只能由被审计单位承担会计责任。也即判定审计报告虚假的关键是:①执业过程没有恪守执业准则;②不符合审计重要性要求。

不过,公众常常认为,虚假报告就是内容与事实不符,没有那么多前提条件。法律界也有许多专家对此不理解,认为法律着重的是结果而不是过程,只要结果存在与事实的不符,就应该认定为虚假报告。因此对注册会计师一再以行业准则来解释不能接受,认为注册会计师所强调的执业过程真实合法在法律上不能构成抗辩理由。

在各国法律界的研究及司法实践中,对“虚假报告”的内涵,有这样一个比较一致的观点,即构成法律客观要件的虚假陈述应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内容上存在虚假陈述,二是虚假陈述具有重大性。我国在《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中首次确定性地使用了“虚假陈述”一词,其含义涵盖证券公开文件披露的各种不当行为,包括不实陈述、遗漏和误导三种。不实陈述指在信息公开文件中作了“明知不实”或对事实作出错误评价的陈述;遗漏指完全或部分地不公开法定公开事项,或者没有合理根据而不公开法定事项以外的事项;误导性陈述则指公开的事项虽为事实,但由于陈述存在缺陷而使公众产生多种理解,可能形成与事实完全不同的理解。关于重大性问题,目前在法律界依然是一个探讨中的问题,定量性的标准很难找到。但从定性上来讲,大家一般比较认可美国证券法的观点,即能够影响理性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且该信息已经决定性地改变了投资者所获得信息的组合。将该问题延伸至审计报告的认定上,即认为虚假报告的判断标准应该有两个标准:一是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告资料存在虚假陈述内容(存在虚假陈述),二是该虚假陈述足以影响报告使用者据以进行营运决策(虚假陈述具有重大性)。笔者认为,将“存在虚假陈述内容且该内容可能导致报告使用者错误决策”列为认定报告是否虚假报告的法律要件,是符合法理的。

那么审计重要性与法律判定标准“重大性标准”之间有什么异同呢?根据《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0号—审计重要性》的规定,审计重要性指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中错报或漏报的严重程度,这一程度在特定环境下可能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判断或决策。对特定的被审计单位,判定的审计重要性越低,需要收集的审计证据越多,而相应的审计风险就越高。对审计重要性的运用,主要取决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计划阶段根据对客户的初步评价进行的职业判断和在审计实施过程中根据收集到的客观数据进行的适当调整。审计重要性的运用合理与否一部分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能力,另一部分取决于是否尽到了合理的专家注意义务。如果这两者均能恪守,则不可能出现导致报告使用者作出错误决策的虚假信息,除非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财务资料中存在掩饰很好的虚假,而后者则不是注册会计师所能控制的。

从审计重要性和法律重大性的涵义来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二者的异曲同工之处。二者从概念上是一致的,均认为可能影响报告使用者进行决策的信息是重要(或重大)的,也是判断报告是否可认定为虚假报告的要件之一。不同的是,审计重要性是贯穿于审计始终的,是在财务报告到达公众之前,由注册会计师运用职业判断对客户财务报告的公允性进行鉴证,对审计重要性判断得准确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能力;而法律重大性标准则相对确定一些,它是在财务报告已经到达使用者且已经发生争议时需要考虑的一个指标。此时发生虚假陈述的信息是什么已很清晰,报告使用者据以进行的决策也已经明确,判断该信息的重要性是否足以影响报告使用者的决策相对要客观与简单一些,法律重大性标准更注重的是结果。但法律重要性标准依然是一个主观判断,其中依然蕴涵财会技术要求,对这种判断的作出还需要参考审计重要性。从这一意义来说,如果法律重大性与审计重要性一致,则审计报告依然是客观公允的,不构成虚假报告;如果法律重大性与审计重要性不一致,说明注册会计师或是职业能力不够、或是未能恪尽职守,报告构成虚假报告。由此,我们对虚假报告的认定标准的讨论可以下一个结论,即虚

假报告的认定有两个法定要件:其一,报告涉及内容存在虚假性陈述;其二,虚假陈述存在重大性。

三、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报告的法律责任性质分析

法律责任的性质取决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在注册会计师与客户之间,是明确的委托合同关系。如果虚假报告损害的是客户的经济利益,则注册会计师应负违约责任,在这一点上,争议不大。在注册会计师与第三方利益关系人(即财务报告使用者)之间的法律责任的性质问题上,各国学者的观点是不一致的。在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所采用的主流法律构成是“将确认为纯粹财产损失的违约责任的保护扩及第三人”,同时也利用良俗违反的侵权责任作为补充。在英美法系国家,一般认为专家出具虚假报告对第三方是一种侵权行为,专家对第三方负有信赖义务,该义务基于第三方对专家的信赖而产生。我国《证券法》规定,专家对其所出具的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虽然未对法律责任性质作出明确规定,但从其宗旨分析,我国也认为专家对第三方所应承担的是侵权责任。

在证券市场中,注册会计师只是受托制作专家报告者,他与利益第三方之间不构成任何合同关系。如果依照合同违约来追究,会受到合同责任相对性原理的制约,操作性差且不合法理。如果直接据以追究专家的侵权责任,则不仅可以因直接追究赔偿责任而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还通过明确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义务来迫使其更加谨慎地完成工作,充分发挥其社会鉴证职能,保证其超然独立性。

审计报告是由作为专家的注册会计师在充分调查取证、严格审查的基础上出具的。基于对专家专业技能、职业道德、社会声誉及其执业行为准则的社会普遍接受性等因素考虑,报告使用者不可能不充分信赖专家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报告使用者对发行公司真实财务状况有知情权,知情权能否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发行公司与注册会计师。由于报告使用者不能直接接触发行公司财务资料,其本身在实现知情权的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法律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第三方的利益,同时为了防止受信人即专家滥用其权力,就要求受信人对第三方负有信赖义务。基于这一法理,专家出具虚假报告构成对第三方的侵权责任,应承担因此而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注册会计师对第三方的法律责任所适用的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

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标准和规则,它直接决定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责任方式和赔偿范围等诸多因素。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虚假报告可以归类于一般侵权行为,相应适用的是过错原则,即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要件,无过错即无责任。不过,由于注册会计师职业的专业技术性太强,对其行为的过错认定比较困难,且依照一般过错原则设置的举证责任给原告带来了难以完成的证明责任,原告几乎不可能以确凿的证据证明注册会计师有过错。因此笔者认为,此处更适用的是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引申出来的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其实是适用过错原则的一种方法,是根据损害事实的发生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只有行为人证明自己确实无过错时,才能免除责任。过错责任的特殊性就在于它转移了举证责任,一方面免除了原告的举证责任,另一方面认可了行为人举证反驳的法律效力,有利于其进行有效抗辩。

按照过错推定原则,注册会计师承担对利益第三方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报告被认定为虚假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未尽应有的谨慎(亦即存在故意或过失的违法行为,该行为可能是未能恪尽职守违反了《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规定)、报告使用者(在此限于原告)发生了经济损失、该损失与注册会计师所出具报告中的虚假陈述内容存在因果关系。从法律角度来说,以上四个要件,任何一个不成立就不能构成侵权,因此,在诉讼过程中,诉辩双方必须证明自己的主张。

证券会计论文篇8

一、证券市场的起源所导致CPA行业起源的不同

企业最早起源于英国的探险活动。当时企业是非持续经营的,它的资金来源一般是一些贵族投入,在探险活动开始时,就约定好其收益和风险。在探险结束后,就会将所获得的盈利按当初约定的比例瓜分。1720年,"南海公司"事件产生了第一位民间审计职业者。在此之后,英国政府颁布法令抑制了股份公司的发展。在工业革命后,世界经济从手工业向大工业发展,产业的规模扩大,企业对资金的需求量也相应增加,这促使了股份公司的重新兴起①。

在初期,主要通过银行这种中介机构。但是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后,仅有银行就难以承担这种中介任务。于是,产生了可以直接融资的证券市场。在证券市场里,筹资者在市场上直接发行股票或债券等有价证券,许以较高的回报,获取自己需要的资金;出资者购买这种有价证券来获得更高的报酬。证券市场的产生,提高了资金的流通速度,相应的提高了经济发展的效率,更利于社会财富的创造。它是在生产力发展的过程中自然演进而来的。股份公司导致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股东和债权人不可能接触经营的各个方面,因此产生对外部力量来了解经营情况的需求,于是针对上市公司信息鉴证的外部审计应运而生。当时,尽管股东拥有获取准确的企业经营管理信息的权利,但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着名公司并没有全部发行年度报告书,只说明了企业的概况,而没有揭示财务信息,只公布了资产负债表,而没有发行利润表。

1929年纽约证券市场的价格暴跌,揭开了1929-1933年的经济大危机的序幕。在经济大危机的冲击下,美国政府意识到了正确可靠的财务报表的重要性。于是产生了一系列法律来要求任何一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必须正常、准确和及时地向公众披露融资信息,其中有两个尤其重要的法律。其一为1933年颁布的《证券法》,它控制所有新证券的发行,另一为1934年颁布的《证券交易法》,由这一法律产生了联邦证券与交易委员会SEC,SEC得到授权修改1933年的条例,并将之延伸到规范那些已经发行并已交易的证券。法律要求发行公司必须由一家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为他们进行年度审计等方面。法律使会计职业成为了独立的裁判员。

而在中国为了配合改革开放,财政部1979年10月在上海进行建立会计师事务所的试点,并于1980年12月颁布《关于设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以此,我国正式恢复了注册会计师行业。在这之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的范围仅限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及少量的内资企业。90年代初,为了解决国有企业融资的问题,成立了上交所和深交所,证券市场蓬勃发展,国家也规定了申请上市的公司和已经上市的公司要提供由注册会计师审核过的会计报表。到了1998年底,财政部又明文规定国有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必须由注册会计师审计之后,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范围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从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恢复以及20多年的发展,可以看出,推动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恢复以及初期发展的根本动力,不是市场中各类会计报表的使用者,而是政府;不是出于因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而产生的委托关系,而是出自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的需要。

二、中外CPA行业所表现出的一些不同

证券市场的不完善导致了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恢复、发展表现出一些与西方发达国家 (在这里,我们主要指美国) 很大的不同:

(一) 政府部门是注册会计师职业服务的最大需求者,而在美国则为广大的股民、机构投资者以及管理当局

1、业务与服务对象的不同

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主要从事的还是法定业务,如验资、年检等,其中验资、年检服务于工商部门,外汇年检服务于外汇管理部门,而1999年开始实行的国有企业会计报表的审计等服务则直接服务于企业的主管部门,我国最大的服务对象是政府部门。尽管目前作为大股东的政府也需要信息,但是国有股和法人股都是不流通的,因此他们就不会向普通股民一样关注会计信息。

同时,在中国,一方面,国有企业的管理层的任命更多的是一种政府行为而非市场行为,管理者只需要花精力应付好上级领导,而无需接受市场评价和对企业经营好坏负责;另一方面,大部分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持股比例非常低。据统计,我国1997年底在上海和深圳上市并了1997年度报告的所有A股上市公司,其高层管理人员平均持股比例仅为0.0448%,其中14家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平均持股为0,706家公司中持股为0的高层管理人员占所有高层管理人员总数的34.27%。持股比例过低不能形成对管理者的有效激励,也无法显示出

与经营业绩之间的相关关系②。因此,他们也不会关注公司的会计信息,信息对他们的工薪不产生影响。 在美国等私有制经济占绝对主导地位的西方发达国家,事务所的收入有很大一部分来源于非法定业务,如管理咨询等。会计师主要是为各个利益相关者服务,如债权人,股民,机构投资者,银行等等。

对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公司里,对经理人员的报酬激励也是多种多样的,除薪金、奖金之外,还有股权、股票期权等形式。工资与薪金是经理人员的基本报酬,与企业经营绩效无关,是一种稳定、有保障的收入。奖金则一般与企业经营绩效直接挂钩,有较强的刺激作用。股权是对公司制企业经营者的一种报酬激励,与奖金一样,将经理人员的报酬与经营绩效挂钩。那么,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就会比较关注公司的会计信息。他们对准则制订机构的游说就反映了会计信息对他们是有影响的。

2、服务质量的不同

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作为一种产品,究竟谁是用户,与市场需求有很大的关系,若市场需要高档次优质产品,生产者就会向优秀方向发展;若用户需要处理品,生产者就会向假冒伪劣方向发展。由于市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需求者是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者,他们为了自己的私利,可能需要事务所的服务就是欺骗股东,即他们需要假冒伪劣产品。

对于国有企业的股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而言,它们不可能向私人企业的股东那样关心每一特定企业的会计报表及其鉴证质量。评价国有企业的标准,除了其经营业绩外,还有其他非经营因素,如社会责任的完成甚至人际关系等。对于国有企业最大的债权人的银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改制之前,由于承接了过多的政策性业务,对企业的会计报表不甚关注,它的贷款业务不是主要考虑到经营情况和偿还能力而是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经济政治目标和官员的主观意愿。商业化之后的四大银行可能会因此而关注会计信息的质量,但是在我国大部分的贷款都属于抵押、担保借款,对于信用贷款开展的较少的情况下,银行对会计报表以及报表质量的关注程度是否有较大程度的提高,还值得怀疑③。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在其上市之初,由于上市资格的有限,各地政府部门、主管机关都会想尽办法对公司进行"包装"使其达到上市要求。既然是包装,他们肯定不愿意事务所出具真实的报表而是经过一些修饰的报表。在上市后,由于我国的上市公司大部分股票为非流通的国家股和法人股,他们都不希望股价的下跌,而企业真实的经营业绩一旦公布,就会出现他们不想看到的结果,故他们也不想要真实的报表。上市几年后,为了继续从股市上获得资金,又为了达到国家的要求,在自身经营业绩不是很好的情况下,唯一的办法就是对会计信息进行造假。这样的话,他们不希望因为真实的会计信息而导致公司股价下跌,故他们会对事务所施加一定压力(如更换事务所、压低审计费用等)以此获得他们所想要的会计信息。

综上所述,我们会发现,在国内,对不真实会计信息的需求更强烈。既然如此,事务所肯定会按此需求而提供相应的服务。而在国外,则不一样。

在国外,证券市场相对而言更完善一些,而且各种法规也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出具经过认真审计过的报表。在美国,20世纪50年代左右在金融市场上出现了投资机构。基金会、保险公司、抚恤基金会、投资公司和类似机构都成了拥有巨额投资基金的大型企业。这些投机机构都拥有精明能干的管理者和巨额投资资金。企业的存在,就是为了获利。这些机构投资者都需要会计信息来了解、分析他们所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他们有要得到真实信息的要求,同时作为证券市场的重要资金供应者,公司也必须对他们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另一方面,同时存在的财务分析师会对报表进行分析,也在一定程度上对会计师起到了一个制衡的作用。

3、收费的不同

在我国,审计收费还是采取政府指导价,由国家物价管理部门授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指定行业的审计收费标准,以指导事务所的收费行为。在1999年12月22号的2255号文件《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第六条(三)规定:对检验、鉴定、公证、仲裁收费等少数具有行业和技术垄断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而美国采取的则是市场调节价,发挥了市场在会计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

(二)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会计信息不影响他们的投资决策,而在美国,会计信息直接影响着股票价格的升跌

在我国,由于股市发展时间较短,很不完善,如今的股票市场在很大的程度上受到政府的干预。从证券市场作为重要的资源配置场所对国民经济运行有直接影响的意义上讲,政府的干预有一定道理,有时甚至是必须的。但敢于应该是有限度的,不能违背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和扭曲证券市场的内在机制。中国的股票市场现今基本上还属于"政策市"和"消息市"。同时,市场主体,即市场双方--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行为不规范。上市公司只把股票市场当作筹集长期资金的场所,股票市场并未达到其制约上市公司,实现"两权分离"、优化资本和人才配置的功能。

对于投资者而言,一方面中小投资者并不关心公司的真实价值,而更热衷于去相信庄家的举动、更相信小道消息,以此进行跟风炒作,获取股票买卖差价(如ST股票的一个又一个涨停版)。另一方面,某些机构投资大户在炒作股票的同时,还利用自己的信息有时和资金实力操纵股票市场,进行内幕交易,破坏股票市场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基本原则,严重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同时,在中国还不存在真正的机构投资者,有的只是和上市公司勾结起来炒作股票的庄家。

而在美国,大众投资者一般都是在机构投资者行动后开始买卖,以此影响股价的高低。机构投资者则非常重视会计信息的质量,Zeff论证讲"会计信息是有经济后果"的,原因就在于此。会计信息在股市上能起到一种信号作用,人们根据公司的情况来作出相应的买入或卖出的决策,以此带动股票价格的变动。

从以上可以看出对于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而言,既然需求者不要求高质量的报表,事务所何必费老大力气去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还得不到大家的满意呢?

因此,我认为我国要从源头上改变这种情况,如果大家都要求真实的会计报表,我相信中国的注册会计师有能力来提供真实的报表。高质量的需求必定会带来高质量的服务。

三、几点思考

(一)推进企业的改革,形成真正的委托关系

如果企业的主管部门真正将会计报表中反映的信息作为评价、任免企业管理者的重要依据之一,就不会轻易选择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来审计,而不考虑其服务质量。同时,对于监管机构而言,一旦发现有上市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数据的情况,要追究公司主要经营管理者的责任,

其次要追究公司监事会和董事会的责任,加大处罚力度,使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二)银行真正以报表的信息来作为是否贷款的依据

随着四大国有银行商业化进程的加速,我们认为银行为了减少呆帐、坏帐,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大对会计信息的依赖。在今年的2月5-7日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以及其后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2002年工作会议上作出了一些重大的决策。在几天的会议中,最重要的是,首次明确承认了银行是企业。这就意味着国有银行为"国有企业脱困"服务、为"拉动内需"服务的政策性贷款将会大大减少,也意味着银行今后产生政策性不良贷款的可能性会大大减少④。作为真正的现代金融企业,银行将会认真对待它的贷款业务,提高对要求贷款公司的会计报表信息的需求。一旦对高质量会计信息的需求建立起来,会计师事务所就必然要提高自己的执业质量,否则就有可能失去市场最后导致停业。

(三)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要改革

国有与法人股票不上市所造成的股市功能性缺陷,产生多重负面效应。从股民来说,只关心自己的"权利"(分红配股等等)或者投机收益,而不关心甚至干脆放弃自己作为股东的监督权力;从国家来说,代表国家行使监督权的政府部门,只关注国有资产是否流失,而不太重视和关注上市公司的资产的增值。因此,减少国有非流通股的数量,让在市场中流通的股票来决定其价格是很重要的。同时,对于国有股的减持,确定减持的适当的价格以及适当的时间也是非常重要的。

(四)培养真正的机构投资者,形成对高质量信息的需求。

在我国的投资主体中,个人投资者一直占绝对多数,机构投资者比重很小,致使流通股的持有显得非常分散。而在股份制度成熟的证券市场上,都是机构投资者占据市场的主导地位,如美国机构投资者已经持有50%以上的上市股票,日本的机构投资者也占据主导的地位。机构投资者由于其在股市的控股比例的提高,他们不可能用传统的抛售股票的办法来保护起资本的价值,因为他们所持有的大量股份不可能在不引起股价大跌的情况下顺利抛出。这样,机构投资者就转而采取一种积极干预的方法,向董事会施加压力,迫使董事会对经营不善公司的经营战略和关键人事做出新的安排,以确保公司的健康发展⑤。这些说明,机构投资者能比中小投资者更关心公司的经营绩效,也更关注公司的信息质量。

在国际证券市场上,社保基金、保险公司和互助投资基金是最重要的三大机构投资者。对于中国而言,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完善,社保基金的规模将越来越大,允许进入证券市场的比例也将越来越高。目前,太平洋保险公司已经获准将入市资金比例由5%提升至15%,扩大投资证券市场比例,加快保险基金入市步伐⑥。这无疑是保险基金寻求投资出路、实现保值增值的有效途径,同时也能促进股市的发育和成熟,促进其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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