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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8篇

时间:2023-03-25 10:44:39

建筑业营改增

建筑业营改增篇1

【关键词】建筑;营改增;问题

一、建筑业“营改增”的问题概述

1.抵扣问题

(1)部分材料支出的抵扣问题

建筑企业的特性决定了它对材料的需求大,材料成本占总成本的比重较高,施工企业的比例一般都在60%以上。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施工承建的工程项目分布比较散,所处地域位于偏远地区,造成材料采购的“散、杂、小”;材料的来源广、方式多,许多建筑材料基本上是就地取材、个体供应。不同来源的建筑材料,“营改增”后抵扣方式不同,并且很多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甚至没有发票,进项税额无法抵扣无疑增加了建筑业企业的实际税负。

施工企业“甲供料”现象比较常见,包工但不包料,有些工程项目的主要材料及设备等由于占成本比重比较大通常甲方(建设单位)会进行统一采购,然后调拨各参建施工企业。在这种建筑工程承包模式下,建筑施工企业主要以劳务输出为主,甲方(建设单位)能够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各参建施工企业只能获取相应的结算单,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实际承担的税负必然偏高。

(2)建筑劳务支出的抵扣问题

建筑企业人工费一般占工程成本的20%~30%,但近几年,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物价水平上涨幅度大,人工成本在建筑企业总经营成本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有些已经超过企业的承受能力。建筑劳务公司的成本主要由劳务工的工资、社保费等人工费支出构成,这些支出不进行进项抵扣,按6%计征增值税销项税反而增加了2.83%(1/1.03*0.06-0.03)的税负。建筑劳务公司的利润微薄,税负的增加要么迫使其走向破产,要么根据流转税的传导机制最终将税负转嫁到施工企业。若税制改革政策中,对人工劳务支出没有类似视同缴纳或其他的抵扣政策,势必会导致建筑业劳动力价格的大幅上涨。

(3)建筑动产租赁业的抵扣问题

建筑企业的机械设备主要来自企业自行采购和经营租入。在新的税改方案财税[2013]37号文件中规定:有形动产租赁业的增值税率为17%,而其原营业税率仅为5%,对租赁业的生存和发展是一种挑战。建筑企业周转材料、对外租赁机械设备均属于动产租赁业范畴。如果租赁企业得不到足额增值税进项抵扣,增加的税负必然转嫁到施工企业中去,使得实际纳税额增加,加大实际税负。

2.发票的收集、认证和整理问题

按照现行税制的规定,增值税进项税额要在180天内认证完毕。建筑企业作为第二产业中主要以劳务输出为主的行业,与传统生产制造企业在客户类型和业务模式方面都有很大的差异:工程项目多、分散比较广、材料采购多而杂,造成发票的收集、认证、整理等工作量大、难度高,保管要求高,这就对建筑企业的财务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3.合作项目问题

为了实现经营目标,大多数建筑企业会选择联营合作的方式,这在建筑企业施工内部是普遍存在的现象。联营合作,一方面有利于建筑企业整合内部资源,提高竞争力;另一方面存在着经营风险,尤其表现在合作方选择的问题上,会弱化企业对工程项目的监管。有些合作方会计核算体系不健全,没有有效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工程成本核算形同虚设,采购、租赁的机械设备设施和采购的材料很难取得正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甚至没有发票;也没有索取发票的意识,势必会影响增值税进项税额,造成可抵扣的税款数额减少,造成工程实际税负增加,涉税风险会威胁联营合作项目管理模式的生存和发展。此外实现营业税转型增值税后,由于法人主体的不相容性,集团和所属子公司在经营管理方面势必会受到冲击。

4.现金流问题

由于建设单位拖欠验工计价款的现象时有发生,滞后问题比较普遍。由前所述常常无法及时获取采购发票,甚至没有发票,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此外,“营改增”后建设单位将不能直接代扣代缴增值税而应由建筑企业在机构所在地按当期验工计价确认的收入缴纳增值税。同时,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增值税必须当期缴纳,使得建筑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面临较大的支付压力,造成资金紧张。

二、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改革的措施

1.应对抵扣问题的建议

(1)应对部分材料支出的抵扣问题

针对“甲供料”现象引起的抵扣问题。建筑业营改增后,本文建议由甲方或者集团公司统一与供应商洽谈,但合同却由各参建企业签订,这样容易取得各自的增值税进项税票分别进行抵扣。

完善企业内部管理控制。从内控的制度设计、人员思想的普及到企业内控的具体执行,加强企业的内部控制管理,积极查找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税票的原因,查漏补缺,尽可能的获取抵扣发票。

(2)应对建筑劳务支出的抵扣问题

“营改增”后,建筑劳务企业尽可能的获取增值税进项税发票进行抵扣;同时考虑到建筑劳务企业属于微利企业,主要以劳务输出为主,购买材料和机械设备等比较少进而获取的进项税额抵扣少,本文建议针对建筑劳务企业从国家层面给予优惠政策的支持,并且采用6%的低档增值税税率。

(3)应对施工设备支出的抵扣问题

建筑企业应随时关注国家政策动态,尽可能的在改革实施时间后购买企业所需的大型机器设备。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需要租赁设备时,要充分考虑出租方的纳税人分类(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是否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情况,权衡利弊来确定最佳的租赁方案。

(4)应对进项税额太大的抵扣问题

房屋建筑物的价值高且使用年限长,建筑业“营改增”后,可以参考固定资产的折旧,对过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其使用年限内分期抵扣,一方面也是会计公允性原则的体现和要求,又一方面也减少了对我国财政收入的冲击。但同时也对建筑企业财务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发票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必须及时严格,做到有凭有据,有证可查,这无疑对我国税收的征管带来了难度。

2.应对发票认证、收集和整理问题的建议

及时汇总企业的销项及进项税额,加强发票的管理。营改增后,增值税纳税要求高、税收监管严格,而建筑施工企业采购发票的数量巨大,发票的收集、审核、整理等工作量大、难度大、时间长,发票管理比较复杂。这就要求企业机构增设专门的税务岗位和人员,培养专业的发票管理人才,完善企业内控管理,加强对发票的管理控制。

3.应对合作问题的建议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集团及各参建应该积极开展增值税政策的学习与宣传,树立获取增值税发票的意识和责任观;对联营合作方的选择要严格把关,尽可能的向对方获取增值税作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

4.应对现金流问题的建议

增值税开票和纳税义务发生日以实际收到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日为准。

加强企业资金、现金流的管理,提高企业现金的使用效率,加快应收账款的周转速度,合理调配、调度企业资金,以防止“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抵扣问题引起的现金流断裂。

5.应对税率问题的建议

针对住建部和中国会计学会理论测算和实际测算的差异,本文建议建筑企业营业税转型改革分地区、分步进行,实行差别税率。不同的建筑业务类型采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比如材料比重较大的施工企业采用11%的税率,建筑劳务企业适用6%的低档税率。

建筑行业营业税转型改革的实施既需要政府层面的政策支持,又要求企业自身的转型发展。建筑行业“营改增”牵一发而动全身。在政策层面上,我国需要重塑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协调机制,完善地方税体系建设,培育地方主体税种,完善税务管理机构改革,实现平稳改革。

三、结语

建筑企业在应对“营改增”时,应该积极面对,针对实际中可能会遇到的部分材料支出、建筑劳务支出和建筑动产租赁的抵扣问题;发票的收集、认证和整理问题;项目合作问题以及现金流等问题,建筑企业应该积极开展增值税政策的学习与宣传,寻找针对性措施,争取配套政策;使建筑业“营改增”平稳、有序、顺利进行,尽量减少负面影响。

参考文献:

[1]许美华.浅议建筑业“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及对策[J].知识经济,2013

建筑业营改增篇2

综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跨具(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建筑业一般纳税人(本文暂不考虑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营改增核心政策可以归纳总结为如下两部分共计7条:

(一)计税方法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异地施工税款预缴及纳税申报

4.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5.适用异地施工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2)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3)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6.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7.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二、建筑业营改增核心政策解析

(一)计税方法

第1条主要适用对象是广大劳务分包企业,由于劳务分包企业一方面可抵扣进项税额较少,另一方面作为总承包企业和专业分包企业的上游供应商,如政策直接规定劳务分包企业执行11%的建筑业税率,则会使劳务企业的税负过高,进而通过税负转嫁效应传递给建筑业产业链下游企业,不利于建筑业行业的健康发展,也不符合“税负只减不增”的税改目标。因此劳务分包企业的增值税政策一直成为行业关注的焦点。按此条规定,不分新老项目,只要是合同内容约定的提供建筑服务的方式为清包工,也就是我们行业所说的纯劳务分包或者扩大劳务分包,那么作为服务提供方的一般纳税人就有权选用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征收率为3%,考虑到价税分离致使销售额要比营业税体系下的营业额略低,劳务分包企业选用简易计税方法可以确保其税负只减不增!符合规定条件并取得专用发票的,下游企业还可以抵扣3%的进项税额,这对总承包企业和专业分包企业也有积极的意义。

从理论上分析,当工程发包方甲供比例达到一定程度时,工程承包方就变成了“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因此第2条的规定不仅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更是充满了辩证法的思想,用言简意赅的表述,解决了甲供这个貌似无法跨越的行业的难题。从建筑法规来看,法律并不禁止甲供行为;从行业实践来看,甲供行为也是普遍存在的现象。由于我国目前增值税税制尚不完善,货物适用的税率要高于建筑服务适用的税率,原本行业内司空见惯的甲供突然变成了增值税体系下工程发包方的“宠儿”,考虑到工程发包方和工程承包方的议价能力和谈判地位,如何避免甲方的“不当纳税筹划”就成为工程承包方的高度关切。本条政策明确规定,工程承包方向甲供工程(政策有意无意的没有规定甲供比例的高低)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在不触及行业规定和直接纠正行业行为的情况下,通过巧妙的顶层设计,政策制定者给工程发包方戴上了一个“紧箍咒”。试想,发包方通过自行采购货物获得高抵扣进项税额的同时,建筑服务所对应的进项税额却大幅度降低,这就有力的约束了工程发包方可能的机会主义行为。值得指出的是,工程发包方不仅包括建设单位,也包括总承包单位,因此总承包企业对专业分包企业约定甲供时也要全面权衡。

第3条实际上是通过政策规定延长了建筑业企业的过渡期。从行业实际看,长期以来,建筑业企业一直实行营业税,对增值税比较陌生,全面一刀切执行增值税政策,企业的遵从成本将高到难以承受。从增值税的原理看,销项税额计算的基础为销售额,而建筑业的销售额与工程造价息息相关,目前我国建筑产品价格形成尚未完全市场化,政府的计价依据调整和企业的投标报价都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过程。本条规定允许建筑工程老项目选用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的确定继续沿袭营业税的规定,即总分包差额,考虑到建筑业企业一定时期内收入主要来源于老项目以及价税分离等因素,这条政策使建筑业企业税负降低的同时,适应增值税一般计税体系的准备期更加充裕。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第1至3条规范的是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允许选用计税方法的三种情形,除此之外,如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新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合同未约定清包工及甲供条款的,就只能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二)异地施工税款预缴及纳税申报

建筑业营改增篇3

自“营改增”启动以来,不断的扩大了行业和区域;如今建筑企业也已经被纳入了”营改增”范围。本文将探讨分析“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再提出一些应对策略。

关键词:

建筑企业;“营改增”;增值税;营业税

“营改增”的出现给企业带来了许多的好处,也引起了人们的注意。国内大多数的学者都认为建筑企业进行“营改增”是必要的。根据现有的研究现状,建筑企业“营改增”所面对的问题主要是营改增后税率的确定问题。本文主要从会计核算、纳税、合同和发票管理等三个方面来介绍“营改增”给建筑企业带来的影响,继而提出一些应对的措施。

一、“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一)会计核算方面

会计核算也叫作会计反映,是对会计主体已经发生或已完成的经济活动进行事后核算,是财务管理中常见的一种核算方式。会计核算有许多种核算方法,包括设置会计科目、成本计算等。下面将从设置会计科目、成本计算两个方面来分析“营改增”对建筑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设置会计科目“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会计核算相比于之前更加的复杂,增值税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及会计核算水平,将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相比于之前,会计科目的设置更为的复杂,其增值税也涉及到更多更广的范围。其中增值税的核算涉及多个专栏,这加大了企业会计核算的难度。“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被作为一般纳税人对待,其增值税设置了10个专栏,其中借方专栏6个,贷方专栏4个,即使建筑企业没有进出口业务,也至少还有8个专栏,这加大了会计核算的难度。而且,在税务的处理上也更加的复杂,环节更加的多样,会计科目设置更加复杂,导致建筑企业财务处理难度变大。建筑企业的成本核算主要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及机械使用费等三个部分。人工费主要包括基本工资、福利补贴、劳动保护费及其他费用。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人工费在建筑企业的成本支出中所占比重较大,且在逐年上升。但是人工成本无法取得进项税抵扣,所以这部分存在很大的问题。对于建筑企业来说,材料是必不可少的一个消费;一般一个普通的工程就需要大量的各种材料。所以,就会花费大量的材料费。材料费主要包括主材、地材、混凝土及其他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用一般包括:首先是自身机械的维修费、保养费及折旧费等;其次是租赁机械设备的费用。“营改增”对于存量资产和增量资产的设备抵扣税是进行不同处理的。对于存量资产的一些老牌建筑公司,由于本身进项税额的情况少,不能抵扣“营改增”之前购进的设备、材料的进项税额,导致企业的税负增大,与其他公司新购进设备、材料可以抵扣进项税的情况不同,这样使得“营改增”没有实现公平的对待建筑公司。

(二)纳税方面

“营改增”之后,理论上相比于之前缴纳营业税税负要降低,但是因为建筑企业本身的一些原因,导致进项税无法进行有效的抵扣,这就使得实际上税负不减反增。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建筑企业很多费用无法进行进项税抵扣

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介绍。第一,按照现有的规定,增值税的抵扣必须要有相应的票据才能进行抵扣,这就说明建筑企业要想进行抵扣税额就必须选择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大厂家进行材料的选择或者设备的购买等。但是因为建筑企业自身工作的原因,以及考虑到运输成本等方面,大多数材料都是就地取材,选择材料的厂家都是一些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型企业;再加上季节方面的影响,在原材料供不应求时大多数交易只能用现金,这样的方式建筑企业就更不能得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了。第二,在建筑企业的成本中,人工成本占了很大的一部分,但是这部分的成本无法进行进项税的抵扣。就目前情况来看,无法解决人本成本上的抵扣,那么势必会加大建筑企业的税负压力,这对于整个建筑企业的发展都是不利的。

2.老合同项目的税收抵扣问题

“营改增”的既定税率较高从已有的数据分析来看,我国的建筑行业属于微利行业;本身的利润就不多,如何去承担高税率的增值税。再有,无论建筑企业何时进行“营改增”,都会存在老合同工程的问题。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第一,已经竣工决算完成但工程款却未全部收取的项目,在营改增之后剩余的工程款要缴纳销项税额,但是这部分资金已经不能够进行进项税的抵扣了。从这个角度来看,对于已完成但是却未结完工程款的项目来说是不公平的。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建筑企业的税负压力。第二,是对于那些已经竣工却未决算的工程项目来说,除了已经收到的部分工程进度款,还有大部分的资金未收取;跟第一点一样,这部分还未收取的资金在“营改增”之后要缴纳相应的税负,但是却无法进行进项税的抵扣。第三,对于那些在建工程项目,已完工工程不能抵消进项税,但是收取工程款时照样存在销项税额。如果,“营改增”后不解决以上所存在的一些问题,那么建筑企业的税负无疑会加大很大。

(三)合同、发票管理方面

1.对企业合同管理的影响

建筑企业应该关注已有的合同管理制度、合同范本是否符合“营改增”的要求;因为现有的合同管理制度、合同范本是根据之前缴纳营业税的时候制定的,在“营改增”后,可能会存在某些方面的不足,某些内容未涉及。为了适应“营改增”之后的变化,建筑企业应该检查现有的合同管理制度、合同范本,并且根据“营改增”进行相应的改整。同时,建筑企业应该关注材料费是否能够进行税抵扣。对于占成本比重较大的材料费来说,建筑企业应该重视,并且寻找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进行合作。

2.对企业发票管理的影响

“营改增”前的建筑企业发票可以是代开或者自开,但是之后开具的只能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存在以下影响。第一,存在造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建筑企业可能会为了降低税负从而加大获利而假开增值税发票。对于这种情况,法律上会处罚发票假开方和接收方,这使得双方都受到了损失。第二,存在进行税无法抵抗的风险。根据现有的相关规定,建筑企业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在规定的时间内并通过认证才能够进行进项税的抵扣,反之则不能。建筑企业因为其本身的特殊性,某些费用是不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也存在因为工作人员的错误造成假发票、废票的出现,使得建筑企业无法进行进项税的抵扣,加大了建筑企业的税负。

二、提出应对策略

(一)提升会计核算水平

“营改增”后,由于会计核算及税收管理等方面的难度加大,也更加的复杂,所以对于建筑企业的会计核算水平有了更高的要求。所以,建筑企业应该加强财会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整体的会计核算水平,确保“营改增”后财务人员也能够顺利的完成会计核算工作。建筑企业的管理人员及财会人员要及时的关注国家财政税收的改革,及时的改进完善自身的不足。

(二)合理探索税收筹划

营业税是价内税,相比于增值税这样的价外税更加简单。建筑企业“增值税”后,税收筹划必然会更加复杂。所以,企业应该在税法的基础上,制定科学、有效的税收筹划。这需要企业管理人员及财会人员熟悉的掌握税法及相关政策。企业需要根据最新的财务动态,改进完善目前的会计信息系统,制定完善的税收筹划方案,有效的降低企业的税负。

(三)强化内部控制

第一,强化合同、发票管理。根据“营改增”修改已有的合同范本和管理制度;并且在之后的实际工作中不断的改进完善。合理的选择能够开具增值税专项税发票的供应商。第二,企业要完善发票管理制度,对于发票的开票时间、类型等方面作出规定,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注重发票的真实性,确保增值税进项税能够抵扣。第三,建立完善纳税申报流程。根据建筑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在已有的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出适合于企业自身的一套纳税申报流程;这对整个建筑企业来说是很重要的。

三、结语

综上所述,建筑企业“营改增”是必然的趋势。针对其中所存在的一些影响分析探讨后,可知我们需要注意的一些方面,只有解决这些影响,建筑企业的“营改增”才能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侯澐.“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税负的影响及应对的措施[J].财经界(学术版),2016,08:337-338.

[2]廖敏霞.“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分析及应对策略[J].企业经济,2016,08:144-149.

建筑业营改增篇4

关键词:营改增 建筑行业 影响因素 相应建议

本文对建筑行业实施“营改增”的必要性以及意义进行简单的概述,并且将当前建筑行业施行“营改增”所面临的若干难题进行分析与探讨,同时,本文将建筑行业施行“营改增”所面临的若干影响进行展开叙述,从而为建筑企业提供一定的参考借鉴,推动建筑行业的发展。

一、简述建筑行业施行“营改增”的必要性以及意义

(一)有助于促进当前服务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服务行业是我国重要的第三产业,对于提高国民经济水平以及推动经济结构调整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相关有效数据统计结果得知,服务行业增加值超过总国民经济增长水平的40%,由此可以看出,服务行业是我国未来发展最为重要的产业,因此,建筑行业施行“营增改”对于其来说,可以优化其结构,并且还可以实现公平税负的目的,从而促进其更快、更高发展。

(二)有助于提升建筑行业的综合素质能力

随着建筑行业规范的扩大,各建筑企业的竞争力也愈演愈激烈,为了使得提高自身综合竞争能力,则需要加强对企业内部管理的改革与创新,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施行“营改增”方法来降低自身的税负,从而以提高自身经济效益。另外,通过国家推行的“营改增”试行点现状了解得知,其实施不仅有效降低了服务行业的税负,而且还实现了服务业与制造业的融合,从而加快了当地地区国民经济的发展,由此可以看出,建筑行业通过施行“营增改”方式能够进一步提升自身综合素质能力水平。

二、探讨“营改增”对建筑行业所产生的影响分析

(一)对建筑行业税负的影响分析

随着我国推行的“营改增”试点方案的,建筑行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1%,通过对比“营改增”前后某一建筑行业税负情况得知,其税负情况明显降低,并且其进项税显著高于销项税。

(二)对建筑行业经营成果的影响分析

首先,对于其收入的影响。当建筑企业没有将项目分包出去,则其营业收入为全额,并且还包括特殊规定以外的所有费用以及应缴纳的营业税额,然而随着“营改增”的施行,建筑企业的计税涉及到上述费用以外,还会涉及到向购买方收取的所有费用,其中增值税销售额不包含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因此,在计算征收增值税的时候,需要将其排除在外,由此根据相关公式计算得知,建筑行业施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收入额相较于“营改增”前有所减少;其次,对于其成本的影响。众所周知,建筑行业的生产成本由以下两个部分组成,即直接费用与间接费用,其中直接费用是指对项目活动的所有支出费用,例如:工人费用、施工材料费用、设备租赁费用以及相关费用等,而间接费用是指建设企业所分包的施工单位进行管理、生产的所有费用,例如:监督管理费用、物料消耗、修理费、劳动保护费等,由此可以看出,建筑行业的生产成本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为直接费用,在实行“营改增”之后,外购成本负担的增值税额需要应用适用税率,从生产成本中将价税剔除,因此,建筑行业的整体经营成本将会大大降低,其具体表现在建筑材料、施工设备租赁费用以及人工费用方面。

三、探讨建筑行业施行“营改增”后的相关对策以及建议

(一)针对建筑行业适用税率确定的有效策略

国家税务总局将原先的两档税率进行增加到四档税率,即目前四档税率分布为17%、13%、11%、6%,当建筑行业所施行的8%的税率,按照建筑企业所有支出成本来进行计算征收增值税的话,那么其税负将会大大降低。

(二)针对建筑行业税收征管问题的有效策略

由于建筑企业的增值税需要交纳于其注册地,而营业税需要交纳于其施工地,以至于产生影响地方税收水平的问题,为了保障企业稳定发展,则需要加强各地政府间的交流,使其能够配合协调解决其中的问题,从而全面促进建筑行业的发展。

(三)针对建筑行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效策略

由于建筑行业的发展需要借助施工材料以及施工设备单位的支持,然而因为施工材料以及施工设备单位很多属于小规模纳税者,一般情况下按照3%的征收率来进行征收增值税,并且还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至于建筑行业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将是建筑行业在实际操作中能否通过“营改增”实现减税的关键,笔者认为建筑行业以及相关辅助支持行业均进行“营增改”,从而确保建筑行业的基本利益。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本文主要对建筑行业施行“营改增”的必要性以及意义进行了简单的概述,并且将“营改增”对建筑行业所产生的影响进行了分析与介绍,同时,本文针对上述所产生的影响而提出几点政策建议以及对策,从而以消除“营改增”对建筑行业的影响而进一步发展建筑行业,从而为国家国民经济水平继续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张丹,杨秋煦.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企业税负的影响――基于上海市改革试点政策的分析[J].财会月刊,2013(03)

建筑业营改增篇5

关键词:产业链;“营改增”;建筑业;上下游企业;影响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4月24日

一、产业链及“营改增”相关概念

综合国内外学者的观点,产业链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产业链是从原材料一直到终端产品制造的各生产部门的完整链条,主要面向生产制造环节;广义的产业链是在狭义的产业链的基础上向上下游延伸,实质是不同产业的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也即各产业中企业之间的供需关系。借鉴上述产业链的概念,狭义建筑业产业链是建筑业各部门之间基于一定的技术经济关联,并依据特定的逻辑关系和时空布局关系客观形成的链条式关联关系形态;广义建筑业产业链是建筑业与其他行业之间或建筑业企业与其他行业企业之间形成的链条式关联关系形态。

“营改增”全称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业税就营业额全额纳税,增值税就增值额纳税,我国“营改增”前实行两税并征,存在重复征税问题,破坏了增值税抵扣链条。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首次发文,提出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就交通运输业和部门现代服务业进行“营改增”试点;随后“营改增”范围逐渐推广到全国,至2016年5月1日,原征收营业税的所有行业全部改征增值税。“营改增”的最大特点是减少重复征税,旨在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但究竟效果如何,每个行业情况不尽相同,建筑业作为“营改增”政策的闭关之作,着重探究此次税改对该行业及其上下游企业的影响。

二、建筑业产业链结构分析

(一)建筑业简介。建筑业是专门从事土木工程、房屋建设和设备安装以及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生产部门。其产品是各种工厂、矿井、铁路、桥梁、港口、道路、管线、住宅以及公共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建筑要素包括钢筋、混凝土、沙、石、砖、瓦等建筑材料、人工、土地、机器设备及其他。

(二)建筑业产业链的结构。从建筑业简介不难看出,建筑业上游行业主要有钢铁、水泥、砖瓦、建筑陶瓷、平板玻璃、铝材加工、化工、纺织、五金、电梯等行业以及办公材料及设备供应商;建筑业下游行业主要有:一是与房屋建筑相关的房地产行业;二是与基础交通设施建筑相关的交通运输业;三是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相关的市政工程建设行业。另外,建筑业自身包括五大单位,分别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建设单位发起建设项目;设计单位负责设计;勘察单位做地勘;施工单位负责施工,需完成主体结构施工,其余分包给具有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如土方开挖、幕墙施工等;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做现场监理,最后竣工验收五方都须签字确认。具体建筑业产业链结构图如图1和图2所示,其中,图2中上游企业三角形代表钢铁、水泥、砖瓦等建筑原材料提供企业及办公材料、设备供应商,下游企业三角代表房地产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市政工程建设企业。(图1、图2)

三、“营改增”对建筑业及上下游企业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建筑业企业税负的影响。“营改增”前建筑业企业提供的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等服务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税率3%;“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就取得的增值额缴纳增值税,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税率11%,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内税,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实际征收率为3%/(1+3%)≈2.91%,较“营改增”前税率降低;一般纳税人税率升高,但由于存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所以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税负升降还取决于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多少。下面以某建筑企业某年从事建筑业务的数据资料为例,分别阐述“营改增”前后对该企业税负的影响。

例1:甲建筑公司,机构所在地在A市。201×年5月1日以清包工方式到B市承接a工程项目,并将a项目中的部分施工项目分包给了乙公司,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当月该项目甲公司购进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48万元,税额8.16万元;5月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工程分包款50万元,乙公司开具给甲公司增值税发票,税额4.95万元。

“营改增”前:甲建筑公司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且工程所用原材料应并入营业额,因此,甲建筑公司应纳营业税=(222+48-50)×3%=6.6万元;应纳城建税=6.6×7%=0.462万元;应纳教育费附加=6.6×3%=0.198万元;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计入税金抵减应纳税所得额7.26(6.6+0.462+0.198)万元,减少企业所得税1.815万元。不考虑土地增值税影响,总税负=R+6.6+0.462+0.198-1.815=R+5.445万元。

“营改增”后:假设甲建筑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正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提出“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r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甲建筑公司应纳增值税=(222-50)/(1+3%)×3%≈5.0097万元;应纳城建税0.3507万元;应纳教育费附加0.1503万元;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计入税金抵减应纳税所得额0.501万元,减少企业所得税0.1253万元。不考虑土地增值税影响,总税负=R+5.0097+0.3507+0.1503-0.1253=R+5.3854,较“营改增”前总税负降低。

假设甲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因此,甲建筑公司5月在B市需预缴增值税=(222-50)÷(1+2%)(2%≈3.3725万元;甲公司5月销项税额=222÷(1+11%)(11%=22万元,进项税额=8.16+4.95=13.11万元,所以增值税为8.89万元,甲建筑公司5月在A市应补缴增值税税款5.5175万元。甲公司应纳城建税0.6223万元;应纳教育费附加0.2667万元;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计入税金抵减应纳税所得额0.889万元,减少企业所得税0.2223万元。不考虑土地增值税影响,总税负=R+9.5567万元。较“营改增”前总税负上升。

假设甲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根据规定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应按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甲建筑公司5月在B地应预缴增值税=(222-50)÷(1+3%)(3%≈5.0097万元,回A地纳税申报,不需补缴增值税。甲公司应纳城建税0.3507万元;应纳教育费附加0.1503万元;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计入税金抵减应纳税所得额0.501万元,减少企业所得税0.1253万元。不考虑土地增值税影响,总税负=R+5.3854万元,较“营改增”前总税负下降。

总结上述计算,建筑业企业中“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和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总税负降低,而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总税负上升。

(二)“营改增”对建筑业上下游企业的影响

1、“营改增”后建筑业对上游企业的选择。本文第二部分提出建筑业上游企业主要包括钢铁、水泥、砖瓦、建筑陶瓷、平板玻璃、铝材加工、化工、纺织、五金、电梯等行业企业以及办公材料及设备供应商,“营改增”后出于税负的考虑,建筑业企业将优先考虑从能够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上游企业选购材料、设备等,从而作为进项抵扣增值税。基于建筑业行业上游企业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就下游小规模纳税人而言,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营改增”后其下游行业企业流失,业务受限,不利于长远发展,但如果其下游建筑业企业也为小规模纳税人,则不受影响;就一般纳税人而言,其会计核算健全,“营改增”后能够向其下游建筑业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等条件下,建筑业企业会选择定价低的上游企业。

2、“营改增”后建筑业对下游企业的定价影响。本文第二部分提出建筑业行业下游行业有房地产行业、交通运输业、市政工程建设行业,下面以一个案例,阐述“营改增”前后建筑业企业对下游企业定价的不同。

例2:某市甲建筑公司承接下游某企业乙建筑公司项目,甲给乙的报价为P1,假设建筑工程成本等支出相同,考虑建筑业“营改增”前后报价及净利润的变化,计算过程如表1所示。(表1)

若乙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当P2/P1>0.72525/0.668243时,“营改增”后甲建筑公司能获得更多的利润,显然“营改增”后为了维持或超过原来的利润水平,甲建筑公司定价要不小于原来定价的0.72525/0.668243倍。

若乙建筑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当P3/P1>0.72525/0.725971时,“营改增”后甲建筑公司能获得更多的利润,显然“营改增”后为了维持或超过原来的利润水平,甲公司定价要不小于原来定价的0.72525/0.725971倍,可见“营改增”后甲公司定价可小于原来定价。

四、结论

本文将产业链与“营改增”相结合,着重分析建筑业“营改增”相关影响,通过分析得出“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和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总税负降低,而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总税负上升。“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会选择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上游企业,对下游企业的定价取决下游企业的纳税人性质,若下游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则税改后定价高于税改前;若下游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则税改后定r可小于税改前。

主要参考文献:

[1]李红艳.“营改增”对行业企业及上下游相关企业的影响[J].财会月刊,2015.13.

建筑业营改增篇6

关键词:建筑业营业税;建筑业增值税;问题探究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6-000-0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在交通等其他领域取得较为理想的效果,在建筑业还处于试验阶段,因此存在较多不足之处,这些不足之处主要源于建筑业的属性以及建筑业的工作内容,建筑业所涉及的材料、部件、设备以及工作属种较为复杂多样,在增值税的采用过程中容易出现各种疏忽,导致增值税的实施效果结不理想,因此,需要全面的对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探究,进行针对性的措施提出,进行实际的改进实施,进而使得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进展较为顺利,建筑业的税收情况较为全面协调完善化发展。

一、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问题分析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现今建筑业发展研究的一个主要方向,其的发展进行程度直接影响建筑业的实际发展直接影响建筑业今后的发展方向以及发展具体情况,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初期试验的效果较为明显,但是随着试验的进一步深入进展,其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主要包括建筑业的材料种类繁多,来源无法全部掌控,导致无法获取较为全面的清单,对建筑业的资金流动状况以及对于建筑业的各项开销管理较为不完善,建筑业在进行增值税统计过程中工作量过大,难以完善化进展。

1.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清单不明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存在的一个主要导致进展缓慢的问题是建筑种类繁多,建筑要求不同,建筑内容较为复杂,建筑材料在每一建筑中都各不相同,因此,无法进行统一化的增值税规定,并且在此过程中无法获取所有材料的购买情况,主要是无法获取购买的来源,这样导致增值税无法进行,导致出现增值税体系不够完善的情况,主要无法获取来源的材料是一些较为细微,用量不大并且随处都能够获取的,在建筑施工过程中需要进行的步骤以及需要进展的内容较为复杂,需要进行的操作较多,无法实现细微处控制,也无法做到面面俱到的情况,因此,难免会出现疏忽,这一疏忽对于增值税的进一步发展而言是极为不利的,会直接导致增值税征税对象不完整,会导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这一过渡时期所花费的时间延长。

2.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管理不当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对于建筑整体的管理较为不完整,具体体现是管理方向以及管理内容较为固定化,管理的主要方向是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对于大型设备以及对于操作人员的管理较为重视,但是对于资金具体流动情况,材料的管理等较为缺乏,而建筑施工的整体管理全面化发展也较为困难,主要体现是建筑过程中建筑所涉及的步骤,所涉及的内容较为复杂多样,所需要涉及的交易以及经济处理步骤较为繁琐,在不完善的管理制度下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进展较为困难较为不顺利,对于增值税效果的进一步体现影响较大。

3.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核对困难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存在的另一个较为难以处理的问题是核对困难,即在进行增值税确定核对复核过程中数据较为庞大,所需要花费的时间以及所需要花费的精力较多,需要较多人工成本的支出。在此过程中出现的主要问题是增值税确定需要很大程度上的延长工期,对于工作者的积极性造成一定的影响,增值税的确定准确性无法保证,导致的问题是增值税的确定过程中容易出现失误,对于增值税的进一步发展较为不利,并且在核对过程中由于一些数据的无法详细获取而选择忽略或者其它数据的代替,进一步导致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进展困难性。

二、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策分析

1.对建筑材料的来源进行相关系统的建立

建筑材料购买来源的确定是现今增值税完善的一大阻碍之一,针对这一问题采取的主要对策是进行材料的来源控制,建立相应的系统,主要操作是对各个地区进行相应体系的确定,在购买过程中进行建筑施工项目信息的保留,将这些信息传输到相应的总系统中去,在最后的结算过程中将这些数据进行调用,这样既能够避免建筑施工中出现的数据凌乱情况以及数据不真实情况,并且能够使得数据的调查时间节省,以及数据的确定时间节省,使得数据的精准性得到相应的保证。这样一来,才能够确实的实现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目的。

2.对建筑施工整体进行管理研究

建筑施工过程中发展管理体系是保证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基础条件之一,根据这一情况所采取的主要对策是进行建筑过程中管理的整体性发展,首先确定建筑施工的各个步骤中材料的所需情况以及材料的计划购入情况,将各个步骤中各种管理类型进行统一化实施,这样既能够节省管理的费用,也能够节省管理的时间以及防止出现各种类型之间的管理相互影响的情况,进而使得建筑施工整体的运作处于控制之中,使得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基础信息更为完善,得到相应的控制。

3.对建筑过程中各项数据核对进行技术的更新

建筑施工过程中各项数据核对是实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必要步骤,进行的主要操作是相应技术的采用,主要是使用计算机技术,将所需要的数据在施工过程中进行输入保存,将这些数据导入特定程序进行相应的处理,在最终核对过程中利用计算机进行直接的自动化核对,使得核对的效率以及精准性得到相应的保证。

三、结束语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存在较多问题是现今的一个发展现状,如不进行及时的研究改进,则不能够确保这一过程的进展,因此,对此进行研究分析进而确定方向是具有实际价值的。

参考文献:

[1]窦宝东.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懿要点和难点探析[J].财会学习,2012,(9):36-38.

[2]戴国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影响的思考[J].财务与会计,2012,(3):41-44.

建筑业营改增篇7

关键词:建筑业;营业税;增值税

建筑业是一个基础型的与人们日常生活较为相关的行业,在我国三十年的经历与变革中,建筑业一直在不断发展着。经济的进步使得建筑业在当今社会中成为了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和主要物质生产行业,它在不断的推动着我国工业化,现代化和城市化的进程。

建筑业行业的生产值在相比国内生产总值占着较大的比重,因此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也十分重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建设以及我国固定资产的投资持续增加,建筑业对国内经济总值和发展做出了十分突出的贡献。具统计来看,建筑行业的年增加值由2003年的3970.8亿元增加到了2012年的28876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所占比重从4.01%增长到了4.32%在当年,增速显著。目前,我国已处于优化调整经济结构,快速改变经济发展形势的坚克时期,此时,也正是建筑业发展的主要战略机遇时期。以我国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和未来发展趋势来看,西部大开发、城市基础建设设施建设,农村城市化和交通能源建设等都被视为国家投资建设重要事件,这表明者我国建筑夜将要抓住历史性的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建筑业也更加的坐实了在国民经济中的主要支柱地位。

一、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

第一,征税范围的不同。增值税是对从事货物销售、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是一种流转税,它的征税对象是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不动产销售和无形资产转让的单位和个人,针对其经营时获得的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二者征税互相排斥,范围相反。

第二,计税的依据不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计税销售额是全部的流转额,实行税款抵扣制,仅对当中的价值新增部分征税,避免重复征税的现象发生,逐个环节征收、抵扣,税基广阔,体现了税收的连续性和普遍性[l]。优点则有:能够平衡税负、做到公平竞争,这样不仅在税收的征收上能够做到互相之间的制衡约束,也能够互相交互审计,有效的减少偷税行为的发生;这样就能够保证财政的收入稳定并且及时收到。而且营业税属于价内税,营业税除了极特殊的扣税情况外,并不存在抵扣的情况,并且营业税是将营业额的全额作为计税依据来核算的。营业税是按照根据行业不同设计的税目税率不同来设计的,计算方法相对来说比较简便,方便征管。营业税由于重复征税的情况很容易导致企业经营决策上的错误,这样来说就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和结构的调整。

第三,税率设置不同。增值税的税率是百分之十七和百分之十三,但是增值税存在抵扣情况,实际税率并没有那么高的情况,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则采用了H%和6%这两个税率,营业税的税率相对于增值税来说有较低的税率,大多是百分之三和百分之五。

二 、现金流和经营状况的影响

第一,对收入方面的影响。营改增之前,建筑行业的计税主要是营业收入的全额,但是在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的计税主要是向对方收取的款项,但是增值税的特点是,增值税的销售额中并不包含向购买收取的增值税,这就会影响到企业收入方面的核算。

第二,对成本的影响分析。建筑行业的生产成本包括直接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包括材料,人工等费用,间接费用则为企业下属的施工单位所发生的费用。直接费用在发生时直接记入企业生产成本,间接费用则在期末分摊进生产成本。营改增后,一些间接费用无法取得抵扣发票时,肯定会影响企业的成本。

第三,对利润的影响。营改增对企业利润方面的影响,主要是根据收入以及成本的程度。另外,当营改增后,增值税就不会再计入企业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所以建筑企业在利润计算时,还要考虑到营业税金及附加这一方面的情况[2]。

第四,对现金流的影响。建筑企业在进行营改增后,按合同的规定,是可以根据完工百分比来与建设单位的结果确认当期的收入,之后再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的建筑行业很大程度上存在着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工程款不能及时收回,这样会发生在某一个纳税期间,没有增值税进项税额,当增值税进项税额发票超过抵扣期限时,建筑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就会远远大于它的纳税义务金额,这样就会占用企业的现金流。建筑行业的日常经营需要大量的现金流[3]。如果不能及时收回,造成资金紧张,建筑行业的日常经营就会很难进行下去,造成巨大的现金压力。这样来看,营改增给企业会带来很大的现金流压力,造成企业的资金短缺。

三、总结

建筑业在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的收入和成本必定会减少,而可抵扣的增值税在收入中的比重就会大大决定着利润的多少。建议建筑企业在能够开具增值税抵扣发票的供应商处购买材料,到正规的人力资源公司招聘临时工作人员。既能够提升工程质量,也能够由于增值税的抵扣而增加利润。(作者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

参考文献:

[1]黄洪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税负的影响[J]商业会计,2012(10).

建筑业营改增篇8

【关键词】营改增 建筑业 税负影响

针对自2012年起陆续在部分省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年来暴露的一些存在问题,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发出了《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该通知拓宽了政策面,明确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下一步将在建筑业、销售不动产等行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建筑企业适用11%税率;对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通过统筹设计、分步实施,使得试点行业的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

本文就现行营业税制与增值税制对建筑业的影响分析,浅谈个人的一些想法。

一、营业税政策对建筑业的影响

建筑业是个特殊行业,产值大利润率低,营业税计税依据是承包工程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及各种价款之外的费用。在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工程价款=直接费+间接费+预计利润+税金,可见营业税只与工程造价有关。建筑业不是开票就要纳税,而是在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收讫营业款、取得索取营业款凭据的当天,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营业税直接减税或免税的优惠政策。

案例:农工商建筑工程公司(总包方)总承包了光明国际投资公司(甲方)22 200万元的工程,其将该工程中6 660万元的建筑劳务分包给兴民建筑劳务公司(分包方)。合同规定总包方完成临时设施搭建后,甲方预付 2 220万元;工程施工完成50%作一次结算。总包方购入部分材料取得注明材料款5 000万元,增值税850万元的专用发票。按规定工程分包符合条件的可以实行差额征税(不考虑除营业税以外的其他税费用)。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总、分包方应分别纳税,总包方支付分包款时不再代扣代缴,对营业税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没有明确规定。总包方通常做法如下。

方法一:将分包款不纳入总收入和总成本的核算体系。

收到预付款时交纳营业税2 220×0.03=99.90(万元);领用材料时记入工程成本5 850万元;完成工程50%进度时,计提税金[(11 100-3 330)×0.03]万元。

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营业税”,金额233.10万元;同时交纳营业税133.20万元。

结转收入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5 850、“工程施工―合同毛利”1 920;贷记“主营业务收入”7 770。

方法二:将分包款纳入总收入和总成本的核算体系。

收到分包方发票记入工程成本3 330万元,同时进行差额征税处理: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贷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金额99.90万元。

完成工程50%进度计提税金时,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金额333万元。

结转收入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9 180、“工程施工―合同毛利”1 920;贷记“主营业务收入”11 100。

上述两种处理方法中,营业额不同,但计税依据均为7 770万元,实际交营业税233.10万元。

二、增值税政策对建筑业的影响

增值税是以发生的含税营业额÷(1+11%)×11%计算出销项税额,再扣除外购环节已纳的税额后交税,达到完全避免重复征税。因此,企业取得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增值税进项税要与成本分开核算才能抵扣。增值税销项税与工程款有关;进项税与采购成本有关,进项税越多,税负越轻。企业应在收讫销售款、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或开票的当天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有关部门批准,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免抵退等方式的优惠政策。

试点前,纳税人连续12个月累计应税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1+3%),满500万元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不满500万元,但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仍以上例,假设总包方是一般纳税人,期初增值税无留抵税额,处理增值税账务。

购入材料时,分别借记“原材料”5 000、“应交增值税(进项税)”870。收到预付款时,增值税销项税为2 220÷(1+11%)×11%=220

收到分包方发票(假设劳务公司未实行营改增),按财政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规定处理: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 3 23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97

贷:应付账款―兴民公司 3 330

结转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8 233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2 86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 100假设没有其他进项税抵扣,本期缴纳增值税为1 100-97-870=133万元。

显然,“营改增”后可少交税233.1-133=100.1万元;营业额也有差异,故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招待费等扣除项目时基数也不同。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不能抵扣全额计入成本费用。

三、两种税制对建筑业发展的利弊

目前各种物资流转到建筑业后,增值税抵扣链便中断。“营改增”联通了产品制造和服务提供之间抵扣链,可以有效避免重复征税,有利于促进企业提高机械化水平,增强竞争力,并且人工费减少会降低税负;也有利于促进企业优选合作伙伴,将业务分包给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增值税发票认证抵扣的特殊要求,有利于促进企业财务人员掌握增值税税务流程的,对发票严格要求,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销项税额占营业额11%÷(1+11%)=9.9%,理论上讲只要能取得销售额7%以上的进项税,税负就会低于营业税。但是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如以下障碍难于获取抵扣发票:(1)大多供应商是非一般纳税人,无法提供可以抵扣的发票。(2)建设方直接供料造成企业缺少抵扣发票。(3)以分支机构名义自行采购物资、租赁设备取得的抵扣发票难于收集且交给公司不能抵扣;集团公司统一采购再供货给所属公司的发票抬头是集团公司,所属公司增值税无法抵扣。(4)垫付工程款的占用费或贷款利息、分包的建筑劳务、缴纳的各项规费均不能提供抵扣发票。(5)项目所在地政府为了税收落当地,要求企业设置分支机构,不属于“营改增”试点地区的分支机构在当地交纳的税金就不能抵扣。(6)“营改增”之前已购置固定资产的发票不能抵税,不可能因税制改变重复购置,税负加重。而新办或处于扩张期的企业,资产集中性购置导致税负失衡。

据有关方面经验数据显示,建筑工程的人工成本约占30%,材料成本占50%~60%,其中材料成本中仅有70%可取得正规发票,且50%左右可以实际抵扣。不仅如此,“营改增”给建筑企业还是带来一些其他负面影响的。

1.营业税在建筑定额中列支,属于建设单位承担由建筑企业代收代缴的价内税,“营改增”使投标难以确定将来应纳增值税额。

2.营业税缴纳与开票有个缓冲期。增值税实行以票控税,开票当天即使未收款也要申报纳税,如果没有进项抵扣就要交税,使得企业资金紧张。

3.目前企业通常可以赊账购置材料,“营改增”后要取得抵扣发票多数得现款交易且成本高于原先。加上甲方拖欠工程款等,加重了企业资金压力和成本。

4.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分离,企业收入、资产总额将比现在明显下降,资产负债率上升会降低融资能力。

5.独立申报纳税的企业均需增加增值税税控系统和财务人员经费的投入。

四、应对“营改增”需要的措施和配套改革

“营改增”涉及到多方面的利益,要向全国推进,避免试点和非试点地区政策差异给纳税人正常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建筑劳务、金融保险、房地产等行业要齐头并进,避免整个产业链增值税抵扣的中断。为保证政策顺利实施,建议相关企业和政府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1.组织财务人员加强学习,掌握增值税相关政策和核算知识。能做出准确的投标报价,能自主完成纳税申报,能化解政策对公司的纳税影响,合理运用优惠政策,在税负增加的情况下及时取得财政补贴。

2.在“营改增”之前,完善企业内控制度,按增值税政策要求建设信息管控系统,设计账务处理模式、设置会计核算科目。

3.剖析公司运营中每个涉税风险点,规划税务方案。如:采购时要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购置先进的设备代替人力劳动。

4.规范发票抬头,分支机构采购,抵扣发票开给公司;集团公司集中采购,抵扣发票分别开给订货的所属公司。

5.对建筑工程定额与预算中的税金条款作修订。

6.对“营改增”前已经开始的建筑工程,继续执行营业税政策。

7.对“营改增”前购置的固定资产,凡是能提供发票且未超过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实行价税分离,调整计税基础,按剩余折旧年限调出进项税抵扣销项税。

8.统计对比企业“营改增”前后的税负,凡超过原来税负部分给予财政返还;对企业投入的员工职业培训资金可从其交纳的职工教育费附加中补贴。

9.建筑业增值税率11%是否合适要在试行后才能定论。为避免新政对建筑业较大的冲击,可参照现代服务业对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暂定6%较为稳妥。

10.纳税时间参考现行试点政策对简易征收的纳税人按季申报纳税,减少税金占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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