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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管理论文8篇

时间:2023-03-25 10:44:51

招投标管理论文

招投标管理论文篇1

【关键词】水利工程;招投标;上海市

1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现状

近年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了投资力度,上海市水利建设的规模也在逐年扩大。为了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公平竞争,打破行业和地方保护,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上海市水利部门从1997年起就全面实行了施工招标投标制。经过3年多的不断努力,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已全部进入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并按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去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基础设施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都要实行公开招标。上海市水利部门在招标工作中又加大了力度,所有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全部实行了施工公开招标,同时勘察设计、监理的公开招标工作也全面展开。

截至1999年底,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计施工招标231个标段,设计招标16项,勘测招标10项,监理招标9项,合计中标价为9.35亿元。从招标工作的发展速度来看,主要有4个显著特点:(1)招标量在逐年增加,1997年仅为0.6亿元,1998年为2.2亿元,1999年为6.55亿元,3年中增长了10倍;(2)行业界限已经打破,1997年系统外中标单位仅为10%,1998年上升为27.2%,1999年已达到50%;(3)通过招投标,工程造价降低了10%左右,为国家节约了投资;(4)工程质量也在逐年上升,优良率呈递增的趋势,1999年优良率已达到76%。

目前,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实现了两个百分之百,即应招标的工程百分之百地进行了招标,应公开招标的工程百分之百地进行了公开招标。

2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做法

2.1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市场运作程序

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制定了《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成立7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水利建设项目的报建、招标审批、发包资格审查、施工合同鉴证等建设工程招标过程的管理,并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统一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共同了《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管理操作流程》,进一步规范了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管理,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全部进入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奠定了基础,并确立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市建筑市场中应有的专业管理地位,形成了在统一的大建筑市场中,各行政主管部门互相尊重、彼此协调的格局。

建立市场运作程序,是实现上海市水利工程建筑市场从无序到有序的主要内容,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运作的程序和管理节点主要是工程报建、工程发包资格审查、勘察设计发包及初步设计审批、监理、施工招标发包、工程合同登记、施工许可申办,为实现以建设项目为主线的建设市场的闭合管理、简化办事手续,上海市水利工程同市其它建设工程一样,实行了工程建设项目IC卡制度。该卡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的同时申领,并按照市场的运作程序,办理各管理节点的手续,每办理完一道手续,均要打入“Y”,表示“通过”,以进入下一道管理节点,若节点单位读卡后显示“XX”,则前面的节点尚未完成,该节点管理部门的读卡机就会揭示建设单位应该先办理哪些手续,否则该节点单位就无法进行操作,真正做到“前事未完、后事不办”,促使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2.2实行政府职能转变,发挥中介机构的招标作用

在实行招标承包制的起步阶段,上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曾具体地管理过建设单位招标活动,这种做法曾为推动招标投标制起过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建设市场的培养和发展,“事无巨细、全由政府做主”的政府包办做法已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实行政府职能转变,把应该采取市场手段的事情交给市场去解决,已是大势所趋。

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组建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招投标机构,把招投标工作中的服务职能从政府职能中分解、转移出去,机构成立后,充分发挥了专业优势,具体负责编制招投标文件,提出评标办法,组织报名、现场监测、答疑、招标、开标、评标等各项工作。

招标中介机构招标,对于建设单位专业人员不足、业务能力差、或因长期不搞建设项目而不具备常设项目管理机构的单位,可减轻其招标工作的压力,使其招标工作能在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范围内运作,并可使建设单位节省大量的工作人员。同时,为了在同行业竞争中生存和发展,招标机构就必须在技术上精益求精,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从3年来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的情况看,中介机构招标作用的发挥,对规范招投标工作、提高招标质量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2.3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在招投标过程中,上海市水利部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六公开”:(1)公开招标信息,招标单位必须在接受投标报名的5d(不含节假日)前,通过“上海热线”、《中国水利报》、《上海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等相关报刊统一向社会公开招标信息;(2)公开报名投标的条件,并与招标信息同时;(3)公开接受投标报名,在规定时间内,招标单位公开接受投标单位的投标报名,接受投标报名的时间不少于1d;(4)公开选定投标单位,每个标段招标不得少于6家,投标单位的选定,分为全部选定和在公开情况下部分抽取两种办法,部分抽取的投标单位不能少于2/3;(5)公开评标办法和程序,招标单位拟定的评标办法连同招标文件应一起发给投标单位,于投标前公开,在评标、定标的过程中,除规定必须保密的内容外,其程序向社会公开;(6)公开招标的结果,招标结果通过《上海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向社会公布中标单位。

为体现公正原则,做到公正评标,技术专家全部从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组成,技术标规定为暗标,即投标书中不应有任何隐含投标单位身份的内容,否则为废标。

为确保公开竞争,防止不正当的压价、串标和泄漏标底行为,合理控制标底价,上诲市水利部门实行了“无标底招标、有标底评标”的招标方法,即招标单位不设标底,只参考定额,并结合市场行情编制出参考工程造价,在招标文件中一并向投标单位公布。评标时,在技术标评审通过的前提下,商务标评审可通过抽定报价算术平均值权数和加权平均工程造价下浮率(此中两个区间在评标办法中明确),计算出期望工程造价(即为评标的标底),接近期望工程造价者得高分,技术标和商务标合计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单位。这个方法也称“制约四方法”,对于制约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方和管理方,排除不正当人为因素,确保招投标公正性起到了有效的、积极的作用。

3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发展设想

3.1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招投标管理体制

根据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制定的《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的规定,原上海市水利局是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设在局基建处),具体负责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规定;(2)指导、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3)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4)组织审查招标人或者招标人的资格;(5)组织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6)审批评标机构;(7)监督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8)审批评标报告;(9)调解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10)监督承包合同的签定、履行。

笔者认为,根据“小政府、大社会”的政府机构改革原则,政府的主要职能应该是宏观调控,为完善和规范建筑市场创造宏观条件,在行政管理上应该由全部直接管理转变到直接管理、间接管理并存,并最终过渡到宏观管理,这样才有利于行政行为的专业化和政府机关的精简。根据这个观点,笔者认为具体负责招标投标日常工作的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职能应该从政府职能中分离出来,其主要职责是原上述职责的(4)、(5)、(7)、(10)等项,而政府职责应该是(1)、(2)、(3)、(9)等项。

设立专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主要还有以下优点。

第一,使招投标管理工作制度化、经常化、专业化。招标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化工作,有完整的程序,环节多,专业性强,专职的招投标管理机构由于其专门从事招投标管理活动,在人员力量和管理经验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有足够的人力和精力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市场监督管理,有利于提高招标工作的管理水平,有利于招投标活动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下进行,有利于承发包双方利益的保护。

第二,有效地控制了市场的准入,保证市场的有序化,首先要控制市场的准入,有些具备市政资质的投标单位虽然兼营范围中包含水利工程,但却没有主营水利,按照水利部的有关规定,就不能参加某些水利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投标;有的投标单位在投标时提供了业绩资料,但却是分包工程的业绩,或者有同类工程的经历却没有较好的业绩等等。专职招投标管理机构通过其日常建立的一套有关企业及工程动态的资料库,对投标单位资质、业绩的审查将更加全面。

第三,有利于及时发现、解决招投标中的问题,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专职招投标管理机构人员由于直接、长期工作在招投标第一线,业务水平比较高,经验比较丰富,比较容易发现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串标压价、合法不合理等问题,并能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操作性强的解决方法,同时对探索和推广科学的编标、开标、评标、定标等办法,严格专家评委的资格审查,实行动态管理,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发挥重要的作用。

3.2建立在上海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下的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

目前,上海市已建立了一个交易管理中心和25个分中心,形成了总包、专业、建材、中介4个层次的,覆盖全市所有区域和部分专业的立体的有形建设市场体系。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是从1998年进入上海市建设工程管理交易中心统一管理的,随着近几年水利投资的不断加大,尤其是今年重新组建水务局后,上海市水务工程的投资规模从原水利工程的每年8个亿左右扩大到近20个亿,建立在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下的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就非常必需。

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应是不以赢利为目的,为水务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优质服务,并进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单位。行政上隶属市水务局,业务上接受市交易中心的指导,其基本功能是:(1)信息服务功能,主要是收集、存储和集中各类水务工程信息、企业状况信息、材料价格信息、法规政策信息、项目经理、评标专家和其他技术经济、管理人才的信息等,为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信息服务,解决了过去水务工程招投标信息分散、渠道不畅的问题;(2)场所服务功能,为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提供了一个功能齐全、服务周到、统一、公开,并在一定交易规则制度制约下的承发包场所,增加了工程交易的透明度,有利于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督;(3)“窗口式”集中办公服务功能,通过工程报建、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合同鉴证、质量安全监督等有关管理部门进驻集中办公,为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便利的“一条龙”配套服务,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为承发包人提供方便,而且保证了管理的程序化和制度化。

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的成立,将会进一步推进水务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法制化,对建立一个高起点、体系完善、管理科学的水利建设有形市场具有深远的意义。

3.3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近年来,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机构对保证招标质量,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有益的作用,但是在招标工作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例如:一些招标机构依附于行政机关,借用行政权力或行政影响,实行强制,甚至超越权限,越权;为承担项目无原则迁就招标人的无理要求,违反了招标的公正性原则;有的招标项目服务质量不高,收费较多等等,为保证水利工程招标工作公正、客观、有效地进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首先要做到以下两点。

第一,凡原隶属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机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完全按照市场规律运作,财务独立,人事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真正独立从事招标业务及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二,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中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业务的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从上述的管理分工来看,由于对招标机构的管理没有法律和控制手段,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就不够全面、彻底;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只管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对水利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工作仅进行业务指导,水利工程招标机构服务质量如何,在实际中能否达到水利工程招标的要求等动态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了解得就不够清楚、透彻、由于对水利工程的业务不太熟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水利工程招标资格时往往只重视其静态的资料,不重视其动态的服务质量。因此,应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资格前,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将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联系起来。

3.4积极推进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3.4.1逐步推广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

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主要是不设标底,由专家评委从最低报价的标评起,以低推向高,逐个论证,如低标者经分析论证认定其技术先进、方案可行、报价合理即为中标,高标者不予考虑,这种方法不仅防止了行政干预、地方或行业保护及腐败现象的滋生,还解决了目前广泛采用的标底上下浮动方法的随机性和不科学性的问题,同时提高了企业工程管理的市场竞争力,从而减轻加入WTO以后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冲击。

但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目前还不能全面推广的主要障碍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化程度还不高,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尚未全部形成,工程造价管理的改革暂不具备完全开放、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条件,适应国际市场竞争的工程计价、定价和规则还未制定,所以,建议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建设工程承发包价格管理规定》,作为《招标投标法》的配套实施文件,明确工程造价管理承发包及实施过程中,标底价、投标价、评标、定标、签定合同价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变更、结算等各环节工程价格的计价规则,明确工程承发包价格的纠纷处理办法,同时严格落实对建筑市场竞争过程中不正当行为的惩罚措施。

第二,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是专业性、技术性、经济性、事务性很强的工作,要求承发包单位都要有一定的技术、经济、法律人才,但目前,特别是对招标机构而言,工程造价和法律方面的优秀人才非常匮乏,从事工程造价的专业人士的素质还不能完全胜任合理最低价的评标要求,同时由于大部分水利工程都要求在汛前完成,往往缩短招投标的时间(一般要求工程招标时间为3个月左右,但现在大部分只用了一个月左右),增加了评标的难度,限制了合理最低价评标的推行。

第三,招标机构为了避免承担评标中出现的错误等责任,建设单位害怕以后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由于甲方原因(如设计变更等)而造成中标单位的索赔等诸多麻烦,都不愿意采用合理的最低价中标方法,所以要尽快制定赔偿制度和索赔与反索赔的规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行业协会以及合同争议的评审、调解机构,坚决按社会主义市场化的经济规律和原则办事。

3.4.2将招投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机地连接起来

招投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是工程建设阶段不可分割的两大部分,由于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主要是由招标机构承担,承包合同管理由监理单位承担,造成了招标工作和合同管理的脱节,这对项目法人的总体利益是不利的。在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一方面由于监理工程师未参与招标工作、不熟悉招标文件和合同,在执行合同初期不能很快地进入监理角色,只能边上岗边学习;另一方面由于编制招标文件的招标机构不参与合同管理,招标文件编制的质量没有实践的检验,招标文件的编制水平就很难提高,这给监理工程师进行合同管理造成了很多困难,给工程合同变更和索赔带来很大的隐患,许多工程在完工之后,工程合同与原来招标文件已大相径庭,违背了招标单位在招标时的初衷。笔者认为,招标工作应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机地连接起来,虽然目前招标机构与监理公司合并困难较大,不符合现实,但监理工程师作为专家参与招投标工作全过程应该是可行的,而招标机构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可以延续到工程竣工决算阶段,由招标机构来参与工程竣工决算的审核。

3.4.3引进竞争机制,激励投标单位向高质量和技术创新方向发展

目前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着“严进宽出”的现象,即招标很严,中标很难,中标之后工程质量能否达到投标时的承诺,就没有很强的约束措施,同时也不影响下次的投标,“严进宽出”的后果,使得投标者越来越追求投标的技巧,而忽视企业的业绩,笔者认为在加强工程合同管理的同时,要引市场优胜劣汰的机制,对那些业绩好,获得部级、市级工程优质奖的投标单位,应在以后一定时期的招投标中给予评标加分或优先推荐的奖励,对那些业绩不好、发生过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屡次违约的投标单位,应实行评标减分或取消投标资格,以激励投标单位向高质量和技术创新方向发展。

招投标管理论文篇2

我国公路工程的招投标制度以国外招投标制度以及国际惯例为基础,并结合本国国情做了一定的改变。虽然相似点较多,但自身特色也非常鲜明。

1.1招投标方式

与国外的公开招标与议标模式不同,基于《招标投标法》,我国法律承认的招投标方式也有两种:分别是与国外相同的公开招标,以及具有本国特色的邀请招标。议标曾经于我国实施过一小段时间,但鉴于其与本国国情不是非常适合,最终还是将议标予以排除。究其原因,是因为议标其实就是谈判性质的招投标行为,招投双方一对一谈判以达到招投标目的,不公开、无竞争,容易引起社会强烈的反响,实施效果极差,因此不再于我国实施。

1.2强制范围

国际上针对公路工程的招投标几乎全部采用统一的强制方式,尤其是资金来源自政府的财政拨款的相关项目,其招投标更是要严格遵守强制招标的相关规定。我国由于计划经济的长期影响,建筑于早期并不被认定为商品,进入市场经济时期后,招投标制度逐渐完善,国家也出台了关于招投标强制范围的相关规定,涉及到政府投资、世界银行贷款、外资等多个方面。对比国外招投标的强制范围,我国要更大一些。

1.3合同管理依据

国外招投标制度往往不局限于单个国家,在进行公路工程的发包时,多个国家参与竞争。由此,国际上产生了比较统一的招投标制度及相关国际惯例(如FIDIC),来实现竞争的公开与公平,也保证了日后对合同的管理与履行。我国于2009年更新了《公路工程国内招标范本》,这一文件就是基于国际FIDIC相关合同条款所作的改进,相关条款与FIDIC较为相近,但又结合具体项目特点进行了更加具体的修改。然而,尽管《范本》更加符合本国特色,但也破坏了发包承包双方原先较为平衡的权益,发包方享受到更高权益的同时,承包方却不得不承担更多的义务。由此得出结论,面对越加开放的市场,我国的招投标制度必须尽快与国际接轨,以使相关文件更加完善。

2招投标制度的改革建议

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美国模式。首先,做到招投标的完全公开,选择无标底招标以及最低价中标的方法,由企业根据市场信息进行投标。投标后相关审核机构进行复核与资信审查,以保证招投标的公开公平以及中标企业的合同履行力。其次,发展咨询业务,使招投标各方在招标评标以及项目实施各个环节都做到切实可行。最后,可以借鉴日本的招投标方式,将小部分工程交由小企业承包,既实现了利益的均衡,也保护了当地中小企业的生存。

3计量管理

3.1工程分包

在我国的公共工程建设上,经常发生无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就继续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再进行分包的现象。对此,总发包方必须要进行严格的管理,在未取得发包方允许的情况下不得继续分包。若承包内容超过自身能力范围之外,则需要在投标书内注明分包计划,若发包方接受标书,则表示认可,这时承包方才可以继续分包。此外,即使承包方继续分包,也必须宇分包方签订合同,若工程出现问题,则承包方与分包方都要承担责任,承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3.2工程变更

工程内容可能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这时需要依据合同的相关程序办理变更手续才能实现最终的变更。变更的范围尽量不要超过合同规定范围。变更的提出人可以是承包方,也可以使发包方。若发包方提出变更要求,则由监理工程师提供设计变更通知给承包方以便其执行;若承包方提出变更要求,则要征求监理工程师的同意,经过发包方签字同意后再进行变更。变更涉及到价款的改变,必须征求监理工程师同意。

3.3索赔管理

发包方和承包方可以双向索赔,涉及到对工期和费用的索赔。前者一般是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进度延误,索赔结果一般是顺延合同工期;后者一般是客观条件导致的损失,这些损失不应该让承包方来承担,因此承包方可以向发包方进行索赔。索赔需要承包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先后向发包方提出索赔通知书及索赔报告。需要注意的是,必须在规定期限内递交通知,否则发包方可以对索赔请求予以拒绝。监理工程师对于索赔事件要建立相关档案,并对索赔报告行以审核,调查其是否符合合同相关规定。若索赔成立,则由监理工程师和承包方进行协商,协商成功后进行支付。

3.4计量支付

招投标管理论文篇3

机电设备招投标管理的必要性

对机电设备招投标展开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具体体现在:1.有利于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法治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之一,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是其他方面不可替代的。通过法律法规,实现对市场主体行为的规范与约束,才能确保市场健康运转。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平稳、蓬勃发展,相关法律法规也逐步完善,这在客观上对机电设备招投标行为起到了规范作用。2.节约资金的使用。机电设备采购,需要以最少的投入,换取最为合适的机电设备,以确保生产的开展。因此,对机电设备招投标机制的不断完善,确保招投标活动在公平、公正、公开的环境下开展,有利于降低资金投入、节约可支配资金。3.促进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市场的国际化。入世后,我国机电设备招投标领域面临着紧迫的国际化要求,因此,构建更为完备的机电设备招投标机制,是我国参与国际机电设备招投标活动的必要条件。因此,通过对机电设备招投标的不断完善,有利于实现我国机电设备招投标市场的国际化,有利于我国积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及做法,进而促进我国机电设备招投标的进一步发展。

机电设备招投标管理的内容

机电设备招投标管理,包括诸多内容,涉及到诸多方面,但总体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合理规定投标方。在机电设备招投标管理中,对于投标方,主要有如下要求:一是需要通过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而且在5年内并未存在严重违约情况和记录;二是投标方在参与投标时,应当处于经济正常的状态;三是在中标后,投标人不可将标的转包或违法分包。2.明确招标文件内容。明确招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是机电设备招投标过程不可缺少的。投标前,投标方就应当认真研究、分析招标文件内容,明确注意事项,厘清购买款项内容,并以此为依据编制所需投标文件,确保全部文件资料完整、可靠,能够满足招标所需。3.完善开标和评标工作。机电设备招投标开标时,评审委员会应基于招标文件内容,评审投标文件,对于围标、串标等现象,要立即否决其投标资格。公布中标结果之前,投标倾向、评定标准、投标文件等应严格保密,确保招投标公正公平。中标方接获中标通知书后,需按照其所规定的时间地点签订合同,并经公证,使之具备法律效用。

机电设备招投标管理的策略

招投标管理论文篇4

关键词:行业;工程造价;计价方法

1成本价概念的内涵及在现实中的需要

建筑成本主要指企业为生产建筑品所必须耗费的人工、材料、机械、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不形成实物工程量等的费用。成本价也是企业生产建筑产品产生利润或亏损的临界点;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成本价愈低,企业的竞争能力就愈强。因此,用成本价来确定投标报价的有效性和施工企业的赢利与否,使招标投标的操作更具科学性。

现在所通行的计价方式是:建筑工程造价由直接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等构成。其中直接费由全省统一定额基价乘以按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的工程量而得,再以直接费为基础乘以费用定额的综合费率加上材料价差等,最终确定工程造价。到工程结算时,再根据有关规定计算材料价差和有关费用调整,得出实际工程造价。而招投标过程中,大部分地市则据此以确定工程造价,在计算标底和投标报价时依据同样的图纸,同样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同样的预算定额计算预算总价,并在标底的基础设置上下限,投标报价接近标底或在上下限范围内的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为报价最高分,综合得分高者中标,超过上下限为废标。毫无疑问,这种计价方式和招投标方法所带来的弊端是不言而喻的:一是难以反映建筑产品的真实价值;二是现行预算定额某些子目消耗量的确定偏离于实际;三是现行取费标准与实际水平不一致;四是现行人工费偏低;五是信息价偏高;六是招投标过程没有充分体现市场竞争的原则,施工企业往往依赖于政府的保护价,甚至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来探测标底以达到中标的目的。

因此,改革现行计价方式和招投标管理模式,使工程造价和招投标管理真正步入市场化轨道已是十分迫切。然而成本价的概念真正得到应用并在实践中产生的积极的效果,则还需要采取相应的改革措施。

2成本价的应用中急需抓好的几项工作

(1)编制全国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目前全国各地工程量计算规则不尽相同,随着《招标投标法》的颁布,各投标单位可以参加各地区的招投标活动,为适应这种形势,应编制全国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2)实行量价分离,编制行业成本消耗量定额。首先,由于各省的生产率水平、施工技术、施工方法、有所不同,所以应编制全省统一的成本消耗量定额,且在编制时要充分考虑各类施工企业的生产率水平,典型工程的选择面尽可能大一点。其次定额消耗量的编制原则应由从前的社会平均水平改为现在的社会平均先进水平,企业只有通过加强管理,提高技术水平,经过努力才能达到,因此社会平均先进水平的消耗量应是编制行业成本价的基础。

(3)实行综合单价编制成本价的取费费率。根据改革在先的地市的经验,笔者认为,综合单价应为完成工作项目所消耗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综合管理费、利润和风险金。因此在确定人工、材料、机械费以后,要编制成本价的取费费率,并将综合费率分摊到各个子目中去(改变以前编制上限费率的做法,转为编制下限成本价费率)。因此在编制取费费率时应扩大统计样本,根据全省各所有制主体所完成的工作量所占的权重进行取样,并对固定费用和变动费用进行区分,对变动费用这一块进行合理的分解,测算最低限及必须进入费率的费用,不考虑利润和风险金(利润和风险金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和市场竞争激烈程度,报价时自行决定)。

(4)改进工程造价信息的方法。当前由市造价中心安装、市政等专用材料价格信息和由各地建筑材料价格信息的方式,随着招标投标方法的改进,已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材料价格地域性很强,一个全市统一的价格供各地参考,欠合理;各工种的人工单价信息、机械租赁价格信息等,也应由市地负责管理;一旦市场发育完善后,造价咨询机构也可如人工、材料、机械价格信息,造价指数,投标价格指数等供各投标企业参考;同时的信息价要尽可能与实际成交价相接近,而不是当前以的信息价打一个折扣作为成交价的做法。此外,应测算各种结构类型的参考工程成本价,以指导招标投标工作。

(5)取消以标底为基础的上下限额,由企业自主报价。随着《招标投标法》的贯彻实施,以标底为基础的上下限幅度取有效标的做法既不利于市场竞争,也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要求。为此,应建立由企业根据企业消耗定额、市场行情、管理水平、技术水平、综合实力自主报价的投标报价新机制,使业主通过招标竞争在确保工程质优的情况下,选择价廉的投标人。

招投标管理论文篇5

京珠高速公路粤境北段是广东第二批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的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据京珠高速粤北段建管处副主任吴玉刚介绍,该项目在招投标过程中采用了国际上通行的“FIDIC”管理模式,通过国际竞争招标的方式选择一些有实力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由于程序严密、管理严格,工程质量与投资均得到有效控制,从而为降低造价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目前,京珠北概算执行与控制情况良好,经过努力,预计控制在部批概算90%以内。

西部沿海高速公路阳江段,对必须招标的工程(土建方100万以上),按规定进行了招标投标,而且对一些数量较小的工程,如收费站管理区的绿化工程等也进行公开招标,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工程造价。

在规范招标程序方面,开阳高速是另一个例子,该项目第一个进入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开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在招标阶段,对涉及造价的有关条款进行反复推敲和研究,并在合同条款及工程量清单中对桩的分类和地基处理作了明确规定。据了解,以往路基工程施工中土石比例及土石数量是造价管理的一个死角,极易引发增加造价。对此,开阳高速公路在合同中明确土石比例及土石数量,土石比例及土石数量包干的做法,从根本上堵住了因土石数量变化而增加工程造价的漏洞。

规范管理措施减少工程变更高速公路建设涉及规划、合同的签订、人员的管理、材料采购等多个方面,如果革要一方面管理不当就会形成漏洞,抬高造价。因此,降低工程造价必须要规范管理制度。

规范管理首先是重视设计,这是抓好工程质量的源头。京珠高速公路粤境南段为保证设计质量,委托一家公路勘察设计院对某一路段的施工图设计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查。对工程上的一些重大技术问题,组织监理、总承包、设计等各有关单位召开设计与施工协调会议,就设计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和研究,最大限度地减少错、漏、差,较好地保证了设计质量,减少了工程实施中的变更。

在抓变更工程管理方面,广东明确规定工程确需变更的,要严格按照程序办事,采取业主、监理、施工单位及设计代表四方现场办公、联合签名的方式,避免了弄虚作假的现象。西部沿海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凡是大于100万元的重大工程变更或增加工程,由工程变更总承包单位负责一半,体现了“利润与风险”共存的原则,这使承包商在处理工程变更时格外谨慎。新会段有限公司总经理陈伟乐告诉记者,新会段只有三项超百万元的重大变更,变更工程费用在工程承包节余费用和工程预留费开支,得到较好的控制。再一个就是合理运用经济杠杆。开旭高速公路在施工合同中采用“优良工程价款”模式,即在工程施工合同中定了一个5%的优良价款,其中1%用于平时管理当中的奖励和罚款,4%用在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时的奖罚。

强化施工监理防止虚报高价

记者在采访开旭高速公路中发现,全长约126公里的开阳高速却配备了监理人员150人,超过了每公路配备1名监理人员的技术要求。据有关负责人介绍,开阳项目是广东省第一个在监理招标中面向全国甲级监理单位公开招标,第一个地质钻探中进行外业监理的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经过严格评审从全国众多甲级监理单位中选择三家监理队伍,组建了三个总监办,独立承担各段的施工监理任务。目前该工程进展顺利,预计提前4个月于2003年6月建成通车。

广东山区地质复杂,沿海地区软土路基较多,原来的设计跟施工方案不符,在施工中难免会有变更,比如说要挖深几米路基,多填一些土等等,施工单位会要求追加投资,这其中难免有些水分。如某条高速公路有一项变更设计,施工者要求追加投资2000万,而投资方计算只需要400万元,相差甚大。

监理是独立于业主与承包间的第三方,在提高质量、降低造价方面起着非常大的作用。驻地监理工程师,深入工地了解工程建设情况,加上熟悉工程操作程序、工程造价和材料市场价,对变更设计和变更工程的造价进行核定,防止虚报高价,有效地控制造价。阳江段某一标段桥头路基要加沙垫层防止台背跳车,承包商报了单价后,经驻地监理的核算,将承包商的报价吹掉了1/3。西部沿海高速公路新会段,监理人员按照交通部颁布的《监理规范》,按照监理程序,对每道工序的质量做到严格把关,对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坚决不签认,不准进入下道工序,不计量支付,工程不验收。

利用信息技术降低管理费用

在21世纪修建高速公路,必然地要带上这个时代的特点,利用高度发达的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运用具有高科技含量的、与市场经济接轨的方式,攻克建设过程中的技术难关,优化工程,从而降低工程造价。

开阳高速公路在全国较先研究开发和全面使用“HCS公路建设管理系统”,利用网络系统对项目建设进行全程动态管理和实时监控。这个系统设计了招标管理、造价管理、征地管理、财务管理、行政管理等6个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子系统,基本实现了公路建设全过程的办公自动化。

HCS公路建设管理系统全线连通了业主、监理和承包商,各方可以随时上网查看项目各方面情况,了解合同执行动态,从而指导各项费用的支付,避免超概算支付。设计、工程需要变更的话,需经各部门主管、监理和各承包商的一致同意,体现了更科学、更有效的管理方式,同时提高了业务透明度。相比之下,不使用该系统之前,各项支付要花费很长时间;业主、监理和承包商要定期开会,这就免不了会面时的车费、食宿费等。现在,可以通过计算机联网,在网上支付、开会、商议对策,节省了时间和费用,而且,业主、临理和承包商不用当面接触,一有事情,先在网上公开,再办,同样办好事情,这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了腐败。还有,系统实现对项目的全程动态管理,保障质量、造价、工期“三大控制”的有效实施,使管理人员从繁琐的数据中解放出来,把主要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生产第一线。这套先进的HCS公路建设管理系统得到了交通部的肯定,是公路建设中降低造价、提高质量的电子管理方案。

征地拆迁工作积极探索新路

广东经济发达,劳动国成本、地方材料价格较高,征地拆迁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河道占用费、矿产资源费等税费较多,特别是征地拆迁费明显高于其他省份。征地费用山东、河南省平均为每公里90万元,广东平均每公里185万元,实行新《国土法》后为每公里500万元。

有工程人员感叹,在广东造再难的路,也要比征地容易得多。广东某条高速公路,征地费用甚至每公里高达2600万元。修路征地就会触及地方利益,有的地方为获得更多的补偿,对征地、拆迁费漫天要价,不断提出各类要求,不配合高速公路建设,甚至无理骚扰,阻碍工程建设。再加上有些地方政府协调不力,令高速公路建设无法顺利开展。许多高速公路业主,对此事都是欲言又止,想说却更怕曝光之后破坏与地方的关系,使事情更糟,只好含类似地呼吁各界支持。

招投标管理论文篇6

1.1招标分标方案制定过程

基本原则:1)按照批准设计规定,根据枢纽工程施工布置和设计周期的要求,在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的前提下,优化施工布置,有利于施工,减少施工干扰、便于管理。2)合理确定分标规模,有利于招标竞争,控制投资。3)根据工程的性质、工艺和工序要求,充分考虑人力、物力资源配备的合理性。4)对具有相同性质的项目或性质不同工序要求紧密的项目,原则上合为一个标段。5)标段划分在满足工程总进度要求的前提下,同时考虑供货时间要求。基本思路:工程施工、建设监理和材料设备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招标机构选择甲级机构,并且满足本工程的招标范围的需要。特殊情况下,考虑到国内材料设备生产供应商、设备监造、安全监测等方面的市场资源状况,选择合适的招标方式和采购方式。在实施时根据枢纽工程的施工进度计划的要求,分期分批逐步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局部调整[1]。2005年4月,下坂地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管理局制定了《新疆下坂地水利枢纽工程项目招标实施方案》,并以《关于审查<新疆下坂地水利枢纽工程项目招标实施方案>的请示》(新下局[2005]20、21、22号)分别上报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及塔里木河流域管理局。2005年5月6日,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以《关于核准下坂地水利枢纽工程项目招标方案的通知》(新计项目[2005]511号)复函核准此方案,并明确指出同意上报工程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招标的方案。对个别不具备公开招标条件的项目,根据工程实施情况单独核准。

1.2具体方案

划分为大坝工程施工、左岸坝基防渗处理工程施工、右岸坝基防渗处理工程施工、导流洞工程施工、引水发电洞工程施工;电站厂房工程(含设备安装)等20个招标项目。工程设备、材料采购标具体划分为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材料采购标。其中,机电设备采购划分为水轮发电机及其属设备、水轮机设备、GIS、主变压器等28个项目;金属结构设备采购划分为拦污栅制造、固定卷扬启闭机清污机及检修设备制造、液压启闭机设备制造3个项目;材料采购标划分为水泥、砂石骨料、油料、钢筋等5个项目,均由业主统一采购供应。建设监理工程划分为枢纽主体工程监理、坝基防渗处理工程施工监理、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制造监理3个招标项目。

1.3招标投标过程

公开招标程序见图2所示,邀请招标参照执行。截止目前下坂地水利枢纽工程通过招标方式签订的合同项目共72项,相应的合同金额为11.7969亿元,占签订合同总金额的80%。其中主要建筑物招标统计表见表1。

2合同管理情况

2.1合同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制的各项要求,搞好合同管理工作,依据《合同法》及塔里木河流域管理局有关规章制度,下坂地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管理局编制了《建设资金拔付实施细则》、《合同编号管理办法》、《经济合同报审、会签、报备管理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明确相关处室工作职责,使得合同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2.2具体过程合同管理过程流程图见图3。

2.2.1合同拟订

由计划财务与合同管理处组织相关处室拟定合同条款,合同条款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协商一致的原则。其中为了确保合同的合法性,下坂地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管理局聘请经济律师,从法律的角度对合同金额较大的项目进行严格审查。下坂地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管理局签订的合同类别包括施工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监理合同、勘测设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及其他合同共六类,合同均采用书面形式,使用国家颁发的规范性合同范本。自2013年8月1日起,按照塔管局要求合同类别按28类划分。在合同条款中除基本内容以外,明确以下几点:1)严格遵守下坂地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管理局制定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严禁将资金擅自转移,在工程未完工验收前,保证资金用于本工程,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2)民生问题是党和国家高度关注的问题,农民工工资关系到社会稳定,也关系到下坂地水利枢纽工程的有序进行,针对参与下坂地水利枢纽工程施工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问题,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114号)、《关于认真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喀署办发[2008]16号)及下坂地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管理局有关规定,承包人必须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执行相关规定。3)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各种纠纷关系到发包人,发包人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2.2合同洽谈

由计划财务与合同管理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参加合同谈判的承包方需按要求携带合法有效的证书,如法定代表人证书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中标通知书、履约保证金函件等。合同谈判的全过程要都有原始记录,并在谈判完后填写《合同洽谈会议记录表》。为确保合同的公平性,下坂地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管理局参加洽谈人员≥2人。最终双方对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2.2.3合同会签

主要由计划财务与合同管理处、建设管理处、总工办及局分管领导的评审,并把评审意见填写在合同会签单中,合同管理处要根据评审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的修改,合同修改评审合格后报局长审定。按照塔管局要求,自2014年9月1日开始启用塔管局财务信息系统中合同会签流程。

2.2.4合同签订

合同签订应由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合同的封面还应盖合同“正本”、“副本”字样章。签订完的合同由计划财务与合同管理处统一登记发放。计划财务与合同管理处同时还要做好合同文件电子文档的保存和合同的统计工作。按照塔管局要求,自2013年8月1日开始执行塔管局财务信息系统中报审、报备制度。截止2014年9月,共签订了429个合同工作,合同总金额为147731万元。其中建筑工程合同105个,设备材料采购合同113个,技术咨询合同79个,勘察设计合同24个,监理合同11个,其他合同98个。

2.2.5合同执行

1)全面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要求业主人员及监理工程师必须熟悉和理解合同文件,各处室要按照处室职能及分工,工程建设管理处负责工程工地现场的建设管理,计划财务与合同管理处负责合同管理、造价管理和财务管理,合同和造价管理的依据是已签订的合同及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程序上实行监理初审、工程建设管理处审查工程量、计划财务与合同管理处造价管理科审核单价、总工办复核单价的多级审查方式,各部门在工作职责范围内严格认真履行合同。2)严格执行预付款、进度结算报表、物资结算、合同新增工程款项及单价、工程完工结算的会签及支付程序,遵守各类有关资金报送审批时间。工程进度款结算会签程序见图4。3)建立工程台账统计、合同统计、甲供材料台账。及时收集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动态信息,并委托北京峡光经济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编制分标概算及2006-2010年度价差计算报告。4)处理新增、变更等问题工作,明确设计变更和新增项目单价的原则,具体是《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采用该项目的单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则可在合理的范围内参考类似项目的单价作为结算的基础;《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项目的单价时,则应增加新的单价。承包人在设计变更和新增项目发生时向监理部申请,做出新的单价分析表,报监理部审查,然后由监理部报建设管理处审核工作内容,由建设管理处转到计划财务与合同管理处审核新增工程单价,审定的新增工程单价按以上逆顺序返回。设计变更和新增项目单价必须在承包人报送工程进度结算报表前确定。5)处理索赔和反索赔工作。严格根据国家法规政策和合同约定,以客观、合法、合理为处理原则,具体事项中的资料满足真实、及时、全面、有理有据等基本要求,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管局各处室、施工单位及时互相沟通,特别注重上报资料的完整性,避免由于所附资料不完整,造成项目审核周期过长。主要处理导流洞工程、引水发电洞工程等项目的索赔、大坝沥青价差、电站厂房钢材补偿等一系列问题的研究工作。索赔程序见图5。

3结语

招投标管理论文篇7

【关键词】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意义

国家发改委等八部门正式对外颁布了我国首个《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该《办法》自2013年5月1日正式实施,而八部门共同法律政策在我国招投标史上非常少见,足见招投标领域对我国经济生活的重要影响。从实际情况看,随着信息化的不断发展,电子招投标技术不断成熟。经过各个单位部门的努力,电子招投标实际应用范围不断扩大,其优点也越发突出。

电子招投标是按照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互联网信息技术为支撑,以业务流程为基础,实现招投标各参与主体在线进行项目操作和管理的专业化、可视化作业方式和特殊经济行为。

当前,我国实施《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具有重要意义,对招投标活动的规范合法的发展极为重要。

一、明确电子招投标的法律地位

在《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实施之前,我国许多地区和部门都对招投标电子信息化进行了有益的尝试,这些地区和部门开发出若干的电子招投标平台,更有些地区进行了实际的电子招投标活动,并取得了一系列成果。由于这些地区和部门缺乏统一规划协调,没有统一的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规范,也没有统一的数据交互接口,它们各自出台相关的招投标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增加了很多,形成条块分割、重复管理局面,不同行业、部门和地区之间数据交互难、集成难。不但容易形成了地方保护伞,而且还会造成社会成本的巨大浪费。

并且,这些电子招投标活动由于没有统一的国家法律法规的支持,所以无法确定电子招投标的法律地位。

此次的《电子招投标办法》中,突出了电子数据文件的重要性,第六十二条“电子招标投标某些需要同时使用纸质文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当纸质文件与数据电文不一致,除招标文件特别约定外,以数据电文为准。”

通过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明确将数据电文规定为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在未经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下,效力还在纸质文件之上。

经过这一条款规定,为电子招投标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保证,明确了其法律地位,有利于其在我国的发展。

二、有利于打破地域、行业限制

当前我国的招投标活动受制于信息平台等因素,仍然或多或少存在地域和行业限制。此次八部委联合公布《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有利于打破部门和地域限制,促进电子招投标信息共享,促使招投标活动竞争更加激烈和公平,更加有效率。

当然,目前电子招投标活动仍然行业特征明显,但是随着时间推移,以及技术手段、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必然会形成不分行业和地域的统一电子招投标平台。

电子招投标由于是信息化活动,只要能够上网,就能够参加或获取招标信息,打破地域和行业限制,有利于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招投标活动,降低交易成本。

三、有利于解决传统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

传统招标方法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都不可避免存在信息不透明,易于引发诸如串标、资格预审不严等违法事件,更有甚者,甚至缺乏完善的监督机制,专家评标流于形式等问题。

电子招标的实施,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些问题。电子招标系统由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三个平台构成。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是满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

这三个平台可以做到管理功能完善、交易公开透明、操作规范统一、网络安全可靠、适用易用,能够完成从项目招标申请、建档,招标文件备案,招标公告,在线投标,评审专家抽取,在线接受投标,在线开标、评标、评标结果公示,电子档案保存,接受质疑并进行处理等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并应与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招标机构管理系统、评标专家库管理系统、诚信体系系统、政府政务管理及监察系统、合同管理及在线支付系统等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通过这三个平台,实现了招投标活动、信息服务和行政监督一体化,信息透明度高,有利于解决传统招投标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在网上,可以做到防止伪造文件、多部门联合执法办公等等,减少人为因素,有利于解决传统招投标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四、有利于保障电子招投标活动安全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就是电子招投标信息的安全。

在没有《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之前,由于缺乏规范的统一制度,导致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不规范、不健全,缺乏统一性和安全性。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出台后,明确规定了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以及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和运营。同时也规定电子平台应具备的功能和技术规范的规定,从法律法规上面规定了电子招标平台的具体内容,有利于保障电子信息安全和接口的统一。

五、有利于信息共享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中 第九条明文规定: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允许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登录和获取依法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为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按各自职责和注册权限登录使用交易平台提供必要条件。

在电子招标平台上,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可以自由免费地获取依法公开的招标信息,并且也规定政府监管部门应按其职责使用交易平台。通过这一平台,有利于招标人、投标人、政府相关部门和公众获得招投标有关信息,做到信息共享。可以促使更多的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也能使公众和监管方更加了解招投标信息。

六、有利于信息化行政监督管理和降低交易成本

在西方发达国家,正在实行办公电子化,它们早已构建电子招投标平台,实施电子招投标制度。在我国,实施电子招投标制度,有利于施行行政监管的信息化,提高行政监管效率和透明度。行政监管信息化也是当前发展的大趋势,是我国政府大力倡导的,反映政府办公的发展方向。

电子招标投标具有整合信息,提高透明度的作用。它可以如实记载交易过程等因素,避免人为故意操作,有利于建立健全信用机制,有利于防止暗箱操作违法行为,有利于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与纸质文件备案等行政监督方式相比,电子招标投标方式可以利用信息技术无纸化的全面实时和透明监督,全面提高相关投标企业效益与竞争力。

电子招投标可以采用无纸化,无纸化招投标一方面降低评标成本,减轻评标压力,另外一方面也可以减低交易费用,减轻企业负担。

电子信息技术可以突破以往传统媒介的信息受行政、地域和时间分割限制的固有特性,可以克服现行体制的障碍,促进招标投标行业的稳健发展,随着《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正式实施,我国招投标活动必将更加规范、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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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管理论文篇8

一,招投标档案管理面临的实际问题

我们通过实际调查发现,目前我国企业的招投标档案管理依然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问题一:招投标档案的数量庞大,给企业造成严重的管理负担。目前企业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五十六条所规定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招标过程中的文件资料,存档备查,并至少保存十五年”之要求,来确定本企业的招投标档案的保管期限。由于每个项目所形成的招投标归档文件资料较多,尤其是那些未中标单位的标书数量很多,加之缺乏细化的保管期限划分,已经给许多企业的档案库房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如果不能及时地解决这一问题,必然会给企业带来沉重的管理负担,增加企业的档案管理成本,影响企业的经营效益。

问题二:招投标档案的完整性不够。一般来说,招投标档案应该是每个招投标项目活动的完整的、系统的历史记录,是企业围绕着招投标项目的准备、开标、评标和中标等一系列业务活动形成的各种有保存价值文件材料构成的有机体系。但是,从目前一些企业的招投标档案管理的实际情况看,不完整的问题还是比较严重的。

问题三:招投标档案的管理模式落后,管理手段的信息化水平不高。据笔者的调查发现,一些企业的招投标档案管理依然延续较落后的手工管理模式,缺乏必要的检索工具,随意存放现象严重。所以,在查找利用时,只能凭管理人员的记忆,在库房里翻找。

问题四:招投标档案的管理规范和管理制度不健全。从调查的企业情况来看,招投标档案的管理基本上是无相关的制度可循,管理人员一般只是凭经验在管理。这种情形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企业的档案管理制度建设还存在“死角”和“空白”,亟待清理和完善。

二、招投标档案管理问题的成因分析

1 法规制度规定的模糊性和粗放性

我国招投标档案管理的直接法律和法规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和《实施条例》,但这两个法律法规文件对招投标档案的管理所提出的要求和具体规定都比较粗放和模糊,甚至在这两个法律法规文件中都没有出现“招投标档案”的字样。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表明这两个法律法规文件的制定者的“档案管理意识”是比较淡薄的。《招投标法》只是在第二十八条中提到“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在第三十六条中提到“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实施条例》也只是在第三十三条中规定“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由接收人签字并存档备查”,在第五十六条中规定“[存档及书面报告]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招标过程中的文件资料,存档备查,并至少保存十五年”。这样的规定,只是给招投标档案的管理提供了一个非常模糊的框架,并且存在着较大的主观随意性。

企业在招标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不一定都具有保存价值,所以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保存所有的文件资料,否则就会陷入“有文必档”所造成的档案管理“陷阱”,大大增加企业的档案管理成本,降低企业档案管理的效益。按照一个招标项目至少有三方参与的法律规定,企业要为保存所有没有中标单位提交的“投标书”负担高额的管理费用,十五年以上的保管期限的规定,也会使企业难以克服档案库房空间不足的实际问题。同时,数量庞大的“招投标档案”也会使企业难以用相同的成本投入来切实提高企业档案的管理质量,招投标档案的信息化管理水平的提高,更会变得举步维艰。因此,这种粗放式的法律法规规定,是必须加以改变的现实,否则将会给有关企业造成更为严重的问题。

2 招标业务工作流程中关键性节点缺乏控制、归档范围不清

就目前而言,一些企业的招标项目档案之所以存在“挂一漏万”的问题,就是因为它们没有明确的全程管理思想,没有把握住招投标过程中的关键性“节点”,缺乏必要的流程控制,致使一些有保存价值的招投标过程文档没能及时“捕获”,并最终造成招标项目档案不齐全、不完整的不良后果。另外,一些企业缺乏对招标项目归档文件范围的必要制度规定,也是造成招投标档案完整性受损的重要原因。如果一个企业在开展招标活动中注意把握好招标活动过程的关键点,如登记、预审、开标、评标和中标等“节点”,注意做好相关文件资料的备案管理,确保招投标归档文件资料齐全、系统和完整的控制目标,还是可以顺利实现的。

3 招投标档案管理缺乏必要的理论支持和指导

在目前的档案学应用理论研究成果中,我们只能零星地找到一些研究招投标档案管理的文章,而且多数都是业务经验介绍层次的研究成果,很难对目前的国家政策制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的完善产生实质性的推动作用。有鉴于此,我国企业的招投标档案管理失范也就不奇怪了。缺乏科学档案管理理论指导的实践,包括法律法规、标准制度的建设,都会是相对盲目的。为此,强化档案管理理论的建设,充实能够指导企业招投标档案管理方面的思想内容,是我国档案学研究者必须直面的一个现实性问题。

4 缺乏成本控制意识,信息化管理水平低

成本/收益比,是每个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都必须要考虑到的一个非常实际的问题。如果沿用现在的招投标档案管理的粗放式、高成本、低效益的管理模式,就无疑会给企业造成较大的管理压力,如若长期持续下去,也会造成有关企业管理积极性的下降,粗会最终损害国家利益、企业利益。但是,目前的“一竿子插到底”的管理规定,以及落后的文档管理理念和制度要求,不仅会造成招投标档案管理的整体质量下降,而且也会给目后的招投标档案资源的开发利用带来不良影响。

基于上述认识,笔者认为目前必须采取切实的改进策略,积极行动起来,才能真正找到解决问题的出路。各有关企业与其采取消极观望的态度和被动的行动方案,毋宁率先变革,积极探索招投标档案的科学、合理、有效的管理方式,并努力通过自身的管理实践加以验证。

三、解决招投标档案管理问题的基本对策建议

通过研究和分析目前现有的成功经验和有关新的政策和规定,我们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供企业在管理招投标档案的实践中参考。

1 治标不如治本,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着手修订《实施办法》,通过总结各部门和地区比较成功的经验、规定和做法,

进一步明确规定各种招投标档案的保管期限。目前,我国中央和地方又陆续出台了一些与招投标档案管理相关的政策、行政规章,其中的一些规定可以作为我们进行《实施办法》修订工作的重要依据。例如,《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中所规定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就比较明确具体。该文件规定:招标文件、委托招标文件的保管期限为30年,评标文件、评分标准及打分表、评标报告、中标通知的保管期限为10年;中标的投标文件(正本)的保管期限为永久;未中标的投标文件,终验后保存2年。政府采购文件保存10年。再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规定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为:招标文件、招标修改文件、招标补遗及答疑文件长期保存,投标书、资质资料、履约类保函、委托授权书和投标澄清文件、修正文件保存期限为永久;开标、评标会议文件及中标通知书长期保存。《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规定“招标、投标、租赁文件:由建设单位永久保存”。此外,《吉林省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公共建筑和市级以上重点工程的招投标档案保管至工程竣工后五年,其他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保管至工程竣工后三年。未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保管期限为半年(自开标之日起计算)”。《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招投标档案管理人员应遵守国家《保密法》,合理划分招投标档案密级和保管期限。原则上一般工程招投标档案应保存五年,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档案应保存五至十年,投标文件副本可保存半年至一年时间”。还有扬州市、宁波市、河北省、辽宁省等地都在投标档案管理办法中做了相应的规定。

根据上述有关规定的精神,企业的招投标档案的保管期限可以做如下划分规定:招标文件、委托招标文件的保管期限为30年;评标文件、评分标准及打分表、评标报告、中标通知的保管期限为10年,中标的投标文件(正本)的保管期限为永久,未中标的投标文件,可保存6个月到2年。

2 梳理招投标工作的业务流程,明确招投标档案的形成节点,实现对招投标档案的全程控制。各有关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招标工作的业务活动特点,认真梳理招标工作的业务工作流程,明确招投标档案形成的重要节点,标明各节点需要形成的文件种类,并实行全程管理控制,确保招投标文件资料的有序形成、积累和归档,避免缺失和失控,维护每个项目尤其是重大招标项目档案的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