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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销售论文8篇

时间:2023-03-27 16:39:22

房产销售论文

房产销售论文篇1

房地产销售收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在市场上进行销售获得的收入,包括土地转让收入、商品房(包括周转房)销售收入、配套设施销售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有的在销售之前未与购买方签订购销合同;还有就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事先与购买方签订购销合同并按合同要求开发的房地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周转房,旧城改造中回迁安置户交纳的拆迁面积内的安置房产权款和增加面积的房产款,在“房地产销售收入”核算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自用的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房产不是“房地产销售收入”的核算对象。

二、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作为可供销售的开发产品,具有商品的一般特性,因而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认应依据《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进行。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满足收入确认的四个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可靠地计量。

房地产购销合同在开发产品竣工验收前后均可能签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有按规定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后,方可上市预售房地产。在预售中所得的价款,只能是属于暂收款、预收效性质的价款,由于开发产品尚未竣工验收不能确认收入。等到开发产品竣工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后,方可确认房地产销售收入实现,将“预收帐款”转为“经营收入”。

在开发产品竣工验收后签订的购销合同,由于有现房供应,在办妥房地产移交手续后,即可确认收入。第一,与所售房地产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法定地转移给购货方。第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出售为主要目的而开发房地产的,出售后不拥有继续管理权和控制权。第三,目前房地产销售款的支付方式虽多种多样,有一次性付款、分次付款和银行按揭等,有担保和保险措施,但房地产价款的流入不成问题。第四,房地产价款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协商确定,而开发产品的成本核算资料和工程预决算资料也可以提供可靠的成本数据。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法确认收入时限

(一)关于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确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以后用于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应根据收入来源的性质和销售方式,按下列原则分别确认收入的实现:

1.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了索取价款的凭据(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实际销售额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价格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于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包销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过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基价加按超基价分成比例计算的价格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委托方和接受委托方应按月或按季为结算期,定期结清已销开发产品的清单。已销开发产品清单应载明售出开发产品的名称、地理位置、编号、数量、单价、金额、手续费等。

5.将开发产品先出租再出售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将待售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先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出或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以后再出售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资产确认收入的实现。

(2)将待售开发产品以临时租赁方式租出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的实现。

6.以非货币性资产分成形式取得收入的,应于分得开发产品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关于开发产品预售收入确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再进行结算调整。

预计营业利润额=预售开发产品收入×利润率

预售收入的利润率不得低于15%(含15%),由主管税务机关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分类(或分项)确定。

预售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已实现的销售收入,同时按规定结转其对应的销售成本,计算出已实现的利润(或亏损)额,经纳税调整后再计算出其与该项开发产品全部预计营业利润额之间的差额,再将此差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关于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行为的收入确认问题

1.下列行为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1)将开发产品用于本企业自用、捐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

(2)将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

(3)将开发产品用作对外投资以及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4)以开发产品抵偿债务;

(5)以开发产品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

2.视同销售行为的收入确认时限

视同销售行为应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3.视同销售行为收入确认的方法和顺序

(1)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3)按成本利润率确定,其中,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含15%),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关于代建工程和提供劳务的收入确认问题

房产销售论文篇2

1.房地产投资趋势波动。2014年,长安区区属房地产投资呈现出趋势波动的发展态势,区属完成房地产投资30.74亿元,同比下降2.4%,一季度较上年同期增长1.7%,二季度、三季度、四季度,分别较上年同期下降13.3、0.1、2.4个百分点。

2.商品房销售低迷,靠刚需支撑市场。长安区房地产市场经过多年高位增长,在国家一系列调控政策作用下,市场逐渐步入分化调整期,投资性需求退出市场、改善性需求持币观望、刚性需求成为支撑销售的主导。2014年,区属商品房销售面积48.92万平方米,同比下降16.2%,增幅较上年收窄6.4个百分点;商品房销售总套数为4612套,其中:90平方米以下商品房销售2783套,占全区商品房销售套数的60.3%,90-144平方米商品房销售1630套,占全区商品房销售套数的35.3%,144平方米以上销售199套,占全区商品房销售套数的4.4%.刚需性小面积住宅成为开发商主打产品,市场销售量遥遥领先。

3.价格总体平稳,地铁沿线楼盘售价有所攀升。在宏观调控政策力度不减的大环境下,我区商品房销售价格未出现大幅波动。据年底商品房销售数据显示,2014年区属商品房销售均价为6593元/平方米,较去年年末上涨500元/平方米,价格小幅攀升。自地铁2号线开通以来,地铁沿线楼盘销售价格上涨迅猛。例如吉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项目处于地铁2号线韦曲南站,地铁开通前楼盘商品房销售价格在5000元/平方米左右,自地铁开通后该楼盘商品房销售价格不断上涨,到今年年底已达6000元/平方米左右。

二、区属房地产需要关注的问题

1.企业资金困难,对市场信心不足。2014年,区属房地产企业资金到位47.83亿元,同比下降17.3%.其中:国内贷款3.4亿元,占到位资金的7.1%,同比增长20.1%;自筹资金5.05亿元,占到位资金的10.6%,同比回落31.7%;以定金及预收款和个人按揭贷款为主的其他资金39.38亿元,占到位资金的82.3%,同比回落17.4%.在国家政策依然收紧的大环境下,项目开发资金主要依靠企业自筹及销售回笼。而随着房地产销售市场的逐步降温,企业销售回笼资金减缓,资金量趋紧形势将更为严峻,最终将直接导致工程进度较为缓慢,企业普遍对房地产市场的前景信心不足。如荣和置业有限公司,由于项目证照不全,楼盘难以销售,资金无法回笼,目前企业资金无法维持项目开发,已陷入困境。而紫翰庭院项目情况更为严重,由于资金链断裂,企业发展已停滞。

2.城改项目手续复杂,进度缓慢。随着我区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中村改造项目将逐渐成为我区房地产市场的主力军。目前我区的34个房地产项目中,青城、橡树湾、风景天下3个项目属于城改项目,由于目前严格的预售证管理办法,极大地抑制了企业的预售行为,而城改项目手续办理较一般商业楼盘更为困难,这对实力不强的中小企业影响更大,如青城项目,由于证照迟迟难以完善,无法开展预售,资金回笼缓慢导致资金链收紧,到期拆迁户无法回迁,已经开始按协议给拆迁户双倍支付过渡费,令企业雪上加霜。

3.成本上涨过快,企业投资谨慎。由于近年来地价较两、三年前翻了一倍,加之配套费、人工费均上涨较快,而长安区房价总体平稳。对于土地储备不足的房地产企业,如果现在投资拿地,利润空间较为有限。因此,企业持观望态度,投资较为谨慎。4.企业各项应付款继续扩大。信贷收紧及销售低迷,企业资金回笼缓慢,使得房地产企业各项应付款继续扩大。2014年,区属房地产开发企业各项应付款达15.14亿元,同比增长21.1%,比2013年上升了2.5%.其中工程款6.69亿元,增长35.0%,比去年同期上升了2.7%。

三、对策建议

1.抓注册,加强项目注册管理。目前房地产实行注册地统计原则,我区部分开发项目,如莱安集团公司的莱安城项目,因企业注册地问题,无法纳入房地产统计。建议房地产管理部门继续加大与区级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强化项目注册地管理。

2.抓服务,加强对企业的服务。目前一些项目,因企业资金问题或手续问题,进度缓慢或长期圈地却迟迟未能开工;也有的项目虽开工建设,但迟迟不能取得预售许可证,给企业经营带来很大困难。建议相关责任部门,应多深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了解企业的发展现状、规划及遇到的问题,掌握开发项目的具体进度,为企业发展做好服务。促进项目开发、销售。

3.加强政府引导市场,增强投资和消费信心。一是要加强舆论宣传。政府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运用多种形式宣传我区房地产发展的优势、机遇和前景,加强对投资者和消费者的正面引导。二是要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制度。建议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分区域、分价格段归集商品房价格信息,定期通过媒体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指导价格,有利于提高房地产市场价格信息透明度,破除居民认为房地产市场利润巨大,仍有较大降价空间的认识误区。

房产销售论文篇3

房地产销售收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在市场上进行销售获得的收入,包括土地转让收入、商品房(包括周转房)销售收入、配套设施销售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有的在销售之前未与购买方签订购销合同;还有就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事先与购买方签订购销合同并按合同要求开发的房地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周转房,旧城改造中回迁安置户交纳的拆迁面积内的安置房产权款和增加面积的房产款,在“房地产销售收入”核算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自用的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房产不是“房地产销售收入”的核算对象。

二、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作为可供销售的开发产品,具有商品的一般特性,因而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认应依据《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进行。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满足收入确认的四个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可靠地计量。

房地产购销合同在开发产品竣工验收前后均可能签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有按规定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后,方可上市预售房地产。在预售中所得的价款,只能是属于暂收款、预收效性质的价款,由于开发产品尚未竣工验收不能确认收入。等到开发产品竣工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后,方可确认房地产销售收入实现,将“预收帐款”转为“经营收入”。

在开发产品竣工验收后签订的购销合同,由于有现房供应,在办妥房地产移交手续后,即可确认收入。第一,与所售房地产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法定地转移给购货方。第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出售为主要目的而开发房地产的,出售后不拥有继续管理权和控制权。第三,目前房地产销售款的支付方式虽多种多样,有一次性付款、分次付款和银行按揭等,有担保和保险措施,但房地产价款的流入不成问题。第四,房地产价款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协商确定,而开发产品的成本核算资料和工程预决算资料也可以提供可靠的成本数据。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法确认收入时限

(一)关于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确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以后用于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应根据收入来源的性质和销售方式,按下列原则分别确认收入的实现:

1.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了索取价款的凭据(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实际销售额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价格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于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包销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过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基价加按超基价分成比例计算的价格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委托方和接受委托方应按月或按季为结算期,定期结清已销开发产品的清单。已销开发产品清单应载明售出开发产品的名称、地理位置、编号、数量、单价、金额、手续费等。

5.将开发产品先出租再出售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将待售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先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出或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以后再出售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资产确认收入的实现。

(2)将待售开发产品以临时租赁方式租出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的实现。

6.以非货币性资产分成形式取得收入的,应于分得开发产品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关于开发产品预售收入确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再进行结算调整。

预计营业利润额=预售开发产品收入×利润率

预售收入的利润率不得低于15%(含15%),由主管税务机关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分类(或分项)确定。

预售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已实现的销售收入,同时按规定结转其对应的销售成本,计算出已实现的利润(或亏损)额,经纳税调整后再计算出其与该项开发产品全部预计营业利润额之间的差额,再将此差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关于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行为的收入确认问题

1.下列行为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1)将开发产品用于本企业自用、捐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

(2)将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

(3)将开发产品用作对外投资以及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4)以开发产品抵偿债务;

(5)以开发产品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

2.视同销售行为的收入确认时限

视同销售行为应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3.视同销售行为收入确认的方法和顺序

(1)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3)按成本利润率确定,其中,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含15%),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关于代建工程和提供劳务的收入确认问题

房产销售论文篇4

[关键词] 房地产;营销策略;问题分析

[中图分类号] F270 [文献标识码] B

一、营销策划

房地产营销策划是一项系统工程,它统筹所有房地产销售及宣传推广工作。是房地产开发商为了取得理想的销售推广效果,在进行环境分析的基础上,利用其可动用的各种外部及内部资源进行优化组合,制定计划并统筹执行的过程。一个新的楼盘的营销工作一般可以分为前、中、后三个时期,每一个过程与环节都很重要。一个楼盘想要搞得成功,必须具备全局性的营销观念,进行所谓“整体营销”、“全程营销”。因此房地产营销策划不但包括房地产营销战略与战术分析,还在在此基础上确立投资地点、物业主题、规划设计,处理残局以及物色好策划人员等一系列策划工作。

二、房地产营销策划的必要性

随着房地产产业的不断发展,各企业之间把竞争力主要放在了市场营销上。一个正确的营销策略不仅需要对自身企业的充分认识,还需要对外部市场及客户进行足够的调查与分析,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

一个好的营销策划对开发商的在经营和决策方面有以下作用:

1.可以帮助开发商明确目标市场和客户群体,确定投资方向

不同的客户对商品有不同的要求,不同的要求决定着商品的等级、规格、形式、特点,我们通过房地产营销策划的前期市场调研,确定房地产商品的投资方向与设计目标。

2.有利于房地产销售困难的解决

房地产商开发商品最终都是以销售商品来获取利益,但在销售过程中还是需要一些销售技巧,这就利用到了销售策划方案。销售策划方案可以给地产商提供如何定价,如何宣传等方面的知识,帮助地产商更好的销售。

三、房地产市场营销存在的问题

1.市场调研不足,对市场需求分析不足

市场调研方法单一,不论楼盘大小,取样总是同一常量;缺乏项目规模、位置特点等与消费者的关系的整体了解;样本数据不足,导致调查结果与实际差距很大。对市场实际需求分析不足导致房地产市场营销停滞。

2.目标市场与市场定位的混淆

目标市场和市场定位这两个概念是市场营销的基础,没有明显的目标市场和清晰的市场定位,一切策划和营销就会变得无的放矢和摇摆不定。然而实践中有时会混淆这两个概念,对目标市场的特征和偏好尚未明了,就直接做市场定位,使得市场定位缺乏实在可靠的支撑。目前多数房地产企业产品定位模糊,影响产品总体销售。

3.宣传过分依赖于广告,且宣传手段单一

房地产开发商为了项目营销,大量使用广告宣传,不仅成本较高且效果不好。目前房地产广告过剩,虚假成分较高,干扰了房地产企业的健康发展,损害了房地产行业的形象及信用,大量的消费者对广告存在不信任的态度,影响产品销售。

4.房地产营销研究专业人员较少

目前,房地产营销理论与实践缺乏结合,主要是房地产营销研究专业人员较少,多数房地产研究人员为有过几个成功案例的商或者是学过市场营销的学院派教授。前者注重的是经验且理论知识较少,后者注重的是理论缺乏实践,能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的人少之又少。

5.商品卖点把握不准确,过度炒作

卖点:无非就是产品与众不同的特点、特色。这些特点、特色一方面是是产品自身与生俱来的,另一方面是通过营销策划人员的想象力、创造力产生的。一个房地产项目卖点有很多,例如:房型、规划、基础设施、物业等等,但是很多房地产商和营销策划人员会选择概念炒作,以概念做为产品的卖点,例如:生态绿色,人文,欧美风格等概念层出不穷。一味的只想制造轰动的传播效果,造成消费者听觉冲击,反而忽略了消费者真正的需求。这种做法有时会让消费者很迷茫。

四、解决房地产营销问题的策略

1.加强市场调研,准确分析市场需求

市场调研时,要有针对性的对项目规模、特点等,同消费对象的关系从整体上进行了解及把握;准确了解当时的市场需求情况。调查结束后,应科学全面地进行分析与预测市场前景。确定企业投资方向。

调研流程:调研计划撰写――调研问卷设计――调研问卷实施――调研问卷收集、整理――数据分析――调研报告撰写。

2.明确市场定位

应该明确目标市场与市场定位的分别,市场定位是企业及产品确定在目标市场上所处的位置。明确的使企业的产品和形象在目标顾客的心理上占据一个独特、有价值的位置。明确产品定位及特点,从而使产品在今后的销售中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适度宣传,拓宽宣传渠道

不能过度的宣传,使消费者出现疲劳,也不能过分依赖于广告宣传,应拓宽宣传渠道。拒绝虚假欺骗成分,做到以诚信为基础。或者可以创造出一个自己的品牌,通过品牌效应增加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度。同时可以增加新颖的宣传方式,吸引顾客的兴趣,例如:宣传短信,网络营销,网上论坛等。

4.加强对房地产营销人员的培养

人们都说二十一世纪人才最重要,一个好的营销人才可以为地产商带来巨大的收益。所以,我们可以加强对营销人员的培养,让顾客可以看到我们的专业性,技术性,更重要的是诚信,从而吸引更多的消费者的目光。

对于销售人才的培养我们可以通过定期组织销售人员学习,为销售人员提供互相学习,相互交流的机会等方法来实现。这样才能让房地产营销的理论与实践更好的结合。

5.了解商品卖点,实事求是,避免炒作

营销人员应该从客户和市场需要出发,要了解特定的商品有特定的消费群体,所以要根据顾客的不同而不是通过商品的不同来细分商品。要及时把握客户的需求,根据客户的需求和商品自身的特色选取最能打动顾客的卖点,而不是在不了解顾客的需求的情况下就一味的将商品的全部卖点说出,让顾客感到迷茫。

营销人员在商品营销策划时也要做到实事求是,不夸大商品特点,避免概念销售,不讲大话、空话,谨慎销售避免炒作,让消费者更加了解商品特色,明确自己的购买目标,从而使商品更好的销售。

五、总结

总言之,房地产营销的出发点应该是以人为本和诚信经营,这是需求导向型经济的客观要求。只要正确认识房地产营销策划的核心,综合运用营销策略,了解房地产营销策划所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了解企业自身的优势与不足,做出符合企业自身的营销策划,那会是我们在未来房地产市场开辟一片广阔天地。

[参 考 文 献]

[1]张庚全.论房地产营销策划方案的设计与实施[J].商业经济,2011(3):30-31

房产销售论文篇5

摘要:商品房包销作为一种新类型促销方式在我国大陆房地产市场上运用,促进了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发展,但也在现实操作中带来了许多问题和纠纷。目前我国法律对商品房包销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我国内地关于商品房包销的司法解释仅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因此立法需要更加的明确化。

关键词:商品房包销;特殊;特殊买卖

“商品房包销,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与包销商之间就特定商品房的销售进行协商,由包销商以一定的价格条件和付款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开发商买入全部商品房的一种商业经营行为。”[1]商品房包销作为房地产市场中的一种新的经济行为,是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期,从我国的台湾、香港地区引进并获得境内房地产开发商较广泛应用的一种商品房销售方式。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商品房包销问题缺乏系统规定,2003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 条、第22条和第23条分别对包销期满未售房屋的处理、出卖人自行销售包销房屋的责任和包销纠纷中各方的诉讼地位作出了规定,对商品房包销的其他方面均未涉及。本文将尝试对商品房包销相关法律问题做出一些探索。

一、商品房包销的特点

之所以会产生商品房包销这种销售方式,是因为这种新的合作方式适应了激烈的房地产市场竞争的需要,为开发商和包销商的互利、共赢提供了可能。把握商品房包销的特征对于全面认识商品房包销这一商业模式具有重要意义。从包销商角度来看,商品房包销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1.买卖性。商品房包销具有买卖性的一面,包销商与开发商签订合同确定基价,实际上提前确定了包销商购买房产的价格,如果包销商不能把房屋全部卖出,则应以基价购买商品房。

2.性。包销商与开发商约定包销期限,包销人这个期限内享有销售权,且只能以开发商的名义进行销售,并对办理相关手续如签订合同盖章、办理房产过户等予以配合,即通常意义上的显明关系。

3.风险性。与一般的房地产不同,包销人必须在包销期限届满时买入剩余商品房,所以包销人应承担销售不力或形势不佳的买卖风险。

4.开发商与包销商之间法律关系具有可转换性。根据包销合同约定,包销合同双方的法律关系在包销期届满前后会发生转换。在包销期限内,包销商与开发商之间的关系是销售关系。包销期限届满,包销商如未将包销范围内的商品房全部售出,则按合同的约定按照包销基价购入剩余的商品房。对于这部分剩余的包销商品房,包销商与开发商之间的关系为买卖关系。[2]

二、商品房包销行为的法律属性

商品房包销这一特殊的操作模式在理论上存在一些分歧,特别是关于这一行为的法律属性问题,这个分歧可能导致各方在适用法律时意见不一。因此,正确认识商品房包销行为的法律性质,对实践中有效解决商品房包销纠纷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简单归纳而言,当前对商品房包销的性质主要有特殊买卖行为说,特殊行为说,和两合行为说。笔者赞同两合行为说。用特殊买卖行为说和特殊行为说来解释包销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但是理论的构建不很清晰,而且存在缺陷;相比而言,两合行为说不但能够妥当解释这一特殊行为,而且能够比较清晰地展示包销行为的显著特点和法律规制途径。理由如下:

两合行为说具有理论和现实优势。综观商品房包销的运作过程,可以划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开发商委托包销商,确定包销基价,由包销商为其销售。包销商在一定期限内为开发商销售房屋,开发商和买主双方签约成交,包销商则收取溢价。因此在第一阶段,包销商处于人的地位,包销商以被人的名义为客户寻获买主、销售房屋,符合行为的特征,是一种典型的行为。第二阶段,包销期限到后,存在几种情形:其一,如果全部房屋都已经卖出,则在第一阶段双方的关系就已经完结,合同得到履行,即开发商和包销商实际上为完全关系,买卖关系前提不复存在;其二,若在约定期限届满而部分房屋仍未售出,开发商以事先约定的基价或一定折扣将房屋出售给包销商,则开发商与包销商之间成立买卖关系,应向有关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缴纳有关税费;其三,如果全部房屋都没能卖出,则关系结束,买卖前提就已经具备,双方建立买卖关系。因此,仅以买卖行为或者行为概括包销的属性就会存在明显的缺陷[3],最终完全履行的合同还是要定位于兼具和买卖行为的两合行为性质。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包销行为用是一种集买卖行为和行为与一体的新型民事法律行为。

三、商品房包销中的法律关系

基于上文对于包销特点和法律属性的分析,商品房包销中的法律关系就比较容易理清。在商品房包销过程中,法律关系可以分为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两个方面。内部关系即开发商与包销商之间的关系,外部关系即包销商或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的关系。[4]区分这两个方面的法律关系对于解决纠纷过程中确定法律主体至关重要。具体来说,商品房包销中各主体存在以下几种法律关系:

1.开发商与包销商之间的包销关系。

这个关系是包销中各种关系的核心。从上文中关于包销法律属性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开发商和包销商之间的包销关系可以分为两个层次,其一是在包销期限内,开发商将商品房让与包销商销售,包销商须以开发商的名义向购房者出售商品房,包销商与开发商对外是一种关系;其二是包销期满后,如果包销的商品房尚未全部售出,则按包销合同的约定,包销商应购入剩余的房屋,此时,包销商与开发商之间构成一种买卖关系。

2.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的买卖关系。

在商品房包销过程中,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只存在于第一阶段,即包销阶段。由于包销商在出售商品房时并非以自己的名义,商品房的所有者和拥有售房主体资格的都是开发商,因此,从实质上看商品房的买卖双方为开发商与购房者,开发商和购房者之间是一种实质意义上的买卖关系。

3.包销商与购房者之间的关系。

这二者间的法律关系比较简单。包销商只是作为开发商的人与购房者产生商业联系,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合同效力并不直接及于包销商,包销商只具有一些交易的促成和辅助义务。

四、结语

经济的飞速发展催生了各领域的大胆创新,然而,全球金融危机正以沉重的代价告诫我们,创新在带来全新发展空间的同时,必然潜藏着许多风险,对这些风险的忽视可能让我们的创新成果前功尽弃,甚至得不偿失。商品房包销是一种正被广泛采用的商业模式,同时处于我国立法的空白区,因此对于包销中若干法律问题的探索很有必要。

参考文献:

[1]谭慧敏,张倩.商品房包销方式的司法解释[M].《成都大学学报》.2007 .(03)。

房产销售论文篇6

Denise Dipasquale和William C.Wheaton在《城市经济学与房地产市场》一书中将住宅空置定义为住宅正在出售或出租,并且排除了临时性或季节性的第二住所,同时统计空置面积和销售数量的单位用的均是套数而不是面积,这一点与国内的以面积作为单位的空置的统计有很大不同。此外书中对于销售时间与价格增长率的数据收集期通常长达20至30年,其间市场经历了数个完整的房地产市场从繁荣到萧条再到复苏的周期,销售周期与房地产市场供需情况的关系及其预警作用表现的更加明显。国内对于销售周期的研究以刘洪玉的《销售周期――一个比空置率更能反应住宅市场的指标》为代表,文中使用的数据是2000年和2001年的数据,当时北京的房地产市场发展水平与现在不可同日而语。2005年8月起,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和销售额采用新统计口径,包括期房销售和现房销售,原“销售给个人”相关指标不再统计。与原来统计口径下的“实际销售面积”相比存在如下关系:“现房销售面积”小于或等于以前的“实际销售面积”。2006年5月起,北京市房地产交易部门停止公布房屋平均成交价格,而是由统计局统一公布房屋价格指数,而且是月度累计值,这与按月统计的销售周期就不能匹配。

鉴于上述原因,本文将主要关注2004年至2007年北京地区的销售周期数据来检测这一指标是否已然对当前的房地产市场具有指导意义。之所以集中搜集一个城市的数据是因为房地产是地域性非常强的行业,北京市的相关统计制度比较完善,而其房地产市场也是全国关注的焦点。此外,文章中还搜集了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网和北京市统计信息网中目前可得的2006年5月之后的期房销售数据以进一步探索建立期房销售周期的意义及可能性。

一、数据处理

由于1月和2月数据的缺失,文章中每年的数据均是自3月开始统计当年第一季度的平均值,其中2004年至2006年的数据为3至12月的数据,2007年为3至11月的数据。

Denise Dipasquale和William C.Wheaton书中的公式为:销售周期=空置面积/销售速度。但是这一公式并不完全适用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尤其对于北京这样的大城市来说,每年大量外来人口到城市定居,对住房的需求有增无减,市场上房屋供给仍是以新房为主,二手房市场始终不够活跃而且销售和存量面积都缺乏官方的统计数据。所以本文借鉴的是刘洪玉在《吸纳周期――一个比空置率更能反应住宅市场的指标》一文中采用的公式:

对现有数据进行加工:

(一)上期空置面积

在Denise Dipasquale和William C.Wheaton的书中,空置面积即为本期市场上可租可售的房屋数量。由于本文只针对2004年至2007年的新建成商品住宅的销售周期进行研究,因此以2004年之前3年市场上竣工面积和销售面积之差为上期空置面积,而未考虑存量房市场中的可出租面积,取之前3年为限是因为完整的房地产销售周期大约在3年,经过计算,2001年至2003年销售面积和竣工面积之差为897.38万平方米。

(二)本期新增面积

文章中的本期新增面积采用的是中经网月度新竣工住宅面积,将月度累计值换算为每月的月度新竣工面积值,表示本月市场上新增的可供销售的商品住宅的面积,要注明的是这里忽略了从竣工到正式销售的时间差距,将竣工面积视作当月可以上市销售的面积。

(三)本期销售速度

本期销售速度即每月的销售面积,其计算方法基本同于本期新增面积,采用的也是中经网的月度销售数据,将累计值经过逐月相减得出当月销售面积。

(四)住宅平均价格

住宅平均价格是利用中经网的统计数据中的月度销售额和销售面积,二者相除得到的北京市月度的商品住宅平均价格。

二、统计分析

在计算第一期即2004年1-3月的平均销售周期时,将2001年至2003年的累计空置面积897.38万平方米与1-3月累计的新竣工面积(1-3月累计值,因1、2月数据缺失无法计算,只能统计一季度的平均销售周期,下同)相加,除以1-3月累计的销售面积,得出2004年一季度的销售周期,大约为9.44个月。

图1 2004年1月至2007年11月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周期与平均价格变化趋势图

计算4月份的销售周期时,以2001-2003年的3年的空置面积加上2004年3月的月度新竣工面积,从中减去3月的月度销售面积,即为4月当期的上期空置面积,加上4月的新竣工面积,即可表示4月市场上可供销售的商品住宅面积,再除以4月的销售面积即可得出4月的销售周期。以下各月的计算方法均按照这种方法。经过计算,得出2004年-2007年的月度销售周期和商品住宅平均价格并描绘在图1中。

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出,2004年至2007年4年来北京市商品房价格呈稳步上涨的趋势,从2004年第一季度的4270元/平方米一直到2007年11月的11376元/平方米,上涨了近200%。而销售周期从长期来看呈现不断缩短的趋势,从2004年最高接近12月的销售期达到2007年只有2个月的销售周期。从短期来看,在一年的时间里销售周期则呈周期性波动,每年第一季度的平均销售周期达到一年中的最大值,而到12月销售周期一般会是最小值。结合月度竣工数据分析,可以看出每年年末竣工数据和销售数据都同时达到最大值,市场呈现供销两旺的局面,这也符合北京房地产市场的特点:年初由于春节因素的影响,房地产市场通常较为平淡,大部分民工返乡过年,竣工数量急剧下降,而人们在春节期间也没有购置新房的意愿;而到年末开发商急于完成项目,避免由于春节停工带来的风险,大部分在建工程赶在春节前完工,而大部分有潜在购房需求的人们也希望在春节之前可以入住新房,所以市场呈现供需两旺的趋势。

再从销售周期与商品住宅平均价格的关系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月度的销售周期与当期的房地产价格走势基本成反向变动的趋势,价格随着销售周期的下降而上升,反之亦然。由于销售周期反映的是现有可供销售的商品住宅面积按照当期的销售速度全部售完需要的时间,所以取决于本期销售面积和市场上的竣工面积,销售周期越短反映了市场的需求越旺盛,价格也同时上涨,同样,市场吸纳能力越差,销售周期越长,商品住宅平均价格也会下降,趋于饱和。经过在SPSS中进行Person相关分析,得出结论如表1所示,销售周期(period)和平均价格(price)呈负相关关系,在99%置信水平下显著,相关系数为-0.466。

表1 2004年至2007年销售周期与平均价格相关分析结果periodpriceSales periodPearson Correlation1-.466(**)Sig.(2-tailed)..003N3939Average pricePearson Correlation-.466(**)1Sig.(2-tailed).003.N3939**Correlation is signific ant at the 0.01 level(2-tailed)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销售周期实际上是从市场供需角度来反映房地产市场的运行情况,当商品住宅供不应求时,销售量上升而竣工数量通常不能马上增加,从而导致销售周期变短而价格上升;当市场趋于疲软,销售速度变慢,但是竣工数量不可能马上下降,所以销售速度变慢,同期价格也在下降。可以说销售周期是利用微观经济学的供需影响价格的原理来建立一个反映商品住宅市场供需的指标,从而预测市场的运行状况。

此外,由于我国普通商品住宅销售仍以期房销售为主要形式,这一现象对销售周期指标的影响也不可忽视。我国商品房统计制度也自2005年8月进行了改革,对商品房现房和期房的销售面积分别进行统计,北京市的期房市场上的销售面积和供给面积应面积都远远大于现房市场上的销售和供给面积,所以将期房市场的运行情况进行统计有利于充分掌握不同市场的供需特点以制定相应的调控措施。

这里期房的销售面积采用的是北京市统计局网站的月度期房销售面积(累计值),再将其转换为当月销售面积;月度市场可供销售面积则是来自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网上自2006年5月开始统计的每天更新的期房住宅可售面积,这里采用的是每月最后一天的数值,这个数据恰好符合Denise Dipasquale和William C.Wheaton的书中定义的市场上可供销售的住宅面积的定义,可以代替公式中的分子即上期空置面积与本期新增面积之和,因此不用再进行修正。将可供销售面积和当期销售面积相除,即得当月期房销售周期。

同时,利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信息网中的信息,以“未签约住宅面积”为本期市场上可供销售的现房住宅面积,除以当期现房销售数据,得出现房销售周期,结果对比如图2所示。从图中可以看出,2006年下半年期房销售周期长于现房销售周期,而2007年这一形势发生了逆转,期房销售周期缩短,至2007年11月期房销售周期比现房短4个月,与2006年5月的局面恰好相反,但是由于现有可得的期房数据较少,而且也没有分别针对期房和现房统计平均价格,所以尚无法对其相关性进行统计分析,但是我们可以从上面的数据中看出,尽管在2005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风险报告中就提出逐步取消期房预售制度,但是2年过去了,期房销售依然火爆,每月的销售面积仍当月现房销售面积的数倍之多。这一现象的存在,不仅对现有的空置率统计指标产生影响,即使在销售周期指标的统计中也会产生干扰,比如在上文销售周期的统计中,空置面积和新增面积都只包括了现房的面积数据,而销售面积中则是包括了期房和现房的面积,分子偏小,分母偏大,所以计算的销售周期较《吸纳周期》一文中的结果要小。鉴于期房销售再进一段时间仍是普通商品住宅销售的主流形式,我国房地产市场统计制度应针对现行市场特点进行改进,充分落实期房预售登记制度,一方面有利于保障期房购买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相关部门及时掌握市场运行状况。

图2 20065月至2007年11月现房销售周期与期房销售周期对比示意图

综合以上数据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计算的销售周期与普通商品住宅价格呈负相关关系,并且期房销售制度作为主要的销售手段却没有纳入正规的房地产市场统计体系,这一点对我国现行房地产市场统计制度有重要意义,是下一步制度完善的重点。

房产销售论文篇7

■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

1.跨区县项目如何拆分填报统计报表?

答:为满足分区县核算需要,从2009年定报起严格执行跨区县项目拆分填报的规定。拆分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1)将跨区县项目拆分到涉及的各区县。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基本情况》(201-6表)中“项目建设地址代码”填写投资额所占比重较大的居(村)委会。

(3)其他指标数据按比重分劈。

2.具有多个审批文号的亿元以上新开工项目如何填报审批文号?

答:若亿元以上新开工项目有多个审批文号,只需填报一个文号。按照优先选择的顺序依次为发改委、建委、规委、国土局、环保局等相关审批文号。

3.农村合作建房是否应计入经济适用房统计?

答: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中关于经济适用房统计的定义,农村居民在村委会的组织下利用自有土地合作建房,因未纳入政府经济适用房建设计划,无法拿到市建委核发的经济适用房产权证明,所以不应计入经济适用房。

4.如何划分农户建造经营性用房的投资性质?

答:若农户建造经营性用房(如旅游景区内建造住宿用房),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有营业执照即具有工商部门登记的注册类型;(2)不利用自有宅基地;(3)计划总投资超过50万元时,可计入农村非农户投资,否则计入农户投资。

■ 科技及中关村统计

1.科技项目表填报的项目是否需要正式的项目立项书?

答:严格意义上,科技项目表填报的项目均应有项目(课题)立项书,如果没有正规的项目(课题)立项书,但有较为固定的研究人员和财务上相对独立的专门开支和核算,也应填报项目表。

2.关于临时和外聘人员是否计入本单位科技活动人员?

答:临时和外聘人员如果是直接从事或参与本单位科技活动,包括参加本单位科技项目(课题),以及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且全年累计从事科技活动时间超过制度工作时间10%以上,同时其劳务费(含工资)是由本单位发放,则应计入本单位的科技活动人员,其劳务费(含工资)应计入本单位的科技活动经费支出。

3.如何计算“发表科技论文篇数”?

答:发表科技论文是指在学术刊物上以书面形式发表的最初的科学研究成果。具体包括在全国性学报或学术刊物上、省部属大专院校对外正式发行的学报或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以及向国外发表的论文。科技论文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首次发表的研究成果;(2)作者的结论和试验能被同行重复并验证;(3)发表后科技界能引用。注意:只统计本单位科技人员为第一作者的论文。

4.产品销售收入中的系统集成收入如何界定?

答:系统集成收入以系统集成商与项目委托单位签订协议或合同时所涉及的合同金额为准。例如,某生产手机的企业从外单位购入的手机配件200元,整台手机卖1000元。那么系统集成收入就应填1000元。

■ 房地产价格统计

1.非正常销售的房屋如何填报?

答:非正常销售房屋是指未按照市场价格进行销售,如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给关系户和以成本价格销售给内部员工等。

样本单位存在非正常销售房屋时按以下方法处理:

(1)非正常销售房屋“规划住宅面积”分类与正常销售房屋分类一致时,从正常销售房屋中选择样本;“上期交易面积”和“上期交易金额”包括非正常销售房屋部分。

(2)非正常销售房屋“规划住宅面积”分类与正常销售房屋分类不一致时,分别从正常销售房屋和非正常销售房屋中选择样本;分别计算、填报正常销售房屋和非正常销售房屋“上期交易面积”和“上期交易金额”。

2.房屋销售中既不属于高档住宅又不符合普通住宅标准,但建委批准用途为住宅的房屋如何填报房屋类别?

答:对于房屋销售中既不属于高档住宅又不符合普通住宅标准,但建委批准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中140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计入“其他住宅”;属于普通住宅标准的按照层数分为多层住宅和高层住宅。

3.实际建设房屋用途与批准用途不一致时如何填报房屋类别?

答:按照房屋实际建设用途填报。

4.房屋租赁和物业管理中“上期交易金额”是按合同金额填报还是按业主实际缴纳的金额填报?

答:房屋租赁和物业管理均按照合同签订的金额填报。

5.房屋租赁和物业管理中样本交易单价月租金标准如何确定?

答:如果合同中有月租金额,则按照三个月的平均数填报;如果合同中没有月租金额,则将合同中的租赁金额总计按照租赁时间平均分配至各月,计算平均月租金填报样本交易单价。

6.跨年度项目的项目编码如何确定?

答:分三种情况处理。

(1)上年项目11月份销售完毕,次年该项目不再填报,其编码可为其他项目使用。

(2)上年项目12月份仍有销售,次年该项目继续填报,项目编码与上年一致。

(3)本年项目年度中销售完毕,项目编码本年度保持不变,次年其编码可为其他项目使用。

■ 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主营业务统计

1.外贸企业经营的未进入我国境内流通的商品是否计入企业的商品的购进或销售?

答:外贸企业在转口贸易中,从境外购进的商品,仅在免税区停留或未进入我国境内就直接被销往境外,尽管未在我国境内流通,但由于这部分商品的购销金额已纳入企业财务核算,其商品购进或销售应包括这部分商品的购销金额,分别计为进口或出口。

2.批发和零售业商品购进、销售、库存统计指标“商品库存总额”与财务指标“存货”的区别?

答:“商品库存总额”指企业取得所有权的库存商品金额。对于商品流通企业,即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库存商品主要指外购或委托加工完成后验收入库、用于销售的各种商品。财务指标“存货”反映企业期末在库、在途和加工中的各种材料、商品、在产品、半成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存货”的核算范围大于“商品库存总额”的统计范围。

3.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是否填报财务表(E103-2表、E603表)中的增值税?

答:如果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在进行住宿或餐饮经营活动的同时,也进行商品销售或其他产生增值税的经营活动,财务核算中设立了增值税账目,则应填报“增值税”,否则,不填。

■ 财务状况报表

1.如何填报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财务指标“主营业务应付工资”?

答:“主营业务应付工资”指报告期内企业应付给与主营业务直接有关人员的工资。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根据会计科目“应付工资”中本期转入“主营业务成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归纳填列。

2.怎样理解调整后的“收入合计”和“支出合计”指标?

房产销售论文篇8

关键词:房屋销售价格指数;经济适用房:人均可支配收入

中图分类号:F293.3文献标识码:A

一、文献综述

张红、潘琦、郑思奇(2002)对北京商品住宅市场进行回归分析,说明住宅实际建造成本和实际生产总值对住宅价格有着显著的影响,而人口数和所有者实际资本成本的影响作用则不明显。张燃、林春阳、胡岷、周薇(2009)研究结果显示:除深圳外,其他一线城市实际房价收入比都要远高于理论房价收入比,表明这些城市的居民户对当地普通住宅的支付能力很差。肖晋、汪宝平、方俊(2009)认为,经济适用房解决的是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而商品房市场主要是为中等收入或高收入群体改善居住条件提供资源,两者在目标客户群上有明显的不同。经济适用住房虽然会对附近商品房价格产生一定影响,但不会对全市整体房价造成很大冲击。

二、房价增长理论模型的设定

本文选取2000~2008年间北京商品房屋的有关数据进行分析。以各时期的房屋销售价格指数作为被解释变量Price。影响房屋销售价格的因素很多,考虑到实证研究的需要和数据的可获得性,本文选取以下几个被解释变量作为房屋销售价格指数的影响因素:

(一)按可比价计算人均地区生产总值指数(上期=100)gdp。代表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发展水平与房价存在着密切的关系。理论上,一个地区经济越发达。房屋销售的价格越高,因而两者之间应该存在正相关。

(二)年末常住(居住半年以上)人口数(万人)hum,代表参与当地生产、消费的人数,人数越多,购买力越强,需求越旺盛,而且会对房地产决策层的定价策略产生影响,进而拉动房屋价格的上涨。理论上,两者之间应该存在正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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