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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的相关法律8篇

时间:2023-10-20 10:34:45

房产纠纷的相关法律

房产纠纷的相关法律篇1

刘律师:现在的房产纠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业主要求退房、补价;其次是房屋按揭贷款纠纷案件日渐增多;再次是业主因房屋质量、车位问题与物业发生纠纷。

CITY IN:从表面看,这些纠纷发生的原因似乎多是业主对房产和房产商的不满。但仅仅如此恐怕不足以解释如今纠纷频发的现状,这些纠纷的发生肯定有其深层次原因,那么导致这些纠纷的原因何在呢?您能否结合现实案例为我们分析一下。

刘律师:导致房产纠纷的原因有很多种,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第一,在不断升级的楼市调控政策之下,部分城市房价开始回调,为求回笼资金,开发商不得不采取降价措施,但伴随着房价的下跌,要求开发商退房、补价的声音不绝于耳,部分业主与开发企业的矛盾逐渐升级甚至发生了严重的纠纷。例如,去年11月份,刚在北京某房地产项目定下一套四居室的李先生来到售楼处要求退还四万元定金。用他的话来说,看着现在房价的趋势,如果不赶紧退掉,没准儿很快还要跌。纵观楼市频现“退房”现象,房价虚高是其频发的根源。

第二,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商品房是现在商品房交易市场上最主要的付款方式之一,从而在购房人、开发商及按揭银行之间形成了不同的法律关系。在此种模式当中,只要有一方出现问题,就会产生非常复杂的法律纠纷。首先,开发商和购房者之间源于按揭贷款产生的纠纷。例如:去年1月份,刘小姐向某房地产开发商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了开发商交房的具体日期,并明确约定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达60天以上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同时,吴小姐以按揭贷款的方式向开发商支付了全部购房价款后,因开发商逾期交房超过了60天,吴小姐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要求解除按揭贷款合同,开发商不同意解除合同,而银行认为按揭贷款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应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并处理,三方无法协商一致产生纠纷。其次,银行和贷款人之间的纠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部分贷款人经济状况不稳定导致不能按期正常还贷。二是贷款银行对贷款人收入证明及相关材料真实性审查不严。这也为房屋按揭贷款纠纷的产生埋下了隐患。最后,贷款人对借款合同、房屋抵押合同等格式合同不认真审阅,在不了解合同内容的情况下签字,致使违约情况产生时无法用合同条款进行维权。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了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的权属得到相应的法律规范,但由于人们对该类规范的理解的偏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致使住宅小区内车位、车库纠纷不断。例如,2011年6月份,济南市一住宅小区数名业主状告房地产开发商,要求房地产开发商提供相应的车位。起因在于房地产开发商销售房子时,在宣传资料中明示,该住宅小区内有公共停车位和公共用地,但在房屋交付后,房地产开发商却把楼前约2000多平方米的公共用地另做他用,造成业主车辆无处停放。

CITY IN:既然房地产行业存在这么多的纠纷,刚才你也对其原因给出了一些个人的观点,那么从您的专业角度来看,有哪些应对的措施呢,或者说您有哪些可以处理这样的纠纷的意见呢?

刘律师:对因价格下跌退房的问题,我们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退房人不能仅仅因为价格下跌就主张解除合同,这属于典型违约行为。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还专门出台了《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该意见的主题精神就是尽可能地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减少合同解除。所以,对于业主而言,在购买房屋时一定要充分考虑自己承受风险的能力,避免随意性和投机性。同时,我们认为, 对于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对房价成本进行科学测算,作为市场定价的指导依据,加强房价定价监管。应建立成熟理性的房价定价机制。另外对于开发商而言,在楼盘定价上也要灵活一些,给后市留有余地。

对于房屋按揭贷款纠纷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专门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司法解释,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件作了更为细致的规定。但是作为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对合同约定的条款深入地研究,真正了解其法律含义,正确预见法律后果。如确实不懂就应请专业律师参与签订合同。以免事后发生纠纷后面临非常不利的局面。

房产纠纷的相关法律篇2

【关键词】拆迁民事案件;类型;对策

拆迁引发的民事纠纷涉及人员众多,矛盾纠纷复杂,法律适用难度较大。一般情况下,一个案件主要体现双方当事人之间一种权利义务关系,但拆迁案件反映出现的却是多重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纵横交错。i如处理不好极易引起剧烈冲突,影响辖区和谐稳定。因而有必要进行专门研究。

一、涉拆迁民事案件的类型

(一)关于公房拆迁补偿纠纷

拆迁范围之内有相当数量的平房属于公房。在拆迁过程中,一些产权单位表示对承租人放弃产权,所以承租人将直接作为被拆迁人获得安置补偿,审判实践中的纠纷多围绕承租人的资格而展开。

1、公房使用权转让纠纷。公房承租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公房租赁制度的产物,90年代后,一些公房承租人纷纷将公房的使用权有偿转让,有的直接订立“买卖”合同,并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在获悉拆迁信息后,出于利益的驱动,一些原承租人以侵犯产权单位利益为由诉请确认转让合同无效。

2、因租赁合同变更而产生纠纷。拆迁安置对象为公房承租人,在承租人资格认定问题上存在以下三种容易产生争议的情形:第一,公房由他人占有,但承租人一直未发生变更。第二,承租人已经变更。第三,公房原承租人死亡,承租人尚未发生变更。

3、公房补偿款分配纠纷。根据拆迁政策,公有住房的拆迁补偿款不仅包括房屋重置成新价而且包括区位补偿价,即该被拆除房屋所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价值,这样做的目的在于改善居住人的居住条件,所以根据租赁关系在居住地已获得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的共同居住人,也享有与公房承租人相同的土地使用权益。由于补偿款数额较大,且涉及共同居住人的利益,因此极易导致纠纷的发生。

4、公房腾退及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由于家庭成员关系不睦,承租人要求其他家庭成员腾房而引起的纠纷;二是在离婚案件中,双方就个人承租的公房发生争议。

(二)所有权确认及析产继承纠纷

城市房屋拆迁的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一般以房屋产权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准,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几人共有。审判实践中就此发生的纠纷主要表现为:家庭成员之间要求析产继承,房屋产权登记与事实物权不符,原有房屋翻建后如何确认所有权。

1、家庭共有。房屋共有中最为普遍的就是因婚姻关系、继承关系等而产生。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共同积累、购置、受赠、继承而得的财产,都是家庭共有财产,每个家庭成员对于全部家庭共有财产都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在房屋拆迁时,由于家庭不睦产生纠纷逐渐增多。

2、房屋产权登记变更。拆迁之前或拆迁过程中,房屋所有权已经发生析产、买卖、继承等变化,但还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容易发生争议。

3、房屋产权登记与事实物权不符。也就是指对于普通商品房和城镇私有房屋,如房产证记载的名义购房人与实际购房人不同所发生的纠纷。

(三)房屋买卖、租赁、赠与合同纠纷

拆迁过程中遇到的合同纠纷涉及合同效力、解除、撤销制度。导致合同无效的理由主要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和无处分权的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追认处分他人财产。较为常见的情况包括,农村私有房屋的原产权人以房屋买卖违反土地管理法为由,城镇私有房屋的原产权人以买卖未经共有人同意为由诉请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四)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

在房屋拆迁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已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后又产生纠纷。现今拆迁问题的核心是补偿额的确定。ii这类纠纷主要包括:一是被拆迁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二是拆迁人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与被拆迁房屋的部分所有权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三是通过买卖已占有使用的被拆迁房屋的买受人未履行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已与原所有权人结清房款手续的,买受人与原所有权人发生争议。

二、涉拆迁民事案件审理对策

为了进一步丰富审判经验,提高妥善处理涉拆迁类案件的能力和效果,应当通过多途径、多措施来确保涉拆迁案件审判质效,努力实现案件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具体有如下对策:

一是坚持调研先行,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法院要及时了解拆迁的发展动态,正确把握社情民意,掌握涉拆迁群众的真实诉求。在对相关案件进行类型化整理的基础上,全面收集涉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论文案例,对涉拆迁的相关法律问题总结出较明确的处理意见,进一步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

二是调整审判力量,确保案件质效。在涉拆迁案件中,房屋所有关系、租赁关系、继承关系等各种法律关系交错,政策法规纵横交织,案情复杂,法律适用困难,处理难度大。可以通过调整审判力量,安排具有过硬的审判能力和群众工作能力的业务骨干成立专业审判组审理此类案件,一方面案件质量得到保证,群众对审判工作的认同度得以提升,另一方面审理周期减短,保障拆迁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三是坚持多方联络,保证信息渠道畅通。应当加大与规划局、拆迁办、重点工程项目主管部门等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主动联合人大代表对涉棚户区拆迁纠纷开展专项研究,通过座谈、走访等形式积极听取涉拆迁群众的诉求和意见,做到审理案件时信息灵、情况明、底数清。

四是实行联动宣传,多元化化解矛盾。要坚持调解优先,最大限度地维系涉拆迁人间的感情,维护社会稳定。要加大涉拆迁纠纷法律知识的宣传,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增强法院和涉拆迁群众之间的联系。可以通过向群众印发拆迁法律知识手册,对人民调解员进行拆迁法律知识培训,组织群众旁听典型案件庭审,邀请社区干部参与调解等方式,构建大调解格局,多元化化解纠纷。

注释:

房产纠纷的相关法律篇3

【关键词】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类型成因

在房地产业迅猛发展的今天,商品房买卖纠纷也日益突出,并呈逐步增长之势,如出现一房两卖、迟延交付、虚假宣传、楼脆脆、楼倒倒、楼歪歪等。这严重的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其中,相当一部分是由房地产开发商引起的。为定纷止争,增加社会和谐稳定,有必要对由开发商引起的商品房买卖纠纷类型进行分析,对其成因进行探讨。

1 商品房买卖纠纷中的主要类型

1.1 商品房买卖价款履行类纠纷。

因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价款约定不明确,往往出现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纠纷。如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约定开发商交付房屋和购房者支付尾款先后履行顺序,房地产商则以对方未能按期付清尾款而拒绝交房,导致纠纷产生。

1.2 因不能交付商品房产生的纠纷。

不能交付是指房开商没有能力交付商品房。可分为中途不能交付和自始不能交付商品房。

1.2.1 中途不能交付商品房。①因价款中途不能交付。在现实中,表现为开发商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在资金链条严重紧张的情况下,采用欺骗手段,以同一特定商品房为标的物,先后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购买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协议 ,一般是后一购买者的出价高出前一购买者的出价,并且前一购买者未办理相关的产权手续,房开商把房子卖给后一购房者时,即刻办理相关产权手续,从而导致纠纷的产生。

②因质量问题不能交付。房地产商为谋取更多利润,在建房过程中,以次充好、偷工减料,也可能是技术力量薄弱,以致建成后不能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从而导致纠纷产生。

③房地产商因在进行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失去合法资格无法继续开发, 导致不能交付。在开发过程中,也会出现资金链条断裂、技术力量差等原因,使房地产商无法继续开发,成为“烂尾楼”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1.2.2 自始不能交付商品房。如开发商实为“皮包公司”,导致无法交付商品房。此类开发商采用各种欺骗手段,利用我国法人登记注册等相关制度中存在的各种漏洞,成功注册登记。成立房开公司后,获得地块,往往未经预售许可并没有动工、或稍作动工就预售房屋、进行大肆圈钱,稍不留神,开发商就卷钱人间蒸发。其成立“皮包公司”是幌子,真正目的是卷购房款、银行贷款而逃。

1.3 迟延交付纠纷。

1.3.1 因未办齐有关房产开发手续而无法交付。即房地产商在于购买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协议前,未依法办齐相应房产开发手续,如土地规划等手续,在建成且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时,仍不能补齐。

1.3.2 开发商不能如期完工交房,未完工部分包括主体部分、配套部分,双方因迟延交付不能达成一致从而导致纠纷。

1.4 因“两证”办理产生纠纷。

1.4.1 房开商因商品房买卖合同对水电增容费和配套费等约定不明确与购房人发生争执,拒绝为购房人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表上签字盖章。致使购房人无法到有关部门办理土地证。

1.4.2 房开商因竣工验收逾期等因素,不能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办理房产证所需资料,导致无法按时办理房产证。

1.5 因商品房有权利瑕疵引起纠纷。

1.5.1 商品房出现权利瑕疵,往往是房开商恶意为之。如房开商把已设置抵押权的房屋预售给不知情的购房人;或在购房协议签订后,又擅自将此房抵押给他人;或先将房屋卖给购房人,后又擅自出租;或正在出租时,隐瞒出租情况,又将此房售出。

1.5.2 面积不符纠纷。

在购房协议中,约定的面积只是暂时测定面积,与建筑物建成后的实际房屋面积一般是有一定的误差,并且法律是允许的。

1.5.3 质量不符纠纷。

因房开商基于商人的本性,追求利润最大化,再加上我国监管体制不严,导致房开商常常偷工减料,以次充优,如降低水泥标号,减少钢筋型号、数量,使用低劣管线等手段,造成地基不牢,主体结构承载力不达标。

1.5.4 实际交付的房屋与广告文宣材料不一致的纠纷。

房开商往往在售房时,急于筹集资金,缓解资金紧张局面,或取得更多资金进行扩大经营,或欲取得理想的开局,采用各种手段吸引购房者,如不实宣传,当房开商交房时,购房者往往发现实际房屋与广告文宣材料不一致,遂产生纠纷。

2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成因

以上纠纷虽然形成多样,但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2.1 买房人对相关法律了解较少,不能准确把握合同条款的意思,即双方信息不对称,这就为房开商侵权留下可乘之机。购房时,买房人更多的是对房屋的感性认识,如,房屋的朝向、户型、楼层、面积 、采光等。买房人见到更多的是精美的广告、漂亮的模型。并且销售人员察言观色、花言巧语,急于让购房者买房。购房者想从销售人员口中得到更多有价值的信息是不可能的,并且他们的口头承诺内容并非购房合同内容,但他们的口头承诺又极易让购房者相信。另外,有些买房人对合同条款的法律术语只能是含混甚至错误的理解,再加上现在房价高涨,买房手续繁多,买房者仅对合同一知半解时就在销售人员的指导下签字了,这就为以后的纠纷埋下伏笔。

2.2 房开商处于强势地位,“霸王条款”越来越多。在商品房买卖中,房开商和购房人所享有的信息和资源严重不对等,目前,房地产市场处于卖方市场,买卖双方权利义务虽名义上对应但实际上不对等,致使购房合同中出现众多的“霸王条款”,即房开商在合同中扩大自己的权利,免除自己的责任,限制购买人权利。一旦发生扯皮,购买人才感到掉进陷阱。

2.3 受利润最大化的刺激,房开商往往违背诚信,违法经营。如随着国家货币紧缩政策一步步加紧,导致许多房开商的资金链紧张,为了经济利益,一些房开商就“一房两卖”,未取得预售许可就卖房,先抵押后再买,偷工减料,虚假宣传等。

2.4 行政监管不严、甚至缺位。一是一些地方政府为增加政绩和财政收入,对房开商特加“关照”,甚至一些地方政府让辖区法院不受理购房人诉房开商的案子。二是个别行政监管部门在房开商的“公关”下,监管、验收走过场。

2.5 相关法律不完善,让房开商有空可钻。与房地产相关法律和政策颇多,未形成体系,牵涉法律关系较复杂,这就让一些经验老道的房开商有机可乘。

参考文献

[1] 张谷.房产新政下买卖合同违约问题的处理.钱江晚报.2010年5月4日。

[2] 曾宪义,王利明主编.民事诉讼法(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房产纠纷的相关法律篇4

有关法律人士指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因延期交房引发的纠纷。因开发周期长,不确定因素多,开发商风险大,开发商预收了购房者的房款后,所建项目未能按期竣工或如期交付房屋,引发诉讼。

二是因房屋广告与实际交付不同导致的纠纷。售房广告是购房者了解房屋的第一手资料,其真实性与准确性会直接影响着购房者的决定。为吸引更多购房者,出卖人在销售广告及宣传材料中夸大其辞,实际交付房屋与原介绍的文字材料、广告宣传相去甚远,引起购房者不满。

三是因一房二卖欺诈卖房引发纠纷。出卖人故意隐瞒出卖房屋已经抵押或另行出卖的事实,在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买受人诉讼要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承担赔偿责任。

四是因房屋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引发的纠纷。出卖人交付房屋的套内使用面积或者建筑面积的实测数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差距较大,买受人要求双倍返还房价款,或买受人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五是因房屋质量引发的纠纷。房屋质量纠纷是房屋交付之后购房者经常遇到的问题,质量问题常见的有裂缝、渗漏、墙皮脱落等等。出卖人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买受人诉讼要求交付合格房屋,或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或修复房屋、赔偿损失。

六是因开发商无证建房售房引发的纠纷。因出卖人未取得相关规划或许可手续,就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法按期为买受人办理承诺的相关手续,买受人诉讼要求撤销商品房预售合同并给付一倍以内的赔偿金,或要求出卖人履行义务,赔偿损失。

七是因开发商不能按期为购房者办理权属证书引发的纠纷。出卖人未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为产权人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诉讼要求出卖人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为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并支付违约金;或要求解除合同或由出卖人赔偿损失。

八是因房屋配套设施不能及时使用引发的纠纷。很多小区在交付业主使用时面临这样一个问题,人是入住了,可配套的暖气、煤气、水电、宽带却不能及时使用,从而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房产纠纷的相关法律篇5

关键词:房地产纠纷,法律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9138-(2012)06-0041-44 收稿日期:2012-05-02

房地产纠纷中的法律风险,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管理等过程中所实施的一系列行为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悖或直接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的市场声誉损失或经济损失。近年来,由于受宏观调控的影响,房地产市场购买需求降温,房地产企业资金供应不足,出现了大量违约、毁约、违规现象,由此导致房地产纠纷不断增多,有些纠纷因为矛盾尖锐无法调和而被迫进入司法诉讼,造成法律风险成本的巨大支出。因此,研究房地产纠纷中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对促进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1 房地产纠纷中出现法律风险的阶段及类型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是一个工期长、资金大、风险高的系统工程,从土地受让、成立项目公司、房屋拆迁人员安置、市政配套到合作开发、施工建造、项目转让、房屋销售租赁、按揭抵押担保、物业交付与管理等每个环节都需要防范疏漏和失误,才能保证房地产项目的健康运行,最终实现盈利目的。从司法实践看,房地产纠纷中的法律风险在法规政策宏观层面和实务操作微观层面都有体现,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1 宏观法规政策层面的风险

1.1.1 法律、法规的滞后以及政策不确定性变化导致的风险

由于房地产业快速发展,而国家在房地产开发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够完善、严密,从而使开发商面临立法滞后带来的巨大风险,开发商已经实施或正在实施的某种开发行为,现行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有可能在今后被法律或法规所禁止,这很容易给开发商带来无法预料的巨大损失。政府为了保护日益稀缺的土地资源和平衡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可能会随时出台宏观调控政策,由此给企业带来不确定性风险。此外,相关产业的政策变化,如经济体制改革、产业政策的调整、金融政策的变化、环保政策的出台等也可能导致土地使用权被政府收回或土地受让与转让均丧失商业意义的风险。

1.1.2 城市规划方案的调整和区域经济发展规模及速度导致的风险

因城市规划方案发生改变而调整相应区域的土地用途时,会对已经建成或正在建设抑或将要建设的房地产商品的价值产生影响,有的甚至会突然面临被拆迁的巨大风险。而区域经济发展的规模和速度也会给房地产开发商带来风险,比如:当相邻区域新开通交通干线、增设商业服务业中心、增添生活服务设施等,便会带动该地区的房地产价格上升;反之,则房地产价格可能会下降。

1.2 微观实务操作层面的风险

1.2.1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包括以出让、转让、合作开发、收购房地产项目公司等,该阶段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权属瑕疵、因拆迁补偿安置不畅陷入僵局、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问题导致转让合同无效、因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过程中出现障碍等。在实务中,很多合作开发合同或项目公司股权收购合同由于签订时没有仔细审查其合法性,导致在土地价格大幅度上涨后,土地转让方为达到毁约目的而钻法律空子主张合同无效。还有的公司采取收购房地产项目公司股权实现收购房地产项目之目的,但在收购后却发现项目公司存在一系列负债,由此陷入进退两难的泥潭,难以自拔。

1.2.2 项目建造过程中因施工质量和资金不足而产生的风险

该阶段常见风险有:由于缺乏严格招标管理制度而导致选定总承包商、分包商、材料供应商缺乏经济实力或信用度;由于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签订不严密、履行不彻底而产生争议;由于设计错误、工期延误、质量不良等问题而产生纠纷;因承包商违法分包、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欠付农民工工资等问题而产生风险;因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及工程移交、工程质量保修、欠付工程费而产生的法律风险;因施工合同纠纷诉讼导致的法律风险。

在项目融资投资问题上,存在因国家货币政策、信贷政策变化、虚假融资或盲目扩大投资导致资金链断裂的法律风险。

1.2.3 项目销售阶段因广告策划、委托代销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项目销售是实现投资利益的关键阶段,该阶段常见的风险有以下几个方面。(1)广告策划方面: 因广告策划合同签订及履行产生歧义、因广告策划文字或图片侵犯第三人知识产权引发诉讼、因虚假广告或广告内容不实引起消费者投诉等。(2)与销售中介公司委托代销:因销售合同签订及履行产生歧义;因销售公司及其员工虚假承诺及不当行为引发投诉等。(3)违规销售产生的法律风险有: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提前销售;因销售人员违规操作、擅自修改认购书、购房合同产生的争议;违规收取、使用预售房款等。(4)按揭还贷风险有:购房合同主体与实际购买人不一致、抵押贷款资质条件不具备产生的纠纷。(5)与购房者个人利益直接相关的法律风险:因设计方案变更或房屋质量问题导致延期交付产生的法律风险;因延期办理房地产证产生的争议。

房产纠纷的相关法律篇6

关键词:房地产 纠纷 问题

由于房地产纠纷案件标的额大,与当事人切身利益相关,当事人对立情绪严重;另一方面,房地产类法律法规种类繁多,内容复杂,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公正裁决房地产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者不断探索和追求的目标。

一、商品房买卖中的纠纷

由于预售商品房与现房买卖不同,双方议定条件时,标的物尚不存在或尚不完全存在,从预售合同成立到合同全部履行,有一个较长的周期,购买方通常是通过房地产商的售房广告对预售商品房的结构、环境及配套设施、物业管理进行了解,决定是否购买房屋。但是,有的开发商没有取得开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甚至有的开发商预售之后又将土地和房屋设定抵押贷款,致使购房者不能办理房权手续,受到欺诈;再有就是开发商为了追求经济利益,随意改变规划设计,减少小区公益设施,绿地的建设,不完成附属工程;或者因资金不到位等问题迟延交房,由此造成了纠纷。在实践中这类案件作到准确适用法律有一定的难度。

不过,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5月7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03年6月1日生效实施。该《解释》为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公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解释》对房地产交易中发生纠纷较多的一些问题如何具体适用法律做了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如:销售广告、具体的开发规划,房屋说明,对房价构成影响的都可以视为合同内容;即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轻易被认定无效,又要坚决维护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认定无效;并且明确规定由于开发商恶意违约和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效、解除、撤销的,买房人还可获双倍赔偿;对开发商办理房产证的期限以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等都有较明确的规范。但是,由于《解释》主要是针对审判工作中的问题进行规范,它并不能代替法律和行政法规,并且有些解释条款与行政法规还相抵触,有些在审判实践中需要解释的又未涉及。比如“按揭”合同引起的纠纷,“按揭”合同当事人能否转让房屋问题,在《解释》中没有涉及;而对于欺诈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问题,理论界以及审判实践中的认识和作法也不尽一致;还比如出卖人在履约过程中恶意隐瞒规划情况、不能依约交付配套设施的违约责任该如何追究?当开发商将公益用地改作他用,是要恢复,还是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应如何计算等等,在审判实践中不好把握。

二、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出售限制过多,影响了住房二级市场的发展

我国目前城市房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类型的房屋:城市私有房屋、集资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商品房。对于私有房和商品房的管理和出售已有法律规定。《解释》也将调整的范围明确限定在商品房买卖行为。对集资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的买卖限制过多,不利于住房的流转。例如《宁夏回族自治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了这类房屋出售的条件,同时规定房屋所在地政府必须制定具体办法 ,出售必须经市、县房改办审批,必须按规定交纳税费和收益。由于限制条件过多,审核程序和手续较为复杂,收益调节标准过高,税费负担较重;有些房屋建房时手续不全等历史遗留问题,部分住房无法登记发证,导致实践中大量存在私下交易的现象。而在审判中,如何确认这些合同的效力成了难点。

三、私有房屋转让中的问题

没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是引发这一问题基本原因。过去的审判实践中有不同的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应认定为无效,所有权过户登记是买卖生效的必备要件;另一种观点认为,办理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不应是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因为从《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看,所有权登记手续仅是房屋产权转移的必经登记程序,而不是买卖合同的有效条件,只对房屋所有权转移发生影响,而不能以此来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现在,《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依照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这就明确了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只要依法成立即产生法律效力,过户是转移房屋所有权应履行的手续,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房产纠纷的相关法律篇7

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对物业进行维护、修缮、管理,对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交通、消防、环境卫生、绿化等事项提供协助管理、服务的有偿活动。和大家分享物业管理处理方式材料,提供参考,欢迎你的参阅。

绪论

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对物业进行维护、修缮、管理,对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交通、消防、环境卫生、绿化等事项提供协助管理、服务的有偿活动。 物业管理作为现代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己经发展成为市场化、企业化经营和社会化、专业化管理的一种新型的服务业,并被视为现代城市中的xx行业。物业管理服务纠纷对物业管理企业的形象产生很大的负面作用,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物业管理行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而在纷繁复杂的日常生活中,物业管理服务纠纷也呈现出更加复杂化、多样化、当事人群体化、敏感程度高、处理难度大的特点,矛盾纠纷的类别也从单一化、同质化向多元化、多质化等演进。产生物业管理纠纷的原因也越来越复杂, 本文主要从物业管理服务纠纷的产生、类别,着重分析了物业管理服务纠纷产生的原因以及解决建议。

研究针对物业管理服务纠纷产生原因的相应对策,对解决纠纷,维护小区稳定有着重要的作用。只有小区稳定了,构建和谐社区、增强社会和谐基础,构建和谐社会才能得以落实。 二、物业管理服务中的主要纠纷 (一)纠纷的现状

物业管理服务纠纷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引发的业主与开发商、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与开发商与物业管理企业等的权利及义务争议,以致影响物业管理活动的正常开展。在我国,物业管理纠纷不但呈上升趋势,而且呈现多样化、当事人群体化、敏感程度高、处理难度大等诸多特点。

随着物业管理的不断发展,北京、上海、深圳城市物业管理创造的生产总值分别为70亿元、78亿元和50亿元,占三城市GDP的2.23%、1.45%、2.23%。物业管理正在成为第三产业大户。但是,就是在这种可喜的发展态势下,物业管理投诉有增无减。而来自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统计也显示,物业纠纷呈逐年递增的趋势,并且连续三年占到消费者投诉的前三位。

物业服务领域纠纷大量产生,因此产生的诉讼案件也大量产生并迅速增加。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统计,有关物业纠纷的案件2002年收案4010件,到2006年突破3万件,增长了近8倍,占民事案件的比例也由2.7%上升到11.6%。

(二)纠纷的类别

物业管理服务的矛盾经常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划分为如下几类:

1.从物业纠纷内容划分

(l)开发遗留问题引发的纠纷:如销售中开发商的虚假广告;房屋面积、结构、设施与销售时宣传或合同不一致;销售人员对物业管理费的不实承诺;房屋阳台、厨厕、窗户渗水、墙体裂缝、墙面凸起等质量问题;延迟办证等引发纠纷。

(2)对管理服务不满意的纠纷:如对清洁、保安、维修、停车管理、噪音、汕烟污染等不满意引发纠纷;或业主在小区人身财产受到侵害或伤害引起的纠纷,业主认为应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而物业管理企业认为只是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治安秩序,对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不负有责任;

(3)收费纠纷:如欠物业管理或拒交公共费用分摊纠纷;或业主与开发商之间车位租金无法达成共识。

(4)业主私搭乱建引起的纠纷:如楼上业主不在指定位置摆放空调,致使楼下业主受噪音影响;

(5)前期物业管理公司拒不撤出管理区域引起的纠纷。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与开发商就开发遗留问题纠缠不清,导致业主拒交物业费,待业主委员会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后,前期物业管理公司以大量欠费未收到拒绝退场。或业主委员会不依法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前期物业管理拒绝撤场。

2.从矛盾纠纷主体划分

(l)业主与开发单位的。(2)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的。(3)业主与业委会的。(4)业主和业委会与相关部门的。

3.按纠纷所属法律部门不同的法律关系性质差异划分

(l)民事纠纷。指民事法律地位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相互之间基于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发生的纠纷。如违约纠纷、侵权纠纷、不动产相邻关系纠纷、无因管理纠纷等。

(2)行政纠纷。指行政机关在行使管理职权过程中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具体待业和抽象行为。

(3)刑事纠纷。指个人和法人单位的行为触犯刑事法规而引起的纠纷。例如物业管理中保安管理行为招致业主不满,该业主纠集多人砍伤保安人员。

  物业管理服务纠纷产生的原因分析

由于物业服务本身具有比较复杂的内容,加上涉及到观念、体制、市场、法制和监管等,使得在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中出现了不少问题,造成了当前物业管理纠纷大量产生,有些甚至成为了阻碍行业健康发展的瓶颈。这些问题具体表现为:

(一)物业管理行业的因素 1.服务不规范、不到位

有的物业管理企业收费与服务不相符。收费至上,忽视了对业主的服务,多收费少服务,少收费不服务的情况时有发生。如在装饰装修管理方面,有的物业管理企业往往以自己没有执法权为由,对违法装修的人员不闻不问,任违法装修人员自由进出小区、楼栋等,以致损害房屋承重结构、厨厕渗漏、影响外立面等,因而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其他业主则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履行职责,因此产生纠纷。

2.有的企业缺乏专业技术人员,维修不及时、不到位,如有的小区发生电梯多次或长时间关人情况,使业主对服务质量产生怀疑,甚至出现矛盾纠纷。

3.物业管理企业的财务收支不透明。例如重庆市的物业管理收费大多采取包干制的形式,物管企业在物业日常维护上收支很少或儿乎不公示,业主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缺少客观的评价依据,服务水平难以量化。

4.物业管理服务方的交接因素。

被辞退的物业管理公司与新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原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之间办理物业管理交接时频繁发生纠纷,不仅影响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也对物业管理公司的企业形象产生很大负面效应,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我国物业管理行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前期物业管理结束,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管理公司进驻管理,而原物业管理公司不甘退出,继续占据小区,拒绝与新物业管理公司进行交接,因而产生纠纷。

(二)开发商遗留问题

1.开发商擅自更改规划导致业主权益受损。

业主购房时的规划在交房时往往发生变更,房屋格局和小区环境与售房时的承诺有差异。其中的原因既有合法的调整,也有开发建设单位不按规划设计要求增加建筑。

2.房屋建筑、绿化和附属设备质量差,配套项目缺项甩项。

主要有厨厕、飘窗渗漏、屋面坑坑洼洼、下排倒灌不畅、地面铺装损坏严重、绿化植物稀疏、坏死、配套项目缺少或者现状不如人意(如休闲会所变成一两间小房屋)、电梯、发电机、二次供水设施等质量差。

3.建筑权属不清。

公摊面积的划分确定和附属用房经营收益分配等问题,是业主与开发商争议的核心问题。起较大的物业纠纷均源于地下车库、会所、配套用房等设施的归属不清,产权不明。 4.销售面积增加或缩水等。

业主在与开发商签订的售房合同中,本应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给购房人明确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或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或以外的规定执行。但购房人往往不明就里,以为都按照3%的规定执行。实际上开发商通常在3%条款前约定按实际面积予以结算,造成业主面积增加或缩水,引发纠纷。

5.开发商拒不移交甚至占用代收的维修资金。或开发商自用部分未交纳维修资金。由于重庆市物业维修资金按购房款总额的2一3%收取,开发商以自用部分不存在购房款为由拒绝交纳。 (三)业主缺乏自律且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运作不规范 1.业主缺乏自律管理意识 业主公约的约束力弱。:借故拖欠物业管理费、应公摊的水电费,拒绝交纳或补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遵守物业管理相关规定,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擅自改变房屋性质、侵占共用部位、影响相邻业主生活等违法装修行为时有发生。 2.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自治管理不规范

相当多的物业管理区域没有建立或难于建立业主大会,民主决策的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越权,擅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决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各收益的管理、使用、分配问题;少数业主委员会成员为达到个人目的而乱作为,热衷于挑起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的矛盾,甚至引发业主间纠纷。

(四)其它社会问题

1.物业管理合同内容含糊。 2.特殊群体缴纳物管费难。

3.供水、供电、供气部门行业垄断行为,使相关材料价格、施工费用等偏高,在开发商向业主收取水、电、气安装费方面容易引发纠纷。

4.相关部门协调性差

从具体职责看,房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指导,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起草拟定,但苦于编制少,事务集中,疲于应付纠纷。而物业管理涉及的规划、建委、消防等各部门常认为物业管理属房管部门负责,事不关己,特别是对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规的情况,互相推诱,接到投诉处理不及时。而真正与小区居民日常接触的、纠纷发生地的部分居委会由于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习惯于从经验出发,时有合情不合法的情况,又引发新的纠纷出现,造成物业纠纷投诉率高、调解率低。 5.法律法规不完善。 6.社会对物业管理服务的认识理解不够。 四、解决物业管理服务纠纷的对策建议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运作程序,减少物业管理中产生的服务纠纷案件,必须尽快制定、完善相关立法,明确规定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权责利。通过广泛宣传,提高业主的物业管理自治意识,充分发挥物业管理服务中业主与提供服务方的互动合作。通过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建立,规范物业服务合同的管理,避免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中产生纠纷。

(一)加强政府领导和监管,推进物业管理法制化进程

1.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明确有关部门在加强物业管理工作中的职责。进一步发挥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在在指导、监督业上委员会、协调矛盾纠纷等方面的作用。协调处理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及时处理在管理中发生的重大矛盾纠纷和群发性、突发性事件。成立业主大会并对其进行指导、监督,有重大事情时充分听取他们意见。

2.正确引导、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地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多形式地进行宣传,特别是加强如何做合格业主、物业管理消费意识等的宣传。 3.规范管理、加大政府的行业监管力度。

4.在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中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加重对物业管理公司不依法移交物业管理用房、资料行为的处罚,如规定对不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资料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以给与降低资质、吊销资质证书或营业执照等处罚;在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中对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的有关事项如业主欠缴的物管费如何支付、物业管理公司代收代缴的水电费如何清算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二)加强行业自律推进企业诚信建设

1.制定本地的物业管理自律公约,组织制定行业发展规则、统一行业标准。

在物业管理企业中开展提高服务质量,树立物业管理企业新形象的活动,不断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从业行为,使物业管理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正确引导社会公众对物业管理的认识。 2.吸纳精通物业管理各项法律、法规的资深律师进入协会。为物业管理企业合法经营,依法保障自身权益等提供法律咨询、支持。 3.积极做好沟通、监督管理工作。积极开展物业管理企业之问的交流活动。可定期组织座谈会、企业间的参观考察活动,互相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增进企业之间的了解,加强沟通。

(三)规范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运作,提高服务质量

定期组织物业管理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认真贯彻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组织专业技能(如清洁、电梯保养维修等)、专业管理知识等方面的培训,不断提高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水平。

(四)建立规范业主大会,发挥业主大会作用

1.一方面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听取业主意见或建议,向物业服务企业反映业主的正当要求,审议通过物业管理经营计划及重大举措;另一方面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业主的宣传、解释、疏导工作,发挥自律作用,带领全体业主遵守物业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督促业主履行物业管理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对个别违反制度的业主进行帮助教育。还要调动业主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业主的参与意识,为建设美好家园及和谐社区贡献智慧和力量。

2.业主应当认真学习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明白业主的权利、义务,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职责,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遵守小区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履行业主管理规约。最终达到换位思考,彼此尊重的效果。

(五)完善开发建设行为,避免遗留问题

1.开发商在物业规划设计、建设施工、销售时充分考虑物业管理的相关问题,有必要邀请物业管理企业提早介入,其物业未通过物业管理部门验收的,及时整改,不得交付使用。在建设房屋时,开发商可要求土建、设备施工单位交纳一定数量的质量保证金,且该笔资金的支付可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参考意见,完善开发商在物业管理服务中的交房手续,避免在今后出现因开发商导致的物业管理服务问题。最重要的,开发中的遗留问题应由其开发商相应机构负责,而不能遗留或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 2.加强物业管理服务的合同管理

物业管理业是一个新兴行业,还有很多需要规范的地方。由于人们认识上的局限,合同欠完善。一方面是购房合同粗略,许多事项未予以明确。很多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沿袭旧的传统和习惯,并未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或者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约定不明确和不规范,无法涵盖完履行过程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当前,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的纠纷还集中体现在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上,所以重点在于完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相关内容,如果服务标准能和收费标准一一对应,相信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矛盾会大大减少。有了明确的服务标准,物业管理合同双方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就有了可依据的准则,就可避免因对标准理解不同而产生的纠纷。 (六)切实做好物业管理服务矛盾纠纷的调处

1.发挥物业管理协会、居委会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协调作用发生纠纷后,当事人也可以请求居委会或者其他中立第三方进行调解。物业管理协会、居委会或其他第三方可以在服务纠纷中起到协调沟通的作用,立场客观,积极斡旋调解。在案件处理过程,扫可以采用判例法,发挥第三方的公正、公平、公开的有利作用,将纠纷化解到双方满意,相互认可的局面。

2.积极推行物业管理纠纷仲裁制度

仲裁是除和解、调解、诉讼外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之一,相比较而言,仲裁比诉讼简单、效率高、费用低,比和解、调解更带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这对于物业管理这类专业性、服务性很强的经济性争议无疑是较好的解决方式。

如果广大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自主选择仲裁方式解决因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而发生的各种纠纷,对于依法及时、合理地解决纠纷,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的和谐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房地产行政主管屋部门、各物业管理企业、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和贯彻仲裁法,并采取多种方式向广大业主深入宣传仲裁法,积极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使仲裁成为解决物业管理纠纷的重要方式。事先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其他经济合同书中签订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前后以其他方式另行签订仲裁协议,及时化解物业管理纠纷,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稳定。 结束语

房地产业作为一个xx产业己经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之一,房地产也随着我国房地产管理体制的改革的深入而逐渐完善和成熟。物业管理作为房地产活动的最终环节—消费环节,对前级环节有强烈反弹和刺激作用。物业管理不仅使物业保值增值,更是消费者购置物业的重要因素,有提高房地产经营效益,完善房地产市场的功能。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实现住房商品化,由此将形成住房产权多元化和管理社会化的新格局。

房产纠纷的相关法律篇8

论文关键词:施工合同;经济纠纷;防范与对策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企业体制多元化发展,建筑施工企业经济纠纷案件急剧上升,已严重困扰着企业的发展和流动资金的运转以及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深入。本文通过有关文件和大量报刊有关报导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经济纠纷案件评析和相应对策。

一、建筑企业经济纠纷案件现状

(一)经济案件类型较多

随着市场体制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在深化改革、生产经营中产生了许多新问题、新矛盾,由此导致企业经济纠纷也呈现多样性。除了建筑材料购销、加工承揽、借贷等常见的合同纠纷外,还出现了一些新类型的纠纷,如总包与分包经济纠纷、资金紧张导致经济危机转嫁纠纷、建设方诈骗案件、建设方违约纠纷、建筑物质量纠纷、投融资纠纷、贷款担保纠纷等。

(二)经济纠纷案件标的额大

一般建筑施工经济纠纷案件标的数额较大,少则几十万元,多则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

(三)工程款拖欠与三角债较多

虽然建设部《关于严禁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下达五年,但带资施工情况在业内仍然有一定的普遍性,由此引发的诸如三角债、劳资纠纷等,并由此产生连带责任的经济案件屡见不鲜,如广东某市二建公司项目负责人林某以低价带资承包工程,因资金不到位,造成拖欠工人工资外,还赊欠钢材、水泥、砂石等材料款,结果某建筑商与林某发生争执和打斗,造成重大案件。

(四)隐性损失大

经济纠纷给企业造成的隐性损失不可估量,由于企业领导人缺少法律意识而造成超过诉讼时效后丧失了追索权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种种原因已无法收回的应收拖欠工程款挂在企业帐册上,作坏帐、呆帐待处理的屡见不鲜;企业应收拖欠工程款和项目经理应上交款居高不下。有的双方自行协商调解或法院裁判,以抵债形式拿回来放在仓库里的那些销售不畅、以帐面价格计的物品,从经济角度来说是十分惊人的。

因拖欠工程款数额太大,不少施工企业由此造成流动资金严重缺乏,致使企业连年亏损,最后陷入破产困境的不在少数。

(五)诈骗案件增多

社会上不少坏分子不遵守市场经济的基本交易规则,钻法律上空子,利用合同欺诈、拖欠,不履行债务,致使不少施工企业上当受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二、对策与防范措施

尽管施工企业面临的经济纠纷原因很复杂,企业发生经济纠纷有其必然性。但通过对施工企业经济纠纷的调查分析,我们认为,施工企业只要提高自身法制观念和聘请法律顾问,由此达到减少施工企业经济纠纷发生的机率,从根本上预防企业陷入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在一定程度上是能做得到的。当前急需解决的有以下几个问题:

(一)加强施工企业法制教育与培训

在建立规范有秩序的现代企业制度中,一个很重要的环节是加大对施工企业经营者(包括项目经理)的法制教育,提高施工企业的法律素质。有的施工企业经济纠纷不断、屡屡败诉,企业资产严重流失,从反面告诉我们,提高企业经营者法律素质是减少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发生的关键,也是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内涵扩展的重要内容。若不提高经营者的法律素质,施工企业陷入重大经济危机的重大案件仍会发生。因此,要把企业经营者是否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依法管理的能力作为考核、相关的规范市场经济的法律知识,作为继续教育和选拔经营的必要条件之一,针对施工企业经营者的现状,把与企业经营活动密切强化教育的重点,使施工企业有较强的法律意识、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具备依法管理的能力。

(二)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合同管理制度

1、合同问题

通过大量事实证明施工企业经济纠纷频频败诉往往是合同本身或履行过程中存在重大问题。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

(1)合同没有归口管理,企业内部没有专门合同管理机构;(2)忽视对对方作资信调查,没有对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3)合同条款不完备,在签订重大合同时缺乏法律论证;(4)对合同专用章、空白介绍信缺乏管理。

2、完善企业内部法律管理制度

这正是由于施工企业缺乏内部法律管理机制造成的。无数事实表明,内部法律管理松懈,漏洞百出的企业,就好像一个没有篱笆围墙的果园,随时都会发生果子被人偷摘祸害。由于市场经济的复杂性,以上几个问题往往涉及到合同双方之间的关系,以及企业内部经营部门法律意识和合同管理水平。当前,建立企业内部法律管理制度要做到以下五点:

(1)加强企业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制度,达到减少企业决策失误的目的。企业聘请法律顾问直接参加企业有关生产经营的决策会议,对重大经营决策或重大项目,再聘请法律事务部门的人参加;(2)加强合同管理制度,以提高企业签订合同有效性和合同的履行率。制定“公司经理和三总师合同会签负责制”、“重大合同履行报告制”、“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和对内承包办法”、“企业对外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等制度;(3)加强企业财务结算的管理制度,堵塞资金管理方面的漏洞;(4)加强企业内子公司、分公司注册登记和项目经理信誉等级管理制度,提高企业内部管理的统一性和有效性;(5)加强纠纷管理制度,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经济、民事经济纠纷管理办法》、《企业对外争议和经济纠纷管理办法》等制度,并根据发展需要,及时制订或修改相关规定。将企业管理纳入法制轨道。

(三)发挥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

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顾问是现代企业制度法人治理管理层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施工企业在相对合理和小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施工生产的保障系统。其作用不仅仅是处理纠纷,更多的是着眼于事前防止经济纠纷的发生。1997年,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司法部共同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等规章,是推动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促进建筑施工依法治企的一项重要措施。它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既为施工企业提供了制度保障,也扩充和发展了建筑施工企业管理的方法和内涵。

(四)合约前的评审和签约后的评审

由于大多数经济纠纷案件与合同有关,因此加强合同评审极为重要。合同评审的内容主要有工程造价、付款方式、工期指标、质量目标、施工工艺、设备配备、物资供应、索赔条款等内容。对招投标项目,公司投标办公室要看得相当仔细,否则,将会造成“一招不慎,全盘皆输”的局面。合同评审主要有两个阶段,分为签约前的评审,最重要做好这几方面的工作:1、调查工作。签订合同之前,必须对建设方进行社会信誉和建设资金来源调查,凡是没有足够的建设资金,这个合同还是不签为好。对建设项目可靠性调查,包括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城市规划许可证、需要拆迁的、拆迁进度情况、设计图纸及地质勘探报告、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建设项目报建批准文件号以及相关会议的记录;2、评审合同文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主要参照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各地方的招投标管理方法的规定,FIDIC条款、《保险法》、我国政府或地方政府颁发管理法规以及适用于本工程的技术标准与规范等;3、评审合同文本是否符合我国和项目所在地规定,条款制定是否有缺项;4、评审合同条款与原招标文件条款,以及技术、商务标书有无相悖之处,并及时沟通纠正。

签约后的评审,主要涉及到合同管理,工程施工追踪管理、工程施工中的索赔等内容,工程竣工后的评审。大型工程项目工期较长,可能3-5年或更长,不能因为人员的调动而间断评审工作。在施工过程中还可能对合同进行修订,也需要进行评审,该评审要与前面工作联系起来,保证前后必须连续一致,资料归档及时、完整。做好合同的评审工作非常重要,它是工程经营管理中一个重要环节。如果合同评审工作细致,不仅会避免企业经济上的损失,而且还会树立企业在外界的良好企业形象,提高企业知名度。相反,则会造成失误,即给企业带来经济上的巨大损失,直接影响企业形象。(上接第103页)载入宪法,这也是国家制定统一住房保障法的宪法依据。公民住房权立宪将成为世界历史发展的潮流。在我国,宪法是部门法的立法依据,我国主要是通过宪法修正案的形式来完善宪法。因此,我们可以采用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后面增加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获得适当住房权的权利。国家负有尊重、保障和促进公民住房权的逐步实现的义务”。

(二)及时出台保障公民住房权的基本法律。保障性住房关涉千家万户的切实利益,根据法律保留原则,全国人大及其常务会负有宪法义务为保障公民住房权提供法律保障。在城市住房问题日益严重的今天,此项立法工作更是刻不容缓。早在1983年,《住宅法》就被正式纳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并拟就了《住宅法》征求意见稿。但出于种种考虑,住宅法至今尚未出台。现在我国的住房改革进入攻坚阶段,住房保障的理论研究也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住宅法的时机完全成熟。住宅法应是我国住房保障制度方面的基本法,其立法宗旨在于确保公民的住房权。1、《住宅法》应合理划分国家与市场在解决公民住房问题上的责任;2、《住宅法》应认真履行我国的国际法义务,将《社会、经济、文化国际公约》中有关住房保障的内容纳入国内法。

(三)完善我国住房保障体系。1、要完善梯度保障性住房体系。应针对不同群体将保障性住房层次化,建立起以“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为主要内容的住房保障体系;2、要加大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力度。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用于保障性住房的资金比例绝不能少于资本主义国家。基于这种认识,我国应出台措施规定,每年用于保障性住房的资金占财政预算的3%,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土地出让金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3、要完善保障性住房的分配程序:(1)要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准入机制。建立居民收入状况核对系统,通过这一系统建立起“电子比对专线”,了解申请家庭的实际收入状况;(2)要建立“轮候制度”。将符合申请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列入轮候册,并向社会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查阅,并赋予公民对该分配名单的异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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