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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论文8篇

时间:2023-03-28 14:58:26

质量监督论文

质量监督论文篇1

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中的主体是相关的质量技术监督局,我国规定拥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是县级以上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拥有法律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直属机构。另外,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的形式有多种,但是总结起来可以分为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以及强制等几种。行政许可是指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允许当事人进行某种行为的过程;行政确认是指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行为的法律地位、法律事实的确认;监督检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检查当事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是指如果行政主体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那么行政主体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强制是指质量技术监督局为确保社会安全,对可能威胁社会安全的违法行为采取强制措施以及当责任当事人拒不履行相关责任义务时,采取强制措施要求当事人履行责任义务。

二、我国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体系发展研究

第一,起步阶段。

我国质量监督行政执法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1998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正式挂牌成立,标志着我国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的起步萌芽。此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范围包括工业生产、农业生产、科学研究、贸易、国防等社会生产的方方面面。

第二,调整阶段。

我国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的发展并不是一番风顺的,其中经过了一系列的调整改进。1993年的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将国务院直属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调整为由国家经贸委管理的直属机构。然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工作职能并没有发生太大的变化,与1988年的工作职能基本保持一致。

第三,改革阶段。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渐完善,我国政府管理体制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因此为提高国家行政管理工作效率,国家对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改革。此次改革中,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又重新升级成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其地位得到了大大提高,同时将技术质量监督局的药品质量监督职能与质量纠纷仲裁职能划分给其他专业机构,并且在技术质量监督局原有职能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职能,从而使我国的技术质量监督体系更加的专业化、全面化。

第四,发展壮大阶段。

从2001年开始我国技术质量监督管理局正式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从2001年至今国家政府就在不断的调整技术质量监督管理局的职能地位,采取了分段监管、品种监管等更为优化的监督管理方式,同时通过立法等进一步明确了技术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的组织结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地位等,推动着我国技术质量监督行政体系进一步的发展。

三、完善我国技术质量监督行政执法体系研究

1.我国技术质量监督行政执法体系存在的问题。

虽然经过多年的改进发展,我国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技术质量监督行政执法体系,但是目前的行政执法体系还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行政执法的法律效力较弱。

目前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有关技术质量监督行政执法体系的法律法规。然而,我国对于违法质量技术监督管理规范的企业或个人采取的处罚措施还是以罚款为主。但是一些企业违法经营获得的利润远远高于罚款数额,因此这些企业个人宁愿接受罚款处罚,却不改进生产技术质量,从而导致质量技术监督的行政执法起不到预期效果,法律效力十分薄弱。

第二,执法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形成了一支较为专业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队伍,但是目前的行政执法队伍还存在一些问题。部分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觉悟不高,由于一些企业或个人在行政执法时试图通过贿赂执法人员以避免处罚,因此一些素质不高的行政执法人员往往会包庇违法企业或个人,从而导致行政执法很难取得预期效果。

2.完善技术质量监督行政执法体系的措施。

第一,完善技术质量监督的法律体系。

技术质量监督法律法规必须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律,符合经济发展的具体要求,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规范社会经济市场,保证公民、企业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具体来说,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标准化法以及计量法的修订完善,建立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并且与世界发展接轨的标准化体系,从而使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有法可依,增强行政执法的法律效力。

第二,完善技术质量监督行政执法体制。

任何行为都需要体制的约束,行政执法也不例外,相关部门要结合我国社会发展的规律,针对现阶段技术质量监督行政执法的弊端制定完善的行政执法体制,将行政处罚的权利集中统一起来,以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另外,要着力完善各级技术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机制,提高技术监督部门的内部管理工作水平。

第三,加强建设技术质量监督行政执法人才队伍。

行政执法部门要改革现有的用人机制,实行公开招考、择优录取的人才选拔机制,同时要做到人尽其才,针对人才的能力特将其放在合适的岗位上,从而提高技术质量监督行政执法的工作水平。另外,用人机构还要定期对内部人员进行培训,统一组织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学习以及政治思想学习,提高内部人员的综合素质,进而提高技术质量监督行政执法的工作水平。

四、结语

质量监督论文篇2

本文通过总结实践经验,发现交通工程具备如下特点:

(1)交通工程的建设通常具体这些特征,即它的建设时间长、投资成本大、部分工程跨行政区域、涉及范围广、材料用量大、结构复杂、工艺较多、交叉施工频繁、地质条件多复杂、建设难度大等等。

(2)一般而言,交通工程自然具备垄断特性以及公共属性,这是它最基本的特征。它的天然垄断性主要表现为:对于相关的交通工程具有较强的依赖性;它的公共属性则表现为:潜在的使用者为本地的所有居民,特别指出的一点是,使用者的个体并不是固定的。

(3)就本质上而言,交通工程是作为一种产品。它的卖方是由五大责任主体组成的,这是由我国的法律所决定的。这五大责任主体分别为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他们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对交通工程的质量负责。而买方,则是当地使用交通工程产品的人民群众。现在,支付交通工程产品存在以下方式:第一,是由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审定的收费年限许可;第二,则是收取车辆的费用,再进行转移;第三,全部或部分财政性资金等,它们的价格都是一定的。因为买方的个体没有固定下来,所以买方实际上没有产品的议价能力以及交通工程质量的产品验收所需的专业判断能力。另外,对交通工程产品的天然垄断性和公共属性进行分析,可以发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发挥了双重作用。其既是“买方代表”,又扮演着“裁判员”的角色。

二、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的关键问题

1、由于质量好导致利润低,现有激励机制负面影响过大在本文的研究过程中,已经把交通工程生产方的利润定义为产品的价格与生总成本之间的差值。从整体进行分析,可以明显地得出一个结论:一旦工程质量得到提高,生产总成本必然会增加,尤其是管理、研发、机械设备方面;一旦交通工程的产品价格被固定下来,那么利润将会降低。在这种状况下,利润与工程质量之间将会存在某种关系,即单调减函数关系。为争取更多的利润,参加交通工程建设的单位将会达成共识,为追求最大利益进行结盟。在保证交通工程能够满足竣(交)工验收要求的条件下,最大程度地使得工程质量下降。如此一来,在交通工程建设的具体过程中,将会造成许多负面影响,比如许多工程乱象、工程安全隐患的产生,一般表现在以下方面:

(1)为面对日常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参与建设的施工单位将会组成卖方体系,相互分享资料进行造假。在已经被处理的案例中,使用真公章对数据做假、故意隐瞒工程质量问题等已经成为质量监督检查付桂喜南宁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广西南宁530022工作中的常见现象。

(2)在具体的质量监督过程中,建设单位对于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审查大多是注重形式,事实上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这些从业单位以及从业人员,绝大多数是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工作的,同时其招投标文件资质未能达到相关标准。一旦他们进入交通建设工程领域工作,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便出现了一系列的麻烦,像层层分包、违法转包、挂靠或借用其他单位资质等都是违法乱纪的混乱现象。更为严重的情况下,在一些地区市场格局已经演变为劣的施工单位驱逐好的施工单位,这对于交通工程质量产生的负面影响是比较大的。

(3)为尽可能地降低投资成本,施工单位往往会偷工减料,为自己谋取更大的利益。在其采用的原材料中,绝大部分是以次充好,这种现象屡屡产生,危害着交通工程的质量。

(4)在进行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时,监理单位采取漠视的态度来对待一些不利行为。一些监理单位即使作出整改指令,但是并未真正去执行。遇到施工单位拒绝整改的状况,监理单位也没有及时上报上级部门,任由情况恶化。“监理不作为”已经成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中最为突出的一个问题,监理单位也面对着社会的质疑。

2、对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相关法规中的罚则金额过大从某种意义上分析,法律或法规中过和罚是对应的。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法律不适合将将骂人者判处极刑,因为这会因为不能实施影响到法律的权威,或者是引起民愤。如今,在交通建设工程的相关条例中,对于一些质量较差的工程的处理,罚金过大。这些惩罚对于一些大工程是比较合理的,能够起到一个警示作用。然而,对于由地市级监督机构在监的概算额较小的农村公路改造项目而言,处以如此重的罚金是不合理的。实际过程中,在一些机构中,对于农村公路交通工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置,使得质量监督工作和相关法规的权威性受到了挑战。

三、对策与建议

(1)仅仅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为加大日程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力度,提高工作的实效性,相关政府主管部门面对的最为紧迫的一个问题是,解决市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工程师行政执法证问题。

(2)因为地域发展水平不同,所以地级市的交通主管部门必须总结自身的发展状况,参考有关的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法规,使得实际过程中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制定更为科学。

(3)在继续大力推行以政府为主导、带有奖励色彩的“优质优价、优监优酬”的基础上,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在一些条件允许的交通建设工程中,可以试行更加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按质付费”的动态挂钩办法。

质量监督论文篇3

关键词:药品标准法律制度中国药品质量用药安全药品生产监督管理

药品标准的确定,主要是依据科学的判断,但同时还要考虑到国家医药工业的现况,药学科学特别是药物分析学、药理学、临床药学等学科的发展现状,以及人民用药的需求,乃至我国疾病谱的分布。某种意义上,药品标准构成了药品规制的起点,给予了各项医药政策一个最基本的“阈值”,它对公民的生活和福利可能有着比形式意义上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更密切的关联。为此笔者将试图对我国药品标准的制度沿革、法律性质、制定程序等问题加以整理和剖析。

一、中国药品标准制度的发展演进

在汉平帝时,“元始五年,举天下通知方术本草者所在,诏传遣诣京师”,政府出面组织医药人员进行本草的编纂工作,直到东汉出现了我国第一部药学专著《神农本草经》,载有药物365种,总结和肯定了药物的基本规律,梁代陶弘景编著的《神农本草经集注》,将所收载药物扩大~,J7oo种,这些著作成为了当时国内用药事实上的标准。直到唐高宗时期,由苏敬领衔,命天下征集药物,于公元659年颁布了《新修本草》,它分55卷,收载药物859种,是世界上第一部药典,它与宋代先后颁布的《太平惠民和剂局方》、《开宝新评定本草》、《图经本草》,都是官方颁布的药品标准。

国民政府卫生部于1930年颁布了名为《中华药典》的药品标准。著名老一辈药学专家孟目的先生认为,药品标准是国家对药品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等制订的技术规定,认为这些规定具有法律性质的约束力,是国家对药品所订的法典,所以定名“药典”最为适宜。“药典”的名称沿用至今,成为我国国家药品标准的通称。

建国后,1950年2月,卫生部设立了中国药典编纂委员会,由卫生部长李德全任主任委员,副部长苏井观任副主任委员。于1953年印刷了第1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由商务印书馆出版。至今先后出版了1953年版、1963年版、1977年版、1985年版、1990年版、1995年版、2000年版、2005年版药典。现行有效的是2005年版药典,药典分为一部、二部、三部,共收载品种3214种。

需要指出的是,在1984年至2001年间,我国药品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两级。但药品地方标准的存在,客观上削弱了药品监管的统一性,也不利于人民用药安全的保障。为此在2001年2月28日修订后颁布的《药品管理法》中,对药品标准制度的法律框架作出了实质性修改,根据修订后《药品管理法》第32条的规定,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地方标准已无生存的空间。

二、药品标准在药品监管中的法律地位

在1988年8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时任国家技术监督局局长的徐志坚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草案)>的说明》中,就指出“标准本身具有严肃的法规性和统一性,标准是各项经济技术活动中有关方面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就药品标准而言,它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拘束作用。

从比较法的角度考察,在美国现行的1962年修订的(fi-品、药品和化妆品法》中,规定“美国官方药典、官方顺势疗法药典、美国国家处方集或它们的任何增补本中认可的物质”都是药品,将官方纲要界定为“官方美国药典、美国官方顺势疗法药典,官方国家处方集或它们中的任何增补本”,又规定当药物名称为官方纲要所承认或收载,当按照纲要所规定的试验和含量测定方法,测定其强度或其质量和纯度,发现其强度不同于或其质量和纯度低于纲要所规定的标准时,则为掺假药。

在我国,药品标准也被视为国家为保证药品质量,保证人民用药安全、质量可控而制定的规则,是保证药品质量的国家法定技术依据,是药品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的重要技术保障。《药品管理法》第32条第1款指出“药品必须符合药品标准”。根据《药品管理法》第10条、第12条的规定,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生产药品,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不得出厂。《药品管理法》第6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根据《药品管理法》第65条的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根据以上规定,药品监督部门和作为技术支撑机构各级药检所,以药品标准为依据,在全国范围内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以及中药材专业市场进行抽查检验和跟踪抽验。因此在药品监管过程中,通过对药品标准的正确使用,来认定案件事实的存在与否以及程度的轻重,这构成了正确适用药品法律法规做出行政决定的基础。

此外,《药品管理法》第48条第1款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第48条第2款第1项指出“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为假药。《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继而规定“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同时第49条还规定“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按劣药论处《药品管理法》第74~78条中,则详细规定了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因此药品标准也成为查处假冒伪劣药品行政案件的重要事实依据。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141、142条分别规定了生产销售假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其中刑法第141条第2款规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同时也规定“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因此违反药品标准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行为,不仅要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同时还有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改,不仅是判断行政违法行为的重要前提,而且对判断刑法构成要件成立与否发很大作用。

三、健全与完善药品标准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

1.推动药品标准制定程序模式的变革

建国以来,我国已经先后颁布8部药典,目前2010年版《中国药典》编制工作已经启动。但是应该看到建国60年来,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社会经济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为此,未来我国应逐步形成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标准化活动,由药典委员会积极开展标准制定活动,让药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等各界广泛参与标准制定过程,以市场化为主导的新型药品标准制定模式。

在药品标准制定过程中,应规范药品标准制定、修订、、实施、监督等相关程序。其别是要健全完善药典委员会制度,委员会的成员应体现权威性和代表性的结合,人员组成要合理均衡,以最大限度的满足不同群体的利益和要求。并且为标准制定设计透明公开的程序,确保不同的观点被考虑。对药品标准审议的全过程应有完整记录,以如实记录委员们在讨论中的争议与分歧,在剔除了商业秘密之后,这份审议记录应能为公众所获得。

同时,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作为标准的使用者,每天产生大量的生产经营信息和数据,这构成了制定药品标准所必需的信息源泉。药品标准水平和指标的选择,和医药产业的整体发展,特定产品特定企业的利益休戚相关,为此应适当增加企业界在药典委员会的代表,在药品标准制定过程中注意听取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医药行业协会的作用,对于中小企业参与药品标准制定,应给予政策上的扶持和激励。

2.完善药品标准的试行与修订程序

在我国,新药获准生产后,其药品标准一般为试行标准,试行期为2年。其他药品获准生产后,需要进一步考察生产工艺及产品质量稳定性的,其药品标准也可批准为试行标准。之所以要规定“试行”标准,就在于标准是以政府和专家对科学事实的认知为基础的,尽管从理论上说科学问题存在着唯一正解,但是有时候,不同的科学家围绕标准研制所进行的实验方法就是不同的,即使方法相同,也可能得出不同的结果;即使结果相同,对结果的解释也可能会产生歧义。而且为了获得科学的结果,有时候需要经年累月的等待。

因此许多药品标准也是在信息不完全情况下制订出来的,在标题中冠之以“试行”的字样,也是为了给标准设定特定的观察期间,通过密切的信息反馈和意见沟通来加强对事实的认知,积累更多的科学信息,并针对标准实施中产生的问题进行修正改进,也使得标准呈现出一种随时随地易于修正的弹性结构。为此在试行期满后应组织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对试行药品标准进行全面审评,并根据标准在试行期间的执行情况,在试行期收集到的科学信息和所反馈的问题,国内外的相关标准,以及国家的有关要求,来决定是否将试行标准“转正”成正式标准。

此外,随着药学科学技术的进步,产业界技术更新速度的加快,药品标准也应因时而动,进行相应的修订与废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13条的规定,“标准实施后,制订标准的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以确认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目前,据粗略统计,我国已上市药品的品种共计15000余种,现行版《中国药典》仅收载了其中3214种,其余大部分品种均收载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或卫生部颁品标准。《中国药典》做到了5年更新一次,而往往未能对其他标准予以及时更新或废止,标准老化现象十分严重。为此应着手建立对这些品种标准的动态管理机制。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部分药品质量标准存在着不科学、不合理、水平低、可控性差等问题。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已启动“提高国家药品标准行动计划”对建国以来原《中华人民共和卫生部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1~20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标准》新药转正标准1~2册收载的药品标准进行集中修订。但需要注意到的是,药品标准作为普遍性的社会技术规则,在变更时将给生产经营企业、消费者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带来深刻的影响,为此在标准修订和提高过程中,应考虑到标准变更对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影响,并应规定过渡性的期限,以及在过渡期内的相应扶助措施。:

质量监督论文篇4

[论文摘要]水利工程质量的优劣事关人民生活、生命财产的安全,为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质量监督就显得非常重要。阐述了工程质量监督的性质,为搞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奠定了基础。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是受到各级政府及人民群众普遍重视和广泛关注的问题。与其他项目相比,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显得尤为重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是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质量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只有深刻领会工程质量监督的性质和地位,才能更好地搞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1、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特性

第一,艰巨性。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对工程的安全运行至关重要,工程一旦失事,不仅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巨大的灾难,而且可能严重影响社会安定,甚至产生政治问题。水利工程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施工工序繁多,受外界因素影响较大,工程建设地点远离城市,交通不便,生活条件艰苦,质量监督人员为了顺利开展工作,就必须克服各种困难,才有可能完成艰巨的质量监督工作任务。

第二,专业性。水利工程种类繁多,如水库、水闸、堤防.农田水利工程等,每一类工程又可以分成不同的结构形式。水利工程的水下结构多,这些工程绝大部分无法进行定性设计,因此水利工程对建筑材料、施工方法、施工条件等都有特殊的要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为了完成质量监督工作,就必须具有较强的水利工程专业技术知识。

2、质量监督工作内容和方法

(1)质量监督工作内容。质量监督工作原则是“监督、检查、帮助、促进”。参建各单位应积极主动予以配合,并认真接受其质量监督检查:质量监督工作内容可概括为“一项主持、二项确认、三项核定、四项复核、五项编写、六项参加”。一项主持。在单位工程完工后,主持由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参加的工程外观质量评定会议,对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进行现场检验,并评定打分,统计外观质量得分率。二项确认。对工程项目划分的确认;对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的确认。三项核定。核定或核备分部工程施工质量等级:核定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等级:核定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等级。四项复核。对监理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对设计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对施工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对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五项编写。编写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编写质量监督总计划和年度计划:编写质量监督报告和总结;编写质量监督简报:编写施工质量评定报告。六项参加。按要求参加相关的工程质量会议;参加由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对重要隐蔽工程及工程关键部位的验收,共同核定其质量等级;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方案的研究;参加主体建筑物分部工程验收会;参加工程阶段验收会和单位工程验收会,并宣读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报告;参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会,并宣读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报告。

(2)质量监督工作方法。对监理、设计、施工和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对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体系的建立健全与运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划分及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标准的制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参建单位的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旁站监理工作、设计单位的现场及时服务工作、施工单位的质量行为及产品制作安装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对工作质量的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抽查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工程实体质量。

3、目前质量监督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1)体制不顺、权责不明。目前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采取了三级没置,县(区)不设质量总站分部,这样不利于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在设置方式上主要有两种形式,即挂靠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与独立设置的事业单位。因此在质监机构中,既有行政性质又有参照公务员管理、全额拨款、差额补助、自收自支等多种性质。在职能上也与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管科有交叉,质量监督与质量管理工作的关系难以界定。在项目质量监督分工方面,缺乏可操作的工程质量监督事权分工办法。

(2)人员不足,素质不高。对于挂靠在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机构,由于行政公务员的编制有限,人员配备相对不足,专职质监人员配备更少。在工作上对独立设置的质量监督机构,也由于经费有限,存在人员不足的情况,而且,无论是挂靠的质量监督机构,还是独立设置的质量监督机构都普遍存在人员业务素质偏低的问题。(3)流于形式,缺乏权威。由于工程项目多、质监人员少、业务素质低、缺乏必备的交通工具和检测手段,使得少数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出现走过场的现象;有的质量监督人员很少甚至不到受监工地现场检查参建单位质量行为和实体工程质量情况,而在办公室履行相关手续;有的缺乏抽查验证检测的数据,仅凭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资料,形成质量评定报告;在现行质量等级评定工作中,有施工、监理单位把关不严,甚至资料做假,造成核定的工程优良率偏高等,使质量监督工作失去应有的严肃件和权威性。

(4)费用无保障,检测难。对靠收取质监费维系工作的质量监督机构,由于质监费收费标准太低,收取难度较大,工作费用得不到保障,特别是部分由县(区)水利局组织实施的水利工程自筹资金不到位,导致工期延误,更加大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难度。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中要求的委托检测工作,由于对项目法人开支此项经费的渠道不明确,以致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验证和随机抽检难以落实到位。上述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政府质量监督工作效能的发挥。

4、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意见和建议

(1)完善体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明确了“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的制度”,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就应该成为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基本管理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因此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设置也应由现在的三级设置改为四级设置,同时应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性质。不论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自身还是专门机构履行质量监督职能,其在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的执法地位是一致的,机构性质应确定为行政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机构的工作费用,在各级财政预算内安排。在项目质量管理的具体做法上,应侧重对参建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管,推行强制性的第三方工程实体质量检测,改变竣工验收前的质量等级核定为质量专项验收。

(2)明确职能。为适应新形势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需要,应进一步明确监督机构的职能。一是按照国家制定并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对所辖水利建设市场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管—一是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益性及准公益性建设项目,对建设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管,进行工程质量的专项验收。对其他类别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督参建单位开展建设过程的质量管理和质量验收;三是监督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查处,组织政府设置的质量奖项评选。

(3)加强队伍建设。质量监督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质量监督队伍建设是提高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的关键。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以及对工程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已经难以适应大规模水利工程建设的需要。特别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实施,对强化政府质量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各级质量监督机构—是要本着“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实质量监督人员。二是加强质量监督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质量监督论文篇5

关键词:油田地面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科学性;公正性;有效性

石油开采是我国重要的能源开发工程,为实现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提供了重要促进作用。为实现油田建设施工质量的不断提升,加强地面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工作十分重要。同时随着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多项法律条例的陆续出台,促进了质量监督工作的进一步提高,并为实现该工程的质量保证提供了重要的基础。相关管理监督人员应当进一步就实现该工作的科学、公正以及有效性建设作出不断探索与努力。

1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基本现状

随着工程建设质量的要求逐渐增高,我国相关部门与行政主管单位都陆续出台了关于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为该工作的实现提供重要的法律支持基础,实现了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体系的建立,并将其列为重要的强制性的国家执法内容。其中,针对油田地面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已经在不断摸索的过程中迎来了重要的发展与突破,相关单位与业界人士对于该工作的重视程度也逐渐增加。同时,各施工建设单位在实际工作中也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制定了明确的规章制度,最大程度的实现了对该工程建设的质量保证。但就当前监督管理工作现状来说,依旧存在一定的问题,即虽然目前的施工建设在监督管理工作的限制下实现了较好程度的质量保证,但是偷工减料施工、设计文件的随意修改、实际建设工程难以按照合同竣工时间完成等多种现象依旧存在。导致这些现象的发生,不仅是由于天气因素等客观因素的影响,主要还受到监督工作力度缺乏的不利影响。这直接表现在施工材料与相关机械的合格标准监督不严,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工作水平低下及时间监督管理工作的执行力度较弱等方面。而根结底也是监督工作的科学、公平以及有效性依旧有待提高。

2实现该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及有效性的相应的工作建议

2.1加强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建设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油田资源的开发需求也逐渐提升。为适应这种能源应用需求,油田地面建设工程的建设规模也逐渐增加,施工建设的标准规范也不断进行了提高,加强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建设能更好地实现工作质量的不断提升,这就需要不断的进行科学化的方法以及理论的应用深入。(1)相关部门通过合理停检点设置,进行巡检与抽查的正确时间点选择。在实际监督管理工作中,将巡查和抽检两种方法科学运用,能最大程度通过监督管理工作的执行来确保工程建设的环境质量及后期正常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而在针对工程建设的相关实体质量进行监督工作中,工作人员在进行停检点的设置时,应当以工程安全及环境质量两方面中的质量环节作为设置点。而这过程中涉及到的停检点与巡检点之间存在的差异大致表现为前者主要是会对工程建设的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等造成较大影响,同时会导致该工程后期建设施工受到相关工作工序位置的影响。所以,工程监督管理工作者应当严格进行停检点的设置,并在相关施工人员正式施工开展之前要求其严格填写报验单。并将报验单交由监督管理工作人员进行审批,之后才能继续开展施工。而巡检点主要是施工开展过程中除了停检点的其他施工工序部分,监督人员在进行施工监督工作时,往往可以选用随机巡回检查模式来开展监督管理工作。以上两者间的实际区别就在于监督工作重要程度的划分。在实际工程建设中,由于工程规模较大,且存在施工特点差异,所以十分有必要进行两者的共同设置。监督人员在进行工程停检点设置时,应充分就实际工程建设特点及施工开展的连续性要求进行分析,同时还应当注重施工工序对工程建设的安全性及使用需求等,对造成重大影响的工序展开重点监督。另外,在进行巡检和抽查的时间点的把控时,应注意该施工工序的实际施工情况,就该工序的具体质量确定显示的时间点。(2)加强对科学仪器的使用,实现监督手段的优化。监督管理人员在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时,主要方法是依靠单纯的敲、打、看等来完成。但随着工程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传统的检验方式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发展需求了。只有不断加强对科学仪器的使用,才能实现监督手段的优化,这需要相关部门就国外先进仪器的应用手段进行积极学习和引入。同时,由于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于工程的实际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所以监督工作应本着科学的态度进行,用精确的正规性检验方式来进行传统方式的取代,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来进行监督数据与事实的采取。

2.2实现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公正性提高

实现工程建设的公正性是重要的职业道德基础。其在油田地面工程建设中的体现主要表现在实际监督工作中相关监督执行部门或人员对参建各方保持的公平态度。总的来说,监督部门往往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拥有质量仲裁的绝对性权利,所以当其面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质量纠纷问题时,应当以绝对公正的态度来面对设计、建设、施工以及监理等多个部门。同时,监督部门还应当积极建立监督告知体系,实现监督工作的公开性保证,让参建各方在实际工程建设过程中保有知情权,透明化的将监督部门的工作方式进行传递。这样也能更好的实现各参建部门的自我约束力的提升。另外,监督部门还应当在部门内部进行相互监督与约束的合理体制的建立,将传统监督工作进行机制调整,积极向集体监督进行转变。同时为实现公正性保证,在针对某一专业进行专门监督时,还应当保证安排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并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资格进行严格要求,使工作人员在共同工作的同时实现相互监督。除此之外,为保证执法检查的公正性以及严肃性不受到侵犯,相关部门在进行监督文书与资料的签发时应当严格按照负责人的权限等级来进行范围划分。

2.3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效性的提高

当前常见的实物质量监督体系在实际应用过程中较为单一,难以实现对参建各方实际行为展开全面深入的监控。尤其是针对油田地面建设这一工程复杂且建设周期长的工程,传统的监督方式难以适应。就质量监督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来讲,并不等同于工程监理与工程管理两类工作形式,仅仅依赖监督人员的监督工作是难以对监督工作的全面性进行保证,以致于实际工程建设过程中难以对工程质量展开精确的质量检验、工作评定以及控制实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进行相关工作展开时,应当注重工程建设中对质量造成重大影响的环节的监督。积极从传统的实物监督管理体系中完成向多方质量行为监督模式的不断转变,在实际工作开展中将工作范围扩展至涵盖各方的实际质量行为以及各方建设的实际后果,加强建设各方的质量责任意识提升与体现。同时,为保证监督工作的有效实现,监督人员还应当实现日常性监督工作、质量巡查以及总体质量检查等多种方式的有机结合,保证监督工作的全面覆盖。另外,当监督工作中发现存在质量方面的问题,监督人员还应当严格依照我国政府出台的相关管理条例与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踪,并展开相应的处罚。除此之外,相关部门积极利用媒体传媒等定期进行工程质量信息的公开也是十分重要的,这有助于全民质量意识的提升。

3结语

随着社会对油田生活需求量逐渐提升,加强油田地面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水平的提升已成为相关工作部门重要的工作探索方向。而相关工作的科学、公正以及有效性的实现就是保证工程质量在监督管理作用下的实现提高的重要指标。相关部门与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应当首先积极就当前的监督管理工作实际现状进行分析,并分别从如何实现监督工作公正、科学以及有效性建设的具体实现方法进行探索与思考。只有这样,才能在不断发展的社会经济与需求下保证该工程建设的质量提升。

作者:谷晓鹏 单位:长庆油田分公司技术监测中心

参考文献:

[1]辜奎军.如何提高油田地面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有效性[J].石油工业技术监督,2008,09:56+59.

质量监督论文篇6

关键词: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建筑施工

在建筑行业中房屋建筑工程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建设内容,在其发展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建筑工程来说,质量问题是核心话题,质量是否有所保障直接与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相连,同时对建筑企业来说,直接与后期施工所能够达到的社会以及经济效益紧密相连,因此,房屋建筑企业对其建设质量问题要严格管理和控制。

1房屋建筑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现状

1.1监督管理体系不健全

在房屋建筑施工质量监督过程当中,监督市场呈现出了不统一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单位无论是从管理方式上还是建设质量上都是不同的,存在着一些自主决定是否进行监督管理的现象,这样导致监督管理工作无法正常完成,为了保证房屋建筑施工过程中的质量,业主方与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管理内容建立一个合作关系,同时成立一个以项目经理以及项目总攻为主的质量监督管理团队,根据合同上的相关要求进入施工现场,同时对房屋建筑施工材料进行选择,同时对于施工当中的技术进行相应的规范和检测,但是从实际情况上来看,这样的领导管理团队并不存在,只是一些无名的机构进行一些平常的管理工作,同时也没有根据相应的监督管理体系进行工作,导致监督管理工作无法完成。

1.2监督管理制度相关法律不完善

当前房屋建筑监督管理工作上对于他的重视程度还是有待提升,对于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也比较少,对于质量监督管理过程一些法律条文也不完善,而如今是一个法治社会对于建筑工厂告诉如此,法律条文的不完善导致其中问题无法得到解决和约束,这样导致质量监督管理当中,执法力度不够,缺乏标准的检测方式和标准,也使得质量评定结果缺乏可信度。

2强化房屋建筑质量监督工作的具体措施

2.1健全监督管理体系

对于质量监督管理体系进行强化,根据文章中对于体系的相关建设内容上来看,针对如今监督工作内部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想过要将监督工作彻底进行改善,必须要建立完成的监督管理制度作为背景,同时成立真正能够实现监督管理工作的团队,可以让项目经理或者是总工作为主要领导人员,对其他实验员以及材料员或者是技术人员作为主要的组成人员,建立高质量监督管理团队,这样再将监督管理工作理念应用到实际工程中,实现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布置,加强监督管理能力,形成一个总体监督管理内容,保证监督管理市场的规范化。

2.2实行质量管理的责任制

当前经济的发展带动了我国房屋建筑工程的进一步提升,我国房屋建筑不再仅仅是为了满足人们的居住需要,更多的想着规模化以及大型化方向发展,因此对于整个项目的投资以及所利用的成本也就不断增加,对于房屋建筑整个项目能够顺利开展的接触当中对于资金的保障作用至关重要,因此为了实现相关人员的效益,可以在对房屋建筑施工质量上进行严格把关,通过严格的质量监督管理对建筑质量进行约束,因此需要监督管理人员有着高度的责任心去进行质量监管,保障这项工作的进行就需要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责任制度,也就是说对工作人员的所承担责任进行明确和规范,从根本上保证房屋建筑的建设质量,推动社会现代化建设的稳定发展。

2.3建筑工程施工材料与施工工序的质量监督管理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中对于施工材料以及施工整个工艺要进行质量上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从施工以往的经验来看,只有从这两个方向上去把关才能够对质量进行更好的控制,从施工材料这方面来讲,材料的质量与建筑工程当中成本有着直接的联系,在施工当中对于一些质量上床的材料进行使用,必然会增加一定的成本,但是从长远上来看对于工厂的质量却能够起到非常好的保障作用,相反一旦出现偷工减料减少成本的情况,后期一旦出现质量问题会导致建筑工程坍塌造成人员上网,因此施工当中要根据工厂的实际情况对材料的质量进行控制,避免出现质量问题,在施工当中各个环节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于每个关键点以及重点通过取样的方式首先进行一定的试验工作,对整个实验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同时对于后期将技术应用于施工现场过程也要进行监督,让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发挥其重要的作用。

2.4注重房屋建筑监督人才的培养

社会的发展需要人才去进行保障和推动,在房屋建筑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当中对于专业的监督管理人才至关重要,因此高素质的房屋建筑质量监督队伍在管理工作当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不仅需要监督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同时还要有道德政治素养,将自身所在的岗位工作要点以及重要性进行明确,为了对房屋建筑监督管理人才最大限度地满足,学习当中可以根据相应的专业进行教育工作,在学校期间学生可以通过专业的知识进行学习,还可以根据工程当中的实际情况去进行锻炼,可以学校与企业联合进行办学,让学生能够进入施工现场或者是企业当中去实习。

总之,如今建筑行业发展背景面临着更多竞争状况,急需进行制度上的更新和改革,从而为社会创造更好效益,因而对于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工作是发展中一项重要内容,质量监督工作顺利进行保房屋建筑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现状研究张先锋江苏省淮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苏淮安223001障了工程顺利并高质量完成,因此从各种措施上进行强化,保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作者:张先锋  单位:江苏省淮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参考文献:

质量监督论文篇7

(一)外在环境的催生作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内在引诱性

《食品安全法》中与追究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包括质量监管部门)失职有关的条款只有三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和第九十五条),并且责任仅限于行政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等行政处分。因此,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本身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催生了质量监督部门食品监管的失职。虽然现行立法已经提出了食品安全监管综合性行政执法体制的原则与框架,但这种综合性行政执法体制还存在诸多弊病,需要通过行政权力平衡理论的有效践行予以解决。作为一个高层次的议事机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体现了建立统一监管机构的趋势,但它是多个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利益博弈的结果,本质是再次确认了“分头管理”体制的继续施行。

(二)内在环境的哺育作用———质量监督部门能力的有限性与利益的自利性

1.质量监督部门能力的有限性

食品安全事件一再地由记者及国外检测机构率先发现和揭露而不是由质监机构检测出来,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缺失、检验样品代表性不强、检测项目与食品安全相关性不足,即标准与食品安全脱节的问题,从而导致当前地方监管机构在技术上存在着与食品安全相关性不足的问题。经费不足、设备不足和人员编制不足成为目前我国基层监管机构面临的基本问题。加之一些监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但监管面又较大,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解决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并不是最佳选择。例如,江西某县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尤其是食品小作坊遍布每个乡镇,要确保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需要大量的人力进行日常巡查监管。由于质监机构只设到县(区),没有延伸到乡镇,各乡镇的监管工作都靠力量有限的县级质监队伍,监管人力资源不足,监管的质量和有效性受到严重影响。而监管费用的不足和设备保障的缺乏也制约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正常开展。以往按照财政部文件,质监局可以对企业收取检验费,但《食品安全法》规定,质监局不得收取检验费,样品还要花钱买,2010年该县质监局预算两项(检验费、买样费)费用计492224元,资金缺口大,制约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全面开展。

2.质量监督部门利益的自利性

根据质量监督部门的职能规定,食品安全监管只是质量监督部门的职责之一,在追求效率和经济效益的观念指导下,质量监督部门往往忽视对食品生产的监管,过分相信企业会自律,所以会出现中央部门层面以往设立的“中国免检产品”荣誉称号。试想,企业是由人构成的,人都是理性经济人,企业会追求利益最大化,在失去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管的约束下,企业往往做出损害社会利益的行为。之所以出现食品安全乱象,作为食品生产初始环节的监管主体,质量监督部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引用了托马斯•约瑟夫•登宁的一段经典语句:“有50%的利润,资本就会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资本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以上的利润,资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去冒绞首的危险。”这是形容资本异化的情形。用这段话来分析食品安全乱象,很清楚地看出食品安全乱象产生的根本原因是资本的实体即食品生产企业(包括个体生产户)不正当利益的诱惑和伦理底线的崩溃。而在食品安全问题的背后,又隐藏着不正当的官员利益、畸形的行政保护以及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地方政府为了发展经济,创造财政收入,一味“宽容”食品生产企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从2008年发生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和2010年底发生的河北“昌黎葡萄酒造假事件”可以清楚地看出:食品监管部门查处食品问题事件比媒体曝光慢,往往是被动地履行职责。质量监督部门作为食品生产阶段的监管主体,作风盛行,“在办公室看样品”成为一些监管部门的“监管习惯”,能否创收成为少数监管部门和工作人员管与不管的取舍标准。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是因为在现阶段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制度安排下,地方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管人员选择努力行为和食品生产者选择合法合规行为都存在激励不足、激励不相容的突出问题。

二、食品安全的案例分析

为了避免多个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自为政”情况的出现,《食品安全法》中规定了由中央层面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统一领导各个监管部门,地方层面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从表面上看,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既解决了专业分工的问题,又解决了综合协调的问题,但是为什么如上海染色馒头事件、温州毒馒头、广东墨汁粉条和辽宁毒豆芽等食品安全事件还是屡屡发生呢?这需要我们深思。2011年4月经央视报道后,上海染色馒头事件立即引起各方热议。染色馒头事件发生在代表我国最高城市管理水平的上海,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其中的缘由。

(一)事件处理过程分析

上海染色馒头事件和其他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理同样遵循“权威媒体揭露、相关领导表态、几个部门突击、若干人员服罪、过段时间冷却”的五段式套路,只是报道媒体不同。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因此,在媒体报道食品安全事件后,时任上海市人民政府市长韩正立即表态,要严查此事,并成立了由市政府相关领导、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和公安等相关部门以及部分上海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表示要严查此事。国家质检总局作为上海市质监局的直属上级领导机构,要求上海市质监局对违法生产者严办。上海市质监局作为调查组成员单位之一,要接受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国家质检总局的双重领导。调查组很快公布调查结果,公布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分公司违法生产,制作对人身体有害的染色馒头,并对四名监管干部给予行政处分,刑事传唤该公司5名责任人,惩罚结果较轻。

(二)对事件的深层思考

上海染色馒头事件出现后,又陆续曝光了温州毒馒头事件、广东墨汁粉条事件、辽宁毒豆芽事件等。由此可见,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暴露出一些共性问题。

1.食品生产者和大型超市等食品流通企业形成利益联盟

染色馒头事件曝光之前,消费者信任食品公司和大型超市,加之对食品安全知识的缺乏,从而购买染色馒头。而食品公司却唯利是图,商业伦理彻底丧失。大型超市作为食品流通主体,也没有对染色馒头进行检测或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排查,甚至逃避工商部门的常规检查。染色馒头进入超市时,超市人员并未对食品进行检测,只是核对数量交接手续就算完成。而各家超市检测水准良莠不齐,比如对馒头等食品只能进行一些菌类检测,而对染色与否,部分超市并不具备相关的检测技术。更有甚者,一些超市明知食品有问题,但因为问题食品进价低,仍然允许它们在超市销售。而质量监督和工商行政等食品监管部门却没有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2.质量监督和工商行政等食品监管部门失职

上海市质监局表示,馒头检测中并不包含“色素”一项。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相关专家表示,行业的检测标准无法预知犯罪行为,食品安全的监管还是需要从对生产过程的监管做起。该监测中心农药残留实验室主管李娜表示,随着科技的发展,很多食品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增加利润,或在生产过程中加入一些超越常识的非法物质,简单的终端检测是无法检测到的,所以质问检测标准的不完善是不科学的,必须对生产过程进行严格监管,才能防止这种恶性食品事件出现。这就需要发挥质量监督部门的食品生产监管职责。而根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染色”馒头事件典型地反映了当地监管部门的严重失职。报道中两处细节很能说明问题:迪亚天天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验货时不检测色素,只检测大肠杆菌、细菌总数。事实上,连大肠杆菌也不检测,在卸完馒头后,工作人员只核对数量,随后就办理交接手续;为逃避工商部门的检查,每到抽查时,公司不让检查人员进车间,只把“东西”(应为没问题的“样品”馒头)送到办公室让他们检测。正是当地监管部门的不作为,给无良企业提供了制造问题食品的空隙和便利。客观地说,基层质量监督部门工作繁忙,人手有限,但这不能成为他们推卸责任的借口,关键是他们的经济人理性作祟。负责食品安全监管耗时耗力,却没有什么收益。而颁布执照后,任由食品生产者和流通者作为。如此的行政执法观念必定为食品生产和流通留下隐患。

3.对事件责任人的惩罚力度与事件后果不相称

食品安全属于公共产品,政府部门理应承担主要供给责任。我国有20多个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却偏偏治不了食品安全乱象。食品安全作为公共产品,非常特殊,影响人的身体健康,给各种慢性疾病埋下隐患,但每次事件的处理结果却很难令群众满意:几个主要监管干部受行政处分,企业负责人被刑事拘留,超市被罚款。食品召回制度虽然尊重了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可以获得食品购买金额的十倍赔偿,但是很多食品已经被消费掉,损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不良后果已经产生,而这些后果却没人补偿。受处罚的只是质量监督部门的干部,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等监管部门的干部并没有受到处罚。在馒头生产出来流向超市的过程中,理应由工商行政部门负责检查,但事实是他们同样没有检测。这些监管部门为食品生产者颁发执照后,就忽视对他们生产的监管,寄希望于其他部门去监管,“搭便车”心理非常严重。而且部门之间存在职责重叠交叉,例如上海市宝山区质监局内部设有食品科,并由主管领导负责本区域的食品生产安全问题,上海市宝山区又单独设置食品生产监督所。如此的机构设置造成它们互相推卸监管责任。在事件处理上,上海市组建的联合调查组成员单位仍然包括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等问责对象,他们一跃由问责对象转变为问责主体,而纪检、消费者协会等民间团体和市民却没有进入调查组,如此的调查组人员结构很难保证调查结果的公正。

三、提升基层质量监督部门行政效能之路径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建立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保障食品安全。”国务院已经在2013年对涉及食品监管的部门进行了职能和机构整合。因此,省级及以下政府也应尽快整合食品安全监管各相关部门的职能和机构,这是提升基层质量监督部门行政效能的首要前提。除此之外,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建立以食品安全为导向的绩效考核机制

食品从卫生到安全的转变,反映了问题食品带来的不仅是“卫生”问题,而且是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安全”问题,同时也意味着相关部门责任的递增。因此,应该强化基层质量监督部门所在的基层政府责任,督促基层政府认真贯彻执行食品质量安全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切实履行监管责任。

1.建立健全基层政府的考核机制,强化基层政府食品安全责任落实

地方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尤其是食品小作坊主要分布在乡镇或是社区,只有依靠基层政府和相关机构才能做好监管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的有关规定,建议地方政府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安全基层政府的考核机制,把食品质量安全纳入当地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和领导干部政绩指标进行考核,细化考核指标,严格实行行政问责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促进基层政府食品安全的责任落实。2013年中央组织部制定的《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转变了考核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理念和方式,突出科学发展和民生导向,强调要“完善政绩考核评价指标。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层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职责要求,设置各有侧重、各有特色的考核指标,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等指标的权重。更加重视科技创新、教育文化、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社会保障、人民健康状况的考核”。因此,食品安全将成为地方政府的重要考核内容。

2.建立健全监管部门评议考核和协调机制,促进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全面落实监管职责

基层政府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评议考核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强化食品安全分段监管工作中的协调、衔接与配合,促进各有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联合执法,加大对违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无证照小作坊的依法查处力度,确保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建立绩效考核机制,需要政府加大食品安全工作的经费投入。食品生产加工质量监管经费不足,严重制约了质量监督部门巡查协管、监督检验等工作开展,影响监管的质量和有效性。根据国务院国发[2004]23号文件关于“地方政府要切实改善执法装备和检验监测技术条件,保证办公办案和监督抽查等经费”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购买样品所需费用和检验费等,由同级财政列支”的有关要求,建议基层政府把食品安全监管巡查协管工作经费、监督检验经费、样品购买费纳入每年财政预算,从而保证基层质量监督部门正常有效开展日常工作。

(二)促使食品安全教育与对食品生产者的奖惩并进

基层质量监督部门应建立教育培训制度,一是加大《食品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社会公众网络等各种媒体和宣传橱窗等渠道,广泛开展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使广大群众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法律意识;二是加大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通过食品安全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等形式,深入开展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群众特别是基层消费者,提高对伪劣食品危害性的认识,增强抵制各种假冒伪劣食品的自觉性;三是强化食品生产企业主和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不断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卫生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和职业道德意识。建立检查督促制度,促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严格按有关法律要求,健全落实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管理记录制度,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建立健全企业诚信和市场准入制度,对生产质量好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及其产品,给予宣传并在进入市场、超市和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提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责任意识。建立监督检查责任制度,对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生产加工单位依法严厉打击,严厉处罚,并公开曝光,从而促进食品生产加工单位负责。

(三)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食品安全监督

质量监督论文篇8

1.1建立统一的民航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主体

在民航通信工程这样一个重要工程的建设活动中,其监管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监管主体应该具备在建筑施工领域和民航通信领域的专业技术知识,并且有较丰富的建筑施工监管经验,只有专业知识和监管经验兼而有之的监管主体,才能在民航通信工程建设活动中充分起到监管作用。第二,监管主体要有较强的质量监管意识,要在监管工作中树立民航通信工程建设质量重于泰山的信念,在监管工作中一丝不苟毫不懈怠,保证民航通信工程的建设质量;第三,监管主体要有一定的独立性,在以往的监管活动中因为我国民航通信工程建设领域的人才和从业主体较少,工程的建设主体和监管主体往往隶属于同一个部门,相互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监管主体的这一形态不能保证监管人员在监管工作中的监管质量,不利于民航通信工程的质量监管。在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人才培养水平不断提高的基础上,当前我国已经具备了建立独立的民航通信工程监管主体的客观条件。信息产业部委应该积极的利用这些优势条件,建立独立的民航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保证民航通信工程建设监管主体的独立性和监管工作的质量;第四,相应的质量监管主体在监管活动中应该有较大的权限,在国内能够从事民航通信工程建设的建筑企业绝大部分都是国有大型建筑企业,其本身不仅实力雄厚而且政治背景浓厚,在具体的建设施工中监管主体如果没有较大的监管权限,就不能保证建设施工监管工作的有效进行。

1.2建立统一、标准的民航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标准

民航通信工程是一个对建筑质量和建筑标准化程度要求很高的工程项目,无论是建设施工活动中还是在建设施工监管活动中,施工主体和监管主体都迫切需要一个统一的、标准的民航工程质量标准。只有这一标准能够完善的出台,才能保证民航通信工程的建设主体和监管主体,能够就民航通信工程的建设施工达成一个统一的标准,让建设施工主体在建设施工中能够有标准可循,监管主体在监管活动中也“有法可依”。同时也能够解决在民航通信工程中建设主体和监管主体对民航通信工程认识不一的问题,减少建设主体和监管主体就建筑标准问题的矛盾,让二者的主要精力都放在工程质量上,保证在民航通信工程的建设施工活动中建设主体和监管主体能够各司其职,“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共同为建设高质量的民航通信工程而努力奋斗。

1.3明确相关监管主体的权利与责任

因为民航通信工程的技术复杂性和高质量要求,当前我国能够满足其建设施工要求的施工主体绝大部分是国有大型建筑施工企业,这些企业本身实力雄厚而且有浓厚的政治背景,所以在对这样一个施工主体进行监管的活动中,相关监管主体一定要具备一定的权限,对建筑施工主体的建筑施工活动有“说一不二”的权利,才能在监管活动中保证监管的质量和效率。在民航通信工程监管活动的这种形势之下,明确监管主体的权利与责任成为一种必然。在民航通信工程的建设施工活动中,监管主体的权利主要包括有以下几项:第一要求民航通信工程的建设施工主体和建设项目的分包单位,向监管主体提供其自身的建设施工资质资料,以及当前建设的民航通信工程设计施工资料;第二进入被监视的民航通信工程建设施工现场对现场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工艺、安全防护措施等进行检查、检测、拍照和录像;第三在监管活动中发现监管的施工项目有影响工程质量的缺陷,在相关证据明确的情况下可以立即责令相关的建设施工主体限期改正;第四,如果在监管活动中对相关项目产生任何疑问,监管主体可以具文要求建设施工主体提供相关的数据资料。在民航工程建设施工活动中,相关监管主体的责任主要包括,对民航通信工程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和施工安全问题承担连带责任,对民航通信工程建设完成后暴露出的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

二、明确监督内容和监督职责

对民航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是以保证民航通信工程安全为目标。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体系为手段,主要包括:

2.1对建设单位相关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在民航通信工程的建设活动中,建设质量重于泰山,所以在相关的监督管理制度对策中,对承建单位与民航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是十分有必要,只有在建设过程中始终保证对承建单位建设质量行为的监督,才能保证在民航通信工程建设完成之后的质量,所以对承建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一定要做到实时、深入。

2.2对各参建单位和人员的资质和资格进行监督

民航通信工程建设本身并不仅仅是一个建筑工程,还包含了通信工程和电力工程,是一个复杂的综合性工程,其在建设过程中不仅仅要将各个工程项目完成好,还要将各个工程项目结合好。民航通信工程的这种建设需求,为承建单位设置了更多的难题,对承建单位和人员的资质和资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在民航通信工程招标的过程中,往往会设置相应的对承建单位和人员资质与资格的限制。相关的监管机构要严格执行限制标准,确保由高资质的承建企业保质保量的完成民航通信工程建设。

2.3对参建单位执行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民航通信工程作为民航运输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自身的基本构成是有严格的标准的,为民航提供通信服务的通信工程一般都会采取统一的建设施工标准,以保证在通信服务中能够做到服务的标准化和高稳定性,同时在运行维护活动中也较为方便,所以在民航通信工程的建设施工中要坚决的贯彻执行建设强制性标准,保证承建单位对强制性标准的执行力度。

2.4受理单位或个人有关通信工程质量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民航通信工程作为一个对社会经济发展稳定性有重大影响的施工工程,其在建设活动中的质量问题重于泰山,所以相关的监督管理主体对民航通信工程的监督要采取多种方式结合的办法,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民航通信工程建设质量的公众监督,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在民航通信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相关的监管主体要召开新闻会,对民航通信工程的建设施工信息进行通报,并在会上向广大群众公布监督管理主体的通信方式,要求人民群众积极的对民航通信工程在建设施工中的质量问题进行监督。并对相关监督管理主体的监督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只有让民航通信工程建设施工和监管主体的监管活动都置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才能保证民航通信工程质量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的质量,切实实现好、维护好民航通信工程的质量。

三、具体施工质量监督

3.1建设施工前的审批工作

民航通信工程建设作为一种系统性的工程体系建设,因为其自身建设质量对民航运输安全性的重大影响,所以在建设施工之前必须要进行严格的审批工作,在招标工作完成之后,承建单位必须在开工前的七天以前,在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相关的质量监督申报手续。相关监督机构受理承建单位的质量监督申请后,必须结合承建单位的资质和资格,民航通信工程建设的实际特点,确定相关的监督队伍构成,并赴实地考察后确定相关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3.2建设施工中的监督工作

在民航通信工程的建设施工过程中,相关监督机构的监督形式主要有工作方案检查、抽查、监督施工等,具体的监督内容包括:核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和资格;抽查涉及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内容的相关建设质量;监督承建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活动中由承建单位提供的施工资料是否真实,施工验收数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民航通信工程施工建设时否有实体的质量缺陷。

3.3建设施工完成后的验收工作

民航通信工程作为民航运输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民航运输安全的影响是基础性的,所以在民航通信工程建设施工活动结束后,要进行严格细致的竣工验收,在验收活动中质量监督机构如果发现任何质量问题,应该立刻以书面的形式向承建单位发出通知,责令其进行整改。在建设施工活动结束后,承建单位要向相关的质量监督机构提交《民航通信工程竣工验收表》,在表中对民航通信工程的竣工验收进行科学、系统的阐释。相关质量监管机构可以参考该工程质量监督队伍的建议,对竣工验收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承建单位修改。在修改完成之后由相关工程的监督队伍全程参与民航通信工程的验收活动,对验收活动中的主要技术参数,工程主体概况和相关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系统、细致的检查,确认施工质量后形成详尽的书面材料,报请上级质量监督机构审批。

四、建立民航通信工程施工建设监督的惩罚体系

4.1对民航通信工程整体的惩罚体系

民航通信工程作为民航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身性质不同于普通建设工程,所以对民航通信工程整体的技术质量保障至关重要的,在建设施工过程中严禁出现承建单位非法转包、分包民航通信工程的现象,同时相关的质量监理单位也严禁将民航通信工程的监理业务转让。保证在民航通信工程的建设施工活动中,民航通信工程始终都由专业化的施工建设队伍来建设、始终都由专业化的施工监理团队来监理,只有这样才能从整体上保证民航通信工程建设的质量。才能为民航通信工程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4.2对民航通信工程质量的惩罚体系

在民航通信工程的建设活动中,质量始终是第一位的,对于在监察活动中发现的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材料和设备等质量问题,是对民航通信工程质量的不负责任,也是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不负责任应当严惩不贷。民航通信工程建设是我国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在工程的建设活动中应该严格遵守相应的工程建设标准,在监督活动中如果发现承建单位没有按照建设标准进行建设,或者建设完成后没有达到建设标准,相关监管主体要及时下发整改通知,要求承建单位限时整改。

4.3对民航通信工程施工过程的惩罚体系

民航通信工程建设施工也属于工程建筑,在建筑施工中存在着安全风险,所以在建筑过程中承建单位要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做好充分的应急处理准备,在安全事故发生时能够保证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保证民航通信工程的安全。发生通信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延期报告的,相关的监督管理单位有权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条例》的规定,对承建单位的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在民航通信工程的建设施工过程中,因为承建单位使用劣质材料和施工工艺不到位导致的民航通信工程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要依法追求承建单位的责任,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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