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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理论论文8篇

时间:2023-03-28 14:59:17

社会主义理论论文

社会主义理论论文篇1

关键词:和谐社会理论构建创新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向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明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宏伟目标和主要任务,这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它反映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和美好追求,同时也提出了许多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和具有很强针对性的举措,值得研究、学习。

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的构建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的第四代领导集体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出发,将这一理论又向前推进了一步: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至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得到发展和完善。它具有划时代和里程碑的伟大意义。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的构建是我们党在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建设社会主义半个多世纪的历史进程中创立、发展、不断完善并最终确立起来的。这一理论的创建顺应社会和时展的需要,符合全国人民最根本利益的要求,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这一理论的创建反映了我们党对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不断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而这一理论也将成为我们今后一个时期建设社会主义的行动纲领。同时也为丰富马克思主义理论宝库做出了贡献。

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的创新之处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战略任务的提出,更加明确地把社会建设纳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体布局。《决定》采用了许多关于社会建设的概念,也有很多创新之处,对社会主义建设中的许多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归纳起来有如下方面:

(一)《决定》第一次提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提出,着重解决党在新的历史时期的基本路线的根本路线的根本依据问题,说明社会主义制度在本质上因该更加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提出,着重解决经济体制的选择和激励机制问题,说明社会主义制度在本质上应该更加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的提出,着重解决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条件下社会主义的科学发展道路问题,着重说明社会主义制度在本质上应该更加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这些理论成果,都是在实践发展的基础上对社会主义本质认识的深化,丰富、发展和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二)《决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核心价值体系是一个国家和社会的精神支柱。《决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并指出它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这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旗帜和灵魂;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这是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精神动力;三是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这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薪火相传的精神支撑和当代中国人民不断创造崭新业绩的力量源泉;四是社会主义荣辱观,这是全社会共同的道德规范。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体系,将为人们判断是非曲直、确定价值取向、做出行为选择提供基本准则。

(三)《决定》把“和谐”纳入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总体目标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战略任务的提出,表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体布局更加明确地由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三位一体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根据对总体布局的新认识,《决定》把“和谐”纳入我国现代化的目标,提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现代化国家”。

(四)《决定》明确了对收入分配进行宏观调节的政策取向

进入新世纪新阶段,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关注。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注重社会公平,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并把它作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内容。《决定》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着力点,写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强调“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并明确提出对收入分配进行宏观调节,要求“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坚决取缔非法收入,促进共同富裕”。

(五)《决定》提出了“社会体制的改革与创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更加明确地由三位一体发展为四位一体,《决定》提出“社会体制改革”的任务,明确了社会领域的改革在整体改革中的位置。这是对改革内涵和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有助于我们更完善地把握社会体制改革与经济、政治、文化体制改革的关系,更准确的把握社会体制改革与利益关系调整地关系,更加注重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和改革措施的协调性,更好的坚持社会主义改革方向。

(六)《决定》提出“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政策

党的十六大报告在阐述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时,提到了“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还没有改变”。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后,我国果断地实行了一系列解决城乡差距问题的重大政策,2006年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1号文件,已经提出“要加快建立有利于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体制”。《决定》把“把加快建立有利于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体制机制”写入党的全会文件,这进一步明确解决城乡发展差距问题的方向。也意味着要通过改革来完善城乡管理体制,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社会结构。

(七)《决定》提出了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决定》根据我国人口老龄化、城镇化、就业方式多样化的趋势,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并把它最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任务。这是在社会保障方面提出的一项划时代的政策,也是继取消农业税之后,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方面提出的又一重大举措。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将结束中国数前年来农民没有社会保障的状况,具有里程碑意义。

(八)《决定》提出了“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主张

《决定》提出:要发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加强劳动保护,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制和劳动争议调处仲裁机制,维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合法权益。这是第一次在党的文件中系统阐述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问题,意味着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成为正确处理新时期社会矛盾的一项重要内容。

总之,《决定》的创新之处很多,它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实践中不断运用并得到丰富和发展,以早日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美好目标。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06-10-12

社会主义理论论文篇2

剧变以后,历经百年关于市场社会主义的论战再度掀起热潮。短短几年来,重新建构市场社会主义新模式的论著汗牛充栋,构成了西方左翼理论界一幅亮丽景观。与80年代以前的市场社会主义理论模式相比,当代市场社会主义在社会政治目标等诸多方面都出现显著变化,呈现出新的特点。本文概括出当代市场社会主义的六大特征,试图从中揭示当代市场社会主义的本质。

一、改良或替代资本主义的社会政治目标

为了弄清现代市场社会主义相对于前期市场社会主义的独有特征,首先让我们追溯市场社会主义的历史轨迹。

市场社会主义的理论源远流长,若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著名经济学家瓦尔拉(M·Walras)、帕累托(V·F·D·Parato)、巴罗内(E·Barone)等对社会主义资源配置的纯理论问题的探索算起,迄今已经整整一个世纪。但是,在20世纪30年代兰格(OskarLange)模式诞生之前的理论探讨,属于市场社会主义的前史,它是为市场社会主义的理论与模式的建立准备思想资料。市场社会主义的历史起点应该以兰格模式的诞生为标志。

以兰格模式为起点的市场社会主义的发展历程,依其间产生的不同类型的模式,可以划分为“两个时期四个阶段”。这四个阶段是:(1)30年代产生(并在此后获得补充)的计划模拟市场的“兰格模式”市场社会主义(Lange,1936);(2)60—80年代随着原社会主义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而产生的计划与市场并存、决策分散的“分权模式”的市场社会主义;(3)80年代中期后以英国工党进行政策调整为政治背景,英国左翼理论家发展起来的“市场主导”的市场社会主义(EstrinandGrand,1989);以及(4)剧变以后,西方左翼理论家对市场社会主义模式的种种新建构。

90年代后在新的历史背景下重新建构的市场社会主义模式众多复杂、五花八门,但大体上可以划分为四种类型:1)经理经营型模式,主要代表有约翰·罗默(JohnRoemer,1994)的“证券社会主义”,詹姆斯·扬克(J·Yunker,1992)的“实用社会主义”,巴德汉(P·BardhanandRoemer,1992)的“银行中枢的市场社会主义”等;2)劳动者管理型模式,主要代表有戴维·米勒(D·Miller,1989,1991)的“合作制市场社会主义”,罗宾·阿切尔(RobinArcher,1995)的“经济民主”市场社会主义,雅克·德雷泽(J·Dreze,1993)的“自我管理”市场社会主义等;3)综合前两者优势、突出民主基础的模式,主要代表是施韦卡特(D·Schweikart,1993)的“经济民主的市场社会主义”,韦斯科夫(T·Weisskopf,1993)“民主自治的市场社会主义”等;4)不考虑改变企业财产权而通过民主参与管理监督来限制资本权力的模式,弗莱德·布洛克(F·Block,1992,)的“没有阶级权力的资本主义”,乔舒亚·柯亨与罗杰斯(J·CohenandJ·Rogers,1993)的“联合的民主”体制等属于这种类型。(对90年代“模式”的详细评介,见余文烈、姜辉1998)

在上述四个阶段中,以“市场主导的市场社会主义”模式的产生为分界线,又可以划分为两个时期,即第一、二阶段的“前期”和第三、四阶段的“近期”。这里把前者称为“传统市场社会主义”,而把后者称为“当代市场社会主义”。

在这两种不同形态的市场社会主义中,从政治背景上看,剧变是其分水岭;若从理论特征上看,则以80年代中后期英国产生“市场主导的市场社会主义”为其分界线。英国“市场主导的市场社会主义”的产生为剧变后市场社会主义的大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而90年代市场社会主义的种种新建构,则可以看作是“市场主导的市场社会主义”在经济、政治与民主,在效率与平等等各个方面的理论泛化。

当代市场社会主义与传统市场社会主义最重要的区别是其政治目标的不同:传统市场社会主义是在传统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上探讨如何与市场经济相结合,是为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体制改革服务的;而当代市场社会主义则大都是在社会主义之后,一批激进学者试图改造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以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因素(诸如真正的民主、自由、平等)的产物,是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现有成果上进行改良资本主义或替代资本主义的设想,是通向未来社会主义的中短期目标(长远的目标是“完全的社会主义”)。有的学者称前者为东方的市场社会主义思潮,后者为西方的市场社会主义思潮。科尔奈(J·Kornai,1993,P42)非常重视这两种不同形态的市场社会主义在“起始原因”上的区别。他说,初始条件对实际在历史上出现的任何形式都有强烈的影响,“因为起始原因发生的背景不同,值得清楚地区分为两个不同的主题内容:一个是作为代替资本主义制度的市场社会主义;另一个是作为代替旧形式的、改革前斯大林社会主义制度……的市场社会主义。”

当代市场社会主义这种独特的社会政治目标,构成了它的第一个重大特征。

二、市场主导的经济运行机制

在市场社会主义的发展史上,其主要的发展脉络是资源配置方式的变化,即从计划主导机制论市场与计划并存的二元机制论市场主导机制论。

30年代的兰格模式是计划模拟市场的市场社会主义。它把市场引入计划,资源配置方式是利用价格机制的计划手段,在只存在消费品和劳动市场而不存在生产资料市场的前提下,用“试错法”来解决生产资料价格问题,通过模拟市场求解线性方程组确定物价等一系列手段,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可见,其经济运行机制是以计划为主导的机制。

60—80年代的市场社会主义是随着原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当时,人们既不抛弃计划这个“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又力图利用市场来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是以出现了计划与市场并存、决策分散的种种“分权模式”的市场社会主义。布鲁斯(W·Brus,布鲁斯,1984)“含有受控制市场机制的计划经济”模式,奥塔·锡克(OtaSik,1972)“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分配计划”模式,科尔奈(J·Kornai,1982)“有宏观控制的市场协调”模式,亚历克·诺夫(A·Nove,1983)“可行的社会主义经济”模式等著名的模式均属于此种类型。这类模式主张运用市场机制配置资源并保留一定范围、一定程度的计划,决策权分散,让企业在生产与分配上有一定的自,消费者得到尊重。分权模式是一种二元机制论,人们已经认识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企图在计划的有效控制下,尽力发挥市场的作用,使两者有机结合起来。然而,分权模式与兰格模式一样,都是在传统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框架内利用市场。

布鲁斯(Brus,1987)在给市场社会主义下定义时,以前南斯拉夫和匈牙利的改革为实例,认为1965年以后南斯拉夫的“体制”和1968年以后匈牙利的“新经济机制”,“在严格意义上趋于接近”他的定义——“生产资料公有或集体所有,而资源配置则遵循市场(包括产品市场、劳动市场和资本市场)规律”。有人或许会据此认为,前南、匈的体制在资源配置上已经市场化了,与我们上面所描述的“二元机制”情形不相吻合。然而在我看来,第一,布鲁斯的定义是含混的(对此当另作论述,可参见余文烈,,1999);第二,前南、匈的经济体制还不是完全市场化,不是“市场主导”,而是属于“二元机制”。前南斯拉夫和匈牙利的市场社会主义“实验”,尽管其原先宗旨是想充分利用市场进行资源配置,实现经济高效、协调发展,但在实践中并未做到。南斯拉夫事实上是让联邦共和国取代中央政府的集权干预和指令计划,匈牙利也出现间接行政干预强化的情况。两国都没有形成真正的“市场价格”,没有市场价格(尤其在生产资料上)就不是真正的市场经济。它们或是在通货膨胀中冻结物价,或是因为政府限制某些重要产品的价格而影响了所有物品价格的相互依存关系。投资方式也是扭曲的,根本无法促成产业结构形成自动适应科技与国际市场变化的机制。这是“二元机制”的典型后果。

80年代以后,市场社会主义理论在英国出现了“突破性的发展”,这就是“市场主导的市场社会主义”的确立。这一理论上的“创新”首先得益于70年代以来比较经济体制学的发展。格雷戈里、林德布洛姆等经济学家提出了市场“中性机制论”,认定市场和计划仅仅是资源配置的一种“手段”或“工具”,经济体制的机制能够从一种经济环境移植到另一种经济环境中。迪夸特罗则具体论证了“市场的运用与社会主义制度不相矛盾”的观点。80年代中后期英国理论家的贡献是:以市场“中性机制论”为基础,主张把市场纳入社会主义的领域内,认为社会主义可以而且应当同市场“联姻”,利用市场达到社会主义的一系列政治目的。更为重要的是,英国理论家突出了市场在经济运行中的“主导机制”的功能,从而创立了“市场主导的市场社会主义”。在这种理论模式中,中央计划或政府干预机制仅仅当作在市场的主导机制不能有效发挥时才启用的方式。“主要的交换机制只能是市场。最好不管的就应当不管。”(EstrinandGrand,1989)当然,市场有其先天的缺陷或“失灵”,在这方面需要政府进行积极有效的计划和干预,进行有益的补充。

剧变以后,当代市场社会主义的任务是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现有成果上进行资本主替代。资本主义经济本来就是建立在市场基础上的,而市场与社会主义的关系似乎在理论上已经得到解决。这样,90年代对市场社会主义的种种新建构就理所当然地建立在“市场主导”的基础上。

由此,以市场为主导的经济运行机制构成当代市场社会主义的第二个显著特征。

三、形式多样的社会所有制结构

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的问题上,市场社会主义经历了对国有制/公有制的“否定之否定”的过程。早期的市场社会主义在生产资料所有制问题上是默认国有制的统治地位,即使允许私有经济的存在,也是少量的“补充”。到了英国产生“市场主导的市场社会主义”的80年代后期,不仅把国有制当作公有制的根本形式的做法受到质疑,国有经济在实践中产生的效益也受到越来越多的非议。此时,英国理论家提出了“国有化的内在实质并不是消灭剥削”的论断,英国工党则在政策调整中摒弃了工业国有化的一贯主张。然而到了90年代,面对剧变之后接踵而来的国有资产私有化浪潮,西方的左翼理论家们反而认识到公有制对实现社会平等的重要性。当然,这里的公有制已经排除了传统形式的国有制。

90年代的市场社会主义者大部分赞成生产资料的社会化,对生产资料所有制在不同方面实行不同程度、不同方式的社会所有,主张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多样化。但也有人基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现实,不急于追求生产资料公有化,而是从限制其功能上入手,或者首先倡导其它方面(例如构成知识经济财富的信息)的社会化。概括起来,从追求社会平等这个目标出发,基本上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主张生产资本全社会公有,但对公有制的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作了分离。美国经济学家罗默的“银行中枢市场社会主义”模式和扬克的“实用的市场社会主义”模式属于这种类型的两种不同形式。

罗默设想让每个成年公民从社会领取数额相等的有价证券,用以购买企业股票收取股息,但不得买卖证券,死后证券回归公共财产。企业为公共所有,每个企业采取联合股份公司的形式,由聘任的经理经营,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几个公司围绕一家主办银行形成一簇,由公共银行向本簇内的公司提供资金。在这种模式中,罗默所主张的财产关系是一种社会所有制,有人称为证券所有制,最终产权属于社会,产权明晰而又分散是其明显特征。美国经济学教授韦斯科夫“民主自治的市场社会主义”模式的财产形式与罗默的方案十分相似,所不同的是,在韦斯科夫的模式中,股票持有者对企业没有正规的控制权。

扬克主张把当代资本主义国家中的大型私人所有制企业转为公共所有,以消除资本主义社会中收入分配不平等的现象。他认为,社会允许富人存在,人们可以储存大量财富,过富有的生活方式,但禁止能够带来富有生活方式的非劳动挣得的资本所有权收入。在他的方案中,资本所有者是“全体人民”,但经营管理的职能却交给“公共财产管理局”,以便尽可能发挥最大的效益,而产权收益则以社会分红的形式分配给社会成员。

第二种类型是“合作制经济”的财产形式。合作制经济是一种企业制度,其财产形式有两种。早先,工人合作制企业的资本是在企业职工中内部筹措的。这种形式限制了企业的发展,而且未能分散工人的投资风险,所以现代市场社会主义的合作制经济大多采用劳动合作组织“雇佣资本”的形式。米勒的“合作制市场社会主义”,德雷泽的“自我经营”市场社会主义等是实例。这类经济形式不太考虑整个社会的生产资料是否公有的问题,他们关注更多的是合作社内部经济剩余的“公有”,与此同时强调劳动者当家作主、民主管理和公平分配。

第三种类型是,不追求生产资料公有化,但对资本职能作了各种限制。布洛克的“没有阶级权力的资本主义”方案,埃尔森(DianeElson,1993)的“市场社会化”方案等属于这种类型。

布洛克允许继续实行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度,但主张对资本主义企业进行改造。私人对集体联合财产的控制程度将被大大降低,企业将在国家权力的协调下,由股东、企业人员和用户三方共同管理。具体作法是,所有的企业都以联合的方式组成,在董事会的组成中,35%为雇员,35%为财产所有人,30%为代表消费者和当地公民的其它人员。他认为这将有力地削弱资本的阶级权力,让企业为大众服务。但我们看到的只是在管理控制方面对资本主义私有制企业进行一些改良,而对于没有生产资料的社会化能否消灭资产阶级的特殊权力的问题,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种种疑问。

埃尔森的“市场社会化”方案很有意思,他认为资本对信息的垄断是资本垄断利润、剥削加深的秘密,因而主张利用税收提供的资金建立公共信息渠道,使一切企业、家庭、个人和计划局都能免费存取有关技术、价格、工资、产品、原材料等经济信息,即建立公开公共的信息网络。在知识经济时代,信息是整个经济社会的神经,其重要作用人们现在还难以预料,但无可置疑的是,它也是一种财富。对于社会主义社会,信息的社会所有是必不可少的。但反过来,在当代资本主义社会中仅仅拥有“市场社会化”尤其是信息社会化这一条件,这个社会的社会主义成分到底有多大?恐怕人们不会估计太高。

社会的发展使生产资料所有制的问题变得复杂起来,泛泛地谈论传统意义上的公有和私有已经不能洞悉实际问题。因此,我们这里对公有制类型的划分也只是非常简单粗糙的。

四、兼顾平等与效率的价值取向

当代市场社会主义把市场与社会主义结合起来,既要发挥市场的效率,又要追求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几乎所有的模式设计都是在平等与效率双重目标上下大功夫:坚持公有制作为争取平等的基础;保持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制度,兼以种种保障措施的运行机制——企业自治、企业竞争、企业破产、银行监督、类似的控股监督等等,以保障不低于资本主义的经济效率。

但是,当代市场社会主义与传统市场社会主义在平等与效率上的取舍方式却是不同的。如上所述,传统市场社会主义是在传统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上探讨如何利用市场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其侧重点在于效率。而当代市场社会主义则是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市场经济的基础上,追求社会主义价值目标,其侧重点在于平等——经济平等、社会平等、自我实现和福利的平等、政治影响的平等……。

在扬克、罗默、巴德汉、韦斯科夫等模式中,社会成员的收入包括劳动收入、证券收益、社会分红等,这就保证能在全社会的范围内实现较高的经济平等。当然,罗默承认,市场经济不会带来一个完全公平的社会,因为每一个人的先天素质不同、出身的家庭和社会环境不同。市场社会主义存在的收入差别是合理的,这是发挥市场效率的副产品,而且目前还没有比利用劳动市场更为有效的配置劳动的手段。

各种当代市场社会主义模式对“平等”强调的侧重点有所不同,有的强调结果平等,有的强调起点平等,有的则认为机会平等比结果与起点平等更有价值。值得注意的是,大多数当代市场社会主义追求的平等不仅仅是经济平等,还包括社会政治上的平等。

80年代英国的市场社会主义在放弃国有化的传统做法之后,关注的重点是如何使人们以有效的方式进入市场,一开始就让人们在资源(包括个人的接受教育的资格和享受终身医疗保健的资格)方面以较平等的基础进入市场。“人们应当一开始便享受平等,而不是最终才享有平等。”他们强调起点平等比结果平等更重要。

米勒在《市场、国家与社团:市场社会主义的理论基础》中认为,市场社会主义至少要实现四个目标:1)发挥市场在生产和服务中的效率优势;2)限制国家的经济作用,使民主管理切实可行;3)保护工人自治,无论他们作为个人还是作为自我管理企业的成员;4)实现初次收入分配的较大程度的平等(而不是依赖收入的再分配)。他追求的平等不仅仅是经济上的平等(经济上平等的起点和机会),更重要的是“社会地位的平等”,即无阶级社会的那种平等。罗默的《社会主义的未来》也指出,社会主义者需要三种机会平等:1)自我实现和福利;2)政治影响;3)社会地位。三项“机会平等”中政治影响和社会地位占据两项,而“自我实现”也不仅仅是经济问题。

五、突出政治民主和经济民主

呼唤民主是当代市场社会主义的又一特征。当代市场社会主义正是由于对资本主义的社会异化深恶痛绝才极力主张改良或替代资本主义的,因此,大声疾呼“民主、平等、和自由”是其基本特色。

在前面提到的90年代四类模式中,基本上“都为实现真正的民主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罗默和扬克的模式突出了较大范围和较大程度的社会平等,同时也有利于全社会政治民主的实现。劳动者管理型模式更有利于“把民主从政治领域扩展到经济领域”。米勒(D·Miller,1994,P252)颇为得意地说,他的市场社会主义模式为工业民主(经济民主)提供了最好的机会,“就民主特有的权利而言,这种工业民主具有两方面的价值:人们可以控制他们从事工作和生活的环境,这本身就是一件大好事;同时,它为更广泛的民主提供了训练和刺激的基础。”

在当代市场社会主义的论著中,有许多是直截了当地冠以“民主”的标题,突出民主的地位。例如,罗宾的著作标题为《经济民主:可行的社会主义政治》的标题,韦斯科夫的著作冠以《以企业为基础的民主的市场社会主义》,施韦卡特的著作称《经济民主——真正的可以实现的社会主义》,J·柯亨和罗杰斯的文章干脆叫《联合的民主》。此外,像布洛克那样的方案,“民主”已成为实施他的“没有阶级权力的资本主义”的基本前提。

施韦卡特的模式假定一个保障公民自由的法制国家的存在,通过中央、省、市选举产生各级民主机构来保障公民的自由,根据市场导向的民主计划来发放投资基金,将计划与市场两套机制在“民主”领域结合起来。这样,民主不仅具有政治价值,而且也具有深刻的“经济”内涵。布洛克则在选举制度上大做文章。他指出,资本主义国家的竞选活动是私人富有者通过提供竞选资金和对经济进行控制来操纵和影响选举的,为此必须进行选举制度改革,具体措施有:向所有政治机构提供公共资金、在传播媒体中为候选人提供自由时间、私人政治捐款不超过100美元、实行普遍的选举登记和周末选举日等。

当代市场社会主义建立在资本主义现有成果的基础上,他们进一步的要求是充分的民主、一定程度上的分权和尊重个体自由活动的权利,这当然需要有一定的制度保障,尤其需要一个没有任何特权介入经济活动的民主政治制度。从经济效率的角度考虑也有此种要求,用制度经济学的话说,一个国家的基础制度安排、制度结构、制度框架、制度环境和制度走向决定了它的经济绩效。总之,种种市场社会主义的新模式都追求某种形式的民主,不仅经济民主,还有政治民主,或是作为其模式的出发点,或是作为其方案的目标。

六、浓厚的乌托邦色彩

市场社会主义不仅在比较经济体制学上具有重要的位置(两者相互促进而发展),而且在世界社会主义运动和思想史上占有不可忽略的一页。它表明社会主义可以与市场经济相结合,从而发展了科学社会主义原理;它的理论和“实验”表明,社会主义不仅仅只有苏联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一种模式,而是可以根据各自不同的国情设定不同的模式。此外,市场社会主义还预示了世界社会主义中短期发展的一般趋势,是当代社会“在有效的经济体系内实现社会主义价值的一条可行的道路”,是“复兴社会主义的机会”。(F·Roosevalt,1992)当代市场社会主义是在剧变、世界社会主义运动处于低潮的背景下,在西方资本主义的心脏举起了社会主义的旗帜,重新探讨如何在资本主义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的问题,这就极大地鼓舞和团结了西方左翼力量和广大人民群众。仅此一点,其意义就是十分重大的。

然而,当代市场社会主义虽然向人们提供了各种美妙的蓝图,其实现的可能性却很令人生疑。斯蒂格利茨认为,市场社会主义模式先天不足,只是一种神话。这种说法尽管有一定的片面性,但也不无道理。

前面说过,当代市场社会主义的社会政治目标是“替代”资本主义。这就首先向他们提出了这样的问题:从现存资本主义制度通向他们理想的社会经济模式的道路如何走?即,依靠什么政治制度和社会力量,来保证从现存的经济制度向他们所倡导的经济模式转变并顺利运行?然而,各种模式对此都没有明确作出回答。忽视政治制度的基本保障,轻视“由此达彼”的道路问题,这是各种当代市场社会主义模式的重大缺陷。任何一个社会如果没有一定的强制措施,要想让既得利益集团放弃自己的利益,诸如资产所有者主动把财产收益交归社会以保障收入分配的相对平等,甚至把资产归还社会以实行公有等等,都只能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与资本家商谈生产资产“社会公有制”的问题,实际上等于与虎谋皮。

从各种模式的运作上看,由于一些模式对公有财产的使用管理权的设计问题,或是由于其模式中市场机制的反作用问题,最终有可能与倡导者们想要达到收入分配平等的初衷大相径庭,甚至还会导致公有制的瓦解。例如:在罗默的方案中把公有资产以证券方式发给每个成年公民自己购买股权谋取收益。这就有个问题,如果一些公民购买股票的企业破产,这些公民的证券岂不就化为乌有,他们后半生的这份收益不也就丢失了吗?这样,社会的平等分配岂不大打折扣?又如,扬克主张的公有资产是在“完全的”资本主义市场形式下运作。这样,人们不无理由地对其实际运作的进展表示担忧──全方位的资本主义的运作方式最终可能导致公有制的瓦解;即使它存在下去,由于完全的市场运行所带来的各种经济活动主体(企业和个人)间的强烈的利益冲突,也会使它不能实现公平分配的职能。

尽管如此,我们还是不能完全否定当代市场社会主义的理论价值。至少,它们为未来的实践留下丰富的思想资料,留下可供选择的参考框架。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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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颜鹏飞:《国外市场经济理论研究的新动向─论“市场社会主义”思潮》,载胡代光主编:《现代市场经济的理论与实践》,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68─172页。

21、余文烈:《市场社会主义的新动态》,载《国外社会科学》1995年第2期。

22、余文烈、姜辉:《90年代西方市场社会主义理论模式》,载《经济研究资料》1998年第3-4期连载。

23、余文烈:《市场社会主义的发展阶段及其定义》,载《教学与研究》1999年第11期。

社会主义理论论文篇3

理念是指“一种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普遍类型。”法治理念是人们对法治本质及其规律的理性认识与整体把握而形成的一系列理性的基本观念,是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和对法律价值的解读而形成的一种认知模式。

在中国的历史上,居于指导思想的往往是一种实用主义、经验主义、功利主义的思想,很少在精神层面上思考问题。原创:由于欠缺高远的理念指导,在制度建构和改革过程中,往往显得理念准备不足、甚至完全没有经过理念上的论证。纵观中国的法律,历代法律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局限于立法技巧、编纂体例、实施方法等经验实用性领域,而无法朝着法的价值的高层次发展。任何法律都包含着理念和制度两个层面,只有制度层面的法律,而没有精神理念层面上的法律,这样的法律必然是残缺的。改革开放后,我国建立起了各种各样的法律制度。但值得注意的是,当制度建设在量上有了惊人积累后,法律权威的缺失却构成了目前制约法治进展与水平的关键性问题。制度的构建必须要有理念支撑。推进现代法治,既要重视制度构建与制度创新,更要注意发掘、培植与发展法治理念。理念是推动法治进步的一种内在的、隐性的但非常巨大的动力。法治的实现与否,关键不在于法律制度表层的建构,而是依赖于人们的自然习性和逐步养成的法治理念。

如今我国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改革在某种意义上讲实质上就是对司法理念进行变革。理念似乎是看不见的,但它却决定了我们目前正在进行的,以及以后将要进行的司法工作的效果和成败,没有正确的理念指导或支配,司法改革就难以深化或推进。树立法治理念必将对我国法治建设产生非常深远的影响。中国究竟需要什么样的法治理念?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作出了一项重大决策: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内容。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原创: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检察干警作为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中的司法力量,必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运用这一理念指导执法行为。如何全面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并自觉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检察实践呢?笔者认为:

首先,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理念,准确把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基本内涵。随着我国综合国力明显增强,人民生活明显改善,市场经济利益法则也影响着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在这种情况下,司法队伍难免受到影响。司法干警思想上的任何偏差和动摇,都可能使执法目标和方向发生错误,手中的执法权力都可能被错用和扭曲,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损失。检察干警应该努力提高法律素养,坚持严格执法,模范遵守法律,自觉接受监督,把监督制约作为推动和改进工作的动力,保证和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其次,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工作中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检察干警要立足实际,扎实勤奋地工作,实实在在地为人民谋利益,对人民群众最具体、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要求,要给予最及时、最方便、最大程度的实现和满足。作为人民的公仆,在工作中要树立和强化服务意识,妥善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清正廉洁,确保权为民所用,做到文明执法。

第三,树立公平正义理念,做到平等对待、及时高效、程序公正合法。检察干警在工作中要出于公心,态度公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把证据关、法律关,排除私利,坚持秉公执法,同时在执法中应努力追求公平与效率的最佳结合,实现公正与效率并重。

社会主义理论论文篇4

论文摘要:繁荣和发展哲学社会科学,是--N关系社会主义前途和命运的生命工程。因此,我们必须端正学风,注重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

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与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坚持以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中国人民把产生于19世纪4O年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马克思主义,作为解决中国社会问题的根本思想理论,是经过长期历史选择的结果。在中国近代史上,中国人民为了找到一条拯救民族危亡,走向独立富强的道路,前赴后继,进行了可歌可泣的斗争,其中包括太平天国运动、资产阶级改良派的“”和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清王朝的武装起义与辛亥革命,但最终都失败了。实践证明,无论是洪秀全的“天朝田亩制度”、康有为的《大同书》还是孙中山的三民主义,都不能救中国。中国人同俄国人一样,经历了半个世纪时间,才“终于找到了马克思主义这个惟一正确的革命理论”。中国的先进分子从各种各样的主义中选择了马克思主义,这是中国人民作出的郑重历史选择。指出,自从中国人民找到了马克思主义后,中国革命的面貌便为之一新。

中共领导中国人民8O多年的奋斗历史,反复证明了无论是战争年代还是建设时期,理论都带有根本性,理论建设都是党的建设的根本。理论正确,革命和建设事业就发展、胜利;理论错了,革命和建设事业就将遭致挫折和失败。在民主革命时期,我们党内有两种马克思主义者:一种是教条主义的马克思主义者,他们不懂得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反复教导的马克思主义不是教条而是行动的指南,不懂得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实际运用随时随地都要以当时的历史条件为转移。陈独秀的右倾错误,是照抄照搬俄国孟什维克的策略,认为资产阶级革命就应该由资产阶级领导,因而放弃无产阶级领导权。王明的“左”倾错误,是照抄照搬俄国布尔什维克的策略,认为俄国武装攻打大城市,中国也应走这条道路。另一种是创造性的马克思主义者,就是杰出代表。他在反对党内教条主义的斗争中,创造性地提出了把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同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原则,这是他对中国革命和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独创性贡献。他紧紧抓住新民主主义革命这个主题,在斗争中逐步形成了新民主主义理论和在这个理论指导下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总路线,党领导人民正是在这个理论和路线的指引下,夺取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彻底胜利。整个民主革命时期的实践证明:中国人在没有找到马克思主义以前,革命不免遭致失败;在找到马克思主义以后,由于没有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革命也还是不免遭致挫折;而一经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革命就无往而不胜。新中国成立后,把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同中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创造性地提出了我国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理论和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并在这个理论和路线的指引下,比较好地完成了过渡时期的历史任务。

后来在长达20年的社会主义探索中,在取得重大成就的同时,所以先后发生了“”特别是“”那样全局性的重大错误,固然原因很多,但最根本的也是出在理论。如过分夸大人的主观能动作用,认为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仍然是两个阶级两条道路的斗争,无产阶级条件下的继续革命理论,等等。邓小平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首先着手解决的也是理论问题。我们党在新时期的探索中,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一切从中国的实际出发,牢牢把握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主题,紧紧围绕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条贯穿其中的基本线索,从而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蓬勃发展。

在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中,全面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是重中之重,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因为它关系哲学社会科学的方向,关系党和国家的方向和前途命运。“工程”的第一项任务是着力研究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三大理论成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这是我们党在80多年奋斗历程中所取得的重大理论成果,是我们党最宝贵的理论财富。它们与马克思主义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是活水与源头的关系。我们既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不丢老祖宗,而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前提是了解和熟悉马克思主义,为此要切实做好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编译和研究工作,又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发展马克思主义,讲出老祖宗没有讲过的新话,不断创新理论,把坚持和发展、继承和创新统一起来。坚持是发展的前提,不坚持就谈不上发展;发展是坚持的条件,不发展就坚持不住。“工程”的第二项任务,就是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研究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及解决对策,如“三农”问题、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问题、地区差距问题、贫富差距问题、生态环境问题、腐败问题等等。“工程”的第三项任务,是要编写一套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以及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充分体现马克思主义最新理论成果的政治学、法学、社会学、文学、历史学等教材。教材与专著不同,它的对象不是少数专业工作者,而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大学生。编写高质量的教材,对于用马克思主义最新理论成果和现代科学知识武装广大干部和青年学生有着不可忽视的重大作用。

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任何一个时代的统治思想始终不过是统治阶级的思想。”历史上,任何一个统治阶级在思想文化领域如果不坚持以本阶级的思想作为统治思想,它在经济、政治等领域的统治地位也坚持不住。在意识形态领域里,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就是坚持用无产阶级的意识形态和科学世界观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指导思想。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文化已是多元的了,但是指导思想不能多元化,只能一元化。如果在意识形态领域里搞多元化,放弃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就要,原苏联已有前车之鉴。多元并存与一元主导,几乎是任何一个有阶级社会的共同特征。社会主义是这样,资本主义也如此。

意识形态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的上层建筑中的社会理论观点和思想体系,在有阶级社会中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意识形态领域不是真空的,也并不平静。当前,在意识形态领域里,各种文化、思潮、思想理论应有尽有。重要的是坚持原则,区别对待,正确引导。所谓坚持原则,就是对于提倡什么,允许什么,限制什么,反对什么,必须旗帜鲜明,不能含糊。所谓区别对待,就是对非马克思主义和反马克思主义,非社会主义和主义应当有所区别。所谓正确引导,就是巩固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巩固社会主义制度。意识形态领域阵地,马克思主义不去占领,反马克思主义就会去占领。我们必须坚持用马克思主义占领意识形态领域阵地,决不给那些反马克思主义的人以可乘之机。与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相联系的另一个问题是;在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中怎样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它的基本内涵是怎样用马克思主义指导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邓小平曾经指出,坚持党的领导必须改善党的领导。同样,在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中也有一个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必须改善马克思主义指导的问题。首先,要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指导哲学社会科学各个学科的学科建设。这就是说,要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特别是历史唯物主义指导学科建设。历史唯物主义是社会科学所有学科的理论基础。离开历史唯物主义的指导,社会科学就会偏离正确的方向。

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人,都应通晓历史唯物主义。其次,指导学科建设和处理学术问题,不能采取行政手段,给不同学派贴上政治标签,而必须用学术方式,这就要认真贯彻“双百”方针。“双百”方针是促进科学文化理论繁荣发展的正确方针。贯彻执行“双百”方针,支持和鼓励以科学研究为基础的大胆探索和自由争论,为的是创造一个适合于科学、文化、艺术和理论发展繁荣的良好环境。古语云:“欲致鱼者必先通水”,这是通水求鱼之道。“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没有“海阔”、“天高”的条件,鱼就无法跃,鸟就不能飞。“双百”方针和“二为”方向是不可分割的。“双百”方针必须服从和服务于“二为”方向,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一定要划清学术问题和政治问题的界线,不要把学术问题上纲为政治问题,重犯过去“左”的错误,也不应把政治问题当作学术问题。所谓政治问题,就是反对也要萋把马克思主义自身的主学科建设搞好,这样才能更好地指导其它学科的建设。我们一定要花大力气在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搞清楚哪些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必须长期坚持;哪些是针对当时历史条件所提出的个别论断,随着时间的推移已经过时;哪些是我们对马克思主义的教条式的理解,需要重新认识和理解;哪些是附加在马克思主义名下的错误观点,需要澄清。只有把这些是非界限搞清,马克思主义才能在指导学科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我们还要加强理论创新,用创新的理论指导学科建设。

社会主义理论论文篇5

论文摘要: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社会建设活动贯穿于人类社会发展的全过程,而对社会建设理论进行系统阐述和深入探索,则是由肩负着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共产党人开此先河。提出社会建设理论,对提高各级党组织的执政能力、充分发掘各行各业共产党员的潜能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为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方式方法开辟了更加广阔的道路。构建和谐社会,既要做好社会建设方面的工作,又要做好与社会建设相衔接相协调的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工作,实现各种社会资源的优势互补。

总书记在《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提出了一系列创新理论观点,积极开展社会建设就是其中之一。他指出,要“更加明确地由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三位一体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社会建设”理论的提出,表明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理论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具有重大的现实指导意义。

一、创新建设思路

总书记指出:“我们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社会的科学设想。我们党在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理论和实践上取得的新进展,既是对党执政经验的总结,也是对国外一些执政党执政经验与教训的借鉴;既是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的深化,也是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既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丰富和发展,也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理论的丰富和发展。”认真领会总书记的这段话,就会感到其中寓意十分深刻:首先,社会建设理论是一个比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更为宏观的概念,其范围更广,内容更丰富。社会建设活动贯穿于人类社会发展的全过程,而对社会建设理论进行系统阐述和深入探索,则是由肩负着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共产党人开此先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是当代中国社会建设的伟大的理论创新成果。其次,提出社会建设理论为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方式方法开辟了更加广阔的道路。我们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是一个伟大的创举,然而,和谐社会建设,并未穷尽我国社会建设的创新思路,恰恰相反,它为我国的社会建设理论创新注入了新的活力,提供了更加充分的条件。再次,社会建设理论为我国建立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要求的社会体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我国要建立的社会体制是与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体制,在此基础上形成与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秩序相协调的社会秩序。由此可见,社会建设这一创新理论成果对当前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快速、和谐、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它强调社会各个方面、各个领域要互相配合、互相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要在更高层次上发展,必须认真学习和贯彻总书记提出的社会建设理论。

二、历练执政能力

党是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核心力量。社会建设理论的提出,为提高各级党组织的执政能力,充分挖掘各行各业共产党员的潜能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一是有助于提高各级党组织协调各方面工作的能力。总书记明确提出社会建设理论,强调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四位一体、协调发展,使我们党关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更加完善;同时,为党提高执政能力进行了周密的部署,也提供了更为广阔的舞台,为调动各级党组织的积极性,为全党同志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努力在本职岗位上建功立业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了贯彻党的社会建设方针,各级党组织要充分发挥统筹全局、宏观指导和科学领导的作用,要经常分析社会建设状况,及时了解涉及和谐社会建设方方面面的情况,不断深化对和谐社会建设特点和规律的认识,认真研究和解决社会建设中重大和突出的问题。二是有助于提高党解决自身存在问题的能力。社会建设理论的提出,开阔了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理论视野和实践环境,提高了党关注社会建设,从和谐社会建设的大背景下解决党自身存在问题的能力,增强了党为民、务实、清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由于党的任务更加繁重,从事的建设领域更为宽广,全党同志必须更加自觉地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利益观、地位观,坚决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增强了党在完成四位一体的建设任务的过程中更加关注自身的建设,建立自我完善和发展的科学机制,完成时代赋予的光荣使命。三是有助于提高密切联系群众、增强感召力的能力。社会建设理论,要求全党同志必须在社会生活的各个层次、各个领域、各个行业与广大人民群众保持最广泛、最密切的联系,以自己的优良作风和良好形象带动群众搞好社会建设。全体党员只有充分发挥服务群众、凝聚人心的作用,才能在四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伟业中,做出无愧于时代的光辉业绩。社会建设理论的提出,对于我们党在整个社会弘扬正气,从而提高党在全国人民心目中的威信、凝聚力和感召力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四是有助于民族创新意识、创新成果的大量涌现。社会建设理论的提出,对于整个中华民族而言,具有极大的激励作用。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必将进一步激发全党全国人民学习新本领、新知识的能力,我们党要带领全国人民努力适应工作环境扩大、工作任务加重的新形势,努力学习,勇于实践。这种学习和实践的过程,就是一个逐步丰富和发展社会建设理论的过程。可以相信,我们伟大的党和伟大的人民,在社会建设理论的指导下,创新理论一定会不断出现,创新成果一定会大量涌现,中国特色社会建设事业一定会蓬勃发展。

三、完善建设措施

总书记不仅提出了社会建设理论,而且还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我们开展社会建设,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采取的措施:一是提出采取十项措施做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工作。这些措施有一个鲜明特点,就是既要做好社会建设方面的工作,又要做好与社会建设相衔接相协调的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工作,而且强调“四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必须全面、协调、快速、健康发展。二是要注意四个建设领域的差异。社会建设,侧重于社会结构的合理布局和优化。我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必须全面推进这个新领域的工作,使之成为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一个新的亮点领域;还要注意,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经济、政治、文化建设,逐步认识了这些建设领域的特点,不断深化认识其发展规律,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而社会建设领域则不同,在以往的建设中虽然也积累了经验,但作为一个新领域进行全面建设,必然要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既不能用抓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的方法来抓社会建设,又不能只顾抓社会建设忽视了其他三个领域的建设,更不能忽视与它们的协调。正确的方法是:积极认识和努力把握和谐社会建设的特点和规律;同时要注意其与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的联系和协调,使四位一体的建设事业互相促进,相得益彰。三是要注意抓好社会建设目标的实现。要把社会建设任务与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多样化的生活需求紧密结合起来,同基层民主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还要同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切实把社会建设目标与满足人民群众的利益需求紧密地联系起来,在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的过程中提高社会建设和管理水平,而且要不断地检查社会建设目标的执行情况,以便进一步改进。四是要尽快建立起适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要求的高效的社会建设机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候,要特别关注从建立社会建设机制方面思考和解决问题,这种机制的基本点是:协调各方利益,化解社会矛盾,迅速快捷地反馈各种社会信息,了解社会建设的薄弱环节和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不断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

四、优化社会管理

社会主义理论论文篇6

早在19世纪末期资产阶级维新派提倡西学,向西方寻求真理,并译介西方社会学著作的同时,有关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生平与救国救民思想的介绍和讨论也开始出现于中国思想界。1899年,《万国公报》4月号发表了李提摩太(TimothyRichard,1845—1919)节译的蔡尔康的《大同学》一文,提到近世学派中“有讲求安民新学之一派,如德国之马客思”。这里的“马客思”即是Marx在我国的最早译名。[1]随后,有关马克思和马克思社会学说的介绍陆续出现在报章杂志和各类书刊。但这段时期思想界对马克思主义的介绍和讨论还是零碎的。在中国早期社会学的发展过程中,、瞿秋白、李达等人做出了重要贡献。他们从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出发,对以孔德为代表的资产阶级社会学的理论缺陷进行批判,开始了马克思主义社会学的中国化的历程。

在马克思主义社会学理论的发展过程中,我国第一代领导人也作出了重要贡献。对旧中国社会结构的准确分析,是对马克思主义社会学创造性运用的重大成果。在1957年写了《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系统分析了人民内部矛盾的各个方面及其性质、特点、矛盾转化的可能性,以及处理这些矛盾的方针和方法,帮助人们认识和了解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问题,对马克思主义社会学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行了创造性运用与发展,为新中国马克思主义社会学的建设奠定基础。邓小平社会学思想的理论核心是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探索。他是在马克思主义社会学的维护建设形态方面,从宏观社会发展的角度对社会学进行研究和论述的集大成者。他不仅提出了中国社会学的“补课”论,为我国社会学的恢复和重建铺平了道路,而且还对我国改革开放、如何实现人民共同富裕及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如何发展等重大问题进行了深入系统和全面的思考,从而进一步推进了马克思主义社会学的中国化。费孝通是中国社会学最重要代表人物之一,早在新中国成立以前就在社会学研究中取得了辉煌成就。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费孝通带领社会学学者开始了中国社会学的重建工作,从而把中国的社会学研究推向新高潮。他主要从小城镇研究、家庭社会学研究、少数民族发展研究等几个方面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社会学,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学研究的进程。

2马克思主义社会学理论的展望

20世纪的最后30年间,全球政治格局进入了空前变动时期,现代世界体系面临着各种反体系力量的挑战。在当前社会实践发生结构性巨变的时期,理解并跟上马克思主义社会学的当展。当前世界和中国具有这样一些社会趋势:第一,当代科学技术的创新和应用引领着社会的信息化、符码化、数字化和网络化,提供了使失谐因素被激活的结构性条件,更易形成社会矛盾,引发社会动荡;第二,当代社会“去集体化”和“去组织化”趋势的进一步发展,对社会分化过程形成了更强的催化作用;第三,劳动与资本的传统关系的破裂进一步推动了社会的两极化趋势,导致了新的二元化现象;第四,有形劳动的社会地位急剧下滑,失去了传统上的轴心地位,形成了社会分层的消极动力;第五,经济活动性质的转变使社会风险不断扩大和加深,对经济与社会的安全基础都形成了极大的销蚀;第六,财富分配和风险分配所带来的双重社会压力,使得社会矛盾的根源更为深刻,表现更为复杂;第七,生活世界与系统世界的不平衡关系为世俗事物的神圣化添加了助力,对社会信念和价值观造成了深度腐蚀;第八,社会中的传统性与现代性、古典现代性与现时现代性、西方旧式现代性与新型现代性,以及全球变迁与本土社会转型,各种因素和传统之间的关系更加盘根错节,这种影响仍在不断助推社会生活中的一些复杂症候。这些趋势表明,我们时代的社会实践结构正在或已经超越古典现代时期。当代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工程正是在这种极为特殊的宏观背景下展开的。[2]

这一时代性背景对马克思主义社会学理论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考量。这类重大现象几乎都聚焦到一个问题上,即如何理解马克思主义社会学的实质和当代形式。在这个极为特殊的历史时期,甚至可以视为许多复杂问题上不同立场的基本分野。但是无论如何,马克思主义关于对立与统一、冲突与整合的辩证思想,至今仍然是社会学理论中最为精华的一部分。对于社会学来说,对立与协调、冲突与整合的研究是一个经久不衰的主题:从对立和冲突之中寻求协调和整合,在协调和整合之中洞察对立和冲突;研究对立和冲突是为了促进协调和整合,反过来,探讨协调和整合是为了解决对立和冲突。马克思主义社会学的基本方法论对于把握社会学的研究主题有着根本性意义,这本身也说明了维护建设性形态是马克思主义社会学理论发展的主要形态和形式。

在当代中国社会转型和新型社会主义实践的关键阶段,理念和思想是最为强大的利器。真正理解维护建设性形态是马克思主义社会学的主要形态甚至是其本来意义,意味着把握了理解历史性转换的一个思维构架,使远大志向在实践向度上深入拓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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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郑杭生杨敏.社会实践结构性巨变的新趋势——一种社会学分析的新视角[J].社会科学2006,(1)

社会主义理论论文篇7

(一)价值

“价值”一词,最初是经济学上的定义,价值是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后来发展到哲学上的“价值”,是外部客观世界的事物(客体)是否满足人(主体)的需要。这就意味着,当客体能够满足主体需求的时候,客体对主体就有价值,反之,则没有价值。

(二)价值观

价值观是指单个人对周围客观事物(包括人、事、物)的是非、意义以及重要性等的总体观点和总的看法。它与世界观和人生观是一致的,价值观对人的行为起着规范和导向的作用。价值观不同的人们,行为取向就会不同,甚至可能截然相反。

(三)核心价值观

核心价值观是价值观中最核心、最优先、最重要的部分,简单来说就是某一社会群体判断社会事务时依据的是非标准,遵循的行为准则,它是随着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核心价值观是一个国家和民族价值体系中最本质、最具决定作用的部分,它支撑和影响着所有价值判断,它决定着国家制度和体制变革的基本方向,影响着整个国家公民的道德标准和价值选择。

(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范畴下最优先、最关键的价值观,必须符合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党的十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出了较为高度的概括,即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这就对国家、社会以及个人提供了相对应的基本遵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可以说是要实现国家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我们的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要求我们整个社会有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高贵品质,而社会主义荣辱观则是对公民个人提出了相应要求,在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共同努力下,才能提供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环境氛围。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论基础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一座精神灯塔,是引领各种社会思潮的向导,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指导地位。笔者认为,其理论基础主要是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以及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三个方面。马克思主义是关于无产阶级争取自身解放和人类解放的科学理论,马克思最卓越的两大贡献是剩余价值理论和历史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核心来源,历史唯物主义主张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体,是历史的创造者。“代表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马克思主义所追求的是“全人类的解放”,是“每一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这就要求我国的核心价值观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以发展人解放人为目的。社会主义所固有的基本价值指导着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劳动是人的“类本质”,亚里士多德曾说过一句名言:“人是天生的社会性动物”。马克思从人类对自然的依赖性前提出发,揭示了人以社会性形式存在的客观原因。由于人类的劳动,首先是人类同自然间物质交换为内容的维持生存的手段,并且人类对外界自然的这种改造活动,又是以个体之间结成一定的生产关系形态方式来进行的。因此,劳动的社会性就决定了人的社会性。在社会主义社会,要实现每个个体在社会整体中的自由,首先个体应该使由无数其他个体所组成的整个社会实现自由,而要实现这种自由,则必然要形成一种能使每一个体能实现彼此间平等的社会关系。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也要求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发展成果由全体人民共享。这就要求我国核心价值观体现平等、公正和共享的思想。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我国主流文化是道家和儒家思想,自古以来,以实现“和谐大同”为我国所追求主要目标。“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这描绘了一幅美好图景,也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止于道德。礼仪之邦,道德之邦,教人以仁义礼智信。仁义礼智信,为道德内涵,是为传统中国的核心价值观。“和为贵”,“君子和而不同”等均体现了我国最基本的和谐和大同的思想,如今也要建设中国特色的和谐价值观。

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有效途径

根据以上的分析,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1.识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于广大民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构建应该简短明了,浅显易记,朗朗上口,广泛传播。十报告中对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新概括,笔者认为不够凝练,可以借鉴我国古代核心价值观“仁义礼智信”来加以概括。同时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媒介,采用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传播宣传。

2.认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所谓认同,“就是作为一个群体的一员,个人将群体看成是自己的组织,他不仅同这个群体协调、适应,而且同群体中的其他人员协调、适应。”也就是说每个人完全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完全融入社会主义大家庭。这就要求其内容不仅要符合马克思主义理论,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和我国的民族文化,更要符合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3.道德自觉内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这就要使核心价值观成为一种习惯性的道德约束。道德自觉与“文化自觉”相似,强调的是人们认同并遵循自己所处的道德环境。马克思主义认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对待社会道德,不仅事关道德建设,且关乎整个社会的健康发展。因此,需要全社会的道德自觉。

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一种新的社会思潮或是一种精神生活

社会主义理论论文篇8

一、法治的意义追问 什么是法治?让我们从几个事例说起。 美国的“查尔斯河桥案”。1785年,一家公司在波士顿的查尔斯河上造了座桥,收取过桥费,1828年,另一家公司在查尔斯河上又造了一座桥,做同样的买卖。1831年,前者将后者诉之法院。183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原告败诉,并由此得出一条规则:公司执照的合法性应严格地从是否有利于公众这一点来决定。 德国的“磨坊案”。德意志皇帝威廉一世(1797—1888年)在波茨坦修建了一座行宫,有一次这位皇帝登高远眺,视线却被紧挨宫殿的一座磨坊挡住了。于是派人前去与磨坊主人协商,希望能够买下这座磨坊。不料无论“钦差”出多高的价钱,这个磨坊主就是不卖,他认准一个理:这座磨坊是祖上传下来的,不能败在我手里。气急败坏的“钦差”就把磨坊拆了。磨坊主不服,要告皇帝,好心的邻居劝他不要告,告也白告。但是这个磨坊主说,我相信我们德国的法律是大于国王的。于是他将威廉一世告上法庭。地方法院居然受理了这状告本国君主的案子。判决结果居然是“威廉一世擅用王权,拆毁由私人拥有的房屋,违犯了帝国宪法第79条第6款,应立即重建一座磨坊,并赔偿损失费150塔勒。”皇帝只好执行,磨坊得以恢复原状。 物是人非。数十年后,磨坊主的儿子因经营不善而濒临破产,他写信给威廉二世,说要将磨坊卖给他。二世认为磨坊之事关系到国家的司法独立和审判公正的形象,它是一座丰碑,应当永远保留。于是便亲笔回信:“可爱的邻人,我怎么忍心让你丢掉这份产业?你应当竭力保住这份产业,并传之子孙,使其世世代代在你家主权之下。这件事与我们国家关系极大,这座磨坊应当长期保留下来,以作为我们国家司法独立和裁判公正的纪念。你现在很困难,我十分同情,今赠给你6000塔勒,供你偿还债务。你亲爱的邻人威廉复。”磨坊主的儿子收到威廉二世的信以后,再不提及出售磨坊这件事,并且教育其子孙珍惜这份祖产。现在,那个磨坊,德国司法独立的象征,仍然屹立在德国的土地上,每年都吸引不少观光者,特别是一些法律专业毕业的大学生,他们以观摩磨坊为自己从业的必经程序。 在1950年代的反右中,青海省某国有牧场有党员20多人,按照上面的规定有一个右派名额,于是组织党员讨论谁是右派,讨论了两天没有结果。最后一个老党员挺身而出,他说,现在党很困难,需要一个人去当右派,我去。结果,第二天他就被扫地出门,一切待遇(权利)都没有了。1966年,一个非政府的文件(5?16通知)就结束了所有法律的效力,造反派以暴力取代了大部分合法的国家机构,全国上下按照最高指示办事。依据1954宪法选举出的国家主席刘少奇被批斗,当刘少奇拿出宪法主张自己是合法的国家主席时,红卫兵将宪法扔在了地下。 清咸丰年间,天津附近的海河上历来有二个渡口:窑洼和堤头,二者间相距10里。一个姓崔的混混在两地间新开设一个渡口,与前二者抢生意。三家发生了争执。窑洼和堤头二帮人就在崔混混新设的渡口处架起了一个大油锅,将油烧滚,对姓崔的说,如果你敢跳进油锅,就可以永远开设这个渡口。崔听说后,立即纵向跳进油锅,当场烫死。后来,这个渡口就由崔的子孙永远开了下去。 通过上述正反两方面的例子可以看到,法治是什么?最直白的说法就是,纠纷最终由法官按照法律说了算,国家权力、尤其是最高权力必须在法律之下运作。在西语中,就是Rule of Law,法律的规制。Rule by Law不是法治,那是人治,人用法律来治他人。 二、法治的历史之源 法治观念源于古希腊,是古希腊思想家们关于法律与“哲人”在国家政治运行中的作用问题争论的产物。大约在公元前6世纪雅典国家形成初期,人们便遇到了建立什么样的国家这样一个问题。早期的雅典实际实行的是贵族制。知识界首先反对贵族制,提倡“优秀人”的统治,商人出生的毕达哥拉斯和贵族出身的赫拉克利特都是“优秀人统治”的倡导者。但他们同时都主张法律的统治,即精英们要依法统治。 “优秀人”的统治是针对贵族(以血缘为基础)的统治而提出来的,具有合理性,但最后却走向极端,演变为柏拉图的“哲人”统治理论。亚里士多德起而批驳其师的“哲人”统治理论,提出了人类思想史上经典的法治理论。他 说:“谁说应该由法律遂行其统治,这就是有如说,惟独神祗和理智可以行使统治,至于说应该有一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因素”。 亚氏在人类历史上首次阐明了法治的核心含义并论述了法治优于人治的理由。 亚里士多德主张法治优于人治的主要理由有:(1)法治符合正义,人治不正义,因为人人是平等的,平等的人应当大家互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由一个人统治不合正义;(2)众人比一人聪明。亚氏认为,法治是依照法律治理,而法律是众多聪明人制定的,所以法治实为众多聪明人治理,许多聪明人比一个聪明人(哲人)更聪明,他打比方说,众人办的宴席总比一个人办的宴席要丰盛。(3)法无感情。法律无感情,所以不会感情用事,容易达到公正;而再好的人都会有感情,有感情就会出偏差;(4)法律具有稳定性、明确性。哲人说的话前后不一致,而且不如法律明确;(5)个人精力有限。亚氏说,个人日理万机事实上不可能,还是要依靠官僚统治,与其由统治者选择官僚,由官僚进行统治,还不如一开始法律就把一切都规定好了。针对部分人认为现在法律不完备需要人治,亚氏说:问题是由谁去完备,是一个人还是大家?要是众人去完备,这就是法治。亚里士多德这些实行法治的理由自古至今从未遇到有力的反驳。在启蒙运动中,思想界几乎一边倒——提倡法治,极少数提倡人治的人们也是理不直,气不壮。像霍布斯这样的舌辩之士,也只能喃喃地说:“法的统治,不可思议”云云。 务实的罗马人早在公元前5世纪中叶就用行动回答了相同的问题。为了限制执政官的任意权力对人民的侵犯,罗马人要“拟定各种法律来规定执政官的权力,任何高悬于人民头上的法律,都得是他们自己给予执政官的,这些,而且只有这些,才是他可以引用的,绝不许他们把自己的放肆和任性当法律。” 罗马人的实践与斯多噶学派法治观的结合,产生了罗马人以西塞罗为代表的法治观。在实践上,古罗马也是一度实行法治的,服从法律是罗马社会的共识和优良传统。连罗马皇帝狄奥多西在一封信中也指出:“我们的权威都以法律的权威为依据。事实上,权力服从法律的支配,乃是政治管理上最重要的事情。” 中世纪的托马斯?阿奎那在神学的一统天下为法治争得一席之地,他认为立法者(皇帝)应当受自己制定的法律的约束,按照上帝的判断,一个君王不能不受法律的指导力量的约束,“应当自愿地、毫不勉强地满足法律的要求。” 近代的自然法学派除少数学者外(例如霍布斯)都是法治论者。他们无不从人民主权的高度为法治立论。国家主权属于人民,政府受人民委托行使治权,治权必须依照人民制定的法律保障人民的自由、平等、权利。洛克认为公民社会只能依法治理,不依法治理就等于公民都守法而只有君主一人处于自然状态,那是比自然状态更坏的状态,那就违背了社会契约,与人民组成政府的目的不符。孟德斯鸠则在对古希腊、罗马史研究以后得出法治的结论:“没有法治,国家便将腐化、堕落。” 孟氏并且提出实行法治的方法:制定好的法律,司法按程序办事,人人守法,君主特别要守法,不得滥用权力,实行分权等等。卢梭则提倡法律至上。为实行法治,他主张司法独立,法律应当以自由为内容。 经过两个世纪的法治启蒙以后,西方人开始组建自己的法治社会。从18世纪末至19世纪,西方开展大规模立宪和法律改革运动。到20世纪,大部分发达国家先后走上了法治之路,一些非法治的国家却走上了法西斯之路。二次大战中劫后余生的德国等法西斯国家,经过十多年的改造,也逐步实现了法治。1959年,世界法学家在印度德里召开法治讨论会,1961年各国法学家又在尼日利亚首都讨论法治问题。1966年,法治精神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宣示。自此,法治成为绝大多数国家的共识。冷战结束以后,法治观念进一步向东方扩展,成为进步人类的共识。 理解法治这一概念需要正确理解儒法两家的争论。 儒法两家的争论涉及两个问题。一是他们所争论的核心概念:礼(道德)、法的含义是什么;二是他们是在什么层面上发生的争论。对于第一个问题,当时人们所讲的法与今天的不同,当时的法是刑法,甚至是“刑罚”,并不包括我们今天的民法、宪法,这一点在法家的著作中是非常清楚的。而儒家所讲的礼,就其主要内容来说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 :宗教礼仪、法律(比如民法)、习惯。就两家关于德与刑发生的争论而言,是发生在帝王工具意义上的:德与法都是帝王治理天下的工具,在这一点上两家是一致的。所不同的是,法家主张“缘法而治”,而儒家主张“德主刑辅”。由此可知,儒法两家都是人治论者:他们都主张帝王治天下,只是治理的手段有些差别而已。但是,我们却不能将儒家与法家等量齐观。儒家思想中的“礼治”与“德政”思想却有某些法治色彩的。因为儒家的礼治与德政有针对帝王的一面,礼治与德政是对统治者的规范性要求。同时许多礼是现代意义的法概念的外延:国家机关相互关系与帝王的行为规范(祭天地之礼、君臣之礼)。德政之“德”是统治者的统治行为中的道德规范,不是今天用来治百姓的道德。所以,法家的法治决非今天的法治,儒家的礼治也并非完全的人治。相比而言,儒家思想更接近于法治。当桃应问孟子“舜为天子,臬陶为士,瞽叟(舜的父亲)杀人,则如之何”时,孟子干脆利落地回答:“执之而已矣!”(《尽心》)。这清楚表明儒家不但不否认法的作用,他们甚至主张统治者要遵守、起码是尊重法律。 可惜的是,在中国法律与法观念现代化过程中,西方法治观念被法家的“法治”、“垂法而治”观念曲解,使法治这一重要的观念法家化而失去意义。始作俑者梁启超。宣统元年(1909年)梁公作《管子评传》,文中将西方法治理解为“以法为治”,用法家之“垂法而治”去诠释西方法治,使西方法治观失去价值内涵。梁公说:“法治者,治之极轨也。而通五洲万国数千年间,其最初发明此法治主义以成一家言者,谁乎,则我国之管子也。” 梁公认为,即使在专制国,也未有舍法家之精神而为治者也。子产、商君、诸葛武侯、王安石、张江陵、胡文忠等都是法家。梁启超的错误早经同时代的沈家本匡正。早在1911年沈氏就贤明地指出:“抑知申、韩之学,以刻核为宗旨,恃威相劫,实专制之尤。泰西之学,以保护治安为宗旨,人人有自由之便利,仍人人不得稍越法律之范围。两者相衡,判然有别。则以申韩议泰西,亦无究厥宗旨耳。” 所幸的是,早在上世纪20年代,西方之法治已经为法学界共识。 法家之“法治”即“垂法而治”,实为“刑治”、“罚治”,是人治之尤,与今日之法治不可同日而语。其主要区别在于:(1)治理的主体不同。垂法而治的治理主体是君主或不受法律约束的统治者,而法治的主体则是人民。法治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治者和被治者的地位不是恒定的,而是依法轮流的;(2)治理的客体不同。垂法而治的治理客体是人民,不包含君主、统治者本身,而法治的客体从广义来说是全体公民,因为人人是统治者又是被统治者;从狭义上看,人民是治理主体则政府为治理客体。(3)目的不同。垂法而治追求的是统治者的私利,其最高、最终目标是维持统治秩序;法治的目的则为人民利益和正义。(4)法律的价值内涵不同。“垂法而治”的法处处体现了统治需要,以等级特权、权力至上为特点。法治的法则以人民利益(或全体有政治参与权的人的利益)为最高法律,自由、平等、权利是其核心价值。 当然,话得说回来,法家之“缘法而治”的思想比起那种“无法无天”的、鼓吹任意统治的法西斯思想来说还是要进步得多,他们在强调依照刑法治理刑狱这一意义上,有刑事上的形式法治意义。 三、社会主义思想史上的法治思想与实践 社会主义思想无疑是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思想之一,社会主义思想中有没有法治思想?回答是肯定的。 原始共产主义社会里就有法治的萌芽。在公元前18世纪的克里特,就有人民大会,按照人民大会决定治理的社会无疑具有法治色彩。公元前15世纪的迈锡尼王国实行土地公有制,与其他公民一样,国王也是“人民的佃户”,土地按法律分配,这是明显的法治。众所周知,共产主义思想的重要创始人是柏拉图。柏拉图在总体上是个人治论者,这对后世有极大的负面影响。但是柏拉图思想中并非没有法治的内容。在他晚年所写的《法律篇》中就贯彻了法治思想。柏拉图终身为寻求政治正义而奋斗,他先是主张“哲人之治”,这当然是人治的,他为贯彻自己的政治理想而培养哲学家,想让统治者成为哲 学家,但是都不成功。在60多岁的时候,他第三次去西西里岛,试图教育新上台的年轻统治者成为哲学家,但是却被出卖为奴。这次的失败使柏拉图认识到,现实生活中的“哲人统治者”无法找到,他转而寻求“第二好的统。治”(第一好的仍然是人治)——法治,他将法律比作金子做的最纯洁的“绳子”。在实践中,斯巴达的军事共产主义实行的是法治,当然,这是种族奴隶制基础上的法治。空想社会主义者的思想中也有法治思想,他们所设想的共产主义社会从社会规模到领导人的产生方式、到纠纷解决方式等都有法治的内容,当然,法治在不同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思想中的重要性是不同的。 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中有没有法治思想?长期以来人们将马克思恩格斯与人治相联系,似乎他们讲阶级斗争,讲无产阶级专政。这是对马克思恩格斯的莫大误解。马克思恩格斯思想的核心是人的自由与解放,阶级斗争、无产阶级专政、社会主义等都是实现人的自由的手段。我们将他们作为手段的东西当作了目的,而将目的遗忘。这是导致斯大林式专制主义的重要原因。 众所周知,早年的马克思就指出自由是人的本质,社会的发展是人的自由不断实现的过程。他说:“自由确实是人的本质,因此就连自由的反对者在反对自由的现实的同时也实现着自由……没有一个人反对自由,如果有的话,最多也只是反对别人的自由。可见,各种自由向来就是存在的,不过有时表现为特殊的特权,有时表现为普遍的权利而已。” 在描述他们理想的社会的时候,他们指出,“代替那存在着各种阶级以及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一个以各个人自由发展为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的联合体。”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再次强调了同样的观点:未来的社会是“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 恩格斯的晚年仍然念念不忘他的崇高理想:“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在谈到人与国家(包括社会制度)之间关系的时候,马克思认为,要使人能够自由地从事自己的活动,就必须“使国家制度的实际体现者——人民成为国家制度的原则。” 这些都清楚地告诉我们,在马克思恩格斯那里,人的自由是目的,是他们终身为之奋斗的目标,而无产阶级专政、社会主义、共产主义这些社会形态都只是实现人的自由的手段,它必须以人的自由即人权为原则。 既然人的自由与人权是马克思恩格斯的目的,而社会主义等只是手段,那么,人的自由就应当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与人的自由与人权相悖的任何制度都与有违社会主义的本质,都必须放弃。自由、权利、平等这些概念都是规范性的概念, 人的自由与解放只有在法治中才能存在,一个人统治人的社会不可能有人的自由,只有人人服从法律的社会才可能是自由的,这再清楚不过了。由是观之,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本质上是法治的。 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确立 在马克思恩格斯身后,由于复杂的原因,他们的继承人逐渐将马克思恩格斯达于目的的手段绝对化,而将他们追求的目标逐渐淡忘。从而形成了人治的社会主义观。在苏联强制集体化和血腥的“肃反”运动中,随着成千上万正直的共产党人被无情地消灭,斯大林式的个人独裁成为苏式社会主义的正统。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在法制建设和法观念方面全盘苏化,苏联人治思想与中国千年人治传统相结合,形成了统治中国半个世纪的人治观念。1957年以后,随着阶级斗争为纲思想的传播和政治运动不断,人治这个反马克思主义的思想逐渐被信奉为正统马克思主义思想。法治被打成资产阶级反动思想受到抵制与排斥。1957年反右运动中主张法治的人(其实只是主张发挥法的作用而已)大多被打成右派,法治遂成理论禁区。 1978年的思想解放运动给法制建设带来了春天,鉴于文革中无法无天现象带来的种种罪孽,邓小平等老干部开始提倡法制(不是法治),开始制定法律,这对于为法治正名起到前期准备的作用,但是接受法治观念却经历了相当一个时期的社会阵痛。从1979年开始,人们开始了法治与人治的大讨论。1979年在东北召开的一次讨论会上占主导地位的思想仍然是法治与人治结合论。当时的观点主要有四:(1)取消论。此说以为人制定法,人高于法,统治只能是人对人的统治,死的法 不可能统治人,所以法治是资产阶级唯心史观的表现,与唯物史观对立,不科学,应予取消。(2)结合论,即法治人治应当结合。理由是:法治人治是统治阶级治国的两种方法,“封建统治阶级侧重人治,但也并不轻视法治”,“资产阶级厉行法治,并不能说明他排斥人治”,任何法律都是人制定的,法的实施离不开人,所以必须有人治;统治必须以法律为工具,所以要法治,两者不可分离。(3)社会主义人治论,此说以为社会主义需要人治,社会主义人治“就是在无产阶级政党的正确领导下,紧密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就是无产阶级和人民群众在马克思主义原则指导下任贤使能。”?(4)法治论。前三种观点实际上都是人治论的不同表现形式。“取消论”取消法治,实质提倡人治;结合论将法治看作发挥法的作用,内中的主张也是人治;社会主义人治论当然是地道的、明白的人治论。从发表的文章的篇数及社会接受程度来看,人治论仍是强势理论,真正的法治论仍然曲高和寡,仍未摆脱“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命运。后来由于有人提出一个问题:法治,共产党的权威往那里放?于是,问题又回到了50年代,讲法治就是反对共产党的领导。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一次法治讨论以失败告终。1985年后又有少量介绍苏联法治理论的文章,但不久再度沉寂。 邓小平南巡讲话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后,法学界再次掀起了思想解放高潮,法治再次成为热门话题。1996年春天,中共中央领导人听了“以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讲座,在该次讲座上江泽民发表了重要讲话:“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根本任务和原则。”1997年,中共中央召开第15次全国代表大会,江泽民同志在题为《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的报告中指出要:“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其中第13条决定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至此,法治取得了宪法规范的效力,法治最终站稳了脚跟,现在,连那些当初将法治打入18层地狱的人也在那里讲法治了。当然,作为现实,法治在中国还有相当的路要走,我们目前仍然缺乏对法律必要尊重的观念与制度。 五、现代法治的主要内容 法治(rule of law,或supremacy of law或rule according to law)的字面含义为法律的规制、法律的统治。在德语国家以法治国家(Retchtsstaat)一词表达相同的含义。最早指出法治含义的是亚里士多德。亚氏认为法治有二层含义:“已成立的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即普遍守法与良法。 启蒙学者讲法治都与权利、自由、平等相关,但很少明确指出法治含义,英国宪法学家戴雪(Albert Venn Dicey,1835——1922)将法治要素归纳为三:(1)人民非依法定程序、并在普通法院前证明其违法,不受处罚;(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宪法为法院保障人权的结果,而非人权之来源。德国人在启蒙运动中虽然接受了自由、平等、人权等观念,但其早期法治观只强调守法、法律得到严格执行,即形式意义的法治。到本世纪30年代,德国人转而强调纯实质意义的“法治”,“正义之治”,而正义又由希特勒等权力意志随意解释,结果是不仅没有实质法治,连形式法治也全部丧失,有的只是法治口号下的法西斯专制。战后德国人转向从形式和实质两方面认识法治。 对法治的形式意义(人人遵守法律或法律的普遍性)大家没有歧义,对于实质意义即什么是良法大家虽有分歧,但是由于希特勒这个老师的教育,人们对良法的基本内容还是很快达成了共识:人权。为了保障人权就必须控制权力。因此,战后法学家们从都人权和限制权力的角度讨论法治。1959年的《德里宣言》将法治归纳为三条:(1)立法机关的职能 在于创设和维护以使每个人保持“人格尊严”的种种条件;(2)不仅要对制止行政权的滥用提供法律保障,而且要使政府有效地维护法律秩序,借以保证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生活条件;(3)司法独立和律师职业自由。1961年1月,各国法学家又在尼日利亚首都拉各斯召开“法学家代表大会”,对德里宣言作了修改,称为“拉各斯法则”(Law of lagos)。 进入1970年代以来,一些西方学者重视程序公正的研究,将程序公正纳入法治,强调良好的法律表达形式。同时将保证上述三层法治含义得以实现的基本制度建构也纳入。这样,法治的内涵或原则就包括四方面的内容:法的普遍遵守、良法的实体(内在)价值、良法的程序(外在)价值和基本制度原则。下面分述之。 1.法律至上。法律至上即法律具有至上权威。法律至上包括法律内部秩序和法律与外部权威的关系两方面。就法律内部秩序言之,指宪法至上和法律位阶制度之维护。宪法处于法律位阶的顶端,一切其他法律违反宪法无效,法律高于行政法规、规章和命令。宪法至上要求宪法是真正的可以适用的法律,不能是中看不中用的悬置的“最高规范”。就法律与外部权威关系言之,表现有三:法律高于任何权力、法律高于任何其他规范、法律高于任何个人。任何权力(包括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都必须在法律之下。任何国家权力(包括各种实质上以国家形式出现的社会权力)都必须有法律依据,受法律约束,违法行使权力要承担法律责任。立法权的行使必须遵守宪法、遵守国际法基本原则和人类基本价值准则。法律在社会规范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任何其他社会规范(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政党的政策、纪律、社会自治规范等)与法律冲突无效。任何人(包括自然人和团体人)的权威都在法律之下,任何人都有遵守法律的义务,不承认有法上公民或法上团体。 2.良法的实体内容。良法的实体内容指法律必须保障自由、平等、权利等基本人权,这是法治的根本目的之所在,是法治的灵魂。 3.良法的程序内容。良好的法律不但要求内在价值善,也要求有善的形式。良法的形式通常指:法不溯及既往、法的明确性、公开性、法律的普遍性(不得制定针对具体个人的立法)、不矛盾性(法律不得相互矛盾)、法律的可行性、法律的安定性等等。这些程序内容富勒称为法律的“内在道德”。 4.维护、体现法治的基本制度。这些制度各家表述差异很大,比较一致的有:(1)国家机关分权制衡原则。为了保障国家机关遵守法律,必须建立国家机关间的牵制关系,使这种牵制关系成为保障国家机关遵守法律的力量。(2)司法独立。法治社会里负有维护法律尊严使命的司法机关必须独立才能公正、中立地行使职权,因而司法独立成为法治社会的基本标志之一。(3)司法审查。这包括司法对行政与立法的审查。法律控制权力是法治的真谛,立法权与行政权是法律控制的重点对象。法律控制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制度主要是司法审查制度,所以司法审查刑事就成为法治的第三个基本制度。 六、法治再次成为中国选择的意义 人治与法治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社会组织原则,前者是以人(个人或人的群体)为最高权威、以人为正当性最终依据的社会组织原则,而法治是以优良的规范为最高权威的社会组织原则,前者必然保持甚至追求人的不平等,而后者只能追求人的平等与公平。对于古代社会,法治的原则就是所有公民在法律上的平等,而对于现代社会,则是所有人在法律上的平等。因此,法治最终必然会带来人的自由与解放,而人治则必然是人的等级与对人权的侵犯。对于我国来说,法治再次成为社会的共识具有重大的意义。择其要者如下: 1、认识论意义:实现对于社会主义认识的第二次飞跃 由于复杂的原因,人们长期以来侧重从经济方面去认识社会主义,将计划经济看作社会主义本质特征,将市场经济让给资本主义独占。结果使社会主义的路越走越窄。邓小平冲破传统的社会主义观念,大胆提出了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思想,将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结合起来,对于我国人说, 实现了社会主义认识的第一次历史性飞跃:从计划经济社会主义走向市场经济社会主义的飞跃,这是对社会主义经济属性认识的飞跃,是社会主义认识的第一次飞跃。 从人治社会主义到法治社会主义的飞跃是人们对 社会主义认识的第二次飞跃。这是人们关于社会主义政治法律属性认识的飞跃。长期以来,人们将人治与社会主义相联系,将法治视为资本主义的专利。即使在改革开放的1980年代,“社会主义只能实行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治”仍然是强势理论。在其后的10多年中,人们或是以“法制”取代“法治”,或是侧重法治的姓资姓社的区别反对法治有其普适性内容。人们对社会主义的认识是在实践中不断深化和发展的,对社会主义认识的飞跃无疑将极大地推动社会主义事业的进步。如果说对社会主义认识的第一次飞跃将使社会主义在经济上最终站稳脚跟的话,那么,对社会主义认识的第二次飞跃将为建设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开辟全新的广阔道路。 2、伦理意义:有利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人的全面发展是以人在规则面前的独立为前提的,人与人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是人的发展的大敌。法治是以人格独立为前提的,只有它才能培养正常的人格:自信、自尊、负责、讲信用。这些都为人的自由与发展提供了优良的社会条件。同时,法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现人的自由和解放的需要。社会主义民主是人民当家作主,这种民主不是无政府主义,更不是个人的任意统治,它只是以人民制定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民主而没有法治是难以想象的。文化大革命中的“大民主”和最高指示治国带来的灾难应当永远记取。法治也是实现人的自由发展的需要。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需要为每个人提供平等的机遇,提供平等竞争的条件,一个处在他人任意之下的人是无法自由发展的;同样,一个对他人有任意处置之权的人也是无法自由发展的:他发展了自己的兽性而压制了理性——对他人的尊重。怎样才能保证人人平等?唯一的办法就是大家遵守共同的良法,这就是法治。 3、功利意义: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有利于社会的持续稳定与发展。 古希腊罗马有发达的简单商品经济,人们在其上建立了法治社会;中世纪商品经济衰落,法治也随之衰落;现代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与西方高度发达的法治相一致,最具代表性的是英国。人们可能大多知道英国是市场经济的发源地,但想必很少有人知道英国也是现代法治的发祥地。正是有了法治,才使英国这个当时只有区区300万人的岛国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家。反观东方小农社会,没有一个能建成法治社会,这足以促使我们思考市场经济与法治的内在联系。计划经济是权力经济,全国上下就是一个大工厂,这个大工厂的原料分配、产品流通、人员的配备、对外贸易无不由行政权力直接或间接干预。计划经济内在地要求人治。市场经济则不然。法律规范是市场经济内在结构的一个方面。市场经济要求主体的地位平等,要求自由、自主地决定经济行为并对行为后果承担责任,要求权利的充分保障;市场经济要求人们行为的高度规范化、高度可预测性,因此要求规范的权威而不是人的权威、权力的权威。总而言之,市场经济内在要求自由、平等、权利的立法,要求法律的至上权威、要求对政府权力的限制,而这一切就是法治。 法治是社会稳定地、正常地发展的需要。社会的稳定、正常发展需要行为的高度规范化,要求充分发挥每个个体的聪明才智,这就要求树立法律的权威和优良的立法,特别要限制统治者的任意对社会的急剧调整,当然还有防止以权谋私。法律一旦对权力失控,即使主观上想做好事的统治者也会给社会带来意想不到的灾难。我们且不说大跃进、公社化之类对社会稳定和发展带来的破坏,就是几年一个周期的盲目发展、大幅整顿这种权力经济模式,使我们付出了多么沉重的代价!如果说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一般需要法治的话,那么现代化社会就更离不开法治。现代社会的统治者掌握着高新技术和强大的物质力量,如不依法办事,权力大于法律,则权力对人民权利具有比古代社会更大的侵犯性,因而可能带来的破坏力也更大。现代社会的社会化程度是农业社会所无法比拟的,社会化程度越高的社会越是脆弱,某一方面或某一地区的问题将很快波及全局。社会化程度高本身意味着对秩序、规范的需求程度高。所以现代社会如不实现法治,不但难以发展,最终连起码的社会稳定也难达到。 社会稳定的另一个大敌无疑是腐败,而法治是防止统治者腐化变质的需要。人治即一个人或一个集团握有不受限制的权力,其运转的必然结果是腐败,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因为其原因深深扎根于人性之中。现代法治就 是作为腐败、滥权的直接对立物而产生、发展起来的。法治原则和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一整套制度是腐败的克星。法治意味着人民选举、罢免官员、任期制,这可以防止私下授受官职、制止买官卖官,减少不称职者入围,及时清除不称职者,防止终身制必然带来的反社会利益集团;法治意味着人民享有自由、平等的权利,人民权利可以成为政府权力的有效牵制力量;法治意味着法律至上,权力行使的规范化、合法化,这样,权力的含金量会降低,权、钱交易难度增大;法治意味着为人民提供更多的自由竞争的机遇,人们不会依靠权力的恩赐而生活,权力买方市场将萎缩;法治意味着司法独立,司法独立使司法机关真正成为社会公正的护卫者,避免成为权力的婢女,甚至本身也加入钱权交易的行列。 七、结论 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简单的结论:按规则生活是人类社会的起码要求,法治的核心意义是平等的人们按照良好的规则生活,即人人生活在以自由为归指的规则下面,没有任何人可以例外。自由是马克思主义的精神内核,人的自由是社会主义的最低要求,因此,法治就构成社会主义的底线,没有法治就没有社会主义。虽然法治在中国还远非现实,但是,法治在中国取得正当性的意义却不能低估,它决定了中国未来社会的走向与中国人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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