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期刊服务咨询,发表咨询:400-808-1701 订阅咨询:400-808-1721

信托基金论文8篇

时间:2023-03-29 09:19:47

信托基金论文

信托基金论文篇1

我国国内环境基本具备了发展REITs的条件,各方对REITs的迫切需求需要我们在借鉴国外经验和总结国内已有经验的基础上加快开发REITs的步伐。

5.1.1我国REITs市场的分阶段发展策略

我国存在发展REITs的积极因素,同时也存在若干制约因素。由于我国的国情特殊,许多问题的解决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我国发展REITs需要循序渐进分阶段实施,如图14所示。图14我国发展REITs市场的步骤第一阶段,鼓励多种方式发展私募房地产基金。在华的外国投资公司、中国本地企业等都可以建立私募房地产基金,对中国的房地产进行投资。私募的房地产基金是整合房地产资产的一种过渡手段,在各项政策法规不能及时出台之际,应鼓励私募发行REITs,可以在时机成熟时实现在公开市场上市。这一阶段的工作,目前已有一定程度的开展,如联信精瑞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型信托计划的诞生。第二阶段,中国本土的发起人、开发商或外国的投资者组建并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市REITs。这一阶段的工作正是目前我国房地产信托需要努力的方向。2007年,联华信托和中信信托取得了REITs的试点资格。中信信托打算一步到位,设计产品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使其拥有良好的流通性。联华信托推出的REITs试点方案拟先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与交易,等待时机成熟再实现在证券市场上市。但目前上市产品仍未推出。第三阶段,促进和鼓励中国REITs向外扩张。我国高档房地产规模巨大,当私募房地产基金第一阶段实现REITs在交易所上市第二阶段实现中国REITs向海外扩张第三阶段(已有一定的发基础)(目前正在积极努力)(仍需要较长的时间)-48-大部分高档房地产通过REITs证券化后,我国的REITs将需要在海外市场寻找增长收入的机会,包括可以收购海外的房地产资产然后注入到自身的资产组合里。但这一现象的出现,需要比较长的时间,预计至少需要5年以上。

5.1.2REITs的组织形态和运作方式

1.我国REITs组织形式的选择国外(或地区)REITs的组织形式有两种,即公司型和契约型。美国的公司型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以有限合伙式出现,发展至今产生了UPREIT和DOWNREIT等多层结构。在当前的中国,发展公司型REITs和契约型REITs各有优势,如表6所示。表6契约型REITs和公司型REITs的优势比较契约型REITs公司型REITs1.所有权和收益权相分离,使得信托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从而降低了REITs的风险。

2.不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在现有法律体系下发展契约型REITs可以提高REITs的收益。

3.结构简单,不容易产生关联交易,更加方便控制。

4.有亚洲周边国家的经验可以借鉴。

1.管理方法更为优越。由内部的专业人员加以管理。公司制REITs往往是在契约型REITs的基础上,修改相应法律来引入,更重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2.在制度成本上更能体现后发优势。虽然契约型REITs是法律制度障碍最小的路径,但发展契约型也导致我国长期以来一直绕开制度变革的刚,弱化、轻视基本制度的移植以及相关法律环境与国内的融合与创新。公司型REITs使制度创新跟上步伐,可以使制度成本最小化。

3.美国的经验表明公司型REITs更有优势,公司型REITs在美国发展规范、监管的成功经验值得借鉴。来源:笔者根据相关资料整理目前国内很多学者建议发展REITs应优先选择结构简单的契约型,也有人认为应该一步到位,直接发展公司型REITs26。但优先发展契约型REITs可能更加适合我国的国情,主要有以下几点理由:首先,虽然公司型REITs在管理上更加专业,更有利于制度创新,但制度创新并非一朝一夕的事,仍需要较长时间;其次,目前国内发展比较成熟的证券投资基金也只有契约型,因此发展公司型REITs的相关管理人员和管理经验不足;最后,虽然两种组织形式都有国外经验可以借鉴,但与我国国情更相近的亚洲国家一开始主要发展了契约型REITs。所以我国也应该因地制宜优先发展契约型REITs。26张问国在《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发展路径研究》一文中就主张优先发展公司型REITs。-49-根据日本契约型REITs的发展实践,根据投资管理人的不同,契约型REITs又可以分为间接式和直接式27。鉴于我国目前的情况,如果信托公司内部资源比较充足,可以考虑发展直接式管理模式。这样一方面可以省去外聘管理人所需的管理费用,增加了收入;另一方面,基金公司人员对房产业务了解甚少,房产公司人员对基金精通不够,由信托公司直接加以管理将更有利于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2.我国REITs运作方式的选择REITs按照运作方式(能否赎回)可以分为封闭式和开放式。从国外(或地区)的市场来看,各国(或地区)在发展初期都采用了封闭式REITs。即使在当前的美国,开放式REITs已有一定的发展,但占主体地位的仍然是封闭式REITs。同时我国房地产市场和市场参与者尚不成熟,且开放式REITs对短期流动性要求较高,不利于对房地产长期投资。封闭式REITs存续期固定,有利于管理者管理和风险控制,也便于监管。因此,我们在发展初期应考虑发展封闭式REITs。但因为封闭式REITs存在一定的缺陷,我们应采取措施加以弥补。(1)增加期限的灵活性。可以采用有限期型,先设置一定的存续期,到期赎回或转化为新的开放式REITs。也可以采用无限期型,但可以在募集说明书中注明,如果出现有价值的投资机会,仍可以通过增发份额或发行债券来扩大资金量。(2)增加流动性。为了增加流动性,REITs的收益凭证应该在二级市场上流通,方便投资者转让和退出。同时要加强对二级市场的监管力度,防止大机构利用资金优势操纵市场价格。(3)增加信息透明度。与开放式REITs相比,封闭式REITs的信息披露的强制性不高。加强封闭式REITs的信息披露,可以稳定二级市场的价格,更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发展。

5.1.3REITs的投资方向和资产组合

1.投资对象的选择根据资产组合理论,对资产适当进行组合后就能降低风险。一般认为,NigelDubben和SarahSayce(1991)将投资组合理论引入房地产投资领域,并全面地论述了房地产投资的风险、收益与投资组合管理28,为投资组合理论应用于房地27在论文“3.2.1日本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中已有相关介绍。28这在王军伍、王红贞(2006,pg.74),施建纲、黄清林(2005,pg.1151),杨若晶(2004,pg.45;2005,-50-产领域指明了前景。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选择投资对象时也倾向于追求收益最大和规避风险,即在综合考虑期望收益和风险的基础上进行投资优化组合。由于房地产投资对象范围的广泛性,就形成了不同投资对象与不同风险的投资策略组合。我们可以选择投资风险决策模型来决策投资对象,以给投资者带来最大效用。(1)模型的介绍[48]作为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投资决策有以下几个目标:①收益最大化②回收期最小化③信誉价值最大化根据上述目标,设定属性集如下:①净现值(3)式中,n-投资年限,kI-第K年的现金流入量,kO-第K年的现金流出量,i-预定的折现率;NPV的属性为X1。②内部收益率(IRR),即当NPV=0时的折现率,反应了项目自身的获利能力;其属性为X2.③动态回收期(Pt),即考虑了资金的时间价值的回收期。尽快回收投资,缩短动态回收期可以降低投资风险;其属性为X3.④信誉价值(V),所谓信誉价值,是指拥有档次高、规模大、性能好的房地产资产给投资者带来的一定的无形价值;其属性为X4.最优方案表达式如下:lnmax()sa?=d?Ua;其中,∑[()]==?njssjsjUapuxa1,()θ。(4)式中,()sjxaθ,为采用方案sa、其风险为jθ时出现的后果,用以上各属性的值表示;[()]sjuxaθ,为()sjxaθ,后果出现时的效用函数值;sjp为出现()sjxaθ,后果时效用函数值的概率;[()]sjsjpuxaθ,?为采用方案sa时的期望效用;lnd是取得pg.101),陈醒(2006,pg.39)等学者的研究论文中均可见到这一表述。-51-最大期望效用max()sUa所对应的方案;?a是期望效用最大化时的最优方案。(2)应用步骤在建立上述模型后,我们可以按下列步骤选择资产:A.根据历史资料和客观的分析先求出每个资产方案的各个属性的概率分布;B.根据决策者的偏好确定多属性效用函数,得出各方案的期望效用值;C.根据得出的各期望效用值对各方案进行优劣排序,进而对目标投资方案进行决策。2.合理进行资产组合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已经运用风险决策模型选择了具有相对优势的投资方案,随后我们可以运用上文介绍的投资组合理论对所选项目进行合理组合,从而实现最优的投资目标。在应用投资组合理论组合投资对象时,应特别注意各类房地产资产之间的相关系数。美国学者MikeMiles和TomMaCue对1972-1978年房地产投资基金组合进行了研究,分别计算了投资于办公性房地产基金、零售性商业房地产基金和住宅性房地产基金的投资报酬率之间的相关系数,计算结果如表7所示[49]。从表7可以看出住宅性房地产基金与其它两种房地产基金的相关系数很小,分别为(-0.49)和0.48。这说明将住宅性房地产引入投资组合,可以分散投资风险。而办公性房地产与零售性房地产同属于商业房地产类型,表现出相同的收益和风险关系特征。因此,投资于这两类房地产基金具有相同方向的风险,不能分散投资风险。因此,我们需要对房地产市场进行细分,选择不同类型的房地产资产进行组合。所谓不同类型,可以指地区不同、功能不同或功能相同而档次和规模不同。表7不同类型房地产基金报酬率之间相关系数房地产基金类型办公楼零售商业住宅办公楼1.000.48-0.48零售商业0.480.480.0806住宅-0.490.08061.003.我国REITs的资金运用REITs有两大投资方向:一是指投资实物性房地产资产,收入来源于房地产-52-的租金收入和所持物业的增值;二是指发行房地产抵押贷款,投资人取得的是抵押贷款债权,主要依靠利息取得收入。根据上文介绍,我们可以应该用资产组合理论和投资风险决策模型,合理选择资产,进行资产组合。从国外(或地区)的经验看,REITs主要投资于可产生稳定收益的成熟物业。例如写字楼、购物中心、娱乐中心等等。在我国各经济发达城市,如北京、上海、广州等地都有一定量的成熟物业。此外,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也可以适当投资以下资产。(1)烂尾楼等不良房地产项目。有些烂尾楼是因为在开发时现金流计算错误,或者因为宏观政策的调整导致其融资困难,失去了后续补充资金。如果有REITs的资金注入,将其断裂的现金流续接起来,就能完成整个项目的开发。项目开发完成后,再加以合理的包装,就能够将其变成租金收入稳定的优质房地产。(2)投资廉租房。可以采用廉租房信托的方式购买二手房作为廉租房,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市场运作,使社会资源得到最大化利用。廉租房信托基金的主要收益来源应该是政府的财政补贴,这样才能有效地使国家政策向中低收入阶层倾斜。这种设想比较符合中国的国情,也可以解决现实中住房供求的矛盾。从地域选择上来看,我国很多一线城市房价过高,导致其增值空间相对有限,而很多二三线城市的物业增值空间巨大,目前已经吸引了大量的境外投资者。因此,REITs在地区的选择上要注意平衡,不可把目光只局限于部分大城市,也需要积极寻找增值潜力巨大的二、三线城市。此外,开发性物业投资风险比较大,因此美国的REITs主要以投资租赁型物业为主,以获取稳定的未来租金收入。同时很多国家对REITs投资开发性房地产进行了限制性规定。如,新加坡法律规定REITs投资于房地产项目开发的比例限定为总资产20%,中国香港禁止REITs投资于空置土地或从事和参与房地产开发活动[50]。在我国发展REITs初期,由于租赁型物业的有限性,投资开发性房产是需要的。但从安全性考虑,我们也需要对REITs投资于房地产开发性项目做一定的限制(如限定上限不超过总资产的15%)。

5.1.4REITs的投资期限和上市的选择

1.REITs的投资期限房地产业投资的周期比较长,REITs的投资目标主要就是进行长期稳定的价值投资。同时根据委托理论,一般委托关系持续的时间越长,人就-53-越有尽职管理的动力。因此国外(或地区)REITs的期限都比较长。从我国历年房地产信托产品的收益状况看,虽然信托产品的存续时间和年收益率并不严格成正比,但总体而言,信托产品存续时间越长,年平均收益率也就越高。表8显示了2006-2007年集合信托产品平均预期年收益率[51]。表82006-2007年集合信托产品平均预期年收益率比较比较项目2007年2006年平均信托期限2.06年2.02年平均预期年收益率7.05%4.62%1年平均预期年收益率7.01%4.10%2年期平均预期年收益率7.95%4.72%2年以上期平均预期年收益率8.5%5.00%目前我国的房地产信托产品尚不能在证券市场上流通,为了解决投资者的退出问题,规避其风险,当前的信托产品的期限都比较短。我国需要加大力度,通过各项制度建设解决信托产品的上市流通,尽可能延长REITs的期限,从而提高产品的收益和稳定性。

2.REITs上市的选择标准意义上的REITs都是公募基金,解决REITs在资本市场上市的问题是关键性的一步。目前关于REITs上市有两种观点:一种是直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另一种观点是在现行的《信托法》框架内,由银监会出台REITs的规章,对REITs产品起到监管作用,改造现有的信托产品,使其标准化和规模化。同时由央行牵头制定关于REITs市场操作规范的法规和指导文件,对符合条件的标准化、规模化的信托产品可在银行间的债券市场进行试点,然后再重点研究在证交所上市。我们认为,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尚不完善,可以先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让一些有条件的机构投资人先参与到REITs中来,积累一定的经验,在取得成功的基础上,再吸纳普通投资者。此外,也可以借鉴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在大宗交易系统进行转让。

5.1.5REITs的价值评估和分红政策

1.REITs的价值评估

目前我国发展REITs的重要一步是解决上市问题,在REITs上市之前需要对-54-REITs的房地产资产组合进行估价,上市后需要评估基金份额的市场价值。对于REITs的价值评估,根据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投资方向不同而不同,如果投资方向是发放房地产抵押贷款,那么直接用现金流量折现法(DiscountedCashFlow)计算未来利息收入的现值,就可以得出基金的价值。其公式如下:()∑∞=+=10t1tctIDP,(5)其中,P0表示现在的价格,Dt表示未来每个阶段的收益,Ic表示内部报酬率。对于投资实物房地产资产的基金,评估其价值就相对比较复杂,涉及到其投资的房地产资产的价值评估和其基金份额的价值评估。

(1)房地产资产价值评估房地产资产价值评估的方法主要有比较法、成本法、收益法和假设开发法。由于房地产属于收益性资产,所以收益法为房地产核心评估方法。这也是一种现金流量折现法,是将待估房地产未来每年的预期客观纯收益29以一定的资本化率(还原利率)统一折算到估价期日现值的一种估价方法。其公式如下:(6)其中,ATCFt为各期税后现金流量,ATER为期末税后房产残余价值(equtiyreversion),Ic为权益必要报酬率。值得注意的是,房地产评估并非一个完全精确的过程。有些估价技术和概念在我国较为新颖,基金管理者和房地产所有者在定价过程中会存在一定的差异。按照相关规定,如果在中国所购资产中包含国有资产,并且实际交易价额与计算市场价值的差额在10%以上,就需要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一份书面解释[52]。这样尽管可以合理控制误差,但往往会影响工作效率。我们可以采用多种方法计算出房地产价值再进行加权平均,对于比较大的房地产项目,则要至少聘请两家评估机构做出评估报告。如果两家评估机构的估价差异超过一定比例(如15-20%),再请独立第三方来鉴定。

(2)基金份额的市场价值评估29纯收益是指归属于房地产的除去各种费用后的收益,一般以年为单位。分为实际纯收益和客观纯收益。前者是指在现状下待估房地产实际取得的纯收益,实际收益由于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通常不能直接用于评估。对存在偏差的实际纯收益进行修正,剔除其殊的、偶然的因素,取得在正常的市场条件下的房地产用于法律上允许最佳利用用途和利用程度的纯收益值,其中还应包含对未来收益和风险的合理预期,称为客观纯收益。-55-与其它上市股票一样,房地产投资基金的市场价格也是证券市场每日交易的结果。基金管理人可以借鉴股票价值评估,依据以下原则来计算基金份额的市场价值:A.投资报酬率和股利收益率的预测;B.预期未来盈利的成长性;C.基金管理水平和房地产投资基金的结构;D.价格与经营收入OFF的乘数;E.房地产、抵押贷款和其它资产的价值,等等[53]。从价格/经营收入乘数(Price/FFOmultiple)角度看,REITs股票价值是经营现金收入FFO(FundsFromOperation)与P/FFO的乘积。REITs每年的FFO都不相同,而P/FFO乘数相当于股票市盈率的概念,相对稳定。当FFO发生变化时,会影响到P/FFO的值,从而对股票的价格影响较大[54],具体由表9可以看出。表9FFO对REITs价格的影响每股FFOP/FFOP预期为812.58X12.5=100实际为10假设不变10X12.5=125实际为10当FFO大于期望时,P/FFO会上升,如为1310X13=130从8上升到10放大了P/FFO乘数的正面效应结果:引起P较大变化来源:笔者根据相关资料编制NAREIT将FFO定义为REITs的实际收入(按照通行的会计准则进行计算)减去来自房地产销售和债务重组的利得和贬值,加上不动产的折旧。很多证券分析师会根据经过调整的FFO(AFFO)判断REITs的绩效,因而从FFO中减去某些重复发生的资本花费,如定期发生、非获利性资本支出(如出租房产的修缮、中介费等)和一些非现金项目。目前,FFO(包括AFFO)已成为广泛接受的衡量和相互比较REITs表现的重要指标。我们在计算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经营收入时也可以采用美国OFF的计算评估方法,同时可以因地制宜地对其进行适当的调整30。2.REITs的分红策略在收益分配上,REITs通常要求将税收收益的绝大部分(一般为90%)以红利形式分配给投资者。这样可以限制REITs对其现金流的自由支配,有效缓解问题,增强市场监督力度。30FFO的计算实例见附录2-56-我国发展REITs也应该遵循这一惯例,对REITs的分红比例和分红时间(如每年一次)作出相应规定,以使投资者获得稳定的回报。但是相关统计分析发现,如果REITs缩减红利,市场会马上作出反应,降低对REITs的估值[55]。因此,如果REITs的现金流有较大的波动性,一开始就不易采用过高的分红比例,尽量避免临时调低,这是我们在制定REITs分红策略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5.1.6我国REITs的财务杠杆

很多国家(或地区)对REITs使用了财务杠杆,有些国家(或地区)还将财务杠杆比率不断上调,如,为了与新加坡竞争,香港在2005年就将REITs的财务杠杆比率由35%上调至45%,不久后,新加坡也将财务杠杆比率调高。但过高的财务杠杆蕴含了巨大的风险,因为REITs对利率的变动十分敏感,当REITs的财务杠杆比率高时,利率若是升高,一方面将加大了利息的负担压力,另一方面利率提高导致投资人要求的回报率提高,即买方要求更低的价格,进而导致REITs的净资产价值下降。历史上,美国的抵押型REITs就因为运用财务杠杆曾经积累了大量的风险,产生了许多问题。而香港虽然对REITs的财务杠杆比率放宽了政策,但香港的REITs是严禁投资房地产抵押贷款的。目前,在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尚未健全,控制风险的能力还比较弱的情况下,发展REITs在利用财务杠杆时要特别注意控制风险。建议可以按REITs的投资种类对财务杠杆进行选择。股票型REITs可以利用财务杠杆投资购买房地产资产,而抵押型REITs因为投资对象的风险较高,应规定不允许利用财务杠杆发放房地产抵押贷款或购买房地产抵押信贷资产。

5.2创造发展REITs的良好环境

根据本论文第四章的分析,目前我国在税收、法律、专业经验等方面仍存在一些制约REITs发展的因素。REITs的发展需要我们尽快消除这些制约因素,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5.2.1法律政策环境

1.相关法律的完善虽然我国已有的《公司法》、《信托法》、《税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等为REITs的开发作了一定的准备。两部“信托新政”《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也正式实施。但目前《产业基-57-金法》尚未出台,这是开发REITs所必须解决的法律问题。其次,需要制定相关REITs的专项管理措施,如投资资格的审定、投资方向的限制、投资比例的确定等等,促进REITs的健康规范发展。

2.税收制度的完善在国外(或地区),REITs不属于应税财产,而且不需要缴纳公司税项,避免了双重征税。比如在美国上市的REITs可以免除全部的企业所得税,新加坡规定豁免REITs资产所得应缴纳的印花税、所得税等。目前国内发展REITs的重大障碍之一是税法政策不明确。国外(或地区)的REITs主要靠物业增值取得收益,不同于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的盈利方式,其资产回报率并不高。因此,税收优惠是其发展的主要动因之一。缺乏良好税收优惠会大大削弱REITs的回报率和吸引力。国家税务总局相关人员曾表示,REITs的税收问题可参考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税收中性”原则执行。即,既不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也不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56]。我们认为,在目前的形势下,采用“税收中性”原则符合我国的实际状况。但相关税收政策仍需要在法律上加以明确规定。

5.2.2市场环境

1.资本市场制度的完善实现REITs在资本市场上市流通需要一个成熟完善的市场制度作为保障。2005年我国实行股权分置改革至今,我国的资本市场制度建设已取得了很大成就,但离完善的市场制度还有一定的距离,这一点从股票市场的表现就可以看出。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市场制度,包括信息披露制度、公司治理结构、外部监督稽核、相关中介体制等。公开发行REITs需要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从国外市场发展来看,信息越公开,基金市场越发达。而我国现有的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都较为简单,尤其是对项目的收益和风险结构的披露。这样就会造成信息的不透明、不对称,不利于REITs的健康发展。因此,我们特别需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尽可能使各类信息,包括房地产信息、证券市场信息、国家政策信息等能及时、准确地公开。

2.风险意识的教育和培养在我国,尽管已经对证券市场的投资者开始进行“股票,基金投资有风险”的教育,但从实际表现来看,投资者的风险意识仍然不强并很容易被市场的波动-58-所左右。对于REITs这样的新型金融工具,个体投资者对风险的心理承受能力和产品的认同程度短期内很难提高。尽管REITs相比较其它证券投资品种风险较小,但其收益并非一帆风顺。如近期美国的次贷危机就对REITs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因此,我们在积极宣传REITs的有利因素时,也要加紧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教育。否则,如果当开发商遇到资金困难,而作为融资对象的机构和个体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较弱不愿再追加投资,一旦陷入困境,就容易产生不良循环。

信托基金论文篇2

3.1美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REITs最早诞生于美国,美国是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最发达的市场,其规模约占全球的76%左右。美国型REITs相比其它国家(或地区)的REITs有其自己的特点。

3.1.1税收优惠对美国

REITs的推动纵观REITs在美国的发展历史,其变化发展均受税法变动的显著影响。REITs传统的含义是专门持有房地产、与抵押贷款相关的资产或同时持有这两种资产的一种封闭式基金[30]。目前REITs的前身为马萨诸塞商业信托(Massachusettstrusts),它是为了享有税收优惠,规避相关法律而诞生的9,随后这种信托投资方式很快在美国各大城市发展起来。到了1935年,美国最高法院取消了这种信托的税收优惠,房地产类信托在美国开始进入基本停滞状态。1960年美国《国内税法改革》正式批准成立REITs业务,并规定了REITs能够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同年出台的《房地产投资信托法案》(RealEstateInvestmentTrustActof1960)进一步明确了REITs享有与共同基金同样的特殊税收优惠政策。REITs成立后,随着美国经济环境的变化和税法等相关法律的不断调整,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其中《1976年税制改革法》(TaxReformActof1976,TRA76)和1986年的《税收改革法案》(TaxReformActof1986,简称1986)对当时处于低迷的REITs起到了有利的推动作用。2001年的《REITs现代化法》允许REITs获得税后补贴,同时将REITs应纳税收益的分配比例从95%降低到90%,这使得在亚洲金融危机时期受到严重打击的REITs又开始稳步发展[31]。美国REITs税收的变革对REITs发展的影响如图5所示。9当时美国的法律禁止一般的公司持有与经营无关的房地产,而允许信托持有房地产,只要信托的收入被用来分配给各个受益人的,就不必纳税。-18-1971-2007年1月底美国REITs的数量与市值05010015020025019711976198119861991199620012007年份个050,000100,000150,000200,000250,000300,000350,000400,000450,000500,000百万美元美国REITs数量美国REITs的市值来源:根据NAREIT网上资料整理编制,具体数据见附录1图5税收政策与美国REITs数量和市值的变动关系

3.1.2美国REITs的法定条件自1960年《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法》起,美国多次出台税收改革法案,对REITs的收入来源、拥有、运营、管理、服务范围、税收补贴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税收优惠已经成为其主要优势之一:凡符合税法规定要求的REITs具有避免双重征税的特征,获准把股利支出从公司应税收入中扣除;同时REITs在分红时具有递延纳税的功能。为了取得免缴公司所得税的地位,REITs必须满足以下5方面的法定要求。这些要求被业内称作是取得REITs免税资格时的一系列“测试”(见表2)。1986年税收改革法1976年税收改革法2001年《REITs现代化法》-19-表2REITs资格的法定要求资料来源:InternalRevenueCode,IRC,Secs.856-858.

3.1.3美国REITs的运营流程

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基本运作模式如图6所示[32]。根据REITs的基本运作模式,其基本运营流程如下:REITs通过在股票市场发行股票(IPO或增发)募集资金后10,持有并管理房地产资产11,投资者通过购买REITs股票间接投资于房地产,并可以在股票市场进行交易,获得资本利得和流动性。REITs的收入主要包括出租房地产的租金、投资于其它REITs股票所得的股利、投资于房地产抵押贷款和短期债务工具的利息收益。10这里的REITs是指公开上市交易的REITs。11REITs所持有的房地产资产的类型范围较宽,包括持有

(1)实际房地产和房地产抵押贷款资产的所有权及其他收益;

(2)其他REITs的股票。另外,REITs还可以持有不超过1年的短期投资(债务工具或股份)。主要方面具体要求组织结构(组织测试)1.必须采取公司、商业信托或者协会(association)的组织形式;2.必须由一个或多个董事或者受托人进行管理;3.征税时视为国内公司法人;4.不属于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股权结构(所有权测试)1.股票或收益凭证必须可以转让;2.“百人原则”:股东或收益人不得少于100人;3.“五人原则”:在一个纳税年度的后半年,5个或5个以下的个人持有的REIT股份不得超过50%。资产结构(资产测试)1.房地产、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政府证券必须占到总资产的75%以上;2.除了上述政府证券之外,REIT持有单个发行人的证券不得超过总资产的5%,不得超过该发行人已发行有投票权证券余额的10%。收入结构(收入测试)1.下列收益必须占到总收入的95%以上:股利、利息、房地产租金,股票、证券和房地产处理收益,房地产相关税种的减税或退税,被取消赎回权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等;2.下列收益必须占到总收入的75%以上:房地产租金,房地产或房地产抵押担保债务孳生利息,房地产处置收益,从其他REIT投资中所得收益,房地产相关税种的减税或退税,被取消赎回权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等。3.下列收益占总收入的比例不得超过30%;处置持有期不满1年的股票或其他证券所得,处置持有期不满4年的房地产所得等。收益分配(分配测试)每年95%(2001年1月1日降低至90%)以上的应税收入必须作为股利分配给股东。-20-图6美国房地产投资基金的基本运作模式

3.2亚洲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与拥有

40多年历史的美国REITs相比,亚洲REITs市场如同一个“新生儿”。但近年来,以日本、新加坡和我国香港地区为代表的亚洲房地产投资基金市场发展较快。其中,马来西亚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问世虽已有10多年时间,但发展状况不好。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经验并不理想。下面主要以日本、新加坡和香港为代表,介绍亚洲REITs的发展情况。

3.2.1日本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日本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发展背景如下:(1)房地产价格飙升,资产膨胀;(2)政府对于证券发行管制放宽;(3)住宅融资贷款余额增加;(4)企业已发行证券筹资需求增加;(5)休闲与商用不动产渐趋热火[33]。2001年日本首只REIT(J-REIT)NipponBuildingFundInc在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标志着亚洲REITs市场的诞生。到2006年底,日本房地产投资基金公司数量在一年内从22家上升至38家,REITs市场规模已经达到290亿美元,占亚洲REITs将近65%的市场份额。1.日本REITs的运作模式和流程(1)运作模式投资者证券市场REIT(上市公司)IPO/增发投资组合投资资产管理公司委托管理持有租金股利利息资本利得(股票升值收益)买卖股票股利持有股份-21-日本REITs的基本运作模式如图7所示。图7日本REITs的运作模式(2)运作流程日本REITs基本运作流程如下:A.不动产公司将土地、建筑物分售给投资者;B.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共有持分权信托给信托银行;C.信托银行给投资者发受益凭证,并将不动产全部贷给(即租赁给)不动产公司,同时向该公司收取租赁费;D.信托公司向投资者发放红利;E.信托银行也可以将该房地产在市场上销售,从购买者身上获取价款,再按比例分配给投资者。2.日本REITs的组织形式REITs在日本既可以是公司型也可以是契约型,契约型REITs根据投资管理人的不同又可分为间接型和直接型。间接型REITs的投资管理人需要聘请国内某基金管理公司负责运作。直接型RETIs不需要从外聘请基金管理人,基金经理可由信托公司内部人士担任[34]。

3.2.2新加坡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新加坡早在1986年就提出了设立房地产投资信托市场的想法。1999年新加坡金融管理局颁布了房地产基金准则,为设立REITs跨出了关键一步。2001年11月新加坡尝试通过SingMallPropertyTrust房地产信托(SPT)发行第一只REIT。由于首次公开募股的认购不足,导致首只REIT上市计划无法实现。失败的原因主土地所有者(委托及受益人)信托受益权信托红利信托期满归还财产信托银行土地信托银行信托财产(土地)信托财产(建筑物)建筑公司承包合同金融机构建筑贷款支付利息承租或买受人出售出租租金价格-22-要归咎市场时机不理想和缺乏税收优惠。2002年嘉德置地(CapitaLand)重组了SPT,并以“CaptiaMallTrust”(CMT)的名字再次发行12,取得了成功。随后腾飞基金(A-REIT)在2002年11月19日也首次公开募股。新加坡国内税务局给予的税收优惠是这两只REIT获得成功的主要因素。另一个原因是REIT客观的收益率,CMT和A-REIT的预期收益分别是7%和8%[35]。目前新加坡有16只房产投资信托挂牌,涉及市场资金超过260亿新元,使新加坡成为日本以外亚洲最大的房产投资信托市场,投资领域涉及到商场、工业厂房、办公楼、车库等,2006年又扩展到旅店业,甚至保健业13。

1.新加坡REITs的特点新加坡房REITs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很大程度上参考了美国和澳大利亚房地产信托基金的法规和实际经验,为了使新加坡成为世界金融中心,新加坡政府放宽了很多相关的规定,包括税务优惠政策,如REITs将收入的90%分配给投资者后其盈利可免缴所得税,同时个人投资者收益可免缴个人所得税,豁免注入REITs的物业所应缴付的印花税等。

(2)法规较齐全,业务开展较早,市场信誉较好,且近年来发展很快,前景很好。新加坡已经吸引了16只REIT股,市值约为193亿美元,而香港则只吸引到了7只REIT股,市值为88亿元。在吸引来自中国大陆的REIT上市方面,新加坡的优势变得越来越明显。

(3)REITs的大股东都有很强的实力和房地产开发背景。这些大股东愿意在不失掉这些物业的情况下,增加资产的流动性即融到更多的资金来进一步开拓自己的主营业务。

(4)新加坡的房地产投资信托投资者中有16%是散户,这个比例比一般股票的5%散户投资者要多[36]。

2.新加坡REITs的运作流程新加坡REITs的基本运作流程如下。

(1)选择包装的物业。被选择的物业必须能够获得稳定租金收入并有较广的增值空间。

(2)以选出的物业为基础,发行有价证券来募集资金。12CMT的IPO定价为每单位0.96新元,据估计大约是给予了净资产(NAV)2%的缩水。第一次的IPO的缩水大约为2.7%。13《新加坡16个REITs260亿新元:位居亚洲信托市场第二》,联合早报,2007年5月28日。-23-

(3)将募集的资金用于投资其它房地产,获得稳定的租金收入。

(4)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有价证券可以在二级市场上流通转让,从而解决投资者的资金退出问题。

(5)以作为基金基础的物业产生的租金收入和基金募集之后投资的物业产生的租金收入来作为基金分配的红利。

3.2.3香港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2003年8月,香港证券和期货委员会(SecuritiesandFuturesCommission,SFC)了房地产投资信托的相关规定,对房地产投资信托的设立条件、组织结构、从业人员资格、投资范围、利润分配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2005年6月16日,香港证监会对03年的《香港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的两处地方进行了修改:一是REITs允许的投资领域发生了变化。原来《守则》规定,在香港上市的REITs只可投资于香港的物业,现在改为海外的物业也可投资;二是放宽REITs的负债比率,从原来的35%放宽至45%。2005年11月18日14,香港第一只REIT,也是全球最大的房地产信托IPO——领汇基金(LinkREIT)发行,募集到1,100多亿港币,获得19倍的超额认购15。2005年12月16、17日又分别成功推出繁荣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ProsperityREIT)和第一只以广州物业为基础、跨境上市的越秀地产投资信托基金(GZIREIT)。到目前为止,香港已有七只REIT股,市值约88亿元。

1.香港REITs的运作流程和特点香港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基本运作流程与新加坡相似,将合适的物业进行包装募集资金,通过募集的资金去投资更多的物业,分派的股息收益主要来源于物业的租金收入,基金单位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香港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有以下特点。(1)专注投资于可产生定期租金收入的房地产项目。禁止投资于空置土地或从事和参与物业开发活动(不包括修缮、装修);不得以借出、承担、担保、加签或以其它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就任何人的任何责任或债务承担责任;不得购入任何可能使其承担无限责任的资产。(2)为了确保房地产投资信托具有较为清晰的资产隔离,香港规定房地产投资14LinkREIT曾尝试于2004年12月公开募股,但由于房屋租户的法律诉讼而被搁置。15“LinkREITIPOsetspriceattheupperendofrange”,BusinessTimesSingapore,2005年11月21日。-24-信托必须以信托的结构模式组成。房地产投资信托可以通过特别控股公司持有物业。(3)必须持有每项房地产项目最少2年,分派股息占税后净收入比率不少于90%,借贷不超过资产总值的45%,可以将资产抵押作为借入款项的抵押品。(4)对股东没有REITs分红、地产税和资本利得等方面的特殊优惠。但是越秀REITs作为香港上市的内地离岸REITs,由于越秀投资在海外注册了六家BVI公司,根据香港有关规定,BVI公司自香港以外地区所得的租金收入一般被视为香港以外地区或源自香港以外地区的收入,免缴香港利得税16。

2.香港REITs的实例分析鉴于香港地区的REITs对我国内地有较大的借鉴作用,下面选择领汇(Link-REIT)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为例对香港REITs的资产选择、运营结构和运作流程进行分析。(1)上市选择领汇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通过在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挂牌上市募集资金,公开发售集资237.06亿港元。投资者购买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基金单位,可分享及分担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持有的房地产资产的利益和风险。(2)资产的选择领汇基金筹集资金后,购买香港房委会旗下的物业(包括151个房委会旗下商场和178个停车场)以赚取租金收入,从而为基金单位持有人带来稳定的回报。领汇管理有限公司为基金管理人,领汇管理的商场、鲜活食品市场和停车场附近的公共屋及私人住宅楼宇居住的人口,接近全港一半人口,即约300万人。领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制定领汇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投资和财务策略、资产提升、收购和出售资产政策,以及领汇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旗下物业组合的整体管理。(3)运营结构与运作程序领汇基金的运营结构如图8所示。16REITs问路:越秀REITs案例解析,和越秀领跑内地首只离岸REIT分拆上市可带来双赢,证券市场周刊,2005年12月5日。-25-资料来源:领汇的招股说明书图8Link-REIT运营结构领汇基金因需规避有关法律挑战,结构设计相对复杂。根据领汇基金发售通函显示,其基本运作程序是:A.香港房屋委员会组建领汇基金管理公司,领汇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注册成立FinanceCo,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HoldCo和PropCo两个公司,由PropCo作为承接香港房屋委员会旗下商场及停车场等物业的主体;B.根据有关合约,领汇基金管理公司、HoldCo公司、PropCo公司、FinanceCo公司都是香港房委会附属公司,一旦上市成功,领汇基金管理公司和HoldCo公司所有股本都以信托方式由受托人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代为拥有,并为基金单位持有人之利益而持有;HoldCo公司成为PropCo公司的控股公司;FinanceCo公司则在领汇发售后作为领汇融资工具;C.PropCo公司向香港房委会购买有关物业,以基金发行所募集的资金作为对价;D.领汇基金管理公司及受托人为投资者提供管理服务,并收取适当的费用[37]。3.3各国(地区)REITs的比较从发展历程看,美国REITs主要是市场广泛需求和税收制度驱动的结果;而亚洲REITs主要是亚洲国家为了加强本地区经济的竞争力,政府通过专项法律法规驱动的,没有明显的税收优惠驱动。亚洲国家的REITs借鉴了美国的模式,因此和美投资者及基础投资者受托人管理服务费用费用该等物业之拥有人、HoldCo、ProCo及FinanceCo以信托方式为基金单位持有人持有基金单位持有基金单位费用HoldCoPropCo该等物业FinanceCo管理人策略伙伴策略伙伴服务-26-国REITs有一些共同的特征,但因为各国国情的不同,在很多方面也存在明显的差异。

3.3.1各国(地区)模式的比较表3各国(地区)REITs的比较

亚洲国家/地区美国日本新加坡香港法律结构立法法度产品结构所有权结构用于房地产投资的最少份额分红政策(最少分配)负债杠杆限制(占总资产百分比)对开发行为投资的限制税收优惠地产区域限制公司税收比较复杂5/50法则,最少100位基金投资者,根据OBR93,养老基金视为独立投资者75%90%无无对分红有优惠无投资信托或投资公司专项法规较简单至少1000位基金投资者,最多的3位不得持有50%以上股份。前10位投资需少于总股份的75%75%90%无无对分红有优惠无信托单位或共同基金专项法规较简单至少25%的股份应被多于500位投资者所持有70%90%35%或65%(如有信用评级),(最早25%,后逐步提高)有(工程完成时拥有该物业,不超过总资产的10%)对分红和交易有优惠无信托单位专项法规较简单无90%90%45%(2005年6月17日起,原为35%)禁止对分红无优惠无(2005年6月17日前仅限香港)来源:笔者根据相关资料整理通过本章上述分析,我们对国外(或地区)的REITs发展做以下小结。-27-

(1)各国的REITs以封闭式为主,开放式较少。而且封闭式期限较长,有利于基金更好地运作。上市型基金成为房地产基金的主流品种,而上市的条件一般参考主板股票上市标准。对上市REITs的信息披露有严格要求。

(2)美国是最典型的采用公司型REITs的国家,美国的传统REITs以公司型为主,大量的现代REITs是以契约型和公司型相结合的混合型REITs。而在亚洲契约型REITs是主流:香港REITs采用契约型组织形式;在日本和新加坡,两种组织形式均为法律许可,但实际操作中,日本以公司型为主,新加坡目前发行的均为契约型REITs[38]。

(3)美国REITs的结构较为复杂(有UPREIT,DOWNREIT,合股和纸夹等),亚洲国家的REITs结构相对简单。

(4)很多国家REITs发展得到了税收优惠,且投资者必须获得大部分投资收益(大多为90%)。

(5)各国都要求将REITs的大部分资产投资于房地产,并对REITs资产的出售有严格的控制,这与一般房地产开发商通过开发出售方式盈利有较大区别。

(6)各国(地区)REITs的投资对象具有广泛性。可以投资商业地产、仓库、工业厂房、优质零售商铺、高科技园及工业园区等。同时,美国的REITs可以发放抵押贷款,而香港明文规定不允许REITs发放抵押贷款。

3.3.2对我国发展REITs的启示

通过上文对各国(或地区)REITs的介绍和比较分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得出对我国发展REITs的启示。

1.时机的选择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除受到整体社会经济环境——对房地产的市场需求与总体空置水平的影响外,投资对象选择不当、投资时机把握不好或者是管理不善等原因,都有可能造成房屋出租率的下降、营运成本的增加或贷款偿还的拖欠,进而影响到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营运业绩与市场价值。如上文介绍,新加坡首次尝试通过SingMallPropertyTrust房地产信托(SPT)发行第一只REIT,就由于市场时机不理想和缺乏税收的优惠而导致失败。我国在推出REITs产品的过程中,要引以为戒,选择合适的时机非常重要。

2.运营结构的选择除美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发展比较成熟,发展结构多样化(有限合伙、UP-28-REIT或DOWNREIT等)外,各国(或地区)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一般都采用最简单的信托模式。这与各国(或地区)的法律环境有关,美国的房地产信托基金相关立法已经很完善,而其它国家(或地区)的立法远远不及美国。而我国在考虑REITs模式选择时,应该选择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模式,如果采用与美国一样的公司模式,很可能无法控制其间的关联交易。因此,我国在开始阶段宜采用最简单的模式,建议更多地参考香港REITs的结构。

信托基金论文篇3

关键词:集体信誉 科研信誉 项目依托单位 委托-理论 博弈理论

abstract:the reputation management of the project support organization is the important content of nsfc reputation management system. firstly this article definite the reputation of scientific research. then we also utilize the results of the information asymmetry theory, principle-agent theory, and game theory. the purpose of this study is to resolve the scientific location of the support organization in the nsfc reputation management system. it lays the foundation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reputation appraisal index system and the reputation file of the project support organization.

keywords: collective reputation;science and research reputation; project support organization;principal-agent theory;game theory

1 引言

国家自然科学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科学基金”)的资助工作在统筹国家战略需求和科学发展自身需求的基础上,经过20多年的发展,形成了研究项目、人才项目、环境条件项目三大系列的资助格局,今天的科学基金具有比以往更大的规模、更强的导向性,科学基金的经费从创立之初的8000万元增长到2009年的70亿元左右,科学基金正临量变到质变的关键过程。但是近年来科研不端行为频繁出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自1998年成立至今,共收到1270余件科研不端行为指控,最终认定科研不端行为案件220余件[1-2],科研不端行为涉及项目申请者、负责人、评审专家、项目依托单位等多个科研主体,严重影响了科学基金的正常运行和实施效果。

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下称“条例”)中规定:“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的信誉档案”。但是对于项目依托单位的信誉档案如何建立,应包括哪些基本的内容?如何更新信誉档案信息,亟需深入研究。就构建信誉档案而言,项目负责人与依托单位两者存在本质的区别,因为项目负责人的信誉档案信息是基于个体的,而依托单位的信誉档案信息是基于所属单位所有科研工作者的,也即是所有科研工作者个体科研信誉信息的集成,是基于集体信誉。所谓集体信誉是指由多个个体形成,并为多个个体共享的共同标识。

信誉是对各类经济组织履行各种经济承诺的能力以及可信任程度的综合判断和评定,是指掌握信息的一方不欺骗对方的承诺[3-5],现代经济学把建立在重复博弈模型上的逆向选择问题称为信誉理论。经过kreps(1990),fudenberg和levine(1989、1992),tadelis(1999),horner(2001),cripps etal(2004a)等人的努力,人们认识到,信誉能够减少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近年来,信誉问题已引起我国学者的广泛关注,张维迎(1996,2001a)系统地梳理了信誉理论的早期发展脉络,研究了法律制度与信誉之间的关系,并指出产权制度是影响信誉的重要因素,同时政府管制与信誉之间存在一定的替代和互补关系。蔡洪滨、张琥和严旭阳(2006)分析了中国企业信誉缺失的问题[6]。

然而,以往文献多是关注个体的信誉问题,而很少讨论由多个个体共同拥有的集体信誉问题。现实中集体信誉普遍存在,例如同属于一个项目依托单位,不同的项目负责人具有截然不同的科研信誉,有的项目负责人认真负责,取得了很好的科研绩效,也同时具有了很好的科研信誉,而有的负责人则存在科研不端行为,因而具有较差的科研信誉。

文章结构安排如下:首先对依托单位科研信誉等相关基本概念进行科学界定;随后从经济学角度讨论科研活动也是一种投入产出过程,并且指出它与其他经济活动的本质区别;再次从信息不对称理论、委托理论、博弈理论三个方面,分析了在基金委、项目依托单位、申请者之间的多重委托关系,指出通过引入依托单位的信誉管理,可以明显减少信息不对称,同时在申请者与依托单位信誉之间建立一定关联性,通过依托单位的集体信誉来约束申请者个体的科研信誉,使得将申请者的一次性博弈转化为依托单位的重复博弈的机制能够更好的发挥作用。

2 相关概念界定

项目依托单位是指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或者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基础研究的公益性机构,其具备从事基础研究活动的能力和为科学技术人员从事基础研究提供条件的能力,并且具有专门的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和必要的资产管理机构和制度。

科技信誉[7]是指从事科技活动人员或机构的职业信用,是对个人或机构在从事科技活动时遵守正式承诺、履行约定义务、遵守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的能力和表现的一种评价。项目依托单位科技信誉是指对依托单位在科学基金项目申报阶段的组织与管理、项目实施过程管理、项目结题管理、项目经费管理中履行职责、遵守学术道德的综合评价。

如果将依托单位所承担项目的完成质量(“后评估”结果的优良率)作为衡量项目依托单位科研信誉的一个重要指标,可以发现,依托单位的科研信誉与其整体研究实力并不完全一致。一般而言,获资助项数多可以体现出依托单位的整体科研实力较强,但是整体科研实力强并不意味着依托单位的科研信誉状况就好。表1表明,在2008年基金委管理学部开展的,针对2003年资助项目的“后评估”中,获资助项目排名前5的依托单位基本都没有进入按绩效评估结果优秀率排序的前5名,这说明获得资助项目数量多的依托单位,因管理问题等原因难于较高质量地完成基金项目。反之,科研整体实力不是很强的单位,却高质量的完成了研究项目。

3 科研活动的本质特征

科研活动本质上是一种科研主体有意识地投入人力资本、物质资本和中间形态的知识资本进行知识和技术的创新过程,以创造出尽可能多的、为社会所需要的更高一级的知识产品为目标。因而从经济学的角度,我们可以把科研活动作为一种广义的生产过程[9]。但是科研活动作为一种特殊的生产过程与普通的生产活动着本质的区别:科研活动的探索性和成果的不确定性、科技成果价值的难测性、科技主体行为的不可观察性、科技活动的长期性。科研活动上述特性使得科研活动的委托者和承担者之间的约定(如项目合同、计划任务书或委托协议书等)具备了更为明显的不完备性契约的特征。项目计划任务书中的刚性内容不多、可测性和可考核性较弱,对科技活动主体行为的约束力较差。在这种情况下,仅仅依靠合同任务书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对科研活动进行管理是不充分的,还需要通过科研信誉管理机制这种隐性的激励手段进行管理。

4 项目依托单位信誉管理体系的理论分析

4.1 信息不对称理论

根据信息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信息不对称程度越大,信用市场中产生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就越大,信誉问题就越重要。经济学意义上的科技活动也是一种信息具有高度不对称性的交易,因而科技信誉管理也具备这样的特征。通常作为受信方的科技活动主体(基金项目申请人、负责人、评审专家)对自己的研究基础、研究能力等都有比较清楚的了解;相比之下,科技活动管理机构(基金委)则难以充分掌握科技人员等相关主体的私人信息,在信息获取上处于劣势。由于这种信息的高度不对称,可能产生事前的“逆向选择”(如基金申请者、负责人提供一些虚假的个人信息和研究基础等)和事后的“道德风险”(如项目负责人的“重申请、轻执行”的行为),严重影响了科技资源配置效率,降低了科技活动成果的质量。

“信息是个人行为受到监督的基础”[10]。在一个社会中,如果一个人的行为能被一部分人群以相对低的信息成本观察到,而其他人群观察该行为的成本较高,那么,让信息成本较低的人群行使监督的权力就可以大大地节约监督成本。进一步,如果制度规定具有信息优势的人群同时必须对被监督对象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风险),这部分人群也就获得了监督他人的激励和名义(权利)。就整个社会而言,这种基于信息优势的连带责任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制度安排,而基于依托单位的科研信誉管理体系恰恰是这样的一种制度安排。

为了降低这种基金管理机构与基金执行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条例》非常看重依托单位的枢纽作用。相对于基金管理机构而言,依托单位对本单位的项目申请人、负责人的个人信息更加了解,此外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依托单位要发挥监督管理的作用,因而依托单位与基金执行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显著降低,从而减少了项目执行主体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并且基金管理机构通过建立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申请者、负责人的信誉档案,通过实行“信用记录制”和“信息共享制”,把那些失信者的不良记录适当放大,减少信息不对称情况,从而有效的阻止项目执行主体的科研失信行为,提高科研活动的效率与效果。

4.2 委托理论

委托—理论是研究不对称信息条件下活动参与者之间的博弈关系的理论。它是掌握较多信息(或具有相对的信息优势)的人与掌握较少信息(或处于相对的信息劣势)的委托人之间展开的一场信息博弈[11]。

科研活动的失信问题与科研活动相关行为主体存在的委托—关系是密不可分的,基于委托—关系的基本定义,我们可以分析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中的委托关系。《条例》中指出科学基金在运行过程中包括:申请人、基金管理机构、依托单位、评审专家等四个参与主体,他们之间构成多级委托-关系。

(1)基金管理机构与基金项目申请者(负责人)之间的委托关系。委托方(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以及科学技术发展状况,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人(基金项目申请者)等根据自己的研究基础、研究能力、研究兴趣提交项目申请书,构成第一层次委托-关系;

(2)基金管理机构与评审专家之间的委托关系。委托方(基金管理机构)按照“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公平竞争、公正合理”的评审原则,委托评审专家就项目可行性、创新性等方面进行评价,遴选出获得资助的基金项目,构成第二层次的委托-关系。

(3)基金管理机构与项目依托单位之间的委托-关系。考虑到科学基金管理的幅度、环节、时间等因素,委托方(基金管理机构)没有足够的资源管理好如此众多的各类基金项目,因此,在委托方(基金管理机构)与人(基金项目申请者、负责人)的委托链上又加入了“项目依托单位”这一层委托-关系,由此构成第三层次的委托-关系。

(4)项目依托单位与项目申请者(负责人)之间的委托关系。项目依托单位在申请人资格审查、信息真实性、经费管理等方面要发挥重要的管理作用,同时组织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保障项目实施条件、跟踪项目实施、监督项目经费使用等过程中承担着重要责任。由此构成了项目依托单位与项目申请者(负责人)之间的委托-关系,也即第四层次的委托关系。上述委托-关系如图1所示。

在上述四个层次的委托-关系中,由于信息的高度不对称,要防止科研活动主体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行为,科研管理机构必须要设计一种满足“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的激励约束机制,但是考虑到科研活动的特点(科研成果难以衡量和验证),显性激励机制就难以发挥作用。故我们考虑采用隐性激励机制,也即“信誉机制”。信誉机制的作用机理是,行为主体基于未来长期合作关系的考虑而放弃眼前利益的行为,对“偷懒”的惩罚不是来自合同规定或法律制裁,而是来自未来合作机会的中断。

基金管理机构建立了各个参与主体(申请者、依托单位、评审专家)的信誉档案,信誉档案中的信誉信息的综合评价结果作为未来获取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一个重要参考依据,通过评价,信誉级别高的科技活动主体在未来将容易通过科技活动申报、立项;信誉级别低的科技活动主体则会遇到困难,甚至被取消申报资格,从而使得相关主体能够建立一种“自律”的机制(“第一方监督”)。

4.3 博弈理论

博弈理论认为,博弈各方总是从自身的角度寻找对自己最优的策略,从而形成一个纳什均衡。科学基金的相关科研活动主体(项目申请人、依托单位、评审专家)等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其追求良好科研信誉是为了获得长期利益,是长期动态重复博弈的结果[12-14]。在信誉环境良好、科技活动监督机制健全、信誉信息传输渠道通畅社会,科研活动主体的某次科研失信科研失信信息广为流传科研机构采取惩罚措施科研活动主体采取诚实守信为其最优选择科研信誉环境的改良;反之,科研主体的科研失信科研机构无法获取其科研失信信息而无法采取惩罚措施科研失信主体可以获得额外收益科研主体采取科研失信是其最优选择其他科研主体也采取科研失信行为科研信誉环境的恶化。

因此要想相关科研活动主体产生良好的科研信誉行为,借助于博弈理论的研究成果,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5]:(1)对于相关科研活动主体而言,科研守信产生的长远利益大于失信产生的短期利益;(2)有完备的信息系统使相关科研活动主体的科研失信行为能够广为人知;(3)相关利益主体有积极性严厉惩罚科研主体的科研失信行为;(4)具有完善的法律制度环境和充分的竞争。

借助于上述提出的科研守信行为的条件,我们需要建立一种重复博弈的机制,项目依托单位的信誉管理就是这样一种机制。现代社会复制信誉机制度主要手段是现代组织(企业组织、社团组织、中介组织)[16]。一个人的生命是有限的,但一个组织的生命是无限的。如果个人的利益取决于组织的价值,而组织的价值依赖于它的信誉(集体信誉),个人就会注重信誉。因此我们可以把依托单位看成是一个由项目申请者、评审专家组成的组织,依托单位是将一次性博弈转化为重复博弈的机制,是集体信誉的载体。在依托单位信誉和项目申请者、负责人信誉之间建立一定关联性,也即依托单位的信誉是所有隶属于该依托单位的科技工作中个体信誉的综合集成,通过依托单位的信誉来约束项目申请者、负责人的信誉,也即通过“庙”的声誉来约束“和尚”的行为(张维迎,2001),有了项目依托单位这样一个组织,项目申请者、评审专家的科研失信行为更容易被广而告之,从而使得信誉信息的传播变得更加容易,从而项目依托单位起到了一个信誉信息的传递作用,也使得项目依托单位更有积极性维护集体信誉,因为依托单位的任何一个成员的科研失信行为都会对依托单位的声誉造成损害,如果项目依托单位关心自己的科研信誉,它就会有积极性来监督约束其成员的行为。

5 结论

随着国家对基础研究投入的不断增加和我国基础研究能力的不断增强,科学基金申请数和资助项目数不断增加,这对基金委和基金依托单位的科学基金的规范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本文从信息不对称、委托-理论和博弈理论三个方面,对依托单位信誉管理在整个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信誉管理体系中的定位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经济学分析,研究表明在基金管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之间的委托链中引入项目依托单位,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引起的科研资源分配的低效率。并且通过将依托单位的信誉与项目申请者、评审专家的个人信誉建立一定的关联性,通过“庙”(依托单位)的集体信誉来约束“和尚”(目申请者、负责人、评审专家)的个体信誉,可以构建一套科学合理的信誉管理制度,改善目前的科研信誉环境。

参考文献

[1] 田文,岳中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监督工作现状及思考[j].中国科学基金,2008,6:360-363.

[2] 汪俊,吴勇. 制度框架下科研不端行为治理对策研究[j].中国科学基金,2009.5,p291-297.

[3] 储小平,李怀祖.信任与家族企业的成长[j],管理世界.2003.6,p98-104.

[4] 蔡洪滨,张琥,严旭阳.中国企业信誉缺失的理论分析[j].经济研究,2006.9,p85-93.

[5] 彭泗清.信任的建立机制:关系运作与法制手段[j].社会学研究,1999.2,p53-66.

[6] 张琥.集体信誉的理论分析—组织内部逆向选择问题[j].经济研究,2008.12,p124-133.

[7] 国家科学技术部,关于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决定[eb/ol],/,2004.9

[8] 余振,刘作仪.管理科学部2008年度基金项目绩效评估分析[j].管理学报,2009.2,p165-169.

[9] 陈志俊,张昕竹.科研资助的激励机制研究—分析框架与文献综述[j],经济学(季刊),2004,vo1.4,no.1,p1-26.

[10]张维迎,邓峰.信息、激励与连带责任——对中国古代连坐、保甲制度的法和经济学解释[j].中国社会科学,2003.3,p99-112.

[1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p30-50.

[12]fudenberg, d.and levine,d .reputation and equilibrium selection in games with a patient player[j].econometrica,1989(57),p87-128.

[13]kreps,d.,etal.rational cooperation in the finitely repeated prisoners' dilemma[j],journal of economic theory.1982(27),p120-145.

[14]horner,j .reputation and competion[j],american economic review.2002(92),p45-67.

信托基金论文篇4

1国外文献研究综述 这方面的研究起源于Alchian&Demsetz(1972)的“团队生产理论”。该理论认为,公司实质代表一种“团队生产”方式,每个成员为了更好地利用各自的比较优势,必须采用合作生产。但由于最终产出是团队努力的结果,而每个成员的贡献又无法精确测量,这就导致了“偷懒”现象。因此,需要有人监督,并对监督者实施相应的激励。 这种激励模式,强调了剩余索取权在激励监督中的重要性。“团队生产理论”开创了从产权角度解释企业内部激励问题的先河,概述了古典企业的本质特征,他们提出的成员“偷懒”现象,成为研究现代企业委托问题中“道德风险”部分的核心内容。但是该理论的缺陷是把所有团队成员看成是同质的,没有界定谁能充当监督者。 在研究方法上,委托理论目前已是研究经济管理问题中被广泛采用的方法之一。Holmstrom和Milgrom在1987年提出的参数化模型描述了契约签订后委托的最优合同与人的工作努力程度之间的关系。这一模型适用性很广可以运用于大多数委托情况的分析。 kerlo(f1970)提出的旧车市场模型(lemonsmodel),描述了在信息不对称时的逆向选择问题。 Spence(1987)提出的劳动力市场信号传递模型,分析了在什么情况下信号传递可以解决逆向选择问题。 JesonM.、MecklingW.(1973)提出解决监督技术的低效率和高成本的途径是委托人可以决定人的选择,从某一方面来说,人的选择可以成为低效监督的有效补充。 Holmstrom(1979)证明了在什么情况下这个可观测的因素才能进入合同中。 其他基金公司的利润包含着该基金经理有价值的信息,如果其他处于类似环境中的企业的利润也很低,该基金公司的低利润更可能是由于不利的外部环境引起的;反之则该公司的低利润可能是基金经理不努力的结果。 委托理论经过不断的完善,克服了诸多缺陷,发展出许多最新模型,如BernheimD.和MichaelW(.1986)多委托人的模型,BegntH.和MichaelW(.1991)人多任务的模型,以及AghionP.、BoltonP(.1992)和HartO.、MooreJ(.1999)考虑到产权因素的一些模型。 美国学者ThomasP.Lemke、GeraldT.Lins(2002),和英国学者MarciaL.MacHarg、BartonB.Clark(1999)系统地分析了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基金监管部门的监管手段、模式和经验。 英国学者DemetraArsalidou(2001)研究了职业经理人的市场行为标准、法律责任和任职资格制度。 2国内文献研究综述 国内学术界对这一课题的研究是最近几年才开展起来的,较著名的有王苏生(2001)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责任》,此书从法理上对基金管理人的受托义务问题做了较为详尽的阐述,认为可以通过对基金管理人行为模式的研究解决如何有效地制约赋予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陈灵(2003)等的《我国开放式基金问题研究》一书中研究了开放式基金的风险管理问题,并通过总结基金监管的国际经验,提出选择集中型监管模式或集中立法型模式是与我国现时状况相适应的观点。 刘媛华、严广乐(2003)通过讨论证券投资基金中投资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委托关系中的风险问题,给出了投资总收益作为单一可观测变量的委托模型,并进行了风险分析,提出了证券投资基金中风险防范的一些措施。 冯军(2006)分析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和基金管理公司经理人员之间双重的委托关系。由于基金资产与基金管理公司自有资产规模上的巨大差异,基金管理公司应该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最大化为治理目标。为了保障这一目标的实现,基金管理公司必须从内部治理结构、激励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方面来进行内外综合治理,从根本上解决目前持有人利益缺乏保护的问题。 常晓鸣(2006)阐明了由于委托关系的缺失和错位,使证券投资基金无法建立合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表现为人的违法或违轨市场行为。 利用西方经济学委托关系相关理论,并结合发达国家基金业经验,分析了中国基金业存在的委托问题和根源,给出了有关的建议。 冷雪霜(2005)通过对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关系的研究,指出在不存在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条件下,基金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利益的一致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应取决于他们努力的成果。还讨论了在信息极端不对称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成为利益共同体的可能性及应采取的措施。 刘聪、刘岩、刘伟丽(2003)在对基本的委托理论进行阐述的基础上,具体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两个方面分析了证券投资基金的委托问题,进而分别针对隐藏信息的逆向选择问题和隐藏行为的道德风险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为解决证券投资基金委托问题提出了具体措施和实施办法。 崔明、王春明、张宏远(2007)在研究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之间委托———关系的基础上,指出了当前我国基金业中存在的委托———问题。通过两个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分析了独立懂事与基金管理公司之间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博弈,指出通过改变支付矩阵可改变博弈的纳什均衡解的位置,并进一步提出了一些完善投资基金的具体措施。 郑尊信、郑水珠、黄琨(2002)运用信息经济学的原理和观点,对我国投资基金制度中存在的委托问题进行分析,从信息、监管、制度风险、收益分配等方面探讨制度缺陷的根源和表现,旨在探索我国投资基金制度进一步完善的途径。#p#分页标题#e# 李雪冬(2006)阐述了在我国契约型开放式基金的委托关系中,人的聘选机制安排无效,激励约束机制异化,托管人与管理者的共谋,导致人“激励相容”与开放式基金治理的暂时制衡。 为保证开放式基金健康发展,可采用改变委托人缺位现状、强化监督机制、培育基金管理人竞争市场、重构委托关系等解决方案。 李丽(2002)认为对基金管理人的激励不到位,约束机制和内部制衡机制的不健全,使得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中存在着严重的委托问题。建立符合市场规律的激励机制,强化证券投资基金的约束机制,是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 冯旭、干胜道、杨帆(2005)叙述了目前开放式基金实际运作中出现了一些不合规现象,认为有必要结合“信息不对称”理论,认清开放式基金中基金经理人与基金投资者的委托———风险,尽可能规避其委托风险的出现。 谢科范、周黎、潘纪刚(2002)指出由于私募基金仅仅向少数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公募基金中存在的利益主体缺位、激励机制不明确的局限性,同时私募基金管理者(人)也具有投资者(委托人)的某些效用函数特征,部分化解了委托———双方的利益冲突,是一种较为理想的委托———关系。针对我国私募基金的现状,公开、合法、规范地发展私募基金应该成为我国资本市场下一步发展的目标。 杨永杰(2003)指出由于信息不对称,证券投资基金存在着典型的委托关系问题。文章对证券投资基金中的委托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 证券投资基金实际上是委托关系的一种体现、是典型的委托关系。随着证券投资基金的迅速发展,其功能的有效发挥取决于一系列完善的管理制度,然而我国现在的证券市场还不成熟,证券投资基金仍处于起步阶段,所以之前的研究成果不但可以为今后的研究提供参考,还为监管机构提供了监管依据,使其可以有针对性的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法规,更有助于帮助投资者对证券投资基金深入了解,从而做出理性的投资选择。

信托基金论文篇5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公司型;契约型

文章编号:1003-4625(2007)11-0071-02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一、各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结构分析

按组织形式不同,证券投资基金一般可以分为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组织形式上的差异直接决定了基金法律结构的不同,因此综观各国基金立法,有三种代表性的基金法律结构。

(一)公司型基金下的法律结构――美国模式

公司型基金以美国为代表,一般包括四方当事人:基金投资人、基金公司、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公司作为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发售基金单位而设立。基金单位的持有人就是基金公司的股东,通过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对基金公司进行监督,维护自己权益。基金公司在日常运作中只设立基金董事会,由其来代表基金单位持有人的利益,再由董事会委托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同时将基金资产委托给基金托管人保管,并赋予其监督管理人的权利。

在公司型基金的法律结构下,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比较明确,主要是通过建立现代化的公司治理结构以实现对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有效监督,维护广大投资人的利益。

(二)契约型基金下的一元论结构――日本模式

契约型基金一般包括三方当事人: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所以将日本模式称为一元论结构,是因为其只通过一个信托契约来规范基金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按照日本1951年《证券投资信托法》的规定,基金以信托契约为核心,将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保管人结合成三位一体的关系。具体而言,基金管理人通过发行受益凭证募集基金后,以委托人的身份,与作为受托人的托管人签订以基金投资者为受益人的信托契约。即在这种法律结构下,基金管理人是委托人,托管人是受托人,投资者是受益人,在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之间存在信托契约。

但这种法律结构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作为委托人的基金管理人只是基金的募集人,而非所有人,由其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设立信托,有违信托法理。第二,基金托管人是基金的名义所有人,也是受托人,但其职责仅属于信托职责的一部分,信托的主要职责却是由作为委托人的基金管理人来行使。第三,在这种模式下,受托人的权利行使受到委托人指示的严格限定,受益人不容易以违反诚信义务为由追究受托人责任,受益人追究委托人的责任似乎也没有确切的法理依据。

(三)契约型基金下的二元论结构――德国模式

按照德国1956年《投资公司法》的规定,在二元论结构的基金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通过两个独立的契约来构造的:一个是基金投资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信托契约关系,即基金投资人通过购买基金受益凭证,将基金财产信托给基金管理人。从信托的角度而言,这是一个自益信托,委托人同时也是受益人,这解决了一元论结构下管理人以不是自己的财产设立信托的问题。另一个契约是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保管合同,通过保管合同赋予了基金托管人保管信托财产和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在这种法律结构下仍然存在两个问题:一方面托管人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根据保管契约,托管人有广泛的监督和执行权,实际上处于信托契约当事人的地位,传统的保管契约无法涵盖这些内容。另一方面托管人和投资人没有直接法律关系,托管人也没有动力去行使自己的监督职责,维护投资人的利益。

二、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下基金的法律结构

应该说,有了对国外基金立法的充分研究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加上2001年《信托法》在我国建立起信托法律制度,为2003年《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出台和创建中国特色的基金法律结构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我国主要采用契约型基金,只是在附则中为将来设立公司型基金预留了空间。鉴于契约型基金中一元论和二元论结构各有利弊,我国的基金法律结构吸收和移植了其合理成分,采取了“兼容并包”的做法:即基金的整体构造以一元论为模板,在此基础上又将二元论中的保管协议“移植”过来。具体而言,基金法律结构中有三方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采用自益信托的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购买基金管理人发行的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签订信托契约,成为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和受益人;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处于信托受托人地位,通过信托契约和托管协议来明确各自在管理、运用、监督基金财产方面的职责。由此可见,在《证券投资基金法》下,基金份额持有人、管理人和托管人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通过一个信托契约来构建,后两者之间的托管协议也不再是单独存在,而是融合在信托契约法律关系当中。这样的法律结构,解决了日本模式下委托人不是真正财产所有权人,受益人不容易追究委托人的信托责任的问题;与德国模式相比,托管人的权利是由信托契约和托管协议共同赋予的,托管人与投资人之间有信托关系,必须按照信托义务去行使监管职责。从以上我国基金公司的法律结构来看,我国采取的是折中的契约型模式。

三、契约型治理结构和公司型治理结构比较分析

对于契约型治理和公司型治理结构,我们不难发现它们在对投资人利益保护上的优劣。

(一)在契约型基金的治理下,基金管理公司是契约型基金的发起人和组建者,同时也是契约条款的制定者。基金投资者与管理人的这种显性契约,在基金运作时出现契约所没有规定和说明的情况时,作为管理人的基金管理公司相比公司型治理下的基金公司享有更大的剩余控制权甚至是事实上的全部剩余控制权,产生内部人控制问题。而且由于基金的中小投资者偏多,信息的不对称和不完全会使这些投资者难以判断基金管理人行使剩余控制权时损害投资人利益的事实。

在公司型基金的治理下,这一问题得到很大程度上的弱化。由于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是基金公司的股东,因此可以通过公司治理形式来间接行使剩余控制权,以限制管理人出现借剩余控制权的行使来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当出现契约所没有规定或说明的情况时(在公司型治理下契约为隐性的),投资者(股东)通过股东大会来间接行使剩余控制权,基金管理人只是名义上的剩余控制权行使者。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享有基金的名义和实际上的所有权。相比契约型治理条件下,公司型的开放型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在处理问题的灵活性上,公司型基金也比契约型基金具有优势,尤其对于开放型基金。开放型基金一般无存续期限,在无期限限制的长时间段内,基金会面临诸多不确定性,当出现契

约所没有规定和说明的事件时,要求及时处理,否则会使基金的投资受损。而在契约型治理下,管理人享有剩余控制权,但管理人内部之间缺乏明确的处理程序或固定规则,而且容易发生利益冲突,使问题不能及时、合理解决,在价格与信息迅速变化的证券市场上基金的投资容易受损,或者无法把握机会,间接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由于剩余控制权由管理人行使带来的这种间接损失,有时会比基金管理人行使剩余控制权时作出有损于投资者利益的规定给投资者带来的直接损失更大。

(二)在对道德风险的控制方面。基金投资者与管理人的关系被认为属于典型的存在道德风险的委托关系。基金的道德风险包括,基金的管理人或托管人等为自身的利益而作出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以及基金经理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损害投资者(有时是管理人)利益的行为。

首先是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道德风险问题。投资者作为委托人在购买基金份额之后,对于基金的运作就缺乏完全信息,而基金的管理人则享有关于基金资产的详细信息。信息上的不对称使投资者处于不利的地位,投资者无法观察管理人的行为(或虽可以观察但成本太高),只能观察到结果即基金的业绩,但基金的业绩是由多方面的因素决定的,所以管理人可以把自身的失误或故意行为归咎于其他影响业绩的因素以逃脱责任。同时,管理人的费用收入虽然有一部分与基金业绩挂钩,但管理人的利益与投资者利益还是不完全一致,管理人全力经营基金给自身带来成本,但收益却大部分归投资人所有,管理人没有足够动力去尽心为投资人服务,这就是信息经济学上的隐藏行动的道德风险。另外,基金业中还存在隐藏知识的道德风险,即对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质量水平,基金管理人自己知道,而投资人不知道(因为缺少完善的职业基金管理人市场),由此可能造成投资者选择劣质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这会对投资人产生风险。很显然这对基金的投资人非常不利,也是管理人道德风险之所以产生的根源。对于托管人与投资人的关系,一般认为也是与管理人类似。

其次是基金经理人的道德风险问题。基金的经理人由于其目标效用函数与管理人不是完全一致,并且存在经理人的能力指标难以直接观察到,管理人只能通过观察容易测量的能力替代指标来制定报酬计划。但是业绩除了受经理人的能力影响之外还受多种因素影响,因此报酬计划可能产生激励不充分或激励偏差问题,经理人可能追求短期绩效或其他一些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投资人、管理人的行为,产生道德风险。

基金的治理形式显然要对道德风险进行有效的约束和治理。但是在不同的治理形式下道德风险问题的严重程度、治理渠道和有效程度不同。在契约型治理下的基金中,基金管理人只要不违反契约,就不会面临替换问题。而且契约型基金的管理公司一般就是基金的管理人和经理人,不会替换管理人和经理人,因为一旦替换就意味着更改投资人与管理人之间的基本契约。因此基金在契约型组织形式下蕴涵着较大的管理人道德风险,委托问题较严重。

信托基金论文篇6

关键词:公司理财 信托理财

一、关于公司理财的基本理论

1.公司理财的含义公司理财又称企业理财。 从广义的角度讲,企业理财就是对企业的资产进行配置的过程;狭义地讲,企业理财是要最大效能地利用闲置资金,提升资金的总体收益率。

2.公司理财的特点

1).开放性

市场经济就是以市场为主导,金融市场作为企业资金融通的场所和联结企业资金供求双方的纽带,对企业财务行为的社会化具有决定性影响。金融市场体系的开放性决定了企业财务行为的开放性。

2).动态性

企业理财是以资金为对象,而资金的流动就是一个企业财务运营的过程,是一个企业血液循环的形象比喻。所以说以资金管理为中心的企业理财活动是一个动态管理系统。

3).综合性

企业理财围绕资金流动展开。资金流动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主要过程和主要方面的综合表现,具有很大的综合性。掌握了资金流动规律,便掌握了企业经营模式和资金运作模式,综合性是理财的重要特征。

3.公司理财基本指导原则

公司理财有很强的知识性,其基本的指导原则为:

1).环境适应原则2).整体优化原则3).盈利与风险对应原则

二、信托理财的含义

信托制度起源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的信托主要为商事信托。商事信托是十九世纪在美国的马萨诸塞州产生的,又称营业信托、商业信托。商事信托发展初期,采用信托形式,投资人的资金进行投资管理,投资人是受益人,受托人按比例抽取报酬。这种信托的根本特征是以商业团体的形式来运作,将信托原理运用于企业所组成的一种美国式的特殊的企业形态,并以此从事信托投资业务。商事信托与一般的公司、合伙企业在经济形势上没有明显不同,但是从法律角度看,他的商业经营形态是利用了信托原理来进行模式的构成,是一种特殊形态的企业,期特点如下:1.资金独立性  信托的概念结构是将受益人视为信托财产的真正所有人,即作为受益的或衡平法上所有权的所有人,而作为信托财产收益的所有人而存在,这要归结于信托制度的“破产隔离”功能。所谓“破产隔离”,是指在委托人或受托人不能支付或破产时,受益人仍然能够就信托财产保持其受益,可以对抗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普通债权人。

2.收益权的灵活性  在合法信托的前提下,信托的条款可以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同意的、能够产生委托人意图上的利益的任何条款。比如,在安排内部控制事务方面、安排保护债权人与受托人的交易、创设受益人的自由裁量、安排本金和对收益的分配上,信托具有高度的灵活性。三、商事信托与公司制度的比较  信托是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给有能力的第三方代为管理投资的形式进行盈利,公司是一个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实体。信托制度中,这种交付行为是信托财产的转移,因此而获得的收益权利称为受益权;公司制度中,资金或财产的交付称为投资或股份认购,因此而获得的收益权利称为股权。虽然在这两种制度中,对各种行为和收益的权利称谓不同,但就制度本身而言,实际上都是转移财产并获得收益的财产管理方式,因此他们具有一些共同的特征。

(一)信托与公司理财目标的分析 

无论是信托模式还是公司模式,经营的主题都是资金的流动管理,财务理论的研究是分析的基础。有了明确的理财目标,才能确定资金的管理者的任务和职责,才能评价理财行为实施过程中的好坏。

企业追求自身价值的增加,信托追求受益人价值的增长,因此在理财目标上存在着显著的差别。公司价值是指公司未来创造现金流量的折现值,由此任何一个公司财务决策的做出,在理论上讲,都只能是风险与收益之间权衡的结果,因此如何解决风险与收益的权衡问题就成为企业价值评估过程中的一个及其重要的课题。与商事信托比较,公司对待风险的态度更加激进,公司所从事的商业活动更加大胆进取,而商事信托所要求的谨慎管理削弱了商事信托承担投资风险的能力,因此虽然在商事信托下的决策同样涉及到风险与收益的权衡,但商事信托的较低风险交易的要求,使商事信托不能执着于追求受益人财富的最大化,而只能追求稳妥地实现信托财产的安全和受益人收益的稳定增长。

(二)商事信托理财内容与公司理财内容的比较 

信托公司从受托人角度来看,主要是获得信托报酬。现在一般有固定和信托收益率联系起来浮动的设计。一般单一信托信托报酬比较低,为0.3%左右。从投资人角度来看,按照监管规定,信托公司不能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也不能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但我们一般的信托产品都有一个最低收益率。从当时的产品看,现在都是采取基金或者期限阶梯型浮动收益率的设计。信托获得了营运的资金,如共同基金和养老基金,因此信托理财的重心是对投资的管理,一般不涉及到资金筹集问题的决策,从这一点上来说,信托理财与投资学有更多的内容交叉,但信托理财将扩展投资学的外延,即除包括金融资产投资管理外,还包括实物资产投资的管理内容。另外,对于信托收益的分配一般是由信托契约来规定较详细的收益分配计划,因此与公司理财相比,收益分配决策就不再成为重要的商事信托的理财内容。通过比较公司理财与信托理财,不仅可以多角度、全方位研究信托理财,也是客观、深入发展信托理财理论和公司理财理论,完整理解企业理财的重要基础和手段。

尽管商事信托与公司制度在组织架构上具有许多相似之处,但商事信托与公司制度相比,有明显的不同,这些不同点便是商事信托与公司投资竞争的优势。目前在我国公司理财一直是受到重视的一种理财模式,笔者认为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必须增加信托理财的研究来配合市场的发展,尤其是在财务管理理论研究视角转向以金融市场为核心的研究,研究商事信托的财务理论对我国的金融体系的建立具有深刻的价值。

参考文献:

信托基金论文篇7

【关键词】信托 理财

一、信托理财产生背景

信托贷款理财产品发行初期,投资方向大都为大中型企业,由于具有优质信贷资产做支撑,所以此款理财产品以其良好的收益与风险组合获得广大投资者的欢迎,但是随着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信托贷款理财产品的发行量也随之大增,这与当前我国的市场环境与信贷政策有很大关系。在美国金融危机向更深层次、向全球演进的背景下,作为世界第三大贸易大国的中国受到不小的冲击,这首先表现在企业资金不足上,由于企业的主营不是融资,如果全靠自己去努力融资,一定会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虽然在银监会的全力推进下,全国各类各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利用自身优势为企业提供资金,但寻求银行贷款的途径融资,手续非常繁琐,除担保条件过于苛刻以外,企业的财务状况或经营状况也是各大商业银行在提供资金时优先考虑的问题,企业贷款利率和其他成本也很高,面对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门槛,这些企业仍无法获得足够的资金。

一方面是国家信贷紧缩政策,另一方面是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面临两个相互矛盾的问题,怎样才能在不违背国家政策的前提下,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呢?在这种背景下,信托理财产品产生。

二、信托理财概述

(一)信托理财概念

据笔者初步查证,目前有关实务界及理论界至少在三个层面上使用信托理财的概念:专指信托公司推出的信托投资理财产品,以区别于商业银行推出的人民币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以信托公司的某一信托计划为基础资产而设计并向银行客户发售的人民币理财产品,属于信托公司与银行合作的一种理财产品设计类型;是指作为一种财产管理制度意义上的商事信托。笔者认为,如果将信托理财概念中的“信托”一词界定为信托公司,这其实是对我国信托制度的一种极为狭隘的解读;信托理财概念中的“信托”一词应指信托关系,用来反映该类代客理财业务所具有的共同本质。“大信托”观念下的信托理财可以作为我国金融机构各种代客理财业务的统称。

信托在商事领域发展的空间是极为广泛的,例如我国己经开始在股票表决权信托、雇员持股计划、养老金信托、资产证券化之特殊目的信托(SPT)等领域积极尝试。信托理财属于商事信托的范畴,从理论上来看其范围应该具有一定的开放性,但本文基于资料来源、研究目的等方面的考虑,只将其界定在金融机构代客理财的范围内,目前主要包括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基金公司金融。从近几年信托公司年报看,无论是信托资产、收入、利润等绝对规模指标,还是从增量、增幅等相对指标看,信托公司的资产管理能力均实现了超常规发展。截至2006年,信托公司都清理了原有的负债业务和委贷业务,卸掉了历史包袱,资产状况有了明显的改善。信托公司盈利能力的提高以及资产质量的改善,潜在的风险化解有利于将更多的资源投入到信托产品的开发和研究。

(二)信托理财产品发展有利因素

政策因素。2003年10月的《中国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要成为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的现代金融企业。”明确把信托公司提高到与银行、证券、保险同等重要的地位。2004年3月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全体工作人员会议上指出:信托业今后要加快发展,健康的发展。2004年10月银监会非银司司长高传捷在长沙信托国际会议上称:第一个5年,实现信托业的恢复性发展,第二个5年,追上银行、证券、保险,让信托真正成为我国四大金融支柱之一。2007年4月刘明康主席在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工作会议上指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专业特色和功能作用正日益被人们发现和认同,应当支持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创新和科学发展。信托公司尤其是在直接融资市场上应成为主力军。

2006年11月,银监会下发了《集合信托创新试点建议》,针对机构投资者的集合信托可突破200份限制;异地信托业务可以进行私募形式路演。可以看出,管理层和监管机构支持和鼓励信托业的健康发展,为信托产品的创新提供了保障。

信托产品的需求潜力大。一方面,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中产阶层及富裕阶层人数不断增加,个人理财服务的需求潜力巨大。我国高达17.6万亿元的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也急需找到新的投资渠道,化解潜在的金融风险。社会中的保险资金、公益资金、社保资金、企业年金等来自机构投资者的资金也面临寻找投资渠道的问题。从当前新股申购冻结的巨额资金就可证明。据测算,当前中国资产管理市场规模不低于2万亿元,并且每年将以不低于15%的速度递增。

另一方面,我国的资金市场仍处于供给远远小于需求的局面,加之一直处于宏观调整周期,银根紧缩,大多数企业很难从银行渠道取得资金,限制了企业的发展。同时,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存在融资需求,目前过度依赖于地方政府财政支出和银行贷款,将民间资本和社会闲置资金引入基础设施建设可以改变此局面,信托可以充当管道角色。

三、信托理财产品发展现状

2011年全国信托公司发行了732个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募集信托资金1043亿元,平均每个信托产品的规模为1.69亿元,平均信托期限2.03年,平均年收益率4.71%。与2008年、2009年、2010年相比,2011年信托产品的数量和规模都有一定程度的增加。与2008年相比,2011年产品数量增加了56%,总规模增加了132%;与2009年相比,2011年的产品数量增加了15%,总规模增加了58%

从产品的资金运用方式来看,虽然2011年贷款类产品的占比萎缩,但仍然居于前三位,其产品数量和资金规模占比分别为16%和9%,与2008年相比,分别降低了35和58个百分点,且远远低于信托新政规定的30%的限制。另一方面,受证券市场的影响,证券投资类产品的数量和规模较2008年则增长了45和55个百分点。这一起一落成为2011年信托产品发行的主要变化。而资金运用方式的另一个特点则是信贷资产受让这个在以往成为信托机构竞相采纳的方式到2011年基本上销声匿迹了。在信托新政的影响下,股权投资、权益投资则成为信托资金运用的主要方式之一。

从产品的投资领域来看,基础设施仍然是信托投资得重要领域。另外,金融市场在2007年取代基础设施成为信托产品投资的最大场所,而房地产信托则出现了严重萎缩。但随着国家宏观经济的进一步紧缩和证券市场的调整,房地产等领域的投资有望迎来新的发展。

2011年的房地产信托市场受到国家宏观调控以及银监会54号文出台的影响,表现不尽如人意;而证券投资信托则受到证券市场多种利好的刺激,发展势头强劲,这就决定了2011年信托产品的基金化在两个领域截然不同的表现。

四、信托产品发展方向

(一)个人业务

现代信托财产的种类几乎包罗动产、不动产、股权、债权、股票、债权、现金、专利、特许权等一切具有确定价值的财产,但我国对信托财产及管理中的税收征管问题尚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乃至政策,信托税法仍是税法中的空白地带。税收制度的缺失一方面导致信托公司陷入无所适从的境地,另一方面成为制约信托业进一步发展的障碍。信托税收无法可依可能降低信托业的信誉度,同时重复征税造成总体税负过重。譬如,目前各信托公司对信托产品是否代扣个人所得税做法不一,对投资人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应尽早建立与完善信托税收制度,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

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财富管理理念宣传,提高财产信托意识,不应把信托局限于项目融资和社会投资中,强化宣传信托机制在复杂财产事务管理中的优越性,使公众认识信托、认可信托。但由于信托公司普遍实力弱,不能设立分支机构,人员少,而个人信托业务单笔规模小、收入低,根据收益成本的原则,信托公司对个人信托业务缺乏动力。只有待信托公司发展到一定规模,实力增强之后,信托业务才有可能蓬勃发展。

(二)证券投资信托产品

证券投资无疑是一个高风险和高收益的投资行为,对于广大的投资者而言,在既无精力也无技能的条件下,委托专家理财,无疑是一个较好的选择。信托作为一个典型的财产管理制度,面对国内目前巨大的证券投资资产管理业务的市场,以证券投资信托的方式积极介入,不仅有利于拓展自身的盈利渠道,更重要的是有利于竖立自身在证券投资领域的“理财专家”的行业形象。

作为证券投资资产管理业务的重要参与者,信托公司在面临着巨大市场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压力,其面临的竞争对手不仅包括了曾经的竞争对手,在信托整顿时期已经发展壮大的证券公司,还包括在“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政策扶持下成长起来的证券投资基金,其他非规范的民间“私募基金”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对手。在这种情况下,信托公司必须根据自身的特点,通过对这一庞大的市场进行细分,确立自身独特性能够保证自身在这一细分市场的相对竞争优势,在此前提下,通过创新性的差异化产品赢得市场份额。

(三)产业投资基金

基金是信托的本源业务之一,是标准化的金融工具,也是最高级、最典型、最具前景的信托业务。由于我国信托业以前定位模糊,金融业实行分业监管,本属于信托业核心业务的证券投资基金已与信托公司擦肩而过,产业投资基金则成为信托公司业务创新和利润增长的重要突破口,也是信托公司能否真正成为金融四大之一的关键。产业投资基金是以个别产业为投资对象,以追求长期收益为目标,属成长及收益型投资基金。

在各类金融机构中,信托公司是唯一既能直接投资资本市场,又能介入货币市场和产业市场的金融机构。信托公司既可以采取银行的贷款方式,也可以采取各类投资方式,如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及证券投资等,还可以采取一般企业使用的出租、出售方式。将信托资金投入项目公司中形成股权,是银行无法具备的业务范围;投资于实业,也是证券公司无法跨越的领域。信托制度为发展产业投资基金提供了必须的基础法规制度安排。信托金融平台凭借其广泛的信托投融资方式、财产登记、破产隔离三大法律制度规定,可以有效化解产业基金存在的风险。设立和运作产业基金完全有可能成为信托公司的专属业务。在《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里,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受托经营国家有关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该条规定为信托公司将来从事此类投资基金业务留了口子。

五、结论

中国作为最大、最具潜力的发展中国家,国民经济多年保持持续快速增长,国民财富不断增加,尤其是富裕人士资产的急剧增加,需要利用信托制度在风险隔离、权益重构等方面的巨大作用来实现自身多方面的需求。在中国的金融机构中,只有信托公司才具有管理非现金资产的资格,随着信托公司资产管理能力得到认可,资产、业务规模逐渐壮大,这类业务有望成为信托公司未来的日常的、标准化的业务。有关机构应该完善信托登记制度和信托税收制度,为个人信托业务的发展做好基础准备。

信托作为唯一可跨越资金市场、资本市场和产业市场的金融机构,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深入发展,利用自己的优势参与一级资本市场,尤其是发展私人股权投资业务和产业基金业务具有充分可行性。经过前两年的实践,多家信托公司的私人股权业务受到了市场积极反响,监管层也鼓励信托公司发展此类业务。由于历史的原因,信托公司丧失了本属信托业务的证券基金业务,产业基金业务是信托公司另一重要的业务领域,可能成为信托公司最为主要的,盈利能力最高的专属业务。

参考文献:

[1]栾甫贵,李放之.商业信托理财的概念框架研究[J].会计师,2007,(07).

[2]刘念学,颜艳.浅析信托制度中的破产隔离功能[J].法制与社会,2009,(04).

[3]岳龙.论信托财产的破产隔离功能[J].现代商业,2008,(24).

[4]郭晓霞.论信托制度的价值与功能[J].山东社会科学,2008,(07).

[5]胡卫萍.我国商事信托制度建构中的法理思考[J].中国商法年刊,2008,(00).

[6]范志勇.论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信托财产共有权的构建[J].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1).

[7]贾艳,廖华.论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兼论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J].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11,(04).

[8]张锌.信托公司在资产证券化中的作用[J].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5,(03).

信托基金论文篇8

关键词:个人账户养老基金;信托;运营管理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12)10-0058-05

一、引言

自1991年我国建立个人账户养老基金以来,基金的投资运营模式一直是学者们研究的重点。从国外来看,大部分国家的养老基金都进行了市场化运营,唯独中国养老基金没有进行市场化运营(社保基金理事会除外),而对于市场化运营的模式也随着基金的空账运行和贬值使得学者们对基金的投资运营模式的研究更加热衷。总体上看,对于个人账户基金运营模式的选择,目前仍没有定论,政府也没有明确的意见,只是在2010年12月提出要对个人账户基金进行市场化运营,国内学者也没有对个人账户基金进行深层次的制度分析,本文就是围绕个人账户基金投资运营模式改革而展开讨论的。

二、个人账户养老基金管理现状

(一)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难

(二)个人账户基金分散管理导致基金管理机构的多重身份

长期以来,我国养老基金的统筹层次较低,各级政府各自为政,各自管理,管理水平也是参差不齐,这种分散管理模式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了基金管理机构的多重身份,即基金管理机构既是基金的委托人,又是基金的监管人,还是基金的投资运营人,这种集多种身份为一体的管理模式使得个人账户基金在一种无效监督的情况下运营,导致基金的滥用、挪用、违规借贷等现象不断发生,也加剧了管理成本,进而加剧了基金的空账运营。此外,个人账户基金的制度设计之初就为管理混乱埋下了隐患,中央政府给予地方政府的权力过大,且没有明确其权责问题,导致了地方政府把个人账户基金作为“财政的银行”进行挪用,使得基金空账运营。总的来说,个人账户基金的运营管理是一种“地方管理、中央兜底,权责不清”的管理模式,这一模式本质缺陷就是本应属于地方政府承担的责任却让中央政府承担,由受益人所有的权力却被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给剥夺了,中央政府实质上成了自身制度设计缺陷的最终承担者。[1]

(三)个人账户基金产权不清晰

从西方产权理论来看个人账户养老基金,个人账户基金是个人缴费形成的,产权应该归个人,也就是说,个人对个人账户基金拥有支配权、使用权和监督权。但是,长期以来,受益人的这些产权属性都被政府所忽视,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没有真正的落实,致使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者集各种产权属性于一身,个人账户基金的贬值和空账运营就可想而知。所以,政府应该还原产权所有人的产权属性,重新构建基金的产权分配体系和运营体系,规范个人账户使用权、支配权和管理、监督职能。

三、个人账户养老基金信托运营

管理模式的优势分析 (一)信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其奠定了良好的市场基础

(二)信托制度本身的特点为其基金保值增值提供了好的制度保障

信托制度作为“代人理财”的一种制度安排,有其特殊特点:一是信托财产管理是一种长期管理,而非短期管理,从国外社保基金的投资来看,长期投资的收益率要远远高于短期投资,其风险也往往小于短期投资;二是信托管理都是大集团管理,是进行大额运作的一种金融管理工具,能够将分散的个人账户基金聚集起来进行集中管理、集中投资运营;三是信托契约一旦生效,信托财产将独立于委托人的其他固有财产,也独立于受托人、受益人的固有财产。[2](P74)信托财产这种独立性就为个人账户基金的产权属性的分配奠定了基础,也保证了基金不被其他部门或个人侵占、挪用、贪污等。

推荐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