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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谣言论文8篇

时间:2023-04-08 11:31:27

网络谣言论文

网络谣言论文篇1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的广泛普及,网络言论越来越“自由化”了,使得全社会进入了“信息爆炸”的时代。然而,网络是一把双刃剑,为广大人民的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的同时,由于网络准入机制尚未完善,使得网络谣言盛行,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影响。本文拟从宪法的角度,对网络谣言的规制问题进行研究。

 

一、 网络谣言

 

谣言,即没有经过证据证实的信息,无法对其真实性置可否的信息,可以是民间传唱的歌谣,也可以是民间传播的闲言碎语。网络谣言,即在互联网的环境下,借助网络作为平台或工具,进行传播的谣言。网络谣言是一种误导性的信息,由于其本身具有的传播速度快、受众广泛等特点,使其社会影响日益显著,甚至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威胁。

 

网络谣言的本质是虚假。信息的传播的过程中,经过不同的渠道,时有失真的现象发生。信息失真在积累的过程中逐渐演变成谣言,这在现实中是普遍的。这种现象的存在主要是由于信息传递者或转达者缺乏自我约束意识。尤其是在网络普及之后,信息的传递速度更快,受众更多,传播空间更为广泛,因此造就了网络谣言的滋生,网络谣言主要具有以下几种特征:一是传播渠道丰富、速度快。网络谣言的传播渠道比一般谣言的传播渠道更丰富,包括电子邮箱、社区论坛、QQ、微信、微博等,不仅实现一对一传播,甚至是群发扩散,这对网络谣言的散步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使得网络谣言在极短的时间内广泛发散传播,影响全国甚至全球。二是变异性强。网络谣言的传播并不是单纯的传播,而是在传播的过程中逐渐变异,使得不同的接受者收到的信息更不相同,甚至与网络谣言始作俑者的版本大相径庭。在互联网的环境下,网络准入机制尚未完善,人们对所接受的信息经常夹杂自己的主观认识,逐渐形成新的网络谣言并加以传播,在这过程中往往改变了网络谣言本身的内容,使其真实性无从考究。三是互动性强。在网络的世界中,每个人都可以扮演不一样的角色,可以是网络谣言的者、编辑者,也可以是网络谣言的传播者、接受者。在网络虚拟的世界中,人们的行为和言论更加自由化,不受束缚,大家畅所欲言,互动性极强,这就为网络谣言的升级埋下了伏笔。

 

相对于一般的谣言来说,网络遥远由其传播范围广泛、传播速度快、变异性和互动性强等特点,使得其容易在极短的时间内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影响,且覆水难收,不仅在一定的程度上扰乱社会的稳定,损害公民的名誉以及合法权益,甚至可能引起社会动荡,造成严重的后果。

 

二、 网络谣言的宪法规制现状及问题

 

网络谣言的规制涉及刑法、民法以及行政法等,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刑法、民法以及行政法等部门法的基础,因此,对网络谣言进行宪法规制势在必行。网络谣言的真实性有待考究,将网络谣言纳入宪法的规制范围内,有助于网络谣言的治疗和规范。近年来,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谣言的蔓延,政府对网络谣言的辟谣行动掌握着主动性,并采取了相应的行动。目前,我国在网络谣言的宪法规制上采用的手段分为两种,即结构规制和内容规制。

 

结构规制,是针对网络谣言传播渠道的宪法规制;内容规制,即针对网络谣言传播内容的宪法规制。谣言传播的渠道有印刷出版传播模式、广播电视传播模式以及网络传播模式三种。这三种不同的传播渠道,分别对其进行结构宪法规制和内容宪法规制,其规制难度程度不一。相对于印刷出版、广播电视等模式来说,对网络传播模式进行结构规制难度较低,对其进行内容规制难度较高。例如,新疆“七一五”事件爆发后,新疆全范围内实行断网,即对其网络谣言的传播实施结构规制。

 

宪法规制手段,先对其他规制手段来说,具有强制力的显著优点。从网络谣言的宪法内容规制上看,首先应该对网络服务的提供者进行宪法规制,其次对其公布的信息掌握筛查和编辑的权利。同时,宪法规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由于其具有强制力,容易导致以偏概全的现象发生,在消灭有害网络谣言的同时,也对网络言论形成较强的震慑力,影响网络真实言论的和传播。

 

可见,我国在网络谣言的宪法规制虽然已经取得一定的成效,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但与此同时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因此,本文对其在宪法规制中存在问题加以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针对性弱,覆盖范围有限

 

我国在《宪法》中,对公民享有的言论自由权加以限定,例如《宪法》第37条:“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宪法》第5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但是我国《宪法》的规定并没有完全覆盖网络谣言的各个方面,出台的部分规定虽然具有强制执行力,但是针对性不高,覆盖范围有限,与网络谣言日新月异的发展不相适应。尽管宪法规制对网络谣言具有较强的震慑力,但是在执行的过程中,也出现过公职人员滥用权力的现象发生,从而在很大的程度上减弱了宪法规制对网络谣言的强度和力度。

 

(二)监管权力结构不合理

 

网络谣言的监管权利,除了公安部及其下属机构外,信息产业部、文化部等部门都有对网络谣言进行规制的权利。但是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各部门法的基础,各部门之间在网络谣言的规制方面存在监管权力结构不合理的现状,宪法有关部门应该加以协调,并起到统筹兼顾的作用,避免各权利交叉,造成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的现象发生,不利于宪法规制在网络谣言治理中有效作用的发挥。此外,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于网络谣言的和传播并没有建立完善的追责体制,很多网络谣言犯罪行为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导致网络谣言的治理不够彻底,很难达到令人满意的结果。例如,两高的司法解释中,第五条规定“涉及到的利用网络信息辱骂、恐吓别人并且造成恶劣影响的以寻衅滋事罪依法进行惩处”,但并没有对其“恶劣影响”的界定做出解释。这就使得网络谣言的很多罪名在实践中很难成立,不足以对网络谣言犯罪分子形成震慑力。

 

(三)信息公开理念和公开机制建设滞后

 

随着网络的普及,QQ、微信、微博的用户越来越多,公民对信息公开的意识越来越强烈。这与政府信息公开化较低的现状形成了一定的反差,容易在社会中形成一种不良的社会舆论和风气。公众传播或接受的消息范围广泛,传播速度快,一个网络谣言很容易在极短时间内形成社会舆论的焦点。我国政府在信息管理方面,一直处于传统之后的状态,尚未形成信息公开理念,相关的信息公开机制不够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政府的公信力度。这也是网络谣言制造和传播的根本原因之一,由于公众不发在第一时间获取政府公开信息,导致公民的猜测,进而形成谣言、舆论,借助网络平台广泛传播。可见,我国政府这种低公开化、低透明化的信息公开机制,已经不适合社会发展趋势,已经无法满足公众对政府公开信息的需求,在很大的程度上降低了宪法规制的执行效果。

 

(四)网络谣言责任主体规定不明确

 

宪法规制上对网络谣言责任主体的规定不明确,是网络谣言的宪法规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网络谣言的、编辑、传播,非常迅速,甚至可以再极短的时间内覆盖全国乃至全球,这其中主要的环节在于网络谣言讲责任主体的缺失。网络谣言的产生,往往是以迎合部分公众的心理为基础,他们往往不假思索,酒吧消息传播出去,这就容易被造谣者所利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网络谣言责任主体做出了两种规定:一是一般主体,即一般犯罪主体的构成要件的自然人;二是特殊犯罪主体,即除一般犯罪主体的特征上还具有特殊的身份。一般情况下,公民对网络言论的传播,仅出于对家人、亲人、朋友的关心,但是造谣者往往利用这一群体的心理特征,迎合其心理需求,借助其网络谣言,以达到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等不法目的。但是我国宪法并没有对造谣者和网络谣言无意传播者加以界定,责任主体不够明确,相关的惩罚措施也没有明确,很难对网络造谣者起到震慑的作用,所取得的效果甚微。这是宪法规制在网络谣言的治理上存在的一个真空地带。

 

三、 宪法规制网络谣言的完善

 

规范我国网络平台,治理好网络谣言,不仅需要民法规制、行政规制、刑法规制等,更需要宪法规制。宪法规制对网络谣言的治理刻不容缓、责无旁贷。本文通过对我国网络谣言及其宪法规制现状的分析,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以进一步完善网络谣言的宪法规制。

 

(一)结合网络谣言自身特点实施宪法规制

 

网络谣言具有传播速度快、覆盖范围广泛、变异性强、互动性强等特点,使得网络在传播的过程中具有分散性和匿名性。因此在宪法规制时,应该结合其自身的特点,维护网络言论的合法性和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网络社会是现实社会的延伸,不能脱离宪法规制二发展,尤其是在网络言论的和传播方面,必须进行专门的宪法规制。近年来,我国网络谣言事件盛行,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同时也引起了政府对网络谣言治理的重视,逐渐加强网络谣言宪法规制的强度和力度,逐渐实现规范化治理,使得网络言论的宪法规制更具权威性。因此,国家在宪法规制的同时,应该让广大民众清晰网络言论自由的相对性,也就是说,网络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畅所欲言无所顾忌,而是必须与宪法中所规定的言论自由相一致,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此外,宪法规制应该有针对性地对网络言论自由做出明确的界定,进一步有效保障网络言论的健康有序。

 

(二)完善网络法律制度

 

相比我国网络的迅速发展,网络监管的法律制度却相对滞后。尤其是相对比发达国家在网络监管方面的法律制度,我们国家就愈显得滞后,不利于我国网络空间的发展。因此,完善网络法律制度,为网络空间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保障势在必行。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对网络谣言、网络言论自由以及网络谣言责任主体的惩罚均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很大的程度上纵容了造谣者的产生。因此,完善网络法律制度,首先应该明确网络谣言的认定标准,对其进行明确的法律界定;其次,实行网络言论自由的同时,应该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法律界定;最后,对网络谣言的责任主体的惩罚规定应该明确,并并造谣者形成足够多的震慑力,将网络谣言的扼杀在摇篮里。

 

(三)强化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和义务

 

网络谣言由于自身匿名性的特点,使得网络谣言的始作俑者难以考究,导致宪法规制的现实中困难重重,难与获得真实的证据。随着实名制在网络空间的发展,对网络谣言的宪法规制有所改善。但由于网络准入实名制的推广程度并不高,造谣者往往以匿名的身份在网络空间活动,很难被明确其身份。因此,宪法规制的实践中,必须强化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和义务,对网络谣言的进行监管,对不法信息的传播加以甄别和管控,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制止网络谣言的进一步扩散,并明确网络谣言的始作俑者,对其违法行为做出惩罚。在这一方面,笔者建议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进一步强化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和义务,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自己承担免责的证据,有利于激励网络服务提供者举证的积极性,并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防止社会发生动荡,这是网络谣言宪法规制的有效保障。

 

网络空间的健康发展,离不开网络谣言的治理,网络谣言的治理需要有效的规制手段,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规制手段对网络谣言的治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世界已经成为现实世界的延伸,网络谣言对社会危害无穷,治理好网络世界成为稳定现实社会的重要基础。本文从网络谣言的特点、危害出发,分析网络谣言的宪法规制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对完善我国网络谣言宪法规制的建议,对营造和维护好一个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作为公民、网民,人人对网络空间健康有序环境的维护,都有自己的一份责任和义务,我们每个人应该从自身做起,不造谣、不传谣,对所接收的消息加以甄别分析,绝不为造谣者所利用。国家在宪法上规制网络谣言,应该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前提,并在执法的过程中依法执法,不可滥用权力,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总之,网络谣言的宪法规制,需要个人、社会以及政府的全力配合,共同为维护好网络空间作努力和贡献。

网络谣言论文篇2

关键词:网络谣言 成因 对策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谣言作为一种舆论现象早巳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着社会传播活跃度、社会心态、社会透明度等方面的特征。而当谣言和网络结合起来,网络谣言则具有了更多新的特征,产生了更大的社会影响力。网络使谣言发展到了新的阶段。对网络谣言的探究,对于深入了解网络谣言新特点,有效的规避网络谣言的危害,促进社会舆论的健康运行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现代汉语词典》对谣言的界定是,没有事实根据的消息。学者胡钰认为“谣言是一种以公开或非公开渠道传播的对公众感兴趣的事物、事件或问题的未经证实的阐述或诠释。”传统的谣言往往采取人际传播的方式,对公众关注或者感兴趣的问题,进行了未经证实的信息传递。大多数情形下,谣言包含着很多虚假,夸大,以讹传讹的因素。而谣言的传播与影响往往和谣言事件的重要度、事件的不透明(模糊)度以及受众兴趣成正比,和公众理性程度成反比,同时受到社会环境和社会传播机制的影响和制约。

在网络环境中,谣言传播有了新的变化。网络谣言是指以互联网为载体进行传播的未经证实的阐述和诠释。网络将谣言的传播途径由人际传播、口头传播变为网络信息传播。传播载体的变化,使网络谣言具有了一些新的特点:

快捷性,网络快速的传播速度带来了信息的高速流动,同时网络谣言也伴随着网络信息快捷传播。这就导致网络谣言具有比传统谣言更快的流动速度,容易在短时间内造成巨大社会影响;广泛性,网络覆盖的范围较大,相比传统谣言的小规模传播,网络谣言能够迅速在大范围进行扩散;难控性,传统谣言由于人际传播的速度、范围相对有限,往往容易得到控制,而互联网具有虚拟。自由,匿名等特点,网络谣言也因而难以得到完全控制;互动性,传统谣言也存在社会互动,而网络谣言经常以论坛讨论的方式进行传播,参与的人数更多,互动的程度更强,网络谣言信息传播变得更加复杂;“精确性”,谣言因为其“貌似真实”而被广泛的传播,而网络的多媒体特性,更能够图文并茂,直观生动的展现事实,网络谣言往往具有相比传统谣言更为精确、形象的材料来证实其可信度,以利于其传播。比如“农妇被蟒蛇吞吃”的网络谣青配合几张照片,大大增强了其可信度和影响力。

网络谣言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在多方面原因的共同作用下,网络谣言得以扩散传播。一般而言,网络谣言的传受主体为普通网民,本文以网民为参照主体,从客观和主观两个层面对网络谣言的主要成因进行总结分析,以图廓清网络谣言的形成原理。

首先从客观方面而言,网络谣言的形成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针对网络谣言事件,权威信息存在缺失、滞后或者模糊。

网络谣言往往是基于一定的事件,尤其是一些重大的突发事件。当这些事件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而权威信息又没有及时出现,就为网络谣言提供了发展空间。网络谣言成为人们获取事件信息的主要途径,并不断扩散变化。而这时,舆论往往存在一定的失控情况。如果对于谣言尤其是网络谣言的重视程度不够,在受众最需要了解事情真相的关键时期,缺乏有效及时的信息,或者采取简单封堵的方法遏制网络谣言的蔓延。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自由使得网络谣言很难被有效封堵。那么在权威信息不作为或者作为不够的情况下,网络谣言则易于占据舆论阵地,谣言包括网络谣言肆意泛滥,对社会产生巨大负面影响。

2、网络把关人的缺失。

在传统媒体中,由于信息有着严格的选择和监控,谣言信息很难通过正规途径进行传播,往往通过人际传播的方式进行扩散。而网络作为开放的网状传播系统,传播主体多元,传播路径丰富,往往缺少像传统媒体一样的“把关人”。信息可以相对自由随意的进行流动。这也导致网络谣言等不实信息和虚假信息能够广泛传播。而无中生有的谣言是很难在传统媒体中进行和传播的。

3、传统媒体的信任度降低。

一般而言,应对包括网络谣言在内的谣言,最好的对策是正面的疏导。尤其是政府通过传统大众媒体进行信息公开。传统媒体在社会中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可信度。然而,一些传统媒体中往往以“报喜不报忧”或“少报忧”的方式进行信息处理。极大地影响了传统媒体在重大突发事件信息传播中的公信力。当一些重大的公共事件出现后,传统媒体对谣言进行澄清。一部分受众反而并不信任这种澄清,甚至从反面进行理解,进一步扩大谣言的扩散。

同时,作为网络谣言的参与主体,尽管主动捏造假消息进行谣言传播的网民数量有限,但还是有一定数量的网民参与到网络谣言的传播中去,为网络谣言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而这种行为也是有着一定的主观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网民的辨析能力因为网络谣言中的威胁性内容而受到削弱。

一般而言,网民对于网络信息尤其是谣言信息的辨别能力越强,网络谣言传播的空间就越小。但是一些谣言往往依存于一些突发的重大公共事件,如地震,瘟疫等灾难性事件。这些事件往往和网民有着重大的利害关系,导致相当一部分网民心理承受能力被削弱,恐慌,焦虑的情绪在网民中进行蔓延,如果加之权威性的信息缺失或者模糊,必然导致网民对网络谣言等“小道消息”的依赖程度增加,对网络谣言的可信度的辨别能力下降。更多的网民抱着“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心态来对待网络谣言。这些包含威胁性内容的网络谣言从而获得相当数量网民的信任,进而引发一定的社会问题。

2、社会负面情绪的宣泄。

网络谣言作为未经证实的信息传播,其背后往往隐藏着一定的社会群体情绪,成为社会环境中各种复杂因素的表征。当前我国社会尚处于转型时期,一些社会问题,矛盾依然存在,一些社会群体存在着一定的社会负面情绪。当网络谣言触发了这些人的负面情绪,引发不满情绪共鸣的时候,这些网民往往处于非理性的宣泄状态。事实真实与否已并不重要,而是通过参与网络谣言的传播来表达自身的社会负面情绪。根据信念偏见效应理论,如果一个信息与受众对该问题的认知和态度较为对应的时候,受众倾向于接受这个信息并进一步强化原有态度。比如哈尔滨“宝马撞人案”,杭州“富家子飙车”等事件中在网上盛传的“领导亲属”,“权钱交易”等谣言,也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会中的“仇富”,“仇贪”心态。部分网民通过对这些网络谣言的参与、传播,宣泄着自身的社会负面情绪。

3、利己主义的网络谣言传播。

人作为社会动物,其行为往往存在一定的利益动机。在网络谣言的传播中,一些网民相对“被动”的接收谣言信息,往往采取半信半疑的态度,没有积极的促进网络谣言的扩散。可是还存在一些网民,出于自身的利益需要,恶意制造网络谣言,或者积极参与到谣言传播中去,借此实现自身的

利益诉求。这种完全利己主义的网络谣言制造者和参与者,尽管数量并不是很多,但往往社会影响较为恶劣。利己诉求较为多样,但往往都以通过网络谣言传播实现自身的较大获益为特征。比如因为个人恩怨,而对相关人员编造网络谣言,恶意诽谤,以达到打击报复的目的。代表性的是2009年的保定“艾滋女”事件,谣言铷造者为了实现报复目的对当事人进行恶意谣言诽谤。同时,还有一些网民为了自我表现欲进行谣言传播。这些网民为了成为舆论关注的中心,充当“意见领袖”,制造、传播爆炸性的网络谣言。比如20lO年初的山西地震网络谣言,最早在网络地震谣言的网民就是为了赚取点击率。类似的利己动机造成的网络谣言传播还有很多。

当谣言和网络媒体结合起来形成网络谣言,其舆论影响力和社会危害性大大增强。如果处理不当,容易破坏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健康的舆论氛网。针对网络谣言的特点及产生原因,对于网络谣言的治理应该主要从以下几方面人手:

1、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强社会透明度。

网络谣言传播的一个重要前提是权威的真实信息模糊。社会信息的公开程度越高,谣言的生存空间就越小。如果在引发谣言的公共事件发生初期,政府等权威机构就能够将事实真相及时,公开,准确的出来,往往能够很好的遏制谣言的蔓延。比如汶川地震之后,我国政府部门就及时的把地震信息予以公布,有效地遏制了各种有关谣言的传播。

然而,目前一些政府部门对网络谣言的重视程度仍然不足。尤其是当一些公共危机发生时,信息有所缺失,滞后或者模糊,这都导致谣言的进一步扩散,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杭州富家子飙车”事件中的“欺实马”等,都体现出一些政府部门在应对公共危机时的信息公开工作存在失误,这也为网络谣言的肆意传播提供了土壤。应该说,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能力,增强社会透明度是治理网络谣言的关键所在。

2、加强网络监控管理,完善网络谣言预警与处理机制。

网络空间的自由也不是无限度的。网络不应该成为各种虚假信息的天堂。针对网络谣言,各级管理部门应该加强重视和监控力度,建立有效的网络谣言等负面信息预警机制。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反应,及时处理。同时,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网络传播法规建设,加强网站管理,发挥网站在网络谣言管理中的作用。完善网络违法违规处理机制,对于恶意制造、传播网络谣言,破坏社会稳定的网络造谣者,能够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从源头上有效的遏制恶意网络谣言的产生。

网络谣言论文篇3

关键词:网络谣言;发生逻辑;治理策略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269(2014)01-0076-04

一、网络谣言的概念界定

2013年8月以来,随着公安部集中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开展,若干网络名人相继落网,网络谣言的议题再次进入公众视野。谣言是最古老的传播媒介,也是网络社会中异化的传播现象。Knapp 认为,谣言是一个参照当前时事、旨在使人相信的命题,在未经官方证实的情况下广泛传播[1]。奥尔波特等提出,故事主题的重要性和事实的模糊性是谣言产生的两个基本条件[2]。卡普费雷认为,谣言是在社会中出现并流传的未经官方公开证实或者已经被官方所辟谣的信息[3]。可见,谣言的界定一般包含语境、内容和功能。我们认为,谣言是在模糊或不确定的情境中产生并正在流传但未经证实的话语,网络谣言则是在互联网空间生成、并传播的谣言。网络谣言影响社会稳定,损害国家形象与公民权益,亵渎网民的热情和正义感。在我国社会转型期,网络谣言有其独特的发生逻辑。本文提出了我国网络谣言发生逻辑的分析框架和网络谣言的治理对策。

二、网络谣言发生逻辑的分析框架

(一)社会变迁中的网络谣言:社会转型、风险社会与网络社会崛起

当代中国正在进行着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社会变迁带来的一系列结构性调整为谣言的产生提供了深层背景。社会转型、风险社会与网络社会崛起是对网络谣言产生影响的主要社会变迁因素。

剧烈的社会转型为谣言的产生提供了深厚的土壤。社会剧烈变革时期往往是谣言容易产生的年代。在社会转型中,社会结构的分化整合、社会运行机制的转轨、社会利益的重新调整和社会观念的变化都在加速进行,并由此产生带有转型时期特点的新问题。社会转型同时是一个迈向现代化的进程。现代化是社会、经济、政治体制向现代类型变迁的过程。现代化需要社会所有主要领域产生持续变迁这一事实,意味着它必须因接踵而至的社会问题、各群体间的分裂和冲突以及抗拒、抵制变迁的运动,而包含诸种解体和脱节的过程[4]。正如亨廷顿所认为的,现代性产生稳定,现代化却引起不稳定[5]。

风险社会中社会生活的不确定性、科技发展的副作用和一些地方政府的某些不作为也为谣言产生提供了生成环境。我国正进入风险社会理论家贝克、吉登斯等所称的风险社会。贝克将风险界定为系统地处理现代化自身引致的危险和不安全感的方式[6]。当代中国社会因巨大的社会变迁正步入风险社会,甚至可能进入高风险社会。复杂的社会生活本身就意味着系统风险的增加,而社会转型无疑为社会风险增添了新的因素。

网络社会崛起伴随的各种信息良莠不齐、泥沙俱下等现象成为网络谣言产生的温床。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的统计数据,截至2013年6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5.91亿,手机网民规模为4.64亿,微博网民规模为3.31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4.1%。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是相互嵌入的,网络社会反作用于现实社会,促进现实社会形成新的特点。作为注意力经济的网络经济,它催生的网络营销行为具有隐蔽性、渗透性强等特征,并通过制造话题、策划网络事件诋毁竞争对手或制造有影响力的话题催生“网络水军”、“网络推手”[7]。

(二)国家治理体制变革中的网络谣言:政治参与、信息透明与政府公信力

变革之中的国家治理体制为谣言的产生提供了机会结构。在斯特拉森等人看来,谣言是与政治威胁、社会骚乱和权力变迁相联系的[8]。对网络谣言产生影响的国家治理体制变革因素主要是政治参与、信息透明与政府公信力的不足。

谣言与制度化政治参与不足有很大关系。在特定情况下,谣言本身就是一种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的表达形式。社会转型期的利益多元化与现有利益表达渠道不畅通的矛盾致使制度化政治参与不足,而网络参与扮演了制度化政治参与不足的补充性角色。互联网激活的政治参与动力显现出网络强大的社会动员能力,吸引大量利益诉求无序涌入网络空间。网络谣言表面上是网民的非理性参与,实质上是非制度化参与,它在某种程度上弥补和替代现实中制度化参与渠道的不足[9]。

谣言一般是在信息缺乏的情况下发生的。一些地方政府在突发事件和敏感问题上缺席、失语、妄语,甚至通过“删、堵、捂、拖”来遏制网络声音,结果造成更多更大的网络谣言。在我国现有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条件下,只有信息公开范围进一步明确和扩大,才能遏制网络谣言的扩大。

谣言的产生和扩散经常显示出民众对官方渠道消息甚至是对政府本身的不信任。在社会转型期,各种非理性政府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行政能力,损害了政府权威,导致有些地方政府公信力流失。部分媒体和专家学者也在与地方政府的“共谋”中失去公信力。在此种情形下,网络传播所具有的去中心化、即时互动、匿名和缺乏过滤机制等特性为谣言的产生和扩散提供了条件。

(三)社会文化心理变化中的网络谣言:情感动员、信息传播与社会抗争

谣言是对社会失衡或社会不安状况的一种反应。对网络谣言产生影响的社会心理因素主要是情感动员、信息传播与社会抗争。

谣言不是在鼓动人的理智,而是在鼓动人的情感。互联网不仅是信息传播的工具,也是情感交流与情感共鸣的场域。中国网络文化的活跃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因为网络空间充满了激情的表达[10]。网民的情感决定了他们对焦点事件的解读方式,直接影响公共话语建构和网民的社会认同。社会转型和现代化导致的社会分化带来了普遍的相对剥夺感和挫折感,导致刺激性网络信息犹如导火索一般,不管事实如何都能迅速引爆网络舆情。这些情感动员导致网络参与者认知发生偏差、激发负面情绪、形成单向度价值判断以及群体性思维,成为网络谣言倍增器和加速器。

作为传播平台的网络空间强化、改变了大众传播规律,为谣言的滋生提供了通道。网络平台削弱了传统的“把关人”作用,特别是一些商业网站对信息真伪不经考证就进行。网络舆论对议程设置的作用越来越明显,网民可以通过互动将他们认为重要的问题变为公众议程的一部分。大众参与议程设置分化并分享传统媒体话语权也使话语权碎片化、泡沫化。意见领袖是网络信息传播的中心节点。意见领袖凭借其知名度、网络位置和传播技巧,通过信息转发、分享、评论、引导等形式在极短时间内制造强大网络舆论风暴。这在网络论坛红人和微博平台的“大V”身上表现得尤为明显。没有弄清事实真相或谋求私利的意见领袖往往沦为网络“大谣”。

谣言也是一种底层社会抗争的表现形式。信息是硬权力和软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11]。这意味着,互联网是争夺、维护和强化权力的一个重要场域。国家权力在推动社会转型过程中发挥了主导性作用,维护社会稳定成为政府一个极其重要的指标。长期的压力型体制和刚性维稳使各种负面问题长期积累,导致地方政府一些作为遭到持续的社会抗争。网络谣言成为弱者反抗的权力。“谣言将弱者作为武器,造势、解释、用势,为草根赢得舆论的同情,同时,通过行动动员、野闻直播和在线参与等方式,谣言在一定程度上催化、阐释且重构了。”[12]

综上所述,社会变迁、国家治理体制变革和社会文化心理变化,可以构成社会转型期我国网络谣言发生机理的一种分析框架。但是,这一分析框架并未涵盖所有可能触发网络谣言的机制,仅是包含了重要层面和重要因素。这三个层面中的每一个层面都是一个网络谣言的触发机制,每个层面所包含的若干因素的组合也可能触发网络谣言。

三、网络谣言的治理策略

(一)网络立法与处理社会矛盾并重

第一,要加强立法治理谣言。通过立法,明确界定网络谣言的标准和主体,明晰网络谣言制造者和传播者的法律责任,完善互联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在这方面,美国、英国、韩国等加大了立法惩防网络谣言力度并取得显著效果,为我国提供了借鉴。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为治理网络谣言提供了法律基础。

第二,要明确网络造谣、传谣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的标准,厘清了网络言论的法律边界,保障了公民的言论自由和监督权,为依法打击网络谣言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第三,要为网络行为立规矩、划底线。2013年8月15日,中国互联网大会发出倡议,倡议全国互联网从业人员、网络名人和广大网民都应坚守“七条底线”。这标志着我国网络管理方式实现由“堵”到“疏”的转变,为遏制网络谣言开辟了新路径。

第四,要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网络谣言传播于网络空间但根源于现实社会,涉权、涉腐、涉公等领域是网络谣言的高发地带。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最大限度消除网络谣言产生的现实土壤。

(二)行政监管与信息公开并重

第一,要把涉及网络社会管理的通信管理、新闻出版、公安等多个部门资源整合起来,形成统一、权威、协调、高效的网络谣言管理机制。

第二,要积极引导网络舆论。发挥主流新闻媒体和重点新闻网站的权威引导作用;基于公共利益和民生热点进行话题设计,有效为网络舆论设置议程;建立一支素质过硬的网络评论员队伍,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增强评论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对可能成为谣言的虚假信息加以重点筛选,及时掌握网络舆情的发展动向和趋势;积极总结推广网络谣言事件处置的成功经验。

第三,要推进信息公开。让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有效运转起来,使信息公开的速度大于谣言传播的速度,形成政府和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防范网络谣言的制度壁垒。扩大信息公开范围,将党务信息、司法信息纳入信息公开范围,增加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减少网络谣言的制造空间。提高信息公开质量,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增强信息的公信力,压缩谣言的生存空间。创新官员政绩评估制度,将信息公开状况纳入政绩考核指标,提高信息公开工作监督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完善政府网站建设,建立健全网络发言人制度,探寻政府治理与网民政治参与良性互动的路径。

(三)行业自律与公众监督并重

第一,要推进互联网行业自律。互联网经营者要树立法律意识,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公约,配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打击利用网络传播谣言的行为;制作和传播合法、真实、健康的网络内容;加强对论坛、微博等互动栏目的管理,斩断网络谣言传播链条;建立健全网站内部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监管机制;加强对网站内容的甄别和处理,对明显的网络谣言及时主动删除;加强网站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履行政府有关互联网真实身份认证的提醒责任。

第二,要充分发挥公众监督作用。2004年以来,我国先后成立了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等公众举报受理机构。这为保障公众举报网上违法信息和行为权利、发挥公众监督网络谣言作用提供了便利。

(四)网民理性与技术保障并重

第一,要提高网民的信息素养和科学素养。要对网民进行网络法律观念和素质普及教育,提高网民的法律意识、文明意识、安全意识,指导网民以良好的心态、理性的思维、合法的方式从事网络活动,增强信息素养,抵制网络谣言。同时,要提高网民的科学素养,通过科学方法认识新鲜事物和突发事件,不信网络谣言。

第二,要为治理谣言提供技术保障。要大力推进网络信息技术创新,开发网络舆情监控系统、有害信息过滤技术、谣言识别追踪技术等。要完善网络谣言预防、应对和消解机制,对网络谣言的内容正本清源,对网络谣言的者和传播者予以公布和处置。网络实名制是净化网络环境、保障网络安全、保护域名持有者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要根据网络社会发展实际逐步推行。

参考文献:

[1] Knapp R.A Psychology of Rumor[J].Public Opinion Quarterly,1944,(1):22-37.

[2] [美]奥尔波特.谣言心理学[M].刘水平,译.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17.

[3] [法]卡普费雷.谣言[M].郑若麟,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15.

[4] [以]S.N.艾森斯塔德.现代化:抗拒与变迁[M].张旅平,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23.

[5] [美]塞缪尔・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李盛平,杨玉生,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8:41.

[6] [德]贝克.风险社会[M].何闻博,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4:19.

[7] 王子文,马静.网络舆情中的"网络推手"问题研究[J].政治学研究,2011,(2):52-56.

[8] [美]斯特拉森,斯图瓦德.人类学的四个讲座――谣言・想象・身体・历史[M].梁永佳,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99.

[9] 郭小安.网络谣言的政治诱因:理论整合与中国经验[J].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3,(3):120-124.

[10] 杨国斌.悲情与戏谑:网络事件中的情感动员[G]//邱林川,陈韬文.新媒体事件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60.

网络谣言论文篇4

关键词:网络谣言;高校大学生;问题研究

网络谣言对现代人的生活产生越来越重要的影响。纵观有关网络谣言的种种研究,大多数学者都从网络谣言对社会经济等方面的影响进行探讨,而较少涉及网络谣言对当代大学生的影响,本研究从网络谣言对当代高校大学生的影响入手,通过理性分析,科学判断,结合时展形势,得出结论并提出应对措施,从而最大限度的减少网络谣言对大学生的不利影响。

一、网络谣言的含义及特点

(一)网络谣言的含义及界定

心理学家奥尔波特在1947年将谣言定义为,一种通常以口头形式在人们中传播,目前没有可靠证明标准的特殊称述。由于现代传播媒介的变化,特别是网络媒体的出现,使得谣言传播更为迅猛。网络谣言是指在互联网上传播的一种缺乏事实依据,或未经证实、公众一时难以辨别真为的信息。

(二)网络谣言的分类及特点

网络谣言根据不同的角度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如从目的上,分为有意捏造的和无意讹传的;从后果上,可以分为有害谣言和无害谣言;从存在时间上,可以分为短期谣言和长期谣言;从传播规模以及影响度上,可以分为局域性谣言和全国性谣言等。一般来说,网络谣言具有如下特点,其一,有关联性或者比较熟悉但不特别熟知;其二,能迅速引发强烈的情绪反映;其三,与热点新闻时事相关的;其四,有一定的文化和舆论背景。

二、网络谣言的传播机制分析

在网络谣言传播的过程中,其传播机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心理机制和社会机制。下面就两种机制进行分析:

(一)网络谣言传播的心理机制

奥尔波特和波斯特曼在他们的谣言经典研究著作《谣言心理学》一书中提出了谣言的经典公式。在谣言的生成机制中,个人认知水平和信息处理能力起到了很大的影响。如果传播者对于信息可以理性和科学的鉴别,就会有意识的去避免传播那些不恰当的信息,正所谓“谣言止于智者”。

(二)网络谣言传播的社会机制

在网络谣言传播的社会机制方面,其主要原因就是社会信息系统的运行不畅。相比较而言,社会的弱势阶层则处于一个边缘化的境地,当他们无法平等的获取自己所需要的信息时,就会很大程度上轻信了相对更容易获取的“谣言”。同时,由于缺乏必要的反馈机制,人们的情绪和意见没有适当的抒发渠道,则会引起人们不满情绪的加剧,一旦引爆,谣言就会在更大范围内造成影响。

三、网络谣言对高校大学生的影响现状分析

近年来,网络上关于谣言所产生的问题逐渐增多,我们针对这一问题,就近在几所高校进行了问卷调查。我们以江苏大学、江苏科技大学、南京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4所高校为例进行抽样调研。调查中我们发现,大学生群体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修养,有较强的辨别真伪和接收读取信息的能力。事实上,多数大学生在对待网络谣言还是比较理性的。但是,不容否认,一些大学生不能正确运用网络,轻信传言,以讹传讹。为什么会有部分大学生容易信谣、传谣和造谣呢?这与大学生的自身特点有很大关系。当今社会正处于转型期,社会冲突加剧,社会问题骤增,正处于青春期的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冲击。同时又因为青春期特有的生理、心理特征的影响,他们一方而自我意识急剧发展,充满热情,勇于创新,表现出对传统及主流文化的反叛;另一方而,缺乏个体倾向性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独立性、自制力、意志力及分辨是非的能力都不强。

四、高校大学生网络谣言应对策略与思路

(一)完善立法是遏制网络谣言传播的根本之所在

网络谣言是世界各国政府而临的共同问题。在国外很多国家都有自己治理网络谣言的措施。美国国会及政府各部门先后通过了《联邦禁止利用电脑犯罪法》、《电脑犯罪法》、《通讯正当行为法》等约130项相关法律、法规,对包括谣言在内的网络传播内容加以规范。我国政府必须完善相关法律,运用法律手段对造谣者严厉打击,运用法律程序加强微博、聊天、社交、论坛等网站管理,提高网站社会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技术管理水平。

(二)建立完善高校网络谣言应对机制是核心之所在

高校大学生主要生活环境是高校校园,因此,高校首先应该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网络谣言监测机制,加强对网络谣言的预见性。一旦谣言发生,能够及时对谣言进行监测分析和正确引导。其次,高校应当建立应急处置机制以应对网络谣言,提高应对校内突发网络谣言事件应急管理能力,创造便于消除网络谣言的舆论氛围。最后,高校必须加强对于网络谣言的长效管理。推进大学生网络道德和网络文明教育,引导大学生自觉抵制网络谣言。

(三)加强高校大学生自我防范意识是关键之所在

作为当代大学生,我们在抵制网络谣言传播方面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对于充斥在网络上的信息,高校学生的态度应当是取其精华、弃其糟粕。为此,高校大学生应当努力提高自身道德认识水平,确立坚定的道德信念,养成良好的道德习惯,成为守法、自觉践行道德规范的高素质群体。不仅如此,还要提高辨别网络谣言的能力和媒介素养,不一味八卦猎奇,不参与娱乐恶搞,从而营造清新、健康、积极向上的互联网共有家园。

参考文献:

[1]奥尔波特等.谣言心理学[M].辽宁出版社,2003:114

[2]邓国峰,唐贵伍.网络谣言传播及其社会影响研究[J].求索,2005(10)

[3]范升建.网络环境下公共突发事件中的谣言传播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2

[4]黄宇弦.网络谣言在高校学生中的传播及应对策略研究[J].福建论坛,2012(06):173

作者简介:

边宝林,(1992~),男,辽宁鞍山人,现就读于江苏大学文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法学教育与社会法学。

网络谣言论文篇5

关键词 网络谣言 内涵 传播模式 角色控制 策略

程萍,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文化管理学院讲师;靳丽娜,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文化管理学院讲师。

谣传中玛雅人预言的“世界末日”曾成为网络焦点事件,从淘宝商家的“末日用品”到房地产业的“末日抵押”,从无知者的恐慌抢购、无度挥霍到白领精英们的抵押捐赠等,这条荒诞不经的谣言已全方位渗透到人们的生活当中,但谣言随着2012年12月22日清晨的第一缕阳光而不攻自破,从而成为历史上的一个笑谈,但这条谣言所带来的严重后果确实值得我们深思。谣言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舆论现象,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便捷性等特点,使得谣言的传播产生了明显的“蝴蝶效应”,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的不完全统计,仅2012年3月份,有关职能部门清理的网络谣言信息就多达21余万条,这充分说明了网络谣言的普遍性和治理的紧迫性,虽然我国现今已采取了一系列防治措施,然而也面临着一些现实问题。

一、网络谣言的内涵

谣言几乎与人类历史同岁。大众媒体的出现为谣言的传播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条件,尤其是插上了网络翅膀的谣言,其危害性愈发明显,对其控制也更加困难。网络谣言是指利用网络媒介进行传播的谣言,这就使得网络在成为民意表达的一个重要渠道的同时,也成为谣言传播的温床。网络谣言作为谣言的一种新的特殊形式,由于其主要是通过网络媒介进行和传播的,所以有其自身的特点:一是其传播范围极为广泛,呈现出跨地域、跨语言和跨种族的传播现象;二是其传播速度更为快捷,通常监管者还没来得及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就已泛滥成灾;三是其传播途径更多,如传统的综合门户网站、聊天室、百度贴吧、即时通讯工具以及微博等新媒体都是;四是对其控制较难,造谣者身份的隐匿性和传谣者的渠道多样性均降低了网络谣言的可控性,同时,网络谣言产生之后,通过与人际传播的相互配合和交叉影响,还会导致谣言迅速向网下蔓延。

二、网络谣言的产生

陈力丹教授在他的《舆论学》一书中认为,谣言是公众应对社会生活的一种应激状态,是公众解决疑难问题的不得已形式。鉴于此,应当把谣言视作公众在特殊的社会状况下表达的意见或情绪倾向。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社会上难免会存在一些不满和抱怨的情绪,造谣者以网民对突发事件的真相不了解为突破口,大肆捏造谎言、歪曲事实从而误导网民。因此,网络谣言的形成和传播与造谣者、传谣者和受谣者的种种社会心理活动密切相关,谣言的传播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三者非理性因素之间的紧密配合和相互作用导致的。在网络环境下,造谣者中有些人是本着娱乐到底的精神去故意恶搞,这类谣言多以各界名人或有影响力的强势机构为恶搞对象,以求在谣言传播的过程中获得一种心理;另一部分人则是因为生活不如意而对特定的目标对象或整个生存环境感到不满,于是故意诋毁、诽谤他人,或者捏造一些能引起社会气氛紧张的谣言,以此来发泄自己的不满情绪。而从传谣者的角度来看,当接触到的谣言与自身境遇想契合时,则会爆发出极大的传谣热情,使得谣言呈金字塔形不断向底层扩散,试图借助传播的力量完成自身利益的诉求。[1]从受谣者的角度来看,其之所以接受谣言主要是由于信息甄别能力较差,因而对信息的评判能力较低,容易受到谣言的误导。

三、网络谣言的传播模式

网络谣言的传播是通过多个渠道进行的,通常以人际多向顺延的模式传播。就谣言的传播模式而言,一般分为以下三类:一是链状模式。链状模式是谣言传播的最基本模式,指的是谣言从一个人传递到另一个人,尽管每一个传播者可能会同时把信息传递给另外很多终端背后的受传者,但这种一环扣一环的传播过程是其根本所在;二是树状模式。树状模式是指谣言从一个人传到几个人,然后这几个人再传到一定数量的人群的传播模式,如在网络论坛和微博网络空间散布谣言基本上属于此类模式。这种传播模式的突出特点是信息容量大且带有很强的互动性,信息覆盖面以几何级的速度向外不断扩散;三是漩涡型复式模式。它融合口头传播、网络传播及传统媒体传播于一体,这种媒介的交叉组合容易形成谣言信息的漩涡型传播而积聚更大的能量,因此渗透能力和影响人群的密度极高,其爆发出的舆论效力不可估量。

四、网络谣言传播中媒体的双重身份

《韦伯斯特英文大字典》认为谣言是一种缺乏真凭实据的或未经证实的以及公众较难判别真伪的闲话、传闻或舆论。在网络谣言产生和覆灭的传播过程中,大众媒体扮演着两个立场迥异的角色:

1. 大众媒体助长了谣言传播的效力。新闻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其反常性,在网络环境中各类谣言可谓无所不包,比如用死人尸体炼制食用油、用废纸制作包子等一系列稀奇古怪的谣言就是发源于网络,然后通过网络空间和人际交往迅速进行传播。在这个传播过程中,一些大众媒体为了提高自身的吸引力,刻意使用一些带有噱头的字眼作为这类反常性新闻的标题,借此来吸引受众的眼球,这在客观上助长了谣言传播的效力。

2. 大众媒体担当了辟谣的重要角色。美国著名政治家李普曼1922年在其所著的《舆论学》一书中谈到了拟态环境的问题,他认为人们对于超出自己经验以外的东西,只能通过新闻媒体去了解它们的真实状况,即根据大众媒体提供的“拟态环境”来作出自己的反应。谣言之所以能够得到广泛而迅速的传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大众媒体没有对其进行针对性的辟谣。相反,如在2011年发生的食盐抢购事件中,有关碘盐可以防止辐射的谣言四处流传,甚至出现了大小超市食盐被抢购一空的“盛况”,而在大众媒体的积极引导下,仅仅在三天时间内,抢购事件就基本上得到了平息,谣言的传播也自然而然地进入了衰退期。

五、网络谣言的控制策略

网络谣言的滋生和传播具有相当复杂的社会背景,要想彻底根除谣言是不现实也是不可能的。因此,应采取防范为主和压打结合的策略,努力压缩网络谣言存在的空间,尽最大可能将各类谣言扼杀在摇篮里。

1. 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网络谣言治理的前提条件是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给社会、媒体和公众提供网络行为的法律依据和行为指南,用以消除网络谣言给网络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如《德国刑法典》第276条中明确规定,凡是故意传播虚假信息,在广大民众中产生严重的不安情绪并危害公共秩序者,处以最高6个月监禁或罚款。我国也制定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利用网络散布谣言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但部分法律条文现在已有了明显的滞后性,适用性较差,需要不断改进。

2. 建立独立的辟谣中介网站。治理理论认为社会治理的有效性依赖于社会各界在平等对话基础上的有效配合,辟谣中介网站具有非营利性和较强志愿性等特征,不受利益的干扰和绑架,能从科学的角度公正地还原事件的真实面目。从网络受众来讲,中介网站传递出来的信息更具真实性和亲和力,如美国的Snopes网站作为一家专门的辟谣网站,每天大约有几十万网民浏览该网站以探索事件的真相。国内也出现了一些专门的辟谣网站如果壳网和辟谣百科等。最早揭露日本核辐射扩散示意图为不实信息的便是果壳网,这些网站的存在在引导网络舆论和监督舆论导向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有利于网络谣言的化解。

3. 建立互联网舆情监控管理系统。由于网络谣言在过程中逐步模糊了空间和时间的概念,对其是否准确难以判断,对其影响范围也无法进行精准的控制,因此建立互联网舆情监控管理系统有重要的意义。首先,该系统可对网民热衷地进行网络信息交流和的几个重点区域进行监控,展开信息搜索和采集工作;其次,可对采集到的信息进行系统化分析,形成舆情简报,这样不但能及时预知和发觉网络谣言的产生源头,也可为进一步控制网络谣言的蔓延提供帮助,同时对相关部门获取网民意见也有重要的辅助作用。

4. 培育网民的谣言防范意识。美国心理学家克罗斯认为,谣言=事件的重要性×事件的模糊性/公众批判能力,从这个公式可知网民的批判能力是与谣言的传播效力成反比关系的,谣言防范意识匮乏的网民往往会成为谣言传播的推动者。美国学者威廉・麦奎尔的预防接种理论认为,如果想增强一个人思想上的防疫力,可以先让他接触一些弱性的反面观点(即接种),从而形成通用的“免疫力”,具备“免疫力”之后,在遭遇较强的相反意见的攻击时就不至于轻易改变原来的态度。[2]基于这一理论,相关部门在网络谣言的多发和频发领域,可以采取科普教育等方式向网民普及相关知识,大众媒体也应该适当推出一些由谣言引起的负面影响的新闻报道,逐步提高广大网民应对谣言的“免疫力”并增加防范意识。

5. 媒体开辟“辟谣专栏”。美国知名的《旅行者先驱日报》于1942年3月至1943年12月间曾经开辟了一个辟谣专栏,称之为“谣言诊所”,开设专栏的目的就是及时驳斥那些流传甚广的谣言,此种做法后来被多家美国报纸和杂志借鉴。我国的新浪微博也从2010年开始开设了“不实信息曝光专区”,对谣言进行曝光并说明事情发生的真相。事实证明,“辟谣专栏”在谣言的防控方面能够起到良好的效果,对某些谣言起到了否定的作用,而且也有一定的预防功效,使受众不再轻易相信其他谣言。

结 语

谣言已常态化地以不同的形式在网络中出现,其带来的负面效应不容忽视。新华电讯2012年8月12日的报道称,瑞士洛桑联邦工学院研究人员发明了一种新的数学算法,能够找出网络谣言的发起者,即通过“监听”有限数量的网络人员,能够确认传谣者的具体身份。因此,除了文中上述的措施以外,技术手段也是我们应该考虑的遏制网络谣言泛滥的有效措施。

参考文献:

网络谣言论文篇6

进入自媒体时代,公众媒介话语权得到不断提升,但同时“高风险社会”也成为其代名词,这种高风险与网络环境中充斥的谣言有着很大的关联,自媒体的便捷性使得网络谣言更是层出不穷。每个受众的角色发生了变化,客户终端App都成为自媒体的形式,但因没有系统采编制度的约束和把关人的缺失,导致了网络谣言的肆无忌惮。与此同时,在网络中,真实性在媒介传播中的弱化,使得受众分辨不清事实,这是网络谣言传播的原因之一。

关键词:

自媒体;网络谣言;传播学

1网络谣言传播阶段

1.1产生期

谣言在产生的初期阶段是与现实生活中具体的人或者重大事件相关联。在现实中出现相关的事件后,受众希望得到该事件的最新消息并且他们愿意去把这样的信息传递给其他受众,在好奇心的作用下,他们会关注该事件或者该人物的各种“小道消息”,在相关的网络环境下会形成话题,比如在微博上形成热门话题、在论坛上发帖等方式酝酿着网络谣言的传播形成网络谣言的潜伏期。

1.2爆发期

随着事件关注度不断提高,在虚拟的环境中所形成的讨论开始大规模展开,网络谣言从网络环境传入到实际生活中,关注的人群形成规模效应,网络谣言甚至会造成现实中的动乱,形成群体活动,仅仅转发者这样一个小小的行为就引起了“蝴蝶效应”,关注和转发的人群呈指数增长,网络谣言经历着爆发期。

1.3衰退期

但真实的状况如何呢?当权威人士出来澄清或者官方把事实公布于众的时候,谣言在事实面前也就失去了传播的根基,或者网络谣言随着时间的流逝或者关注的热点的转移,病毒般的网络谣言也就失去流传的载体。像马航传出的网络谣言大多是在官方认证的情况下得到澄清与证明。比如微博上多家媒体称CNN已经报道马航MH370航班已确定在越南胡志明市以北100千米境内坠落。但实际情况是CNN官网上并未有这样的报道,在专业媒体面前,这些谣言都成为报道的对象,更有“恐怖袭击”“乘客被救”等网络谣言还在不断被媒体报道,在此时只有官方才能破解谣言,这些谣言是在马航会后,终于尘埃落定。

2关于网络谣言形成分析

2.1网络谣言与使用和满足

理论传播学家E•卡茨等人在1974年发表的《个人对大众传播的使用》一文中将媒介接触行为概括为一个“社会因素+心理因素促成媒介期待到媒介接触到需求满足”的因果过程[1]。经济的日益发展使得人们对于物质的需求大大降低,在无聊空虚的时刻需要娱乐化的信息进行消遣和刺激,每个受众都有猎奇的心理,对于社会上的不公平现象都有探知究竟的欲望,以及低级趣味的八卦心理。这样的心理需要为网络谣言的传播提供了基础,观察网络谣言可以发现,大多数网络谣言是在迎合受众的需求。

2.2网络谣言与网络技术的支持

麦克卢汉有着“媒介即讯息”的经典理论,网络迅速普及,讯息传播技术更加精湛,这些是网络谣言得以传播的必要条件。2015年元旦发生的“外滩踩踏事件”是一个典型案例。网传拥挤踩踏事件系有人在外滩18号抛撒疑似“美金”引发,次日,一张机场公安的“人员布控”照片在微博上被传开,为数不少的网友把矛头直指当晚微博称“有钱任性撒钱开心”的博友,但经证实踩踏事件与撒钱无关。除了图像外,声音、视频、文字的一一上阵把网络谣言包装、加工后迅速传播,因谣言的逼真性使得人们相信这是事实。

2.3网络谣言与沉默的螺旋

沉默的螺旋是说当人们通过媒介表达观点时,如果受到他人的赞同和附和,会使其言论会得到共鸣,传播者愈加认可这种观点,从而相似的言论会被认同的人群转发扩散[2]。然而,一旦出现不一样的声音,因为这在言论群中属于另类,即使少数人认同这种不同的声音,也会因群体压力保持沉默。这就是在网络环境下多数认可的观点形成一种舆论压力,使得少数人的观点没有存在的“优势”,这种舆论压力使得少数人用沉默去认同,呈现出一种螺旋式上升的情况。可是在沉默的大多数背后,大多数人认可的观点却不一定是对的。

3应对网络谣言的建议

3.1政府需完善法律制度,建立长期的督管制度

政府对网络谣言传播机制有着强有力的监管作用,能够对危害社会的言论进行澄清或中断。在抢盐事件中,沉默的螺旋已经形成,最后打破谣言的是真相,政府部门通过微博发出“食盐供应充足,碘盐并非抗辐射”的言论,这时沉默的螺旋才被破除。另外,我国在网络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着诸多缺陷,这也是谣言得以传播的一个重要因素,“秦火火诋毁雷锋形象”“立二拆四”等被查办使得网络谣言有所减少,网络环境也因此变得明朗。明确了网络谣言在什么情况下构成犯罪,建立长期有效的网络监督机制迫在眉睫。

3.2提高警惕性,加强网站责任感

在网络这个媒介环境,网络谣言需要信息载体才能够传播,论坛、微信、微博等都是谣者产生的根据地,对此要从传播途径上控制网络谣言,这就要求网站自身按照有关法律的要求,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明确网站的社会责任,在法律的框架内,谨慎对待处理互联网上的海量信息,做好把关人的工作。

3.3受众要回归理性

自媒体从本质来讲还是服务受众的工具,理性是受众控制媒体的重要要素。克罗斯认为,谣言=(事件的)重要性×(事件的)模糊性÷公众批判能力[3]。可见,公众批判能力越强,则网络谣言的传播力度就越弱。就像在抢盐事件中,公众只是盲目地追随大多数人的行为,并没有去思考在灾难发生地日本为什么没有人急着买盐,在网络言论的背后是不是真的在为受众着想。所以,受众在接受自媒体信息的同时,要提升自身的媒介素养,要能识别基本网络谣言,能够批判地接收和思考网络信息,不盲目听从微博、微信上的网络信息,要多思考。

4结论

综合看来,谣言形成主要是网络技术上的支持和人们的心理因素在起作用,针对网络谣言的特点从信息传播的流程打破网络谣言传播,从信息源开始到接受信息的受众,对其进行一一切断,特别是强调受众的作用,受众自己在使用媒体时要理性接受信息,切勿被迷乱的内容所迷惑,把自媒体当成工具使用,不被网络技术操控,是广大受众避免网络谣言侵扰的重要途径。政府、媒体、受众三者必须做好防止网络谣言的任务,三者必须结合起来联合防护才能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参考文献:

[1]郭庆光.传播学教程[M].2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168-169.

[2]新浪网.马航飞机失联谣言满天飞迄今为止的谣言整理[EB/OL].[2014-03-10].

网络谣言论文篇7

论文关键词 比例原则 合宪性 言论自由

一、引言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出台,网络已经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公共空间”。从应然的角度来说,网络并不是法外之地,网络谣言也确实对社会秩序以及人们的生活有着非常恶劣的影响。对于网络造谣、传谣的打击是全体国民的普遍愿望,但问题是,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才会在打击网络谣言的同时充分保障公民合法的言论自由与合理的政治诉求,促使公权力更具合法性、合理性,不至于为了追求公共利益而过度侵害人民权利。

二、基本权利限制的合宪性标准——比例原则

为了处理基本权利保障与限制之间的关系,公权力对人民基本权利的限制不得不规定明确的标准。一直以来,得到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限制条件有公共利益原则、法律保留原则和比例原则三大条件。本文主要是从比例原则切入,并依此判断国家公权力行为的合宪性,对公共利益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不加赘述。从广义上来说,比例原则包括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的比例性原则三个层次。

(一)妥当性原则

妥当性原则是指一个法律(或公权力措施)的手段可达到目的,也称适当性原则。如果公权力手段无法达到目的或者无助于达到目的,则违反了妥当性原则。

那么,网络谣言入罪所要达到的目标是什么?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即适应新形势下同网络犯罪作斗争的迫切需要,为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而有力地惩治利用网络实施的相关犯罪提供明确的司法解释依据豎。网络谣言入罪能否达到既定目标,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综合考虑理论和实践上的各种因素。只有该手段能达到上述目的,才符合妥当性原则。

(二)必要性原则

必要性原则是指在妥当性原则已获肯定之后,在所有能够达成立法目的之方式中,必须选择对于公民基本权利侵害最少的方法,也称最小侵害原则。

治理网络谣言的措施包括民事赔偿、赔礼道歉、停止侵害、行政处罚、刑罚等诸多手段,这些手段或多或少都会起到治理网络谣言的作用。但是,立法者不论选择何种手段,都应当保证该手段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最少。讨论是否将网络谣言相关行为纳入犯罪范畴,需要结合当下的社会背景,立足普通人的公正观念客观地考察这一行为是否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必须用刑法加以规制的程度。

(三)狭义的比例性原则

狭义的比例性原则即保护的公共利益与侵害基本权利之间要保持适度的平衡或均衡,不得予人民过度之负担。用俗语来说,即不得采取“杀鸡取卵”的方式。

网络谣言入罪给打击网络谣言带来多少效益,又对公民网络言论自由的权利有多少损害,两者在价值上和数量上是否合乎比例?如果效果微小,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甚多,即不符合比例原则;如果效果显著,对公民基本权利的损害少,即符合比例原则豏。正如孟德斯鸠所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的人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为止。

三、比例原则与网络谣言入罪之合宪性思考

(一)从妥当性原则看网络谣言入罪

毋庸置疑,通过界定寻衅滋事、非法经营、诽谤等罪名的范围,能够起到划分网络言论自由边界的作用,为打击网络谣言的行为提供相对明确的标准,对指导司法和行政机关办案有重大的意义。然而,目的和手段之间的关联性不能仅凭主观想象,需要科学的验证手段。

笔者认为,如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会导致网络谣言入罪无法完全达到既定目标:

1.从公众参与度来说。最高法院审判员指出司法解释出台前,两高进行了一年多的调研,收集了大量案例,对具体数量征集了相关部门意见,并进行了慎重研究和专业论证。但是,两高并未给出相关的数据支持和理论基础,更没有引入公众参与机制。在与公众密切相关的网络言论自由权上,社会组织和网民参与网络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未被发掘,网络谣言入罪的社会容忍度值得怀疑。

2.从制定主体(立法级别)来看,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来打击网络谣言,立法级别过低,存在诸多可操作空间。言论自由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司法解释不足以展示立法者慎重的态度,不利于树立法律权威。笔者主张,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相比于司法解释来说,立法解释更为妥当,更有利于实现言论自由的价值。如我国《立法法》第8条的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

3.从解释出台后各方反映来说。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后,不少网民担心自身言论会不小心入罪。对于拥有百万关注者的网络大V,转发未经核实的消息,更需持慎之又慎的态度。对于普通网民来说,如何准确地把握网络言论自由、网络监督权与网络诽谤之间的关系存在一定的难度。网络谣言入罪可能成为限制网民言论自由的“潜在杀手”,压制批评的声音。

4.从公民权利救济制度来说。权利救济是指公民权利受到非法侵犯时运用司法或行政复议的途径申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公民在网络上的言论表达虽然获得了官方的认可与包容,但仍缺乏法律制度的充分保障。缺乏法律的保障,公民在实现民主权利时缺乏“安全感”。在被处罚的网站或个人对处罚结果不满时,权利救济机制便成为了他们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而两高司法解释仍未有详细规定公民权利救济机制的法律条款。

可见,上述网络谣言入罪与立法目标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十分清楚,还仅停留在逻辑推理层面,其具体实施效果有待进一步考察。退一步说,即使网络谣言入罪的作用明显,但其无疑是以一定程度上以限制网络言论自由为代价,因而在运用该解释的过程中,不能将法律明文规定的行为做扩大解释,无限扩展犯罪的范畴。

(二)从已有网络监管体系和网络谣言的生成机理看,网络谣言入罪不符合必要性原则

根据前述必要性原则,如果能够证明网络谣言入罪是对人民权利最小侵害之方式,能有效地整治网络谣言,那么网络谣言入罪就具有合理性。对此的分析,主要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其一,立足已有的网络监管法律法规,探讨网络谣言入罪对整治网络谣言的必要性;其二,网络谣言的生成机理决定了网络谣言入罪并非最有效的手段。

1.梳理现行法律法规,重新界定有关网络言论的规定。我国网络监管的法律规范多种多样,不但有正式的法规法规,也有非正式的行政命令、决定。一方面,我国《刑法》对以造谣等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编造恐怖信息等等行为已经做出有罪规定豖。在行政责任方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也对造谣行为的处罚做出了规定。在民事责任方面,《民通意见》、《侵权责任法》等对网络谣言导致的侵权责任也有规定。根据刑法谦抑性原则,只有在动用其他的法律手段不能有效处罚和预防违法行为时,才有动用刑罚的可能性。网络谣言入罪,不管是从能力,还是从成本上来说,都是不经济的。另一方面,我国在网络审查方面,有预先过滤、强行关闭网站等强制手段。尽管一些监管方式饱受国内外批评,但网络监管是政府的职责。学者陈运生说过“对于某些基本权利,由于其具有较其他基本权利更为优越的地位,因此必须实行更为严格的保护;而对于像经济自由这类的非构成基本权利核心价值的领域,则宜以较为宽松标准来进行审查。”

2.遵循网络谣言生成机理,有效地治理网络谣言。网络谣言的核心是信息问题。以往治理谣言,往往从提高公众的鉴别能力、增加信息透明度等出发,这些按照谣言的生成原理所采取的措施,是治理谣言的必要手段豘。按照谣言生成机理采取的措施,能有效地疏导网民的不满情绪,显然是最有效的手段。况且政府采取信息透明度公开,不仅不会侵害公民的基本权利,还能增加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感,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真正建设人民的政府。类似“军车进京,北京出事了”等便不在有被疯转的土壤。从谣言生成机理采取措施,能在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之间留下合理的缓冲空间,使得某些违法行为不用面临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豙。可见,网络谣言入罪不符合必要性原则。

(三)网络谣言入罪不符合比例性原则

在适用狭义的比例性原则时,判断网络谣言入罪是否符合比例,即判断网络监管与网络言论自由是否保持了适度的平衡。为保护言论自由而放弃对网络的监管,为维护公民其他权利不受侵犯而压制言论自由,这些都不是一个民主法治国家理智的选择。

近年来,随着网络的负面效应逐渐暴露出来,由于网络谣言具有多样性、隐蔽性、匿名性、控制难度大等特点,在互联网上出现了“视频白痴”、“谣言事件”、“淫秽暴力”等现象,给人民造成极大的困扰,网络侵权现象层出不穷,我们不得不对网络的安全形势产生担忧。针对这些弊端,网络谣言入罪有助于实现对网络的管理,构建和谐的网络秩序。

诚然,网络谣言入罪的确具有上述法益。然而,限制公众言论自由本身,对于以自由、民主为基本建构的国家体制而言,亦有巨大的腐蚀作用。我们应该看到,社会公众可能会因恐惧刑罚处罚而导致自由的压抑,使得言论自由的实现事实上落空。避免公民因网络言论遭到公权力的打击报复,在维护网络安全的同时最大限度保障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等问题,如何正确把握适当的比例,权衡各方利益,仍是我们面临的巨大难题豛。同时,在出台前,该司法解释程序上缺乏公众参与机制;出台后,司法机关又未对基层法院法官的专业水平进行预估;实际推行过程中,网络谣言的成本效益亟待考证。由此可见,网络谣言入罪不符合比例性原则。

网络谣言论文篇8

论文关键词 比例原则 合宪性 言论自由

一、引言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出台,网络已经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公共空间”。从应然的角度来说,网络并不是法外之地,网络谣言也确实对社会秩序以及人们的生活有着非常恶劣的影响。对于网络造谣、传谣的打击是全体国民的普遍愿望,但问题是,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才会在打击网络谣言的同时充分保障公民合法的言论自由与合理的政治诉求,促使公权力更具合法性、合理性,不至于为了追求公共利益而过度侵害人民权利。

二、基本权利限制的合宪性标准——比例原则

为了处理基本权利保障与限制之间的关系,公权力对人民基本权利的限制不得不规定明确的标准。一直以来,得到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限制条件有公共利益原则、法律保留原则和比例原则三大条件。本文主要是从比例原则切入,并依此判断国家公权力行为的合宪性,对公共利益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不加赘述。从广义上来说,比例原则包括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的比例性原则三个层次。

(一)妥当性原则

妥当性原则是指一个法律(或公权力措施)的手段可达到目的,也称适当性原则。如果公权力手段无法达到目的或者无助于达到目的,则违反了妥当性原则。

那么,网络谣言入罪所要达到的目标是什么?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即适应新形势下同网络犯罪作斗争的迫切需要,为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而有力地惩治利用网络实施的相关犯罪提供明确的司法解释依据竖。网络谣言入罪能否达到既定目标,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综合考虑理论和实践上的各种因素。只有该手段能达到上述目的,才符合妥当性原则。

(二)必要性原则

必要性原则是指在妥当性原则已获肯定之后,在所有能够达成立法目的之方式中,必须选择对于公民基本权利侵害最少的方法,也称最小侵害原则。

治理网络谣言的措施包括民事赔偿、赔礼道歉、停止侵害、行政处罚、刑罚等诸多手段,这些手段或多或少都会起到治理网络谣言的作用。但是,立法者不论选择何种手段,都应当保证该手段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最少。讨论是否将网络谣言相关行为纳入犯罪范畴,需要结合当下的社会背景,立足普通人的公正观念客观地考察这一行为是否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必须用刑法加以规制的程度。

(三)狭义的比例性原则

狭义的比例性原则即保护的公共利益与侵害基本权利之间要保持适度的平衡或均衡,不得予人民过度之负担。用俗语来说,即不得采取“杀鸡取卵”的方式。

网络谣言入罪给打击网络谣言带来多少效益,又对公民网络言论自由的权利有多少损害,两者在价值上和数量上是否合乎比例?如果效果微小,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甚多,即不符合比例原则;如果效果显着,对公民基本权利的损害少,即符合比例原则豏。正如孟德斯鸠所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的人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为止。

三、比例原则与网络谣言入罪之合宪性思考

(一)从妥当性原则看网络谣言入罪

毋庸置疑,通过界定寻衅滋事、非法经营、诽谤等罪名的范围,能够起到划分网络言论自由边界的作用,为打击网络谣言的行为提供相对明确的标准,对指导司法和行政机关办案有重大的意义。然而,目的和手段之间的关联性不能仅凭主观想象,需要科学的验证手段。

笔者认为,如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会导致网络谣言入罪无法完全达到既定目标:

1.从公众参与度来说。最高法院审判员指出司法解释出台前,两高进行了一年多的调研,收集了大量案例,对具体数量征集了相关部门意见,并进行了慎重研究和专业论证。但是,两高并未给出相关的数据支持和理论基础,更没有引入公众参与机制。在与公众密切相关的网络言论自由权上,社会组织和网民参与网络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未被发掘,网络谣言入罪的社会容忍度值得怀疑。

2.从制定主体(立法级别)来看,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来打击网络谣言,立法级别过低,存在诸多可操作空间。言论自由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司法解释不足以展示立法者慎重的态度,不利于树立法律权威。笔者主张,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相比于司法解释来说,立法解释更为妥当,更有利于实现言论自由的价值。如我国《立法法》第8条的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

3.从解释出台后各方反映来说。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后,不少网民担心自身言论会不小心入罪。对于拥有百万关注者的网络大V,转发未经核实的消息,更需持慎之又慎的态度。对于普通网民来说,如何准确地把握网络言论自由、网络监督权与网络诽谤之间的关系存在一定的难度。网络谣言入罪可能成为限制网民言论自由的“潜在杀手”,压制批评的声音。

4.从公民权利救济制度来说。权利救济是指公民权利受到非法侵犯时运用司法或

行政复议的途径申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公民在网络上的言论表达虽然获得了官方的认可与包容,但仍缺乏法律制度的充分保障。缺乏法律的保障,公民在实现民利时缺乏“安全感”。在被处罚的网站或个人对处罚结果不满时,权利救济机制便成为了他们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而两高司法解释仍未有详细规定公民权利救济机制的法律条款。

可见,上述网络谣言入罪与立法目标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十分清楚,还仅停留在逻辑推理层面,其具体实施效果有待进一步考察。退一步说,即使网络谣言入罪的作用明显,但其无疑是以一定程度上以限制网络言论自由为代价,因而在运用该解释的过程中,不能将法律明文规定的行为做扩大解释,无限扩展犯罪的范畴。

(二)从已有网络监管体系和网络谣言的生成机理看,网络谣言入罪不符合必要性原则

根据前述必要性原则,如果能够证明网络谣言入罪是对人民权利最小侵害之方式,能有效地整治网络谣言,那么网络谣言入罪就具有合理性。对此的分析,主要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其一,立足已有的网络监管法律法规,探讨网络谣言入罪对整治网络谣言的必要性;其二,网络谣言的生成机理决定了网络谣言入罪并非最有效的手段。

1.梳理现行法律法规,重新界定有关网络言论的规定。我国网络监管的法律规范多种多样,不但有正式的法规法规,也有非正式的行政命令、决定。一方面,我国《刑法》对以造谣等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编造恐怖信息等等行为已经做出有罪规定豖。在行政责任方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也对造谣行为的处罚做出了规定。在民事责任方面,《民通意见》、《侵权责任法》等对网络谣言导致的侵权责任也有规定。根据刑法谦抑性原则,只有在动用其他的法律手段不能有效处罚和预防违法行为时,才有动用刑罚的可能性。网络谣言入罪,不管是从能力,还是从成本上来说,都是不经济的。另一方面,我国在网络审查方面,有预先过滤、强行关闭网站等强制手段。尽管一些监管方式饱受国内外批评,但网络监管是政府的职责。学者陈运生说过“对于某些基本权利,由于其具有较其他基本权利更为优越的地位,因此必须实行更为严格的保护;而对于像经济自由这类的非构成基本权利核心价值的领域,则宜以较为宽松标准来进行审查。”

2.遵循网络谣言生成机理,有效地治理网络谣言。网络谣言的核心是信息问题。以往治理谣言,往往从提高公众的鉴别能力、增加信息透明度等出发,这些按照谣言的生成原理所采取的措施,是治理谣言的必要手段豘。按照谣言生成机理采取的措施,能有效地疏导网民的不满情绪,显然是最有效的手段。况且政府采取信息透明度公开,不仅不会侵害公民的基本权利,还能增加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感,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真正建设人民的政府。类似“军车进京,北京出事了”等便不在有被疯转的土壤。从谣言生成机理采取措施,能在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之间留下合理的缓冲空间,使得某些违法行为不用面临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豙。可见,网络谣言入罪不符合必要性原则。

(三)网络谣言入罪不符合比例性原则

在适用狭义的比例性原则时,判断网络谣言入罪是否符合比例,即判断网络监管与网络言论自由是否保持了适度的平衡。为保护言论自由而放弃对网络的监管,为维护公民其他权利不受侵犯而压制言论自由,这些都不是一个民主法治国家理智的选择。

近年来,随着网络的负面效应逐渐暴露出来,由于网络谣言具有多样性、隐蔽性、匿名性、控制难度大等特点,在互联网上出现了“视频”、“谣言事件”、“暴力”等现象,给人民造成极大的困扰,网络侵权现象层出不穷,我们不得不对网络的安全形势产生担忧。针对这些弊端,网络谣言入罪有助于实现对网络的管理,构建和谐的网络秩序。

诚然,网络谣言入罪的确具有上述法益。然而,限制公众言论自由本身,对于以自由、民主为基本建构的国家体制而言,亦有巨大的腐蚀作用。我们应该看到,社会公众可能会因恐惧刑罚处罚而导致自由的压抑,使得言论自由的实现事实上落空。避免公民因网络言论遭到公权力的打击报复,在维护网络安全的同时最大限度保障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等问题,如何正确把握适当的比例,权衡各方利益,仍是我们面临的巨大难题豛。同时,在出台前,该司法解释程序上缺乏公众参与机制;出台后,司法机关又未对基层法院法官的专业水平进行预估;实际推行过程中,网络谣言的成本效益亟待考证。由此可见,网络谣言入罪不符合比例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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