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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层建筑论文8篇

时间:2023-04-08 11:31:37

上层建筑论文

上层建筑论文篇1

德、英、美等国的学者包括一些马克思主义学者,对马克思的上层建筑理论同样缺乏深入研究。由于他们对马克思有关上层建筑的论述没有全面把握,因而不可避免地存在种种误解。本文仅对此作些剖析。

一、德国学者的上层建筑定义之缺陷

1998年,德国学者柯尔希纳、米夏利斯在《哲学概念词典》中对上层建筑是这样界说的:“上层建筑(nberbau):历史唯物主义有关国家、文化、社会意识、意识形态和政治的比喻性的集合名称,与基础(生产关系)相区别”。这个词条指出上层建筑是“比喻性”名称,但从中可以看出词条编写者没有悉心研究马克思使用上层建筑概念时所赋予的各种不同意义,以及这些不同意义之间曾发生过转变,因而导致他们对这一概念的内涵作出大杂烩式的说明且具有随意性。词条把马克思并没有用上层建筑概念喻指过的文化、意识形态也列举其中,又根本忽略马克思曾用上层建筑概念喻指过信用与虚拟资本这类内容,因而它貌似全面但实际存在缺陷。

其实,马克思使用上层建筑这个比喻性概念时灵活多变、赋予它复杂多样的含义。这些含义主要有三种:思想、观念,政治结构、政治权力及政治行为,信用与虚拟资本等。上层建筑概念的含义还曾从喻指思想、观念到喻指政治结构和政治权力变迁,在《德意志意识形态》等著作中喻指思想、意识,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法文版《资本论》等著作中则赋予“法律的政治的”内涵而舍去了意识的内涵。柯尔希纳、米夏利斯的上层建筑定义中不仅未提及信用与虚拟资本方面的内容,也根本没有说明上层建筑概念的含义曾从喻指思想、观念到喻指政治结构和政治权力变迁,只是将国家、文化、社会意识、意识形态和政治等概念并列在一起,称它们是“比喻性的集合名称”。这显然失之笼统而缺乏精确。

只要具体分析上层建筑这个比喻性概念所喻指的思想、观念,政治结构、政治权力及政治行为,信用与虚拟资本等含义,就可以知道其缺陷何在。

例如,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等文献中用上层建筑概念喻指过思想、观念,他主要是借助这一概念去说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揭示社会意识是超出社会存在之上的“上层建筑”。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在论述市民社会这种随同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及其作用时,从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关系上,即在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意义上首次使用了“上层建筑”概念,所指的是一种“观念的上层建筑”或“思想上层建筑”。他们指出真正的市民社会“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他们在该书中还有“整个思想上层建筑”的提法。但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再次使用上层建筑概念时赋予了更加复杂的含义。他在分析立宪共和国或议会制共和国的存在时期、共和党人与保皇党人之间的斗争时写道:“在不同的占有形式上,在社会生存条件上,耸立着由各种不同的、表现独特的情感、幻想、思想方式和人生观构成的整个上层建筑。”此外,在《剩余价值理论》中,马克思在思想家从理论上构造上层建筑的角度使用了上层建筑概念:“物质生产领域中的对立,使得由各个意识形态阶层构成的上层建筑成为必要……”在《法兰西内战》初稿中论及农民时,说在农民的“经济差异的基础上,作为上层建筑,形成了大量互不相同的社会政治观点”。

马克思更多的是在社会政治结构、国家政权或政治行为的意义上使用上层建筑概念。这里引述一些典型的论述作为例证。例如,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写道:“无产阶级,现今社会的最下层,如果不炸毁构成官方社会的整个上层,就不能抬起头来,挺起胸来。”这里的“全部上层建筑”主要是指资产阶级的国家政权。马克思在《马志尼和拿破仑》一文中则是在“国家的政治形式”意义上使用上层建筑概念的。在《关于俄国废除农奴制的问题》一文中,马克思又有“国家全部上层建筑”的用法。他写道:“的确,要解放被压迫阶级而不损害靠压迫它过活的阶级,而不同时摧毁建立在这种阴暗社会基础上的国家全部上层建筑,是不可能的。”在《中国记事》一文中,马克思也是用政治上层建筑概念喻指国家政权。针对中国发生的太平天国革命,马克思这样评论道:“在东方各国,我们经常看到社会基础不动而夺取到政治上层建筑的人物和种族不断更迭的情形”。在《政治经济学批判》手稿中,马克思在论述剩余劳动的性质时,也几次使用了上层建筑概念,说的是资本主义“社会的整个上层建筑”,即国家从事非直接生产活动的部门。他写道:工人用剩余劳动时间创造的“剩余产品是除劳动阶级外的一切阶级存在的物质基础,是社会整个上层建筑存在的物质基础”。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二稿中使用上层建筑一词时,也赋予了政治结构的意义,并有“中央集权的国家政权这一上层建筑”的提法。在正式公开发表的《法兰西内战》中,马克思在作为阶级统治机器的国家政权的意义上使用上层建筑概念时是这样表述的:“中央集权的国家政权连同其遍布各地的机关,即常备军、警察局、官厅、教会和法院——这些机关是按照系统的和等级的分工原则建立的——起源于专制君主制时代,当时它充当了新兴资产阶级社会反对封建制度的有力武器。……18世纪法国革命的大扫帚,把所有这些过去时代的残余都扫除干净,这样就从社会基地上清除了那些妨碍建立现代国家大厦这个上层建筑的最后障碍。”马克思在致尼·弗·丹尼尔逊的信中使用上层建筑概念时也是用于揭示社会的政治结构,尽管1995年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将tiberbau译为“上部结构”,但该概念用于揭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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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政治结构的意义并不因此而改变。马克思是在谈及铁路发展的作用时写道:“铁路网在居主导地位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出现,促使甚至迫使那些资本主义还局限在社会的少数点面上的国家在最短期间建立起它们的资本主义的上部结构”。

马克思用上层建筑概念喻指政治行为,是在《科布顿、布莱特和吉布森的失败》中议论英国时政,其意义具体指的是“内阁的擅权”。其行文是:“摧毁它的上层建筑,即内阁的擅权”。此外,马克思在《总委员会关于继承权的报告》中使用了“法律的上层建筑”提法,其意思就是指继承权:“我们应当同原因而不是同结果作斗争,同经济基础而不是同它的法律的上层建筑作斗争。假定生产资料从私有财产转变为公有财产,那时继承权(既然它具有某种社会意义)就会自行消亡,因为一个人死后留下的只能是他生前所有的东西”。

上层建筑概念用来喻指信用与虚拟资本、汇票等主要在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著作和文章中。例如,马克思在《贸易和财政状况》一文中,在信贷与虚拟资本如银行券、债券类的意义上使用了上层建筑概念。他主要是引述伦敦的政府机关刊物《经济学家》的文字:“在这种资本的狭小基础上利用信贷建立起来的巨大上层建筑,不能不使人担忧。”马克思在摘录经济学家配第的《赋税论》时,其笔录中的上层建筑概念之意义与货币流通量有关。马克思摘引的配第的原话是:“我断定,这一点是平衡和衡量各个价值的基础;但是在它的上层建筑和实际应用中,我承认情况是多种多样的和错综复杂的。”在《政治经济学批判》手稿的第3篇中,马克思在研究“商人资本的周转。商业利润和一般利润率”时,也使用了上层建筑概念:“一般说来,商人和银行家自己的资本只是据以建立起巨大的上层建筑物的基础……”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第5篇第25章“信用和虚拟资本”中,引用上层建筑概念具体指汇票。他引述的是威·里瑟姆在《关于通货问题的通信》中的话:“汇票这个巨大的上层建筑,是建立在由银行券和金的总额形成的基础之上的……”在《资本论》第3卷第5篇第27章“信用在资本主义生产中的作用”中,马克思则是在信用的意义上使用上层建筑概念:“一个人实际拥有的或公众认为他拥有的资本本身,只是成为信用这个上层建筑的基础”。马克思在《论蒲鲁东》一文中,论及蒲鲁东主张建立无息信贷的银行并误解商品对货币的关系时,也是在信贷制度的意义上使用上层建筑概念。他说:“蒲鲁东发明‘无本文由收集整理息信贷’和以这种信贷为基础的‘人民银行’(banque du peuple),是他在经济学上的最后的‘业绩’。……他的观点的理论基础产生于对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的基本要素即商品对货币的关系的误解,而实际的上层建筑不过是更老得多和制定得更好得多的方案的翻版而已。”

由上可见,马克思上层建筑概念主要包含三种喻义:思想、观念,政治结构、政治权力及政治行为,信用与虚拟资本等。马克思在使用上层建筑概念时,对其所赋予的含义发生过转移变迁,即从喻指思想、观念到喻指政治结构和政治权力的变化,显然,说上层建筑是历史唯物主义有关国家、文化、社会意识、意识形态和政治的比喻性的集合名称是不周全的,它在使用过程中也不只是与基础(生产关系)相区别。

二、德、英、美等国学者对马克思上层建筑概念的种种误解

柯尔希纳等人在《哲学概念词典》中对上层建筑的界说不周全表明德国学者对马克思有关上层建筑的文献缺乏系统全面的阅读,因而对上层建筑概念的理论造成误解。

对马克思上层建筑概念存在误解甚至连德国著名学者哈贝马斯也不能免。在20世纪30年代,德国法兰克福学派中的一些马克思主义学者就对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理论展开过讨论。但是该学派的学者并未深入研究和全面把握马克思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学说,也未能用系统的观点和发展的眼光来看问题,只是片面地抓住马克思的某些论述做文章,他们在用社会实践的新发展来观照马克思的学说时走人了否定这一学说的境地。例如,尤尔根·哈贝马斯即用西方工业社会出现的国家资本主义现象来否定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界限。在《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1968年)一书中,哈贝马斯这样指出:“自19世纪的后二十五年以来,在先进的资本主义国家中出现了两种引人注目的发展趋势:第一,国家干预活动增加了;国家的这种干预活动必须保障[资本主义]制度的稳定性。第二,[科学]研究和技术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日益密切;这种相互依赖关系使得科学成了第一位的生产力。这两种趋势破坏了制度框架和目的理性活动的子系统的原有格局;而自由发展的资本主义曾经以这种格局显示过自身的优点。于是,运用马克思根据自由资本主义社会正确提出的政治经济学的重要条件消失了。正像我所认为的那样,马尔库塞的基本论点——技术和科学今天也具有统治的合法性功能——为分析改变了的格局提供了钥匙。”“马克思在理论上揭露的公平交换的基本意识形态(diebasisideologie)实际上瓦解了。——社会的制度框架重新政治化了,它今天不再直接同生产关系,即同那种保障资本主义经济交往的私法制度相一致,以及同保障资产阶级国家制度的一般措施相适应。于是,经济体制同政治体制的关系发生了变化;政治不再仅仅是一种上层建筑现象。如果社会不再是‘独立的’——这曾经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真正新的东西——作为先于国家和给国家作基础的领域,用自我调节的方法维持自身的存在,那么,社会和国家也就不再处于马克思的理论所规定的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之中。”哈贝马斯在这里认为,在国家干预经济的资本主义时代,马克思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理论就再不适用于社会和国家的分析。他由此而出发提出了重构历史唯物主义的任务。

对上层建筑概念误解的情况在英国学者那里也同样存在。英国学者认为马克思的“基础一上层建筑这种两分法事实上是一种错误的模式”,并认为还存在“反映论的发展与基础一上层建筑的比喻缠结在一起”的问题。英国学界自20世纪30-80年代,就经济基础、上层建筑与意识形态的关系,上层建筑能否与经济基础区分开来这类问题一直在进行争论,也提出了重构历史唯物主义的问题。乔治·莱尔因(jorge larrain)在1983年出版的《马克思主义与意识形态》一书中,用专门章节讨论了意识形态与上层建筑的关系,并具体侧重“讨论意识形态与基础一上层建筑比喻”。莱尔因认为,“基础与上层建筑的传统的三维表现必须在意识的生产中得到检测。虽然1859年《(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似乎限定在法律的政治的层面使用上层建筑概念,其他文本如《德意志意识形态》和《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的上层建筑概念则包括政治和意识两者。基础与上层建筑的三维表现想要表达的理念是社会意识形式不是自主的,它们不是来自于自身,其基础是在社会生产关系之中。”然而“不难看到,三 转贴于

维性比喻的一些喻含意义有可能导致混乱,也确实引起与它想要说明的意义正好相抵捂。”在1986年出版的《重构历史唯物主义》一书中,莱尔因对一些否定马克思“基础一上层建筑两分法”的学者们的观点进行了较全面的分析。他声称:对于“反映论的发展与基础一上层建筑的比喻缠结在一起”的问题,他已在自己的著作《马克思主义与意识形态》中作过论述,现在有必要探讨一下“批评家们的观点”。莱尔因写道:“也许,对基础一上层建筑比喻的最常见的批评是,人们无法准确地把经济结构与法律的和意识形态的上层建筑区分开来。这种批评的目的是要说明,如果不能把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区分开来,那就不能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普兰茨认为,‘每一种社会活动都包含意识在内,因此,把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相对照容易使人产生误解,因为这种对照意味着二者有明显的差异,(普兰茨,1971年,第42页)。海伯罗尔也认为,意识要素充满整个社会有机体,人们很难‘划定物质领域的界限’(海伯罗尔,1981年,第48页)。--莱夫坚持认为,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无法与经济结构相分离,总的说来,‘基础——层建筑这种两分法事实上是一种错误的模式’(莱夫:《马克思主义的批判》,1961年,第172、174页);在费尔恩和阿克顿那里,可以看到同样的观点(费尔恩:《马克思的历史概念》,1939年,第101页;阿克顿:《时代的幻想》,1955年,第164—165、167页)”。从莱尔因所作的分析中可以看出,他提到的这些马克思主义学者基本上都否定马克思的上层建筑理论,只不过否定的角度各有不同:有的学者是因为把上层建筑理解为社会意识,把经济基础理解为社会存在而得出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则认为上层建筑与经济结构本身无法分离。不过,莱尔因接着指出英国学者科亨从两个方面反击了这些指责:“第一,他说明对基础和上层建筑作出区分是可能的,因为无需借助法律概念就可对经济结构作出规定;第二,把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区分开来也是可能的,因为在社会存在的定义中,不包括思想要素的运用”。但莱尔因认为科亨“把意识从上层建筑中排除出去,确实消除了基础——上层建筑结构中的某些问题,但它并没有解决怎样认识意识的决定作用这一问题”。科亨的努力不是完全没有成功,“但收效甚微”。莱尔因之所以得出这样的看法,是因为他也没有系统研究马克思的上层建筑理论,因而陷入所谓“反映论的发展与基础上层建筑的比喻缠结在一起”的问题中难以自拔。

美国有些学者对上层建筑理论亦存在误解,一些对马克思的“世界观结构”理论持批判态度的美国学者更是否定马克思的经济结构和上层建筑理论。例如,约翰·麦克莫策(john mcmurtry)认为马克思的“生产关系”概念大有问题,即它意含着技术型关系、所有权关系和市场关系。由于马克思在《(政治本文由收集整理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认为所有权关系这种“财产关系”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那“‘实质的’生产关系和法律的上层建筑之间的区别就会扫落在地”。如果说其中几种关系同时存在的话,这就模糊不清了,那马克思不是存心困惑我们就是存心欺骗我们。麦克莫策认为,“马克思理论中的最关键的范畴——生产关系——是一密码。当去解码时,马克思弃我们于‘混乱的地狱’。”从对生产关系的这种理解出发,麦克莫策进而指出:何谓“法律的政治上层建筑”也不清楚。一方面,这种上层建筑交叠于如在上面所说的那种生产关系的方式里,“即是说,被上层建筑规定的财产关系难以与生产关系构成的经济基础区别。另一方面,制度的上层建筑深深契人生产力的实施之中——所有工序都受制于一些非技术类的规则和法律——这就不能认为这两者是可分开的。因法律一政治的上层建筑以某种方式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牵涉,这样马克思视它为一种明显的社会的因素就好像是在概念上变的戏法。”麦克莫策这里其实已经接触到问题的实质,可是由于他持反对马克思的立场,最后问题不仅没有得到说明,反而从他手中溜走了。

美国当代著名的马克思主义学者弗·杰姆逊也是因为误解上层建筑理论而认为马克思对基础和上层建筑经典式的区分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得不能令人满意。他在《后现代主义与文化理论》一书中这样指出:“意识形态理论是马克思对异化的认识中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马克思主义对意识分析和文化分析最有独创性的贡献之一。这一理论属于十九世纪所特有的对意识的复杂性的研究成果,这一理论也许首先可以看成是弗洛伊德尔后所称的思想界的‘哥白尼式革命’的一个阶段。”但是,在社会自身发生改变的今天,“马克思经典式的对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区分越来越不令人满意,这种区分似乎可以将基础和上层建筑绝然分开”。

这些西方国家的学者根据社会的发展和社会经济、政治变化过程中出现的许多新的复杂情况,企图重构历史唯物主义,这本身具有积极意义。但他们根本否定马克思的作为政治的上层建筑概念则未免有失轻率。哈贝马斯等人认为在国家干预经济的资本主义时代,马克思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理论就再不适用于社会和国家的分析,因为政治不再仅仅是一种上层建筑现象,社会不再是“独立的”作为先于国家和给国家作基础的领域。这种观点形成的主要原因在于他没有从系统观出发深入研究马克思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理论,并且只看到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混合生长的一面,没有看到上层建筑仍有独立发展的一面。无论社会政治结构怎样演化,也无论怎样因政治的经济功能日益突出而使政治形式多样化、网络化,但社会政治结构的核心地带仍然是可以确定的。上层建筑作为社会中一个重要子系统的地位永远不会从社会中消失或溶解于另一个子系统经济基础中。莱夫、普兰茨等人认为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无法与经济结构相分离,因为每一种社会活动都包含“意识”在内等说法,其原因是未在政治结构意义上理解上层建筑,未仔细辨别马克思使用上层建筑概念时所赋含义的转移变化;或受苏联理论界人士解释的影响,例如把社会意识置于上层建筑的核心或将其作为一种并列的上层建筑形式的影响,于是产生了莱尔因所说的那种理解困难。同样,杰姆逊也是因为把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论完全等同为上层建筑理论,才会产生“马克思对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区分越来越不令人满意”的看法。麦克莫策认为,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有关所有权关系这种“财产关系”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的提法,会导致“实质的”生产关系和法律的上层建筑之间的区别“扫落在地”。他看到了被上层建筑规定的财产关系难以与生产关系构成的经济基础区别,制度的上层建筑深深契入生产力的实施之中,却从此出发用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内在相关联的一面来否定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区别的一面,可惜却得出了否定上层建筑理论的错误结论。

归结起来看,国外学者所谓难以划清上层建 转贴于

筑与经济基础之间界限问题的成因主要在于两个方面:(1)由于现代社会中政治的经济功能大大加强,作为国家政权的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混合生长的情况突出,导致他们否定上层建筑的独立存在。(2)由于对“观念的上层建筑”关注较多,又受苏联理论界尤其是斯大林有关上层建筑“定义”的影响,把社会意识看作是上层建筑的核心,便产生了所谓“反映论的发展与基础上层建筑的比喻缠结在一起”的难题。其实,这个所谓的难题只需要运用马克思的社会结构理论和系统方法即可解决。然而,这些学者在没有弄清问题本身的前提下去否定马克思的上层建筑理论,并且企图重构历史唯物主义,这只能混淆问题而不可能解决重构的问题。

三、西方学者误解上层建筑概念的其他因素分析

百余年来,马克思的上层建筑概念中包含的思想观念和政治结构或国家政权意义被学界引述、研究和争论,因为它与马克思的唯物主义历史观息息相关,涉及人类社会的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两大领域。这不仅是西方国家学界争论的问题,也是苏联和中国学界尤其是中国学界长期以来争议不休的问题。这种情况,首先可从语言学寻找原因。考茨基在1927年出版的《唯物主义历史观》一书中指出: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的说明“造成了一些奇奇怪怪的误解和解释”。“这种情况,一部分也许是由于马克思在这里使用比喻而引起的。比喻即使用得十分恰当,也永远是不完全的,会被按照字面去解释的人误解。”考茨基指出上层建筑这一比喻性概念会被按照字面去解释的人误解的看法十分正确。

确实如考茨基所说,上层建筑这一比喻性概念已造成历史性误解。这也许是语言文字的本性使然。马克思在表述上层建筑时使用了灵活多变的话语,但他使用的是传统人工语言之一的字符语言(又称书面文字语言)。这种语言虽然能够突破时空定位限制进行表意传情,但它毕竟不是数学语言(如爱因斯坦质能方程式:e=mc2)或数码语言(数字和代码语言,如计算机语言)那样内涵精确、极度抽象并呈中性化、能够完全突破时一空定位的约束。传统字符语言虽然每一独立的意符及引申外延一经约定俗成其所指意义就明确无误,有一些能够长期保持不变,但也有许多有关人类社会的意符却会随时而变。这就会造成读者对作者的误解,尤其当读者面对那些超时空的书面文字语言时,这种误解的可能性就会增加。故此,当今天的读者在阅读和理解一个多世纪前马克思的著作时,由于存在巨大的时空距离,在一定程度上会发生误读误解就在所难免。字符语言文字的另一个特点是,它不仅带有情感色彩,而且还有比喻、隐喻、讽刺、影射、反语等非字面含义。如果读者与作者不处于共同的文化背景中,或只按字面意义去进行理解,就不能准确把握作者在文字中的表意传情,准会发生误解。

当然,重要的原因是西方学者没有全面、系统阅读马克思有关上层建筑的文献,没有把握上层建筑的全部喻义。上层建筑概念包括信用和虚拟资本、思想观念和政治结构、政治权力等含义,在争论中西方学者基本没有关注或涉及。从语言学角度说,这本身就是最好的解释:信用与虚拟资本这些属于政治经济学、尤其是金融学领域的内容最需要的是概念明晰、观点清楚,比喻性的说法不会有长久的生命力。记载这些内容的文字虽然同样含藏于马克思著作中,以文本形式存在,但并没有进入理论界的视野,理论界和哲学界将它们似乎忘却了。至少,从当年马克思的追随者和第二国际的理论家,到苏联、中国及东欧诸国的理论界和哲学界,再到现代西方的马克思主义学界,几乎没有人提及马克思上层建筑概念中所包含的信用与虚拟资本等内容。

上层建筑概念的多种含义表明,对马克思的每一次上层建筑概念具体使用需要具体分析,不能任意将其含义混淆或任意换用,也不能将其全部含义字典式地罗列起来,如不能因马克思用上层建筑喻指过信贷就把“信贷上层建筑”也列入上层建筑总概念。并且,马克思在使用上层建筑一词时,随着他思想的发展,他在对上层建筑内涵的赋予上也发生了历史性变化,即从喻指思想、观念到政治结构和政治权力,特别是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法文版《资本论》等经典著作中,马克思更加确定地赋予了“法律的政治的”内涵而舍去了意识的内涵。这表明,以1859年《<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发表为界,马克思在对上层建筑内涵的赋予上发生历史性的变化和根本性的转移。也正是《(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的深刻思想和巨大影响,理论界、哲学界更加关心它涉及的思想、观念和政治结构、国家政权方面的内容。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回顾自己研究政治经济学的历史再次使用“上层建筑”概念时,是这样表述的:“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他还指出:“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这里,马克思的意思十分明朗: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在社会经济结构之上,竖立着法律的政治的上层建筑,同时有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意识形式。显然,上层建筑的含义在这里发生了根本性转移和变化。马克思在使用这一概念时已经不是用来指称社会意识,而是用来指称与经济结构相对称的政治结构。并且,上层建筑含义由意识的规定向政治结构的规定转移、变化后,在马克思那里不断得到强化。1872年,马克思在法文版《资本论》中更加明确地在“法律的政治的”结构意义上使用上层建筑概念。他在《资本论》(第1辑)第1卷第1章的第31个脚注中引述了《(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的这段话。但马克思在引用中作修改时不仅把直接引证变成间接引语,并且把“是有法律的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相适应的现实基础”一语作了删改:“一定的生产方式以及从这种生产方式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简言之,社会的经济结构,是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普遍支配着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发展。”马克思的这一删改把上层建筑的规定变得简单、明白,“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一语删除后,社会意识形式不再被表述为一种独立的上层建筑形式与法律的政治的上层建筑并立或外在地结成一体的东西了。这同时为后人理解他的上层建筑概念意义重心的转移提供了重要文本依据。

不像国外学者所说的那样,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基础一上层建筑两分法”。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等 转贴于

上层建筑论文篇2

关键词:高层建筑,基础施工,建筑施工

 

引言

多数情况下多层房屋惯用的基础形式、设计与施工方法,不能简单地搬用于高层建筑,而必须在认识高层建筑地基基础工作特性的基础上选择和创造与高层建筑特性及要求相适应的基础形式、设计理论与设计方法。因此,本文主要对高层建筑中基础工程的地位、现状及进展进行了论述。

1高层建筑中基础工程的地位

基础是高楼正常使用和稳定与安全的根本。高层建筑基础工程需要保证建筑物具足够的稳定性,同时要求基础和地基具有足够的刚度使沉降和倾斜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因此高层建筑基础工程设计与施工的情况更复杂,难度更大,技术要求更高更严、责任更重。由于它的高、重、大、深的特征,一旦考虑不周或处理不当,将导致远比一般多层房屋更为严重的不良后果。轻则产生难以纠正的过大沉降、倾斜和不均匀沉降,造成结构局部损坏或几乎永久地影响使用功能和美观;重则导致整个建筑的倾覆或破坏,造成比一般多层房屋大许多倍的经济损失。例如,上海某宾馆,地基为深厚软土,采用振冲碎石桩加固地基,箱型基础。由于这种加固方法在软土中的设计理论尚不够成熟,对施工质量与加固效果还缺乏完善的检测手段,加之承包商施工管理不严,偷工减料,致使该建筑物建成后产生不能允许的沉降与倾斜,裙房局部挤压损坏,不得不采取昂贵的地基加固措施。又如南美洲某大厦,设计时未查明地质情况,桩长不足,未达到坚硬土层,桩基承载力也不足,结果当结构施工到顶尚未装修时便开始倾斜,几天后,一夜之间整个大楼倾覆于地面。

很多高层建筑出问题的例子有力地说明了基础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质量乃高层建筑安全之所系,设计、施工人员必须给予极度重视。此外,高层建筑基础工程的造价和施工工期在建筑总造价和总工期中所占的比例,与上部结构形式和层数、基础结构形式、桩型以及地质复杂程度和环境条件等因素有关。论文大全。除了钢结构和直接建造在基岩上的浅基础以及岩层埋藏很浅的桩基础以外,就钢筋混凝土结构和一般地质条件而言,采用箱形基础或筏基的高层建筑,其基础工程(包括基坑支护与开挖施工)的费用约占建筑总造价的1/10-1/5,相应的施工工期约占建筑总工期的1/5-1/4,因此在高层建筑中,基础工程设计与施工的合理与否对整个高层建筑工程总造价与总工期的影响是很显著的。可将高层建筑中基础工程的地位概括成两句话:基础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是高层建筑正常使用与稳定安全的根本,其造价与工期对高层建筑总造价与总工期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2高层建筑基础施工发展现状

高层建筑是随着社会的经济发展与技术进步而发展起来的,而高层建筑基础工程则是随着现代高层建筑的大量兴起和设计理论研究的发展而产生的新兴科学。我国现代高层建筑是从20世纪70年代后期,随着改革开放和大规模的现代化建设的推进而迅速兴起的。在短短30多年的时间,千百幢各种类型的高层建筑在各大中城市中迅速地兴起。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的地质条件差别极大、地震区覆盖面又很广,因而各地高层建筑的基础形式多种多样。有采用筏形基础、箱形基础及少数条形基础的,也有采用大直径嵌岩桩、中长混凝土预制桩和超长钢管桩的。建造在良好地基上采用筏(或箱)形基础的高层建筑已达52层170米(广东国际大厦)和67层190米以上(北京京城大厦);建造在深厚高压缩性软层土地基上的箱形基础高层建筑达到14层41.6米(上海陆家宅高层住宅)。

近30余年来高层建筑在我国各地迅速发展的事实有力地说明,我国工程技术人员成功地解决了广大地域内各种地质条件下高层建筑基础工程的设计与施工问题,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无论是设计理论还是试验研究,都有长足的进步,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论文大全。

近20年来在我国召开了多次有关高层建筑的国际会议。在全国性高层建筑学术会议上,基础工程总是讨论的重要议题之一,高层建筑基础工程的设计与施工问题也往往是人们最关注的热门话题,有关这方面的理论与试验观测的研究成果,以及新技术成果的报导从未间断过,显示出高层建筑基础工程是一个非常活跃的技术领域。

这些经验与成果已陆续反映到《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建筑桩基技术规范》和各地区的地基基础设计规范中,表明我国在高层建筑基础的设计与施工方面已逐步形成整套的理论与经验,并在今后将继续不断地发展。

3高层建筑基础设计的进展

地基基础上部结构相互作用,即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三者实际上是相互联系成静力平衡、变形连续协调、彼此不可分离的整体系统来承担荷载而发生变形的,在这个整体系统中每一部分的刚度均对自身及其他部分的工作性状产生影响,每一部分的工作性状都是自身及其他部分(三者)共同作用的结果。高层建筑基础工程也是如此,它在上部结构荷载作用及上部结构刚度和地基压缩性及均匀性等因素影响下的力学性状(例如它的变形挠曲特征、基底反力和截面内力分布等)都与地基、基础及上部结构的相对刚度特征有关。

高层建筑基础的分析与设计不能不研究这个整体系统的共同作用性状并进行计算分析。共同作用分析就是把上部结构、基础和地基看成是一个彼此协调工作的整体,在连接点和接触点上同时满足静力平衡和变形协调条件下求解整个系统的变形与内力。只有这样才能揭示它们在外荷作用下相互制约、彼此影响的内在联系,从而达到安全、经济、合理和先进的设计目的。论文大全。

整体共同作用分析是相当复杂的,这意味着不但要建立能正确反映结构刚度影响的分析理论与有效的计算方法,而且还要研究选用能合理反映土的变形特性的地基计算模型及其参数。而且整体共同作用分析是一个高维与无穷维的超静定问题,只有在计算机技术与数值分析方法的迅、应变关系研究不断深入的当代,共同作用的分析研究才能得以开展受到重视。

4 结论

利用共同作用理论可根本上提高和改善高层建筑基础设计的水平与质量,取得比以往设计更大的经济效果。有效地利用上部结构的刚度,使基础的结构尺寸减小到最小程度。把上部结构与基础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箱形基础高度可大为减小;当上部结构为剪力墙体系时,有可能将箱基改为筏基。在一定的地质条件下,考虑桩间土的承载作用,得以加大桩距、减少桩数,合理布桩、减少基础差异沉降及内力,从而在整体上降低基础工程的造价。

参考文献

[1]咸大庆.基础工程事故的主要原因剖析[J]. 岩土工程界, 2004, (4) .

[2]田德武.地基基础工程事故分析[J].大众科技, 2006, (5) .

[3]徐海航.建筑结构地基与基础工程缺陷事故的分析与预防[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6,(7) .

[4]田允寿,吴义梅.工程事故实例剖析[J]. 工业建筑, 1993, (7) .

[5]王雷,刘芳.地基基础工程事故分析[J]. 民营科技, 2009, (4) .

上层建筑论文篇3

关键词:高层建筑,基础施工,建筑施工

 

引言

多数情况下多层房屋惯用的基础形式、设计与施工方法,不能简单地搬用于高层建筑,而必须在认识高层建筑地基基础工作特性的基础上选择和创造与高层建筑特性及要求相适应的基础形式、设计理论与设计方法。因此,本文主要对高层建筑中基础工程的地位、现状及进展进行了论述。

1高层建筑中基础工程的地位

基础是高楼正常使用和稳定与安全的根本。高层建筑基础工程需要保证建筑物具足够的稳定性,同时要求基础和地基具有足够的刚度使沉降和倾斜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因此高层建筑基础工程设计与施工的情况更复杂,难度更大,技术要求更高更严、责任更重。由于它的高、重、大、深的特征,一旦考虑不周或处理不当,将导致远比一般多层房屋更为严重的不良后果。轻则产生难以纠正的过大沉降、倾斜和不均匀沉降,造成结构局部损坏或几乎永久地影响使用功能和美观;重则导致整个建筑的倾覆或破坏,造成比一般多层房屋大许多倍的经济损失。例如,上海某宾馆,地基为深厚软土,采用振冲碎石桩加固地基,箱型基础。由于这种加固方法在软土中的设计理论尚不够成熟,对施工质量与加固效果还缺乏完善的检测手段,加之承包商施工管理不严,偷工减料,致使该建筑物建成后产生不能允许的沉降与倾斜,裙房局部挤压损坏,不得不采取昂贵的地基加固措施。又如南美洲某大厦,设计时未查明地质情况,桩长不足,未达到坚硬土层,桩基承载力也不足,结果当结构施工到顶尚未装修时便开始倾斜,几天后,一夜之间整个大楼倾覆于地面。

很多高层建筑出问题的例子有力地说明了基础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质量乃高层建筑安全之所系,设计、施工人员必须给予极度重视。此外,高层建筑基础工程的造价和施工工期在建筑总造价和总工期中所占的比例,与上部结构形式和层数、基础结构形式、桩型以及地质复杂程度和环境条件等因素有关。论文大全。除了钢结构和直接建造在基岩上的浅基础以及岩层埋藏很浅的桩基础以外,就钢筋混凝土结构和一般地质条件而言,采用箱形基础或筏基的高层建筑,其基础工程(包括基坑支护与开挖施工)的费用约占建筑总造价的1/10-1/5,相应的施工工期约占建筑总工期的1/5-1/4,因此在高层建筑中,基础工程设计与施工的合理与否对整个高层建筑工程总造价与总工期的影响是很显著的。可将高层建筑中基础工程的地位概括成两句话:基础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是高层建筑正常使用与稳定安全的根本,其造价与工期对高层建筑总造价与总工期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2高层建筑基础施工发展现状

高层建筑是随着社会的经济发展与技术进步而发展起来的,而高层建筑基础工程则是随着现代高层建筑的大量兴起和设计理论研究的发展而产生的新兴科学。我国现代高层建筑是从20世纪70年代后期,随着改革开放和大规模的现代化建设的推进而迅速兴起的。在短短30多年的时间,千百幢各种类型的高层建筑在各大中城市中迅速地兴起。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的地质条件差别极大、地震区覆盖面又很广,因而各地高层建筑的基础形式多种多样。有采用筏形基础、箱形基础及少数条形基础的,也有采用大直径嵌岩桩、中长混凝土预制桩和超长钢管桩的。建造在良好地基上采用筏(或箱)形基础的高层建筑已达52层170米(广东国际大厦)和67层190米以上(北京京城大厦);建造在深厚高压缩性软层土地基上的箱形基础高层建筑达到14层41.6米(上海陆家宅高层住宅)。

近30余年来高层建筑在我国各地迅速发展的事实有力地说明,我国工程技术人员成功地解决了广大地域内各种地质条件下高层建筑基础工程的设计与施工问题,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无论是设计理论还是试验研究,都有长足的进步,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论文大全。

近20年来在我国召开了多次有关高层建筑的国际会议。在全国性高层建筑学术会议上,基础工程总是讨论的重要议题之一,高层建筑基础工程的设计与施工问题也往往是人们最关注的热门话题,有关这方面的理论与试验观测的研究成果,以及新技术成果的报导从未间断过,显示出高层建筑基础工程是一个非常活跃的技术领域。

这些经验与成果已陆续反映到《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建筑桩基技术规范》和各地区的地基基础设计规范中,表明我国在高层建筑基础的设计与施工方面已逐步形成整套的理论与经验,并在今后将继续不断地发展。

3高层建筑基础设计的进展

地基基础上部结构相互作用,即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三者实际上是相互联系成静力平衡、变形连续协调、彼此不可分离的整体系统来承担荷载而发生变形的,在这个整体系统中每一部分的刚度均对自身及其他部分的工作性状产生影响,每一部分的工作性状都是自身及其他部分(三者)共同作用的结果。高层建筑基础工程也是如此,它在上部结构荷载作用及上部结构刚度和地基压缩性及均匀性等因素影响下的力学性状(例如它的变形挠曲特征、基底反力和截面内力分布等)都与地基、基础及上部结构的相对刚度特征有关。

高层建筑基础的分析与设计不能不研究这个整体系统的共同作用性状并进行计算分析。共同作用分析就是把上部结构、基础和地基看成是一个彼此协调工作的整体,在连接点和接触点上同时满足静力平衡和变形协调条件下求解整个系统的变形与内力。只有这样才能揭示它们在外荷作用下相互制约、彼此影响的内在联系,从而达到安全、经济、合理和先进的设计目的。论文大全。

整体共同作用分析是相当复杂的,这意味着不但要建立能正确反映结构刚度影响的分析理论与有效的计算方法,而且还要研究选用能合理反映土的变形特性的地基计算模型及其参数。而且整体共同作用分析是一个高维与无穷维的超静定问题,只有在计算机技术与数值分析方法的迅、应变关系研究不断深入的当代,共同作用的分析研究才能得以开展受到重视。

4 结论

利用共同作用理论可根本上提高和改善高层建筑基础设计的水平与质量,取得比以往设计更大的经济效果。有效地利用上部结构的刚度,使基础的结构尺寸减小到最小程度。把上部结构与基础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箱形基础高度可大为减小;当上部结构为剪力墙体系时,有可能将箱基改为筏基。在一定的地质条件下,考虑桩间土的承载作用,得以加大桩距、减少桩数,合理布桩、减少基础差异沉降及内力,从而在整体上降低基础工程的造价。

参考文献

[1]咸大庆.基础工程事故的主要原因剖析[J]. 岩土工程界, 2004, (4) .

[2]田德武.地基基础工程事故分析[J].大众科技, 2006, (5) .

[3]徐海航.建筑结构地基与基础工程缺陷事故的分析与预防[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6,(7) .

[4]田允寿,吴义梅.工程事故实例剖析[J]. 工业建筑, 1993, (7) .

[5]王雷,刘芳.地基基础工程事故分析[J]. 民营科技, 2009, (4) .

上层建筑论文篇4

[论文摘要]高层建筑抗震工作一直建筑设计和施工的重点,概述高层建筑的发展,对建筑抗震进行必要的理论分析,从而来探索高层建筑的设计理念、方法,从而采取必须的抗震措施。

现阶段,土与结构物共同工作理论的研究与发展使建筑抗震分析在概念上进一步走向完善,如果可以在结构与地基的材料特性,动力响应,计算理论,稳定标准诸方面得到符合实际的发展,自然会在建筑结构抗震领域内起到重要的作用。

一、高层建筑发展概况

80年代,是我国高层建筑在设计计算及施工技术各方面迅速发展的阶段。各大中城市普遍兴建高度在100m左右或100m以上的以钢筋为主的建筑,建筑层数和高度不断增加,功能和类型越来越复杂,结构体系日趋多样化。比较有代表性的高层建筑有上海锦江饭店,它是一座现代化的高级宾馆,总高153.52m,全部采用框架一芯墙全钢结构体系,深圳发展中心大厦43层高165.3m,加上天线的高度共185.3m,这是我国第一幢大型高层钢结构建筑。进入90年代我国高层建筑结构的设计与施工技术进入了新的阶段。不仅结构体系及建筑材料出现多样化而且在高度上长幅很大有一个飞跃。深圳于1995年6月封顶的地王大厦,81层高,385.95m为钢结构,它居目前世界建筑的第四位。

二、建筑抗震的理论分析

(一)建筑结构抗震规范

建筑结构抗震规范实际上是各国建筑抗震经验带有权威性的总结,是指导建筑抗震设计(包括结构动力计算,结构抗震措施以及地基抗震分析等主要内容)的法定性文件它既反映了各个国家经济与建设的时代水平,又反映了各个国家的具体抗震实践经验。它虽然受抗震有关科学理论的引导,向技术经济合理性的方向发展,但它更要有坚定的工程实践基础,把建筑工程的安全性放在首位,容不得半点冒险和不实。正是基于这种认识,现代规范中的条文有的被列为强制性条文,有的条文中用了“严禁,不得,不许,不宜”等体现不同程度限制性和“必须,应该,宜于,可以”等体现不同程度灵活性的用词。

(二)抗震设计的理论

1、拟静力理论。拟静力理论是20世纪10~40年展起来的一种理论,它在估计地震对结构的作用时,仅假定结构为刚性,地震力水平作用在结构或构件的质量中心上。地震力的大小当于结构的重量乘以一个比例常数(地震系数)。

2、反应谱理论。反应谱理论是在加世纪40~60年展起来的,它以强地震动加速度观测记录的增多和对地震地面运动特性的进一步了解,以及结构动力反应特性的研究为基础,是加理工学院的一些研究学者对地震动加速度记录的特性进行分析后取得的一个重要成果。

3、动力理论。动力理论是20世纪70-80年广为应用的地震动力理论。它的发展除了基于60年代以来电子计算机技术和试验技术的发展外,人们对各类结构在地震作用下的线性与非线性反应过程有了较多的了解,同时随着强震观测台站的不断增多,各种受损结构的地震反应记录也不断增多。进一步动力理论也称地震时程分析理论,它把地震作为一个时间过程,选择有代表性的地震动加速度时程作为地震动输入,建筑物简化为多自由度体系,计算得到每一时刻建筑物的地震反应,从而完成抗震设计工作。

三、高层建筑结构抗震设计

(一)抗震措施

在对结构的抗震设计中,除要考虑概念设计、结构抗震验算外,历次地震后人们在限制建筑高度,提高结构延性(限制结构类型和结构材料使用)等方面总结的抗震经验一直是各国规范重视的问题。当前,在抗震设计中,从概念设计,抗震验算及构造措施等三方面入手,在将抗震与消震(结构延性)结合的基础上,建立设计地震力与结构延性要求相互影响的双重设计指标和方法,直至进一步通过一些结构措施(隔震措施,消能减震措施)来减震,即减小结构上的地震作用使得建筑在地震中有良好而经济的抗震性能是当代抗震设计规范发展的方向。而且,强柱弱梁,强剪弱弯和强节点弱构件在提高结构延性方面的作用已得到普遍的认可。

(二)高层建筑的抗震设计理念

我国《建筑抗震规范》(GB50011-2001)对建筑的抗震设防提出“三水准、两阶段”的要求,“三水准”即“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当遭遇第一设防烈度地震即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时,结构处于弹性变形阶段,建筑物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建筑物一般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因此,要求建筑结构满足多遇地震作用下的承载力极限状态验算,要求建筑的弹性变形不超过规定的弹性变形限值。当遭遇第二设防烈度地震即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基本烈度地震时,结构屈服进入非弹性变形阶段,建筑物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破坏。但经一般修理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因此,要求结构具有相当的延性能力(变形能力)不发生不可修复的脆性破坏。当遭遇第三设防烈度地震即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时,结构虽然破坏较重,但结构的非弹性变形离结构的倒塌尚有一段距离。不致倒塌或者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从而保障了人员的安全。因此,要求建筑具有足够的变形能力,其弹塑性变形不超过规定的弹塑性变形限值。

三个水准烈度的地震作用水平,按三个不同超越概率(或重现期)来区分的:多遇地震:50年超越概率63.2%,重现期50年;设防烈度地震(基本地震):50年超越概率 10%,重现期475年;罕遇地震:50年超越概率 2%-3%,重现期 1641-2475年,平均约为2000年。

对建筑抗震的三个水准设防要求,是通过“两阶段”设计来实现的,其方法步骤如下:第一阶段:第一步采用与第一水准烈度相应的地震动参数,先计算出结构在弹性状态下的地震作用效应,与风、重力荷载效应组合,并引入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进行构件截面设计,从而满足第一水准的强度要求;第二步是采用同一地震动参数计算出结构的层间位移角,使其不超过抗震规范所规定的限值;同时采用相应的抗震构造措施,保证结构具有足够的延性、变形能力和塑性耗能,从而自动满足第二水准的变形要求。第二阶段:采用与第三水准相对应的地震动参数,计算出结构(特别是柔弱楼层和抗震薄弱环节)的弹塑性层间位移角,使之小于抗震规范的限值。并采用必要的抗震构造措施,从而满足第三水准的防倒塌要求。

(三)高层建筑结构的抗震设计方法

我国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对各类建筑结构的抗震计算应采用的方法作了以下规定:1、高度不超过 40m,以剪切变形为主且质量和刚度沿高度分布比较均匀的结构,以及近似于单质点体系的结构,可采用底部剪力法等简化方法。2、除1 款外的建筑结构,宜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方法。3、特别不规则的建筑、甲类建筑和限制高度范围的高层建筑,应采用时程分析法进行多遇地震下的补充计算,可取多条时程曲线计算结果的平均值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结果的较大值。

参考文献

[1]朱镜清.结构抗震分析原理[M].地震出版社,2002.11.

上层建筑论文篇5

关键词:建筑装饰;设计风格;建筑文化

在21世纪的今天,我国的各个方面都在不断的发展,从而使物质和精神生活也迈入了新的台阶,同时人们对自身居住的环境以及生活品质等多种方面也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对此,就设计创造而言,不仅具有一定的科学性,而且还有艺术性,可以符合功能标准需要,又可以做到以人为本的理念,合情合理的室内环境,在未来的发展中是设计人员的主要任务。

1、建筑文化的内涵

在建筑文化中蕴含着深刻的内涵,是一个民族在长期发展过程中所积累下来的历史,以及地域方面的特征。这是一种传统的文化,蕴涵着最本质的东西。与其相对应的是外缘文化,外缘文化属于新型文化中的一种,并不是通过长期的积累所获得的文化,因此外缘文化还处于比较年轻的阶段。在对建筑文化进行研究时,我们可以发现,内核文化是具有长久生命力的一种文化,自身具备了一脉相承的特征。以建筑中使用的混凝土材料为例,混凝土是土木工程中用途最广用量最大的一种建筑材料,它所体现出来的建筑文化特征是凝重,因为这种材料是以石材为主的,通过混凝土所体现出来的造型就具备了混凝土自身所具有的特色。在建筑工程中,不单单是应用混凝土这一种材料,在应用其他材料的过程中,将其有机的组合在一起,采用现代化的表现手段,可以实现文化以及技术之间的关系,从而展现出文化的特征。

2、对建筑外饰设计风格与建筑文化关系的探讨

2.1现代建筑文化的多元性、多层次性

在现代建筑中具有多元性以及多层次性的特点。从建筑文化中,人们可以看到建筑所体现出来的物质财富以及精神财富,这是人类建筑活动过程中,活动方式与建筑产品的结合。在建筑文化中属于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因此具有一定的内涵。在建筑文化的本质中可以发现,建筑文化主要可以分为四个主要的层面,分别是环境文化、社会文化、历史文化以及生存文化。按照由内到外的方式进行划分,也主要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在第一个层次中,主要以物化的形态为主,所展现出来是一种表面化的现象,比如建筑材料的合理应用以及地理环境等,都可以反映出这种表层文化。在第二个层次中,主要是将形态以及物有机的结合在一起,是属于精神层面上的内容,在第三个层次中,主要是挖掘更深层的形态表现,也就是建筑文化中所蕴含的精神,是经过思考以及探索之后才能了解到的。在建筑文化中,外层的文化是比较容易发生改变的,而内层的文化不会轻易的就发生改变。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发展,多元性是当前的一个主要特征,在建筑设计中,需要满足人们在使用功能方面的要求,因此需要具有多元化的发展特点,单一的建筑已经不能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了,所以应该让建筑类型方面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趋势。不同的建筑具有不同的形式以及功能,因此现代建筑中的文化也就会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以居住建筑以及工业建筑为主,主要是以经济适用为主的,精神层面上表现更多的则是公共性建筑。在工业革命之后,现代建筑在全球范围内出现,但是东西方在社会形态方面是不一样的,在生活习惯以及习俗等方面也存在较大的差异,所以体现出了不同的建筑文化,这也是多元化发展特点的一个主要表现形式。

在社会文化发展的过程中,在建立公共建筑物时,应该充分考虑到当地的社会文化,这样才能在人们的心中获得肯定,并且当前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变得愈发密切,在文明方面也获得了极大的冲击,建筑世界也是如此,每年的世界建筑师协会的建筑师年会,各种各样的建筑展览、讲座、讨论会等等,建筑思想、建筑文化的交流频频,增强了建筑文化的多元性。优秀的建筑思想,建筑文化得到交流,发展。现代建筑在二战后出现了若干思潮,主要有对“理性主义”的充实和提高,讲求技术精美的倾向,“粗野主义”、“典雅主义”,注重高度工业技术、讲究“人情化”与地方主义倾向、讲究“个性”与“象征”等等,充分体现了现代建筑文化的多元性。这些倾向在全球各地都有体现,相关人员设计的建筑体现该国家的地方性与民族性。现代建筑文化是全球性的,它的影响达到世界的每个角落,虽然冲突不少,但它基本适应了各种社会形态和社会风俗习惯。

2.2现代建筑文化的发展趋势

现代建筑文化有着很强的包容性,并且有着较大的发展空间,它是符合当前科学技术发展的要求。科学技术在促进社会发展的同时,也一定会在某种程度上将人们的文化水平以及思维模式得以提升,从而促进现代化的发展模式,相关领域的文化功能是为了能够进一步促进建筑文化的不断发展,这同时也是存在革命性的力量。它可以将人们的思维模式改变,促进人们价值观、审美观等方面的改变,这是深层次的发展力量。新型的思维模式逐渐的形成了新的建筑理论和其他有关的哲学,继而致使建筑文化发生的变化。随着现代化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逐渐的出现了很多的建筑材料,不同种类的建筑设备也在应运而生,采取科学的结构形式、相应的辅助设备。再加之建筑设计管理具有一定的系统化,几乎会使相关人员可以进行随意的创作。

人们在进行现代建筑的实践中,必然也将把科学技术向建筑的规划、管理、法规、创作理论等方面渗透。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必然会希望建筑的物质属性更符合其基本需要,更富有人情味,更有文化气息。于是有了行为学、心理学、人体工程学、格式塔理论等的发展。使建筑师们研究探索了这些新的需求,从而出现了建筑环境学,建筑心理学等新的学科理论和更科学更合理的建筑设计规范,设计出更具有时代精神,更为人们欣赏和接纳的现代化建筑。

3、结语

通过以上内容的论述,可以看出:建筑设计风格和建筑文化之间在某种程度上确实有着密切联系。当前,愈来愈多的建筑设计中都引入了多种类型的艺术文化,从而逐渐的形成了不同种类的建筑风格,使建筑物看上去更加的充分时尚的气息,对我国建筑事业以及艺术文化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对此,相关人员在对建筑进行设计的时候,应当将建设设计和艺术文化之间有效的结合起来,最大程度挑选节能环保类型的材料,进而达到环境和谐的效果,推动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李琮.城市建筑设计中体现生态理念的方法分析[J].江西建材.2016(22)

上层建筑论文篇6

关键词:高层建筑,抗震设计,抗震结构,抗震技术

 

2008年的汶川地震和2010年的玉树地震对中国来说无不是沉重的打击,不但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更心痛的是有那么的生命离开了我们,这不得不让人们反思我们建筑的抗震设防能力。在地震中,几乎所有的建筑都倒塌了,相对于低层建筑而言,高层建筑破坏和倒塌的后果就更加严重。近年来国内国外高层、超高层建筑的高度不断攀升,就在2010年正式开放的哈利法塔的高度达到了惊人的828米,而且建筑的体型越来越复杂,不规则结构越来越多,这对于结构的抗震都是十分不利的。为保证高层结构的抗震安全,达到安全和经济的统一,有必要对高层结构的抗震设计、抗震结构和抗震技术进行探讨。

1.地震导致建筑破坏的原因

根据地震经验,地震期间导致高层建筑破坏的直接原因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地震引起的山崩、滑坡、地陷、地面裂缝或错位等地面变形,对其上部建筑的直接危害;

(2)地震引起的砂土液化、软土震陷等地基失效,对上面建筑物所造成的破坏;

(3)建筑物在地面运动激发下产生剧烈震动过程中,因结构强度不足、过大变形、连接破坏、构件失稳或整体倾覆而破坏;

2.建筑的抗震概念设计

所谓“建筑抗震概念设计”是指根据地震灾害和工程经验等所形成的基本设计原则和设计思想,依此进行建筑和结构总体布置并确定细部构造的过程。科技论文。

3.建筑抗震设计方法的发展过程

3.1、静力理论阶段

水平静力抗震理论始创于意大利,发展于日本,1900年日本学者大森房吉提出“震度法”的概念。该理论认为:结构物所收到的地震作用,可以简化为作用于结构的等效水平静力,其大小等于结构重力荷载乘以一个系数。

3.2、反应谱理论阶段

我国及国际上多数国家抗震设计规范本质上都采用了反应谱理论及结构能力设计原则。其主要特点如下:

(1) 用规范规定的设计反应谱进行结构线弹性分析。

(2) 结构构件的承载力是根据设计反应谱所作的结构线弹性计算通过荷载和地震作用效应组合后内力进行设计。

(3) 在早期方案设计阶段,结构体系、结构体型的规则性及结构的整体性满足规范的规定,以使结构能可靠地发挥非弹性延性变形能力。

3.3、动力理论阶段

1971年美国圣费南多地震的震害,使人们清楚地认识到“反应谱理论只说出了问题的一大半,而地震持时对结构破坏程度的重要影响没有得到考虑”,从而推动了采用地震加速度过程a(t)来计算结构反应过程的动力法的研究。此一新理论不但考虑了地震的持时,还更近一步地考虑了地震过程中反应谱所不能概括的其他特性。

4.高层建筑结构体系

设计地震区的高层建筑,在确定结构体系时,除了要考虑前面所提到的材料用量、建筑内部空间和使用的房屋高度等因素外,还需进一步考虑下列抗震设计准则:

(1)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力传递路线;

(2)具备多道抗震防线,不会因部分结构或构件失效而导致整个体系丧失抵抗侧力或承受重力荷载的能力

(3)具有必要的承载力、良好的延性和较多的耗能潜力,从而使结构体系遭遇地震时有足够的防倒塌潜力;

(4)沿水平和竖向,结构的刚度和强度分布均匀,或按需要合理分布,避免出现局部削弱或突变形成薄弱环节,从而防止地震时出现过大的应力集中或塑性变形集中。

在确定建筑方案的同时,应综合考虑房屋的重要性、设防烈度、场地条件、房屋高度、地基基础以及材料供应和施工条件,并结合体系的经济、技术指标,选择最合适的结构体系。

5.建筑抗震措施或设计

5.1、错开地震动卓越周期

一个场地的地面运动,一般均存在着一个破坏性最强的主振周期,如果建筑物的自振周期与这个卓越周期相等或相近,建筑物的破坏程度就会因共振而加重。地震动卓越周期又称地震动主导周期。

从众多的地震倒塌建筑物中可以看出,建筑周期与地震动卓越周期相接近,是引起建筑共振破坏的主要因素和直接原因。因此,在进行高层建筑设计时,首先要估计地震引起该建筑所在场地的地震动卓越周期;然后,在进行建筑方案设计时,通过改变房屋层数和结构类型,尽量加大建筑物基本周期与地震动卓越周期的差距。

5.2、采取基础隔震措施

传统的抗震方法是依靠结构的承载力和变形能力,来耗散地震能量,使结构免于倒塌,但由于是一种“被动防震”,就不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地震对建筑的破坏作用,是由于地面运动激发起建筑的强烈振动所造成的,也就是说,破坏能量来自地面,通过基础向上部结构传递。人们总结地震经验后发现,地震时结构底部的有限滑动,能大幅度地减轻上部结构的破坏程度。科技论文。

基于可动概念的基础隔震方案很多,主要有:(1)软垫式隔震。在房屋底部设置若干个带铅芯的钢板橡胶隔振装置,使整个房屋坐落在软垫层上,遭遇地震时,楼房底面与地面之间产生相对水平位移,房屋自振周期加长,主要变形都发生在软垫块处,上部结构层间侧移变得很小,从而保护结构免遭破坏。(2)滑移式隔震。在房屋基础底面处设置钢珠、钢球、石墨、砂粒等材料形成的滑移层或滚动层,使建筑物遇地震时在该处发生较大位移的滑动,达到隔震目的。(3)摆动式隔震。科技论文。摆动式隔震方式实质上是柔性底层概念的改进和引伸。(4)悬吊式隔震。这一隔震方式的构思是,将整个建筑悬吊在支架下面,避免地震的直接冲击,从而大幅度较小建筑物所受到的地震惯力。

5.3、削减地震反应——提高结构阻尼

为了提高结构阻尼,可以在结构上设置阻尼器,以吸收地震输入的能量,减小结构变形。台北101大楼在87~92楼安装了一个巨大的钢球风阻尼器,是世界上目前最大的大楼风阻尼器,它的球体直径5.5米,由四十一层12.5厘米厚钢板结合为球形,重量660吨,可以有效减轻由于飓风和地震所引起的震动和侧移。

为高层建筑提供附加阻尼的另一新途径,是利用主体结构与刚性挂板之间特殊装置的非弹性性能和摩擦。采取这一措施后,可以使阻尼比仅为2%的抗弯钢框架,有效粘滞阻尼比增加到8%或更多,从而使底部地震剪力和顶点侧移降低50%。

此外,通过采用高延性构件和附设耗能装置也能有效削减地震反应。

6.高层建筑抗震技术发展展望

未来高层建筑的发展趋势,体型将更趋复杂,结构体系将更趋多样化。出于对建筑艺术上的要求,高层建筑的体型将会更为复杂和多样,许多高层建筑都是综合性的和多用途的,因此对建筑和结构必然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从结构体系上看,也决不会停留在原有的几种形式上,而会更好地满足功能和艺术上的需求,创造出新的结构体系。

参考文献

[1]刘大海,杨翠如,钟锡根.高层建筑抗震设计.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谷连营,肖国梁.高层建筑抗震技术的发展概况.山西建筑,2006.8(15):50—51.

[3]王红霞.论高层建筑抗震概念设计.山西建筑,2007,12(35):74—75.

上层建筑论文篇7

论文关键词:马克思;上层建筑;国家干预;政治;非生产劳动

无论当代社会政治结构怎样演化,无论当代社会上层建筑在演化过程中出现怎样的新形式和新特点,马克思的上层建筑理论总不会过时。因为马克思上层建筑理论的重心在于揭示社会的政治结构。这种政治结构作为社会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与社会的经济结构或现实基础和社会精神文化结构或社会意识形式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它们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社会。然而,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和上层建筑形式的新变化,尤其是它的经济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的加强,西方一些国家如德国、英国及美国等国的马克思列宁主义学者中否定马克思上层建筑理论的人大有人在。例如,在20世纪30年代,德国法兰克福学派中的一些马克思列宁主义学者就曾对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理论展开过讨论。但是该学派的学者并未深入研究和全面把握马克思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学说,或只是片面地抓住某些论述,或未能用系统的观点和发展的眼光来看问题,所以他们在新的历史条件和新的社会实践条件下从根本上否定了马克思的这一学说。马克斯·霍克海默认为,关于经济基础的永恒的首要性的假设是错误的,因为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在一切时候都相互作用,经济基础在这个过程中具有关键性的作用的情况只是历史的,而且是随着时间改变的。他还说:“在事实上,20世纪社会的特征之一,就是政治开始越出马克思的预言而表现出自主性。”该学派的另一代表人物尤尔根·哈贝马斯则用西方工业社会出现的国家资本主义现象来否定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界限。他在《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1968年)一文中指出,自l9世纪后25年以来,在先进的资本主义国家中出现了两种引人注目的发展趋势:国家干预活动的增加保障了资本主义制度的稳定性;科学研究和技术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日益密切使得科学成了第一位的生产力。这两种趋势破坏了制度框架和目的理性活动的子系统的原有格局,于是,运用马克思根据自由资本主义社会正确地提出的政治经济学的重要条件消失了。“国家[通过]干预对经济发展过程所做的持续性的调整,是从抵御放任自流的资本主义的、危害制度的功能的推敲中产生的,放任自流的资本主义的实际发展,同资产阶级社会的固有观念——把自身从统治中解放出来,以及使政权中立化——显然是背道而驰的。马克思在理论上揭露了公平交换的基本意识形态实际上瓦解了。私人经济的资本增值形式,只有通过国家对起周期性稳定作用的社会政策和经济政策的改进才能得到维持。社会的制度框架重新政治化了,它今天不再直接同生产关系,即同那种保障资本主义经济交往的司法制度相一致,以及同保障资产阶级国家制度的一般措施相适应。于是,经济体制同政治体制的关系发生了变化;政治不再仅仅是一种上层建筑现象。如果社会不再是‘独立的’——这曾经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真正新的东西——作为先于国家和给国家作基础的领域,用自我调节的方法维持自身的存在,那么,社会和国家也就不再处于马克思的理论所规定的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键之中。”哈贝马斯认为在国家干预经济的资本主义时代,马克思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理论就不再适用于社会和国家的分析,并由此提出了重构历史唯物主义的任务。

英国学者自30年代至80年代对上层建筑能否与经济基础区分开来的问题一直在进行争论,同样提出了重构历史唯物主义的问题。有的学者认为,既然人们无法准确地把经济结构与法律的和意识形态的上层建筑区分开来,那就不能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例如普兰茨认为“每一种活动都包含‘意识’在内,因此,把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相对照容易使人产生误解,因为这种对照意味着二者有明显的差异”;海伯罗尔则认为意识要素充满整个社会有机体,人们很难“划定物质领域的界限”;而莱夫在《马克思主义的批判》(1961年版)一书中更是主张,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无法与经济结构相分离,“经济基础一上层建筑这种两分法事实上是一种错误的模式”。

美国有些对马克思的“世界观结构”理论持批判态度的学者更是对马克思的经济结构和上层建筑理论持否定态度。例如约翰·麦克姆特利认为马克思的“生产关系”概念大有问题,即它包含着技术型关系、所有权关系和市场关系。由于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认为所有权关系这种“财产关系”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那“‘实质的’生产关系和法律的上层建筑之间的区别就会扫落在地”。如果说其中几种关系同时存在的话,这就模糊不清了,那马克思不是存心困惑我们就是存心欺骗我们。约翰·麦克姆特利认为“马克思理论中的最关键的范畴——生产关系——是一密码。当去解码时,马克思弃我们于‘混乱的地狱’。”从对生产关系的这种理解出发,约翰·麦克姆特利进而指出:何谓“法律的政治上层建筑”也不清楚。一方面,这种上层建筑交叠于如在上面所说的那种生产关系的方式里,“即是说,被上层建筑规定的财产关系难以与生产关系构成的经济基础区别。另一方面,制度的上层建筑深深楔人生产力的实施之中——所有工序都受制于一些非技术类的规则和法律——这就不能认为这两者是可分开的。因法律政治的上层建筑经某种方式与生产力的关系牵涉,这样马克思视它为一种明显的社会的因素就好像是在概念上变的戏法。

西方一些国家的马克思主义学者根据社会的发展和社会经济、政治变化过程中出现的许多新的复杂情况,企图重构历史唯物主义,这本身无可非议。但他们根本否定马克思的上层建筑理论则未免有失轻率。哈贝马斯等人认为在国家干预经济的资本主义时代,马克思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理论就再不适用于社会和国家的分析,因为经济体制同政治体制的关系发生了变化,政治不再仅仅是一种上层建筑现象,社会不再是“独立的”作为先于国家和给国家作基础的领域。这种观点形成的主要原因在于他未从系统观出发深入研究马克思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理论,并且只看到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混合生长的一面,没有看到上层建筑仍有独立发展的一面。无论社会政治结构怎样演化,也无论怎样因公民社会的形成、非政府组织等出现和政治的经济功能日益突出而使政治形式多样化和边缘化,但社会政治结构的核心地带仍是可以确定的,上层建筑永远不会从社会中消失。

莱夫、普兰茨等人认为,法律的和政治上层建筑无法与经济结构相分离,“基础一上层建筑这种两分法事实上是一种错误的模式”;因为每一种社会活动都包含“意识”在内,把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相对照容易使人产生误解。这些说法的成因则是未把上层建筑看做是一种政治结构,未弄清马克思使用上层建筑概念时所赋含义的转移变化;或受前苏联哲学界人士解释的影响,例如把社会意识置于上层建筑的核心或将其作为一种并列的上层建筑形式的影响,便产生所谓把“反映论的发展与经济基础一上层建筑的比喻性缠结在一起”的难题。

麦克姆特利认为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有关所有权关系这种“财产关系”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的提法,会导致“实质的”生产关系和法律的上层建筑之间的区别“扫落在地”。因为被上层建筑规定的财产关系难以与生产关系构成的经济基础区别,制度的上层建筑规定的财产关系难以与生产关系构成的经济基础区别,制度的上层建筑深深楔人生产力的实施之中,经某种方式与生产力和关系牵涉。这也同样是用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紧密相联的一面来否定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之间相区别的一面。他倒是在一定程度上接触到问题的实质,可是却得出否定上层建筑理论的错误结论。

实际上,国外学者这种所谓难以划清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之间界限问题的成因主要在于两个方面:(1)由于现代社会中政治的经济功能大大加强,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混合生长的情况突出,导致他们否定上层建筑的独立存在。(2)由于受前苏联哲学界有关上层建筑“定义”的影响,把社会意识看做是上层建筑的核心,便产生了所谓“反映论的发展与经济基础一上层建筑的比喻性缠结在一起”的难题。其实,这只需要运用马克思的社会结构理论和系统方法即可解决。否则,在未弄清上层建筑理论本身的前提下去否定马克思的上层建筑理论,并且企图重构历史唯物主义,这不仅不能解决所谓重构的问题,反而把问题弄得更加混乱。

不像国外学者所说的那样,马克思的社会结构理论仅仅是一种简单的“经济基础一上层建筑两分法”。马克思在自己的著作中其实早就指明过:上层建筑在耸立于经济基础之上的同时又深深楔入经济基础之中;思想意识为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所决定又对它们发生反作用,并且它内含于前两者之内,只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对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紧密相关性,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说得很明确。他在对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作界定时,已经说明“社会的物质生产力”“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与“财产关系”是同一种用语,指出财产关系“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研究法与生产的关系的不平衡时,亦指出“生产关系”是“法的关系”。这表明马克思在划分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或划分经济结构和政治结构时,更看到了这两个社会子系统之间相互贯通的内在联系。

上层建筑论文篇8

关键词:高层建筑物,节能设计

 

在“能源危机”席卷世界的今天,能源消费正以惊人的速度增长。根据我国国情,节约能源已成为当前的一项迫切任务。据统计,1990年我国建筑耗能1.13亿t标准煤,占全国能源消费总量的11.5,至2000年将增至l.79亿t标准煤,所占比例将上升至13.l。高层建筑节能(包括结构构造、材料选型、设备系统、自动控制等)一直是我国节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从规划设计到使用管理的许多方面,高层节能建筑投人少、产出多,因此,重视和研究高层建筑物的节能设计问题已成为建筑节能的当务之急!

高层建筑体形庞大,如容积率过高,相邻建筑互相遮挡、不通透,形成大面积阴影区,城市人居环境质量下降,市中心人口膨胀、交通拥挤。除此之外,近些年在某些城市建高层建筑已成风气,设计者往往贪大求高,大部分精力放在追求立面形式和使用功能上,而往往忽略生态环境的保护、建筑设计节能意识淡薄,造成高能耗、低效益,影响常年使用,浪费巨大。

所谓高层建筑节能不仅是建筑本身的节能,且由城市的综合环境、气候条件、总体布局;建筑物的形体变化、朝向;护结构保温。隔热的性能;门窗质量等许多综合性因素构成,因此,高层建筑的节能首先应为设计者重视。

l 优化建筑位置朝向设计及体形设计

高层建筑的定位首先应考虑对城市环境的影响容积率过高很难满足日照要求,阳光有着巨大辐射能量,在寒冷地区人们十分珍惜阳光带来的温暖。据有关资料分析,地球每年接收的能量有60亿亿千瓦,这么大能量弃之可惜.从某种意义上讲地球本身就是巨大的太阳能接收器,阳光不仅对人的身体健康有着很大影响,对建筑的节能也有着十分重要意义。寒冷地区城市规划应注重应用日照原理,合理的确定建筑位置与朝向,使每幢建筑能接收更多的太阳辐射热能,因此,建筑的方位与节能有着直接关系。如,在北纬40度-45度地区,冬天建筑的朝向所得到的辐射能量几乎比夏天多两倍,而在夏天东、西向所得到的能量比南向多2.5倍,不同朝向,不同季节,建筑物所得到的太阳辐射热能量不同,热损失也不同,尤其是在冬至前后,由于太阳高度角低,房间所接收的太阳光线的面积比夏天多得多。在确定建筑的方位时首先应考虑环境情况,按其太阳高度角做出日影响图,以确定冬季每天的日照时间,建筑南向开窗面积尽可能大些,在满足采光条件下,北向、东向窗尽可能小些,从而获得更多的太阳光线,减少热损失,保持室内舒适的温度环境。

合理的建筑体形能够减少高层建筑物与外界的热量交换,在其他条件相同时,体型系数(建筑物护面积与其所包围体积之比)越大,单位面积散热量也越大,对节能不利。因此,正确处理建筑形式多样化和节能的关系,是高层建筑设计中应当引起重视的问题。另外,高层建筑物的外形越简单,其外壳的表面积越小,热交换量亦越少。因此,高层建筑物的造型宜简洁、完整,尽量避免复杂的轮廓线。硕士论文,节能设计。。

2 优化围护结构墙体设计

2.1 外墙是围护结构的主体部分,高层建筑的围护结构不同于砖石结构房屋,前者是钢筋混凝土框架或剪力墙结构承重,因此,围护结构属于填充材料,为了减轻荷载,达到保温、隔热要求,采用轻质高效保温材料,目前在寒冷地区常用的墙体做法有:页岩陶粒混凝土空心砌块;粘土空心砖与实心砖复合墙体;粘土实心砖或空心砖岩棉夹心复合墙体等。但存在问题较多,节能的效果仍达不到标准的要求。围护结构的材料布置分外侧和内侧,在寒冷地区的同一气候条件下,由于材料层次布置不同所取得的保温效果也不尽相同,为防止墙体内产生冷凝水,保温层设在外侧更为妥些。

2.2 高层建筑的围护墙体不宜采用外侧保温的聚苯乙烯泡沫板(舒乐板、PG板),岩棉板等轻质保温材料。一幢建筑的寿命少则几十年,多则上百年,材料的应用与建筑整体的寿命应同步。对于轻质的外保温复合墙体,笔者认为存在以下不足之处:

(1)抗震能力差,易松散,与结构构件结合不好,整体性能差。

(2)不能承受外部装修贴、挂荷载,如:贴石材,安装装饰构件等。

(3)不能承受有振动的凿、刨的装修,如:剁斧石面层、予留洞。槽易出现冷桥。

(4)墙表面易出现裂纹。除此之外,复合墙体由于框架梁拉、剪力墙的嵌人,墙体内容易造成冷桥,是保温、隔热的薄弱环节。据测定,高层建筑所出现的冷桥约占整个热损失的5%-13%,因此应引起设计者重视,采取有效构造措施尽可能避免产生冷桥。

2.3 国外普遍推广采用混凝土空心砌块用于高层建筑围护结构保温,欧、美各国取得不少先进经验。某些欧美国家50%左右的建筑已应用多种形式的混凝土空心砌块。由于混凝土空心砌块保温效果好,又具有一定强度,避免了轻质复合材料墙体的一些弊端。

2.4受阳光照射的高层建筑物屋顶,表面温度比其他围护结构高得多,对室内温度影响很大,顶层住房冬冷夏热现象十分明显。对此,除必须考虑屋面隔热保温措施以外,还可从建筑设计角度考虑在顶屋设置通风隔热层或将顶层做为设备间等,形成2次隔热,减少屋面温度的影响;在炎热地区的屋面可通过蓄水(如屋顶游泳池)和屋面定时喷水系统使屋面显著降温。

3 影响建筑节能的其他因素

3.l 高层建筑护墙体耗能量较大,占整个建筑耗能的25%左右。建筑的形体变化是建筑外露面积的主要因素之一,体形系数越大耗能越多,我们知道,相同的面积,圆的周长最短,这样使建筑外露面积较小。因此,基于能量损耗的考虑,高层建筑的形体变化不宜过多、复杂。

3.2 高层建筑的“风环境”是影响建筑耗能因素之一。

在冬季,风力对建筑的热损失很大,增大冷空气的渗透量,使室内热损失加大。硕士论文,节能设计。。硕士论文,节能设计。。由于建筑某些部位处理不当,墙体内部易产生冷凝水。硕士论文,节能设计。。硕士论文,节能设计。。因此,建筑保温材料的选用,建筑构造的合理性应建立在科学、可靠的基础上。硕士论文,节能设计。。

在高层建筑节能领域,我国与发达国家差距较大,根据我国的国情、国力,研究开发对高层建筑节能影响较大,节能投资较少的关键性技术应成为攻关的重点,在高层建筑设计实践中常会遇到高层建筑节能与高层建筑设计中各项因素,如城市规划要求、使用功能、建筑造型与立面要求的矛盾,因此在强化建筑师节能意识的同时,还必须依靠行政手段宣传普及我国的节能政策、法规,争取各有关方面的支持与共同努力,才有可能使高层建筑节能设计应用于实际,将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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