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期刊服务咨询,发表咨询:400-808-1701 订阅咨询:400-808-1721

经济现象论文8篇

时间:2023-04-08 11:32:20

经济现象论文

经济现象论文篇1

(一)农民工的概念

对农民工这个概念,目前还没有一个很权威的解释,在中国的现代社会词典上,“农民工”是指“拥有农业户口、被雇用从事非农业活动的农村人口”。因此这主要也体现出来农民工主要具有几个特点:一是要有农村户口,并且在城市或者乡镇的单位工作;二是工作地不稳定,具有很大程度的流动性。因此农民工也可以说是农村身份的城市劳动者,这也是一种特殊的身份标识,是我国工业化现代化的产物。

(二)农民工对我国经济发展所做出的贡献

(1)推动国民经济的增长

农民工的外出打工创造了很多经济价值,推动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增长,在我国有大量剩余劳动力的情况下,转移一部分人从事二、三产业,不仅不会影响农业大发展,而且有利于提高农业的劳动生产率,同时有助于国民经济的增长,促进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2)拉动内需

大量的农民工存在于城市中,拉动了城市的消费,不仅对住房、医疗等基础设施有需求,而且使城市的消费规模得到了扩大。

(3)推动了城市化的发展

据相关的数据统计,我国从第一次人口普查开始到第四次,我国乡村人口在净增加,然而自从第四次人口普查后,农村人口开始减少,这说明农村人口流向了城市,加剧了我国城市化进程。

二、民工荒的出现及民工荒现象的原因

由于现在经济的发展,对工人的要求不仅仅是有劳动力,不仅仅是只知道用力气干活,蛮干,而是要求工人有一定的能力,因此原来那些“有工就打”的农民工因此就使去了市场竞争力,大部分农民工受教育程度低,因此“民工荒”并不是真的劳动力荒。本文分析了民工荒出现的原因有以下三点分别是:

(一)技术能力缺乏

在我国的中小企业发展的一个普遍性的问题,过分依靠我国的廉价劳动力,忽视了在企业技术和管理上的创新,但是企业改革就需要技术,然而大量的农民工并不能在短时间内变成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技术工人,他们整体素质不是特别高,没有专业的技能,没有经验难以胜任工作,因此也就出现“民工荒”,然而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力荒,而是“技工荒”。

(二)待遇低于社会保障

根据调查显示,农民工短缺和工资过低也有一定的关系,近年来农民工维权意识觉醒,很多农民工对自己现在的工作条件很是不满,很多小企业的工资普遍低于全国新员工的平均工资水平,因此依靠廉价劳动力的许多企业面临短缺工人的现象。

(三)民工教育程度低

在“民工荒”现象中,其实主要缺乏的还是技术型人才,因此也体现出来很多工人的教育程度不足,因此这也是“教育荒”。在知识经济的现代社会,由于企业技术改革,管理革新,引进了先进的技术,很多企业进行技术型生产,也就要求工人拥有相应的技术或者经验,这也就迫切要求工人提高自己的受教育程度,全方面提升自己的素质以应对当今社会的技术职位。

三、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分析

(一)国内经济快速增长拉动农民工需求

正如我们所知,我国经济发展越来越快也越来越好,但是实际上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依靠大量低价的劳动力,低价格的出口。虽然有美国等不断地进行反倾销和贸易制裁,可是因为我国的劳动力很廉价,产品的性价比高,企业的订单甚多,需要大批量的劳动力,产品的成本是由原材料成本、能源消耗、固定资产折扣和劳动力成本几部分构成的,前三者世界范围内都差不多,然而在劳动力成本方面我国则具有明显的优势。因此,市场对产品的需求加大,相应地就会增加劳动力的需求。

(二)外商投资的区域转移

外商投资虽然仍然集中在东部亚海地区,但是投资重点有所转移,由于华东、华北市场的辐射能力比华南地区有较强的优势,外商更改了原来投资福建、广东的局面,开始面向长江三角洲和华北地区投资,由于外商投资区域的转移,为中西部地区的大量剩余的农村劳动力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因此在珠江三角洲等南部沿海地区的劳动力开始外流,农民工短缺严重,受此影响很多南方的企业出现“民工荒”。

四、民工荒的影响和对策

(一)影响

(1)对劳动力

部分企业的工资水平低于平均工资水平,尽管在过去很长时间政府也通过许多手段进行改善,但是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种问题的存在。“民工荒”的出现也使得企业重新审视民工的待遇工作环境的问题,使得企业正视农民工的诉求,通过改善用工环境、增加工资吸引劳动力。这样一来农民工的权益受到了保障,那些侵害民工权利的老板也避而远之。这是民工的胜利,使得民工在社会中的地位有了一定的提升,工资待遇有了重新的保障。

(2)对企业

长期以来,企业面对日渐严重的“民工荒”现象,不得不提高农民工的工资,提高期待遇,同时企业也需要提高农民工的素质,定期安排他们进行专业技能的培训,从而改造农民工,因此企业虽在工资待遇方面多支出一部分资金,但是保持了一定数量的技术工人,保障其正常生产,形成竞争力。长期以来有助于企业转型,提升企业整体竞争力形成企业文化,全面提升整个地区的经济的发展。

(3)对经济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东部沿海地区主要依靠廉价劳动力从事一些劳动密集型产业来获取利益,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长期以来,廉价劳动力也是我国的一种优势。但是在目前的情况下,单纯依靠廉价劳动力去取得市场的竞争优势,是不现实的。因此这也促进了企业的转型,沿海地区应该考虑从低工资、低技术、低劳动生产率向高工资、高福利、高产出的战略转型,从而实现经济稳定发展。但是对于一些内地省份来说,依靠劳动力发展还是不可动摇的。

(二)对策

(1)提高劳动力工资水平

当前情况下很多农民工的工资远远低于他们的劳动力价值,月工资扣除一些基本开销后所剩无几,有时候甚至入不敷出,在这种情况下更别说就医、参加培训提高自己的能力、抚养小孩、赡养老人了,使得很多农民工离城返乡,谋取生计。作为劳资双方都应该理性看待这个问题,特别是资方。出现“民工荒”现象之后,为了吸引更多的农民工参加生产,多地政府陆续调整了工资的最低标准,从而保障农民工的最低生活。这一举措不仅能保障缓解“民工荒”现象。而且也能提高农民工的生活质量,调动农民工参与社会生产的积极性。

(2)加强农民工能力的培养

“民工荒”现象中主要短缺的还是技术型工人,这也凸显了我国职业教育发展滞后,因此,我们应该加强职业技能的培训,提高工人的质量和能力,这也是解决“民工荒”现象的一条重要的途径。我国现状是人口多,劳动力多,特别是农民多,就业就成了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要解决就业问题,就必须让更多的农民具有工作能力,需要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农民的能力和素质,这样不仅可以促进更多的农民能够参加工作,缓解“民工荒”,实际上也是缓解“技工荒”,更加能促进企业的转型发展。

(3)更改发展模式,引进设备调节对劳动力的需求

我国在国际分工中,主要依靠廉价的劳动力获取国际优势,这种优势其实所包含的技术含量很低,要靠大量廉价的劳动力才能支撑生产,从而推动经济的增长。这种模式早已被西方发达国家所抛弃,这也迫切的促成了我国企业的技术更新,企业改革。这样可以调节企业对大量廉价劳动力的需求,缓解“民工荒”,企业也必须提高农民工的工资,才能吸引更多的工人就业,促使企业从劳动密集型产业向技术密集型转变,提高了产品的价值,这样也可以弥补农民工工资提高带来的多投入。

五、结语

经济现象论文篇2

中国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产生是中国法治和法学研究进程中的一个重要事件。在经济法对经济改革和经济发展的推进功能日益彰显,经济法学在经济法研究中日臻成熟的22年里,以经济法一般问题为对象的经济法总论研究也经历了一段不平凡的历程。近年来关于经济法学历程回顾的力作虽有若干,①但专以22年总论研究为主题的探讨似尚不多见。实际上,即使仅以总论研究为主题回顾和前瞻也是一个很大的课题,需要涉及诸多研究领域,仍有必要将论题作进一步的具体化。以总论的研究进路展伸视线,或许是可选的诸多具体化路径之一。研究进路,一般的理解是指研究主题、视角及其演进路径。以研究进路为题可以将体系和领域、内容和方法、层次和角度等因素进行联结考察。众所周知,调整对象理论的研究在中国经济法学产生以来一直处于极其特殊的理论地位。以总论研究中调整对象问题的理论地位及其演进为标本,其本身既是论题进一步的具体化,又是总论回顾与反思的思维路径之一。本文正是以总论中调整对象的理论地位及其演进为例,回顾总论研究进路中的成果与经验教训,并力图揭示对未来总论研究包括调整对象研究的某些启迪。

总论之基础:挥之不去的调整对象研究

经济法研究在中国兴起之初,调整对象问题几乎成为总论研究主题的全部。经过了中国经济法学的三个时期的更替和发展,②调整对象始终是总论研究的主题之一,并总是成为引领各个时期总论甚至整个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前奏。

自中国经济法学产生之初的1979年“民法、经济法学术座谈会”始,调整对象问题就始终是总论研究的主题,并经常是中心主题。是次讨论中,与会学者的论题集中于经济法调整对象,③这成为经济法调整对象及其与民法等相关部门法的可区分性大讨论之肇端。三个时期中的几乎每一次经济法理论问题研讨,调整对象问题都成为经济法总论乃至整个经济法理论研究中的中心主题或主题之一。较大规模和较高层次的经济法研讨会,从1979年到2001年10月共有64次,调整对象至少在其中的56次中属主题之一。1991年以前,它甚至是其中心主题之一。检索有关经济法总论研究论文的结果,同样是这一现象的佐证。

而且,从我国经济法学发展阶段的界分看,各个时期的交替都是以调整对象研究的整体性革新为标志的。④看起来暗合于经济体制变革的经济法学发展时期的三分法,也是以调整对象研究发生整体性革新为标志的。每一次经济体制的整体性改革,都会带来经济法调整对象研究的新高潮,并形成调整对象理论的整体性革新。从1979年以后,1979年、1984年及1991年,分别是变革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三个时期的区分点。根源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自觉或不自觉地在回应着现实经济问题的中国经济法学研究,在每一次经济体制大变革提出之后,都要对新经济体制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进行新的定位,并且这些新定位都带来了总论其他理论以及总论整体的发展。比如1985年开始的中国经济法学初步发展时期,调整对象研究的高潮集中在以有计划商品经济背景下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确定上,并形成了以“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论”为典型代表的几种理论。⑤1992年以后,中国经济法学开始步入走向成熟时期。其中头3年的总论研究集中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确定上。经过这3年的探讨和后来的完善,形成了许多关于调整对象的观点和若干较有影响的经济法学说。⑥这些经济法学说,是提出者在以调整对象为核心的基础上,对经济法总论若干重要领域的基本观点所进行的不同程度的体系化。调整对象的地位从这些学说——尽管是同大于异——内部各观点间的联系和不同学说相应观点间的区别中即可显而易见,甚至可以从不同学说的定名中窥见其一斑。总观三个时期,划分中国经济法学研究的阶段不是或者主要不是以调整方式、原则等其他理论为标志,而是以调整对象理论的整体性变革为标志的。逻辑推演角度考察,可以更进一步地探讨调整对象在总论研究中的基础性地位,并且还可能对调整对象理论问题之所以能在总论中具有基础性地位,之所以能几十年来如此吸引经济法研究者视线的内在原因获得进一步认识。经济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和总论作为这门学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早已成为论者的共识。因此,探讨调整对象理论在总论研究中的基础性地位,离不开对整个经济法学学科形成基础的一般探讨。新学科的产生,一方面源于对原认识对象的认识的丰富并产生分化,另一方面源于新的且有必要新立一门学科的认识对象的产生。从认识的丰富和分化来看,法学从作为一门学科到法学分化为多门传统法学学科,是认识不断丰富和深化的结果。从新的认识对象产生来看,无论自然界还是人类社会,事物总是在不断地推陈出新。当新的事物产生,人类相关研究不断丰富并达到足以新立一门学科时,新学科的产生便不可避免。经济法学的产生当属于后一类型。高度共识的研究结论表明,经济法现象并不是与法同时产生的。它是在人类社会发展到传统的法现象不足以有效容纳社会关系时才产生的一个新兴法律部门。对这一新的法现象研究获得的认识达到足够丰富的时候,经济法学即告产生。而经济法学科的产生,则全在于对经济法的研究专门化,以实现深入、全面揭示经济法之不同于其他法现象的特殊性的目的。因此,经济法本身及其社会意义之于其他法现象的特殊性,决定了经济法学研究的价值。

然而,何为经济法的特殊性,亦可谓见仁见智,言人人殊。认为最能集中揭示经济法特质的是经济法调整对象,应是争议最小的论断。多年来法学界形成了这样的基本假设或模式:法以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法的分门别类即建基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具体类别;根据社会关系的不同类别,法分成不同的部门,形成不同的部门法;以某一部门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便成为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因此,揭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即揭示了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殊性,依此逻辑,经济法学科之存在价值,即在于经济法现象的独特性;全部经济法现象的独特性,全在于或者首先在于其调整对象的独特性。这也就必然奠定了调整对象在经济法学特别是总论研究的基础性地位。

当然,不必讳言,在深受中国特殊的学术体制左右的特殊学术氛围中,许多经济法学者不得不在接受上述近乎定律的基本假设的基础上探索经济法现象的特殊性,才可能在“既定平台”的有限空间中为经济法学独树一帜。这也是不断加固了调整对象在经济法学总论研究中核心地位的重要客观原因。而事实上,法学界对调整对象的顽强探索,确实为中国经济法学的地位建立了不朽的功勋。

拓展、辐射和回映:从全部主题到中心主题再到主题之一

调整对象的独特性证明在法学中处于基础性地位,并不必然表明这种独特性证明成为法学研究的全部。恰恰相反,当人们认为独特性证明完成或基本完成后,调整对象的研究便仅仅成为研究的主题之一。而这,在22年中国经济法学发展史中表现为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

经济法学研究在中国兴起之初,调整对象的研究几乎成为总论研究的全部,如1979年8月的经济法学术座谈会、1980年6月的“民法、经济法学术讨论会”。从1980年9月的高等学校法学教材《经济法学》体系讨论会到经济法学走向成熟时期的初期(大致在1995年以前),调整对象问题都是中心主题。其中,在1986至1987年、1993年至1995年的两个小高潮期间,调整对象问题几乎成为总论研究的全部内容。虽然,分时期看,1981年后直至兴起时期结束,除继续围绕调整对象这个中心主题外,领域曾扩展及经济立法、⑦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地位、经济法原则、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调整方法、经济法责任等。⑧1985年开始的初步发展时期,总论研究领域也曾从广度和深度两个维度上拓展:关注概念表述的规范化;注重经济法体系的内部构造;经济法主体和经济法调整方法的概括开始类型化;部门法地位及其与邻近部门法关系研究,在突出可区分性的同时,开始关注功能的协同性;经济立法研究从强调“铺摊子”转而开始强调立法缺陷的弥补、立法效益的提高、立法体系的完善;敏锐地觉察并研究了经济法基础理论与制定基本经济立法的互动,且部分地付诸实践,如第一次草拟出了《经济法纲要》。但总体上看,这一时期的总论研究,呈现出领域上的扩张甚于内涵的深入,体系上的构架甚于填充,理论上的“搬来”甚于“汲取”。这或许是一个学科开创时期不可避免的现象,但同时从另一方面还折射出中国经济法学开拓者们为推进经济法体系化、学科化的历史使命感、学术勇气和激情。而在“走向成熟时期”内,除1993年至1995年外,调整对象研究在整个总论研究中开始从中心主题淡化为主题之一。从而,总论研究重心实现明显的位移,研究领域的拓展和层次的深化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成果:前两个时期所没有的新辟的经济法宗旨、经济法价值研究以及从新视角进行的经济法原则研究,在揭示经济法之于人类经济社会的有用性及其对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的指导机理方面,获得了对经济法的新认识;部门法的地位研究在继续探求市场经济体制背景下与相邻部门法的可区分性的同时,大大细化了功能上协同性的探讨,注重了可区分性和协同性的融合;在体系研究上,将经济法体系和经济法律体系分开并从法律规范体系的构造上进行探讨渐成自觉;总体特质研究开始超越分解的、各领域的分析,而且在总体上、贯通上去寻求特质方面有了新进展,现代性、协调性特质研究渐成共识。特别是上述各领域的研究,无论是体现为领域的拓展还是层次的深化,都试图从经济法产生和发展问题上获得理论支持。而且,事实上,经济法产生发展问题研究,原理的而非杂象性的,理论的而非描述性的,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进展。

无论调整对象作为经济法总论研究的全部主题、中心主题还是主题之一,无论总论研究领域作何种扩展、层次作何种深化,都围绕着实现揭示经济法特质的目的。一方面,从几十年来所形成的经济法总论理论体系来看,调整对象是牵动总论若干重大问题研究关键点。对经济法调整对象认识的不同,直接地导致经济法概念的界定和经济法体系的构想的不同,并对经济法价值、宗旨和原则的解读,经济法上的法律关系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方式的分析、经济法立法思想和实施机制的确立等产生深刻的影响。另一方面,这些问题都成为调整对象理论在不同方向上的辐射,成为对调整对象理论的辅支持,成为揭示经济法特质的总论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诸多拓展都表明:经济法总论研究的发展历程,既是总论研究的领域不断扩展、层次不断深化的过程,也是以调整对象为核心向周遭辐射并时时回映着这一核心的历程,从而也是经济法各层次、各维度的特质不断被揭示的历程。

特质与体系化:总论研究进路的缺陷、原因和前瞻

20多年的总论研究,从何处来,往何处去,这是关于经济法总论研究进路反思所需要探讨的。以调整对象为例,当论者可能为重心位移,为对调整学术研究对象的关注不断减弱而叹息“三代以降,文化下移”时,我们却感到“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经济法总论研究的进路是出处不平凡、路上多坎坷、去处在明晰。进一步的分析仍以调整对象为例并顺着前文的思路进行。

1995年以前的10多年里,在特定的学术环境中,调整对象问题成为确立经济法现象与传统部门法相比之“新”的唯一研究进路,进而成为论证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之特异性的重要甚至唯一的理论武器,长时期维持着中心主题的地位,并几乎成为经济法总论研究的全部主题。由此从反角度看,在肯定调整对象的重要地位,肯定多年来调整对象研究成果的同时,应当意识到,多年来自觉或者不自觉地、过于强烈地关注调整对象,不能不说是总论研究进路中的缺陷之一。其后果至少包括:过多消耗了研究者的注意力,淡化了许多需要关注的重要论题的研究,影响了总论体系的形成;过分强化了与相关部门法之间的可区分性屏障,淡化了法的体系中诸多部门法之间的协同性和整个法体系的系统性,并反过来影响了经济法理论和其他法学学科的相互渗透和融合,进而也一定程度上被迫扩大了经济法理论与所谓法学主流理论的距离,使经济法理论边缘化趋势日渐明显;影响了部门经济法“小总论”的研究,使“小总论”要么成为总论的翻版,要么成为对总论的“离经叛道”;催化了经济法学界内部许多有意无意的、无谓的,甚至演变为“新意识形态”的论争,影响了经济法总论研究中基本共识的形成,并事实上有可能影响了学界理论的融合和学者们的团结协作。如此种种,不一而足。虽然将上述后果十足地归因于对调整对象的突出有失偏颇,但如果认为上述后果不同程度地可以归因于总论研究中过分突出调整对象,恐怕并不为过。

如前所述,在建国后法学界已经形成了法是调整对象的基本理论假设之后,对在中国新出现的经济法现象进行初始研究以明确其本质时,⑨除了从调整对象入手是“正统”进路之起始外,要么是旁门左道,要么放弃研究。所以,兴起之初的几次研讨会,调整对象问题成为其研讨的全部主题,其根本原因即在于此。这种现象,在中国法学界关于其他法部门的研究中都不曾有过或者不曾如此强烈过。之所以如此,除上述学术体制原因外,还因为下面诸方面的因素:一是经济法现象在当时仍属于新兴的法现象,人们察觉其产生不过几十年时间,经济法理论积累和法学界对经济法的共识都极为有限。二是经济法现象本是现代市场经济时代为解决经济社会纷繁复杂问题而产生的,并不特别直观和感性,它与传统法部门并非于完全相像的层面、维度、方式存在。用传统理论和方法认识经济法现象难免会感到“剪不断,理还乱”。⑩三是经济法现象在中国1979年开始大量出现以后直到1995年,由于不具备市场经济体制背景,与现实经济问题“密切联系”的经济法研究一时难以从现实中获得充分的经验素材,即便形成了某些理论成果也难以获得经济现实的实证。四是由于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社会现象这个基本假设,连同所根基的哲学基础,在中国具有特别地位。而且,在中国法学还没有多方位学习借鉴国外法学学术时,全盘吸收苏联法学理论以应付20世纪70年代末期法学复兴的一时之需不可避免。其中,包括经济法学研究在内也吸收了其法学的基本假设、研究进路,同时也承继了苏联法学界延绵50多年的民法、经济法部门法地位之争。而将诸多原因集于一身在其他部门法中也都不曾有过。

如果转换视角来试图考察一下为什么要研究经济法调整对象,其目的何在时,我们发现显而易见的是,调整对象的揭示本身并非目的,它仍然只是手段。就学科层面即直接目的来看,经济法总论研究之目的在于从总体上揭示经济法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多维度特质,终极目的则在于为整个法特质的揭示和现实法律体系的完善,为法特别是经济法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类的福祉做出理论贡献,同时满足人类的求知欲。那么,能够实现直接目的和终极目的的整个经济法研究都应当是经济法学应当涵盖的领域和达到的层次。其中,一般性特质的探索则都应当是总论研究不可或缺的内容。调整对象,仅仅只是经济法许许多多特质性问题中的一个,尽管是非常基础和重要的一个。需要从一般层面揭示经济法之特质的总论问题还非常之多。有的从未涉足,有的刚有所研究,有的仍然处于混沌状态。试扼要论之:

一是经济法上的法律关系研究。法律关系研究,是揭示在法律规范之下主体间关系基本内容的探索,是贯穿法学理论特别是部门法理论的一根红线,是解剖法律情景下社会关系的实验分析,是揭示不同部门法特质的重要方面,是实现总论体系化的又一关节点。法律关系研究如此重要,但极其遗憾的是,经济法上的法律关系研究尚处于混沌初开的状态。在1992年以前的经济法理论框架之下,形成了若干关于经济法主体的研究,其中不乏颇具阶段性价值的成果。 但在中国市场经济体系逐渐形成,经济法的核心和边缘在逐步廓清之后,经济法上的法律关系又成为空白状态。经过近10年的发展,已有研究者注意到经济法上法律关系几近空白状态之严重性,于是法律关系研究之一的主体研究又被个别地提出来,并鲜有进展。 然而,这还只是开始,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如经济法上的权利、经济法上的义务,甚至经济法上的客体,都仍处于空白地带。

二是经济法上的责任问题研究。没有了法律责任,部门法理论就难以获得现实社会生活的支撑力。以前经济法学有关论著所讲的经济责任,事实上是传统法学所归结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外在承担方式之一,早已不应当将其与经济法责任等同起来。时至今天,仍然有不少论著甚至教科书将二者等同,这表明这一问题的研究仍然十分模糊。至于经济法责任主体的确立、经济法责任成立要件、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经济法责任的实现机制等更深一层的问题,就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

三是经济法实施机制研究。这与法律责任有关,但又是一个新的研究领域。2000年,法院系统以推动司法改革为题变更经济审判庭名称,有学者在进行相关探讨过程中提出经济法可诉性相对较弱,经济法实施领域和途径与传统部门法有所不同等诸多有价值的观点。 但不可否认,没有一套与经济法相应的,归咎经济法责任、实现经济法上的权利的诉讼程序制度,是导致审判机关改弦易辙的重要原因之一。实践部门的做法之正误自有历史评说,理论工作者多年来对如此重大的领域关注不够,对这方面的理论贡献不足不能不说是失误。 即便是关于在行政领域的经济法实施机制研究,除了主要为立法完善服务所进行法社会学研究外,专门性的实施机制研究也显得苍白无力。

四是总论分论的体系化研究。应当说,近几年在总论分论的整体性上迈出了较大的步伐。 但是,现状还不容乐观。总论分论“两张皮”、“小总论”过于薄弱现象远未克服,总论内部体系化也还有漫长的道路。固然,诸多空白点的填补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但关注总论分论体系化,并进行专门研究,这又是一个薄弱地带。一门体系化不够的学科,是很难屹立于学科之林的。

五是学科方法论研究。这并非空白地带,而是相对不足。在1986年前后和1995年后,关于学科方法论研究曾几度提升,并且亦有不少成果,但离持续的、突破性、体系化的方法论研究还有较大的差距。值得注意的是,这一问题已经引起论者的注意,一些学者进行了新角度的尝试,有的并取得了一定的新进展。

六是经济法学理论通俗化的研究。应当认识到,人文社会科学中任何重大的经久不衰的学说,其基本理论无不是通俗易懂、简明扼要,甚至因琅琅上口而成为家喻户晓的理论,这是真理传播的规律之一。中国经济法学走到今天来之不易。多元化的甚至是标新立异的理论抽象进程固然也是探索和印证真理的必由之路,而且在一定条件下对探索和印证经济法真谛还显得特别必要和重要。但是,如果我们不能把多元化的、繁杂而深奥的论证过程还原为简明实用,解决实际问题,并为普通的立法、司法、执法人员乃至法学院的学生喜闻乐见的经济法基本理论,那么,不难预见,诞生于改革开放实践的中国经济法学将有最终被实践远远抛离的危险。

七是经济法学术史的研究。固然中国经济法学自产生距今仅有20多年的历史,同民法学、刑法学等传统法学学科的悠久历史尚有很大的差距,但并不意味着它没有历史。如果人们赞赏以“忘记过去就是自我背叛”作为座右铭的话,好好地回顾、清理、总结这段不太长但非常丰富、深刻的学术史,不能不说是一件有益于经济法学整体发展的重要工作。

八是经济全球化的法律规则与国内经济法相互关系的基本理论研究。例如,WTO规则之所以被人们理解为规范成员方政府的法律规则,从本质上说,无非是因为各成员方政府行使管理对外经济贸易的职能必须接受并主动发挥WTO这一国际经济交往规则的协调。国内经济法不仅是规范本国经济运行主体的法律,也是规范一国政府管理经济行为,防止国家经济管理职能滥用的法律。两者的天然联系显而易见,但两者链接的理论基础、基本方式和手段,以及两者相互影响的规律,则是又一个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经济法学总论课题。

参考文献:

①例如,王艳林:《中国经济法学:面向2l世纪的回顾与前瞻》,《法学评论》,1999年,第1期;张守文:《中国经济法学的回顾与前瞻》,杨紫?主编《经济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史际春:《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经济法学》,《法学家》,1999年,第1、2期。等等。

②关于中国经济法学发展时期,有两阶段说和三阶段说。本文认为中国经济法学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即从1979年到1984年的兴起时期、1985年到1991年的初步发展时期和1991年到2001年的走向成熟时期。关于历史分期,另文探讨。

③参见“关于民法、经济法的学术座谈”,《法学研究》,1979年,第4期。

④经济法学发展的分期,有两分法和三分法。三分法如前注②。两分法中,有的以1992年为分期点,有的以1986年为分期点。以1992年为分期点的观点中,还有的又以1986年为前一时期的两个阶段的分段点。无论是何种分法,认为它们是以调整对象研究的整体性革新为标志,当不无道理,尽管有直接和间接之别。

⑤在这一时期产生的还有“经济管理关系论”、“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论”等。其他在前一时期已经存在的观点,虽然在这一时期仍有出现,但显见式微。

⑥例如,“国家协调说”、“国家干预说”、“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国家调节说”、“国家调制说”、“纵横统一说”,等等。

⑦经济立法,并不全是经济法的立法。但是,在兴起时期其后一段时期,经济立法基本上被理解为经济法的立法。更重要的是,经济立法对于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具有非常特殊的重大意义。甚至可以认为,如果没有20多年来国家对经济立法的渴求和社会对经济立法的高度关注,不要说经济法学如此巨大发展,就连产生的情形可能都要大大改写。因此,在认为调整对象是经济法全部主题、中心主题时,不能否认经济立法在经济法总论研究中所具有的同样重要的地位。只是在今天看来,经济立法早已不是或不应是纯粹经济法的理论问题。

⑧例如,1983年10月的全国经济法理论研究工作会议(沈阳)、1983年12月的经济法研讨会(北京)、1984年8月的全国经济法制工作会议(杭州)等会议讨论主题,以及若干概论式经济法教材,都可以表明研讨主题在拓展。

⑨本文在许多地方不用“本质”,而用“特质”、“特征”、“特异性”等词。

⑩即使到了《民法通则》颁布后,仍有许多论者仅仅从主体上将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在调整对象上进行区分,结果此进路是无果而终。1992年以后,影响较大的几种调整对象的观点自觉不自觉地摆脱纯粹主体式的界定模式,正反映出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在主体上的特殊性。而这,仅仅只是经济法与传统部门法不是一个层面和维度的表现之一。

11.前苏联从20世纪20年代开始,民法、经济法的部门法地位之争便随着其经济体制、意识形态而起伏浮沉。中国关于民法与经济法关系及其部门法地位的争论,虽时间跨度还不至于那么长,但其参与规模、涉及的领域丝毫不逊色于前者。80年代后期甚至有惊人的相似。另见孙皓晖等《经济法民法学派之争的历史启示》,《中外法学》,1989年,第1期。

12.可参见张士元:《谈谈经济法主体的范畴和分类》,《青海社会科学》,1983年,第5期;刘文华:《中国经济法主体理论问题探讨》,《1983年10月全国经济法理论研究工作会议大会发言材料》;李中圣:《经济法主体的分类新探》,《法律科学》,1990年,第4期。

13.张守文:《略论经济法上的调制行为》,《北京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该文中对经济法主体进行了基本的类型化,并提出了经济法上的行为的概念类型。

14.可参见盛杰民等的论文,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3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颜运秋:《经济审判庭变易的理性分析》,《法商研究》,2001年,第2期。

15.关于经济公益诉讼的研究是新近的重要探索。见,韩志红、阮大强:《新型诉讼———经济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0年。

经济现象论文篇3

    关键词:经济法学 总论 调整对象 研究

    学科或专题回顾已经成为学术传统和学术规范之一。回顾与前瞻在前几年已经被提到学术史研究的高度,成为整个学术界关注的焦点。经济法学几乎是在回顾与前瞻中前进的。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总论是学科成熟度的重要标志域,但专就经济法学总论(以下简称总论)研究的问题和进路进行探讨的还不多见。本文的思路在于:以总论研究的进路为主题,以调整对象研究在整个总论研究中的地位及其演进为视角,从二者的联结考察中探寻总论研究进路的缺陷及其原因和完善思路。这属于“研究的研究”,定位于学术史研究层面。

    一、调整对象研究的地位演进与总论研究领域的扩展

    经济法学研究于20世纪70年代末在中国兴起以来,调整对象的研究始终是总论研究的主题之一,并总是成为引领各个时期总论甚至整个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前奏。确认调整对象研究在整个总论体系中的基础和核心地位,至少可以从下列考察中获得支持。

    从经济法学发展分期的标志考察,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的每一次重构几乎都是以调整对象理论的重构为先导的。自1979年“民法、经济法学术座谈会”始,调整对象问题便成为总论研究的焦点主题。此后,直到2001年10月共64次较大规模和较高层次的经济法学研讨会,调整对象作为主题之一的至少有56次。在中国经济法学发展的三个时期①中每一时期的头几年,包括1979~1981年、1985~1987年、1993~1995年,大多数研讨会几乎是言必称调整对象,甚至成为焦点主题。这三次调整对象问题的集中研讨,带来了调整对象理论的变革,并最终带来了经济法学理论特别是总论发展的新时期。因此,调整对象理论的变革事实上成为中国经济法学发展分期的重要标志。②

    从调整对象在经济法独特性论证中的功能的角度考察,调整对象是最能揭示和体现经济法特殊性的理论要素。虽然对何为经济法独特性的表征人言人殊,但如果认为最能集中揭示经济法特质的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恐怕争议最小。这主要基于多年来法学界特别是中国法学界关于法律部门划分与社会关系之间关系的基本假设。该假设认为: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社会现象,其存在是建立在社会关系及其调整需求基础之上的;为了更充分、更深入地认识法不同方面的特质,有必要对法进行若干角度的划分,而其中最基本的划分是以其所调整的不同特质的社会关系为据划分法律部门,因此,社会关系即法调整对象的不同成为划分法的基本依据,成为部门法之间特殊性论证的关键论据。③这种基本假设演变为共识、模式和轨迹之后,便成为学术传统之一,成为所有部门法论证的基本平台。

    从经济法学学科形成基础的角度考察,调整对象特殊性论证成为探寻经济法学学科存在依据的重要努力,因而直接地成为总论研究的核心。新学科之产生,源于两大因素:认识的丰富、分化和新认识对象的产生。对同一对象的认识丰富到一定程度,即会产生或裂变出新学科;当出现了新的认识对象,且对其认识丰富到一定程度时,也会产生新学科。在德国、前苏联、日本等国,19世纪后期至20世纪前期出现了较传统法现象有着许多特质的法现象,这些国家的学者即开展卓有成效的专门性研究。在20世纪最后20年里,相似现象也出现于中国,于是一些法学学者进行了更深入的研究。客观事物之不同只有在获得了理论证明后才能被确认。对这种新的法现象———经济法的研究,推动着认识的深入和丰富。当丰富到一定程度时,经济法学即告形成。而该学科的初始研究需建基于学科研究对象———经济法独特性的论证,即它之所以为“新”的论证。由于调整对象在部门法论证中的关键作用,调整对象研究便演变为经济法学研究特别是总论研究的核心。

    调整对象理论这个核心于每一时期的初期都成为总论焦点主题的观点,可以获得无数文献的支持。通过对全过程的观察发现:调整对象在每一时期的中后期,特别是第三个时期的中后期即1995年以后,逐渐地从总论研究中的焦点主题地位渐次下降为重要主题、主题之一。相应地,其他主题不断地纳入总论研究的视野,并成为重要主题或主题之一。④

    1981年后直至兴起时期结束,经济立法、经济法体系、经济法地位、经济法原则、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调整方法、经济法责任等逐步或先后成为主题或重要主题之一,1983年10月在沈阳、1983年12月在北京、1984年8月在杭州召开的学术会议即可表明。不过,在当时学者的学科体系化热情甚于学界理论自然积累的情况下,呈现出研究领域上的人为式扩张甚于自然积累式扩展、体系上框架的构建甚于内容的充实、基本理论上的“搬来”甚于“拿来”。⑤其共性在于,虽然目的是希望在调整对象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延伸,但还不算是非常严格意义上的辐射和回应。然而,学科创建者们的学术激情和诸多开拓性贡献,无疑是令人景仰的。

    1987年后,调整对象研究稍趋平缓,总论研究开始关注其他重要主题,如概念表述的规范化;经济法体系的内部构造;经济法主体和经济法调整方法的类型化;在突出调整对象可区分性的基础上强调调整功能的协同性;经济立法研究开始强调缺陷的弥补、效益的提高、体系的完善。这些扩展,已经为1995年后新质意义上的扩展提供了某些理论准备和演练,如同当时有计划商品经济的体制实践成为后来市场经济体制的演练一样。

    1995年后总论研究的重心出现了明显的位移,并取得了诸多成果。总论研究领域的扩展更牢固地建立在调整对象研究的共识性成果基础上,对如下论题的关注为总论的体系化积累了厚实的理论资源:新辟经济法宗旨、经济法价值研究,从新视角进行经济法原则研究,在揭示经济法之于人类社会的有用性及对经济法制定与实施的指导机理上,获得了对经济法的新认识;部门法地位的研究在继续探求市场经济体制背景下与相邻部门法的可区分性同时,大大细化了功能上协同性的探讨,并逐步实现可区分性与协同性的协调、融合;将经济法体系和经济法律体系分开并从法律规范体系的构造上进行探讨渐成自觉,经济法体系研究的规范和深入为学科体系化提供了研究对象上的直接铺垫;总体特质研究开始超越分解的、各领域的具体分析,从总体上、系统上和更宏观层面上探求经济法特质有了新进展,现代性、协调性特质渐成共识;研究领域的诸多扩展都注意从经济法产生、发展的历程和规律中获得实证支持,从与其他部门法特质的区别与联系上获得理论营养,并直接贯穿于调整对象研究成果的诸多共识之中。

    因而,将总论研究的全领域和全过程贯通起来考察,以调整对象研究的地位、演进以及与总论领域扩展的关系为视角进行观察,我们发现了这样一幅图景:调整对象的研究始终是总论研究的主题之一,并几度成为焦点主题,即使领域扩展也没有忽视该主题;调整对象研究的地位在不同时期都的确呈现出逐步下移的趋势,学界关注的目光逐步扩及其他,调整对象地位的演进与总论领域的扩展密切关联;总论主题的扩展是以调整对象研究成果为核心向周围辐射的过程,总论其他领域的研究又不断地回应着调整对象这个核心;随着调整对象研究成果的辐射、回应,总论在揭示经济法独特性上获得了更丰富、更坚实的理论积累,从而在实现总论体系化的进路上迈出了更扎实的几大步。

    二、调整对象研究既往定位的缺陷与总论研究的未来进路

    在描述调整对象研究的地位及其演进的积极意义的同时,还有必要描述其负面影响。长期以来,调整对象研究受到学界过分强烈的关注,其在总论研究中的地位被过度提升,致使在理论资源投入上干强枝弱叶稀少。如在对总论中许许多多的基本范畴、经济法上的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经济法的实施和实现、经济法的学科方法论与体系等一些关乎学科成熟度的重大问题上,研究资源的投入严重不足。

    这种研究资源投入上的严重失衡,直接或间接地、突出或隐略地导致了不少并非危言耸听的不良后果。诸如,在学界总的智力资源和注意力一定量的情况下,过多消耗了学界宝贵的注意力和研究资源,从而淡化了许多非常需要关注的重要论题,影响了总论体系的形成;调整对象研究的直接目的在于论证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可区分性,由于过度关注调整对象,过分强化了与相关部门法之间的可区分性壁垒,从而淡化了法律体系中诸多部门法之间的协同性和整个法律体系的共性与整体性,进而削弱了经济法学科和其他法学学科的相互渗透和促进,扩大了经济法理论与法学主流理论的距离,使经济法理论的边缘化趋势日渐明显;整个经济法调整对象研究所强调的可区分性还蔓延到部门经济法“小总论”的研究中,使“小总论”的研究结论常常成为总论的翻版或者“两张皮”;调整对象研究在强化与其他部门法可区分性的同时,还过于强调了学界内部观点(特别是调整对象观点)之间的区别,有意无意地淡化了学界关于调整对象研究的共识,使得学界内关于调整对象的研究或多或少地演变为有意无意的、甚至“新意识形态式”的争论,从而削弱了学界内关于调整对象及总论其他问题基本共识的形成和巩固,并事实上影响了学界内部理论的融合和学者们的团结协作,模糊了法学其他学科对经济法学的学科评价特别是成熟度评价。

    调整对象研究何以如此长时期地被学界过度关注,除了前文关于调整对象理论在总论中核心地位的论述外,还可以作换位思考。结合中国经济法学发展史的背景,基于法学界关于法与社会关系之关系的基本假设,总论的初始研究除了从调整对象入手是“正统”进路外,要么是旁门左道,要么放弃研究。同时,经济法作为新兴的法现象,关于经济法的理论积累和法学界对经济法的共识,在国内外都极为有限。因解决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纷繁复杂的社会经济问题而产生的经济法,又不如传统法律部门那样非常直观和现实可感,它与传统法律部门并不是处于同一个层面和维度。而且,1995年以前中国还不完全具备市场经济的体制背景,与现实经济问题“密切联系”的经济法研究此前难以从现实中获得充分的经验素材,即便取得了某些理论成果也难以获得此前经济现实的验证。⑥内在地看,由于法与社会关系之关系的基本假设长时期在中国法学理论中占有重要地位,起初大规模地吸收前苏联法学理论(包括经济法理论),以致在承继前苏联法学学说的同时也在中国“克隆”了曾在前苏联延续过50多年的部门法地位之争。⑦上述诸多原因集于经济法学一身的情形,在其他部门法中都不曾有过。

    毫无疑问,缺陷必须弥补,问题必须解决。这将意味着总论研究的未来进路不能不纳入学者们的视野,甚至成为进入新世纪后学界需要突出关注的问题。正因为如此,未来进路之前瞻,使各种反思题材的著述具有学术史研究的价值。

    如果转换视角考察调整对象研究的价值,我们发现,调整对象尽管是最为关键的视角,但也仍是众多视角之一。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可区分性的揭示也只是经济法诸多特质揭示中的一个方面,可区分性与协同性统一于法律体系的内在一致性、完整性,并最终统一于法学研究的终极目的:揭示法的多维度特质,促进现实法律体系的完善及其功能的实现,服务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类幸福。人是有意识的动物,手段失去了有效性目的,轻则消耗资源、造成累赘,重则演变为人类的灾难。调整对象研究终究是实现上述目的的手段。倘作如是观,经济法总论的理想模式与现实状况的差距之比较,便形成了对经济法学总论研究未来进路的基本判断。这一判断可以有多种表述,指出未来急需强化研究的领域无疑是其表述方式之一。

    经济法上的法律关系问题研究是众多进路之一。法律关系研究是揭示在法律规范之下主体间关系的探索,是贯穿法学理论特别是部门法理论的一根红线,是解剖法律情景下社会关系的实验分析,是揭示不同部门法特质的重要方面,是实现总论体系化的一个重要环节。1992年以前在当时经济法理论框架下形成了关于经济法主体研究的若干颇具价值的成果,⑧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上的法律关系有何特质,探讨似乎不多。如何在近几年经济法调整对象研究诸多共识的基础上揭示经济法上的法律关系的特质,从而形成和巩固经济法理论与实践联系的关键环节,意义是显而易见的。⑨

    没有了法律责任,部门法理论从现实生活中所获得的支撑力就会大大减弱。以前所讲的经济责任,其理论基本没有建立,从根本上讲并不是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并列的法律后果之一。因而,如何对经济法上的责任主体、责任成立要件、归责原则、责任实现机制等更深层的问题展开探讨,并形成具有可区分性的理论,也是总论研究的未来进路之一。

    与经济法上的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相联系,并与经济法上的立法相对应的经济法实施机制问题,是关乎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实现的重要理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社会承认度。遗憾的是,直至2000年经济审判庭易名时,学界才自卫式地作出了一些理论回应,尽管其中不乏真知灼见。一年多过去了,这种因现实个案引发的探讨似乎没有更深入地进行下去。建立与经济法调整对象理论相适应的,包括行政机关的实施和司法机关的实施在内的实施机制,是总论研究扩展和深化的重要领域之一。

    学科成熟度的重要标志之一在于学科的体系化。1995年以来在总论与分论、分论中“小总论”与“小分论”体系化的探讨上已经迈出了较大的步伐。   但从学科发展的总体上看,总论分论“两张皮”、“小总论”过于薄弱的现象还远未克服,总论内部体系化还有漫长的道路。

    与学科成熟度密切联系的还有学科方法论的研究。方法论的探讨数年来没有停止过,但远没有达到其应有的热烈程度。持续性、突破性、体系化的方法论研究,是促进经济法学科进一步成熟不可或缺的重要途径。

    “知古而鉴今”。无论方法论的探讨、学科体系化的推进,还是总论其他领域成果与经验的总结、缺陷与教训的反思、演进脉络的提炼、未来进路的前瞻,抑或学科传统的积累、学术规范的提升,都离不开学科学术史研究。过去的学术进路中含有可资今天借鉴的丰富学术资源。如果学术史研究更多一些,重复性研究特别是低水平重复研究就会大大减少。一项研究课题之提出,必先进行学术史回顾,这是西方学术训练的基本内容和要求。但在过去文献的浏览中,重复性研究之泛滥,有些令人惨不忍睹,尽管这可能是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界的通病之一。

    注释:

    ①笔者所认为的中国经济法学发展的分期是:兴起时期(1979~1984年);初步发展时期(1985~1991年);走向成熟时期(1992年以来)。

    ②这在若干关于经济法学学科发展的回顾性著述中是显而易见的。这些文献也成为本文观点的重要实证。

    ③中国法学界多年来所形成的这一基本假设,还具有承袭前苏联法学的背景,并获得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哲学支持。后文还将有所提及。

    ④特别需要说明的是,调整对象理论在总论体系中的核心地位,与调整对象研究在总论研究中的地位不是同一问题,而且这两个问题之间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调整对象研究在各时期的初期处于总论各主题研究的焦点主题地位,在各时期的中后期渐次演进为重要主题和主题之一,这并不表明调整对象理论本身在总论体系中的地位下降。这也正体现了一般问题研究与学术史研究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⑤“搬来”显然不同于鲁迅所倡导的“拿来主义”之“拿来”。

    ⑥当不公平交易泛滥、消费者弱势地位危及市场信用而出台《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后效果初显,当亚洲金融危机使多国经济如多米诺骨牌般相继崩溃或走向崩溃边缘而对中国金融影响甚弱时,当税制改革初见成效、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迫切性受到国人关注时,经济法理论的经验素材和成果的现实实证就不再那样艰难,而这一切都显现于1995年前后特别是1995年后。这客观上成为1995年后总论研究领域大大扩展的经济背景之一。

    ⑦所幸的是,这种争论随着调整对象研究在总论中地位的演进而逐渐地减弱。减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经济法学自身理论积累日渐厚实是众多原因之一。

    ⑧例如张士元:《谈谈经济法主体的范畴和分类》,《青海社会科学》1983年第5期;刘文华:《中国经济法主体理论问题探讨》,全国经济法理论研究工作会议大会发言材料(1983年10月);李中圣:《经济法主体的分类新探》,《法律科学》1990年第4期。

    ⑨近来已有学者开始关注。如张守文教授从经济法上的调制行为分析入手探讨经济法上法律行为的类型特质及其与民事行为、行政行为的可区分性,颇具新意和深意。参见张守文:《略论经济法上的调制行为》,《北京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

    10.韩志红、颜运秋、阮大强等人关于经济公益诉讼或经济诉讼的研究探索,是经济法实施机制研究的重要拓进。相关研究可参见韩志红、阮大强:《新型诉讼———经济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颜运秋:《经济审判庭变易的理性分析》,《法商研究》2001年第2期。

经济现象论文篇4

关键词:文化;经济;文化经济学;论纲

中图分类号:F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194(2007)06―0084―03

近年来,文化经济问题已经成为中西方学术界的研究热点。但纵观之国内外学术界对文化经济问题的研究状况,这些研究成果大都主要局限于探讨文化与经济的各种联系,而从经济学角度对文化产业的研究还不多见。一方面,传统上的大多是从历史学、人类学、社会学和生态学等角度,把文化作为一种观念、一种意识、,一种精神活动,乃至作为一种上层建筑中的意识形态来研究;另一方而,即使国内外现有的从经济学角度对文化产业的研究,无论是研究文化产业内部运行,还是研究其具体的管理思想和管理技术,往往就事论事.缺乏一个必要的从经济学角度全方位、整体的研究框架支撑,更没有建立系统的文化经济学理论体系。因此,在吸收周内外学者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引入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从经济的角度系统地研究文化生产活动是非常必要的。

一、文化经济学的概念界定

关于文化经济学的定义、内涵和外延,迄今为止国内外学者还没有形成一种有影响的权威性的科学概念。如国内20世纪90年代以来有学者用把整个社会的一切经济现象都看作文化现象来进行分析与认识的大文化视角去界定文化经济的概念:认为文化经济学是用一种大文化视角去审视社会经济现象(包括物质的与精神的各种现象)的学问,是探讨经济现象与经济发展的文化意义,揭示文化与经济发展相互作用及相互影响的客观规律,以及社会经济运行的深层动因,推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的学问。同时,也有更多的学者(方家良,1991;程恩富,1999;胡惠林,2003)则比较倾向于以经济学的角度定义文化经济之概念,认为文化经济学就是关于文化艺术生产、流通和消费的经济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是侧重从一般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基本原则方法来考察文化产业中的文化活动和文化现象。

本文认为,所谓文化经济学,就是关于文化艺术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环节的经济现象、经济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是从经济范畴的角度和一般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基本原则方法来考察文化的经济性和蕴涵的经济逻辑,以揭示文化经济活动的特征、变化趋势和客观规律。虽然传统上,经济学分析方法主要被运用于物质生产领域,所以,给许多人造成了似乎经济学只适用于物质生产领域的假象。但是,近20多年以来,经济学当作一种方法论,运用于分析了政治、家庭、制度、历史等多种社会现象,已经把经济学的分析领域拓展到了多个领域。可以说,文化经济学也正是这些拓展逻辑的合理延展,它是经济科学向文化领域的延伸和渗透,是经济理论与文化理论相融合的结晶。因此,文化经济学应包含以下三方面的涵义:

一是文化经济学是从经济理论和经济现实出发,运用有针对性、适应性的经济学(主要是微观经济学)的概念和范畴来说明文化之本体,并把如何最大程度的提供文化及相关产品以及有效配置文化资源作为文化经济学研究的核心问题。

二是作为整体的文化经济学,它并不研究文化经济各分部门的特殊经济规律,而是关注点集中于文化生产诸要素的合理配置和文化经济运动规律的考察上,是透过这些规律的分析,揭示其共同普遍的经济规律..

三是虽然文化经济学着重考察和研究文化活动中的经济要素,揭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化活动的经济学品格但由于文化经济学研究的是文化领域中的经济关系和经济原则,因此,对文化经济的研究不能脱离文化的本质特性。

二、文化经济学的研究对象

文化,这一广泛地被使用于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各个领域的概念,是一个不断向广延度和深刻度拓展的概念,因此,关于文化的定义较有影响的就有200多种,其中较为著铝的是1871年英国“人类学之父”E・B・泰勒(E-B-TYh)的定义:“文化,或文明,就其广泛的民族学意义来说,是包括全部的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风俗以及作为社会成员的人所掌握和接受的任何其他的能力和习惯的复合体”。我国《辞海》曾为文化下过较为权威的定义:“从广义上说,文化是指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从狭义来说,文化是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或者说,是在一定物质资料生产方式基础上发生和发展的社会精神生活方式的总和”根据以上定义,纵观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人类社会的一切现象都可以被视作文化现象,文化表现的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内涵。

然而,作为文化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并不是文化本身。“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的矛盾性。因此,对于某一现象的领域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研究,就构成了某一门科学的对象”。文化经济学也不例外,它之所以能形成一门独立的利学,就因为它也有自己特定的研究对象。文化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以文化生产活动为研究对象,是从经济学的角度和视角对文化资源、文化商品、文化商品价格、文化市场、文化投资、文化发展战略和文化经济管理等一系列主要范畴的具体分析,深入研究和探索文化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因此,作为文化经济学的对象性研究范围,主要是指和文化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有关的文化活动现象,包括文学艺术、广播电视、图书出版、文化娱乐、文物博物、音像制品、文化旅游,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设施与组织机构、如艺术表演团体、出版社、影剧院场、影视制作公司、书店、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等。

文化经济学建立的主要依据是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哲学观,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哲学是关于社会经济运动和发展一般规律的科学。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以及人类自身的生产是人类社会生产的三种基本形式,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既需要消费物质生活资料,也需要消费精神生活资料。文化生产属于精神生产,是精神生产的一部分,文化生产以文化产品来满足社会的文化精神需要。而且马克思早在《1844年经济学一哲学手稿》中,他就曾指出,由于人的需要的丰富性,从而生产的某种新的方式和生产的某种对象就会产生。并指出:“宗教、家庭、国家、道德、法、科学、艺术等等,都不过是生产的一些特殊的方式,并且受生产的普遍规律的支配。”他所说的“生产的一些特殊的方式”,实质上指的就是广义的文化生产或精神生产。因此,文化艺术生产作为特殊的精神生产。虽然不同于哲学、科学、教育和宗教等其他精神生产,更不同于物质生产,但文化艺术生产同样也要“受生产的普遍规律的支配”。

总之,文化经济学是以文化生产活动中的微观和宏观经济行为为研究对象,从经济学的角度和视角深入分析和研究文化的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等环节的运行机制和运动规律的利学。其关注点集中于文化生产诸要素的合理配置、文化产业结构的有效调整和文化经济运动规律的考察上。

同时,文化经济学是一个独立的、涉及面相当广的兼有文化和经济双重特性的领域,它有着自身的矛盾运动及其发展变化的规律,在自己的活动领域中表现出种种特殊的矛盾性。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文化经济学是文化生产活动与经济生产活动相互融合而衍生出来的一门边缘学科,是以经济学理论为基础并在根本上把自己同其他经济学分支和文化学分支区别开来的经济分支学科。

此外,要注意文化经济学与经济文化学和知识经济学研究对象的区别与联系。文化经济学分析的应是各个文化领域的经济问题,而经济文化学分析的应是各种经济活动中的文化现象,如企业文化、社区文化、消费文化、计划经济或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文化、东亚经济崛起中的文化因素等,而文化经济学与知识经济学的分析对象和范围也不尽一致,知识经济学是单纯研究知识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的。

三、文化经济学的概念范畴和理论框架

由于文化经济学是侧重从一般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基本原则方法深入分析和研究文化生产活动的运行机制和运动规律,因此,文化经济学的基本概念、范畴和研究内容应是一般经济学的拓展。如经济学中的资源、商品(产品)、价值、价格、供给、需求、消费、市场、成本、效益、资本、投资以及分工、贸易,竞争力等。文化经济学则有文化资源、文化商品(产品)、文化价值、文化供给、文化需求、文化消费、文化市场、文化生产率、文化资本、文化投资以及文化分工、文化贸易,文化竞争力等;另如经济学中的市场是指商品交换的场所,而文化经济学中的市场是以文化商品为经营对象的市场。这两个市场的活动,都要受到价值规律的支配。从以上罗列对比可以看出,文化经济学作为经济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它的概念、范畴和内容应是经济学的拓展和延伸,并以这些基本范畴为核心,再加上其他派生的范畴,一起构成文化经济学的研究内容和理论体系。并且,通过对这一系列范畴的分析,阐明整个文化经济系统的运行机制和发展规律

正如概念、范畴和内容是经济学的拓展和延伸一样,文化经济学的也应需要吸取经济学科学体系的精华,构建自己的理论体系。同时,要注意经济学研究的是物质生产:的一般规律和特点,而文化经济学研究的则是文化生产中的特殊规律和特点:如经济学和文化经济学中研究的“商品”(产品)都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物质产品本身没有特殊的社会属性和阶级属性,但文化产品一般都有鲜明的社会属性和阶级属性,它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因此,文化经济学没有必要也不应机械地模仿经济学,应根据自身特点以一定的逻辑顺序构建本学科的理论研究体系。

经济学研究的基本问题是资源的配合,因此,如何最大程度的提供文化及相关产品以及有效配置文化资源是文化经济学研究的核心问题。具体来讲,文化经济学的研究应着重从文化资源配置角度,以文化资源的分析为开端从微观、中观、宏观乃至全球层面层层展开其他内容。微观上阐明文化资源配置与开发、文化供给与需求、文化产品的价值与价格、文化投资与消费、文化市场等现象的特点和运行规律中观上研究文化产业的组织、结构、管理与发展等问题;宏观上研究文化经济与国民经济、收入分配、劳动就业及宏观调控等问题;全球层面上阐述文化经济的国际贸易、国际分工、国际竞争力以及国家文化安全等问题。总之,文化经济学的理论框架和基本内容如下:

微观基础篇中观产业篇宏观发展篇国际竞争篇

1.文化与文化资源2、文化产品及价值决定3、文化产品的供求机理4、文化投资与消费5、文化市场6、文化产业的结构7、文化产业的组织8、文化产业的管理9、文化产业的发展10、文化经济与国民经济11、文化经济与收入分配12、文化经济与劳动就业13、文化经济与宏观调控14、国际文化分工15、国际文化贸易16、国际文化竞争力17、全球化与国家文化安全

四、文化经济学研究应注意的几个矛盾

不断推进文化经济的发展,就是要根据不同种类文化产品的特殊性,制定不同的发展战略,结合市场的无形之手与政府的有形之手,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然而,文化经济它不仅引出了诸如民族文化资本化等“经济”问题;文化产品、文化产业、文化背景等对一定国民经济体系的作用、影响和意义等“社会”问题;而且基于文化产品的特殊性质,甚至扩及于文化安全等“政治”问题。因此,在推进当代文化产业与文化市场建设的过程中,需要密切注意文化市场机制发展中的众多的尖锐矛盾。比如文化产品的物质商品属性与非物质精神属性的矛盾、文化产品的公共性与私人性矛盾、文化市场规律与文化艺术自身规律的矛盾、市场运作方式与精神文明建设的矛盾;经济价值与文化价值的矛盾以及文化经济效益与文化社会效益的矛盾等等。这众多矛盾构成了一个复杂的多重矛盾之间。在众多矛盾中,最根本的矛盾就是当代市场条件下文化发展的物质商品经济性与非物质精神文化性之间的矛盾。

所谓文化发展的经济性,当然是指它所具有的经济性质、市场运作方式和产业管理规范等一系列特征。作为经济性要求,文化产业自然要进入市场,在管理体制、经营方式和经济效益上同市场经济接轨。它所面临的文化企业的生产与管理、文化产品的经营与销售、文化市场的开拓与培育、文化经济价值的估算与评定都必须遵循当代市场经济的规律。因此,文化产品的生产、流通和消费诸环节都要受到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价值规律的作用,具体表现为:文化产业的运作方式受供求机制、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的强制影响,等价交换原则、利润最大化原则渗透到文化生产、再生产过程并影响文化生产的方向、效率及经营者的行为选择。

经济现象论文篇5

关键词:民族经济学;研究对象;民族性;内生性

民族经济学自1979年创立以来,在学科归属、研究对象、研究方法上一直存在不少争议,一些学者对民族经济学学科发展持批判态度,另一些学者持拥护态度,但无论批判基础上的否定还是批判基础上的支持,民族经济学这一学科在发展过程中确实面临着“两难困境”,其原因主要在于民族经济学发展至今,尚未形成一个明确的和独特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逻辑理论体系,甚至没有独立的核心概念即逻辑起点。尽管学者们提出了上述问题,但仅有少数学者提出了民族经济学具有建设性和可操作性的建议。要厘清民族经济学的学科性质和目前出现的概念上和理论逻辑上的模糊性,首先应该确定民族经济学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通过比较和分析相关研究成果,对确立民族经济学学科的发展方向、理论体系的构建都是非常必要的。基于此,文中提出以民族内生因素产出的矛盾作为民族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以与大家进行探讨。

一、关于民族经济学对象的不同认识

民族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在学术界已有不同认识。黄云、王文长、黄建英等认为民族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各民族的经济问题,研究具体的各民族人民的经济问题。施正一先生、施琳等认为民族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民族经济问题,它是民族学和经济学的交叉学科。李忠斌等认为民族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我国少数民族经济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矛盾及其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特点和规律。邓艾等认为民族经济学的对象是从微观角度研究少数民族人民生活状况和家庭经济生活特点等。以上几种认识都集中讨论民族经济学究竟是经济学科还是民族学科。而刘永佶认为民族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应该是“在明确经济的民族性前提下研究民族的经济发展与关系的矛盾”。通过以上几种表述可见,民族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尚未达成统一。要么以民族人本身的经济活动作为研究对象,要么以要么以民族地区的经济特征作为研究对象;要么研究的范围过于狭窄,规定为中国各个民族经的经济问题研究;要么研究的范围过于宽泛,从全世界、全人类的共同体去研究。即便是刘永佶教授为民族经济学进行的创新性逻辑论证,但他是站在全人类鸟瞰的民族经济学,让学者们感到概念过度膨胀,似乎世界主流的经济学都应被囊括在民族经济学的理论之中,并且只要仔细阅读由其主编的《中国经济矛盾论》就会发现,《民族经济学》和《中国少数民族经济学》的体系都似乎是对《中国经济矛盾论———中国政治经济学大纲》和《政治经济学大纲》体系的一种演绎,而内容则是对中国政治经济学与其他民族学理论的归纳(当然创新的智慧在其内容中无处不在,但从其构建的理论体系来说仍是不足的)。《民族经济学》的理论框架与《中国政治经济学》的理论框架本质是一致的,因为都是以劳动者主体而展开的对象、主义、方法、主题、内容、范畴、体系的规定,这样一定会让学者们质疑这样一个问题,即究竟什么是民族经济学,它与中国政治经济学的区别何在?鉴于此种原因,本文更倾向于将刘永佶教授规定的民族经济学看成是“中华民族经济学”或者“中国政治经济”(尽管这么看待也不尽合理)。尽管如上所述,民族经济学自创立以来存在诸多分歧,但是多数学者认同的是民族经济学是具有二重性的:“民族性”和“经济性”。因此在理论研究中应该从这两点去寻找学科的研究起点、研究对象,只有规定了对象才能明确研究的方法和学科性质,进而获得广泛认同。

二、民族因素内生的民族经济矛盾是民族经济学的研究对象

只要“民族与经济的辩证结合在理论形态上尚未溶于一体”,就永远无法解决关于民族经济学学科的分歧。各民族经济活动的特征以及经济矛盾都体现着本民族特征,民族因素与经济因素在”理论形态上溶于一体”,要求研究对象应该是民族因素内生的民族经济矛盾,即考察民族人口经济和民族地区经济规律的民族性根源。将民族因素内生的民族经济矛盾规定为民族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具有合理性。民族的含义决定民族经济应突出民族性,也便于将民族因素内生于经济理论和经济模型研究。根据斯大林的定义,民族有四个因素,其中,共同经济生活是民族经济研究的重要内容,共同经济生活表现在共同文化上。不同的民族具有不同的民族文化,这必定是因不同民族的经济生活特点不同决定的。尽管随着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日益密切,斯大林定义中的四个因素在当今看来也许并不完备,但只要是存在着的人,一定有其社会属性、阶级属性、民族属性,在经济活动中一定会表现出具体的属性。譬如,像中国这样一个多民族国家,各个民族有自己的语言特征、心理特征、文化特征。回族、藏族、蒙古族、壮族、苗族、赫哲族等55个少数民族以及汉族,他们有自己的语言、心理特征、文化特征等民族性特征,这些特征对其表现出来的经济活动也不尽相同。譬如,回族信仰伊斯兰教,由其饮食特征发展了清真餐饮业;藏族信仰佛教,农业生产中不一;毛南族的“红筵”、“搭红桥”、“肥套”、“套三朝”①等迷信思想对本民族经济活动有影响。这意味着各民族的经济活动因内生的民族因素而呈现出不同特征,民族经济问题研究也应突出民族性,民族经济的研究对象应从各民族内在的特征去寻找经济特征和经济活动的主要矛盾,探寻民族因素内生的经济规律。

三、民族因素内生的民族经济矛盾与其他相关规定的区别

民族因素内生的民族经济矛盾更加明确其研究内容,也更能反映研究的任务是要揭示民族因素对经济影响的规律。首先,民族因素内生的民族经济矛盾,表明不是简单地用民族学的眼光去研究经济问题;其次,民族因素内生的民族经济矛盾触及到了民族经济特征的源头性因素;最后,民族内生因素的民族经济矛盾研究规定了主体的民族属性。民族因素内生的民族经济矛盾与其他相关规定的区别表现在:

1.与“民族经济是研究各民族经济问题”相比,内涵更加明确。各民族经济问题研究比较模糊,以至于一些学者认为是各个民族的经济问题研究,比如,藏族经济、蒙古族经济、回族经济等。同时,各民族经济问题研究的是从宽泛的层面,诸如各民族的产业结构、就业结构、贫困问题、经济增长问题等都属于其研究的范畴,无法体现明确地体现经济的民族性,也很容易致使学者用一般的经济原理去分析经济问题,这样也必将陷入学术界关于民族经济缺乏特殊研究对象和理论体系的质疑中。

2.与民族经济学是“是以研究民族经济问题为对象的学科,它具有民族学和经济学的综合性质”相比,将民族经济学的研究对象规定为民族性因素的内生的经济矛盾研究,明确了民族经济学是作为经济学的分支学科进行研究的,这无疑对民族经济学的长远发展是有益的。

3.与“民族经济学是研究我国少数民族经济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矛盾及其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特点和规律”相比,民族因素内生的民族经济矛盾研究这一规定除了在外延上更广。除了研究中国少数民族经济还可以研究世界民族经济,不仅研究少数民族人口经济还研究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是民族性因素与经济性因素融为一体的研究。

4.与规定为“在明确经济的民族性前提下研究民族的经济发展与关系的矛盾”相比,规定为民族因素内生的民族经济矛盾研究,不仅明确要在民族性前提下研究民族经济矛盾,还表明要将民族因素作为民族经济矛盾的内生变量,并由此能区分民族经济学与中国政治经济学,从而要求构建的理论体系也有所不同。民族因素内生的民族经济矛盾与一般经济学存在着必然联系。

民族因素内生的民族经济矛盾的规定是把民族经济学作为经济学的分支学科来构建的,其理论必定是在一般经济理论基础之上的改造,它将与一般经济学的联系具体表现在:

1.与政治经济学相比,政治经济的研究对象规定为“生产关系”,社会生产中人与人的关系,是去民族的经济研究,抽象了民族因素的、具有普适性的经济研究。而将民族经济学的研究对象规定为“民族因素内生的经济矛盾”则正是“穿上民族服装”的经济矛盾和关系研究。

2.与发展经济学相比,发展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发展中国家或不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问题研究,是抽象了各民族经济特征的一般经济理论。民族因素内生的经济矛盾研究作为民族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不仅仅研究经济的发展问题,而且还必须从民族性去探究其经济发展规律

。3.与区域经济学相比,区域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某一地理区域的经济问题,是具有某种经济特征和经济发展任务的“经济地理区域”。在民族经济学的发展过程中,尤其是硕士和博士的学位论文大多研究的是中国某一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问题,这恰恰也是学术界争议或批判民族经济学实际上是区域经济学的“致命伤”。是少数民族地区为研究对象的经济,故而不能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而存在的缘故。民族因素内生的经济矛盾研究作为民族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探索由民族的典型特征所引起的经济特征的变化规律,比区域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更加符合民族的发展特性。因为地理区域在研究过程中对于有的民族而不能成为其根本的影响因素。譬如,生活在中国的朝鲜族和生活在朝鲜的朝鲜族相比,中国的朝鲜族虽然保留有朝鲜半岛母体民族的部分文化,但也融合了中国的传统文化,并且中国与朝鲜的经济发展程度不同,经历的社会变革不同,于是二者表现出不同的民族意识和不同的经济特征,这并不是因为他们所在的区域不同,而是由民族性因素共同影响所致。因此,将民族经济学的研究对象规定为民族因素内生的经济矛盾,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民族经济学有别于其他学科不同的独特的研究对象。综上所述,无论从已有的规定看,还是从与其他学科的区别看,将民族经济学的研究对象规定为民族因素内生的经济矛盾更能体现民族经济学作为一门学科所存在着的独特的研究对象,更能反映民族经济的根本矛盾,也能更能明确民族经济学的研究任务。

作者:刘廷兰 单位: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周兴维.“‘中国少数民族经济’学”难题二则[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05).

[2]王晓君.论“民族经济学”主要问题及解决思路[J].甘肃科技,2013(01).

[3]黄磊,李皓.民族经济学发展中的“二重困境”[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06).

[4]庄万禄,陈敏,马秀琴.关于民族经济学学科建设的思考[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文社科版,2005(05).

[5]黄云.论中国少数民族经济学的逻辑起点与学理价值———以壮民族早期发展史为例[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02).

[6]王文长.论民族视角的经济研究[J].民族研究,2004(05).

[7]黄健英.论少数民族经济与少数民族地区经济[J].学术探索,2009(01).

[8]施正一.施正一文集(下)[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9]施琳.论中国民族经济学之路———发展轨迹与理论创新[J].黑龙江民族丛刊(双月刊),2006(01).

[10]李忠斌.关于民族经济学学科体系建构的宏观思考[J].思想战线,2004(03).

[11]邓艾,李辉.民族经济学研究思路的转变[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02).

经济现象论文篇6

 

当前国内许多经济学者和经济工作者掀起了一股齐力研究西方经济学的大浪潮,其目的:一方面为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学建设中有所参考;另外也可在国内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中有所借鉴。笔者此次探讨也即为研究西方经济学,即为能够有效吸取其有用成分,选择适合我国国情发展的价值核心来进行借鉴和学习。并在以后的经济工作中,做好指导作用。

 

一、简单概述

 

“西方经济学” 指西方国家不同时期所呈现的主流经济学,当前“西方经济学”特指为美国经济学说以及相关研究教材。它是西方国家经济学者对其国家市场的经济运营方式以及市场经济体制所做出的一种理论概括。并历经200多年的深入讨论和探索,使经济学的研究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基础理论体系和基本规范。“西方经济学”目前是西方各国家在制定其经济政策中最基础最根本的理论依据,同时也是西方经济学众多分支学科当中的理论基础。但这一成熟的西方经济理论基础,同时也存在着资产阶级形态意识的说教,因此我们在研究过程中,必须予以识别。从而有效吸取其有用的成分,舍弃其资本主义宣教的内容。目前国内经济学家早已将其形成了共识。其不同的认识方面为“西方经济学”到底在哪些层次或哪些方面上可以为我国经济体制的研究提供参考和借鉴。从发展我国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笔者以为,以下几方面值得我们参考借鉴:

 

(一)经济学的逻辑起点

 

经济学中的逻辑起点在西方经济学理论展开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时现时隐贯彻始终。西方经济学认为,经济学应以个人为起点,个人是最基础的单元同时也是研究经济的基础和根本,个人形成了经济活动中的基本决策单位。任何的经济活动也均是由个人进行发动的,其经济活动后果也将由个人进行全权负责。因此个人对他所参与的经济活动能够达到的经济目的以及他所想要的预期效果最清楚。所以,个人自己的选择应是他自我看来最优化的抉择。由此得出,个人也就是组成经济活动的最佳单位。经济学的本身也即是一门抉择性学科,因此经济学必须将决策者、选择者个人作为经济学逻辑的基本起点。这一点在国内经济学中也应注意。国内提出过公有制起点说,企业起点说等,但这些起点均离不开个人。因此中国经济学也应以人作为最基础的逻辑起点。因此经济学的研究必须以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物的关系为主。

 

(二)经济学的研究规范

 

无论是表述方式还是研究方法,西方都有一套成熟的规范。这种规范包括:观察、提出问题、做出假定、建立模型、形成假说、计量检验、得出结论。因为经济现象是很复杂的,因此研究过程中必须对现象进行抽象。而在抽象研究过程中,通常采用“建立模型”方法。理想条件下建立模型,可将研究的经济理论表述的更明确、简洁、直观。一些经济模型可用几何、代数、高等数学来表示,有些也可用语言进行表述。西方现代经济学广泛采用数学形式,具有逻辑性和间接性。经济学研究中的逻辑推理,即可借助数学这一工具。

 

目前国内经济学却是另外一种情形,大多舍弃数学形式的应用,“舍简从繁”。然而通过数学形式建立经济模型,是经济学研究中的抽象方法的一种体现。由于我们中国有注重综合的思维特点,但如果没有好的分析,也变不会有好的综合。因此在经济学研究中,我们赢重视演绎的推理法,并建立必要的数学经济模型,一边使我国经济学的研究更加规范化。

 

(三)以若干基本理论为纲

 

当前西方经济学在历经了200多年的研讨和修改完善后,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经济体系。尤其是经济学理论中的微观经济学理论,它主要包括消费(需求)、生产、市场、分配四个部分,是经济学理论中的典范。表现为:找不到理论体系的纲,没有理论基本线索, 同时也没有逻辑起点。存在的根本问题也即是理论偏离实际,往往理论和现存的实际偏差较大,理论不但不能有效解释实际,而且对具体的实践也不能很好的进行指导。因此我们应极力呼吁政治经济学的的重建工作。

 

(四)长期的演变过程

 

“西方经济学”从初创发展到当前较为成熟的状态,经历了漫长演变的过程。中国经济学要想成熟必然也应经历这一逐步完善的过程。

 

二、研究方法

 

由上文不难看出中国经济学在其发展中,必须深入对西方经济学的研究,参考他们成熟的思路和方法,以便使我国的经济体制更快更早的成熟起来。

 

(一)观察和实验

 

观察和实验是对经济学科学研究的开始。“观察”也即是在不进行任何人为干预的情况下,对周围发生的经济现象进行的一种详细记录。“实验”则是在经过一定控制条件干预下,进行的小范围的经济现象模拟,并以此对经济现象的发生进行的推断和分析。

 

通常这种经济现象被我们认为是一种不可逆的经济随机过程,经济现象本身就是一件不可逆的事,因此对其研究观察法将很受用,且往往不予选择实验法。例如一个村其经济发展与周围形成了显著差异,无论是很快或过慢,都应引起我们的及时对其进行研究,它的发展为什么与别人有如此大的差异?只有善于发现经济现象问题的存在,才能为科学的研究做好铺垫。但最主要的还是要保持大胆的质疑和独立的思考,不迷信权威和他人。

 

(二)文献研究以及个人探索

 

观察与实验是发现问题的过程,下一步就可以对其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并查找其原因及内在的相关机制。这可能需要靠个人去探索,并以此提出自己独到的见解,但个人探索并不是要讲独立的个人封闭起来单独闯天下,它强调更多的是“个人探索”。人类漫长的历史发展中,已经有前人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研究,同时也积累了大量资料文献,只需要我们后人在此基础上有效的进一步研究。因此,我们首先应在查阅相关资料文献上下功夫,深入了解前人的研究成果,目前这已成为现代经济科学深入研究的基本范式。

 

(三)理论模型

 

从形式来看,科学的研究也即是对通过实验或者是一些经济现象的观察得到的数据,进行抽象或者概括,并以此建立相应的理论模型,这一过程必须抓住现实对象中最重要最基本的特征,同时舍弃其他非本质的细枝末节,同时将现实对象予以理想简单化。在这一过程中,通过建立数学理论模型,有效实现问题的简化,同时提高研究效率。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一理论模型建立的同时往往会与现实脱节,因此这种研究结论不宜直接套用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之中。

 

理论模型可以用数学公式进行表达,或以文字的形式进行描述。上文也提到了,西方经济学中一般更倾向数学公式的应用,也即是将研究对象作为“变量”,在此基础上做出假设,通常除少数要研究的变量外,其他外部条件和变量都不变,并在此假设的前提下,将相关的数据材料作为研究的基础,通过统计检验和逻辑分析,建立经济变量之间有效的逻辑关系。建立数学理论模型时还必须注意其合理性,在合理假设的基础上,根据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四)实证经济学和规范经济学

 

试图摒弃一切的价值判断,同时只将经济现象中的各变量之间存在的规律和联系作为对象进行研究,分析、预测各经济行为将带来的后果,并以此提出自己的建议。

 

所谓规范经济学,也即首先确立一个价值判断标准,并以此来评价经济活动结果是否能够符合标准,同时研究经济活动如何才能达到预先确立的标准,并以此提出相应的政策和建议。

 

目前西方经济学家更倾向于运用实证经济学方法,但不完全排除规范经济学的存在。

 

所谓实证经济学,也即是试图通过摒弃一切价值判断,同时将经济现象中变量之间存在的各种规律及联系作为对象进行研究,同时分析、预测各经济行为将带来的经济后果,以此来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所谓规范经济学,也即首先应确立一个正确的价值评判标准,并以此作为经济活动结果的评价方式,却是其经济活动是否符合标准,同时研究经济活动通过何种方式才能实现预先确立的标准,并以来提出相应的政策和建议。

 

当前西方经济学研究者更倾向于通过运用实证经济学法来进行研究,但并非将规范经济学完全排除在外。

 

(五)均衡分析与非均衡分析

 

均衡分析也即是假定经济变量始终趋向于均衡的状态,并以此来研究经济对象如何才能实现平衡。非均衡分析则认为,经济变量对象并非完全趋向于均衡,均衡只是一种偶然行为,而非均衡才是经常的,目前在西方经济学中,以均衡分析法为主导。如微观部分的消费者均衡、均衡价格理论、厂商均衡,再如宏观部分过敏收入的均衡等,都贯穿于整个均衡的分析思路之中。社会经济作为一个较为复杂的系统体系,其内部诸多因素之间存在一定的比例关系,这种均衡分析法作为经济学方法中的一种基本法则得到了普遍的应用。但社会经济系统中,各部分之间的结构又是松散的,且时常处在变动之中,数量比例的关系往往不停的发生变化,因此非均衡分析思路也必须高度重视才行。

 

(六)动态分析和静态分析

 

静态分析也即是在假定其他条件均不变的前提下,将经济对象中某些经济变量作为自变量,研究作为函数的另一些经济变量随作为自变量的经济变量取值的变化而变化的规律。它属于组合选择分析,经济变量中的自变量和函数之间呈现出一种并列的关系,且二者之间不存在前后演替或是时间先后顺序的关系。

 

动态分析以时间作为经济对象中的自变量,主要研究各经济变量,随时间变化而变化呈现出的规律。主要从过程的烟花进行分析,且不同变量的状态之间呈现出一种演替进化、生长生成的关系,存在着一定的前后因果以及时间的顺序等联系。

 

一般情况下,静态分析结论不能通过动态的资料进行证实。但在文字描述方面,静态分析往往呈现给人一种动态分析的错觉,需要我们认真加以辨别,目前西方经济学理论基础主要采用静态分析方法,例如边际替代率递减规律、边际收益递减规律、边际效用递减规律、等等,都是静态分析法研究的结论。

 

(七)数学方法

 

数学方法是当前西方经济学研究最为广泛的方法之一,同时也是经济学家“工具箱”中,最重要的工具。目前,这种方法已经发展成为一个专门的经济学分支,称为计量经济学。截止到2003年,全球共50位经济学家获得“诺贝尔经济科学奖”,其中1/3以上与计量经济学有关,可见数学方法的重要性。

 

总之,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西方经济学是非常值得借鉴和参考的,但其中的资本主义宣教我们应果断舍弃,其研究方法没有统一的定式,需要我们在学习中不断探索、发掘和总结,以便为国内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的参考凭证。

经济现象论文篇7

【关键词】经济学;研究对象;职业发展前景

【前言】随着经济建设的全面发展,要求完成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人才具备极强的综合人文素养。经济学是社会人文科学的重要学科,在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深化的新经济时代无论在经济建设方面、生产生活方面都将发挥极大的作用。若想在祖国的建设大业中贡献力量,作为社会主义接班人必须对经济学具有一定的了解和把握。因此,笔者针对“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及其职业发展前景”一题的研究具有现实意义。

一、经济学概述

(一)经济学概念

经济学(economics)是社会人文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针对人类文明发展历程中人类为谋求进步所从事种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殊本质,以及经济活动中与之相对应的生产关系和经济发展客观规律做出的学术研究。经济活动是人类改造自然使得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实践,如:生产、交换、配置、消费等。经济活动必须在一定的经济规律和经济关系中进行,经济关系是指人们在长时间的经济活动实践中产生的交错复杂的关系的总和,在各类经济关系中最为重要的,发挥最大功能的是生产关系[1]。

(二)经济学发展历程

经济学是与人类从事经济活动相生相伴的一门科学。人类文明发展到奴隶社会阶段,经济活动开始产生,这一时期古希腊开始出现经济学萌芽,以色诺芬、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为主要代表,针对经济学开始进行系统分析,如色诺芬的《经济论》、亚里士多德的商品交换理论、柏拉图的社会分工理论等。伴随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封建社会生产关系产生,这一时期经济学出现了进一步的发展,主要针对农业生产进行经济讨论,政治经济学理论成熟;历史的车轮继续前行,19世纪末期开始,资本主义经济学开始发展,这一时期,经济学更加注重对经济现象的讨论和分析,经济学逐渐脱离政治成为独立的知识理论体系,20世纪钟声敲响之际,经济学完全取代了政治经济学,成为了独立学科。一路走来,经济学可谓凝结了无数智慧和汗水,为人类文明的进步贡献了杰出力量。

二、经济学研究对象

经济学是一门研究广泛、涉及领域多元化的学科,伴随经济学的发展,经济学研究对象呈现动态趋势,若想了解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必须以不同的角度分析,以下笔者针对经济学产生根源和经济学形式划分两个方面阐述经济学的研究对象:

(一)基于经济学根源

经济学是在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一门科学,人类在从事任何经济活动的实践过程中必然应用相应的资源,经济资源并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但是人的欲望却是无限的,所以经济资源的稀缺性和人类的欲望之间出现了矛盾,如果没有行之有效的指导,这种矛盾将是不可调和的。经济学的产生可谓为上述矛盾开出一剂良方。针对经济资源的稀缺性经济学将生产可能性边界、生产效率、生产成本和生产机会作为研究核心。同时,资源稀缺性为经济学带来了四大研究课题:第一,在经济活动中需要生产什么、生产多少?第二,利用多少劳动力、多少成本、什么样的技术进行生产?第三,生产出的产品将会去向何处?第四,在该项生产中将会产生什么样的经济价值?根据经济学产生的根源,以上四大问题是其主要研究对象[2]。

(二)基于经济学标准

经济学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划分为不用的部分,如:按照时间标准可以将经济学划分为古典经济学和现代经济学;按照应用的标准会出现政治经济学和应用经济学。但是最为权威的划分方式是按照经济学的研究内容进行区分,按照这一标准经济学可分为宏观经济学(Macroeconomics)和微观经济学(Microeconomics)两部分。宏观经济学将国民经济总体作为研究对象,主要研究社会总体经济问题以及经济变量的总量是怎么决定与变动的经济学分支学科,在形式上可以总结为“观林而不观木”,即学科术语中的“bird's eye”。微观经济学是以单个经济单位作为研究对象,是针对个体经济单位行为及经济变量的个量是怎么决定和变化的经济学分支学科,在形式上可以归纳为“观木而不观林”,即学科术语中的“worm's eye”[3]。

三、经济学职业发展前景

伴随社会的全面进步,经济建设如火如荼的发展,经济学已经成为关系国家经济命脉的学科。因此,经济学的职业发展前景广阔。首先,研究经济学能够掌握金融相关知识,未来可以在具有商业性质的银行系统进行发展,如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亦可将职业生涯规划方向着眼于金融机构如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第二,经济学研究国民经济总体发展状况,所以就业范畴可以拓展为各类具有经济性质的行政单位,如财政、审计、海关等部门。第三,伴随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研究经济学之后可以从事国际经济与贸易相关方面工作。总而言之,伴随人类文明的发展,经济学在未来的职业发展前景相当可观。

综上所述,文章首先对经济学的定义和发展历程进行了阐述,然后针对论点系统分析了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最后根据全新的时代背景和经济发展形势,分析了经济学专业学生的职业发展前景。希望通过本文的讨论,能够引发莘莘学子对经济学的重视,在日常生活中了解经济学原理和知识,能够应用经济学理论解释我们日常生活实践中遇到的经济问题,全面提高自身综合人文素养,做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接班人。

【经济学硕士论文参考文献】:

[1]邱海平,张宇,郑吉伟,等.中国政治经济学年度发展报告(2011年)[J].政治经济学评论,2012,12(01):3-65.

[2]周靖祥.改造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界:深度探析研究与评价之研究[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1(03):90-107.

经济现象论文篇8

关键词:应用型高校;计量经济学;课程教学

计量经济学的学科内生性要求与“应用型高校”的学生培养目标之间存在部分偏离。这种偏离对教师的授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意味着教师要在学科内生性要求之间与学生所必须掌握的计量经济学基本理论、基础知识与强化对实际经济问题的科学观察能力、应用知识能力、逻辑分析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之间确定平衡,以此提高教学效率。

一、方法论特征与能力培养

从经济学诞生以来,关于经济学的方法论就受到了广泛的讨论,而且学者研究的视角不同,结论也不一致。但经济学提供给了人们一套观察现实经济现象、分析经济现象背后的自然逻辑、提出相关经济问题的解决对策等方法则基本是所有经济学者和方法论学者都认同的。简单说,经济学提供了一套分析框架和逻辑体系,以帮助人们认识现实经济世界。计量经济学作为现代经济学的四大领域之一,其内容纷繁复杂。在一定意义上,由于现实可观测数据的变化特性从而使其具有与其他经济学科相比更大的发展性。但是,由于计量经济学仍然是一门经济学科,其方法论特征更加明显。许多计量经济学研究者都特别提到了这一点。进一步,计量经济学方法论特征的进一步体现在一定意义上简化为经济问题分析和研究的这样一种逻辑体系,即“经济现象的观察、经济问题的理论分析、计量经济学模型的构建、数据的搜集与处理、计量经济模型的估计、计量经济模型的检验、计量经济模型的应用”。事实上,这样的逻辑体系也是科学研究的本质。从这一逻辑体系来看,每一个环节都特別突出了计量经济学实践能力的培养,都暗含了计量经济学在方法论方面的要求。因此,这一方法论特征给予了计量经济学在“应用型高校”教学中提升学生应用实践能力更大的权重。这意味着,在实际教学中,要始终注意计量经济学的方法论特征,注重经济问题分析方法和工具的传授,而不是只强调理论知识和数学推导与证明,这一点对于计量经济学的教学尤其具有意义。在经济现象观察的阶段要培养学生的思考能力,经济问题的理论分析和计量经济学模型的构建中要培养学生的知识运用能力和协调能力,数据的搜集和处理则需要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和实践能力、计量经济学模型的估计和中检验中要培养学生的操作能力、知识运用能力、思考问题能力等,在计量经济学模型应用中培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

二、经济现象与直觉理解

经济现象存在于我们的经济生活当中,对经济现象(经济问题)的把握是经济学方法论的主要特征。这种把握也是进行计量经济分析的基础。从根本上说,休谟问题的起始正是对现象的分析,这也是众多学者诟病目前计量经济学教材只重视参数估计和检验进而缺少实际分析的原因。在实际教学中,要重点强调经济现象的直观把握,增强学生对问题分析的经济学直觉,而不是过分注重模型的构建。对经济现象的初始认识非常重要,这种认识包括对即将进行的模型分析的初步的认识,包括这样的问题有没有意义,这个问题能不能提炼出可验证的经济学假说等。从模型的角度理解,则意味着这种经济现象所体现出来的被解释变量是什么,解释变量又是什么,解释变量又是如何影响被解释变量等问题。对经济现象的分析正确把握也是本科计量经济学学习的第一步,同时,也是培养学生应用和实践能力的开端。虽然经济现象非常重要,但要对其彻底进行把握则是非常困难的,这就需要发挥经济学直觉的作用,经济学直觉能够帮助我们建立初步的判断,而且这往往也有助于对问题的深入理解。比如,在研究农业产出的决定因素这一计量模型时,就要引导学生思考那些因素会影响产出水平,进而再具体进行分,这就是经济学直觉的训练。再比如,对于总体模型随机扰动项方差的估计,就要通过将总体回归模型与样本回归模型的比较,建立起残差项与随机扰动项之间联系的直觉。这样,学生的理解和对问题的把握就较容易进行,再进行正式的数学证明就会较简单。

三、科学分析与逻辑推理

尽管通过经济学直觉可以帮助学生认识和把握经济现象,但这只能作为非正式的分析来进行,对计量模型的科学分析和逻辑推理还是基本的方法。科学分析建立在掌握的经济理论、方法和工具上。在实际教学中,科学分析与逻辑推理重要的是要完整体现分析与推理的过程,而不是仅仅应用数学模型构建和求解来进行,过分强调数学公式的证明和推导。要综合运用多种方法来进行。比如,对于计量模型解释变量的选择这样的问题,就是要步步进行,严格分析和逻辑推理过程。不能因为逻辑推导的过程过于复杂就省略,这样,学生的能力得不到培养,因为,学生的科学精神没有建立的机会。同时,学生对于结论的把握也是不清楚的,很容易遗忘,对于能力的培养起不到作用。可以综合运用语言描述、几何图形和数学来进行逻辑推理,建立分析严谨的能力和精神。

四、教学内容与授课方法

教学具体内容是课堂教学中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在传统的教学过程中,教学内容构成了课堂教学的重要部分。计量经济学的教学内容由于学科内生性要求,其系统性较强。这意味着学生只有经过长期学习的“渐修”过程,才有可能“顿悟”。对于“应用型高校”中的教学而言,可能就浪费了时间。在应用型能力的培养中,要设计科学的授课方法,竭力整合教学内容,尽量使学生在较短的时间内能够掌握基本的学习内容,同时,又能完整理解学习内容的逻辑关系,减少学习和理解掌握的难度,减少“渐修”期限,增强“顿悟”能力。众多学者在这一方面进行了探索。在一元线性回归模型的教学中,尽管内容非常简单,但所包含的思想、方法和工具确实十分丰富的,具有基础性作用,其也是日后学习更复杂内容的基础。具体讲,首先,要体现思想性、方法性的学习。要帮助学生理解经济问题分析的内容是什么?(对于这一问题,许多同学是不清楚的,这体现在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的因果不分和计量软件实习当中的被解释变量和解释变量位置的颠倒),让学生明白经济问题分析、经济理论、经济模型、变量之间的关系,这样的层次递进关系。进而,要知道计量经济学研究的是不确定性的关系及为什么是不确定性的关系。这种不确定性的关系为什么又在现实中表现出来进而表征为经济现象(经济问题)?第二,进入一元线性回归模型(最简单的描述变量之间关系的学习)。当然,在这个过程中,要说明为什么是一元模型而不是多元模型?总体回归模型的客观性、不可观测性和唯一性等。在接下来的分析中,最重要的是随机扰动项的解释和理解,被解释变量的随机性及其一次实现的确定性。对于设定的一元线性回归模型,要清晰地说明,分析和研究的主要任务是什么?即估计总体模型中的总体参数的一个“科学合理”的估计。估计之前要讲清楚这个纯数学模型的假设条件,特别要说明其经济学直觉含义。接着是总体参数的估计过程。第三,弄清楚估计的参数估计量是不是“科学合理”,这实际上就是要分析估计量的特征,重要的是讲清楚参数估计量的随机性,在这个过程中要注意推导过程中的假设条件在此的应用,使学生理解假设条件的作用与最终的结论之间的关系,为日后的学习打下良好的基础。第四,是考察参数估计量“科学合理”的第一步,即参数估计量表示的样本回归模型中变量之间的关系是不是“能”真正“揭示”总体模型中解释变量和被解释变量之间的关系,这实际上就是总体参数的显著性检验。第五,考察总体参数“科学合理”的第二步是说明这样的参数估计量多“揭示”总体模型中解释变量和被解释变量之间关系的程度,即在“能”基础上的“程度”问题,也就是要考察其拟合程度。第六,考察考察总体参数“科学合理”的第四步是考察这样的估计值的实际结果如何?即参数估计值揭示的关系的应用。第七是考察考察总体参数“科学合理”的第五步,要说明参数及模型的稳定性。

五、学科“文言文”与理解“白话文”

推荐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