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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会计论文8篇

时间:2023-04-28 08:57:03

保险会计论文

保险会计论文篇1

【关键词】保险会计准则;出台依据;保险风险;再保险

一、新保险会计准则体系出台的依据及特点

(一)新保险会计准则出台的依据

随着我国保险行业的不断推进,我国保险会计制度经历了从统一到分离、又由分离到统一的过程,大致经历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4个发展阶段。这4个发展阶段要么没有充分流露出保险行业的特点,要么制度规范存在差异化,不系统或过于繁杂。同时由于这4个发展阶段与国际会计准则有着较大的差异,阻挡或局限了国内保险会计制度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为使保险企业得以标准化、规范化经营及满足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要求,2006年2月15日,我国财政部了关于“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构成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机制《企业会计准则——原保险合同》”,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及部分国有企业实施,并计划在最近几年内,在所有大中型集团企业内实行,从而构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需要,这是我国保险会计发展的一个里程碑。

(二)新保险会计准则的特点

1.更接近国际惯例。新保险会计准则构建了诸多现代化理念,同时也规范了传统保险合同的认定、计量工具、准备金测试、相关信息的划分和保险合同的独立审核等。与传统的保险会计制度相比较,新保险会计准则具有以下特点:新保险会计准则的审核目标是保险合同而并不是保险公司(因为签订保险合同的并不一定代表是保险企业)与金融综合经营策略相融;新保险会计准则对责任准备金的测试标准符合可行性原则;新保险会计准则对保险企业损余物质和代为追缴赔偿款的审核要求可以控制保险行业对效益的评估能力,从而降低其经济效益,规范保险企业的经营管理机制;新保险会计准则对保险行业投资利润的确认可以完善保险行业的效益报表,由分散式到集中式,在一定意义上可消除目前单纯以“保险费、档次论英雄”的评价模式;新保险会计准则规定再保险业务单独审核,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清晰性原则;新保险会计准则增加了保险行业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可靠性,促进了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强效性。

2.准则突出复杂性。与其他会计准则相比,保险企业新会计准则更加复杂。这种复杂性源于现代保险行业的复杂性和会计准则本身的严密与复杂。具体表现在三方面:首先是涉及大量保险业务等方面的技术术语。其次是现代保险业务,尤其是新保险工具对传统会计中的会计准则、会计计量属性、会计报表以及会计要素等产生了极大的挑战。最后是保险会计准则涉及的一些问题尚在讨论中,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同时由于我国各界对保险会计准则这一新兴事物的认识尚需要提高,且保险会计准则的文字表述还存在比较浓的西方风味,这进一步增加了准则的复杂性。

二、新保险会计准则存在的问题

(一)没有明确界定“保险风险”

“保险合同是保险机构与被保险人之间约定保险权利义务的内在联系,并担当着被保险人保险义务。首先借鉴国际惯例,强化了“保险风险机制”,作为审核和判断保险合同的基础依据;其次“保险风险”还可作为分解混合保险合同(混合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使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比如:理财性的产品,大家很熟悉,既有保险风险,又有投资风险)的依据。但是新保险会计准则没有表露出“保险风险”的内涵,而“保险风险”是保险合同的重点,“保险风险”没有明确限定,保险合同也难以做出一个明确的限定。新保险会计准则也没有对“特大保险风险”进行限定,这将使得混合保险合同的分解难以操作。新保险会计准则对混合保险合同的认定依据是:倘若保险风险和非保险风险能够得到划分并能够做到单独计量,则可以进行分解;若保险风险与非保险风险不能做到单独划分或单独计量,则不能从事划分,从而把全部保险合同的保费都划分为收入。

(二)违背了会计原则

保单取得成本是指保险企业在签订业务或继续续约的过程中产生的与保险合同有密切联系的费用,其包括的内容有手续费用、劳务报酬、体检费等一系列相关费用,保单取得成本源于保险费用中的附加费。新保险会计准则明确指出保险人在获取保险合同成本过程中产生的手续费、劳务报酬应当在产生时计算到当期损益中去。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研究,如某一件商品可以提供销售空间,在其他各种因素相同的情况下,企业的效益总额与销售业绩之间呈现正的增长关系,即销售业绩提高,企业效益也随之增加。从会计信息的可操作性来分析,会计监督核算的最终成果也要结合上述经济学的基本理论,真实有效的反映经营活动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如果保险业务取得成本费用化,会计审查核算的最终结果将呈现出“悖论”现象,即公司业务量快速增加,其经济效益会随着业务量的增加而大幅降低,而一旦销售业绩增长出现平稳或大幅下降时,经济效益反而呈现增加现象。可见,保险业务取得成本费用化首先违背了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其次致使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三)未严格确定“再保险风险”管理机制

虽然新保险会计准则明确指出再保险业务承担独立核算机制,但是却没有确切界定“再保险风险”机制,这样有可能致使会计再保险的泛滥使用。再保险人需要承担担保风险、时间风险和投资风险,经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协商约定在协议中规定一种风险或几种风险转变的再保险就是财务再保险。原保险人可通过这种再保险的模式只将现有的再保险风险转变给再保险人,因此财务再保险是有限风险再保险的一种。现有风险再保险可以降低分保费用,也使再保险人自身所担负的风险最小化,最重要的是其可以降低因为自然灾害发生、赔偿支付过多造成公司财务亏损,缓解市场需求所带来的经济负担。财务再保险在如今的再保险管理机制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给直接投保人和再保险人都带来了丰厚的经济回报。正是因为财务再保险管理机制具有与一般再保险无法比拟的优点,而得到了保险行业的信赖,但是也由此存在很多滥用的情况,最根本的就是没有转变风险或者转变的风险不够充分,从而成为其他金融投资的工具,致使保险公司账面出现虚增效益。财务再保险可以实现“报表粉饰”的现状,所以由财务再保险引发的争端也日趋增多。例如:“日本大和生命保险公司破产原因之一便在于其收购的子公司利用有限再保险机制实施非法活动,最终给日本大和生命保险公司带来灭顶之灾”。我国《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没有对在保险业务作任何规定,《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也没有对有限风险再保险的会计处理作特别限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也未对“再保险风险”进行明确标注。

三、实施新保险会计准则的对策及措施

(一)明确界定“保险风险”管理制度是实施新保险会计准则的保证

世界保险筹委会对保险风险定义为“保险合同持有人转移至合同发出人的除财务风险以外的风险”。世界保险筹委会还将保险合同所面临的保险风险分为三类:发生风险就是保险意外实际产生数量与预计数量不相同的可能性;程度风险就是保险意外实际成本与预算成本不相同的可能性;发展风险就是在保险合同期间最后时期,保险人义务金额的改变。因指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利率指数及信用指数,或者类似现状的转变而引起的不确定因素称为价格风险。只发生价格风险而不存在保险风险的合约不属于保险合同,而是界定为衍生金融工具。在这方面,我国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对保险风险进行明确的限定;作为更准确无误地体现我国居民接受保障的程度,在认定保险合同时应提高“重大保险风险”的限定,并对重大保险风险进行适当的量化,以将混合保险合同中的商品价格、汇率、嵌入衍生工具等非保险风险实施分拆,提高财务报表的真实性。

(二)构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实施新保险会计准则的内在条件

当前,我国从宪法的角度对新保险会计准则进行规范的主要是《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且不说这些规章制度是否能够得到合理高效的实行,另外还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没有合理高效地反映出新保险会计准则的特殊性,所持有的新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还不够;其次,缺乏一定的准确性与弹性,没有充分考虑到随着外界环境的转变对不适合的地方做出修改。

(三)改进保险风险管理机制是实施新保险会计准则的动力源泉

虽然目前我国还没有涉及现有风险再保险的重大事故,但由于现有风险再保险被泛滥利用的危害性是十分巨大的,所以我国政府有必要改进保险风险管理制度,以防患重大事故的发生。新保险会计准则应该准确表明有限风险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准确表明“有限再保险风险”,并对“再保险风险”进行系统、细致的量化分析。对转变风险比较小的有限风险再保险,可在《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制度中明确标注,将其按利率、金融工具进行妥当处理,或将保险风险与利率、金融工具等融资手段进行拆分,分别按保险业务和存款或利率、金融工具进行处理,从根本上防治保险企业滥用风险管理工具。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正处在会计准则体系的构建时期,保险公司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也需要一个系统的、合理高效的会计准则。再制定过程中既要严格按照会计的一般操作流程,又要考虑保险公司的特定身份;既要系统、充分地理解我国保险业的发展道路,使之具有可行性、针对性,同时又要思考我国保险企业的发展状况,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因此,新保险会计准则在制定过程中堪称一项复杂而又系统的工程,需要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和大力支持。

【参考文献】

[1]丁少群.我国保险企业保费收入确认与计量方法改革探讨[J].金融会计,2006.

[2]邵毅平,任坐田.中国企业会计准则—阐释与应用[M].立信会计出版社,2006.

[3]彭玉龙,叶建芳.保险合同会计的国际进展与启示[J].保险研究,2005.

保险会计论文篇2

综观国际保险业的发展历程,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保队全球化的进一步拓展,世界各国保险市场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保险机构间的竞争愈发激烈。特别是在衍生保险产品创新迅猛发展以及保险市场网络化、信息化的新形势下,经济中不确定因素急剧增长,潜在的保险风险逐渐显现,破产危机频频爆发。据统计,20世纪70年代末到90年代中期,全世界共有600多家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问题,其中美国占60%以上,欧州占10%左右。以美国为例,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期,美国保险业曾出现过较大规模的偿付能力危机,仅就寿险公司而言,经营失败的数量达300多家。20世纪90年代后期,日本寿险公司出现了大规模倒闭现象。特别是1997年爆发的亚洲金融危机给东南亚各国的经济造成一系列不良后果,白1997年“日产生命”破产以后,日本先后共有7家寿险公司倒闭,给世界寿险业带来巨大震动。探析近些年来全球爆发的保险偿付能力危机,就会发现不能承担的高信用率即预定利率,资产风险过于集中,流动性差,缺乏风险管理的制度、技术和资本,缺乏全球性监管的有效措施是保险风险日益增强的深层原因。而保险会计体系缺乏透明度、保险业过度的信息屏蔽、市场约束力量薄弱是造成保险体系累积性风险,导致全球偿付危机的重要根源。增加保险运行透明度、规范信息披露制度已成为当今保险业运行与监管的重要问题。因此,在国际上加强和改善保险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已成为完善监管制度、进行有效监管的重要内容。

当前我国正处于保险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我国保险市场已处于完全开放状态,保险体系逐步与国际保险体系全面接轨,大量的外资保险公司正在迅速进驻我国市场,我国保险机构面对来自跨国金融集团的强力挑战,保险市场的竞争愈来愈激烈。提高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水平是我国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强化市场约束,提高保险信息透明度的必然要求和参与国际保险竞争的重要条件。上市保险公司的日益增多,保险公司业务的创新,保险公司对新兴技术的采用,保险会计信息的透明化、明朗化、公开化已成为保险公司必须履行的一项强制性义务。因此,保险公司如何进行会计信息披露满足各方决策需要成为会计、保险、证券理论界和实务界愈为关注的课题。本文试图通过国外保险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文献综述和比较研究,对我国保险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作出理论上的阐释,提出现实的构想与设计。

二、国外关于保险会计信息披露的文献综述

(一)控制论中对有关“信息”概念的分析

按照控制论创始人维纳的理论,信息是消除不确定性的东西,是对人类社会活动、经济活动的客观反馈,是对事物本质的传导,它具有事物自身反映的真实性、相关性和及时性。在不确定的现实环境中,经济主体的决策主要依赖于信息。所谓信息披露也主要就是传递信息计量的过程,并将信息计量的结果用一定的形式传递给外部信息使用者以便于他们决策。由于信息成本及公共品等原因,经营者一般不愿或尽量少披露信息,造成在经营者(信息供给方)和投资者与债权人(信息需求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信息分布的不均衡。更严重的是,因受经济利益驱动,还可能出现市场欺诈和市场操纵,严重危害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建立统一协调的信息披露制度,约束信息供给方的行为,对于增强经济运行透明度、维护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具有重大的意义,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决定着市场运作的效率水平。

(二)信息论中有关“信息”概念的分析

信息论创始人申农(c.E.Shannon)从信息量的角度出发,认为信息是人们对事物了解的不确定性的度量,每一次信息的获取都是一次减少或消除事物的不确定性的过程。申农提出的信息可以用两次不定性之差来表示,即:I=S(Q/X)-S(Q/x‘)上式中,I代表信息,Q表示对某事的疑问,s表示不确定性,x为收到信息前关于Q的知识,x’为收到信息后关于Q的知识。该式表示的意思是,如果消息的内容是收到人已知的,那么该人收到消息后就不会引起知识的变化,不定性没有消除或减少;反之,如果收到人对消息的内容事先并不知道,那么收到后就会引起知识的变化,不确定性就有所减少或消除。因此,从上式可以看出,只有通过信息拥有者的信息处理和传递,才能消除由于信息不充分、不对称引发的事物不确定性,减少对系统内外部事物的不利影响。

(三)关于保险信息的不对称性

美国经济学家肯尼斯?阿罗认为,保险公司中很可能存在着经营状况和道德操守欠佳的公司。在投保人或潜在投资人与保险公司交易的过程中,保险公司掌握的有关自身的信息远远多于交易对方。如果影响交易的信息不能够及时准确的披露,一旦保险公司经营困难或破产,将会给交易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因此,从经济学意义上看,在市场上,不解决信息约束问题,完全依靠经济刺激并不能导致经济的最优分配。

(四)关于金融危机和信息披露之间的联系

对于金融危机与信息披露之间的联系,金融学家纷纷提出了各种理论。国际金融理论前沿研究已将信息经济学及其信息控制方法引入传统的金融风险与监管领域,特别是引入信息披露制度,导致对传统金融业经营与监管的反思。1998年,第二代、第三代金融危机理论的研究从信息经济学与博弈论的基本思想出发,分析了当代金融危机爆发的成因,认为其重要根源就是金融透明度差,过度的信息蔽障。比较有代表性的人物如世界银行首席经济学家斯蒂格里茨、美国经济学家克鲁格曼等运用信息经济学,分析和诠释20纪末全球特别是亚洲金融危机,强调了在金融危机发展过程中封闭信息、过度保护、隐蔽实际财务状况以及所采用的传统金融监管方式,都对金融风暴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这样,信息披露制度问题在金融风暴中凸显出来。

三、国外关于保险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体系

(一)美国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第60号公报是专对保险业所的第一份财务会计的标准,该公报适用于公司组织的人寿保险业、财产及责任保险业以及所有保险业的财务报表一般目的所建立的会计与报表表达的标准。

同时,美国的信息披露状况还要接受国际机构的监督。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先后出台了多项关于保险信息披露的指引,其中,《保险监管核心原则和方法(ICP)》中的第26条专门对保险公司的透明度和信息披露作出了要求:保险公司应披露的财务状况和面临风险的信息;披露包括财务状况、财务表现等定量和定性的信息;面临的风险和如何管理风险的情况及公司治理及管理;至少每年提供一次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对外公布;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披露的信息进行监控,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披露符合要求。“安然事件”丑闻发生后,美国奥克斯利和参议院银行委员会于2002年7月颁布了《萨班斯法案》,其中与公司相关度最高的是302、404和906条款,强化公司高管对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的责任,强调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重要性,提高外部审计的独立性,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监管,并加重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二)欧盟国家

根据欧盟2003年的立法草案,所有已在欧盟国家上市的约7000家公司(包括保险公司、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最迟应当从2005年开始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财务报表,进行信息披露。《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与保险公司关系最为密切的是其中的第4号《保险合同》。为了使保险公司在2005年能够执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决定将保险合同项目分为两个阶段完成,第一阶段成果于2004年3月,主要对现行保险会计实务做出一定修改,第二阶段是由保险合同专家组对保险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审视,帮助分析保险合同相关的会计问题。尽管第二阶段涉及到对保险公司会计的具体确认与计量且目前尚处于讨论阶段,但是第一阶段所规范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已经明显改善提高了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更好地满足各个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另外,欧盟国家证券监管部门、保险监管机构和司法部门也纷纷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公司管理层的制约,比如英国出台了《公司治理综合准则》。

(三)日本

日本在东南亚金融危机后,对保险信息披露的态度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基本实施了较为完全的信息披露制度。为确立长期有效的保险监管体制,日本政府新建了日本金融监管厅,在金融监管厅下设保险部,要求监管不仅要对保险公司负责,更要对市场负责。因此,作为监管基础的会计、审计程序和报告应具有极强的公共性,只有如此才便于统一公平地衡量资产质量和运营状况。只有良好的信息披露,才能实现监管的中立与公平,才能保证市场竞争的透明和效率。为全力恢复市场对保险业财务报表的信任度,要求采用美国会计、审计标准,同时要求非上市保险公司必须履行与上市公司相同的义务,进行同等程度的信息披露,接受相同的会计审计,并明确了保险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伪造财务报告的法律责任。

(四)新加坡

新加坡对于保险信息披露的规范主要见诸于《公司法》、《保险法》和新加坡注册会计师协会(ICPAS)颁布的会计准则(SES),上市的保险公司必须遵循SES的相关披露要求。新加坡保险管理局对保险信息披露的具体规范主要依靠一些指引性文件。

(五)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审查委员会的《综合保险业务与财务报告》分别包括公司形式和非公司形式的对外报告,同时还颁布了规定向监管机构报送的监管报表的文件,保险监管机构也出台一些规章制度,加强对公司管理层的制约。

四、启示与建议

(一)信息披露制度既要努力与国际惯例趋同,又要考虑本国体制背景

从以上比较分析可以看出,保险会计信息披露国际化的趋势日益明显。信息披露制度的国际协调化,其背后是保险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只有在统一、科学、严格的会计准则基础上,各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可比性才能得到保障。但趋同不等于完全等同,作为一个国家所建立的会计准则体系,在要求其符合技术性规范的同时,还应考虑国家体制背景。我国财政部2006年2月颁布《企业会计准则》,其中与保险公司相关度最高的是《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规范了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列报。这些准则在根本实质上实现了与国际规则趋同,但同时又充分考虑了中国国情,把趋同与创新结合起来。比如,国际会计准则对保险合同成立的要素主要看重大保险风险的转移程度,而在我国新准则下,将“重大“两字移去,保险合同成立的要素主要看是否存在保险风险,不考虑保险风险转移的程度。又如,美国通用会计准则FAS60《保险公司会计处理和编报规则》第29条规定承保费用应予以资本化,并且根据相关保费收入的确认比例予以摊销。国际会计准则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实务操作中通常对保险合同(长期及短期)的承保费用采用递延摊销的方法。而在我国新准则下,承保费用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不能递延。

(二)信息披露应实行强制披露与自愿披露相结合,采取适当披露方式

通过1-21-文献回顾可以看出,信息不对称是信息披露产生的理论基础。一般来说,完全通过保险公司进行直接自愿的信息披露是不可行的。因为,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保险公司在完全基于自身利益来选择所披露信息的条件下,会出于自身效益性和安全性的考虑,而通过虚假信息、粉饰报表等手段掩饰其不良的经营状况。因而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很容易出现逆向选择问题。通过强制信息披露减轻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信息误导、风险累积,提高稳健型保险公司的信誉,符合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的初衷。1998年以来,第二代、第三代金融危机理论的研究证实,过度的信息屏蔽和金融透明度差是金融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

在这些国家中,缺乏全国统一的披露要求,缺乏单个金融机构的关键财务数据,缺乏对金融监管机构或公众提供不准确报告行为的严厉惩罚措施,缺乏对金融机构本身的独立的资信评级机构,投资者要区分健康与不健康金融机构常常是很不容易的。当然,强制性信息披露对于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内幕交易和信息误导有着积极的意义,但也可能因此产生负面效应,如迫使公司公开本属商业秘密的事项,这样不利于竞争。所以,全然不顾信息披露的代价而一味追求所谓的充分披露,则可能严重损害当事者的利益。由此可见,强制披露的信息与自愿披露的信息是相互补充的信息源,理想的情况应该是实行强制披露与自愿披露相结合,进行适度的信息披露。一方面,政府通过重点加强有关披露的规则、制度的设计,制定最低披露要求、公认的会计和审计准则,逐步加强对披露行为的管束,以逐步明确披露的内容、格式和方法,强制公司按照规定披露信息;另一方面,对于最低规定以外的信息,由公司采取自愿的方式进行披露。

(三)应加强公司治理框架下信息披露建设,实现两者之间的有效制衡和良性互动

从以上比较分析显示,近几年来,美国、欧盟国家、澳大利亚等国家提出了公司治理中信息披露的新规则,从各国法案来看,无一不强调了信息披露与公司治理之间相互依存和相互制衡的关系。可以说,会计信息披露是公司有效治理的基本前提,是公司治理的基石。真实而全面的会计信息披露为参与公司治理的各个主体提供了他们所需的直接的信息来源,使得公司治理能够有效运作。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委托人——人”问题的存在,需要在委托关系中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即通过一套制度安排来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有效的公司治理可以规范会计行为,使真实、公允的信息的产生成为可能,从而可以使委托人正确评价人受托责任完成的情况,减少人的偷懒行为和道德不良,降低成本。因此,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程度制约着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

保险公司应充分认识两者之间的关系和重要性,并采取相应对策实现会计信息披露与公司治理的有效制衡和良性互动。在我国现有的治理框架下,可以考虑在董事会下增设专门的“披露委员会”,主要由公司的法律、财务、审计等人员组成,具体包括总法律顾问、首席会计师、首席风险管理官、内部审计师等,负责考虑信息的重要性、及时确定对外披露事项;同时,在信息披露中增加公司治理结构的信息含量和实质内涵,强化对公司治理激励约束机制的信息披露。

(四)应加强保险监管机构对信息披露的干预,完善保险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系统

保险会计论文篇3

一、美国保险会计规范的发展

美国的保险企业必须遵守专门的保险会计规范,而不适用一般会计准则。美国保险会计规范的演变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82年6月以前,保险企业会计主要遵守法定保险会计规范;第二阶段是从1982年6月专门的基于通常目的的保险会计准则颁布至今,法定保险会计与保险GAAP并存的双重规范、双重财务报告的阶段。

1.第一阶段:1982年以前单一的法定保险会计规范阶段。

由于美国各州保险监管当局对保险企业有偿付能力的要求,各州立法机关对保险企业的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从法律上加以强制约束,形成了法定保险会计规范。其核心是采用了全国保险监督员协会(NAIC)规范的标准格式文件。标准格式文件分寿险企业和非寿险企业两种,对保险企业在财务报告中应该提供的信息种类和采用的会计方法都作了具体规定。标准格式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计算明细书。计算明细书对财务报告上的仅列总额的各项目提供充分帐载资料,比较重要的项目有:保费收入、投资收益、资产出售损益、营业费用、税金、责任准备金、保险给付、寿险的新契约额、解约失效颇、有效契约额、不动产、抵押贷款、有价证券等资产。

美国寿险会计科目的结构、编表的程序及帐项的估价均以全国保险监督员协会的规定为首要依据,与GAAP有很大不同。

2.第二阶段:(1982年6月至今)法定保险会计规范与保险GAAP并存的阶段。

1982年6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了财务会计准则第叫号公告《保险企业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该准则对保险企业基于通常目的的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进行了规范,适用于股份制的寿险企业、股份制以及相互制的财产与责任保险企业、保险交易所、不动产所有权保险企业,部分地适用于抵押保证保险企业,但不适用于相互制的人寿保险企业。1982年6月后,保险企业除了要按法定保险会计原则编制法定会计报表外,还要按FASBNO.60编制基于通常目的财务报告以提供给企业的外部财务信息用户。

二、美国法定保险会计原则与公认会计准则的区别

1.保险公认会计准则是将保险企业作为一般企业,它要处理作为一般企业所面临的各种财务关系,如与所有者。借款人、政府的财务关系,要报告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和报表日的财务状况。因而保险公认会计准则遵循着真实与公允的基本观点,其财务报告的对象为一般的外部使用者。保险法定会计原则是将保险企业作为特殊企业,充分考虑了保险产品成本的不确定性,为保证保险企业有足够的偿付能力而提出的,其财务报告的使用对象为国家的保险监督管理当局。法定会计原则采用比公认会计准则更保守的观点,要求保险企业根据法定会计原则通过法定会计报表定期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成果和财务状况。

2.法定保险会计原则下,有从许资产与非认许资产之分,只有从许资产才能列入保险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方;而在公认会计准则下,所有资产均需列入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方。认许资产指那些在短时间内能以合理价值变现的资产,又称有清算价值的资产。其余资产则称为无清算价值资产,即非从许资产,它们的流动性较弱,在企业清算时,难以获得合理的转让价值。非认许资产通常包括:日常用品。办公家具、汽车、仪器设备;预付递延费用;商誉及其他无形资产;应收雇员借款;人往来(此帐户记录保险企业与人间的帐务往来,如人预支佣金等);期满三个月以上的应收保费;再保险中超过90天的应摊回赠款。

3.法定保险会计原则下,有帐载帐户和非帐载帐户之分,保险会计报表的科目除来自帐载帐户外,有很多情形是来自非帐载帐户。而在公认会计准则下,所有的会计报表科目均来自总帐。

帐载帐户是指实际登载于总帐上的帐户,反之,则为非帐载帐户。无论是帐载帐户还是非帐载帐户均包括资产与负债两类。大多数资产均是帐载资产。非帐载资产主要是应计投资收益,如债券利息、股利、抵押放款利息、不动产租金、保单放款利息等。作为负债主体的责任准备金都是非帐载负债。两种资产划分间的关系是:从许资产=帐载资产十非帐载资产。非从许资产。

4.投资资产的计价原则不同。公认会计准则规定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均按该种证券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帐。而在法定保险会计原则下,股票投资按市价计价入帐,该市价由全国保险监督员协会下设的证券估价委员会在每年年末的股票市价基础上制定而成。但对利息和本金均有保证收回的债券投资按债券的分摊价值(即取得成本加上折价或减去溢价摊销后的价值)计价入帐。采用这种方法,保险企业股票投资尚未实现的资本收益或损失都可直接引起权益的变动,而不必等到这些股票被抛售后才能反映出来。而公认会计准则由于采用成本法,对本实现的资本收益或损失是不能立即被确认的。

5.收入和费用的确认标准不同。这是法定保险会计原则与公认会计准则间最大的差别。公认会计准则对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均采用权责发生制,预付费用要递延,收入要在实现时才被确认。法定保险会计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保险收入、采用收付实现制确认费用,即采用混合会计基础。具体地说就是:所有为获取保险费收入而支出的成本与费用如寿险保单取得成本,无论其应归属的期间,一经发生就被用来冲抵收入,而不必资产化并在以后期间摊销;而收入的实现只有在已经履行对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障责任后才被确认。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保险企业对其所签发保单的履约偿付能力。

三、启示

通过对美国保险会计模式演变的考察,对我国未来的保险会计准则的制定具有一定的启示。

其一,制定保险会计准则是符合保险会计规范的发展趋势的,它不是对保险企业会计制度细枝末节的修补,而是在系统把握保险会计个性、保险会计规范发展与变革趋势及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

保险会计论文篇4

会计诚信是会计与生俱来的品质,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会计诚信是帐房先生对主人应尽的义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诚信是指会计对社会的一种基本承诺,即客观、公正、不偏不倚地把现实经济活动反映出来,并忠实地为会计信息者服务。会计诚信是起码的职业操守和立业之本,是现代信用经济的核心和基础。作为保险业,它不同于一般的行业,它经营的是风险,销售的是对投保人未来可能的损失予以赔偿或给付的信用承诺,涉及大多数公众的利益,具有显著的公众性和社会性。从一定意义上讲,保险是信用的象征,保险会计作为核算和反映保险经营活动的工具,它所产生的信息必须真实、完整、准确、及时,这不仅关系到投资者、债权人的利益,而且直接关系到广大投保人的利益,是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因此,会计诚信是保险公司生存与发展的基础,保险业作为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更应该注重会计诚信。

一、保险会计诚信缺失的成因剖析

当前,保险会计诚信缺失的主要表现是某些公司不同程度地存在上假保费、做假赔款、手续费支付混乱、费用超支、成本不实、潜亏挂帐、滥用会计估计、关联方交易调整利润、信息披露时存在虚假、误导、掩饰等不良现象。保险会计诚信缺失的主要原因是:

1.公司领导法制观念淡薄和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丧失是保险会计诚信缺失的直接原因。新修订的《会计法》把单位负责人作为会计法律责任的主体,这是一个了不起的进步,但会计人员仍未纳入法律责任之中,无形之中筑起了会计与单位领导人的统一战线,容易使其串通作弊。某些公司领导法制观念淡薄,片面认为只要能做回业务,帐无非是做出来的,对假帐、假报表没有在思想上引起重视。部分领导为完成任务,要求或暗示会计人员做假帐,甚至把做假帐水平作为衡量会计人员称职与否的重要标志。有些会计人员缺乏会计人员应具备的最起码的职业道德,为谋求一定的利益,主动迎合领导作假行为;有的是在单位领导的授意下,受理假凭证,作假帐;还有的处于“道德两难”,屈从于领导的意愿,被迫违反制度,弄虚作假。

2.保险行业信息的预计性给保险会计诚信缺失提供了空间。与一般企业正好相反,保险行业收取保费在前,成本支出在后,这期间需要专门的方法与大量的职业判断进行确认和计量,因此,预计性在保险行业利润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使保险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与别的行业会计相比稍有逊色,特别是长期险业务很多都是期限达10年、20年甚至30年以上的长期性负债,在收入补偿与发生成本之间存在较长的时间差,利润实现有较强的滞后性。原则上,在一份保单终止效力以前,保险公司是无法计算这份保单所带来的真实利润,我们只能估计这些保单的未来变化。可见确认保险业务的真实利润有其固有的困难,必须依赖于估计,会计人员为了满足管理者、所有者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必须在财务中报告每一年的利润,这就需要一个独特的方法来逐年地确认利润,那就是通过责任准备金的调整使各会计期间损益得到合理的分配,责任准备金在某种程度上控制着保险行业利润的实现过程,这也是保险行业的一大特色。因此,保险行业利润对保险公司来说尽管还是一个会计概念,在利润表上表现为收入与费用、支出的差额。但是,保险行业利润同时又是一个精算概念,收入与费用、支出的后面还要扣除责任准备金提转差,而责任准备金的计量需要运用大量的假设、经验数据和贴现率,由于估计方法的局限性与保险监管当局谨慎性要求的影响,无论是财产保险还是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的估计值与实际值常有较大偏差。因此,保险会计中确认利润时,人为色彩更加浓厚,精算师的客观独立性与职业道德倍受考验,如何保证保险公司精算结果的准确性和损益不受任意操纵,是一个重要课题。

3.保险会计制度本身的不健全给保险会计诚信缺失提供了可袭之击。2阗1年11月27日,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该制度集银行、证券、保险等会计制度于一体,分别对六个会计要素以及有关金融业务和财务会计报告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新制度的颁布和旧制度相比,更加注重了金融企业的风险问题,谨慎性原则得到了较多的运用。但是,新制度只就保险公司财务会计事项做了原则性规定,财会制度相关内容不全并过于宽泛,没有体现保险行业的特色。比如新制度出于谨慎的角度考虑,要求计提坏帐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等八项准备,这无疑对挤干资产水分,消化不良资产,提高资产质量有重要意义。但是新制度对各项准备的计提只作了原则上的规定,对于准备的计提与否以及比例的确定都由公司自行根据情况确定,这在客观上为公司盈余管理提供了一定的空间,因为同一经济事项,会计人员可能有若干种可供选择的方法,做出不同的估计,必然使会计信息失去真实性。又如,长期以来,权责发生制一直是保险行业通用的会计原则,新制度再次将其作为保险行业公认的会计原则,虽然该原则较好地解决了收入和费用的配比问题,使期间损益得到合理的体现,但它同时也带来负面影响。因为权责发生制原则涉及了应计、递延、摊销和分配等一系列体现人为作用的会计行为,其中包括太多的估计,所以保险行业利润的确认就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主观性。

此外,新制度对于一些重要信息的披露没有作出规定或规定得不恰当。比如,对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寿险、变额保险等这些保险合同衍生产品如何确认和计量没有明确规定,这些业务是在表内核算,还是在表外核算,也尚无定论,人力资源等无形资产没有恰当的合理的会计处理方法,对一些企业社会责任等非经济信息的披露也没有明确的要求,这给公司利用表外业务进行会计作弊打开方便之门。

4.会计人员职业判断能力差异给保险会计诚信缺失提供了推动力。尽管会计人员在会计核算中力求准确性,为公司决策提供有用的信息,但是由于会计人员本身专业知识、经验的不同,自身素质参差不齐,职业判断水平存在差异,可能同样一项会计政策,由于理解的不同而出现完全不同的结果,从而削弱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比如,新制度要求对贷款损失准备根据贷款质量采取五级分类法,但是由于会计人员对谨慎性原则的理解不同,可能性质相同的一笔贷款,有的将其纳入“关注”,有的将其归人“次级”,使评估结果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大,从而削弱了各公司贷款质量的可比性。又如,投资连结产品独立帐户的估值方法,该产品既有投资功能又有保险功能,区别于一般保险产品,估值方法也不例外,如按交易日市场价值、基金单位净值及公允价值等估价方法,在无任何参照的价值下,全靠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对其进行估计,不同的计价方法下独立资产帐户价值不同。

5.公司治理不严和“一个法人”的管理体制不到位是保险会计诚信缺失的根本原因。保险公司是一系列契约的综合体,公司上下级之间、公司和投资者、债权人、投保人、中介机构、监管部门等是一种典型的委托关系,维系公司存在的各种契约的订立、执行与监督在相当程度上依赖会计信息,使会计成了维系各种契约关系的基础,而委托人和人之间存在着典型的信息不对称,人拥有私人信息,占有信息优势地位,它清楚地知道自己的一切情况,只要存在利益的冲突,人就会利用其信息优势侵犯委托人的权利,人并不总是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行事,这就是所谓的“委托人——人”问题。毋庸讳言,保险公司经理与股东之间的受托责任关系使二者客观上存在利益不一致的矛盾,保险公司的经理(人)有着不同于股东(委托人)的独立利益目标。在所有权和与控制权相分离的条件下,经理在获取公司控制权方面处于有利地位,由于信息的不对称,这种人和委托人的利益偏离情况会造成经理出现道德不良,故意隐瞒公司的真实情况,提供虚假的信息给投资者,特别是对于在保险市场上占有很大市场份额的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产权过分集中于国家,产权是虚拟的,只有形式上的所有者,而没有事实上的所有者,这种产权主体的缺位很容易导致“内部人控制”,因为,只有真正的产权所有者才会为公司的会计信息失真付出成本,才有动力去监督公司的会计信息,并愿意为此承担一定的代价,如果产权归属不明确,缺乏根本的利益动力,因而不能形成有效的内部约束机制,从而造成会计信息的扭曲。

从公司内部关系来看,目前保险公司实行的是“一级法人,分级管理,逐级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即只有总公司才具有法人资格,总公司对省级公司实行授权经营管理,省级对地市级实行转授权管理,因此,从各级公司之间的关系本质来看也是一种委托关系,它们之间的层层受托责任关系之间也存在利益不一致的问题。由于上级公司对下级公司的考核多以单一的保费为主,并将营业费用与保费收入直接挂钩,分支公司保费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自己可支配的费用,分支公司盈利或亏损与经营者没有直接的责任和利益关系,在这种“费用是我的,亏损是法人的”经营思想指导下,某些公司不考虑公司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不考虑信用效应,不惜以各种方式虚增保费来“挣够自己的费用”,谋求自己的利益。

6.外部监管不力给保险会计诚信缺失提供了“温床”。目前,虽然保险公司已建立了统一的垂直领导的保险监督组织体系,但是保险监管部门在进行监管时只注重机构的批设和审核,忽视了对财务经营活动的监督与检查,监管的重点仍在条款费率审批、手续费标准管理等方面;而对于关系到保险行业稳定的偿付能力、资产负债质量等主要方面的监管力度还不够。另外,保险监管大多尚停留在现场检查阶段,一些高效的监管手段和方法在我国没能得到切实使用,一些主要的监管指标没有建立。注册会计师、审计师被誉为“不吃皇粮的经济警察”,理应依据法规和职业道德,对被审计单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作出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但在注册会计师、审计师队伍中少数人见利忘义,与被审计单位“合谋”提供虚假会计信息。

二、保险会计诚信缺失的治理对策

1.培育诚信理念,提高会计人员综合素质。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包括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是会计职业道德规范转化为会计人员内在品质和行为的有效途径。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诚信教育,将诚信文化作为企业文化的核心内容,让每个成员都形成根深蒂固的意识,真正明白“诚信是立身之本,处世之宝”。保险公司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增强职业判断能力。

2.尽快建立保险行业会计准则,完善保险会计制度。保险公司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需要单独有一个统一的、科学合理的会计准则。制定保险会计准则是符合保险会计规范的发展趋势,它不是对保险企业会计制度细枝末节的修改,而是在系统地把握保险会计个性、保险会计规范发展与变革趋势,以及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保险行业会计准则应采取双重规范、双重报告的模式,具体可分两个层次:一是建立在一般公认会计原则基础上的保险行业专属会计准则;二是建立在监理会计原则基础上的法定会计准则。

3.完善保险精算技术,提高精算的准确度。我国现代保险开办历史短,保险精算人员极为缺乏,加之精算技术要求的复杂性以及实务操作的困难性,目前我国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计量属性还有失公允性,比如,我国目前对责任准备金的计算过多地考虑折现率、死亡率和费用率这几个因素,忽略了投资回报率、退保率等因素。严格地讲,精算师在计算保险责任准备金时,必须考虑评估中出现的所有因素,应对所有的未来事件进行计量假设,当然,目前,我国现实条件还很难做到这一点,精算技术还有待完善。在现实条件有限的情况下,可以鼓励保险公司从国外聘请合格并有独立执业经验的精算师,以争取尽快提高我国的保险精算水平。另外,保险公司还应尽快建立精算责任制度,强化精算师在会计信息系统运行中所担负的责任。

保险会计论文篇5

(一)绩效审计是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基础依据当前我国社会保险制度逐步完善,在提高我国社会保障水平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也处于不断地调整之中,而如何具体优化调整社会保险制度,需要通过绩效审计工作对现有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分析,进而制定合理的改进措施。

(二)绩效审计是评价社会保险风险问题的关键社会保险体系中同样存在着风险问题,管理不慎极有可能影响社会保险收入分配以及支付功能,为了确保社会保险体系的正常稳定运转,就需要通过绩效审计工作,评价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风险点,为管理部门进行决策提供参考。

(三)绩效审计是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增值的重要手段通过绩效审计工作不仅可以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缴费及时,而且还可以避免违规挤占以及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等问题的发生,同时也能够准确的评价出社会保险基金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有助于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二、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绩效审计工作重视程度不足当前我国审计机关的审计工作领域涉及内容较多,审计机关的人力以及财力投入不足,社会保险基金绩效审计工作的开展力度不大。再加上重视程度不足,导致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制上存在的漏洞问题得不到及时的发现与纠正,而且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审计目前主要停留在合法性审计阶段,审计工作亟待完善。

(二)社会保险基金的绩效审计工作不全面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工作主要是停留在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与支出环节,还存在着审计不够细致深入,审查不全面的问题,不能充分全面的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不足之处进行反映。

(三)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工作缺乏统一的评价标准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工作还存在着缺乏全面完善的审计评价标准,现行的一些社会保险基金审计评价标准非常少,没有全面的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准则等相应的可操作性指导文件,导致社会保险基金绩效的评价缺乏指导。

(四)绩效审计工作人员能力素质有待提升社会保险基金的绩效审计工作与普通的审计工作有着较大的差别,对于审计工作人员的知识结构、专业技能、政策理论水平以及研究分析能力都有着更高的要求。然而目前我国审计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以“财会型”的审计人才为主,对于公共管理以及行政作用发挥不够熟悉,不利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绩效审计工作的开展。

三、社会保险基金绩效审计完善策略

(一)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绩效审计管理体制审计机关应该充分认识到社会保险基金绩效审计对于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推动我国社会保障工作开展的重要作用,不断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绩效审计体系,尤其是提高社会保险基金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其次,为了便于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工作的开展有指导有遵循,应该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绩效审计法以及绩效审计准则,可以通过出台文件的方式明确社会保险基金绩效审计工作的目标、内容、程序以及方法。

(二)确保社会保险审计工作的全面性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的审计,应该分为保险基金的筹集、投资运营、支付以及影响四个方面开展审计工作。在基金的筹集阶段,重点是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是否及时、足额,程序是否合理,征缴比例是否适当等内容进行审计监督。在投资运营审计阶段,则重点是对投资运营是否公开透明,是否存在将基金用于贷款抵押等现象进行审计,以确保基金的安全与完整为目的。在支付审计阶段则主要是对保险金的支付合法性、支出是否符合预算计划、领取人员条件以及领取数额是否符合规定等内容进行审计。在基金影响审计上,主要是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发放对参保群体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环境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进而对社会保障水平进行评价。通过这几方面的全面绩效审计,准确的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全过程管理情况。

(三)构建科学的社会保险基金审计评价指标在社会保险基金审计评价指标的制定上,应该遵循简明实用、系统性、可比性、适度性以及可测量性的原则选择评价指标。在具体的评价指标的选择上,应该包括经济型评价标准、效率性评价标准、效果评价标准、公开透明性评价标准以及真实合法性评价标准,通过这些评价指标,准确的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成本、收益情况、投资运营效果、相关信息的公开情况以及收支管理等程序规定的履行情况。

(四)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绩效审计的人才培养社会保险基金绩效审计由于审计对象、审计方式的不同,因此审计工作也有着较强的特殊性,对于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审计机关应该在政策、法律法规、绩效审计专业知识、金融、投资运营管理等方面对审计工作人员进行系统全面的培训,提升审计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工作方面的专业技能水平。此外,还应该针对审计报告的编写等相关要求,对审计人员进行培训,确保能够在审计报告中提出更合理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建议和意见。

四、结语

保险会计论文篇6

IFRS4对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只做了有限的改进,一些国家都允许本国的保险公司沿用既有的会计政策进行计量,各个国家保险公司的财务报告所披露的会计信息无法比较,关于保险合同的会计被业界称为“保险黑箱”。随着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国际影响力的增强,2004年IASB启动了该项目的第二阶段研究,其重点旨在保费收入的确认和保险准备金计量等方面达成共识,在FASB的积极参与下,IASB分别于2010年7月30日和2013年6月20日了征求意见稿,主要围绕履约现金流(包括获取成本)、折现率、边际、保费分配模型、列报、适用范围、分拆、再保险、过渡条款等作出结论,有望彻底攻克保险合同会计这一难题。中国保险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是保险经济国际发展的必然趋势。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继而在2008年8月7日《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要求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保险公司在保费收入确认、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和保单获取成本是否递延等方面,应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2009年12月22日财政部又了《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简称《新规》),《新规》引入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分拆处理,吸收IASB准备金计量三因素模型,使我国成为国际上第一个全面吸纳并积极实施IFRS《保险合同》第二阶段最新成果的国家,提升了我国对国际保险会计准则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二、我国保险会计准则实施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

(一)结构调整未得到实质性突破,分红保险一险独大

《新规》引入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用保险风险比例来度量重大附加利益,对混合保险合同提出分拆要求,这意味着非保险责任或保障程度低的保费不能确认为保费收入,其目的是引导保险公司调整业务结构,多做保障型业务,增强保险行业核心竞争力。《新规》实施后,作为保险公司的主打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万能寿险不再确认为保费收入,因而其比例不断下降,但《新规》对分红保险的分拆要求相对宽松,依然作为保险合同计入保费收入。据中国保险年鉴资料统计,2000年分红保险仅占寿险业务保费收入的0.88%,但2009年该比例增长到66.94%,2010年和2011年占比分别为77.25%、76.46%,之后各年比率不低于80%,2013年占比86.29%,分红保险成为目前主导寿险市场的龙头。分红保险的主要特点在于投保人除了可以取得传统保险责任保障外,还可以参与保险公司承保和投资所得盈余的分配。虽然它在某种程度带有保障功能,但更多的是一种理财产品,这种功能错位和金融过度,一方面淡化了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制约了行业的健康发展,而且由于在理财上没有优势,在分红比例达不到银行、证券、信托基金的情况下,退保压力增大。目前,各保险公司退保率急剧上升,很多公司当年现金流为负,赔付危机已经显现,这实际上是为这些年来金融过度在买单。另外,《新规》用保险风险比例大于或等于5%作为保险合同的确认条件,促使某些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故意设置条文,增加出险率低,但出险时赔付金额较大的附加险,从而增加保险事故发生情景下保险人的支付额,使本来应该作为投资合同或其他合同的险种得以纳入保险合同的范围。

(二)公允价值有失公允,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可靠性受到质疑

保险合同准备金是为了承担未来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它具有未来性、估计性和不确定性等特点,从理论上来讲,它是一种或有负债。《新规》引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准备金计量三因素模型(即对未来现金流的当前估计、风险调整和合同服务边际),以公允价值计量保险合同准备金,能够客观、适时地对公司的保险负债予以反映,但是这个理想化的目标由于缺少一个公平有效的交易市场而受到阻碍,假设条件的复杂性,加之专业水平的限制也会影响计量结果的准确性。比如,关于未来现金流的折现率,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实务中统一是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750个工作日国债收益率曲线的移动平均为基准,加合理的溢价确定。对于分红保险合同,对其现金流按照与非分红保险合同折现率相同的原则确定其折现率,并不区分不同的现金流。对于具有“长尾巴”赔款的非寿险保险合同也没有考虑对其折现。关于风险调整,目前我国大部分保险公司采用情景对比法来计算,即风险调整为不利情景下的负债与合理估计负债的差额。但不利情景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它受诸多因素的影响,比如要考虑死亡率的变动(对于定期寿险考虑死亡率增加,对于年金险通常考虑死亡率减少)、退保率的变动(退保率的变动方向需根据产品特征确定)、费用增加等因素。对于非分红保险需要采用和合理估计负债相同的折现率,而分红保险需要考虑预期投资收益的变动,而这些因素目前没有一个科学的量化标准。在许多情况下,要求保险公司精心挑选为数不多的情景进行分析,而不是权衡无穷无尽的各种方案。关于合同服务边际,虽然我国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初始确认日确认首日费用,没有确认首日利得,而将其作为准备金的组成部分,即用合同服务边际消除首日利得,但在保险合同准备金后续计量时锁定合同服务边际,选择摊销因子在后续期间内进行摊销,但不改变计算摊销因子的假设。如何寻找合适摊销因子是目前面临的一个难题。

(三)会计信息可比性降低,滥用会计估计变更操纵利润

《新规》改变过去按照保监会制定的统一的法定精算规定,要求采用盯市的方法,以合理估计金额来计量保险合同准备金。但对于同一事项可能有不同的估计方法,这期间需要大量的职业判断和专门方法,精算假设和计量方法的选择不同会导致准备金的评估发生差异,从而使不同的保险公司会计信息难以比较。比如,保险公司在确定折现率时对合理的溢价需要作出大量的判断,在进行风险调整时要作出各种主观权衡。不同的公司在选择摊销因子时采用不同的逻辑前提,有的选择摊销因子的出发点定位于利源,因而选择以保额或预期保障利益支出作为摊销因子;有的则对所有险种都采用保额作为摊销因子;还有的对分红保险采用未来红利支出作为摊销因子。如何达到“随服务的履行系统摊销合同服务边际”的要求,《新规》并没有确定合理的选取范围和方法。另外,从理论上讲,作为会计估计的变更,按照现行会计准则规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但《新规》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对于2009年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日以前发生的有关会计交易或事项应进行追溯调整,其结果是2009年所有的保险公司受益于《新规》的实行,采用追溯调整法通过少提责任准备金等手段进行调整,利润出现全面大幅度增长。

(四)保险监管指标计量基础发生改变,偿付能力报表编报规则面临重大调整

一个完整的保险会计体系不仅包括一般公认会计,而且包括保险监管会计。由于《新规》的实施,将大量改变保险监管指标不同项目的计量和核算基础,最低资本和实际资本的计算口径发生变化,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的计算相应会受到影响,认可资产表、认可负债表编报规则有待调整。最明显的是保险资产和保险负债引入公允价值的计量,在计算实际偿付能力时,有关保险资产和负债的认可价值是否应该也与公允价值挂钩,是值得研究的一个课题。另外,2001年,欧盟委员会下属保险委员会启动了偿付能力II项目,2009年10月正式通过,将于2016年1月正式实施。而目前我国偿付能力指标体系、偿付能力报表科目和披露内容依然沿用欧盟偿付能力I的标准,它建立在旧会计准则和报表科目之上,不能充分反映保险公司的风险,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不相适应。

三、完善我国保险会计准则的对策

(一)改进保费收入的度量标准,引导保险业回归保障

1.完善保险合同分拆规定。在确认保费收入时,无论是投资连结保险、万能寿险,还是分红保险,对于存在“显著”的投资组成部分,应将其分拆出来并比照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不能计入保费收入。如果投资组成部分与保险组成部分不是“高度关联”,则认为存在显著的投资组成部分。表明投资组成部分与保险组成部分是高度相关联的特征包括:(1)不可能发生一个组成部分到期或失效而另一个组成部分却没有相应到期或失效;(2)与各组成部分相应的产品在相同的市场或地区不存在单独的销售;(3)保险组成部分的价值随着投资组成部分的价值变化而变化。另外,保险公司在判断某种情形下是否支付重大附加利益时,应当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影响。按照此原则,目前我国对于某些保险风险比例刚好等于或稍微大于5%的合同,有可能通不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2.对保障型业务实行政策倾斜。保险公司应从产品设计、费用管理、绩效考核等方面全方位、多层次规划结构调整。产品条款的改变对结构调整会产生重大影响,保险公司在定义保险责任及其他条款时,应结合保险合同识别和保险合同分拆的相关要求,明确和量化保险产品的本质特征及其审批备案标准,不断探索保障型和投资型业务的合理配比,深入分析保障型产品销售不畅的原因,优化产品设计方案,减少保障程度低的产品流入市场。科学制定财务费用方案,实施差异化的费率管理政策,从严控制投资型产品费率水平,严格控制其费用开支,提高保障型产品费率水平,放宽其预定利率限制水平,增强保障型产品的吸引力。建立和完善以结构调整成效作为考核目标的绩效评价体系,改变过去以保费规模和市场份额增长指标作为评价标准的现状,综合运用规模类指标、结构类指标、保障类指标和品质类指标来科学评估保险公司业务发展质量。

(二)完善准备金计量三因素模型,提高公允价值的技术含量

1.关于折现率。保险公司在确定折现率时不能采用权宜之计,例如国债利率、高质量的公司债回报率、或者两者的组合,所使用的折现率应当与金融工具可观察的当前市场价格保持一致。该金融工具的现金流量特征应当反映保险合同负债的现金流量特征,比如时间、币种和流动性等方面。后续计量时,折现率应当反映报告期末的所有可获得信息,即是一个“当前折现率”的概念,不得锁定。如果保险合同的现金流不依赖于特定资产的收益,折现率应当采用无风险利率,同时针对非流动性作出调整。如果保险合同的现金流的金额、时间或不确定性全部或部分依赖于特定资产的收益,则该保险合同的计量应当反映这一依赖性。也就是说,应该区分分红保险合同和非分红保险合同的现金流,对那些受到投资特定收益影响的现金流部分,其折现率应当反映特定的投资收益,不受投资特定收益影响的现金流部分,按照与非分红保险合同折现率相同的原则确定其折现率。另外,对于具有“长尾巴”赔款的非寿险保险合同要求折现,但如果折现的影响不重大时,可不考虑折现。2.关于风险调整。保险公司对未来现金流的金额和时间的不确定性应作出显现估计,即风险调整。风险调整应当是理性的保险人为了不再承担最终履约现金流超过预期值的风险所愿意支付的最大金额,它反映出保险公司风险规避程度和分散化效益。鉴于情景对比法的局限性,保险公司可以考虑采用75%分位数法、条件尾部期望值法和资本成本法,并披露置信水平信息[6]。3.关于合同服务边际。保险公司应当以在初始确认时确定的折现率对合同服务边际的账面金额累积利息。合同服务边际不再锁定,对未来现金流估计发生的有利和不利变动对合同服务边际的影响都予以调整。不限制合同服务边际调整的增加额。对合同服务边际的调整采用未来法。合同服务边际在任何时候不得为负,且应在保险期间内以简单的时间流逝为基础被系统的摊销计入当期损益;但如果赔付和给付预期发生的时间和简单的时间流逝基础存在重大差异,则应以赔付和给付预期发生的时间为基础。摊销的基础应与所提供的服务模式保持一致,保险公司应分别选择直线法、预期赔付支出和风险净值作为服务的转移模式。

(三)引入综合收益表列报方式,优化会计信息披露模式

1.积极采用汇总边际模式,将利润表改为综合收益表。保险公司传统的利润表基于收入费用观,采用保费分配模式,主要从保费收入、赔付支出、退保金、费用等计量指标进行披露,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的三要素没有体现,而且容易造成保险公司过于注重业务指标,片面追求保费规模,忽略了自身的内涵价值。为此,可以考虑借鉴IASB提出的汇总边际模式,将利润表改为综合收益表,列示风险调整当期估计变更后的变动、合同服务边际的摊销、与合同过去和当期服务相关的变动(经验调整)、按锁定的折现率累积的利息(保费负债利息支出)等信息。将折现率变化的影响计入资产负债表股东权益中的其他综合收益。折现率估计更新导致的变动与保险公司的经营努力关联不大,如果计入损益,损益将受到利率波动的影响较大,承保业绩信息受到干扰。因此,应将使用初始折现率计量的摊余成本信息在损益中反映,而将使用当前折现率计量的现时价值变动信息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这样分开列示,可以提供更加明细的有用信息,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增强资产负债的匹配度。当然采用这种方法,对系统有更高的要求,需要追踪保单所有期间的折现率估计参数。而且无法完全消除会计错配,对于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的资产,错配仍然存在。因此在现阶段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资产配置情况,自主选择折现率变动计入损益还是其他综合收益,但是一旦选定,不得变更。2.在我国现阶段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采用保费分配模式与汇总边际模式相结合的模式。目前,汇总边际法遭到国内众多学者和保险公司的反对,这主要因为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管理所使用的计量指标是承保保费、赔款、给付以及承保利润等,保险公司普遍担心采用综合收益表后将失去这些量化指标,而且分析师、评价机构都用这些指标来计算关键业绩指标,业绩指标的变化会影响在主要财务指标的排名以及评级机构的排名。由此看来,采用汇总边际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它不仅涉及保险公司内部管理观念的变化,还涉及外部评价标准的调整。传统的保费收入仍含有重要信息,公司股东和外部报表使用者都十分看重,建议在报表中保留对传统保费收入的列示。该模式下保费收入的列示应采用“已赚保费法”,这里不仅体现在“已赚”和“应计”的差异,而且体现在是否将其投资组成部分进行分解,即保费收入应该是已赚保费扣除投资组成部分所对应的合同保费。建议对投资成分单独存在且易于计量的合同采用剔除的方式列报,如具有独立账户的保险合同,以及无重大保险风险的具有任意分红特征的投资合同。其他合同的投资成分分拆难度较大,建议不要求分列。理赔支出金额也应剔除投资组成部分,保险合同准备金项目下面应详细列示合理估计负债、风险边际和合同服务边际等信息。确认首日费用,保单获取成本应当按照与分摊合同服务边际一致的方法列入报表,即按照与保险合同项下提供服务的转移模式相一致的摊销基础。

(四)完善保险监管会计体系,强化监管要求

保险会计论文篇7

1、不能真实的反映收支、结余

收付实现制,正如前面所提,是以实际收到或付出为作账标准,而当出现了收益的发生和实现、费用的发生和支付,其时间不在同一年度的现象,这时如果还是按照收付实现制作账的话,显而易见,不能准确的反映出该年度社会保险基金经济活动会计的真实结果。

2、对债权、债务的控制失效

收付实现制在操作上简单易行,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结果计算准确,但当社会保险基金出现了预付或暂欠款项的行为,如发生了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的预缴、欠缴及清欠社会保险基金情况;社保经办机构的应付未付社会保险基金费用等“隐形债务”、“隐形债权”情况时,却不能给予准确、及时的反映、监督和控制,董海松徐豪兰州财经大学甘肃兰州730020从而容易误导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决策。

二、社会保险基金其会计核算基础的发展趋势分析及实施建议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基础的发展趋势已不言而喻,意在使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时,所发生的收入、支出和结余的实际情况完整的用会计记录反映出来,避免其不良、弄虚作假的收支现象出现,更重要的是,要将收付实现制暴露出来的问题有效的进行解决。对此,笔者认为应该将权责发生制“引进来”,以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两种会计核算制度相结合的方式来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会计处理。具体实施建议如下:

1、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会计核算处理

如果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是按月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则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采用“收付实现制”进行会计核算,在实际收到款项时,记收入账。如果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是一次性预提、预缴多年的社会保险费,则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采用“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核算,在其相应的预提、预缴的年度内分别确认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对于确认为当年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借资产类科目,贷相应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科目;对于应在以后各年度分别确认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借资产类科目,贷记“暂收款”科目。到了对应的预提、预缴年度,应确认其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时,借记“暂收款”科目,贷相应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科目。

2、社会保险基金支出会计核算处理

如果社保经办机构是本年度发生的费用支出,比如说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记账医疗费支出,定点养老保险机构的记账养老费支出,在本年度内支付,则采用“收付实现制”进行会计核算,在实际支付款项时,记支出账;如果其支出,在本年度并没进行支付,发生欠付社会保险基金行为时,则采用“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核算。此时,借记“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科目,贷记“应付款”科目;当以后年度,社保经办机构实际支付社会保险基金费用时,借记“应付款”科目,贷资产类科目。

三、结论

保险会计论文篇8

社会保险基金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通过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方式,向单位和个人征缴或由国家财政直接拨款,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所集中起来的专项资金。社会保险基金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含五大类基金,分别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则是以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效益为出发点,运用会计学相关的方法和原理,通过发挥会计的核算、监督等职能,对社会保险基金及其活动进行财务管理的一门专业会计。

二、社会保险基金以收付实现制为会计核算基础所遇到的问题

以收付实现制来处理财会经济业务时,是以款项的实际收付为标准来确定本期的收入和费用,计算本期的盈亏(即:凡在本期支付的现款费用,不论其费用发生在过去还是本期,均作为本期应计的费用处理;凡在本期收到的现款收入,不论其收入是否属于本期还是过去,均作为本期应计的收入处理)。过去,社会保险基金会计业务相对简单,以收付实现制为核算基础,可以较为准确的计算出其基金收支、结余的情况。但随着我国政府管理理念职能的变化,社会保险制度的日益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范围的不断延伸,社会保险基金其会计核算已不再是单纯的基金收支和结余,还包括基金的债权、债务、保值和增值等情况,因此,社会保险基金以收付实现制为会计核算基础的缺陷也日益暴露出来:

1、不能真实的反映收支、结余

收付实现制,正如前面所提,是以实际收到或付出为作账标准,而当出现了收益的发生和实现、费用的发生和支付,其时间不在同一年度的现象,这时如果还是按照收付实现制作账的话,显而易见,不能准确的反映出该年度社会保险基金经济活动会计的真实结果。

2、对债权、债务的控制失效

收付实现制在操作上简单易行,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结果计算准确,但当社会保险基金出现了预付或暂欠款项的行为,如发生了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的预缴、欠缴及清欠社会保险基金情况;社保经办机构的应付未付社会保险基金费用等“隐形债务”、“隐形债权”情况时,却不能给予准确、及时的反映、监督和控制,从而容易误导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决策。

三、社会保险基金其会计核算基础的发展趋势分析及实施建议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基础的发展趋势已不言而喻,意在使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时,所发生的收入、支出和结余的实际情况完整的用会计记录反映出来,避免其不良、弄虚作假的收支现象出现,更重要的是,要将收付实现制暴露出来的问题有效的进行解决。对此,笔者认为应该将权责发生制“引进来”,以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两种会计核算制度相结合的方式来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会计处理。具体实施建议如下:

1、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会计核算处理

如果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是按月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则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采用“收付实现制”进行会计核算,在实际收到款项时,记收入账。如果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是一次性预提、预缴多年的社会保险费,则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采用“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核算,在其相应的预提、预缴的年度内分别确认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对于确认为当年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借资产类科目,贷相应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科目;对于应在以后各年度分别确认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借资产类科目,贷记“暂收款”科目。到了对应的预提、预缴年度,应确认其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时,借记“暂收款”科目,贷相应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科目。

2、社会保险基金支出会计核算处理

如果社保经办机构是本年度发生的费用支出,比如说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记账医疗费支出,定点养老保险机构的记账养老费支出,在本年度内支付,则采用“收付实现制”进行会计核算,在实际支付款项时,记支出账;如果其支出,在本年度并没进行支付,发生欠付社会保险基金行为时,则采用“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核算。此时,借记“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科目,贷记“应付款”科目;当以后年度,社保经办机构实际支付社会保险基金费用时,借记“应付款”科目,贷资产类科目。

四、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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