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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论文8篇

时间:2022-10-02 17:55:08

保险业论文

保险业论文篇1

一、保险业声誉的重要性

稍稍有些博弈论常识的人都知道,保险市场最重要的资源不是物质资本,也不是人力资本和技术资源,而是声誉。因为单个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博弈都是有限次的,而次数极其有限的博弈导致投保人不相信保险人能够守信,即可以在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后从保险人那里得到相应的赔付,因此,投保人的一般选择是不参加保险。在单独的有限次博弈中,保险人和投保人的彼此欺骗是惟一的“纳什均衡”、“非合作博弈”和“囚徒困境”是保险交易的常态。在这种状态下,保险市场将无法长期存在,保险市场的基本功能和衍生功能也就无从谈起。

为克服囚徒困境,达到合作博弈状态,保证保险的持续性,保险人首先要做的事情就是将自己与单个投保人的有限次交易转变为与众多投保人的无限次交易,坚守信用的同时还必须要把自己与投保人交易过程中的守信状况以“强势信号”的形式散播出去,使与自己有限次交易的投保人也能够通过新闻媒体或民间传播渠道获得保险人会在交易中守信的信号,以坚定投保人群体购买保险的信心。而这种强势信号就是保险人的信用或者说是整个保险业的声誉。所谓“声誉是保险业的命脉”就在于此。

评价一个国家保险业的发展现状、分析其未来前景;衡量一个国家保险业的功能是否正常发挥、保险固有的消极因素是否得到了有效抑制,最重要的依据不是保险公司的数目、保费总量、监管部门分支机构的多少、人员的配备情况,而首先应该是一个国家保险业的声誉。

二、保险业声誉与保险业的功能

谈到保险的功能和作用,人们一般强调的是保险所带来的正效应,无论基本职能中的经济补偿职能和分散风险的职能、派生职能中的积蓄基金、监督风险职能,还是保险对宏观、微观经济发展的促进和保障作用,都是对保险功能的正面论述,而保险可能给社会带来的负面效应却普遍被忽略。而在一个低声誉的保险市场上,保险的负面效应,或曰“保险的代价”是恰恰不容忽视的。

在低声誉的保险市场上,面对保险,低风险的人会采取“用脚投票”的方式,拒绝加入或退出保险市场,保险发展的可持续性因此变得非常脆弱。这似乎可以解释为当前占不小比例的普通百姓对保险的冷漠乃至歧视,以及中国保险市场的各项指标,特别是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远远落后于其他国家的部分原因。在这样的市场上,保险应有的正效应得不到充分发挥,保险资源总量对应的总收益偏低,达不到应有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而更严重的问题是,低声誉保险市场的逆向选择效应使得正常的、风险较低的投保人退出市场的同时,吸引着更多非正常的、风险高的投保人的加入,有些投保人甚至投保时就以骗赔为目的,因为在保险人信用状况较差时,同样的保费支出,只有高风险的投保人的期望收益才会大于他支付的保险成本。2002年大连空难中的纵火犯购买多份航意险保单和乘客不足30%的航意险投保率就是低声誉保险市场的显著特征。

保险所固有的负效应在低声誉的保险市场上显得非常突出,比如,保险最主要的负效应之一——诱发道德风险的作用在低声誉的保险市场上就更为严重。投保人因保险的存在而疏于对保险财产的管理,甚至故意破坏保险财产或谋杀被保险人以谋取保险金等保险欺诈行为对国民财富、社会经济和公民的人身安全都构成了威胁——大连空难的根本诱因就是保险欺诈。保险欺诈是世界保险市场普遍存在的现象,在德国、西班牙、意大利、奥地利、芬兰和美国,5%-15%的非寿险索赔具有欺诈性质,各国每年都有因为寿险金而谋杀被保险人的事件发生。而研究显示,保险欺诈的程度与保险市场的声誉有很大的负向相关关系。两者相互影响、相互作用,良好的保险市场声誉抑制了保险欺诈等道德风险的发生,而保险欺诈案件则极大地损害着一个国家保险市场的形象和声誉。张某为谋取保险金而不惜将上百人的生命付之一炬,大连飞机纵火案既开创了世界航空业和保险业最丑恶的先例,也对中国保险业的声誉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在低声誉的保险市场上,保险诱致社会资源的浪费也远多于高声誉的保险市场。比如,因为医疗保险的存在,医疗服务的提供方(医院和医生)可能会诱导被保险人购买更多的卫生服务和药品,而被保险人也会因为保险的存在同意甚至要求医生开出更多的药品,这既造成了有限医疗资源的浪费,也可能对被保险人造成医源性损害。在卫生经济学中,医疗保险对医疗需求的刺激作用以“保险因子”来衡量。而研究显示,医疗保险的保险因子也与保险市场的规范程度与市场声誉呈负向相关关系。低声誉的保险市场可能引致更大的资源浪费。

保险业最令人关注的负面效应是保险本身的问题可能引发的金融危机,甚至经济危机。各国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管比对其他产业严格的一个根本动机就在于防止保险业的危机对金融和经济安全造成毁灭性的破坏。而早在1999年,张维迎教授就在留美经济学会“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国际研讨会”上提出了保险业、养老金、基金是影响中国未来金融稳定的三个主要因素。他认为“中国保险业的道德风险主要发生在保险公司,这是保险业的真正危险所在。一个明显的事实是,保险公司普遍采取短期行为,他们只管眼下多收钱,很少考虑未来的支付;特别是许多公司为了提高所谓的竞争力,竟然提供给业务员高达40%的佣金。在这种过分的激励下,业务员为了拉客户,向投保者传递一些欺骗性的信息,甚至与投保人合谋,骗取赔偿,损害公司的利益。中国的保险业现在处于扩张期,保费收入总是大于理赔支付(人寿保险尤其如此),眼下不大可能出现支付危机。但一旦市场平稳之后,保险公司就可能发生支付危机。当然,这可能是10年以后的事情,但现在就应该注意这个潜在的金融危机的根源。”至今,张维迎此言仍具警示意义。

三、谁为保险业的声誉支付成本

尽管不能武断地把中国的保险市场界定为低声誉市场,但毋庸讳言,中国的保险市场具有低声誉保险市场的一些特征,现罗列如下:

多次社会调查显示公众对保险的认同率较低,保险投诉案件经常见诸报端;

一些保险公司为降低保险赔付率而无故拖延或寻找借口拒绝赔付,视对方情况,当赔者不赔,不当赔者滥赔;

一些保险公司有假数据、假账本、假报表、假保单、假收据等“五假”造假行为,账外账、小金库、截留保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重;

一些业务员或人在展业时虚假承诺、言而无信,误导甚至诱骗投保人购买保险,或诱导退掉高预定利率保单;

一些地方的保险公司之间恶性竞争,不惜通过降费率、提高手续费、任意加大返还比率、肆意提高赔款标准、违规支付无赔款优待或提供其他形式的回扣等方式进行掠夺性竞争;

保险公司和人之间关系不顺,业务员的流动性比较大,“孤儿保单”大量存在、“黑名单制度”缺失,对人的行为约束不利;

一些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与保险相互勾结,大量骗取赔款,“撕单”、“埋单”、“鸳鸯单”屡见不鲜;

一些保险公司与国有企业的管理者相勾结,将投保作为洗钱渠道,侵吞国有资产;

因垄断行为的存在,保险市场曾被政府部门定义为垄断性市场而受到大力整顿;

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专门进行保险诈骗的黑势力团伙,内外勾结,对正常的保险业务构成极大威胁……

声誉作为保险业最重要的公共资源,在中国的保险市场上已经遭到破坏。“哈定悲剧”仍在上演。

经济学认为,哈定悲剧是由市场失灵造成的,是个体理性导致的集体行动的非理性。对哈定悲剧的防止有两种办法,其一是制度上的,即建立中心化的权力机构,既包括为维护整体利益的公共权力机构(实际上就是在众多的资源使用者以外建立奖惩机制),也包括能够对公共资源行使所有权或处置权的私营机构;其二是道德约束。

道德约束固然重要,但它的建立和改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而中心权力机构实际上早已存在,那就是政府,在保险业就是政府设立的保险监督管理部门。

可以说保险业良好的声誉对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人、经纪人、公估人、乃至监管部门和整个国家和社会都有好处。保险业声誉的破坏也将为以上各方带来坏处,但坏处的大小对于其中每个具体的机构和个体却是不一样的,也就是说,大家为保险业的声誉破坏支付的成本是不同的。谁为保险业声誉破坏支付最多的成本?按哈定悲剧的逻辑,保险业低声誉的最终责任者可以直接推到保险业的中心权力机构,监督管理部门将最终承担保险业声誉破坏的责任,因为监管部门存在的价值就在于矫正市场失灵(市场经济的法则是:市场能解决的事情交由市场,市场失灵的地方由政府管控)。声誉遭到破坏这样的哈定悲剧是市场本身难以解决的问题,政府承担责任理所应当,政府监管部门意识到这一点非常重要。而在现实生活中,公众对保险业声誉的不满最终的指向对象也不是保险公司,而是保险业的监管部门。众口铄金,主要监督官在其他领域积淀了几十年的美誉也有可能被保险业的低声誉而毁坏;相反,如果保险业声誉能够迅速改善,他们的贡献也将被社会所认可并被铭记于一国保险业发展的史册上。

“守规矩”的保险公司和人是保险业声誉破坏的直接受损者,投保人、被保险人、乃至整个社会都在为保险业的低声誉付出代价,他们的利益需要得到保险业中心权力机构的保护。当然,保险业声誉的直接破坏者,比如不守规矩的保险公司和人,也要支付一定的成本,但短期内他们可能获得了更多的收益。虽然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他们也是受害者,然而问题在于他们没有放弃短期利益而争取长期收益的积极性,因为,若干年后他们可能已经不是公司的管理者或者已经改头换面,甚至不做人了,他们的短期行为源自产权制度和人事管理制度上的缺陷。

四、如何维护保险业的声誉

保险业声誉破坏的最大受害者自然应成为维护保险声誉的最主要力量,因此,维护保险业声誉最重要的是有效监管。校正哈定悲剧这样的市场失灵,出发点应是从制度层面激发保险公司和人及其他保险机构建立长期信誉的积极性。

当制度设计能够保证“建立长期信誉”可以给保险公司和人带来的期望收益的现值大于短期利益时,保险公司和人就有了建立长期信誉的积极性。为此,必须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在激励机制方面要深化保险公司的产权制度改革和推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当前主要是在保险业资源重新配置基础上的产权制度改革、股份制改造加上国有公司人事制度和薪酬制度的改革;在约束机制方面,要加大对破坏保险声誉者的惩罚力度,增加其以破坏声誉为代价攫取短期利益的成本。

首先,重新配置保险业资源是中国保险业改革的第一要务。资源重组应从存量和增量两个方面推进:在保险资源存量上,应退出一定量的国有资本组建政策性的保险公司,借加入WTO后财政支农政策和外贸保护政策发生重大转变的时机,把其他领域闲置出来的存量资本整合进政策性保险领域,让政策性保险的功能得到发挥,使农业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房地产抵押贷款保险、存款保险制度的功能发挥出来,展现保险制度全面的社会功能,改变中国保险业只注重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效益的整体形象,从而使保险业的声誉得到决定性的扭转。而保险业增量资本的改革是另一个主要内容,以在海内外上市为契机推动商业保险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国有商业保险公司所有权结构的优化,明晰产权,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人事制度和薪酬制度的改革,从而彻底改变政企合一、权责不明的现状,最终使公司的长期利益和管理层与普通员工的长期利益相一致,从而奠定从业者建立长期信誉的制度基础。

其次是建立保险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借助社会信用评估力量,利用保险监管信息资料,准确分析投保人、保险人、中介入信用状况并将结果公之于众。根据评估结果和保险机构违规情况,建立保险业三级“黑名单”制度。第一级是保险公司、公司、经纪公司和公估公司的黑名单;第二级是针对保险机构内部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员工、人、经纪人、公估人的黑名单;第三级是针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黑名单。通过各家保险机构和保险监管部门的信息交换平台,记录并分享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单信息和信用评价状况。将信用等级低于警戒标准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列入黑名单。建立保险业信息披露制度,保险监管部门、保险公司、、经纪、公估公司都要通过监管部门指定的渠道向公众披露指定信息,其中包括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的经营情况、保险资质情况、产品费率和收益情况等关键信息,以促进保险业信用信号的传播。

再次,完善保险监管体系。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保险企业内部监管是保险业监管的三维构架,但目前全国性的行业自律组织建立的时间不长,为数有限的地方性行业自律组织也大多没有发挥应有的功能,其维护保险业声誉的重要作用没有发挥出来。因为缺少相关的法律,行业自律组织重要的监管职能多被政府监管所占据(即使是资格考试、发证这样的事务也由政府监管部门组织实施)。同时,保险企业的内部监管也未真正发挥作用,2001年保监会组织的财务大检查暴露出的问题也说明了这一点。监管主体缺位造成了一个怪圈:行业自律和企业内部监管功能没有发挥作用,必然要求政府监管部门“”其相应的职能,而这样的又使行业自律和企业内部监管的作用更加无法发挥。结果是,产品设计、分保安排、企业分支机构设立、高层管理者的选定、内部财务检查等等应该是由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企业自己做的事成了政府监管部门穷于应付的重担,而该由政府监管部门做好的事情,比如维护保险业声誉这样的大事却没有人力和精力去做了。这种状况必须改变。

最后,应重视保险业整体声誉的培养。以“酒后驾车险”的开办为例,尽管从责任保险原理上,“酒后驾车险”不存在问题,但这样的险种推出和宣传的时机未必恰当。当前的情况是贫富分化仍在进行中、保险声誉欠佳、公众对保险理解不深、意识不强,这样的险种若仅从字面理解无疑会导致一些社会阶层的反感。政府监管部门的匆忙表态,无疑会将矛盾集中到一点,凸显保险的负面效应。而从保险业的声誉角度考虑,实际上有更好的选择,比如可以借鉴英、美、日、韩等保险市场比较完善国家的经验,由保监会或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建立“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机动车辆第三方损害赔偿基金”,在肇事车辆违规未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且发生事故后,肇事者不具备经济赔偿能力的情况下,由基金给第三者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基金来源于对未购买第三者责任险车辆的罚款和从各保险公司车险利润的课赋。两种方式对保险业声誉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

参考文献:

[1]张维迎。中国未来金融稳定的三大潜在威胁[N].中国市场经济报,1998-07-10.

[2]王国军。中国保险业资源配置的效率分析[N].金融时报,2000-08-02.人大报刊复印资料——金融与保险2000,(11)。

[3]庹国柱等。国外农业保险立法的实践与启示[J].法学杂志,2000,(11)。

保险业论文篇2

关键词:失业保险制度;劳动供给;劳动需求;福利

一、引言

自法国1905年建立世界上最早的失业保险制度以来,失业保险制度在西方国家经过了百余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整套较为完整和功能强大的体系。然而,失业保险制度受到经济学理论上的青睐和重视却是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众多经济学家惊奇地发现:只占据国民经济极小份额的失业保险,①会直接作用于经济中的每一个微观个体;它的每一项内容②变化都会直接改变人们的行为决策,进而对宏观经济产生巨大影响。

大量细致的理论研究围绕着失业保险制度展开。研究的领域涉及劳动经济学、公共经济学和福利经济学;研究的方法也逐渐从建立理论模型转向更多的实证计量分析。具体而言,研究工作大体集中在三个方面:(1)失业保险制度对个人劳动供给影响的研究,这是吸引众多经济学家目光的起始点;它引发了对失业保险制度的全面讨论。(2)失业保险制度对企业劳动需求影响的研究。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税,探讨失业保险税收政策对企业劳动需求的影响也是重要内容之一。(3)失业保险制度对福利影响的研究。失业保险究竟如何以及能在多大程度上发挥增进个人和社会福利的作用值得仔细思考。本文拟按照这三个方面,回顾20世纪70年代以来经济学家们对失业保险制度的探讨和争论,并对相关理论研究成果作出评述,同时也指出了这些理论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是非常有益的。

二、失业保险制度对个人劳动供给影响的研究

研究失业保险制度对个人劳动供给的影响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当时西方国家的失业率一直徘徊在较高的水平上,人们开始怀疑这一现象是否与失业保险政策有关,③并开始重新审视和评价失业保险制度的作用。同时出于财政问题的考虑,一些国家的政府开始着手对包括失业保险在内的福利制度实行改革。对现实的思考激发出大量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成果,相关文献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一)失业保险制度对个人劳动供给影响的理论探讨

在研究失业保险制度对个人劳动供给影响的理论中,使用最广泛的是搜寻理论(searchtheory)。该理论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劳动者能够理性地选择放弃可以得到的某些工作机会并保持失业状态,等待在未来出现更好的工作。那么,是什么因素决定劳动者放弃或接受新工作提议呢?搜寻理论认为,劳动力市场上关于工资等信息是不完全的,失业者搜寻和获得工作必须付出成本。失业者会根据劳动力市场上的各种信息,大致估计搜寻工作的成本和收益,以决定出去工作的心理底价或可接受的最低工资水平,即保留工资水平。除此之外,劳动者的效用是工资收入和享受闲暇的函数。搜寻工作行为可以带来未来工资收入,增进劳动者的效用水平,但这实际上也是放弃了闲暇机会,劳动者的效用水平受到损害。任何一个理性的劳动者都会以满足效用最大化为目的,选择适当的工作搜寻努力程度。因此,保留工资水平和工作搜寻努力程度是直接决定人们劳动供给行为的两个关键因素:保留工资水平越低,搜寻工作越努力,失业者结束失业状态的概率较大;反之,失业者就业机会较小。失业保险正是通过改变它们,进而影响人们的失业时间和就业状态。

1.失业保险对个人劳动供给产生负面影响。Feldstein(1976)和Topel(1983)等人认为,搜寻工作的劳动者会根据劳动力市场提供的信息,估算找到新工作机会的概率、成本和收益,形成搜寻工作的预期边际收益与预期边际成本。失业者的搜寻行为将一直持续到两者相等的时候为止,此时的工资水平恰好等于保留工资,失业者接受工作提议。劳动者的储蓄、借款和失业保险金等非劳动收入会改变搜寻工作的预期边际收益,进而影响失业者的保留工资水平。当失业者获得较丰厚的失业保险金时,其搜寻工作的预期收益以及保留工资会相应提高;失业者不仅变得更加“挑剔”工作,而且也会降低寻找工作的热情和减少寻找工作的时间,进而延长失业时间,经济中的整体失业率也随之上升。[1-2]

2.失业保险对个人劳动供给的影响是不确定的。Feldstein等人的分析暗含着这样一个假设:只要处在失业状态,劳动者就可以无限期获得失业保险金。然而现实情况是,失业者享受失业保险必须具备相应资格以及享受失业保险的时间受到严格限制。考虑到这些制度特征,一味指责失业保险会增加失业的结论便具有片面性。

将失业保险的制度特征引入理论模型的开创性工作是由Mortensen(1977)作出的。他赞同Feldstein等人的理论并进一步指出,失业保险还具有激励和促进人们积极寻找工作的“资格效应(entitlementeffect)”,故对个人劳动供给的综合效应是不确定的。这表现在,经济中总是有劳动者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失业保险享受资格,失业保险会增加其成为资格享受者的吸引力。另外,对于失业保险享受期限快要结束的失业者,即将丧失的失业保险会直接导致其保留工资水平迅速下降,从而激励他们努力寻找工作。对于这些失业者,失业保险的资格效应往往占主导地位,他们的失业时间会因此而缩短。[3]Meryer(1990)延续Mortensen的研究也证明了这一观点:在失业保险期限之内,较高的失业保险金的确会延长人们的失业时间;而在接近该期限结束时,失业者结束失业状态的概率会极大提高。因而,失业保险对个人劳动供给行为产生的影响并不能一概而论。[4]

3.失业保险对个人劳动供给产生积极影响。如果将失业保险放在更广范畴或更长时间内来考察,会得到失业保险对个人劳动供给产生积极影响的结论。首先,失业保险产生影响的范畴并不仅仅限于劳动者。Hamermesh(1982)认为,失业保险会增强人们参与劳动力市场的积极性。因为参加工作之后,即使被解雇也能得到失业保险金,这比不参加工作、没有任何收入要好得多,所以失业保险会提高劳动力市场的总体劳动参与率。[5]其次,按照失业保险金替代率计算失业保险金的方法,意味着失业之前的工资收入越高,失业者获得的失业保险金也就越多。在失业风险无处不在的情况下,这种联系会促使就业者愿意增加劳动供给来获得更高的工资收入(Yaniv,1982)。[6]最后,失业保险金能够影响工作搜寻类型,帮助失业者尽快就业。Kahan和Low(1991)按照失业者搜寻工作的方式,将其划分为两类:一类是系统搜寻,即失业者根据自身条件和兴趣,有针对性地收集某一类工作信息;另一类是随机搜寻,即失业者毫无目的地广泛搜寻市场上的各种信息。这两种类型的搜寻方式比较起来,系统搜寻虽然更花费时间和金钱,风险也较大,但是其目的性较强,失业者能够容易并快速地找到合适的工作。[7]失业保险提供的现金与时间补偿能够支持失业者选择系统搜寻的方式去获取相关的工作信息,并在较短的时间里找到满意的工作。

(二)失业保险制度对个人劳动供给影响的实证分析

失业保险制度到底是增加还是减少劳动供给并没有在理论上形成统一的结论,而理论上的争论激发了大量围绕着失业保险对失业影响展开的实证研究工作。与尚有歧义的理论结论所不同的是,几乎所有实证分析的结论都支持失业保险会延长失业者的失业时间和提高经济中的失业率这一观点。

1.失业保险会提高失业者的保留工资水平及降低工作搜寻力度。Feldstein(1982)对1976年5月美国失业者抽样调查的结果显示:如果失业者可以在失业期间获得失业保险金,那么失业保险金替代率每上升10%,失业者的保留工资水平上升4%。[8]失业保险对人们搜寻工作努力程度的负面激励效应,通过实验经济学的方法得以证实。美国西北大学经济系的Meyer教授在美国伊利诺州做了着名的“奖金实验”(thebonusexperiments)。他将失业保险金的领取者随机划分为两组:一组是按照正常途径获取失业保险福利的控制组;另一组是承诺失业者在11周内找到工作并持续工作4个月以上就给他们就业奖金的试验组。结果显示,试验组的平均失业时间要比控制组的失业时间缩短了一周左右,并且节省下来的平均失业保险津贴总数要多于支付给他们的奖金总数(Meyer,1995)。[9]

2.失业保险金水平的提高和领取期限的延长增加了失业者的失业时间。Feldstein(1976)实证检验发现:当时丰厚的失业保险金导致绝大部分失业者安于现状并乐于享受闲暇,造成了经济中接近一半的暂时失业(layoff)。[1]如果将失业保险金替代率增加10%,Katz和Meyer(1990)估计美国失业者的平均失业期会增加1.5个星期。[10]因此,检验失业保险享受期限对失业的影响取得了一致的结论。Moffitt和Nicholson(1982)等人发现,如果失业保险享受的潜在期限延长一周,失业者的失业持续时间将会增加0.1~0.8周不等。美国失业保险享受期限最长为26周,可能导致平均失业时间延长2.5周。[11]

3.失业保险领取资格对失业的影响符合理论上的预期。Card和Riddell(1996)证实了失业保险领取资格的容易程度与失业率呈正相关关系。[12]加拿大和美国的经济环境等各方面都非常相似,经济发展水平也相差无几,但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加拿大的失业者能够领取失业保险的可能性比美国失业者高出3倍以上;到了80年代末期,这种可能性增加到3.5倍以上。相应地,加拿大的失业率较之美国的失业率更高,上升得也更快。对Mortensen关于即将结束的失业保险能够提高失业者就业积极性的观点,并没有在实证分析中得到更多的验证,其原因就在于系统区分和收集这些失业者的个人信息非常困难。但是,仍然有Carling和Holmlund(1996)对瑞典的数据作出了大致的估算:当失业保险期限快结束时,失业者脱离失业状态的可能性的确是上升的,但是计量结果并不显着。[13]

尽管理论上还存在争论,但是建立在西方国家现实数据上的实证检验,已经证实了失业保险对个人劳动供给产生负面影响并提高失业率的观点。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理论和实证研究的前提条件是一国经济在正常运行状态下能够提供足够的就业机会。其次,它们的研究对象是短期公开失业,并且绝大多数失业者可以享受政府为之提供的较宽裕的失业保险。这与发展中国家的现实大相径庭。发展中国家存在着大量长期结构性失业和总量过剩失业群体、许多劳动者被排斥在失业保险体系之外以及失业保险金标准过低等情况。因此,考察失业保险对发展中国家劳动力市场的影响还需要结合这些特殊条件和背景。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可以借鉴这些理论的研究成果,考虑和认识在一个主要依靠市场机制调节的劳动力市场上,失业保险制度通过什么样的机制去影响人们的劳动供给行为,进而对经济中的失业率产生巨大影响。这对于衡量发展中国家的失业保险制度如何影响劳动供给继而失业现象,也起到了一定的参考、比较和借鉴作用。

三、失业保险制度对企业劳动需求影响的研究

大多数西方国家规定,失业保险费用的承担主体是企业,其做法是企业按雇员工资总额的某一比例缴纳失业保险税。按照缴纳失业保险税的不同比例,失业保险税收制度分为两种:一种是固定税率的失业保险制度;另一种是等级税率的失业保险制度,又称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experienceratingofunemploymentinsurancesystem)。

(一)失业保险制度对企业劳动需求影响的理论探讨

1.探讨固定税率方式对企业劳动力需求的影响,主要是在竞争市场工资理论和效率工资理论基础上完成的。Kelejian和Black(1970)等人认为,失业保险税实质上是一种工资所得税,由企业和劳动者共同分摊,导致劳动供给和劳动需求同时下降。然而,失业保险扮演着对失业风险补偿的角色又会吸引人们参与劳动力市场,增加劳动供给。在劳动供给无太大变化和劳动需求减少的情况下,市场均衡工资和均衡就业水平则降低。[14]Stiglitz(1986)采用效率工资理论来分析失业保险税对劳动需求的影响。他认为效率工资实际上是企业无法确切掌握劳动者实际工作能力而通过高工资政策进行甄别的一种方式,失业保险税并不一定会减少企业对劳动力的需求。其原因是,失业保险金抬高了劳动者的保留工资水平,一方面会导致企业进一步提高工资来吸引劳动者就业,同时也减少对劳动力需求的愿望;另一方面也会促使低效率的失业者宁可呆在家里也不愿意出去工作。于是,在某一给定的市场工资水平上,寻找工作的劳动者的平均技能水平和质量都会普遍上升;相应地,企业也会节省部分筛选和考察工作申请者实际能力的信息成本和雇佣成本,增加对劳动者的需求。[15]

2.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是在企业工资总额基础上,按照企业解雇历史制定不同的税率。解雇人数较多的企业适用较高的税率等级;反之,适用较低的税率等级。美国是采用这一制度的典型国家,几乎所有的理论和实证研究工作都是围绕着美国相关情况展开的。该制度的设计原则和目的是企业完全承担前雇员获得的失业保险金,从而抑制企业解雇劳动者的随意性,降低经济中的失业率。然而,这一目的在现实中难以实现。这是因为,一方面失业保险税率有最低等级和最高等级的限制;低于或者超过界限的企业,其解雇劳动者的人数与失业保险税的税率不再有任何关系。另一方面,许多研究已证实,即使在失业保险税率随解雇人数增加而上升的范围内,多数企业只支付前雇员获得的部分失业保险金。所以,现实中的失业保险税收制度通常是不完善的(称为不完善的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

Feldstein(1976)和Baily(1977)认为,企业在市场需求下降和经济萧条时期会解雇劳动者,这一点众所周知。不存在失业保险制度时,企业必须提供较高的工资来补偿失业风险,这样才能吸引劳动者前来就业。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之后,如果采取的是固定税率和不完善的失业保险税收政策,政府实际上承担了部分失业补偿金;而本该由企业支付的高工资,就缩减为就业时期的工资水平和失业时期的部分失业保险金。这样,失业保险无意中鼓励了企业的解雇行为,导致经济萧条时期产生更多的失业。[1][16]Albrecht和Vroman(2003)也支持完善的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更加有利于就业的观点。[17]尽管完善的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会提高企业的解雇成本和降低它们雇佣劳动者的愿望,但是,现代企业一般采取效率工资来支付劳动者的报酬。一方面,较高的效率工资会促使劳动者勤奋努力工作以减少失业的风险;另一方面,高昂的解雇成本也迫使企业不会轻易解雇员工。一旦所有劳动者和企业都这样做了,就能够带来高产出、低失业和高工资的结果。

不完善的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还会影响劳动力资源在不同企业之间的重新配置。Topel和Welch(1980)发现,失业保险税具有双重效应:一方面,对于不会或者很少解雇劳动者的企业而言,其缴纳的失业保险税通常高于其前雇员获得的失业保险金,故失业保险成为了这些企业的额外负担,降低了它们扩大劳动力需求的愿望。另一方面,对于解雇经历频繁的企业,其前雇员获得的失业保险金远远大于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税,失业保险转化为对企业解雇行为的补贴。故在经济繁荣时期,这些企业扩大自身规模,毫无顾忌地雇佣大量劳动力;在经济萧条和市场不景气时期,这些企业又会无情地解雇大量的劳动者,导致失业率大幅上升。[18]

(二)失业保险制度对企业劳动需求影响的实证分析

失业保险对劳动需求和劳动力资源配置影响的实证检验,引起了经济学家们的广泛兴趣;大部分研究支持固定比率和不完善的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会导致经济中的整体失业率上升的结论。

一些经济学家直接对失业保险税收与失业率的关系进行了实证检验。Topel(1980)等人的研究表明,如果完全根据企业的解雇历史来决定它们的失业保险税率,美国的平均失业率将会下降大约1/4。[18]Anderson和Meyer(2000)通过研究1972-2000年美国华盛顿州失业率的波动状况,证明了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在某种程度上能够抑制企业解雇劳动者的动机和行为。华盛顿州在1985年之前实行是固定税率的失业保险税收政策,1985年开始推行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相应地,该州的失业率在1972-1984年处于6.8%~12.1%之间;而在1985-2000年,该州的失业率呈明显下降的趋势,波动范围在4.8%~8.2%之间。失业率不仅在总体上低于1985年以前的失业水平,并且失业率波动幅度也趋于缓和。[19]

另一些经济学家则从失业保险税收制度与劳动力资源配置关系的角度,检验了失业保险与失业率的关系。Anderson和Meyer(1997)分析了美国1978-1984年八个州的相关数据,发现许多企业只承担了其前雇员的部分失业保险金。这种不完善的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鼓励了企业的解雇行为,特别是促使劳动力资源大批地从雇佣关系相对稳定行业流入了失业风险较高的行业,经济中的整体失业率也随之上升。[20]Deere等人(1991)比较和检验了1957-1967年美国各行业的失业率、失业保险税和失业保险金的数据,其结论是:建筑业的雇佣关系最不稳定,是失业保险的最大受益者;制造业次之;采矿业和服务业的就业关系相对稳定,承担了失业保险的额外成本。如果失业保险税率和失业保险金水平都增加10%,采矿业和服务业的就业份额则会下降1%左右;而制造业和建筑业的就业份额则会分别上升2.3%和0.09%,经济中的暂时失业率会因此上升5%。[21]

综合以上观点我们不难发现,无论是哪种失业保险税收制度,都会对企业的劳动力需求行为发生作用,进而影响劳动力市场的就业水平,只不过这两种方式的影响程度不同而已。固定税率的失业保险税收政策,实质上是一种极度不完善的失业保险经历评估制度。这种制度安排仅仅单纯地从数量上考虑失业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并没有深入到将产生失业的风险与责任同各个企业联系起来。这种做法不仅会降低企业的劳动需求,还会增强劳动力市场就业关系的不稳定性。为了增加就业机会和减少解雇现象的发生,设计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不失为一良策;它让多解雇劳动者的企业需缴纳更多的失业保险税,承担较大的责任,避免了随意的解雇行为。与此同时,该制度又可以减轻就业关系稳定企业的成本负担,激励它们适当增加对劳动力的需求,从而起到稳定经济的就业水平和相对降低失业率的作用。

四、失业保险制度对福利影响的研究

以上大部分文献的结论是,失业保险制度会减少个人劳动供给和企业劳动需求,提高总体失业率。接受这一观点将会导致我们忽视这样一个事实:失业保险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帮助所有劳动者分担失业风险。分析失业保险改善微观个体和整体经济福利的相关文献,基本上是从以下三个方面针对各国具体数据而展开的实证分析。

1.失业保险制度能够平滑个人消费,增进个人福利。劳动者因为失业而丧失劳动收入的情况尽管是暂时的,但是或多或少地降低了其福利水平。特别是失业者失业持续时间越长,其消费水平随之下降更多。Browning和Crossley(2000)证明,当加拿大的失业者持续失业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他的消费水平会大幅下降14%左右。[22]

维持个人在失业期间的福利水平,尽管依靠储蓄以及参加私人保险市场可以缓解个人在失业期间的消费水平下降;但是,储蓄实质上是牺牲现期消费来换取未来消费的一种形式,取决于个人的储蓄意愿和收入水平。因此,储蓄作为预防失业风险的功能极为有限。此外,个人的失业原因和搜寻工作的努力程度属于私人信息,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巨大监督成本阻碍了私人保险市场参与失业保险的积极性。因此在保障劳动者福利不受未来失业风险的损害方面,失业保险制度有着储蓄和私人保险市场无法替代的优势。Browning和Crossley的研究表明,失业保险的确对维持失业者的福利有很大帮助。失业保险金的多少与失业者的消费水平高低呈高度的正相关:失业保险金每下降10%,会引起失业者的平均消费水平下降0.8%;而对于没有任何资产或配偶没有工作的失业者,失业保险金的下降对他们的打击是巨大的,其家庭消费水平分别下降了11.55%和17.71%。[22]同样地,Gruber(1994)模拟1968-1987年美国各州的消费数据发现:失业保险金替代率越高,失业保险平滑消费的作用越显着。据他的估计,没有享受失业保险的失业者在失业期间的消费水平较失业之前下降了22%,比享受到失业保险保障的失业者的消费水平下降幅度(7%)高出3倍之多。[23]

2.失业保险能够提高失业者再就业的整体水平。Feldstein(1982)的研究表明:失业保险条件越慷慨,失业者的保留工资水平也会越高。[24]较高的保留工资水平能够激发失业者坚持寻找具有资本和技术含量的高工资的工作,失业者再就业收入的整体水平会因此得以上升。[24]Meyer(1990)的研究更为具体,他估计失业保险金水平每上升10%,尽管会导致失业者平均失业持续期增加一周左右,但是失业者再就业后的工资比失业前的工资水平平均上升了1.2%。[4]Crémieux和Audenrode(1995)对加拿大有关数据进行分析后发现,获得失业保险金超过30周以上的失业者,其再就业后的工资收入比没有享受失业保险的失业者再就业后的收入普遍高出7%~9%。[25]

3.失业保险能够提高经济效率。一方面,失业保险支持失业者花费更多的时间来积累人力资本或寻找具有更高劳动效率的工作,能够改善工作与劳动者匹配关系,提高劳动生产效率和总产出水平。Enrenberg和Oaxaca(1976)发现,在一个相当长时期内,美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增进了所有劳动者的福利,进而提高总产出水平大约为0.5个百分点。[26]Marimon和Zilibotti(1998)强调劳动者和企业之间应当根据比较利益的原则进行匹配。一方面,失业保险能够促使劳动者等待更适合他们的工作,从而起到改善资源配置的作用;另一方面,失业保险能够提高工作结构的层次,产生更有效率的工作,提高总产出水平。[27]Acemoglu和Shimer(1999)认为,低工资和低效率工作的失业风险相对稳定,而具有高工资和高效率工作的失业风险相对较高。大部分劳动者是风险规避者,他们都愿意从事相对稳定和低效率的工作。企业苦于招不到合适的劳动者去填补高失业风险的岗位,往往会顺应要求创造更多的低工资和低资本密集程度的工作,因而经济中的工作结构是缺乏效率的。失业保险能够帮助劳动者分散失业风险,鼓励他们从事更具冒险的工作。相应地,企业也愿意投入更多的资源来创造这些工作,从而起到改善工作结构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作用。这样,不仅劳动者可以获得更高的工资,整个社会的总产出和总福利水平也会得以提高。[28]

五、简要的结论和启示

失业保险制度具有双重效应。一方面,它提供时间和现金补偿,帮助失业者及其家庭维持正常的生活水平,改善劳动力资源配置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等等;另一方面,它不可避免地干扰了劳动力市场的自身运行机制,扭曲了企业的劳动需求和人们的劳动供给行为,可能会造成更多的失业现象。失业保险制度产生的最终影响取决于以上两种效应的强弱对比,这也使得失业保险政策陷入两难境地:慷慨的失业保险金以及相应的失业保险税收,会减少人们就业机会和增加失业;而过低的失业保险金和失业保险税收,尽管可以降低对劳动力市场资源配置的扭曲程度,却达不到保障失业者正常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基本目的,失去了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根本意义。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经过几次改革,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但是与我国庞大的劳动力市场规模和失业人数相比,现有的失业保险制度仍然是落后的,表现为失业保险覆盖面窄、参与率低和缴费困难等等。因此,认识和了解西方失业保险制度的理论和具体设计是非常有益的。通过对以上文献的研究,我们认为至少存在以下两点启示。

首先,基于失业保险制度最根本目的是对劳动者消费起平滑作用的认识,我们认为应当将失业保险金与失业之前的工资收系起来,成为工资收入的一定比率,以保障不同层次失业者的生活需求。这一比率不能过低,否则它保障不了失业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福利和失业者的再就业培训,也吸引不了劳动者参与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制度提高失业者再就业的收入水平以及社会经济效率的作用更是无从谈起。这一比率也不能过高,否则会出现类似于发达国家的失业保险扭曲微观个体劳动供给的行为。同时,这一比率的计算还需要配合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实际情况和失业特点,确定合理的失业保险享受期限和享受资格等具体内容。

其次,鉴于设计合理的失业保险税收制度能够发挥减少劳动者失业风险以及降低失业率的作用,我们认为政府应当根据企业的解雇经历和潜在的失业风险,制定有个体等级差别的费率制度。一方面可以提高整体税率,解决失业保险基金来源不足的问题,保证充裕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另一方面可以缓和失业保险对企业劳动力需求产生的不利影响,约束失业风险高的企业在使用劳动力资源方面的随意性,保障劳动者的利益。随着我国失业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由固定费率制度向失业保险经历评估制度的转变,能够帮助劳动者特别是低工资和低技能劳动者实现相对稳定的就业;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劳动力市场上弱势群体频繁失业的现象。

注释:

①根据国际劳工组织1990-1996年的统计,失业保险支出在各国GDP所占比例大约在1%~3%之间。

②在西方国家,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失业保险金水平、失业保险享受期限、失业保险享受资格和失业保险基金筹集等等。失业保险金多少用失业保险金替代率(失业者失业前工资收入的一定比率)来衡量。失业保险享受资格是指领取失业保险的失业者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规定。失业保险享受期限是指具备失业保险资格的失业者并不能永久性的获得失业保险金,超过了规定期限的失业者不再具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失业保险基金筹集是指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由企业和劳动者缴纳的失业保险税以及政府的财政支出构成。

③西方国家的失业保险金替代率普遍较高。例如:加拿大和澳大利亚为55%,法国和德国为60%左右,丹麦、瑞士等国甚至达到了8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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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论文篇3

行政管理毕业论文

一、前言

保险投资在保险公司的经营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目前我国保险公司资金运作现状并不尽如人意,保险公司作为一个商业企业,其根本目的在于追求利润的最大化,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保险公司利润已不能单纯依靠收取的保险费与一定概率下的保险赔付差额,而是越来越倚重于保险投资的有效运营。因为保险与给付之差,其利润率是一定的,而且还有减少的趋势,而保险投资的运营,其预期的利润率却是无限大的,所以只有安全有效地进行各种投资运营才能使保险资金获得长期稳定的增长,使保险公司获得较高的利润。可见有效的资本运营是现代保险业的支柱,是保险经营发展的生命线。

二、我国保险投资的历史和现状

(一)我国保险投资的历史沿革

建国初期,我国保险企业的资金按规定只能存入银行,所得利息全部上缴国家财政,无任何保险投资可言。经过20年的停办以后,我国保险业随着改革开放而获得新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0年开始恢复办理国内保险业务,并积极发展国外保险业务。

1984年11月,国务院批转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加快发展我国保险事业的报告》中指出:“总、分公司收入的保险费扣除赔款、赔偿准备金、费用开支和纳税金后,余下的可以自己运用”。1985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又从法规的角度明确了保险企业可以自主运用保险资金。这不仅是我国保险体制改革的一次重大突破,也是增强我国保险业活力的一项战略性措施,对加快我国保险业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我国保险企业投资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初步发展阶段:1984年至1988年底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取得投资权后,从1984年下半年开始,总公司在北京、江苏等地尝试性地开展投资(包括贷款)业务,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城市分公司也相继开展保险投资业务。

在这一阶段,中国人民银行对保险企业的投资活动实行严格管理,一是对资金运用规模实行计划控制,例如1986年人行对人保下达2亿元投资额度。二是对资金运用的方式与方向作了严格规定。1986年人保的资金运用被限定为投资地方自筹的固定资产项目。1987年批准试办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和购买金融债券。这一阶段的经营效益不大理想,资产运用率和投资收益水平都比较低。以1986年为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业务汇总的资产运用率只有9.23%,投资收益率仅为0.83%。

2、调整整顿阶段:1988年底至1990年底

由于面临治理整顿的经济环境和紧缩信贷规模的局面,加之保险业本身经营效益不佳,我国保险投资业务于1988年底进入调整整顿阶段。其内容和措施有:总结前几年资金运用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严格执行信贷计划,严肃利率政策,把资金转投到流动资金贷款方面,坚持“十不贷”和注意“重点倾斜”并采取了担保和银行承兑汇票抵押等手段,努力提高资金运用的安全性与收益性。在这一阶段,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工作除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外,大部分工作放在对原有投资贷款项目的清理的催收上。资金运用的范围被限定为流动资金贷款、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购买金融债券和银行同业拆借。

3、进一步发展阶段:1991年至1995年

经过两年多的调整整顿,加之宏观经济形势的好转,保险投资业务于1991年开始进行新的发展阶段。在这一阶段,保险投资在保险界得到了普遍认同和重视。两家新成立的全国性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先后加入了保险资金运用的行列。保险投资规模不断扩大,1992年底。人保、平保、太保三家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余额达109.46亿元。保险投资的范围有所拓宽,证券投资得到较大发展,保险投资收益得到提高。

4、规范发展阶段:1995年至今

随着1995年《保险法》的出台和实施,各保险公司遵照《保险法》调整业务,以符合《保险法》的要求。《保险法》的实施,为我国保险投资业务的规范与健康发展奠定的基础。

(二)我国保险公司保险投资现状

1、决策机制薄弱

目前许多保险公司尚未建立一套规范有效的决策机制,人保财险公司直到2003年下半年才成立了专门的保险投资公司。决策的盲目性、被动性、随意性十分突出,在仅能投资债券的时期,这类决策机制不会体现任何危机,对于资产规模迅速壮大的保险公司来说,更是掩盖了其决策的弊端:决策机制落后,决策反馈机制尚未建立,在保险公司进入基金市场后会充分暴露出来。

2、保险投资渠道狭窄

1998年以前,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渠道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2000年3月1日起实行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中国保监会指定的中央企业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而西方国家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法定渠道则较广泛。如美国、日本就规定保险公司可进行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抵押贷款、不动产、保单放贷等业务。

3、保险资金利用率低

保险资金的利用率,在国外基本上达到90%,而在我国还不到50%。有限的保险资金主要用于银行存款。据统计,1998年人保、平保和太保三大保险公司保险资金的40%—60%局限于现金和银行存款,保险资金基本上无“运用”可言。截止到1999年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率还不到20%。为了保证保险资金的安全,保险公司将大量资金存于银行,由银行进行专业的资金运用,而保险公司只能获得固定的较低的存款利息,银行存款的利息已经远远不能使保险资金保值、增值了,保险公司必须开拓出投资新领域来保证其资金的收益性、安全性。

4、保险投资缺乏相应人才

保险投资涉及到存款、国债、证券等多个领域,因此保险投资人才必须对国家经济发展有远见,对各行业发展有底数,才能有胆略,有灵活性,善于捕获商机,在资本市场上获得丰厚的回报。而我国保险公司由于历史原因,现有员工基本上由干部、金融机构及政府部门调入和正规大学毕业生三部分组成,且前两部分约占公司员工的70%,年龄大都在40周岁以上。这样的人力资源结构,呈现出明显的弊端,即知识结构老化,缺乏创造力。保险公司要想从保险投资中获益,就必须引进相应人才,同时注重公司内部年轻人才的培养。

5、保险公司管理水平落后,影响保险投资收益

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管理体制落后,投资缺乏科学决策,许多公司在科学决策、内部约束机制方面比较薄弱。由此出现了许多领导项目贷款、人情贷款等。这些项目贷款很多无法收回投资本息,甚至成为呆账、坏账。管理水平的落后,影响了投资收益。

中国的保险公司要生存,保险事业要发展,客观上要求保险资金实现有效运用,但是这并不是说中国马上就完全放开对保险资金运用的限制,还有一些地方需要去完善,还有一些制度需要制定,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三、建立我国保险投资体制的构想

(一)保险投资客观上需要建立有效投资体制

所谓保险投资体制是指保险投资活动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的总称。保险投资机制建立的目的在于提高保险投资的收益,降低投资风险。

保险公司的承保业务与投资业务是现代保险业的两个重要特征,其中保险投资业务已经成为现代保险公司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手段。一方面,保险投资业务的发展,将扩大保险公司的盈利,增加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经营和稳定性。同时,保险公司收入的增加,将使保险公司有能力降低保险费率,减轻被保险人的负担,提高保险公司的竞争能力。我国保险业如果没有投资收益作为基础,加入WTO后,在承保业务上很难与国外保险公司进行价格(费率)竞争。另一方面,保险投资业务的发展和获利可以弥补业务上亏损,维持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如1987年英国两大保险公司保险业务亏损分别为0.64亿英镑和1.08亿英镑,而投资利润为2.04亿英镑和2.49英镑,盈亏相抵后,还有不小的综合盈利。从近期国际保险业的发展特点来看,保险公司的主要收益已经从传统的承保收益逐步转移为投资收益,如美国产险业务自1978年以来连续21年出现承保亏损,主要收益来自于投资收益。

由于保险经营是一种负债经营,因而保险资金的运用除了考虑投资的收益外,还必须保证投资的安全性。因此,市场的开放,投资工具的增加和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客观上需要保险公司进一步加强投资机制的建设,提高化解风险的能力,保证保险资金实现安全性和投资收益的协调。

(二)保险业应尽快建立、健全保险企业的制度和规范

建立和完善中国保险投资体制是一个系统工程。只有保险公司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加强经营管理,才可能为高水平、高效益的保险投资提供根本制度保证。如何加强经营管理,我个人认为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加大公司运作的透明度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运用法律武器,严惩那些损害股东权益的行为,有效地维护股东的权益。

第二、建立和完善对经理层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彻底改变旧的用人机制,让市场和竞争来决定经理的选拔,使经理的报酬与公司的业绩直接挂钩。

第三、加强管理创新,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摒弃旧的、传统的管理模式及其相应的管理方工和方法,创建新的管理模式及其相应的方式和方法。

(三)进一步拓宽资金运用渠道

保险资金运用是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的基础,是关系到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因素。

由于我国保险业起步较晚,加之其它种种原因,目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存在的问题是证券投资基金规模太小;保险公司无法控制入市资金的风险;在目前封闭式基金占据主流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只能被动的分红,其变现很难实现;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过窄;保险资金中短期严重。

针对这些问题,必须进一步拓宽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加快资金入市步伐,使我国保险业能够持续快速发展。

1、保险资金入市

(1)保险资金入市可以增强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如果运用得当,还可有效解决保险公司所面临的“利差损”问题。在《保险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投资,仅每年的利差损就有3至6个百分点,这为保险公司的长期发展埋下了巨大隐患。在银行存款的利率为2.25%,国债的买卖收益最多不过6%-7%,在同业拆借市场上,因资金量有限,所以收益率微乎其微。而在2000年保险公司投资证券基金的平均收益达12%。因此,保险资金入市,从长远来看,对保险公司增加盈利能力、解决“利差损”具有重要的意义。

(2)保险资金入市可以有效改善保险公司资产结构。如果允许保险资金按严格的比例进入证券市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资金闲置的压力。因为保险资金进入证券市场是进行股权的交易,在证券市场机制作用下,根据保险资金运用原则,保险公司必然将资金投入到效益好、有成长性的企业中去,这样客观上就使保险资产得到了相应的改善。

(3)从长期来看,保险资金入市对于启动保险消费将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保险资金入市无疑使国家找到一种对资金更有效的配置方法,从而使部分社会资金与证券市场之间形成纽带。在这个纽带的连接过程中,不但可以改变整个社

资金的结构,还可以使经济发展得到更大的保障,以便使国家、企业、个人以及保险公司更好的发展。

(4)保险资金入市,可以增强我国保险公司的国际竞争力。随着我国加入WTO,保险业面临着更大的冲击,承受着更大的压力。保险公司除了用提高服务质量来争取保单,扩大客户群外,其所得到的保费收入如何获取最大的安全收益是关键问题。在发达国家,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较我国畅通的多,除了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外,还可涉足证券市场甚至房地产业。所以,保险资金入市,可以增强我国保险公司与国外保险公司的竞争实力,更好地奠定加入WTO后的经济基础。

(5)保险资金入市可有效缓解证券市场中资金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矛盾,有助于稳定证券市场。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发展,可入市的保险资金的规模将越来越大,必将会改善证券市场的资金结构,它对证券市场的长期发展所起的作用也会越来越明显。

2、保险资金进入短期拆借市场。

尽管保险公司都有较高的信誉,但上前还不能以信用方式进入短期拆借市场,而须有抵押。如果能直接以信用方式进入短期拆借市场,可以为保险公司提高资金运用效率提供方便。

3、扩大可投资的企业债券范围。

目前保险资金只可购买铁路债券、电力债券和三峡债券,应扩大到其他的企业债券。尽管企业债券质地有好有坏,或者说存在风险,但应相信保险公司有一定的鉴别能力。

4、进行资产委托管理。

资产委托就是保险公司以合同的形式把资金委托给专业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运作。它的最大好处是保险公司省心省力,不必事事躬亲,同时由专业公司进行操作,也可确保较高回报。

保险业论文篇4

可以说,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是政府与市场经济配置的科学组合。因为此种组合方式是有理论依据的,并非盲从。

1.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互动理论。

1.1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相互影响。

之所以说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相互影响,是因为在我国经济水平有很大程度上发展的情况下,我国政府大力支持社会保险的发展,此种情况下就使得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成为竞争关系,尤其是在社会底层群众更青睐社会保险,高收入人群更青睐商业保险情况下,更加加剧了两者之间的竞争。为了更好的服务于居民,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均在不断完善保险服务,如此可以使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之间相互影响。

1.2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相互融合。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之间相互融合,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其一,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要求居民必须参保,受到保护的居民在真正发生事故的时候可以受到理赔,这可以使居民感受到社会保险的重要性,从而提升保险意识。居民保险意识的增强,对于促进商业保险发展非常有利。其二,商业保险的落实,可以为社会保险分担一部分赔偿支付,这可以减轻社会保险压力。

2.政府职能转变与购买服务理论。

政府职能转与购买服务理论主要表现在两方面。其一,政府职能转变理论。政府职能的转变就是根据社会发展和国家发展实际情况,适当的调整功能、内容、方式,使其可以更为合理的落实,更好的管理社会保险。其二,政府购买理论。在我国经济水平有很大程度提高的情况下,政府需要完善公共服务,促使国民更好的生活,而对社会保险的服务模式,让市场参与进来,这可以促进社会保险良好发展。

二、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典型经验分析

随着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保险医疗管理的模式被提出,我国一些地区已经积极落实此种模式,并取得了成功。

1.湛江模式。

2008年7月湛江市政府文件,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新农合合并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此种运作体系的落实,就是湛江市政府与人保健康保险公司通过参与运作的医疗保险体系。通过此种医疗保险管理模式的实施,推出了湛江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保险、湛江市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湛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大饼补助保险等,这不仅使湛江市居民健康得到了保障,还促进了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良好发展。

2.新乡模式。

在新乡开启的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模式是在2004年4月,是新乡市政府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参与的,形成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小组,专门负责新乡地区合作医疗基金清单的审核、医疗专用帐卡的建立、支付手续的编审、补助审核等,从而为新乡地区人们提供补助支付窗口,降低居民看病就医费用。这可以使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得到居民的认可,为促进我国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良好发展创造条件。

3.江阴模式。

在江阴市落实的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是这种模式真正在我国落实的试点地区。江阴市政府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由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江阴分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负责医疗保险业务的运行,江阴市政府对其进行社会化管理,此种模式下,江阴市居民参保率较高。

4.厦门模式。

厦门市是全国范围内首次实施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结合的医疗保障模式的城市。厦门市政府在1997年出台了《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试行规定》,一次来支持此种模式的运行。由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和厦门市政府共同参与运作,采用“社会化管理及商业化运作”的方式来进行运作,这使得厦门市医疗保险服务更加完善。

三、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模式

综合以上内容的分析,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模式具有较高的推行价值。根据居民健康需求,对此种模式不断的优化和完善则是当前需要努力落实的。

1.保险合同型承办大病医疗补充保险。

行之有效的实施保险合同型承办大病医疗补充保险,可以解决居民看大病难的问题。但要想有效落实此种策略,则要求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各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中政府需要承担的责任是为了促进此策略的有效落实,政府方面需要构建相应的竞争机制,促使竞争机制可以有效的保证社会保险良好的推进,同时增强保险公司的危机感,促使大饼医疗补充保险的落实可以更好的服务于居民。保险公司需要承担的责任是委派专业的服务人员来管理和落实此项医疗保险业务,准确的解答居民的问题,合理的处理医疗服务纠纷,促使大病医疗补充保险的落实可以合理、适合。

2.基金管理型参与城乡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一种典型的福利事业,因此,该种保险不适宜由保险公司来承保,加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具有强制性的特征,使其可以有效的落实,为城乡居民提供优质的医疗保险服务。当然,要想使此项医疗保险服务可以有效落实,需要政府建立竞争机制和保险公司准入、退出机制,促使保险公司参与或退出此项业务,都规范合理的办理。另外,政府还要大力宣传医疗保险的好处,鼓励居民参与。保险公司需要承担的责任是负责支付和案件审核服务,并且基金安全方面,保险公司需要进行详细的测算,定期为医疗机构报告基金的变动情况,这样就能够帮助政府及时调整相关的政策。

四、结语

保险业论文篇5

1.农业保险的外部性。由于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许多研究人员认为农业保险具有外部性,单纯的市场不能解决农业保险的问题,政府应该给予充分重视。一些研究人员如Wrigt和Hewitt(1990)在研究中发现,以个人或者商业性质来经营的农业保险在历史上难以生存,即使存在也只是昙花一现,历史上大部分的农业保险基本上都是靠政府直接经营或间接经营的。农业保险的公共产品属性得到理论界普遍赞,从而农业保险的补贴必须由政府来负担成为了一种不容置疑的常识。但也有反对的观点,Siamwalla、Valde(s2003)认为,农业保险就是普通商品,政府不应该对其补贴,他们利用消费者盈余和生产者盈余的概念进行分析得到补贴可能使供给曲线向下偏移,补贴成本大于福利总产出。

2.农业保险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20世纪80年代,西方理论界对农业保险研究主要集中在:农业保险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而且理论界把多重险或者一切险的市场失灵归咎于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理论界普遍认为,逆向选择普遍存在于农业保险中,一些农户购买农作物保险是因为农业保险的逾期赔偿超过保费成本,而与此相反的,一些农户不可能购买保险是因为农业保险逾期成本超过保险赔偿。在农业保险的逆向选择问题上,国外许多学者从实证和计量经济学方面进行研究,成果颇丰。Calvin与Quiggin(1999)研究发现,风险规避在决定农民参与联邦农业保险项目中所起作用有限,部分农民参与农业保险主要是为了得到补贴。有研究者从计量经济学方面分析得出,一些农户倾向于购买保险是因为他们期望能够从农作物保险中获得较高收益。也研究发现,农业保险的参与率与农场规模成反比例,农场规模越大越倾向于不买保险,主要原因在于大农场在各种作物和牲畜的管理上分散风险的能力强。Serra和Goodwin(2003)等在实证研究中发现,美国一些农民财富达到一定程度后,购买农业保险的动机从而降低,原因在于其自身承担风险能力增强。

3.农业保险的经营技术。进入21世纪后,尽管理论界对农业保险供给机制升温,但并没有取得什么研究突破,反而在农业保险的经营技术研究方面有了突破性进展。为消除农作物多种风险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XiaohuiDeng等(2006)研究了农作物的指数保险产品,这项研究评价了各种指数保险产品在减少农作物产出损失方面的效率。BarryK.Goodwin等(2004)展示了指数保险的制定过程,包括保险计划和保险费率的制定。他们利用统计和计量经济学的最新成果回顾了风险模型概念,为农作物指数保险提供了技术支持,展示了这些风险模型技术怎样消除价格风险从而发展了农作物收入保险。

二、国内农业保险研究的现状

我国的农业保险在20世纪30年代就出现尝试,但起初的规模小,1934年全国仅有5个村61户农户参加了农业保险。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试率先试办了农业保险,主要险种为牲畜棉花保险。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政策的鼓励下农业保险一度加速发展,但好景不长,1992年至2003年,农业保险陷入停滞萎缩。2004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加快发展农业保险后,农业保险又获得生机。2007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中央财政对主要粮食农作物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因此,从2007年开始农业保险开始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中央财政开始对农业保险进行补贴。2008年财政部颁布《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和《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由于财政的大力支持我国农业保险又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在实践过程中,我国逐步形成了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制度模式来运营农业保险,该模式最主要的特点是公私合作。这种模式的优势是促使政策性农业保险快速发展,公私合作既实现了政府责任的回归,又充分利用了保险公司现有的组织资源。然而,该制度模式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也面临很多问题。比如,财政补贴政策不健全,保险公司供给效率不高,面临风险相关性、信息不对称、客户对其缺乏信任以及交易成本过高等难题。总而言之,国内农业保险研究主要集中在农业保险理赔的复杂性、农业保险费率高与农民收入低下的矛盾等,基本上顺延了国外的研究路线。尽管如此,国内农业保险研究范围主要是农业保险性质、农业保险需求、农业保险制度等方面。

1.农业保险的性质。怎样对农业保险性质进行界定是国内农业保险研究的一个热点。李军(1996)认为农业保险属于准社会公共产品,因为农业保险具有明显的社会公益性,而且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因此农业保险不是私人物品。冯文丽、林保清(2003)也认为,农业保险的正外部性表现在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生产和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消费两方面,农业保险是一种具有正外部性的准公共产品。农业保险能够保证农业生产顺利进行,由可使全体社会成员享受农业保险带来的农业稳定、农产品价格低廉的福利。在国内关于农业保险的福利分析中,比较多地研究认为农业保险具有外部性,属于公共产品。

2.农业保险需求。到目前为止,农户缺乏农业保险需求成为研究领域的一个共识,但在探讨原因时研究人员解释的角度有所不同。张跃华等(2004)的研究认为,在收入低的时候,农民往往趋于风险中性偏好。庹国柱(2007)进一步认为,政府应该是农业保险的第一需求者,因为农民缺乏需求,从农业与农村发展大局出发,农业保险和政府的政策目标一致。王阿星、张峭(2008)研究发现,农户的家庭农业收入比重、教育、受灾程度、性别、保险购买状况等对农业保险需求存在显著影响。谢家智(2009)认为农业保险市场的完善程度从长远来看决定着农业保险的供给水平,影响农业保险供给因素主要有:政府财政支持力度,农业保险供给的主体及方式、农业保险制度的供给、农业再保险发展水平。也有不少研究人员认为,农业风险的相关性、非独立性、非同质性以及农业保险交易成本高等造成了农业保险市场需求不足。

3.农业保险的制度。我国农业保险制度选择是研究领域的一个重要关注点。在农业保险制度模式上存在着政府主导型、政府参与型以及政府诱导型三种类型。在农业保险组织形式上,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运营模式和联合体模式被讨论的最多。朱俊生、庹国柱(2009)提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公私合作”农业保险制度模式。此外,庹国柱等(2005)探讨了国外农业保险的立法情况以及对我国保险立法的启示。对农业保险的立法,庹国柱、朱俊生(2007)进行了较为系统全面的论述。

三、农业保险研究的趋势

起初,私营农业保险市场失灵和农业保险福利分析是国外研究人员重点关注的农业保险研究领域,其目的是为政府补贴与政策干预寻找理论依据。理论界主流的观点是要求政府提供补贴,建立公共农业保险制度。当公共农业保险制度面临问题时,例如政府财政压力、政府定价不当、管理成本过高和激励不足等,研究者开始反思传统的农业保险制度供给体制,强调要解决农业保险问题必须依靠市场的方法,探讨基于市场运作的新型农业风险管理方式,例如指数保险。国内学者对农业保险的属性做过广泛的探讨,而且对各地的实践经验及区域模式的探讨也较为丰富,在农业保险制度模式的选择也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实证、数量和精算方面的研究逐渐增多,但仍然存在不足:一是多将农户视为同质的整体,忽略了日益分化的农户异质性需求的特点;二是多强调政府介入农业保险的必要性,对政府财务的可持续性以及补贴对市场机制的扭曲缺乏深入的研究;三是多局限在对试点地区制度模式的描述,对制度运行中的深层次矛盾缺乏深刻的考察、归纳和总结;四是多着力于现状分析,相对缺少结构性的理论凝练和前瞻性的趋势分析;五是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建设的薄弱环节、政策偏差和阶段性特征的认识和研究不够深入;六是研究方法上缺少实证研究,主要进行的是经验分析和理论探讨。

与国际上相比,我国农业保险研究不够深入,成果转化少,大多还停留在观点探讨上,而且许多观念需要突破,例如,在保险理赔方式上现在依然采用的是灾后定损的传统落后方式,农业保险风险区单一,保险区划分一直没有推展,保险产品单一且质量不高。因此,应该采取产学研结合,政府要促成研究机构和保险公司合作,加强农业保险的研究工作,鼓励新的农业保险品种的研发,并尽快地把研究成果付诸实践。未来一段时间内,农业保险立法是我国农业保险研究的重中之重。发达国家对农业保险都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法规,如美国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日本的《农业灾害补偿法》和法国的《农业保险法》。而我国目前还没有针对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法律的缺失给农业保险实践带来了很多困难,如农业保险的定位、对农业保险支持的原则、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保证农业保险的投保面、对农业保险投保人的利益保护和对保险公司的保护等问题,有法可依成为农业保险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

保险业论文篇6

关键词:农业保险,农业风险,政策性保险

一、引言

自从农业保险于1982年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开办以来,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经历了一段时期的较快发展,但在过去的10多年里,与蓬勃发展的城市保险相比,农业保险日渐萎缩。到2003年末,农业保险赔款额仅占农业自然灾害总损失的0.16%,占总补偿额的5%。我国基本上还是依靠政府救济与灾害扶持对农业的损失进行补偿,而且补偿率也仅占总损失额的2%~6%之间。这种现状与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极不相称,农民承担农业生产中的绝大部分风险,阻碍了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与农业投入的增长。农业保险发展的滞后已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

长久来看,多模式运作的农业保险模式必然统一为一种最优的模式。本文的研究带有一定的预见性,认为商业保险公司可以成为主要的农业险保险人,在农业保险市场上发挥主体作用。与此同时,政府需要对农业保险提供政策与财税上的支持,以保证农业保险市场有效的运行,不至于使财政背负沉重负担。

二、我国农业保险市场供求现状

农业保险是指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农险保险人与农险投保人作为农业保险的供求双方,在农业保险市场中是最为主要的两个主体。

1.农业险保险人。农险保险人的角色可以由商业保险公司担当,也可以由政府来担任。在我国,从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农险业务起,一直由商业保险公司充当农险的保险人。在1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农险业务虽然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有过较快增长,但随着保险公司运作市场化程度加深,近些年来,农险业务量不断萎缩(见表1)。与此同时,农险的种类也在不断减少,从最初的60多种下降到如今的30多种。农业保险不振的—原因,一方面是农业风险本身带有的高风险、难精算、难定损特性,使保险公司不敢轻易涉水。另一方面也存在着制度上的原因,无论是从政策还是从立法方面,都没有给农业险以最为有效的支持。基于以上原因,在市场竞争的条件下,我国农业险市场出现供给不足的状况。

2.农业险投保人。构成农险投保人的主体是农民。作为农险的需求方,其行为直接对农险市场的均衡产生影响。农民的保险行为与预期紧密相关,农险中的一个典型的情况是,如果前一年的自然灾害很少发生,当年的承保范围和承保额就会大幅下降。预期不合理直接导致的结果有两个,一个是富有弹性的需求曲线,另一个是严重的逆向选择。当对农险的需求富有弹性时,费率的增加将在更大程度上抑制需求,从而强化农险市场的萎缩过程。而如果只有高出一般风险的农民有购买农险的愿望,而大多数人因为侥幸心理不购买保单时,农险市场的萎缩会加剧。我国农民长期处于分散封闭的小生产状态下,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加之农民的文化素质普遍较低,往往比较注重眼前既得利益,而对未来缺乏全面周详的考虑,并时常抱有侥幸心理,加之社会上对保险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认识偏差和不理解,使得农民的风险意识淡薄,缺乏参加保险的主动性。而且农民收入偏低,不能承受较高的保费。

三、商业保险公司作为农业保险人主体的可能性与潜在问题

保险最主要的功能是风险集合,风险集合的作用是将大量风险单位组合在一起,形成保险基金,使参与集合的个体的风险具有可预见性,并在出险后得到补偿。一旦损失规模大到使所有保险基金耗尽,风险集合就不能再发挥作用,这种情况被称为“崩溃(Ruin)”。有效的风险集合要拥有足够的保险基金来尽量减少崩溃发生的概率,为应对崩溃而多出的那部分基金被称为缓冲基金(BufferFund),带有缓冲基金的风险集合方法也被称为“安全第一标准”(Roy,1952)。农业保险能否以商业保险公司作为主体得以实施,关键看其风险集合是否有效,然而由于农业风险事故往往不是独立的,有很强的伴生性,加之农业风险单位很大,在一个风险单位内,承保的农产越多,面积越大,风险反而越集中,风险损失会越大,保险人的经营风险就越大。在这样的条件下,用传统的精算方法计算会使为建立缓冲基金而收取的附加保费相当高,从而得出农业保险具有商业上的不可行性这一结论。这里我们尝试采用“空间过程统计学”(SpatialStatisties)的方法来从理论上分析商业保险公司作为农业险保险人的可能性提供依据。

通过分析,可以得到的结论对我国农业保险的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从理论上看,如果能利用商业保险公司在保险营销上的优势扩大参保面,商业保险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的风险集合将有可能是有效的,其价格最终也会降到投保人可以支付的水平。但从以往的经验来看,保险公司一旦承保农业险,将直接面对以下几个问题:

1.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由于人们根据自己对未来损益的期望投保,因此在保险市场中总是只有风险较高的人购买保险,这使得保险费率无法真实地反映风险在不同标的间的分布情况。这就是逆向选择问题,该问题在农业保险的商业化模式中将十分显著。农业生产者对产量及收入的判断带有很强的主观性,而保险费率的确定往往是基于一定地理范围内的历史平均值,这样的话,只有风险高于平均水平的农民才会购买保险,而低风险的农民因为过高的保费而不愿参保。表2为1999—2002的农业险保险金额、保费收入与赔付情况,经过计算,我们发现保险费率有逐年上升的趋势,而赔付率仍然稳定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上。这一现象的出现恰好与市场上逆向选择产生的结果相吻合,其结果农业保险有效供给不足,商业保险公司纷纷退出农险市场,引起农险市场萎缩。

降低逆向选择的最佳办法就是扩大承保面。如果政府不打算使用强制所有农户参加保险的办法,就应该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公司在营销方面的优势,使更多农业生产者加入到农险保障体系中来。政府的补贴也可以起到降低逆向选择的作用。综上所述,利用商业保险的营销方法辅之以国家补贴会大大减少农险市场中的逆向选择问题。

农业保险中所出现的道德风险问题可以由参保率与农业投入的数据的对比很好地表现出来,遗憾的是,由于我国农业保险起步较晚,发展不够充分,难以得到这方面的数据。根据国外学者的研究,证实了参保率与农业投入确实存在一定负相关性(Goodwin,1996;B.K,V.H。Smith,2003)。解决农业保险中的道德风险问题最主要的方法是加强监督,与公共保险机构相比,出于自身利益考虑的保险公司更有可能去履行监督职责。还有一个方法是合理设计保险合同,以减少由保险合同的规制诱发的道德风险。例如在免赔额设定上,过高的免赔额可能诱发投保农民在保险标的发生没有达到这一额度的损失时,人为扩大损失程度,以此向保险公司求得赔偿。

2.农业保险的费率精算中遇到的问题。造成农业损失的原因是非常复杂的,每年农业产量的波动不但取决于气候因素,甚至包含一些人为因素,保险费率精算的准确性会因此大打折扣。事实上,像我国这样地域辽阔、自然条件多变的国家,农业保险开办范围越窄,对农业保险的损失情况的统计数据就会越缺乏,保险费率也就越缺少精算数据基础,最终使我国农业保险事业停滞不前。

在我们所倡导的“政府支持下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险”的模式下,由谁来确定保险费率是一个关键问题。如前所述,农业损失的发生因时不同,因地而异,我国又是一个地理条件复杂的国家,如果由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统一费率,很难充分反映各地区的差异。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了保证农民的利益,政府可以确定一个与当地农民收入挂钩的最高限价,而具体的保费由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保险公司的风险分散与保险方案设计。对于承保农业险的原保险公司来说,合理安排再保险方案来分摊风险是十分重要的。而风险分摊比例的确定是再保险方案中的关键环节。以美国农业保险模式为例,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通过标准再保险协议(StandadReinsuranceAgreement)分摊风险。在协议下,保险公司通过在相互独立的基金间进行选择决定风险自留与分出的比例,按照风险分担的比例,保费收入也在保险公司与政府间进行分摊。

为了应对农业保险中可能出现的逆向选择、道德风险、费率精算困难等问题,在农业保险方案上产生了许多创新。目前在这方面的进展主要在两个领域,它们分别是:区域保险(AreaYieldInsurance)与天气指数保险(WeatherBasedInsurance)。在这两种方案中,被保险人领取保险金的依据不是个人的损失情况,而是与地区总体的损失情况及天气变化情况挂钩。在这样的方案下,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会得到缓解,同时保险人的监督管理成本与理赔的费用也大大降低。它们的缺点是在减小保险公司成本的同时增加了“基差风险”,即一旦投保农民的个人损失与指数化的标准不一致,其利益就得不到保障。尽管如此,上述两种方案作为个人保险的低成本替代品,对我国发展农业保险有特殊的价值。商业保险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通过商业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方案的创新,不但可以扩大参保率,提高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还可以大大减轻开展农业保险计划为国家带来的负担。

四、讨论与结论

农业保险是一个具有高风险、高成本特性的行业。这直接导致了农业保险的高费率,各国的农业保险中的一切险费率最低也在2%左右,高的达到15%—20%,在自愿投保的情况下,农民对保险的购买受到支付能力的约束,也受到农业本身预期收益和农业保险预期收益不高的约束,因此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很低。如果按私人物品在竞争性市场上进行交易,农业保险的供给和需求曲线不可能相交(见图1)。

在图1中,需求曲线是D,商业性保险公司根据其经营农业保险的成本和平均利润所确定的供给曲线是S,二者在正常情况下难以相交。国内外的经验表明,当政府愿意为农民提供一定的保费补贴,使农民实际支付的保费降低,需求曲线将向右上方平行移动到D’,此时需求曲线和供给曲线相交于A点,成交数量为OQ1。政府如果给保险公司补贴经营管理费、减免相关税费,供给曲线将向右下方平行移动到S’,此时需求与供给曲线会相交于B点,成交数量为OQ2。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美国政府给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占保费总额的1/3且支付全部管理费,但自愿投保的农场不到1/2。

另外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政府对农业保险的干预还存在着如下的理由:首先,保险的收益具有外在性。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农民在购买农作物保险后,由于增加了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和降低了价格,供给曲线下移,但对全社会来说,社会福利即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之和总是增加的。其次,农业保险产品在某种程度上还存在“搭便车”现象。单从购买保险享有保障上来看,农业保险的消费是排他的。但保险公司在为投保农户进行防灾防损服务时,是无法排除不买保险农户受益的。

由此可知,农业保险产品是介于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之间的一种物品,更多地趋向公共品。这种产品的性质从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农业险的表现也可以感觉到。所以,作为准公共品的农业保险,仅靠市场经营是行不通的,农业保险的经济学特性决定了农业保险经营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也就是必须采取国家财政支持下的政府经营方式或国家财政支持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并使之目标服务于政府给定的经济和社会政策。

保险业论文篇7

关键词农业保险;瓶颈;制度模式;政府职能

引言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因此,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农业保险制度,对于保障农业和农村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稳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关于农业保险的研究虽然在数量上与城市保险研究相去甚远,但是在一定程度上指出了我国保险的发展趋势,为农业保险实践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导。

一、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瓶颈

农民货币收入与农业保险需求高度相关,是制约农业保险需求大小的主要因素。在货币收入达到或超过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临界值后,才可能产生农业保险需求。农民收入和农业保险需求之间可以建立一种回归关系。以X表示农业保险的需求量,Y表示农民的收入,r表示样本的相关系数,可以建立以下回归方程:

[1]

两者的相关系数

该方程的数学解释是:当r=0时,说明X与Y之间不存在线性相关关系;当0<|r|<1时,X与Y间存在着一定的线性关系;当|r|≥0.8时,X与Y间高度相关;当|r|=1时,X与Y间完全线性相关。

农业保险供给与需求严重不对称的矛盾。商业性保险机构中真正涉足农业保险领域的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少数几家,但也只是对部分风险相对比较小的农业项目开展了保险,而对重大灾害性的农业保险还没有真正地开展起来,造成了农业保险供给还远远不能够满足农业发展对保险需求的矛盾。

此外,法律法规建设缺位也是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建设的瓶颈。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但是,我国至今也没有制定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及相关的行政法规。法律法规建设的缺位,极大地影响了农业保险的规范化、制度化发展。

二、突破瓶颈的探索--制度模式的选择

实践表明,目前对于农业保险的多数险种来说,纯商业化经营的路是走不通的。有的研究者提出了一种政府主办、政府设立相关机构从事经营的模式[2]。从世界范围来看,农村保障制度的建立大多出现在社会发展到以工养农的阶段。我国以工业反哺农业才刚刚开始,由于农业人口比例巨大,国家财力无法独自承担反哺重任。

而有的学者则倾向于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3]。相互保险是指参加保险的成员之间相互提供保险,其最本质的特征在于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身份合一,其优势在于低成本、低价格,可以减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但是承保范围狭小、风险相对集中,由于保险基金规模有限,难于应付较大灾害。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尝试建立另一种较为可行的经营模式,即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基本设想是:在中央设立“中国农业保险公司”,允许商业性保险公司申请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中国农业保险公司提供农业保险再保险。这种模式,相对而言,比较适宜我国农村的分散经营现状,而且在政府惠农政策倾斜下,商业性保险公司有兴趣凭借人才和实力上的优势,加快农业保险的研究和制度创新。

三、突破瓶颈的关键--制度建设中的政府职能

在探索农业保险发展的道路上应坚持立法先行的原则。许多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通过立法来增加政府干预农业保险能力,如日本的《农业灾害补偿法》、美国的《联邦作物保险法》等[4]。但长期以来,我国农业保险法一直缺位。国家应加紧农业保险立法,为保障农业保险的发展形成长期制度保证。

政府应尽快建立多层次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具体做法如下:①建立全国性体系;②完善区域性体系;③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体系应循序渐进、逐步扩大。应从最基本的农产品生产做起,逐步扩展到高成本的优质农产品的保障;从指定险的险种到一切险的险种;从保障成本再到保障收入;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由点到面,滚动发展。

政府还应建立农业保险的利益补偿机制。一般分为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两种。税收优惠方面,对农业保险免征一切税赋是许多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5]。我国应借鉴国际经验,在对所有农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同时,进一步减免所得税,;亦可以对投保人的保险费用减免税赋。财政补贴方面,可以直接对投保人的保险费用进行补贴,也可以对保险公司提供管理费用补贴,对农业保险经营者的超额赔付和亏损给予补贴,体现国家的政策导向。

四、结论

尽快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的农业保险制度,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应在政府的主导下,以政策推动为着力点,形成良性互动,尽快建立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全国性与区域性相结合的多层次政策性农业保险体制,切实为帮助农民、扶持生产、解决困扰我国经济发展的“三农”问题做出积极贡献。

参考文献

[1]高铁梅.计量经济学分析方法于建模[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52~58.

[2]李军.农业保险[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67~109.

[3]冯文丽.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失灵与制度供给[J],北京:金融研究,2004(4):129~134.

保险业论文篇8

(一)跨越式发展的含义

跨越式发展是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落后者对先行者走过的某个发展阶段的超常规的赶超行为,尤指落后国家或地区在特定条件下,为快速缩小与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差距,直接借鉴和吸收先进经验和优秀成果,通过不平衡推进和超常规增长,实现经济发展水平整体跃升的一种发展方式和发展过程。

(二)实现跨越式发展的理论依据

发展经济学对跨越式发展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主要包括:不平衡增长理论、后发优势理论、经济起飞理论和新经济增长理论。

1.不平衡增长理论

美国经济学家赫希曼认为,经济增长过程是不平衡的,经济部门或产业的发展也是不平衡的,关联效应和资源优化配置效应是选择优先发展部门的主要依据,应集中有限的资源和资本,优先发展少数主导部门,尤其是直接生产性活动部门。凡有关联效应的产业,不管是前向联系还是后向联系,都能通过该产业的扩张和优先增长,逐步扩大对其他相关产业的投资,带动后向联系部门、前向联系部门和整个产业部门的发展,从而在总体上实现经济增长。关联效应指各个产业部门中客观存在的相互影响、相互依存的关联度,并可用该产业产品的需求价格弹性和收入弹性来度量。

2.后发优势理论

美国经济学家格申克龙认为,工业化进程的后来者具有先行者所不具有的后发优势:一是后发者可以借鉴先行者的成功经验,从而避免走不必要的弯路;二是后发者可以吸收和引进先行者的科技成果,实现跳跃式技术进步,由于后起国家可以直接吸收和引进先进国家的技术,因而其技术成本要比最初开发的国家低得多;三是后发者在劳动力成本上具有比较优势,可以吸引先行者的资本和技术移人,有利于克服要素瓶颈;四是后发者对摆脱经济落后和寻求工业化发展有强烈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从而激发寻求发展的努力和创造力。这些后发优势最终可以促成后起国家工业化的成功。

3.经济起飞理论

美国经济学家罗斯托认为,某个社会、国家和地区可以通过采用新的科技成果实现经济的突进式发展,从而推动其经济社会迅速进步。

4.新经济增长理论

美国经济学家戴维·罗默认为,落后国家能否追上先进国家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一是储蓄率的高低,储蓄率高,经济增长速度就快;二是经济开放度的大小,国际资本的快速流动将加快落后国家的追赶步伐;三是技术扩散的快慢,技术领先国和技术引进国之间的技术水平差距越大,新技术引进和被模仿的产业项目的收益率就越高,技术引进国的经济规模越大,所引进的项目的收益或外溢效应也就越大。

(三)保险业跨越式发展的含义

保险业跨越发展是指保险业发展水平的整体跃升,表现为一系列保险业发展指标的迅速提高。中国保监会吴定富主席对保险业的跨越式发展进行了概括:一是保险业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包括保费、资产、投资收益等指标的快速增加;二是保险产品和服务的创新,通过积极有效的产品和服务创新,全面提高行业的竞争力;三是服务经济社会能力的提高,不断满足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四)保险业发展的“S”型特征

瑞土再保险公司经济研究与咨询中心资料表明,经济的发展呈现显著的“S”型特征,当人均GDP突破某一临界值后,经济将进入消费结构升级、金融服务业快速增长的阶段。国际保险业发展的经验证明,保险业的发展同样呈现显著的“S”型发展特征,即当一国或地区人均GDP处于1000美元以下较低水平时,该国或地区保险业发展缓慢,但当人均GDP达到3000美元后,保险业将呈现出加速增长的态势。

(五)保险业跨越式发展的国际经验

保险业的跨越式发展已经积累了众多的国际经验,1998年-2005年间,新兴保险市场保险业呈现跨越式发展趋势,进入了一个跨越式发展时期,保费增速超过GDP增速1倍以上,其中寿险保费增速几乎是GDP增速的3倍;同时也明显地超过工业化国家的保费增长,大致是工业化国家保费增长的2倍以上。2005年,新兴保险市场保险业的保费收入为4270亿美元,增长率为7%,而2005年工业化国家保费收入的增长率只有1.9%,远低于同期新兴市场国家保险业的增长速度。

二、中国保险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条件分析

跨越式发展理论研究表明:跨越式发展可以出现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亦可出现在一个行业,更多的是出现在某个地区的某个行业,同时实现跨越式发展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下面结合中国保险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条件进行分析。

(一)经济发展达到一定水平

保险需求受投保人的保险意识影响,保险意识决定了保险消费的动机,只有当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才能将大量公众的保险意识形成保险需求,最终实现跨越式发展,因此经济发展水平是保险业实现跨越式增长的重要前提。国际经验表明,要实现跨越式发展,必须具备经济发展的客观条件,即人均GDP至少达到2000美元以上,当人均GDP在2000—10000美元时,保费收入会比经济的增长速度快1-2倍。加人世贸组织以来,中国经济进入景气周期,GDP增长率由8.3%升至10.2%,2006年中国经济总量已经排名世界第四,人均GDP亦超过1900美元,整体进入了钱纳里(1982)工业化的中级阶段,沿海发达地区人均GDP达到了近3000美元,进入了钱纳里(1982)工业化高级阶段。深圳市的人均GDP已经超过8000美元,完全具备了跨越式发展所需的经济水平。

(二)政策环境的长期稳定

加入世贸组织5年来,特别是2006年国家一系列重大政策陆续出台,极大地改善了保险业发展的环境,保险业正处于历史上最好时期。2006年3月份颁布的国家“十一五”规划,是历次国家规划中涉及保险内容最丰富、定位最明确和政策指导性最强的一次;2006年6月份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文件出台,预示着中国保险业改革发展迎来了历史性的机遇,明确了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方向,解决了保险业发展的相关重大政策问题;2006年9月份保监会颁布的行业“十一五”规划,提出了保险业未来五年发展的主要目标和任务。

(三)各类资本的积极进入

保险是典型的资本密集型行业,大量国家、民间和国际资本等金融资本的进入,是保险业实现跨越式增长的必要条件。国家资本主要以公共资本的形式集中于公共经济领域,是行业的主导力量;民间资本作为行业的新生力量,起到了积极的补充;国际资本的进入,引进了新的保险理念、保险方法和保险资本运作模式,带动保险需求的上升。民间资本和国际资本的进入获得了后发优势,使保险业与其它金融业的融合速度加快,为形成具有强大竞争力的保险企业创造了契机,为保险业的跨越式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四)实施区域差异化的保险监管

西方国家的保险监管模式概括为四个趋势:从市场行为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转变、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从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转变、从严格监管向松散监管转变。中国对保险业进行较严格的监管,随着保险业逐步走向成熟,监管更注重以风险为核心、公司治理为主、偿付能力为目标的动态监管模式。为适应实现中国保险业跨越式的发展,要依据各区域的差别性和保险市场化的程度,实施区域差异化的保险监管。

(五)发达地区率先突破

中国是一个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的国家,区域经济的差异性决定了保险业发展区域性特点和明显的区域差异性。东部沿海与中西部地区之间,城镇与农村之间在经济发展水平上存在很大差异,与之相应,保险业发展也呈现出显著的东部、中部、西部梯次递减,城镇与农村差异巨大的特征。2006年东部地区保费收入3493.59亿元,占全国总保费的61.93%;中部地区保费收入为1212.54亿元,占全国总保费的21.49%;西部地区保费收入为918.78亿元,占全国总保费的16.29%。不平衡发展理论要求部分地区率先发展,因此要选择东部地区进行跨越式的发展。

[摘要]根据经济跨越式发展理论特别是经济发展不平衡理论,实现跨越式发展需要在局部有条件地区或行业首先突破。中国保监会和深圳市政府在新的历史时期,站在政治的高度,从经济发展的角度,实施建设深圳保险创新试验区的重大举措,这是中国保险业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服务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深圳保险创新试验区的实践证明,中国保险业实现跨越式发展需要具备经济发展达到一定水平,政策环境长期稳定,各类资本积极进入,实施区域差异化保险监管,发达地区率先突破等相应条件。必须以产品创新为核心,强化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以服务创新为核心,强化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以资金运用创新为核心,强化保险的资金融通功能。

[关键词]跨越式发展;保险创新试验区;产品创新;服务创新;资金运用创新

一、跨越式发展理论

(一)跨越式发展的含义

跨越式发展是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落后者对先行者走过的某个发展阶段的超常规的赶超行为,尤指落后国家或地区在特定条件下,为快速缩小与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差距,直接借鉴和吸收先进经验和优秀成果,通过不平衡推进和超常规增长,实现经济发展水平整体跃升的一种发展方式和发展过程。

(二)实现跨越式发展的理论依据

发展经济学对跨越式发展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主要包括:不平衡增长理论、后发优势理论、经济起飞理论和新经济增长理论。

1.不平衡增长理论

美国经济学家赫希曼认为,经济增长过程是不平衡的,经济部门或产业的发展也是不平衡的,关联效应和资源优化配置效应是选择优先发展部门的主要依据,应集中有限的资源和资本,优先发展少数主导部门,尤其是直接生产性活动部门。凡有关联效应的产业,不管是前向联系还是后向联系,都能通过该产业的扩张和优先增长,逐步扩大对其他相关产业的投资,带动后向联系部门、前向联系部门和整个产业部门的发展,从而在总体上实现经济增长。关联效应指各个产业部门中客观存在的相互影响、相互依存的关联度,并可用该产业产品的需求价格弹性和收入弹性来度量。

2.后发优势理论

美国经济学家格申克龙认为,工业化进程的后来者具有先行者所不具有的后发优势:一是后发者可以借鉴先行者的成功经验,从而避免走不必要的弯路;二是后发者可以吸收和引进先行者的科技成果,实现跳跃式技术进步,由于后起国家可以直接吸收和引进先进国家的技术,因而其技术成本要比最初开发的国家低得多;三是后发者在劳动力成本上具有比较优势,可以吸引先行者的资本和技术移人,有利于克服要素瓶颈;四是后发者对摆脱经济落后和寻求工业化发展有强烈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从而激发寻求发展的努力和创造力。这些后发优势最终可以促成后起国家工业化的成功。

3.经济起飞理论

美国经济学家罗斯托认为,某个社会、国家和地区可以通过采用新的科技成果实现经济的突进式发展,从而推动其经济社会迅速进步。

4.新经济增长理论

美国经济学家戴维·罗默认为,落后国家能否追上先进国家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一是储蓄率的高低,储蓄率高,经济增长速度就快;二是经济开放度的大小,国际资本的快速流动将加快落后国家的追赶步伐;三是技术扩散的快慢,技术领先国和技术引进国之间的技术水平差距越大,新技术引进和被模仿的产业项目的收益率就越高,技术引进国的经济规模越大,所引进的项目的收益或外溢效应也就越大。

(三)保险业跨越式发展的含义

保险业跨越发展是指保险业发展水平的整体跃升,表现为一系列保险业发展指标的迅速提高。中国保监会吴定富主席对保险业的跨越式发展进行了概括:一是保险业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包括保费、资产、投资收益等指标的快速增加;二是保险产品和服务的创新,通过积极有效的产品和服务创新,全面提高行业的竞争力;三是服务经济社会能力的提高,不断满足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四)保险业发展的“S”型特征

瑞土再保险公司经济研究与咨询中心资料表明,经济的发展呈现显著的“S”型特征,当人均GDP突破某一临界值后,经济将进入消费结构升级、金融服务业快速增长的阶段。国际保险业发展的经验证明,保险业的发展同样呈现显著的“S”型发展特征,即当一国或地区人均GDP处于1000美元以下较低水平时,该国或地区保险业发展缓慢,但当人均GDP达到3000美元后,保险业将呈现出加速增长的态势。

(五)保险业跨越式发展的国际经验

保险业的跨越式发展已经积累了众多的国际经验,1998年-2005年间,新兴保险市场保险业呈现跨越式发展趋势,进入了一个跨越式发展时期,保费增速超过GDP增速1倍以上,其中寿险保费增速几乎是GDP增速的3倍;同时也明显地超过工业化国家的保费增长,大致是工业化国家保费增长的2倍以上。2005年,新兴保险市场保险业的保费收入为4270亿美元,增长率为7%,而2005年工业化国家保费收入的增长率只有1.9%,远低于同期新兴市场国家保险业的增长速度。

二、中国保险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条件分析

跨越式发展理论研究表明:跨越式发展可以出现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亦可出现在一个行业,更多的是出现在某个地区的某个行业,同时实现跨越式发展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下面结合中国保险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条件进行分析。

(一)经济发展达到一定水平

保险需求受投保人的保险意识影响,保险意识决定了保险消费的动机,只有当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才能将大量公众的保险意识形成保险需求,最终实现跨越式发展,因此经济发展水平是保险业实现跨越式增长的重要前提。国际经验表明,要实现跨越式发展,必须具备经济发展的客观条件,即人均GDP至少达到2000美元以上,当人均GDP在2000—10000美元时,保费收入会比经济的增长速度快1-2倍。加人世贸组织以来,中国经济进入景气周期,GDP增长率由8.3%升至10.2%,2006年中国经济总量已经排名世界第四,人均GDP亦超过1900美元,整体进入了钱纳里(1982)工业化的中级阶段,沿海发达地区人均GDP达到了近3000美元,进入了钱纳里(1982)工业化高级阶段。深圳市的人均GDP已经超过8000美元,完全具备了跨越式发展所需的经济水平。

(二)政策环境的长期稳定

加入世贸组织5年来,特别是2006年国家一系列重大政策陆续出台,极大地改善了保险业发展的环境,保险业正处于历史上最好时期。2006年3月份颁布的国家“十一五”规划,是历次国家规划中涉及保险内容最丰富、定位最明确和政策指导性最强的一次;2006年6月份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文件出台,预示着中国保险业改革发展迎来了历史性的机遇,明确了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方向,解决了保险业发展的相关重大政策问题;2006年9月份保监会颁布的行业“十一五”规划,提出了保险业未来五年发展的主要目标和任务。

(三)各类资本的积极进入

保险是典型的资本密集型行业,大量国家、民间和国际资本等金融资本的进入,是保险业实现跨越式增长的必要条件。国家资本主要以公共资本的形式集中于公共经济领域,是行业的主导力量;民间资本作为行业的新生力量,起到了积极的补充;国际资本的进入,引进了新的保险理念、保险方法和保险资本运作模式,带动保险需求的上升。民间资本和国际资本的进入获得了后发优势,使保险业与其它金融业的融合速度加快,为形成具有强大竞争力的保险企业创造了契机,为保险业的跨越式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四)实施区域差异化的保险监管

西方国家的保险监管模式概括为四个趋势:从市场行为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转变、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从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转变、从严格监管向松散监管转变。中国对保险业进行较严格的监管,随着保险业逐步走向成熟,监管更注重以风险为核心、公司治理为主、偿付能力为目标的动态监管模式。为适应实现中国保险业跨越式的发展,要依据各区域的差别性和保险市场化的程度,实施区域差异化的保险监管。

(五)发达地区率先突破

中国是一个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的国家,区域经济的差异性决定了保险业发展区域性特点和明显的区域差异性。东部沿海与中西部地区之间,城镇与农村之间在经济发展水平上存在很大差异,与之相应,保险业发展也呈现出显著的东部、中部、西部梯次递减,城镇与农村差异巨大的特征。2006年东部地区保费收入3493.59亿元,占全国总保费的61.93%;中部地区保费收入为1212.54亿元,占全国总保费的21.49%;西部地区保费收入为918.78亿元,占全国总保费的16.29%。不平衡发展理论要求部分地区率先发展,因此要选择东部地区进行跨越式的发展。

三、中国保险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战略

(一)影响保险业跨越式发展的主要因素分析

本文以深圳地区为例,以Eviews3.1为工具对影响保险业跨越式发展的主要因素进行回归分析,具体计算过程略。

1.GDP、人均GDP因素

回归结果表明,深圳市保险业的发展水平和深圳市经济实力有较强的正相关。其中,人均GDP每增长1%,保费收入会有1.5%的增长;CDP每增长1%,保费收入会有0.94%的增长,保费收入增长可以实现人均GDP增长速度1.5倍的超速增长。

2.贷款余额因素

回归结果表明,深圳保险业的发展与金融业的发展正相关,金融业每增长1%,深圳保险业只能增长0.75%,深圳保险业的发展落后于金融业的发展,深圳金融业对保险业的拉动作用并不很强。

3.人口因素

回归结果表明,深圳保险业的发展与户籍人口呈正相关,户籍人口每增长1%,保费收入增长3%,即户籍人口对深圳保险业有3倍的拉动作用。暂住人口则表现出较强的不确定性,呈负相关,而且负相关很弱。

(二)跨越式发展的目标与实施步骤

借鉴国际经验,跨越式发展的战略目标分阶段组织实施。

1.近期阶段(2006年—2007年,建立五个平台)

深圳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近期的主要任务:完成试验区发展规划、出台系列相关政策法规、优化发展环境、规范市场秩序、鼓励保险企业开展创新,尽快使深圳成为全国保险改革、发展的创新基地和示范基地。完成组织平台建设、宣传平台建设、法制平台建设、创新平台建设、深港合作平台建设。

2.中期阶段(2008年—2010年,建设六个中心)

深圳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中期的主要任务:初步实现深圳保险业的跨越式发展,初步成为具有较强可持续创新能力的全国保险业创新发展示范区,完成保险技术和管理经验引进中心、保险产品研发中心、保险人才交流培训中心、保险资金运用中心、有特色的保险机构聚集中心、保险中介市场辐射中心建设。

3.远期阶段(2010年—2015年,实现一个看齐和一个接近)

深圳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远期的主要任务:在全国保险业领先,向国际成熟保险市场看齐,成为区域性国际保险中心城市,各项指标接近国际成熟市场的平均水平。

(三)跨越式发展的具体措施

利用良好的环境条件,不断进行重点方面的创新,推动三大功能的实现。

1.以产品创新为核心,强化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

产品创新是保险行业竞争的核心。应围绕国家宏观经济与产业政策的变化、经济结构、人口结构与消费特点,大力开展产品创新,体现产品的个性化与针对性,满足多样化的保险需求,形成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保险产品创新和社会危机管理体系,最大程度地提高整个社会的灾害和意外事故防范水平,增强社会应对和处置紧急突发事件的能力,保证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促进传统的以政府为中心的社会管理模式向现代的不同组织机构分工配合的社会管理模式转变,提高社会运转的效率。近年来,保险业推出的公众火灾安全责任险、律师责任险、董事及高管人员责任险以及针对非典和禽流感疫情的保险产品等,拓宽了保险服务领域,今后要继续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贴近市场贴近消费者,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开展产品创新,发展重点的险种,例如,通过发展责任保险,用商业手段解决责任赔偿等方面的法律纠纷,降低社会诉讼成本,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通过在高危行业建立强制保险制度,提高生产安全管理水平,分担部分政府责任。

2.以服务创新为核心,强化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

服务创新是市场经济发展对保险业的必然要求。近3年来,保险业累计赔款与给付近3000亿元,保障了国民经济平稳运行,推动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随着社会的发展。消费者对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这就需要不断更新服务理念,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通过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与客户建立长期的双赢互惠关系。具有竞争优势的服务应该是个性化的、针对客户需求提供的,这就需要制定以提高客户满意度为导向的业务流程。目前,理赔服务中介化的模式,有效解决了以往理赔效率低,理赔标准随意、公正性差等突出问题,提高了保险业专业化经营水平。今后要继续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高品质服务,推动服务标准化进程,努力提高差异化服务和高附加值水平;适应业务发展需求,引进客户关系管理(CRM)系统,提高信息共享水平,加快开发和技术升级;整合客户服务部门和流程,建立功能强大、技术先进的承保、理赔综合客户服务平台,实现客户服务工作的自动化,提供承保后续服务和报案后的跟踪服务。

3.以资金运用创新为核心,强化保险的资金融通功能

资金运用创新是保险业又快又好、做大做强、跨越式发展的新途径。从国际金融业的发展来看,保险资金运用是一种普遍的发展趋势。保险资金的有效运用,可以提高公司的盈利水平,保护投资者和投保人的利益,从而提高保险业的核心竞争力,特别在业务经营成本较高、利润较低的情况下,这种作用更为明显。保险资金直接进入资本市场,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参与国有商业银行的改制,有利于优化金融结构、防范金融风险,对于提高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渗透度和贡献度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中国保险资金在有效管理和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直接投资资本市场的比例逐步提高,稳步扩大了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规模和品种,增强保险业在全面对外开放条件下的竞争能力。目前,保险资金主动参与上市银行IPO的配售和申购,积极支持商业银行的改革和重组。保险公司投资中国银行、工商银行A股合计188.9亿元,H股125.1亿港元,分别占中国银行A股和H股的23.2%和5.8%,占工商银行A股和H股的30.5%和6.8%。中国人寿成功完成入股中行、工行、中信证券、广发银行、南方电网等一系列涉及几百亿元的资本运作,成为全球市值最大的上市寿险公司,总市值已突破6000亿港元。平安保险参股了国内10家银行,继通过旗下平安信托收购福建亚洲银行的控股股权(现更名为平安银行)后,完成收购深圳商业银行89.24%股权。

总之,保险业要把跨越式发展与发挥保险的三大功能有机融合,充分利用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改革创新的有利政策,以更大的勇气、更大的魄力、更大的力度、更大的胆识,不断探索新路子,积累新经验,使保险业成为最为活跃的创新型行业。健全保险业市场准人机制,鼓励信誉和经营良好的国有大型企业投资保险业;支持保险机构参与商业银行改革及上市重组;支持具备条件的保险公司通过重组、并购等方式,发展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保险控股(集团)公司;探索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

[参考文献]

[1]吴定富.中国保险业发展蓝皮书[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6,3.

[2]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信息网http://.

[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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