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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合规经营的重要性8篇

时间:2023-07-25 09:24:10

保险公司合规经营的重要性

保险公司合规经营的重要性篇1

关键词: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 保险公司 内部控制 管理水平提升

保险业作为金融行业中经营风险较为特殊的行业,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特点具有鲜明的潜在性、长期性以及复杂性,因此,保险公司对经营风险的识别、预警和防范就成为非常重要的工作。然而,内部控制则是保险公司预警和防范风险的重要措施,然而,我国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还不完善,存在很多问题,无法充分发挥内部控制防范风险的作用。随着《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的颁布,为保险公司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指明的方向,对保险公司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提升内部控制水平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特点

由于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具有明显的特性,主要有保险的高风险性、社会性、保险期限长期性、业务管理复杂性以及会计核算预测性。因此,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同样具有很多特性,主要体现在内部控制的社会性、内部控制重点的多样性、内部控制管理的复杂性以及内部控制成本高额性。因此,保险公司要想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就必须充分了解内部控制的特性,根据《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从而才能更好的提升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水平。

(一)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社会性

保险公司经营的社会性决定了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必须具有社会性的鲜明特点。因为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发展情况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广大社会居民的切身利益,所以,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不仅要单纯的考虑公司的经济效益和投资人的经济利益,而且还要充分考虑到广大投保人的经济利益。并且保险公司经营的目的就是保障保险单持有人的利益,为保险单持有人提供保障和应尽的服务。在《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第十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以市场和客户为导向,以业务品质和效益为中心,组织实施销售控制活动。由此可见,保险公司经营活动主要是维护市场和维护客户,进而提高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也明确将市场和客户作为导向,实现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所以,保险公司的社会性体现了保险公司的经营理念,也是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始终秉承的理念。

(二)保险公司内部控制重点的多样性

由于保险公司在整个经营过程中存在着很多经营风险,因此保险公司内部控制重点也会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涉及到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仅在保险公司的财务会计控制方面、业务管理控制方面、而且还包括信息技术控制方面、资金运用控制方面,这些都会是保险公司实行内部控制的重点内容。并且在《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运营控制主要包括产品开发管理、承保管理、理赔管理、保全管理、收付费管理、再保险管理、业务单证管理、电话中心管理、会计处理和反洗钱等活动的全过程控制。第二十二条规定:会计处理控制。保险公司应当规范会计核算流程,提高会计数据采集、账目和报表生成的自动化水平。由此可见,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重点多样性是符合《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的要求,能够使保险公司重点的进行内部控制。

(三)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活动的复杂性

由于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决定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活动的复杂性。保险公司在经营活动中要面对非常繁琐的业务,承包风险的多变性较为明显,现金流入和流出十分频繁,并且还要做好大量信息的收集,处理以及保密工作。由此可见,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的工作程序就非常复杂,那么,保险公司的财务会计管理、信息技术控制等活动也会很复杂,进而导致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活动的复杂性。并且,《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基础管理控制主要包括战略规划、人力资源管理、计划财务、信息系统管理、行政管理、精算法律、分支机构管理和风险管理等活动的全过程控制。这些内容只是保险公司内控管理的基础管理控制,其他的内部控制活动必然会更加复杂,因此做好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工作也是一个艰巨的任务。

(四)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成本的高额性

保险公司做好内部控制工作必定要投入部分成本,但是,保险公司与其他企业相比,其内部控制成本要高得多。由于保险公司经营的全过程存在很多内部和外部风险,因此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要遍布到经营活动的每个环节,例如,保险公司的销售控制、运营控制、基础管理控制和资金运用控制等,从而会使保险公司付出更高的内部控制成本。

二、我国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水平提升的措施

我国保险公司提高内部控制管理水平,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完善内部控制。由于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是一个规模较大的系统工程,需要保险公司进行综合性和系统性治理。但是,保险公司完善内部控制的关键在于保险公司要具有完善内部控制的动力,并且,内部控制就是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核心工作,是责无旁贷的。尤其是《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颁布以来,保险公司更应该做好内部控制工作,完善内部控制管理系统,提升内部控制管理水平。

(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保险公司应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提升内部控制水平。公司治理结构主要是一种联系和规范股东、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的合理分配,以及与此有关的聘选和监督等问题的制度框架。就是将保险公司的内部权利进行合理的划分。保险公司有一个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够有效的解决公司各方利益分配问题,使公司能够高效的运作,对于提高保险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保险公司在公司治理结构上应该采用三权分立制度,将公司的决策权、经营管理权和监督权分属于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通过平衡各方的权力,时各个机关各司其职,保证保险公司的正常运行,从而有效的进行公司的内部控制,完善内部控制。例如《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中就明确规定了董事会和监理会的职责。第四十条规定:保险公司董事会要对公司内控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定期研究和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架构设置、主要内控政策、重大风险事件处置应当提交董事会讨论和审议。第四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管理层履行内部控制职责,对其疏于履行内部控制职能的行为进行质询。这样就使保险公司中的各个机构权力平衡,职责明确,能够更好的开展工作,保证公司的顺利运行,实现公司管理层平衡,才能有效的完善内部控制。由此可见,保险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对公司经营管理者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使公司经营理念更加科学,实现经营管理的精细化,经营方式集约化,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层完善内部控制的主动性,从而不断的完善保险公司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

(二)健全风险评估体系

风险评估作为保险公司进行风险管理的基础,保险公司健全风险评估体系能够有效的提高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能力,有助于保险公司监测和预警经营风险。保险公司加强风险评估工作,是保险公司完善控制的重要手段。因此,保险公司应该科学进行风险分类,有针对性的进行挂管理,并且把风险等级较高的方面作为内控的重点,从而完善风险评估体系。在《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中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对经营管理和业务活动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因素进行全面系统的识别分析,发现并确定风险点。根据风险识别评估的结果,科学设计内部控制政策、程序和措施并严格执行。由此可见,保险公司健全风险评估体系,对于保险公司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提升内部控制管理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三)完善内部审计制度

保险公司应该加强对内部审工作人员的管理,尤其是内部审计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责任人的权利、义务和工作职责。与此同时,保险公司还应该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使内部审计工作严格按照国际内部审计标准实行,对审计的全过程进行全面的监控,提高保险公司的审计管理水平,进而提升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水平。并且在《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中也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内部控制履行事后检查监督职能。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审计范围应覆盖公司所有主要风险点。审计结果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进行报告,并向同级内控管理职能部门反馈,确保内控缺陷及时彻底整改。由此可见,保险公司为了更好的提升内部控制水平,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必须完善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性和合法性,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

(四)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保险公司应该建立规范的内部控制标准,将内部控制标准融入到经营活动中,深入到对公司员工培训、教育和日常工作和行为中,能够有效的防范不正规的行为发生,有效的降低经营风险,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例如,保险公司可以对每一项工作进行程序化控制,根据业务经营程序合理的设置岗位,明确各个岗位的工作职责,实行岗位设置标准化。这样能够对公司的各项活动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并且在《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中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针对运营活动的不同环节,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强化操作流程控制,确保业务活动正常运转,防范运营风险。包括产品开发管理、承保管理、理赔管理、保全管理、收付费管理、再保险管理、业务单证管理、电话中心管理、会计处理和反洗钱等活动的全过程控制。由此可见,保险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能够有效的提升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水平。

三、结束语

本文通过对以《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为例浅谈我国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水平的提升措施的分析和研究,从中深刻的认识到保险公司通过充分了解内部控制的鲜明特点,根据《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完善内部控制系统,进而有效的提升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水平。

参考文献:

[1]肖薇.中国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07.(02)

[2]李小青.公司治理结构对内部控制的影响.[J].商业研究.2007.(01)

[3]陈宁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再造.[D].清华大学.2004.(06)

[4]黄煜惠.基于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中资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研究.[D].天津财经大学.2008.(05)

[5]晋晓琴.全面提升我国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水平――解读《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J] .商业会计.2011.(08)

[6]叶慧霖.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控监管的思考.[J] .中国保险.2010.(01).

保险公司合规经营的重要性篇2

【关键词】保险业;合规;经营

党的十报告指出,发展仍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本质要求就是科学发展。对于这一科学论述,落实在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上就是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保险业在金融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农业保障体系、防灾减灾体系、社会管理体系等关系全局的“五大体系”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这些都表明保险业将站在一个新的起点上,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而为了适应这种新情况新变化,保险业的依法合规经营便变得日益重要起来。

一、依法合规经营的重要性及存在的问题

所谓依法合规经营就是保险公司要坚持保护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规范自身行业行为,保证正确的经营方向,维护保险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经营原则。“依法”就是要守法,不违法;“合规”就是要符合政策要求和规章制度,操作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1]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在保险企业的发展中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地位。

第一,依法合规经营是保险公司的根本要求。保险公司与一般的企业不同,其基本责任和义务是向社会公众提供保障和有效地管理社会风险,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并维护社会稳定。所以,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依法合规经营就是整个行业健康运转的奠基石;离开这个基石,就没有保险公司的健康发展和永续经营。

第二,依法合规经营是整个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核心需求。面对整个金融市场,提升风险管控水平,可以大大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实现稳定发展。依法合规经营,可以阻止保险公司内部的意外事件及问题发生,全面监控公司业务流程,降低公司内部风险,从而可以更好地规范保险业务管理。[2]

第三,依法合规经营是保险公司经营发展的有力保障。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迅猛,保险公司面对的市场风险也在变大。要在风险变幻的市场经济大潮中站下阵脚并取得大的发展,必须通过认真地辨识、区分、回应和监控风险,有效地了解真实信息,降低企业可能面临的市场风险。

联系当前保险业现实,可以发现,虽然我国大部分的保险企业进行了依法合规经营机制的有益探索,但坚持依法合规经营作为一项重要的经营理念和行为准则,还没有得到深入的普及和推广,尚未根植于每个员工的思想中,依法合规经营尚未得到有效落实和健康发展。特别是现今的保险市场中还存在较严重的问题。例如,采取非理性政策冲规模、抢业务,虚列费用、虚挂中介等违规经营行为普遍存在,从而导致保险市场秩序的混乱,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加剧了行业风险,甚至给企业和国家带来经济损失。

二、加强依法合规经营的有力措施

第一,加大学习力度,切实把依法合规经营落到实处。要想把依法合规经营作为一项重要的经营理念和行为准则植根到每个保险业从业人员的思想中,必须加强对相关内容的学习培训。可以采取尽可能多的学习宣传方式,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认识,特别是通过网络、手机报等新媒介对员工进行教育,使上到企业管理层,下到销售人员都能时刻自觉地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培育员工的主动依法合规意识,提升依法合规工作水平,使广大员工不愿意违规,不能够违规,也不敢违规。

第二,加强保险企业内部管理,提升企业内部治理水平。首先,要加强企业内部纪检监察管理。通过保险企业内部的纪检监察部门,切实发挥督查管理作用,可以有效保证依法合规经营的顺利实施。如中国人保控股公司的法律与合规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内控合规部及中国人保寿险有限公司的法律合规部都能够很好地发挥督查管理作用,在建立严格的督查管理制度的前提下,通过整合企业内部系统资源,有效避免不合法不合规的情况的出现。其次,培育健康的依法合规文化。依法合规文化应是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可以影响保险企业的价值取向和行为规范。通过明确企业员工的行为准则,增强员工识别违规行为的能力,让员工沐浴在健康的依法合规文化下,从而使得依法合规经营成为企业员工的自觉行为,使其风险意识、内控意识、责任意识和合规意识不断加强。再次,落实预警提示、风险提示制度,这是把好依法合规经营的重要关口。通过组织预警监测,找出问题保单,排查掉风险;把好回访关和面世关,把好风险预警第一道关口。可以在公司内部推行风险提示报告制度,通过区分不同的风险状况,提出差异化的管理建议,从而从整体上控制与防范销售风险。

(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保险服务,发挥连接保险企业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管的合力作用。外部监管可以分为两种监管。一是要自觉地接受保监会、银监会等有关机构的监管。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核心原则》要求“保险公司董事会应指定机构和人员负责保险公司的合规工作,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保监会出台的《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银监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等都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加强对合规风险的管控。这些都有助于实现保险企业的依法合规经营。二是自觉接受消费者的监督。消费者是检验企业服务的最终的试金石,他们的满意才是企业发展的最终目的。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保险服务,切实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要切实转变发展方式,着力解决销售误导、理赔难等问题,围绕客户需求,不断完善相应产品和业务流程,突出公平性、合法性和业务流程的透明度,坚持不懈地提高和改进服务质量,切实维护好被保险人的利益。这也是保险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的最终目的和最高的检验标准。

如何做好依法合规经营是我国保险业面临的一个新课题、一个新挑战。实现依法合规经营,可以推动公司制度的充分落实和员工素质的逐渐提升,从而实现公司的健康发展。因此,我们必须在依法合规经营的道路上,促进企业发展和依法合规的有机统一,通过学习宣传,通过内外部监管的有机统一,有效地控制风险,规避风险,完成保险企业速度、规模、质量和效率的有机统一,最终实现保险企业的科学发展。

参考文献:

[1]史长兰.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实现科学发展[J].现代企业,2012,(9):46-47.

[2]段雪军.依法合规经营是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J].辽宁经济,2011,(6):86-87.

[3]吴焰.依法合规经营建设一流现代金融保险集团[J].中国金融,2009,(21):13-14.

保险公司合规经营的重要性篇3

关键词:保险公司;经营模式;企业边界理论

文章编号:1003-4625(2010)06-0080-05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当前对金融危机形成机制的研究引发了金融综合经营背景下保险业专业化与多元化经营战略的重新思考。本文研究金融综合经营背景下中国保险业的不同经营模式问题,比较各种经营模式的优势和劣势,并探讨保险公司经营模式及其变动的主要因素,为保险公司选择合适的经营模式提供理论支持。

二、保险公司经营模式的内涵

从横向看,保险市场主体的经营模式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第一,专业经营模式。选择专业经营模式的公司着重经营产险或寿险的某一个领域。目前专业保险公司普遍采纳这种经营模式。第二,单一经营模式。选择单一经营模式的公司将经营领域局限在财产保险或者人身保险业务,而不是同时兼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这是目前我国保险公司所采取的最普遍的经营模式。第三,保险集团经营模式。选择保险集团经营模式的公司在集团架构内横跨产寿险,业务范围涉及产险、寿险、健康保险、养老保险等多个领域。第四,金融控股公司模式。选择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公司除了保险业务外,还同时涉足银行、证券等多种金融业务。

从金融综合经营的背景看,这些不同的经营模式体现了“专业化”与“多元化”经营战略之间的差别。专业经营模式和单一经营模式侧重于“专业化”经营,而保险集团模式和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则侧重于“多元化”经营。

三、保险公司不同经营模式的比较

根据对金融综合经营的经典理论分析,我们选取规模经济、范围经济、风险分散和利益冲突四个角度对保险公司不同经营模式的优势和劣势作比较分析。

(一)规模经济效应分析

从根本上说,专业化战略与规模经济是直接对应的,而多元化战略追求的则是范围经济。但两者又不是截然分开的:绝对专业化的公司相对较少,而范围经济在大多数公司中都发挥着作用。同样的道理,在多元化过程中,规模经济也在发挥作用。因此,企业选择的理想状态是使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实现“帕累托最优”。

本文认为,专业化战略的主要目的是实现规模经济效应,多元化战略的主要目的是实现范围经济效应。从这样的界定出发,在资源既定的情况下,专业经营模式的规模经济效应最大,单一经营模式次之,保险集团模式再次之,金融控股模式的规模经济效应最小。

对于专业经营模式的公司而言,理论上可以集中公司的资源,形成专业优势和核心竞争力,进而可以降低公司单位产品的成本,实现规模经济效应。但必须指出的是,如果专业化优势不够明显,则并不一定能迅速地获得规模经济效应,即便是专业经营模式的公司也不例外。

另外,专业经营模式的保险公司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发挥专业化优势,还取决于外部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制约是一个共性问题,对于综合性经营的公司和专业经营的公司都存在影响,但由于专业经营模式公司的业务领域单一,受到的影响和冲击可能更大。比如,农业保险的政策环境问题严重制约了专业农险公司的发展,企业年金在养老保障体制中的定位以及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等问题制约了专业养老金公司的发展,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滞后、医疗保障制度尚未定型、税收支持政策尚不完善等政策环境问题制约了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的发展。

同样的道理,和专业经营模式的公司相比,单一经营模式、保险集团模式和金融控股模式的规模经济效应逐渐递减。当然,这只是相对而言的,对于实行多元化战略的保险公司来说,其主要目的是追求范围经济,但也要同时考虑规模经济。对于绝大多数保险公司而言,其在实行多元化战略时,往往并不会减少既有的存量资源配置,这样就可以在保持规模经济的同时实现范围经济。因此,在实践中,实行多元化战略的保险公司往往可以同时获得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应。

(二)范围经济效应分析

如前所述,多元化经营战略的公司主要追求范围经济效应。比如,保险集团经营模式在集团架构内横跨产寿险,其主要出发点是谋求范围经济效应。从理论上说,实现销售渠道、信息资源共享,实行产寿险交叉销售,实现产寿险联动,有利于保险公司获取范围经济效应。同样,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公司可以发挥金融资产专用性程度低的优势,发挥协同效应和信誉溢出效应,从而实现理论上的范围经济效应。

当然,实行多元化经营战略的公司要实现范围经济效应也应该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比如,要利用金融资产专用性程度低的优势,创造综合经营带来的协同效应,就必须有效地整合集团内各金融机构之间的资源,将集团的金融资产在各行业之间进行统一的、科学合理的配置,以提高金融资源的利用效率。因此,综合经营最重要的是能在集团架构内有效地整合资源。

同样,公司在综合经营过程中要利用信誉溢出效应产生范围经济效应,就必须以强化核心竞争力为前提,不断提高其传统优势业务的核心竞争力,不断强化其市场形象,提高企业信誉度。

与保险集团和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相比,单一经营模式和专业经营模式的公司就难以获得范围经济效应。当然,这只是相对而言的,对于实行专业化战略的保险公司,主要目的是追求规模经济,但同样也要考虑范围经济效应的问题。

(三)风险分散效应

金融综合经营的风险分散效应是指在业务多元化过程中所产生的有利于降低金融企业风险的效应。在金融综合经营过程中,通过资产和业务的多元化组合能够有效降低金融企业风险,而随着金融企业规模的扩大,也能够提高企业的抗风险能力。这种风险分散效应包括资产组合的风险分散效应、业务组合的风险分散效应以及规模扩张导致抗风险能力增强。对于金融控股公司而言,各种金融业务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通过经营多种金融业务,能够使业务收入来源多元化,同时能够根据金融市场环境变化及时对业务组合进行调整,这些都将有利于分散金融企业的经营风险,促进经营的稳定。对于保险集团公司而言,与经营单一类型的业务相比,实施产寿险联动,可以通过资产和业务的多元化组合有效降低保险公司风险,而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也能够提高其抗风险能力,这些都有利于降低保险

集团公司的整体风险。

当然,保险集团模式和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公司获得风险分散效应,是以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为前提的,如果风险防范不当,多元经营也可能会导致风险扩散,即存在“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传递效应。

与综合化经营相比,专业化经营的对象单一,风险相对集中,难以实现不同险种之间风险的有效分散。

(四)利益冲突风险

在保险集团和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过程中,由于各利益主体存在利益冲突,同时由于信息的不对称、谈判地位的不对等而导致了“欺诈”产生的可能性;由于集团利益的存在而导致了“合谋”产生的可能性,这些都可能导致利益冲突风险的产生。子公司之间可能会合谋以牺牲客户利益为前提谋求集团的整体利益。比如保险集团的搭售行为:集团利用其在与客户谈判中的优势地位,搭配销售集团的其他产品和服务;又比如不当利用客户信息资源问题:集团的某一子公司将其掌握的客户信息泄漏给其他子公司,以谋求不当利益。

而对于专业经营模式和单一经营模式的公司来说,利益冲突的可能性则较小。当然,这也是相对而言的,对于保险集团模式和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公司而言,如果针对综合经营中利益冲突风险产生的前提条件,通过建立“防火墙”制度,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对垄断经营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等措施,建立利益冲突的防范机制,就可以有效地降低利益冲突风险。

综上所述,保险集团模式和金融控股公司模式能够产生范围经济效应和风险分散效应,但这些都需要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在前提条件不完全具备的时候建立保险集团模式和金融控股模式,则有可能带来范围不经济、风险扩散等不利的影响,同时容易产生利益冲突。而专业经营模式和单一经营模式则可能比较容易获得规模经济,虽不能如金融集团一样获取一体化利益,但也避免了综合经营的一些弊端,如利益冲突、客户资料的滥用、不够专业导致的服务品质下降和“大企业病”等。

因此,多元化与专业化是既相互对立又相互联系的保险公司经营发展战略。保险公司应根据不同的市场环境和公司自身发展的不同阶段,选择适合的经营发展战略。无论保险公司实行专业化战略还是多元化战略,其理想状态均是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帕累托最优”。

四、保险公司不同经营模式的选择与变动

企业的边界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是由土地、劳动、资本等有形资源决定的“规模边界”,另一方面是由知识等无形资源决定的“能力边界”。对企业而言,无形的能力边界更为重要。正如伊迪丝,彭罗斯所言,限制企业成长的瓶颈不是劳动力、资金或设备,而是企业家的管理能力,企业的核心能力决定了它的规模和发展方向。

(一)保险公司的规模边界及其选择

企业的规模边界体现了一个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的问题,又可分为纵向边界和横向边界两部分。保险企业的纵向边界主要涉及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之间的关系问题,这里不予讨论。以下着重探讨保险企业的横向边界问题。

企业的横向边界是指其产品的数量和种类。新古典经济学将企业看成是技术上的生产函数:当企业规模小于市场规模(需求)时,企业将以利润最大化为原则选择本企业的规模,也即经济规模或最佳规模,即最佳产品种类和数量。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总会存在一个能够使企业的效率最高或平均成本最低的产品种类和数量,即所谓的范围经济和规模经济,它们决定了企业的最优横向边界。

在上述各种保险经营模式中,从专业经营模式到单一经营模式再到保险集团模式,体现的是保险产品种类的逐步扩展;而从保险集团模式到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则是从保险产品到银行和证券产品的逐步扩展,保险公司的横向边界进一步拓宽。

由于经济系统的根本不确定性,那些专业经营、单一经营、保险集团以及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保险公司都面临着同样的市场竞争。正如阿尔钦(1950)的经典文献”所描述的一样,适度的竞争可以作为决定各种制度形式存在的动态选择机制。竞争方式的多样性或竞争策略集选择空间,是企业理,也是市场效率的保证。从这个意义上说,应该尊重保险公司对不同经营边界的选择,以维护其竞争方式的多样性。在竞争压力下,保险公司的经营边界是动态调整与不断演化的,不应当受政府部门人为确定的企业经营模式的限制。但是,从我国保险公司的发展历程看,其经营边界在很大程度上受政府部门的制度约束,甚至是行政干预。

2003年以后陆续成立的专业性公司就是如此。从公司成立时开始,其经营边界就被人为限定了。根据上述企业有形边界的理论分析,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资源与特定时期的发展战略,基于竞争的动态选择机制,自主地确定经营边界,监管部门不应该人为加以限制。否则,一旦保险公司有扩展经营边界的需求和能力,则面临监管带来的困境。比如,监管部门要求专业农业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业务在总业务中不能低于一定的比例,但随着一些农业保险公司非农险业务的快速发展,这样的比例面临挑战。又比如,有的专业健康保险公司与寿险公司和财险公司所经营的健康险业务相比,在价格和渠道方面都没有明显优势,从而陷入非常尴尬的境地。

综上所述,在充满不确定性的经济系统中,保险公司对不同经营模式的选择,应该是在竞争机制下演进的结果,而不应该由人为的政策约束来限制其选择集合的空间。从这个意义上说,对专业公司的提法及其经营范围的限定,需要重新考虑,应该适时允许其扩大经营边界,即便这样有可能会使“专业公司”名不副实,也要充分尊重单一经营公司和集团化公司扩大经营边界的诉求,为其扩大经营边界提供相应的选择空间。

(二)保险公司的能力边界及其选择

企业边界的第二重属性也是其核心形式,是由无形资源(如知识特别是隐性知识)所确定的能力边界。演化经济学关于“基于能力”的企业理论认为,归根结底,企业所能够开展的活动以及可以达到的规模是由其拥有的核心能力决定的。企业的实体、结构和边界是由结合个体或团体的能力――比如技能和默示的知识(tacit knowledge)――的实体来解释的,这些能力在某些方面是由组织来培育和维持的。比如,伊迪丝,彭罗斯把企业看做是能力的组织化结合,提出了一种建立在能力增进基础上的企业成长理论:企业是建立在一个管理性框架内的各类能力的集合体,企业的成长“主要取决于能否更为有效地利用现有能力”。从能力有效利用的角度看,企业的成长就是不断挖掘未利用能力的过程。”纳尔逊和温特提出了一种演化模型,用于企业的内部惯例,他们把这些惯例看做是企业内部的一种存储知识,保持其一致性和效率的DNA。并认为知识在很大程度上是默示的、异质的以及依赖于环境的。他们还在企业生物相似性的基础上,构建了一个模拟生物的企业研究模型,该模型特别强调

“惯例”(知识遗传和继承)、“搜寻”(企业适应和惯例变异)和“市场选择”在企业演化过程中的作用。”

可见,与科斯一威廉姆森式的“契约理论”不同,“基于能力”的理论强调企业自身内部的资源和组织惯例的增进,强调企业内部知识的增长和学习。正是具有异质性企业的能力边界最终决定了其经营边界。在企业的异质性假设条件下,企业的成长是内生性的,这种内生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在不确定条件下,企业当前的知识存量与知识结构决定了企业能否把握潜在的市场机会。知识存量对企业新知识的积累及其创新活动也有制约作用。”新知识的形成和积累与企业现有的知识存量和结构之间存在着路径依赖关系,相关的知识背景是知识创新的基础和前提。第二,企业的规模和范围决定于企业核心知识的积累、扩散和转移过程。企业的扩张和多元化是核心知识基础上的扩展过程。第三,核心知识具有非竞争,并且难以模仿与替代,

在“基于能力”的理论看来,专业化的视角是双重的,即“科学技术”意义上的专业化和“企业惯例”意义上的专业化。多元化经营,意味着一种企业惯例可以施加于完全不同的物质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其背后是企业内部的“惯例”。当这种惯例的适用范围扩张到其能力所不及的程度时,也就是交易成本理论所谓企业内组织成本在边际上等于市场交易成本的时点,企业扩张将会停止。因此,如果政府监管部门按照自己的偏好代替企业家做出决策,来决定其扩张边界,则可能留下能力剩余,而这无疑是一种资源闲置。

企业的能力边界存在着深度和广度。企业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扩张能力边界:一是增加能力边界的深度,二是拓宽能力边界的广度;前者可以采取专业化的方式,而后者则可以采取多元化的方式来达成。现实中,企业正是通过采取有效方式来扩张其能力边界,从而引起其规模的外在变化,最终导致企业边界多样化变动趋势的。

显然,专业化经营是相对而言的,目的都是增加能力边界的深度。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获取的是与现有知识互补的外界新知识,目的是强化现有核心能力,突出现有竞争优势。为此,保险公司应该舍弃与核心能力关联度低的业务,将资源集中在最具优势的核心业务上,相应地,规模边界随之缩小。

多样化经营也是相对而言的,目的都是增加能力边界的广度。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获取的是外界的新知识,自身的能力范围得到拓展。为了使基于这些新知识的核心能力发挥作用,保险公司必须增加与之相匹配的业务活动。因此,随着能力边界广度的拓宽,保险公司应该发展新业务乃至采取多元化战略,规模边界也随之扩大。

我们注意到,大多数保险集团在从单一经营模式向集团化模式转化的过程中,仍然以原来经营的保险业务为主,并以此为依托向其他保险领域扩展。在大型保险企业的扩张过程中,依托主业主要体现在以最初的经营实体作为出资方或者控股单位,通过控股、参股等方式进行业务领域的扩张,并且在集团化扩张的同时始终保持对核心业务领域的投入,巩固并扩大其市场竞争能力。

同样,大多数保险集团在从单一经营模式向金融控股公司模式转化的过程中,主要辐射保险业务的其他领域,而较少进入银行、信托、证券等其他金融行业,进行金融综合化经营。这主要是由于现有的保险企业对保险业务比较熟悉,获取的主要是有关保险的新知识,因此,在保险业务领域比银行、信托、证券等领域更具有核心竞争力。当然,随着保险集团公司获取外界新知识的进一步增多,它们会进一步谋求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将经营边界向非保险金融领域扩展。

综上所述,专业化和多样化都是相对而言的,主要取决于每一家公司能力边界大小。专业化和多样化的目的都是扩张能力边界。

(三)保险公司经营边界的变动

如前所述,企业边界变动的实质,就是企业依照战略意图并结合外部环境和自身情况与外界进行资源交换,根据不同的资源类型选择有效的交换方式,从而引起企业能力边界和规模边界的相应变动;企业边界变动的目的,就是为了使核心能力与所从事的生产活动实现最佳匹配,从而达到效率最优。

在保险市场发展初期,保险公司进行生产和交易的主要资源是劳动、资本等有形资源,因此,很多保险公司以粗放经营的方式追求规模扩张,目的就是尽可能多地占有这些稀缺资源,为今后的发展打下基础。而随着社会逐渐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保险公司开展经营服务活动的关键已变成知识、技术等构成企业核心能力的无形资源,保险公司的持续竞争优势就随之转化为对这类资源掌握和有效运用的依赖。

总之,动态地看,保险公司的成长和发展是内生的。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我国保险公司正面临着更为激烈的国际竞争。如何通过技术创新、组织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积累和构建自身的核心知识和能力,合理地确定经营边界,是当前我国保险公司发展必须做出的战略选择。要想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中实现可持续发展,保险公司必须不断培育自身的核心能力,增加能力边界的深度,拓宽能力边界的广度。为此,公司要重视知识的创造、共享、转化和运用,努力将自己打造成学习型组织,增强对外界知识的吸收能力。

保险公司合规经营的重要性篇4

关键词:保险业;监管;保险产品

保险业是经营保险商品的特殊行业。保险业作为经济损失补偿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因此,世界各国对保险业都进行监管是必然的。

一、保险业的特点

保险业作为社会经济系统中专门处理风险的行业,具有区别于其他行业的特点。这种特点具体体现在保险商品的特殊形态和保险经营方式的特殊性。

1.保险商品的特点

保险是一种提供风险保障的经济活动,保险商品是无形的商品。一般商品有具体的价值与使用价值,而保险商品不具备感官性特征,其价值与使用价值很难直接被人感知,又因为是无形的商品,看不见摸不着,很难刺激人们的感官,因此很难激起人们的购买欲望。人们对风险及其后果的畏惧与对保险的必要性的理解往往局限在风险事件发生后,在这之前容易存在侥幸心理。然而,安全观念上的保险消费则需要在风险事件发生之前发生。保险商品的这种需求严重滞后于消费的特点对保险经营具有重大的影响。

保险商品不同于一般商品的另一方面是:商品功能的迟滞性。它虽然是服务形态的商品,但不同于旅游、文化之类的服务形态的商品,因为旅游等形成的商品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几乎是同步进行的,生产过程的完成往往就是消费过程的结束;而保险商品则不是这样;消费者购买的是一个对未来不确定事件的承诺(提供赔偿或保障),人们购买的保险商品不能获得现时的利益,这种承诺是一种信用,被保险人交纳保费在前,遭受风险损失后能否得到赔偿则取决于保险人履行合同的愿望和能力。

2.保险经营的特点

保险商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保险经营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经营的特点。

(1)保险经营资产具有负债性。一般企业的经营资产来自于自有资本的比重较大,因为他们的经营受其自有资本的约束,所以必须拥有雄厚的资本为其后盾。保险企业也必须有自有资本金,但是保险企业的经营资本主要来源于投保人按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而这些保险费正是未来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负债。

(2)保险经营风险的特殊性。一般工商企业来讲,债权人是比较少的,是少数人,一旦破产,对社会的危害比较轻。但保险公司总是需要有至少一定的保费规模,总得有相当多的保单件数,才能维持它的稳定经营,才能平衡业务的风险。所以任何一家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都不应该太少,哪怕是相对较小的保险公司,一开始比较小,发展到一定规模之后,即便是比较小的保险公司,它持有的保单件数都不应该太少。太少的话,经营是不稳定的,没办法经营的。一旦破产,就会涉及到几千万人的利益损失。一般的工商企业破产的时候,债权人比较少,他们一般不会引起整个社会的不稳定。但是保险企业的债权人是比较多的,一旦破产对整个社会的危害则比较严重。它的风险是具有长期隐蔽性的,是不易识别的。

(3)保险经营成本的特殊性。保险业的经营是以大数法则和概率论为基础的。保险经营的成本与一般工商企业商品成本相比具有不确定性。由于保险商品现时价格制定依据是过去的、历史的支出得平均成本,而现时的价格又是用来补偿未来发生的成本,即过去成本产生现时价格,现时价格补偿将来成本。同时确定历史成本时候需要大量的数据和资料,如果不能获得足够的历史数据和资料,而且影响风险的因素在不断的变动,使得保险人确定的历史成本很难和现时成本相吻合,更难和将来成本相一致。因此,科学地测定保费或费率,是保险经营中极为重要的一项工作。

二、保险监管的目标

国家对保险业监管的目标,是指国家监管机构在一定时期内对保险业进行监管所达到的要求或效果。最主要的是:一是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二是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

据保监会对2008年保险业监管工作的要求: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和改善监管,提高保险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维护好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重点抓好偿付能力执行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法规落实的监督。财产保险公司要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着力加强内控建设,提高内控执行力;着力强化数据质量管理,提高经营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可靠性;着力调整优化业务结构,提高经营管理的安全性、效益性和可持续性;着力改进服务质量,提高社会的认知度、认可度和信任度。以服务民生、保障民生为中心,创新产品和服务,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目标。

三、当前监管工作的重点

1.加快完善保险监管法律体系

对保险业进行法律监管的基本方式是建立完善的保险法律体系。保险法的组成主要包括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和其他方面的保险特别法,它们分别调整不同范围内的保险关系。保险业法是对保险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具体规范保险企业的组织形式,保险企业的设立程序和条件,保险企业的主管机关,保险资金的管理、使用财务计算,保险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以及违章处理等内容和行为。保险合同法是规范保险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法规,是保险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和基础。保险特别法是规范某一保险的法律,例如国家关于法定保险的各种法律规定。

需要完善的法规包括对各类专业机构(人、经纪人、公估人)的监管、保单持有人权益保障、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保险欺诈以及会计制度等诸多内容。为了提高监管部门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提高监管效率,修改后的法律应进一步明确保监会对保险业所拥有的专属监管权利,其行为能力不得受有关各方的干预和牵制,并适度增加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编制。此外,在法律上应进一步确立以保监会为主、其他相关机构为辅的多重监管体系,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和职责以及保险业行业协会、专业性的保险同业协会(如人协会、经纪人协会、公估人协会、精算师协会等)的地位和作用。

2.强化非现场监管

(1)以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充足性和偿付能力额度为重点,提高监管执行力。全面落实《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加强准备金评估规范性和充足性监管,加强财务核算和绩效考核监督。对于偿付能力额度未达到监管规定、未严格执行《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的公司,保监会将依照法律法规从严处罚,通过采取停止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停止高管任职资格审批、限制公司分红和高管层薪酬、强制分保、停止相应业务、直至退出市场等措施,督促公司改善偿付能力额度状况,提高偿付能力监管执行力。

(2)建立与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的沟通制度。保监会将向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通报监管情况,特别是公司在偿付能力、经营状况、市场行为、数据真实性、行政处罚、投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强化股东、董事和监事对公司管理层及公司经营情况的考核监督。

(3)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及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监管。全面落实《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充分发挥合规管理和内部稽核审计在依法规范公司经营、加强风险防范、提高内控执行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产险市场实际,对公司合规管理和稽核审计工作提出要求,明确工作重点和原则。

3.对高层管理人员加强管理

为加强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规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强化风险意识、创新意识和诚信意识,推动保险公司规范运作。

保监会2008年4月28日,《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培训对象包括保险公司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参加培训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办法》规定以上人员需接受基本理论、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及职业规范等方面的培训。基本理论培训主要包括国家经济金融形势与政策、保险业改革与发展理论以及保险业发展政策等。法律法规培训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险监管有关规定以及保险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和要求等。专业知识培训主要包括保险公司战略管理、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以及财务知识等。职业规范培训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职业道德与诚信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

4.对偿付能力进行严格的监管

《保险法》第108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控”。这是《保险法》规定的保险监管机构的一项职责。《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81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这是给保险公司设定的一条义务。赋予保险公司一项义务,就是保险公司应该保持和必须具有最低的偿付能力。

长期以来我国保险监管机构习惯把监管目标放在对保险主体市场行为的合规性监管上,忽视对偿付能力的监控,部分助长了一些公司重速度、轻效益、重发展、轻管理的粗放型经营方式的发展,今后应逐步将重点放在对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监管,要定期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的测试,确保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稳定,从而根本上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保监会成立了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这个标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除了保监会的人员以外,还有保险公司的人员与院校的专家。另外,还建立了一个偿付能力监管协调机制,这就把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协调统一起来,把这个工作做好,其中还包括统计信息部门要对保险公司的信息质量进行评价。

参考文献:

[1]魏华林,林保清.保险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2]申曙光.保险学导论[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7.

[3]李卉.当前我国保险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河南金融,2005,(4):22-23.

保险公司合规经营的重要性篇5

关键词:保险业;监管;保险产品

保险业是经营保险商品的特殊行业。保险业作为经济损失补偿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因此,世界各国对保险业都进行监管是必然的。

一、保险业的特点

保险业作为社会经济系统中专门处理风险的行业,具有区别于其他行业的特点。这种特点具体体现在保险商品的特殊形态和保险经营方式的特殊性。

1.保险商品的特点

保险是一种提供风险保障的经济活动,保险商品是无形的商品。一般商品有具体的价值与使用价值,而保险商品不具备感官性特征,其价值与使用价值很难直接被人感知,又因为是无形的商品,看不见摸不着,很难刺激人们的感官,因此很难激起人们的购买欲望。人们对风险及其后果的畏惧与对保险的必要性的理解往往局限在风险事件发生后,在这之前容易存在侥幸心理。然而,安全观念上的保险消费则需要在风险事件发生之前发生。保险商品的这种需求严重滞后于消费的特点对保险经营具有重大的影响。

保险商品不同于一般商品的另一方面是:商品功能的迟滞性。它虽然是服务形态的商品,但不同于旅游、文化之类的服务形态的商品,因为旅游等形成的商品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几乎是同步进行的,生产过程的完成往往就是消费过程的结束;而保险商品则不是这样;消费者购买的是一个对未来不确定事件的承诺(提供赔偿或保障),人们购买的保险商品不能获得现时的利益,这种承诺是一种信用,被保险人交纳保费在前,遭受风险损失后能否得到赔偿则取决于保险人履行合同的愿望和能力。

2.保险经营的特点

保险商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保险经营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经营的特点。

(1)保险经营资产具有负债性。一般企业的经营资产来自于自有资本的比重较大,因为他们的经营受其自有资本的约束,所以必须拥有雄厚的资本为其后盾。保险企业也必须有自有资本金,但是保险企业的经营资本主要来源于投保人按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而这些保险费正是未来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负债。

(2)保险经营风险的特殊性。一般工商企业来讲,债权人是比较少的,是少数人,一旦破产,对社会的危害比较轻。但保险公司总是需要有至少一定的保费规模,总得有相当多的保单件数,才能维持它的稳定经营,才能平衡业务的风险。所以任何一家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都不应该太少,哪怕是相对较小的保险公司,一开始比较小,发展到一定规模之后,即便是比较小的保险公司,它持有的保单件数都不应该太少。太少的话,经营是不稳定的,没办法经营的。一旦破产,就会涉及到几千万人的利益损失。一般的工商企业破产的时候,债权人比较少,他们一般不会引起整个社会的不稳定。但是保险企业的债权人是比较多的,一旦破产对整个社会的危害则比较严重。它的风险是具有长期隐蔽性的,是不易识别的。

(3)保险经营成本的特殊性。保险业的经营是以大数法则和概率论为基础的。保险经营的成本与一般工商企业商品成本相比具有不确定性。由于保险商品现时价格制定依据是过去的、历史的支出得平均成本,而现时的价格又是用来补偿未来发生的成本,即过去成本产生现时价格,现时价格补偿将来成本。同时确定历史成本时候需要大量的数据和资料,如果不能获得足够的历史数据和资料,而且影响风险的因素在不断的变动,使得保险人确定的历史成本很难和现时成本相吻合,更难和将来成本相一致。因此,科学地测定保费或费率,是保险经营中极为重要的一项工作。

二、保险监管的目标

国家对保险业监管的目标,是指国家监管机构在一定时期内对保险业进行监管所达到的要求或效果。最主要的是:一是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二是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

据保监会对2008年保险业监管工作的要求: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和改善监管,提高保险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维护好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重点抓好偿付能力执行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法规落实的监督。财产保险公司要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着力加强内控建设,提高内控执行力;着力强化数据质量管理,提高经营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可靠性;着力调整优化业务结构,提高经营管理的安全性、效益性和可持续性;着力改进服务质量,提高社会的认知度、认可度和信任度。以服务民生、保障民生为中心,创新产品和服务,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目标。

三、当前监管工作的重点

1.加快完善保险监管法律体系

对保险业进行法律监管的基本方式是建立完善的保险法律体系。保险法的组成主要包括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和其他方面的保险特别法,它们分别调整不同范围内的保险关系。保险业法是对保险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具体规范保险企业的组织形式,保险企业的设立程序和条件,保险企业的主管机关,保险资金的管理、使用财务计算,保险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以及违章处理等内容和行为。保险合同法是规范保险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法规,是保险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和基础。保险特别法是规范某一保险的法律,例如国家关于法定保险的各种法律规定。

需要完善的法规包括对各类专业机构(人、经纪人、公估人)的监管、保单持有人权益保障、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保险欺诈以及会计制度等诸多内容。为了提高监管部门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提高监管效率,修改后的法律应进一步明确保监会对保险业所拥有的专属监管权利,其行为能力不得受有关各方的干预和牵制,并适度增加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编制。此外,在法律上应进一步确立以保监会为主、其他相关机构为辅的多重监管体系,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和职责以及保险业行业协会、专业性的保险同业协会(如人协会、经纪人协会、公估人协会、精算师协会等)的地位和作用。

2.强化非现场监管

(1)以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充足性和偿付能力额度为重点,提高监管执行力。全面落实《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加强准备金评估规范性和充足性监管,加强财务核算和绩效考核监督。对于偿付能力额度未达到监管规定、未严格执行《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的公司,保监会将依照法律法规从严处罚,通过采取停止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停止高管任职资格审批、限制公司分红和高管层薪酬、强制分保、停止相应业务、直至退出市场等措施,督促公司改善偿付能力额度状况,提高偿付能力监管执行力。

(2)建立与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的沟通制度。保监会将向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通报监管情况,特别是公司在偿付能力、经营状况、市场行为、数据真实性、行政处罚、投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强化股东、董事和监事对公司管理层及公司经营情况的考核监督。

(3)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及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监管。全面落实《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充分发挥合规管理和内部稽核审计在依法规范公司经营、加强风险防范、提高内控执行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产险市场实际,对公司合规管理和稽核审计工作提出要求,明确工作重点和原则。

3.对高层管理人员加强管理

为加强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规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强化风险意识、创新意识和诚信意识,推动保险公司规范运作。

保监会2008年4月28日,《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培训对象包括保险公司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参加培训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办法》规定以上人员需接受基本理论、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及职业规范等方面的培训。基本理论培训主要包括国家经济金融形势与政策、保险业改革与发展理论以及保险业发展政策等。法律法规培训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险监管有关规定以及保险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和要求等。专业知识培训主要包括保险公司战略管理、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以及财务知识等。职业规范培训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职业道德与诚信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

4.对偿付能力进行严格的监管

《保险法》第108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控”。这是《保险法》规定的保险监管机构的一项职责。《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81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这是给保险公司设定的一条义务。赋予保险公司一项义务,就是保险公司应该保持和必须具有最低的偿付能力。

长期以来我国保险监管机构习惯把监管目标放在对保险主体市场行为的合规性监管上,忽视对偿付能力的监控,部分助长了一些公司重速度、轻效益、重发展、轻管理的粗放型经营方式的发展,今后应逐步将重点放在对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监管,要定期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的测试,确保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稳定,从而根本上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保监会成立了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这个标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除了保监会的人员以外,还有保险公司的人员与院校的专家。另外,还建立了一个偿付能力监管协调机制,这就把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协调统一起来,把这个工作做好,其中还包括统计信息部门要对保险公司的信息质量进行评价。

参考文献:

[1]魏华林,林保清.保险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2]申曙光.保险学导论[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7.

[3]李卉.当前我国保险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河南金融,2005,(4):22-23.

保险公司合规经营的重要性篇6

关键词:保险业;监管;保险产品

保险业是经营保险商品的特殊行业。保险业作为经济损失补偿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因此,世界各国对保险业都进行监管是必然的。

一、保险业的特点

保险业作为社会经济系统中专门处理风险的行业,具有区别于其他行业的特点。这种特点具体体现在保险商品的特殊形态和保险经营方式的特殊性。

1.保险商品的特点

保险是一种提供风险保障的经济活动,保险商品是无形的商品。一般商品有具体的价值与使用价值,而保险商品不具备感官性特征,其价值与使用价值很难直接被人感知,又因为是无形的商品,看不见摸不着,很难刺激人们的感官,因此很难激起人们的购买欲望。人们对风险及其后果的畏惧与对保险的必要性的理解往往局限在风险事件发生后,在这之前容易存在侥幸心理。然而,安全观念上的保险消费则需要在风险事件发生之前发生。保险商品的这种需求严重滞后于消费的特点对保险经营具有重大的影响。

保险商品不同于一般商品的另一方面是:商品功能的迟滞性。它虽然是服务形态的商品,但不同于旅游、文化之类的服务形态的商品,因为旅游等形成的商品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几乎是同步进行的,生产过程的完成往往就是消费过程的结束;而保险商品则不是这样;消费者购买的是一个对未来不确定事件的承诺(提供赔偿或保障),人们购买的保险商品不能获得现时的利益,这种承诺是一种信用,被保险人交纳保费在前,遭受风险损失后能否得到赔偿则取决于保险人履行合同的愿望和能力。

2.保险经营的特点

保险商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保险经营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经营的特点。

(1)保险经营资产具有负债性。一般企业的经营资产来自于自有资本的比重较大,因为他们的经营受其自有资本的约束,所以必须拥有雄厚的资本为其后盾。保险企业也必须有自有资本金,但是保险企业的经营资本主要来源于投保人按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而这些保险费正是未来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负债。

(2)保险经营风险的特殊性。一般工商企业来讲,债权人是比较少的,是少数人,一旦破产,对社会的危害比较轻。但保险公司总是需要有至少一定的保费规模,总得有相当多的保单件数,才能维持它的稳定经营,才能平衡业务的风险。所以任何一家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都不应该太少,哪怕是相对较小的保险公司,一开始比较小,发展到一定规模之后,即便是比较小的保险公司,它持有的保单件数都不应该太少。太少的话,经营是不稳定的,没办法经营的。一旦破产,就会涉及到几千万人的利益损失。一般的工商企业破产的时候,债权人比较少,他们一般不会引起整个社会的不稳定。但是保险企业的债权人是比较多的,一旦破产对整个社会的危害则比较严重。它的风险是具有长期隐蔽性的,是不易识别的。

(3)保险经营成本的特殊性。保险业的经营是以大数法则和概率论为基础的。保险经营的成本与一般工商企业商品成本相比具有不确定性。由于保险商品现时价格制定依据是过去的、历史的支出得平均成本,而现时的价格又是用来补偿未来发生的成本,即过去成本产生现时价格,现时价格补偿将来成本。同时确定历史成本时候需要大量的数据和资料,如果不能获得足够的历史数据和资料,而且影响风险的因素在不断的变动,使得保险人确定的历史成本很难和现时成本相吻合,更难和将来成本相一致。因此,科学地测定保费或费率,是保险经营中极为重要的一项工作。

二、保险监管的目标

国家对保险业监管的目标,是指国家监管机构在一定时期内对保险业进行监管所达到的要求或效果。最主要的是:一是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二是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

据保监会对2008年保险业监管工作的要求: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和改善监管,提高保险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维护好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重点抓好偿付能力执行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法规落实的监督。财产保险公司要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着力加强内控建设,提高内控执行力;着力强化数据质量管理,提高经营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可靠性;着力调整优化业务结构,提高经营管理的安全性、效益性和可持续性;着力改进服务质量,提高社会的认知度、认可度和信任度。以服务民生、保障民生为中心,创新产品和服务,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目标。

三、当前监管工作的重点

1.加快完善保险监管法律体系

对保险业进行法律监管的基本方式是建立完善的保险法律体系。保险法的组成主要包括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和其他方面的保险特别法,它们分别调整不同范围内的保险关系。保险业法是对保险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具体规范保险企业的组织形式,保险企业的设立程序和条件,保险企业的主管机关,保险资金的管理、使用

财务计算,保险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以及违章处理等内容和行为。保险合同法是规范保险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法规,是保险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和基础。保险特别法是规范某一保险的法律,例如国家关于法定保险的各种法律规定。

需要完善的法规包括对各类专业机构(人、经纪人、公估人)的监管、保单持有人权益保障、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保险欺诈以及会计制度等诸多内容。为了提高监管部门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提高监管效率,修改后的法律应进一步明确保监会对保险业所拥有的专属监管权利,其行为能力不得受有关各方的干预和牵制,并适度增加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编制。此外,在法律上应进一步确立以保监会为主、其他相关机构为辅的多重监管体系,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和职责以及保险业行业协会、专业性的保险同业协会(如人协会、经纪人协会、公估人协会、精算师协会等)的地位和作用。

2.强化非现场监管

(1)以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充足性和偿付能力额度为重点,提高监管执行力。全面落实《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加强准备金评估规范性和充足性监管,加强财务核算和绩效考核监督。对于偿付能力额度未达到监管规定、未严格执行《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的公司,保监会将依照法律法规从严处罚,通过采取停止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停止高管任职资格审批、限制公司分红和高管层薪酬、强制分保、停止相应业务、直至退出市场等措施,督促公司改善偿付能力额度状况,提高偿付能力监管执行力。

(2)建立与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的沟通制度。保监会将向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通报监管情况,特别是公司在偿付能力、经营状况、市场行为、数据真实性、行政处罚、投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强化股东、董事和监事对公司管理层及公司经营情况的考核监督。

(3)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及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监管。全面落实《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充分发挥合规管理和内部稽核审计在依法规范公司经营、加强风险防范、提高内控执行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产险市场实际,对公司合规管理和稽核审计工作提出要求,明确工作重点和原则。

3.对高层管理人员加强管理

为加强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规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强化风险意识、创新意识和诚信意识,推动保险公司规范运作。

保监会2008年4月28日,《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培训对象包括保险公司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参加培训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办法》规定以上人员需接受基本理论、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及职业规范等方面的培训。基本理论培训主要包括国家经济金融形势与政策、保险业改革与发展理论以及保险业发展政策等。法律法规培训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险监管有关规定以及保险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和要求等。专业知识培训主要包括保险公司战略管理、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以及财务知识等。职业规范培训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职业道德与诚信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

4.对偿付能力进行严格的监管

《保险法》第108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控”。这是《保险法》规定的保险监管机构的一项职责。《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81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这是给保险公司设定的一条义务。赋予保险公司一项义务,就是保险公司应该保持和必须具有最低的偿付能力。

长期以来我国保险监管机构习惯把监管目标放在对保险主体市场行为的合规性监管上,忽视对偿付能力的监控,部分助长了一些公司重速度、轻效益、重发展、轻管理的粗放型经营方式的发展,今后应逐步将重点放在对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监管,要定期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的测试,确保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稳定,从而根本上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保监会成立了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这个标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除了保监会的人员以外,还有保险公司的人员与院校的专家。另外,还建立了一个偿付能力监管协调机制,这就把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协调统一起来,把这个工作做好,其中还包括统计信息部门要对保险公司的信息质量进行评价。

参考文献:

[1] 魏华林,林保清.保险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2] 申曙光.保险学导论[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7.

[3] 李卉.当前我国保险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河南金融,2005,(4):22-23.

保险公司合规经营的重要性篇7

国内保险业经过近几年的快速发展,在公司业务发展战略、业务经营规划、业务经营区域、目标客户群体、销售渠道等方面,在对公司组织架构和业务经营活动进行计划、监督、评估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许多大胆和有益的改革创新,在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和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同时,由于保险公司数量的增加、规模的扩大和业务活动日益复杂化,保险市场中也出现了一些违法违规的突出问题,在国内保险市场对外开放步伐加快和市场竞争日益加剧的情况下,为了防范和及早发现经营风险,从而避免或者减少可能遭受的经营损失,保证保险业能够稳定健康快速发展,在加强保险监管的同时,各保险公司经营决策者应该认真制定和切实执行公司控制风险、加强管理、稳健经营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险公司的竞争优势主要取决于公司的人才技术优势和组织管理优势,而不是传统的资源优势和资金优势,保险资源配置和经营管理能力的差异性和保险公司利用这些资源的独特方式,形成了各自公司的竞争优势和比较优势。建立内控制度和管理制度的目的是提高保险公司自我约束意识,防范和及时发现经营风险,建立公司内部相互制衡机制,确保正确反映公司的经营效益,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健全有效的内控制度可以监督和弥补公司管理功能可能存在的缺陷,使公司在市场环境变化和人员素质差异的情况下,实现公司的市场经营目标。

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应注重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应参照国际先进的管理模式进行公司内部管理体制方面的改革创新,比如公司价值链管理、组织结构管理、业务绩效管理、客户关系管理、公司价值管理、销售渠道管理、服务质量管理、公司品质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激励约束机制管理等。按照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保险公司总分支公司之间应该建立严格的管控机制和费率反馈机制,总公司对分支公司的经营活动必须做到心中有数,及时指导,监控到位;应建立严格的核保和核赔分离制度,建立必要的审核制度和检查制度;对分支公司擅自越权和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对违反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行为,必须认真进行内部监督和检查,加大处罚力度,并及时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否则,保险监管部门可以追究总公司的领导责任。

二、以监管为核心,监控和指导公司内控管理制度建设

加强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的目的是在新的市场和法律环境下,将以往部分监管责任转变为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是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证投资人的正当投资回报权益不受侵害,监督保险公司合法合规经营,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以往这种监管职能是通过对保险公司现场和非现场的例行检查来实现的,但由于保险公司管理体制和业务经营的复杂程度增高,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保险监管部门例行的检查和抽查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有效性遇到了现实的挑战,增大了保险有效监管的难度。在国际化竞争的大背景下,保险监管部门必须认真研究和充分发挥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积极作用,将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作为强化监管的重要内容,加强事后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保险公司则应该认真检讨和审视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执行的现状,增强对公司内部机构、业务、财务、投资等方面的风险管理,完善和弥补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方面的缺陷和不足。保险监管部门在加强保险法律法规建设的同时,应督促保险公司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两者是相辅相成、不可替代、互为补充、缺一不可的。

国际上一般对内部控制按职能划分为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管理控制两类。保险公司内部会计控制包括涉及直接与财产保护和财务记录可靠性有关的所有方法和程序,包括分支机构授权和批准制度、责任分离制度以及对财产的实物控制和内部审计等。保险公司内部管理控制包括与管理层业务授权相关的组织机构的计划、决策程序、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手段、信息交流、监督管理以及各种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状况。

保险公司总公司必须对分支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是否相适应,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是否完备和完善,权力与责任的平衡是否对称,重要职能和关键岗位的设立是否相互制约,独立的内部稽核和公正的外部审计是否健全,内部制度建设和内部监督机制是否执行落实,职业道德水平和培训质量是否提升,违法违规行为和有意误导行为是否得到遏制,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是否得到执行等进行研究和评估。所有这些内容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建立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提高操作效率,确保现有规章制度的执行,同时,保险监管部门必须对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和监督指导。

三、以竞争为手段,建立内外资保险公司竞争合作机制

国内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为内外资保险公司提供了一个竞争与合作的大市场,使国内保险公司实际上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了国际保险业的竞争,因此,保险公司应该从国际竞争的高度,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质量,应该具备全球化的经营视野和更强的合作意识,积极主动地参与业内的竞争与合作。内外资保险公司各自具有不同的优势,如何在激烈的竞争中获得最低成本、最佳产品、最优服务、最大份额、最高利润,是公司竞争所追求的目标。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共同开发和利用保险资源、保险科技、保险信息,以及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合作与联系,是国际化经营的必然要求和发展趋势。

从管理的层面上看,外资保险公司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值得国内保险公司学习和借鉴。首先,内外资保险公司应该加强对国际通行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信息沟通和交流,增强公司管理者对加强内部控制管理的意识;其次,应注重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水平和质量的提高,以适应竞争与合作的要求;第三,应加强对业务无序竞争的管控,在管理创新、服务创新、机制创新等方面开展竞争活动;第四,共同营造一种合作创新、共同发展的市场协作精神和协作方式,提高公司的获利水平和竞争力。

四、以管理为目标,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整体素质和水平

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是保证公司各部门和总分支公司各司其责、有序结合、分工明确和有效运作的组织保障,合理的组织管理结构可以把分散的、单个的力量聚集成为集中的、强大的集体力量;可以使保险公司每个员工的工作职权在组织管理结构中以一定形式固定下来,保证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明确经营者的责任和权利,避免相互推诿,克服,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办事拖拉的弊端;可以确保公司领导制度的实现,公司各级领导只有依靠一套完善的组织管理机构才能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力。

围绕风险控制和增进效益两个目标,保险公司应该如何加强内部控制管理水平,增强竞争能力,在日渐市场化和日益开放的经营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一是应建立起高效的风险管理机制,以风险管理为核心,严格控制经营风险,保证其业务收益的稳定,满足被保险人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二是运用高新技术手段和先进方法对风险变动趋势进行科学的预测,有效地进行公司经营风险的控制和管理;三是完善保险风险内部控制机制,对经营风险实行严格的监控,建立科学的风险监测反馈系统,提高公司经营效益

;四是完善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用制度管人、管机构、管业务、管经营,并接受保险监管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五、以服务为理念,提升产品创新、服务创新的科技含量

首先,产品创新能力反映公司管理和竞争水平,保险产品的系列结构、规格品种,特别是产品更新换代的频度,对保险公司产品管理能力的高低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因此,根据竞争的客观需要,保险公司都把优化产品结构、增加和更新产品作为提高其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同时必须看到,国内保险市场中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保险产品结构雷同、业务单一、创新不足、粗放经营等问题。业务结构方面,财产险保险费收入来源80%以上为机动车保险,经营缺乏特色和品牌;业务品种方面,财产险传统型业务比重大,创新型业务、高附加值业务和延伸型业务比较少或基本上没有开展。

随着新《保险法》的实施,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条款费率的管制得以放松,保险公司有了更大的条款费率制定权,因此,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险公司应该跳出传统的业务框架,认真分析市场需求,建立推进产品更新换代的产品管理制度,加速开发和创新公司自身的产品系列,提高公司产品的国际化、多样化、专业化水平,努力开拓各种市场空间。培养适应产品创新的人才队伍,造就一支掌握现代产品风险管理技能和方法的高素质管理队伍,是对保险公司管理水平和内控机制是否完善的考验。因此,保险公司应该注重培养自己的专业技术人才,建立适应市场发展的产品创新机制。

其次,科技创新引导保险公司的服务创新。北京市保险市场近年来能有快速发展,同保险公司重视服务创新密切相关。目前,北京市保险市场中的服务创新表现为:服务科技方面有电话语音服务、网络和电子商务、银行结算支付方式;服务管理方面有计算机网络管理、承保、理赔、结算中心、人业绩管理、营销管理;服务方式方面有服务之家、客户回访、24小时电话咨询服务;服务理念方面得到不断提升和转变。

保险公司应在现有的基础上,加快电子化和网络化建设的步伐,采用电子计算机和现代通讯技术设备,促进办公自动化、电子商务和网络保险以及由此延伸的服务手段和领域,提高保险公司的业务处理能力和运作效率,以高效、快捷、优质的服务,积极参与保险业的国际和国内竞争。

在信息技术引发的保险创新浪潮中,公司间竞争的重点不再是产品的价格竞争,而是服务质量和方式的竞争。只有通过高质、高效、高附加值的服务竞争,才能将各种保险产品更快更好地送达顾客,才有利于扩大和稳定客户关系,占有更高的市场份额,增加业务创新的机会。

第三,加强人管理制度促进服务质量提升。新《保险法》修改的一条重要内容,是加重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中介人和中介业务管理的法律责任和管理责任,保险公司应根据中介业务发展的实际,制定相应的保险中介业务管理办法,加强和完善对保险中介业务的管理。国内保险业的营销方式最终将建立在市场导向型、客户需求型这样一种新的发展模式基础上,使人寿保险这一“以人为本”的保险服务行业在服务意识、服务效益、服务质量、服务渠道、服务方式、服务内容等多方面和多层次发生根本变化。

保险服务质量的提高关键是靠保险公司的服务意识的提高,靠保险公司服务创新。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保险业的制度体制改革、机构业务管理、人事分配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归根结底都将落实在服务竞争上,因此,提高保险服务与促进保险发展是相辅相成的,是保险公司在今后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能否立于不败之地的客观要求。保险公司必须高度重视售前服务、售中服务、售后服务的各个环节,应该遵循公司的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运行,不能因人而易,降低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四,高度重视银行保险的发展机遇和经营风险。银行保险最直接的含义就是通过银行网络来销售保险产品。充分利用庞大的金融机构网络,增加保险的销售渠道,高效率地覆盖市场与客户是保险公司热衷于银行保险的最现实的愿望。银行保险所显示出来的独特魅力和广阔前景对保险公司拓展销售渠道意义重大,一是可以建立客户资源共享机制,为双方客户提供综合性互惠服务;二是加强银行保险业务的深层次合作;三是适应网上保险的需求,实现双方网站的方便连接,为客户提供更方便,更快捷的网上保险、网上查询和网上转账等多方面、多渠道的服务。

银行保险业务发展势头迅猛,已经成为人寿保险另一个主要销售渠道,但同时,各保险公司应该清醒地认识到,银行保险不是零风险,由于保险公司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方面的滞后性,目前有些问题已经暴露,如经营效益风险、资金回报风险、资产负债匹配风险、违规操作和误导宣传等事件也时有发生,必须引起保险公司的高度重视,同时加快制定相关的风险控制管理规定。银行保险注重的是品牌形象和诚信经营,保险公司要严格依法合规经营,塑造自己稳健经营、诚信经营、合法守规的品牌形象,形成自己值得信赖的品牌优势。银行保险需要强调的是加强人才培养和培训,保险公司必须加强培训内容和时间。银行保险的核心产品是服务,服务质量是决定银行保险业务经营成败的关键所在。

六、以效益为中心,用内控制度管控公司所有经营行为

保险公司的经营目标是实现股东价值的最大化,这就需要保险公司对其分支公司的管理层进行监督,保证分支公司的管理层能够按照公司的既定目标履行职责,有序、有效地开展业务,确保公司的经营目标能够得以实现。以实现股东价值的最大化为基础的管理是一个综合的管理工具,它可以用来推动创造价值的观念深入到公司一线员工中去,用效益的观点,通过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和经营目标的实施,监督和控制公司管理层的所有经营行为。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是保证保险公司经营效益的实现,而分支公司的管理层既是相关制度的制定者,又是执行者,其经营行为直接影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执行绩效。

保险公司合规经营的重要性篇8

国内保险业经过近几年的快速发展,在公司业务发展战略、业务经营规划、业务经营区域、目标客户群体、销售渠道等方面,在对公司组织架构和业务经营活动进行计划、监督、评估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许多大胆和有益的改革创新,在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和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同时,由于保险公司数量增加、规模扩大和业务活动日益复杂化,保险市场中也出现一些违法违规的突出问题,在国内保险市场对外开放步伐加快和市场竞争日益加剧的情况下,为了防范和及早发现经营风险,从而避免或者减少可能遭受的经营损失,保证保险业能够稳定健康快速发展,在加强保险监管的同时,各保险公司经营决策者应该认真制定和切实执行公司控制风险、加强管理、稳健经营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险公司的竞争优势主要取决于公司的人才技术优势和组织管理优势,而不是传统的资源优势和资金优势,保险资源配置和经营管理能力的差异性和保险公司利用这些资源的独特方式,形成了各自公司的竞争优势和比较优势。建立内控制度和管理制度的目的是提高保险公司自我约束意识,防范和及时发现经营风险,建立公司内部相互制衡机制,确保正确反映公司的经营效益,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有效的内控制度可以监督和弥补公司管理功能可能存在的缺陷,使公司在市场环境变化和人员素质差异的情况下,实现公司市场经营目标。

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应注重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应参照国际先进的管理模式进行公司内部管理体制方面的改革创新,比如公司价值链管理、组织结构管理、业务绩效管理、客户关系管理、公司价值管理、销售渠道管理、服务质量管理、公司品质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激励约束机制管理等。按照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保险公司总分支公司之间应该建立严格的管控机制和费率反馈机制,总公司对分支公司的经营活动必须做到心中有数,及时指导,监控到位;应建立严格的核保和核赔分离制度,建立必要的审核制度和检查制度;对分支公司擅自越权和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对违反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行为,必须认真进行内部监督和检查,加大处罚力度,并及时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否则,保险监管部门可以追究总公司的领导责任。

二、以监管为核心,监控和指导公司内控管理制度建设

加强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的目的是在新的市场和法律环境下,将以往部分监管责任转变为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是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证投资人的正当投资回报权益不受侵害,监督保险公司合法合规经营,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以往这种监管职能是通过对保险公司现场和非现场的例行检查来实现的,但由于保险公司管理体制和业务经营的复杂程度增高,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保险监管部门例行的检查和抽查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有效性遇到了现实的挑战,增大了保险有效监管的难度。在国际化竞争的大背景下,保险监管部门必须认真研究和充分发挥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积极作用,将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作为强化监管的重要内容,加强事后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保险公司则应该认真检讨和审视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执行的现状,增强对公司内部机构、业务、财务、投资等方面的风险管理,完善和弥补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方面的缺陷和不足。保险监管部门在加强保险法律法规建设的同时,应督促保险公司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两者是相辅相成、不可替代、互为补充、缺一不可的。

国际上一般对内部控制按职能划分为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管理控制两类。保险公司内部会计控制包括涉及直接与财产保护和财务记录可靠性有关的所有方法和程序,包括分支机构授权和批准制度、责任分离制度以及对财产的实物控制和内部审计等。保险公司内部管理控制包括与管理层业务授权相关的组织机构的计划、决策程序、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手段、信息交流、监督管理以及各种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状况。

保险公司总公司必须对分支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是否相适应,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是否完备和完善,权力与责任的平衡是否对称,重要职能和关键岗位的设立是否相互制约,独立的内部稽核和公正的外部审计是否健全,内部制度建设和内部监督机制是否执行落实,职业道德水平和培训质量是否提升,违法违规行为和有意误导行为是否得到遏制,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是否得到执行等进行研究和评估。所有这些内容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建立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提高操作效率,确保现有规章制度的执行,同时,保险监管部门必须对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和监督指导。

三、以竞争为手段,建立内外资保险公司竞争合作机制

国内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为内外资保险公司提供了一个竞争与合作的大市场,使国内保险公司实际上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了国际保险业的竞争,因此,保险公司应该从国际竞争的高度,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质量,应该具备全球化的经营视野和更强的合作意识,积极主动地参与业内的竞争与合作。内外资保险公司各自具有不同的优势,如何在激烈的竞争中获得最低成本、最佳产品、最优服务、最大份额、最高利润,是公司竞争所追求的目标。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共同开发和利用保险资源、保险科技、保险信息,以及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合作与联系,是国际化经营的必然要求和发展趋势。

从管理层面上看,外资保险公司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值得国内保险公司学习和借鉴。首先,内外资保险公司应该加强对国际通行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信息沟通和交流,增强公司管理者对加强内部控制管理的意识;其次,应注重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水平和质量的提高,以适应竞争与合作的要求;第三,应加强对业务无序竞争的管控,在管理创新、服务创新、机制创新等方面开展竞争活动;第四,共同营造一种合作创新、共同发展的市场协作精神和协作方式,提高公司的获利水平和竞争力。

四、以管理为目标,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整体素质和水平

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是保证公司各部门和总分支公司各司其责、有序结合、分工明确和有效运作的组织保障,合理的组织管理结构可以把分散的、单个的力量聚集成为集中的、强大的集体力量;可以使保险公司每个员工的工作职权在组织管理结构中以一定形式固定下来,保证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明确经营者的责任和权利,避免相互推诿,克服,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办事拖拉的弊端;可以确保公司领导制度的实现,公司各级领导只有依靠一套完善的组织管理机构才能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力。

围绕风险控制和增进效益两个目标,保险公司应如何加强内部控制管理水平,增强竞争能力,在日渐市场化和日益开放的经营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一是应建立起高效的风险管理机制,以风险管理为核心,严格控制经营风险,保证其业务收益的稳定,满足被保险人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二是运用高新技术手段和先进方法对风险变动趋势进行科学预测,有效地进行公司经营风险的控制和管理;三是完善保险风险内部控制机制,对经营风险实行严格监控,建立科学的风险监测反馈系统,提高公司经营效益;四是完善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用制度管人、管机构、管业务、管经营,并接受保险监管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五、以服务为理念,提升产品创新、服务创新的科技含量

首先,产品创新能力反映公司管理和竞争水平,保险产品的系列结构、规格品种,特别是产品更新换代的频度,对保险公司产品管理能力的高低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因此,根据竞争的客观需要,保险公司都把优化产品结构、增加和更新产品作为提高其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同时必须看到,国内保险市场中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保险产品结构雷同、业务单一、创新不足、粗放经营等问题。业务结构方面,财产险保险费收入来源80%以上为机动车保险,经营缺乏特色和品牌;业务品种方面,财产险传统型业务比重大,创新型业务、高附加值业务和延伸型业务比较少或基本上没有开展。

随着新《保险法》的实施,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条款费率的管制得以放松,保险公司有了更大的条款费率制定权,因此,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险公司应该跳出传统的业务框架,认真分析市场需求,建立推进产品更新换代的产品管理制度,加速开发和创新公司自身的产品系列,提高公司产品的国际化、多样化、专业化水平,努力开拓各种市场空间。培养适应产品创新的人才队伍,造就一支掌握现代产品风险管理技能和方法的高素质管理队伍,是对保险公司管理水平和内控机制是否完善的考验。因此,保险公司应该注重培养自己的专业技术人才,建立适应市场发展的产品创新机制。

其次,科技创新引导保险公司的服务创新。北京市保险市场近年来能有快速发展,同保险公司重视服务创新密切相关。目前,北京市保险市场中的服务创新表现为:服务科技方面有电话语音服务、网络和电子商务、银行结算支付方式;服务管理方面有计算机网络管理、承保、理赔、结算中心、人业绩管理、营销管理;服务方式方面有服务之家、客户回访、24小时电话咨询服务;服务理念方面得到不断提升和转变。

保险公司应在现有的基础上,加快电子化和网络化建设的步伐,采用电子计算机和现代通讯技术设备,促进办公自动化、电子商务和网络保险以及由此延伸的服务手段和领域,提高保险公司的业务处理能力和运作效率,以高效、快捷、优质的服务,积极参与保险业的国际和国内竞争。

在信息技术引发的保险创新浪潮中,公司间竞争的重点不再是产品的价格竞争,而是服务质量和方式的竞争。只有通过高质、高效、高附加值的服务竞争,才能将各种保险产品更快更好地送达顾客,才有利于扩大和稳定客户关系,占有更高的市场份额,增加业务创新的机会。

第三,加强人管理制度促进服务质量提升。新《保险法》修改的一条重要内容,是加重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中介人和中介业务管理的法律责任和管理责任,保险公司应根据中介业务发展的实际,制定相应的保险中介业务管理办法,加强和完善对保险中介业务的管理。国内保险业的营销方式最终将建立在市场导向型、客户需求型这样一种新的发展模式基础上,使人寿保险这一“以人为本”的保险服务行业在服务意识、服务效益、服务质量、服务渠道、服务方式、服务内容等多方面和多层次发生根本变化。

保险服务质量的提高关键是靠保险公司的服务意识的提高,靠保险公司服务创新。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保险业的制度体制改革、机构业务管理、人事分配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归根结底都将落实在服务竞争上,因此,提高保险服务与促进保险发展是相辅相成的,是保险公司在今后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能否立于不败之地的客观要求。保险公司必须高度重视售前服务、售中服务、售后服务的各个环节,应该遵循公司的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运行,不能因人而易,降低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四,高度重视银行保险的发展机遇和经营风险。银行保险最直接的含义就是通过银行网络来销售保险产品。充分利用庞大的金融机构网络,增加保险的销售渠道,高效率地覆盖市场与客户是保险公司热衷于银行保险的最现实的愿望。银行保险所显示出来的独特魅力和广阔前景对保险公司拓展销售渠道意义重大,一是可以建立客户资源共享机制,为双方客户提供综合性互惠服务;二是加强银行保险业务的深层次合作;三是适应网上保险的需求,实现双方网站的方便连接,为客户提供更方便,更快捷的网上保险、网上查询和网上转账等多方面、多渠道的服务。

银行保险业务发展势头迅猛,已经成为人寿保险另一个主要销售渠道,但同时,各保险公司应该清醒地认识到,银行保险不是零风险,由于保险公司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方面的滞后性,目前有些问题已经暴露,如经营效益风险、资金回报风险、资产负债匹配风险、违规操作和误导宣传等事件也时有发生,必须引起保险公司的高度重视,同时加快制定相关的风险控制管理规定。银行保险注重的是品牌形象和诚信经营,保险公司要严格依法合规经营,塑造自己稳健经营、诚信经营、合法守规的品牌形象,形成自己值得信赖的品牌优势。银行保险需要强调的是加强人才培养和培训,保险公司必须加强培训内容和时间。银行保险的核心产品是服务,服务质量是决定银行保险业务经营成败的关键所在。

六、以效益为中心,用内控制度管控公司所有经营行为

保险公司的经营目标是实现股东价值的最大化,这就需要保险公司对其分支公司的管理层进行监督,保证分支公司的管理层能够按照公司的既定目标履行职责,有序、有效地开展业务,确保公司的经营目标能够得以实现。以实现股东价值的最大化为基础的管理是一个综合的管理工具,它可以用来推动创造价值的观念深入到公司一线员工中去,用效益的观点,通过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和经营目标的实施,监督和控制公司管理层的所有经营行为。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是保证保险公司经营效益的实现,而分支公司的管理层既是相关制度的制定者,又是执行者,其经营行为直接影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执行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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