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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在风险管理中的意义8篇

时间:2023-08-23 09:17:33

保险在风险管理中的意义

保险在风险管理中的意义篇1

关键词: 建设工程;风险管理;防范措施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risk control is to decide whether the project the key factor to success, also is the construction market mechanism into play the important guarantee.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risk management of meaning,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the influence factors, and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preventive measures.

Key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 Risk management; Preventive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K826.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风险的概念可以从经济学、保险学、风险管理等不同的角度给出不同的定义, 至今尚无统一的定义。其中,为学术界和实务界较为普遍接受的有以下两种定义: ① 风险就是与出现损失有关的不确定性;②风险就是在给定情况下和特定时间内,可能发生的结果之间的差异(或实际结果与预期结果之间的差异)。由上述风险的定义可知, 所谓风险要具备两方面条件: ①不确定性;②产生损失后果, 否则就不能称为风险。因此,肯定发生损失后果的事件不是风险,没有损失后果的不确定性事件也不是风险。

建设工程风险是指其在决策和实施过程中,造成实际结果与预期目标的差异性及其发生的概率。建设工程建设周期持续时间长,所涉及到的风险因素和风险事件多。对建设工程风险的认识, 要明确两个基本点: ①建设工程风险大。②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均有风险,但各方的风险不尽相同。例如,同样是通货膨胀风险事件,在可调价格合同条件下,对业主来说是相当大的风险,而对承包商来说则风险很小。

风险管理是一个识别、确定和度量风险,并制定、选择和实施风险处理方案的过程。因此,从风险管理目标的角度分析,建设工程可分为投资风险、进度风险、质量风险和安全风险。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应是一个系统的、完整的过程,一般也是一个循环过程。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价、风险对策决策、风险管理计划实施的监控四方面的内容。

1 加强工程风险管理的必要性

建设工程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而且受市场材料价格、政策性因素、工程变更、不可预见等多方面因素影响,风险无处不在。可以说,承担了工程就意味着承担了风险。目前,工程风险管理工作刚刚起步,工程投标担保、履约、支付和保修担保管理制度不完善、不健全、市场主体还不成熟,行为不规范,致使工程风险因素大大增加,使工程项目投资带来一些不确定因素。例如:①中标人不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金,不按规定时间签订工程合同,签约期一拖再拖;②发包方乘机任意索要高额履约保证金,以弥补资金不足或强迫中标人放弃权利;③发包人对预付款顾虑重重,担心承包商不守信用,怕承包商把预付款挪用,有的甚至以此为借口,要求承包商垫资施工;④发包商任意无故拖欠工程款,造成建筑业中“三角债”形成恶性循环,使施工企业效益滑坡,运营步履艰难。

鉴于上述现状,建立工程项目风险管理、推行信用担保,是当前防范工程风险的主要措施,也是建筑市场行为管理体制的重要手段。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作为一种经济手段,可通过“守信者得酬偿,失信者受惩罚”的原则,建立起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让担保人和保险公司愿为其提供担保或承保的实力强、信誉好的企业多得工程,反之,则少得工程甚至接不到工程。同时,担保人和保险公司为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在提供工程担保或工程保险时,必然对申请人的资信、实力、履约纪录等进行全面审核,并实行差别费率和对履约过程进行监督,通过这种制约机制和经济杠杆,可以迫使当事人提高素质、规范行为,保证工程的质量、工期和施工安全。此外,作为工程建设的当事人,也要通过工程担保或工程保险来分散、转移风险,防止因他方不履行法定的合同义务给自己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因此,在现阶段提高工程风险意识,加强工程风险管理,尽快建立起以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为核心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已势在必行。

2 工程风险管理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工程项目投资来源已呈多元化,企业的所有制结构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工程风险管理越来越为有关部门和企业所重视。近几年来, 我国相继颁布了(建筑法》、《担保法》、《保险法》、《合同法》和《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 为我国推行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一些地方也陆续开展了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的试点工作。但是,从总体上看, 我国的工程风险管理水平低下,相关法规措施相对滞后,其主要表现为,

2.1 建设各方对建立工程风险意识淡薄

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在建筑企业和金融业中缺乏其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商业银行对政策性贷款投资的工程项目没有必须进行投保的要求,投资主体虽然从所有制结构上发生了变化,但提高工程风险意识依然不强,未能从工程风险管理人手,降低和转移风险条件。

2.2 担保市场尚未建立

银行虽然开展了一些保函业务,但在建筑业中的各类保险业务开展较欠缺, 险种、保单形式单一,缺乏建筑业特点,不能适应工程担保需要,难以提供工程风险管理的必备条件。

2.3 缺乏中介机构

从工程风险管理角度讲,缺乏工程保险经济人、人和工程保险管理咨询机构,由于承包商缺乏必要知识,社会性的担保咨询服务不普及,专业机构为其风险后的索赔业务,投保人将很难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因此,推动和发展工程保险管理中介机构,是开展工程风险管理的保证条件。

2.4 工程风险管理费用来源无法律保证

实行工程风险管理必然增加工程成本,担保费的支付是阻碍工程保险机制的关键问题,国家在制定工程结算未列人此项费用来源,客观上造成既无投保资金来源,又无投保压力。

3 工程风险管理的防范措施

3.1 加强风险管理教育,树立科学的风险管理意识

业主、承包商、监理单位和政府职能部门都必须有全员风险管理意识,把风险管理意识贯彻到参与项目的各类人员中;树立风险管理的全过程意识,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各种风险因素,而风险就是在项目实施中形成的;要树立风险管理的法律意识,依法履约,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解决违约的问题。

保险在风险管理中的意义篇2

从灾后反思看,2008年初的雪灾不仅给我国社会生活和社会生产造成的重大损失,而且暴露出了国家多种保障机制存在多方面的问题。其中,商业保险制度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对此吴定富主席明确指出:保险覆盖面不宽或农业保险的空白、保险防灾防损滞后、应急处理机制不完善和巨灾保险制度缺位。此外,大量的保险赔款还可能导致对保险经营上的冲击,可能影响保险业务盈利水平。

就我国保险业发展而言,应当说在十六大以来发生了积极而深刻的变化,在探索中国特色保险业发展道路上迈出重要的步伐。但由于保险业起步晚、底子博,发展基础比较薄弱,保险行业自身不能适应这种重大自然灾害的挑战是难免的。这种状况实质上反映了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的不平衡。一方面,我国保险市场体系建设,保险监管体系建设,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保险体制改革,及保险行业整体实力取得重大的成就和提高。另一方面,保险行业诚信建设、内控建设、创新能力、基础管理和人才队伍等方面还薄弱。就上述吴定富主席明确指出的问题而言,实质就可以归结为保险业的“本行”或“基础建设”问题:保险公司的展业承保、防灾防损、理赔等诸多基本经营环节问题。

对于保险业发展的不平衡,我们应当给于高度的重视。首先应当看到加强保险行业自身建设中的基础建设的意义,以及干好保险行业的“本行”的重要意义。无论从保险公司自身职责看,还是从保险公司经营的机理看,扩大保险承保面,加强防灾防损和提高理赔水平本是保险业不言而语的最基本任务。从某种意义上说,现代社会中的商业保险首先是提供经济保障的重要制度,保险公司的“本行”就是如何运用市场经济的法则提供有效的经济保障。人们所以将保险称之为"保护伞",其原因也在于此。如果离开这一点,保险公司的现实意义下降了,或者说,“保险是国民经济中不可缺少的一环”这一重要范畴就失去了意义。

其次,从保险业发展看,如何将商业保险纳入到国家、企业和家庭的风险管理体系中是非常有意义的。这一观点比单独强调保险保障或补偿、给付功能更具有积极意义。其意义在于它首先强调对各种财产及其他标的的风险进行评估,其次是在风险发生前能对各种风险进行有效处理和防范,包括采取保险的方式,再次,有利于明确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中的社会风险管理的内涵和任务。保险功能理论,尤其是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丰富了保险学理论,是我国保险业科学发展的重要理论。

当然,在未来保险业发展中,积极发挥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发挥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补充作用,以及积极发挥保险的资金融通功能,发挥保险公司,尤其是寿险公司在金融市场中介体系的作用同样也是具有意义的。但现阶段我们强调保险的社会风险管理功能和将保险与风险管理体系联结,更具有积极意义和现实意义。

保险在风险管理中的意义篇3

2014 年8 月10 日,国务院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明确提出发挥保险风险管理功能,完善社会治理体系。运用保险机制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发挥责任保险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在此之前,保险行业为扩大有效和中高端供给、增强供给结构对需求变化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已经走在其他金融行业前面,推出了很多保险供给侧创新产品,满足了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强劲需求。在众多保险创新产品中,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引起了司法界、保险界、经济界的极大关注和兴趣,推出后颇受好评。

有文章认为: 诉讼财产责任险在我国保险领域还是一片蓝海,市场新、潜力大、专业程度高,当事人需求强烈、接收程度高、易于市场推广。有保监局人士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时声称: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在产品创新和参与社会治理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一是利用产品创新,满足消费者不同领域的需求,拓宽商业保险保障范围的同时,有利于促进保险业自身的发展; 二是参与司法实践,为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提供新思路。一片叫好声中,也有不同观点认为,尽管保险业供给侧改革客观上需要保险市场推出创新型产品,但任何保险创新产品都必须符合保险基本特征和要件,更不能脱离保险本质。本文将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切入点,采用将司法实践中有关财产保全法律理论和保险实务中的承保风险理论交叉运用的思维方式,对保险创新产品供给侧改革做一次跨界研究。

二、保险创新产品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之概述

( 一) 简要发展历程

2012 年,诚泰保险公司率先开发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云南省保监局批复同意该公司在云南省试点经营。该保险产品试点得到中国保监会认可后,其他公司迅速跟进。截止到2015 年年底,中国保监会已批准包括平安、人保、太保在内的18 家财产保险公司经营该项保险产品。各保险公司为确保自家产品能被各地各级法院所接受,一直在着力推动各地高级法院为该类产品进行背书。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出台指导意见或正式公函,确认本辖区内法院可以接受此类保险产品作为诉讼财产保全的担保。

( 二) 保单定义和保险责任

目前市场份额较大的两家保险公司平安产险和人保财险的保单和保险条款尽管都被命名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但均未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给出清晰、明确定义。两种格式保单核心内容基本一致,但措辞相差较大,人保条款26 条、平安条款仅13 条。概括而言,两保单项下的保险责任均为: 如因被保险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错误并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保险人在规定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 三) 业务模式

在保险业务中,被保险人( 财产保全案申请人)向保险公司递交投保申请并提供保险人要求的材料,保险公司核保并同意承保后,会签发一份保险单,同时出具抬头给法院的保单保函。

三、从承保风险角度跨界研究责任保险之创新产品

( 一) 责任保险的定义和本质特征;我国《保险法》第65 条第4 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付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名字看,诚泰公司在推出该产品时应该是以责任险名义向保监会备案和申请审批的,产品开发者似乎着意将该产品归属于责任险范畴。为更好研究责任保险的定义、本质特征,需要首先对保险给出一个准确的定义。如不考虑人身保险,仅对广义财产保险下定义,笔者认为损失补偿说的观点比较准确,即: 保险是一种基于合同约定产生的损失补偿关系。至于合同约定的内容究竟是什么,英国伟大的Mansfield 勋爵在1766 年Cartor v. Boehm 一案中指出: 保险是基于风险的交易。探寻财产保险、责任保险的定义,还需进一步研究风险定义。任何类型风险的共同点是: 风险必然是一个偶然事件所致,其发生仅仅是存在一种可能性,也就是所谓的不确定性( Uncertainty) 。美国学者莱特( F.Knight) 将风险定义为可测定之不确定性; 保险学者惠略特( A. H. Willett) 将风险解释为某种不幸事件发生与否的不确定性; 德国学者施耐德( H. W. Snider)定义其为损失之不确定性。基于以上逐步分析,笔者认为: 风险是指损失的不确定性,保险是风险的交易。由此推导,责任保险的准确定义应当是: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承担赔偿责任损失的不确定性为交易标的之商业交易。

( 二) 责任保险承保风险之构成要件

根据保险和风险的基本理论,虽然保险是风险的交易,但并不是所有风险都是可以交易的,仅只有部分风险被保险人所愿意或者被法律所允许承保,本文将保险单中实际承保的这部分风险称之为承保风险。按照风险、保险的基本原理和理论,责任保险产品交易的承保风险必须具备的本质特征或要件包括: 纯粹性、不确定性、意外性、损失可评估性、合法性、同质性、未来性。这七项要件应同时具备或者满足,才能被认为属于承保风险; 即便某些要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协议免除,也只能算是合同之特别约定或者法律法规干预所致,仅作为特例。

( 三)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承保风险本质特征之分析

从保险单对保险责任范围的约定看,无论是人保保单、还是平安保单,它们销售的风险都是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风险,也即是错误保全侵权责任。下文将结合承保风险之要件,逐一分析错误保全侵权责任这一所谓承保风险是否符合保险交易中的承保风险之本质特征。

1. 不确定性

承保风险作为风险的一种,其本质特性必然包括不确定性的三个要件,即损失发生与否、损失何时发生、损失发生的原因和结果,可能存在不确定性。承保风险必须具有的不确定性,并不能以主观的标准衡量,而是应该以客观标准衡量,这种不确定性必须同时具有何时发生、是否发生、损失发生的原因和结果的不确定。平安产险保单约定的保险期间是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而人保财险保单约定的保险期间是自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之日起,两者并不相同。从风险角度分析,在法院裁定准许保全申请前,错误保全风险并不存在,承保风险开始时间应自法院裁定准许保全申请之日起。在裁定准许财产保全申请后,法院有权立即采取保全措施、财产保全行为开始实施。但值得注意的是,是否会保全错误、风险是否会发生,从法律上讲此时应已确定,而非不确定( 仅缺少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而已) 。此时所谓的不确定,只是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基于某种担忧。而这种对于风险不确定性的担忧并不能构成风险。就此,英国有判例认定: 因恐惧或者担忧危险而造成的损失并不属于承保范围; 另有英国判例认定: 仅仅担忧火灾引起的灭失或损害并不足以使被保险人有权索赔。笔者认为,财产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自保全行为实施开始就属于已经发生的或者必然不会发生的,根本不存在损失发生与否的不确定性。当事人所声称的不确定性只是一种心理担忧,不是风险造成的,而是诉讼财产保全法律制度造成的,法院在确定是否准予财产保全时,仅仅做形式审查,而不做实质性审查;是否财产保全错误,取决于案件实体审理的结果; 如申请人胜诉,就不存在错误保全; 如申请人败诉,保全就是错误的。也就是说,即便认为存在某种不确定性,这种所谓的不确定性,并不是风险意义上的不确定性,而是一种司法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

2. 纯粹性

风险的纯粹性是相对于投机性而言。成为承保风险的首要条件是该风险必须是只有损失发生的可能性,而不会存在获益可能性。如该风险不具有纯粹性,保险就无法发挥其风险转移、集中、分散或分配功能,可能成为工具。除外,和投机性经济活动( 例如股票投资、期货投资等) 中涉及的风险也是典型投机性风险,它们可能会使当事人遭受损失,也可能使当事人获得额外收益。如坚持认为前述司法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是风险,由于同时存在司法判决对自己有利的可能性,这种风险也不属于纯粹性风险,不符合可承保风险的纯粹性要件; 如仍坚持为其投保,就会和具有相同性质。简而言之,如坚持认为司法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是风险,它也只能算是投机性风险,而不是纯粹性风险,因此不属于承保风险。

3. 意外性

意外性是指风险非因故意或过失行为所致,且非必然发生,即风险发生具有不可预见性。对于意外性的明确规定,始见于英国《1906 年海上保险法》附录保单条款解释规则第7 条海上危险的定义: 本条所述海上危险仅指海上意外事故或者灾难,它不包括风和浪的通常影响。由此,在英国法项下任何海上保险的承保风险,都必须具有意外性( fortuitous) 。在诉讼保全错误案件中,如果败诉,被保险人会被认为存在过失,甚至某种程度上可能存在故意( 例如,明知败诉可能性较大仍坚持申请保全,目的是给对方施加诉讼压力) 。和中国法律不同,适用英国法律时,是否属于错误保全,英国法院审查的是申请人是否存在恶意行为( 即申请保全时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而不论实体判决结果如何。如英国法院认为属于错误保全,此时必然会认定申请人存在恶意行为。因此,无论是适用中国法、还是英国法,如法院认定存在错误保全,被保险人( 申请人) 必然存在故意或过失,显然不符合意外性要件。

4. 同质性

同质性是指大量保险标的具有遭遇相同的或者相近风险的不确定性或可能性,这是大数法则的要求。如某一风险仅可能使非常小部分保险标的遭受损失,保险人可能就无法让风险集中并接受风险转移,也无法估算出保险基金数量多大、保险费率多高才能维持保险的补偿功能且具有经营价值,此时大数法则也会失灵; 即便可以通过提高保险费率方式筹足基金,当费率上升到一定水平,投保人可能会无力负担或者选择其他风险转移方法; 在保险基金不足以承担补偿功能情况下,保险人必然会违约或者退出承保该类风险,该风险就会变成不可承保风险。因此,承保技术要求具有数量足够、规模适度的同质性风险时,该类风险才能成为承保风险。就错误保全侵权责任而言,我国各地各级法院并无一个准确统计数据,全国法院之间并无任何可靠、便捷的民事判决数据库作为保险人进行保险精算的依据。

其次,错误保全侵权责任是否成立,取决于被保险人实体诉讼是否胜诉,而实体诉讼胜诉与否受很多因素制约,既有程序性问题、也有实体性问题。每个案件胜诉或败诉原因并不相同,可比性很差; 即便都是因实体诉讼败诉导致法院认定保全错误,这类风险究竟是否具有同质性,也很值得怀疑。在此情况下,笔者可大胆估计保险市场上可能没有任何一家保险公司曾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全保险的风险进行过科学、合理的精算。该产品也许是一个无任何精算报告支持的裸奔产品。保险公司在评估承保风险及风险概率时,很可能是在对案件胜诉与否进行。

5. 合法性

我国《保险法》第4 条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英国《1906 年海上保险法》第3 条明确规定: 每一个合法的海上冒险都可以成为海上保险合同的标的。英国《1906 年海上保险法》第41条还规定: 所承保的海上冒险必须是合法的,这是一项默示的保证,且就被保险人能够控制的事项而言,该海上冒险应当以合法的方式进行。如果认为司法判决对自己是否有利的风险可以作为承保风险,且当事人能够对保全程序中司法判决对自己是否有利的风险进行投保,换个角度考虑,为何不能允许诉讼案件当事人对任何案件实体诉讼结果进行投保? 按相同逻辑,保险人应可接受诉讼中的任何当事人投保,例如: 为原告或被告承保败诉风险。如照此逻辑开发保险新产品,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可以随意将诉讼风险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人在签发此类诉讼风险保单同时相当于在从事倒买、倒卖诉讼案件,从而会扰乱诉讼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显然,这样的保险产品是不合法的。

6. 未来性

未来性是指可承保风险发生的时间必须是在保险合同成立以后,而不是订立合同当时或者之前。在某种意义上看,未来性其实隐含在不确定性中。如损失事件已经发生或者已经消灭,其发生或消灭属于既成事实,该损失就属于不可承保风险。诉讼保全是否错误,单纯从法律角度看,其实在法院裁定准许保全申请之日就已经确定了,只是当事人对此的主观认识可能不清楚或不知情而已。因此,这样的风险也不具有未来性特征。结合上文分析可以看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承保风险在纯粹性、不确定性、意外性、同质性、未来性、合法性这六个要件方面都是欠缺的或者存在瑕疵。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不是真正的保险,理由是其所谓的错误保险侵权责任不符合承保风险的要件和特征,它不存在保险意义上的可以交易的承保风险.

四、保证保险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之辨析

按照前文分析,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从本质特征看,该保险从法律性质上讲就不是责任保险。于是,有观点进而认为它应属于保证保险。按照保险理论,笔者认为可将保证保险定义为:保险人为被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信用担保的保险,当被保证人( 即债务人) 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我国也有学者将保证保险分为:

1. 确实保证( SuretyBond) 保险;

2. 诚实保证( Fidelity Bond) 保险。从定义上看,保证保险和责任保险较相似,都是保险人承担在某一当事方不作为时的支付或赔偿责任。

但仔细分析,其实两者性质完全不同,具体表现为:

1. 保证保险约定的保险事故主要是违约责任事故,而责任保险约定的保险事故主要是侵权责任中的过失责任或无过失责任( 仅部分违约责任可经特别约定承保) 事故;

2. 保证保险是被保证人( 被保险人) 根据权利人( 债权人) 的要求,投保自己履行合同的信用,保险事故的发生并不具有意外性而是由于被保险人自身违约行为造成,并不符合保险的意外性特征; 责任保险承保的保险事故发生是不确定的,是由于被保险人非故意的侵权行为造成的;

3. 责任保险的保险人不能向被保险人追偿,而保证保险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

4. 保证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的法律义务或债务的存在为前提,而责任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侵权行为造成损失的不确定性为投保前提;

5. 保证保险合同中,保险人通常会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反担保,保证保险人的追偿权; 而责任保险合同也没有此要求和必要( 因保险人没有追偿权)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保证保险和责任保险有很大区别。如果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以错误保全产生的侵权责任作为交易的承保风险,并不符合保证保险的特征,将其视为是保证保险也是不妥当的。

五、保险创新产品供给侧改革与保险监管

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之发展历程可以看出,该保险诞生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提供保全反担保问题,设计者就是想利用它作为担保的替代品。从法律逻辑上讲,只要我国《民事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是需提供保全反担保的明确要求没有改变,任何替代品的本质特征就只能是担保,而不是任何其他,否则就是违反了法律的明确规定。再回头看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事实上并没有任何作用或者意义。在保险业务中,除保险单外,保险人还会签发一份保单保函,抬头给受理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担保金额也需符合法院要求。法院最看重并重点审查的其实也仅是保单保函,法院并不在意保险人是否签发保险单给被保险人,更不会关注保险条款、保险责任。即便保险人不签发保险单,只要签发了该保单保函,保险人也要承担相同的赔偿责任,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和保险单事实上没有任何关系。

相反,由于保险人签发了保险单,将该保单保函项下赔偿义务变成了约定的支付义务,保险人也就丧失了向被保险人的追偿权。仅从法律角度分析,笔者看不出保险人在明知自己需提供保证担保情况下却放弃追偿权的合法理由,只能视为保险人选择以收取低廉保险费方式和错误保全风险进行对赌。也许保险人认为风险较低,值得对赌。笔者相信,保险人开发和推广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这一创新产品的真正作用或者目的是让保险公司开展诉讼担保业务( 保险人也许认为诉讼担保业务风险较低) 。在此过程中,保险人利用保险产品供给侧改革的良机,以保险创新产品的名义,将该项诉讼担保业务冠名和包装成一种新型责任保险。

2011 年1 月22 日,中国保监会了《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对外担保有关事项的通知》,加大了对保险机构对外担保的监管力度。中国保监会要求,自《通知》之日起,各家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得再进行对外担保,同时,各保险机构也要严禁分支机构对外担保,要求健全分支机构内控,强化印章管理,切实消除分支机构擅自对外担保的风险。按照该通知,保险公司可以提供担保的范围仅包括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有限几种担保,即: 诉讼中担保、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经营的与出口信用保险有关的信用担保、海事担保; 如保险机构对外提供前述类型担保,应当在财务报告中进行说明、披露; 此外,评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时应当按照监管规定予以扣除。

结合中国保监会的上述《通知》,不难理解保险人之所以要用责任保险名义推广这个产品。保险人的目的显然是为了规避保监会对保险人从事担保业务的严厉监管,也避免该产品的业务推广对保险人资产负债表、偿付能力形成不利影响。这种保险产品创新供给侧改革,从某种意义上讲,已经违反了我国的保险监管政策,无形中扩大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值得监管机构和保险公司警惕。

保险在风险管理中的意义篇4

在风险社会与法治社会双重理念的影响下,依法风险管理的呼声在现代社会开始响起。法律制度作为一种事后救济机制为人们广为接受。当某种权利受到侵害,法律介入的主要目的在于使受侵害的权利得到救济,或恢复权利,或赔偿损失。所以,有人把法官比作社会医生,“当人生病了再给人看病治疗”。在现代风险社会,一旦风险转化为灾难,将是人类社会不可承受之重。1管理风险、预防灾难成为人类社会的必然选择。法律也加入到了风险管理的建设大军之中。依法的风险管理就是依照法律管理风险,管理风险的目的在于预防灾难的发生。预防功能在法律制度中的引入,将法律防卫线向前推置,对传统法学理论与法律制度将产生巨大的冲击以及挑战,以至于有学者认为,“风险刑法”理论是反法治的。2为应对风险社会的挑战,化解传统法律理论与制度所具有之“风险”,建构与风险社会相适应的法学理论与法律制度为法律学人的共同责任。风险法律制度的正当性在化解现代社会之风险与传统法学理论与制度之“风险”中得到双重证明。

一、风险社会:依法风险管理的时代背景

在农耕文明与科技不太发达的时期,人类社会的行为对整个世界的影响极为有限。也就是说,人类行为所产生的不利后果并不是整个社会不可承受之重。在此种情景下,人类行为导致不利后果后,法律再介入对行为之调控,或赔偿损失、或恢复原状等,为时并不太晚,正义可以得到实现。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行为的影响力日益巨大,甚至其影响力足以毁掉整个地球,如核爆炸、温室效应等。正如阿尔温•托夫勒所说:“工业社会生态污染和资源利用所出现的问题,已经达到与从前根本不同的新水平。”3正是基于对现代社会中风险的直觉感知及风险认知能力的不断提高,当德国学者乌尔里希•贝克提出“风险社会”的概念,立即引起人们的广泛共鸣。风险社会已经来临,吉登斯所谓的“失控的世界”和波斯纳所说的“灾异”不再是人类社会的“例外”,而是“日常”。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在。然而,一旦风险转化为灾难,对人类社会将产生极为严重的不利影响。传统法律事后救济的方式已经不能满足现代社会的需要。在现代风险社会,管理风险、预防灾难成为人类社会的必然选择。风险不是灾难,风险是灾难的预感,灾难是风险的实现。风险之影响后果具有延展性,4即风险与灾难之间具有时间间隔。从理论上说,可以通过管理风险,达到或减少风险、或消灭风险、或分散风险的作用,以最终实现预防灾难发生的目的。在现代风险社会,防止风险转化为灾难成了各学科共同关注的热门话题。法学界也加入到了这场风险管理与灾难预防的建设大军之中。我国法学学者在近几年提出,“我们有必要把风险管理纳入法学研究的范围内,把所谓‘风险社会’的现实化作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一个前提”;5“风险属于不可能预先防止,却可以事后归责的范畴,具有侵权行为法的意义,需要检查履行注意义务的程度,与法律制度的条件设定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6法律介入风险领域,对传统法律理论与制度的挑战是巨大的。“由于风险所带来的不可预知性和不确定性,导致了因果关系链在经验世界中断裂”。7由于风险社会中责任联系的间接化、责任后果的潜在化、责任的分散化使得按照传统法律责任理论无法确定具体的责任主体。8尽管如此,法律不能对风险无动于衷。面对风险,一种直观的、质朴的且无需置疑的预防理念进入法学的视野。预防理念的规范化,预防原则在法律中的引入是法律介入风险管理的重要标志。

二、预防原则:规范化、争论及其超越

在全世界,人们对管制风险的一个简单观点越来越感兴趣:当存有疑问时,遵守预防性原则。9预防理念贯穿人们日常生活的每个行动。在过马路前,要先看看是否有车辆通过,以防止发生交通意外;每天出门前,想想是否要带雨伞,以防止因下雨而被淋湿。预防理念的核心思想就是指在安全没有得到完全保障的情况下,行动前请保持谨慎。该思想暗含两个基本要素:一是预见,只有在预见了不利情况下才需要保持谨慎,而预见中就包含有不确定性,即不利情况出现的可能性;二是责任,要防止不利情况的出现,在行动前保持谨慎就是一种必要的责任。尽管预防原则是人们日常决策的基本指导原则,但是,预防原则能否及如何作为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在世界范围内还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预防原则的规范化

一般认为,法律中首次采纳一般预防性原则的是1969年的瑞典环境保护法。10在某种意义上说,预防原则是英国普通法中“注意义务”概念的延伸。注意义务起源于19世纪后期伊舍大法官的一个判决:“当一个人身处这样的一个环境,即基于普通人的思维意识,他能够立即意识到,如果他在行为上不能尽其注意及其技能,他将引起危险或伤害对其他人或其财产。那么,为了避免这样的危险,在行为上尽其注意及其技能的义务就产生了。”在这个“注意义务”中,主要保护的是人身及其财产权利。预防原则后来在环境保护方面得到了积极响应并获得了极大发展,但遗憾的是后来法律上的预防原则却较少使用在人身及其财产保护方面。1982年,《联合国世界自然》对这一原则首先给予承认,提出“在负面影响未完全理解前,活动不应当继续”。1992年的《里约宣言》中预防原则的界定具有广泛影响力:“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该根据它们的能力广泛采取预防性措施。凡是可能造成严重的或者不可挽回的损害的地方,不能把缺乏充分的科学肯定性作为推迟采取防止环境退化的费用低廉的措施的理由。”预防原则甚至出现在欧盟宪法草案之中:“联盟环境政策的目标是高度保护,兼顾各地区情况的多样性。它建立在预防性原则、环境损害应当从源头优先予以纠正原则和污染者付费原则之上。”11尽管预防原则在许多国际条约及国内法中被宣示,但是,它并没有成为真正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强制性法律原则。世界科学知识与技术伦理委员会关于预防原则的报告指出:“尽管该原则在国际条约中得到了广泛认可,各国际法院(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欧洲人权法院)却仍然不愿意采纳预防原则。”美国也曾经反对在国际性文件中使用预防原则。其认为在法律语言中,“原则”一词有着特定的含义。法律原则是法律渊源之一,这意味着其具有强制性,法院能够通过这个原则的援用来撤销或确证一个案件。因此,认为用“预防方法”替代“预防原则”更为恰当。也许,认为预防原则是贯穿我们制定与实施法律过程中人们必须遵循的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的基本准则还为时过早。但是,预防原则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及其在部分法律领域所具有的开创性贡献还是对传统法学理论及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人们对预防原则的态度是暧昧的。一方面,认识到预防原则对我们进行风险决策时所具有的积极指导意义,在欧盟对转基因食品、美国对的相关决策中都可以看出预防原则的影响,以至于美国《纽约时代》杂志将预防原则列为2001年最重要的思想之一;另一方面,又不太愿意将预防原则理解为具有强制力的法律原则,主要因为我们现有的法律理论与制度给予预防原则的生存空间极为狭窄。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也需要不断发展以迎合社会的需求。“当下的制度安排或社会秩序———无论是国内的还是国际的———都不是人类的终极性制度安排或社会秩序,因此任何阻碍或反对制度创新或秩序重构的主张或视角都应受到反思和质疑;与此同时,任何支持或捍卫制度创新或秩序重构的主张或视角也同样是一个必须接受审查或反思的开放性问题。”12欧盟法院正在谨慎担负起这种秩序重构者的重任,努力推进预防原则司法化的步伐,在多个司法判决中都涉及到预防原则,其在“辉瑞案”中禁止动物饲料中使用抗生素维吉霉素的裁定中指出:尽管没有证据表明因为在动物饲料中使用抗生素维吉霉素而产生的细菌抗体可能形成或证明对人类有害,但是,法院认为,建立在预防基础上的禁令是正当的。13预防原则作为一个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原则需要一个发展过程,而令人欣慰的是,人类社会正在大力推进这个进程的发展。预防原则在法律现实世界发展的曲折历程表明,人们对预防原则并没有取得相对一致的意见,有关其争论与之相随。

(二)预防原则:争论及其超越

预防原则一直存在强式版本与弱式版本的论争。强式版本的预防原则,又称之为“不遗憾原则”,其要求在所有的决策行为中建立安全边际,即要求“一旦存在可能发生损害的证据,就应当采取行动纠正这一问题,而不是损害已经发生之后”。1998年《温斯布莱德声明》对预防原则的界定是强式版本代表:“当一项活动对人类健康和环境产生了威胁时,即使因果关系不能从科学上完全证明,也应当采取预防性的措施。在这里,应当由该活动的主张者,而不是公众,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14强式版本预防原则的核心要义是当行为一旦产生风险,行为人就应该终止该行为或采取措施控制该风险以防止风险转化为损害。弱式版本的预防原则并不要求一旦存在风险,就应该实施预防原则,而是只针对特定风险,如“严重或不可逆转性”的风险时,才需要实施预防原则。《联合国应对气候变化框架性协议》规定:“在存在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前,缺乏充分科学的依据不应当成为推迟管制措施的理由,考虑到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和措施应当符合成本有效性原则,尽可能以最小的成本保证全球福利。”1992年《里约宣言》中的“严重或不可挽回”的用词表达也是对弱式版本预防原则的呼应。一般认为,弱式版本的预防原则陈述了一个真理。强式版本的预防原则是大家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其可能导致的高成本及其替代性风险。桑斯坦在举例说明时提到,许多人害怕核电站,其根据是核电站带来各种健康和安全风险,包括灾难的可能性。但是,如果一个国家不依赖核电,它将转而依赖化石燃料,特别是煤炭发电的火电站。这类电站也有其风险,包括与全球变暖相关的风险。但是,管制使“机会效益”丧失,引入或提高替代风险,因此而否定预防原则则是不合逻辑的。正如在核电站的事例中,并不是因为核电站的风险不需要预防的问题,而是因为在预防原则指导下的禁止核电站、发展火电站的管制措施不合理。显然,核电站的风险是需要预防的,但是,我们因此而采取的管制措施可以更合理,如提高核电站建设的准入门槛以减少风险。强式版本的预防原则在一般逻辑上是成立的,当面临风险的时候,采取必要措施预防风险,防止危害的发生符合正常思维。天气阴暗,出门前带把雨伞以防止下雨时被淋湿。我们通常认为这样的行为是合理的。但是,如果一个国家通过立法方式规定,在可能下雨时必须带雨伞以防止被雨淋湿就是值得商榷的事情。通过这样一个简单的对比,我们就可以发现,强式版本的预防原则的问题并不在于面对风险是否需要预防的问题,而是在于从规范意义上说,面对所有风险,是否都需要强制预防的问题。在这个意义上,桑斯坦是正确的,风险存在于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不可能预防全部的风险。预防原则应当进行重构,代之以灾难预防原则,即重大危险进行预防,并在政策和法律制定过程中注意相关法律措施的成本。强式版本的预防原则符合正常逻辑。但是,在法律意义上,强式版本的预防原则值得商榷。法律作为人类行为的调控方式之一,它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通常意义上,面对风险,人类社会应该对其作出反应,但是,并不是所有风险,法律都应该对其有所作为。因此,预防原则的适用范围应受到一定限制,这就是弱式预防原则的精髓所在。但是,哪些风险需要纳入依法管理的范围,哪些风险是属于个人自由选择与处理的范围,其中的分界线实际上很难把握。比如欧盟对转基因食品采取极为严格的管理措施,而美国相对就宽松得多;但是,美国对待恐怖主义却又比欧盟严格得多。尽管人们对哪些风险应该纳入依法管理的范围,哪些风险不应该由法律来管理存在分歧,但是,分歧本身表明风险是应该纳入依法管理的范围的,只是对范围的大小存在分歧。法律原则提供的是基础性真理或原理,是一种概括性的知识。以预防原则为宏观指导,相关法律规则的修正将不可避免,其蕴含的法律理念也随之变迁,一种全新的风险法律体系得以建立。

三、风险法律体系:风险管理的法律制度建设

为回应现代风险社会的现实需求,传统法学理论与法律制度的变革成为人类社会的必然选择。

(一)预防:法律调控的全新视角预防原则在法律中引入,体现了法律功能的重大转向。一直以来,法律救济的理念占据绝对的统治地位。英国普通法的发展历程就是法律救济方式不断理性化的真实体现。现代法律之所以能成为“社会工程”之核心构件,其救济的真实性不可不说是一大基石。15法律救济为公民权利保障与社会秩序的恢复贡献了力量。但是,我们也看到法律救济所具有的事后性所产生的弊端。特别是在现代风险社会,一旦风险转化为灾难,法律再予以救济就显得为时已晚。因此,法律需要提前介入,在风险转化为灾难之前,就实现对风险的控制,或减少风险,或消灭风险,防止灾难的真正发生。预防原则进入了法律的视野,法律从此肩负着救济与预防的双重责任。一般来说,法律承担预防职能主要体现在通过立法来管理风险。当认为某类行为具有严重风险,可能产生严重社会危害,就通过立法予以管制,起到预防危害实现的目的。由于法律事后救济的消极思想根深蒂固,因此法律积极预防的思想被理解与重视需要时间。在我国,这种法律思想的转折点发生在刑法关于醉驾入刑的争论中,虽然这个转折点并没有被明示,但其背后体现了这种思想的转折。在醉驾入刑的争论中,有人认为醉驾不应该入刑,因为醉驾如果没有交通肇事,就没有实现危害,醉驾入刑与我国当前刑法的社会危害性理论不符;有人认为醉驾应该入刑,因为每年因醉驾所造成的交通事故可谓触目惊心。反对者有其道理,醉酒是合法的,驾驶是合法的,醉酒驾驶又没有肇事,为何就是犯罪?其正当性基础是什么?醉驾入刑的正当性定位与社会中醉驾所造成的交通事故多之间的关系看似回应了该质疑,但也经受不住仔细推敲。统计中的交通事故有一部分是醉驾造成,但有些醉酒驾驶并没有交通肇事,将其入罪具有类推入罪的嫌疑。实际上,醉驾入刑体现了刑法对于醉酒驾驶这种高风险的规制,是预防理念在刑法中的生动实践。

(二)风险归责:依法风险管理中的归责原则法律总是或多或少地走在社会发展的后面。随着风险社会的来临,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变革虽然存在一定程度的滞后,但总是不可避免。依法的风险管理,义务与责任是其重要手段。风险社会对传统法律责任体系产生了重大冲击,为应对这种挑战,部门法学率先进行了这方面的尝试。基于贝克等提出风险社会的理论背景,德国刑法学者乌•金德霍伊泽尔教授提出了安全刑法的概念“,安全刑法所关注的重点在于行为人所制造的风险,意图通过对危险的刑法禁止来降低和避免这种风险的实现,从而实现安全”。16在民法领域,我国有学者认为,基于传统民法契约、侵权责任二分法无法应对19世纪下半叶以来的工业革命、城市化、高度危险来源的出现、公司化和垄断化等一系列变化,提出了借鉴德国法上的“统一保护义务关系”学说,构建一个“契约—侵权—保护”的三分法民事责任体系。17在一定意义上说,不管是在刑法还是在民法领域,法律责任体系的重构都是为应对风险社会之风险所作出的理性回应。但是,不管是刑法中的安全责任,还是民法中的保护责任,都只是法律责任建构的目的阐释,无法夯实法律责任设置的正当性基础。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对行为进行规范,课以义务、责任及处罚,其正当性需要建立在行为本身,而不是在于规范行为的目的之上。所以,传统法律责任体系将社会危害性、侵权后果等作为行为责任追究的基础。在风险社会,法律责任体系重构或扩展同样需要建立在行为本身,或者说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上,否则就有逻辑颠倒之嫌疑。实际上,刑法中安全责任也好,民法中的保护责任也好,都是行为产生了风险,但没有发生具体危害,也未引起法益的具体侵害就课以行为人责任,其实质意义是通过将法律的防卫界线向前推置来实现安全与保护的目的。风险与具体危害是传统法律责任制度与风险法律责任制度的区别。因此,安全责任与保护责任,其实质意义是风险责任。确立风险责任,实现风险归责,首先就要解决风险的计算或评估的问题,因为风险与责任的均衡是平等理念的质朴要求。风险具有不确定的特征,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指危害发生的可能性。“风险归根到底不是任何具体的物,它是看不见的,是人的感官感觉不到的东西。它是一些社会构想,主要是通过知识、公众、正反两方面专家的参与、对因果关系的推测、费用的分摊以及责任体系而确立起来的。它是认识上的构想,因此总带有某种不确定性。”18法律对风险进行调控,必须衡量风险调控措施的成本与其取得的收益之间的关系。然而,由于风险转化成灾害只是一种可能性。显然,其收益的计算也就只能以概率论来表达。因此,依法的风险管理要求一种非决定论的态度,在规范秩序中嵌入了概率论以及博弈论的契机。19预防原则的确立,概率论在法律中的引入,对以稳定性、可计测性和确定性为主要特征的现有法律制度产生了巨大冲击。

(三)风险归责与法律制度的变革在风险社会,法律防卫线向前推置,在损害没有发生之前,一旦行为产生风险,就需要对行为进行规制。单纯的行为归责不具有正当性,行为归责的正当性建立在行为的损害后果之上。如果说风险也是一种损害后果,那么,该损害后果也只是推测的、虚构的、尚未发生的。因此,如果说传统法律责任制度建立在确定性的损害后果之上,那么,风险法律制度就是建立在不确定性的风险之上。由风险所带来的不确定性,因果关系的链条也就此断裂了。传统法律制度中因果关系是归责的基础和前提的理论也崩塌了。所以,在采取预防措施时,一般并不要求因果关系得到科学证明。20另外,风险影响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如美国排放温室气体,则其温室效应不知会在什么时间、会在哪个国家呈现。因此,贝克呼唤一种风险社会的“世界主义时刻”。这样,传统法律制度中的诉讼主体资格、法律诉讼模式等在风险社会都将遇到挑战。在这种挑战之外,传统的举证责任在风险归责中的适用也是需要质疑的。传统的举证责任着眼于对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建构,而在风险预防领域,所谓的事实是对未来的预测。在这样的领域,所谓的举证责任无论分配给谁,从方法论而言,他都很难承担。21因此,在风险社会,进行依法的风险管理,对传统法律制度中实际损害、因果关系、举证责任、诉讼主体资格等相关规范进行解构与重构是必然的选择。

保险在风险管理中的意义篇5

【关键词】 高校 风险管理审计 动因 对策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对人才需求的日益旺盛,我国高等学校的办学规模和资金规模迅速膨胀。与此同时,高校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也在不断增加,能否对这些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是高校能否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高校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高校对风险管理工作的监督与评价。因此,内部审计作为高校专司监督职能的机构,在高校风险管理中扮演尤为重要的角色。我国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内

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6号――风险管理审计》中更是强调了内部审计人员对风险管理进行审查和评价的职责。

一、高校风险、风险管理及风险管理审计的内涵

1、高校风险和风险管理

国际内部审计协会(IIA)2003年版的《内部审计实务标准》将风险定义为,“可能对目标的实现产生影响的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并指出风险的衡量标准是后果与可能性。这是广义的风险定义。广义的风险观认为,风险既包括正面的风险,即机会;也包括负面风险,即狭义风险。本文中所指的风险就是广义的风险。

对于高校来讲,高校目标是高校期望达到的一种结果状态,但由于相关因素的持续不断的变化,即风险的存在,高校目标的实现具有不确定性。因此,高校的风险可以描述为高校目标不能得以实现的可能性。具体而言,高校中存在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财务风险。如高校资金收支失衡风险和投、筹资等经济活动中未能按期收回投资、实现预期收益以及无法偿还负债等给高校造成的可能损失。

第二,规模化风险。规模化风险是指高等学校根据教育主管部门的安排进行学校之间的合并造成的职工、学生管理以及新校区发展而进行的购地、建设等所产生的风险。

第三,学生教育和管理风险。即指对在校学生进行日常管理和教育过程中,由于受社会和经济环境、师资力量、管理人员素质等因素的影响,学生能否按预定的教学计划培养毕业被社会顺利接受而产生的风险。

第四,校办产业风险。如编造虚假利润、会计监督失控造成的风险,以及校企产权关系不清、日后形成的资产损失难以划清使学校利益受到损失的风险。

至于风险管理的概念,我国内部审计协会2005年的《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6号――风险管理审计》中指出,“风险管理是对影响组织目标实现的各种不确定性事件进行识别与评估,并采取应对措施将其影响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的过程。风险管理旨在为组织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从上述对风险管理的解释可以看出,高校风险管理的最终目标是为高校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

2、高校风险管理审计的内涵

按照《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6号――风险管理审计》对风险管理审计的界定,“风险管理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部门采用的一种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对企业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和各业务流程进行风险识别、分析、评价及处理的一系列审核活动。”从该定义可以看出,风险管理审计,首先“风险因素”是风险管理审计的出发点和归宿点;“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和各业务流程”是审计的内容;“系统化、规范化”是审计方法的特征,针对于风险管理活动,作用于组织的战略决策、高层管理和业务循环等各个层次,对其进行评价,进而实现目标。

综观以上观点,高校风险管理审计应该是以风险为考虑核心,采用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从高校组织战略层次到运营层次,对高校的全面风险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提出改进意见,来改善高校风险管理,帮助实现高校战略目标的一系列审计活动。

二、内部审计介入高校风险管理的动因分析

1、高校面临的风险日益增大

近几年,高校在不断深化改革的进程中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如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学生人数逐渐增加,基础设施得到较大改善。然而,随着经济活动的日趋频繁,管理难度及高校风险也随之加大。因此,高校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内在关系,就必须强化自身风险管理,谨慎地识别各种潜在风险,加强风险控制,并在风险管理方案的制定、执行、评估与监督等方面进行合理分工,以保证风险管理的效率。而在整个风险管理过程中又必然涉及多个部门的沟通和协调,这就需要一个超然、独立的组织机构予以保障。内部审计部门在高校中的超然地位以及独立评估和监督的特殊职能,恰好满足了这一要求,使其能够客观地、从全局的角度出发对风险进行识别,及时建议管理部门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因此,高校风险管理必然要将内部审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的框架,贯穿整个风险管理过程,使其在评估组织风险管理过程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保证高校风险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2、风险管理审计是内部审计功能拓展的内在需要

高等教育领域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使内部审计所依赖的内外环境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这些变化使内部审计从最初的以查错防弊为主的财务审计发展到了对风险管理战略测试与评价的风险管理审计阶段,开展风险管理审计成为内部审计功能发展的必然。内部审计的风险管理审计功能主要包括:运用风险管理方法和控制措施,对风险管理过程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为管理层和审计委员会提供帮助,内部审计人员应负责定期评价风险管理过程。风险管理审计将内部审计在组织中的作用推向一个新的更高层次,也使内部审计进行了重新定位,改变了过去单一的财务监督者角色,将自身的目标确定为向组织提供保证和咨询服务,评估和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程序。

3、内部审计在高校风险管理中具有独特的优势

高校风险管理审计的主体可以是国家审计机关,也可以是社会审计组织,还可以是内部审计机构,相比较而言,内部审计机构实施风险管理审计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

第一,从工作环境来讲,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参与有关会议或经济决策,能够在日常工作中及时发现、获悉潜在风险和风险管理状况,从而达到实时监控的目的。同时,由于内部审计人员来自于高校内部,对高校环境、经营目标、经营方针等有深刻理解,对于关键、重要的风险领域能够保持持续的关注,故内部审计在风险管理审计中更具连续性和服务性强的特点。

第二,内部审计对加强风险管理、实现高校目标有着更强的责任感和义务感。内部审计作为高校内部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更能从高校整体利益和实际出发,积极主动地实施风险管理审计工作,在帮助高校防范风险、加强风险管理及实现组织目标等方面有着较外部审计机构更强烈的紧迫感和风险意识。所以,内部审计更应该参与到高校的风险管理评价和审查过程中。

第三,内部审计可以控制、指导高校的风险管理策略。内部审计部门处于管理层和各职能部门之间,因而是系统内部相对独立的较高层次的经济监督,能够充当高校长期风险管理策略和各种决策的协调人,通过对风险管理实施过程的监督,可以调控、指导高校的风险管理策略。并且,内部审计部门的建议容易引起重视,可利用其独立性和权威性的特点将风险管理的评价及审查意见直接报告给高校决策层,进而提高高校的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效果。

三、高校风险管理审计中存在的问题

从现状来看,风险管理审计在我国有些高校已经起步,但仍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在相当一部分高校中还没有得到施行,高校风险管理审计理论研究方面的工作及成果还比较少,高校风险管理审计的实践仍面临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风险管理审计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一,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尚不完善。我国目前关于风险管理审计的最主要的法规是2005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6号――风险管理审计》,其他有关风险管理审计的法规政策则相当匮乏。由于缺少相关法律制度的保障和支持,使得风险管理审计工作开展不力,内部审计人员的风险管理审计过程缺乏明确的规范和指导。故不完备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体系,构成了我国高校开展风险管理审计的薄弱环节。

第二,对风险管理审计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风险贯穿于组织存在的整个期间及其活动的各个方面,高校内部的所有成员都有包括接受、支持风险管理审计在内的履行防范风险的义务。但大部分高校尚未意识到风险管理审计的重大意义,从而忽略了内部审计机构开展风险管理审计更能促进风险管理的进行,提高风险管理的效果和效率的作用。

第三,高校治理结构及风险管理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高校存在较为严重的治理结构问题。首先表现在风险管理审计的领导主体缺位,使风险管理审计缺乏组织约束和工作指导;其次表现在绝大部分高校没有单独设置现代意义上风险管理部门,故造成风险管理主体缺失,风险承担的最终主体也不清晰。而且,多数高校未就风险的识别、评估和应对等形成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程序机制,使风险管理及其风险管理审计的实施缺乏有效的组织保障和制度支撑。

2、风险管理审计的实施主体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一,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风险管理工作的复杂性决定了内部审计人员知识的全面性,而我国高校内部审计人员知识结构较单一,大多为财会、审计专业的人才,具备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改善等能力,以及能有效履行评价职能、为组织治理提供咨询建议的复合型人才较少,并越来越难以满足现实的发展需要。

第二,内部审计人员的风险管理审计意识不强。目前,大多数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的认识还停留在监督资金运动、查处不规范行为的层次上,而对于尚未发生的,需要预测、分析和评价,且与组织战略目标的实现密切相关的风险的认识不够、关注较少,这种风险管理意识的淡薄阻碍了风险管理审计工作的开展。

第三,内部审计人员的经验和创新能力不足。风险管理审计是内部审计的一个新兴领域,在我国尤其是高校内部起步较晚,技术和方法都比较落后,又缺乏相应的规章制度和相关的审计工作经验,这对我们内部审计人员开展风险管理审计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在这种情况下开展风险管理审计,就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在工作中不断的创新,在实际工作中不断积累工作经验,开拓风险管理审计的新局面。

四、完善高校风险管理审计的对策

1、健全风险管理审计职业化规范

完备的法律法规是保证风险管理审计高效执行的有力保障,风险管理审计职业化规范体系应包括内部审计法、内部审计准则以及相关的法律和规章制度。目前,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已颁发了《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和若干具体准则,上述规范和准则连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初步构成了我国内部审计的职业规范体系。但与风险管理审计密切相关的仅有《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6号――风险管理审计》。因此,我国的内部审计准则体系应借鉴国际内部审计理论的最新研究成果,关注国外先进的风险管理审计理念和方法,结合我国经济发展实际和内部审计现状,打造适合我国国情的风险管理审计体系,规范和保障高校风险管理审计工作,使其得以有效开展。

2、提高对内部审计在风险管理审计中作用的认识

内部审计在高校风险管理审计中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其作用主要体现在:对整个风险管理过程进行控制,认定并评价管理的充分性与有效性,向管理层和审计委员会报告情况并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以此保证风险管理的有效性。此外,内部审计机构还协助管理层和审计委员会有效履行风险管理职责,并从高校战略、高校运营、高校财务报告和合规性等层面上对风险管理要素进行细划和分解,并提出改进建议。然而,上述作用的充分发挥主要取决于管理层对内部审计的重视和支持程度,以及对内部审计在高校风险管理中角色定位的理解。因此,高校各级领导应树立风险意识,重视风险管理,明确内部审计部门开展风险管理审计的重要作用,并对内部审计重新定位,为风险管理审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3、完善高校组织治理结构和风险管理体制

完善的治理结构是高校风险管理审计工作有效开展的组织基础,因此,应成立校董事会,并在董事会下设置审计委员会,由审计委员会负责对风险管理审计工作的领导,采取定期召开会议的方式,布置和协调风险管理审计工作。同时,内部审计部门要将风险管理审计的工作成果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或校董事会报告,进而建立风险管理审计汇报制度。此外,高校内部还应成立单独的风险管理部门,就风险的识别、评价和应对等制定风险管理程序和风险管理制度,并通过对校内各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业务复杂性、外部环境影响等风险因素进行评估和打分,确定出风险等级。最后,将评估结果与内部审计部门进行沟通,以便内部审计部门合理配置审计资源,确保对高风险部门优先审计、重点审计和实时监控。

4、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胜任能力

第一,改善内部审计人员的结构。我国高校的内部审计人员大多来自会计、审计岗位。因此,在经营管理等业务方面能力有所欠缺,知识结构也不很合理,应该逐步在内部审计机构中配备工程技术、风险管理、法律以及计算机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使内部审计队伍从由单纯的财务人员构成向具有综合知识和能力的多元化高素质人才结构转变。

第二,加强内部审计人员培训,提高其风险管理意识。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复杂多变的经营环境,使各种风险蜂拥而入。为此,高校内部审计人员应该树立风险意识,掌握风险管理审计的技能,这可以通过对风险管理审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的方式实现,如加强内部审计人员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理论的理解,提高其在实际评估操作上的技能,促进内控评审、风险评估等先进审计方法能够真正应用于风险管理审计实践。

(注:本文为中国教育审计学会《高校审计与财务监控机制研究》课题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 孟焰、潘秀丽:企业风险管理审计研究[J].审计研究,2006(3).

[2] 冯晶:内部审计参与风险管理的动因及其运作探讨[J].商业经济,2008(9).

保险在风险管理中的意义篇6

摘要: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是商业银行在自身经营业务中面临的三大风险,加强这三大风险的管理是保证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的重要内容。与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管理相比,操作风险的管理目前还很不完善,风险管理技术也相对落后,而随着金融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加强,操作风险对于处于后WTO时期的中国银行业的发展尤为重要。

关键词:商业银行;操作风险;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机制

商业银行由于其经营的特殊性,风险对其来说似乎是与生俱来的,这些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等。其中操作风险又是其在经营和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最常见,也是最主要的风险。对于操作风险的防范与管理关系到我国商业银行生存与发展。我们应该从巴林银行倒闭以及爱尔兰银行事件中吸取经验与教训,加强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管理。加强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探索操作风险管理新技术也是适应国际银行业监管当局的需要,作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三大支柱组成部分之一的最低资本要求也强调了商业银行加强操作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并提出了操作风险的相关计量方法。结合目前我国处于操作风险集中爆发期的实际情况来看,加强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防范与管理也成为当务之急。

一、操作风险的涵义

(一)操作风险的定义

商业银行加强操作风险管理,在管理之前,应对自己管理的对象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即应该知道要管理什么。因此,明确操作风险的定义显得比较重要。目前对于操作风险的定义一直困扰着各家商业银行和监管机构,不少银行沿用了他们对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认定方法和管理模式。对于操作风险的定义在业界没有达成广泛的一致。笔者认为目前比较权威的定义应该是巴塞尔委员会对操作风险所下的定义,即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这一定义也已被大多数银行所接受。

(二)明确操作风险定义的重要性

明确操作风险的定义有利于商业银行加强操作风险的管理。因为操作风险管理是一个长期的、不断探索和总结完善的过程,因此要注重操作风险控制文化的培育,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明确操作风险的定义。当前,我国银行界对操作风险的内涵和外延的理解上还有偏差,有的银行将操作风险理解为只是“操作中的风险”、“操作性”的风险,有的将操作风险等同于金融犯罪。如果对操作风险没有一个明确而又恰当的理解,加强操作风险管理也就只能成为空谈。

二、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现状

我国商业银行真正关注操作领域的风险是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治理违法违纪行为开始的,如工商银行在1997年了“令”,严禁账外经营、高息揽存、超规模放贷、虚假核算贷款业务、挪用信贷资金进行股票期货交易、会计财务报表作假、越权拆借资金和对外提供担保、隐瞒重大案件事故等违规行为,对违反者,一律撤职或开除,并追究上一级行领导责任。2002年,央行《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向公众披露操作风险状况。此外,受我国加入WTO以及《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影响,商业银行对操作风险的管理的重视程度有了一定的提高,但由于理论准备和实践经验不足,我国商业银行对操作风险还处于学习和认识的阶段,操作风险管理理念还比较落后,管理工具以及管理技术等方面与国际银行业还存在较大差距,对操作风险的管理还处于探索阶段,主要是以定性管理方法为主,距离定量以及模型化管理、系统化管理还有一定差距。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制度还不完善,工具不先进,管理方法相对简单落后,总体上说比较薄弱,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风险管理架构

对于操作风险的管理只是在部分风险点上有所突破,未设立专门的操作风险管理职能部门,操作风险管理战略和改革不明确,风险标准不统一,没有一整套操作风险定义、识别、监控、转移等管理系统。此外,由于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具有一定程度的相关性,甚至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因此建立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信息沟通机制显得较为重要,但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职能较为分散,还缺乏这种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

2操作风险管理覆盖面不全。主要问题是产品创新管理混乱,缺乏面向市场的产品管理组织框架,对于新产品的管理政出多门,多头开发,多头审批,各业务部门、各专业都可以开发本专业本部门的产品,甚至出现内部竞争。这种产品开发与管理的混乱局面不利于商业银行加强对操作风险的统一管理及全面覆盖。

三、加强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对策与措施

面对操作风险及其危害性,商业银行应掌握操作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从引发操作风险的相关原因出发,结合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现状,制订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防范与化解操作风险的措施,笔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相关的对策与措施。

1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有效管理有赖于公司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目前我国的一些国有商业银行虽然进行了股份制改造,也建立了公司治理结构,但这种公司治理结构还不完善,它没能完全发挥出真正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还只停留在表面形式阶段。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制度尚未建立起来。因此,应加快商业银行治理结构改革,完善决策、激励约束、制衡和外部监督机制,规范各级管理者和员工的行为。针对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由国家完全控股,存在“内部人”控制的情况,引进国内外战略投资者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不错途径。引进战略投资者,在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基础上,建立规范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设立独立董事,从而形成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行长经营层之间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还可以借鉴国际先进银行的做法,不断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如借鉴德意志银行的经验,设立双层董事会制度,监督董事会和管理董事会负责操作风险管理战略和改革,并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操作风险管理负责。明确操作风险的定义具有重要意义,这一职责在德意志银行是由监督董事会来履行的。

2.全面加强内部控制建设

操作风险的发生具有内生性,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于内部原因引发的,因此加强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对于防范和管理操作风险尤为重要。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应当制订有效的内部控制框架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加强内部控制文化建设。全面加强内部控制文化建设首先应建立先进的内控文化,加大对员工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的教育,形成一种风险管理人人有责的内控文化氛围,要使全体管理者和员工都有风险控制的理念,都了解内部控制的重要性,都熟悉岗位工作的职责要求,理解和掌握内控要点,努力发现问题和风险,而不是隐瞒、遮盖风险,形成一种“隐瞒文化”。

(2)建立风险识别、评估与预警机制。风险识别和评估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操作风险的定义,从引起操作风险的原因入手,识别各个业务线和管理环节可能存在的操作风险类别及风险点是前提,对操作风险的评估是建立在有效的风险识别基础之上的。对于操作风险的全面评估,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对于操作风险的管理应比照其他重大银行业风险的管理严格进行。银行应开发出一个管理操作风险的框架,框架应制定银行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释缓操作风险的政策。此外应建立操作风险有效的预警机制,设计操作风险的预警指标,如业务快速增长、员工流失、交易中断情况等对操作风险进行预警,以便及时发现操作风险关键点,并采取恰当管理措施。

(3)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与传递机制。由于操作风险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具有一定的相关性,因此加强这3个风险管理部门的信息交流与沟通,协调一致地搞好风险管理很有必要。此外,商业银行还可根据本行实际,建立和完善员工举报制度,依靠和发动一线员工,鼓励检举违法违规问题,完善信息沟通与传递机制。巴林银行的倒闭有其信息沟通与传递机制不健全的原因,由于缺乏有效的沟通,没能使里森的越权行为得到及早发现和有效制止。据英格兰银行调查报告透露,负责巴林银行新加坡业务的职员琼斯曾分别于1995年1月11日和1月27日收到两份来自新加坡交易所的信,其中都提及了里森交易账户及保证金问题,但琼斯没有及时将信息传递给伦敦总部,而是交给里森处理。可见由于信息沟通与传递上的缺陷,重要信息没能及时有效地传递到有关监督部门,会让商业银行错失管理操作风险的有利时机,给其带来损失。

3.建立和完善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机制

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委员会来加强对操作风险的管理,通过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委员会总揽银行风险控制,风险管理委员会下设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专业风险管理委员会,操作风险管理委员会要加强与其他风险管理部门的协调,分析内外操作风险形势,制订具体的操作风险管理方案,并负责监督实施。

建立和完善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机制还应完善内外审计体制,内外审计对于操作风险的管理具有很大的作用。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不完善,外部审计也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根据内部审计发现而做出的统计数据能够揭露出一些问题,因此商业银行应从职能设置和工作程序上保证内审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内审或同样独立的部门,必须每年至少检查一次银行评级体系及其运作状况,内审必须记录检查结果,一些国家的监管当局,也要求对银行的损失估计进行外审。

4.运用近失管理方法加强操作风险管理

较少发生但引起严重后果的事件可能会危及银行的生存问题,如巴林银行倒闭事件。由于这类事件较少发生,银行缺少这类事件的数据,而经常发生但后果较轻的事件可以作为预警信号,分析此类事件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分析较少发生但引起严重后果的事件。所谓近失事件是一个或一系列的通过降低风险,提高系统操作水平的事件或观察。近失事件是一个积极的提高机会,鼓励员工报告而不是隐瞒,近失事件更侧重经常发生但后果较轻的事件,它不仅包括事件还包括观察,将近失管理运用于操作风险的管理可以通过如下几个步骤来进行。

(1)识别。成功地识别近失事件是近失管理的第一步。

(2)报告。报告阶段的目标是保证所有被识别的近失事件被报告。

(3)优先排序。将被报告的近失事件根据排序方法排序。

(4)信息散播。主要是将相关信息散播给可以分析事件原因的人,通报近失事件可能的危害和解决办法。

(5)分析。主要是指管理者分析问题的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或是减少事件造成的损失。

(6)解决和跟踪。近失事件被分析后,应采取解决办法,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后,管理层应该跟踪方案实施后银行所发生的变化,并将结果通报给近失事件的报告者。

5.加强员工的培训与管理

员工素质不高以及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是引发操作风险的重要原因,也是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操作风险管理中面临的现状。因此,培训和鼓励员工学习是提高员工知识素养和操作技能的重要途径,也是提高员工执行力,防范操作风险的重要举措。

(1)制订科学的培训制度。

(2)采取灵活的培训形式,如到高等院校集中培训、外派进修、网上培训、员工自学等。

(3)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主要是针对业务操作技能欠缺的方面以及新业务进行培训。

(4)加强敬业爱岗教育,实施人本管理。

(5)实施严格的考试考核制度,将考试考核结果与员工的薪酬以及聘任、职位升迁等挂钩。加强员工队伍的管理主要包括加强风险意识教育,严格规范重要岗位和敏感环节工作人员8小时内外行为。

6.实行严格的风险问责与惩戒制度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频繁发生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没有实行严格的问责制,该处理的没有处理或处理不到位,该退出的未退出。因此要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强化责任追究制,将问责制落实到具体岗位,按照岗位进行责任认定与追究。对于因违规而引发操作风险给商业银行带来损失的员工,一定要追究责任,严厉惩戒。损失较为严重的除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要用铁的纪律和铁的规章制度强化问责,构建多层次、多渠道、执行有力的问责与惩戒制度。实行严格的风险问责与惩戒制度是增加违规操作成本与代价的一种有效的制度,有利于遏止操作风险的发生。

7.通过风险转移缓解操作风险

在操作风险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了将风险给自己带来的损失降到最低,商业银行可以通过风险转移的措施来缓解操作风险,减轻自己的损失。风险转移的可以通过保险、担保、证券化和项目融资等具体方法来实现。如今,一些商业银行的管理层已经认识到保险是一种风险转移的工具,并将其应用到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管理之中。保险虽无法替代好的操作风险管理,但它是风险管理的补充和不可缺少的手段之一。随着操作风险的可保性日益加大,商业银行可以有效地获取到险别并对新型风险进行一体化投保。无论是通过第三者保险进行风险转移,还是用特殊手段及其他金融途径进行风险融资达到风险转移的目的,都必须格外小心,既要结构合理,还应注意监管要求。

主要参考文献

[1]汪建峰.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J].农村金融研究,2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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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徐革.论近失管理在银行操作风险管理中的运用[J].现代商业银行导刊,2004(11).

[5]纪乃方,等.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测度与防范[J].现代商业银行导刊,2004(11).

保险在风险管理中的意义篇7

【关键词】项目;风险;管理;内涵;突破;探索;实践

学习项目管理,我们大家知道,工程项目风险管理是指通过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价、去认识工程项目的风险,并以此为基础合理地使用各种风险应对措施、管理方法、技术和手段对项目的风险实行有效地控制,妥善处理风险事件造成的不利后果,以最少的成本保证项目总体目标实现的管理工作。优化和做好项目风险管理,就要从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入手,从探索管理做起,努力探究项目风险管理中的风险管理,以促进对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的认识与提高,促进项目风险管理向科学化、知识化、创新性和优化方向发展,提高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的全过程。

1、全盘考虑,周密安排,做好合同风险的时效与质量管理。众所周知,合同是现代经济活动中重要的文书、文件和规范性纲领性策略。合同的严谨、科学、周全和系统性,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到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的决策性。因此,加强工程项目风险管理中的合同管理,无论对于实现工程项目的决策,还是保障工程项目的全面实现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十分值得我们深思。

要做好合同的签订,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其时效性极为重要,因此,加强对合同时效性的研究,就是要及时把握时间,合理安排时间,突出时间观念,强化时间策略,以确保将工程项目风险降低到最低。经济学中,时间就是金钱,或许就是对合同时间观念的理解与应用,古人的策略,为我们今天工程项目风险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思维保障,是我们继承的精华所在。

要签订合同,当然要涉及到工程项目的质量问题,质量是工程项目的重要保障,也是保障工程项目合格、高效、优质、科学的重要内涵,因此,加强在质量方面的管理,就要突出质量关,把质量放在首位,做到“百年大计,质量为本。”

2、维护项目信誉,全面做好税务管理,服务社会。在工程项目风险管理中,税务风险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和主体内容,它其中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等,这既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更是工程项目经营者应尽的职责。

纳税、爱税、正确认识税收的作用与意义、自觉维护正常的税收政策,应该与项目风险管理紧密联系在一起,因此,加强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就要做好税收的收交工作,自觉履行纳税义务,从工程项目的申请、建设、维护与正常经营开始,做好每一笔税务的收交工作。做好税务管理,就要认真学习国家税务政策,自觉执行国家税务政策,依法纳税,合法经营,科学实施工程项目,科学管理工程项目,真正实现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的全过程管理。

3、做好资金风险管理,维护正常的资金供需与资金管理。项目的资金,决定着项目能否实现的根本保证,它也是能否满足生产、建设需要,维护正常资金链的关键所在。这是因为在工程项目中,要实现工程项目的,建设与维护好工程项目,必须做好资金链的运转、筹集、管理工作,并通过资金的风险管理,实现工程项目的科学化管理。

工程是一个高效的风险项目,它的成功与否,资金的作用至关重要,而资金链的维护与,正是保障项目完成的重要基础,所以做好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就要做好资金风险管理,就要通过资金风险管理达到工程项目的科学、高效,并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推进经济市场能够进入一个良性循环。目前,我国工程项目建设较多,涉及到的资金也相对较多,必须合理规划、安排、分配、使用与节约资金,确保工程项目能够顺利完成,且能够节约资金。

4、控制风险发生的成本,将成本降低到最小,赋予工程项目风险管理以新的内涵。成本是项目管理中的重要要素,也是现代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更是现代建设、项目管理中的一个核心。所谓成本,就是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固有资源资金,它是保障工程项目能够顺利实现的且获得最高经济效益的主体,如果一个工程项目的成本加大,那么,就的效益就会受到影响,甚至影响到整个工程的进展,因此,加强对工程项目风险管理中的发生的成本,对于现代工程建设与管理,成本与效益的管理,保障工程完成时间,确保工程按期完工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工程项目风险管理中的成本控制往往与资金联系在一起,合理使用资金、确保资金链、将资金用在工程建设的需要期,就能保障工程成本的高效、科学。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告诉我们,成本的高低、优劣,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一个项目的质量,做好质量、资金的管理,必须突破成本管理这个核心,通过成本起到调节工程进度、质量的作用。

5、严格执行项目管理中的法律及相关政策要求,始终保持工程项目管理与现行的国家政策同轨。工程项目风险管理中,虽然时效、质量、税务、成本控制风险重要,但维护项目管理中的法律及相关政策要求,始终将工程项目风险管理与法律、法规、政策要求、行业规范等联系在一起,就能能将地促进工程项目风险发生,并为做好工程项目提供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保障。

项目中的法律、法规,从表面上看与工程项目的资金、时效、质量、税收等没有直接关系,但如果在法律的要求范围内,从征地、办理项目手续、资金积累、到实践的全过程管理,始终以法律为准绳,以法律、法规为工程项目的制约条件,那么,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就会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获得最大的工程受益。如,拖欠农民工资、强拆强建、违规乱建、不考虑环保与环境因素开发项目建设、任意排污、偷税漏税、随意排放等都是严重的违规行为。

保险在风险管理中的意义篇8

关键词:手术室护理管理;风险意识管理;医患纠纷

手术室接诊患者多为病情危急者,风险较大,做好风险管理非常重要,不仅有利于提高抢救成功率,提升护理质量,规避风险,还可提升患者术后生存质量[1]。本研究就手术室护理管理中应用风险意识管理的临床效果进行探讨,现报告如下。

一、资料与方法

2014年2月-2015年2月收治手术室患者75例,按照数字分层法将患者分为常规管理组37例和风险管理组38例。其中常规管理组男26例,女11例,年龄20~75岁,平均(38.34±5.18)岁;体重42~82kg,平均(63.24±1.28)kg;护理人员15名,均为女性,年龄23~45岁,平均(30.34±2.32)岁;中专、大专和本科学历分别2例、8例和5例。风险管理组男26例,女12例,年龄19~75岁,平均(38.25±5.28)岁;体重42~82kg,平均(63.12±1.28)kg;护理人员15名,均为女性,年龄23~44岁,平均(30.17±2.09)岁;中专、大专和本科学历分别2例、9例和4例。两组患者、护士基线资料经χ2检验、t检验显示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方法:常规管理组行手术室常规护理管理。风险管理组在手术室护理管理中应用风险意识管理。①风险意识提高:组织护士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医疗纠纷个案分析和安全信息通报,注重护士风险意识的提高和慎独精神的培养,提高医德,加强对护理安全制度等的培训和考核,强化护士诚信度、责任感和法律意识,增强风险意识。②科学排班和人员专科化配置:根据手术量实施人性化合理排班,合理安排人力资源,减轻护士疲倦感。根据手术类型配置专科护士,确保护士具备丰富的专科护理经验,了解手术仪器操作和保养知识,积极开展专科新技术和新业务,提高专科护士手术配合熟练度,减少因业务不熟所致风险。③管理理念“零缺陷”和质量持续改进:要求护士一次性做好事情,减少或消除手术隐患,从根本上改进护理质量,并实施自我考核,以不断进步。全程监控护理质量,确保每个环节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和程序,制定工作差错预防措施,减少护理漏洞。在手术室护理中融入持续质量改进理念,以现有护理为基础,随时分析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提高护理质量。④加强培训:建立基础培训和专科培训体系,专科组长负责实施,护士长负责监督和考核,定期由专科组长、医生和业界优秀人士进行授课,确保授课内容的新颖性和临床实际性,注重护士理论和操作技能的全面提升。⑤奖惩制度:定期考核护士手术室风险管理水平,重点检查工作薄弱环节,以便更好地改进。对表现突出者给予奖励,对表现不达标者给予处罚,以提高护士的积极性。⑥急诊手术的合理安排:急诊手术应优先安排,急诊手术护士不受上下班时间限制,均应积极参与,避免人力因素延误手术时机。观察指标和评价标准:①护理管理质量评分:护理质量评分包括护理人员服务态度、手术护理操作技能、手术室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文书书写质量等,总分100分,分数越高,护理质量越高[2]。②护理管理满意率:满意率调查表出院前发放给手术室患者填写,调查表满分10分,得分≥9分说明手术室患者非常满意;7~8分说明手术室患者比较满意;<7分说明手术室患者不满意。护理满意率=(非常满意+比较满意)例数/总例数×100%[3]。③差错率、风险率、纠纷率。统计学处理:所有数据采用SPSS21.0软件处理,护理管理满意率、差错率、风险率、纠纷率以%表示,行χ2检验,护理管理质量评分以(x±s)表示,行t检验。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二、结果

护理管理满意率比较:风险管理组护理管理满意率比常规管理组高,其中,常规管理组非常满意20例,比较满意10例,不满意7例,满意率81.08%。风险管理组非常满意23例,比较满意15例,满意率100.00%,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护理管理质量评分比较:风险管理组护理管理质量评分(95.44±2.55)分比常规管理组(83.23±7.66)分高,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差错率、风险率、纠纷率比较:风险管理组差错率2.63%、风险率2.63%、纠纷率0,比常规管理组的13.51%、10.81%、8.11%低,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三、讨论

手术室为高风险科室,存在不同护理风险,无论是手术配合还是术前术后护理操作,均强化护士风险管理意识,尽最大可能控制和减少护理风险。通过护理风险意识管理的实施,可有效做到防患于未然,降低护理风险和差错,减少医患纠纷,还可为患者提供优质护理服务,促进其生存质量的提升[4,5]。手术室风险意识管理的实施,可从护士意识强化、排班优化、培训、考核、奖惩、急诊手术管理、“零缺陷”和质量持续改进等方面进行优化管理,将风险意识管理和质量管理紧密相连,不断识别潜在风险,并给予预见性处理,优化薄弱环节管理,将风险控制至最低,意义重大[6]。本研究中,常规管理组行手术室常规护理管理;风险管理组在手术室护理管理中应用风险意识管理。结果显示,风险管理组患者护理管理满意率、护理管理质量评分比常规管理组高,差错率、风险率、纠纷率比常规管理组低,和王红艳、雷涛的研究结果具有相似性[7,8],说明手术室护理管理中应用风险意识管理的临床效果确切,可有效减少护理管理风险、差错,提升管理质量和患者满意率,减少纠纷发生,对维护医患关系有益,值得推广。

作者:孙丽娟 金花 单位:延边大学附属医院手术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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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付兴娟.风险意识在手术室护理管理中的应用[J].吉林医学,2014,21(15):3420-3421.

[3]苏临英.护理安全风险管理防御机制在手术室护理管理中的应用[J].中华现代护理杂志,2014,20(19):2418-2420.

[4]周爱丽.风险意识在手术室护理管理中的应用[J].医学美学美容(中旬刊),2014,16(8):524-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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